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价值范文

2024-05-08

版权价值范文(精选5篇)

版权价值 第1篇

版权相关产业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产业等四类,其主要依据是版权价值在各产业中所起的作用。从版权价值的流向上看,可分为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两种。实现水平方向的版权价值流动的方式主要有同产业同行业的版权跨界运营、同产业不同行业的版权跨界运营两种。垂直方向的主要有不同产业间的版权跨界运营。

一、水平方向的版权价值流

同产业同行业的版权跨界运营、同产业不同行业的版权跨界运营,是版权价值在水平方向增值的两种主要类型。在同产业同行业的版权跨界运营中,最为常见的是版权贸易。版权贸易主要有版权输出、版权输入和版权合作三种形式。

我国属于版权贸易逆差国,我国版权输入和输出之比2005年为7.2:1,2009年为3.3:1,2010年为2.9:1,进一步缩小版权贸易逆差、加大我国版权的输出力度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实现版权价值增值、促进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

成功的版权输出,是促进版权价值流转、增值的有效途径。例如,于丹的《论语心得》自2007年在中国大陆出版以来,版权价值拓展到繁体中文、韩、日、英、法、德、意、西、葡、巴西、希、匈、挪威、瑞典、捷克等19个语种,实现了26个版本、34万册、全球英文版预付金10万英镑的惊人纪录。[1]

成功的版权输出,从宏观而言,取决于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比如《狼图腾》之所以能大规模进入英文主流文化市场,版权几乎覆盖了所有主要语种,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把握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使之发生联动效益这一做法分不开。长江文艺出版社以最快的速度营销,抢占国内市场。自2005年4月中文版发行以来,《狼图腾》不但在图书市场上占得先机,而且在邻接权的售卖上也大显身手。截止2008年,图书共计发行240万册,曾连续17个月位列全国文艺类图书发行排行榜的前三名,电视改播权和影视版权也成功售出。《狼图腾》在国内市场上的热销增加了它的商业价值,使得出版社在版权输出谈判中赢得了筹码,2005年8月30日,英国企鹅出版公司以10万美元预付款、10%的版税率与长江文艺出版社签署合约,买下《狼图腾》一书的全球英文版权;兰登出版集团于2005年法兰克福书展上,重金购得《狼图腾》的德文版版权;法国Bourain出版社于2008年1月出版《狼图腾》法文版,签约语种为24种。[2]

就微观而言,成功的版权输出取决于出版社与作者签署出版合同的条件。因为作者与出版社通过签署合同结为一个“风险共同体”。[3]合同既为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树立了共同的目标,也有利于维持作者作品的版权输出和传播。一般而言,出版社与作者在签署出版合同时要关注以下基本条款,即“授权期间为作品版权保护有效期、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作品销售地区不受限制、作品版本种类与印刷册数不受限制、授权出版社拥有作品的所有附属版权、授权出版社有权授予作品的其他语种翻译出版权”。[4]

同产业不同行业的版权跨界运营是另一类版权价值流的水平运动方式,目前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形式运作模式和平台运作模式。

所谓形式运作模式,即同一版权以不同的版本形式呈现,比如《杜拉拉升职记》这一作品被誉为白领女性的职场宝典,最初是以图书的形式呈现的。随着图书的热销,该作品版权价值流向了电视剧、话剧、电影、广播剧,“杜拉拉”在不同的形式的作品中大放异彩;再如《武林外传》的版权价值流,随着电视剧的热播,向网络游戏、动画连续喜剧、话剧、贺岁电影、动画电影、动漫人偶剧、歌舞剧、邮政产品、漫画书、玩具、文具等形式运动。

平台运作模式,就是指依赖某一平台,实现版权价值的多方位流向。比如,借助电视台这一平台,热播的电视剧《亮剑》诞生了李幼斌版、黄志忠版的《亮剑》。借助于网络,盛大文学就同一文学内容,采用实体出版、无线阅读、影视、动漫、游戏等不同形式的无缝对接,成功地售出《庆余年》、《二十五岁清醒的沉沦》、《鬼吹灯》、《元微宫词》等四部网络小说的话剧和影视改编权。

二、垂直方向的版权价值流

版权价值的垂直方向的流动主要存在于不同产业间。垂直方向的流动可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如果我们把较为核心的版权产业或行业定位为“上”的话,那么自上而下的版权价值流则是较为核心的版权产业或行业流向较为边缘的产业或行业;反之则是自下而上的版权价值流。

自上而下的版权价值流运动的例子很多,如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与腾讯娱乐、搜狐娱乐、新浪娱乐、大洋网、优酷网、酷6网、广州日报手机报以及广州地铁电视等建立了广泛的、多层次的经营与合作关系,共享版权内容资源。再如,中华网、中国移动于2006年联合著名音乐唱片公司百代,实现了音乐版权从唱片公司经由网络流向手机运营商,既实现三家利益共赢,又实现音乐增值业务。又如中国联通集团与华纳音乐合作,在联通的手机网络上提供华纳的正版音乐试听、发送、设置炫铃和收费下载等服务。这样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就组成了新型产业链,不仅保障了音乐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还缩短了产业链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运营成本。

