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国家审计论文

2022-05-06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西周国家审计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建设“责任政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同时还是发挥国家治理效应的必要条件。本文回顾了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历程及社会责任范围的演变,强调现阶段强化国家审计社会责任理念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在分析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的实现路径。

西周国家审计论文 篇1:

中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历史与逻辑勾画

摘 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产权保护功能。制度市场的非均衡引致的国家财产权益保护问题决定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具有必然性;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目标是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和经济安全,变迁路径遵循“诱致性变迁为主、强制性变迁为辅”,并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未来国家审计制度将实现从“产权为本”到“人权为本”、“政府主导”到“公民主导”的历史性变迁。

关键词: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必然性;变迁过程;变迁规律

一、问题缘起

国家审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国家审计历史源远流长,其萌芽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一书中所阐述的宰夫就地考核与监察之职能,可视之为中国官厅审计的萌芽形态(郭道扬,2004)[1]。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项俊波,2001)[2]。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安全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为依法治国贯彻落实奠定基础。探究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变迁必然性和规律,对于完善国家审计制度,强化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国家审计是当前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学者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审计的本质(李金华,2008;刘家义,2012;张轲,2012;马志娟和刘世林,2012;宋常等,2014)、职能(陈英姿,2012;彭华彰等,2013;张金辉,2014;郑石桥,2014;朱荣,2014;张军和许海晏,2015)、趋势(朱尧平,2008;徐俊和付林,2013;肖振东和吕博,2013)、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廖义刚和陈汉文,2012;刘家义,2012;张立民和许钊,2014)以及环保审计 (Leeuwen,2004;Evans,2011;王素梅,2014;李兆东,2015)等方面。上述文献侧重讨论国家审计基本理论和面临的现实难题,为本文奠定了重要基础,但鲜有学者从历史层面系统研究国家审计制度变迁过程、变迁必然性与变迁规律。

审计史学界对国家审计制度研究存在“三多三少”现象:(1)研究领域上,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的文献多,而国家审计制度的文献少;(2)研究方法上,论国家审计制度的文献多,而运用制度经济学、社会学等基本原理和方法交叉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少;(3)研究空间上,讨论改革开放后国家审计制度具体问题的文献多,而从历史层面系统分析整个国家审计制度的文献极少。对于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研究,目前主要侧重特定历史时期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而忽视了从整个历史过程维度探讨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是一种国家审计制度向另一种国家审计制度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马曙光,2009)[3]。针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原因,学者存有四种观点:环境决定论(李齐辉,2001;杨建荣,2013)、受托责任论(杨时展,1990;蔡春等,2012)、利益协调论(吴联生,2003)和国家治理论(刘家义,2012)。环境决定论者认为,审计环境变化导致审计制度变迁,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须从维系中国社会的文化特征和文化环境出发[4]。该观点强调了环境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影响,但忽视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主体的能动性,难以深究审计制度变迁的规律。受托责任论者认为,国家审计因受托责任的发生而发生、发展而发展,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5]。该观点强调国家审计制度源于公共受托责任的需求,揭示了国家审计与公共受托责任之间的紧密联系,是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主流观点。但隐藏在公共受托责任背后更具支配性的本质力量是什么?公共受托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这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利益协调论者认为,利益相关者针对审计规则的博弈及选择形成了审计域秩序,并决定审计制度的形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益相关者的选择变化会导致审计域秩序发生变化,相应的审计制度也会发生变迁[6]。该观点引入了“审计域秩序”概念,具有新意,但并未指出利益相关者选择如何发生变化及变化的原因。国家治理论者认为,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国家治理的需要。但由于国家治理的概念太过宽泛,该观点也难以准确定义国家审计制度产生、变迁的动因。

本文以产权保护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将产权保护嵌入国家审计制度变迁领域,旨在揭示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必然性、变迁过程和变迁规律。

二、中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必然性

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一方面,会计核算确认产权关系、反映产权结构的变化,并将认定结果报告给各产权主体;另一方面,会计监督保障会计主体行为是否符合产权契约,是否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但事实上会计依附于会计主体而存在,具有一定的道德风险。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审计,通过对会计的产权界定结果进行“再次认定”,侧重保护产权,有助于规避道德风险问题。于是,审计及其制度安排成为实行产权管理与控制的社会基础。

