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行政执法论文

2022-05-03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会管理行政执法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首先要清楚何为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管理的问题所在,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了解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从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体系、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法和司法理念、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服务机制三个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实践。

社会管理行政执法论文 篇1: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

摘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我国现代化進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时代课题。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持续有效推進的重要保障。我国在推進社会管理创新的進程中,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紧密结合,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为支撑,坚持依法治理,始终将社会管理创新置于法治化的轨道。为此,当前亟须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利益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法律机制。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理念;法治化路径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進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已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持续推進,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得到加强,基层社区建设有序推進,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社会安全体系進一步完善。但是,与经济发展相比,我国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明显滞后。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矛盾与冲突频发,使我国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风险增大。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当前我国现代化進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时代课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紧密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轨道,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为支撑,坚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目标。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应该说,社会管理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因为自国家产生以来便有了社会管理,只不过由于社会性质、社会结构不同,其管理主体和模式不尽相同。传统上,人们把社会管理仅仅视为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政治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并列的一种行政职能。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其涉及的范围一般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管理不仅包括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复合体。由此逐渐形成了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社会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为满足社会需求,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進步,推進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進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活动和过程。

长期以来,在我国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日益多元,社会需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场和社会都迫切要求对社会管理模式進行变革和创新。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的运行规律以及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埃米尔·涂尔干指出:“社会秩序的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维护这种集体意识和价值准则对防止社会的崩溃是必须的;同时,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力量。”由此,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规范依据和保障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要推進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只有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和促進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会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社会管理创新须遵循的法治理念

所谓法治,即依法治理,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一国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处于法律的调控之下,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关于法治的含义,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现代社会,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法治更加注重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目的在于将行政权力控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如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由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是基于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前提下对于国家公权力实施的一种合法、合理的规制。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这意味着一切社会管理活动都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依法進行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推進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只有遵循一定的法治理念和原则,才能确保创新举措的合法性和实效性,创新举措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由这一目标可以看出,政府承担着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职责,是实施社会管理的最重要主体。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的進程中,无论是社会管理决策的做出,还是社会管理决策的执行,都必须遵循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程序正当等法治理念。

1.依法行政的理念

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指导着行政权力的运行。其主张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具体包括法律创制、法律优位、法律保留三项原则性内容。(1)法律创制原则。法律创制原则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产生、运作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其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做出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法律创制原则为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划定了界限,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具有重要意义。(2)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是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要求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作为行为的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下级规范作为依据,但如果法律做出规定,则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3)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是宪法、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在行政规范中予以规定。法律保留原则划定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对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進行合理的规制,将政府的社会管理行为纳入行政法治的轨道,这样才具有行政法治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2.行政民主的理念

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主张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以及自主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践行行政民主理念,就是实行参与型行政,即:“行政机关及其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等行政过程,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坚持行政民主的理念,完善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对当前推進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3.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

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出强调了保障人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这要求各类社会管理主体尤其是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使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得到普遍尊重,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得到依法保护,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

4.正当程序的理念

正当程序是促使公权力正当行使的一项程序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做出社会管理决策、实施社会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公正、公开、听证、回避、中立决定等程序。正当程序是民主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理念之一。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与手段,还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其自身就承载着正义、公平、民主、人权等价值理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纯粹程序正义的正义形态,认为程序正义是一种独立的正义,并指出了法律程序在现代法治中维护正义的重要意义。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坚持正当程序的理念具有重要价值,违反正当程序的社会管理举措必然是不正义的。

三、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目标;而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持续有效推進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在推進社会管理创新的進程中,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紧密结合,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为支撑,坚持依法治理,始终将社会管理创新置于法治化的轨道。其中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体系,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方面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法治意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依法進行社会管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利益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法律机制,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1.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健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实践的不断推進,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明显進步,形成了基本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实践对法律、法规的需求来说,我国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仍极不完善。这突出表现在: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法律规范不完备,存在诸多漏洞;有的法律规范逻辑性不强,自相矛盾;部门法之间缺乏协调,系统性不强;社会管理法律对侵害行为的威慑作用非常有限,承担社会管理功能较弱。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法律规范不完备,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管理的有效运行。

