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论文

2024-07-19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论文(精选12篇)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论文 第1篇

1 美国国家篮球协会球队之人力资源管理

吉姆·柯林斯在《从优秀到卓越》中极力强调找到合适人才的重要性 (让合适的人上车, 然后再决定将车开往何处) 。因为找到合适的人就意味着企业的管理者不必再将过多的精力用于如何去表扬与激励, 而只需要给他更多的责任和机会。

美国国家篮球协会的选才环节很多, 而且不拘一格。从选秀大会到球员转会 (从赛季开始到第16个星期四晚9时止, 球队可自由交换球员) , 众多的机会可以让教练找到适合自己球队的球员。教练选择球员时更像广告中说的:只买对的不买贵的, 因为一支全明星球队并不一定是能夺冠的球队, 2003—2004赛季的湖人就是一个佐证。

一个球队就是一个团队, 球队中的每个球员性格互异, 在场上的位置、个人能力、技术特点也不相同, 比如组织后卫负责场上的进攻组织, 而中锋则更多地承担争夺篮板球和进攻得分的任务,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整个球队的战斗力, 相反, 这恰恰是球队组成的基础, 所谓合格球员的标准也就是基于这种差异性的要求。

这种场上位置的区分就如同企业的职能管理, “选、用、育、留”选为先, 合适的人才对企业才是资源, 但是这个合适与否的标准, 就是看这个人是否能够胜任相应的职位, 是否有与之要求相匹配的性格、能力、潜质, 而最重要的是他们都必须认同企业的目标并愿意为此而努力, 就像美国国家篮球协会里各队球员有强烈的求胜欲一样, 协会的管理激发了球员为各自所效力的球队努力拼搏的意识。

由此联想到图书馆的人力资源管理, 同样也需要“选、用、育、留”等环节, 选出胜任相应职位的、有与该职位要求相匹配的性格、能力以及潜质的人员, 执行图书馆各部门的工作。图书馆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发挥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 以达到图书馆对外服务工作满足读者需求的宗旨。

2 美国国家篮球协会球队之工作流程管理

在一场比赛结束后, 球迷们津津乐道的除了精彩的进球, 还有流畅的进攻、防守以及快速的攻防转换, 这种境界恐怕也是企业的管理者, 包括图书馆管理者梦寐以求的。

从防守到组织进攻到投篮再到二次进攻, 每个球员都十分清楚自己在场上的位置和作用, 更重要的是这种位置的分配及流程 (姑且称之为流程) 并不是机械刻板的, 场上的球员会根据比赛的情况调整自己的位置, 后卫会参与进攻, 前锋抢断;相信自从有了美国国家篮球协会的管理, 从来没有发生过后卫在前场无人防守、因自己的位置是后卫而放弃一次得分机会的事件, 或者前锋面对对手的进攻熟视无睹, 事后竟说自己没有防守义务的事例。原因就在于每个球员都非常清楚自己和球队的目标, 而且根据这个目标调整自己的行为, 或进攻或防守, 这一切都是为了唯一的目标:赢得比赛。

正是美国国家篮球协会的比赛激励机制和球员自身意识, 使美国篮球赛场呈现出了精彩纷呈的场面, 出现了明星梦之队, 出现了乔丹等众多让全世界球迷喜爱的球星。成功的管理机制成就了球队、造就了出色的球员, 也使美国国家篮球协会 (Nat iona l Basketba l Association, NBA) 扬名世界。

成功的案例给人以启迪, 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哪些呢?图书馆在发展中会出现这样的疑惑:流程制定了不少, 分工很明确, 但还是有推诿扯皮的事情发生, 为什么?在遇到读者的询问, 有馆员会这样回答:对不起, 这不是我负责的……其实流程也好, 分工也罢都是个形式, 目的是为了让图书馆各部门各工种协同工作, 实现图书馆满足读者需求的服务目标, 但是实际上人们会注重形式而舍弃了目的, 这就如同球员在场上忘记了对方的篮筐在哪一样。因此, 图书馆借鉴一些工作流程的管理方式和思路, 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 美国国家篮球协会球队之知识管理

何谓知识管理?知识管理 (Knowledge Management, KM) 就是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新的途径, 知识管理是利用集体的智慧提高企业的应变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包括:建立知识库;促进员工的知识交流;建立尊重知识的内部环境;把知识作为资产来管理等几方面工作。知识管理在知识资产管理、学习型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化四个方面进行深化和突破。知识管理是企业在面对非连续的变化所致之重大变革之际, 所建立的一个包含了将资料、资讯技术与整个组织流程、企业精神等加以整合之过程及成果, 其中包含了全体员工的创新力和创造力。

翻看NBA的历史会发现:几乎30支球队中曾经辉煌的队伍都有过数次杀进季后赛或总决赛, 但却最终功亏一篑的纪录。1991年当公牛队获得建队历史上第一个总冠军, 并开始长达10年的公牛王朝之前, 他们曾经在1988—1990年连续三年季后赛在底特律活塞队手中折戟沉沙;洛杉矶快船队从1977年到1991年连续15次被季后赛拒之门外;但是没有人可以否认这些失败对于他们已经或将要登上总冠军之巅的价值;“卧薪尝胆终吞吴”, 正是这些失败与成功的积累成就了公牛们, 成就了那些堪称经典的激动时刻, 成就了许多人的梦想, 而当一个巨星讲述比赛历程的时候, 他讲的更多的是:如何从每场比赛的每个环节学到更多的经验, 也包括从对手身上、队友身上。

除了训练, 教练及队员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研究以前比赛的录像和记录, 可能中国球迷熟知范甘迪, 更多的是因为他沾了姚明的“光”, 但是专业球迷更熟悉他在场边不时从怀里掏出的小本子, 估计只有他自己能够有机会看到那本子上写的内容, 但是那绝不会记载着每个球员的驾照号码或者是开什么车来的赛场。一个成功的教练是善于学习的教练, 一个优秀的球员也是善于学习的球员, 这样的教练和球员组成的球队会让对手望而生畏。

对图书馆而言, 知识管理也包括了对所有智力资本 (包括显性的与隐性的、个人的与团体的信息与知识) 进行组织、开发、运营、实现知识创新、知识增值的过程。从美国国家篮球协会中各球队的比赛, 我们可以联想到企业的管理、图书馆的管理。图书馆如何进行知识管理, 为读者提供一个广泛使用的知识平台, 让广大读者在知识爆炸、信息量极大丰富的今天, 从图书馆能快速、准确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 是当今图书馆应该起到的作用。

4 图书馆与美国国家篮球协会

图书馆是一个安静的学习场所, 而一提起美国国家篮球协会马上使人联想到热闹喧嚣的比赛现场, 一静一动两者出现在一起表面上看似乎毫不相关, 但在管理上本质是一致的。管理好一支美国国家篮球协会里的球队, 是为了让场上队员更好地配合发挥, 为观众展示出精彩球技, 让众多球迷如欣赏艺术般为之如痴如醉。图书馆管理也如此, 馆领导选拔、培养出一个个高素质馆员后, 他们彼此协调配合, 为读者提供满意的服务、让读者感受到优质服务就如同美国国家篮球协会里的球队打出令人如痴如醉的比赛一样, 让人心满意足。

伴随经济的发展, 回顾图书馆发展的历史, 图书馆事业过去是、将来仍然是人类社会的朝阳事业。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 信息网络的发展, 读者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从海量信息环境中极快地获取所需的信息和知识, 因此, 图书馆在知识价值链中的地位不再是简单的中介者, 而应通过知识组织和知识服务提高图书馆自身的地位。

据美国图书馆的一项调查, 在图书馆服务所发挥的作用中, 图书馆建筑、文献资料分别只占5%、20%, 而图书馆员的作用占75%。由此可见, 图书馆的知识管理中, 人是管理的核心, 信息技术是管理和创新的工具, 信息是知识创新的原料, 而开发知识产品、服务知识创新则是管理的重点。作为知识的转化者融合在知识生产者和知识使用者之中, 让图书馆在知识经济时代中树立起新的形象, 就像美国国家篮球协会里崛起的明星队伍一样, 让世人为之振奋和耳目一新。

总之, 一个懂得管理知识, 并善于学习的企业将会立于不败, 图书馆管理也同样如此。或许美国国家篮球协会的教练不懂得人力资源管理, 但他们知道在各个位置上只要有了合适的人选, 在场上就可以打出酣畅淋漓的进攻和防守, 并且他们会不断从每场比赛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如果有球队做到了这些, 那么他们夺得总冠军应该只是时间的问题;如果我们的企业或团队做到了这些, 那它离成功还会远吗?如果我们的图书馆做到了这些, 图书馆服务的作用还会被忽视、认为图书馆在不久的将来会消失的言论还会存在吗?

