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保障范文

2024-07-26

城镇社会保障范文(精选12篇)

城镇社会保障 第1篇

社会保障制度在拉动居民消费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 迄今已经建立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 2012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8465. 3亿元, 2013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2829亿元, 比2012年增长了将近20% , 参保人数大幅增加,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完整的体系。然而, 受2008年经济危机的影响, 我国消费占支出的比重开始下降。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刺激居民消费行为, 包括降低银行存款利息率、发展个人信贷等措施, 但并没有显著地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另外, 我国的消费有着明显的城乡和地区差别, 城镇居民的消费能力显著高于广大农村地区, 其原因除了消费习惯、收入水平之外, 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程度相对完备有很大关系, 可见社会保障与居民消费有着明显的相关性。

2 社会保障制度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经济学理论认为, 货币的边际效用呈现递减的趋势, 换言之, 同样的一元钱对穷人和富人的边际效用是不同的, 随着收入的增加, 穷人将增加的收入用于消费的比例, 要远高于富人。因此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将货币在富人和穷人之间进行分配, 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和整体福利。

从我国近几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来看, 尽管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出现过波动, 但整体来看三者都呈现不断同步上涨的趋势, 很少出现其中一项指标增长, 其他两项下降的现象, 这充分验证了消费水平与社会保障呈现正相关的理论。当社会保障支出较少时, 人们为了应付医疗、养老、失业等种种不确定的因素, 就会减少消费、增加储蓄。在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 消费率一直增长缓慢, 说明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严重的消费不足问题, 也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问题, 长期以来, 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 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存在严重的不公平, 社会保障资源过多的偏向城市, 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力度小、覆盖面窄, 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消费能力不强的问题, 因此必须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仅仅具有促进消费的作用, 对于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平稳发展也有着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 大量的老年人口需要大量的社会保障投入, 政府需要认真规划社保支出规模, 控制社会发展的老龄化成本, 这二者如何权衡, 将考验政府的执政智慧。

3 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消费的措施

3. 1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十一五”时期, 我国填补了多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空白, 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仍然较窄, 很多农民工、流动人员等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 实际上这部分群体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最强烈, 对其进行社会保障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因此, 我们下一步就是要做好对农民工、无编制人员以及社会流动人员的宣传工作, 引导这部分群体积极加入到社会保障中来, 鼓励他们积极参保、长期参保, 同时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进行资金补贴, 让这部分边缘群体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3. 2 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

长期以来,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带来了巨大的不平等, 为了解决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 就要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设, 消除城乡之间的鸿沟。2014年我国将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并轨, 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我国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开个好头。新制度的建立涉及将近五亿人, 合并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了城乡差别, 今后不再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 二者将同步发放、同步增长, 农村老人可以跟随进城务工的子女到城市养老, 城里的老人也可以选择到乡下养老, 城乡养老资源相容、相通, 为全国所有国民实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各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养老保险政策, 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 特别是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补贴力度, 同时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保险领域,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定增长机制。另外, 我们要尽快出台推动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 衔接办法的重点是, 解决相关各类养老保险之间的缴费年限和换算工作; 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衔接办法, 根据经济收入水平和养老保险需求不同, 设计出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 供参保人员自由选择。

3. 3 优化社会保障基金结构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各类保险基金的收入相差很大, 2013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2829亿元,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8791亿元, 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57% ;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45亿元, 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3. 4%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6189亿元, 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18. 8% ;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22亿元, 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1. 6% ;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21亿元, 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0. 97% 。从数据可以看出,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障基本的绝大部分, 甚至达到生育保险基本的60倍, 当然这与参保人数少有很大的关系。从近几年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的增长来看, 变动幅度较大, 这与社会经济运行、国家政策以及居民参保比例都有很大关系。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 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我们必须注意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来源情况, 确保满足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另外,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 我国就业压力不断增大, 对失业保险的需求不断提高, 需要我们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发挥失业保险在缓解就业压力中的作用。

总之,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显著地提高消费水平, 消费能力的增加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的成果又可以投入到社会保障领域。可见, 社会保障与消费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在当前消费低迷、经济减速的现实环境下, 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居民消费是政府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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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宏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和理性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 2006 (9) .

[3]林毓铭.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将进城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J].调研世界, 2003 (10) .

[4]姬雄华, 李录堂.国居民收入消费分层与社会保障制度构建[J].商业研究, 2006 (3) .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第2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前款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全程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国家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城镇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和收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提供担保。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居住区以及建筑质量差、设施不配套的住房(以下统称棚户区)进行改造。

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信贷支持、用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政策。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镇住房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保障目标、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以及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等内容。、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建设、收购、租赁、受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并根据项目选址落实到具体地块。建设用地规模和具体地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直接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可以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

以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配建面积、套型结构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工程建设标准,并遵守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和套型结构的规定。第十四条

在保障性住房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础、结构、墙体、管线设施等的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困难状况、城镇住房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轮候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等,以及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格、支付方式、使用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配租、配售的价格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可以按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或者对支付租金有困难的承租人,给予租金减免或者租金补贴。

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根据配售价格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参考政府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或者承购人负责。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未按照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腾退承租住房。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遵守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出售政府投资建设的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管理,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保障性住房。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承购人应当腾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三)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承购人违反前款规定的,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承购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但拒不腾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承购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人、承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提供经纪服务。

第四章

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未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自行租赁其他符合规定标准住房的,按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第二十九条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每年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仍不申报,或者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城镇住房保障,或者出租、捐赠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和租售管理,其配租、配售对象应当为经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的轮候对象。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出租、捐赠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情况、轮候对象数量信息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积极参与城镇住房保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住房保障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住房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住房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保障对象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变化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核查协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核查程序、轮候规则等政策,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竣工和房源情况,配租配售、发放租赁补贴的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镇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租金补贴或者减免租金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依法登记为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或者未依法向其发放租赁补贴、租金补贴或者减免租金的;

(三)未依法出具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并处应补缴租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的,责令退回,并处领取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承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记入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缴纳租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承租人、原承购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三)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城镇社会保障 第3篇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农业人口;保障问题

一、纯农业人口的主要保障需求

纯农业人口指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纯农业人口迫切关注的仍然是低层次的生理和安全需求,使农村居民养老、就医、贫困问题得到维护就是现在纯农业人口最为关注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所以要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基本构架,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纯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现状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缴费年限为最低15年。超过15年,则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3元。

依据我国现有情况,一人从二十岁开始每年缴费500元加上政府补贴的50元,到六十岁的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为35872元(按2.25%计算年利率),51年半之后,CPI指数与现在相比将增长到6.03,每月政府发放的130元基础养老金只等于此时的21.56元。在时间的长轴中当农民领取养老金时才发现现在社会养老保险的杯水车薪。

(二)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现状

医疗制度本身不严谨。“自愿参加”的原则为逆向选择埋下隐患,身体素质好的农民不愿意参加,而身体素质差的愿意参加,违背保险的“大数法则”。新农合政府、集体、个人的筹资方式与城镇企业、个人按比例缴纳的筹资方式相比既缺乏稳定性又缺乏筹资能力。对于“重住院、轻门诊”、缓解农民“看病贵”作用有限等现象的存在也说明了筹资基金不足。非本地就医难报销、重复参保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保障标准因地制宜与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二是健全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三是以法律形式保证实施规范政府所具有的法律责任;四是全面覆盖实行强制推行,消除逆向选择或中断缴纳带来的基金空帐压力。

完善政府责任。一是完善政府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二是以完善征地补偿金制度、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行社会养老保险彩票等多种方式扩大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渠道;三是加强机构整合、信息网络化增强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辅助措施。既要发挥土地养老这种模式的补充作用。又要与家庭养老相配合。

