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补贴范文

2024-05-12

环境补贴范文(精选6篇)

环境补贴 第1篇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 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问题尤其严重。近年来, 随着雾霾、地下水体污染这些事件的频繁的发生, 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越来越受到关注, 各界对披露环境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 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也越来越重视。为了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矛盾, 政府一直在利用环境行政指导、制定环境经济政策等软的方法引导企业对环境的保护。环境补贴就是政府采取的一种环境治理政策, 是指政府给予企业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 包括赠款、软贷款、税收补贴等。政府的环境补贴对企业污染的治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吗?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否起到了促进作用, 能否改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本文从政府如何促进企业履行其环保义务和如何使企业主动披露其环境信息出发, 研究了政府环境补贴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为政府机构在环境政策制定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建议。

二、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 补贴政策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提高效率的政策工具。Lee (2010) 以2000~2007年韩国制造业中小企业为样本, 研究表明, 政府补贴可以降低企业创新的技术风险或者可以降低技术创新的资本成本。Cherry、Kallbekken和Kroll (2012) 指出, 如果没有环境补贴政策, 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效率会降低很多, 即环境补贴制度能提高企业环境治理水平。Matsukawa (2012) 则认为排放税比环境补贴政策更能诱导企业提高产品的环境质量, 引导消费者购买清洁产品。环境补贴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 但赵越、赵振铎 (2008) 认为对污染行业的补贴会弱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能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所以补贴政策不仅不会带来积极的作用, 还会减少对发展绿色行业或技术的激励。何欢浪、岳咬兴 (2009) 认为政府给予企业污染减排的补贴, 诱发企业在污染减排技术上作出创新, 这项措施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控制污染的成本;另一方面, 政府可以提高环境标准, 控制污染的水平。何娜 (2009) 也认为对企业实行绿色补贴政策, 使企业能自发地实行清洁生产, 保护环境, 提高企业环保的积极性。李冰泉 (2012) 通过实证研究证明, 获得环保政策扶持或者取得环保补贴的企业更有动力进行环保投资。

从我国目前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制要求来看, 我国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尚无明确的强制性要求, 只是要求环境敏感行业在年报中披露环境风险和对策。如2008年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10年《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监督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 》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环境信息的审核程序和奖励惩罚条款, 不具有强制性。由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自愿性的披露。根据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 为了避免逆向选择问题的发生, 具有“好消息”的企业有动力披露信息, 从而将自己与具有“坏消息”的企业相区分 (Verrecchia, 1983) , 即企业倾向于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沈洪涛、李余晓璐 (2010) 以8个重污染行业50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 分析了其2006~2008年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数量、质量和内容, 结果发现各行业披露的环境信息水平不同, 存在严重的报喜不报忧的状况, 大多公司都倾向于披露正面的信息, 负面的信息披露的则较少, 说明了环境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我国学者的这些研究结论支持了自愿性信息披露这一理论。

综上所述, 环境补贴多的企业, 会促进企业进行更多的环保投资和环境治理技术的创新, 提高企业环境治理效率和水平, 从而使环境信息成为一种能提升企业形象的“好”消息, 企业会更加有动力披露环境信息;而没有环境补贴或者环境补贴较少的企业则缺乏这种动力。由此, 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1:环境补贴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 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以2012年沪市5个重污染行业的A股公司为样本。并对这些公司进行如下筛选:1.考虑到可能会出现极端值的情况, 剔除ST公司;2.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通过筛选后最终获得100家样本公司, 分别是火力行业13家、电解铝行业4家、钢铁行业18家、煤炭行业21家、化工行业44家。样本公司2012年披露的年报和独立报告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主页取得, 其他有关数据从国泰安数据库下载获得。数据处理均由Stata、Excel软件计算完成。

(二) 变量设计

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本文采用环境信息披露指数 (EDI) 来衡量信息披露水平。目前, 环境信息披露研究中用“内容分析法”来构建这一指数是最普遍的做法。该方法是搜集公司已公开的各类报告, 确定评价标准, 分析评价的各类报告中是否有与标准相关的内容, 根据相关的描述赋予一定的分值, 最后进行分值汇总得出总分数。国内外大部分的权威研究都是采用这一方法。

本文借鉴前人的评分方法, 结合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2月8日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1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披露要求, 将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为4大类:环境政策信息、环境责任信息、环境治理信息和其他环境信息。总的规则是无相关描述为0分, 定性描述为1分, 定量描述为2分。得出各项分数后, 将所有分数直接加总, 然后除以可能得到的最大分值 (即满分29分) , 就得到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其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表1所示。

