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论文范文

2022-05-09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海商法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充分利用海商法课堂开展思政建设是响应新时代课堂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海商法的涉外性亟需思政内容的引入,海商法的舶来性需要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引导,海商法的国际性有助于向外输出中国文明和传统文化。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引入海商法课堂教学中,观大势以确定课堂教学内容;谋全局设计教学方案;干实事影响学生思想品德形成。

第一篇:海商法论文范文

基于西方海商法历史变迁视野下的海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摘 要: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法中最先发展的为海商法。这是因为海商法较之其他商事法,与人类的生存最早发生联系①。要了解海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必须要提到西方海商法,世界各国现代海上运输的法律都起源于欧洲。

关键字:西方国家 海商法 海上运输

一、西方古代海商法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海上法的发展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这样的阶段历程,但由于中世纪本身属于古代,因此此种划分并不严谨。应分为上古时期和中古时期两个阶段。而在这一历史时期的西方海商法主要以习惯法形式发展为主。

(一)上古时期

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5世纪初,该时期海商法主要产生在古埃及、古巴比伦、印度、希腊和罗马等地。这一时期的海商法处于萌芽时期,主要表现形式是君主的命令和习惯。

(二)中古时期

中古时期(又称中世纪),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即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时期与古典文化"复兴"期之间的时代。在中古时期,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为了便于调整海上贸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开始进入私人编纂海商法时期。其中中世纪著名的三大海法对现代海商法具有比较深的影响:

1、《奥列隆海惯例集》(又称奥列隆海法②)

12世纪,人们把法国西海岸奥列隆市的国际海事法庭的判决书和当时适用的习惯法加以整理和编纂,形成了《奥列隆海法》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该惯例集在大西洋沿岸地区影响较大。

2、《海商判例集》(又称《康索拉度法》③)

该判例集的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是法学家们又汇集和编纂的在地中海地区影响较大的海事判例,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欧洲后来的航运立法有一定影响。

3、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

15世纪,在瑞典的果特兰岛维斯比城④,人们在继承《奥列隆海惯例集》的基础上,又整理和编纂了《维斯比法》,该法对法律的英文表述使用了复数的概念,可以看出,该法是众多规定和习惯性规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具体的法典。德国、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

4、《海事黑皮书》(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在英国地区,曾经流行一部《海事黑皮书》,该书汇集了英国法院的大部分判例以及在海事审判中所适用的习惯,对欧洲各国的海事司法影响较大。

二、西方近代海商法-国家立法时期(16-19世纪)

17世纪初至20世纪初,在这一历史时期的西方国家海商法发展主要以国家立法形式为主。要研究西方现代海商法的发展必须先考察当时历史背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逐步建立的历史,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到1870年普法战争前夕,欧洲社会处于"自由资产主义时期"。

(一)《海事赦令》(又称海事条例)

在海商法的立法方面,法国路易十四在1682年颁布了《海事条例》 (Ordonnance de la Marine ),该条例体系完整、内容广泛成为欧洲第一部综合性的海商法典。

(二)《哈特法》(Hater Act)

美国在1893年制定的《哈特法》,在这个时期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的责任基础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入混乱,不但使货方的正当权益失去了起码的保障,而且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承保、银行不肯汇兑、提单在市场上难以转让流通的恶劣局面。

(三)《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了解到本来通过国际立法可以有效地调整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立法特色不同,自然也就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使在同一法系之内,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法律法规也有一些具体的差别,进而为国际海事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三、西方现代海商法--国际立法时期(19世纪后期开始,CMI、 IMO等))

现代海商法主要以国际立法为主,这里所说的国际立法并非是指现代社会国际立法可以取代国内立法,这在事实和理论上都说不通。

(一)通过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具有私法性质的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是国家海事法律协调组织。⑤自其成立以来,在统一各国海商立法方面,已经作出了很多的努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海运界所熟知的《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1910年救助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68年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都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

(二)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公法性质的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制定公约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69年船舶载重线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等。

(三)通过制定民间规则形式

这种制定规则的形式主要是将国际海运实践中的一些习惯性规则性规则定成文件,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如关于共同海损理算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即属于这种性质⑥。由于这种民间规则的存在,使得各国在立法时有一个基本的参考数据,因而对海商法立法的统一,起到了间接的推动作用。

