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危机的实质

2024-07-28

美国经济危机的实质(精选8篇)

美国经济危机的实质 第1篇

美国在实行各阶段的政策方针时,他们凭借强大的国力、军事实力,动用各种手段,发挥各种各样的力量,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他们就是想把他们的政治原则、意识形态向其余国家渗透,以达到他的单级世界的目的。首先,用区别对待的政策鼓励一些国家进行开放和改善同别国的关系,促使那些国家经济的发展。除了以这种鼓励政策以外,他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手段促进别国改革,以压力促变化,给那些国家施加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变化与改革。在思想方面,极力宣扬西方的意识形态和美国的价值观,在各国搞颠覆行动,同时把经济作为威胁一些国家的经济条件。很多国家在他的强制压力下,不得不和他走到了同一条战线上,当然有他们自己的国家利益在里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美国的全球化战略以及他的真正的实质。

美国的全球化战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战后初期至60年代末的遏制战略;2、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缓和战略;3、80年代初-90年代初的新遏制战略;4、1989-1992的超越遏制战略和世界新秩序战略;5、1992-2001的参与和扩展战略;6、2001-今的先发制人战略。

从杜鲁门时期开始,一直到约翰逊时期,美国开始正式推行遏制战略,对世界各国进行不同的政治、经济的遏制。政治上,对苏联实行全面冷战和遏制战略,扶持、控制西欧和日本,并且针对中国和苏联提出了“两个半战争”战略,和苏联既是对抗又是对话。在经济上,通过马歇尔计划援助西欧,通过朝鲜战争中的“特需订单”等方式援助日本。军事上,通过缔结各种军事条约和协定、建立军事同盟组织等手段,把一些亚非拉国家纳入其战略轨道;建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重新武装德国,并将其拉入北约;缔结日美安全条约。对中国先是实行扶蒋反共政策,支持蒋介石打内战,后对新中国实行敌对政策,政治上不承认且阻挠他国承认新中国,经济上封锁等。这几届美国政府全球战略的共同点就是以美国强大的军事、经济实力为后盾,联合西欧、扶植日本,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全面的冷战、遏制政策,大举向亚非拉地区渗透和扩张,以达到独霸世界的目的。

在缓和战略阶段,对苏联采取了敌视的态度,与苏联进行争霸斗争。西欧、日本也开始挑战美国,美国调整美、日、欧关系,把建立同盟国的“伙伴关系”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基础,并且和中国开始建立相对正常的外交关系。而后,又提出了人权外交,在政治上,军事上营造了一个比较和谐的国际环境。

新遏制战略时期,美国开始扩充军备,与苏联的军事拉开了距离,但是积极的与中国进行友好往来,并注重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关系。在超越遏制战略和世界新秩序战略时期,美国进行了和平演变,建立世界新秩序。而在这时候所采取的战略,并不是美国放弃以前的战略方式,而是进一步从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来进行遏制。在这以后,克林顿提出了“参与和扩张”战略,把经济安全、军事实力、全民民主化当作了美国外交的支柱,这时他主要是想在世界上实现他的霸主地位,以经济为后盾,用民主和人权作为虚有的手段在世界上树立他的权威。

在现今实行的先发制人战略上,从重视本国的本土安全出发,对别国采取军事威胁的手段来促进经济全球化、推进美国价值观念,伊拉克就是最好的证明的例子。美国的全球战略就是想在全世界建立他的单边国家,成就他的单级世界,保护好他的霸权地位。

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和对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国家,美国要的并不是各国平等、相互尊重的全球化,而是要使全球化变成全球的“美国化”。要求全世界政治、经济的“美国化”,美国这一全球化战略所追求的核心目标与其传统目标并无二致,即实现全球经济上的“自由化”和政治上的“民主化”,也即美国价值观、美国制度的全球普及化,所强调的只是要充分利用全球化提供的绝佳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推动这一目标实现而已。美国的这一全球“美国化”战略规划与二战结束以来,特别是冷战后从布什到克林顿政府推行的全球战略并无质的区别,亦可说是一脉相承。但随着美国近几年的经济扩张,其野心进一步膨胀,做法也更加咄咄逼人。利用美国的优势将全球化纳入服务于美国利益的轨道,别国只能服从于美国,听任美国摆布。事实上,“全球化”促使各国竞争更加激烈的同时,要求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同样具有客观必然性。美国的全球“美国化”战略显然有违这一时代精神,其霸道逻辑不仅不可能带来各国真正的理性协商、平等合作,到头来只能是使全球化过程中已经存在的不平等更加恶化,最终破坏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摘要:美国垄断资本全球化的一种必然表现, “自由”与“民主”不过是美国垄断资本实现其目标的武器而已。从冷战时的反共, 到冷战后的人道主义干涉, 再到现在的“反恐”和“结束暴政”, 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 美国都相应地提出了具体的阶段性战略目标, 这些目标虽然有所不同并不断发展, 但它们体现的基本原则却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 以“自由”和“民主”为谋求国家利益之利器, 从来都不是布什政府的专利, 而是贯穿于美国对外政策的全部历史。

关键词:美国,全球化战略,实质

参考文献

[1]、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和根源 第2篇

14.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和根源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周期性爆发的生产过剩危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其根本特点并非与劳动者的实际需要相比的生产绝对过剩,而是与劳动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即与劳动者的货币购买力相比的相对过剩。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基本矛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企业内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和佘贵生产无政府状态间的矛盾。一种是资本主义生产无限扩大趋势和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当基本矛盾十分尖锐时就会引发经济危机。