杂志《淘宝天下》则是自下而上的版权价值流运动的代表。这本立志为改变中国老百姓的消费方式、生活方式、就业方式而努力的杂志,其版权价值的源泉就是拥有1.4亿淘宝用户群的淘宝网。淘宝网上的财富经、时尚流和生活风,300万网店的消费动态,最具鲜活力人群的消费脉搏都为《淘宝天下》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内容。杂志对这些信息进行整合,开发出“淘物、淘人、淘天下”等三大板块,开办了“淘客厅”、“TAO视觉(大片)”、“淘布斯排行榜”、“500元购物计划”、“TAO女郎”、“败家子”等时尚热点栏目。这样,《淘宝天下》就实现了版权价值从互联网虚拟社区流入真实社区。

另一个版权价值自下而上运动的例子是美国百老汇的《大河之舞》。原本只是一幕开发爱尔兰民族踢踏舞资源的七分钟舞剧,在1994年的欧洲电视歌唱比赛首演获得成功后,制作人莫亚·多何第、主演麦克·弗莱利与著名作曲家比尔·惠南以及名导约翰·麦根精诚合作,在版权价值开发上下足功夫,不仅充实了原始版本的构架,还加入了西班牙的佛朗明哥舞、俄罗斯的芭蕾舞及美国纽约风格的爵士踢踏舞等要素,推出了精彩绝伦的歌舞作品《大河之舞》(river dance),被誉为当代最具爱尔兰民族风格的经典音乐剧。该剧在世界各地巡回演出,不仅创造了居高不下的票房纪录,更让生成于民间的、默默无闻的爱尔兰舞在现代社会复活。一个被遗忘的舞蹈因一群热爱它的艺术家而走向了广阔的世界,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典范。《大河之舞》成功的主要原因,在我们看来,是将爱尔兰民族舞蹈踢踏舞的价值与现代人的审美观有机地结合起来,换言之,就是将版权价值中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结合起来,使之纳入现代文化产业运营的价值链中,这样一个具有民族色彩的舞蹈,才具有了走向世界市场的资质。近几年我国也从民间版权价值开发出不少“走出去”的项目,其中不乏有成功的例子,如“印象云南”,但是更多的并未取得预想的成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版权资源自下而上的开发中忽略了版权价值中的普世性因素。

三、规避版权价值流动中的风险

毋庸置疑,无论版权价值的水平流向还是垂直流向,其目的都是实现版权价值最大化,使其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然而我们不能一味地关注版权价值的流动频次和方向,以及其可能产生的价值,还要注意在版权价值流动前规避和防范各种风险。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版权价值运营的诸多教训和经验。

APP STORE是苹果公司建立的一个新型的版权商业流通平台,借助高效的销售功能和艺术化的用户体验,按照版权作品的下载使用次数在版权作品提供商和流通平台之间进行合理、可信的利益分配,不仅为数以亿计的内容和软件提供了流通渠道,还为版权人提供了巨大的发行分销渠道和分账收入来源。然而,由于版权审核管理不严等方面的原因,APP STORE这一版权价值运作平台频频成为侵权事件滋生的温床,在华侵权诉讼纠纷不断、缠绵不绝。

作为国内网络文学领域的领跑者,盛大文学很重视防范版权风险:定期公布盛大文学旗下网站“起点中文网”或其子站“起点女生网”进行登载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清单,任何未经盛大文学许可或授权、通过互联网部分或者全部传播清单作品内容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盛大文学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后期已购买上述文学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盛大文学要求其严格遵守合同中约定的登载平台、登载范围和授权时间,将任何超范围使用行为都视为侵权;此外,倚重专业化的版权追踪系统和遍及全国的律师事务所,盛大文学根据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启动相关行政、民事和刑事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近来年,盛大文学投入大量精力先后对盗版侵权网站或主体,如百度文库、“万松中文网”、“悠悠书盟”、“小说520”和“吾爱中文网”等发起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和作者的合法权益。仅2011年,盛大文学就协助破获网络盗版侵权刑事案件4起,民事维权案40余起。协助司法机关封停盗版小说网站89家,扣押涉案服务器硬盘60余块。

具体而言,规避和防范风险通常可采用以下策略。

第一,梳理法律问题,理清上下游法律关系。一方面,对涉及他人作品的权力,要取得授权;另一方面,针对自身权利,不仅要通过直接成为权利人或者通过合同约定获得法律的认可,还要维护好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和合同获取权利在内的自身权利。

第二,健全版权价值流动链。具体操作策略是:确定版权地位,保证版权运营者在源头的控制力,健全作品登记和合同登记制度;加强版权资源内部管理,将版权资源适当分为主营型版权和防御型版权,因地制宜开发版权价值。建立作品库和合同库,构建版权价值拓展体系;积极进行创意策划,开创版权运营新思路;组建专业的法律团队,做好版权的维护工作。

第三,制定近期和长远版权价值开发规划。一方面夯实已有版权资源的权利归属,另一方面预测未来资源的权利归属,实现现实和愿景的版权价值资源的互动。

摘要:版权跨界运营是当下中国积极实践的版权价值增值的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跨界运营,使版权价值发生多次流转,实现增值效应。通过剖析常被忽略的版权价值流向,一方面引发出版同仁对版权流向之于版权价值重要性的关注,另一方面提醒规避和防范版权价值流向中的风险。

关键词:版权价值,版权跨界运营,风险

参考文献

[1]马莹.《于丹〈论语〉心得》版权贸易结硕果[EB/OL].http://www.dajianet.com/news/2012/0418/185693.shtml.