要建构高效的社会管理模式,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持续有效推進,必须健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通过法律明确界定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当前,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应首先从保障民生人手,着力健全民生领域的立法,尤其是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稳定等方面的立法。同时,進行社会组织立法,依法培育、扶持、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進一步完善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立法,提高城乡社区自治水平;推進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立法,强化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明确市场主体的社会管理与服务义务。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当前,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一种错误的倾向,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加大管理力度,主张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这种倾向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从这一错误认识出发实施社会管理行为,不仅无法达致有效的社会管理,反而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种错误倾向的存在,充分表明在社会管理创新進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应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法治意识。通过提高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不仅能够减少乃至防止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盲目干预,确保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正确发挥作用,而且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自主管理的空间,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進而促進社会和谐。

3.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是社会管理活动的最重要的管理主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法治政府是有限有为、廉洁透明、诚信负责、高效便民的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推進各项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具体要求包括:政府的重大决策应依法、依程序做出;建立健全重大社会管理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决策后追踪反馈机制、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范执法,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肃追究执法中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监督、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4.加强相关法律机制建设

加强与社会管理有关的法律机制建设,是有效推進社会管理创新的程序性保障。当前应重点加强以下法律机制建设:(1)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更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公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对此,要在尊重和保障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众民主参与的内容、方式和途径做出明确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实现公众民主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通过听证、协商、辩论、谈判等渠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提高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二是完善公众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信访制度、监督制度等,使这些制度成为公众民主参与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促進社会管理权力的规范运行。(2)健全利益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利益表达是保障社会主体权益的前提,没有顺畅的利益表达,权益保障就难以实现。当前,健全利益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点在于,拓宽并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保障社会主体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引导社会主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最终将利益表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利益表达的规范化、有序化。(3)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体系,完善调、裁、判彼此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要深化司法改革,公正廉洁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判决解决社会纠纷,为社会立行为规则、定是非标准、树法律权威,为调解提供规则指引和工作指导的社会功能。

(责任编辑 鈜云)

作者:范旭斌

社会管理行政执法论文 篇2: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研究

【摘要】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首先要清楚何为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管理的问题所在,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了解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从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体系、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法和司法理念、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服务机制三个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实践。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化 路径

近十年来,在国家层面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不断被提及、逐渐具体化、细化的政策指令。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十七大报告更加具体地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再次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2012年,十八大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管理网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在十八大报告第七部分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第六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详细阐述了社会管理涉及的各方面内容。

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国家的政策指令,在学术界也掀起了有关其理念、理论和路径等的探索和研究,各省市则开始或小心谨慎或大刀阔斧地实践各种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以及在湖南大胆尝试的法治湖南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和持续关注,本文将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概述

社会管理。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一些长久积累的社会矛盾,以及新的发展时期出现的新问题,逐渐突出,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因此,社会管理问题成为新的发展阶段需要充分认识、深入研究、积极解决的问题。

要研究社会管理问题,首先要了解社会管理的概念和内涵。社会管理不是新的发展时期的产物,而是一直存在的概念,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社会管理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一般认为,社会管理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政府对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是并行不悖的。①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管理的内涵有了新的维度,即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了社会的自我管理,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②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的方式。③日益变化的社会形态、社会意识,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新的深刻的变化,因此,对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呼吁越来越强烈。

社会管理创新。新的发展时期,新的矛盾凸显,再加上旧的矛盾日积月累逐渐爆发,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捉襟见肘,无法满足协调现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革新。