美国鼓吹对台军售的实质 第3篇

美国推动对台軍售的一个重要借口与理由是,两岸軍力不平衡,尤其是更明确强调台湾目前有490架战机,只有大陆2300多架的四分之一,因此主张对台出售先进战机,以维持两地軍力平衡与台湾的自我防卫能力。台湾是中国的一个地区,地区的軍力发展如何与国家相平衡?显然,以两岸軍事失衡作为对台軍售的理由,太过牵强附会,根本是一种政治借口。

美国不断鼓动对台軍售,实际上只是为了将美国在海峡两岸的国家利益极大化,核心是控制台湾,牵制大陆。美国与台湾维持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没有邦交关系却胜于邦交关系,是一种准軍事同盟关系。美国对台出售武器,就是巩固这一特殊关系,将台湾作为长期围堵中国的棋子,作为阻挠中国和平崛起与中国走出太平洋的战略基地。尤其是在美国大张旗鼓推进重返亚太战略的新形势下,在积极加强与日本、菲律宾、越南、澳大利亚等国軍事关系及防堵中国的同时,自然会加强与所谓的“民主伙伴”台湾的“准軍事同盟关系”,构筑围堵中国的战略包围圈。

美国以两岸軍事力量平衡为由鼓动加强对台軍售,也是旨在制造两岸軍事竞赛,制造两岸的消耗战,既牵制大陆,又控制台湾。不论是台湾对美庞大预算的軍购,还是两岸持续軍事竞赛,其结果是,不仅不利台海和平,台湾无法获得更安全的保障,反而会拖垮台湾,加深台湾的困境。众所周知,当年美苏軍事竞赛,最终让美国搞垮了前苏联;韩国与朝鲜无休止的軍事竞赛,也拖垮了朝鲜,让朝鲜陷入困境。如果台湾不顾经济实力,一味听从美国指挥,持续扩大軍购,必会拖垮台湾。今天的台湾早已不是“钱淹脚目”的时代,不再有“经济奇迹”,而是陷入新的、更大的困境,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经济竞争力持续下滑,薪资十多年不涨,人民生存压力增大。造成台湾经济困境的原因众多,但庞大的軍费开支与不断花巨资购买武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台湾将有限的经济资源耗费在軍事发展与武器采购上,自然排挤其他经济支出,不利经济发展与竞争力的提高。若台湾还不自知、不觉醒,继续加强軍购,增强所谓的“防卫能力”,不仅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形势相违背,而且会让台湾经济雪上加霜,进一步拖垮台湾经济。

美国对台軍售或台对美軍购,一方面是美国干涉中国内政的表现,是美国霸权主义的集中反映;另一方面则是台湾政治的集中反映,是两岸政治困局的深刻反映。显然,两岸关系的改善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并不牢固,两岸重大而敏感的軍事对搞格局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两岸的政治问题没有解决。而另一方面,台湾对两岸关系发展,只强调“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一直希望从大陆“争利”与“获利”,其主张的两岸和平只不过是谋求“拒统偏安”,长期维持事实上的台湾“独立现状”。日前,台“总统府”发言人表示,马英九在“5?20”演讲中,“不统”立场不会松动,会继续坚持“不统、不独、不武”的一贯立场。显然,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台湾当局企图“在经济上靠大陆、軍事上靠美国”的战略,是极其错误的,是违背整个中华民族利益的。在某种程度上,今天的现实是,台湾当局从大陆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却用来从美国买先进武器,又来对付所谓的大陆对台“軍事威胁”。这是两岸关系发展中一个特別诡异的事情,也是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最大讽刺。

可以肯定地讲,只要台湾当局与台湾民众没有真正的觉醒,台湾问题不解决,美国对台軍售问题就会持续,海峡两岸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悲剧。我们真切希望这种悲剧早日结束,让两岸共同携手合作,共同维护中华民族与两岸的共同利益。

不同存货计价方法的经济实质 第4篇

关键词:存货计价方法,存货价值,经济实质

存货是企业在日常生活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资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存货价值可能转化为生产成本, 营业成本和企业的其他耗费, 因此存货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 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价值、成本和利润。存货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有赖于存货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是会计核算中对资产耗费成本手段。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其对企业产生的后续影响也不一样。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存货计价方法。

一、存货计价方法及其分类

1. 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是成本计算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会计核算中对资产耗费成本计算的手段。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形成不一样的存货单价, 所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价值就涉及使用哪个单价的问题, 也即是企业采用哪种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问题。

2. 存货计价方法的分类

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 (包括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 和个别计价法。

先进先出法 (FIFO) :First In First Out, 出库的货品都是最先入库的。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

后进先出法 (LIFO) :Last In First Out, 出库的货品都是最后入库的。以后购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 (由于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 其中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做出了规定,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所以本文不再对此方法做详细研究。)

平均成本法:1) 加权平均法:以本期增加数和期初结存数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发出存货的单价。期末一次性计算单价。存货单价= (期初结存成本+本期增加成本) / (期初结存数量+本期增加数量) ;2) 移动平均法:以本次购进存货成本和以前结存数成本之和除以本次购进存货数量和以前结存数量之和计算发出存货的单价。每次发出存货都要计算单价。存货单价= (本次购进成本+以前结存成本) / (本次购进数量+以前结存数量) 。