财产观念的形成与私人占有财产现象的产生及其发展是促使原始“习惯”向制度规范乃至法律规范演进之根本性原因(郭道扬,2004)[7]。早在奴隶制社会,随着自然经济的发展,产权权能开始分解,统治者意识到保护奴隶主财产权益对维护政权的重要性,于是试图凭借对经济的集权统治来达到保障和巩固政治集权统治的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靠财计法规,正所谓“治天下者必治计,治财计则天下必得治”。正确处理国家与地主、农民的关系需要依靠立法来实现,而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需要会计、审计作为手段,于是国家审计作为保护统治阶级财产权益的主要手段得到了高度重视,国家审计主要通过正式的制度规范对会计行为进行再认定,实现对国有产权的保护。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存在供求双方,也存在一个制度市场,同时也有均衡与非均衡的变动。国家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收益处于不断变化中,当新制度安排的潜在收入增加、成本减少以及符合法律上的变化时,都可能衍生出制度创新的压力,其中技术变迁、市场规模变化等都能引起外在于现存制度安排结构的利润产生,同时技术创新、知识的积累以及趋于集中的政府权力等可以减少制度安排革新与操作的成本。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产生各种获利机会,但这种获利机会难以在既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使得制度市场的供给小于需求,引致非均衡状态。作为国家审计制度的市场主体,国家垄断了制度的制定权,是唯一的制度供给者,国家革新审计制度旨在实现各种获利机会(如强化财政集权、预防腐败、增加财政收入和确保政权稳定),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当现存制度结构不能实现获利机会时,便难以准确界定国家财产权益,未被界定的财产权利将被搁置在“公共领域”,引发寻租等分配性努力行为,导致国有产权租值耗散。为了准确界定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国有产权交易,确保国家财产保值增值,就必须推动国家审计制度适时变迁。

三、中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

(一)中国古代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历程

中国国家审计起源于西周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西周是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土地是当时最主要的财富资源,西周土地归周王所有,周王通过分封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奴隶主贵族,在这种新型经济责任关系下,统治者为维护政权和财产权益,催生了国家审计的思想。宰夫是当时独立于财政之外具有审计职能的官员,主要负责诸臣群吏的政治监察和政绩考核,此外还对官府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计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西周开国家审计之先河,对后世国家审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直接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变革标志着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土地占有制度及封建生产关系的变化使统治者进一步强化经济集权,为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上计制度应运而生。此时的上计制度是自下而上的报告工作和自上而下的审计考核,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巩固和发展了中央集权。基于上计制度在国家财计控制中的特殊作用,这一制度受到各统治者的重视。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步发展时期,皇帝总揽国家政治、经济大权,对财产的国有权与私有权的划分逐渐清晰,其中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的分管分算制度对清晰界定和维护国有产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这一制度,国家加大了财计机构的建设力度,国家审计获得了很大发展:一方面,秦汉沿用了春秋战国时期的上计制度,到西汉时,上计制度趋于完备、系统,同时西汉始创的《上计律》确立了上计制度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秦汉时期形成了御史组织制度,御史大夫上对丞相所管财务行政部门,下至郡、县都具有经济监督大权,岁终对上计报告副本也具有审计权,标志着经济监察与审计“合二为一”组织形式的产生,形成了中国古代国家审计的一大特色。

魏晋南北朝时期,王朝更迭频繁,割据政权林立。地主土地上租佃制仍占主导地位,北方在魏文帝改革后,商品经济出现恢复局面;南方则延续了两汉以来的趋势,商品经济得到蓬勃发展。国家审计制度却在动荡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达到鼎盛状态,上计制度发挥的作用缩小,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为了加强对土地财产权的控制和强化监督,一个新的审计监督机构(比部)产生,比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对隋唐时期独立审计机构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可以说,这一时期是中国审计史上的重要转折时期。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经济的繁荣发展时期,统治者加大了对财产关系的保护力度,对财产权、债权和财产继承权的维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国家财产权益、官债是保障的重点。国家审计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大发展:隶属于尚书省刑部之下的比部,已成为独立于财政之外的专职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勾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府的财政财务收支;同时御史监察制度也已经比较成熟完备,御史台内设有三院,三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具有“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的监察职能,到唐后期,御史台对国家财政由监察发展到勾稽审核;此外,审计法规《比部格》和《比部式》的出现对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宋朝时封建经济进一步发展,国家对财产关系的维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最高统治者吸取了唐末五代以来的经验教训,将财权收归中央,为了强化中央对财计大权的控制,对财计组织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北宋元丰改制前,国家审计隶属于财政系统,专门负责审计工作的是三司之下的三部勾院和都磨勘司。元丰改制后,三司下的审计工作归刑部下的比部,后来又统一归户部。南宋时,出现了审计司、审计院等以审计命名的专职审计机构,对后世国家审计机构命名产生了直接影响。

