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履行政协民主监督

2022-08-26

第一篇:对履行政协民主监督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

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具有普遍软弱的一面,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苍白无力,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一,人大掌着监督职权不敢作为。一是在地方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及其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马上就会关联到党委及其领导,触及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领域,不敢监督;二是在工作决策中党政联席的现象较多,人大无法在党政共同的一个决定、一个会议、一个文件、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件事情中把党委与政府截然分开,不能监督;三是在地方政治格局中标志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个人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是领导们在党委的职位排序,但现实中,从事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不了党委班子,而政府

一、二把手在党委身居要职,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四是在地方人事安排中,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不管口头上怎样宣传,人到船头马到站的思想客观存在,大多数人已不思积极进取,故而避免实质性的监督。

第二,法律确定的监督职权残缺不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比如罢免权,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可以罢免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法律规定不明确,权力活动空间太大,反而不便行使。二是法律规定有上则无下则,看似监督有权实际无权。比如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说明代表对执行机关的工作不满意,人大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人大监督失去了威严。三是许多法律法规强制性特征不足,是法律又像政策,侧重强调应怎么办、要怎么办,对不执行法律或违法的行为却无惩罚性规定,人大没有办法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四是没有法律措施确保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威慑性。从法理上讲,人大的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属性,是不能触犯的,一经触犯必须受到追究。但人大决定或决议的事情“一府两院”不去执行,或违反决定决议办事,人大拿什么去追究,法律恰好“缺席”。如有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还没有交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告中今后的工作已经在执行,无论该报告是否通过或修改,都已没有法律意义,人大如何是好,法律没有规定。

第三,人大自身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不强。首先,人大代表普遍为兼职,日常忙于各自的工作,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关注宪法、法律的实施,履行代表职务力不从心。其次,人大机构不健全,委员会力量不强;担负主要监督职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和人员紧缺,工作力量大都不足。再次,监督者整体结构不合理,行使职权的素质不高,难当监督大任。

三、增强信心,排除困难,为履行好法定权力不懈努力

1.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监督,提高地方党委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认识。党委领导、支持人大履行监督职权,就是监督“一府两院”为民用权、为民谋利,体现党的执政本质;就是党自己通过国家根本制度行使执政权力,人大的监督越到位,党的执政就越有力。因此,地方党委应重点加强政治领导,强化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加快执政方式的转变,改变包揽或直接监督行政、司法工作的做法,支持人大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法定职权,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法制的根本渠道,实施对“一府两院”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为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提供操作依据。人大应加速完善法律,使监督职权富有刚性,便于使用,用而有力。在监督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着重完善现有法律中有关人大监督的刚性规定,增强监督实效,把“橡皮图章”和“软人大”的形象变为历史的陈迹。

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大行使职权的水平。应继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人大工作的改革,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扩大专职比例,突出专业化和知识化,提高监督制约水平;应加快充实人大工作机构,建立常规监督专业队伍,规范工作职能,明晰监督职权,强化经常性监督。

4.敢于作为,在作为中加强监督职能。地方人大应在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下,敢于行使宪法和法律职责,监督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通过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出实效,落实监督职权。

5.抓住根本进行经常性监督,突出权力制约重点。①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人大要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就要监督其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要把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掌握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称职的该罢免的坚决依法罢免,该令其辞职的必须让其辞职,保证干部始终尽职尽责,不滥用权力。②加强对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地方人大应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攥紧“钱袋子”,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认真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密切关注预算执行,督促政府把钱用于加快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上。③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带来长远利益,为老百姓带来实惠。④加强对司法个案的监督。人大应畅通信访渠道,抓住具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影响的错案,监督“两院”予以纠正,追究错案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第二篇:文章标题:某市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纪实

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民所用

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不仅监督层次高,监督的内容重大,而且是依靠组织力量而进行。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广泛开展民主监督,切实贴近群众,为民排忧解难,在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