个别计价法:以存货增加时的实际单价作为其成本, 每个产品单独计价。

二、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存货单价来实现的。存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存货价值可能被用于生产转化为企业的在产品成本和生产成本, 有可能用于销售转化为企业的营业成本, 或者企业自用转化为其他耗费。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形成不一样的企业存货单价, 由此计算的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结存成本就会有差异, 最终这种差异就会体现在企业存货价值、营业成本, 税收、利润等方面。

1. 先进先出法。

企业采用此法的优点是使存货的账面结存价值接近于近期市场价值。先进先出法下出库的货品都是最先入库的, 期末存货是最后购进的的价格计算, 这样可以客观的反映企业期末资产状况。在通货膨胀时, 先进先出法将会导致较低的销售成本、较高的期末存货余额和净收益额。较低的销售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存货的账面结存价值接近于近期市场价值减少企业经营的风险。其缺点是会形成较高的销售毛利、所得税, 从而使企业缴纳较高的税收。而当物价持续下跌的时, 则可以降低税收, 但同时会导致较低的净利润, 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影响以净利润为基础的各种奖励和报酬。

2. 平均成本法。

平均成本法可以使存货的价格平均化, 使存货成本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相对较小。能较真实的反映出期末存货价值和出库产品的成本, 所以可以使得企业以此计算出的销售成本、期末存货余额、销售毛利、所得税和净收益额较为真实。但是要注意采用平均成本法不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的影响。

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两者差别: (1) 采用加权平均法时的优点是企业只在期末计算产品平均成本, 并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进而计算存货结存价值, 计价工作量相对较小。其缺点是不能够及时的掌握企业产品成本情况和结存情况, 不利于存货日常管理。 (2)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时, 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每购进一次存货就重新计算产品平均成本, 能够及时的掌握企业产品成本情况和结存情况, 计价工作量相对较大但是也较为分散。

3. 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是最能真实的反映期末存货价值和出库产品的成本的存货计价方法。其优点是能正确计算存货实际成本, 可随时掌握企业实际存货情况。但是它的缺点也显而易见, 该法对存货管理要求较高。取得存货时需要分批存放, 只适用于数量少, 价值高的产品。如:名人字画, 贵重珠宝。

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应该考虑该存货计价方法能否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营业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 企业所处经济环境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企业对产品成本、税收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王化成.高级财务管理学.北京: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3]朱小平.初级财务会计学.北京: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经济法实质公平 第5篇

特别是日前提交人大讨论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系列制度更是引发对经济实质公平的争论。

就个税征收而言,实现经济实质公平需要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支撑和大量相关制度的共同协调。

关键词 形式公平实质公平经济法基本理念 差异原则

一、经济法实质公平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关系

人类对公平的追求可谓源远流长,自古希腊时代起哲学家们就开始了对公平的探索,柏拉图的哲学不仅是正义之学,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公平之学。

自此以降,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诸多学术流派都开始不断地认识何为公平。

可以说,公平是实现正义这个终极目标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豍经济公平不仅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应具备的基本价值要求。

然而,如果人类所应当自然拥有的经济权利无法经过实证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然权利,那么整个经济法的存在都将被持续的受到质疑,一切所谓的经济权利也只能是无保障的虚幻之物罢了。

我们需要借助范畴这个工具去构建、理解与论证经济权利。

经济法基本范畴应当是经济学界乃至经济立法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就是经济权利,特有基本范围是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与国家干预权。

我们在谈论经济平等权时就不得不注意经济公平权,可以说,经济平等权与经济公平权是一对共生而不可分割的权利。

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与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来看,二者都应当属于经济法基本范畴。

对经济法范畴讨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注意经济法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为何,而相对于民法以平等求得形式公平,通过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公平,经济法的特色在于以不平等求得实质公平,通过限制意思自治实现结果公平。

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如何解决使市场更有效,从而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归结到一点即为保护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这需要在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的指导之下予以慎重考虑。

本文以当下讨论热烈的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例,试图讨论在个人所得税征收领域对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解和未来个税制度的构建。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难以体现经济法实质公平

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大规模的用钱的手段导致全球陷入了严重的通胀,高涨的`物价再次掀起了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

今年的2月27日,温总理接受中网和新华网的联合专访时透露,国务院将于近期内讨论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官方的正式表态就此拉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税率改革的序幕。

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议案未被审议通过,原因在于起征点定的依然偏低。

此外,本次个税改革的第二个关注点在于对税率的调整。

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尽管不断地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但对税率却始终没有变化,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不仅将个人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由元上调至3000元,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实行多年的9级税率制缩减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这也是向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制度变化的一个趋势。

《修正案》降低了中低工薪阶层的税负,有助于调整收入分配和局,这也试图与“提低、扩中、调高”的收入分配改革相一致,然而从下图所示其局限性也相当显著,无论技术层面还是整体方略都有重大缺憾。

表一是起征点3000元与起征点2000元相较少缴税金的数额,通过图一可以非常直观的看到二者相比将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实际少缴的税金数额相当有限,其所带来的现实减负意义不大。

图二是《修正案》提出的7级税率标准与速算扣除数额,为能与现行税率相比得到直观的比较,见图三所示的现行9级税率。

由上述三表所示,若修正案通过,低收入及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将略微减轻,低收入者更明显一些,同时高收入者税负相应提高。

