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保障范文

2024-08-09

利益保障范文(精选12篇)

利益保障 第1篇

一、应收账款对企业的利弊关系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不可能所有贸易行为都采用现金交易, 赊销销售是企业必须采用的销售方式。 但是赊销销售给企业带来收入增加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应收账款。 一定金额的赊销销售对于企业存在有利的方面:促进销售;减少存货;扩大市场占有率或开拓新市场。

大量的应收账款则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容易出现资金运作困难,甚至有的企业为了经营运作,不得不向银行大额举债,增加了融资费用。 而且,一旦银行借款到期或银行没法继续给企业提供贷款时,资金链容易断裂,企业经营将出现困难。 如果应收账款拖欠时间越长,出现坏账的可能性越高,会增加企业的坏账费用,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 同时,企业大额的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也很高,欠款时间越长,催款费用、收账费用都将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会出现因收不回货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二、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

企业持有应收账款要付出一定代价, 这种代价即为应收账款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成本。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收入而采用赊销的信用政策, 放弃赊销的应收账款资金本身的机会成本,这种成本一般按有价证券的利息率计算。

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应收账款占用资金×投资报酬率(有价证券利率)。

管理成本是指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费用;收集各种信息费用;应收账款账簿记录费用;催收账款所发生的费用;其他用于应收账款的管理费用。 一般来讲, 应收账款在一定金额内时,其管理成本是一定的,但当应收账款在一定时期内增加较大时,其管理成本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如收账费用会明显增加。

坏账成本,即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这一成本一般与应收账款数量同方向变动,即应收账款越多,坏账成本也越多。

对于上述的应收账款的成本中, 机会成本没在企业的利润表中反映, 而管理成本和坏账成本一般也是只有实际发生时才在利润表中列示反映。 所以,企业管理者只有通过测算成本费用后才可以知道企业的赊销收入是否真的对企业有利。

多年的审计经验告诉我,不少企业的利润表同比收入增加了,利润总额也增加不少,但却需通过增加借款来增加营运资金,主要问题就是增加的收入基本都形成了应收账款, 企业不得不通过举债来垫付增加的营运成本。

三、正确对待应收账款,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

(一)对于应收账款,企业应趋利避害,扬长避短, 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

对于企业的滞销产品或者处于开拓市场的需要试用阶段新产品, 企业可以采用先试用后付款的形式促销,给顾客一定的时间付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库存,扩大销售,即使到时存在没收回的部分货款,从减少滞销产品的角度也可视同企业的促销费用。

(二)对于销售市场成熟的产品,企业一定要做好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尽量减少损失

1、应收账款的事前管理

加强对客户的资信审查,对于信用好,尤其对还款能力强,还款记录良好的客户,尽量保证货源,及时发货;对于有还款能力但以前需催收才付款的客户,要注意减少赊销的额度,同时严格按照合同及时催收货款,适当时给予一定的信用政策,促使客户及时付款;对于有欠款记录或者一直拖欠未付清货款的客户,尽量采用现金交易,宁可采用一定的现金折扣销售也不要赊账销售。

2、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财务人员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要及时、准确、到位。 及时做好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对超过信用期客户,及时准确地提醒销售部门催收,同时要注意做好与客户的应收往来对账工作。 千万不能出现只管账不管货款催收的现象。

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及时分析欠款原因, 尤其对于经催收还未能收回的款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例如采取法律手段催收等其他措施, 尽量减少损失。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收款内控奖惩制度。 销售人员的经营业绩不能只是与销售收入挂钩,应与各笔销售的资金回笼情况挂钩,尽量提高销售人员的收款积极性。 当销售人员变动时,更要做好催收货款的交接工作,避免因销售人员变动而收不回货款。

在信用期内收回应收账款是最安全的,货款拖欠时间将越长,收回的风险越大,成为坏账的可能性当然也越大。

四、结束语

企业员工利益保障措施 第2篇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和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会议都指出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企业和员工是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而在企业内部,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又是此消彼长的“翘翘板”。只有寻找最佳平衡点,才能保证企业和和谐发展,才能保证企业和员工拧成一股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关键词]廉政建设 反腐败 员工权益 突出问题 对策

为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销售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了2013年反腐倡廉建设调研及理论研讨工作,工作中不断总结创新,得到了以下几点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法和对策:

一、防止利益冲突

早在2010年1月12日,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这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顺应了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和工作手段。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

我们这里所讲的利益冲突,是从反腐倡廉建设角度分析的,是指狭义的利益冲突。狭义的利益冲突,是指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公私利益冲突行为。这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反对腐败的过程就是防止利益冲突的过程。所谓反腐倡廉就是反对用公权牟取私利,保证廉洁从政;而狭义的利益冲突,正是指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私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其结果就是腐败。从这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防止利益冲突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所在。

防止利益冲突的一些思路对策

(一)加强对防止利益冲突的学习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加强广大党员干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有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知识的学习,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正确认识防止利益冲突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意识。

(二)开展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益冲突问题专项整治,不断加大监督和处理力度。一是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重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开

展对一些易发多发利益冲突领域,如工程建设领域、教育卫生领域、城市拆迁领域、“小金库”问题等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二是紧密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形式,及时对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处理。当前,要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建立健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分离的有效机制。(三)完善回避制度。利益回避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程序保障。现阶段,我们迫切需要从公务回避、利益回避、职务回避、特定关系人回避等多个方面,就具体回避情况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回避直系亲属和姻亲的利益,而且要回避商业合作伙伴、亲朋好友以及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要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申报内容和对象,对拒报、虚报行为设定切实可行的严惩措施,让财产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要创新性地建立违规公职人员个人资产处理制度,对其个人资产要采取资产出售、账户冻结和秘密托管等方式进行适当处理。

(四)深化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各项改革。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税投资体制改革等等,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发生现实利益冲突的机会。

(五)构建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保障机制。一是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廉政准则》,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围绕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订出台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行为规范和实施办法;二是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公共资源配置看,在政府投资领域,应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项目决策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在企业投资领域,要严格执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从公共资产交易看,要完善交易制度支撑体系,推进交易市场整合,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监管。从公共产品生产看,要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公共部门行政执法。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和进一步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建议

意见

1、加强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两法一条例”的学习,提高对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把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列入各级行政干校(党校)的教学计划,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都要发挥自身优势,担当好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并切实履行好职责;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问题。

2、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确保中央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要把再就业扶持政策转化为促进就业的长期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培训;要加强就业服务,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统筹城乡平等就业。

3、着力解决欠费突出问题,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继续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巩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当期无拖欠的成果;以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完善征收体制,严格基金监督管理。

4、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企业重组改制后及时与职工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积极推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指导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督促、审查、备案和统计管理工作。

5、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要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备案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大查处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严肃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加快推进劳动仲裁

实体化建设,充实职业化仲裁员队伍,促进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分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充实监察办案人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与拖欠工资协调机制,采取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大力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6、要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要不断扩大创建的覆盖面,在创建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参与率,重点向非公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延伸;要广泛开展“和谐机关”、“和谐医院”、“和谐乡镇(街道)”、“和谐社区”、“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创建成果,以在全社会形成创建氛围。

7、健全和完善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地方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部门、地方工会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三方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一步畅通职工、农民工的诉求渠道;要建立健全职工困难帮扶和依法维权机制,加强地方工会、政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配合,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地方工会的协调、合作,切实为职工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高度重视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把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损害群众利益的提出问题

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

当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原因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主要原因是:

第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使一些问题集中凸显。目前,经济、社会都处于快速转型时期,一些规范公共权力和经济行为的体制、机制、制度仍不够健全甚至出现“真空”,给一些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加上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仍有一定的“市场”,造成了经济类问题尤其是贪污贿赂问题成为了信访

