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论文

2022-04-12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证券法的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但对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第205条,规定得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因此,应该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确保我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证券法的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论文 篇1: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分析

本文从实证的角度讨论了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的问题,从产业组织内部的比较,从集中度、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资源配置等方面讨论了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的现状和提高途径。

—— 编 者

我国证券业萌芽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形成了产业的基本框架,目前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截止到1999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03家,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1家,证券营业部2412家,实现营业收入 241.7亿元,利润78.49亿元,年末资产总额为3081.2亿元,股东权益为485.71亿元,1999年证券市场股票交易额为31319.6亿元,债券交易额为5393.59亿元,股票承销额为896.83亿元,企业债券承销为420亿元。考虑到我国证券兼营机构的业务量,预计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收入规模约为400亿元。

一、市场集中度和位次更替

市场集中度是量化市场结构的重要指标,集中度的变化反映了市场的竞争状态变化。适当的市场集中度,是提高产业组织市场效率的条件。

(一)代理交易业务集中度

计算集中度变化如表1。

从表 1可以得出:

1.股票基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市场集中度呈稳步上升趋势。前5家合计的市场份额,在1993-1999年期间,提高了2.8个百分点,前10家提高了7个百分点。集中度提高显然是由于公司合并(申根与万国合并、国泰与君安合并)、公司重组新设(如光大、联合的成立)等因素。2000年组建的银河证券,由于拥有信达、东方、华融、长城等四大信托投资公司的174家证券营业部,提高了2000年的集中度水平。

2.目前尚没有形成具有明显优势的领先公司。十大公司名单变化很大,位次升跌剧烈,但也没有出现具有强劲、持续增长势头的挑战者,没有一家公司连续两年位居榜首。

3.市场集中度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空间。日本四大证券的证券代理买卖的市场份额,在60年代为50%左右,70年代维持在40%-50% 之间;美国三大投资银行(美林、摩根、雷曼)占委托买卖手续费收入总额的35%左右(见表2、表3);而我国前十家的市场份额1999年还不到34%。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也是市场深化、业务差别化深入的结果。

(二)股票承销业务

比起代理交易业务,股票承销业务集中度则要高的多。这是由于股票承销业务的进入壁垒较高、启动时间较长、所需资金量大、知识含量高、业务风险大等原因造成的(见表4)。

根据表4,可以得如下判断:

1.我国股票承销业务的集中度呈小幅下降趋势,1999年有所回升。1998年的前5家、前10家、前20家的份额,比1995年下降了18.95、13.71、 15.52个百分点,1999年前周家的份额回升了 3.83个百分点。这是由于新的竞争者的加入,加剧了竞争程度,分散了市场份额。随着依据《证券法》的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信托业的分业重组及监管部门的引导,集中度将呈上升趋势,1999年集中度的回升已经预示了这一点。

2.目前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优势的承销商群体,尤其是1996年以来的20大公司的名单相对稳定、在1995-1999年20大公司排名中,有39家列入,其中,5次列入的公司有5家(华夏、南方、广发、国通或招银、深圳国投或国信),4次列入的公司有7家(海通、国泰、君安、中信、光大、大鹏、兴业、),3次列入的公司有5家;2次列入的公司有7家;1次列入的公司有18家。

(三)财务集中度

1999年度,十大证券公司的资产等财务指标的集中度见表5。

在总资产等4项指标排名中,有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海通证券、南方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等7家公司均列入前10位,表明综合实力有一定优势的证券公司群体初步形成。

(四)基本结论

1.我国证券公司的集中度,将呈逐步提高的趋势,这将有利于形成有序、高效率的产业组织,提高我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几家大公司的竞争力上。高盛、摩根、美林三大证券公司的集中度远高于我国,这三大公司是美国证券市场领头羊。

