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融资

2024-05-23

BOT项目融资(精选11篇)

BOT项目融资 第1篇

BOT为英语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 即建设、经营与转让。BOT是一种新型融资模式, 主要面对所在国政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解决风险承担问题。以BOT模式实施的建设项目, 是地方政府或所属机构与私营部门的项目发起人成立的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BOT项目公司) 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BOT项目公司负责双方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在一个BOT项目中, BOT项目公司被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 授予了在有限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的特许经营权, 并根据协议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BOT项目公司把建设项目的所有资产无偿的或以较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建设项目所在国的地方政府。

这种融资模式在各国应用的时间不长, 但是由于它的融资模式所具有的优点, 使得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中、在解决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建设时间长、投资风险大、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的建设项目中, 广泛的使用了此种融资模式。

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都伴随着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大、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而随着这种融资模式的应用, 项目所在国地方政府相继克服了资金短缺困难, 得到了将资金转用其他项目的机会收益, 又避免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吸引外资, 引进先进技术, 而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也学到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管理理念。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前逐步回收资金, 实现利润。特许经营权期满后, BOT项目公司要根据最初与所在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将一个运行良好、无债务纠纷的项目无偿或以较低的名义价格移交给项目所在国地方政府或机构。由于此融资模式的特许经营期较长, 目前, 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经历了建设、经营、转让全过程的BOT项目。因此, 如何验证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移交项目是否达到最初协议中规定应达到的相关标准呢?如何判别BOT项目公司所移交项目的价值呢?这就需要对所移交项目进行价值评估。

1 BOT项目公司所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程序

BOT项目公司所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是依据项目公司与所在国政府所签署的最初协议,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基于项目移交的原则, 评估项目公司所移交项目的实际价值。

1.1 组建与评聘BOT项目公司所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机构

在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工作中, 由于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 因此应按最初协议的规定由项目公司或所在国政府出面聘用、双方均认同的第三方完成所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工作。也可以由项目公司与所在国政府各自分别推举若干专家组成评估机构完成相关的价值评估工作。

无论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机构如何组成, 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机构都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这样, 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机构才能真正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对所移交项目在移交时的价值作出公允合理的评估结论。但由于评估结论对双方来说都会涉及利益问题, 所以, 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机构欲作到公平公正还要克服来自于各方面的压力与诱惑, 这就对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1.1.1 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机构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度

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机构需要对所评估项目进行一系列专业性的技术测评及价值评估, 因此, 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机构得出的评估报告必须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使得双方都对评估结论表示认同。这首先就要对评估机构认同。否则, 如果评估双方中的那一方对评估机构的公允性与社会公信度表示怀疑, 就必然会对评估结论产生怀疑, 影响项目的顺利移交。

1.1.2 BOT项目公司所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即个体要廉洁公正

良好的品德是BOT项目公司所移交项目的价值评估机构组成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而拥有一定的职权。这种权力能否正确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所以, 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值得信赖的, 并且有正直而高尚的道德品质。如果完成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不能抵制可能出现的来自于某些不正常渠道的利益诱惑或者不能抵制来自于某些方面的不正常压力, 可能就会作出不公允、不公正的评估结论, 形成有失公允的评估报告。而错误的评估报告所形成的利益倾斜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1.2 确定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的组织工作

BOT项目公司项目移交涉及的移交物非常多, 又涉及多领域的技术与设备, 所以, 移交工作量非常大。因此,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公司的价值评估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 稍有闪失, 会对项目公司或所在国政府中的某一方带来很大影响。这就要求项目所涉及双方及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项目价值评估的重要性, 将项目移交时的价值评估作为项目移交工作的重中之重。

1.2.1 由评估机构制定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的评估计划

对这项工作可以在BOT项目公司与所在国政府的最初协议中, 要求项目公司在移交前期首先完成“项目移交报告”, 项目评估机构可以在“移交报告”的基础上制定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的工作计划, 在“移交报告”的基础上展开各项工作。包括项目公司价值评估的具体内容、项目公司价值评估的进度等。

1.2.2 遴选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所需资料

主要针对项目公司在移交前期首先提交的“项目移交报告”的相关数据与内容进行真实性与准确性的考证。这需要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针对所查证问题收集大量资料, 并根据需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加工整理, 汇总归类, 供价值评估时使用。

1.2.3 确定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的范围等

在BOT项目中, 通常在项目成立初期就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延展及终止的相关问题以及法律后果, 包括移交项目的范围、移交项目验收时间、项目移交方式、项目移交所发生费用的分担、项目移交所涉及资产的增值与减值的经济补偿问题等。因此, 评估机构要在成立后对原协议进行深入的了解, 并对实际移交物在规定的时间内, 以专业的技术与手段进行价值评估, 得出正确的评估报告, 使项目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1.2.4 完成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要在完成大量的准备工作后进入评估工作中, 待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价值评估后, 根据评估分析的结果, 编写评估报告。其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得到评估双方的认同, 否则评估机构就要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评估结论。为规范评估机构所出评估报告的正确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允性, 应在移交双方委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的合同中规定其连带责任, 以利于维护评估双方的利益, 强化评估机构的责任心, 规范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

2 BOT项目公司项目移交时价值评估的具体内容

关于BOT项目公司项目移交时所移交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应达到的技术经济状态在最初的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 在项目运行特许经营期满而进行移交时, 评估机构要对照最初协议来评估所移交项目的价值。由于所移交项目具有环节多、技术复杂、固定资产数量大等特点, 所以, 对所移交项目需要逐个进行认证与评估。

2.1 固定资产的数量清点

BOT项目公司与所在国政府在最初协议中要明确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所移交资产的范围。评估机构要在对原协议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参照项目公司提供的“项目移交报告”中所列示的固定资产、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始记录进行数量上的逐项核对, 查短查缺。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数量上的评估往往是较易作到的。

2.2 固定资产的质量评估

关于BOT项目公司项目移交时所做的价值评估, 不仅体现在数量上的清点。最主要是评估所移交固定资产是否达到BOT项目公司与所在国政府最初协议中要求达到的技术经济状态, 如设备完好率、移交后的预期使用寿命等, 这就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的评估人员逐项对固定资产进行质量的评估。

由于固定资产种类繁多, 单位价值相对较大, 性能用途有所差异, 在价值评估中要针对固定资产的特点, 重点评估其有形磨损。这是由于BOT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期一般为15~20年, 而技术进步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 由此而造成的固定资产的功能性贬值虽然在项目公司移交双方的意料之中, 但是技术进步的速度是无法预测的。因此, 评估机构主要根据BOT项目公司最初成立时关于固定资产的各项资料, 对固定资产的物质磨损进行测定与核实, 考评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状态。这项工作的工作量很大, 成为BOT项目公司项目移交时价值评估的主要工作之一。

2.2.1 关于BOT项目公司项目移交前的固定资产大修

由于BOT项目公司在成立时关于固定资产在特许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的完好状态就在合作协议中有明确的表示, 而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的物质磨损又是必然的, 为了补偿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物质磨损, 在BOT项目公司成立时的最初协议中, 就可以明确要求BOT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与保养, 使所移交固定资产状态保持在一定水平上, 同时, 在项目移交前要有针对性的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 以保证所移交固定资产的运行状态, 使项目移交工作顺利进行。评估机构要注意不要被固定资产的表面现象所蒙蔽, 必须分门别类、逐项、逐件、逐台的进行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