元明清时期实现了系统化的经济集权,中央集权空前强化,国家审计的发展也与此相适应。元代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构,通过照刷文卷进行终审,开明清科道官审计之先河。明初由比部独立行使外部审计职权,后来明太祖为加强君主专制,罢除比部审计,由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行使审计职能,形成了科道双重监察制度。清承明制,雍正元年六科被并入监察院,开创了由监察系统全面负责审计工作的体制。元明清三代国家审计逐步沦为监察工具,丧失了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审计发展。

(二)中国近代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历程

北京政府时期,财政窘困,袁世凯为了举借外债成立了临时审计机构——审计处,隶属国务总理。1914年,袁世凯改审计处为审计院,直隶于大总统,审计机构主要负责财政支出审计和外债审计。1914年10月,北京政府公布实施《审计法》,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审计法规,对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国民政府时期,为实现政治、经济的统一,国民政府坚持统一审计制度建设。广州国民政府期间,实行监审合一的监督机制,审计职权由监察院行使。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设审计院、监察部审计院,在此期间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审计部组织法》等一系列审计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详备的审计法律体系,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整体而言,中华民国期间的国家审计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以及西方民主思想的冲击下发生了质的变化,出现了专职的审计机构,同时审计类型和方法不断增多,审计领域不断拓展,审计立法日趋完善,完成了向近代国家审计的转变。但受当时审计环境限制,国家审计发挥的作用有限:一方面,战乱不断,政治腐败,许多制度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民主革命具有很大的不彻底性,封建传统仍禁锢着森严的中国,国家审计无法真正发挥经济监督作用。因此,在此期间,近代国家审计终于没能彻底地完成审计组织、审计方法和审计制度的现代化(文硕,1996)[8]。

(三)中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是唯一的产权主体,生产、分配和消费等都取决于政府的计划性指令,产权交易基本被禁止和取缔。这一时期,国家审计发展也相对曲折缓慢,到1953年,审计机构全部被财政监察机构取代,国家审计从此中断。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着手推进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改革,产权主体日渐多元化,产权交易也日渐活跃,迫切需要审计监督手段来严肃财经法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国务院下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1983年9月,审计署正式成立,至此中断了30年的国家审计得以恢复。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一系列审计制度、法规,到1992年,初步建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国家审计制度体系。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的方式和过程不断复杂化。据此,国家审计进行了适应性改革。为了处理审计资源有限与审计需求的矛盾,审计署于1993年调整了其机构设置和职能,侧重审计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收支以及占国有资产较多的企业,其他审计权力下放给地方审计机构或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加强对环境资源投资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署于1998年改农业审计司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同时新设社会保障审计司。为了加快国家审计的法治化进程,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不仅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为监督财政收支、管理国有资产以及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中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规律

(一)变迁目标: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与经济安全

国家审计是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刘家义,2012)[9]。首先,国家审计通过其前馈机制感知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发现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具有预防功能;其次,国家审计通过其负反馈机制监督被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维护国家意志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再次,国家审计通过其正反馈机制可以揭示现有制度安排中与财产权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不适应的条款,推动制度变迁,从而确保各项制度安排属于“正当行为规则”、属于“良法”,促进生产性努力的增长,为经济安全、持续增长奠定制度基础。

政府与法律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创造、保护财产,并使财产成为一种政治力量。政治力量决定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维护政治力量。鉴于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审计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方式存在差异。奴隶社会时期,国有产权规模较小,国家审计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实现对财产权、债权和财产继承权的保护,遵循着“产权归属、产权流转和产权继承”的逻辑,构成了奴隶社会存在的社会基础。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促使国有产权规模不断扩大,统治者为实现中央集权,逐步强化对财产权、债权和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力度,国家审计制度也不断得到建立和完善,上计制度、御史监察制度、比部审计制度、科道制度顺应不同时期统治者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需要而产生,国家审计通过其制度安排,层层掌握与控制官吏的财计行为,极大地防范了官吏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史实表明,统治阶级巩固专政统治的意识越强烈,其贯彻实施国家审计制度的力度越大。到封建社会后期,国家审计已经与君主专制融为一体,成为统治者维护君权、确保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近代社会,国民政府试图借鉴西方国家审计的先进理念对国家审计制度进行改革,以维护和保障国民政府财产权益,但由于改良后的国家审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政治与组织制度的保障,并没有切实发挥监督职能。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生产中的交换环节被政府的计划性指令取代,产权交易受到极大限制,国家审计处于中断状态,主要通过财务大检查来发现经济中存在的问题,经济发展与经济安全面临严重挑战。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产权交易逐步频繁化、复杂化,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得到了广泛认同;同时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为守护公共资金的安全,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利,确保政府和官员有效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我国建立了现代意义的国家审计制度体系。综上可见,不论是最初监督官员的受托责任到后来维护经济集权、政治集权以及现阶段实现国家良治,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具体目标的演进是一个继承、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其根本目标一直都是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变迁路径:诱致性变迁为主与强制性变迁为辅