2.目前我国尚没有形成相对有优势、处于领先地位的证券公司群体,位次更迭频繁,表明市场结构和竞争优势处于剧烈变动过程中,龙头证券公司群体的形成还需几年时间。

3.产业集中度的提高,是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

美国证券公司的位次变动也很大,美林、摩根、高盛这三大公司50年来位次更迭变化就很大。

4.产业集中度提高的过程,是资源整合、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申银证券与万国证券的合并、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的合并、信托业分业剥离证券业资产或重组分立证券公司等,直接引起了我国证券公司集中度变化和位次的更迭。

以美林、摩根等为代表的美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史也是重组、收购、合并的历史。美国证券公司排名的变化,大都来自合并或收购。不断的、大规模的合并、重组,改变了资源配置,优化了结构。

5.资本积累和积聚,是推动集中度提高的强有力手段。1999年,我国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实现了迅速的资本扩张,股东权益增长了58.89%;2000年,由于海通证券、南方证券等一批公司的增资扩股、银河证券的组建、证券公司陆续上市等因素影响下,资本积累和积聚速度加快,将有力地提高集中度。

目前美国证券业的集中度,也是在资本迅速扩张下形成的。在资本扩张中,上市是最有效的途径。美林于 1976年上市、摩根于1993年上市、高盛于1999年上市,美国目前有28家大的证券公司都上市,有效地利用了上市公司的地位,积聚资本,建立激励和约束平衡的机制,实现了迅速扩张。

二、规模经济效益分析

(一)证券公司规模经济效益的基本分析

从理论上和国外证券业的发展来看,证券业是较为典型的规模经济产业。

产生规模经济效益的基本条件是:

(1)市场需求有拓展的空间;

(2)产品或服务有创新的可能;

(3)固定成本摊销比例随着产出的增加在降低。

发达国家上百年的经验和我国近10年的历史都证明,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直接金融的发展和储蓄资金转为投资资金是必然的趋势,因此,证券业务的市场需求具有广阔的扩展空间,证券业务的服务形态具有同质性,规模越大对市场的影响力则越大,容易被市场接受,证券业务具有很强的伸展性和渗透性,创新无限,规模越大越能复合出新产品或服务方式。

(二)实证分析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1999年度84家证券公司的统计排名, 按以下方法调整后得出表7。

根据表7,我们认为:

1.净资产规模对润率的影响并不明显。

30家公司合计平均的加权净资产税前利润率(以下简称利润率)为 22.0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1.79个百分点,表现出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

以分组分析结果推测,证券公司的规模效益的净资产临界区为15亿元以上和10亿元以下,10-15亿元为规模不经济。

2.A股基金交易规模对利润率的影响比较明显

以分组分析结果推测,证券公司的规模效益的交易额临界区为600亿元以上,600亿元以下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规模。

3.股票承销额规模对利润率的影响为轻度正相关

在利润额前30家公司中,有6家没有股票承销业绩。

大体而言,证券公司的股票承销额规模对效益呈轻度正相关。

(三)基本结论

1.我国证券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效益不明显。其原因是证券公司发挥资本营运效率的努力受制于外部因素的方面较多,如市场缺乏适当的投资工具、融资渠道不通畅、金融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开设营业部或调整地区结构受限制等。

2.A股基金交易规模和股票承销额规模对利润率的不同影响,来自于手续费收入构成,即在证券公司手续费构成中,代理交易手续费比重占 92%(主要是A股基金交易手续费),对利润影响很大;股票承销手续费比重仅占8%,相关影响较小。

3.我国证券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更多地表现在建立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获得特许业务许可、较高的抗风险能力(尽管如万国、君安等案例表明大公司并不必然具备更强的抗风险能力)、更好的市场信用、更强的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

4.各种研究都支持这样的观点,即我国证券公司的规模,远没有达到与国民经济规模相称的水平。根据这种判断,对我国证券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并不显著现状的理解,可以有两点:一是我国证券公司的规模尚没有达到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水平,规模经济效益的临界点在于更高的水平 上;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环境、金融市场及国民经济的状态,还没有形成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条件,这正是我们需要加以完善的课题,即创造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

