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政策范文

2024-06-16

股息政策范文(精选11篇)

股息政策 第1篇

2012年1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 “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新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 实际税负为5%, 税负比新政策文实施前降低了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 实际税负为10%, 与新政策实施前的税负水平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 实际税负为20%, 即恢复至一般税负水平, 不再实行之前减半征收的政策。

二、社会政策原则下对财税[2012]85号文的审视

(一) 社会政策原则

根据三部门的官方回答可以得知财税[2012]85号文主要目的是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 鼓励长期投资, 抑制短期炒作,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譹) 因此, 此政策更多的是国家的一种调控手段, 赋予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 税收所具有的社会政策功能。现代国家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 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分配。在这种情况下税收便具有了为政府筹集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这就是瓦格纳较早提出的税收社会政策原则。譺)

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 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譻) 该原则兴起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并随即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税法基本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的确立, 使得税法的其他原则, 尤其是税收公平原则, 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制约。因为根据社会政策原则, 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个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还要考虑社会全局的整体利益。为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总体利益, 有时对各纳税人来说需要放弃公平原则, 造成税负不公平, 但这样做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总体利益, 因而对整个社会来说, 又是公平的。譼)

但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并不代表着国家可以任意使用税法以实现其经济、社会或文化目的, 国家在运用税法推行社会政策时也必须有所限制。学者黄茂荣认为, 当税法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目的时, 除应满足依法律课税的形式要件外, 还应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 “该实质要件的考量在于衡平, 其经济之引导或社会之形成所要达到之目的与因而牺牲之平等原则间的比例关系”譽) , “不得有违反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 损害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或财产权的情形”。譾) 学者葛克昌也有同样的观点“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目的租税 (管制诱导性租税) 则在政策目的与租税手段 (租税特权或租税不利待遇) 间, 应受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过度禁止原则) 审查”。譿)

(二) 财税[2012]85号文出台的背景

2008年开始, 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 我国证券市场开始陷入持续的低迷, 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总的来说, 在财税[2012]85号文实施前,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以下两类问题:

第一, 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 分红少。一方面, 由于市场制度尚不健全、经营理念和管理能力落后等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较低, 营利能力不强, 业绩波动较大。另一方面, 我国的证券市场过于注重市场的筹资功能, 忽视了本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 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成为了“圈钱”的基地。许多企业靠上市“圈钱”做大规模, 却忽略了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和质量的提升, 从而造成综合竞争能力的下降。上市公司因此也形成了“重筹资轻回报”的“传统”, 目前多数上市公司一年只有一到两次分红, 甚至还有些不分红。资本市场成了财富实现和分配的工具, 却没有成为利润分享的工具, 融资者和投资者的收益形成了巨大的反差。20年来资本市场累计融资3.7万亿, 这还不算股改后限售股解禁的部分, 但投资者得到的回报少得可怜。讀)

第二, 个人投资者众多, 持股时间较短。根据2012年统计数据, A股自然人账户数达到16748.5万户, 占A股账户总数的99.63%, 同时近几年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在不断下降, 其增幅也低于自然人的增长速度。讁) 自然人投资者在账户数和交易额方面占绝对多数, 表明我国股市是一个以散户为主要参与者的市场。2013年证监会在官方微博上表示, 2012年, 我国证券市场上专业机构平均持股期限约为143个交易日, 自然人平均持股期限约为44个交易日。 (10) 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 我国证券市场自然人持股时间较短, 带有明显的投机性。由于分红少等因素, 个人投资者不愿意长期持有证券以享受股息红利的回报, 而是依靠短期投机获得价差收益, 这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 出台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是期望能从解决证券市场所存在的问题着手, 培养投资者健康的投资理念, 鼓励长期投资, 抑制短期炒作, 同时也通过引导投资者投资业绩优良分红多的股票, 淘汰业绩差的“铁公鸡”,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 社会政策原则下对财税[2012]85号文的分析

按照黄茂荣教授的观点, 要使税收达到其社会目的或经济目的, 必然是要通过较之一般类型更重或更轻的税负, 引导纳税义务人之行为, 才能达到, 因此这样的税收规定必然违反平等量能课税的原则。“社会原则及经济原则即为该等规定所以得违反平等量能课税原则的正当理由。” (11)

财税[2012]85号文以鼓励长期投资, 抑制短期炒作,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为目的, 对持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投资者征收较之以前更重的税, 对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投资者征收较之以前更轻的税, 实行按持股时间长短差别化征税, 牺牲了短期投资者的利益, 对投资者的投资策略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同时鼓励长期持有,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根据社会政策原则, 我们需要运用比例原则来审视财税[2012]85号文, 为了达到上述经济目的, 是否值得作此牺牲。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二者要有适当的比例, 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权益, 那么这种损害应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我国A股市场上的投资者以自然人为主, 且持股时间短, 投资者大多以进行短线操作来赚取差价。但究其原因, 主要是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缺乏值得长期投资的价值, 这样的公司不可能给投资者丰厚的股利作为回报;同时, 其不稳定的股票价值使投资者缺乏长期持有的安全感, 加上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延续着重筹资轻回报的传统, 市场融资机制发挥到了极致, 而投资者却没有一个稳定的回报, 在无法获取合理回报的情形下, 博取差价成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主要途径;此外, 根据相关金融学者的研究, 企业的分红策略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有关, 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力度大的地区, 企业倾向于支付更多的股利, (12) 因此在我国这样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弱的资本市场, 企业更倾向于不分红的策略。这些原因使得A股市场成了投机市场。从上述分析得出, 对于目前证券市场上存在的短期炒作之风盛行的现象, 最直接的原因是市场上缺少值得长期投资的上市公司,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证券市场制度问题。要达到财税[2012]85号文所期望的抑制短期炒作,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应从短期炒作的根源入手来解决, 才能达到治本的效果, 仅仅从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入手, 对投机炒作进行打压是因果倒置, 治标不治本。鼓励和引导长期投资的最根本要求是市场上存在值得长期投资的上市公司。对于政府和立法者而言, 更重要的是改革弊端日益突显的证券市场制度, 改变目前市场所存在的“重融资而轻回报”的格局,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让上市公司给予长期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 同时加大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结语

股息政策 第2篇

【发布文号】财税[2015]101号 【发布日期】2015-09-07 【生效日期】2015-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股价企稳靠股息 第3篇