社会管理创新即是根据现有的社会资源、社会环境,在充分认识、研究现有社会管理的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需求,以及社会发展趋势等的基础上,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理论、机制、技术和方法等,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革新,建构能够解决现有社会管理问题、符合社会发展态势的新的社会管理制度的活动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力量,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法律要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制度支撑,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只有在法律的规范范围内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

社会管理的目标是要解决社会矛盾、满足社会需求,使社会在新的发展时期处于稳定、有序的发展状态,因此,社会管理的目标就是要达到法治的有序状态。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必须在法律规范即法治的要求下进行。因而,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治的要求,在内容上在实质上也要满足法治的规范。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健全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法治规范程序为制度和环境支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并发挥持久效果。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

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的探索,不仅学者已经进行了很多探讨,而且现实中也有些先行省市在践行。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探讨。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但是,我国仍处在“人治”胜过“法治”的阶段。社会管理的各级法律体系并不完善。

第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传统的社会管理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从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政府社会管理原来强调的控制和管理的观念应该转变为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④各个省市在符合上位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政府服务规范。如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中规定的服务宗旨—促进政务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并且分别对政务服务的建设、运行和监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优化、软化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行政管理方式不再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方式实行,而是采取更民主、更开放、更科学、更平等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的方式。⑤如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规划、行政应急等行政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合同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社会组织、公民、法人成立的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法治化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在执行政府采购、政府特许经营、国有资产出售等行政事务时规范自身的行为,也有利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所述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对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为的法治化不仅可以更好地架起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桥梁,而且对行政指导行为具体完备的规范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信赖,提高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指导的权威性,更好地实现政府行政指导的目的和效益。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法治化有利于及时、公平、透明、高效地处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矛盾,减轻司法负担,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1年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发起“北京微博发布厅”以来,省级政务微博群相继跟进,“上海发布”、“湖北民生微博服务厅”、“中国广州发布”等,微博成为了各级政府与公众沟通、互动、回应民生诉求的新渠道,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就此也可以知道,网络社会的外部性、公共性已经体现出自己的力量和作用,成为实体社会、有形社会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行为,进行网络实名制,将网络社会的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中进行规范化、法治化。

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启程了,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不过大部分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仍然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理论,上升为法律规范,再更好地指导实践。

第二,要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社区与公民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国社会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意识形态、人民组成结构等大不相同,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管理,政府将不堪重负,无以为继。因此,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积极调动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和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潜力,形成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多重社会管理主体的综合社会管理模式,这样才能真正长治久安,稳定发展。备受推崇的“杭州模式”中“社会复合主体”,即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就是这一多重社会管理主体的体现。它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的负担,而且吸纳更多专业的、具备各领域视角的主体加入,产生了更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3年的雅安地震,也一次次证明社会自治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问题中的自治能力和带头作用。而越是发达的国家,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自我管理、治理的能力发挥的越大,这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因此,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和公民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需要建立健全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支持、监管、责任等机制;建立健全社团管理法规,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按照法律规范参与社会管理;明确社区的自治职能范围、管理规范程序、责任承担形式等机制;建立健全公民教育法制,道德教育、民主法治教育等;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扩大民众参与议事的范围、程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在国家、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利益诉求抒发的管道畅通等。

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法和司法理念。社会是由一个一个的人组成的,因此,社会管理终究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要让以白纸黑字呈现的法律条文不变成一纸空文,政府在实行社会管理时需要时刻谨记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的法治化完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本保障。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政执法是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宗旨、启动程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决定、期限、行政裁量基准等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了职责明晰、当场处理、及时处理、高效处理的特点。行政执法程序的法治化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及时、便民地解决社会矛盾。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便无可挽回。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必然不能缺少司法这一环。各地法院已经对诉讼费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诉讼和解等方面作出了改革。但是,各地诉讼频发,矛盾不断,缺乏法律信仰等现象层出不穷;老百姓不敢惹官司、不相信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程序不透明、法官不依法判案、唯长官指令是从的声音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用钱买刑、同命不同价的抱怨和喟叹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造成了人们缺乏法律信仰的表现和判断依据。因此,法官行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举措。