三、范围经济效益分析

(一)范围经济效益的基本分析

范围经济效益,通常是与规模经济效益一起来讨论,根据不同的问题,有时互为前提、互为因果,有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在证券业务领域里,金融产品的创新、交易方式的改变、投资偏好的变化、服务方式的调整,都可能产生范围经济效益,其效益的基本来源是:

(1)市场内部化,形成效率优于外部市场的企业内部组织,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2)各种业务复合出创新业务;

(3)形成多元化的收入结构;减缓收入的波动性;

(4)进入新的领域。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和环境,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同性很强。

(二)中国、美国的比较分析

1. 中美证券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比较

中国与美国的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相比,美国是中国的52倍,这是两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规模决定的。

从营业收入的构成来看:

(1)委托买卖手续费收入比重,我国全国平均为48.76%,五大公司为41.64%,美国为15.98%,中国远高于美国,表明中国的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更依赖于传统业务。

(2)交易收入比重,我国主要是股票自营收入,五大公司为32.18%,估计全国为30%左右;美国则主要 是债券自营收入和做市商收入,占 19.86%,我国证券公司的比重远高于美国,表明中国的证券公司对风险较大的自营依赖程度高。

(3)证券承销手续费收入,中国的比重远低于美国,我国五大证券公司为4.06%,估计全国为 3%左右;美国为 8.74%。

(4)最大的差异在于中国还没有、而美国占很大比重的收入来源上。美国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中一半以上来自投资信托(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其他证券关联(M&A手续费等)等业务。中国的证券公司实际上也有与此相关或类似的收入,统计上没有细分记入,但不影响基本判断,即中国证券公司在这些业务中收入比重远远低于美国的水平。

(三)长期投资对利润的影响

证券公司的长期投资收益,是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见表9),而且与证券业务有较密切的关系,是实现范围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1999年我国证券公司的长期投资为117.08亿元,占股东权益的比例为24.09%。随着风险投资、二板交易系统的启动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深化,证券公司的长期投资将占更重要的地位。

在证券公司的长期投资中,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占较大的比重(当然,股份投资并不都构成为长期投资)。根据我国上市公司2000年中报,有38家证券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前10位股东,合计持有31.82亿股,合计股份的净资产为82.39亿元,以2000年8月15日收盘价计算的市值為271.71亿元。以市值计算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规模前15家证券公司见下表10。

证券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股份来源按股份可流通性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二级市场买入和承销时包销购入,系自营买卖,股份具有可流通性,损益取决于价格变化,另一类是在股份公司成立时的法人股、配股时发起人股、法人股的包销、转配股、战略性投资等,系长期投资,这一部分目前不具有流通性,但一旦上市流通就具有很高的升值潜力。

(四)基本结论

1.我国的证券公司目前的范围经济效益不明显。其主要原因,一是外部环境条件不具备,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具如期货、指数交易、信用交易等很不完备,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严格的分业政策,无法进行复合创新,而创新是形成范围经济效益的重要来源;二是自身综合实力没有达到,规 模经济是范围经济的前提和条件,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规模和实力远没有达到支撑和推动具有全局意义的金融创新的水平。

2.我国证券公司范围经济效益的潜在空间,在于推动国民经济证券化,如开发综合证券账户(集投资、储蓄、理财、信用卡功能于一身)、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理财咨询等业务。

3.我国证券公司的范围经济效益的追求,有很大的潜力空间。在目前的分业体制下,如果鼓励开设、迁址证券营业部的市场自主行为,能够实现地区范围、业务结构间的积极平衡;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公司间的合作已经开始,有必要发展成战略联盟关系,联接业务流程、共享客户、网络技术和规则,为开拓业务范围、延伸服务、交叉销售、创新等方面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4.我国证券公司较高比例的长期投资,基本上并不是追求范围经济效益的结果,是市场信用松弛、被迫和政策预期落空的被动结果,也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发起人股份上市流通、二板交易系统启动等条件下,长期投资的范围经济效益才有可能实现。