制度是人之发明、设计和创造出来的东西,亦是能为人的有意识的行动所改变的东西(North, 1990)[10]。国家审计制度正是随着社会发展为保护国家财产权益而建构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专制政治具有很强的独裁性和随意性,君王的权利是社会关系中的决定性力量,法律和其他制度安排只是其权利运行的手段。此时,国家审计呈现一种“自下而上”的审计结构,最终对统治者负责,而统治者的权利则游离于国家审计监督体系之外。作为体现君王意志的国家审计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具有科学性,国家审计是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审计结构,审计监督权对全社会负责,最终目的是保护国家财产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以两种审计结构为基础的国家审计制度,变迁路径有何规律?制度变迁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前者是指现行制度的变革或新制度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为了获取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后者则经由政府命令、法律引入而引起。诱致性制度变迁源于现有制度安排下某种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11]。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审计制度的选择集合、审计技术、审计制度服务的需求及其他制度安排发生改变时,现有的国家审计制度就会发生制度不均衡并引致新的获利机会,为获取获利机会,国家审计制度将会发生调整或变更,即发生诱致性变迁。但在某些时候,国家审计制度却不一定会朝着这种自发方向变迁。不论是“暴力潜能型”国家还是“契约型”国家,其基本功能都是通过设计一套产权界定和保护制度体系,维护经济秩序,并据此换取税收。若诱致性变迁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受限于制度变迁成本,社会中制度供给的数量将少于社会最优,制度市场将处于非均衡状态,使得某些获利机会处于“公共领域”,引发寻租等分配性努力行为,进而扰乱经济秩序、触犯统治阶级财产权益。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理性的统治者通过国家干预可以补救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在古代社会,当国家审计制度自发变迁触及到统治者的利益时,统治者会使用命令或法律等强制性手段重新安排国家审计制度;此外,如果一个社会中不同阶级意识形态的差别足够大,便极有可能引起战争或革命,我国在由奴隶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过程中,国家审计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革,属于强制性变迁。但是,国家审计制度在进行强制性变迁后所建构出来的“人造秩序”并非即刻就能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其他制度安排,而是需要遵循诱致性变迁的逻辑进行协调、调整或改进,以实现外生制度的内生化,提高适应性效率。因此,从整个国家审计制度变迁过程来看,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遵循着“诱致性变迁为主、强制性变迁为辅”的变迁路径。

(三)变迁特征:审计环境与历史继承性

在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审计环境影响国家审计的发展。审计环境是指对审计活动有影响的一切外部因素的总和,包括与审计产生、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在某一历史阶段,这几大审计环境要素综合发生作用的结果,或促进、或制约国家审计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在总体上显示出越来越得到强化的发展趋势,在重农抑商经济政策和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下,有利于建立统一、系统的制度体系,使得国家审计制度建设曾领先于世界,但也是由于这种封建统治的顽固性和中央集权背景下人治大于法治的固有弊端,使得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长期得不到发展,国家审计制度从封建社会后期开始逐渐落后于西方国家。国民政府期间尽管产生了近代民主意义上的国家审计制度,但由于民主政治的不彻底性,残存的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制约了国家审计的发展。改革开放后,为了实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管理,客观上要求建立新的国家审计制度体系,从而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总之,只有在政治、经济现代化的环境下,国家审计才能实现现代化,政治越民主、经济越发展,国家审计越重要。

审计环境对国家审计制度的安排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思想文化因素经由文化濡化的长期过程积淀下来的文化观念、历史传统,其作为社会制度的“精神性”,又是社会制度沿存、变迁中的“基因”(韦森,2003)[12],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具有很强的张力,使得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安排具有历史继承性:一方面,中国古代统治者把很大部分国家审计职能置于御史监察中,对近代国家审计隶属于监察院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财政监察机构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中央集权下的国家审计机构只是帝王行使财经监督权力的代理人,使得我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了“行政权至上”的观念,现代国家审计选择隶属于政府的机制设计就是这种观念的体现,但这种机制使得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受到限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审计监督的有效性。

(四)变迁方向:人权为本与公民主导

现代国家审计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随着民主意识与民主权力的不断提高,国家审计也将不断发展变化。阶级社会以来,统治阶级一直贯彻“产权为本”思想,主导社会经济发展。在进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后,“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得到普遍认同,产权价值运动强有力地支配着企业、地区、国家乃至全球的经济循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入现代民主社会以后,基于宪法规定的“天赋人权”得到党和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如何捆住政府的“攫取之手”,规范政府行为,切实保障人权,为良序市场经济的运行奠定坚实基础,是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以及良序市场经济秩序的创建需要国家审计制度从基础层面予以支撑。作为协调产权与人权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也必将由以“产权为本”转变为以“人权为本”。如自然资源环境审计、国家环保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大自然灾害救济物资审计等都体现了“人权为本”的理念。另外,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和民主权力的扩大,人们会更多地关注国家审计并参与其中,进而通过国家审计制度规制政府的权力及行为,实现从“政府主导”到“公民主导”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性变迁。

参考文献

[1] 郭道扬.会计史研究(第1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 项俊波.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J].审计研究,2001(5):7-9.

