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

2022-04-17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主要依存的对象,电子商务就是这一时期所衍生出来的产物。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市场、交易模式和活动特征都因行业领域的不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为信用机制的构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 篇1:

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合作机制构建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学徒制度得到广泛的应用,这也是学校和企业之间默契合作的必然产物。学校必须和企业进行良好的合作,才能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现代学徒制度下,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对于校企合作存在的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必须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制订有效的政策,完善法律规范,从不同方面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学校和企业之间良好合作机制的构建策略。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存在问题;解决策略;构建机制

当前,职业教育改革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现代学徒制度的应用。学校和企业必须以现代学徒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基础,从不同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才能实现学校和企业双方共赢的目的。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学校和企业之间进行合作,有利于提高我国职业教育的水平,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一、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校企合作的主要问题

1. 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学校和企业合作机制的构建存在一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2. 缺乏激励政策的支持

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深入合作涉及责任以及成本问题。目前,双方合作缺乏激励政策的支持,这就导致相关的企业没有更高的积极性。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企业招聘员工是比较容易的,所涉及的成本比较低。我国每年的毕业生数量非常大,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除此之外,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企业对于专业性人才的培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促使企业投入更多的成本。另外,现代学徒制培养人才的时间是很长的,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

3. 校企之间的合作不够规范

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缺乏比较规范的机制进行约束。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职业学校培养的人才越来越复杂,这对于企业来讲有着较高的培养难度。在具体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学校和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学校处于弱势地位,相关的内容没有得到彻底落实,给校企之间的合作造成阻碍。

二、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校企合作机制的构建策略分析

在高等职业教育过程中,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合理的合作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建立合理的合作机制能够保证现代学徒制模式的顺利实施。学校和企业之间构建合作机制包括不同的层面,从宏观方面看,国家和相关部门主导,制定有效的法律,有利于保证校企之间的合作有法可依。从微观方面看,高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模式以及有效的合作方式。

1. 微观视野下,构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

(1)必须构建对应的约束机制

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在培养技术型且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所涉及的人具有自身的權利和义务。其中不仅包括国家和相关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规范,而且包括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必须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细致的划分和明确,从而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制度。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对于人才的培养校企之间需要签订协议。除此之外,也要对学校、企业双方培养人才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相关规定进行约定,包括学徒和企业之间的协议,协议要约定学生的相关权利和责任。无论是哪一种合作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必须要明确,且保证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合作协议签订之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形成一定的法律上的约束,对于学徒制度模式下的相关人员的权益也有一定的保证作用。

(2)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讲,必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教学组织模式

构建这种高效的教学模式有利于适用不同专业的不同特点,根据这些专业所对应的合作企业的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对于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来讲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现代学徒制度下,对于技术型人才的培养,相关企业也应该按照一定的要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根据学徒所学专业的一些特性,构建比较合理的教学模式。

例如,对于一些学徒所学的工科专业,如果具有一定的条件,可以对学徒实行工学交替的教学模式。学生在高等职业学校学习一段时间的专业性知识以后到企业进行实践,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在专业师傅指导之下进行操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学徒的实践能力。之后,学生回到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逐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在一些管理专业的学习当中,企业对于技能型学徒的培养应该循序渐进。通过对不同专业特点的分析,采用不同的教学组织模式,这对于现代学徒制度下学校和企业之间合作机制的构建有重要的意义。

(3)构建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成长的合作机制

现代学徒制度模式必须以双方共赢为目的,从而保证在合作的过程中有着比较坚实的基础以及合作的动力。校企之间通过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合作机制,促使企业以及学校和学徒都能从合作中获益。

对于企业来讲,通过与学校之间的积极合作,能够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在相关技术的支持之下,能够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对于高等职业学校来讲,通过校企之间的合作,有利于提高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学校的就业效率,从而从整体上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自身的办学水平。

对于学徒来讲,通过校企合作,他们能够获得一定的工作岗位,并且具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为了保证学校、企业以及学徒三方共赢,学校必须提高办学水平,注重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技能人才的社会服务能力,进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帮助企业解决一些技术问题,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必须为学徒提供恰当的岗位和待遇,保证他们的一些基本权利。学徒在学习期间则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并且养成职业精神,严格要求自己。