四、资源配置分析

(一)资源配置状况

证券公司的资源配置结构和效率,对竞争力的影响很大。

下面是5家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表11)、收入成本结构(表12),分析资源配置对利润的影响。

通过对5家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判断:

1.现金和银行存款,反映清偿能力。

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中,现金和银行存款占很大比重,5家公司平均为52.54%,相比之下,如美国证券公司资产中现金和分割现金(Segregated Cash)比率仅为1%左右。

但是,如此高比重的资产以现金及银行存款状态配置,并不说明我国证券公司资产配置是低效率的(有些观点这么认为)。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将客户保证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这部分资产只能(《证券法》规定)和理应(谨慎保全客户资产的原则)以现金和存款形态存在。

资产栏的“现金及银行存款”加上“清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应大于负债栏的“应付代理证券款项”,这样才能满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清偿要求,二者相对照,可以反映对客户保证金的保全托管状态。我国证券公司整体上清偿能力没有达到安全、充分的程度,总体缺口为20.94亿元。

2.自营证券净额,与证券公司自营收入的规模和比重相关。

自营证券净额占股东权益的比例,五家公司平均为 97.64%(占资产总计的13.43%)。与此相关联的自营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重,5家公司平均为 104.82%。

该比例反映了一家公司对中介型或投资型侧重的资源配置和风险偏好。考虑到自营证券的风险和有关规定①,在没有其他长期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过高的自营比例可能会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3.长期投资,可以获取投资收益,但影响资产流动性。

长期投资占股东权益的比例,5 家公司平均为35.94%(占资产总计 的 4.95%),与此相关联的投资收益 占利润总额的比重,5家公司平均为14.38%。

通过长期投资获得投资收益,有利于证券公司利润的多元化,减缓市场波动的冲击。但是,较高比例的长期投资,直接影响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变现性弱的情况下负面影响很大。资料表明,长期投资的收益率远低于证券公司净资产的平均收益率。

4.对固定资产的过高配置,是部分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净额+在建工程)占股东权益的比例,5家公司平均为37.96%(占资产总计的5.22%)。

固定资产投资对未来的利润、减少营业费用、技术更新有积极的作用,但固化了营运资产。目前部分证券公司的过高比例,是历史上形成的,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降低。

5.应收款项比例的过高,是影响资产质量的重要因素。

应收款项净额占流动资产比例,5家公司平均为 18.15%。

我国部分证券公司的应收款比例,大大超出了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预计有相当部分已经逾期,严重制约公司的发展。

6.长期资金使用和来源的比例,反映资产负债的结构匹配,影响安全性和流动性,消耗应得到的利润。

长期资金使用(长期资产+无形、递延资产)占长期资金来源(长期负债+股东权益)的比例,5家公司平均为75.58%。如果将实际上已经成为长期资金使用的逾期应收款计入,部分公司的问题将更加严重。

这个比例的高低,影响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利润的影响,则在净利息收入中有部分体现。利息支出占利息收入的比例,5家公司平均为 106.04%。在我国目前的利率体系中,证券公司具有先天的优势,即坐享支付客户保证金利率与获得同业存款利率的利差,但在长期资金使用影响了公司正常营运需求的情况下,必然造成短期变长期,利息支出上升。

7.营业收入利润率和营业支出利润率,反映营业资源的配置效率。

营业收入中营业利润的比例,五家公司平均为28.13%,营业利润占营业支出比例,5家公司平均为36.87%。

这两个指标,比较综合地反映营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固定资产摊销、费用支出、利息支出、营业部数量、员工数量和人工成本等。不同公司的不同比例,表現了不同的资源配置状态和经营取向。

8.营业部数量,对资产负债和损益关联很强。

营业部数量,5家公司合计为373家,最多为118家,最少为31家。

营业部数量和布局,既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形态,又制约和影响资源配置方向和效率。营业部数量的顺序,是资产质量、营业收入(表12中,国泰君安为1999年7-12月营业收入)的顺序,对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方面的影响很大。尽管各公司营业部效率相当幅度的差异(40%以上),但数量因素更为重要。

