加强高校教学法律基础论文

2022-04-19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加强高校教学法律基础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在高校法律援助中,学校、政府、社会是具体的责任承担者。以法律诊所为视角构建新型的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既增强了法科学生和法学教师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也为师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支持。本文基于以上观点,以法律诊所模式为视角,论证了革新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的实现路径。

加强高校教学法律基础论文 篇1:

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研究

摘 要:目前在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養中常常只注重理论教育,为切实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实践环节。而武汉市开展的“新青年下乡”活动正好为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实践教育提供了优良平台。本文以“新青年下乡”活动为例,介绍了如何通过实践化教学提升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方案。并探讨了如何让“新青年下乡”活动在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实践

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关键的一环,也是党和国家教育部门一直关注的重点问题。高校学生要能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基本的法制观,并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这是我国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

一、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2005年教育部与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1]该意见指出在高校学生中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课,作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必修环节。该课程包含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部分内容,同时进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在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2]

但在实际教学当中,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过度注重理论教学

在目前的高校法律素养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还占有高比例。一部分高校法律素养教育工作者只注重教室中的理论教育,但却忽视了实践教学等环节的重要性。此外,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的教学理念与学校教学组织大多只围绕理论教学展开,其他形式的法律素养教育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设计。[3]

(二)实践教学环节严重不足

尽管中央宣传部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强调了要加强实践教学,特别强调高校包括法律素养教育在内的所有思想政治课都要安排实践教学环节。[1]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法律素养教育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设计欠缺、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素养教育的实践教育严重不足。

二、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实践化教学研究

鉴于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实践教学的重要性,部分高校根据各自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法律素养培养的实践化教学活动。通过指导学生在实践中理会法制精神,通过对具体法律实例进行分析观察,通过提出法制问题的解决方法等一系统措施,对提升高校学生法律素养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开展法律素养培养的实践化教学活动也收到了学生的好评。[4]

以武汉商学院为例,为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教学效果,加强对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实践化教学环节,特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1)特别邀请了基层法官和检察官进校进行法制讲座,同时举办法制宣传活动。

(2)开展“校园模拟法庭大赛”等活动,让学生以当事人、辩护人、法官等身份参与活动。

(3)带领学生参观监狱、法庭等场所,听取相关人员讲解汇报。

(4)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影等法制宣传影片。

三、“新青年下乡”活动与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实践教学的关系

为响应国家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的要求,武汉市组织开展了“新青年下乡”活动。该活动解决了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形式单一的弊病,并深入结合了武汉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武汉高校展开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因此,展开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实践教学也可以依托武汉“新青年下乡”活动进行。

2017年2月武汉“新青年下乡”活动正式开始,以推动新农村建设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为目的。在服务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同时促进高校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新青年下乡”活动的总体部署,武汉市将安排100多组由高校学生组成的大学生服务队入驻武汉市所辖的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等农村开展帮扶活动。前期活动将安排江汉大学、武汉商学院等高校的一百余个班级参加,活动小组将入驻22个乡镇的107个自然村。[5]

武汉“新青年下乡”活动主要将开展五大行动,包括理论育农、科技支农、文艺乐农、爱心助农和生态兴农。其中理论育农行动要求,组织和动员高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骨干学员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宣讲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并以理论授课、座谈讨论、网上学习的方式组织农村群众学习了解三农政策,引导其坚定信心、把握发展形势、树立机遇意识、用好惠农政策,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作贡献。[6]

针对“新青年下乡”活动中理论育农行动的具体要求,结合农村地区法制宣传薄弱的现状,同时为加强高校学生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开展“新青年下乡”活动与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实践教学环节相结合的活动将十分必要。

四、利用“新青年下乡”活动加强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方案

为探讨如何利用活动来加强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文章将以武汉商学院“新青年下乡”活动小组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为例,详细解读如何利用“新青年下乡”活动这一平台实现法律素养实践教育与支农惠农活动的结合。