2.2.2 关于评估机构的移交检测

评估机构要对BOT项目公司移交的固定资产按着最初协议要求, 采用专业的评估手段与方法进行价值评估。而在有些情况下, 检测手段与方法的多样性可能会形成差异性的检测结论。评估机构要选择恰当的方法,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完成所移交资产的检测工作。避免由于检测方法与检测手段的不适用而造成的移交争议。

2.2.3 关于所移交项目的性能担保

BOT项目大多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如发电站、高速公路、水厂、通信、环保、桥梁等。有些固定资产所具有的特征使得评估机构很难准确的测定出它的磨损程度及今后运行的稳定性。所以, 在BOT项目公司项目移交中还需要性能担保, 即在移交后项目公司对所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担保。这种担保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 评估机构有意或无意的偏袒, 造成对所申请评估一方的有失公允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 所在国政府出于对评估机构的信任而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对所在国政府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前面提到的评估机构连带责任问题。 (2) 项目公司在项目价值评估之前, 针对设备的功能根本达不到协议要求而刻意掩盖或粉饰某些问题, 造成项目移交工作虽然顺利完成, 但是, 所在国政府接手的并不是协议规定达到的固定资产状态的项目公司。这就要求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之后也要承担关于所移交项目的运行稳定性与完好率的连带责任。因为在BO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整个过程中, 项目公司往往对所移交项目的技术状态是十分了解的, 所在国政府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另一方。为防止项目公司或评估机构利用自己的优势, 而对所在国政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所在国政府就必然要要求项目公司与评估机构在项目移交之后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张维宾.BOT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的会计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 2004, (10)

[2].李天剑等.企业申请和参与特许经营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J].工业技术经济, 2005, (5)

[3].马秀岩, 卢洪升.项目融资[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4].牛新祥, 徐彬.并购重组与企业价值评估[J].化工技术经济, 2004, (7)

bot融资 第2篇

1、项目概况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912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400公里之后,由于财政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最终决定采取BOT融资模式继续项目。历时两年左右的谈判,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在1989年完成了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安排,使得项目得以重新开工。BOT项目融资模式在马来西亚高速公路项目中的运用,在国际金融界获得了很高的评价,被认为是BOT模式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2、项目结果

3、项目风险

针对不同的风险,该项目设计了不同的规避措施,力求实现风险最大程度的可控和风险最小化。方案如下:

信用风险。马来西亚政府将为该项目提供了6000万美元的从属性备用贷款,增强了贷款银团的信心,降低了信用风险。

完工风险。由贷款银行承担,对于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来说,其完工风险小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因为公路项目可以分段建设,分段投入使用,分段取得收益。即使出现某段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的情况,也不会像电厂、桥梁、隧道等项目无法运营。

市场风险。在本项目中政府提供了最低营业收入担保,化解了这一风险。如果公司在经营的前17年内因交通量下降而出现的现金流量困难的话,政府将另外提供资金,即经营的前17年有最低营业收入保证。

国家风险。政府特别立法,设立BOT专责委员会,保证项目实施。

金融风险。由于该项目投资规模巨大,建设期长达7年,因此项目投资者和项目经营者会面临相当的利率和汇率风险。为此,马来西亚政府为项目提供了相应的金融风险担保。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贷款为23500万美元,约为项目从开始筹资到建造完工总成本的13%。该笔贷款在25年内还清,并在前15年内可延期偿付,其固定年利率为8%;马来西亚政府还授予普拉斯公司经营现有长309千米的一条

高速公路,公司不须购买该路段,其部分通行费收入用于新建公路;在外汇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担保是:如果汇率的降低幅度超过15%,政府将补足其缺额;最后,政府还提供了利率担保:如果贷款利率上升幅度超过20%,政府将补足其还贷差额。

4、评价

政府采用BOT方式能吸引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另外,BOT方式还有利于政府调整外资的使用结构,把外资引导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以便于政府集中有限资源投入到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长,规模大,风险也大。在BOT模式中,政府将风险转移给了项目的投资者。项目借款及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而政府不再需要对项目债务担保或签署,减轻了政府的债务负担。

BOT项目融资政治风险评估 第3篇

1.1 政治风险的概念

政治风险一般是指投资者与所投资项目不再同一个国家或者贷款银行与所贷项目不再同一国家,由于东道国政治状况发生变化而给项目带来的风险。政治风险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经营—转让项目融资方式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因为它会对所有其他项目风险产生重要的影响。

1.2 政治风险的分类:

1.2.1 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即项目所在国政府由于战争、外交、政权更迭、内乱、民族矛盾、地方保护等原因,对于项目实施征用、国有化、没收、对于项目产品实施禁运、联合抵制等;

1.2.2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外汇管理、税收制度、劳资关系、环境保护、价格政策、资源主权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性问题方面的立法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完善,是否经常变动。

1.2.3 获准风险

获准风险是指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得不到或不能及时得到项目东道国政府的授权或批准的风险。

1.2.4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东道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变动的变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对项目的干预,可能对消费相关法律未全面正确理解,项目中可能有触犯法律的行为等可能给项目带来的风险。

2. 政治风险评估

2.1 国家风险的评估

对于国家风险,国际评估机构根据一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外债偿还中的声誉程度做出该国的国家风险品级。国家风险指数是项重要的间接情报来源。在世界上所有指标体系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风险指数有:

(1)国家风险国际指南,是由纽约得国际报告集团编制得风险指标体系,其中国家风险分为政治、金融、经济三部分,权数分别为50%、25%、25%,评分时总分为200分,即金融100分,其他各50分。指数越高表示风险越低。

(2)日本公司债研究所国家等级表,是日本公司债研究所中每年定期公布得国家风险结果,主要采用评分制,以0~14分表示,0分表示国家风险最低。

2.2 政策风险、获准风险和法律风险评估:

对于政策风险、获准风险和法律风险目前还不能有效地定量分析,目前主要要是定性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2.2.1 现有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性,执法的效率与公正性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是否有一个发育完善的商业法律体系来迅速解决纠纷;法律能否保证投资者获得财产收益,同时,凭借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和公正的法律程序来执行裁决的结果,不会因为参与方公司具有政府背景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

在项目融资中,主要是保证贷款方的投资收益,以及在项目经营失败后,保证贷款方行使取消抵押品赎回权。

2.2.2 项目立项与特许权审批的效率与公正性BOT项目融资过程一般3-5年甚至更长时间。

考察东道国政府对于项目审批的效率就非常关键,时间缩短就会减少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降低项目风险。考察项目审批的公正性,只要看是否能真正发会招投标方式的优点,能够给所有投标方以均等的机会,而不是走形式,给有政府背景的公司或是与主管部门有利益联系的公司,要以项目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可行性、环保性等指标来评价能否获得通过。