举报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问题明显增加。同时,由于城市建设力度加大,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集中出现。

第二,权力滥用是诱因。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这些干部的群众意识淡薄,在行使权力时考虑小集团和个人利益太多,考虑群众利益太少;另一方面是少数领导干部发展观、权力观、政绩观扭曲。部分机关和公共事业部门滥用手中的权力,不惜以牺牲人民群众利益为代价,为本单位、小团体、个人谋取利益,其实质是滥用权利、以权谋私,损坏了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一些部门没有很好地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具体工作中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没能做到科学决策,有的急于求成,急功近利,不考虑社会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有的缺乏预见性,如在房屋拆迁、新上项目等方面,由于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重视群众意见,不关注群众感受,不理会群众呼声,致使矛盾激化,导致群众上访。

第四,部分群众思想觉悟不高和法律意识较弱。有些上访人存在唯上、唯大心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上”不信“下”,对本级或上级的处理意见不认可,热衷于找大部门、大领导反映解决,一定要到更高层次去讨说法,导致进京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群众对需解决的问题要求过高,虽经有关部门多次答复和处理仍不满意,还有的少数上访群众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尽管有关部门反复宣传解释仍固执己见,甚至有个别上访人坚持无理要求,达不到目的就反复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访总量,也给一些部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增加了难度。

四、针对当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治理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着重解决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第一、抓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基础性

工作。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增强群众观念、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自觉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身体力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切实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二,抓制度,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许多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说到底是一些党员干部不讲原则、滥用职权、不按规则和程序办事造成的。因此,要着重抓那些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领域和环节,建立健全便利、管用的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规范领导干部在事关群众利益问题上的用权行为,健全和落实准确反映干部作风、政绩和为群众办事能力的考核机制,针对行政执法中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要研究制定符合法律依据和市场准则的制度措施,确保执法行为不盲目,不被动。

第三、抓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运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行政部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发挥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专门机关的定向监督,社会群众的广泛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才能使执法行为受到有效制约。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把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起来,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互补、体系完备、制约有效的监督网络。

第四、抓改革,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既要刹风整纪,又要注重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不断探索源头防治的有效办法。要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投资体制等改革,从选人用人、司法活动、权力运行、资金分配、投资监管的制度安排上充分体现群众利益。努力减少诱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因素。深化和规范政务公开,切实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决策体现民意,符合民生。

第五、抓查纠,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执行纪律。群众利益无小事,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就是大事,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让严禁损害群众利益成为一条“高压线”,谁也不敢去碰,碰了就受到追究,用严明的纪律来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要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违纪违法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视而不见、不认真解决,不正之风严重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镇赉:做好粮食收储 保障农民利益 第3篇

近日,镇赉第五粮食收储库门前,装运粮食的货车排起长队,正在等候卖粮。卖粮农民在入库时只要办理一张IC卡,通过它就可以完成从收购入库登记、验质、检斤、入仓、结算、资金支付等各业务环节,大大方便了粮农卖粮。

据介绍,这张卡名叫粮食收储“一卡通”,采用该系统流程,不仅有效提高了库点的管理水平和整体工作效率,同时,还具备了粮食收购管理人员监督、追溯功能,从根本上杜绝了“收人情粮”“开人情价”等不良现象,为规范收购程序、严格执行政策提供了重要保障,真正做到让粮农卖“放心粮”。

虽然收粮工作已经开始,但仍有很多农户习惯将刚收获后的玉米堆放在自家的庭院中,等到空闲时再进行剥皮脱粒出售,这种粗放的储粮方式,容易导致玉米发生霉变,造成损失。为转变传统的“地趴粮”储粮习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镇赉县粮商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户安全储粮的宣传,成立安全储粮及“地趴粮”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聘请粮油检测站技术人员深入村屯,巡回讲解、指导农户安全科学储粮,确保粮食颗粒归仓。

基于保障商贩利益做好城管工作探讨 第4篇

1国内外研究主要观点及其局限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 而商贩和城管的矛盾则显示出了社会的不和谐,对此国内外学者各有见解。

关于我国城管执法的理论分析,马怀德教授在《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思路》一文中指出[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新生机构,又没有全国性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更缺乏可以依据的程序法;学者金以珍在《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文中认为[2]:由于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 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既要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城市管理和保障商贩利益,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在 《现代性的后果 》一文中[3]提出成千上万生活在经济增长边缘的 “城市用户”对城市应该拥有同样的权利;学者伊莎贝拉在 《人人有工作:社会发展峰会之后我们学会了什么? 》一文中认为[4]城市中弱势群体所从事的属于非正式经济, 同时肯定了非正式经济对弱势群体的生存所产生的重要作用。

以前相关研究成果,大都是进行理论研究或者宏观的分析, 深入和实证的较少,这一局限性是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

2商贩从业调查与城管暴力执法问题

2.1商贩从业调查

对小商贩的调查主要采用实地考察, 即通过走访具体的小商贩摊点,进行实地访问考察。 采用访谈法中的无结构访谈,即对相关目标人群进行非标准化访谈, 全面了解小商贩的生存现状,其访谈内容主要是围绕设计好的调查问卷进行。 同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 最后,对收集到的所有资料运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 从业时间。 表1中数据表明,有66.4%的人选择5年以内,而且据实地考察,这些小商贩年龄都较小,呈现年轻化状态。

(2) 成为商贩的原因。 表2说明了虽然大多数商贩的生活水平正在提高,但仍有42%的人是迫于生计。 年轻的商贩表示做 “走鬼”是为了存钱,等拥有了一定的资本就转做其他的职业。 商贩表示选择流动经营主要是店铺租金较高,通常一个摊位动辄几千元。

(3) 商贩的经营时段。 一般分为3段:上午六点半至九点, 此时段只有一些提供早点的;中午十一点至下午一点半,有卖食品、衣服和水果的,此时段人流量较大,生意较繁忙;下午四点至晚八点,这一段小贩数量和种类最多,且经营时间较长。

(4) 小贩的工作量较大。 平均每天工作11~12个小时,早晨五六点就要起床准备当天经营所需的物品。

(5) 关于城管对商贩生活的影响。 35.48%的商贩表示没有影响,32.26%有一定影响,32.26%的商贩表示影响很大。 小商贩需按月交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且这些收费不开收据,没有法定依据,一般为执法人员主动索取。

(6) 娱乐活动。 小商贩除经营活动外一般很少有其他娱乐活动,一般会选择看电视,玩扑克,少部分人上网,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

(7) 小商贩的存在性。 67.8%的受访大学生认为非常重要, 10.9%认为不重要,21.3%认为可有可无。 大部分学生认为商贩的存在很方便,不出远门就能买到必需品。

在调查过程中,一些不容置疑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如商贩提供的食品是否卫生; 占道经营, 尤其到上下班或上下课高峰期,来往的人会挤满道路;产生大量垃圾、噪声等对市容市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2城管暴力执法问题

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用粗暴、野蛮手段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现象层出不穷。 在行政处罚中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罚款不开收据,甚至与商贩发生打斗。 2013年5月,陕西延安城管殴打商贩店主,有一名城管双腿跳起,重重踩向店主头部,致其脸上、胳膊上都是血;6月,湖北监利县城管执法时误认为接电话的彭某在拍照,城管十几人用执法钳子、钢棍将其打得头破血流;9月,山东青岛城管强拆军区大院警卫室,导致城管与警卫大打出手,场面异常火爆,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暴力执法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症结, 流动商贩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为解决暴力执法问题,维护商贩的利益就要追根溯源。