(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

推进农村合作医疗改革。一是建立社会基本医保制度,实现基本医保制度并轨,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和补偿水平逐年提高,逐步扫除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并轨障碍;二是在医疗救助和社会基本医保制度的对接完善,满足贫困人群医保需求,降低贫困人群医疗自付比例;三是与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将新农合由卫生部主管移交给更专业更有经验的社会保障部主管;四是建立多元补充医保,满足多层次参保者需求,兼顾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兼顾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医保原险种补偿水平不同的差异性。

强化政府责任。一是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比例,将医保筹资与补助水准提升。将医保实际补偿水平和范围扩大,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补偿力度;二是建立完整信息平台消除漏保和重保现象,实现基本医保的公正性;三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借鉴商业医疗保险控制医疗报销经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四是改变筹资方式,由自愿参保改变为强制参保,消除现存逆向选择带来的空帐压力;五是提高异地就医补偿水平,缓解异地就医报销难题,提高医保便利性与流动性。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建

健全农村低保制度,一要严格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标准,科学核算农民家庭收入,健全低保进入退出机制,消除对福利的依赖行为;二要因地制宜与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农民收入和CPI指数进行适时调整;三要逐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扩展社会筹资渠道,财政投入比例合理确定;四要协调农村低保与其他制度的配套衔接,与扶贫开发、劳动就业、其他农村社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相互衔接。

强化农村低保监督管理,不仅要完善农村低保自身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从村到基层政府的农村低保多层次立体监督管理体系;还要丰富农村低保民主监督管理手段,从法律、行政、社会、舆论等实现多方面共同监督。

四、结论

从战略角度来看,实现农村社保体系与城市社保体系的大融合是我们不变的战略方向。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一直将策略与战略方向看齐,再纷繁复杂的改善建议,归根结底都是围绕一个主体三项建议在谈。一个主体指政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建设者,强化政府责任就是争强政府执行力。三项建议分别为建议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议规范社保制度的运行管理,建议加强社保制度的监督管理。政府有效执行三项建议才能切实做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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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剑锋.民营化工企业员工薪酬满意度研究——以浙江有邦化工公司为例[D].复旦大学, 2007.

[4]民政部.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R/OL].[2013-06-19].http://cws.mca.gov.cn/article/tjbg/201306/20130600474746.shtml.

[5]洪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探讨[J].经济纵横,2008(4):23.

城镇社会保障 第4篇

党中央历来重视城镇化问题, 2009年党中央明确提出, 要把稳步推进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 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 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重点推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改革与发展。一方面, 城镇化的发展扩大了内需, 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 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大量失地农民, 并且规模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迅速加大。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已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 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尤其是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就成为当前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保障方式单一, 水平过低。

从目前各地推行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方式来看, 最主要的是提供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 而医疗、失业等其他保障方式则很少涉及, 保障方式过于单一。而且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 难以满足广大失地农民养老的要求, 也无法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效果。

2. 社会保障层次太低, 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机制、运行机制。

目前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各地的具体措施有差别, 尤其是其中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制度处于混乱、于法无据的状态, 更不能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目前广泛受到好评的“留地集体安置”模式, 对于集体财产如何管理、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 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更大。

3. 各级政府重视不够, 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障事业在农村进展缓慢, 与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宏观指导不力有着重要关系。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 在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里, 虽然也提到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但基本上都是针对城镇职工的;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建设, 只是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 要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于在经济落后地区要不要建立和怎样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近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4. 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 制度建设缺乏法律支撑和保障。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范围、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基金的保值增值、给付标准等, 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受地区财政能力的影响, 抚恤救济标准提高缓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难以保证保值增值。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 社会保障尚未立法, 更没形成法律体系, 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 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 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 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

三、对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 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

目前法律的规定已经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只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只要在严格的土地用途控制范围之内, 应该通过开发商和土地所有者进行平等的谈判和交易。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 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样用途、同等价格、同等收益的目标。允许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 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2. 加强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支持力度。

无论是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还是所谓的“土地换保障”做法, 最终责任主体都是国家或社会, 需要国家或社会统一管理, 并体现社会化。在征地实践中, 失地农民处于弱势地位, 是弱势群体, 其根本利益只有靠政府来维护, 所以, 应加强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支持力度, 建立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程序规范、监督体系完善的管理机制。同时, 应改革征地制度, 在征地过程中引入土地市场评估机制、谈判机制、公证机制, 建立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 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3. 城市化进程应依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 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征地行为。

城市化和工业化是我国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必然趋势和途径, 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并不意味着超过城市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而盲目地拓展城市区域和规模, 应根据城市实际需要和本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合理预期进行规范征地, 并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

4. 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

就业是民生之本, 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 解决其就业问题, 是使失地农民过上城市市民正常生活的唯一途径。为此, 政府应承担其教育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责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失地农民的规模将日益增大, 这无疑加大了城市不稳定的各种社会风险。可见, 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是继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之后的又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摘要:失地农民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必须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而在城市化进程中, 失地农民属于相对弱势群体, 所以, 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必要而紧迫。本文就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对策

参考文献

[1]杨帆郭玉江:经济持续增长的重点[J].中国经济周刊, 2004.15

[2]王正立刘丽:国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方式及支付时间[J].国土资源情报, 2004.1

[3]温铁军:中国的城市化道路与相关制度问题[J].开放导报, 2000.5

城镇社会保障 第5篇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安置;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在从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人口大国向非农业人口大国转变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农民转型成为城镇居民,但这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愿望而是被动无奈的转变,代价便是失去其原有的土地。由于缺乏稳定平衡的社会保障支撑,失地农民游离于农民与市民之间,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基本类型与特点

货币安置模式。这是最容易为征地方与被征地方接受的一种补偿方式。因为一次性或较短周期分批补偿的大额货币收入从心理上超越了被征地农民当年短期土地价值的预期。货币补偿金由土地占用费、青苗费、生活安置费、搬迁过渡费等几部分构成,可以分为一次性补偿和按年分批补偿两种方式。

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年轻、有非农产业技能的群体,而对于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只能从事种养业和简单手工劳动的群体是不适合的。无论从被征土地的预期收益还是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消费水平的角度出发来看,目前我国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并不是很高,甚至可以说偏低。

就业安置模式。征地方把有一定文化素质或非农产业技能的青壮年被征地农民安排在相关企业或服务行业中,使其按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

这是一种使用较少的安置措施,因为企业单位所提供的工作岗位一般都会有技能、年龄等条件限制,对文化素质、生产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薪酬不会太高,并且在被征地的农村,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力只能占到很小的比例,所以此安置模式不能保证所有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住房安置模式。此模式是指征地方征用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时,经过面积折算以住宅商品房的形式补偿被征地农民。此种补偿模式伴随着近些年各地的经济开发区出现。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者,规划出一片区域作为经济开发区,把开发区的所有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民生活用地全部冻结回收,在被征地范围内,留出小部分区域建安置房,并在建房期间给农民一定额度的租房补偿。通常,农民得到的安置房质量一般,且容积率、绿地率没有保障。失地农民从以前的农家院搬进了住宅楼,实现了对方便生活的期许,可减少了房前屋后蔬菜、家禽的生活补贴,变相增加了生活成本。这只是短期的弊端,长期来说,商品房并不能成为失地农民以后生活的保障,他们的后续生活仍面临较大风险。