参考文献

《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 第2篇

背景资料:

在美国,律师(lawyer)一词,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均属于律师(lawyer)范畴。鉴于法院在美国人的公正和法治观念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调整对象也包括法官。

ABA于1924年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是ABA对司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第一次尝试。这一尝试因该准则结构上的缺陷而没有带来相当的成功,许多州并没有采用该准则。

1972年,ABA又通过了《司法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972)》),该守则采用了更加符合常规的立法形式,因此为各州所广泛采用。

1990年,ABA又通过了一个全面性的修改文本,叫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以下简称《示范守则(1990)》以此取代了《守则(1972)》。

在结构上,《示范守则(1990)》由概略陈述的准则、每条准则之下各节中列出的具体规则,一个术语部分,一个适用部分以及注释部分所组成。

准则正文和各节,包括术语部分和适用部分,是权威性的。注释部分,通过解释和举例,为理解准则和各节的目的和含义提供指导。注释并不是要成为额外的规则。

与《守则(1972)》相比,二者在组织形式上是大体一致的,但是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在标题上,《示范守则(1990)》标有示范(Model)字样,表明该示范守则是一个示范性、范本性的守则,除非为某司法辖区所采用,否则不在该辖区适用。而《守则(1972)》在标题上并无示范字样,尽管事实上它也是一个示范性的文件。

其次,《示范守则(1990)》规定有五条准则,而《守则(1972)》则规定有七条准则,其许多内容被重新编排和组织,体现在了《示范守则(1990)》当中。

第三,《守则(1972)》因在文中使用了应当(should)一字,因而在许多司法辖区被认为仅仅是一种追求性的行为标准。为了消除这种误解,《示范守则(1990)》在准则中使用了必须(shall),在注释中使用了必须(must)来表明其制定的标准是强制性的,违反了这些义务将导致惩戒。

此外,文中还使用了可以(may),以表明在适当的时候允许法官进行酌定。具体内容

准则1:法官必须维护司法的廉正性和独立性

准则2:在所有的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 准则3:法官必须公正、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

准则4:法官在从事法外活动时,必须使之与司法义务发生冲突的风险最小化。

准则5:法官或司法职位候选人必须避免不适当的政治活动

具体规定

准则1:

法官必须维护司法的廉正性和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和廉正性。

准则1A认为:独立和受人尊重的司法是公正所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因此法官必须努力保证司法的廉正性和独立性得到维护,这样才能取得公众对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尊重。

譬如,如果法官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那么在政府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就可能产生冲突。同样,如果法官是立法机关的成员,则在适用他们所通过的法律时,就可能丧失公正性

当然,法官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准则1的注释指出,虽然法官应当独立,但是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包括本《示范守则(1990)》的规定。根据准则1A的规定,法官应当参与建立、维护和执行法官行为的高标准,并且必须亲自遵守这些标准,以使司法的廉正性和独立性能得以维护。

准则2:

在所有的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

准则2就什么是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及其适用范围、法官的独立、法官声望之维护、在进行令人厌恶的歧视的组织中拥有会员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1、什么是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

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这一用语是比较含糊的,其含义难以确定。《示范守则(1990)》采用这样的用语,是因为一一列举所有受到禁止的行为是不可行的,因此有必要以概括性词语来表述这些禁例,以便涵盖那些虽然有害但是《示范守则(1990)》未予具体列举的法官行为。

根据这一标准,法官现实的不适当言行包括对法律、法院规则以及《示范守则(1990)》其他具体规定的违反。

不适当表现的检验标准是:这种行为是否会在常人心中造成这样一种感觉,即法官廉洁、公正和称职地执行司法职责的能力受到了损害。由于法官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都可能使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尊重产生影响,因此,在所有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

也就是说,对不适当言行和不适当表现的禁止,既适用于法官的职业行为,也适用于法官的个人行为。

2、法官的独立

准则2B规定,法官不得允许家庭、社会、政治或其他关系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或裁判。

根据判例,这一规定禁止法官向法院之外的人提供法律建议,而该人事后根据该法官的建议诉诸该法官。

3、法官声望之维护。

准则2B规定,法官不得借司法职务之名望,行促进法官或他人私人利益之行为;法官不得、亦不得允许他人给人一种他人处于能够影响法官的特殊地位的印象。

例如,当法官因交通违法而被警察拦住时,如果法官为获得诸如警察的尊重等个人利益而提及其法官身份,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不适当的。同样,法院的信誉不得用于法官的个人事务。

法官声望之利用还表现在法官作证问题上。

准则2B规定,法官不得作为品格证人自愿作证。这是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案件的事实发现者得知证人是法官后,会因其司法职务之名望支持法官为其作证的当事人。而且,当法官作为证人作证时,经常在法官面前出庭的律师可能会处于一种要对该法官进行盘问的尴尬境地。

然而,在受到适当传唤时,法官可以作证。法官应当劝阻当事人,避免其要求该法官作为品格证人作证,但出于司法需要的特殊情况除外。

当然,法官并不能因司法职务而免除作为目击证人作证的义务。

4、在进行令人厌恶的歧视的组织中拥有会员资格问题。

准则2C规定,法官不得在任何以人种、性别、宗教或原国籍为根据进行令人厌恶的歧视的任何组织中拥有会员资格。这是因为法官在进行令人厌恶之歧视的组织中拥有会员资格,会使人产生法官的公正性受到了损害的感觉,从而削弱公众对司法廉正性和公正性的信任。

准则3:

法官必须公正、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 对法官的司法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准则3A规定:法官的司法职责优于法官的任何其他活动。这一规定表明,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准则4规定的法外活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于法官的司法职责。

准则3对法官的裁判职责、管理职责、惩戒职责和回避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裁判职责

法官的裁判职责主要包括十一方面的内容: 1)法官对于分派给他的事务,必须听审和做出决定,但法官需要回避者除外。2)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必须保持职业称职性。法官不得受到政党利益、公众呼声或对批评的畏惧的影响。

3)法官在审判时必须要求他人遵守法庭秩序和对法官保持礼貌。

4)法官对于其以正式身份接触的诉讼当事人、陪审员、证人、律师以及其他人员,必须有耐心、有尊严、有礼貌,并且必须要求律师、工作人员、法院人员以及其他受法官指挥和控制的人同样有耐心、有尊严、有礼貌。

5)法官必须无偏见地履行司法职责。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法官不得以语言或行为表现出偏见,这些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人种、性别、宗教、原国籍、有无行为能力、年龄、性倾向或社会经济地位为根据的偏见,法官也不得允许工作人员、法院职员以及其他受法官指挥和控制的人员这样做。

6)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要求在其面前出庭的律师避免对当事人、证人、律师或其他人员,以语言或行为方式表现出以人种、性别、宗教、原国籍、有无行为能力、年龄、性倾向或社会经济地位为根据的偏见。在诉讼中,当就人种、性别、宗教、原国籍、有无行为能力、年龄、性倾向或社会经济地位,或其他类似因素存在争议,并不排除合法的辩护。

7)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赋予每个拥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该人的律师,以依照法律听审的权利。就系属于或即将系属于法院的诉讼,法官不得发动、允许或考虑同当事人进行单方面交流,或考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法官进行其他交流。

8)法官必须迅速、高效和公平地处理所有司法事务。9)在某诉讼系属或即将系属于任何法院时,法官不得进行任何可能被认为影响该诉讼的处理结果或破坏其公平处理的公开评论,以及可能严重干涉公平审判或听证的非公开评论。法官必须要求受法官指挥或控制的法院人员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10)在诉讼中,除非以法院命令或法院意见的形式,否则法官不得就陪审员的裁决称赞或批评陪审员,但是可以就陪审员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服务表示感谢。这是为了保护陪审员免受法官的不当影响,维护司法裁决的公平性。

11)法官不得出于与司法职责无关的任何目的,而披露或利用以司法身份获知的非公开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ABA于1972年公布的司法行为守则,除了少数例外,几乎完全禁止法庭中的新闻媒介活动。其准则3A(7)规定,“在开庭和休庭期间,法官应当禁止在法庭及其毗邻区域进行广播、摄像、录音和拍照„„”。

19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宪法对于法庭中的传媒问题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禁止。这样,ABA于1982年8月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规定了更加广泛的例外。

ABA于1990年通过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涉及。该守则的起草者认为这“涉及的是一个法庭管理的问题,而不是司法道德问题,由单独的法院规则调整更加适当。”

管理职责

法官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在司法管理中,法官必须勤勉、不带偏见、称职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在法院事务管理中,法官应当与其他法官和法院职员进行合作。

2)法官必须要求工作人员、法院职员以及其他受法官指挥和控制的人员遵守适用于法官的忠实和勤勉标准,必须要求他们在履行其正式职责时,避免表现出带有偏见。

3)对其他法官司法职责之履行拥有管理权力的法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保证其他法官对他们的事务予以迅速处理,并且对其他的司法职责予以适当履行。

4)法官不得进行不必要的任命。法官必须公正地、以业绩为根据行使任命权。法官必须避免任人唯亲和徇私舞弊。法官不得批准对被任命者进行超过其提供的服务的公平价值的酬报。被法官任命的人包括:被分派的律师、鉴定人、破产管财人、监护人、书记员、秘书、法警等人员。当事人对任命的同意或者对酬报的给予,并不能免除法官上述义务。

惩戒职责。

法官的惩戒职责主要包括:

1)如果法官获得信息表明其他法官具有违反了《示范守则(1990)》的重大可能,则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法官知道其他法官违反了《示范守则(1990)》,使其他法官担任司法职务的适当性存在重大疑问,则必须向适当机关报告。根据“术语”部分的解释,所谓“适当机关”,是指对违反《示范守则(1990)》的行为的举报有责任发动惩戒程序的机构。

2)如果法官获得的信息表明律师具有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重大可能,则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法官知道律师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使该律师的诚实性、可信性或作为律师在其他方面的适当性存在重大疑问,则必须向适当机关报告。

3)在履行惩戒职责时,上述(1)和(2)规定或许可的法官行为,都是法官司法职责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特权的绝对保护,不能因此构成针对法官的任何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举报的措施。

回避

准则3E规定,在法官的公正可能受到合理怀疑的诉讼中,法官必须就案件自行回避。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法官对某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抱有个人偏见,或就诉讼争议的证据事实有亲身了解;

b)法官曾在争议事务中充任律师,或法官以前执业期间共事的律师在共事期间担任过该事务的律师,或法官曾作为该事务的重要证人;

c)法官明知其个人或作为受托人,或其配偶、父母以及不论居于何处的子女,或与法官共同生活的任何家庭成员,就争议的标的或就案件的某方当事人具有经济利益,或具有任何其他的可能受到诉讼重大影响的、超过微小利益标准的利益。

d)法官或法官的配偶,或与该二者具有三等亲以内关系的人,或该人的配偶:(i)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官员、董事或受信托人;(ii)在该诉讼中充任律师;(iii)具有法官所明知的,可能受到诉讼重大影响的,超过微小利益标准的利益;(iv)就法官所了解可能是诉讼的重要证人。根据判例法,必要规则可能会使回避规则无效。