案件积累,无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在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时期,应该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效用。将矛盾小、涉及面小、人数少、涉及问题简单的一般民事纠纷尽量在基层解决,积极发动基层自治组织、调解机构采用调解与和解的手段将纠纷化大为小、化小为无。已经进入立案阶段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充分了解案情,知晓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推动调解。对于上诉的案件,不能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而是要主动进行后续跟踪查问。而且,法院不能避重就轻,将疑难复杂案件拒之门外,使社会矛盾升级,造成信访频发,事态发展无法遏制。另外,要积极倡导法官就地办案、巡回法庭办案,快速、及时解决纠纷,不仅能及时疏导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官形象,重要的是能达到解决一起纠纷,让一片公民收益受教,让法律、法官形象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让百姓切实感受到以人为本的理念。

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服务机制。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事先工作做好了,事后的状况就会越少发生。我国现有的法律服务行业良莠不齐,法律服务机构的无序状态大量存在。需要培育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以及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形成行业、地区、社区规范,满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

培养法律宣传队伍深入基层宣讲法律知识和弘扬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法律信仰。将与民生、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带入基层、细致讲解。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更好地、更持久地构建法治文明。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积极倡导各地各高校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室,满足当地公民的法律诉求和解决一般纠纷。培养法律援助小组深入基层,将基层矛盾就地解决、及时解决,建立鼓励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奖励和补助机制。

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政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已经扬帆启程,有些先行者省市已经起到带头作用,但社会管理是实践活动,还需要进行实践活动的绩效评价才能确定是否可行和有益。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途径需要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逐步完善。司法能动性作用的良好发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人力、物力以及实践经验的投入和积累。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投入和各方人士的持续努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不是一成不变,也不是一夕即成的,仍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本文系2012年度中共重庆市委党校课题“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研究—基于沙坪坝区的实证分析”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QDX2012B—019)

【注释】

①杨立新,侯琦:“试论转型期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问题”,《党政十部论坛》,2010年第12期,第53~55页。

②④周红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与政府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的杭州经验与启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5期,第55~61页。

③⑤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第6页。

责编/ 许国荣(实习)

作者:黄伦宽

社会管理行政执法论文 篇3: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为

[摘要] 社会管理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五位一体”社会建设的重点工程,社会、经济双转型中矛盾和冲突的不断激化是社会管理创新出台的背景,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创新的方向和重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对社会管理创新在法制保障方面有所作为,同时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属性又决定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当前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管理创新

中国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强调源于特殊的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公民对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国家面临着体制和结构的双重转型,因此,社会管理必须创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这显示出中央政府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

二、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检察机关能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属于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首先要厘清的认识问题。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概括起来说,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的条件下,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社会管理体系,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及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

从广义的社会管理职能来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范畴,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民的法律要求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检察权同时也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的张力结构。作为政治系统中发展着的一个部分,检察权随着社会秩序的生成和变迁,已经不仅仅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使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还原的内在机制,而且已成为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主导性变量和动力资源,影响和决定着社会政治的实际进程和方式。从狭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社会管理的直接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相对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部门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对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及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被监督者中除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外,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行政机关还都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强力的外部监督,对于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规范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管理。所以无论是从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社会管理来讲,检察机关都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化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具有独特的促进作用。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检察机关虽然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必然有责任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三)检察监督与社会公共管理具有价值上的趋同性

良好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律秩序和规范为支持,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体的行动井然有序。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载体也是客体,使社会公共管理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必须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对涉及规范法律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价值。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作为广义的政府范畴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应该说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方式,从管理的本质而言,是一种间接的方式。它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来间接地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不断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是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检察制度和社会公共管理制度共同的发展趋势,两者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在价值取向上却有着共同的追求 。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徑