2.2.3 考察政策变动的频率与程度及由此造成违约的赔偿情况,一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制度一般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今年来,各国改革步伐加快,以及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剧,政策的不稳定性倾向更加明显因此需要考察与项目相关的外汇兑换与汇出政策,税务制度,担保与保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政策,环保立法、进出口限制等的变动情况。

还要考察由于政策变动,属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时,政府对于事件的赔偿的态度、数额、效率等情况。

3. 我国政治风险评估

3.1 国家风险评估

我国的政局稳定,外交政策问题,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科技进步,与周边国家睦邻关系友好,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国家信誉不断提升,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因为这方面的原因给项目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极小,项目融资的各参与方(特别是国内参与方)一般都会认同这一点。

3.2 政策风险评估

政治风险地关键在于政府的支持及政府的支持稳定性。所以,它必然要涉及到国家对项目融资主要是BOT项目融资进行管理地依据以及管理程序、长期地政策倾向等多方面地内容。目前,我国关于BOT项目融资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是外贸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地通知》国家发改委、电力部、交通部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等,并且再参照我国关于借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外汇问题下各种政策一并管理。

从政策倾向上看。利用外资,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进外资肯定是我国的长期政策,有关的优惠政策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但政策的连续性较强。从具体管理来看,我国的管理;管理依据尚不完善,有关法规进一步变动是必然的,但会朝着有利于BOT项目融资的方向变化。因此,我国的政策可能会有不稳定的变化,但对项目的损害将非常有限,而且这种变化还可能完善我国的管理体系而增加对项目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国内进行“内资”的BOT项目融资目前尚无明确的管理,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3.3 获准风险评估

我国关于国际BOT项目融资的各种审批程序是较复杂的。要通过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有关部委的批准,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制度审批。所以BOT项目融资的审批周期长,其中不确定因素多,获准风险较大。

3.4 法律风险评估

立法方面: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担保法》、《保险法》、《贷款通则》、(外资企业法》、(我国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条例》《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公约》、《关于解决一国和其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等国际条约,但目前有针对性的项目融资法尚未制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执法方面:当出现纠纷时,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仲裁具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体系执行法院的仲裁结果,可以保护外方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可以充分地保障外方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权,贷款方的投资收益,以及在项目失败后保证贷款发行使取消抵押品赎回权。

4 结论

我国目前BOT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是政治风险,其主要表现为国家风险、政策风险、获准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国家风险极小,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较小,获准风险相对较高。只有做好政治风险分析与评估,才能为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保证BOT项目融资的成功。

参考文献

[1]叶苏东,BOT项目的融资风险与融资成本分析.项目管理技术,2007,11:36-40

[2]祝郴阳,赵洋.国际BOT项目的风险管理.国际工程与劳务,2008,4:38-40

BOT融资方式 第4篇

一、BOT融资方式的内涵。

BOT融资方式即政府或有关公共部门作为招标人为项目(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融资基础,由项目公司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期内经营项目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最后根据协议将项目归还给政府或有关公共部门。其运行程序主要包括: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

二、BOT融资方式的优势分析。

BOT融资方式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近年来,在我国各地的许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以其明显的优越性获得青睐。从政府部门角度看,其优势之处有四方面内容。

1、资金利用:政府采用BOT方式能吸引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另外,BOT方式还有利于政府调整外资的使用结构,把外资引导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以便于政府可以集中有限资源投入到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

2、风险转移: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长、规模大,这就加大了风险在整个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概率和不确定性;另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失控现象普遍存在。政府通过BOT融资方式的运用,把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到承包商身上,项目借款及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而政府不再需要对项目债务担保或签署,减轻了政府的债务负担;同时,承包商的收益与履约责任联系起来,加强了对投资失控现象的控制,避免了政府承受项目的全部风险。

3、项目运作效率:项目公司为了降低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获得较多的利润回报,必然引进先进的设计和管理方法,把成熟的经营机制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从而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效率,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技术和管理水平:国外的大型投资和管理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会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这不仅能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同时对提高东道国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有促进作用;另外,由于项目公司中大多有东道国的承包公司参与,这样可以为这些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提高其就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同时还可以汇集本地资本,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

三、BOT融资方式的劣势分析。

1、采用BOT方式,基础设施项目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将全权交由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而此时,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控制力通常较弱;对于政府而言,相当于让渡了一定时期项目的产权。在这期间,就意味着失去了项目运营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无法考虑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

2、BOT方式组织结构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由于各参与方都会以各自的利益为重,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再所难免。由于协调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参与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博弈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最终达到“纳什均衡”,其中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是以牺牲其它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自然也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

3、当政府对所建设项目的市场潜力和价格趋势把握不清时,可能对投资者盲目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所迷惑,加大居民和政府负担。

4、如果政府管制不佳,容易造成民营企业的不规范参与和竞争,甚至造成私人的垄断经营,将损害社会公平,并使得政府丧失控制权。

5、一些不具备实力的企业,为在建设期获得巨额收入,不顾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状况,采用不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为压缩成本擅自变更图纸,采购劣质设备以次充好,为后期运营管理埋下安全等隐患,往往是合同到期设备瘫痪,把设施的运营风险全部留给项目本身,实际上是留给了政府。

6、在BOT项目转让到政府之前,政府对项目的控制难度相对加大;由于大量项目建设的风险转移到项目公司,这时项目公司往往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来补偿其所受的风险,在运营期中增关设卡,提高交易费用,以加速其成本回收及利润获取,而此时政府又无能为力,其结果往往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产生矛盾。

BOT项目融资 第5篇

关键词:新疆公路物流建设;BOT融资模式;具体措施

1、引言

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第三方物流的持续发展,公路物流建设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现阶段新疆公路物流建设情况不容乐观,截止到2014年年底,新疆公路建设总里程约为1.7万公里,在全国仅排第6位,公路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不足。BOT融资模式是指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民营资本,通过“建造——运营——移交”模式解决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完善公路物流建设的重要方式,已成为各国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常用手段。

2、新疆公路物流建设应用BOT融资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我国公路物流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资金已经远不能满足公路物流建设投资的需求,新疆公路物流建设应用BOT融资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可以从BOT融资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两方面进行探讨,具体分析如下:

(1)BOT融资模式的合理性。首先,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公路物流设施按照其不同经济属性可以分为公益性公路基础设施和基础性公路基础设施。公益性公路基础设施由于其不向使用者征收费用,故其投资建设应由国家财政资金专项拨款支持;基础性公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收费性公路,由于其可以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来收回初期投资成本以及必要的投资报酬,因此具备了市场融资能力。其次,從产权理论的角度出发,在BOT融资模式下,公路物流基础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政府将公路运营的收费权限通过设定一定年限的形式赋予民营资本公路基础设施的经营权,BOT融资模式并不改变基础设施所有权归属。

(2)BOT融资模式的必要性。近年来新疆公路物流建设规模不断增大,政府资金在公路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比例呈现下降的趋势,新疆公路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形成“政府资金为辅,市场资金为主”的投资格局。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市场资金在新疆公路物流建设中所占比重超过55%,市场资金取代政府资金成为新疆公路物流建设资金最重要来源。政府资金不足使得BOT融资模式在新疆公路物流建设中应用具备了现实必要性,同时,由于其自身特点,BOT融资模式既可以满足公路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又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因此,在新疆公路物流建设中应用BOT融资模式具备可行性。