四、海商法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目前海商法主要发展趋势为: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即国际海事公约;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海事立法;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即港口国监控、船舶反恐;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即船舶大型化、现代化;环境污染;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即航海技术变化;海上事故的发生原因。

注释:

①梁宇贤:《海商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7页。

②奥列隆海法:形成于欧洲中世纪的海商习惯及判例汇集,得名于法国西海岸罗歇尔附近的奥列隆岛。

③Stanley. S. Jados:《欧洲中世纪的国际贸易与<康索拉度海法>》,参考Stanley. S. Jados著,黄永申译《the Consulate of the Sea》一书的序言。

④果特兰岛: 瑞典的果特兰岛是波罗的海中最大的岛屿,距瑞典本土90公里,面积3,140平方公里,与苏联隔海相望。

⑤关效荣等主编:《国际经济法大辞典》,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586页。

⑥李天生:"论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属性",《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1(6).

参考文献:

[1] 郭瑜著.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胡美芬,王义源.远洋运输业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3] 司玉琢. 面向海洋世纪 确立海法研究体系[J].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2)

[4] 司玉琢,等.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於世成,等.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 王非.海商法词源在中国的发展[J].商情,2013(36):335-335.

[7] 刘程.11-13世纪北欧海上贸易网络的复兴[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8] 郝鹭捷.论中世纪西方海商及海上贸易[J].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0)

[9] 荚振坤.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研究(11 至 15 世纪)[D].华东政法大学,2013(9)

作者简介:张延辉(1991-),女,(回族)宁夏银川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航运法。

作者:张延辉

第二篇:海商法课堂思政建设探析

摘要:充分利用海商法课堂开展思政建设是响应新时代课堂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海商法的涉外性亟需思政内容的引入,海商法的舶来性需要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引导,海商法的国际性有助于向外输出中国文明和传统文化。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引入海商法课堂教学中,观大势以确定课堂教学内容;谋全局设计教学方案;干实事影响学生思想品德形成。

关键词:海商法课堂 思政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商业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规范总称。根据2018年4月交通部定向征求意见稿,海商法的调整范围拟将扩展至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新增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章节。这意味着海商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也標志着一带一路背景下,涉海法律的调整和自我完善。海商法课堂内涵有广义说和狭义说,涉及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又有民商法的一般性与海商法的特殊性。海商法本身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技术性和实践性,以海商法为讲授内容的课堂面临着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课堂所不具有的挑战,也正是这些挑战为海商法课堂思政建设提供了契机和结合点。

一、海商法课堂思政建设必要性

我校海商法课堂教育主要围绕《海商法》、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件、补充资料的内容进行。根据现有教学大纲内容,主要包括海商法概论、船舶物权、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海上托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污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险、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其中尤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讲授课程时间最长。

海商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反馈较为集中的难点是海商法术语、海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海商法内容的庞杂性以及海商法理论体系构建。这实质源于海商法体系的内在特点和属性,这些特点和属性正是思政建设工作融入的契机和必要原因。

(一)海商法的涉外性对于思政教育具有迫切需求

历史上,海商法主要服务于海上贸易行为,发展至现代,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以海上商业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为主。作为服务于国际贸易的法律学科,海商法具有极为明显的涉外性。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近年来,海事领域案件呈现涉外主体范围分布愈加广泛、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大的特点。海商法内生的涉外性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将面临大量涉外事务的处理。此时如何保证学生思想政治方向的积极、明确就是海商法课堂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伟大理论和指导思想,在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海商法课堂中深入学习相关内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未来学生工作、生活指明方向,是迫切需求。

(二)海商法的舶来性需以中国传统价值观为指导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农业文明,重陆轻海的理念影响了中国海洋文化的建设和海洋文明的形成。相较之下,西方在海洋文明建设上具有较悠久的历史和发展经验,因此,在特定阶段,西方海洋文化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这反映在法律学科中,即是海商法理论规则体系的形成受西方海洋文化和实践因素影响较多。

以《海商法》相关规定为教学内容的海商法课堂,由于海商法舶来性的特点,充满西方海洋文化和理念影响是必然。在此种背景下,学生容易迷失于知识的海洋中。将中国传统价值观融入海商法课堂教育中,有助于树立学生全面的世界观,建立是非判断标准,指明学习和未来发展之路。在学习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中国特色,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提升自我文化、为中国社会作出贡献为己任,是海商法课堂教育应有之意。提高课堂教学的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这是新形势下提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的关键。