投资者的操作思路一般是高抛低吸,但大多数散户做不到。为什么?原因是他们跌不敢买,涨又不舍得卖,结果是不买、不卖还行,而一买便跌,一卖便涨,严重打击了投资信心。要想摆脱这个魔咒,需要先洗洗脑。

农夫耕作,要讲春播、夏耕、秋收、冬藏,股市也一样,不投资的时候,就是冬天,资本要藏起来,可以去银行存定期,可以锁入保险箱,最好的办法是离开股市去旅行。

有“公司医生”之称的韦理,于1973年港股股灾之前感觉味道不对,便在沽清股票后,去澳洲旅行,离开股市,结果是避过了1973年港股由1700点跌至150点的一劫。劫后他才重投股市。是什么使韦理感到股市冬天的到来?其实,不用等到落雪,只要见到黄叶,见到燕南飞便要警醒了。

2007年11月的股灾,是缘于温家宝总理在11月3日表示,“港股直通车”暂不来了。令时回头看看,其实早已有了不少征兆,不用等温总理开口。便应该已经知晓了。这些征兆包括:整体股市及个股的市盈率普遍超越25倍、30倍,有些甚至达到了70倍、80倍的水平,而股息率则相对地回落至1%,乃至更低。这时的市场,就算升,也不用怕卖错。

股价能否在某水平企稳。靠的不是什么平均线、K线图、投资者信心,而是靠钱,即股息。甲股年年可派息10元,这只股票如跌到9元,还怎么会继续跌下去?如果乙股年年只派息1元,今时股价在100元,你做投资者,会否卖乙股转买甲股?

市场中的确不乏派1元息而股价高达百元的股票。这类股票属于概念股,令时无息,是因为未赚到钱,他日成材便可赚大钱。请留意,是他日成材,如果他日不成材,只成朽木又如何?这类他日成材股不是不可买,只能在牛市时投机地短线买,一旦牛气无以为继,便要立即卖出,因为资金会先退出此类股票,而转买今日有息的股票。这就是为什么每次跌市,资金都会流入公用事业股去避难的原因。

当然,我们是很难找到年年派10元息,而股价只有9元的股票。其实,股息率跟5年、10年期债券的息率是有一定关系的。如果5年、10年债息在2%至3%水平时,股息率如有3%便相对具有吸引力了。因为债券的本金不会增值,而股票会。当债、股的息率相等时,本金有增值潜力的股票会更有吸引力。

如果真的持股5年、10年,就如同持有债券5年、10年,那么股价应可上涨,而同时又仍可每年有3%左右的股息可以收时,股票投资便是跑赢债券了,在收益上颇划得来。股票要做到有3%或以上的股息,在什么时候才有?不是在大升市时,而是在大跌市后。

近日中国移动(00941)股价较坚挺,为什么?因为其预期股息率有3.8%(以75港元股价计算)。10年之内中移动会破产吗?估计不会,因为其现金持有量逾2000多亿元,再加上是内地电讯业龙头,收入稳定。像这类股,不是大跌市,价格怎会这么低?故大市超跌之时,买这类股是不用怕的。

是否所有股票跌了都可以买?不是,要看该股的市盈率、股息率。如无息派的、无钱赚的,在不明朗的跌市期,不应考虑。当然,无息派的公司可能仍是赚钱的,如果市盈率在12倍或之下时,可考虑买入,但要当作买彩票,希望他日市场转好时能中奖。

股息政策 第4篇

证券市场通过投融资活动,实现储蓄-投资转化,并通过股票价格信号引导资源配置。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持有股票并获取回报,是以金融资产的方式,进行收入的跨期配置,从而实现终生效用最大化。获取投资收益是投资者对金融资产所拥有的产权束的内容之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表述,“投资者的权利包括投资知情权、资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管理参与权和股东诉讼权等”[1]。以上投资者权利束的核心是经济权利,即投资者的收益权,其他权利是为了在投资者的收益权受到侵犯时,维护投资者的经济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完整的投资者权利是资源配置到最有价值用途的保证。投资者的收益权实现途径之一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息派发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息派发状况一直广为垢病。衡量上市公司的派息情况一般有三个指标:派息比(派发现金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重)、派息率(派发的现金股息占可分配利润的比重)与股息率(派发的现金股息与每股市场价格之比)。从这三个指标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较低。

从派息比看,来自wind数据库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1月,在我国2 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261家从未有过现金分红。

从派息率看,根据财新网数据,自1990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增幅远低于净利润总额的增幅,两者的差额也不断扩大。其中2010年,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为1.68万亿元,而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总额仅为4 979.44亿元,占比不到30%。与国外相比(见表1),我国上市公司的派息率明显偏低。

在股息率方面,据财新网统计,在全部2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2010年股息率大于4%的上市公司仅12个,高于3%的仅37个,高于同期一年期存款年利率2.75%的仅42个。2001-2010年,A股市场流通股东获得的股息率平均为0.907%,2008-2010年的股息率分别为0.93%、0.46%、0.55%,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从融资规模与分红回报的关系来看,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11年7月,国内A股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在内的累计融资金额高达近4.3万亿元,其中再融资额达2万亿元左右,但普通股东(公众投资者)累计分红仅0.54万亿元。

资料来源:Allen and Michaely,1994, dividend policy, chapter 25, P794.