例如,在法官是某个需要立即采取司法行动的事务中的唯一的法官的情况下,法官应采取措施,但是该法官必须将可能的回避根据附卷公开,并且尽合理努力尽可能早地把该事务移交给其他法官由于回避可能导致诉讼的拖延,因此为了加快诉讼的进行,准则3F规定了回避免除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回避的法官,可以将法官应当回避的根据公开在案并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放弃要求法官回避的权利。

如果在公开除对某当事人持有个人偏见之外的回避根据后,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一致同意法官不进行回避,并且法官也愿意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则法官可以参加该案件的审理。有关同意必须记入诉讼的记录中。

准则4:

法官在从事法外活动时,必须使之与司法义务发生冲突的风险最小化。

法官不应当与其生活的社会相隔绝,使法官彻底地同法外活动相隔离,既不可能,也不明智。

但是,法官的法外活动同样可能使得人们对法官公正行事的能力产生怀疑。因此有必要对法官的法外活动加以调整。

准则4A规定,法官必须使其所从事的所有法外活动不能: 1)使得对其保持作为法官公正行事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 2)贬低司法职位;

或3)干扰司法职责的适当履行。

在这一前提下,准则4对法官的业余行为、政府性、公民性或慈善性活动、经济活动、信托活动、充任仲裁人或调解人、作为律师执业、接受报酬和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业余行为

作为司法官员和对法律有特别学识的人,法官处于一种促进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工作之完善的独特地位,因此在遵守《示范守则(1990)》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就法律、法律制度、司法工作以及非法律题目发表演讲、写作、教学以及参加其他法外活动。

政府性、公民性或慈善性活动

1)法官不得出席行政或立法机关或其官员主持的公开听证会,或同上述机关或官员进行磋商,但是涉及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的除外,在涉及法官或法官利益的事务中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者亦除外。

2)法官不得接受任命参加政府性委员会或接受其他与有关事务的事实或政策问题有关的政府职位的任命,除非这些事务涉及到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之完善。但是,法官可以在礼仪场合或涉及历史、教育或文化的活动中代表一个国家、州或地区。

3)在遵守以下限制及《示范守则(1990)》的其他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在致力于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之完善的组织或政府机构中,或非盈利性的教育、宗教、慈善、兄弟会或公民性组织中充任职员、董事、受信托人或非法律顾问:(a)如果某组织可能从事下列活动,则法官不得在该组织中担任官员、董事、受信托人或非法律顾问:(i)该组织将参加通常由该法官审判的诉讼,或(ii)该组织将经常参加在该法官所在的法院或该法官所在的上诉法院之辖区内的任何法院中提起的对抗制诉讼。(b)法官担任官员、董事、受信托人或非法律顾问,或作为会员或其他成员:(i)可以帮助上述组织策划资金筹措,可以参与该组织资金的管理和投资,但是不得亲自参与资金招徕或其他资金筹措活动,但是法官可以从那些该法官对之并不具有管理或上诉管辖权的其他法官处招徕资金;(ii)可以就关于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的项目和计划向公共或私立基金组织进行举荐;(iii)如果会员招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是强制性的,或者如果该会员招徕实质上是一种资金筹措活动,除非为有关规定所允许,否则法官不得亲自参与会员招徕活动;(iv)不得为进行资金筹措或会员招徕活动而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司法职位之名望。

经济活动

1)法官不得从事下列经济和商业交易:(a)可能被合理地认为利用了法官的司法职位的,或(b)使法官与可能在该法官所在法院出庭的律师或其他人员形成经常性交易或连续性商业关系的。

2)在遵守本守则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持有或管理法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投资,包括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有收益的活动。

3)法官不得担任任何商业实体的官员、董事、经理普通合伙人、顾问或雇员,但是在遵守本守则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管理和参与:(a)完全由法官或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商业;或(b)主要从事法官或其家庭成员的经济资源投资活动的商业实体。

4)法官必须管理其投资及其他经济利益,以使需要法官回避的情形最少化。只要不会给法官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害,法官就必须放弃可能经常性地要求其回避的投资或其他经济利益。

5)法官不得,并且必须敦促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从他人处接受礼品、遗赠、恩惠或贷款,但下列情况除外:(a)公共奖状所附带的礼品、出版商免费提供的用于公务目的的书籍、磁带或其他消遣性物品,或对法官及其配偶或客人关于出席与法律有关的或致力于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之完善的活动的邀请。(b)因法官的配偶或其他与法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商业、职业或其他独立活动而附带获得的礼品、奖品或收益,包括既用于法官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又用于法官(作为配偶或家庭成员)的礼品、奖品和收益,只要该礼品、奖品或收益不能被合理地视为意在影响法官对司法职责的履行;(c)通常的社会礼节;(d)在诸如婚礼、周年纪念日或生日等特殊场合而从亲属或朋友处获得的礼品,只要该礼品与该场合和法官与这些人的关系相称;(e)出自某亲属或个人亲密朋友的礼品、遗赠、恩惠或贷款,而根据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在某案件中出庭或在某案件中具有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法官回避。(f)经由某贷款组织正常业务途径,并按照适用于非法官之人的条件而获得的贷款;(g)按照适用于其他申请者的同样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奖学金和研究基金;(h)任何其他礼品、遗赠、恩惠或贷款,只要:施予人不是已经或可能在法官面前出庭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或其利益已经或可能由法官审理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

信托活动

1)法官不得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个人代理人、受信托人、监护人、代理人(attorney in fact)或其他受托人,除非作为其家庭成员的财产、信托财产或人员的受托人并且这样做不会干扰司法职务的正常履行。

2)如果法官作为受托人将会参与通常由该法官审理的案件,或者财产、信托财产或被监护人涉及到由该法官所在法院或处于该法院上诉辖区内的法院审理的对抗制程序,则法官不得充任受托人。

3)对法官个人经济活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以受托人身份而活动的法官。

充任仲裁人或调解人 除非法律明确允许,法官不得以私人身份充任仲裁人、调解人或以其他方式发挥司法职能。但是并不禁止法官参与作为司法职责履行之一部分的仲裁、调解或调停会议。

执业

法官不得执业。尽管存在这一禁止,法官仍可以为自己,或者在无报酬的情况下为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建议、起草或审查文件。

也就是说,这里所禁止的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执业而不禁止为自己办理法律业务。在所有法律事务中,包括涉及诉讼的事务以及涉及在立法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庭或进行其他活动的事务中,法官都可以为自己而行动。

此外,只要法官不收取报酬,还允许法官为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意见和起草法律文件。但是,法官不得为其家庭成员在法律事务中充任辩护人或谈判者。

报酬、补偿及其报告

法官可以因《示范守则(1990)》许可的法外活动接受报酬和费用补偿,如果这种费用的来源不会产生对法官执行司法职责施加影响的印象或导致其他不适当的表现的话。

但是,报酬不得超过合理的数额,也不得超过一个非法官人员从事相同活动所应得到的报酬。

费用补偿必须限于法官合理开支的用于交通、食宿的实际费用,在适当的场合下,包括法官的配偶或客人开支的用于交通、食宿的实际费用。超过这一数额的任何补偿都是报酬。

法官必须就法官因之收取报酬的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性质,支付者的姓名以及收取的报酬的数额等事项进行报告。法官的报告至少应当每年一次,并且必须作为公共文件提交给法官所在法院的书记员办公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场所。

准则5:

法官或司法职位候选人必须避免不适当的政治活动

准则5调整与法官有关的政治行为的准则,对各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适用于所有法官和候选人的规则:

1)法官或参加司法职位选举或任命的候选人一般不得在政治组织中担任领导人或任职、公开支持或公开反对其他公职候选人、代表某政治组织进行演讲、出席政治集会、为政治组织或候选人招徕资金、支付摊款或捐款,或为政党宴会或其他集会购买入场券。

2)无论在预选还是大选中,法官在成为非司法职位候选人后,必须辞去司法职务,法律允许法官在成为州立宪会议代表候选人或担任州立宪会议代表后可以继续担任司法职务者除外。

3)司法职位候选人必须保持与司法职位相称的尊严,其行为方式应当与司法的廉正性和公正性相一致,并且必须鼓励候选人的家庭成员在支持候选人时,同样遵守适用于候选人的政治行为标准;必须禁止按照候选人意愿工作的雇员和人员,必须劝阻受候选人指挥或控制的其他雇员和人员以候选人名义从事本守则各节禁止候选人从事的活动;不得授权或故意允许任何其他人为候选人从事本守则各节禁止候选人从事的活动;不得就在位后的行为进行保证和承诺,但保证和承诺诚实和公正地履行岗位职责者除外;就可能诉至法院的案件、争议或观点进行表达个人意见或看上去是在表达个人意见的陈述;就候选人或其对手的身份、资格、目前的职务或其他事实故意进行虚假陈述;可以就人身攻击或对候选人履历的攻击作出反应,只要该反应不违反有关规定。

寻求被任命为法官或其他政府职务的候选人:

1)寻求被任命为法官的候选人或寻求其他政府职务的法官,无论是他本人还是通过委员会还是通过其他形式,都不得为支持其竞选而招徕或接受资助。

2)寻求被任命为法官的候选人或寻求其他政府职务的法官,不得为获得任命而参加任何政治活动,但上述人员可以:(i)同任命机关,包括同任何选举或提名委员会或其他进行候选资格审查的机构进行交流;(ii)为获得任命,从经常就再次任命或任命进行举荐的组织处寻求支持和认可,以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个人处寻求支持和认可;以及(iii)向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提供关于其任职资格的信息;此外,寻求司法职位之任命的非法官候选人还可以从事下列活动,除非为法律所禁止:(i)在政治组织中保留职位;(ii)出席政治集会;以及(iii)继续向某政治组织或候选人支付通常的摊款、进行普通捐款以及为政党宴会或其他集会购买入场券。