(三)海商法的国际性有助于输出中国文化和思想

据历史记载,海商法起源于古代欧洲,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已经记载了关于船舶碰撞、货物运输和一些水上航行的相关规则。地中海贸易的发展,形成了以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等为代表的诸多海事惯例,影响至今。根据历年高校就业统计,海商法专业学生的工作方向大多与国际业务息息相关,在诸多对外交往领域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在某些行业中,甚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众的精神面貌。因此,如果将思政教育融入海商法课堂中,在大学期间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那么此种环境下培养的大学生将会成为未来我国对外交往工作中的重要元素,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传播中国文化和思想的作用。与祖国形成命运共同体,以中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指导个人发展,将为我国海商法领域人才培养提供诸多益处。

二、海商法课堂思政建设路径

思政建设是思想政治建设的简称,思想政治建设是教书育人的基本工作之一,也是应有内涵。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可以用“观大势、谋全局、干实事”三个关键词总结,而我们的教师在海商法课堂也应该将此种思想运用到教学中。

(一)观大势以确定课堂教学内容

中国经济在近五年间处于优化升级的阶段,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考察河南时,首次使用了“新常态”一词,并在年底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中,作出了“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重要论断。我国经济整体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个特点,这也就是我国经济大势的新常态。在这样的大势背景下,海商法教育应该因势利导,与时俱进,确定教学内容。

传统海商法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海商法基本原理和海事法相关内容。海商法基本原理主要是对于海商法基本知识点的讲解。整体来说,我国海商法课堂教学内容是以1993年《海商法》法律文本的主要内容而进行的。但是,在近20年间,国际航运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航运业的数字化将带来无人船舶驾驶、区块链等技术的挑战,船舶大型化、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深入化引发的污染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兼并和融合、航运相关领域包括保险、金融等服务行业的发展等。

上述变化是国际航运业发展的新常态,是大势所趋,也应该成为海商法课堂教学内容的新常态和大势。海商法课堂教学应该以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常态为依据,调整教学内容,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例如,在原有授课内容中,减少已经没落的共同海损等制度的授课时数,加大海上保险、海难救助等领域的课时数,同时补充船舶污染、航运金融(船舶融资)、船舶技术等内容的讲解。尤其是,我國水上货物运输领域一直存在着双轨制,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适用其他规则。在集装箱门到门运输、跨境电商业务蓬勃发展的今天,上述分类适用规则方式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海商法的课堂应该将国内、国际水上货物运输并入同一体系中进行讲解,以适应新形势下实践的需求。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世而制。海商法课堂教学内容应该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观大势”理念,根据时事发展,因势而动,调整课堂教学内容。

(二)谋全局设计教学方案

海商法课堂教学应该坚持以整个法学教育目标为出发点,从根本制度上确定教学方案,以正确方向指引学生发展,并且为学生未来的生活和工作打下基础。

目前,海商法教学方案的设计主要是以教师主讲,学生参与为辅,即“以教定学”。这属于较为传统的授课模式。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具有独立思辨能力的人。海商法课堂教学方案的设计应该以全局教育理念为依托,调整传统授课模式。近十年来,全球法学教育领域出现了慕课、翻转课堂、生态课堂等新型教育理念。海商法课堂教学方案的设计应该结合慕课、翻转课堂和生态课堂模式特点,从法学教育培养方案的全局出发,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以师生互动为路径,实现教学目标。教师应该积极采取案例教学法、讨论法、辩论法、演讲法等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也可以尝试引导学生品读经典文献,撰写读后感等。海商法课堂教学方案的设计决不能仅考虑自己部门法的教学目标,更应从全局出发,以培养独立思辨能力的法学人才为目标,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培养接班人。

(三)干实事影响学生思想品德形成

海商法课堂教学目标不仅是学科知识体系的传授和讲解,更重要的目标是引导学生树立积极的价值观、形成良好的品德。即教学课堂应该坚持以人为本,随时关注学生特点,以适宜学生发展、学生接受的方式教书育人。

“求真务实”应该是海商法课堂教学的指导方针。“求真”不仅要求我们对于知识的学习,追本溯源,学习真知识、辨别伪科学,同时也要求我们培养学生以“真、善、美”为道德追求,形成健全的性格和品质。“务实”要求我们每位教师踏实工作,将教学大纲设计的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关注方案实施效果,随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方式,因材施教,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影响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避免假大空理论的传授,知行合一。

基金项目:本论文由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2018年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杨树明.提高《海商法》课堂教学效果之路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05):130.