2. 环境补贴

本文所指的环境补贴是指政府对企业环境技术的补贴, 如对污染减排项目的补贴、对清洁技术的补贴等。环境补贴数据从企业年报附注中政府补贴明细项目中获得。

3. 其他变量

本文除了选择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环境补贴作为被解释变量外, 另外选取了4个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 (期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盈利能力ROA (净利润/资产总额平均值) 、财务杠杆LEV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股权性质STATE (最终控制人是国有性质为1, 否则为0) 。

为了深入研究环境补贴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 本文构建了以下模型来体现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验证环境补贴是否对环境信息披露有促进作用, 预期解释变量环境补贴符号为正。

EDI=α+β1SUB+β2SIZE+β3ROA+β4LEV+β5STATE+ε

四、检验结果及分析

用stata软件对模型 (1) 得到表2的结果。模型回归后, 本文进行了VIF值检验, 发现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值均小于2, 模型中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注:括号内为T统计值, ***、**和*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

表2的结果显示, 模型中环境补贴的系数估计值为0.0317, 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与预期符号相符, 说明政府对企业的环境补贴越多,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可见政府的环境补贴对环境信息披露起到了促进作用, 验证了假设1。

五、研究结论与局限

本文结合我国实际的环境补贴政策的情况, 基于自愿性披露理论, 选择多个重污染行业的沪市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 分析了政府环境补贴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通过研究发现:有环境补贴的企业相比未获得环境补贴的企业,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高;在获得环境补贴的企业中, 补贴越多,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由此说明, 环境补贴可以促进企业披露环境信息, 政府的环境补贴制度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是有效用的。

本文的研究局限:第一, 本文仅选择了有代表性的5个重污染行业的沪市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对于其他行业其他企业来说, 研究结论有待进一步验证。第二, 本文仅研究了环境补贴的现时作用, 环境补贴是不是还存在滞后作用将在以后研究中有所涉及。

参考文献

[1]毕茜, 彭珏, 左永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和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 2012 (07) .

[2]何欢浪, 岳咬兴.策略性环境政策:环境税和减排补贴的比较分析[J].财经研究, 2009 (02) .

[3]沈洪涛, 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 2012 (02) .

[4]Kalev, A., Dobbin, F., Kelly, E.Best Practices or Best Guesses?Assessing the efficacy of corpo-rate affirmative action and diversity policies[J].America Sociological Review, 2006 (71) .

环境补贴 第2篇

环境补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环境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它是在环境与贸易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出现的.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它既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着消极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环保技术水平不高,一方面,我们需要政府提供环境补贴;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积极采取对策克服环境补贴带来的.负面的影响.

作 者:姚爱萍 Yao Aiping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刊 名: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英文刊名: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年,卷(期):“”(4)分类号:关键词:环境补贴 环境成本内在化 绿色贸易壁垒 ASCM

环境补贴 第3篇

根据全球创业观察(GEM)报告,创业起始的18个月是最为困难、创业风险最高的时期,绝大多数的失败企业是在初创期内关闭的,因此帮助降低商务、用工等创业成本是提高创业组织存活率的有效手段。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上海市推出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专项套餐,对其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

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不仅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吸纳上海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还可以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根据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创业组织,还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享受一定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1年及以上;(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比如,小王开办了一家公司,办公场地年租金15000元。公司共有6名员工,其中3名失业人员、2名协保人员,公司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均满1年。根据政策规定,其人均房租为2500元,按最高2000元计算,一年后他能申请享受的房租补贴为2000×5=10000元。

环境补贴 第4篇

关键词:环境税收优惠,环境补贴,政治分析

长期以来, 人们认为在环境保护领域, 环境税收比环境补贴更加有益。人们认为环境税收与环境补贴相比, 更加有利于阻止而不是鼓励资源流入污染严重的企业, 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说更加容易, 还可以获得一笔财政收入, 用其可以补偿环境治理的支出和为环境保护项目筹集资金, 提高政府保护环境的能力。相反, 环境补贴需要耗费政府大量的资金, 并且未能使企业成本外部化, 对其它企业来说也不公平, 因为污染企业可能得到补贴, 而环保型企业则可能反而得不到补贴, 这是不公平的。此外, 环境补贴不能有效地减少社会总排污量, 因为环境补贴会提高行业利润率, 使本来不排污的企业可能加入到排污企业行业中来, 并且只要环境补贴数量大于治理污染的边际费用, 企业就会增加排污, 以求更多的财政补贴。正是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 人们认为环境税收与环境补贴相比, 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事实上, 不管是从环境税收与环境补贴的经济效果来看, 还是从环境税收与环境补贴的环境保护效果来看, 环境税收与环境补贴之间的差异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大。

