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公平原则

2022-10-19

第一篇:什么是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最终版)

论税收公平原则

摘要:本文在梳理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税收在公平环节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个人所得税提出相应的见解。 关键字:税收 公平 个人所得税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本文主要研究税收公平原则。简单来说,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课税。

一, 税收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

最早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威廉.配第。他的主要观点有两个:其一,国家在国民经济的循环过程中应把握税收的经济效果。其次,征税应公平而无偏袒。而第一次将税收公平原则提升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阐述的是亚当.斯密。他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取消免税特权,国家应保持税收中立,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最后应按负担能力征税。到了瓦格纳时期,他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原则。瓦格纳认为,税收不应只将满足财政需要为唯一目的,更多的是要解决社会问题。总的来说,他讲税收公平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后者指的是纳税人的税负应与能力相适应。

到了20世纪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税收公平原则被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的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等的税收。纵向公平指的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因此如何判断纳税能力是缴纳数额的关键。到了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国家税收公平原则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因为,到了这一时期,他们普遍更重视比例税制,而不是累进税制,并且个人所得税地位降低,这将在后文有更详细的阐述。其次,由注重横向公平到更注重纵向公平。

二, 我国税收公平原则的现状与问题

在横向公平方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都要纳税且税率相等,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受到同等对待。其次,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如中国公民、外籍人,个体工商户都是纳税人,这说明外国自然人与中国公民在税收横向方面也受到同等对待。最后,国有企业与 非国有企业同样纳税,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旧税制中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且实行统一的税率。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横向公平要求。

但是,我国税收公平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虽然现实中公民的收入来源广泛,但是真正能进入税收程序的却很少,很多收入来源被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越过税收程序,其次,我国税收的核查制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加强对税收来源的监管。第三,很多人认为,三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得到了国家很多支持,其实,那些得到优惠 的国家很多都不认可税收饶让,最后这些让渡的税收却落入了这些投资者所在国手中。但是三资企业的税负却没有减轻,我国税收优惠的比重偏大,造成实际纳税人的减少,使税收优惠手段对税收宏观调控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最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问题亟待解决,有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公民才会有信心将税收提升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来,没有后顾之忧,才会积极纳税。

三, 实现税收公平的具体途径

1 首先要为纳税人的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使纳税人不因自身经济类型、所在地域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在税收上面临不同的对待,承担不同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按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根据一系列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都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纳税人在纳税的税种、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应受到同等对待,毫无差别的待遇,从而实现横向公平原则。即使是国家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实施区别对待的产业、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进限于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内执行,超出这个范围纳税人也无法享受。如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对纳税人投资取得税后利润时,若被投资方税率低于投资方税率,则还应对这部分利润予以补税。

2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出发,可以有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这样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实施税源控制。我国已经实现银行存款实名制,并实施银税微机联网。还应将存款实名制与“金税工程”进行结合,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平、不规范的问题。其次,完善个人所得“双向申报”制度,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还应加强执法刚性,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首先,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并进行必要的曝光,体现执法的刚性。其次,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执法权力,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应偷逃税证据或阻止出境,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帐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对违反税法比较严重的纳税人和有关人员实行武装稽查和武装拘捕。再次,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完善税务信访、举报制度,认真贯彻“有报必查,查办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纳税环境。

注释:[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3] 齐延平.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论[ J].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6, ( 1).

第二篇:人大财经委郝如玉:提高个税起征点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2011年03月14日17:27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赵黎

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资料

图)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在接受中国经济网与和讯网联合访谈时表示,此次两会期间,很多专家都热议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他则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存在两大弊端,尤其是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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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如玉说,研究个人所得税一定不要仅盯住起征点,要多关注税率和级距。如果仅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研究问题,将有两大缺点,第一,起征点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

越少。他举例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那么纳税人数约占工薪阶层的23%,而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500元,那么23%的纳税人数有可能就会减少至18%或者更少,这就违背了税收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越少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国民意识。第二个弊病是起征点是“累退性”的数据,不适合调节收入。起征点向上调节,造成的结果就是低收入者减税额一定比高收入者减税额要少,形成反向调节。