3暴力执法原因解析以及对做好城管工作的建议

3.1城管暴力执法原因解析

近几年商贩和城管之间的冲突尤为突出, 矛盾的存在必然不是一方的原因,商贩与城管分别存在不妥之处。

(1) 商贩方面。 商贩们的学历普遍偏低, 摆摊是为维持生计,执法人员的取缔及没收使他们失去收入来源,商贩本能的选择是用拳头来解决问题; 办理合法经营的手续所需的时间和材料,以及店铺的租金往往超出他们能力范围,间接导致其流动状态的形成。

(2) 城管方面。 城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 协管员中饱私囊,城管队伍组成混乱;城管执法范围不明确,程序不够严格,同时地方政府按自己规定办事,又缺乏统一监督制度,城管队伍没有严格约束力,出现肆意妄为的现象;执法环境对城管综合执法产生影响。 城管工作的对象是弱势群体,社会环境对于弱势群体持同情态度,社会舆论风向吹向商贩一方,使得执法困难。 而商贩仗以公众支持,理直气壮的变相诱导刺激[5],使二者更易发生冲突。

3.2基于保障商贩利益做好城管工作的建议

商贩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极大地丰富了生活, 其特殊之处是商城、超市以及饭店等不能取代的。 针对以上原因解析,基于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初衷,为做好城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进一步规范商贩管理。 规定商贩的经营地点。 在城管的管辖地之内的绿化地带和公交站后的空地划定出特定的区域, 让商贩有固定的容身之所,方便管理也方便群众;减少对商贩的税收或者对他们实行特殊低保和社会保障; 建立商贩信用册[6]。 让周围商贩、检查人员和消费者三方进行评价,可以使商贩的信用度提高,监督机制的形成也能督促商贩更好地经营。

(2) 进一步加强城管管理。 严格把控城管人员学历,城管人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掌握法律知识,做到执法公正、文明;建立好执法规章制度, 使得工作有法可依, 但同时也要懂得灵活变通;加强上岗前培训,包括职责和相关法律,定期培训和考核,更好地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3) 进一步做好监督反馈。 ① 机关工作。 机关是城管的中心,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传达上级领导的任务,还要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并对上级做好反馈工作。② 协管员的作用。 协管员不仅要做好帮助工作,还要做监督工作。 ③ 设置公共匿名信箱,允许群众和城管本身进行意见投递,实现互相监督、 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

城市化进程与农民利益保障 第5篇

推进城市化、提升工业化、实现现代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被征用开发。如何保护失地农民利益,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更好地解决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今年4-5月,市政协组成了专题调研组,对我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利益保护,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农民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委员约谈,听取了54个部门、单位领导的情况介绍和对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中农民利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和建议综述如下:

一、近几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用地需求量逐年增长。2001年-2003年,全市各类建设用地达126150亩,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12900亩,工业用地70950亩,公用事业建设用地10200亩,商业用地1500亩。从城市化发展的趋势看,在今后的几年里,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年均需求量将在4万亩以上。大面积的征地带来大量的拆迁,2002年-2003年,仅新区就将拆迁民房14800户。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围绕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征地拆迁中农民利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1、征地拆迁政策逐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研究制订出台了锡政办发[2001]178、179号文和锡政发[2002]343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各市(县)、区、镇对征地拆迁工作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保障等也根据各自情况制订了相关政策,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政策依据,保证了各项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党政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农民利益保护。如江阴、新区等把征地、拆迁、农转非、劳动力安置、老年农民保养、社区服务等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进行综合考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征地拆迁的新路子、新办法,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得到了农民的支持。

2、征地拆迁工作日趋规范。自市委、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各市(县)区相应制订征地补偿方案和房屋拆迁评估方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特别是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市委、市政府严格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土地法》,建立“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征用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的镇、村进行张贴,予

以公告;由国土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开展补偿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促进了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规范运作。

3、征地拆迁领导力度逐年加大。市各级政府重视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区、镇都明确了牵头部门,安排了得力干部分管此项工作。加强对补偿安置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各类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的执行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到位。从调研情况来看,由于各级领导力度的加强,较好地执行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基本做到了各类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各类补偿金的挤占、截流和挪作他用现象的发生,积极维护了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看到基层政府、组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做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和矛盾化解工作,为我市城市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

二、调查中,我们看到,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大踏步推进,城市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善,成绩喜人。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经济的需要,进行了大面积的征地拆迁,给农民带来了一些困难,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矛盾,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1、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统一。目前,我市农村征地拆迁在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上,都有不同的补偿政策,标准各异。就地区而言,市区范围(主要是四个城区)执行的是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以土地换社保”的办法,统一了补偿标准。江阴、宜兴和其余各区则根据各自情况实施着各自的政策,而且镇与镇之间、各开发区之间的安置补偿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一次性货币安置,有的按期补贴安置,有的解决就业和保养,执行的标准也有高有低。就目前来看,我市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政策符合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但从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平等权益和减少社会隐患,从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从落实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这种政策各异的现象应逐步予以解决。另外,各类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如省级高速公路、环太湖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为1.2万元/亩,市重点道桥工程为3万元/亩,地块开发约9万元/亩,农村各镇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更是不一。因此,有时在同一个村组相邻的地块,由于征地项目不同,安置补偿的执行标准也不同,农民意见很大,农村基层干部也无所适从,工作难做。

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偏低。这主要反映在国家、省和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分别为1.2万元/亩、3万元/亩。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统筹每人需4-5万元,低于3万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将直接影响农民的生活安置和社会保养的解决,基层政府也不胜负担。如环太湖公路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执行的是省政府苏政发[2002]77号文件,据该文件测算,华庄镇内13公里的征地补偿费为2209万元,如按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测算资金缺口高达3888万元,这种情况在滨湖区其他各镇也不同程度存在。基层干部和农民认为,征用的土地派什么用是政府的事,征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区域不同制订合理的、基本统一的价格,不能牺牲农民的利益。此外,对征地住宅的拆迁,我市是按锡政办发

[2001]178号文件规定的以人均建筑面积30m2为标准进行安置补偿。我市城郊农村人均住房面积大多超过30m2,许多农宅在150—250m2,80%的农户拆除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虽然文件规定对超面积部分有所补偿,但损失仍然存在。如果是省级重点工程,执行的拆迁补偿标准更低。

3、征地拆迁存在法制化、程序化不到位的现象,有的缺乏预见性、周密性。一是现行征地拆迁政策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锡政办发

[2001]178、179号文件缺乏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在一些地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力度不够。二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执行困难,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三是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赶进度,先开工后办征地手续,补偿政策迟迟不落实,如前三年盛岸西路拓宽后承诺的道路两边绿化地租用费至今未付,当地村里有受欺骗的感觉,有的甚至在农户事先不知道的情况下就登报进行土地拍卖。四是城市规划和征地实施有的还缺乏预见性、周密性,有的规划一改再改,道路一扩再扩,农民遭遇两次拆迁;有的工程项目定了规划用地红线,但何时征地迟迟没有下文,有的原定的征地时间突然提前,农民的地种也不是,不种也不是,白白遭受经济损失,如蠡园镇长丰村去年6月被通知葡萄园可以种,可过了不久又被通知要征土拆迁了,农户的种植合同只能作废。