然而,修正案仅仅限于技术性的调整,例如将9级税率降低为7级,调整了累进级距。

但是,由于政府担心过大改革导致财政减收过多,不仅没有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而且对中高工薪阶层还增加了税负。

由图表所示最明显的表现之一在于将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额并入45%的最高税率,这必然导致高收入工薪阶层的负担。

中国当前真正需要的是减税,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激励以及为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的维护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做到藏富于民,然而,本次修正案过于保守的设计意味着短期内可能需要再调整。

对中低收入者,降低的税额几乎可以忽略;然而对中高收入者而言所承受压力却有所增加。

我们通过一组具体数据比较两类不同收入的实际交税情况:假设保险与公积金暂不考虑,第一组(中低收入者,月入4000元),按现行标准(4000-2000)?0%=200;按草案标准(4000—3000)?%=50。

第二组(中高收入者,月入20000),按现行标准(20000-2000)?0%=3600;案草案标准(20000—3000)?5%=4250。

通过比较,尽管低收入者税负有所减轻,但力度明显太小;相较而言,中高收入者的税负却明显增加。

考虑到现实情况,我国中高收入阶层主要居于在生活成本较高的大中型城市,这显然加重了其生活的负担。

《修正案》的制度安排似乎缺乏实证的考察,并未考虑到我国工薪阶层收入来源的具体情况。

在民间投资渠道极度匮乏和对房屋的刚性需求前提下,以固定工资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为纳税主体,这是我国中产阶层难以有效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说,个人所得税已经演化成了极不合理的单纯的“工资税”。

由于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性收入,收入来源的不固定导致高收入者能够合理避税,反而缴税较少,实际情况中的高额税率往往无法使用,这导致了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经济公平难以得到保障。

美国经济危机的实质 第6篇

一个主权国家是否会因国际金融危机而导致国家破产,既是理论问题,又是现实问题。“国家破产”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债务危机,是一个主权国家整体上处于资不抵债时的危机状态。一个主权国家会不会因金融危机真正导致破产呢?回答这一问题,须从“国家破产”的实质和根源进行研究探讨。

一、冰岛国家濒临破产的案例

2008年10月6日,冰岛总理哈尔德通过电视讲话,对全体国民发出警报,称在最糟的情况下,冰岛的国民经济将和银行一同卷进漩涡,结果会是国家的破产。这个现今人口仅32万的小国在过去仅靠渔业支撑,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进入一个连续10余年高速增长的黄金年代。冰岛的银行体系得以疯狂的速度扩张,在全球许多国家成立分支机构,吸纳海外存款,同时发放了大量的贷款,银行业因此成为冰岛经济的最强支柱产业。在银行资产大量累积时,冰岛人均GDP占到世界第四。2007年冰岛通胀率4%,失业率仅1%,公共设施、社会福利完善,被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评为最好和最适合人居的国家之一。

这前些年经济繁荣、信贷充裕时,冰岛投资者大肆高息举债,并通过像Icesave这样的机构吸纳了大量外国储户的存款。到2007年底时,冰岛银行业的负债规模已经达到了整个国家GDP的10倍。冰岛人的平均负债额达到了可支配收入的2.13倍,比美国人均负债1.4倍还高。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严重的经济泡沫。据估计,冰岛三大银行的外币债务总额一度达到500亿欧元,相当于全国人均负担16万欧元。到2008年9月底,冰岛银行业的总负债达到了3503亿克朗,加上美国吸纳的至少65亿英镑存款,已远远超过了当时只有34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冰岛的整体经济实际上已资不抵债。

因此,冰岛本国的货币克朗已经被视为发达国家货币中风险最高的币种,一些交易平台上已经没有克郎的身影。冰岛克朗自2008年初以来对美元贬值达45%。被迫关闭股市两天,之后开市的当天(2008年10月14日)股市大跌77%。10月8日,冰岛央行宣布,因为没有获得足够的市场支持,被迫放弃钉住冰岛克郎汇率,改为实施联系汇率,将冰岛克朗和欧元挂钩。冰岛先后对上述最大的三家银行收归国有,并向俄罗斯请求40亿欧元(约合54亿美元)的贷款,另外还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救助。

二、“国家破产”的实质

就一个企业法人而言,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但就一个拥有国家主权的经济体而言,从理论上是不可能破产的。国家有别于企业法人的最显著特点是“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在结束了帝国殖民时代之后,这一原则日益成为国际共识,成为大小贫富悬殊国家之间交往的原则。笔者认为,“国家破产”风险实质上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或丧失,而不是国家主体破产倒闭,由他国接管,进而改朝换代。

早在1962年12月,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就正式确立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依此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权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通过签订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对各自的核心经济主权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从而使各国核心经济主权的范围不断缩小。到90年代,真正算得上核心经济主权的就只有管理外资准入的权力、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权力、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确定基本经济制度的权力了。这也说明经济主权是可以分割,也可以让渡,即使是核心经济主权。因此,“国家破产”的实质是国家部分核心经济主权的丧失或让渡。

“国家破产”方案最早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经济学家安妮·克鲁格提出的,认为面临严重金融危机的国家可以和个人、公司一样宣布破产,并得到相应法律保护,国际金融系统应该为此建立正式的破产程序,通过和银行、债权人谈判,这些国家可停止偿还债务。因而“国家破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剥夺某个国家的主权,而是建立一种“破产保护”的国际金融机制,让那些负债累累的国家得以申请“破产保护”,并使债务国能够尽快走出危机。为保证债务国切实解决债务偿还的实质性问题,而不仅仅利用此机制拖延时间,设定的保护期仅为几个月,要延期须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和认可。由此看来,该方案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取得了“守门人”的资格,由其决定游戏规则,并许可保护期的长短,而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完全保证。