重要作用。

第一,关注国事,在政治协商过程中体现民主监督。在政协召开全委会议期间,政协委员及各民主党派人士就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鞍山社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等问题,通过大会发言、专题协商、分组讨论等形式,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讨论,或提出问题,或坦诚直言,或献计献策。在政治协商过程中,体现了政协委员对关乎国计民生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高层次的民主监督,促进了高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求真务实,在参政议政活动中体现民主监督。注重选择重点题目深入调研,在调研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今年春市政协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题常委会议调研中,深入了解制约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种种问题,对一些典型事例进行了披露,引起市纪委、监察局等单位的重视。市纪委专程到市政协对问题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政协提案作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去年市政协共收到提案373件,立案353件,确定重点提案28件。由于采取了提案人、承办单位“两见面”和提案委、提案人、承办单位“三结合”等方式并对重点提案坚持呈送市领导批示督办等办法,并加强了在鞍山日报《提案与回声》栏目的宣传力度,有效推动了提案办理工作,提高了民主监督的实效。各县(市)区政协通过各种参政议政活动促进民主监督成果的转化。铁东区政协以“三书”(政治协商意见书、参政议政报告书、民主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将政协的民主监督建议、意见报送党委、政府,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并得到实施。立山区政协以政策咨询见面会的形式分别邀请区直各部门,通过对具有行政执法权力部门的透明性政策咨询、监督与服务,拓宽了民主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发扬民主,在开展行风评议中实施民主监督。市政协今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选派政协委员担任国家机关民主监督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向国家机关选派了186名政协委员分别在34个部门担任民主监督员。各县(市)区政协也都普遍开展了选派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海城市政协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坚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集中反映群众的意愿,以事实说话、用道理服人,不虚夸、不妄议,采用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等方式,近几年对执法执纪、窗口行业、司法机关等有选择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取得较好的效果,受到省政协的充分肯定。岫岩满族自治县由县委、县政协联合选派委员组成民主监督组,加强了个案监督工作,针对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出现的百姓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个案监督,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协委员经政协组织派驻各单位后,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民主评议政府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更具有说服力和发言权,在政府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信息的桥梁,有利于政府部门广泛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畅通渠道,在反映社情民意中实施民主监督。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组织的重要工作,被形象地誉为下情上达的“直通车”。市政协采取公开电话和征集信函等方式,并注重在调研、视察、走访、接待活动中反映社情民意。每年以《政协信息》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社情民意二三十条,表达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批评。坚持把民主监督工作融入到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之中,通过反映社情民意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进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深入实际,在委员视察工作中实施民主监督。市政协把组织委员视察作为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广泛开展了全体委员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委员联络小组视察等多层次的视察活动。各县(市)区政协以视察为基本方式,广泛开展了民主监督工作。视察中委员们深入一线了解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有参考价值和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了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使民主监督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某市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纪实》来源于,欢迎阅读某市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纪实。