[2]安波舜.当我独自面对世界——《狼图腾》版权输出过程[J].出版参考,2006(25).

数字版权价值的最大化 第2篇

出版社数字版权面临的问题

数字出版引起的诸多版权违规行为,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出版社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目前情况看,出版社在数字版权方面遭遇以下尴尬:

网络版权保护的缺失

在传统出版模式中,出版社往往只是作品的加工者,并不真正控制内容资源。出版社拥有的只是内容的专有出版权,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内容资源的使用权,而且绝大部分只是针对纸质载体。而在数字出版的市场中,如果无法获得作品的多种授权,那么,纸质图书之外的收益,出版社就很难得到,从而也就无法享有内容所带来的高附加值的衍生产品。

目前在西方国家,数字出版的技术商和运营商多是通过与出版机构签约的方式获得图书和有关作品的电子版权,即规定出版机构享有数字化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才加入了“信息网络出版播权”。之前,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的权利基本都在作者手中。之后,出版社虽然开始在出版合同中加入了此项条款,但由于重视不够,大部分作者并未授权。当数字出版风起云涌之际,面对信息网络的传播需求,出版社才发现:一方面,2005年以前的图书绝大部分没有与作者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回溯补签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新书即使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有期限的,而且现在的出版合同期限越来越短。对内容版权的控制力不足,使一些民营出版机构绕开出版社直接与作者签订数字版权,导致出版社版权保护出现危机。

版权资源竞争的白热化

数字出版时代内容资源的竞争,说到底是作者资源的竞争。如果不能掌握有价值的内容资源,就很难掌握数字出版的主动权。目前,在签约作者、聚合优质原创内容方面,虽然出版社一直都在做,但整合的前瞻性和力度远远比不上IT公司、门户网站或阅读器厂家。据了解,中文在线除了看中当红的作家作品与出版机构签约完成版权交易、实现网络文学版权价值最大化外,十分注重在网上搜罗作者。例如中文在线旗下“17k小说网”的签约作者酒徒,他的作品《隋乱》就是从网络文学中脱颖而出的。中文在线通过全方位运作,使《隋乱》不仅入选台湾诚品、博客来、金石堂三大通路畅销书奖,还荣获了2008第一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最具商业价值原创网络文学奖”,酒徒本人也成为首届“中国网络原创作家风云榜”的获奖作家。

盛大文学宣称自己要做版权运营商,目前它的核心就是运营版权,第一是把盛大文学变成一个版权的生产基地,第二是做好版权的分销。盛大文学在2009年3月举办的全球写作大展,经过半年的征稿,征集到的长篇小说数量达7万部。另外,超星图书馆、九九图书公司等也都签下了一大批在国内外负有盛名的实力派学者、作家,为今后的内容资源竞争储备好了“富矿”。

种种情况表明,技术提供商、运营商正在向数字内容提供商转型,它们一方面直接与图书作者签约,绕开出版社获取图书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把目光转向网络原创内容上。出版社如果仍不重视签约作者和获得其作品的多种授权,那么,基于版权所产生的纸质图书之外的收益,出版社就很难染指。

作者对签订数字版权瞻前顾后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复制、传播和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致使数字化的作品较之纸质作品更易被侵权。加之,出版社在数字出版上还没有形成诱人的赢利模式,因此,作者在和出版社签订数字版权时往往瞻前顾后。

其一,有些作者对数字版权的价值缺乏认识,认为纸质图书已出,卖个万儿八千也就算了,懒得麻烦。其二,面对新媒体所具有的侵权无国界、隐蔽性强以及侵权行为难以确认、侵权证据难以搜集的特点,担心出版社难以控制版权,使自己的内容被到处滥用。其三,是有些作者对出版社数字出版的赢利模式有所怀疑,担心将数字版权签给出版社难有收益。其四,目前IT公司、数字图书馆、技术商等纷纷向作者抛出橄榄枝,因此,面对出版社的请求,一些作者采取居高临下的强势姿态,待价而沽。还有些作者,不了解数字出版的运营特点,签订的版权授予权时限太短,往往出版社刚把纸质图书转变成数字内容,或与技术商、运营商的合作刚刚开始,作品的授权已到期,出版社不得不再做补签工作,不仅造成较大麻烦,而且还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出版社所面临的以上几个方面的版权问题,直接影响着内容提供商的地位及与其他媒体联手共赢商业模式的建立。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数字版权难以得到保护,更遑论数字版权的价值最大化。