4、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没有完全解决,长远生计存在隐忧。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在执行过程中矛盾比较大。一是该文件只局限在4个城区执行(目前刚刚起步,面还不广),并规定不含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道桥、环境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其它地区和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被征地的农民社保问题就无法解决。二是新征地农民要进社保,这与过去没有进社保的失地农民形成了反差,出现了新的矛盾。过去因为我市城郊征地面积不多,有些农民利益问题容易解决,矛盾不突出;但现在大面积征地拆迁,无地的农民大增,加上镇村经济因征地拆迁受到较大影响,对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力不从心,因此,无论是从眼前还是从长远来看,对失地农民缺乏可靠和有力的保障。一些失地农民农转非后,由于本身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差,就业安置十分困难。居住在安置房的农民虽居住条件改善了,但生活支出也大大增加,原来一些村民吃水靠井水、粮菜靠自给,现在都要用钱支出,如果缺乏就业保障,老了又没有社保,日常生活水平就会下降,尤其是一些特困户,生活比过去更艰难。

5、农村集体经济遭遇困难,未来发展受影响。据滨湖区不完全统计,因城市重点工程需要,近期需拆迁的工业企业(不包括一些小型企业)有160家,占地1429亩,拆迁建筑面积34万余平方米,除少数拆迁企业少的镇安置较好外,其余多数镇的拆迁企业移置相当困难。一是受规划限制,没有预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定点难度大;二是城市建设与拆迁企业安置没有同步规划;三是异地安置费用太高,基层和企业财力难以承受。如蠡园镇一半规划为新城,大批企业需要拆迁,按规定,可在本镇范围以4万元/亩征地标准进行土地置换,但本镇已无地可换,如外迁到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优惠价要8万元/亩,缺口太大。此外,滨湖区反映,目前全区有16万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有1万多人,现在大批企业要搬迁,有的企业原有的一些劳动力又不能带走,形成了新的失业压力。

以上几方面问题是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是新旧体制碰撞的结果:一是政府主导型的城市迅速扩展与农民既得利益的矛盾。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我市加快城市化步伐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推进的成本,先富起来的农民把大部分积累放在住房上,在征地拆迁中,政府财力难以补偿农民在住房上的损失;二是长期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城乡差别矛盾在一部分城乡并轨中变得突出。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是靠土地、靠口粮田,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处于起步阶段,较低的土地征用补偿,不足以弥补农民的生活保障,特别在进入城镇后,与城市居民在社会保障上有差异,在心态上也难以平衡,加上部分农民文化水平和就业技能相对较低,给生产生活带来影响。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必须要在发展中寻求解决办法。

三、为了妥善解决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证我市城市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调查分析,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供参考。

1、要进一步解决好对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认识问题。大力推进城市化,不仅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而且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时代进步的要求。一方面,要认识到,城市化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推进城市化不仅是城市现代化的需要,也是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在城市化进程中,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对农民利益的保护重视与否,是一个对农民的感情问题,更是对我们是否真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检验。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推进城市化建设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兼顾国家和农村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搞发展,特别要防止造成富裕的农民在城市化中变成贫困的市民。要充分认识和保护农民在土地、财产上的权益。要认识到农民不仅是城市化建设的支

持者、参与者,更应该是受益者。同时,我们也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宣传各项政策和建设特大型城市的意义,教育、引导农民参与和支持城市化建设。

2、要进一步解决好城市规划的全局性、科学性、长期性问题。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建议我市应从市域整体出发,着眼长远,全面系统地规划城乡建设体系,统盘考虑城乡建设布局,整合城乡各类资源,规划既要尊重发展的规律,也要尊重农民的利益;城市规划方案起点要高,力争一步到位,城市建设应分步推进,量力而行,不能急于求成,要创精品工程,避免遗憾工程;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走政府规划、调控和市场运作的城市化建设路子;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别要注重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防止重复改造、重复建设,尽量避免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对征地拆迁的安置房要超前进行规划、建设,要先建后拆,避免给农民造成生活困难。对现有的各级各类工业园区,要进行资源整合、统一规划,要归并一些规模小、布局散、档次低的工业园区,避免村村点火、处处冒烟,杜绝浪费土地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对工业用地的投资密度和启动期限要严格规定和执行,防止“圈而不用”、“征而不用”的现象发生,尽可能地减少农民土地的流失。

3、要进一步解决好征地拆迁中的依法行政问题。针对如何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建议明确或建立一个由市领导挂帅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开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制订出台对全市具有指导性的、符合农民利益的补偿政策和法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可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行近、中、远郊三个区位层次的土地适用不同的土地补偿标准,同地类适用同一标准,合理确定土地的区位价和地类价,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妥善解决好征地过程中政策不

一、标准偏低的问题;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低的问题,我市要向上积极反映,同时要从商用土地拍卖收益中调剂出一部分补偿给农民;对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既要照顾到特困农户的困难,也要尊重和保护广大农户的财产权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采用货币拆迁、市场安置的办法。对需要外迁的企业,应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制订出台的政策法规要有权威性,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政策。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和财产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要严格执行土地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和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避免先开工后征地的现象发生;要严格依法拆迁,加强对拆迁评估的监管,保证评估的公正性,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基层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监督机制,镇、村政务要公开,对补偿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告,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4、要进一步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长远生计问题。要按锡政发

[2002]343号文件规定的“以土地换社保”的政策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措施,扩大执行范围,将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到社保、医保和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加快城乡社保并轨,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建议学习宁波的经验,制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并从土地出让收益和各级财政、农村集体经济中筹措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和相应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解决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和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同时解决343号文件在社保政策上与过去遗留问题的衔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要立足长远,防止权宜之计。

要创新政策,创新渠道;发展经济,创造岗位,多途径安置失地农民就业,解决好他们的长期生活来源问题。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业园区投资建厂,或在一些有稳定收益的征地建设项目中以土地作价入股,按股分红;对适合建造服务业用房的要优先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三产用房;征用土地后开发建设的沿街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出让给被征地农民;要鼓励各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同时,适应城市化的需要,大力提高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培养具有现代意识和较高文化素质的新一代农村人口。

5、积极探索和推行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新办法、新举措。

利益保障 第6篇

建立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確定清晰的职责边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招商银行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职责相互之间不重叠、不交叉,无兼容地带,从制度上完善了董事会的成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和决策程序,以及对于董监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尽职的,规定相应的处罚机制。董事会的运作特点是抓大事、抓方向、抓战略,发挥科学决策机制。董事会提出“效益、质量、规模均衡发展”的经营理念,高度重视经营管理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制定了发展战略规划、风险偏好政策、股权管理办法、资本规划、内部审计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高管薪酬管理办法等,从而在战略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高管考核激励、内部审计和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有效管控,带领招行取得了健康稳健的发展。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公司治理高效、规范运作。建立了良好的民主决策机制,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确保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得到执行,责任得到落实,利益得到保护。具体表现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首先是高管层要经过充分酝酿和论证,经过行长办公会听取专门的汇报后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后再提交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重要事项进行专业研究和调研,并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和把关。重大事项经过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招行完善的逐层议事和授权体系,既保证了在议事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又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高了决策效率,保障了经营绩效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有效保障企业利益 第7篇

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 明确部门职责, 坚持持证上岗

1、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处设置合同管理科, 并配备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1-2名。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规模决定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科还是在综合办公事内配备相应的专 (兼) 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2、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合同管理人员在经过法律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后, 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3、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负责审查各部门提交的各种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合同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资格审验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

二、实行经济合同分类、分级管理的体制

1、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文本, 统一编号, 统一印章。委托各客运单位组织谈判, 提出方案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科。经集团公司审定后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并将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2、其他收入类不动产的承包经营合同一律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不动产标的数额较大的承包或出租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审批。

3、重大的对外合资、合作、引资合同要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4、基层单位一律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5、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客运包车、旅游、运输质量管理等生产经营类的购销合同, 权限归基层单位, 不必到集团公司备案, 但本单位必须备案, 加盖合同专用章。