第三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

同志们:这次全市政协工作会议是市委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明确新时期新阶段我市政协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我市政协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市政协在履行职能、推动发展、营造氛围中取得的成绩一直来,市委根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注重发挥政协在全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为政协履行职能营造良好环境。政府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大力支持政协参政议政,使政协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政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正确把握“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议政不行政,宽松不放松”的工作方法,形成了民主和谐、扎实深入、活跃有序、蓬勃发展的局面,为推动发展、营造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良好,这一成绩的取得和心齐气顺局面的形成,与我们政协作用的充分发挥密不可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贯彻大团结、大联合的精神,发挥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巨大包容性,通过界别和人员构成等多种方式,把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保持良好的政治氛围,创造多种有效的形式,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发表政见、表达意愿提供了比较畅通的渠道;关心、维护统一战线成员的利益,促进不同党派、不同信仰、不同界别人们之间的合作共事,协调关系、化解矛盾,进一步增强了凝聚力;及时组织学习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报告、座谈活动,提高认识,扩大共识,各方面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巩固;广泛开展联谊活动,扩大了同周边地区兄弟政协的合作和交流。第二,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市政协强调履行职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必须加强同各方面的配合等原则;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就推进城市化、发展消防器材产业、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发展特色农业、学校布局调整、旅游开发、社区建设、生态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等诸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建言立论、议政献策;通过政协提案、会议发言、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反映信息等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大量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为党政领导机关知情决策及改进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六届政协以来,市政协就推进信息化、城市化、加快培育花卉苗木产业等6个课题与市政府进行专题协商讨论,取得了较好的协商效果。第三,发挥了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深入调研研究,了解真实情况,是政协履行职能、建言立论的前提条件。市政协着力深化专题调研工作,把它看作是对重大问题建言立论质量起决定作用的环节、作为调动各界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和活跃政协工作的重要途径,努力探索并初步形成以重要课题为纽带、以办公室为依托的政协专题调研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专委会工作、开展委员小组活动的制度;加强对专题调研工作的协调,深入论证重点调研课题,密切与民主党派及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重视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对调研报告的形成、报送和反馈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追踪和督促。加强各方面人士的合作共事,增进委员同各界别群众的联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深化和拓展了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市政协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职能的关键环节,把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作为参与议政建言的出发点,提出政协组织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源泉就在于同各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把反映社情民意融合到各项工作之中,充分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和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建立信息网络,加强联系沟通,扩大信息来源,通过《江山政协》,比较准确、真实、快捷地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了大量重要信息。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有问题、有建议,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在刊上作了批示。现在,反映社情民意已经成为市政协一项效果突出、富有特色的重要工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第五,推进了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推进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更好履行政协职能的根本保证。今年来,市政协在以往已制订的工作规则的基础上,修订或制订了政协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各类先进评选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政协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具体操作上都有章可循,从而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与此同时,按照“内强素质,增强凝聚力;外树形象,扩大影响力”的要求,狠抓自身建设,着力推进学习型政协的创建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活动,并邀请省有关专家前来讲课指导,使机关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第六,推动了消防器材产业的发展壮大。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器材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市政协围绕产业的培育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建立了消防器材产业协会和消防器材园区,创办了《消防器材》刊物,有力地推动了江山消防器材产业的发展。2003年,全市消防器材产业产值达1.25亿元,并呈现强劲的发展势头。同时,市政协领导、机关干部及广大政协委员,也积极主动投身到我市各项经济建设之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志们,多年来,市政协在促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市委是满意的。在此,我代表市委,向市政协、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新阶段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一,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政协工作,是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这不仅需要我们党自身的不懈努力,而且需要包括政协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政协包括了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代表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工作,可以听到不易听到的呼声和意见,获得不易得到的建议和批评,有利于我们准确体察民情、切实集中民智。同时,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需要接受多方面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有助于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有利于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和纪律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肌体健康,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第二,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政协工作,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政协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点,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因此,做好政协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第三,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政协工作,是谋求江山新发展的有效推动。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始终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谋求江山新发展的宏伟征程中,政协大有可为。长期以来,市政协认真履行职能,为江山经济社会发展建诤言、献良策,已经成为推动江山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事实证明,做好政协工作,发挥政协“智囊团”、“人才库”的作用,不仅可以使广大政协委员成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力军,而且可以更好地调动一切有利于江山发展的力量,可以更好地激发一切有利于江山发展的因素,可以让一切有利于江山发展的源泉充分涌流。

三、认真落实省委《意见》,大力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政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期的政协工作,重在推进“三化”建设。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是人民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保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第一,要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市委、市政府将始终高度重视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把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每年年初,政协党组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点,按照规定的协商内容,主动向市委提出重要协商议题的安排建议。第二,要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支持政协充分运用议案、提案、课题调研、视察督查、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重要情况专报、委员举报等各种民主监督形式,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支持政协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支持政协不断探索民主监督新形式,通过听证会、双向交流、群众代表参加或旁听政协会议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通过大众传媒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聘请政协委员担任有关行业的特约监督员,邀请政协委员参加重大事项调查、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活动,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相结合,并逐步加以完善,努力形成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都要畅通渠道、广开言路,认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批评意见,积极采纳有关建议,大力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整改情况。建立民主监督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不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未办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承办单位的责任。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权利,对抵制或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第三,要重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专长,广开才路,集思广益,支持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择事关大局、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建立健全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党派的对口联系制度,完善规范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五套班子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政协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制度。认真落实政协参政议政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有关方面或部门应认真负责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加大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力度,对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有关部门要及时答复,并努力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建议的落实率。对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采纳。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统一战线工作是我们党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也是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领导,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共事的政治基础,是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市委将始终不渝地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协工作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上,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我市政协工作的发展。第一,高度重视政协工作。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休的关系”,“坚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市委将继续把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市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制度。第二,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政协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市委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问题,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市委视情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市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及市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并及时主动向市委汇报工作。第三,要加强政协组织建设。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合理的党内外比例,使政协领导班子成为政协组织内坚强的领导核心。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协的工作机构名称相对统一。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市委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时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第