[3] 马曙光.博弈均衡与中国政府审计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4] 杨建荣.理解国家审计:一个社会文化维度的解读[J].审计研究,2013(1):9-13.

[5] 蔡春等.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理论分析与实现路径探讨[J].审计研究,2012(1):6-11.

[6] 吴联生.利益协调与审计制度安排[J].审计研究,2003(2):16-21.

[7] 郭道扬.会计史研究(第2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8] 文硕.世界审计史[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

[9] 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60-72.

[10] North, D.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11]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科斯等著,刘守英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12] 韦森.文化与制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volution of China’s National Auditing Institution: History & Logic Sketch

Caoyue Li Jing Wu Zhongxin

Business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Key words: National Auditing Institution; Changing Inevitability;Changing Process;Evolution Rules

作者:曹越 李晶 伍中信

西周国家审计论文 篇2:

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及实现路径研究

摘要:建设“责任政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同时还是发挥国家治理效应的必要条件。本文回顾了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历程及社会责任范围的演变,强调现阶段强化国家审计社会责任理念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在分析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实现路径

从古至今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在维护财经法纪、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拟从社会责任治理角度探讨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问题。

一、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历程及相关社会责任范围的演变

从我国国家审计社会责任履行的演变历程来看,我国的国家审计是从合规性审计逐渐向绩效型审计不断地演进。本文主要从利益相关角度来分析我国国家审计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相关利益者范围的演变过程。

(一)古代国家审计

西周时期,国家设立“宰夫”,其主要职责是考察百官的政绩,对奢侈浪费的给予处罚而节省开支的加以奖励;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审计主要是由丞相等兼任;秦汉时期,国家设立了御史大夫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同时还实行就地审计原则;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出现了专门的国家审计机构——比部;宋代时期,实行财审合一制度,使得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元明清三代审计机构隶属于检查系统御史台和检察院,此时期的御史台审计范围非常大而且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是前朝不能比拟的。总的来说,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相关利益者主要包括君主、官僚、民众,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国家审计的良好实施,税赋才会得到监督,为富国强兵、保护百姓权益奠定基础,从而巩固皇权及保证统治阶层的利益。

(二)近代国家审计

1912-1949年期间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政府通过对古代国家审计的弊端进行改进和借鉴西方先进的国家审计的基本理念后建立了我国近代国家审计体制。在国务院设立中央审计处,各省设立审计分处(审计处与审计分处的主要职权范围包括了政府机密费以外的国家一切财政收支,其主要任务是审核各级政府、机关、学校、军队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按期公告),并公布了《审计处暂行条例》等审计法规。近代国家审计的范围由古代主要审查官僚机构发展到事业单位,其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范围扩大了很多,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政治组织、事业组织、公众。

(三)现代国家审计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多年间,我国审计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了开展审计的必要性,国家审计署也于1983年成立。2010年审计署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体系逐渐走向了完善,在服务于中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加强政府廉政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有效使用等方面,国家审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我国国家审计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社会责任制度履行越来越完善,国家审计机关考虑到的相关利益者也越来越多,主要包括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政治组织、宗教组织、环保组织、公众、自然环境等。

从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国家审计社会责任从古代的集中于对皇权的维护,保证统治阶层的利益,到近代社会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再到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社会责任制度履行越来越完善,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演进,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在审计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强大,对经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强化国家审计社会责任理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 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能力存在不足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对于自身社会责任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具体的问题包括:(1)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监督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针对审计结果落实性;(2)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理论及与社会责任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二)产权结构的社会责任治理诉求

国家审计的被审单位产权性质具有独特性,多是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和经济发展走向等的重要决策机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我国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社会民众的代理人,承担着公众受托责任,因此国家审计强化社会责任非常重要。目前,我国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国家法律政策等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财务收支。从审计职责可以看出,国家审计的对象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性,因而只有对其加强监督才能有效保证其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三)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是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引领者

国家审计的历史渊源悠久,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均是在国家审计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形成的。国家审计一定程度指引着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只有国家审计严于律己加强社会责任审计,才能确保其他形式的审计更好地发挥作用。实证研究表明,国有企业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在内部控制治理和社会责任治理方面更加出色。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作为国家审计在企业内部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也带领着非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内部控制方面继续优化。