二、我国上市公司派息水平低的原因及其影响

在市场机制完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根据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制定股息政策。派发股息可以释放信号,从而吸引注重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普遍偏低,是转轨过程中我国证券市场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的产物。改革过程的初期,随着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在民间聚集了大量的可用于投资的资源(储蓄)。为了保持渐进式改革中制度变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家需要对国有经济进行资源注入。而随着利用垄断性产权的国有银行动员分散的民间金融资源对国有经济进行资源支持这种方式所内生的大量交易费用,证券市场这种直接融资方式被建立起来。因此证券市场在其建立之初就肩负着为国有企业解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等一系列任务,其筹资功能被放在首位, 而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与回报、从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始终被忽视。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低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对整个宏观经济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1)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低,可以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获得大量的控制权私人收益,从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收益权。其带来了一些弊端,例如中小投资者由于难以通过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获取回报,且与大股东相比,谈判实力悬殊,因而追求投机收益成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主要动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现象,如换手率高、波动性大等。(2)加剧了证券市场暴涨暴跌现象。在股息贴现模型(DDM)中,股票内在价值的计算方法是未来股息收益的贴现值之和。因此,估计股票内在价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支付股息。在上市公司不支付股息的情况下,投资者难以通过此方法估计股票的内在价值,不能对股票价格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作出判断,从而使得股票价格无从存在定价的参照物,容易出现暴涨暴跌现象。(3)增强了证券市场的同向性。二级市场的价格所以能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在于股票价格反映信息的角色(Bond, Edmans and Goldstein,2011)[2]。股票价格作为信息的资本化,反映了市场的共同信息以及该股票的发行公司的个体信息。其中发行公司的个体信息在股票价格所反映的信息中的含量,决定着股票价格信号引导功能发挥的效率。如果股票价格中所反映的发行公司的个体信息含量低,市场共同信息的含量高,则股票价格将呈现出较高的同向性Randall Morck et al.(2000)[3]发现,新兴市场国家(低收入国家)的股票市场比发达国家(高收入国家)的股票市场具有更高的同向性。其中,中国股票市场的同向性程度近80%,而美国股票市场仅有57%左右。上市公司派息状况直接决定了同向性:如果上市公司派息水平普遍较低,投资者难以甄别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真实性,从而倾向于根据市场共同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导致股票价格中反映的市场共同信息含量较高,从而市场呈现出更高的同向性,削弱了股票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作用。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也试图改变这一“重融资、轻回报”的状况。例如:2008年10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2011年11月,证监会又推出分红细则,直接要求创业板公司将分红承诺写入公司章程,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重大事项提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金额或比例、发放股票红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等。强制性股息政策日渐浮出。这是适合我国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不完善情况下,保障证券市场发挥功能的现实选择。

三、强制性股息政策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所谓强制性股息政策,即证券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将每年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此举对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

投资者保护就是对投资者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产权的保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有动力攫取控制权私人利益(controlling private interest),从而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集体行动等的问题,自我保护能力最弱,因而一般所说的投资者保护主要是指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控股股东与经理层(内部人)的侵害。投资者保护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投资者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的产权的事前界定与事后实施,减少该产权内容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相应的收益与成本的内部化,引导资源的配置。如果产权的某些维度没有被清晰界定,或界定后无法实施,则产权的这些维度处于“公共领域”,属于无主财产,其收益就形成租金。不同行为主体围绕这一无主财产的收益进行的攫取努力,实际上就是一个寻租的过程,其降低了参与者的生产性努力。因而,趋于清晰界定与有效保护的投资者产权有利于资源配置。而强制性股息政策就是通过对投资者获取收益权的清晰界定,来减少权利边界的利益冲突。

在性质上,强制性股息政策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三方强制实施。在一个时点上,投资者保护水平是三种实施方式的综合作用:自我实施、非强制的第三方实施以及国家强制实施:

投资者保护的自我实施即在公司层面出于利益的一致性而自觉实施的投资者保护。Armando Gomes(2000)[4]认为,即使当外在的(explicit)公司治理机制匮乏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会内在地(implicitly)承诺不剥夺中小投资者,因此形成的声誉效应(reputation effect)会使得公司的股票价格更高,公司更容易上市。从而市场本身就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由于保护匮乏所导致的问题。而实证研究也表明,当法律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有限时,公司为了获取外部投资,会通过各种机制来确保投资者的收益,从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自我实施(Rene M.Stulz, 2005)[5]。这种实施方式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息政策等制度安排实现。公司自我实施的激励在于:对投资者保护进行自我实施的公司能够使投资者轻易地将自己与其他公司甄别出来,这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市场交易机制、信号传递机制。

投资者保护的非强制第三方实施,即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与监管规则、证券业协会章程等制度安排实现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这种实施形式的特点是:主要通过发挥声誉功能,依靠组织成员的共同参与、以自律为特征。Brian R. Cheffins(2001)[6]分析了英国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情况下,金融中介,包括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s)、证券经纪人(stockbroking)、投资信托(investment trust),与证券交易所出于声誉考虑通过自律(self-regulation)实现的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的国家实施,即国家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通过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途径实现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施。这种实施形式是以对暴力的垄断为后盾、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对投资者权利的界定以及当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司法救济。

因此,强制性股息政策是在公司缺乏自我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投资者经济收益权的强制实施,是投资者保护不同实施方式之间的替代与调整。

在文献中,法律是否规定强制性的股息派发是衡量一国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指标之一。拉伯塔等人(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Vishny,简称LLSV,1996)[7]设计了衡量投资者保护的指标。主要是从投资者法律权利的界定与法律实施两方面来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进行衡量。前者包括:一股一票权(one-share-one-vote)、抗董事权利指数(anti-director rights)与强制股息(mandatory dividend)。

实证研究结论也支持了股息派发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LLSV(1998)[8]对关于股息的两个代理模型—— “成果”假设(performance model)与“替代”假设(substitution model) 进行了考察。“成果”假设推定:股息是有效的中小股东保护的成果,较强的中小股东保护导致较高水平的股息支付。“替代”假设推定:公司内部人之所以支付股息,是为了建立起一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声誉,以备将来公司可以进一步股权融资。较强的中小股东权利降低了对这种声誉机制的需求,因而公司将支付较少的股息。在对世界上33个不同的股东保护水平的国家的4 000家公司的股息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后,LLSV认为结果支持“成果”假设,即在拥有好的中小股东保护的国家,公司支付较高的股息。

四、强制性股息政策发挥作用的机制分析

当交易成本很高以至于阻碍谈判时,有效率的资源利用将取决于产权的安排。科斯定理的这一推论表明:通过强制性的股息政策来明确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权,是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其发挥作用的机理如下:

1.强制性股息政策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的同向性。如果规定了强制性股息派发政策,那么有盈余的上市公司就必须派发股息。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对公司业绩的预期而判断是否存在股息的支付、及股息支付水平,从而降低了甄别不同盈利水平上市公司的成本,增强了投资决策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联度,减少了对市场共同信息的依赖,所以股票价格中所包含的特定公司信息含量的比重会提高,证券市场的同向性会降低,从而有利于实体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

2.强制性股息政策有利于股票的合理定价。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可以使投资者通过计算股息率,使之作为股票这种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率的指标。这不但减少了投资者对投机收益的依赖,而且可以完善金融资产的定价体系,投资者通过将股票投资收益率与国债收益率、储蓄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从而在不同金融资产之间理性配置资源,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资产收益-风险组合。