武汉商学院机电工程与汽车服务学院在“新青年下乡”活动中对接入驻蔡甸区白马山村。针对入驻村的具体情况,首先展开调查走访工作以收集常见法制案例;其次利用各种途径挖掘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最后通过普法宣传帮助农民群众学习法律。具体的活动步骤与安排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述活动方案,首先让高校学生深入基层农村了解到了基层法治情况的现状,其次通过文献调查和专家咨询使学生学会了如何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最后通过宣传手段使村民得到一定的法制教育。这样既让学生在活动中接受到了法制教育、提升了法律素养,又让广大农民群众接受到了普法教育。

五、进一步提升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措施

(一)将实践教学纳入必修环节

通过实践教学可以更好的对高校学生进行法律素养的培养,让学生以生动的案例切实理解法律概念,加深对所学书本内容的理解。通过“新青年下乡”活动,让高校学生得以深入社会基层参加法制活动,为高校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提供了非常好的途径。

但该活动只面向部分高校的部分学生展开,并没有覆盖所有学生。为了让更多学生通过“新青年下乡”活动接受到法制教育,可以考虑将“新青年下乡”活动纳入到“社会实践”这一课程体系中,并给予必修课的相应学分。

(二)扩大参与范围

“新青年下乡”活动目前只在武汉的四所高校中展开,其在增强学生素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意识、提升学生法律修养等各方面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结合武汉高校重多的特点,可以逐步在武汉高校中推广。在充分论证,时机成熟后,可尝试向全国高校推广。

六、结论

本研究通过“新青年下乡”活动开展了对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实践教育,研究表明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社会实践中对法律的感悟,在实践中或主动或被动地运用法律才能真正提升法律素养。高校大学生有着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在法律实践教学中,以“新青年下乡”活动这类方式积极引导学生开展法制实践活动,可取得进一步提升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R].教社政[2005]5号,2005,8.

[2]李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方法改革初探——以“法律基础”部分为例[J].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3):107109.

[3]刘颖,邓华.和谐社会视野中的高校法制教育[J].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803.

[4]郭玉琼.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原则[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10.

[5]郑汝可,胡雪璇.武汉“新青年下乡”活动启动实施[N].2017,3,5.

[6]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武漢市“新青年下乡”活动方案》的通知[R].武办文[2017]4号,2017,2.

[7]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项目基金:2018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18Z120),基于“新青年下乡”活动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化教学研究

作者简介:高俊,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

作者:高俊

加强高校教学法律基础论文 篇2:

高校法律援助革新论

摘 要:在高校法律援助中,学校、政府、社会是具体的责任承担者。以法律诊所为视角构建新型的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既增强了法科学生和法学教师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也为师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支持。本文基于以上观点,以法律诊所模式为视角,论证了革新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机制构建

法律援助是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出资为困难群体或特定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或帮助,进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无偿救济制度。我国高等院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拥有丰富的法学资源,高校法律援助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工会组织作为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机构,可与法学院系联合设立“法律诊所”,运用本校法学资源解决教职工实际问题,达到教学与实践的统一。

一、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合一的法律援助模式

(一)法律诊所的含义

法律诊所(Clinical Legal)是1960年前后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率先出现的一种针对法科学生的实践教育模式。由于当时美国中下层社会的贫富矛盾激化,民众维权运动的兴起,社会中下层的广大群众需要法律援助的愿望日益迫切[1]。美国司法界及法学界也逐渐发现了这一趋势,他们进一步研究后认为,造成这一趋势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法律制度的缺陷、法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和法律资源的极度匮乏。在这一趋势的诱导下,美国一些州立大学的法科学生开始在校园内自发组织法律援助机构,这种机构类似于今天的学生社团。后在美国官方教育机构和基金会的推进与组织下,这种模式迅速流行开来,在美国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