基本社会保障模式。在农村地区,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失地农民如果能够享受等同于或相对等同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全民覆盖总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此模式通常的做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和部分或全部的土地补偿费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部分地区还根据一些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种安置模式的需求潜力巨大,因为除非拿到不菲的货币补偿,否则诸如就业、住房安置等其他举措都不能解决失地农民根本的生活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仅能将失地农民纳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且保障水平较低,与市民所享受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用是不可避免的,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不仅事关农民生存生活大计,同时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各级政府与行政管理部门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计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安置补偿手段及保障措施,但由于受到重视程度、地域、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些政策措施还存在短期性、单一性等问题,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依然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难点问题。

安置补偿标准低,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一是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种以农作物产量及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必然受区域限制、自然条件、市场因素的变化影响以及因种植农作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不能正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以东部发达地区为例,征地补偿费用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和6倍,两项之和,低限是10倍,高限是16倍,特殊情况下最高也不能超过30倍。按东部地区平均每亩耕地年产值1500元计算,每亩补偿费只有15000~24000元,最高仅能达到当相同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征用按照征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而土地出售的增值收入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政府。农民被征地后,不再享有任何被征土地的相关权益,农民被剥夺了土地财产权,土地增值过程中的利益再分配不均,没有农民的份额,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政府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笔者对石家庄市桥东区桃园镇某村128位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2.03%的被调查者认为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不如以前,46.09%的认为与之前持平,仅有21.88%的农民认为比之前的生活要好。其中认为比之前生活好的主要是青年群体,他们适应社会能力强,学习新技能快,大部分中老年群体认为生活与之前持平或不如之前,主要是因为政府给予的安置补偿费用较低,不能满足其转为城镇居民后随之增加的生活成本,另外与周边市民相比,其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不全。

区域、区间安置补偿差距较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区域不平衡,东部沿海城市与西部内陆城市、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存在较大差异。以广东沿海地区为例,2011年对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的金额达到3~5万元每亩,同时政府为他们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了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而甘肃武威市某区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就显得较为薄弱,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该地农民每亩仅得到最高1.2万元的安置补偿,在社会保障方面,只有基本的养老保险,缺乏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发展,每亩土地年产值变化很大。如河北省石家庄产粮大县赵县,种植传统粮食作物小麦和玉米每亩年产值约为1500~3000元,而市郊农民种蔬菜每亩年产值可达2~3万元。由于不同地区或不同区域征地补偿政策标准不一、随意性较大,对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方面很难达到一定的平衡。

社会保障覆盖面偏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因地制宜,形成了一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有效模式,比如浙江某地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分期发放给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简言之就是“以土地换社保”。但是这些安置模式还达不到养老、就业、医疗等层面的“社会保障”概念,只是基本做到了“生活保障”。高水平、高覆盖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城镇化工作中的难点,也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难点与重点。

总体来说,我国各地实行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低。除借用商业保险外,各地实行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多停留在村级范围。统筹层次过低,就会引发参与人数少、分散风险的能力弱、消化损失的功能差等弊端,导致保障制度的安全性降低。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窄。现行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践多是政府为了顺利完成征地快速上马一些建设项目而采用的临时性和应急性对策,被征土地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利益驱动使得各级政府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简单的安置补偿,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三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支付金额较低,相对于同等条件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差距悬殊。
 完善失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对策

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在推进我国城镇化的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了很大的比重,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完全以科学论证与长期规划为依据,而是让不良的“政绩观”占了很大的因素,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存在职能越位现象。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时,政府是主体角色,既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更要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在城镇化过程中,政府要适时摆脱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的桎梏,逐渐回归到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正确位置上去。当前,某些政府部门常为了筹集发展资金、降低商务成本、改善投资环境,尽量压低本已偏低的补偿标准;当进行社会拍卖时,则按土地的市场价格,征地价与市场价相差悬殊。这既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也助长了土地投机之风。

完善相应政策法规。一是制定平等补偿政策。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体制,经济社会的各种政策不同程度地倾向于城市。改革开放和城镇化建设的目的不是加大城乡差别、着重城市发展,农民为现代化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其最直接和最根本的收益来源—土地,但其利益被忽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通过对城镇居民和农民相关政策的对比,我国目前对农民的优惠政策过少。如在城市都已实行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而在农村,近两年才初步建立了新型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并且支付补偿比例较低。现行体制下,以城市拆迁补偿和农村失地农民补偿为例,二者无论是在物质补偿还是安置模式上都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还是归因于城乡政策不平衡。解决失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之策就是政府研究制定与城市拆迁补偿相同的农村安置补偿政策,缩小农民与市民的差距,确保农村城市均衡发展。

二是探索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政府部门要着眼于长远,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高水平、高覆盖面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制。衡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不能以基本生活保障为标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发展补充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引入商业保险以提高竞争效率。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失地农民参加覆盖范围广泛的商业保险。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三是健全失地农民维权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过程不透明、安置补偿资金不到位等情况,要积极探索构建适合失地农民的法律保障体系,使农民的权益保障有法可依。规范征地法律程序,保障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土地增值收入分配等权益,坚决查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拓宽安置渠道。一是探索研究差异化安置。差异化安置,即根据失地农民自身不同条件及土地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合理区分、自愿选择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安置,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的不同生活需求,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适时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考虑推行留地安置、集体土地入股、农业用地依法流转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供失地农民选择。同一地区同等条件的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产值差距悬殊,在征地安置补偿方面,应该综合考虑土地产值因素,不能机械地按照本户土地3年来的平均收益作为安置补偿的标准。应该以本户土地收益最高值(即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或其他的最高收入)为基点,消除征地补偿中的不均衡现状。

二是拓宽安置渠道。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被征地农民的现阶段需求,但从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目前的安置模式存在补偿标准低、补偿类别少,给农民选择余地小的弊端。研究制定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农民需要的安置模式,更好地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城镇化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通过对比和分析发现,以下几种安置模式比较成功,值得借鉴。

增值型土地入股型安置模式。即在计算土地产值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开发利用前景,计算土地开发后增值部分,折合成适当比例按使用权折合为股份,通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入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并根据不同成员的情况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以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按股权比例分红。在这一模式下,土地由农业用地向非农用地转变,农民不仅可以继续拥有对土地的财产所有权,也能够分享城市化和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从而实现政府、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三方面共赢。

留地和就业相结合的安置模式。在征地时成立专门集中管理土地部门,对全村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与村委会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统一结算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严格政府标准核算补偿给农民;采取集中用地的形式,对留给农民的安置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进行综合开发;集中安置农民住宅,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留出村集体共有资金用来搞开发服务建设,所得利润由村民共享。这种安置方式的前提是三者相互依存,共同制约,缺一不可,将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和集中开发安置等多种安置有效整合,形成合力,抗拒风险能力大大加强,可以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三是加强文化安置,提高失地农民归属感和认同感。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他们从传统农耕社会整体跃进到城市社会,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市民身份,由农业种植转向非农产业,失地农民从物质生活到心理活动都产生了很大变化。作为政府部门而言,在引导失地农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引导失地农民完成从传统农耕文化到现代城市文化的心理转变,在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基础之上,充分利用城市的教育、科技、文化资源,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加强技能培训,增加其就业的竞争力,通过人力资本的提高实现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真正转变。同时,针对一些身体条件不适合就业的群体,通过社区等宣传,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城市生活的行为规范。总之,培养失地农民的城市归属感,需要政府、城市居民和农民的共同互相接纳与包容。

城镇社会保障 第6篇

摘 要 当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但各项政策措施尚未完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尤为突出。本文着重介绍了中国“夹心层”的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而对“夹心层”住房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 夹心层 经济适用房 住房保障

