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洋所有权的发展及意义

2022-09-13

一、引言

21世纪, 海洋以其蕴含的丰富资源而越发被世界各国重视。人类通过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进一步的促使了对海洋的划分和占有, 海洋已经成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同时也产生了海洋中海域的归属问题, 也就是本论文所讨论的有关海洋所有权的问题。

二、关于海洋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讨论

(一) 海洋能否构成所有权客体?

所有权的客体是指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的, 为人力所能支配的, 而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现象[1,2]。首先, 海洋属于独立存在的客观物质;其次, 海洋中蕴藏着大量的能源和矿藏, 可以通过开采和利用来满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最后, 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可以实现对海水的支配和利用。所以从概念方面, 海洋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

此外,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同样有所规定, 例如:a.《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b.《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行使转让海域。”所以从法律方面, 海洋也可以构成所有权客体。

(二) 海洋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

1.经济属性:海洋中的作为能源的开采的“新大陆”, 具备极高的经济价值。

2.生态属性:海洋作为自然资源之一, 孕育着成千上万的物种, 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发挥着重大作用。

3.公物属性:罗马法将海洋视为公有物, 海洋作为公有物不仅具有服务于全人类的利益, 为不特定的公众自由支配的作用。此外, 法国公产法理论和德国私法理论同样认为海洋属于公有物。

三、古今中外有关海洋所有权的观点

(一) “无主物”观点

1.奴隶制前期: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把海洋看作“无主物”, 即海洋不属于任何人, 任何人都有权对海洋提出主张。[3]

2.中世纪时期:这一时期的观点认为海洋属于君主, 君主拥有海洋的主权和控制权。代表人物有意大利人阿佐, 他提出皇帝有权对海洋的公有性质加以限制, 其他人通过皇帝赐予的特权可以占有海洋, 或者通过对海洋长期不间断使用从而把海洋的一部分占为己有[4]。

3.中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赛尔登提出观点, 认为海洋和土地一样是可以成为私有的领地或财产[5]。同时他极力为英国主张的海洋主权辩护, 认为英国君主有权占有英国四周的海洋。

4.资本主义时期:欧洲的国际法学家主张将海洋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处于沿海国控制之下的领水, 另一部分则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的公海。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学家宾刻舒克, 他在1702年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到:沿海国可以通过占有而取得与其海岸相邻接的海域的所有权[6]。

(二) “共有财产”或“公有财产”观点

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盖尤斯在其代表《法学阶梯》里提到:海洋是共有物, 属于所有人, 所有人都有权使用, 但不得占有[7]。

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格劳秀斯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他在著作《海洋自由论》中写到:“一切财产权都是以占有为根据的, 凡是不能拿起来或是不能圈起来的东西就不能成为财产的客体。流荡无定的海水必然是自由的。海洋是无法有效占有的, 所以不能在任何国家的控制之下。”[8]此外他还提到海洋是人类共有的, 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

四、主权性所有权观点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诞生并通过了《海洋法公约》。该条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称为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受到沿海国主权的管线和支配。[9]”

五、对海洋赋予所有权归属的意义

根据上述一系列观点的描述, 我们了解到人们对于海洋的观点从全民共有演变为国家占有, 海洋所有权越发受到各国重视和加强。如今海洋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 人类对它的开发利用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规模。一方面, 对海洋的探索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能源勘探, 改善能源结构, 从而加快经济发展。另一方面, 海洋作为领土的组成部分, 我国对沿海海域享有的所有权更是一种主权的象征。因此对海洋的权属划分以及对海洋所有权的研究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我希望通过对此篇论文的浅略探讨, 能够加强人们对海洋所有权的重视。

摘要:海洋作为自然资源被国家利用, 国家制定法律对海洋进行占有, 同时, 海洋以其自身属性符合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之原因而构成所有权的客体。本文通过各法学家对海洋所有权从奴隶制前期到近代所持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 阐述了海洋所有权的重要性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所有权,所有权客体,海洋,公有物

参考文献

[1] 崔文星.物权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2] 丁海俊.所有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3]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4] 牛宝成.人类对海洋的四次大分割[J].党政论坛, 2000 (11) :25.

[5] [法]让·博丹.主权论[M].李卫海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6] [英]斯塔克.国际法导论[M].赵维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4.

[7] [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8] [荷]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9] 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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