美国学者柯德林对法律诊所的概念是这样阐述的:法律诊所是指在律师或法学教授的引导下,在学生自主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处理各项职业技能的能力[2]。

(二)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

我国高校现存的法律诊所主要由法学院教师和学生为主体设立,分为案例教学型法律诊所、社会实践型法律诊所、真实客户(教工、学生)型法律诊所[3]。案例教学型法律诊所的基本模式一般以传统教学为主,老师在课堂上讲授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法学课程,学生通过老师的讲解进行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习;社会实踐性法律诊所是让学生以社会实践或实习的方式,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企事业的法务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在这些法律机构中受到法律工作者的实践指导,进而使学生获得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真实客户(教工、学生)型法律诊所的典型模式是在院校内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法学学生在这里可以接受校内真实客户的法律咨询,学生面对的是真实的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教工或学生[4]。当然,运行这种模式会得到法学专业老师的指导,必要时还要请求校外法律工作者的协助,以保证该机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倡导第三种模式,这种模式也是本文论证的基础性内容。

二、高校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的实践平台

(一)我国法律援助中的高校法律援助

高校法律援助,是以博士、硕士和本科三层次在内的在校学生为主要力量,以所在学校为基础,面向校内及校外,无偿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5]。从高校法律援助出现之初,其很少有官方、民间等社会力量的加入,大部分是学生在教师的支持下开展的自发性活动。高校法律援助和政府或民间主导的法律援助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它发源发展于大学校园,秉承法律赋予的历史使命,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这也是高校法律援助与官方和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根本不同。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鼻祖是1992年在武汉大学成立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Center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weak)。这个组织最初由法学教师、法学学生和兼职律师所组成。司法部1997年倡导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之后,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援助组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995年,北京大学设立的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1997年华东政法学院成立的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等[6]。总体来看,高校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展速度极快。二是专业性比较强,大多依托法学院或法律系。三是开展援助活动独立性较强。

(二)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困境

虽然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发展的速度很快,也逐渐呈规模化的趋势,但是存在的困境与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援助案件的范围过窄。第二,专业化程度不高。第三,公众认知度较差。第四,工作效率低下。

(三)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发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1.经费不足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来源不稳定,几乎都是依靠外界资本的援助,更谈不上从国家层面获得相应经费支持[7]。纵观我国现存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除去少数几所高校能够获得全国教育基金会的资助和定期拨款的以外,其余基本上全部依靠学校财政支撑,例如从学生社团活动或者学生管理活动中支出。经费不足是制约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开展的首要原因,由于经费有限,高校法律援助所接受的案件范围就很有限,无法提供相应的民事代理、诉讼等业务,进而不得不放弃一些有能力办理的案件[8]。

2.人才短缺

如果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不高,业务不精通,法律援助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这样一来,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9]。当下我国诸多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得以开展的主要力量是在校大学生,依靠他们开展法律援助的缺陷在于:这些大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时间并不长,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还不是很完善,理论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还是很欠缺,还停留在一边学一边用的阶段,这就使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有经验的、固定的和业务精通的人员太少,人才短缺现象严重。

3.案源不足

经过笔者的问卷与电话调查,在陕西省开设法律援助机构的几所高校中,平均每年接待的案件总数不超过100件,与其他省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案件数量相比,陕西省高校处于劣势,因此加强高校法律援助活动的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国家法制宣传日、消费者权利日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由于缺乏宣传,有些群众甚至高校教职工并不知道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这一事物的存在,还有一部分群众认为高校法律援助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相同,也要收取高额的费用,进而对高校法律援助产生了误解。综上所述,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高校法律援助活动的认知度与知名度迫在眉睫[10]。

4.机构职能不健全

当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划分并不是很清晰,甚至有的机构根本就没有职能划分,机构的学生与工作人员并不清楚自己应当具体负责某项事务[11]。这就产生了实际工作中分工不均、权责不明的弊端,相互抱怨与随意指派的现象严重,进而造成机构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高校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诊所模式构建