参加公共选举的法官和候选人:

1)除非为法律所禁止,参加公共选举的法官和候选人可以:(a)在任何时候(i)为政治集会购买入场券和出席政治集会;(ii)认同自己某政党的成员身份;(iii)向某政治组织捐款。(b)当某候选人参加选举时,(i)以其名义在集会上进行演讲;(ii)为支持其竞选而在报纸、电视和其他广告媒介中露面;(iii)为支持其竞选而散发宣传册和其他竞选宣传印刷品;以及(iv)在法官或司法职位候选人参加的公共选举中,公开支持或公开反对同一司法职位的其他候选人。

2)候选人不得亲自招徕或接受竞选捐款,或亲自拉拢公开表示的支持。但是,候选人可以组建由责任人员组成的委员会,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册、信函、候选人讲坛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形式为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上述委员会可以招徕或接受合理的竞选捐款,为候选人的竞选安排资金开支,为其竞选争得公开表示的支持。并不禁止上述委员会从律师那里招徕和接受合理的竞选捐款和公开支持。候选人组建的委员会还可以为候选人的竞选招徕捐款和公开表示之支持的时间,不得早于选举前[1年],不得迟于候选人所参加的选举年之最后选举后的[90]天。候选人不得为候选人或他人的私人利益而使用竞选捐款,也不得允许他人从事这一活动。

3)除非为法律所禁止,在公共选举中,司法职位候选人可以允许其姓名:(a)和其他公共职务选举候选人的姓名一起被列入选举材料中,以及(b)出现在关于候选人名单的宣传中。

现职法官:

美国癌症协会公布防癌指南 第3篇

2.结、直肠癌:肥胖与其有直接关系,男性尤其显著。大量摄入蔬菜水果和含粗纤维谷物,减少红肉及加工肉类食品的摄入,适当摄入维生素D和钙,同时加强日常的体育锻炼可以降低其发生的风险。另外,定期筛检、及时发现和切除肠道腺瘤(癌前病变)也至关重要。

3.肺癌:超过85%的患者发病与烟草有关。戒烟和大量摄入蔬菜水果有助于降低其发生。但要注意:过量食用含胡萝卜素和维生素A的保健食品反而会使吸烟者的肺癌发生危险系数升高。

4.子宫内膜癌:子宫内膜癌与雌激素水平有关。通过大量运动,增加蔬菜、水果、粗纤维食品及豆类的摄入,保持健康体重均可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

5.肾癌:直接相关因素有肥胖和吸烟。因此,戒烟及保持健康体重尤为重要。

6.胰腺癌:吸烟、2型糖尿病、过多食用红肉及体育运动不足与其极为相关。

7.上呼吸道和消化道癌症:酗酒、吸烟显著增加口腔癌、咽喉癌和食管癌的可能。饮食过热导致食道灼伤,可引发食管的慢性炎症最终恶化为食管癌。改变不良饮食习惯,戒烟酒,减轻体重和多食新鲜蔬菜及水果有利于降低其发生的风险。

8.前列腺癌:多食用西红柿、菜花、豆类及鱼肉有助于降低其发生风险。维生素E和硒及相应辅助保健食品的保护作用目前尚无确定结论。过多钙摄入则与高度恶性前列腺癌有关,故不提倡摄入过量钙或补充过量钙片。另外,统计发现超重和肥胖的前列腺癌患者治疗效果不佳。

9.胃癌:胃癌的发生主要由于过多摄入腌制食品和胃幽门螺旋菌感染而导致慢性胃炎和胃溃疡所致。

10.膀胱癌:与吸烟和某些化工物质有关。资料显示大量食用蔬菜水果、大量饮水有助于降低其发生危险。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论文 第4篇

联名信指出,欧盟的提案建议,列出一小部分特定机构作为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且认定只有这些机构制定的标准才是WTO/TBT协议框架下有关国际性的标准,这样势必会限制对国际标准的灵活选用。当前WTO政策鼓励其153个成员国通过保证用于贸易和法规中标准的制定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便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协商一致的机会,来为各国贸易扫清不必要的障碍。这种基于原则的方式使得行业和政府都能够在众多基于技术品质、市场相关性和符合性这些重要准则而制定的国际标准中进行选用。欧盟的提案以标准是否由认定清单中的标准机构而制定的来判断其是否国际标准,进而限制标准的自由选用,这是对国际公认的标准选用方式的破坏。

“ASTM国际标准组织就欧盟关于国际标准的提案与企业和贸易协会交换了意见”,ASTM总裁James A.Thomas说,“在当今全球竞争经济条件下,各行业在选择使用国际标准时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其技术需求和服务其市场目标。”ASTM国际标准组织是世界公认的制定和传播国际自愿一致性标准的领先者;其标准为世界所广泛使用,提高了产品质量,加强了产品安全,便利了市场准入及贸易,树立了消费者信心。

“达到更大程度的标准合作和法规趋同是跨大西洋经济理事会(TEC)及其美欧法规合作高层论坛作出的关键承诺,”Sean Heather (美国商会全球法规合作部执行总监)如是说,“我们所顾虑的是欧盟的提案将破坏在新兴法规领域中超越现有标准政策的不同点以求得更为有效的标准合作这一共同承诺。”美国商会一直积极协调美国各行业部门以支持跨大西洋经济理事会的这一目标的达成。

ASTM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制定流程与WTO的原则相一致,制定以技术质量和市场相关性著称的国际标准,并且ASTM海纳百川,不拘泥于国别,这体现在有5,000多项ASTM标准为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然也包括欧盟在内,所采用或是引用至法规中。ASTM国际标准组织的个人会员来自超过135个WTO成员国国家,并且已经与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的国家标准机构和地区标准机构签订了74项标准合作协议。ASTM标准用于研发、产品检测和质量控制体系,同时也是全球经济中指导产品设计、生产及贸易的信息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签署联名信的各大贸易团体及贸易协会包括:全球汽车制造商协会、铝材料协会、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美国汽车政策委员会、美国清洁学会、美国钢铁协会、美国石油学会、美国木材委员会、美国贸易紧急委员会、欧美企业协会、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波兰特水泥协会、再生燃料协会、美国塑料工业协会、美国铝业协会、美国国际商业委员会和美国商会。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论文 第5篇

中国投资协会(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IAC)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投资建设领域权威性、综合性社团组织。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将1980年成立的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和1995年成立的中国投资协会合并重组,并于2001年2月17日召开会员大会正式成立新的中国投资协会。选举国家计委原副主任、顾问陈光健为会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王文泽为常务副会长,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所长张汉亚为秘书长。2009年3月28日,协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选举张汉亚为会长,叶汇、宋绍乐、周培年等21位为副会长,张永贵为秘书长。聘请陈锦华、成思危、陈光健、石启荣为名誉会长,张国宝、解振华、朱之鑫、彭森、张晓强、杜鹰、穆虹、刘铁男、鹿心社、张力军、姜伟新、李荣融、陈元、范福春、刘琦、邓楠、包克辛等17位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为高级顾问,丁士昭、王文泽、王春正、王荣生、史大桢、佘健明、吴小平等36位老领导、老专家为特邀顾问,胡祖才、李朴民、赵家荣、师荣耀等32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委的相关司长为特邀常务理事。

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投资协会现有会员600多个,既有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也有专家学者,几乎涵盖了各个行业。协会下设九个专业委员会、7个中心、5个职能部门和1个组织工作委员会。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投资协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会员的关心和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宗旨,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服务、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服务、为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今后,中国投资协会将按照协会的宗旨,继续以国家和全体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全心全意地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出谋划策,为促进会员单位的发展和维护会员的权益尽心尽力,为当好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

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协会任务

协会将依据中国投资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投资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面向政府、会员和其它投资主体的服务活动:

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发展; 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

开展投资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

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项目决策、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

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考察; 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 负责组织“全国优质投资项目”评优、推介表彰活动; 促进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合作;

促使协会成员行为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陈锦华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成思危

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

陈光健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顾问 石启荣

国家发展改革委顾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专家委员会顾问

张汉亚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原所长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平

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会生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原局长 朱

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刘女祯

深圳市投资商会执行会长 李启明

国家统计局原司长

吴兆生

国家开发银行综合局原局长

沈志群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院长助理 宋

中国电监会原副主席

宋乃公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局长

宋绍乐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 张惠民

上海久事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周培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原司长 赵

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姜德群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局长 徐周闻

长春大成有限公司总裁

郭明星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曹广晶

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舒印彪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谢文彦

美亚电力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秘书长

张永贵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室主任 高级顾问(18名,按部门顺序排列)

张国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解振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朱之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晓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铁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姜伟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李荣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陈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

范福春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刘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包克辛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总经理

Mr.Heinrich Weiss

SMS西马克.德马格集团公司董事长

特邀顾问(36名,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士昭

上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王文泽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原总经理 王武龙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总经理 王春正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 王荣生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

王慧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王燕谋

原国家建材总局局长

田江海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原所长 史大桢

原电力部部长

邢焕楼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朱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原司长 刘宝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司长 刘锦华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孙中弼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 苏文川

中国投资学会原会长 李德水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 吴小平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席 吴溪淳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名誉会长 佘健明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宋宝瑞

原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张仲文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董事长 张桂娟

上海久事公司原董事长

陆百甫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陆承吉

水利部原副总工程师

林森木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原所长 郑

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 赵云栋

中国开发区协会原会长 姜均露

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徐荣初

国家开发银行特邀顾问 徐锭明

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 翁宇庆

中国金属协会会长 高新民

中国信息学会会长

蒋兆祖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常务副董事长 谢企华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潘文灿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原司长 潘连生