因此,“国家破产”方案提出后,华尔街等国际金融市场大加反对,害怕投资到发展中国家的资金由于“国家破产”而白白损失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十分担心会在IMF标准下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在金融危机中自身的主动权将受到很大约束,进而丧失。

由此可见,“国家破产”只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因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国际金融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需要进行多方的沟通并达成共识,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研究,从酝酿、沟通、达到共识,至形成文件,最后进入实施,可能并非想象的那样容易,也绝非短时间内可以一蹴而就。但“国家破产”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对外经济交往中若控制不当,国家经济主权丧失或被迫让渡,并非不可能变为现实。

三、“国家破产”危机的根源

“国家破产”危机实际上就是国际债务危机。当一个国家严重资不抵债时,其相当于一个法人企业,面临着破产重组。笔者认为。其根源主要在于:

1.“双缺口理论”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量无度借用外资的理论依据

在“储蓄缺口”理论和“外汇缺口”理论的基础上,1966年钱纳里和斯特劳特提出了“双缺口”模型,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利用外资理论。他们依据凯恩斯(Keynes)的国民收入均衡分析和哈罗德-多马的经济增长模型,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均衡的经济增长,必须积累足够的资本,使资本形成率达到经济增长目标所要求的水平。而储蓄约束和外汇约束的存在使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生产要素得不到充分而有效的利用,从而制约了经济增长的速度,而且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这两项约束在数量上大体相等。用公式可以表示 为:I-S=M-X,式中左端I-S是投资与储蓄之差,称为“储蓄缺口”,右端M-X是进口与出口之差,称为“外汇缺口”。从均衡的观点看,左、右两式必须相等,表示当国内出现储蓄缺口即投资大于储蓄时,必须用外汇缺口即进口大于出口来平衡。这一理论成为发展中国家大力利用外资的理论依据,影响深远。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偏好实行利用外资发展战略,使对外债务急剧膨胀,从而形成债务危机,在外汇储备不足时很容易形成“国家破产”的局面。

2.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原罪”和“货币错配”

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在1999年的论文中提出了“原罪假说”。指出“原罪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一国不能以本币在国外发行债务,而且,在国内以本币筹借长期资金也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的脆弱性不可避免,因为国内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以美元计值,其所产生的却是本币收入,由此会导致货币错配,同时,用短期外债来为长期项目融资,还会产生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他们在2003年的论文中指出,原罪的一个后果是,受其困扰的国家倾向于积累更多的国际储备,以防止潜在的金融体系不稳定。而过度持有外汇储备或限制对外借贷而引起的福利损失,可能就是原罪的成本。而要解决原罪问题,要么限制对外借贷,要么提高外汇储备数量,要么两种办法同时采用。因此,对于存在“原罪”和“货币错配”的国家,其本身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就处于劣势,若在短期内大量借入国际短期资本,尽管能够带来一时的经济增长,一旦外资借、用、还这几个环节中出现问题,就会形成国际债务危机。

3.债务危机发生国外债管理政策失误。

形成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国家,一般纵容企业或银行对外大量举借外债,或大量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或允许外资大量投资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缺少规模的控制和外汇用途的约束,当大量借入的外资用于非创汇项目时,偿还期的来临就是债务危机爆发的时刻。正是由于外汇短缺,大量举债的国家本身的外汇储备是有限的,而当出现债务危机时,本国的外汇资产是远远不足以偿还外债,此时危机国的信用等级会被国际评级机构调低,更恶化了对外筹资的环境。最后不得不向债权国申请展期并接受其苛刻的条件,或向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国家申请贷款救助。而这与债权国对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对外投资基本没有管理有关,造成国际资本投机性泛滥,很少投资到实体经济中去,而是过多地涌向金融市场获取投机暴利。

4.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形成了发展中国家引资饥渴症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目前 “七国集团”,即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总共占世界人口的11%,但是GDP占世界的65%。而世界其余地区,人口占世界的89%,而GDP仅为35%。 差距最大的地区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该地区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2%,但是GDP仅占8%。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占世界人口的11%,GDP也只占1%。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人口占世界的9%,而GDP占5%。而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外国的直接投资,但是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在2000年,世界净投资达到了1.5万亿美元,这笔投资中的82%分配给了发达国家,其余18%到了发展中国家。非洲是一个最需要投资的地区,但是只分配到了1%的外国直接投资。这造成南北贫富差距继续扩大,大部分资金仍在发达地区间流动。而欠发达地区则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争夺有限的外汇资源,而这些外资大多是国际投资性资本,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一旦这些外资觉得投资东道国无利可图或存在风险时,会大量集中抽逃,从而对东道国经济带来极大的振荡和冲击,危及国家的经济主权。

5.国际金融组织在解决国际债务危机和金融稳定方面尚无得力措施

对缺乏经济实质销售交易的审计策略 第7篇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 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即是否合法; (2) 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允的报表应不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从逻辑上说, 这两点应同时满足, 其中验证合法性的标准是清晰的, 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较为明确, 但是验证公允性的标准却不清晰, 目前实务工作者一般认为, 只要验证了报表是合法的, 就等于验证了报表是公允的。问题是, 合法的报表是否就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呢?