(一)明确高校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实践中,高校诊所学生如果以个人身份参与法律援助,由于其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行使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就往往会被公安司法机关所拒绝,产生这种后果的原因是现行法律规范对公民代理民事刑事案件有比较多的阻碍;如果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法律诊所)的名义参与诉讼或者代理,公安司法机关又会以该组织未经合法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拒绝,真正能够参与到具体案件中就非常困难[12]。

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不健全的形势下,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制定有关高校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以期明确高校法律诊所作为合法的法律主体能够真正参与到具体的民事、刑事诉讼中来,并具体规定设立条件、管辖等基础性法律内容,明晰相关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法律关系。

(二)解决经费问题,摆脱制约法律诊所发展的瓶颈

法律诊所的设立与发展首先必须得到学校财政经费的支持。学校从经费预算中列出法律诊所的运营成本是法学教育改革与维护教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必须支出的成本,学校可以将一些法律实践课程合并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这种方法首先可以让法科学生更加真实地接触法律实践,为今后就业打好基础,其次可以使法律诊所获得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实为一石两鸟之策。

另一方面,国家层面可以设立相应的法律诊所专项基金,鼓励高校以设立法律诊所的形式从事法律援助,并予以资助[6],司法机关也可以与高校合作建立法律诊所,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以得到外部的经费支持与实践平台,司法机关也可以共享高校的法律学术资源,何乐而不为?

(三)积极实行人才引入计划

法律诊所应当积极吸取优秀的法律人才来充实法律诊所的教学和援助队伍。不光是培训本校的法学教师,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吸引社会上的、有实践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参与进来,例如律师、司法工作者等,尤其是一些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也比较乐于参与到法律诊所的教学与援助中来。积极实行人才引进计划,提升法律诊所人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进而提升援助质量,打造品牌,提升社会知名度与公众认知度。

(四)理顺法律诊所的管理机制

1.设立案件工作组

法律诊所内部分设案件工作组可以突出在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律诊所的机构框架下根据案件性质设立若干工作组,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自己的专长来选择具体承办的案件,这种方式既能发挥自己的专长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又可以使所援助的案件得到更加专业的法律支撑。另外,完全可以考虑设立日常事务组专司处理机构内的人事、财政等日常事务。

2.完善案件交接制度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承办时间较长、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由于法律诊所援助人员的任职时间的限制,往往造成法律援助工作的虎头蛇尾,援助人员在毕业或者自愿离开时,交接工作又是最令人担心的问题。经过笔者的实践调研,最为有效的办法是将任职期间规范在法律诊所援助机构的章程之中。例如,可以就援助人员的任职延续时间做出具体规定,所代理援助的案件在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不得离职;另外可以建立新老人员帮扶模式,将未解决的案件重新委托给新任职人员,但已离职人员应当积极帮助新任职人员熟悉案情,共同完成法律援助工作,避免“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本文通过阐述高校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进而与高校现存法律援助组织进行比较法研究,提出了高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困境,并论证了革新之路。谨以此文,为完善我國高校教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体制建设贡献一分力量。

参考文献:

[1]马小虎.美国法律援助简史及现状[J].中国律师,1996(8).

[2]罗伯特·柯德林.实案法学教育的道德缺失[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刘晓提.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章武生.模拟法律诊所实践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5]黄公兴,苗泳.“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及其解决[J].教学实践研究, 2014(8).

[6]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宫晓冰.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9]段正坤.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上的讲话[J].法援大观,2003(1).

[10]王宏.提高法律援助组织管理能力的实证研究[J].中国司法,2008(1).

[11]谭志福.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政法论坛,2014(3).

[12]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2002(1).