数字版权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作为中国数字出版的领跑者——中文在线,在国内率先提出了“一种内容,多种渠道,同时发布”的全媒体出版商务模式,让传统图书与数字出版物,第一次同时站到一起,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去开拓市场,开辟了实现版权价值最大化的全新领域。传统出版社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和优势,选择实现版权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必须具备优质内容及优质作者资源

首先, 对出版社而言,图书的内容生产是基本的功能和优势所在。在长期的出版工作中,各个出版社形成了自己的出版领域和一定的出版特色。对本领域的学术水平、科研动态、读者状况等有较深了解,具有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既有一支懂出版、懂专业、训练有素的编辑队伍,又建立起了庞大的作者群,这些都是技术商、运营商无法比拟的。牛津大学出版社美国公司副总裁施爱文认为:“在讨论数字出版时,我们应该明白,它只是改变了形态……出版商创造内容和编辑内容,并使读者能够得到内容,技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内容。” 出版社在长期的编辑出版中所累积的这些内容资源,将是与技术商和运营商合作的核心资源。如果出版社能够掌控大批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量图书内容,无论是与任何媒体合作,都可实现价值最大化。

其次,出版社必须重视积聚优质的作者资源。出版社只要能签约一大批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地位、文学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作者,发掘出有价值的优秀作品,也就掌握了核心内容和价值。目前要做的就是增强原创力量,搭好作者平台,跟踪最新市场变化,整合优质内容资源,在细分领域做全面、做专业、做大做强,发挥、巩固自己的优势,牢牢掌握竞争的主动权。

建立全媒体版权运营模式

当前,“一种文本,多方授权,多方受益”已成为全媒体版权共享、共赢、共建的运营模式。在这一链条中,处于内容提供商的出版社,一是要以版权保护作为实现版权价值的前提,在全媒体运作时,对合作方一定要坚持采取“先授权,后传播”的方式,责成对方合理合法使用数字版权,自权利授权之日起,严密监测其侵权行为,一旦发现对图书侵权、盗版的行为,立即起诉维权。二是要在纸质图书出版的同时,以数字图书的形式通过互联网、手机、手持阅读器等终端数字设备同步出版,使以前仅靠紙质图书的单一赢利变为不同媒体营收的叠加。三是在与全媒体合作时,要加强对版权的控制力,不能轻易使核心内容“开放、共享”,要在保障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呼吁技术商、运营商进行合理定价,并根据作品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畅销程度、作者知名度等设置与出版社不同的分成比例,使版权的价值合理化。四是必须要搭建自己的营销整合平台。首先,应建立自己的企业门户网站,主要用于形象宣传、图书产品宣传推广、市场信息反馈及电子商务功能等。其次,应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图书的市场营销,以拉动纸质图书的销售。近年来,当当网、新浪网等网络书店的图书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就是最好的明证。再次,对于图书发行而言,手机可以说是覆盖面最广的传播手段,它不仅解决了读者和作者、出版社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依托手机用户的规模优势,能够快速撬动出版的产业链。

强化数字版权贸易的附加值

版权贸易是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的有效形式,同时也是增加图书附加值的重要途径。在数字出版所带来出版业融合、转化、合作、对话的新趋势下,版权贸易呈现出从单一权利的授权向多种权利授权、由单一媒体的授权方式向多种媒体授权方式的转变,版权贸易的谈判也从单边谈判向多边谈判升级。在多媒体出版环境下,如何强化数字版权贸易的附加值,对于出版社来说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目前,数字版权贸易面临的问题是,很多出版社只拥有图书纸质的出版权利,没有数字出版和其他权利,当国外出版商提出其他版权转让的要求时,出版社无权可授。而在引进版权时,也缺乏同时引进多媒体版权的意识,大多只是纸质图书权利的引进,一旦所引进图书国内市场看好,再去申请其他媒体的出版权,往往会错过商机。

除此之外,国内外数字图书的定价和市场预期的差异,以及相关数字版权保护的不到位等等,都影响了版权贸易的进行。

对此,我们一定要增强多媒体版权意识,强化数字版权贸易的附加值。一是在版权输出时要争取签下多媒体的授权,解决好纸质版权与数字版权分离的问题。二是在引进版权前,对所要引进的图书认真进行多媒体市场的调研评估,策划、整合出版营销思路,取得一次引进多重收益的效果。三是寻求合理的定价和合作模式。在国外授权方、国内出版方及数字出版方之间找出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使各方共同受益。四是在坚持传统版权输出的同时,将版权输出的重点转移到数字版权上,赢得市场先机。

最后,希望在国家层面能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作者、传播机构及用户的行为,保障版权贸易中授权各方的合法权益,使数字内容产业和谐、稳步发展。

版权价值 第3篇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 我国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已达6.5%, 对我我国就业的贡献达6.8%, 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加之今年逐步兴起的移移动互联网市场, 数字化环境对我国未来版权产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影响响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而运营商推广的诸多业务也都已经与网络版权治治理息息相关。