郝如玉称,对于提高个税起征点,国务院已通过了草案,预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4月份审议这一草案。郝如玉认为,税收是反哺,不能任意对人民财产权力无偿剥夺。我国当下仅有19个税种,税收立法方面比较薄弱。此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要注意多个减税要素,要能够发挥税率的调节作用,一方面增加中低收入人的收入,减税收;另一方面要适当的增加对高收收入人群的税收,多征一点,这样才能缩小收入差距。

第三篇: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什么

党课讲稿

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制度。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自创之时起,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同时,这一组织原则也是随着我们党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完善的,在这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党初期到遵义会议召开(1935年)之前;

建党初期,中共一大、二大时就提出:中国共产党应按民主集中 制原则建立起来;1927年党章第三次修正案把民主集中制正式写入;但由于当时陈独秀、王明等“左”倾错误把集中推向极端,压制了党内民主,致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受到了很大挫折。 第二阶段:遵义会议召开到1957年上半年;

遵议会议的召开结束了“左倾”错误对党内的统治,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是1945年党的七大对“民主集中制”有了更明确的概括,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又有了新的进步;一直到1957年上半年;

第三阶段:1957年下半年到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

1957年下半年、1958年、1959年出现的批评的反冒进、反右倾等,使党的民主生活极为不正常,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我们党的

民主集中制遭受到灭顶之灾,近乎于毁灭状; 第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现在。

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在总结以上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全力恢复和健全我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在十四大、十五大党章中明确概括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十六大、十七大又有了更加深刻和精新的论述。

那么,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呢?

(一)、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规定很明确:“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强调的是民主和集中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民主集中制所包括的民主和集中是两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也就是说离开民主的集中就成为个人专断,离开集中的指导,民主就会成为极端民主化,无政府状态。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章》规定,我们可以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六项基本原则:

1、四个服从原则。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民主选举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定期报告原则。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所产生的中央委

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生产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相互沟通原则。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的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也就是说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二、党员的条件

党员的条件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本质规定,也是中国共产党员区别其他党员的根本标准。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入党的条件和党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我们在座各位都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那么至少从你这行动上已经表明了你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应该说你们大家都是具备申请入党的条件的。那么,我们党对申请入党的条件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大家看看,我们《党章》的第一章第一条对申请入党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入党。

这一规定既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也是对一名共产党员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也就是说你只具备这些条件,你才具备了入党的资格。作为我们在座的各位都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并列入了培养计划之列,那么

我们不但要了解这些规定,更应该知道我们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下面我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给大家谈谈。

1、客观方面,主要是对申请入党者的年龄、国籍和成分方面的规定。

A、年龄。必须是年满18岁。大家可能就在想为什么是18岁,而不是

15、16或者是20岁呢?

第一,规定18岁,这是有法律保障的,大家知道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具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也是要求年满18岁,从这点上说党章的规定是在宪法规定范围之内,没有超越法律之外。

第二,从体质人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出生后,都会历经不同的生活、生长环境。对于不同的人种,不同地域和不同地理环境、不同气候下生长的人,他的各个器官成熟期都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一个都需要15年以上。在亚洲一般都在18年左右。同样,对人的大脑器官也不例外,到这个时候大脑器官成熟后,人的思维方式也才初现雏形,这个时候你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也才能初步形成,因此,这时你也才算成年。所以我们国家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就是18岁。

第三、从我们党自身要求上讲,党章规定18岁,也是为了保证党员质量。前面我们讲了年满18岁后,才算成年,你思想、观念才基本上成熟,这个时候你才具有了基本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判断能力,有了基本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判断能力后才有能力确立自己的政治追求、政治理想和政治信仰。

B、国籍。党章规定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申请入党。没有

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是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前面我们讲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这个国家范围内的党,它十分鲜明地体现了党的民族国家性,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申请加入。

C、成份。党章规定加入党组织的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就是说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是党员队伍的基本组成成分和骨干力量,也是我们党组织的主体阶阶层。对比十六大以前的党章,我们可以看到,党的十六大修订的党章把“其他阶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之中,这也使我们党的群众基础更加宽泛了。

以上三点主要是从客观上作的规定,当然,有客观就少不了主观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主观条件来谈谈。

2、主观条件。这主要是对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定。

承认党的纲领。

党员后,就应该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不按期交纳党费,是要受到批评,党章还明确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就认定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并除名。

以上主要是对申请入党的条件作了简单介绍,很多内容仅凭这点时间是不可能掌握的,大家下去后再去认真学习。下面我讲党员条件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二)、党员的条件

具备了申请入党的条件,也就是说你只有了入党的基本资格。但并不是说你就可以成为一名党员了,要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还必须符合党员的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了才能发展为党员。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呢?