四、要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市委将从加强和改善党政协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战略高度,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增强协商的计划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重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支持广大政协委员运用多种形式,对我市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部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注重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作用,主动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压担子,支持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重视对政协参政议政成果的研究、吸收和转化工作,认真抓好意见建议的落实与反馈,使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更加生动活泼、富有成效。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充分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提供有效保障。

五、着力提高政协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政协肩负的责任重大。面对新时期新阶段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要求,政协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同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有关上级政协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同推进我市政协工作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履行好政协各项职能。第一,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战略,推进“六六”产业工程服务。市委提出的实施“六六”产业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市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调动各方面力量,努力为深入推进“六六”产业工程建言立论,献计出力。当前,特别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抓好消防器材产业,努力实现到2007年消防器材产值10亿元目标。同时,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要求,继续围绕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议政,多提一些具有战略性、建设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充分发挥政协职能优势,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更多地关注我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通过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协助市委做好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决策、强化民主监督等工作,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广泛的民主权利,更加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为加速推动我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贡献力量。立足政协基本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出新贡献。尤其要全面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不断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创新履行职能的新形式、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能的实效。第三,充分发挥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为建设“平安江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联系面广、包容性强的优势,调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政协工作的积极性,为他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供更加宽广和畅通的渠道;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组织各界委员和专家学者就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展开协商讨论,为市委、市政府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决策参考;发挥渠道畅通、上通下达的优势,向群众传达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向市委、市政府反映群众的呼声,积极做好协调关系、增进团结、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第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能力。要坚持和依*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并把这些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到市政协各项工作安排中去,使市政协各项工作都能充分体现市委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委员的学习和管理,切实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也要重视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参与政协工作、履行自身职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建言献策水平。加强政协工作的理论研究,重点做好对新形势下政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拓宽履行职能的渠道的研究,用理论研究的成果引领政协工作创新。同志们,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政协工作,是推进江山建设,加快江山发展的重要基础,让我们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开创我市政协工作新局面、推进我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作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二十年铸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而地方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故此,笔者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乡镇政府监督的现状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都离不开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同样不能例外,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主体——乡镇人大正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监督不力,很难监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机构缺乏,很难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包括监督权)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却很难行使监督权。其原因一是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存在困难;二是不及时,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了;三是代表接触面虽宽,但了解情况不多,解决问题的能力弱;四是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

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现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乡镇人大机构有二线岗位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的配备上照顾性安置的较多,存在有其名无其实的情况。

2.有“权”无“位”,不敢监督。名义上法律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但实际上,除了一些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究其原因是实质性地位不高。在干部安置现状中,对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安置,在大多数地方都做得比较好得到重用,而乡镇人大主席的安置就显得不一样了,一般乡镇人大主席如果到区直单位安排到正职的基本没有,大多数就直接退下来了。与书记、乡镇长的安排任用,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这种体制设置上事实的不平等,很难调动乡镇人大主席的积极性,由于地位不高,他们甚至有时还要看书记、乡镇长的眼色行事,监督就无从谈起。

3.工作错位,不能监督。一些乡镇的人大干部有的承担了征地拆迁等政府职责范围的具体事务;有的被安排分片包村,一些乡镇人大干部由于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决议决定,造成乡镇人大干部工作错位,容易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4.业务不熟,不会监督。一是由于前文所述,乡镇人大主席安排带有照顾性,年纪大都偏大。一方面他们凭经验多;另一方面“歇肩”的思想浓,顶多干上一届,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刚找出一点门道,熟悉了业务,就退居二线。

二、认清“四对关系”

乡镇人大在监督中要把握好两条原则:一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二是既要监督政府工作,又要支持政府工作。所以在处理乡镇人大与政府关系的时候,要坚持做到位不越位,解难不作难,支持不代替,监督不对立,搞好监

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从而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笔者以为首先要认清以下四对关系:

1.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目前,部分地方乡镇人大主席单设,不再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如我们镇海区各镇、街道人大职位,定格为正处级;但不少地方乡镇人大主席仍由党委书记兼任,专职副主席又大都兼做政府工作,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人大、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那么人大监督工作就很难开展,也开展不好。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党委,党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兼任人大主席的党委书记在自己履行好人大职责的同时,要让专职副主席真正“专职”,超脱地从事人大工作。要认清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理直气壮地实施监督。

2.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保证,这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但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防止消极被动、畏首畏尾的倾向,不能什么事情都被动等待党委定主意、下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一致的,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好监督权。

3.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当前要切实解决监督缺乏力度的问题,看准了的问题,特别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问题,一定要敢于监督,大胆行使监督权,切不可把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尚方宝剑”束之高阁。监督要取得好的效果,还要善于监督。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在善于监督上多做文章,力求做到三点:学法懂法,使监督有理;搞好调查,使监督有据;抓住重点,使监督有力。把握好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度”,以自身良好的形象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

4.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乡镇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首先是制约,这是首位的、本质的,由于两者目标的一致性,从总体和长远来看,积极、有效的制约必须是一种配合与支持,但关系不能颠倒,否则监督的本质及其必要性就无从谈起,决不可脱离监督讲支持。在监督实践中,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始终把开展监督的立足点放在帮助政府纠正失误,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上。

三、强化政府监督的有效途径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处理好乡镇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关系。

1.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为常设机构。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力在基层就很难实现。其次,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似乎存在着。否则,一个不存在的机构怎么去召集人大会议呢?从这一角度看,乡镇人大主席团有些“常设”的特点。何况现在一般都有一名主席或一名专职副主席。人员“常设”,机构不常设,人为造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多余”的认识误区。因此,应从法律上明确主席团的常设地位和监督权。

2。提高人大干部的待遇。要坚持做到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上,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要同级同待遇,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解决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要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不断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3.乡镇人大干部不得直接主管政府职能的工作。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

见法律对乡镇人大干部的任职是有明文规定,目前“人大政府不分家,工作职责都一样”的局面,违背了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直接主管政府工作,与代表法“不直接处理问题”的规定,也是相左的。因此,除法律规定人大干部不得担任行政职务外,也还应有相应的规定,就是人大干部不得直接主管政府职能的工作,使人大干部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让他们集中精力,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协助、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4.提高乡镇人大工作者素质。首先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对乡镇人大主席的安排不能带有照顾性。其次,注重业务培训。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举办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可以采取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议和工作总结等多种方式,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同时,乡镇人大工作者要注重自身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打好基础。

5.要加强人大的宣传工作,克服认识上的误区与偏差,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因此,我们要大力开展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人大监督的重要性,逐步消除对人大的一些错误认识,树立起人大监督的崇高权威。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乡镇人大工作者要安于清贫,乐于奉献,敢于监督,增强搞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切实加强政府监督的几点建议

1.乡镇人大应重点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发展这个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审议、决定、监督等职权,掌握知情权,用足监督权,慎用决定权,对事关全镇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的工作方针,积极有效地开展视察、调研、听证,做到认真审议、慎重决定,全力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

2.乡镇人大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的人

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人大各项决议施行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3.乡镇人大应当全面和系统的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切实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其中重点围绕鼓励、发展全镇工业经济,定期听取政府关于民营经济方面发展情况汇报;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狠抓农业发展,听取和审议镇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招商引资和结构调整方面的情况汇报;;围绕巩固发展完善和提高政务、村务、校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镇,全力抓好法制乡镇建设的情况汇报;乡镇人大应定期听取一次政府对财务收支、农民负担、财务制度的执行,学校收费和村务公开落实等情况的汇报;围绕尽心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全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每半年一次听取政府关于集镇建设、路桥建设等方面情况汇报。

4.乡镇人大应当巩固和加强述职评议活动,制定评议计划,讲究评议方法,注重评议效果,重点突出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和服务质量,进行分期、分批地评议和视察,从而促进政府及部门转变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5.乡镇人大应当认真负责办理代表对政府工作提的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对代表的议案及时交人代会主席团讨论、研究,对重大事项提交全体代表审议,形成决议,定期组织检查议案执行情况,对建议批评意见及时转交政府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督办,组织视察,真正做到件件有答案、事事有交待、项项有结果,从而让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的职能够有效的履行。