例如, 某企业通过循环交易 (缺乏经济实质) 确认了大量的销售收入, 从表面上看这些交易是合法的, 其会计处理也合规, 但是其对企业长远发展无益。若某一天该企业突然倒闭, 而负责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该事务所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这是个棘手的问题, 因为企业报表是符合会计准则等规定的。但是, 这种缺乏经济实质的销售交易不同于通常人们所理解的销售交易, 它并不能使企业发展壮大, 反而可能损耗企业已有的资源。因此可以说, 依靠缺乏经济实质的销售交易构造出来的收入和利润是不公允的。合规但未必公允, 注册会计师应该发表什么类型的审计意见?审计准则没有明确这个问题。但是, 一旦信息使用者因信赖审计报告而遭受了损失, 注册会计师责任难逃。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 使注册会计师一不小心就处在因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带来的审计风险的敞口之下。

目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只能规范交易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披露, 而交易本身是否合法, 则由《合同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制度来规定。但交易本身是否合理, 是否具有经济实质, 相关交易组合是否对企业生存和发展长期有益, 则没有任何法律加以制约。这使得某些公司通过设计一些合法交易并进行合规的会计处理来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本文将这种交易称为“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并以销售交易为例, 讨论如何对销售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审计职业判断及如何应对相关风险。

二、对销售收入的实现、商业实质及经济实质的判断

笔者认为, 销售的本质是通过转移商品为企业带来足以弥补成本的利益流入 (主要表现为现金流入) , 从而为下一循环的生产和销售提供物质基础或其他资源。不能带来真实的现金流量、对企业生存和发展没有益处、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销售交易及交易组合, 属于缺乏经济实质的销售交易。可见, 经济实质的判断条件远比会计上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更严格, 也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更严格。

三者的关系是, 某项交易可能符合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但若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则可能不被认定为销售实现。例如用一批A产品换入另一批A产品, 不应同时确认销售和采购。某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但可能不具备经济实质, 例如企业实现销售并向同一方购入自身不需要的材料或设备。而审计风险可能来源于这些表面合法合规但缺乏“经济实质”的销售交易。

三、对缺乏经济实质销售交易的审计职业判断及相关审计策略

1. 企业实现销售并向同一方购入材料或设备, 而这些材料或设备企业根本不需要或远远超出企业正常生产需要。

这类交易缺乏经济实质, 因为: (1) 能达成销售合同是以向对方采购货物为前提的, 如果不向对方采购货物, 销售就无法实现; (2) 若企业购入的材料或设备不为企业生产所需则纯粹是种浪费, 即使最终能够变卖, 也会带来一定的损失; (3) 若购入的材料或设备为企业所需, 但购入量远远超出企业正常生产需要, 也是对资金的浪费, 长此以往, 这种交易只会耗尽企业的资源。

既然如此, 为何企业愿意在销售的同时向对方购货呢?因为这样能增加销售当期的利润。一方面在实现销售的当期确认了收入, 另一方面, 若购入材料, 要经过存储期、生产周期并待产品销售后才转化为营业成本, 即未必影响当期利润;若购入固定资产, 则通过折旧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逐渐转化为营业成本。可见, 交易的双方都能因此增加当期利润从而粉饰报表, 因而交易能够达成。

对这种交易的审计策略是:首先注重对客户数据、供应商数据的整理、核对, 若发现存在同时销售和采购的交易方, 应予以重视。其次, 将企业在这种交易中所采购的货物与企业正常需求对比, 判断是否真有采购的必要, 相关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最后, 确定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对当期利润的累计影响是否重大。

2. 循环交易。

至少三方参与交易, 甲销售产品给乙, 乙销售产品给丙, 丙再销售产品给甲, 这种交易与交易双方互相销售商品相比, 性质完全相同, 但是伪装得更像普通交易, 这必然增大审计人员发现线索和取证的难度。

对这类交易的审计要点有:将同一期间或相邻期间的重大销售交易与采购交易等其他交易结合起来审核, 判断这些交易是否具有有机关联;从企业背景、交易历史和宏观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交易是否特殊, 如果可能, 获取外围资料, 验证企业的上游方、下游方如何参与循环交易并考虑其目的和影响。

3. 判断是否存在强行向下游企业堆积商品的行为。

例如, 填塞销售渠道, 而不管客户是否有购买的意愿或支付价款的能力。如果曾经的客户现在不愿购买大批量产品, 或者由于财务状况变化而没有能力支付价款, 就会使得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 因而无法满足销售确认的条件。但问题是, 通常我们对销售实现的判断主要以是否发运商品为标准, 较少验证对方的资信能力, 对“是否具有购买意愿”就更难以判断了。实务中, 企业还会与长期客户签订长期销售合同, 但每笔销售业务的数量甚至价格则靠每次订单确认, 企业通过发运远多于订单量的货物达到多计收入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存在销售合同, 审计人员不易怀疑销售的真实性, 但是一旦客户要求遵循订单规定而退回多余货物, 就存在虚增收入的可能。

因此, 审计中要规避这类风险, 应注意以下方面: (1) 当企业在销售中处于优势地位时, 相比处于劣势地位时, 更容易强行向下游企业堆积商品, 此时应进一步关注客户的购买意愿。 (2) 当行业整体状况发生逆转时, 曾一贯执行的合同销量未必能得到保证, 且老客户也有违约的可能。 (3) 关注客户收货回单上确认的数量。