上文中论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何才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管理格局,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关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表述。党委统领全局、政府负责实施、社会各方协同、公众广泛参与,法治的保障这每一个方面都不是可有可无的。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哪些事情要加强政府监管,哪些事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哪些事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自治,哪些事情要引入市场机制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诸此等等,都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在实践中落实到位。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看,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适应时代变化的新的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也许就是所谓“顶层设计”。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要在这个顶层设计的框架内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一)立足检察职能,依托依法办案,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打好基础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依托依法办案,不断创新服务人民群众的体制机制,才能使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一是侦查批捕、审查起诉、民行检察等检察职能领域,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风险化解机制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长效机制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加大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风险预警评估,通过评估,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要提前提出风险化解的预案,明确风险化解主体的职责,风险化解的流程和风险化解的后续保障。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要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等其他轻度危害社会的人和行为要在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刑事和解、青少年前科消灭方面做出优先考虑。

二是在刑罚执行检察职能领域,通过不断创新服务在押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体制机制来助推社会管理。加大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检察,通过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监管民警依法规范执法,促进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的新模式。尤其要注意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和管理,要积极与社区组织、家庭成员、学校、司法、公安、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加强协调配合,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中来。

三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检察职能领域,通过不断完善创新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渎职犯罪、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要大力推进“侦查一体化”建设,使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都能把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作为自己应有的职责。通过整合侦查力量,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为督促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进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做出贡献。在预防职能领域,通过职务犯罪检察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有效纠正社会管理部门履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堵塞漏洞、健全管理制度的建议,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而促进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

(二)延伸检察职能,服务地区发展,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

一是将检察职能延伸到社区参与社区管理创新。其一是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管理。检察官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办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服务管理,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上的困难,通过温和说理感化的方式加强管理;其二是参与社区弱势群体服务管理;其三是推进社区法律服务与咨询活动。通过对房屋拆迁、旧房改造、拖欠工资等危害民生的法律诉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二是将检察职能延伸到企业,创新促进企业管理手段。其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要坚持走访辖区内的重点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讲授法律知识,对合同诈骗、侵害商业秘密等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合法竞争。其二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促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检察机关要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优化案件审理资源,设立审理涉企案件专案组,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重拳打击侵财性犯罪,为企业建设提供健康环境。其三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为地方企业发展营造健康、清廉的政务环境。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在履行好检察职能的同时要主动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活动,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企业内部经济犯罪案件的产生。

三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创新。互联网不仅仅是新技术、新产业、新媒体,也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三)拓展新型监督职能,为推动检察监督从诉讼监督向社会监督转变

一是要积极服务于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检察院应通过诉讼监督,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致力于推动各行各业的社会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目前正在构建的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容的大调解体系中,检察机关不仅要通过检察和解、服判息诉等监督行为作出应有的贡献,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而且还应积极延伸职能,多种形式地发挥制度构建作用,推动大调解体系的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应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注重突出民生重点,密切关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热点难点问题,加大调查力度,提出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踪调查报告的落实情况,使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当然,在开展社会调查中,为避免检察权代替行政权,或对当事方的权利过分干涉,检察机关应注意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属于检察职能范畴的,以督促、支持民事或行政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属于检察职能之外的,则通过与相关权力部门或职能部门的交接或转换,间接发挥社会调查的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检察机关由于没有基层派出机构,与群众近距离接触少,多年来,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律监督的渠道主要依靠审查案卷、群众控告举报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进行。在基层设立巡回检察工作站开展巡回检察,是广大群众能够近距离接触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悬空”、“短腿”、“被动”的问题。进一步延伸了法律监督的触角,拓宽了法律监督的渠道。巡回检察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基层、引向一线,将过去法律监督案件线索主要依靠审查案卷、接受群众控告、举报、申诉获取的被动局面,变为主动出击,寻找、掌握法律监督线索,为有效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把解放思想贯穿始终,把推动工作发展贯穿始终,在更高的起点上,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作者:张晓明 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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