6、购买办公用车, 扩建、装修办公设施等支出性经济合同, 必须经集团公司签审备案后签订。

7、借款合同, 向金融部门的借款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向企业内部职工的借款、集资合同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的保障体系

1、建立律师审核制度。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原则上须经律师审核后, 按规定上报审批。其中合同标的数额超过5万元、合同履行时间超过一年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签字后签订。

2、实行法人委托书制度。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为了保证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统一与高效, 所有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必须经过授权后, 方可凭法人委托书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的期间和范围内签订合同, 不得超越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期间和范围, 合同管理部门监督被授权人的签约行为。

3、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在签订合同前, 虽然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但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 应立即中止履行, 并及时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处理。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业务、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 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 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在对方发生兼 (合) 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 应及时对帐, 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4、建立合同印章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签订的经济合同统一合法有效, 并得到严格履行,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 只有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 集团公司才予以认可, 防止一些部门和人员加盖其他公章, 对外签订合同, 逃避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刻制的合同专用章, 不得使用行政公章。签订合同时, 必须有经办人签字, 得以明确责任。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提高经济合同经办人的责任心。

四、严格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

1、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 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并索取对方的相关的书面文字资料。

2、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 一律采用书面格式, 并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3、在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不得一个人单独与外方谈判。合同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有亲属或利益关系。

五、加强经济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1、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便带着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合同、空白授权委托书出差, 特殊情况, 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时, 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并登报声明。

2、空白合同要统一编号, 建立领消登记制度。

3、已签订合同的相关资料, 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重要资料应做为合同附件随合同一并移交合同管理部门保管。

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等移交完毕, 经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情况月报表制度、合同档案归档制度和合同档案销毁审批制度。

农业部:降低市场风险保障养殖利益 第8篇

今年以来,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目前不少养猪户已经陷入亏损。据农业部监测,3月份第四周全国活猪平均价格为每公斤9.85元,比前一周下降2.3%;猪肉平均价格为每公斤16.98元,比前一周下降1.9%。截至目前,活猪和猪肉价格分别连续下降12周和11周,降幅分别为19.7%和12.5%;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2.6%和9.8%。

猪价在降,饲料、水电等养猪成本却还在涨,养殖户亏损面不断扩大。农业部的跟踪监测表明,1月份出栏1头100公斤的肥猪还能盈利170元左右,2月份就只有几十元,3月份很多养猪户都开始亏损。辽宁、河南、四川、湖南、山东等一些主产省份反映,目前养猪户出栏1头猪亏损150~200元不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表明,3月24日全国猪粮比价为5.15:1,已经连续8周低于6:1的盈亏平衡点。

当前,部分养猪户正在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生产计划的调整。农业部监测,2月份全国生猪存栏4.43亿头,同比下降0.59%,环比下降2.57%;能繁母猪存栏4890万头,同比下降1.95%,环比持平略增。从近期农业部对山东、河南、广东等省调研情况看,种猪销售明显下滑,但尚未出现非正常淘汰母猪的现象。能繁母猪占生猪存栏比重为1 1.0%,产能仍然处于较高水平。

专家建议,广大养猪户既要关注市场行情的变化,又不能盲目跟风。在当前市场低迷时期,要借机改善养殖和防疫条件,合理调整猪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特别是要通过适当淘汰一些老弱病残母猪来降低成本。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ecently held a forum in Guangzhouto analys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ig production.

This year,hog prices continued to fall,many pig culturists havefallen into a loss.According to monitoring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national average hog price in the 4th week of March was 9.85 Yuan/kg,down 2.3%over the previous week,and the average price of pork was16.98 Yuan/kg which down 1.9%over the previous week.Up to now,hog prices and pork prices have been consecutively fallen for 12 weeks and 11 weeks,decline was 19.7%and 12.5%;compared to last year,decline was 12.6%and 9.8%,respectively.

土地流转与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的探究 第9篇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 也是深化农业综合配置改革的现实课题和破解“三农”难题的关键, 更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突破点。建立高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对加快新农村建设、解放农村生产力、增加国民收入意义重大。本文从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的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主管部门等方面进行分析, 以切实保护地农民的利益。

二、土地流转与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一) 研究背景

“十二五”是江苏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也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时期。2012年, 经国家农业部批准, 东海县被确定为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县, 为江苏省两个试点县之一。基于此, 本文拟以东海县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利益保障为研究对象来体现本文的中心思想。

东海县是闻名中外的中国水晶之都, 全县总面积2037平方公里, 耕地181.2万亩, 人口118万, 全县有17个乡镇、2个国营场, 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726元, 农民人均收入9910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既是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也是发展生态高效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力举措。东海县于2007年年初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 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用股份制形式化解土地分散与规模化经营的矛盾, 在一个新的起点和新的阶段,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形成。

东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起源于90年代初期, 历经农户自发流转、政府引导流转相互交织、政府依法积极推动流转三个阶段的发展。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根据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户将土地经营权 (使用权) 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即保留承包权, 转让使用权。

首先, 土地流转能够释放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将土地通过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抵押、入股的方式流转出去, 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时间和劳动成本, 增加收益。其次, 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在农村, 很多农民相互调换田块, 协调耕作和集约化经营, 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东海县的“鸿禹山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是土地流转的成功案例。东海县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化为股权, 组建土地股份制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 组团发展土地特色经营, 抱团参加土地规模流转。

土地流转中保障好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民生活的保障, 不仅要保障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还要保障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东海县提出的保障机制主要有:加强服务指导, 完善信息系统, 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完善调处机制, 做好土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积极组织申报土地规模流转项目。

研究好土地流转和农民利益保障机制是完善土地流转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 是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必然要求。

三、土地流转与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存在问题

(一) 土地流转机制与农民利益保障机制

2008年年初, 东海县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 用股份制形式化解土地分散与规模化经营的矛盾。成立了23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设信息员或服务站。通过农业项目引领, 成立了50家土地股份化合作社, 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万亩。表1为东海县2008、2009年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土地耕地的比例。

2009年, 东海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土地流转的实施办法》, 拿出300万元用于扶持服务中心和合作社的发展, 实施办法对如何扶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符合标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每个补贴2万元;符合标准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新流转土地每亩补贴100元。2010年, 全年粮食播种总面积152.94千公顷, 同比增长1.7%, 粮食总产量104.15万吨, 增长2.5%;油料播种面积9.78千公顷, 增长1.0%, 油料总产量3.91万吨, 下降3.8%;全年新增高效农业面积7.11千公顷, 其中新增设施农业面积4.11千公顷。2011年,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55.27千公顷, 比上年增长1.5%, 粮食总产量109.39万吨, 增长5%;油料播种面积9.74千公顷, 下降0.4%, 油料总产量4.38万吨, 增长12%。2012年以来, 东海县财政局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中, 不断创新资金管理机制, 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 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不断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

从以上东海县的农业发展和创新中可以看出,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 解决好土地问题是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关键。城乡统筹发展, 重点是解决“三农”问题。由于“失地失利、失地事业”困难的存在, 土地流转政策并没有普及到整个村镇, 也没有被大多数农民接收。本文从土地所有权归属、征地补贴政策、农民就业和失业等方面来分析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二)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是有效实现土地流转的根本问题。现实情况中, “农村集体”的概念模糊不清, 不少农民用地被征用或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流转, 这样自然就威胁到了农民的利益。

(三) 流转形式

土地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政府主要扶持的对象为“种粮大户或农民兴办家庭农场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专业合作社规模流转农民土地”。发展“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 能动员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但是, 零散的耕地不方便集中流转, 程序麻烦不容易解决, 难以进行机械化耕作, 费时费力, 对水力设施建设和土地规划建设问题来说也是难题。农民土地流转的形式和程序受理并没有得到全方位的重视。