原化工部副部长

特邀常务理事(32名,按部门顺序排列)

胡祖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社会发展司司长 李朴民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赵家荣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司长

师荣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主任 李守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司长 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司长 李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司司长 孔泾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 王晓涛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

孔令龙

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司长 范恒山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司长 秦玉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司长 文振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东北振兴司司长 高俊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司长 黄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产业司司长 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司长 綦成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司长 苏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 张东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司长 王宝伟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司长 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 曹长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

董志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 任

周建平

任树本

王庆云

王黎明

孙建立

胡存智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司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司司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 国家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

中国投资协会新兴产业中心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文件的精神,推进中国新兴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化、促进中国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国投资协会于2010年12月成立了新兴产业中心,新兴产业中心作为中国投资协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中心宗旨:根据国家战略目标,积极推进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中医药产业等方面新兴产业的发展、建设及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本市场;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成为政、企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主要功能:为会员单位了解新兴产业政策、新兴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供咨询;为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意见等提供服务;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举办高层论坛,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围绕新兴产业战略、政策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问题开展高层次经常性沟通提供平台;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投融资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形式服务。

中心在以下几方面促进国际合作

(一)促进国际新兴产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各种合作机制的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新兴产业合作与交流。帮助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在中国投资建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研项目。

(二)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帮助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国际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和产业园区。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帮助。

美国国际棉花协会棉艺展空降北京 第6篇

巨型“太阳”拼布精彩亮相

2011~2012年,美棉在强调‘Naturally’天然的基础上引入‘Color’多彩的理念,推出了一系列‘天然美棉多彩生活’主题活动和路演后,美国国际棉花协会又将“棉”与“艺术”进行跨界融合,推出“天然美棉多彩生活”棉艺展,通过分类展示经典美式、现代创意和独特风格的各色拼布艺术精品,充分呈现“棉”这种天然纤维在艺术表现力上无可比拟的可塑性。

“色彩”在2012年成为天然美棉最精彩的一笔。步入展区,纯净的白、静谧的蓝、优雅的黄,热烈的红,缤纷色彩渲染下的桥文化艺术中心被打造成充满寓意与境界的幻彩海洋。一幅幅由优秀拼布艺术家所创作的独具匠心、色彩绚丽的拼布艺术精品以其精湛的缝制技艺和个性化的设计充分展现了“美国拼布棉被”的艺术性和创新性。

其中一幅4.8米见方的巨型拼布作品由美国国际棉花协会中国区总监毛凯琳亲自构思,以太阳的耀眼光芒为创作灵感,采用大幅棉布色块配以经典的曲线拼接,由韵律感十足的线条延伸感受着自由奔放的色彩创意,淋漓尽致地诠释了“棉”与“艺术”的交相融合。静谧安详的“鱼乐图”,灵感取自历史悠久的敦煌壁画,融合了中国风的创意和传统美式拼布技巧,色彩华丽优雅,让人浮想联翩。作品“枫叶正红”以纯正热烈的鲜红和逼真的画面夺人眼目。这种繁复的制作技法由作者将整块拼布撕碎,按色系分类组合,后以纱网拼接完成,由于画面逼真如油画,也被称为“油画拼布”,远看去,苍茫大地间,历经风霜的片片枫叶随风舞动,鲜红如血,装点了满山的秋景,诉说着爱的赤诚。

美国国际棉花协会中国区总监毛凯琳女士表示:“天然美棉多彩生活”主题的灵感源于在全球范围内享誉已久的美国拼布棉被(American Quilt)艺术与文化。我们希望通过一幅幅炫彩蓬勃的拼布艺术精品所散发出的夺目光彩和天然美棉服饰耳目一新的时尚展示,使更多的消费者亲身体验COTTON USA品牌所带来的自然、环保、舒适、多彩的生活方式。

而专程赶来参加本次棉艺展的美国国家拼布棉被博物馆策展人Judy Schwender女士介绍道:“‘美国拼布棉被’由色彩绚丽的纯棉布料缝制而成,拥有超过两百年的历史。这些精细的缝制和个性的棉被设计,见证了美国妇女世世代代的希望和梦想,也折射了引人入胜的文化和社会态度。多彩的天然棉制布料可以赋予拼布艺术品丰富且明亮的色彩,这也是天然纤维材料真正的特质。对众多美国人来说,‘美国拼布棉被’是无限乐趣的来源,是深受珍视的热情所在。现在这门古老的艺术依然充满生机,在世界范围内吸引着众多的参与者,必将为这项传统技艺带来更加持久的生命力。”

明星荟萃 与棉共舞

如果说精彩绝伦的拼布艺术精品展现了传统拼布艺术的文化和创意,那么美国国际棉花携手新锐时装设计师张驰以及COTTON USA认证品牌和企业共同打造的时装秀则演绎了棉作为天然纤维所具有的时尚元素。艺术空间的大厅内,COTTON USA认证品牌所提供的新一季的潮流服饰风格各异,或时尚前卫或简洁明快,但无一例外都是饱满色调与纯棉材质的从容结合,在刚柔并济的线条中,展现着天然美棉的优雅与艺术魅力。

著名影星董洁小姐和何晟铭先生同为再次参加“天然美棉多彩生活”主题活动的嘉宾。董洁小姐说:“去年参加‘天然美棉多彩生活’主题活动的启动仪式所穿的COTTON USA品牌“设计师T恤”的灵感就来自‘美国拼布棉被’。今天,穿行在一幅幅精美绝伦的拼布艺术作品前,感受着‘棉’与‘艺术’的融合,天然与时尚的和谐,让我对于美棉一直倡导的天然环保,舒适时尚的生活方式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何晟铭先生补充道:“色彩绚丽、别具一格的棉艺展以一种非常独特的方式呈现了如此美妙的视觉盛宴,也使我有机会从艺术的角度领略到‘天然美棉多彩生活’这一主题更深层的含义。同时,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消费者通过此活动了解COTTON USA品牌,体验美棉所倡导的时尚生活方式”

本次棉艺展于5月26日至6月10日免费对公众开放。本次“天然美棉 多彩生活”棉艺展得到了美棉上下游供应链认证企业及认证品牌的鼎力支持。CASABLANCA-HOME,中央棉织(Central Fabrics),鸡仔唛(Chicks),DAZZLE,Diamond Dazzle,d'zzit,Devil Nut,恐龙家纺(Dinosaur),ESPRIT Home,联邦三禾(福建)股份有限公司(Federation),金龙纺织(Golden Dragon),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IMAGE,Jasonwood,江南布衣(JNBY),Mine,诺帝卡(NAUTICA),全棉时代(PurCotton),上海仪华服饰旗下的ELLE童装及Levis童装(ELLE Kid,Levi's Kid),以及威奥斯(VIGOSS)共21家知名品牌,将各自最新一季的多彩服饰与产品通过模特走秀进行了多样的展示。

美国消防协会最新报告 第7篇

2007-2011年, 在美国, 超过30%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是由于住宅内未安装感烟报警器引起, 造成人员死亡火灾事故的25%是由于住宅中感烟报警器故障引起。

根据NFPA报告《美国住宅火灾感烟报警器》, 感烟报警器发生故障通常由于部分零件缺失、故障或电量耗尽引起的。

走进美国工业卫生协会(AIHA) 第8篇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国家之一, 于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 此后, 全球近7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各自的职业卫生法规。工业卫生 (Industrial Hygiene) 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工健康的影响, 目的是保护劳工的健康, 预防劳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受有害因素的侵害。人们研究改善劳动条件, 首要的任务是要识别、评估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 并通过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来保护劳工的健康。

美国工业卫生协会 (AIHA) 可谓是这一领域的开创者。早在1939年, 美国工业卫生协会由美国职业医师协会中的一批非医师专业人员成立。在成立之初, 协会就组成专家团队, 发展工业卫生的知识体系, 并试图对政府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经过了75年的蓬勃发展, AIHA已经成为职业健康安全专业人员服务的最大的国际性协会之一。

美国工业卫生协会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福尔斯彻奇, 由全球1万余名工业卫生专业人士组成, 他们来自工业企业、政府、劳工组织以及学术机构等, 其中超过半数的会员取得了“注册工业卫生师 (CIHs) ”的资格。AIHA以“传播知识保护劳动者健康 (Creating knowledge to protect worker health) , 消除职业疾病 (Elimination of workplace illnesses) ”为主要宗旨, 教育和帮助工业卫生专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专业人员, 促进、保护和推动工作场所、社区和环境的健康和安全。经过了75年的不懈努力, AIHA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教育体系, 并覆盖了行业内的众多领域, 如:室内环境质量、实验室安全、纳米技术、噪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油气行业、呼吸防护、采样与实验室分析、产品安全监管与可持续发展及毒理学等。多年来, AIHA与国际多家著名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 如: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 (NIOSH)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美国工业卫生理事会 (ABIH) 等, 共同推广工业卫生领域的先进知识及信息。

2013年, AIHA正式在中国开设办事处, 致力于为中国的工业卫生及安全领域的专业人士搭建一个中美行业的交流与学习的平台, 分享行业内的最新知识和信息, 提升技能, 推动个人职业的发展。

AIHA为了更好地完成使命, 制定了一些相应的项目及课程, 帮助行业相关人员改进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Synergist杂志封面

AIHA会议

AIHA自1939年首次举办AIHce年会至今已有75年的历史, 从几百人的规模发展到目前近5 000人。AIHA年会汇聚全球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安全领域的专业人士, 共同学习行业前沿技术, 交流各区域行业发展动态, 交换最新资讯及发展潜在业务机会。在过去的75年中, 随着AIHA不断的发展及全球影响力的扩大, “AIHA/MIHA亚太地区——职业卫生及环境健康与安全博览会”应运而生, 旨在为亚太地区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搭建一个高质量的学习平台, 并创造一个与行业精英进行互动交流的机会。