三、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分析

(一)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关系

针对国家审计的特殊性,要把握好国家审计的社会治理功能首先要了解国家治理需要解决哪些问题然后才能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切实的方案。刘家义(2011)指出,国家治理标准体现为:一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对外维护主权和对内维持政权稳定;二是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问责机制,遏制权力腐败;三是有效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四是促进科学发展、摆脱贫困和增进福利。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国家治理主要是要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家有效的运行。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系统中的监督控制系统,一方面在特定时期按照自身的规律不断演进,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治理目标、任务的转变而转变,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

前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强调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因为二者产生的动因都是公共受托责任。公共受托责任的发展经历了受托财务责任阶段、受托管理责任阶段、受托社会责任阶段。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在公共受托责任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国家审计职能是指审计能够完成任务,发挥作用的内在功能,是审计自身固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变化、审计对象的扩大、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加深和扩展的。传统国家审计的职能主要包括经济监督、经济鉴证、经济评价三方面,而美国审计机关成熟度模型中要求审计机关还要有高瞻远瞩的预测能力,对检查的经济事务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国家审计在社会责任治理功能方面本文通过相关利益者来表现,既强调审计固有的审计功能又强调社会责任的履行(图1):

1.国家审计对“责任政府”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需要维护民主法治,保障国家安全,推动我国政治落实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国家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构建“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需要被审单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在计划、审批、部署和后期监管经济业务时要切实做到合理合规。而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增强自身社会责任理念,做到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客观公正进行审计:首先,审计机关需要加强对领导人员权力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破坏民主与法治的行为给予公示;其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审计机关应该对审计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危害国家利益的事项进行有效预测;最后,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要密切关心民生、社会热点问题,为国家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图1 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

2.国家审计对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

社会公众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包括社会组织、民众等。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主要体现在通过审计单位自身的表率作用和监督作用来对其起到带头模范作用,同时对于涉及被审单位相关利益的社会组织,国家审计良好监督更能够起到发挥自身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对于一般社会公众,审计机关通过严厉监督被审单位,能够使得被审单位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加强对关乎民生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3.国家审计对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

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批机关的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经济业务进行经济鉴证并做出合理性评价,保证环境污染最小化。首先,保护环境从污染源头抓起,国家审计机关要对审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长远发展等进行评价;其次,国家审计机关要考虑被审单位的环境污染指数,严格审核环境污染项目,对于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重污染行业,审计机关不仅要加强环境污染监控的审查力度,还要发挥自身预测能力和专业知识,对环境污染的减少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针对环境保护者组织,审查机关要严格检查组织的经济业务流向,保证组织的良好成长,同时进行审计引导;最后,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国家审计单位需要发挥审计职能,考虑通过加大惩罚污染制造者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4.国家审计对经济活动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

经济活动审查是国家审计中最重要的一环,国家审计作为经济治理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有:首先,审计机关要严格审查经济活动项目立项审批、加强经济业务事中跟踪审查和严惩经济犯罪;其次,对于一般经济活动从事单位,审计机关需要督促被审单位完善自身经济受托责任,发挥自身的潜力为国家做出应有的经济贡献,通过审计公告形式对其业务事项做出引导;最后,审计机关需要对国家经济走向通过审计结果进行合理的预测,对于扰乱经济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保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5.国家审计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

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功能是既要维护国家审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又能保证审计事项的合理合规,保证国家治理的切实有效。在一项审计事项中可能存在损害一部分利益相关者而有利于另一部分相关者的情况,审计机关应该高瞻远瞩,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牺牲小我,成就大我,同时对利益损害方进行积极的补偿和扶持。

四、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实现路径

(一)强化国家审计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推进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和评价体系建设

国际范围内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标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劳工保护标准、环境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综合性标准以及评价与审计标准。我国关于社会责任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也很多,例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工业革命以来,越来越多的资源浪费、战争使得地球资源趋于枯竭,建设节能减排型、环境美好型社会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大力推崇,但是目前在审计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定方面远远落后于实务要求尤其是社会责任研究也只是从20世纪中叶才开始,这要求更多的理论和社会责任法律对实务进行指导,以为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功能充分发挥打下基础。而且,国家法律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也要尽快设计出规范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来指导国家审计,让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治理职能有标准可循,从而更好地获得社会责任治理信息。

(二)注重审计人员素质培养和审计过程监督,完善审计的方法和手段

首先,需要审计人员在不同审计业务中,能清楚地了解审计的本质和问题的症结,这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地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其次,国家审计机关还需要加强对审计过程的监督;最后,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财务数据网络化应用越来越广泛,审计人员需要创新审计手段和改进审计方法来应对各式各样的财务舞弊行为。