(四) 流转价格和征地补贴

一般的土地流转计价方式有三种:实物计价、货币兑现;现金计价, 固定浮率;土地股份计价。土地流转计价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流出方, 依靠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并不足以维持生计;对于流入方, 并没有多余的资金和能力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

就当下社会情况而言, 征地补贴也存在很大问题。地方政府或村委员会村集体与农民互争利益, 农民不能够从被征地上收获足够的收入。这种现象为农村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五) 失地农民保障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在物价上涨、就业困难的这一时期, 没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们更是宁愿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寻求心底的踏实, 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全面, 也体现了农民失地即失业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解决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问题的建议

(一) 政府政策的帮助和扶持

1. 推动土地规范流转

东海县按照“确权到户、两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规范管理”的思路, 完善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点和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点, 对辖区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促进土地流转活性化。中介机构要建立一体化服务机制, 从法律法规的宣传、流转程序和注意事项咨询, 到土地质量的审查、审定, 再到流转手续的办理, 最后到土地流转合同的依法签订, 都要切实面向农民全体, 为农民服务。

2. 政府的角色

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 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增加财政有效投入, 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得到基本保障。2008年, 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土地流转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符合标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经验收审定后, 每个补贴2万元;符合标准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经验收审定后, 新流转土地每亩补贴100元;对于流转期限较长的, 要求实行流转收益分年段递增。

征地补贴保障机制要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 补贴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在住房、社会保险、再就业等方面妥善安排农民生活。

另外, 针对大规模作业、产业化作业的情况, 大多种植设施农业投入资金比较多, 如果到冰雪大风等自然灾害, 业主无法承担所发生的损失, 这样需要政府进行灾害补贴。考虑到“谷贱伤农”的状况, 政府仍旧要采取收购农产品等相应措施, 积极扶持农产业发展。

3. 技术支持

组建专门的农业技术人员, 到乡间基层进行观察调研, 为农业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提供专业的评估评测, 给合作社、企业进行指导。这样, 不仅是为农民生产提供专业保障还为社会人员流动提供了机会。

(二) 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应坚持“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物权法理念。农业是国家不可或缺的产业端,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群体。现代农业生产离不开农民和市场, 所以, 法律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完善对市场制度的规范和管理是完全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

(三) 县域特色经济的发展

土地流转必然就牵扯到土地的流出和流入, 也必然涉及到农民的失地失业问题。所以解决好失地农民再就业、创业是很迫切的问题。

就东海县而言, 东海水晶在全球水晶产业中都是有一定地位的。硅材料产业是东海的支柱产业, 也是江苏省政府和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产业。县域经济为农民提供了不少发展空间, 是农民再就业的一个好的选择方向。

农民还可以根据当地特色农作物, 进行农业推广, 进行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在农民的再就业环节中, 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宣传对这一全体起到了关键作用。

五、总结

政策服务人民, 法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从全文分析可以看出, 当下我国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如何, 坚持科学发展观, 统筹城乡发展, 稳定社会发展, 是切实让农民收获利益, 再就业发展是关系到未来农业前景的问题。土地规范流转是目前土地流转问题的核心, 坚持以“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物法理念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加油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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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靳磊.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以河北省清河县为例[D].北京交通大学, 2010.

[3]兰世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和制度创新[J].开发研究, 2009 (02) .

[4]赵骏青, 严行.当前土地流转制度与农民权益保护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39 (22) .

[5]徐元明.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创新——江苏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J].现代经济探讨, 2008 (01) .

论毛泽东的农民利益保障思想 第10篇

一、毛泽东保障农民经济利益思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利益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实现主体的经济需要。在中国, 要想调动起农民的革命积极性, “必须向农民个人提供物质利益, 以换取农民对革命的支持和参与”。 (1) 毛泽东认为, 革命动员“如不从经济上, 生产上解决问题, 是决然办不到的。” (2) 毛泽东根据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阶级的变化, 将保障农民经济利益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重点, 从而动员广大农民参与到革命中去, 始终把农民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 从而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解决土地, 保障农民经济利益。中国革命实质上就是农民革命, 而农民最关心的市土地问题。因此, 保护农民经济利益也就集中体现在如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上。

中国国土面积辽阔, 但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 耕地面积稀少, 加之中国农民人口众多, 人均耕地面积更是少之又少。据1949年底统计, 960万平方公里 (约144亿亩) 的国土面积中, 耕地面积为146822万亩, 占国土面积的10.2%。而农民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1949年, 中国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3.8亩, 仅为世界平均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因此, 土地的占有对中国农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而在旧中国, 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地主所有制, 导致农村各阶级占有土地的不均衡, 而且地主所占有的多为水田、川田、肥田, 亩产量高, 农民所占有的多为贫瘠的土地, 这样使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土地占有的差异更加明显。因此,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不仅仅是解放农民的关键, 同时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所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土地改革, 是农村生产关系领域的一场极其深刻的革命, 从而是土地的所有权, 使用权得到重新安排, 改变现存土地不合理的占有状况。大革命的失败使中国共产党得到重要启示:农民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主力军, 只有广泛发动农民开展土地斗争, 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

土地改革后, 农民获得了真正的实惠, 拥有了自己的土地, 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 从而在经济上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毛泽东保障农民政治利益思想

毛泽东曾说:“地主对农民有随意打骂甚至处死之权, 农民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的贫困和落后, 就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的基本原因。”毛泽东在革命过程中, 极其注重保障农民的政治利益, 充分保障农民享有各项民主政治权利, 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 调动农民参与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首先, 建立工农民主政权是关键。毛泽东十分强调建立农民革命政权的重要性, 认为建立农民政权是最终建立全国政权的关键。毛泽东指出:“因为强大的帝国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反动同盟军, 总是长期地占据着中国的中心城市, 如果革命的队伍不愿意和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妥协, 而要坚持地奋斗下去, 如果革命的队伍要准备积蓄和锻炼自己的力量, 并避免在力量不够的时候和强大的敌人作决定胜负的斗争, 那就必须把落后的农村造成先进的巩固的根据地, 形成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伟大的革命阵地, 借以反对利用城市进攻农村区域的凶恶敌人, 借以在长期战斗中逐步地争取革命的全部胜利。” (3) 在毛泽东武装夺取政权思想的指导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 依靠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支持, 克服了在数量和装备上均落后于敌人的不足, 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 建立了新中国, 使农民在政治上得到了解放, 为农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政治权利提供了前提。

其次, 加强政权建设, 保障农民的民主权益。在领导根据地的建设实践中, 毛泽东提出了发动农民参与政权建设的两个基本原则: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2.实行民主政治, 调动农民参与政权建设的积极性。抗日战争时期, 毛泽东将发展民主政治提到促进和加强全国人民团结抗日的高度。除此之外, 还应当采取若干项重大措施来健全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治, 如发展农民入党。正由于实行了民主政治, 使边区近百万的人民获得了民主自由的权利, 从而也改变了他们以往对政治冷漠、对国家政权仇视的态度, 树立了共产党的良好形象, 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在恶劣的环境下生存并壮大起来, 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再次, 提倡廉洁政府, 密切联系群众。毛泽东曾说:“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标志, 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4) 一方面, 精兵简政, 爱惜民力。精简之后, 使政府机关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不良作风得到有效克服, 提高了办事效率, 改善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 倡导廉洁奉公, 树立人民公仆意识。共产党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从诞生之日就始终与广大人民站在一起。随着革命队伍的不断壮大, 不可避免的有一些投机腐败分子混到队伍中来, 破坏了革命队伍的纯洁性。为了使共产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毛泽东高度重视政府的廉洁性。中央中央政府严惩腐败, 净化党风, 保护人民的利益, 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口号。这样, 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保障了农民利益, 也树立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毛泽东领导农民通过武装斗争建立政权, 提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实行各项民主制度, 保障了农民的政治权益, 使在政治上获得解放的农民更加积极地投入革命和建设中。