3. 强制性股息政策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强制性派发股息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即使利润丰厚也无须派发股息,则上市公司存在粉饰报表、虚构利润的激励。根据有关数据[9],2004-201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每年销售收入、净利润同比增长的公司数量都大于每年营运现金流同比增长的公司数量。2011年上半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共2132家)总体销售收入和利润同比分别上升了26%和20%,而营运现金流同比下降6%。Christian Leuz, Dhananjay Nanda and Peter D. Wysocki(2003)[10]认为内部人会夸大(overstate)收益,以隐藏可能会诱发外部投资者干预的亏损。强制性股息政策通过将业绩与股息挂钩,从而形成倒逼机制,挤出财务信息中的水分,使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中的报告利润接近真实利润,从而提升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程度,是投资者保护水平高低的体现。

投资者保护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石,而强制性股息派发政策是对投资者权利(经济收益权)进行保护的国家强制实施。在转轨过程中,由于证券市场机制不完善、价格信号不能对公司的行为形成正向激励、因而投资者权益保护被弱化的情况下,强制性股息政策是对投资者保护的不同实施方式之间的调整与替代。作为配套措施,应通过股息收益免税等政策,鼓励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当然,这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对投资者保护的方式也存在其弊端:“一刀切”式的分配政策有碍于公司根据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原则自行设计股息派发政策,因此会造成效率损失。因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市场交易机制、信号传递机制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出于声誉考虑而自发地根据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制定股息派发政策时,派发股息将成为公司对投资者保护的自我实施手段,这时可以考虑取消对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的强制性规定,发挥证券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

摘要:投资者对金融资产所拥有的产权内容之一是经济收益权,保护投资者产权的实施方式包括公司自我实施、非国家第三方实施以及国家实施。在转轨过程中,由于证券市场信号传递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缺乏自发派发股息,从而自我实施投资者保护的激励,因而强制性股息政策是对投资者保护的国家实施。强制性股息政策通过降低证券市场的同向性、促进股票合理定价、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促进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强制性股息政策,投资者保护,自我实施,国家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Z].2008.

[2]Philip Bond,Alex Edmans and Itay Goldstein.the real effects of financial markets,NBERworking paper No.17719,2011.

[3]Randall Morck,Bernard Yeung and Wayne Yu.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stock markets:why do emerging markets have synchronous stock price movement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0,58:215-260.

[4]Armando Gomes.Going public without govern-ance:Managerial reputation effects,Journal of Finance,2000,55:615-646.

[5]Rene M.Stulz.the limits of financial globaliza-tion[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5,9(4):1595-1638.

[6]Brian R.Cheffins.Does Law Matter?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the United Kingdom[J].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1,30(2):459-484.

[7]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Robert W.Vishny.Law and Fi-nanc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6,106(6):1113-1155.

[8]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eifer and Robert Vishny.Agency Problems and Divi-dend Policies Around the World[EB/OL].ht-tp://www.nber.org.

[9]陈昌华.没有现金的增长[J].财新《新世纪》,2011-10-02.

股息政策 第5篇

股息红利

税款所属类别错误可以调整,请将具体情况咨询税管员。账务上可以做相反分录进行冲销,或者红字。然后做正确的。

工会经费

第一步:点击:“报表管理”

第二步:点击“综合税(费)申报表”,进入综合申报表操作界面,

第三步:点击所要申报项目前方的“新增申报记录”按钮,进入具体的申报录入界面,进行数据填写;

第四步:确定数据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退出”按钮,即可完成申报表填写。

从股息率看中国股市的投机行为 第6篇

在中国股市中,大多数股民希望在短期内通过股票价格波动获利,他们倾向于短期操作,而非长期持有企业股票。由于短期操作投机性强,所以中国股市被称为“投机市”。这固然与中国股市不完善、股民投资心理不成熟有关,但上市公司本身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上市企业现金分红的比例过低,是导致中国股市成为投机市的重要原因。

1 概述

根据东方财富数据统计显示,截至5月底,沪深两市1969家宣布分红送转的公司中,共有1914家上市公司涉及现金分红(部分公司也包含股票送转),有55家公司只送转股票。其中,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超过10元的上市公司共有15家,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超过1元的公司有1042家。另外,有857家公司每股现金分红不足1元,其中广宇发展、湖南发展等90多家公司最近10年来一毛不拔,可谓名副其实的“铁公鸡”。

股息率=每股获利的股息÷每股股价,是衡量企业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尺之一,以股息率与银行1年期定存利率进行对比,中国股市分红的情况更加清晰。如果连续多年年度股息率超过银行1年期定存利率,则这只股票基本可以视为收益型股票,股息率越高越吸引人,该指标是投资者挑选收益型股票的重要参考标准。

从2014年数据看,多数银行1年定存利率为3%。按照这一利率水平,仅有31家上市公司的股息率跑赢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也就是说,1908家公司中,股息率跑赢1年期定存利率的上市公司不足2%。其中,股息率最高的3家上市公司依次为:方大特钢、格力电器、上汽集团,股息率分别为9.5%、5.6%、5.04%;而被称为分红“现金奶牛”的贵州茅台的股息率仅为1.81%,排在A股上市公司股息率的第118位。

根据风险收益对等理论,投资者愿意承受风险,是基于预期得到相对等的收益。显然,股市风险要远远高于存款风险,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自然远高于存款利率。股市的收益主要来自股息收益和股票转让的资本性收益,投资者不能依靠股息获得相匹配的收益时,只能期望资本性收益。股票资本性收益要通过低买高卖实现,因此股民大多通过短期持有股票以获利。这大大削弱了股民长期持有股票的意愿,增强了股市的投机性。

相比之下,美国的上市公司分红则要慷慨得多。现金分红是美国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红利支付方式,不少美国上市公司将税后利润的50%~70%用于支付红利,通常远高于1年期定存利率。美国投资者进入股市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分红,所以投资者持有股票时间长,股票价值与企业价值紧密相关,股票价格相对稳定。美国股市对投资者有着持续的吸引力,是真正的投资市。

2 中国股市低股息率的原因

2.1 中国股市的政治任务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当时国外舆论普遍怀疑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能否执行下去,是否要把开放的大门关上。这直接导致招商引资停顿、大量外资撤出,甚至连上海地标性建筑东方明珠项目都面临停工。在这样困难的背景下,如何才能让国际舆论认识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不会动摇?成立证券交易所,放开资本市场,成为中国向世界宣布坚定改革开放的最好办法。因此,在建立初期,中国股市担负着巨大的政治任务,建设良性资本市场的使命并非首要。