一、引言

为适应建立住房新体制的要求,1998年,国务院提出了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较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的以“三条线”为特征的住房供应体系。但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而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夹心层”阶层,如何解决这个群体住房难的问题就成为构建新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环节。

二、“夹心层”的界定

本文所指的“夹心层”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夹心层”是指既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第二类“夹心层”是指既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家庭。“夹心层”涵盖了众多居民群体,从中等收入者到农民工,所占人口比重远大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

三、中国“夹心层”现状分析

当前,中国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住房“夹心层”,比如初级公务员、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等,还有城市原住居民,这主要包括低收入拆迁家庭和“城中村”居民。

另外,中国正处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现在全国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万—5000万,并且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工的数量还会大规模增加。并且,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差,其生活通常游离于城市居民之外,极易产生各类社会问题,因此中国政府急需建立覆盖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机制。

四、中国“夹心层”形成的原因

中国“夹心层”数量庞大,覆盖广泛,不仅是由于住房保障制度并未将这群人纳入保障范围之内,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因素。

(一)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

1. 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不到位、政府监管不力

一是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投资和建设比重都呈现递减的趋势,据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3年,经济适用房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降至6.13%,2004年,降至4.61%,2005年,降到3.6%,2006年,就仅占2.6%;二是经济适用房价格过高,导致低收入者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三是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缺失,其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循环,也收效甚微。

2.廉租房政策落实较困难

一是廉租住房投资大,而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二是在廉租住房的地点一般位于城市边缘地区,生活设施不配套;三是廉租住房覆盖面小,还排斥了大批进城农民工。

(二)“夹心层”购买力相对不足

世界银行在衡量一个国家的住房消费水平时,认为房价收入比在4~6倍之间较为适当。但是根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的数据,中国2006年各阶层房价收入比为:最低收入户为23.68,低收入户为15.26,较低收入户为11.19,远遠超过“夹心层”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 户籍制度的不合理因素

当前,现行诸多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分离的基础之上,但是现实中人口的流动早已跨越了城乡之间的界限,但制度的不配套导致了进城的农民只有拥有自己的房屋才能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五、完善“夹心层”住房保障制度的对策

“夹心层”人数众多,很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可见因时因地因人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刻不容缓。

(一) 完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

1. 在住房市场上给与“夹心层”相应的金融支持

这主要是解决第二类“夹心层”群体买不起商品房的困难。首先,金融机构通过降低首付比例和长期优惠利率等手段提高“夹心层”群体的支付能力。其次,金融机构应积极地为“夹心层”参与二手房交易提供服务,在住房二级市场上实施多方位的组合措施,为居民卖旧买新提供便利。

2.经济适用房“可租可住”

面向低收入家庭建设50-70平米之间的一、二居室,以低收入家庭可支付的起的租金标准向外承租。主要实施方案是:政府通过经济适用房项目综合招标,在整个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房,并在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机构运作管理,专门用于出租,出租的租金收取后建立专项基金,用于今后可支付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建设,并设立良好的转换和退出机制,以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和完善性。

(二) 帮助“夹心层”就业、创业

为鼓励“夹心层”创业,就要通过税收优惠、给予低息贷款、设立基金、提供创业信息和搭建创业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而要解决“夹心层”就业难的问题,就要采取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介绍工作岗位等方式。从而解决了“夹心层”购买了低的问题。

(三) 改革不合理的户籍制度

国家应稳妥有序地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分期分批地解决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农民工进城定居落户问题,尤其要照顾到带有家眷的长期务工人员。同时,积极推进农民工待遇市民化,使其在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和具有本地户籍市民的平等待遇。

六、结论

在当前中国政府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上涨的同时,也应加大力度解决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只有使各项政策融会贯通,相互促进,才能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才能真正达到中国政府所追求的安居乐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亮.“夹心层”住房保障机制的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0(3).

城镇社会保障 第7篇

关键词:城镇化,美丽乡村,社会保障

1 引言

城镇化实际上是缩小城乡差距, 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它与农村不只是简单的替代关系, 更是一种互动关系。我国城镇化水平目前虽已高于50%, 显示城市人口已经超过农村, 但是根据研究城镇化的专家意见, 实际还达不到40%, 仍有大半人口生活在农村。由此看来, 城镇化的发展虽然是一个趋势, 但并不能达到对农村的完全替代。根据“国家民政部统计”, 到2013年, 我国有行政村58.8万多个, 自然村194.8万多个, 在城镇化进程中, 发展美丽乡村的建设对城乡一体化更好的实现至关重要。

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时期, 也给城镇化背景下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社会保障赋予了新的涵义。在现阶段不仅要推进城镇中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 同时要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中社会保障的管理, 更要重点强调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实现。社会保障的统一与完善, 能够有效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和城镇化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2 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以云南省为例, 到2014年, 全省“农转城”人口累计已超过500万人, 主要包含了老年人、劳动力人口及其子女, 其中随父母进城的未成年人达到近10%。全省除了积极安排“农转城”人口落户外, 还制定了一系列章程使“农转城”居民尽可能享受同等待遇。目前, 对“农转城”中的劳动力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 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转城”中老年人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做出了有效衔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可为贫困居民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对“农转城”居民子女采取资助政策, 做到城乡学生一视同仁。在医疗卫生方面, “农转城”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土地政策方面, 也采取自愿原则, 保障其保留与征收的土地权益。

目前, 虽然我省已做出相应的“农转城”居民权益社会保障政策, 但由于尚未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城乡社会保障成本分担机制;财政资金挂钩转移支付路径不明晰, 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成本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和机制未形成, 导致政策实施还不完善。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 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涌进, 在推动了城镇化建设的同时也增加了城市社会保障的经济负担。

3 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当前, 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转城”居民社会保障的章程, 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对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划, 但是在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够完善, 阻碍了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实现。总的来说,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3.1 立法不足问题

现阶段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 我省关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社会保障所出台的相关立法较少, 对于“农转城”居民的权益保障也只有相关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通知和批复性意见, 缺乏具体立法的制定实施。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虽然出台了《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但是对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3.2 转城衔接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是指当居民在城乡之间流动时, 其社会保障待遇能够自由、合理、有序转续的制度调整与变革, 旨在使社会保障待遇在城乡之间能够实现有效对接, 居民不会因城乡流动而导致社会保障待遇的损失。“农转城”居民虽然户籍得到转变, 但是依然游离在城镇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间, 面临着低保障的双重困境。目前, 我省发布了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的通知, 使居民能够按照自愿原则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接受社保的衔接转换。一方面, 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各地区条件不同, 转换的程度也不同, 许多地方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衔接, 无法进行城乡统一管理;另一方面, 许多农民不愿意放弃在农村的土地、医疗等优惠政策, 因此不接受城镇的社会保障, 这也阻碍了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衔接的实现。

随着“农转城”人口逐年递增, 转入的老年人、劳动力人口及其子女也给城镇的社会保障增加了负担。对于农业人口的大量涌入, 我省除了提供户籍转变政策, 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在教育方面, “农转城”居民子女可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优惠政策;在医疗方面, “农转城”居民也可自愿进行保险的转换;在养老方面, “农转城”居民可转入城镇的养老保障体系, 为其提供养老政策。由于“农转城”居民原户籍所在地的政策存在差异, 在“农转城”居民城乡社会保障衔接过程中, 无法进行统一的管理。

3.3 留守保障问题

在城镇化进程中, 虽然“农转城”人口逐年增加, 但仍有大部分农民选择留在农村, 继续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随着劳动力人口的大量转移, 剩余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难以保证。在教育方面, 子女仍可继续享受当地的教育优惠政策, 人口转移将会导致师资力量缺乏, 从而降低了农村教育水平;在养老方面, 我省老年人口数量已占人口总数的11%以上, 老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还在不断升高, 虽然出台了《云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我省共建成养老机构近1000所, 但是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复存在, 在农村相应的养老机构建立仍不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在土地方面, 随着土地的大量征用, 我省批准实施了《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但是当前对于农民的土地补偿制度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 各地区缺乏一致的土地权益保障制度。