3、完善BOT融资模式在新疆公路物流建设应用的具体措施

BOT融资模式在新疆公路物流建设中具备现实可行性,但是由于其操作的复杂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可能带来新的挑战,趋利避害,加强新疆公路物流建设中应用BOT融资模式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健全BOT融资法律法规,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政府需要充分认识到BOT融资模式在公路物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BOT融资模式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对BOT融资模式的支持力度。政府应当借鉴发达国家BOT融资模式的经验教训,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将BOT融资审批程序、招投标机制、合同范本、运作规定等流程细化、具体化,制定统一标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BOT融资模式的法律地位,为BOT融资模式在我国公路物流建设中应用提供法律保障。

(2)强化BOT融资风险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系。首先,BOT融资模式下的民营企业应当转变企业经营理念,清醒地认识到BOT融资模式下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提高对BOT融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树立BOT融资风险管理理念。其次,民营企业应当完善BOT融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科学设置本企业BOT融资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合理安排人员,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为BOT融资模式在我国公路物流建设中的应用提供制度保障。

(3)提高BOT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日常执行监督。BOT融资模式下的政府和企业都应当提高BOT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提高BOT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提高进入门槛等措施,积极招纳外部高素质人才为BOT工作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和企业也要加强对现有BOT人员的培训,定期举行BOT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学习班,及时更新BOT人员的知识系统,提升BOT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BOT融资模式的日常执行和监督,为BOT融资模式在我国公路物流建设中的应用提供人才保障。

综上所述,在新建公路物流建设中应用BOT融资模式具备现实可行性,通过健全BOT融资法律法规、强化BOT融资风险管理、提高BOT人员综合素质等措施,可以完善BOT融资模式在新疆公路物流建设中的应用,为新疆公路物流建设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作者单位: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翁登峰.以创新方式更好实现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融资难题——bot和ppp之比较[J].金融经济,2011,08:52-54.

[2]杨晓庄,徐艳娟,王欣.高速公路建设BOT融资模式探讨——以黑龙江省为例[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119-124.

BOT项目会计处理初探 第6篇

第一, BOT项目的满足条件。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所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二是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 (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 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三是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 同时在合同期满, 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 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 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处理。建设期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借款费用的归集等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建设期间, 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同时, 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 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 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 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 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 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 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3)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三是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 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 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 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 项目营运期间的会计处理。运营期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有: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一是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根据解释第2号规定, 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中, 合同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 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 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 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二是收入及费用的确定:项目公司在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取得收入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确认运营、维护的收入和相关费用。同时, 除了确认正常的运营、维护费用外, 根据特许合同形成的特许权的不同属性, 分别作如下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将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三是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如果合同规定, 项目公司有以下义务:改良基础设施达到特殊服务目的要求;在服务特许权结束和移交之前, 保持基础设施一定的使用状态。为完成上述义务, 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即当上述义务成为项目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计量, 项目公司应将上述义务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BOT项目融资中的主要问题探讨 第7篇

一、BOT模式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首个BOT项目是位于深圳的沙角电厂, 经过多年的运作, 这个项目给投资的各方带来的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无法估量, 也正是从这个项目开始, BOT项目融资引起了经济界的注意, 然而毕竟这一项目还处于试点探索的阶段, 其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BOT模式下的外资援引欠缺规范, 使得项目中存在着潜在的资金风险, 而且其融资成本偏高, 利润率低下, 所利用资金的渠道来源较少, 一旦某个渠道发生资金紧张, 就会直接威胁到整个项目的如期竣工, 项目融资及用资的安全问题得不到切实保障。

2.BOT项目的中央及地方权力划分不明确, 项目融资进入到洽谈阶段时, 各级政府往往会同时参与其中,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项目签订及落实的混乱, 甚至部分项目还会给国家及地方造成财政损失, 得不偿失。

3.BOT电力项目中, 由于各地形形色色的小电厂的出现以及国家对电力供给的持续支持, 造成目前部分地区电力供给实际供大于求, 以致现有BOT项目电厂不能及时收回投资, 甚至亏损, 这样公司向政府的项目移交就会出现履约困难。

4.由于现阶段我国的融资条件和BOT模式自身因素的限制等问题, 融资项目合同的签订欠缺周全考虑, 经常会导致局部配套项目建设考虑的遗漏,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BOT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施工质量, 工程不能及时的验收达标和取得经济效益。

二、制约大型基础设施BOT融资模式的因素分析

1.法律因素。目前我国的相关BOT立法仅有一部老旧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交通部参与起草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 其法律效力水平比较低, 文件中的实践操作性较少, 只是对参与BOT融资的公司建立方式和政府审批程序做出了原则上的界定, 而对于BOT项目涉及到的税收、汇率机制、劳动人事、土地征用以及合资项目设立等相关事项缺少现实考量,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BOT模式的增长后劲。

2.投资收益因素。目前各级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 往往对BOT项目中的外方公司提供固定收益保证, 而这本身是存在风险的, 因为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是一个预测量, 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追求高收益应该是在合同的基础上于双方共享, 风险共担。另一方面, 政府对中小规模的基础设施收费标准没有实行具体规定, 私人投资存在低效率和高成本的情况, 这部分成本往往通过转嫁的方式给消费者造成负担, 而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价格接受能力还没有达到这种层次, 外商要求的固定回报率和本国私人资本的低效率运营以及追求高收益事实上对居民构成了价格负担。

3.专业人才储备因素。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项目融资管理模式, BOT架构在设施的资金融合、项目条款签订、具体施工、运营投产、会计核算、资本审计以及纠纷解决和政策倾斜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掌握BOT项目运营规则及方式的专业人员来进行操作, 这是保证BOT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目标的必不可少的软件条件, 但现实情况是, 我国目前的BOT专业人员较为缺少, 专业组织建设还显稚嫩, 有关部门对BOT进行的细节较为模糊, 这样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BOT项目签订的潜在风险, 难以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利益, 进而项目可能失败。

4.项目风险因素。风险在合作双方的分配比例是BOT项目开展中遇到的核心问题之一, 合同协作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责任的归属划分是风险共担的前提。现行开展的中外合资BOT项目中大部分风险事实上是由中方承担的, 而中央与地方私人资本BOT模式中的风险很多时候也是由中央政府买单, 而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按国际惯例, BOT项目中的风险应该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能者承担”, 即双方各承担自己最有能力接受的风险, 例如政治风险由政府承担, 资金风险由投资方承担。

5.政策因素。基础设施建设采用BOT模式必然会牵扯到国家的引资、产业以及投资等政策的制定, 目前我国涉及BOT项目融资的政策大多较为老旧, 不能跟上形势发展, 且已有法规中只是规定了对于BOT融资模式的产业政策倾斜, 而对于BOT项目需要涉及到的进入限制、条款设定、核定程序、方针原则、收益分配以及政府保护的界限与程度都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 国家行政部门也没有设立专属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 其责任部门较为混乱, 这在无形中给BOT项目的运营增加了进行难度, 若涉及到对外引资, 还会使外商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信息而导致其投资积极性受挫。