在本期专题采访过程中, 许多业内专家都对行业发展之快感叹不不已, “以移动互联网版权问题为例, 2008年其规模之小还不足于引起相相关部门的注意。而今年, 手机网民需求被3G引爆, 随即出现了大量侵侵犯版权及内容涉黄等问题, 目前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极大重视。”据了了解,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望在近期对手机内容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与以往网络版权问题不同, 由于我国具有手机普及率高于互联网网普及率的特征, 业内专家表示,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逐步普及, 盗版版内容正以更快地速度扩展到更广的网民范围中, “一方面是盗版内容的的高效能扩散, 另一方面是打击盗版的相应成本激增。”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部主席迪米特·甘特雪夫近日指出, 各国应从立法层面建立适合新形势发展的版权保护制度。并且, 可以看到, 已有一些国家的反盗版尝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悉, 新的瑞典版权法颁布以后, 其数字音乐市场在今年前9个月已增长了80%。

回到国内, 我国相关部门也已预见到了新的数字时代对以网络版权为代表的我国版权业所带来的长远影响。除了近期重拳整治问题网站、净化网络环境外, 被众多法律人士翘首期待的《侵权责任法 (草案) 》也已经历了三次审议, 有望在明年出台, 其中将特别对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版权价值 第4篇

热词:电子书版权 大数据 评估体系

随着数字出版的深入开展,我国的电子书版权产业也面临一个新的契机。一方面,电子书内容以指数级的速度迅速增长,海量的版权资源积累巩固了数字版权产业的资源支撑;另一方面,全媒体融合及信息交换的深入进一步激活了版权交易的需要,版权价值最大化挖掘成为了可能。面对版权产业新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和学者除了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思考电子书版权运营外,对电子书版权经济价值的评估也进行了探索。对于电子书版权这一巨大的宝藏,能否对其价值进行正确评估,事关版权交易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也将对电子书产业和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运行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传统评估方法的不足

纸质图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版权评估体系,然而对电子书而言,传统的评估思路和方法并不适用。与传统图书版权相比,电子书版权具有时效性、反馈性、碎片化等特点,使得原有的评估方法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更加捉襟见肘。

首先,过分依赖人工的评估流程拖沓繁冗,容易导致评估结果滞后于实际的变化。传统评估方法从信息收集、指标建立到结果分析等都由专业评估人员完成,有些环节甚至需要反复征询和论证,使得评估周期很长。在当前瞬息万变的数字时代,电子书版权在短时间内就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估算出电子书版权的价值。

其次,传统的版权评估往往从版权创造、生产和收益的角度出发,站在版权所有者的立场进行考量,忽略了消费者对版权价值的贡献和反馈。事实上,反馈经济中的“文化圈”模型应该包括创造、生产、传播、展览/接受/传递、消费/参与这五个活动阶段,消费者的体验过程和反馈信息应该纳入到评估范围内,对互动性极强的电子书而言更是如此。

再次,由于许多权重的确立和指标的打分是基于专家和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容易导致结果的误差。但是,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应该建立在客观数据支撑而非主观判断的基础上,因为但凡有人的因素介入的环节,都存在结果被污染的可能。因此,结合数字时代背景和电子书版权特征,建立一套实时化、自动化、来源于市场实践、有数据支撑的评估系统,将是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的未来之路。而大数据技术,正是点亮这条道路的明灯。

二、基于大数据评估的可行性

所谓的大数据技术,就是从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海量数据中,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技术。电子书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数字产品,在运用大数据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而大数据作为数字技术时代的新宠儿,在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中也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第一,大数据技术使“版权片段”的评估成为可能。所谓的版权片段,是相对于版权整体而言的,指的是电子书部分版权或部分章节的版权。随着数字出版的成熟和个性化定制的发展,在实际的版权交易中,可能只涉及一本电子书的几页或几个章节的某部分著作权利,如出版商为个人打造的教材读物。采用传统的评估方法显然不可能针对这些片段的版权进行价值评估,但依靠大数据技术,这一切成为了可能。因为大数据处理的单位并不是一本书,而是众多的数据碎片。

第二,大数据技术使版权评估实时化成为了可能。在建立评估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机器学习和流处理,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的全过程可由计算机高效完成。利用大数据技术,电子书版权信息的收集、计算过程、结果分析在短时间内即可完成,甚至可实现“导入电子书信息立刻返回评估结果”的实时化评估。这不仅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也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了由于时间滞后和人工失误造成的“信息熵”,使评估结果更准确有效。

第三,基于大数据的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可更全面和客观。大数据使得电子书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数据都能轻易获取和挖掘,除了电子书基本信息外,还包括消费者阅读时长、读者满意度、主题搜索热度等,这些数据对版权价值均产生影响。正因为有了大量可用数据作为支撑,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将可建设得更完善。此外,以真实数据代替主观评分作为评估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三、基于大数据评估版权价值的思路

