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

2024-09-08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精选12篇)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 第1篇

1 公众参与在规划环评中的地位

公众作为参与规划环评的被征询对象,虽然可行使法律(“评价法”和“公众参与暂行规定”)赋予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但只是在环评报告书的编制和评审阶段进行,借鉴国外的做法是从立项到环评的全过程都有公众参与,如国际法以及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除立法条文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外,还有许多便捷方式强化公众参与地位,如新闻发布会、听证会、议证会、街边设立意见栏、与官员对话专线、网络留言等。以流域规划环评为例,由于流域涉面广,规划实施后影响范围较大,如水电站过度开发截流导致水位下降,形成脱水段,不可避免引发农、工生产、人畜用水和移民安置等社会问题。在开展规划环评公众参与活动中,通过在本区登报、公告、召开座谈会,结合有针对性地发放公众调查表和走访等多种公示与宣传形式,尽可能加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程度和参与权,但从反馈的环境信息得知,公众还是认为环境知情权有一定局限,应建立规划信息交流平台(跟踪、了解、监督规划审批后的单个项目实施环保情况),因流域规划的实施,涉及到两岸众多单位和个人利益。由于我国规划环评起步较晚,有关规划环评的法律法规还在草拟中,鉴于立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公众在规划环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及规划区域各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相应协作的权利义务,如何提高公众在规划环评中的地位,目前急需解决的是建立规划环评项目的公众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参与建设方交流监督窗口,才能尽显规划环评所在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环境维权系统的合法完整性[1,2,3,4,5,6]。

2 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工作原则

1)连续性原则。公众参与贯穿港口规划环评的制定及规划审批发布实施的全过程,通过国际互联网等形式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和委托评价部门能够持续不断地征求公众意见与建议。2)全面交流原则。公众参与的内容应包括港口区域环境现状及现阶段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港口开发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公众对港口规划及港口规划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等。内容涵盖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各个主要技术环节,在港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环节中均要体现公众的意见。3)双向交流原则。努力实现公众与规划部门或者环评单位之间的双向交流,对公众意见给予及时有效的反馈,以促进双向交流的良性循环。

3 公众参与在规划环评中的作用

1)提高公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意识及环保意识。在规划编制阶段鼓励公众参与进来,向公众宣传规划内容及其环境影响问题,让公众发表对于规划方案及其环境影响的看法,并共同出谋划策,这些措施有利于逐步提高公众在政策及规划决策中的参与意识,并推动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2)增强规划的社会可接受性,促进规划的顺利进行。通过公众参与,一方面,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公众,需求得以充分表达并真正协调;另一方面,使公众对规划的意义、相关的环境影响问题及防治对策的效果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排除其顾虑,增进彼此的理解,进而提高规划的社会可接受性,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3)增强规划的环境合理性。规划环评中公众参与,使规划方及环评工作者既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水平,也更为准确、及时地掌握环境背景的信息和公众意愿,以提高环境防范措施的可行性、适宜性、有效性。4)通过公众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划环评是高度概括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而形成的,而可持续发展的主题是公众,公众广泛参与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7]。公众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序,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8]。5)有利于掌握规划制约因素,估算规划地区的环境资源价值。规划地区公众对于该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有着最为直接的感受与体会,因此,通过对规划地区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调查和访谈,可真实掌握规划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作为确定规划制约因素和估算规划地区环境资源价值的重要依据。6)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规划环评本身是一个科学决策过程,要对规划作出科学决策,就必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只有通过公众参与,才能使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开放、科学,实现社会公正。