三、对我国发展BOT项目融资的建议

1.规范BOT融资模式在我国的推广与实施, 采用针对式的试点和引导方式。BOT融资模式在优化效率方面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其近些年大受推崇, 然而其毕竟是私人资本投资, 投资量远远不及政府财政的力量, 因此其只能作为我国推进“十二五”建设过程中的一种辅助的方式来支持中央的战略规划, 即我国目前并不需要将所有的基建项目都打上BOT模式的标签, 而且已有的BOT项目还要进行进一步规范, 在总结已有项目的经验基础上再进行推广与深化创新, 以此来确保BOT项目能够与国家的整体经济建设布局相符合, 在严格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再实施。

2.促进新形势下的BOT项目立法与政策建设, 健全审批程序。如前文所说, 由于目前对于BOT项目的立法较为陈旧, 因此通过对发达国家成熟BOT项目的研究与经验引进, 尽快更新BOT项目相关立法, 使其运行有法可循, 这样就可以对BOT方式在中国的运用进行有效规范和指导, 使外国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 如此一来投资者的利益有法律保障, 而且一旦项目发生纠纷, 合同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条款申请公正判决, 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与项目延期, 即使是在项目中的利益方进行合同谈判时, 完善的BOT法规也可以使各方有法可依, 这样就可以加快合同商定的进度。

3.加大教育投入力度, 大力培育BOT融资方面的专业人才。一个成熟的BOT项目建设在融资引资、签订合同、具体建设、运营投产、会计成本核算、法律援助以及国家宏观政策解读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行政决策人员、具体执行人员、运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解决人员等。

4.政府在BOT项目特许商的选拔上进行有竞争的选取, 公开招标, 保证公平公正。要改变目前的主要依靠双方谈判的模式对投资人进行中标选取, 改变国有企业一家独大的现状, 适度在BOT项目建设的私人资本一方引入公募或私募基金的形式以提高资金总量, 国家设立BOT项目建设专门管理部门, 负责对BOT项目建设全程协调, 引入资本方建设与筹资资信能力评级机制, 及时淘汰问题工程方, 这样可以保证BOT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对外资引入同样适用竞争选拔机制, 宁缺毋滥, 不能一味地追求引资而将风险与合作商考察置于一边, 切实让BOT项目得到发展与成熟的绿色空间。

参考文献

[1]任勇.浅谈我国BOT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商业研究, 2009 (2)

[2]康绍大.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问题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9 (3)

对实施BOT项目的思考 第8篇

许多国家由于经济的发展, 基础建设、政府和公营部门的债务负担与日俱增, 于是转向致力于将某些基础设施项目转化给民营或私营部门, BOT项目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这种项目方式虽然实施历史不长, 但却是解决资金不足、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庞大、需要大量资金和技术手段的一种新办法。它已经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成功经验。

1 正确选择好适应BOT方式融资的项目

BOT项目与一般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同, 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选择BOT项目时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 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 (2) 项目效益好、投资回收期快的项目。 (3) 项目要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 (4) 项目前期工作比较充分。 (5) 项目开工期限距BOT项目洽谈成功有足够的时间。 (6) 项目所在地政府外汇调剂和利用外资信誉较好。 (7) 项目有垄断性。

2 建立适宜方式的项目公司

(1) 中外合作经营项目公司。即由国有企业与外国财团合作经营。特点是合作伙伴、项目管理、分配比例与方式均可通过双方协商。中外合作经营项目公司其特许协议可以在中外合作合同或协议中表达, 不再以特许协议形式出现。

(2) 股份制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中央或地方, 境外方通过投入股金, 按我国的有关规定, 股本金 (即注册资金) 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5%, 并由中方控股, 成立项目股份有限公司。

3 完善BOT项目融资的法规

(1) 确定一个包含财务、法律、工程的权威咨询顾问机构, 专门研究制定如何开展BOT项目融资法规或行业执行BOT的实施细则, 并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与世界各地开展BOT项目方面的动态与成功经验, 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2) 制定一个实行BOT项目融资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框架文件或指导性政策与操作程序, 同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细则, 提供可借鉴的范本。

(3) 明确BOT项目的审批与机构, 建议由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策划对外洽谈、签约、实施。规定BOT方式项目融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工作深度与评定参数指标。

(4) 提供一些可行的优惠政策。

(5) 行业主管部门对BOT项目选择原则、项目融资指标、项目收益分配、风险分担、特许经营期限及政府承诺担保补偿界限等方面, 出台相应导向性意见, 避免一哄而起,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灵活运用BOT方式

(1) 以融资市场变化选择项目方式。项目融资以BOT方式管理, 其核心是以项目融资, 其项目管理则转由民营部门建设、运营。这样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上不再出现项目债务, 而外商则采用有限追索的部分股本金投入, 以项目在金融市场上融资, 以小投入争取多收入。但项目融资不一定都要以BOT方式去管理, 不少项目还可采用BOOM (建造、拥有、运营、管理) 、BOO (建造、拥有、运营) 、BOOT (建造、拥有、运营、转让) 、KB-FO (设计、建造、融资、运营) 等项目管理方式。因此, 要结合项目特点, 根据财团引资具体情况, 制定一套灵活、创新、进取办法促进项目建设成功, 使参与方都能达到各自的目标, 去选择大家都能接受的项目融资管理方式。

(2) 在项目融资方面, 也可吸引国内民间资金。若以境内民间或企业游资融资, 外汇汇率风险可以避免, 其BOT项目的成功率可能更高些。也可以采用国内与境外相结合的项目融资, 前者解决工程需人民币支付部分, 后者解决工程所需外汇部分。

(3) 鼓励外商以收入的人民币继续在国内投资、开发。

5 培养BOT项目方式的专业人才

当前, 不仅需要对BOT项目融资方式的一些问题及早统一认识, 而且有必要尽快培训一批专业人员。同时, BOT项目从洽谈与签约及后期管理, 涉及的专业面广, 如工程技术、法律、商务、金融、经济、资产评估与清算、采购、保险等, 因此对专业人才的培训, 应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培训, 特别是领导和有关部门更要注意对BOT项目的学习研究, 扩大与BOT项目开展较好国家的专家之间的交流, 及时掌握BOT项目法规建设与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教训。

6 迅速加深BOT项目可行性论证

目前对一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国家有关部委已颁布了工作深度与文件编制办法, 提出了相应评价方法与参数。BOT项目因为要与更多的外商、财团或金融界洽谈, 项目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要比其他项目多得多。在谈判中, 中方如何对待外方提出的合理分配、减轻和避免风险的各种要求, 应承诺或补偿到什么水平, 均需要在BOT项目立项前进行认真分析, 提出BOT项目的评价指标另外, BOT项目应选择什么样的评价方法也需要专门研究与交流培训。

前期工作评价是一项科学、公正的评价。在项目融资尤其是以BOT方式管理时, 不要为了吸引外资, 不适当地提供不符合实际的数据, 如过高估计收费标准, 过低估计建设工程造价与上涨因素等。

参考文献

[1]黄晓霞, 张蕾.浅析BOT在中国的应用[J].北京:北京科学大学学报, 2001, (3)