2.2 是为企业筹资的“圈钱市”

在中国股市建立时,改革开放已经超过10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但是经济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同时,也需要开启国内资本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所以中国股市建立时也担负着“筹资”的任务。20世纪90年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一批本身业绩较差、缺乏资金的国有企业给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但国家又不能任其破产,于是,通过包装,这些原本达不到上市标准的企业上市了。通过从股市募集的资金既解决了财政包袱,又为企业募集了资金,使其可以继续生存、发展。同样,许多民营公司上市的目的也是募集资金或是大股东股票变现。绝大多数企业在上市时只关心能筹到多少钱,而没有考虑应当如何回报投资者。中国股市成为名副其实的“圈钱市”。

2.3 上市公司忽视股民的“股东”权益

直至2011年,中国股市经历了20年的发展,政府和企业都没有把股民放在股东的位置上,只希望拿到股民的钱,忽略了股民作为股东应有的回报。上市公司分红少、不分红的现象非常普遍。与股民得不到回报相对应的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企业管理层薪酬快速增长等不合规、不合理现象屡见不鲜。

2011年,郭树清任证监会主席后,大力推行强制分红政策,随后股市分红金额逐年增长。但是2014年股市分红的1908家公司中仅1.6%的公司的股息率跑赢银行1年期定存利率,可见分红效果仍然不明显。

2.4 中国股市未形成价值投资

在健康的股市中,高比例分红表明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充裕的现金流量、良好发展前景,对市场具有价值导向作用。在美国,良好的分红环境已经形成。美国的上市公司一般以一个季度为周期分红。分红政策往往被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参照,大方的分红能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与未来的经营水平报以更大的信心。

中国股市从成立起就担负着较多的政治任务、社会责任,再加之各种庄家、大股东等对股票价格的操纵,股票的价格与企业价值相关性很小。股市没有形成真正的价值投资,投机性强,分红政策无法产生应有的价值导向作用,所以上市公司自然不会重视、也不需要重视分红的价值。

2.5 “红利税”阻碍企业分红

目前,我国股票红利税执行的是20%减半征收,即10%。也就是说,投资者实际所得的账面现金收入是分红额的90%。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并没有等额地到达投资者手中。红利税的征收。降低了股民对分红的期望,也助长了上市公司“无偿”融资的冲动。虽然许多专家、学者一直呼吁取消股市的“红利税”,但相关部门一直不为所动。

3 加大现金分红力度的意义

为了中国股市的长远发展,上市公司应加大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具有以下三大意义。

一是培育价值投资理念,倡导健康股票投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可以改变现在投资者主要依靠股票转让获利的方式,改善投资者的收益结构,使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从而有助于培育价值投资理念,减少投机行为。同时,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关注公司的长期经营,合理预期企业经营成果,增强公司股价波动与经营成果的相关性,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股利偏好,进行股票价值投资。

二是吸引长期资金入市,增强股票市场稳定性。近年来,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与公积金等长期资金一方面被批评不能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这些长期资金能否进入股市的争论从未停止。反对长期资金进入股市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股市投资性太强,股票价格波动性强,与股票价值严重偏离,与长期资金稳定投资回报的需求不符。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可以提高股票市场对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与公积金等长期资金的吸引力,增加长期资金入市规模与投资比重,促进股票市场平稳发展,避免股票市场的暴涨暴跌。

三是合理配置公司资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现金分红可以减少公司内部人员可支配的现金流,抑制盲目的投资扩张,控制无约束的费用支出,促进公司资金的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力度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取消“红利税”,为中国股市向投资市转变扫清障碍。

股息政策 第7篇

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 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 (含1年) 且尚未转让的, 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 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 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 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 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 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 (减) 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本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 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本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规定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 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 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 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 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 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 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 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 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 (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 的股票;

(十) 上市公司合并, 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 上市公司分立, 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 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规定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 协议转让股票;

(三) 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 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 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 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 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份额;

(八)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规定所称年 (月) 是指自然年 (月) , 即持股一年是指

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 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 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07号)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现金股息的逻辑悖论 第8篇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 (除权日) 对该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所谓除权除息就是指去除权利,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含权股票, 才能享有分红、送股、配股等权利, 而在股权登记日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不享有这些权利, 这个过程就是除权除息。除权除息制度包括股票是否含权的问题, 而且还涉及股票价格的调整问题, 即除权除息价格的计算问题。

我国目前的股票交易系统所采用的除权除息公式如公式1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 通过这个公式计算出来的除权除息价格并不是实际的市场价格, 它实质上是对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的调整价格。第二天 (除权日) 涨跌幅度的计算是以这个除权除息价格为依据。

二、转股、送股和配股的处理是合理的

在对转股、送股、配股时的股价进行除权处理时, 对股价的调整是按比例进行的, 这是合理的。同时, 公式分子中的股价与配股价都是市场价格, 它们之间相加的关系是成立的;公式分母中的原股数、转股数、送股数及配股数都是股数, 它们之间相加也是存在正确的逻辑关系的。在不存在现金股息的情况下, 其公式如下:

三、对现金股息的处理存在逻辑错误

公司如果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 会使得公司每股净资产减少, 要从股价中扣除每股分得的现金股利, 这个过程叫做除息。在对支付现金股利的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时, 假设不存在转送股和配股情况, 如公式3所示:

例如, 某股票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是5元,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 如果股价涨跌幅度为0, 则该股票在除权日的股价为5-0.5=4.5元。

当前股票交易系统中使用的现金股利除息价格的计算公式3的错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股价与公司的现金股息强行挂钩没有逻辑性

在对股价进行除息处理时, 现金股利对股价的调整是按绝对数值进行的, 这是不合理的。股票价格是由股票的市场供求直接决定的, 股价与公司的净资产之间存在关联性, 但并非直接关联。那些认为现金红利使公司的净资产减少了, 股价必须下降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 公司取得了很好的业绩, 净资产增加了, 但其股价并不是必然增加的。同理,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公司的净资产下降了, 其股价 (市值) 并不必然下降, 因此, 把现金股利从股价 (市值) 中去除 (除息) 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或者说用股价直接减去每股的现金股利的做法不存在正确的逻辑关系。

(二) 损害投资者、股东的利益

有这样一种观点:股票除息后股价可能会“填权” (股价上涨回到除息前的价位) , 因此现金股利最终使投资者获利。这种观点是极其荒谬的, 因为它偷换了概念, 股价的上涨并不是分红、除息所带来的好处, 而除息所产生的损失是要靠股价上涨来弥补的。也就是说, 股票不分红除息, 股价同样会上涨, 而且涨得更高。