4 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1)在规划环评大纲或方案中包括一份公众参与计划方案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份方案中,应说明参与的公众范围、组成及所安排的参与活动等,这样将能指导规划环评全过程的公众参与活动,便于规划环评的顺利开展[8]。2)公众参与的时间选择[9]。国外的做法是从立项到环境评价的全过程,但是在我国只是在环评报告书的编制及评审阶段进行。由于专项规划所涉及到的范围较广、规划实施后影响范围较大,这就要求我们将公众参与贯穿到专项规划环境评价的全程,在进行调查时应明确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所采取环保措施的效果,使受影响的公众能充分了解项目的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3)公众参与应尽早介入从理论上讲,规划环评介入决策越早越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决策的源头保护环境,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在计划或项目层次上难以挽回的错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早期介入原则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规划环评国家的认可[8,9]。所以,公众参与应在规划环评介入的同时一并介入,才能真正体现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意义。4)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与对象的选择。专项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需要进一步利用网络资源以及媒体资源,公众参与的对象则需要政府与民间的有机结合,尽量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10]。5)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评的实质性和程序性内容。目前,公众缺乏实质性的参与,多流于形式。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例如,美国专门制定有一整套公众参与环评的程序,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制度,规定了居民能诉请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等[11]。

5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方法探讨 第2篇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项目建设方或者环评方同公众之同的一种双向交流方式.通过对国内公众参与调查实施的`主要形式及相关要求进行分析,并且对日常工作中项目环评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方法进行探讨.

作 者:吴耀光  作者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州,510620 刊 名:科技创新导报 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2009 “”(6) 分类号:X820.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方法探讨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第3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新环保法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不足和问题

(一)公众参与环评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和笼统。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中,公众参与环评的对象范围仅仅局限在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之外,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范围的狭窄性说明了公众参与范围的广度的不足,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及充分集中表达意见的积极性。

(二)公众参与环评的过程的不充分性。《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公众参与限定在审批前进行,在专项规划中编写报告书和专家审批阶段排除了公众参与;在建设项目的环评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设计、环境影响后评估等阶段没有公众的参与。并且环评单位也没有将环评后期信息向公众公开。不利于公众对环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也不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法定程序的保障和司法救济保障。我国现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仅仅提到进行专项规划的政府和建设项目方应当在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来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对于公众参与没有进行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过于笼统且操作性低。环评法中也没有建立对违反环评制度的公众参与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赋予公众寻求环境权益受不法侵害时的司法救济保障。

(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还比较淡薄。虽然我国在90年代以來的环境立法中开始关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精神,但是相比较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差距很大。环境立法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公众的环境意识也相对之后。实际情况中公众参与环评意识的缺乏,无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形成有效地帮助。

二、对于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的观点和建议

面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出现的众多问题和不足,2014年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的规定,这对本文笔者对于环评中公众参与的观点和建议有很大帮助。另外,通过了解多方学者对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的建议和构想,以及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笔者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当具体明确公众参与环评主体的范围,扩大公众参与环评对象的范围。

新环保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可见,与之前的环评法和环保法相比,对于公众的主体范围加以明确。并且公众能够参与被置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对于环境评价给予了公众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在后续的相关立法中,应当就公众如何行使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进行具体完善的规定。此外,为了使公众能够有更多和更充分的机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将政策和一般规划归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范围势在必行。

(二)加强政府和建设的信息公开,完善公众意见反馈完善机制。

根据新环保法第53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新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

从中可以看出,新环保法规定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和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就应当向受影响公众公开说明情况和征求意见,有利于公众充分参与环评的过程。但是,公众参与反馈机制还不完善,因此,笔者认为要对决策公开后的信息作进一步的评价和意见反馈,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环评结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应当完善和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形式和司法救济保障机制

无论是旧环保法、环评法,还是新环保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程序形式。这对于公众切实和具有可操作性地参与到环评中来,环保部门、建设单位方与公众进行双向交流都是不利的。这是因为公正而合理的程序设计是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公众权利的行使如果没有具体的程序作保障,只能是一种空想。因此,从立法上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形式,对公众参与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用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新环保法第65条和第67条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和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问责制度。由此,公众对于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的环评部门的监督作用大大增强,当其侵害公众环境权益时,公众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司法救济保障。

(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公众参与环保和环评意识。

新环保法第6条和58条规定了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的要求,公民、单位和政府的环保义务以及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规定公民的环保义务,能够使公民认识到环境保护是实现当代和后代子孙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行使自己的环境民主权利,正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切实行动方式之一。同时,环境保护的社会宣传教育能够使公众自觉地提高环保意识,能够主动地参与到环评中来,这也是公众环保意识较强的体现和目标。