第五篇:对建立健全政协民主评议制度的思考

加快推进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发展政协事业、推动政协在新形势新任务下更好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政协民主评议制度,是政协“三化”建设的具体体现,对加强和规范民主监督具有现实意义。

一、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的必要性

民主监督是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讳言,在实际工作中,民主监督的作用弱化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既影响着政协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各级对此十分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中办发„2011‟16号、川委发„2009‟18号文件对加强创新探索、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快“三化”进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协民主评议是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民主监督新方式,已在各地较为普遍地开展,已被实践证明是一项有效的方式。但这项工作毕竟开展不久,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特别是自上而下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性制度,这在工作程序的严密性、运作的规范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上缺乏制度保障,成为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的“瓶颈”,从而使建立健全这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应突出规范的重点

一要把握评议原则。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开展民主评议,要发扬民主作风,体现民主精神,广泛收集听取各

1 方面的意见。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开展好民主评议的关键,情况把握要全面准确,提出问题要客观公正,批评要中肯坦诚,建议要切实可行,成绩要充分肯定。三是坚持以评促改原则。寓监督于支持中,把被评单位作风是否改进、工作是否推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评议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二要规范评议范围和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中发„2006‟5号文件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相互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因此,民主评议对象范围除了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外,还应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同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如燃气、公交、广电等,由于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也应纳入评议对象范围。

在评议内容上,除政协章程规定的内容外,还要注重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把被评单位落实党委、政府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作风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并纳入评议内容。

三要细化评议程序。评议程序是评议结果的保障,要认真研究、统筹设计,使评议程序具体、周密、可操作。民主评议工作可按评议准备、调查自查、实施评议三个阶段进行。在评议准备阶段应重点推进以下工作: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选定评议员;制定民主评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知被评单位;结合被评单位工

2 作实际组建若干工作小组;制定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应紧密结合被评单位的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调查自查阶段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召开民主评议动员大会,通报评议工作安排,听取被评单位汇报;评议工作小组开展专题调查,召开有关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深入实地了解,查阅工作资料,走访被评单位服务对象等;评议工作小组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梳理后及时通报被评单位;被评单位同时开展自查,对评议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边整边改;该阶段工作完成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形成民主评议意见,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在实施评议阶段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政协主席会或常委会审定形成政协正式评议意见,报送党委、政府;召开面对面评议会,正式向被评单位全面通报评议意见。

四要强化评议结果应用。民主评议工作中,政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对被评单位进行监督,其工作的深入性、全面性尤为突出,更能把握准、把握全被监督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在评议结果的应用上应予以强化。民主评议的总体结果可分为3至5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定。首先,评议结果的应用应突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被评单位根据评议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形成整改方案报政协评议领导小组审查,报党委、政府审定后抓紧实施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向政协反馈。其次,应突出对评议结果的综合利用。把评议结果与对被评单位绩效考核、干部管理使用挂钩,充分利用评议成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对问题较多、服务对象和社会反映强烈、评议等级靠后的被评单位,应由党委、政府相应采取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降等、取消单位负责人评优评先

3 资格、对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调整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1年内不提拔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在民主评议中发现的重大违纪线索,报告党委安排有权部门进行查处等。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评议等级居前的被评单位,应由党委、政府对应给以被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升等、优先评优评先、作为被评单位干部提拔交流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的保障条件

一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党委要加强领导,政府要大力支持,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重视民主监督,支持政协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加快“三化”进程。支持政协对重要部门和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多为评议指方向、提重点,督促相关党政部门支持配合,创造更好的评议条件和工作环境,重视并切实有效地综合应用评议成果,支持增强民主评议监督力度。

二要注重评议员选任和培训。评议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影响着评议工作,不仅要选任综合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政协委员担任评议员,还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评议员。同时,要组织评议员进行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熟悉被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职能职责,掌握评议的工作方法和要求,变“外行”为“内行”。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政协民主评议制度及工作成效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了解、支持这一监督形式。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期间,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扩大社会影响。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评议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情况,畅所欲言地发表意见,促进民主评议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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