3.4 资金不足问题

当前, “农转城”居民数量日益增加, 这不仅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也无疑提升了社会保障的经济负担。其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城镇新增居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都是城乡社会保障实现均等化的关键。我省尚未建立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城乡社会保障成本分担机制;财政资金挂钩转移支付路径不明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成本由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和机制未形成。目前除政府承担主要公共支出外, 主要由居民和企业各自解决一部分, 但是我省还未形成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资金系统, 导致城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极为有限, 阻碍了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实现的步伐。

4 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针对现阶段社会保障中存在的立法不足、衔接有限、留守保障以及资金来源等问题, 根据其他地区创新社保政策的成功经验, 我省也应采取一系列政策来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社会保障问题。

4.1 加强社保立法建设

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 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目前, 针对我省关于城乡社会保障的立法较少, 政府应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突出立法的重要性。为了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实现, 只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批复性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政府出台关于“农转城”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留守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更新。

政府应出台一系列关于城乡农民的社会保障法, 例如“农转城”居民就业保障法、“农转城”居民医疗保险法、“农转城”居民子女教育法以及失地农民安置法等, 努力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

4.2 建立城乡衔接制度

虽然我省发布了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的通知, 使居民能够按照自愿原则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接受社保的衔接转换。但是由于地区、经济、文化等不同程度的影响, 导致在实现过程中存在差异性。当前, 只有达到城镇与乡村的共同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实现城乡一体化;同样, 使城镇化进程中“农转城”居民的社会保障与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民的社会保障实现统一, 才能使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得以实现。

“农转城”居民虽然户籍上得到转变, 但实质上依然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随着大量人口的涌进, 政府很难提出及时、有效的政策;在乡村的留守农民依然延用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力人口的大量转移, 原有的社会保障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的农民需求。针对这一问题, 政府应统筹兼顾城乡全局, 制定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

4.3 创新留守保障制度

面对农村劳动力人口的大量转移、失地农民逐渐增多以及留守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保障的现状, 政府应适时出台新的社保政策以适应美丽乡村建设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以成都、嘉兴的经验为例, 对于当前留守失地农民逐渐增多的现状均出台了新的社保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通过创新缴费方式、降低缴费标准, 以农民为核心, 维护其权益, 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步伐。

我省也应根据其他地区成功的改革经验, 更新社保政策以适应现阶段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在养老方面,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传统的家庭养老急需转型, 现阶段虽然我省建立养老院近1000所, 但是由于各地区资源、条件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农村的养老机构建设还不成熟。在教育方面,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趋势,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更加注重留守子女教育问题, 为其提供新的优惠政策, 减少人才流失并吸引外来人才, 以确保转型时期教育不受影响。在土地方面, 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美丽乡村建设的核心, 要更新土地补偿保障政策, 以适应现阶段失地农民现状。

4.4 丰富资金来源渠道

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 美丽乡村建设中社会保障的投入日益增加, 单靠政府投入和农民自筹的资金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要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扩大筹资来源渠道, 增强对失地农民安置、子女教育、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等费用的投入, 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政府应提升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增加筹资来源;加大社会保障管理的力度, 成立可靠的就业保障机构,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直以来,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环境长期存在, 这种体制不仅束缚了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 也阻碍了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实现均等化的步伐。在这个从乡到城的转型过渡时期, 我国目前还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会保障的管理、协调以及资金支持等方面都有所欠缺, 针对这一状况, 我们只有进行相关立法建设,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农民的权益, 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

参考文献

[1]张亮.农村城镇化中的农民教育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 2011.

[2]焦卫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研究[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 2009.

[3]邢伟.城镇化进程中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J].中国发展观察2013 (5) :10-12.

[4]杨海.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经济分析[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03.

城镇社会保障 第8篇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我国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现已取得的成就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首要问题。 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论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稳定时所言:“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 它不是稳定的根源, 就是革命的根据”伴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 城镇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失地农民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更关系到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持社会稳定,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 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于2006年转发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收到的初步的成效。

2现阶段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

农民失去土地后, 部分人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 维持生计;还有的依靠自身技术外出务工, 获得稳定收益。 但更多的文化程度不高, 缺乏非农就业技能, 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的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或土地减少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 失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 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愈加强烈。 就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来看, 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 思想认识层面重视不够。 这是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 政府方面, 某些对此问题认识模糊的领导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 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 农民自身方面, 某些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 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 “今朝有酒今朝醉”, 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 社保基金供给不足。 由于历史及现实国情等原因, 我国一直都将重心放在城市的发展与稳定上, 公共财力紧张, 财政负担过重。养老保险负担呈逐年加重之势, 基金支撑能力逐年减弱, 形成巨额缺口。

3) 制度建设、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虽然国家以及各各级政府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具体问题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总体而言,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 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 失地农民身份尴尬。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社保标准意见不一, 协调难度大, 失地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体制保障。

4) 安置制度不够完善。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造成失地农民生活窘迫, 投保能力弱。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要求农民自谋职业的安置模式过于粗犷。政府对劳动保障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的职业培训等工作由于资金来源问题而难以正常开展, 且培训范围、形式有限, 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仅靠征地补偿款艰难度日。

3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发展的大局势下,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协调和努力。

3.1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理论对城镇化问题的理论支撑及对我们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 城镇化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利于城乡统筹融合、共同发展。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 马克思指出:“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 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现在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 而不象在古代那样, 是城市乡村化。”“这些大城市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认为城镇化使大量农民进入城市, 有利于实现社会结构的转变。认为“消灭城乡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这是城乡统筹融合、协调发展的历史根据, 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 “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内涵的根本要求。

3.2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3.2.1提高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认识程度, 有序开展工作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同时涉及农口系统、信访等部门。 各级政府、市、镇可分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实行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机制。 此外, 对于失地的中青年农民, 政府也应该引导其积极参保。

3.2.2建立健全土地征用土地法规, 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土地征用制度设计中要本着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保护农民利益, 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合理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制度改革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目标, 约束征地权, 规范征地行为;严格界定征地范围, 最大限度的保护耕地。

3.2.3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多方面、多渠道筹集并监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是, 政府统筹:政府财政保证相应资金作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二是, 农民自筹资金。采取量力而行、自愿存储的方式, 并给予一定利率上的优惠。三是, 开征社会保障税, 这是目前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四是, 多元化集资, 打通社会保障的民间筹资渠道, 如: “社保福利彩票"、建立社会保障捐赠基金等。 五是, 同时要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 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a.加强行政监管, 包括国土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管, 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 b.加强法律监管, 人民代表大会应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加强社会监管, 公众、 社会团体等有权了解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状况, 并反映运行情况。

3.2.4加大对政府征地权力的监督制约, 设立征地纠纷的仲裁机构

一方面, 政府应完善具体制度, 使征地权力正常高效运行。如补偿标准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土地征用中的违规违法操作, 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社会监督面。可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仲裁机构来统一解决因征地而引起的各种争议。

4结语

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问题。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缺乏基础。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 在我国城镇化速度不断发展的形势下,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有着更多的路径和方式需要探讨。

参考文献

[1]缪尔·亨廷顿著, 王冠华, 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 三联书店, 1989.

[2]潘光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M].广州,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3、4、46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5.