2. 宏观视野之下,构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

(1)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

校企合作的达成,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资金的筹措必须通过政府、学校和企业三方来完成。对于校企合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完善,从而有效地保证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并使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2)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

在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必须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促成学校和企业之间更加积极的合作,从而培养大量的优秀人才。国家和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校企合作出台更多的有利政策;通过不同的方式为企业和学校提供补贴。

(3)构建校企合作的规范机制

政府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制度,对校企双方进行资质上的认定。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校企合作应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从而保证学校和企业有着更加科学合理的合作形式和合作内容。

除此之外,对于学徒水平建立统一的标准并且对其进行认证,从而指导学校和企业对于技术型人才的培養。指导学校建立合理的招生制度,从而保证企业和学校在合作的过程当中更有动力。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现代学徒制度模式下,高等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的合作必须构建更加合理的机制,有效地解决合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从而保证校企合作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张法坤,梁幸平.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合作机制构建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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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传伟,董先,姜义.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之育人机制研究与实践[J].职教论坛,2015(9).

[5]徐超.高职电子商务专业现代学徒制教育模式及校企合作模式的探索与研究[J].电子商务,2015(7).

[6]肖宏飞,周苏亭,孙怡.基于现代学徒制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研究——以“博西华班”校企合作实践为例[J].柳州师专学报,2017(1).

[7]钟芝兰.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下校企合作管理的机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7).

[8]顾东岳,吴明圣,等.基于现代学徒制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探索[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

[9]蒋慧,吴双,平怀荣.基于现代学徒制模式的校企合作机制探索[J].科技经济导刊,2016(31).

[10]张智辉,韩志孝.基于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22).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高职教育中‘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基于藕塘职教园区的调查研究”(编号:D / 2015 / 03 / 039)。

作者:秦潇璇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 篇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主要依存的对象,电子商务就是这一时期所衍生出来的产物。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市场、交易模式和活动特征都因行业领域的不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为信用机制的构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主要分析了构建信用机制发展的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政府控制以及信用中介的发展,以期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具稳定性。

一、构建信用机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

信用要想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活动中发挥作用,必须获得有效的传递条件。然而,这一信用问题在以往的交易活动中没有发挥作用,是因为信用信息的储存、传递存在着局限性。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易平台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信用信息的利用率。但这一环境并不是交易双方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的,这就使得双方信用信息的传递缺乏有效性。信用机制的构建能够使交易的过程和结果处于舆论的监督下,进而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

此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区别于传统交易环境的信息传递慢、范围小的特点,使得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广,信息传递的速度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双方交易的规范性。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的交易是在舆论的监督下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行为。这对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活动的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信用机制的构建内容

(一)信息技术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对交易的双方资格进行认证、对订单进行处理以及对各个交易环节进行准确设置等需要信息技术来提供技术支持。所以,要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用机制必须从发展信息技术入手,换句话说,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内容。强化信息技术可以为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提供高水平、高准确性以及高信用度的服务。因而,只有为进行电子交易的场所提供强大的信息技术,才能够有效地建立起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安全性以及信息真实性。由此可以看出,发展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构建信用机制以及机制可操作性强的关键元素。在此过程中,信息技术提供的监督服务,可以有效地避免电子交易的目标差别化以及交易行为的服务差别化。同时,这也是通过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可信度的重要构建内容。

(二)政府控制

政府在电子商务构建信用机制的过程中,发挥着决定行业走向的作用。政府对电子交易活动的控制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这使得交易的双方必须遵循政府所规定的交易制度进行交易。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构建环境更具规范性,为日后信用机制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然而,从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制度上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仍不成熟,其发挥的作用并没有达到制定的目标。所以,政府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关键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这样一来,信用机制的构建进程才能够得以有效地进行。具体的制定方式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构建的经验,如通过组织信用教育机构或者建立信用教育网络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的信用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宣传信用机制制定理念,培养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用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机取巧事情的发生。