[2]江前良.国际BOT方式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6

[3]辛焕平, 和丕禅.关于我国开展BOT的现状与思考[J].商业研究, 2003 (10)

BOT项目风险管理探讨 第9篇

1.1 BOT模式的含义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表面意思是“建设―运营―移交”, 是一种国际及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融资的方式。典型的BOT定义是:政府部分通过特许经营协议, 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项目授予外商 (私人资本) 为特许经营项目成立的投资方, 由投资方自己负责该BOT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投资方在项目运营特许期内, 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和运营支出。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之后, 投资方该BOT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1.2 BOT项目的主要特点

BOT项目作为一种融资模式, 较其它项目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规模大, 融资成本高, 经营周期长, 面临风险多

BOT工程项目一般都都有资本大、技术密集的特点, 从项目的确立, 开始招标, 到项目建成, 再到经营期结束, 这种间的时间跨度非常漫长, 少则十几年, 多则几十年甚至更加漫长, 这期间将会有各种风险。而BOT的项目都需要靠自己融资, 政府也往往不提供任何担保, 未来的收益也需要靠自己经营。所以说BOT投资的风险非常大, 进而致使BOT项目的融资成本也非常高。

(2) 程序复杂, 参与者众多, 合作谈判成本高

BOT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很多相关企业的合作与协调, 比如需要与工程承包、技术引进、金融、交通等行业的合作。BOT项目不但涉及到政府与投资这的谈判, 而且涉及到项目建造者, 银行以及其他相关的机构。BOT项目既涉及到汇率、利率、通货膨胀等经济问题, 也涉及到环境保护、法律等问题。这也造成了BOT项目的前期准备十分繁琐, 复杂。除了需要引进项目资金, 还需要进行多方谈判以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定下运营期的合理收益, 而这往往耗时耗力。

(3) 无追索或有限追索

对一个项目而言, 如果采用传统的融资方式, 项目的贷款人为项目借款人提供的是完全追索形式的融资贷款。而采用BOT融资方式, 贷款人的贷款回收主要取决于项目的经济收益。一般情况下, 无论项目成功与否, 贷款人都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在项目融资中, 项目本身的效益是偿还债务最可靠的保证。

(4) 能减少政府负债

对于政府而言, 所有的项目融资负债都被转嫁给了项目发起人, 政府无需提供任何保证或者支付项目借款的承诺, 从而不会影响政府对于其他项目的融资信用, 避免了政府负债风险。政府也可以将需用于这部分建设的资金运用到其他项目的投资与开发。

1.3 我国风险管理存在问题

工程风险管理是指依据工程所处的风险环境和预先设定的目标, 由工程管理人员对导致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进行识别、估计、评价、应对和监控, 以最小的代价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工程总目标实现的活动。概括来说, 工程风险管理包括两部分内容:风险分析和风险处置。风险分析包括风险的识别、估计、评价等步骤;而风险处置主要包括工程风险的决策、应对和监控。

(1) 工程各参建单位风险意识淡薄

在我国, 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风险意思依然淡薄, 大多数参见工程单位没有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缺少必要资金和精力的投入, 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一般采用被动的自留手段处理。

(2) 工程风险识别困难

目前, 国内不少企业在风险管理上投入的费用不多, 企业自身工程管理还没有完全信息化, 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以至于我国大部分相关企业对工程的风险因素以及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的识别还不够全面。

(3) 风险评价误差大

风险评价是一样非常复杂的工作, 需要专业人员和相应领域的众多专家参与, 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 在目前国内开展的工程风险评价中没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可供借鉴, 多数情况下只能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缺乏对风险的定量分析, 这导致风险评价的结果不够准确, 误差较大。

(4) 风险处理手段落后

目前在我国, 因为没有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 尤其是缺乏从事工程建设风险事务的专业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 大多数的项目单位在面临风险时只能用被动自留的风险处理手段。而风险自留只有在风险评价表明该风险发生的概率非常小, 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在项目储备资源限度之内才能使用, 否则就非常危险。

2 BOT项目风险识别

2.1 风险识别的内涵

进行工程风险识别的目的主要有:识别出可能对工程目标实现有影响的风险因素、风险性质以及风险产生的条件, 为风险评估奠定基础;记录具体风险的各方面特征, 并初步识别出风险发生可能引起的后果;编制出风险识别的清单, 为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展开提供依据。

2.2 风险识别的方法

常用的风险识别方法有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核对表法、SWOT分析法。项目工作分解结构、敏感性分析、系统分析法等。

(1) 德尔菲法。德尔菲法实质上是一种匿名函询反馈法。其具体做法是, 在对所要预测的问题征得专家的意见之后, 进行整理、归纳、统计, 再匿名反馈给各个专家, 再次征求意见, 在集中, 再反馈, 知道得到稳定的意见。

(2) 头脑风暴法。具体来说, 就是全体成全自发地提出主张和想法。团队成员在选择问题的方案之前, 一定要得出尽可能多的方案和意见。头脑风暴法能产生热情的富有创造性的更好的方案。

(3) SWOT分析法。SWOT是Strengths (优势) —Weaknesses (劣势) —Opportunities (机会) —Threats (威胁) 的缩写。作为一种分析工具, SWOT分析法主要从项目的优势与劣势, 项目的机会与威胁等多角度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分析识别。

3 BOT项目风险评估

3.1 风险评估的概述

风险评估是指在对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后, 根据所识别的风险特点, 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 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对项目目标产生的影响大小。依 (下转第264页) (上接第261页) 据风险大小对这些所识别的风险等级进行适当的排序, 确定其中的关键性风险, 评估出项目的整体风险水平, 为制定风险应对计划提供依据。

3.2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利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法, 计算项目各个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2) 分析风险可能对项目目标造成的影响大小。

(3) 在单一分析的基础上, 考虑多种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 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行的措施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

3.3 风险评估的方法

(1) 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能够统一处理评价中的定性与定量的因素, 具有实用性、系统性、简洁性等优点, 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易于理解的评价方法。

(2) 决策树法

决策树法是一种定量地对风险进行评价的直观的图解方法。利用决策树可以将工程的不同风险分解开来, 根据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计算各个方案的实施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带来的收益, 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的风险评价和不同方案的比选。

(3) 模糊评估方法

BOT项目的实施周期很长, 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存在许多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因素, 我们往往很进行定量的描述。这也就意味着, BOT项目中的很多风险都是难以确切定义的, 是模糊的。因此, 用模糊评估方法来对BOT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是合适的。在评估过程中, 往往有很多风险因素, 这些风险因素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它们之前相互联系, 相互影响。因此, 在对单一风险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 得出的评价结果也不是单单用一种指标能够表示, 这时候就模糊评估法就能很好地解决这类问题。

4 结束语

通过风险管理, 可以使项目公司加深对各种风险的认识和理解, 了解风险对项目影响, 以便减少和分散风险;由于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降低风险的决策水平;工程风险管理是一种主动控制, 克服了传统风险以通过保险为单一风险应对策略的局限性;工程风险管理总结了以往工程经验, 并采纳了最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 从而可以极大地提高项目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可以激励项目管理班子积累有关风险的资料、信息和数据, 以便不断改进将来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秦馨.高校基建项目投资控制的思考[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3年16期.