如果假设股价不上涨也不下降, 由于除息制度的存在, 再加上对股息收入征收的高达10%-20%的红利税, 则现金红利不会为股东带来任何好处, 而且一定会给股东带来损失——上交的所得税。

例如, 某企业实行的分配政策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 国家对股息收益征收20%的红利税。假设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20元, 第二天 (除息日) 股价不涨也不跌, 则第二天的收盘价 (除息价) 为:20- (10÷10) =19元, 股东实际获得的每股现金为:1× (1-20%) =0.8元。分红除息之前股东拥有的资产为20元, 分红除息之后拥有的资产为19.8元, 可见由于分红除息本身及税费给股东造成的损失为每股0.2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是对股息征收税费, 而现金股息除息制度本身是没有错的, 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呢?假设不存在对股息征收的红利税, 同时假设股价不涨也不跌, 我们来看看分红除息制度会给股东带来什么影响。假设某股票在第一年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价为10元, 每股现金股利为2元, 除息后的股价为10-2=8元。假设股价不变, 到第二年的股权登记日股价仍为8元, 第二年的每股现金股利仍为2元, 则第二年除息后的股价为8-2=6元。依此类推, 到第五年股价将变为0。对于股东而言, 相当于用自己的本金为自己支付股息, 这样的股票的投资价值还不如存款和债券。在实际投资中, 股价的上涨掩盖了除息制度的危害。

(三) 损害优质企业利益及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由于对现金股息的错误处理, 使得好公司拿出了真金白银为股东分红, 到头来却没有为股东带来任何好处, 并且公司的市值还会因为分红而下降, 这样就严重损害了优质企业的利益。并且分红与不分红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样的, 这就使得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 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对现金股息的错误处理而产生的严重后果会导致很多优质企业的股票无人问津, 而垃圾企业的股票却受到追捧, 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资产定价功能, 这是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注重回报股东的优质企业与不注重回报股东的企业最终得到的市场评价是一样的, 这本身就是对优质企业利益的一种伤害。这就好比一个做出很大贡献的人和一个没有贡献的人最终得到的报酬一样多, 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四) 不利于价值投资, 助长了投机行为

由于现金股利除息制度的存在, 现金股利不会给投资者带来任何实质的收益, 使得现金股利因素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中的地位被大大地弱化了。投资者往往放弃了以获得稳定股息收益为目的的价值投资策略, 而采用追求股价上涨为目的的投机策略。

有一种观点认为, 分红除息制度是为了防止投资者的投机行为, 防止分红而引起股价的过度上涨。这种观点也是没有根据的, 因为随着股价的上涨股息率就会下降, 股息率下降了, 现金红利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就减弱了, 股价自然不会因分红而持续上涨。现金股利除息制度恰恰是助长了投机行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现金股利除息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平——在除权日前买的股票和除权日当日买的股票所代表的权益是不同的, 除权日前买的股票有获得红股的权利, 其价值高于除权后股票的价值。但是我们要看到, 市场上除了少数极其强势的股票外, 绝大多数股票在除权、除息后, 股价都会大幅度下降, 所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发的就能够实现这种公平, 而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地实行强制从股价中扣除现金股利来实现公平。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现金股利不应该从股价中扣除, 而对于转股、送股和配股应该按照现行的公式进行处理。这样, 除权价格公式就不包括对每股现金股利的调整了, 即应该按照公式2进行处理。

摘要:企业向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要从股价中扣除, 计算出来的价格是除息价。如果我们假设股价不上涨与不下降, 这种制度的设计, 使得现金股利不会为股东带来任何实质的利益, 无论是在短期还是在长期都是如此。由于现金股利不会为股东带来实质性的收益, 所以股价的上涨也不是因为现金股利引起的。股价的上涨往往掩盖了现金股息除息制度的本质, 使投资者觉得现金股利确实为他们带来了收益, 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假象。现金股利除息制度还会损害优质企业的利益、破坏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等, 因此, 交易系统所使用的除权除息价格计算公式应该进行一下改变了。

股息政策 第9篇

股息率和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一直是金融文献关注的焦点。在国外的理论研究中,Brennan(1970)[1]最早提出了税负效应模型,认为投资者为了弥补股息收入所带来的赋税提高,往往要求更高的税前风险调整收益。这就是说,如果股票实际表现低于投资者的期望,他们会转而“看空”抛出该股票。因此,较高的股息率不仅没有提高股票的收益,反而负面影响了股票收益。然而早期的实证研究却得出了与Brennan税负效应模型不一致的结果。最具代表性的是Black和Scholes(1974)[2]以及Litzenberger和Ramaswamy(1979)[3]的研究。通过对长期股息率的研究,Black和Scholes(1974)发现股息率和股票月收益之间没有显著的关联性,而Litzenberger和Ramaswamy(1979)的观点则相反,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短期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为正相关。Naranjo等(1998)[4]通过检验纽约证券交易所1 000多家样本公司的数据后发现,尽管股息率与股票收益率之间有很明显的关联性,但股息率对股票收益的影响程度很难被估计。Kalay和Michaely(2000)[5]的研究进一步指出,股息率差异所导致的股票收益变化并不是横截面的变化,而是时间序列的变化,因此他们的研究结论否定了Brennan的模型。Lemmon和Nguyen(2008)[6]对不征收股利税和资本利得税的香港市场进行了研究,认为股息率不是决定股票收益的主要原因,无税收因素才是“收益率效应”的关键。

国内至今无学者研究股息率对股票收益的具体影响。现有的文献只是从侧面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吕长江和王克敏(1999)[7]的研究指出,股利的宣告会带来股票累计超额收益的增加;何涛、陈晓(2002)[8]则发现股利信息不能提高股票的超额回报;孔小文、于笑坤(2003)[9]认为分配股利的公司未来盈利要好于不分配股利的公司。陈仲伯、刘道榆(2006)[10]认为企业的股利政策和企业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内部的正相关关系。总的来说,国内现有的研究侧重于研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忽视了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

对比中外的股息政策,我国股市有其自身特点。首先,我国上市公司一般而言一年只进行一次派息,这与许多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按照季度分红的制度不同。其次,国外政府都会征收较高的股利税和资本利得税,而我国投资者只需要交纳股利税。鉴于以上政策性的差异,我们在借鉴国外学者研究方法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我国股市的实际情况。