AIHA教育项目

AIHA拥有多元化的继续教育知识体系及教育平台, 内容覆盖全领域, 如:噪声、职业暴露、风险评估等。教育内容通过会议、博览会及培训等形式, 为工业卫生及职业安全健康环保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高质量的行业知识及信息。AIHA邀请业内的专业人士为教育内容进行开发与评估, 从而满足从业者的需求。此外, AIHA与多家权威机构进行合作并共同开发培训项目, 如英国职业卫生协会 (BOHS) 、国际工业卫生协会 (IOHA) 等。

此外, 经美国工业卫生理事会 (ABIH) 许可的AIHA相关课程可作为“注册工业卫生师” (CIHs) 认证相关课程, 为认证者提供考前辅导。认证者可参与AIHA举办的多种培训课程, 如会前PDCs课程及在线研讨会, 进行CIHs认证考前辅导。

AIHA出版物

AIHA的出版物为业内人士提供了丰富的专业书籍, 主要涵盖应急准备与响应、风险识别与评估、“注册工业卫生师 (CIHs) ”考前培训、安全领域。

此外, 部分书籍及指南推出电子版方便读者阅读。每年AIHA会对现有书籍的内容进行实时更新以应对行业内的变化, 同时根据行业相关法规等变化, 也将推出适应需求的新书。

AIHA的杂志Synergist为读者带来职业和环境健康、安全领域及工业卫生方面的深入话题和信息;职业环境卫生期刊JOEH是一本提升读者行业知识及职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的实践的技术刊物。

中文书籍

随着AIHA进入中国, 为满足中国专业人士的需求, AIHA正在与有关机构合作推出中文出版物, 其中《职业暴露评估与管理策略》已出版, 在各大书店有售。《职业环境:评估, 控制, 管理 (第三版) 》正在翻译阶段, 计划于2015年出版发行。

AIHA的会员资格

AIHA目前已拥有近1万名会员, 他们由来自工业卫生及职业及环境健康与安全领域的精英组成。成为AIHA会员可以通过杂志、期刊或电子简报等途径获得多样化的专业资讯, 并结识来自全球的业内精英。

AIHA实验室认证计划 (AIHA-LAP)

AIHA-LAP是一组实验室认证项目, 至今已经运行40年。自1974年AIHA推出了首个工业卫生实验室认证计划 (IHLAP) 以来, 全美共有202个实验室被认证。随后, AIHA相继推出了多种实验室认证, 如:环境保护实验室认证计划 (ELLAP) 及环境微生物实验室计划等。

美国工业卫生协会三个会议一个使命 第9篇

AIHA有3个主要会议, 首先是拥有75年历史的美国工业卫生会议暨展览会 (AIHce) ;其次是AIHA秋季大会;最后一个会议也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亚太地区工业卫生及环境健康与安全年会及博览会。这3个会议的主要宗旨是为工业卫生领域的专业人士搭建一个高质量的学习与交流的平台, 共同探讨行业前沿科技, 关注各区域发展动态, 交换最新资讯, 发展潜在业务机会。

美国工业卫生会议暨展览会 (AIHce)

于1939年首次举办, 历经75年, 参会人数从最初的几百人发展到目前近5 000人, 是全球职业及环境健康安全领域最重要的会议之一。会议每年5月下旬在北美举行, 聚集全球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安全领域的专业人士, 探讨行业内的新发现, 了解全球行业内的最新动态。此外, AIHce年会中还设立了多个专业发展课程 (PDCs) 为参加者提高技术和管理能力, 拓宽知识;同时, 课程上也提供多种案例和专家解答, 帮助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AIHA秋季大会

每年10月在美国举办, 主要为行业内的学生及中级技术人员提供一个学习的平台, 并组织美国工业卫生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议涉及科学技术、法规政策及行业趋势等多方面内容。大会拥有10余个专业发展课程 (PDCs) , 各类技术论坛及专家讨论会等。2015年秋季大会新增了多种形式的论坛, 为参会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如:互动形式的研讨会、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 (OSHA) 的疾病与伤害预防辩论会及行业资源中心等。

AIHA亚太地区工业卫生及环境健康与安全博览会

每年10—11月在亚太区域举办。2014年亚太博览会将于2014年11月4—6日在马来西亚基隆坡举行。本次会议为亚太地区工业卫生专业人士搭建一个高质量的学习平台。大会设有两组平行论坛, 分别从技术与管理的角度为参会者阐述相关的知识及实践应用。此外, 会前的专业发展课程 (PDCs) , 覆盖暴露风险评估, 噪声及工业通风系统设计三大领域。

近几年来, AIHA对中国职业健康安全领域的快速发展十分关注。其实, AIHA与中国职业健康专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早在2004年前就开始了。2004年, AIHA就与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致力于推动双方的活动互访、信息交流、项目合作的探讨等。之后, 与行业组织和企业合作, AIHA在中国先后举办过培训和研讨会, 得到人们的积极参与和认可。2008年, AIHA认证了在中国国内的第一家工业卫生实验室, 标志着具有国际水平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服务机构正式成立。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会员和专业人士, 2012年底, AIHA中国办事处在北京成立, 旨在为中美的工业卫生及安全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互相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随着中国办事处的成立, AIHA与中国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升华。2014年4月, AIHA在北京举办了一次小型研讨会, 对中美职业安全健康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了介绍, 并就热点问题及目前中国从业人员和企业的需求进行讨论, 探讨未来发展及合作方式。美国工业卫生协会执行总裁Peter O’neil先生也专程访华参与此次活动。此外,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等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下属机构负责人, 以及多家国内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高管也参与到本次会议中。通过本次活动, AIHA对中国工业卫生及职业安全的相关问题及需要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为今后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及合作项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4年9月, AIHA将作为主要协办单位之一参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AIHA现任主席克莉丝汀·洛伦佐女士将带领AIHA专家代表团参会, 并在多个分论坛中进行演讲。此外, AIHA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合作将举办“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会议议题包括“建筑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发展”“小规模工作场所有效职业安全与健康支持”“欧洲工作条件调查报告”等。本次“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还将同期举办“第一届尘肺病预防与治疗国际研讨会”, AIHA的资深专家Charles Redinger先生, 将就“职业暴露评估”的相关议题发表演讲。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论文 第10篇

2012年3月,我专程访问了美国业余无线电协会(American Radio Relay League,也曾译作美国无线电转播联盟),参观了位于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的ARRL总部,并与该协会管理团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会谈及交流。在交流会谈中,ARRL的首席执行官大卫·萨姆纳(K1ZZ)和首席操作官哈罗德·克拉默(WJ1B)介绍了美国业余无线电协会的组织、管理、出版、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我也向对方介绍了《电子制作》杂志与ARRL在出版合作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在兴趣出版方向的发展思路,双方还就进一步的合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大卫·萨姆纳先生介绍说,ARRL是美国最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协会组织,成立于1914年5月,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ARRL代表美国的联邦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美国业余无线电活动,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了技术培训、执照考核及咨询帮助等服务,同时支持多项科普教育计划,并在全美各地组织及资助应急通信服务。ARRL拥有超过15万名会员。此外,ARRL在其他国家还有超过7000名海外会员。ARRL出版了许多关于业余无线电方面的书籍和杂志。另外,ARRL总部也是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IARU)的秘书处所在地,IARU负责向国际电信联盟(ITU)和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WARC)提出业余无线电方面的主张及建议。

ARRL由该协会成员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会成员来自15个分部,每个分部代表一个独立的地区,每名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ARRL整体的发展方向及战略,而将ARRL的日常业务管理交给由董事会任命的执行管理团队,这个执行团队由1 1名人员组成,包括协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CEO)。在董事会的批准之下,这些领取薪酬的执行管理人员可以持有自己的管理方式及理念,但核心目标就是一个——发展。在这个充满活力的领导团队的带领下,ARRL近年不断地发展壮大。在2010年,ARRL的总业务收入约为1400万美元,其中,会费收入约560万美元,出版物收入约380万美元,广告收入约260万美元,考试、培训、活动性收入约100万美元,其余部分为其他投资性收入。

美国业余无线电协会的地方性业务活动是通过其各地分会、俱乐部组织开展,有超过2000多个下属的地方性业余无线电俱乐部,分布在71个不同地区,每个地区有一个类似的执行团队,包括一个民选的部门经理和几个志愿者的职位。部门经理负责组织起一支志愿者队伍,他们分头负责分会协调、公告管理、官方观察协调、公共信息协调、应急协调,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州政府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举例来说,ARRL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组织自然灾害事件中的应急通信。ARRL的业余无线电应急服务计划(ARES),就是建立并协调与政府组织和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定期的培训及演练。ARES已经积累了无数次的应急通信实战经验。如在1989年的旧金山地震中,数百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第一个星期就提供了超过3000小时的义务通信。另外,在2005年的“卡特琳娜”飓风救灾过程中,ARES与数百名的业余无线电志愿者,为救灾通信的组织和协调提供了无私的援助。

另外,ARRL也不遗余力地在美国的中小学中推动无线电通信的科普教育工作,常年举办各种针对中小学生的科普讲座和通信夏令营,培养了一批批年轻的无线电爱好者。ARRL一年四季都会组织各种业余无线电竞赛,比如“CW之夜”、“甚高频比赛”、“超高频比赛”、“10 GHz及更高频率比赛”等。另外,ARRL也积极组织参与IARU举办的各类世界锦标赛。这些比赛聚拢了大量的无线电爱好者,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在ARRL总部参观,有不少吸引我的地方,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美国业余无线电协会总部的电台W1AW。如今,这座电台小屋也成为了纪念创始人马克西姆先生的纪念馆。100年前就在这个小屋里,一群热爱无线电的“火腿”组织起来成立了ARRL,并向全世界发出了无线电波,这里是梦想开始的地方,它是无线电爱好者心中的圣地。我记得30年前上中学时,在二手书店买到一本《ARRL Handbook》,打开第一页,就是在夕阳下的W1AW台站的剪影,让人看了产生无限神往。如今这座小屋面向公众开放,凡是持有业余电台操作执照的火腿只需要通过预约,就可以在这里上机操作。另外,W1 AW电台还经常为那些希望学习莫尔斯电码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发送训练信号及公告。