三、毛泽东保障农民文化利益思想

毛泽东出身于农民, 一生关注农民及农民生活现状。不只是中国, 就世界范围来讲, 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在科学文化方面是落后的。而中国过去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工农业不发达, 科学技术水平低。毛泽东强调:发展文化“应为全民族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农劳苦大众服务, 并逐渐成为他们的文化” (5)

首先, 要普及农村文化知识, 发展教育。由于我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 是共产党和其领导的军队的主要来源, 因此, 注重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 普及教育, 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 是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一方面, 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以扫盲为主的教育活动, 提高文化水平。毛泽东的成长经历使他认识到广大农民长期受封建统治阶级的压迫, 文化程度低, 迫切需要一个文化启蒙运动。结合根据地的情急情况, 提倡开展扫盲运动, 以开办夜校和识字班的形式来满足农民对学习文化的要求。同时还制定了农民扫盲的标准:“农民一般可定为认识1000常用字, 大体上能阅读最通俗的书报, 能写农村中常用的便条、收据。” (6) 另一方面, 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艺活动, 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在领导根据地文化建设时期, 毛泽东就以开展办墙报、漫画、开茶话会和办游艺会等生动活泼, 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文化。抗日战争时期, 在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方面, 毛泽东强调可以利用旧文化为新政治新经济服务。党、政、军和群众团体纷纷以文化艺术团体的形式开展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同时, 毛泽东不忘用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利用报纸、秧歌、墙报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使农民分清敌我, 看清形势,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其次, 重视宣传农村卫生防疫工作, 保障农民健康。旧中国, 农民在沉重的压迫和文化缺失的情况下, 健康情况极其槽糕。据统计, 旧中国的城乡平均寿命为35岁。因此, 重视农村卫生防疫事业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和农村的发展。一方面, 重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毛泽东在领导根据地建设的实践中, 创造和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建立以预防传染病和普及个人、家庭和社会卫生常识为中心的体系, 使当时的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变。

总之, 发展农村文化教育, 提高卫生水平, 既是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素质的必然要求, 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点所在。

四、结语

古往今来, 农民占中国的绝大多数, 却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农民问题是中国最大的问题, 保障农民利益是当务之急。毛泽东身为农民的儿子, 深深懂得农民的不易与苦衷, 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保障农民利益的思想。毛泽东的农民利益保障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当时中国的革命和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样对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

摘要: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毛泽东毕生致力于保障农民利益, 形成了毛泽东的农民利益保障思想。本文着重从:毛泽东保障农民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三部分进行探讨。

关键词:毛泽东,农民,利益保障

注释

1 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2 《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92

3 《毛泽东选集》 (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1

4 《毛泽东选集》 (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1

5 《毛泽东选集》 (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1

利益保障 第11篇

“农业问题在世界上也是一个大问题。中国历来是农业立国,农村问题解决好了农业好了,中国经济就有底气了。我国有三分之二人口在农村,最需要也最应该改变的,就是农业、农民、农村的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国家面貌才有可能获得根本改善。”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刘海藩开宗明义,道出了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性。

刘海藩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工作,60年代,初到中央党校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虽然“文革”十年身遭迫害下放基层,但他对党和国家命运的担忧以及对政治经济理论的研究与思考没有停止过,这段不幸遭遇也从客观上使他得以从更为广阔的视角了解中国社会,更加深刻地辨析社会、政治、经济理论问题。

1977年,刘海藩重回中央党校之后,十余年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广泛的国情状况的深厚积淀,使他形成了对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特有的认知方式,形成了理论创新的迸发态势。1979年他提出了商品经济的观点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同年发表论文《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调节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理论界私有化思潮泛滥时,他在中央党校课堂及各种研讨会上严肃批评私有化、否定公有制、特别是贬损国有经济的错误观点。新世纪初,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产生了各种歧义,特别是混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区别的时候,刘海藩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四个基本特征”,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框架;2005年4月,他发表了《谈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文章,强调克服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关于“三农”问题, 刘海藩上世纪末即发表文章提出:“农村的根本出路在于现代化,根本依托在农民的积极性与聪明才智”。他在政治、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的前瞻性、突破和成果,他对中国国情的深刻把握和对农村社会的高度关注,决定了他对“三农”问题认识的理论价值。

刘海藩长期高度关注农村社会也还有一个根本因素,就是他反复强调的:“我是农民家庭出身!”

近日,在刘海藩的家中,《经济》记者与他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刘海藩以改革开放为界限,把农村发展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他说:“改革开放以前30年的艰辛探索和后30年不断深化的积极改革,农村的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但却一直没有解决好。”他从切身经历和感受谈起——

“新中国成立60多年,农村的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好”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毛主席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尽管人们一直对以“大跃进”为代表的那个时期的农村工作持严厉批评态度,但是那个时期对农村的重视和对农业发展的探索精神,还是可贵的。当时的形势是,新中国成立快10年了,整个国民经济较旧中国有很大的发展,中央希望农业有更快的发展,但是各级干部头脑都膨胀了。

1958年,我在湖南株洲市委工作,下面报上来“万斤亩”的材料,我随口说了句粗话:“屁弹琴”。第二天,我跟随市领导去看了那片稻田,确实长势不错,但我是农民家庭出身,大抵能估出亩产也不会超过800斤。收获时我参加“验收组”到现场验收,看到农民一边收割脱粒,一边挑来过秤后挑进仓库,结果几亩地的粮食秤个没完。我悄悄跟到仓库一看,明白了,原来他们是前门挑进后门挑出,从坡后绕过来再放到秤板上过称。那个时期出现的错误,既表现在路线选择的脱离实际,也表现在思想作风的唯心主义,带来工作上的弄虚作假,其根源在于急于发展的急躁情绪。

新中国前30年的农村工作处在一个艰辛探索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后30年实施了很多惠农政策,生产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也提高了。但有一点是大家公认的,就是改革开放了30年,我们还是没有真正解决好农村问题。

时至今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社会发展的滞后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我国农业生产的总体水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质量、市场的自主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也就是说解决好农村问题的路还很长。

农村发展的根本问题,还是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改变二元结构,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着眼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与城市改革和发展相比,农村的发展却远远滞后了,主要是没有在改革之初很好抓住农村发展的契机,推动农村与城市共同发展。2001年时,中央曾经专门组织从研究劳动价值论入手、研究收入分配问题,后来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分配条例,但是10年过去了,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而且仍然在扩大,这很值得研究。

这些年,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在农业税、种粮补贴、农村社保、公共设施建设等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上,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效果也不十分明显。原因固然有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众多的问题,但更有某些执行环节的扣截留,政策一到农民手中,实惠微乎其微。

中央实施的转移支付性质的政策、扶农惠农的政策,当然是正确的必要的,因为这些政策实际上也有向农村、向农业还债、回报的性质。但这些政策实施以后,为什么效果不尽如人意呢?关键是要把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调动起来,建构农业发展的内生机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也就是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现代化的农业与现代化的工业齐头并进。这就需要改变把一切优质资源集中在城市、把工业和城市废污料向农村排放的老路,在战略、规划、布局上真正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在城市和乡村共建社会主义现代文明。

所以说,农村发展的根本问题,还是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改变二元结构,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着眼点。同时,这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需要,是农村发展步入科学化轨道的基本前提。