二、数据与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择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研究所需的公司财务和股票交易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公司开发的CSMAR数据库。无风险利率(本文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数据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官网。我们以2007年至2011年在沪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作为原始样本,并依照以下原则对样本进行了筛选:(1)剔除ST类上市公司,以及发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2)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数据有缺失、财务数据极端异常的上市公司;(4)剔除停牌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上市公司;(5)剔除一年中有两次以上分红派息的公司。在此基础上,我们按照公司股息率的高低把样本公司分为五个组,从大到小依次为最高股息率组、次高股息组、次低股息组、最低股息组和零股息率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到,各年派息公司的数量分布在1 212至1 532之间。派息公司的数量随着年份增长而逐渐上升,但零息公司的数量则没有规律,2010年最多为835家,2008年最少为794家。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从股息率来看,全样本的平均股息率为0.57%,说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仍然较低。五个组中,最高股息组的平均股息率为2.41%,这一水平与发达国家股市的平均股息率相近。最低股息组的平均股息率为0.28%。从股价的角度来看,最高股息组的平均股价亦为最高,这表明股息率较高的股票大多数为高价股(如贵州茅台、张裕A等)。值得注意的是,零息股票组的平均价格却不是最低,这一现象与我国投资者热衷于炒作“题材股”、“垃圾股”有关(这些股票往往以低价股为主)。从日成交量来看,成交量伴随股息率的提高而减小,这说明高股息率的股票长线持有者较多,因此交易活跃度最低。而低股息率的股票由于短线投机者的频繁交易,导致股票日成交量较大。从各组的日收益波动率来看,最高股息组的波动率最小,零股息组的波动率最高,这说明高股息的股票风险相对较低,零股息组的风险最高。从股票的市值上看,各组的差别不是很大。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股息率和股票收益之间确实可能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二)研究方法

为了检验中国股市的股息率效应,需依次分析以上五个组的月收益。月收益的计算公式为:ln(pt/pt-1),其中pt和pt-1分别是第t月和第t-1月的股票价格。用于估计收益率的股价都是经过调整后的股价(考虑了股票除权、除息、分割等对股价的影响)。我们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11]来研究股票风险调整收益与股息率之间的关系。两个模型最大的优点在于简单、明确并且具有非常高的实用价值,可以使投资者根据绝对风险而不是总风险来对各种金融资产作出评价和选择,因此在金融研究中被学者们广为使用。两个模型的表达式如下:

其中Rpt表示前面的资产组合p在时间t的收益率;Rft是t时间的无风险收益率;Rmt是t时间的市场收益率;Rmt-Rft表示市场风险溢价;SMBt是t时间市值因子的模拟组合收益率;HMLt为t时间账面市值比因子的模拟组合收益率。β1p、β2p、β3p分别是三个因子的系数,αp是模型的截距项,εpt是残差项。

三、实证分析

(一)股息率对股票月收益的影响

各组股票的平均月收益如表3所示。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各组的股票收益随着股息率的提高而增大,这一结果与Naranjo等(1998)、Lemmon和Nguyen(2008)的研究结果类似。其中,从各组全年的平均收益率来看,最高股息组的收益率与最低股息组的收益率相差1.94%。特别的,我们还可以看到零息组的年平均收益率为负(-1.20%),这一结果与Christie(1990)[12]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紧接着,我们再来看五个组每个月的收益率。Keim(1985)[13]曾经指出,股息率对股票收益正的影响通常集中在每年的一月份,而对其它月份的影响则不是很明显。从表3的第二行可以看到,五个小组中,最高股息率组的一月收益反而为负,其它各组的一月收益与股息率的正相关性也不明显。这说明中国股市“一月效应”并不明显。相反,表3中零股息组在一月的表现却超过了派息的四个小组,这一现象同Christie(1990)研究美国股市得出的结果类似。更有趣的是,表3中二月份各小组收益率与股息率的正相关性却表现得非常明显,这一现象可能与我国投资者热衷于二月份炒作股票的“年报行情”有关。总的来说,表3的结果表明,股息率与股票收益整体上具有正相关性。

(二)股息率对股票风险调整收益的影响

为了研究风险调整收益与股息率之间的关系,使用前面的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来控制股票收益的风险。表4给出了五个小组的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估计结果。其中各组的R2值都介于0.56和0.88之间,说明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能够合理地解释股票的横截面收益变化。各组回归方程的截距项总体来说随着股息率的提高而增大,这表明股票风险调整收益与股息率正相关。当使用CAPM时,最高股息组和次高股息组的截距项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当使用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时,最高股息组和次高股息组的截距项都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使用CAPM进行估计时,最高股息组风险调整收益与最低股息组风险调整收益的差为2.06%;当使用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时,两组的差则为1.47%。因此,这一现象表明Brennan(1970)提出的“税负效应”模型在中国股市得不到支持。

我们再来看零息组的截距项。从表4可以看到,当使用CAPM进行估计时,零息组的截距项为-1.97%,当使用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进行估计的时候,其截距项为-1.93%,并且以上两个估计值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对比Christie(1990)和Lemmon等(2008)的研究结果,我们发现中国股市零息股票的“负超额收益”要远低于美国股市和香港股市,这表明中国股市零息股票的风险要远大于其它股市零息股票的风险。