试论城镇社区老年社会参与问题 第9篇

老年社会参与是指老年人重新投入社会, 通过对各种角色扮演和介入, 实现和他人, 群体或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联系。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实现“老有所为”, 对于老年社会学术界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是指老年人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第二种是指老年人参加的各种社会劳动和社会活动, 包括有报酬劳动和无报酬劳动, 但不包括家务劳动:第三种认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不仅指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活动, 家务劳动, 还包括参与各种社会文化活动及各种社会文化精神生活。

通过对城镇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调查分析, 了解当前城镇老年社会参与的现状分析城镇老年人的参与情况, 城镇老年人社会参与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本章以大板镇的老年人为调查对象, 采用系统抽样的方式, 抽取了297个老年人作为调查对象。

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被调查对象的性别构成:男性占60.9%, 女性占39.1%。年龄构成:60-70岁的老年人占54.2%, 71-80岁的老年人占44.4%, 8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1.4%。文化构成:没上过学占3.7%, 小学文化程度占8.4%, 初中程度占33.7%, 高中占28.2%, 大专占22.6%, 本科占3.4%。婚姻情况:有配偶的占85.2%, 无配偶的占14.8%。

老年社会活动参与的分析如下:

大板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从高比例到底的排序是:听收音机或看电视, 散步, 读书看报, 聊天, 玩台球, 书法绘画, 打牌下棋, 练太极拳, 唱歌跳舞, 做操, 学电脑等。调查发现:老年人听收音机或看电视都关注国内外新闻或本地新闻, 关注国内新闻或本地新闻的老年人比较多。从访谈得知, 城镇老年人都喜欢参与成本低的活动。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我认为与经济水平有关系。因为对于老年人来说, 听收音机或看电视没有任何成本。可以说, 老年人社会参与成本是制约社会参与内容的主要因素。城镇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退休金。老年人的工作意愿和工作能力不可能随着退休而完全消失, 他们中的很多人仍然渴望继续工作。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 退休后仍然从事有偿经济活动的老人在低龄老人中所占的比重可能达到20%以上 (各国退休年龄不同, 对低龄老人界定也有所不同) 。老年人参与经济生活的目的可以归纳结为两点:一是物质层面的需求;二是精神曾面的需求。物质层面的需求主要表现在:补贴家用, 减轻子女负担;精神层面的需求表现在:兴趣爱好, 打发时间, 获得更多社会承认等方面。城镇老年人参与经济生活有32%是出于物质层面的需求, 有68%是出于精神层面的需求。但城镇老年人经济参与意愿很高, 但实际参与不高。从参与内容看, 老年人一般参加适合自己身体条件的活动, 不参加太激烈的活动。城镇老年人重视健身, 文化方面的活动。参加兴趣爱好的活动:做太极拳, 健身操, 书法绘画等方面。

城镇老年人社交方面, 跟子女交往的最多, 平时还跟亲戚, 邻居, 同事和朋友交往。调查发现:老年人跟熟悉的人交往的比较多。老年人退休后其交往圈不自觉的缩小后, 老年人再不主动地参与建立朋友关系, 这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都不利。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以下几个方面再认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不足问题。

首先, 老年人退休后回到家里, 由于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 尤其曾经担任某种职务的人, 由于其社会角色的变化, 其心理就很难适应离退休后的生活环境。老年人退休后很多社会角色的丧失, 是导致老人社会参与水平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老龄化过程中, 个人要经理两大变化;一是要退休某些社会工作关系和中年人的典型角色:二是开始退休生活和典型的老年社会关系。角色的丧失使他们在社会当中找不到一个恰当的位置。其次, 老年人因活动能力的下降和生活角色的丧失, 老年人愿意过着平静而令人满意的晚年生活。最后, 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不高更受自我认知影响。标志理论认为, 人们生活在社会环境中, 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交往和互动认识自我。大部分老年人退休后愿意继续工作, 但受个方面的条件限制, 老年参与工作的则很少。

因此老年人应通过新的参与, 新的角色来改善老年人由于社会角色中断所引发的情绪低落, 鼓励其用新的角色取代因丧偶或失去的角色, 在社会参与重新认识自我, 同时转变家人, 社会传统的思想观念, 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水平。

社会支持对于提升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完善社会支持, 加强社区建设, 提高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意识, 做好老年人的子女教育, 要给老人参与平台, 为老年人社会参与构建良好的舆论环境。

摘要:本论文大板镇为例, 抽取297为老年人作为样本。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对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概念,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现状, 存在问题, 影响因素等进行了分析。老年人积极的社会参与仅仅有助于促进老人的身心健康, 而且有利于老年人“余热”, 实现老年人的人生价值。

关键词:老年人,老龄化,老年社会参与

参考文献

[1]戴维.L.德克尔:《老年社会学》,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6年。

[2]朱力:《社会问题概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1月。

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分析 第10篇

一、我国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

住房问题一直都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 一个国家的城镇保障制度必定与其国情有关。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从建国至今,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已经走过了一条曲折漫长的发展道路。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以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制度为主, 在实施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面向城镇中不同的群体, 中国也制定了不同的制度。对于城镇中的困难居民, 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购买住房, 因此政府提供廉租房让他们租住。对于中低收入家庭, 政府也通过规定所建房屋的规格等建立特定的房屋供其购买。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基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住房思想, 体现了其必要性。

二、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时政分析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 自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制度实施以来,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许多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但问题也随之显现。其中有两个典型的案例, 第一个是“六连号事件”。第二个事件是郑州的经济适用房基地建豪华别墅的事件。这两个事件暴露出我国的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 一些存在的问题。摇号本身是为了最大程度的确保公平, 而第一个事件反映出了摇号的这个方式中依然存在漏洞, 给一些人提供了犯法的机会。我国对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及建筑有着明确的规定, 而郑州的经济适用房的基地所建的“经济适用房”完全不符合其要求。被逐步曝光的事件在引发群众讨论的同时也揭露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弊端。

2003年我国建设部出台了18号文件, 这个文件篡改了之前国务院23号文的一些内容, 把经济适用房修改成具有保障性的商品房。这一内容使经济适用房大幅度减少, 相当于只有10%的廉租房归政府修建, 其他都等同于商品房由开发商垄断。而于政府来言, 又不愿意去修建廉租房, 这就导致整个市场几乎归开发商。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一些收入低的家庭无法购买商品房, 这就造成了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 也就产生了权利寻租的空间。我认为, 经济适用房就制度本身而言是利于民的, 而问题的产生是可以去想办法解决的。废除经济适用房制度之后, 对于住房问题以后该如何解决仍然是个问题, 与其换个制度不如换个解决的方案。

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与改善, 可以借鉴一些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作为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美国以国家为主体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情况并不多。而在住房问题上却不亦然, 美国动用了资金和政策对住房问题进行了大力干涉。美国的这些政策与中国有相似与不同, 例如其建立公共房屋的制度, 在中国同样也有廉租房制度, 其目的都是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针对经济收入较低的不同年龄阶层也提供了津贴房屋。中国的住房保障之路还有很长一段要走, 对其他国家的模式的精华进行吸收是有必要的, 但也应该结合本国的国情。

三、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理论分析

(一) 腐败问题

政府采取措施对社会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干预和管制, 尤以经济适用房为例。政府规定了其申请的条件及户型等进行了规定, 创造了一些高收入者赚空子取得本不该得的经济适用房的机会。这种寻租行为的产生是政府管制不当以及部分官员腐败的结果。

(二) 住房管理机构不完善

中国至今尚未建立专门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机构, 这样就使得一些问题出现了却不知如何有效率的解决。从边际效用的理论来看, 住房的需求不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弱, 因而住房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市场并不能解决住房问题, 因此国家的机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三) 房屋的质量让人担忧