(三)完善审计公告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培养审计机关与相关利益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我国审计署从2003年开始实行审计公告制度,这对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的发挥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审计公告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但有利于让被审单位的违规行为得到改正、恶化社会环境的问题得到改善、扰乱经济社会的现象得到制止,更有利于不断地释放出强化社会责任的信息,培养相关利益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首先,完善审计公告的披露需要国家机关对审计公告的程序进行规范,对审计公告结果需要有一定的约束机制,不能只是简单地进行公告而没有后续对被审事项进行追踪和督促改正;其次,需要对审计事项进行分类,从而使审计结果更加明了;最后,需要增多披露次数和加大披露范围,披露次数的增多可以减少被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督促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披露范围的加大可以使审计体系更加完备,国家审计的社会责任范围更广。

(四)推进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关、国家之间互审功能的实现

首先,互审功能的实现可以规范审计业务程序,避免审计单位技术上的失误,从而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其次,对于被审单位来说互审功能可以有效改善其寻租、舞弊行为,促进其在经济活动中遵守社会法规和自身社会责任的培养,从而有利于我国国家审计社会责任治理功能的实现。

落实互审功能首先需要国家从法律法规层面确立互审的地位,使互审成为再审计的必要程序;其次,在互审过程中,对于再审计单位的选取一定要有随机性,从而有效地杜绝寻租行为;最后,国家审计机关对于互审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完善审计互审程序。

(五) 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培养审计预测能力

各级审计机关和主管单位要加强系统内违纪审查力度和惩罚力度,健全有效的办事体系。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对审计业务进行简单的经济鉴定远远不能满足审计业务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国家审计预测导向功能越来越受到审计机关的重视。国家审计预测导向功能要求审计机关不但要发挥好审计监督的基本职能还要能够有效地对经济事务进行预测,以及早地发现社会责任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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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兵 梁松

西周国家审计论文 篇3:

浅析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与实现途径

摘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则是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治理完善的重要工具,本文从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入手,根据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契约理论和公共管理等理论,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国家治理功能的依据,进一步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国家治理功能的途径。

关键词:国家治理;国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前审计长李金华说过:“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连接国家审计和治理之间的桥梁,正是当今审计必须关注的‘责任’。”审计关注的“责任”即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

一、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国家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的工作,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及专业性,即依法对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公共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判并出具书面报告的监督活动。

(一)国家治理导致国家审计产生

纵观审计历史,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两者关系正如著名会计大师杨时展教授名言:“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国家起源于氏族制度,此阶段国家治理目标为不受外氏族侵犯和国内各项秩序稳定,我国西周出现的“宰夫”,即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朝法,管理各级官员,从而保证有限的财政收入不被滥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比部作为专门的审计机构的成立标示着国家审计开始独立参与治理;封建社会国家治理的最高目标是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国家审计从西汉期间的君主“授计”、元朝户部对司账的审核等发展为清朝专设理钱粮核销之专门机构——会考府等,国家治理监督体系逐渐融合了监察与审计两个方面;纵观世界审计史,公元前443 年古罗马在文职官员体系中设立了监察官职位,其在体系中的地位仅仅低于独裁官,其职能主要包含监督政府财政和公共建设工程;雅典在两千多年前,官吏任满离职前就要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执行官员为审计官。雅典的这套审计监控体制助力奴隶制经济的发展繁荣。

近年来,政府职能逐渐向公共服务方向转变,国家审计也超出传统的财务审计范围,绩效审计普遍开展,尤其是关乎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范围延伸。随着中国的政治改革,国家审计立足于服务大局,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的重点开展工作,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工作目标,为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以上审计的发展历史表明,无论是初期为了政权的牢固,抑或如今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国家治理的需求推动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简言之,国家审计产生以来起就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治理完善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主要作用表现为防范、揭露和抵御三种方式,三者统一作用于审计实践中,对推动国家治理完善有重大意义。

一是防范作用,指国家审计以其权威性及独立、客观、全面的特点,对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危害隐患提前警示,增强国家治理的免疫系统;也可以通过实时监测整个经济社会运行情况是否安全,及时发现威胁因素,依法执行公告制度,产生威慑作用;通过综合分析研究,将掌握的大量审计信息和调查情况形成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经济安全的建设性意见与建议,防止萌芽问题转化为广泛问题、防止不好的想法付诸行动等。

二是揭示作用,指国家审计通过检查政策落实等情况,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根据《审计法》规定,监督是审计的首要职责,因此审计必须揭露和查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行为,并依法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必须揭示体制机制缺陷和管理漏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充分贯彻执行。