参考文献: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二版).周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2。

[2]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的问题[J].李东方.法制与社会,2013

[3]环境影响评估的公众参与:法规范的要求与现实的考虑. 叶俊荣.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第222页。

[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J].何飞.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浅析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 第4篇

1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尤其对于公众参与方面更是难以贯彻实施,影响公众参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缺失

我国所有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均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这使得社会上其他力量不能有效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看,环境保护应该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从政府、企业到普通民众均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势必造成公众无法主动和真实的参与到环境评价当中,阻碍了公众的积极性。

1.2 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制度不健全

知情是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的评价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政府对于相关环境的公开信息范围相当有限,在缺乏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有效地参与进去,而提出的意见也缺乏针对性或实用性,成为不被采纳的借口。另外,信息公开也缺乏规范性,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发布也制约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

1.3 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理往往是简单的归纳和整理,使得对公众的意见缺乏客观公正的分析,对公众意见的不重视,使得公众参与成为了满足法律规定而走的“过场”,只听取不采纳成为政府处理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反馈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完全没有保障措施,参不参与一个样,严重打击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1.4 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

环境影响法中对于公众参与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公众的参与权受到了侵犯时如何进行处理、环境影响报告中对公众提出的意见的违法处理应承担何种后果法律中均没有涉及,导致了相关企业没有违法成本,忽视公众意见则在所难免了。

1.5 公众参与的意识淡薄

公众首先应该具备较强的环境意识才会主动参与到环境影响的评价当中,而我们环保工作长期由政府主导,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只有当自身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严重侵害时才会意识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违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本意,应该是参与预防,而不是发生后在想办法处理。

2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得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制度形同虚设,因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进行改善。

2.1 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

主体地位的确立应首先明确公众环境权益的合理范畴,应将公众的环境权写入到环境保护基本法中,通过法律的途径确保公正参与的权利,使公众参与成为制定环境影响文件的依据;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也应作出明确的确定,重点应包括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代表人制度的建立对于公众主体地位的确定也至关重要,代表应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环境的改变对他们的影响是更为巨大的,这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健全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机制

信息的及时、全面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重要前提,只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有效的参与,提出科学合理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于信息制度的建立应从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的公开方式、简化公开信息的内容以及延长信息公开期限四个方面进行。

2.3 完善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

只有对公众意见进行细致调查、分析,才能够充分理解公众意见的真实原因,也才能对是否采纳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公众的意见反馈可以通过1)调整方案;2)制定未考虑过的新方案;3)补充修改原分析;4)对未采纳意见作出解释,并给出详细理由等方法进行回应,从而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2.4 完善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预防,但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害如果属于“尚未来临的可能侵害”由于未形成法律上的事实而使得无法判断,应建立相应的可能侵害判断标准,为相应报告的编制及公众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依据。同时,应对违法相关法规中公众参与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说明,采取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有效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约束。

2.5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达到相对理性和稳固的阶段,因此,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是往往比较盲目,缺少科学的分析,一般以短期的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而不是为了公共环境的利益,这也造成了公众参与的局限性,应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环保团体的努力以及自身认识的加强等手段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其具有成熟的环保观念,促进我国环境问题的正真解决。

3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的关键一环,公众的参与能够使得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等到充分的考虑,通过健全、完善相应的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对于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邵道萍.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兰州学刊, 2006, (2) :184-186.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 第5篇

山西右玉发电厂拟建设2×300MW煤矸石发电机组,委托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环评工作接近尾声,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信息(附:《山西右玉发电厂工程(2×300MW循环流化床空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希望大家通过打电话、发传真、写信或发E-mail的方式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谢谢您的合作。