W1AW的主管乔·加西亚(NJ1Q)向我如数家珍一般地介绍了台站里拥有的设备,从最古老的火花发报机到最先进的卫星通信设备;从各种各样的古董电键,到当今世界名厂生产的各种先进通信电台;其中也不乏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自己动手制作的各种设备。可以说是应有尽有,称得上是一座无线电通信的博物馆。

ARRL的产品评测部门也是一个很吸引人的亮点。产品评测室是一个标准的电波暗室,可以有效地屏蔽掉各种干扰信号,以确保评测结果的准确性。在实验台上,整整齐齐地摆放着各种各样的测试测量仪器,可以提供全面的产品评测。在参观访问过程中,ARRL的技术人员正在评测各种应急通信电源。各种通信机产品及周边设备经过技术人员的评测,其评测结果都会在ARRL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供无线电爱好者作为购买器材的参考。

ARRL在业余无线电界的影响力巨大,很大的一部分来自于旗下的众多出版物和期刊。我此行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与ARRL在出版物方面的合作。ARRL出版部的同仁在看到了与其《QEX》杂志进行版权合作的《电子制作》杂志之后,都争相传阅,爱不释手。同行在一起,大家交流得非常愉快,双方都希望进一步加深合作。会谈中,我提出对ARRL的产品评测非常感兴趣,《电子制作》杂志希望能够引进翻译这些实验评测的文章,让中国的无线电爱好者共享这些成果。在不久的将来,《电子制作》杂志会给国内的无线电爱好者带来更多的惊喜。

经过此次参观访问,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美国业余无线电的历史,并且对中国的兴趣爱好类出版的未来发展充满了希望,引用ARRL管理团队的一句座右铭作为本文的结尾,和广大爱好者分享:

To promote and advance the art scienceand enjoyment of Amateur Radio.

我们更希望能做到的是:“激发业余爱好者的创意能力、提高科学水平、分享制作乐趣。”

ARRL的历史

那是在1914年,美国东北部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有一个很有名气的商人,叫马克西姆。他同时也是一名出色的工程师兼发明家,还是一名很积极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他的业余电台在整个哈特福德地区是装备最精良的。4月的一个晚上,他试图将消息通过电台发送到另一个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斯普林菲尔德的火腿。马克西姆的电台有lkW的功率,和斯普林菲尔德只有48公里,绝对可以正常通联。但是对方却无法收到他的信号。后来据他回忆说,他通过在他们俩之间的另一名火腿转达了他发送的信息,于是才成功地完成了这次通联。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信息转发,但它引起了马克西姆的思考。当时无线电传播最大的可靠范围为几百公里或更少,大多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晚餐后的通联活动,就是帮人家转发消息,因此,作为哈特福德无线电俱乐部成员的马克西姆就在俱乐部的会议上提议成立“美国无线电转播联盟”(American Radio Relay League),并提出愿意赞助这样一个组织的发展。随后马克西姆便和哈特福德无线电俱乐部的秘书图斯卡一起,制定申请表格,并寄送到他们能想到的每一个业余电台的手中。经过短短数月,到1914年9月,他们的报名册上就有超过230个业余电台报名加入这一组织。于是,ARRL开始谱写了美国乃至世界无线电发展史上新的篇章。

ARRL成立初期,财政收入不稳,其中大部分收入来自销售自己出版的小册子、地图等。即便如此,ARRL也在不断扩大。到1915年3月,名册上有600个电台,到1916年,ARRL成员接近1000人。在马克西姆的领导下,ARRL设立6个干线中继站,分布在全美各地,同时任命了几名经理来进行管理。到了1917年2月,从东部的纽约到西部的洛杉矶,可以迅速传递无线电信息,并且能很快收到答复。在这期间,为了添置更新的通信设备和进行更多的实验研究,同时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马克西姆和他的合伙人图斯卡,决定出资创办一本“美国火腿自己的刊物”,于是在1915年12月,第一期的专门介绍业余无线电的杂志《QST》诞生了,尽管那只是一本只有16页的小册子,公开售价是10美分,但对ARRL的会员免费发放,当时入会的会费是每人每年1美元。

到1917年,ARRL进行了改组,成为了一个较正式的组织,由12名董事及四名工作人员组成管理团队(包括总裁马克西姆和秘书长图斯卡),对业余无线电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加入协会并操作业余电台。但是,不久之后,所有的协会成员都收到了来自美国商务部的一封信,责令停止发射无线电信号,并拆除所有的天线,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了。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论文 第11篇

1.控制体重

美国癌症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指出,每年约有10万名美国人因肥胖而患上各种癌症,其中约有49%的子宫内膜癌患者、35%的食道癌患者、28%的胰腺癌患者、24%的肾癌患者、21%的胆囊癌患者、17%的乳腺癌患者和9%的结肠癌患者都是因为体型过于肥胖而诱发癌症的。因此,男性一定要把体重指数控制在25以内,女性则应将体重指数控制在24以内。体重指数也叫BMI指数,即体重(公斤)/身高(米)的平方

2.远离有毒化学物质

美国防癌协会在2009年底的报告中指出,工业污染是不容忽视的致癌因素。工业生产中使用的铀、石棉、苯和人工合成的氯乙烯都是已知的致癌物质。人们在生活中要尽量远离可散布有毒物质的伪劣产品,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在工作中应遵守安全的生产制度,定期监测工作环境中致癌物的浓度,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3.积极预防高胆固醇血症

2009年的多项研究报告均显示,一个人的患癌风险会随着其体内胆固醇水平的下降而大幅度降低。美国癌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经过统计发现,胆固醇水平低于200毫克/分升的人,其患癌症的几率较低。而“好胆固醇”水平较高的人,其患癌症的几率可降低14%。

4.长期保持口腔卫生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的研究表明,许多口腔疾病都和头颈部癌症有密切的关系。例如,长期不愈的牙周炎就是导致喉癌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人们若能长期保持口腔卫生,积极治疗口腔疾病,可对防治头颈部癌症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5.不吃高温烹饪的食物

荷兰马斯垂克大学的研究人员发现,食物在经过高温烹制后,极易产生一种叫做丙烯酰胺的致癌物。女性若每天摄入8.9微克的丙烯酰胺,其患子宫内膜癌和卵巢癌的几率可增加29%和78%。丹麦理工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长期摄入丙烯酰胺可直接诱发乳腺癌。此外,《美国流行病学》期刊的一份调查报告认为,常吃加工过的肉类和红肉的男性患前列腺癌的几率会明显增高。

6.多吃咖喱和石榴

爱尔兰的研究人员发现,咖喱中富含的姜黄素能加速人体内癌细胞的死亡。《英国癌症期刊》进一步指出,姜黄素能诱导癌细胞死亡,因此常吃咖喱对防治各种癌症(尤其是食道癌)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项研究还表明,人们若每天喝适量的石榴汁可以有效地预防前列腺癌。石榴被称为水果中的“抗氧化之王”。天然压榨的百分之百的石榴原汁是强力的抗氧化剂,具有延缓前列腺癌恶化的作用。因此,前列腺癌患者在接受治疗后若常饮石榴汁,可明显降低病情复发的几率。

事实上,癌症就是一种“生活方式病”。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研究人员指出,人们只要能坚持四大健康生活方式,就能将患癌症的风险减少80%。这四大健康生活方式是:不吸烟、减肥、每周进行3.5个小时的运动、吃健康的饮食。■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论文 第12篇

成立于1915年的AAUP,其宗旨是:增进学术自由和分享管理(shared governance),明确高等教育的基本职业价值和标准,确保高等教育为公共利益服务。[1]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该协会对高校教师权益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AAUP成立的原因———教师权利自救

美国的高等院校拥有相当大的自治权,但美国的院校自治并不是欧洲大学的“学者自治”,它建立的是由外行组成的董事会作为院校最高决策机构的自治模式。在殖民地学院时期,强调教师的宗教信仰,教师数量也有限;以教会神职人员为主要成员的董事会操纵着学院的管理,教师“只有为学院存在的自由,而无在学院内的自由”。[2]内战以后,美国高校不仅教师数量大增,而且对教师的专业学术能力提出了要求。一些学院开始设置教授职位,“教授职位的出现是一个组织建设上的标志,标志着一次较大的学术和教学方式向知识专业化方向的转变”。[3]同时,柏林大学对科研的重视和强调“教学自由”、“学术自由”的思想,逐渐被美国的学院和大学接受。“学术工作逐渐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的活动,依据它自己设定的标准而不是教派设置的标准来做出评价”。[4]但是,大学教师的专业化并没有扩大教师参与大学事务的权利。尽管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世俗政治家、律师、富有的工商业人士开始代替牧师成为大学的董事会成员,但是由于知识价值观与商业价值观的冲突,导致19世纪末,大财团操纵的大学董事会频繁解聘教授,不断引发大学管理者和教师之间的冲突,使教师认识到建立教师组织,利用集体力量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在罗斯事件的推动下,1913年,美国许多大学和学院的教师在霍普金斯大学召开了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筹备会,大会组委会向各学科领域的著名教授发出入会邀请。1915年,美国AAUP成立,60个学术机构的867位教授参加了会议,成为AAUP的创始成员。