(三)信用中介的发展

信用中介的发展有利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构建信用机制的文化形成。然而,当前我国电子交易的信用中介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这是由于政府以及电子商务市场对其认识度不够导致的。针对这种情况,信用中介要想发挥更加深远的作用,必须依靠政府以及电子商务市场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信用中介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主要负责的是担保风险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信用中介在建立的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应有的责任结构,这一构建的内容只有通过政府的支持和行业协会的力挺才能实现。而政府在这一构建过程中,最主要的支持内容就是及时统计和总结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行为及交易双方信用信息使用情况,并在此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交易行业和交易区域的划分制度。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上述内容能为日趋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提供一些保障。这些保障既是交易平台上的,又是交易法律法规上的,而且还是行业文化上的。由于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主要场所是计算机网络,这就使得对交易环境难以建立信任感。本文对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构建信用机制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分析了信用机制的构建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应用方法,以期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一个具有真实性、准确性的交易环境。

作者:古春杰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 篇3:

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些构想

原有的法律法规已远不能适应和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怎么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原有法律法规,加快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保障并引导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呢?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更多来自于法律保障措施的滞后。阻碍我国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缺乏法律保障。

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足。

第三,无纸化交易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使税收征管无纸面账务可查,消费者和商户在网上的隐匿性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而且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的区别变得模糊,并涉及到跨国交易的地域税收管辖权问题。

第四,网络虚拟财产难以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尚无明确定义。

第五,电子商务难以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在网上将他人的商标、标识、厂商名称,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链接标识或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在网上发布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匿名网络诽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犯其商业秘密,以及借助技术标准、软件产品等形成的行业垄断等行为,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制约。

第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挑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受到损失时因无法追查商家真实身份,或因跨地域涉及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消费者诉讼成本过高等而放弃救济,迫切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补充。

第七,隐私权不易保护。

同时,电子商务还涉及到网上虚拟市场的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规范、跨国交易的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产品质量监督、网络广告发布等系列问题,都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对比

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分别制定和调整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等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国际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与跨州电子签章法》、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意大利《数字签名法》等,对电子商务涉及的各领域、环节、对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现阶段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有《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同时,我国在法律调整中增加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内容,如《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签名的法律效力,新《刑法》中首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中明确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出台了若干涉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司法解释。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区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地方立法起草工作。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秩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法》,保障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构想

电子商务在交易中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传统书面形式,涉及到以数据信息代替书面内容、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身份鉴别等概念。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将书面交易、手写认证、身份鉴别等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形成新的法律领域。

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是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一是坚持中立性原则,包括保障技术中立,对传统的口令算法、加密技术、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不能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保障媒介中立,在电子商务涉及的载体和工具中,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无线网传输网、广播电视网、增值网络等,在法律上应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避免形成新的行业垄断;保障实施中立,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符合WTO规则,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实施同等保护,反映公平理念。二是自治原则,即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保障网上商务活动的自由。三是安全原则,即结合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在法律上建立安全规范保障。

立法应关注六个关键问题

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首要问题。必须结合当前实际运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固定下來。立法框架应包括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规范、基本制度的规范、运行标准的规范、安全保障体系规范等。

任何人只要具备网上交易的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够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可作为买受人或卖售人参与网上交易活动。需要进一步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网上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和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应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和准入。必须通过法律确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允许企业和个人在网上建立各种虚拟市场,并对卖售人设置准入门槛。

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必要根据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准则,对《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明确,进一步明确规定网上交易合同成立的时间。特别是在网上电子缔约过程中,需要明确交易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代理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的条款等系列问题。

第三,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规范。在法律上需要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调整和充实相关内容。同时在《物权法》和相关法律中也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和概念加以确认。

第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数字化作品的网上传播,作品的技术性加密手段、权利管理、数据保护等环节,需要明确具体规则,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范。

第五,税收征管。对电子商务设置网上纳税的标准及其实现手段,明确网上纳税的依据、纳税义务人、税款的缴纳、网上纳税的规程、法律效力、监督及处罚原则等。

第六,争议与纠纷的解决。首先要确认电子商务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方法,包括电子证据的采信、保全及电子公证的介入;其次要明确对网上签约电子合同履行地、付款地、电子票据出票地、电子提单签发地的判定,司法管辖权等;再次,对由于网络故障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责任追究,以及法律救济的形式、内容、实现等,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作者:谭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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