公示时间:2007年4月5日—4月18日

建设单位:山西右玉发电厂

联系人:范昕 电话:***

传 真:0349-8022306 E-mail:fanx@daihaipower.com

评价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联系人:张建新

电话:0351-2203605

传 真:0351-2202377 E-mail:zhangjx_2001@163.com

山西右玉发电厂工程(2×300MW循环流化床空冷机组)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山西右玉发电厂拟选元堡子厂址位于山西省右玉县白头里乡业家村东,距右玉县城14km,距南部的右玉煤田边界约3km,属坑口电站。

本工程为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拟建2×1065t/h亚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及配套2×300MW亚临界冷凝式直接空冷机组,总投资274965万元(增加一台机组炉后脱硫系统后的静态总投资为278865),其中环保投资24492.78万元,占总投资的8.91%。

本工程对锅炉烟气采取的治理措施为:炉内掺烧石灰石脱硫再加上一台锅炉炉后脱硫,布袋除尘器除尘,低氮燃烧技术控制NOx的产生,两台锅炉共用一座单管烟囱(高度为210m,出口内径为7m)。

本工程以右玉地区的煤矸石和中煤为燃料,大同煤矿集团铁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的800万吨/年洗煤厂和右玉腾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吨/年洗煤厂提供煤矸石和中煤,设计(校核)煤种的煤矸石、中煤配比为7:3(7.5:2.5),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的含硫量为1.3%(1.3%),灰分为43.38%(44.53%),低位发热量为2807kcal/kg(2703kcal/kg),年耗煤量为273.9万t(284.35万t),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由右玉县玉龙石料厂提供石灰石粉,采用汽车运输,年消耗量为24.51万t。

本工程采用同煤集团铁峰煤矿等5座当地煤矿的疏干水作为主供水源,并采用直接空冷技术冷凝汽轮机乏汽,年耗水指标为0.138m3/s·GW。

除灰渣系统采用灰渣分除、干灰干排的方式,脱硫石膏采取二级脱水处理。目前已与右玉县祥红喜砖厂、右玉县朔玉建材有限公司和右玉县宏盛砖厂等单位签定灰渣和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协议,综合利用率为100%,若有特殊原因而不能利用的部分送到干灰场贮存,拟选羊圈洼灰场库容为494.4万m3,可满足本工程3年的贮灰需要。

二.产业政策与环保政策

右玉县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已得到山西省发改委的批复,本工程被列入规划中。本工程燃用煤矸石和中煤,设计和校核煤种的煤矸石配比分别为70%和75%,低位发热量分别为2807kcal/kg和2703kcal/kg。本工程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300MW亚临界发电机组,主供水源为煤矿疏干水,并采用直接空冷技术。符合国家发改委发改办能源[2004]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26号“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59号“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关于加强节水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晋环发[2002]184号《关于火电工业要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和节约用水的通知》的有关脱硫与节水的规定及要求。

三.城市规划

本工程为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是右玉县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的重点项目,该规划已得到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厂址位于县城南约14km处,根据《右玉县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0),该厂址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因而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右玉县总体规划及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四.清洁生产

(1)本工程对锅炉烟气采取高效布袋除尘器除尘、循环流化床炉内掺烧石灰石脱硫及一台机组增加炉后湿法脱硫、低氮燃烧技术抑氮,两台机组共用一座210m高、出口内径为7m的烟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本工程的发电标煤耗率为311g/kwh,发电水耗为0.138m3/s·GW,工业废水回用率为100%,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3)本工程单位电量的主要污染物烟尘、SO2和NO2排放指标分别为0.14kg/Mwh、1.14kg/Mwh和1.63kg/Mwh,排放浓度分别为34.9mg/Nm3、280.8mg/Nm3和400.0mg/Nm3,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的要求。

(4)本工程年产生灰渣量为142.65万吨,脱硫石膏1.01万吨,电厂已与右玉县祥红喜砖厂、右玉县朔玉建材有限公司和右玉县宏盛砖厂等单位签定灰渣和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协议,本工程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得到全部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五.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本评价分别于2006年3月8日--3月14日和2006年9月2日--9月8日进行了采暖季、非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设业家村、赵官屯、元堡子、下吴及右玉县城等10个监测点,监测项目为TSP、PM10、SO2和NO2。