现如今, 开发商所占的市场比例过大。在逐利的情况下, 偷工减料的事情难以完全的避免。这样的危房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资源的一种消耗, 而且更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

(四) 居民收入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健全, 这就使得一些“隐形收入”无法被查到, 无法判断每个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这就使得一些家庭谎报收入甚至更改自己的收入去申请经济适用房, 这就产生了“搭便车”的现象。这种情况使本该享有优惠政策的家庭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这是制度的缺失和道德问题。

(五)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缺乏法律的保障, 至今还未指定有关于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法律体系, 使得住房保障制度无法有效落实, 这就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四、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 建立明确的住房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明确的机构来处理住房问题, 这就很容易使得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造成效率低下。一个专门的机构可以减少制度实施中的许多弯路, 尽可能的减少其中的逐利情况, 最大限度的做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法律的完善有利于管理部门及居民在处理住房问题时有法可依, 明确各项职能范围及法律界限。法律的确立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官员的腐败问题, 为制度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 实施收入核定制度

对于申请入驻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人员进行收入核定, 并建立多重的核定机制。从根源上减少一些高收入人群赚空子的行为, 将保障性房屋真正保障到需要的人。

(四) 明确政府的定位

政府应明确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 而不是与开发商一起逐利的。应转换政府的角色, 将其转变成一个单纯的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者。政府若是想从中谋取暴利, 就不可避免的与制度的完美实施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在采购土地的事情上, 可以由土地原有者和开发商进行谈, 政府减少其中的利益参与。

(五) 开展政务公开

将经济适用房申请及通过的信息公开, 统一登记、全部公示、统一编整。对居民的购置房屋等进行信息登记, 对相关的政策进行公开, 让居民有机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尽力确保其政策实施中的公平公正。

(六) 解决供需的冲突

经济适用房的供给不能满足真正需要的人的需求, 导致政策的实施遇到阻碍。我国居民较多, 相应的住房需求也较大。而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以及市场中的体制的缺失, 造成了居民住房难。政府应该加大政府的干预, 将有效的制度进行完善, 尽量多的提高住房数量, 加快建立廉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减少市场中房地产商对住房的控制, 做到居民有房可住。

五、总结

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自实施以来, 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显得更为严峻。中国的住房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制度如何继续并完善, 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城镇的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的问题, 但中国也必须尽快想出解决的办法来解决居民住房这一问题。

摘要:我国从2003年以来, 房屋的价格持续上涨, 大多的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呈现明显上涨趋势。不断上升的房价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建立将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尽力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再次强调了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性。本篇论文将从制度经济学以及其他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对我国现在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寻租行为

参考文献

[1]李联飞.我国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2007.

[2]郑云峰.中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研究[D].2014.

[3]陈茁.中外住房保障制度比较研究[D].2008.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 保障规模 配套措施

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54 (2011) 02-66-03

住房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和需要,保障居民“居住权”的社会公平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为解决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居民住房困难。近年来,随着北京房价的持续快速上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日益凸现,原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不断暴露,构建完善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业已开始。

一、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北京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历程与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息息相关。住房市场化改革带来了商品房市场的迅速繁荣,与之相适应,传统以政府直接调控和非商品化为基础的住房福利分配模式也逐步向以政府间接调控和商品化为基础的住房保障模式转变。

2006年,随着房价过快上涨问题日益凸显,国家进一步加强楼市调控力度,核心内容是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此背景下,北京也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丰富保障性住房种类、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依据2007~2009年北京住房建设计划,3年共计划新建和收购保障性住房面积达到2530万平方米,超过2006年之前保障性住房建设总规模,达到同期住宅竣工面积的50%以上。

目前,北京已基本形成了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多种政策性住房组成的、保障对象梯级分布、保障方式多样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而言,北京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配套基础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实际保障效果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未能得到有效满足,集中体现为“三弱三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基础弱

从北京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历程看,除廉租房制度在最初制定前,北京进行过最低收入群体的情况摸底外,其他各项制度的构建都是顺应住房体制改革的步伐而进行,保障制度建设成为改革的附属政策。保障对象界定相应较为随意、模糊。例如,为推进商品房市场化进程,扩大市场需求,北京建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缺乏对市场走势和居民收入状况的深入分析基础上,确定了6万元家庭收入的购买标准,直接导致部分中高收入群体“混入”保障体系。此外,保障房建设目标不明确,主要由年度计划确定导致市场预期混乱,开发商不知道政府未来会建多少保障房,居民也不知道未来是否能纳入保障范围,如何被保障,进而严重削弱保障性住房作为商品房市场有效补充的积极作用。

(二)保障制度与市场机制的协作性弱

一方面,某些制度运行中对市场的负面影响作用不够重视,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例如,两限房多采取配建方式,而政府对工程进度缺乏严格监督机制,使得开发商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通常放缓两限房建设步伐,更快推进小区内商品房的建设销售,这也正是近年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但实际形成供应的保障性房源并不多的原因之一。

而另一方面,在一些方式上对市场力量利用又不足,制约了保障供给能力的增长。以廉租房制度为例,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方式都受房源短缺制约,国内已有部分城市尝试采用房地产中介组织提供廉租房房源信息交流平台,而北京仍主要依靠政府力量,使得廉租房源很难实现快速增长。

(三)制度运行的配套基础弱

第一,房地产二级、三级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居民解决住房的主要渠道是购房,梯级住房消费没有形成,使得中低收入群体多样化的需求对应单一化、断档式的供给,对住房保障的期望相应较高。

第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保障制度运行的要求相差甚远。住房保障标准的核心在于划定收入线,但在当前的信用环境下,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很难掌握,直接导致部分高收入群体“混入”保障范围,保障退出机制也很难实现。

(四)保障对象过于模糊

一方面,覆盖面过于宽泛。当前的住房保障对象界定为中低收入家庭,而没有严格区分出不同阶层,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保障方式,使得政府投入的大量资源被“低效”享受,真正最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往往没有得到最有效保障。

而另一方面,覆盖范围又有遗漏。“保租”与“保买”之间存在“夹心层”家庭,既无力“优惠买”,又不能“廉价租”。

(五)保障方式过于简单

当前,北京针对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仍存在大规模实物保障(也称“补砖头”),如限价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而针对低收入家庭,虽然政府已提出加快建设公共租赁房,但实际运行中,仍以现金补贴方式(也称“补人头”)为主,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明显较低。然而,深入分析这两类保障方式的利弊,可以看出,“补砖头”方式中,财政补贴直接投向生产者,有利于直接形成供给,在住房短缺情况下,能实现有效保障。但这种方式对政府管理能力要求较高。对于中等收入群体,以限价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实物保障,政府监督成本远大于保障群体从市场获取住房的成本,不具可持续性。而“补人头”的方式能避免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财政补贴直接面向消费者,也不会被生产者挤占;节约政府监督成本。但这种方式对市场要求更高,需要有完善的梯级供应体系与居民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相适应。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在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明显滞后的背景下,根据现有的租金补贴水平,通过市场获取租赁房源的难度较大,政府应承担更多责任。

(六)保障管理过于松散

保障机构比较分散,涉及了较多的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缺少一个统一的执行机构,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和实施效果的弱化。

三、构建合理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通过对北京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历程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北京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有待完善,保障谁,如何保,如何管,仍需要进行更细致、全方位的设计。