一、环境税收优惠与环境补贴的优劣比较:基本理论

出于分配正义和产业竞争等因素的考虑, 各国在实施环境税收制度时均会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政府通过诸如税收减免、豁免和差别税率之类的税收优惠来实现各种社会和经济目标, 比如通过税收优惠向政府期望的行为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好处, 纳税人将会实施政府所期盼的行为。与环境税收优惠一样, 政府有时也会使用环境补贴来实现预期的社会目标, 比如环境补贴可以激励企业减少生产、驱使企业将污染成本最小化和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不管从经济效果的角度来看, 还是从环境保护的效果来看, 环境税收优惠措施和环境补贴并无区别。

虽然主张环境税收优惠的人认为它具有诸多好处, 但是, 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主张均存在可质疑之处。第一, 人们认为环境税收优惠可以鼓励私人部门参与社会项目, 但是这只能说明政府需要支持私人部门实施社会项目, 而无法证明用环境税收优惠而不是用环境补贴来实现这一项目更具优势。第二, 有人认为环境税收优惠较为简单, 无需政府过多的监督, 也无需政府详细设计制度细节, 但是诸如环境补贴之类的环境补贴需要针对协议进行详细的谈判、实施更多的监督、涉及更多的繁文缛节和创设新的管理机构。政府如果认为通过环境税收优惠的方式来花钱的方式比较明智, 而通过直接开支方式来花钱的方式不明智, 那么政府便是非常的不理性。因为同等数额的开支性质一样, 不管是对花费同等税款的政府而言还是对获得同等税款的纳税人而言, 税款是通过环境税收优惠的方式获得还是通过环境补贴的方法获得无关紧要。事实上, 政府并不需要创设新的管理机构, 因为即便是环境税收优惠也需要账户填写程序。只要环境补贴制度设计合理也无需冗长的协商程度和复杂的合同。认为环境税收优惠较为简单其实是一种错觉, 因为要想获得环境税收优惠制度中的税收优惠需要获得行政机构的认证, 这一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因此, 那些设计环境税收优惠的人和设计环境补贴的人一样, 都会发现复杂的规定对于保证制度的有效都非常必要。

环境税收优惠不但难以获得人们预期的诸多优势, 而且存在诸多缺陷。首先, 对于那些没有环境税收优惠也会从事环境税收优惠所激励行为的纳税人而言, 环境税收优惠成为一笔意外之财。如此看来, 环境税收优惠事实上没有起到激励人们的效果。要想避免这一问题, 便需要增加环境税收优惠的复杂性。当然, 环境补贴制度也会遇到这一问题。第二, 环境税收优惠缺乏平等性, 环境税收优惠对收入高的阶层所带来的好处多于给收入低的阶层所带来的好处, 环境税收优惠也无法使那些处于环境税收优惠之外的人获得好处。第三, 环境税收优惠扭曲了市场选择, 并导致了资源的分配出现了不确定。虽然环境税收优惠具有改善市场机制的作用, 但是有些改变并非社会所需。比如当我们主张对污染控制设备进行税收优惠时, 我们可能忽视鼓励产品生产商选择较为理想的原材料。

除了上述缺陷之外, 环境税收优惠还会导致其它问题。第一, 它会人为地分割政府部门的综合管理, 并让立法、行政管理和预算程序更加混淆和复杂。由于环境税收优惠涉及诸多立法部门, 所以这会使得立法较为复杂。由于环境税收优惠的行政管理涉及诸多部门, 所以行政管理也较为复杂。此外, 由于环境税收优惠无法纳入财政预算, 所以政府无法有效的设置优先处理事项, 这与国家理性设计优先事情和有效配置资源的想法相互冲突。当然, 这些问题借助复杂的制度都可以克服。但是, 这就会导致环境税收优惠与环境补贴制度具有相似性。第二, 环境税收优惠不仅无法改善税收体制, 而且有可能会极大地破坏税收体制。环境税收优惠通常与税收制度的平等原则相违。税收制度本来就较为复杂, 环境税收优惠的引入只会使税收概念和目标产生更多的混淆和混乱。环境税收优惠会使得人们很难区别哪些税制规定属于补贴, 哪些税制规定不是补贴。