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系统呢?大致的思路是:首先,分析电子书版权价值影响因素,构建评估指标体系;然后,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历史数据,建立评估模型;最后,对模型检测通过后,便可用于电子书版权价值的预测和评估中。

(1)分析影响因素,确立评估指标。通过分析发现,电子书版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两大部分。内部因素指存在于版权内部的、直接反映版权价值的固有信息,包括产品生产(如作者、出版商、内容、编辑加工等)和版权信息(如版权剩余年限、版权种类、授权范围等)。外部因素主要通过影响电子书销量、口碑等对电子书版权价值产生间接的影响,包括用户反馈(如阅读时长、读者评价、搜索量)、市场状况(如国民阅读量、版权交易活跃度、竞争情况)、相关热度(同类产品的反响、社会时事、热搜主题词)以及政策法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协作影响电子书版权价值,在建立评估指标时,应进行全面分析和逐层细化,并运用数据思维将各指标转换为可量化的数据项。

(2)分析历史数据,建立评估模型。在确立了评估指标的基础上,运用诸如Hadoop之类的大数据技术,对已有的历史数据进行抓取和分析。通过运算和分析,寻找各指标与版权价值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数学方法构建评估模型。在评估模型的构建中,既可以采用回归模型,将各指标作为自变量、版权价值作为因变量,通过历史数据计算各自变量的相对系数,从而得出版权价值评估函数;也可以运用层次分析法,利用历史数据对比确定各指标权重,构建相对权重集,最后将各指标得分乘以各自权重,得出版权评估结果。

(3)模型检验和修正。当然,评估模型是否能够对电子书版权价值作出良好预测,必须经过比较来进行验证。将已有的电子书放进评估模型中进行版权价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如果偏差较大,则对模型进行修正,反复多次直到满意为止。此后,只要将待评估的电子书直接导入,评估系统便可按照设定的处理步骤和计算方法,自动返回评估结果。

四、基于大数据进行价值评估的前景

以数据为支撑、以技术为手段的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模型,除了可以在版权交易和资产结算时直接快速地返回评估结果外,还有以下两方面的应用前景:①将评估系统与电子书平台连通,自动通过销售数据、读者数据等完成作者和贡献人的版税拆分。事实上,美国的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尝试,不过,其数据来源仅限于销售数据,包括出口版权、本地销售、图书俱乐部版权、全球版权等。②在进行选题策划或电子书出版前,将基本信息导入系统,系统将对这一电子书版权的价值趋势做出预测,为选题和出版的取舍提供参考,以此优化出版内容和结构。京东通过对1700万用户的销售数据进行分析,从而选择出一批用户需求大、呼声高的选题,打造了“京东出版”系列图书。这些有益的尝试,都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出版商积极迈出的步伐。

五、结 语

诚然,我国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仍未能形成共识和标准,但毋庸置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评估体系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思路。对电子书版权价值评估而言,大数据既是一种技术手段,更是一种转型的契机。出版商应牢牢把握这一方向,大胆进行探索,努力争夺电子书版权运营的新高地。

(作者单位系武汉大学)

微博的版权和版权保护刍议 第5篇

【关键词】微博;版权;版权保护;新媒体

【作者单位】郑瑞平,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如果从技术角度认识,微博(Micro Blog)的本质就是一种新兴媒体或者闲聊工具。假若从法律角度分析,微博的本质就是信息存储空间。把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可以給微博下一个相对全面与科学的定义,即微博是基于网络的内容存储与信息发布的新型媒体。人们之所以对微博倍加追捧,不仅因为微博为搜索、接触、利用与传播信息创造了便利,更重要的是微博为阐述个人观点、交流生活体验提供了大众化的公共平台,特别是其强大的转发和评论功能,以及“病毒传播效应”能够使参与者获得极大的心理满足。然而,版权制度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基本方法就是控制作品传播的路径、速率、频度,微博作为“网络空间的第四交流模式”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本来面貌,必然对既有利益平衡体系造成冲击,引发新的版权矛盾。社会化、普遍化的侵权现象和日益增多的权益纠纷表明,版权是当前微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微博的版权与被侵权的原因

1. 微博的版权内容

部分学者对微博的可版权保护性提出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虽然,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篇幅大小、长短无关,但是最多只有140个字的微博,其独创性的体现的确受到了限制。因为字数越少,表达组合可供选择的空间就越小。所以,对于摄影、美术、音频、视频、舞蹈等作品类型之外的文字型微博可版权保护性的判断,在许多情况下确实使法官感到棘手。尽管如此,按照版权法原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微博,只要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作为版权客体的微博,其版权内容与非网络作品没有区别,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微博版权的行使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发表权是“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如果微博只是在有私密关系的人(比如朋友、亲戚等)之间传播,那么传播对象是特定的,不构成发表权的行使。如果微博作品向不特定的网友传播、转发,那么就属于“公之于众”,是行使发表权的体现。又比如,根据我国现行版权规则分析,版权财产权中的发行权并不适用于微博的网络传播,因为无法形成有形复制件。但是,如果把微博内容选择、编排后制作成光盘或者纸质出版物出版,就构成了发行。另外,微博传播中版权的行使具有复合性特征。比如,将照片上传到微博向不特定的人传播,既行使了发表权,又行使了展览权。还比如,利用微博最多的行为就是转发,而转发往往同时涉及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由此可见,微博的版权特点对其作品地位的认定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 侵犯微博版权的原因