(二)基本结论

1.业务范围和资源配置的雷同,是证券公司提高竞争力的一大忌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源配置状况差异很大,其主要原因是结构调整有问题,其战略追求大都是做大做强、全方位经营。以美国如此大的市场规模下,也只能容纳极少数的全方位大证券公司,在90年代中期以前,全方位证券公司仅有美林一家,至今也只有美林、摩根两家,其他公司的资源配置都在强化自己的优势和特色业务上,并不追求大而全。国内外案例表明,全方位证券公司的进入壁垒很高,需要经过很长时间,不切实际的战略追求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和高风险。

2.我国证券公司当前的课题是做细做精,形成有特色的优势业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条件,可以在收入型与利润型、规模型与效率型、专业型与地区型、客户型与业务型、波动型与稳定型、手续费收入为主与资金运用收入为主等类型中侧重和强化。美国的证券公司非常强调特色化经营,其方式包括在特定业务上集中投入资源,如Alex Brown尽管是小证券公司,却名列新股承销的前10家;形成地区竞争优势,如 Morgan Keegan的业务集中在大公司没有覆盖的东南部地区客户;特定客户的特色服务,如AMA Investment专注于医院员工的证券服务;挖掘信息技术的价值,如 Charles Schwab致力于网上交易;功能专业化,如 First Montauk以证券公司后台事务处理为主要业务;发挥成本优势,如A.G. Edwards的营业支出/净收入比例仅为此18.4%,远低于美国证券业平均的40.2%,每家营业部的办公室年租 14万美元,是美林 85万美元的1/6②。这样,各公司都形成了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3.提高资本杠杆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是开拓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我国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极其有限,对客户保证金的使用视为非法挪用,资金用途非常狭窄,能够发挥负债杠杆效用的信用交易、过桥贷款、杠杆贷款等业务无从开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保证金不是证券公司可以使用的资金来源,在资源配置中只能剔除,因此我国证券公司资本杠杆比率(剔除客户保证金的资产/股东权益)仅约为3倍,远低于美国资产/股东权益约30倍的水平,资源配置回旋余地窄,限制了效率的提高。

4.资产与负债的结构、期限的匹配关系,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我国证券公司的长期资金使用/长期资金来源比例为 69.49%。该比例的较高水平,加上流动资金使用和来源的局限,导致财务结构缺乏弹性。美国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中大部分是应付款和回购,合计占负债总额的62%资金使用也大部分是应收款和回购,合计占资产总额的74%;长期资金使用占长期资金来源的比例仅为38%,显示良好的匹配关系和较高的弹性。

五、加入WTO以后的挑战和对策建议

下面,以美国证券公司作为未来的竞争对手,讨论加入WTO以后的冲击和对策。

(一)从资产负债结构看美国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

目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持有经纪牌照的大小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共有7000多个,其中主要的机构是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300家左右的会员公司;这些公司的收入、资本、资产和其他财务指标衡量,占整个行业的60%-85%,颇具代表性。本报告中所提到的证券公司数据均指这些公司的数据。

简单比较中、美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其特点为:

1.1999年美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负债/资产×100%)96.43%,资本杠杆作用很强,资本杠杆的倍数高达30倍(资产总额/股东权益)。

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84.24%( 1999年),如果剔除客户保证金则仅为 65.33%左右,资本杠杆倍数仅为3左右。

2.美国证券公司的流动资产/资产总额比率为96.24%;显示出很强的流动性。

我国证券公司的该比率大致分 别为87.81%如剔除客户保证金则为 73.19%,流动性明显不足。

3.美国证券公司1999年持有的证券、商品等资产为4270亿美元,为股东权益的6倍,但价格变动较大的股票、认股权证、套利等资产为157美亿元,仅占 3.7%,占股东权益的22 %。

我国规定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的资金不能超过净资产的80%,目前实际持有的证券资产主要是股票。全国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净额为328.52亿元,占股东权益的比重为67.64%。