[2]李钧.浅谈工程造价类课程群的课程模块划分[J].经营管理者2013年26期.

[3]朱建平.试论设计方案优化与建设投资控制[J].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报2009年02期.

BOT项目融资 第10篇

一、高速公路BOT 投资项目收入、成本分析

高速公路建设期一般要3-5年的时间,其投入包括土地征拆费、工程实体投入、管理费用、银行贷款的利息等等。在建成通车后进行运营管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期一般不超过30年。高速公路造价较高,一般每公里在几千万元到上亿元不等,高速公路投资企业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企业资金一般不足,除25%的资本金为自有资金外,其余基本通过银行长期贷款方式取得,这些贷款需要在运营期内逐渐偿还。

(一)高速公路BOT 投资项目收入。如前所述,高速公路BOT 投资项目在建设期是没有任何收入的,只有在建成通车后才产生收入。运营期收入主要是车辆通行费收入。

(二)高速公路BOT 投资项目成本。主要包括:(1)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修路需要支付较高的利息费用。(2)无形资产摊销: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前期投资形成的资产,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运营期进行摊销。摊销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和车流量法两种。使用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摊销金额相同;使用车流量法,即按照实际车流量占预计运营期总车流量的比例再乘以通行费收入,摊销比例与目前车流量情况相关。(3)人员开支:包括收费及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等。(4)养护维护费:包括收费及机电设备维护费、公路养护费、水电费、燃油费等与现场直接相关的费用。每公里每月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假设某高速公路全长60公里,投资额为60亿元,其中贷款比例为75%即45亿元,运营收费期30年。以运营第一年为例,则各项费用金额及比例为:

这是假设运营第一年的情况,前三项费用占到了总成本费用的93%。随着贷款本金的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会逐年递减。无形资产摊销这里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如果采用车流量法,将随着车流量的情况而变动,一般前期车流量小时,摊销额也较小,后期车流量大时,摊销额也会增大。但总体来看,前三项费用都是占绝对比例的,一般都要占到80%以上。

二、高速公路BOT 投资项目“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

(一)“营改增”税负测算。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11日下发了“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即目前高速公路BOT项目通行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3%。

根据国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其他服务业,不在已经“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的范畴,目前尚无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前述高速公路BOT投资项目运营期四项成本中,只有养护维护费基本能取得增值税票,其他基本无法取得,具体情况是:由于金融业尚未“营改增”,银行贷款利息部分无法预期能否取得增值税票;无形资产摊销无法取得增值税票;人员开支方面,只有办公用品、水电费等一小部分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票,人员薪酬全部无法取得增值税票,而这占绝大比例。即总成本费用中,能取得发票的部分不到20%,其余80%以上的成本都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维护主要涉及到材料、劳务的采购,其增值税率为17%、11%等。

从上表可以看出,增值税下,项目1和项目2的税负增长均比较明显,分别由营业税下的3%增长到了5.17%和4.37%,比营业税下的税负分别增长了72.19%和45.54%。另外,收入额越大,税负增加的比例越大。因为可取得进项发票的材料、劳务等金额基本与里程成正比,而通行费收入与里程不成正比。上表中,两个项目的通行费收入规模相差较大,但两个项目的材料、劳务等采购金额相差不大,这使得项目1的增值税税负比项目2的更大。

(二)税负增长的原因分析。针对上述高速公路BOT项目税负增长的原因应从销项和进项两方面进行比较。(1)销项方面:税率较高,从营业税下的3%,直接增长到了6%。(2)进项方面:能够取得增值税票的成本较少,大部分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其中,银行贷款利息需要等待金融业政策,无形资产摊销是建设期形成的,没有增值税票的情况已成既定事实。

三、高速公路BOT 投资项目“营改增”难点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问题。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比较零散,且很多客户为个人,这类似于铁路客运、民航和出租车行业。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使用税控系统,程序比较复杂、购票数量也有严格限制,这就无法满足高速公路客流量大、开票需求量大、时间紧的要求。

(二)贷款利息及无形资产摊销进项税的问题。贷款利息及无形资产摊销无法取得进项税,将直接影响高速公路BOT投资项目税负的大幅上涨,这与“营改增”的初衷即“减轻企业税负”相违背。其中,贷款利息问题与金融业政策相关。之前有消息说金融业将实行简易征收,但这将直接导致相关的行业在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方面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影响广泛。国家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政策,预计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支付费用方可以抵扣。

无形资产摊销部分,较难解决。可以将建设期的进项税留抵,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已运营收费的项目,由于前面建设期时建筑业未实行增值税,则无进项;二是征地拆迁费用都是支付政府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开具的是财政专用收据,征地费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

(三)税金的跨地区分劈问题。虽然增值税为国税,但据了解,在目前过渡期的实务操作中,“营改增”部分的增值税税款多数还是划给了地税局。高速公路BOT项目由于里程较长,一般会跨市、县运营,涉及税务机构较多。营业税下是按照公路经过某市、县的里程对通行费进行分劈,但增值税下涉及的进项税部分很难据此操作。

四、高速公路BOT 投资项目“营改增”建议

(一)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按照与目前营业税相同的税率,将征收率定为3%。这样就避开了银行贷款利息和无形资产摊销无法取得进项税的情况,项目税负也不会增加,尤其是已运营收费的项目。但这种方法将导致相关单位无法取得进项税进行抵扣,增加其成本,尤其是对交通运输行业影响较大。

BOT投资项目的融资博弈行为分析 第11篇

1.1 博弈行为描述

BOT项目双方间的博弈主要是针对项目特许权进行,之间的谈判最终反映到利润的比例上。在项目前期,不管是承建商还是东道国政府都对项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能产生的利润是大家共有的信息。因此,博弈条件为:1)特许权协议所涉及内容最后都能够量化并反映到项目总利润TR中,双方进行分割,不涉及项目公司融资后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利润分配;2)双方具有信息上的共同知识,如项目回报率、项目概况等,在每轮谈判都对自己选择前的博弈过程完全了解,是完全且完善信息的动态博弈行为;3)由于双方之间的谈判是多次进行,谈判持续时间越久,对双方都不利,每一次针对特许权双方所进行的利润分割都会打折扣,折现系数为α(0<α<1),所以,双方都愿意尽早就特许权达成协议。

博弈过程:1)由项目东道国政府提出特许权相关事项,反映到TR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即通过政府提议分走项目总利润中的t1,承建商在政府提出的特许权条件下能得到的利润为TR-t1;第一轮谈判中,承建商可以接受或者不接受政府提议。若接受,双方利润分别为(t1,TR-t1),谈判结束;若不接受,则进入下一轮谈判。2)若不接受,则提出特许权相关条款,通过提出的特许权条款,东道国政府分得的利润为t2,自己分得TR-t2;政府可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若政府接受,双方分得利润为(αt2,α(TR-t2)),谈判结束;否则进入下一轮谈判。3)第三轮谈判中,双方就折中的特许权条款提出条件,即不管哪一方提出特许权条件,都须考虑前两轮的谈判情况,不能仅仅考虑自身利益最大,而是明白双方对利润的期望值。因此,在第三轮设定为政府提出特许权条款,使利润分割形式为t,承建商得到的利润为TR-t。若承建商接受,则双方的得益为(α2t,α2(TR-t));若不接受,则博弈结束,双方得益为0(主要是因为政府提出t条件作为其最大让步条件,超过这个条件,政府则不能接受)。