用“全民违法”来形容微博领域的侵权乱象并不过分,有学者称之为微博版权危机。其一,微博处于开放的网络环境,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加之接触、获取手段灵活,从而为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二,微博在被重复转发、上传的过程中,权利管理信息极易丢失或者被篡改,原权利人极易模糊或者“失联”,作品出自何处、是否有版权难以考证,于是许多用户视之为公有领域资源随意转发、下载、拼接、重组,即便真正的权利人出现并主张权利,其身份也难以被认可。其三,侵犯微博版权具有特殊性,比如侵权形式隐蔽多样、侵权损失难以核算、侵权举证困难、纠纷审理较为复杂、获得赔偿的数额低等,使微博权利人望维权而却步,助长了侵权之风的蔓延与盛行。其四,面对层出不穷的、分散的、随机的、数量庞大的侵犯微博版权行为,行政监管部门顾此失彼,虽然少数侵权人受到了处罚,但是对遏制“全民违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其五,对微博这种新兴媒体的规制采用的是传统版权法规,不可避免地存在不适应性。比如,利用和转发微博的大都是个人行为,并且非经授权转发微博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没有合法的地位。于是,无以计数的微博用户在授权不能的情况下只能抛弃版权制度,选择在“法外空间”行事,使法律法规沦为被人们蔑视与践踏的一纸空文。

二、侵犯微博版权的类型分析

1. 微博用户的侵权

转发是最常用的微博功能之一,包括直接转发和间接转发两种形式。直接转发是指用户直接利用微博的“转发”按钮转发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特点是能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而且只能是原文转发。虽然大多数学者和微博用户都认为应对直接转发持宽容态度,但是却遇到了法理障碍。因为直接转发既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的“个人使用”,也不满足该条第2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关于“介绍、评论”中“适当引用”的条件。间接转发是对他人微博作品下载或者复制之后的再传播,如果操作不慎,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1]。抄袭是指将他人的微博作品当成自己创作的内容在网络空间发布,包括原文抄袭、部分抄袭、改头换面抄袭等类型。抄袭也是一种常见的微博侵权方式。比如仅2013年1月至7月,新浪微博受理的涉及发布的举报就达到2939件[2]。微博抄袭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如果在微博转发、引用的背后隐藏着商业目的,那么其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无疑。比如,有的微博用户利用他人的微博内容吸引眼球,聚拢人气,再通过发布广告或者O2O模式营利,实际上是将他人智力成果当成自己攫取经济利益的工具。

2. 微博平台的侵权

微博平台的侵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其一,直接侵权。不同的微博平台出于竞争的考虑,为了提高网站访问量,扩大影响力,通过技术方法创造了大量的“僵尸粉”或者“山寨用户”,将其他微博平台上的作品以及相关资料复制到自己的平台上。这种以抄袭为竞争手段的做法,已经在新浪、网易、腾讯、搜狐等平台之间引发了诸多纠纷,扰乱了网络竞争秩序,混淆了作品来源,对用户造成误导。比如,腾讯微博就曾指责新浪微博非经授权大量抄袭、复制其享有版权的微博名人照片和文字作品。一家微博平台非经授权抄袭另一家微博平台享有权利的作品,如果无法定的免责理由,那么构成对版权的直接行使,属于直接侵权。其二,间接侵权。相对于直接侵权,微博平台构成间接侵权的可能性或许更大。所谓间接侵权,是指微博平台并不直接侵犯他人版权,而是为微博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诱导,或者明知、应知微博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不主动加以制止。在间接侵权的情况下,由于微博用户上传的作品数量巨大,微博平台难以审查每件作品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存在过错,微博平台只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目的是对其责任进行限制,保证网络信息服务的开展。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适用“红旗标准”与“避风港标准”对微博平台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做出判断,如果微博平台符合“红旗标准”,则无法进入“避风港”免责。但是,由于有“避风港”规则的存在,也给了一些微博平台钻法律空子和消极作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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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跨媒体领域的侵权

跨媒体领域侵犯微博版权主要表现为传统媒体在不经微博权利人授权的前提下复制、出版、转载微博作品的行为[3]。比如,一位漫画家在母亲节为其妈妈创作了一幅感恩漫画,后来发现被一家报纸未经许可地整版刊登作为母亲节的感恩宣传,而该漫画已然具备了独创性,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有的传统媒体在受到微博权利人指责时以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转载为挡箭牌,认为只要转载后向微博权利人支付报酬就无侵权之虞。其实不然,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范的只是传统的纸质报刊媒体,不适用于网络媒体。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此问题有专门规定:報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允许转载的是“刊登的作品”,而微博发表作品不属于“刊登”。部分图书出版商非经授权将一些微博发表的微小说、微诗歌、微故事等整理后结集出版,也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第22条第9款的规定,如果在表演中未经授权使用微博作品,既不向观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当属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未经授权在表演中使用微博作品,向观众收费,或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或者既向观众收费又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都构成侵权。