党章第一章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这段话用概括的语言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具体地说就是:中国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普通一员,其他阶级的成员,要想成为共产党员就必须放弃原来的阶级立场,自觉站到工人阶级这边,摒弃所有的特殊化,确立无产阶级世界观,树立起共产主义觉悟,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不能必须代表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具备了这种理想信念、思想觉悟的人,才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前面我们讲了哪些人可以申请入党,共产党员是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作了明确回答。那么,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对共产党员应该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的明确回答,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对党员条件的具体化。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义务

党员的义务,是党章规定的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标准和条件的具体化。也可以说是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员具体行为的根本指针,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约定。

对于我们要求入党的人来说,首先必须弄清楚党员有哪能些义务,自己能否忠实地履行这些义务。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一共八项义务,具体内容我简明地给大家讲解一下。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要求党员必须认真学习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大家都知道,学习的重要性,一个人不是生来就什么都会的,都是通过后天学习而获得的,学习理论也是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我们党员提高自身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所必须的。我们党之所以能在复杂的历史环境中取胜,就是因为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因此,每个党员都应义不容辞地成为学习的表率。

2、要求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这就要求我们党员首先在认识上要提升起来,在行动上要走在前列,要真正起到带头作用。

3、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这一义务就是要求我们党员要正确处理利益问题,一定要处处以人为本,廉洁奉公,特别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党员,更要严格用这一条来约束自己。

4、要求党员坚决贯彻党的决定,严守党纪国法,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四项义务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是执行党的决定、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作为一名党员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

5、要求党员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章规定的第五项义务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为的两面派任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在新的形势,我们的党和国家面临更大机遇和挑战,必须要有一个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要形成和发展这样的政治局面,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实现全党在思想上的高度一致。

6、要求党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传统之一,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我们党解决内部矛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7、要求党员密切联系群众,作好群众工作。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党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党和群众的关系如鱼水关系,只有得到群众的拥戴,党的事业才有力量源泉。

8、要求党员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紧要关头,勇于献身。

这也就要求党员只有在国家和人民最需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才能显现出党员的本色。这也是我们党员的政治品质的集中体现,尽管在和平时代没有战争的霄烟,但危险和困难是随时都存在的,这就对我们党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时决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落后于群众,这样就不符合党员的条件,也根本不是党员的行为了。

综观以上八项义务,可以看出,第一项义务是前提和基本环节,第

二、三项是核心和重点,第

四、五项是保证和必要条件,第

六、

七、八项则是前几项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这样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基本尺度。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权利

第四篇:村民自治的原则是什么?

答: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基层直接民主的‘种重要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坚持两条重要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宪法和法律精神的体现,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村民自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秩序、有步骤地向前推进,才能把亿万农民群众的政治主动性和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换句话说,就是自治活动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同时,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使本村的管理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第五篇:3、循环经济的含义和原则是什么?

(1)循环经济的含义:所谓循环经济,即在经济发展中,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属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形态。它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的过程中,建立起一种新形态的经济。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2)循环经济的“3R原则”

1、减量化原则(Reduse)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端”,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特别是无害于环境的资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标和消费目标。这一原则追求的是资源生产率(相对于劳动生产率而言)。我们不仅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要提高资源生产率,包括水资源生产率、土地生产率、能源生产率等。

2、再利用原则(Reuse)

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过程”,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利用,要求制造商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这一原则追求的是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高,既提高了资源生产率,又降低了单位产值或产品的污染排放率。

3、再资源化原则(Reresource)

再资源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端”,要求使用后报废的产品,通过加工处理,使其变为再生资源,变为再生原材料或能源,重新进入生产领域。这一原则追求的废物回用率。废物回用率高,既可以减轻资源压力,又可以减轻环境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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