二、环境税收优惠与环境补贴的选择:政治解读

如上所述, 不管从经济效果角度来看, 还是从环境保护效果角度来看, 环境税收优惠与环境补贴间的优劣并不明显。那么什么因素影响了环境税收优惠和环境补贴的选择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政治考量在环境税收优惠和环境补贴的选择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有人认为环境税收优惠与环境补贴相比之下所具有的优点本质上是政治性的。人们往往对环境税收优惠存在这样的幻觉, 一方面人们认为环境税收优惠较为简单而且无需政府机构的管理, 另一方面政府赞成通过环境税收优惠来花钱而不愿意通过环境补贴来花钱。事实上, 环境税收优惠也涉及了财政开支, 只不过这是“后门开支” (back-doorexpenditures) , 那些负责开支水平和开支控制的立法者在保证前门紧关时而通过后门允许这样的隐藏开支。可见, 立法者和管理者之所以采纳环境税收优惠而不是环境补贴并非理性使然。

有人宣称商业主体会积极回应环境税收优惠但是不会回应其它形式的政府资助, 即环境税收优惠提供的金钱具有无限的魅力和魔力会吸引商业主体。这种认识建立在这样的想法之上, 即环境税收优惠事实上较为简单, 一旦使用环境税收优惠, 税法上的复杂性问题便会克服。这种认识认为商业主体视环境税收优惠为“干净的钱”, 而视环境补贴为不干净的钱, 因为环境补贴毕竟是一种补贴。因此, 商业主体更喜欢环境税收优惠, 否则的话便是不理性的。但是, 商业主体也愿意享受环境补贴所带来的好处。当然, 商业主体宣称环境税收优惠具有优越性的辩护的做法并非幻觉或非理性使然, 而是立法者和环境税收优惠的受益者有意而为。它们害怕一旦公众知道环境税收优惠所涉及的各种花费, 并对国家由此承担的花费和获得的好处进行权衡之后会发现环境补贴在很多方面更好。

环境税收优惠在税收技术和税收术语中隐藏的越深, 与其它任何技术性税收条款越像, 它就越带有税法的保护色彩, 然后环境税收优惠变得更加有必要。这使得公众必须花费更多精力来发掘这种补贴并估算它。但是政府这种设计财政开支的方法, 即偏好隐蔽的补贴而拒绝公开的补贴, 显然与预算原理相违背, 也与努力地实现资源的合理使用的目标相冲突。

总之, 政府在选择环境税收优惠和环境补贴的过程中, 政治因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种认为环境税收优惠不是补贴的看法绝对是一种错觉, 环境税收优惠措施无疑也是一种“补贴”。到底是选择环境税收优惠, 还是选择环境补贴, 大致反映了利益集团的一般政策。

三、结语

长期以来, 人们认为从环境税收优惠和环境补贴在平等、管理成本、时间、有效性以及收入损失和政治可行性方面等方面的差异来看, 环境税收优惠比环境补贴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但是, 如上所述, 环境税收优惠和环境补贴之间的选择并非理性使然, 而是更多地寄托于政治考量。此外, 即便是选择环境税收优惠, 政府也必须需要确保环境税名副其实。从现行的环境税制度和人们对于环境税的学理探讨来看, 环境税的设计需要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需要设计新型的环境税, 二是需要改革现行的税法体系以使其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本文受上海海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20100099) 和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基金资助。

参考文献

〔1〕王金南, 葛察忠, 高树婷, 孙钢.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6.

〔2〕杜放, 于海峰.生态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3〕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4〕Stanley S.Surrey, Tax Incentives as a Device for Im-plementing Government Policy:A Comparison with Direct Gov-ernment Expenditures, 83Harv.L.Rev.705 (1970) P715-719.