4.美国证券公司的流动资金资金来源多样化,主要是回购和应付款。1999年回购协议融资8177亿美元、应付经纪、自营及清算机构的款项3565亿美元,合计占负债总额的62%。

我国证券公司的流动资金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客户保证金,目前部分公司可以进入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进行股票抵押贷款。

5.长期资金使用占长期资金来源比例为较低。长期资金使用包括不预流通证券、其他不预流通投资、交易所会员费、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机 构投资、物业、家具及设备,合计为 265.22亿美元,占股东权益706.19亿美元的37.56%。

我国证券公司的长期资金使用(包括长期投资净额、固定资产净额、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其他长期资产)合计为375.62亿元,长期资金来源(包括长期负债、股东权益)合计为540.54亿元,长期资金使用/长期资金来源比例为69.49%③。

(二)收入成本比较与加入WTO以后的冲击

1999年美国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833.67亿美元,是1976年的26倍;利润为121.03美亿元,是1976年的17倍。

从收入成本结构及其变动来看,中国加入WTO以后,美国证券司对我国证券公司可能的冲击是:

1.基金、资产管理和收购与兼并等业务是竞争焦点。

美国证券公司在1976-1999年间,新兴业务、深层次业务如基金销售收入、其他证券相关收入(包括逆回购交易、M&A手续费、私募手续费等)增长倍数远高于收入总额的增长水平,分别增长147倍和121倍,1980年以后资产管理业务增长迅速,1999年是1980年的65.4倍。

美国证券公司在这些业务上具有全球性的优势。美国的证券公司进入中国以后(假定完全进入),可能对仅相当于美国2%左右的代理交易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兴趣不大,但看好收购与兼并、基金、资产管理等业务前景,由于中国产业调整和升级、国有企业改造、数倍于股票市值的储蓄等因素,这些业务有很大的开拓空间和丰厚的投资回报。

2.代理交易业务比重在持续下降,冲击将集中在网络交易。

美国的证券公司进入中国以后,可以借网络交易的技术优势与经验,可以超越广设网点(证券营业部)的阶段,开展经纪业务,尤其是境内投资人投资境外证券、境外投资人投资境内证券等经纪业务。

3.证券承销业务冲击将集中在优质客户和新产品业务。

美国的证券公司在客户管理、新产品开发,尤其是在境外上市项目中,具有国内证券公司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

4.人力资本的投入,是竞争的关键。

1999年美国证券公司人力资本投入占支出总计的36%,占非利息支出总计的62%,是当年利润总额的3.7倍。

根据推测,我国证券公司人力资本投入占支出总额的15%,占非利息支出总额的20%,是当年利润总额的 0.8倍。

美国的公司自50年代以来,采用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本公司股票的持有的税收制度,大部分都采用了期权或持股计划。由于采用了股票期权计划,美国大公司的CEO的收入结构趋于长期化,如JP摩根CEO的长期报酬占76%这样,增强了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出,吸引和留住了优秀人才。

加入WTO以后,美国证券公司的对人力资本的高投入、股票持股和股票期权制度,将对我国的人才市场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将引起冲击性的影响。我国证券公司如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导致人才大量外流和员工心态不稳。

注:

①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1996年10月。

②美国证券公司的差别化战略”,《财界观测》,野村综合研究所,1996年3月。

③根据前引《中国证券市场年报2000》计算。

作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的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论文 篇2:

 我国《证券法》对信用交易法律责任规制的阙如

[摘要] 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但对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第205条,规定得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因此,应该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确保我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完善

我国2005年修改了原1993年《证券法》,在交易方式上,通过新《证券法》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和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法谚云: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作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之力。所以,新《证券法》第205条对违反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信用交易制度相比,我国信用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缺陷如下:仅有行政责任,忽略了刑事责任;规定得过于单薄、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该借鉴他们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

无论是美国的市场化的授信交易模式;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我国台湾的两者结合的双轨模式,他们的证券基本法对以下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都有完备的规定。