(三)稳健性检验

以上五个小组超额收益率的差异还可能与各小组股票的公司市值大小有关。Keim(1985)发现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小(大)公司对应较高(较低)的股息率,因此他认为股息率对股票收益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小公司股票里面。Naranjo等(1998)验证了股息率与公司市值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按照公司市值的大小把公司分成五个组(最大市值组、中上市值组、中等市值组、中下市值组、最小市值组),结果表明:中下市值组公司股票收益与股息率的正相关性最强,而最大市值组最弱。为了验证中国股市是否存在以上的现象,依照公司市值的大小把样本分为两个次级样本,即大市值公司股票样本和小市值公司股票样本,然后依旧使用前面的研究方法对两个次级样本依次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到,无论大公司组还是小公司组,股息率对股票收益的影响都比较明显,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得到的结果与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大一致。换一个角度,我们再来分析考虑公司市值后的五个小组股票风险调整收益的大小。小公司股票样本的CAPM回归结果中,最高股息组的风险调整收益为2.81%,最低股息组的为-0.47%,两者相差3.28%;大公司股票样本的CAPM回归结果中,最高股息组的风险调整收益为1.57%,最低股息组的为-0.55%,两者相差2.12%。可见,由于公司市值规模的不同,最高股息组和最低股息组的收益差明显不同(3.28%>2.12%)。同理,两个次级样本Fama-French 模型估计的结果中,小公司股票样本最高股息组的风险调整收益为1.05%,最低股息组的为-1.03%,两者相差2.08%;大公司股票样本的最高股息组的风险调整收益为1.02%,最低股息组的为-0.26%,两者相差1.28%。因此,Fama-French 模型估计的结果(2.08%>1.28%)与CAPM估计的类似。从这一点看,我们的结论与Naranjo等(1998)的基本一致,即大市值公司股息率对其股票收益率的影响要比小市值公司弱。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检验了中国股市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其中股息率的“一月效应”在我国股市表现不明显,相反由于我国投资者热衷于炒作年报行情,二月份股票收益率与股息率的正相关性却非常明显。为了明晰股息率与股票风险调整收益之间的关系,我们使用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对样本小组进行估计,结果表明股票风险调整收益与股息率之间的关系仍然为正相关,并且我国股市零息股票的“负超额收益”要远低于成熟市场的水平,这说明中国股市零息股票的风险要远大于成熟市场零息股票的风险。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显示大公司和小公司的股票收益都受股息率影响,这说明公司市值并不是决定股息率效应的关键因素。从本文的研究结论来看,虽然我国股市投机氛围浓厚,但是价值投资的理念(注重公司价值和股息分红)在我国仍然是有意义的。因此,想要在中国股市树立起价值投资的大旗,就需要上市公司给广大投资者提供更高比例的股息率。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要远低于成熟的市场,管理决策层大多缺乏主动回报二级市场股东的意识,上市公司股息率整体偏低。基于当前我国股市分红的现状,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强化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管理层要细化其监管内容,具体包括上市公司的长远分红规划,公司管理层执行股利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外部监督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意愿诉求是否得到充分反映,公司分红信息的透明度等等。对于那些存在不当分红行为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要严加处理。

2.强制分红,将上市公司分红与其再融资挂钩。监管部门要鼓励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其分红派现水平。对于那些有大量盈余而又不进行现金分配的上市公司,必须强制其披露不分配的具体理由。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公司,当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监管层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督促其进行股利分配。同时,证监会还可以将上市公司的历年分红情况作为其申请再融资的资格条件。对于那些历年鲜有分红的“铁公鸡”,应该毫不留情地否定其再融资申请。

3.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于首次在A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监会发审委员会应该重点审查其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股东回报计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规划。同时,对那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混乱、盈利能力低的上市公司要采取一票否决制。

摘要:本文检验了中国股市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通过研究依照股息率大小划分的五个投资组合,发现高股息率的股票拥有较高的风险调整收益,除一月外,其它各月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正相关性都很明显;公司规模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公司价值并非决定股息率效应的关键因素。

股息政策 第10篇

·81号文出台的背景

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规定了在一般情形下,我国针对股息征收的所得税不得超过某一税率。某些税收协定进一步规定,若公司股息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企业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其收到股息可享受更低的税率。

·81号文适用范围

通知所称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是指专门适用于股息所得的税收协定条款,不含按税收协定规定应作为营业利润处理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

81号文并未针对任何特定的税收协定,所以应当适用于中国签署的所有税收协定中有关所有有关股息的解释和管理。同时,81号文不适用于税收协定中有关营业利润的条款。

·81号文明确股息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需的条件

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2.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3.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1号文明确股息收取方可享受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来源于中国的股息适用税率所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2.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

3.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81号文规定了信息资料呈报要求

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纳税的,相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该取得并保有支持其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告或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支持该证明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内法律依据和相关事实证据;

2.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纳税情况,特别是与取得由中国居民公司支付股息有关的纳税情况;

3.纳税人是否构成任一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

4.纳税人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5.纳税人据以取得中国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相关投资(转让)合同、产权凭证、利润分配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

6.纳税人在中国居民公司的持股情况;

7.其他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有关的信息资料。

·81号文的其他要求

81号文规定,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桂浩明:高股息率不等于高回报率 第11篇

这种说法当然对,但其实又不那么全面。原因在哪里?银行储蓄到点还本付息,在储蓄期满时本金与收益有保障;而余额宝之类,一方面它是逐日计算利息并将利息计入本金,因此标示的是复利,另外在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过赎回时发生本金亏损的问题。而股票就不同了,根据现行税收制度与交易规则,投资者在获取红利时需要根据持股时间长短缴纳5%~20%不等的红利税,另外公司在分配红利后,股价是要进行除息处理的,也就是在前一天的收盘价中扣除所分配的红利金额。换言之,假设在股价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拿到了0.5元现金红利,股价则会同步低了0.5元以上。这也就是说,在股价没有上涨0.5元(即填满除息缺口)之前,再高的股息率也不会给股东带来回报,那就更谈不上高回报了。

在证券投资实践中,股息率是很重要的指标,它比市盈率更能够反映出在特定条件下投资者收回现金投资的前景。但是,由于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不断波动,当它处于比较弱的态势时,投资者所获取的股票红利收益,也就很难抵得上股票价格下跌所带来的损失。因此,重视股息率是对的,看好高股息率股票也没有错,只是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高股息率与高回报率相提并论,两者之间还有很大差异。同样,也不适合拿股息率去比较银行储蓄利率以及余额宝等的年化收益率,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人们宣传蓝筹股的投资价值是应该的,但如果是以不那么准确的数据作为映衬,实际只能陷入自我否定的境地。

投资者买入股票,当然是要求有回报,而且回报越高越好。分配红利是一种回报,但实事求是地讲,更高的回报是在股价稳定并且上涨这个基础上。贵州茅台被认为是回报率最高的股票之一,但即便现在每股股息有好几元,但因为股价高,股息率不过2%多一点。它给投资者的回报,主要体现在股价的上涨上。即便是对于以获取现金红利为投资目的的人来说,他至少也需要看到分配红利后股票的除息缺口能够很快就填上,否则就成了自己给自己分红,同时再另外去缴纳一笔税收,这是何苦?因此,现在提倡要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要求上市公司股息率要高,这都是应该的。但与此同时,还需要花力气稳定市场,不能因为出现除息缺口而填不了,让派息成为投资者“蜻蜓吃尾巴”式的游戏。

上一篇:学校人才服务三层次下一篇:《第一次抱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