三是抵御作用,指国家审计通过促进健全体制机制,抵御和防范经济社会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助力提高国家治理绩效。经济社会运行的相关信息是国家审计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获取的一手信息,包括宏观信息和微观信息,因为其特有的独立性,相关信息具有真实权威性,而国家治理中制定宏观政策和评判策绩效的主要依据来源正是这类信息。因此国家审计不仅可以揭示问题,还分析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从而促进改革、健全法制和预防危害,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

综上所述,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关系密切,两者相伴相生、相辅相成: 国家审计产生于国家治理的需求,其制度体系取决于国家治理的模式,方向由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计,良好的国家治理必须借助于国家审计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国家治理功能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根据INTOSAI(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定义:公共受托责任是指交付委托给个人或部门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表明受托人已经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对象如资金等进行掌管。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在政府公共管理范畴的扩延和细分,是受人民委托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践行受托经济责任的行为,其公共责任的主体是政府及具体公共资产管理者,其范畴是公共资产领域,其内容包括事项责任和报告责任。由于国家审计机关高公信力的监督与评价,解决了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客观存在信息不对等的难题,让国家权力的所有者——社会公众实现了知情权和监督制权,顺利参与了国家治理。

(二)契约理论

根据契约理论,一方面,国家是人民与统治者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人民作为主权者委托政府为代理人,授予政府权力。政府作为执行机构,其治理过程就是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为了实现被代理人利益的最大化,必须监督政府公权力,包括国家财政权力。国家审计权就是人民赋予国家的权力之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对使用和管理公共资金的单位进行审计的一种国家监督权;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也是契约关系,领导干部履职就是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该契约关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自身也是契约行为,是审计人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供审计报告,其中审计人和政府部门是代理的契约关系,审计对象和审计委托人是产权的契约关系。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保障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契约有效执行,促进领导干部更好的履行经济责任,从而推动政府实现善治。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即以公共选择、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管理等为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部门采用企业成功的管理学和方案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简化政府公共职能。其核心特征是强化人民知情权和问责机制,加强采用企业成功的管理方式和经验,摒弃官僚制,重视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作用,改善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能力,给人民提供成本更低、质量更好的政务服务。经济责任审计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本质要求是一样的,都是致力于强化政府绩效和公共受托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创建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洁政府的主要途径。

二、国家治理导向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也是完善领导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在国家治理中的运行模式为“官吏监督——政令畅通——政通人和——国泰民安”,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功能:

第一,制约监督公共权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需要运用公共权力,而权力存在天生的强制性和不对称性,所以必须要有监督机制去监督公权力的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审计,具有预防腐败、纠偏权力避免滥用及揭露违法违纪行为作用,因此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是监督和制约权利的有效措施,也是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作用的必然要求。

第二,完善公众参与国家治理机制。宪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权力,使其专业、独立的对国有资产及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和主要决策人实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公告、审计信息等形式使得社会公众较好的参与审计过程,使得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授予者,可以监督自己的代理者有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责任,有助于公众在国家治理中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进了社会民主进程的加快。

第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指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主权处于不受外部情况威胁,民众正常生活、国家平稳发展。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党政、国有企事业领导等恰恰是国家经济安全政策方针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因此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宏观评价相关政策的有效性,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手段,评价政策制定的有效性、监督政策执行到位,从而使国家经济得以安全保障。

三、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国家治理功能的途径

如前所述,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把握好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功能的实现途径,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围绕国家治理目标,深化审计内容。随着经济新常态的提出,我国国家治理目标从“经济的高增长”,转换为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统筹发展”,在此背景下,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和对象也在发生变化,因此,审计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围绕审计对象的新职责,不停拓宽和深入审计内容。当前,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社会公平、官员反腐等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经济责任审计更应该关注以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用而导致的责任履行状况,如领导干部如何贯彻执行国家的重大经济政策,关注重大经济决策的效益好坏,揭示重大决策错误、损失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等事项,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引入绩效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国家治理机制上要求体现民主、服务和效率型政府的理念,而绩效审计是对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两者联系密切,因此引入绩效审计,有助于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审计内容,如评判重大决策的效果、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等,从而督促审计对象提高管理水平,助推其所在单位或地区的良性发展。

第三,重视审计整改,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和工作成效的最终表现是结果运用。结果运用要建立健全公告制度,提升政府工作公开和透明;要设立各相关部门整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巩固监督成果,提升工作成效;要加强责任追究制度,针对整改执行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应提出明确要求,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审计结果要运用到干部管理工作中,如干部的提拔、奖惩等都须与审计结果挂钩;要结合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立,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从而有效施展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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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市审计局)

作者: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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