4. 判断是否产生额外的现金流入 (或利益流入) 。

这点对于判断销售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至关重要, 如果销售交易不能给企业带来现金流等利益流入, 则违背了销售的本意, 最终将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若通过合同安排分拆出销售交易, 则要特别考虑是否因此为企业带来利益, 如果没有, 则可判定销售交易缺乏经济实质。例如在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舞弊案例中, 美国在线公司利用合并优势, 强行把原先由时代华纳公司与高尔夫频道公司签订的2亿美元的节目播放合同分拆为两份合同:1.85亿美元的节目播放合同和0.15亿美元的在线广告合同 (即由美国在线公司为高尔夫频道公司提供广告服务) , 由此美国在线公司凭空捏造了0.15亿美元的在线广告服务收入。但是实际上,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并没有因此增加一分钱的现金流入, 与原先合同相比, 反而需要无偿给高尔夫频道公司做广告, 这种销售就缺乏经济实质。

为此, 若合同修改后增加了销售收入, 则审计人员应特别注意是否因销售而带来真实的额外现金流入, 否则只是纯粹的合同安排。

5. 销售交易因其他交易而发生, 之所以能达成销售交易

是因为对方期望达成其他交易, 而销售交易是其他交易能最终达成的条件之一。还是以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为例, 美国在线公司与德国的贝塔斯曼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但付款方式存在争议, 最后, 美国在线公司做出让步, 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受让款, 但是要求贝塔斯曼公司必须向美国在线公司购买4亿美元的广告服务。虽然美国在线公司确实取得了4亿美元的收入, 但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认为这4亿美元不应确认为收入, 而应冲减美国在线公司支付的股权受让款, 因为达成的广告服务交易实质上是股权转让交易的一部分, 而不是单独的销售交易。

这里的审计难点在于判断销售交易与其他交易之间的关系, 如果二者紧密关联, 没有其他交易就不存在销售交易, 销售交易更像是其他交易的附属交易, 一般不宜单独确认销售交易, 而应将销售交易视为其他交易的一部分。

6. 确认销售交易之后的期间是否存在大量冲销或抵销分录, 如计提坏账准备等。

此时应考虑当初确认销售收入的合理性, 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在当今企业经营核算中很常见, 审计人员常常花费不少精力去验证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似乎只要坏账准备余额能够反映未来可能的坏账损失就没问题了, 殊不知, 坏账准备也可能是掩盖虚假销售的工具。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 那么当初就不应确认收入。而如果在发生销售交易时以为相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 并确认了销售收入, 事后才发现客户没有偿还能力, 不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则只能计提坏账准备了。但是确认“相关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取决于职业判断, 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舞弊的机会。

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首先, 冲销和抵销分录的金额占原先相关销售收入的比重若较大, 或者开始计提坏账准备的时点与确认销售收入时点相隔较近, 应怀疑当初确认销售收入的合理性。其次, 将验证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验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的审计程序适当结合。最后判断采取哪种会计处理方式才是正确的。

摘要:本文以销售交易为例, 认为缺乏经济实质的销售交易不能带来真实的现金流量, 对企业生存和发展没有益处甚至可能带来损失, 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目标。本文重点提出了对缺乏经济实质销售交易的审计职业判断条件以及相应的审计策略, 以期能完善相关审计准则和降低审计风险。

关键词:经济实质,销售,审计职业判断

参考文献

[1].黄世忠.会计数字游戏:美国十大财务舞弊案例剖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2].查尔斯.P.库利南, 盖尔.B.怀特.美国证监会审计案例精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第8篇

一、经济法的所面临的抉择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管理和协调发展的一种必要手段, 也是当代经济社会的重要保障。由于经济的处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 因此, 经济法在实施上便遇到了相关困难[1]。

(一) 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矛盾

所谓市场调节即指对市场本身而言, 其渴望自身发展的一种调节机制, 而国家干预则表现在国家权利干预的介入, 二者之间往往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国家干预对市场调节有着一定阻碍的作用, 而市场的本身调节发展, 又变相的脱离国家的经济政策, 从而导致国家干预效果递减, 市场功能受阻碍的结果[2]。

(二) 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公平与正义, 同样, 达到完全公平也是法律发展的终极目标。有很多人认为, 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 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益。因此, 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显, 想要将二者在政治体制上得以统一, 在操作方面尤为重要, 同时, 如何进行管理也成为我国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管理与服务矛盾

即指市场的管理与服务之间的矛盾, 所谓管理, 指国家权力的介入使得我国市场调节功能发生改变, 服务是指在调节功能发生改变后所产生的价值。而管理与服务的主要矛盾则体现在, 管理是以国家为主导, 而服务是以人们为主导, 其主导地位的不同必然将引发矛盾上的冲突[3]。

(四) 经济与行政的执行手段的不同而产生的矛盾

我国的经济管理主要表现在经济、行政、法律的执行手段方面, 经济法规范着经济的管理发展, 但在将经济法落实在现实经济体系当中时, 却经常会与执行方面发生冲突, 在实际情况中, 某些法律无法硬性规定执行者的行为, 因此导致经济手段与执行手段产生较大的矛盾冲突。