作者:刘洋

加强高校教学法律基础论文 篇3:

培育高校师生法律意识与构建和谐校园的研究

[摘要] 和谐校园已成为当代中国教育的关键词。文章从人的现代化视角,阐释高校师生法律意识与和谐校园的关系,并提出培育高校师生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良好法律意识的途径;认为高校师生法律意识是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和谐校园的构建是高校师生法律意识培育的现实基础,二者是一个互相推进的过程。培育高校师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构建和谐校园,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努力建构法治校园。

[关键词] 高校师生 法律意识 和谐校园 培育途径

一、和谐校园本质上是法治校园

1.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法治的保证

(1)民主需要用制度来保障。在法治校园,可以避免人治和漠视人权的悲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理要求,是保证高校师生(以下简称“师生”)“各尽所能”和“各得其所”的法治基础。

(2)教育行政官员的行为需要用法治来规范。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治理行政权力的问题,所以,科学设计制衡机构,保证司法独立;创建法治政府,使各种官员依法行政,是确保校园和谐实现的保证。

(3)多种利益的诉求需要用法治来整合是现阶段校园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处于校园转型期、经济发展黄金期、社会冲突高发期的中国,其自由与正义都需要法治来保障,以维护现代校园的“和而不同”,为校园和谐奠定基石。

2.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法律的支撑

(1)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2)运用法律协调各校园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又充满活力的和谐校园。

(3)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校园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的校园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师生的法律意识是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

1.民主法治的校园是要以普遍健全的师生法律意识为精神支撑

法律意识既为民主的产生、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理论支柱,又为师生参与政治活动提供内在驱动力。师生只有意识主体人格的养成,权利义务的秉持,才会有能动参与意识的产生,政治参与活动的兑现;师生只有对法治信赖,才会自觉地制度化实践。即“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是任何一个校园实现民主法治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2.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阶级性的

我们要树立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正观,要求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责任的统一,在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没有师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正义观的改善、进步,就难以推动法律精神的进化,难以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难以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难以提高法律的实效,所以,法律意识中的权责统一意识是公平正义校园实现的心理基石。

3.诚信友爱的校园要以普遍的诚实守信、崇高人道主义的道德意识为基础

民主法治只有在取信于民、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才能茁壮成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竞争经济,更是人才经济,它需要诚信来抵御各种风险,只有彼此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意识,并合成一种好的社会风气,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进而共同迸发强烈的责任感和合作感,汇聚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必将激活各种有生的社会力量来繁荣创新型校园,一并推动我国教育的快速发展。

4.充满活力而又安全有序的校园要求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力量的张扬

校园活力是校园和谐的基础条件,它集中表现在校园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没有人的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和弘扬,在经济上难破障碍观念和体制弊端;在政治上难促师生的积极性;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则降低人的道德责任。安定有序是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它意味着校园稳定发展、校园关系良性协调和师生的心理平和,这些只不过是师生心灵深处内在的秩序与和谐———法律意识、自律精神、理性力量等的外化而已。

5.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指人能动地适应自然规律,与自然界互利互惠、生荣与共

要求人类处理好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与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促进自然界遵循自身发展规律的关系;要求人类必须从观念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二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赋予自然以道德关怀。没有普遍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形成是不可能开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而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正是现代师生法律意识的主要内涵。

所以,和谐校园要求和谐的师生法律意识,要求有一个使师生法律意识健康培育与成长的环境。认清、破除各种影响师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就迫在眉睫。

三、和谐校园建设中影响师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

1.精神文化病源

(1)欠缺的法律知识。我国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两课”教育的硬性主义外,尤其表现为新型后起的文化人之法律知识匮乏、结构单调、层次低、陈旧而不成体系无法满足相关的基本的法律需要,更谈不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性法律知识及技能。

(2)低迷的法律情感。学术界习惯所归结的“法律观念淡漠、惧法厌讼”之类,是不能正确而全面反映民众法律意识的。当前主要是消极的法律现象的负面示范造成法律情感消极低沉和法律偏见,已从单纯的“惧法厌讼”演变为“惧怕法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怀疑法律本身,对诉讼抱侥幸心理”。