1.2 博弈均衡分析

在第三轮谈判中,对于承建商,由于0<α<1,t>0,TR-t>0,不接受策略时严格下战略,因而,最佳战略是接受。虽然东道国政府知道承建商最终要选择接受,但对于t的条件不能过高。如果t的条件过高,使承建商在筹资过程中付出代价过大,以致所得的TR-t不能弥补,这时即使TR-t>0,承建商也宁愿选择不接受。第二轮谈判时,承建商知道一旦博弈进行到第三轮,政府提出条件t,自己得益将是α2(TR-t),政府的得益是α2t。若承建商提出的t2条件使政府的得益小于第三轮谈判的得益,其提出的方案就会被拒绝,博弈就要进行到第三轮;若提出的t2条件能让政府接受(意味着政府的得益不小于第三轮谈判的得益),而又能使自己的得益比第三轮的大,这时的t2就符合其承建商的利益。因此,在第二轮谈判中既能让政府接受,又使自身利益最大的t2应满足:αt2=α2t,即t2=αt。则承建商的得益为α(TR-αt)=αTR-α2t,又因为0<α<1,所以(αTR-α2t)>α2(TR-t)。在分析博弈的第一轮,政府预测到在进行到第三轮时自己的收益为α2t,也知道承建商在第二轮会提出α2t的利益分配给自己,进入到第二轮谈判的得益也是α2t,而承建商会满足于得到αTR-α2t。因此,如果政府在第一轮就给承建商αTR-α2t,而同时又能得到比α2t更多的收益是最理想的形式。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令t1=TR-(αTR-α2t)=TR-αTR+α2t,此时,政府的得益比第二轮和第三轮谈判中的收益α2t更大(因为0<α<1)。综合上述,该博弈行为的均衡解为:(TR-αTR+α2t,αTR-α2t)。

2 项目公司融资基本博弈行为分析

2.1 基本博弈行为的假设条件

1)投资者被视为外部资金的提供者,即通过购买债券、股票和提供贷款等方式对项目提供资金,不含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的发起人。2)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对项目提供资金,其行为均是个体理性行为,这一前提下所得到的利润应达到社会平均利润,否则投资者可投资其他项目。3)由于已组建项目公司,说明该项目与所在国就相关事项已达成协议,所在国政府已将其得益充分考虑,不再影响到项目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利益分配。因此,在本博弈行为中,项目所在国政府可以作为一个局外人存在,不考虑其得益情况。4)博弈行为的局中人设定为两方,即项目公司(发起人)和外部投资者;根据项目情况和掌握的信息分布,该博弈可转化为一个信号博弈。针对BOT项目,所得到的利润有两种情况:或者高或者低(θ=Hθ=L,且H>L>0),若无利润或者亏损,承建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就会终止该项目,因而不会出现θ<0的情况。5)项目所需外部资金为I(项目总投资额扣除发起人组建项目时所出资部分);项目收益为R(不含项目所在地政府所得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收益率为i,则R>I×(1+i)。

2.2 博弈行为描述

项目拟建时其利润状况已基本确定,在考虑综合风险的情况下,θ=L的概率为p,θ=H的概率为1-p;项目公司在了解项目利润θ的情况下,向其潜在的投资者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r,且0≤r≤1;投资者观测到项目公司发出的信息,即r的大小,决定是否利用资金进行投资;若投资者不投资于该项目而投资于其他项目,则他的收益为I×(1+i),项目公司的收益为θ;若投资者根据项目公司的信号选择了出资行为,则投资者的收益为θ×r,项目公司的收益为(1-rθ

2.3 博弈行为分析

1)项目公司和投资者行为决策点。

对于该类型博弈,信号发出方(项目公司)的信号空间为一连续区间:0≤r≤1(实际中项目公司考虑是否合算及被投资者接受的可能性,r的范围会更小),而信号接受方(投资者)的行为空间只有接受和不接受两种行为。投资者接收到项目公司发出利润率r的信号后,推断项目R=L的概率为q,则R=H的概率就为1-q,只有当且仅当[r×(q×L+(1-qH)]≥[I×(1+i)]时,即r≥{I×(1+i)/[(q×L+(1-qH)]}时,投资者才会接受r。而对于项目公司来说,在考虑利润为θ,且以r为代价进行外部融资时,只有当θ>θ×r时,项目公司才开出r的利润率。

2)合并贝叶斯均衡分析。

合并贝叶斯均衡的条件是不管项目的利润θL还是H,项目公司均开出r的利润率,而投资方均接受r的条件。对项目公司来说,r是其均衡策略需满足θ>θ×r,因为0<r<1不管项目利润均成立。对投资者来说,r≥{I×(1+i)/[(q×L+(1-qH)]},投资方才能投资。因此,项目公司发出r的信号,投资方接受及相应判断成为合并贝叶斯均衡的前提条件为:{I×(1+i)/[q×L+(1-qH]}≤1。在这个条件下,以r的取值为基础构成合并的完美贝叶斯均衡。

{q0,ΗΙ(1+r)q0,L-Ι(1+r)0

作为投资方判断项目利润为低的概率q,前面的分析说明,当投资方相信项目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时,会接受较低的r;当对项目盈利能力表示怀疑时,必然会要求较高的r。因此,在这个贝叶斯完美均衡中,项目公司将无法使投资人相信项目具有较高盈利而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有时会大于项目公司从该项目中取得的利润,从而导致项目融资失败,这也说明对于一个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项目,提高其信息透明度对于前期的融资工作非常重要。

3 结语

从前面的博弈均衡结果分析可知,双方分割焦点在于融资项目总体利润。若不考虑项目公司融资方式,双方就项目特许权涉及到的利益谈判时间越久,则对项目影响就越大,最终影响到项目后期的运营。因此,博弈均衡结果受到折现系数α的影响。这说明在项目建设中,持久谈判对项目不利。若α→0,私营合同商没有任何利润,项目最终不能建成。在项目公司进行融资过程中,模型考虑了两个博弈方参与者。通过博弈均衡结果可知,BOT形式下项目融资成功与否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1)投资所产生的机会成本I×(1+i),它的存在使利润在项目发起人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分配的比例r发生变化。若机会成本I×(1+i)越大,则项目公司分割出去的利润就越多,证明了在实际进行项目融资时,金融市场的利润水平对项目资金筹集有较大影响。2)在筹集资金时信息的公开程度和真实程度。在合并贝叶斯均衡中,不管项目利润的高与低,均受到r的影响。为了确保r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项目公司必须加大对项目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摘要:在BOT模式项目融资过程的资源和利益分配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该过程中项目所在国与私营合同商之间、项目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以保证BOT形式下项目融资成功,从而实现互利互惠的目标。

关键词:BOT,投资项目,融资博弈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

[3]罗杰,B.迈尔森.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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