1.证券信用交易的刑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制度最重要,它是所有责任制度的最后堡垒,能有效地打击信用交易违法犯罪行为。从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法中看出,违反信用交易的刑事责任有:有期徒刑、罚金。

美国《1933年證券交易法》第78条之32节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美国的信用交易规定在《证券交易法》及其以下的规章、规则中,所以,违反了其中的信用交易制度,也按照本节科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8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发行人,证券公司,交易所等的高级职员于下列场合,处30万以下的过失罚款:(一)……违反第49条第一项(有关信用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或者……违反第162条第(1)项(信用交易的规定)”;第197条规定:“符合下列各号所列之一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七)违反第156条之三第(1)项规定未经大藏大臣许可而经营该项规定的业务(即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尚借款借券)。”

《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5条规定:“违反…… 43条第一项(信用交易方式的规定)……第60条第一项(信用交易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万以下罚金。”

我国《证券法》205条仅对对券商和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以行政责任,缺乏刑事责任,容易滋生行政腐败,并且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应该增加刑事责任制度。

2.证券基本法赋予规制信用交易的规则、规章普遍的基本法效力制度。美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作了如此的规定。这样违反了证券基本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依据证券法基本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了规则、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

美国证券基本法为我们作了榜样,它赋予了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以法律效力的基本方式。《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4节(a)款规定:“任何个人……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应该属于违法。”国会通过使用“……应属违法”的字句,赋予了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节(a)款制定规则的法律效力。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32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都是违法的。…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也就是说,违反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制定的规章,也按照证券基本法科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

《台湾证券交易法》也赋予规章、规则的普遍的法律效力,第177条规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一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可或并科10万以下罚金:(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61条(信用交易的具体制度的授权规定)所为之规定者。

根据我国《证券法》42条和142条的授权规定看,在我国,信用交易主要由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他们效力低下,并且权力有限,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规定刑事、民事责任。因此,为了有效地对信用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有必要赋予规则、规章的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证券法》第205条可以修改为“证券公司违反了本法及其以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这样, 违反《证券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以205条追究各种法律责任。

总之,信用交易要在我国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就应该借鉴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

作者:罗荣华

证券法的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论文 篇3:

浅谈证券信用交易的利与弊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是与证券现货交易相对应的一种交易形式,是指投资者按照规定的比例只缴纳一部分现金或证券作为交易保证金买卖证券,其差额部分向证券公司或者证券金融公司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信用交易具体包括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两种形式。所谓融资交易,指股票投资者出于对证券价格将要上涨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由证券公司垫付其余款项而购入证券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简言之。就是借款买证券,被称为“买空”;所谓融券交易。也叫“卖空”,是指投资者出于对证券价格将要下跌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按现行价格卖出,并在未来买入归还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简言之就是借证券卖证券。

证券信用交易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大多建立了信用交易制度。境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做法有三大类型:分散化的券商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和证券借贷集中市场模式等。在我国境内,证券信用交易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因此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法律条文明确禁止证券信用交易。但随着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市场对于信用交易这一形式存在着强烈的需求,地下融资融券活动开始涌动。为了向客户提供信用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不挪用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而且,我国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积极推行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具备了充分有利的条件。这种情况下,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不仅删去了修订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而且修订后《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允许融资融券交易,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打开了空间。制度上虽然允许融资融券交易,但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对信用交易的开展我国仍持谨慎态度。要求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对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信用交易也是一把双刃剑,证券信用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曾经因为不规范的信用交易引起过证券公司的大洗牌和巨大的市场冲击。在启动信用交易的时候,应尽量发挥其有利的一面,回避其不利影响。下面从证券信用交易的利与弊两个方面探讨这种交易形式。

一、适时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信用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较,融资交易提供了一种财务杠杆,可以利用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同时,融券交易也提供了卖空的机制,有助于通过排除过高估价来提高市场效率。