[2]吴月齐.试论高校推进“课程思政”的三个着力点.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01):68.

[3] 代苑林.医学类高等院校从“思政课堂”到“课堂思政”的路径探索.德育研究,2017(02):34.

作者:李莹莹

第三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摘要】为解决海盗赎金问题,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比较我国与伦敦保险人协会相关保险条款的异同,并结合案例分析赎金的性质,对船舶所有人提出就赎金主张共同海损从而得到分摊以弥补损失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商法;共同海损;救助报酬;保险条款;船舶所有人;货主

虽有各国军舰护航,海盗事件仍是目前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严重问题。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截至2010年1月5日,向该组织报告的海盗和武装抢劫共有起。例如,2009年10月,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德新海”轮在印度洋被海盗劫持,经多方努力方才获救。由于海盗劫持船舶后通常要求以赎金换取船货,而赎金的性质与船舶所有人、货主以及保险人分摊损失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海盗赎金问题受到有关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1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1.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相关规定

1.1.1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而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因此,人保的货物一切险不承保海盗险而是将其放在战争附加险中。

在过去,海盗行为被归于“类似战争行为”(Warlike Operations),现在,由于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取消“类似战争行为”的提法,因而海盗行为被保留在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中。[1]在我国海上货物保险中,海盗行为作为海上保险的特殊附加险(Particular Additional Risks)之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1.1.2英国保险条款的规定

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A)(1/1/1982)的除外责任条款6.2中规定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可见,人保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与上述条款对海盗行为的规定不同。人保条款将海盗行为归入战争险的范畴,在一切险内属于除外责任,而ICC(A)条款承保的风险相当于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除外责任条款也特别说明海盗险不在除外责任范围之内,因此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承保海盗风险。

1.2船舶保险中的规定

船舶基本险有全损险和一切险2种,而且都采用列明风险形式。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的全损险承保由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一切险承保由此产生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责任和费用。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Hulls,简称ITCH)的1983年和1995版本的6.1.5都规定海盗行为属于承保风险。可见,中英两国在船舶保险中都承保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且不列入战争险中。

1.3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

1.3.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全损险承保范围第4条规定,承保来自入会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一切险承保由此产生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责任和费用。

1.3.2英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

英国船东互保协会常见问题解答第16条明确说明,只要“战争武器”除外责任条款未启动,协会仍然承保因海盗事件引起的常见保赔责任。赎金不是明确承保的风险,协会对赎金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在Royal Boskalis Westminster N.V. v Mountain(1999)案中体现以上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所支付的赎金有多少是用来解救船员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要求船东互保协会分摊赎金。

可见,我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与人保船舶险规定相同,而英国船东互保协会不承保赎金。

1.4国际新做法

鉴于海盗行为的猖獗,国际上出现针对海盗险的一些新做法,如英国劳合社开发的新型海盗保险,海盗赎金可通过特别保险的形式予以承保或者在案件的诉讼费和人工费(Sue and Labour Expense)中报销。对伦敦保险市场的绑架和勒索险(Kidnap and Ransom,K&R)而言,赎金并非施救费用而可能是保险赔偿。2005年,伦敦保险市场出现新的条款,将包括海盗、盗窃、船员自盗等在内的一些风险从船壳水险中删除,而与恐怖风险一起列入特别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暴动、民变险条款。美国也出现同样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并未被广泛采纳。

2赎金的性质

2.1赎金的合法性

鉴于海上环境的复杂性,支付赎金往往是船舶所有人面对海盗抢劫无可奈何的选择,故该行为具有可接受性,支付赎金行为是合法的。有时支付赎金可有效避免船货遭受进一步损失,比如2008年11月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沙特油船“天狼星”号载有200万桶石油,价值约1亿美元,索马里海盗索要300万美元赎金后释放该船。

曾有案例认为向海盗支付赎金是对海盗行为的纵容,在Havelock v. Rookwood(1799)8 Durn.& E.268案中认为支付给海盗的赎金非法,不能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费用。但是自从英国1782年《赎金法》取消后,在英国法下支付赎金不再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行为,除非要求赎金者牵扯到政治目的或恐怖组织,赎金的支付因可能违反恐怖法规而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行为。