二、如何保证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实现机制

我国经济法的制度是一种客观事实的体现, 但往往经济法又与传统的法学正义相背离, 因此, 在缺少传统正义的保护下, 经济法则经常会受到一些学者的非议, 使得经济法在现实社会中的执行方面产生阻碍的作用。任何一部法律的完善, 都需要全社会人的共同努力, 同样, 更需要得到全社会人的认可, 因此如何确保经济法实质正义将成为完善经济法的重要任务[4]。如何处理好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实质正义是在坚持正义的平等原则下进行的, 是根据利益和责任的差异进行分配的, 根据主体的不同从而达到平等的效果。实质正义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的体现必须结合主体, 与形式正义不同的是, 实质正义必须强调主体的重要性;在平等分配权力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对待, 使弱者可以得到较多的权利, 而强者则主要负责承担责任;对自由方面进行限制, 实质正义通过对传统的形式主义进行反思, 对形式主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第二,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市场, 如果经济法不能够为市场经济带来价值, 那么, 市场机制就会将其摒弃, 从而导致我国的经济法成为有名无实的体现。例如, 当人民的经济财产受到威胁时, 将对其进行诉讼, 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受害者或潜在受害群体的直接利益, 从而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得以彰显, 从而完成其公平的基本目的。

第三, 想要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经济体系, 经济法的严格执行至关重要。在遇到问题时, 行政机关会将经济法主动运用到各大案件当中, 通过客观的态度, 秉公执法, 并对其进行严格审理, 从而确保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想要更好的确保国民的经济安全, 就需要管理者对经营者的相关活动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检查, 防止他人恶意侵犯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通过对经济市场的整顿从而确保他人的财产安全。在已经发生恶意侵权行为时, 经调查属实, 行政机关应对其进行严格查处, 例如:停业整顿、召回产品、进行赔偿等处罚。而在经营者存在有意在欺诈行为或触犯法律时, 行政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调查情况、获取证据、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情节严重者, 更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根据相关法律体系进行责罚。通过这种方式, 可以为被侵权者讨回公道, 同时也可以为其它不法商贩起到威慑的作用, 从而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 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并让合法经营的劳动者在通过法律的保护和自身的经营下得以更快的发家致富[5]。

第四,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上的分配, 除此之外还要做好相关的实施政策, 否则经济法的实质政策将仅仅停留在表面, 无法达到真正的效果。目前, 我国大力发展企业自由竞争, 而市场竞争环境却给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的市场运营需要在环境和体制的双重作用下进行更好的调节和完善, 经济法的设立为市场机制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如果放任市场经济的发展, 必将会出现行业垄断、提价、不良竞争等事件的发生, 从而将出现一部分人更为富有, 而另一部分人更加贫穷的现象, 这些都可能会为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

第五, 我国应建立新型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 在建设方面, 首先, 应积极发展专属部门的执法责任机构, 通过相关的监管制度, 加大我国的经济管理水平。对监管机构而言, 其本身特点主要表现在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使之能够更好的进行监督审查, 从而确保监管权力的有效性。在监管权利上来讲, 必须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且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查, 从而使监管纳入法律控制体制之中。其次, 要学会提高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地的法律地位, 从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效, 为我国建立一个多元化开放式的诉讼管理机构, 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体系建起一道桥梁, 从而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 通过灵活运用我国法律保障体系来为公民创造经济效益将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 建立完善的诉讼模式和相关机构不但可以弥补传统诉讼类型所产生的局限性, 同时, 公民的经济利益还可以得到保障。

第六, 国家应对市场的运行进行适当干预, 即通过改变条件来创造效益。国家通过改变财政状况来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 从而实现总体结构的收支平衡。通过产品与服务的供求关系, 也将直接引起社会资源配置上的变化。国家参与经济, 且在一定的经济条件状态下, 每个企业都在大力追求自身产品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但又由于经济规律的影响, 大量的投资者都选择把目光投入到具有较高经济回报的产业上, 从而导致利润较低的产业逐渐走向衰退。除此之外, 很多投资者更加远离那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公益性产业, 因为, 即使对这些行业进行投资也无法为企业本身带来回报, 从而导致很多企业不愿在公益性问题上浪费时间。因此, 国家干预我国的经济状况至关重要[6]。

第七, 我国市场经济大力发展, 应着重加大市场的监管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督审查, 保证监督者不受外在因素及被监督者的干扰, 从而确保监督的可靠性和独立性。因此, 应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 其性质上要独立, 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 严格按照指示要求及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同时, 也可以借鉴经济较为发达城市的管理方法, 本着为人民负责的态度, 规范监管, 客观监察。对监督权而言, 其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体系下进行, 对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监管的方法手段都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施。除此之外, 应对相关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以免发生滥用职权的现象, 给我国公民的财产安全带来损失。

三、结论

法律的健全关乎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 任何法律只有在实质正义的支持下才可以在形式上被人们所认可,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终极的理想目标, 只有通过体制的完善改革, 才能对实质正义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只有处理好经济法律建设, 才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推动式的作用。

摘要:随着当代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也不断得到完善。在我国经济法实施的过程当中, 其使用上也存在着几点困难, 最主要的表现在它的实质正义方面, 在执行落实上也并不完善, 但目前也没有更好的体制去落实经济法的实施。因此, 要想真正的把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落实好, 所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的保护, 更重要的是执法的严格, 法律的完善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机制

参考文献

[1]杜坤.解读经济法实质正义观[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03:20-21-32.

[2]张海鹏.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03:9-13.

[3]林晓霞.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理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0.

[4]袁波.经济法实质公平观及其实现[J].贵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05:50-52.

[5]文建国.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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