可见,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的动因是建立在教师队伍成长基础上的权利自我救济的努力。

二、AAUP制定保护教师权利的制度规范

AAUP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教师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学术自由和参与院校管理权利的保护,并发布了一系列声明和报告。协会重要的声明和报告结集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政策文件和报告》(AAUP Policy Documentsand Reports)出版,有“红皮书”(red book)之称,是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涉及教师权利事务处理的主要依据。

(一)制定有关学术自由和教师终身聘任的制度规范

AAUP积极推动学术自由原则和终身聘任制的实施,其下设的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分委员会(也称A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保护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的制度规范。

1915年,该协会首次拟定并公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若干原则声明(the 1915 General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阐述了学术权利的基础、学术组织的职能,并指出:“如果不在最大程度上承认和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大学就不能履行其三重职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但“由于担心教授们会过于保护自己而忽略学生和公众的利益”,[6]上述原则并未得到贯彻。1940年,协会发布了著名的《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The 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对1915年声明做了补充,对终身教职做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也强调了教师要承担的责任。此声明获得了绝大多数美国高校的赞同,并在教师的聘任合同中被普遍采纳。自此,学术自由原则“在美国学术界人士的思想中占据了不可替代的核心位置,学术自由的必要性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7]

此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又随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学术自由原则和终身教职的制度规范。如:1958年关于解聘教师正当程序的声明,1966年的专业人员道德声明(1966 Statement of Professional Ethics),1970年对1966年声明的解释和评注,1983年提出的终身聘任后评估指标的基本标准,20世纪90年代的一系列有关声明;2003年发表报告《危机时代的学术自由与国家安全》(Academic Freedom and National Security in Times of Crisis),2004年发表报告《学术自由与电子交流》(Academic Freedom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2006年发表报告《学术自由与外部言论》(Academic Freedom and Outside Speakers)和《再议机构的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制度》(Recommended I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这一系列文件所阐明的原则和程序,为美国高等院校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以及聘任活动确定了规范。

(二)制定教师参与院校管理的制度规范

高等教育中学术专业的发展带来了从20世纪早期年代开始的“学术管理重建运动”,争取教师在学院和大学管理中的权力。AAUP在1916年开始推动院校学术管理的改进,其下设的大学和学院管理委员会专司此事。该委员会提出了院校管理的“改良主义”(amelioratism),基本认可美国院校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要求教授会有更多的参与权。1920年,AAUP发布了有关院校管理的声明,强调教师参与院校人事选聘、预算分配和政策制定的重要性。1966年AAUP又颁布了《关于学院和大学管理的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进一步阐明了加强教师、校长、董事会之间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明确了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领域;要求学院和大学制定保障教师参与管理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建立学院、大学的各级教师代表机构,通过教师选举组成各级教师委员会以及教师评议会、教授会,充分保障教师履行民主管理的权利。最后,声明建议学院和大学建立教师、董事会和校长之间的长期协商机制,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在AAUP的推动下,到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高等院校教职员中的绝大多数具有了参与学院事务,特别是学术事务的基本权利。

三、AAUP采取实际措施,促进教师权利的实现

AAUP不仅制定了有关教师权利的制度规范,而且采取了一些措施,促进教师权利的实现。

(一)对投诉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和调停

AAUP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教师学术自由权利和教师聘用的规范,而不是调查处理学术自由事件。但是来自全国各大院校要求声援的投诉,使得协会不得不着手处理这类事件,否则将失去其会员对组织的信任。为此,AAUP在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委员会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而且还在全美各地建立分会,负责听取教授们的申诉,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在校方和教师间进行调停。

在AAUP的早期调查中,影响比较大的是1915年对宾西法尼亚大学尼尔林事件的调查。尼尔林因为公开反对资本主义的自由化,引起宾西法尼亚大学保守的校友和董事会的不满,董事会不顾教授会的建议而解聘了尼尔林,同事们进行抗议声援,引起公众的关注。AAUP任命了由霍普金斯大学教授洛夫乔伊(A.O.Lovejoy)为首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认为,宾西法尼亚大学既没有经过同行专家的审查,也没有法定的程序就解聘教师的行为是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并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许多媒体以及专业协会也纷纷谴责该校的行为。尽管最终没有恢复尼尔林的职位,但宾西法尼亚大学不得不重新对教授终身聘任制和解聘教师的程序进行修订。之后,对教师投诉事件的调查成为AAUP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教师投诉事件的调查中,AAUP主要充当“调停人”的角色。它根据投诉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的大小,决定是否派出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主要通过非正式的或谈判调解的方式,促成校方和教师的谅解来解决问题。AAUP的调查不仅扩大了组织的影响,而且使学校在解聘教师或任何有可能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行为时都要有所顾忌。

(二)公布谴责院校名单(censure list)

为保证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推行,后来AAUP意识到,仅仅通过调查以促成当事双方和解的方式有时无法解决问题,有必要把调查的结果公之于众,这样既可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也可促进人们明确:什么是违反学术自由原则,教师聘任应该遵循何种程序。[8]

1930年,AAUP建立定期公布“不推荐院校”名单的制度(non-recommended institutions),对违反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院校进行曝光。一旦发现有学校当局严重侵害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的情况,AAUP就启动调查程序,撰写调查报告。定稿后的报告将在AAUP的会刊———1979年以前称《公报》(Bulletin),1979年后更名《学术界》(Academe)上发表。翌年,AAUP的A全国委员会在春季会议上审议上一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提出谴责建议。当年6月的AAUP年度代表会议将讨论A委员会的建议,将侵犯学术自由的学校列入谴责名单。AAUP每年都公布谴责院校名单,除在《学术界》上公布外,还会在美国高等教育的主流报纸《高等教育纪事》(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中公布。A委员会将继续关注谴责名单上的学校。对情况改善的学校,由AAUP年度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从谴责名单上除名。[9]从1930年到2002年,先后共有183个大学或学院(个别为学区或联合大学)被列入谴责名单,有142个经审查、监督、纠正后从名单上移除。[10]到2006年为止,谴责名单上仍列有43个学校(个别为学区)。[11]总的来说,谴责院校名单并不具有直接的制裁效力,但它是对求职人员的警告,也使上了黑名单的学校蒙羞。

(三)集体谈判

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学校园中,教师维护合法权益的工会化(unionization)运动兴起。到70年代,大学校园中的教师工会组织迅速发展,集体谈判(Faculty Collective Bargaining)成为大学教师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AAUP起初并不赞成教师通过参加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来维护权益,认为这种方式把大学教师等同于工厂企业的雇员,降低了大学教师的地位和身份。但是AAUP没有提出更有效的措施,来阻止教师和学校管理当局不断发生的冲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最终不得不改变了对教师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态度,逐渐接受了教师罢课和集体谈判的维权方式。

1968年,AAUP发表了《关于教师参加罢课的声明》(Statement on Faculty Strike),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赞同教师参加罢课,但是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1970年10月,AAUP决定把集体谈判作为实现AAUP目标的重要手段,鼓励各地分会争取教师集体谈判独家代理的资格,同时提出要建立适合高等教育特点的集体谈判方式。1973年,AAUP发布了《关于集体谈判的声明》(Statement on Collective Bargaining),明确提出将把集体谈判作为实现AAUP主张的重要手段。“如果要实现我们所坚持的原则,单纯依靠职业传统和道德说教的作用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集体谈判达到的同意以及法律强制力作为必要的补充,才能有效保证我们的原则得到实现。”[12]之后,又发布了《集体谈判的方法》(Approach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此后,集体谈判成为AAUP推行其政策和措施的途径之一。截止到1976年,AAUP用于集体谈判的预算占到了31%,开展教师集体谈判活动成为AAUP工作的主要内容。目前,有分布在全美的70个AAUP分会成为教师、校园中大学生雇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进行集体谈判的代理机构。每年,AAUP都召开关于集体谈判的夏季会议,就集体谈判的技巧进行培训。

(四)借助法律力量

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司法救济是高等教育组织或个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在过去10年中,美国教育领域求助法庭以解决争执的情形大增。AAUP也注意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AAUP设有法律事务办公室,一是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聘用、保险等方面;二是与法律专家一起就重点案件,以法院之友(friend-of-the-court)的身份向法庭递交诉状;三是为AAUP内部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五)设立专项基金

为促进教师参与院校管理,协会还设立了一项旨在鼓励院校管理权力共享的基金,对那些在推进院校管理权力共享方面成绩突出的校长、董事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资助,资助他们在协会的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和相关问题研讨。

AAUP为美国教师的自愿组织,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代表教师的利益诉求,维护教师的权益,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学术事务处理、教师聘任制度以及院校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改革。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About the AAUP[EB/OL].http://www.org/AAUP/about,2007-05-20.

[2]Walter P.Metzger.Academic Freedomin the Age of the Uni-versity[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5.43.

[3][美]劳论斯.A.克雷明.《美国教育史:殖民地时期的历程1607~1783》(卷一)[M].周玉军等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494.

[4]Jencks,Christopher&Riesman,David.The Academic Revolu-tion[M],Garden City:Doubleday,1969.322~323.

[5]Richard Hofstadter&W.Smith,.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A Documentary History,Vol.2[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868.

[6]Neil Hamilton.Zealotryand Academic Freedom:A Leg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M].RutgersUniversity,New Brunswick,1995.167.

[7]Robert K.Poch.Academic Freedomin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Rights,Respon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EB/OL].http://www.ed.gov/databases/ERIC Digests/ed366262.html.2007-04-30.

[8]Philo A.Hutcheson.A Professional Professoriate:Unioniza-tion,Bureaucratization,and AAUP[M].Nashville:Vander-bilt University Pres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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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ensured Administrations[EB/OL].http://www.aaup.org/AAUP/protectrights/academicfreedom/censuredadmins.htm.20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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