2.2船舶所有人可以主张救助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被救财产属于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当中;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如果要取得救助报酬,救助还必须有效果。显然,被海盗劫持的船货属于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船货也正是处于客观真实的海上危险当中,一般来说,支付赎金后,船货能安全返回即取得效果,所以要判断船舶所有人能否向货主主张救助报酬的关键在于船舶所有人是否有支付赎金的义务,即是否属于自愿救助。

2.2.1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对货主构成海难救助

自愿救助是指没有合同上、职务上或法律上的义务而作出的救助行为。从表面上看,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在海盗胁迫下作出的,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但从某一角度看,因为赎金数额通常小于船货价值,支付赎金是船舶所有人对两者价值作比较后的决定,带有一定的主动性,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因此理论上可以就有效赎回货物的部分向货主请求海难救助报酬。

2.2.2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构成自救

在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中,船舶所有人不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所以其支付赎金赎回船货的行为仅对货主构成海难救助,如果赎回的是其自有的船舶则构成自救。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船货同属一人,船舶所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海难救助。虽然船舶所有人无法对自己主张海难救助报酬,但是如果其投保伦敦保险市场的K&R保险或其他类似保险,则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船舶所有人仅可以就因支付赎金而获释的货物部分向货主主张救助报酬,但在实践中船舶所有人往往选择将赎金列入共同海损得到分摊的方法来弥补损失。

2.3赎金列入共同海损为宜

支付赎金换取船舶获释后,赎金不能成为共同海损分摊中的救助费用,船舶所有人对货主或主张共同海损分摊,或主张海难救助,两者只能选其一。现实中,船舶所有人多主张共同海损。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赎金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但国外有些法律肯定这一点:荷兰《海商法》第699条第1项明确规定:“为从敌人或者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或货物而给予他们的任何物资,如果发生疑问,应该一律认为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付出的。”[2] 《德国商法典》第706条亦作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在海盗同时劫持船员时,赎金即使有包含人质的部分,仍可以纳入共同海损,由获救的船、货、运费等进行共同分摊。

本文认为赎金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因为其符合海商法中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支付是特殊的;采取的措施有效果。

2.3.1赎金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支付的

(1)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共同面临的。载货船舶一旦被海盗劫持,可能发生的损失不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本身也成为海盗控制的对象。在被劫持的船舶无法得到解救的情况下,所载货物也有灭失的可能,故船货遭遇共同危险。空载航行的船舶若被海盗劫持,不能请求货主分摊损失,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还不存在与船舶面临共同危险的问题。

(2)危险是真实存在的。在遭遇海盗的情况下,由于船舶和货物被海盗控制,如果武力解救,可能危及船员生命,而且船货所有人已经丧失控制权,该危险是真实客观的。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后支付的赎金符合此构成要件。

2.3.2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采取的措施是指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损失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船舶所有人向海盗支付赎金,明知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是在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后有意作出的救济措施。合理的措施是指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最大安全为原则而采取的措施。海盗开出的赎金数额往往小于船舶和货物的价值,为了避免船货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船舶所有人不得不支付赎金,这一行为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理性选择。支付赎金的措施符合该构成要件。

2.3.3赎金的支付是特殊的

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在应尽义务之外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船舶所有人除了准备必要的防御海盗的安全装置外,并无事先准备向海盗支付赎金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船货赎金的产生属于异常情况,赎金作为一种额外支出,是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特殊费用,因而也符合共同海损费用支出的条件。

2.3.4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效果的

有效果是指船舶所有人采取的措施最终达到使船舶和货物脱离危险的目的。从多起在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后船舶获释的案件可见,支付船货赎金一般可以达到使船货获释的效果。

综上所述,向海盗支付的船货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4个构成要件,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船舶所有人选择共同海损而非救助报酬更有利,因为船舶所有人对自己船舶的救助不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可以将其用于自救的赎金部分列入共同海损,也能从船舶保险中获得赔偿用以弥补损失。

3结语

由于海盗行为不断危害国际海运正常秩序,国际社会为此展开紧密合作,一些国家组成护航编队护送商船通过海盗出没海域。海上运输当事人在做好足够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积极解决赎金的分摊和赔付问题,能够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促进航运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傅廷中.海商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25.

[2] 韩立新,王秀芬.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中英文对照)[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1155.

[3] 张家栋.海盗问题及对策思考[J].国际问题研究,2009(2):51-53.

作者:刘 潇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辅助教学论文范文下一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热门文章

海商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