(3)脆弱的法律意志。法律意志一般是指维权护法之心理品格性的应激敏感系数的大小。当前却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利益易感、权利麻木等情况,而没有达到耶林所说的“维权的感受力和护法的实施力”这两个指标。

(4)扭曲的法律态度。法律整体态度表现为强调个人权益忽视社会义务,怀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抵触法律机关的适法执法行为。甚至将法律作为其他救济渠道不通后的一个保底性选择。甚至出现了“炒作诉讼”和“投机法律”的非个别现象。而权力主体往往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理念,不自觉地导致法律虚无。

(5)感性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纠纷解决的法律取向机率偏低,法律思维的层次浅且不彻底,法律行为不到位,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甚至运用不法方式。法律因素难以介入成为思维或决策中的主导。

(6)畸化的法律意识形态。表现在:将传统理论改头换面后以现代性的姿态出现、将现代法治之艰难简单粗暴地迁怒于文化传统和经济落后、经过粉饰的西方化理论和民族虚无情绪抬头、法学理论界的学术腐败、简单的经济决定一切论和滑稽的“第三条中间之路”理论缺乏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在转型期,法学教育界仍停留在纯粹概念法学层次的单向教育灌输的方式、学生以对知识概念的完整再现为考核之最高追求、培养出拥有法律技术却乏法律人格的法学人才只能苟生在变通了的现实与法律的夹缝中,都加剧了法治的畸化走样变形。

2.政治经济病源

(1)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讲,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孕育了经济成分多元和利益主体分化的经济利益格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我国法治的第一推动力,由于体制的问题,孕育出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怪胎,它的投机性、保守性、排他性的不正当逐利方式导致其他经济利益主体之正当逐利行为和法律救济的比较高成本,以至于与既得利益集团一同卷入非法律机制运作的漩涡;在校园中,结构单一的教学领域缺乏对法律亲近的经济利益的有效刺激,导致师生缺乏对法律利益的感受。因此法治最有力的推动力被异化和弱化了。

(2)从转型时期的政权政治体制运行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的官僚政治传统和家长式的政府依赖型体制,导致民主的先天不足,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为提高民主所做的努力被强大的政治异化消解了,主要表现为以权压法、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权力与民争利、权力个人化或地方化、权力侵蚀权利、权钱交易、欺上瞒下的“土政策”、“领导拍板说了算”、“人情裙带关系”部分地替代了法律(法律成了政权的工具,法官成为国家利益的绝对代表,政策指示替代法律,法律甚至有时成了不法行为的遮羞布);政府为自己进行利益调整和改革的过程未能有效实现利益回避,又导致政府机构改革进入怪圈。在这新旧规范和各种权势纷纷介入对社会政治经济调整制衡的情况下,终究形成了道德滑坡,法律疲软的“青黄不接”、“礼崩乐坏”的形势和矛盾冲突。总之,这些病源因素既催生了被扭曲、高成本、低效益、形式化的中国法治,也同时不断恶性循环地泛滥生成着这些病源因素本身,威胁着和谐校园的建设,有良知的师生焦急的期盼着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培育。

四、培育师生与构建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途径

针对如何尽快提高师生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问题,提出如下三个基本方面的对策性途径:

1.对非法律专业师生要力戒法律教育中的形式主义,努力探索法律教育的新途径

(1)应当实现法律教育观念上的三个转变:在对法律教育功能设定上,应当从原来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的定位向全面提升师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除必要知识以外还应包括信赖、情感、能力和行为等)的定位转变;在法律教育的方法手段上,应当从原来浓重的行政指令式、整体运动式、统一答卷式的做法向深入社会化、启发自愿化、手段多样化、机制制度化的方向转变;在对法律教育口径的理解上,应当从原来习惯上窄口径的狭义理解向更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宽口径的广义理解转变。