三、关于微博版权保护的建议

1.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

就网络版权的规制而言,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则都可以延伸适用于微博,但是缺乏针对性,应从微博版权产生、传播、利用的特点出发,出台专门的制度规范或者细化现行法律规则。其一,微博作品地位的判断较为复杂,应建立有针对性的独创性认定原则。其二,现行合理使用制度没有微博转发、引用的位置,这不符合互联网发展的要求,应采取开放立法模式,通过适用“三步检验法”,将部分微博利用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其三,侵权举证困难、赔偿标准低是影响微博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建议微博版权司法审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微博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无法证明侵权人所得的情况下,通过“点击率+基本赔偿标准”来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而不以传统稿酬标准来界定赔偿金。基于竞争的需要,部分微博平台不仅降低了对自身保护版权自律性的要求,而且往往披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外衣借助“避风港”规则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细化微博平台的责任认定规则与程序。

2. 坚持微博实名政策

微博出现的早期,人们只看到了其正面影响,而对其负面效应估计不足,所以微博平台对匿名注册或实名注册无明确要求,于是许多人为了不暴露真实身份选择匿名注册,这给侵权活动提供了条件,不仅使侵权人难以查找和确认,而且权利人的身份也不易界定,还助长了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不良风气。2007年8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博客服务公约》中首次倡导微博注册实名制。2011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其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注册。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从2012年3月16日起,新浪、搜狐、网易等微博平台都实施了实名制。有学者认为,全面实名制是净化和治理微博的“良药”[4]。微博实名制,只是后台注册实名,并保管真实的身份信息,用户在平台发言或者转发信息时可以自由选择用真名或者昵称,除非有关原因导致信息泄露,个人信息与隐私是安全的。微博实名制将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联系起来,把个人的网络行为与信誉、形象、责任挂钩,对微博用户产生了约束效力,促使其提高保护版权的自律性,也使那些故意侵权人的行为有所收敛。

3. 打击微博侵权行为

对于微博的监管问题,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微博本身是一种信息传播模式,具有天生的中立性,正如犯罪分子利用电话通信串联进行非法活动不能追究电话局的责任一样,微博本身不应该具有可责备性。还有人认为,微博自由源于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本身具有最高法律属性,任何人与组织都不能进行限制[4]。微博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新技术,虽然本身并无侵权的故意,言论自由也的确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人们对技术的利用受到目的与动机的支配,言论与信息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没有法外自由,对微博的监管不存在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目前,微博平台都建立了监管机制,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有一套投诉、调查、处罚措施,但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除了处罚强制力弱,与存在监管漏洞亦有关系。在此情况下,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积极主动介入,除了发挥监管职责,还要指导和帮助微博平台健全监管措施和体系;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制止,调查取证,给予处罚;对于典型的微博侵权案例,要向社会公布,以儆效尤;针对日益严重的微博侵权问题,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完善网络版权刑事保护机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微博侵权活动,要通过司法审判予以制裁。比如,应改变我国侵犯版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又比如,可以设置“空白罪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犯罪行为的情节与严重性,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微博版权保护的水平与微博平台、微博权利人、微博用户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保护技能有内在联系。随着我国版权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版权司法审判的深入开展,微博平台、微博权利人、微博用户的版权觉悟有了提高,但是与微博版权实践的需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比如,部分微博平台不知道什么是“避风港”规则,不了解何为“红旗标准”,更不知悉如何把握“明知”或者“应知”侵权的界限。又比如,许多微博权利人已经明显被侵权,却不知道自己的作品是版权客体。还比如,不少微博用户没有掌握转发、引用微博的规则,更无法鉴别相关操作行为合法与否,这也是绝大多数侵权行为和纠纷是由“无知”导致而非“故意”而为的原因。解决微博版权问题,只靠加强立法、打击违法、技术管控不行,还必须提高微博平台、微博权利人、微博用户的版权素质,培养其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自律性。一方面,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媒体要开展多形式、多内容的版权法宣传普及活动。另一方面,微博平台在大众化的版权教育中扮演着特殊角色,承担着重要责任。目前,国外许多微博平台开展了特色化的版权教育活动,比如,开展版权素质认证,经过认证的用户才能使用微博转发或者评论功能;又比如,将版权知识与游戏融合,“过关”的用户才能进行微博的相关操作。

[1] 孙栋. 微博转发行为的著作权法律性质分析[J]. 中国版权,2014(6):67-71.

[2] 虞佳臻. 论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J].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8-62.

[3] 尹章池,周颖. 微博版权问题初探[J]. 东南传播,2014(9):9-10.

[4] 朱巍. “微博版权”及加强微博监管评析[J]. 中国广播,2012(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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