从补贴范围看(粮食补贴) 第5篇

贴;三是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四是环保补贴;五是贫困地区补贴;六是价格支持 措施,即粮棉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七是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每年补贴支 出额在1800亿元左右

[从补贴性质看,在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中,有部分“绿箱”补贴,但大部分

属于“黄箱”补贴。农村开荒补助费、草场改良保护补助、造林补助、林木病虫害 防治补助,以及退耕还林粮食补贴,与国外采用的为保护环境所提供的补贴相似,属于“绿箱”措施范畴。其他的补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和粮棉流通补 贴两个方面。对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是对低价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农业用电、农用塑料薄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价差补贴。目前,这方面的补贴 包括国家储备糖利息费用补贴、国家粮油差价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和销售棉花定 额补贴等十三个补贴项目。在这些补贴项目中,国家储备糖利息费用补贴、国家 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补贴虽然发生在流通环节,但具 有国家储备的功能,可以算做“绿箱”中的食品安全措施项目。出口粮食亏损补 贴和棉花差价补贴中包含的出口差价补贴属于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已承诺放弃的补 贴项目。其余的项目,可归属于“黄箱”措施。

3.从补贴环节看,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项目主要集中在流通环节上。除了上

述农村开荒补助费、草场改良包含补助费、造林补助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 以及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外,其他各项补贴都属于对流通环节的补贴。从补贴方式 和对农民的受益程度看,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大多是间接补贴,尚未大规模的对 农民实施直接补贴。从补贴的形成机理看,我国现有的农业补贴,特别是流通环 节的补贴都是隐含在价格之内的补贴。类似于国外的价格支持,具有隐蔽性特征。

4.从补贴水平看,目前,我国政府每年对农业实际补贴率为财政支出的2% 至3%,大大低于世贸组织8%的承诺

[15]

。与发达国家比,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水

环境补贴 第6篇

但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其他国家就不会再因此而不对你提起反补贴起诉。事实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已经是中国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之后,针对我国补贴的起诉会日益增多,如何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来应对,运用WTO的相关规则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政府及法律界所应如何发挥其作用,是非常值得深入地研究的。

补贴与反补贴作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以来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一方面补贴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方式而被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用;与此同时,各国又积极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护自己免受补贴的侵害。上述两种手段如果运用不当则均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从而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此,国际组织有必要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范。

国际上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特别是GATT所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成为规范各国补贴与反补贴的重要法律文件。

补贴与反补贴案件:美国最集中,巴西最会运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国际社会誉为有效保障WTO正常运作的“安全阀”,成为WTO三大机制之一。

从目前世界补贴与反补贴案例来看,中国尚未涉及反补贴案件。美国、欧盟这两个国家是主要的起诉国,韩国和印度基本还未主动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印度是被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主要对象。

自WTO成立之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所受理的与GATT1994第6条及SCM有关的争端案例共33起。

补贴与反补贴案例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反补贴争端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各国反补贴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性规定这两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反补贴争端较为集中在实体问题上,即一国采取的政策是否属于反补贴协议所禁止的或可诉的补贴。

第二,在所有案件中,由于出口的税收优惠,往往会招致别国的投诉,认为构成了出口补贴。

第三,在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案中,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占有主要地位。

第四,美国是当前反补贴争端案最集中的国家。发生在美国与欧盟和加拿大之间的争端比较多。在涉及美国的争端中,已经协商解决的争端分别是和澳大利亚以及和匈牙利发生的争端。

第五,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反补贴争端中仍然不占主导地位,到2003年6月30日为止,巴西有10起,墨西哥有2起,韩国还没有涉及一起反补贴案件,印度也只是有一起。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反补贴争端还很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贸易,普遍存在补贴行为,发展中国家往往不愿意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免引火烧身;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反倾销措施就能达到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目的,而且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不能同时采取。相比较而言,证明补贴存在及补贴的性质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发达国家更倾向于采用反倾销措施而不是反补贴措施。

第六,巴西是运用DSU解决争端较多的国家。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禁止出口补贴、农产品争端较多

补贴不是WTO国际贸易规则一般性地禁止的一种贸易行为。补贴可能是国家用于促进其社会及经济政策重要目标的措施,对于这种补贴,WTO并不禁止,但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它对国际贸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另一些补贴,例如出口补贴,由于其实施直接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际贸易中产品价格的扭曲和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他国的贸易利益而被WTO严格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

SCM在补贴和反补贴方面的目标是双重的,既规范补贴行为,也规范反补贴行为;既防止扭曲贸易的补贴的侵害,也维护正当的政府行为,包括合法的补贴行为,防止反补贴措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SCM的特征如下:

第一,SCM禁止的是出口补贴,有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和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两种情况。对于前者,尽管在SCM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区分补贴是强制性或是任意性规范,如果从法律上看有不符合GATT的立法,可以直接对这一立法提出起诉,但如果立法只是给了执行机构自由裁量权,使执行机构能以不符合的方式行事,则不能对立法本身起诉。不能仅因补贴给予了出口企业就认定为是出口补贴,而是根据SCM第4条注释,只要有事实证明补贴与实际的或预期的出口或出口收入相连,就构成事实上的取决于出口。

第二,出口补贴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改变了各国的比较优势,为国际社会所禁止的政府促进出口的行为。由于WTO对出口补贴行为进行了规范,各国都较少使用直接的出口补贴,而是采用一些相对隐蔽的做法。根据SCM对补贴的定义,补贴是对企业授予利益的政府财政措施,它可以是直接的资金转移或潜在的资金转移,也可以是政府税收的减少或未予征收。除了对农业的补贴,发达国家一般较少维持直接的出口补贴,而多通过国内税法的规定间接地支持有关产业的。

第三,实践中,从补贴发生的国家来看,发达国家之间的补贴以及由此引发的争端是占最大比例的补贴。补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规范的限制,但发达国家使用补贴时却经常超出了WTO规则的限制,因此,发展中国家无须完全放弃使用补贴,而是应该更加策略地按国际规范的规定使用补贴。

第四,从有关补贴的争端涉及的产品来看,有许多是关于农产品的。农产品在世界各国的商品贸易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农产品领域的补贴主要有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国内支持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比较间接;而出口补贴是直接针对农产品出口进行的补贴,所以是最容易产生不公平贸易的政策措施。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规范农产品补贴的《农产品协议》并没有完全禁止出口补贴,而是依据成员方的减让水平逐步削减。

第五,进入到WTO中解决反补贴争端的数量上看,尽管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补贴案例数量尽管非常少,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显示了SCM和WTO在一定程度上的公正性,也说明发展中国家并不是一定处于被动的地位,也可以行使权力,对不公平的补贴行为进行反击。

第六,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只对涉及的具体贸易争端有效,它们没有解释WTO各多边协定的权力,但是在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具有判例效果。因此研究经过专家组、上诉机构裁决的案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SCM条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第七,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民族产业或新兴工业,使它们尽快强大起来与发达国家的成熟产品竞争,会对本国的产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和鼓励措施,从而构成了SCM定义的补贴。这不仅涉及一般的判定补贴问题,还涉及到SCM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SCM专门列出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除了对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保留禁止性补贴的权力,以及允许一般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量的小额补贴的权力,更有意义的是体现在对发展中国家可申诉补贴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上。由于补贴本身的复杂性和各国国力及利益的差别,WTO并不是反对一切形式的补贴,而是反对那些对国家贸易造成损害的补贴。对于这些补贴,受损害的成员方可以依照一定程序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SCM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期内继续实行WTO协议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补贴措施,包括出口补贴,但不允许其“提高出口补贴水平”。从专家组的分析可以看出,补贴水平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期内总的补贴水平,应当以实际数据为准,应该使用货币的实际价值。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来说,如果它在成为WTO成员之前实行补贴,根据SCM第27条第4款,它可以在WTO协议生效后8年内逐步取消补贴。

对我国的三点启示

通过对上面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从WTO解决补贴与反补贴争端的实践看,可向DSB申诉的问题主要有:(1)成员方政府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促进出口的各种财政措施违反GATT1994第16条和SCM的具体规定;(2)成员方所制定的反补贴法违反GATT1994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等)、GATT1994第16条和SCM的具体规定;(3)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所进行的某一或某些活动违反其反补贴国内法或反补贴国际法;(4)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所做出的某项裁决违反事实真相或所依据的证据不确凿。

第二,在反补贴国际申诉中可以依据以下法律主张权利或进行抗辩:(1)GATT1994第16条以及SCM的有关规定;(2)WTO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3)成员方国内与反补贴国际法不相抵触的反补贴法律的具体规定。

第三,政府的作用。我国政府在未来补贴与反补贴争端中,无论作为起诉方还是应诉方,都应当着重从补贴的性质入手提出我方的申诉与抗辩理由。如果作为起诉方,首先我方可试图证明对方的补贴政策是WTO所禁止的补贴行为,然后寻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补贴政策属于WTO所禁止的补贴,我们就可以在争端解决中占上风。其次,如果难以充分证明对方的措施属于被禁止的补贴,我方应设法证明对方的措施具有专向性,其在实施过程中对我方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这样,我方也可在随后的磋商或司法程序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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