(2)应当认真贯彻好法律教育中的四项原则:师生利益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贴近师生生活、吻合师生根本利益;专业需要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针对专业特点满足专业需求,这是完全符合实践逻辑的现象;亲和力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充满人文关怀的亲和力,只有充满着人文关怀亲和力的宣教方式才最易于为师生动情,才最易把法律的人文精神传递给的每个受众,也才最能产生深入持久的内化效果;二元契合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始终注意引导人们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有机契合,促成法律特有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双向机制在规范和调处个人与社会基本关系上的应用,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关系高度和谐。

(3)必须改变“上面发动一阵,下面运作一时”的法律教育模式,代之以常规化、制度化的四条途径: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将其作为法律教育的最日常化、大众化和常规化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考证和考公务员机制,将其作为职业法律教育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强力手段;高度重视和发挥“两课”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全民族法律文化素质得以尽快提高和实施法律教育的最为基础性、长效性的措施保证;高度重视和发挥专职教师、班主任建设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把法律教育渗透于班级和宿舍的重要支撑。

2.注意完善师生法律知识结构,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在五个方面强化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1)应继续提高师生普通法律意识并强化师生宪法宪政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因为高度的政治文明首先要有宪法宪政(包括相应宪法宪政意识)的文明,依法治国也首先要依宪治国,因此必须把宪法宪政意识作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统领和灵魂来看待。很难设想,一个公民宪法宪政意识淡漠的国家可以建设起高度的政治文明和现代法治的大厦。

(2)应继续培育师生民事维权意识并强化师生对公共权益的维护监督意识。改变维护民事权益是自私表现的观念,因为:师生的维权意识(特别是民事权益方面)比较强,是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民事权利是整个人权存在的基础,它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师生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建构我国新型校园的必要条件。只有当校园的每一个师生不但能够理性自觉的充分关心和维护自己切身的私权利,同时也能够主动自觉的来关心和维护公权利(权益),并随时把握和调处好二者之间的有机平衡的时候,该校园才可能是一个健全、和谐、美好的校园。

(3)应继续培育师生实体法意识并强化师生现代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因为维护法律的实体正义,历来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甚至程序正义往往是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因此,对于程序法律意识培养与提高的重要性决不亚于对实体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应当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

(4)应继续增强师生权利意识并强化师生责任义务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师生的权利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师生中的公民责任义务意识又很差,这违背了权责统一的法理要求,不利于师生法律意识的健康成长。

(5)应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并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和综合律素质的提高。因为知识的多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意识素质,相反有了好的意识和素质却可以促进知识的获取;则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知识越来越细化,事实上很难做也没有必要去要求法律的完全普及,而应突出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和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即要求层次更高、范围也更宽的理性法律信赖、积极的法律情感以及遵守法律的高度自觉和运用法律的必要能力等的提高。

3.努力改善政治经济、精神文化状况,营造良好法律氛围

根据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可以说,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人们的法律意识。这里的“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一是指法制系统状况本身的存在(构成法律意识的中微观存在环境),二是指整个社会状况的存在(构成法律意识的宏观存在环境),将二者结合在一起,以激发师生的法律情感、以增强师生的法律意志、以端正师生的法律态度、以纯洁师生的法律思维意识、以提升师生政治经济上的法律信心、共同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对策要点:要千方百计地提高立法质量,让师生有良好的法律可信赖;要切切实实地依法行政,让师生有廉洁政府可寄托;要认认真真地司法改革,让师生有维护公正义的最后保障;要持之以恒地坚持教育教改革,让师生能与时俱进地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始终不渝地发展经济,让师生法律意识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要毫不含糊地从严治理权力,让师生有可依靠的信心和希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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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房宁等.全球化阴影下的中国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学出版社,1999.

[4]武志国.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EB/OL].

[5]孙育玮.上海市民法意识调查课题总报告[R].政府法治研究,2002.

作者:朱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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