首先,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只能“做多”的状况,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使得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大家才能赚钱。而股价一旦下跌,交易量就会迅速萎缩,造成股价的进一步下跌,从而引发巨大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改变这种状况,融资融券交易这样的“买空”、“卖空”。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了“做空”机制,将结束国内单一的“做多”格局。而且,系统化、规范化的信用交易,能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信用交易可以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通过市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不仅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供需量,而且可以活跃市场中沉淀的资金。保持证券市场的活跃,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适度的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进一步稳定健康发展。

其次,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参与者实现更多的赢利机会。

一方面,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讲,证券信用交易无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由于信用交易增加了“做空”机制,在行情上涨时。投资者可选择“做多”:行情下跌时可通过“做空”回避风险。甚至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对于证券公司来讲,信用交易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收入的状况。在现金交易情况下,证券公司主要收取的是佣金,如果市场行情下跌,由于交易量减少,势必影响其佣金收入。而开辟了为客户提供信用交易的业务后。可以保持稳定的交易量,而且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还可以赚取利息,所以信用交易的开展不仅可以保证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还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得额外的信用利息收益。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

最后,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证券信用交易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以少量资金扩大证券资产实现杠杆效应的渠道。同样,证券信用交易也为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利用融资融券比例对过度投机行为进行监管这一有效工具。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利用这种比例关系调控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用交易的相关记录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有利于控制风险,加强对市场监督和管理。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更不能忽视其不利的一面。不规范的信用交易会造成证券市场的风险,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弊端及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金账户采取抵押贷款形式。

作为保证金账户抵押品的往往是投资者自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当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下降时,投资者抵押资产的价值同样也会下降,因此,保证金账户不可能获得充分的抵押保障,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所以,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开立保证金账户,会增加信用交易的风险程度。

其次,风险来自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市场行情下跌时。它会带来负面效应,自动放大证券市场波动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资金的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比如。当股价从20元降至10元,如果是现金账户,损失的只是10元,损失率为50%,但如果是保证金账户,虽然表面上看也损失10元,但亏损率则为100%,另外再加上本金和利息,损失就会超过100%,亏损率50%与超过100%相比,在股市下跌时,信用交易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的现金交易,

最后,投资者面临在“保证金账户”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证券资产的风

险。

在信用交易中,要求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数额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这样的保证金被叫做最低保证金。如果投资者不能满足补充维持最低保证金的要求,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卖掉投资者的证券直到维持保证金达到证券公司的最低标准为止。如果卖掉所有的证券资产还不能满足最低要求,投资者的账户就要被关闭。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信用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权。所以,证券信用交易这种方式可比喻为:要么是锦上添花,要么是雪上加霜。

正是由于证券信用交易存在着巨大风险,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允许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但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

(一)在启动信用交易时,特别要重视培养市场的信用环境

首先,信用交易要以“信誉”为重。无论是需要资金的投资者,还是提供资金的证券公司,都要有良好的信誉。

其次,强化“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特别是信用交易的风险披露,监管机构要严格监管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

再次,不得将最低保证金设计得太低。要有一定的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保证金作为信用交易抵押,防止出现信用风险。

最后,对违反信用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信用交易的实施也是有基本市场环境条件的。如果市场并不稳定,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创造基本稳定的市场环境是保证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重要前提。

(二)在信用交易的实施上应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单一的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首先。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

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向市场推广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养,让投资者在充分认识潜在风险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知识。同时,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

其次,加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分工合作。加强沟通与协调。对证券信用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最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尽快推出实施细则。

《证券法》修订后。2006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配套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推出对于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交易风险还远远不够。证券监管部门应加紧制定证券信用交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规范和约束证券信用交易活动。

信用交易提供了投资者突破资金限制扩大投资规模以更有效的进行资金运作的渠道,对活跃市场、增加流动性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信用交易制度的启动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无疑是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但是目前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作为信用交易主体的投资者及证券公司的信用和风险意识并没有显著提升,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薄弱这一弊端也暴露出来。因而。不能以单一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为主导,否则后患无穷。所以,规范的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是取其利避其害的最佳选择。

作者:李立莉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物流管理论文下一篇:幼儿园主题活动下幼儿教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