“这些问题也是其他国家在相同发展阶段遇到的问题,是世界性的,然而,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重复他们的错误”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开展新农村建设,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举措。但是在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上,也存在着各种误区。比如“城镇化就是为了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就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传统农业方式下的人多地少,才有剩余劳动力,而新农村开发和建设,不是基于传统农业发展方式而言,是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组织形态意义上的规模开发和产业发展,是现代农业的开发和基于现代农业基础上的全产业链培植,也包括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生产力,但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进城了。当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大批农民工进城,有其历史必然性,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作出了重大贡献。但近些年来,有些地区,有文化、有技能的青壮年都进城务工或经商了,留在农村的多是老人和孩子这些真正的“剩余劳动力”了,以致使本来稀缺的耕地有些撂荒了,水利建设、生态建设与乡村道路建设都没有人搞,更甭说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了。所以,现在必须真正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依靠有文化的青年壮年农民安心、热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另一个问题是,农村的大量土地尤其耕地被工业园区和城镇化地产商圈走了,新农村建设的载体就没有了。新农村建设的概念,绝不仅仅是工业园区和城镇地产的开发,更重要的是基于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基地以及物流销售和服务等整体经济产业的开发。如土地被城市过度占用,就会影响现代农业的全面建设。此外,由于整体经济结构的缺陷和社会改革配套的脱节,造成农民“由农而工”的身份转换的脱节,农民失去了土地之后,带来的隐患和后果肯定相当严重。而耕地流失和破坏造成的粮食生产难以保障的隐患,更加可怕。

还有一个问题,农民和农村小企业的钱存在银行,贷款时,农民和小企业都没有足够的抵押资产而贷不到款。这样的金融环节也制约了新农村建设。劳动力、土地、金融资产,是最重要的优质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关键性要素。试想,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土地被城市开发商拿走、农村人的金融资产存到银行只能由城市里商家贷用。这些要素缺失,农村的发展何从谈起。不仅如此,各种社会资源比如教育、医疗、社保、公共设施等等,都倾斜到了城市;再比如,农产品销售中的多半收入被城市多道的流通环节占有;农民又没有定价权,没有市场话语权。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认识层面的、政策层面的、措施层面的问题,也有经济层面、社会层面的因素。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研究。这些问题也是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在相同发展阶段遇到的问题,可以说是世界性的。

保障农民经济利益,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

要避免重蹈国外的覆辙,最重要的是要把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放在首要位置。保障农民经济利益,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有效激发农民的热情和智慧,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

如今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样需要农民的信任、积极性和创造力。这也是我们一定要在“新农村”之前加上“社会主义”的特殊意义所在,把农民利益和民主权利放在首位,也是我们党的宗旨和一贯主张。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决定成败。

解放初期,农民对政府的信任,表现出空前的积极性和高涨的热情。这种信任源自何处呢,一是分得了土地有了经济利益的保障,二是参与政治有发言权有了民主权利,从实际生活中切实体会到、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有归属感、有幸福感。现在农民的心态变得复杂了,虽然有时代、政治、经济、社会的变化,思想变得多元化的因素,但是也不能排除有侵害农民利益、忽视农民民主权利和各种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方面的原因,使部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发生了变化。

隐名出资人利益之保障——股权质押 第12篇

学界对隐名出资的认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隐名出资是指在各种存在的经济形式中出资人借他人名义进行投资的行为;而狭义的隐名出资则是指仅投资于公司形式的出资形式,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隐名出资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现行法律和制度的不足。受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影响, 虽然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关的市场主体法律和制度努力的为市场主体提供创造财富和实现利润的路径, 但仍脱离不开行政管制的影子, 使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得不到充分的实现。自公司法承认隐名出资以来, 隐名出资在我国实践中已屡见不鲜, 随之导致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 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 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实践中, 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明确引导, 关于隐名出资人的这些纠纷判的判决也是千差万别。《公司法解释 (三) 》出台后, 其中第25条至27条, 为解决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但是实践生活纷繁复杂, 这一制度设计似乎并没有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完善, 有力的解决实践中关于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各种纠纷。所以对于隐名出资所存在的一些不可规避之风险不能忽视。我们先从一个简单的案例引出该文要探讨的问题:甲与乙达成协议, 甲为A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 乙为A公司名义持股人出面行使股权, 现因乙的个人原因投资不利, 造成其个人资产资不抵债, 现需将其股权用于偿债, 试问甲该如何维护其权益?

二、不同制度设计下实际出资人利益维护之可能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 (三) 》第26条的规定,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 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即善意取得的相关制度。随后第二款规定,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 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 如上述案例所言, 既然名义股东已经资不抵债, 实际出资人再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被人民法院所支持, 此时显名股东处分股权就是因为其已经资不抵债, 隐名出资人此时的权利实际上也无法得到维护, 那么这种情况下, 实际出资人的风险能否通过现有的制度得到解决, 或者通过理论上的制度设计予以解决。

认定股东股权的归属, 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然而对此理论和实务中历来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应当采用实质要件标准, 也有人认为应当采取形式要件标准。而我国《公司法》采纳了形式要件标准, 即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权的依据。我们首先在现有制度的框架下, 即以形式要件标准为前提分析隐名出资人权利之维护。

在形式要件的前提下, 显名股东即为股权的所有人, 其处分股权的行为正当有效, 有权源作为支撑, 不构成无权处分, 即在不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善良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得到维护。而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依据就是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 显名股东的处分股权行为构成违约, 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基于上述实例, 此种情形下, 通过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维护, 显名股东已经在其资不抵债的情形下, 用实际出资人的资产予以清除其自身的债务。只是将其他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债权, 转移到了实际出资人身上, 其地位类似于保证人。

所谓实质要件标准是指, 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 显名股东只享有股权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在形式要件标准的前提下, 显名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 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 但是对于善良第三人,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得到保护。在一般情形下,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但是在公司实例中, 由于显名股东出面行使股权,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显名股东实际上的享有该权利,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皆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即使在形式要件标准的前提下, 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仍得不到维护。

三、实际出资人权益维护之保障———股权质押

通过上述分析, 可见实际出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 且不能得到有力的解决,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 应该放弃隐名出资这种行为, 以达到对隐名出资风险的规避?我认为可以借鉴担保制度。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在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一个经合意而形成的协议, 在该协议之外我认为实际出资人还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 设定担保物权, 以此来保障实际出资人承担公司经营亏损之外的风险。在此前提下, 我们再来分析在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实例。若甲乙之间还存在一个担保合同, 即使乙处分了该股权, 实际出资人还可以通过担保物权使得其权利得到救济。进一步而言, 是否可以考虑, 以显名股东所享有的股份作为担保?如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由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标的物, 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而设立的质押。因为股权质权的设定,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的其他股权, 是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安全、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由此可见, 股权质押有一定的公示性, 利于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设立股权质押之后, 除了具有一般质押的效力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效力, 即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这就给显名股东随意处置股权设定了一种障碍, 在其处分股权时必须得到质权人, 也即隐名出资人的同意, 以此维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总之, 隐名出资人在其投资之前应该对其风险存在一定的认识, 与此同时, 也应该认识到担保制度对于解决这一困境所起到的作用。我相信担保制度的运用会对实际出资人利益之维护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摘要:纵观近几年学术界对隐名出资的研究, 基本围绕在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认定上。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有多种观点, 如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说。从对隐名出资人的权利维护角度出发, 通过分析实践中隐名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其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以此来提醒想以隐名出资的形式来投资的潜在投资人, 对此须有足够的认识。在认识之虞, 还应采取预防性措施, 如股权质押。

关键词:隐名出资,风险认知,股权质押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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