(一)理论框架

1.主要原则

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应首先突出“公平性原则”。即无力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都可享受住房保障,保障力度也因收入水平不同有所不同。其次是“多样性原则”。不仅应做到制度安排模式多样化,以便适应不同社会群体并满足需求;同时,水平结构也应多样化,即对不同收入水平群体在保障力度上要有所区别。三是“适度保障原则”。应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决定保障规模,政府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住宅保障应重点倾向保障低收入家庭。四是“动态调整原则”。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费结构等密切相关,应随客观变量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

2.总体框架

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框架的核心是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保障谁:理论上看,无力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都应成为住房保障的对象,其中又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主。从广义上说,住房保障不应仅限于本地居民,但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又应绝对倾斜于本地居民,适当考虑非户籍常住人口。

第二,谁来保:地方政府是住房保障资金支付的绝对主体;中央支持作为补充,主要体现于制度创新及政策扶持;有效利用非营利机构、中介等市场力量。

第三,如何保:针对不同收入阶层采取不同保障方式,核心思想是“保居住,不保财产;保使用,不保所有”。对于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中等收入群体,基于缩小贫富差距的出发点,以现金补贴为主,适度保障;对于无力租赁商品住房的低收入群体,以实物配租方式为主,确保“住有所居”。

(二)保障规模测定

按照上述框架设计,根据居民收入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租金水平等数据资料,可测算出保障对象的具体规模。

1.保障标准

面积标准。2009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29平方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综合考虑,将保障标准定为人均20平方米。

收入标准。根据一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要求,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居民按照上述面积标准从市场上购买住房,如果还贷支出超过了收入的50%,则应被纳入住房保障范畴,政府给予一定现金补贴。2010年北京商品房交易均价为17782元/平方米,据此价格,按当前公积金贷款利率、首付30%计算,购买家庭人均20平方米住房的年还款额约为4.2万元。因此收入标准设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4万元。其中,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从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支出超过了同期收入50%的家庭应视为低收入家庭,作为“实物配租”的重点保障对象,据“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数据,2010年北京城区普通住宅租赁均价为2335元/月·套。据此计算,“实物配租”的收入标准设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1万元,

2.保障总规模测定

根据已经划定的保障收入线和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布,可以推算出住房保障的总体规模。

受数据资料限制,在此采用区间百分比法进行估算,假设收入分布是均匀的,利用5分法中各组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推算低于保障线的人口比例。计算公式为:

其中R为需要住房保障的家庭户数比例,ri是城镇居民分类家庭年收入线区间比例,Is是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保障线;Ii是城镇居民分类家庭年收入线。

以家庭收入不高于8.4万元为保障线,根据对2010年各收入群体家庭年收入的预测数据,计算需要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居民应占城镇总人口的比例为61%。其中,以家庭收入不高于6.1万元为“实物配租”的保障线,计算需要得到实物配租的居民占城镇总人口的比例为25%。

(三)配套措施

1.完善住房保障的进入、退出机制

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制度,加强公示力度,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防止住房保障对象认定出现偏差,保障政策落在实处。同时,建立保障家庭收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一方面,保障收入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另一方面,建立复审制度,定期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

2.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主体运作行为,归并住房租赁税费种类,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屋租赁协管机制。落实租赁登记备案制,促进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全面放开公有房屋转租行为。组建或者扶持大型房地产公司成立房屋租赁公司,活跃租赁市场。

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北京市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加快建设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组织成立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从重点群体和重要领域入手,逐步建立个人信用系统。

■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月报,2001~2009年。

[2] 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增长情况,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年12月。

[3] 《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城镇社会保障 第12篇

1. 何谓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泛指在政府的管理之下, 以国家为主体, 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 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 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 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主要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补助、强制储蓄等方式来加以实现。[1]就内涵而言,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福利制度、救济制度、优抚制度、互助制度、个人强制储蓄积累等六大方面, 它的建立能够有效的帮助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规则的正常运转、调节阶层的分配收入以及实现机会的均等化。

2. 农村干部社会保障与普通民众社会保障的异与同

虽然同属社会保障体系应该纳入的参保对象, 但是从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 农村干部社会保障与普通民众社会保障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这些差异有时影响了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降低了基层工作的效率。具体而言, 这些差异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农民身份容易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社会和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农民社会保障相对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而言本就薄弱, 除却大学生村官这种形式, 绝大部分的农村干部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兄弟, 他们容易受到农民身份的制约, 无法同城镇基层干部一样, 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二是农村的集体经济薄弱, 基层干部社会保障资金难以筹集, 社会保障难以真正实现。除却类似“华西村”一样的少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 当前国内绝大部分的农村经济水平低下, 集体经济实力不足, 难以筹集必要的资金保障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 导致农村干部的社会保障经常流于一纸文件, 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当下国内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 不同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农村干部社会保障标准。就全国范围而言, 农村经济发展存在沿海地区好于内陆地区, 发达省份好于欠发达省份的现象。因此对于农村干部的社会保障标准很难整齐划一, 做到东西一致, 这一点容易引起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干部心生怨气, 认为同工不同酬, 降低工作积极性;四是当下我国农民对于社会保障的认知比较片面, 难以消化并认可村干部享有社会保障待遇。虽说干部应该以集体利益为先, 不计较个人利益, 但是市场经济时代, 工作劳动应该获得等价的社会认可。但是受到农村整体教育水平的不高的影响, 很多农民朋友不能正确的理解农村干部的社会保障权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推行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工作的阻力。

3. 为何要加强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事实上, 我们看到, 当农村干部正当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 农村干部的工作热情被大大削弱, 工作效能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 我们说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将是危害严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容易导致农村干部队伍不稳定, 削弱他们的工作热情, 从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容易使农村干部岗位缺乏必要的吸引力, 使人才的引进大大受影响, 无法吸引有能力、有水平的青年同志加入农村干部队伍, 降低农村干部素质, 影响农村干部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容易诱使农村干部出现权力寻租行为, 让他们通过灰色渠道以权谋私, 获取非法收入, 一方面不利于干部的成长, 另一方面增加了当地农民的经济负担, 同时也削弱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正面形象。

4. 如何在新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完善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新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 农村干部是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他们的工作效率会左右建设的进程, 影响农村的发展速度。所以, 加强对他们的情感关怀, 从实际生活的角度出发, 切实建设一项切实可行并且行之有效的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 十分必要。具体来说, 可以考虑通过以下一些措施加以实现:

一是对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包括:明确参保对象、合理认定工龄和参保年限、规范缴费方式、规范缴费程序、规范受益时间等;[2]二是强化必要的监管措施, 实施严格管理。将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建设工作与法纪监督工作、民主监督工作及规范保险行为三方结合起来, 坚决杜绝过程中出现诸如权利寻租、平均分配社保指标、或是肆意将指标送人情等违规违纪做法;三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把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需要资金足额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 并根据实际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调整, 适度增长;四是不搞一刀切, 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科学合理的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保障标准, 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5. 结论

农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地区的形象代言人, 他们个人素质的好与坏, 工作能力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只有提升他们的工作热情, 让他们愿意付出千分的努力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 才能帮助党和政府树立口碑, 树立形象。基于此, 适时的开展农村干部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不仅契合当下的新城镇化建设如火如荼的社会现实, 更有利于从长远的发展中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推进农村更好更快的发展。

摘要:当下, 我国正在大力推行新型城镇化建设。其中, 农村干部作为基层党的工作主要力量, 在建设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何帮助农村基层干部稳定军心, 以更加饱满工作热情的投入到火热的农村发展建设实践当中, 正在逐渐成为政府管理者共同思考的时代命题。本文尝试从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解读入手, 尝试探索如何在新城镇化建设中加强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关键词:新城镇化,农村干部,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郭鹏,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教育 (教育教学) ,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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