采暖季监测结果表明,TSP与PM10日均浓度范围为0.029~0.293mg/Nm3和0.127~0.150mg/Nm3,SO2的日均和小时浓度范围分别为0.022~0.047mg/Nm3和0.024~0.070mg/Nm3,NO2的日均浓度和小时浓度分别为0.015~0.027mg/Nm3和0.009~0.190mg/Nm3,TSP、PM10日均浓度以及SO2、NO2日均和小时浓度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非采暖季监测结果表明,TSP与PM10日均浓度范围为0.165~0.273mg/Nm3和0.111~0.150mg/Nm3,SO2的日均和小时浓度范围分别为0.018~0.030mg/Nm3和0.004~0.054mg/Nm3,NO2的日均浓度和小时浓度分别为0.011~0.026mg/Nm3和0.002~0.141mg/Nm3,TSP、PM10日均浓度以及SO2、NO2日均和小时浓度全部达到二级标准。

(2)水体质量现状

本次评价在拟选元堡子厂址、备选赵官屯厂址以及拟选羊圈洼灰场上、下游共布设5个地下水监测井点,监测时间为冬季2006年3月13日--15日和夏季2006年9月4日--6日,每天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pH、总硬度、亚硝酸盐氮、硫酸盐、氟化物、砷、镉、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9项。监测结果表明,除各井中细菌总数超标、下吴和业家村井总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在各监测井中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的要求。

(3)声环境质量现状

本次声环境现状于2006年3月10日--11日和2006年9月5日--6日进行了两次监测,共监测四天,每天昼夜各监测一次。共布设7个监测点,拟选元堡子厂址和备选赵官屯厂址分别布设2个监测点代表环境噪声本底,环境噪声共设3个监测点,分别为距厂址较近的业家村、赵官屯以及运煤道路附近的元堡子。

元堡子厂址昼、夜噪声监测值分别为46.5~48.9dB(A)和33~35.9dB(A),赵官屯厂址昼、夜噪声监测值分别为46.3~48.7dB(A)和35.1~38.2dB(A),均满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2类标准要求。业家村、赵官屯昼间监测值为43.2~48.3dB(A),夜间为34.0~38.6dB(A),均达到上述标准2类标准的要求。

六.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评价结果

a.本工程投产后,各关心点SO2、NO2最大1小时平均浓度分别为0.063、0.087mg/m3,分别为二级评价标准的0.125、0.363倍,县城SO2和NO2最大1小时平均浓度分别为0.0078、0.0108mg/m3,等标指数分别为0.0156、0.0450。各关心点中PM10、SO2、NO2日均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0013、0.0105、0.0145mg/m3,其等标指数分别为0.0045、0.0698、0.1211,县城PM10、SO2、NO2日均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0001、0.0011、0.0015mg/m3,等标指数分别为0.0005、0.0074、0.0128。各关心点PM10、SO2、NO2年均浓度最大值分别为7.766×10-

5、6.258×10-

4、8.917×10-4mg/m3,与评价标准之比分别为0.0008、0.0104、0.0111,县城PM10、SO2、NO2的年均浓度最大值分别为8.503×10-

6、6.853×10-

5、9.764×10-5mg/m3,与评价标准之比分别为0.0001、0.0011、0.0012。

b.日均浓度叠加预测结果表明,在采暖季和非采暖季的天气条件下,本工程对县城及各关心点的影响浓度值很小,而且叠加值不超标,等标指数较小。本工程的浓度贡献率最大为21.4%(采暖季,NO2叠加浓度),但这种情况下的等标指数也较小,为0.233。

(2)水体影响评价结果

本工程对厂内各类废水根据其水质和处理难度分别处理,使污废水的收集、处理和回用落到实处。在正常情况下,本期工程实现废水零排放,不向周围河流排放废污水,不会对周围河流水质产生不良影响。

羊圈洼灰场为干灰场,采取进场固体废物经喷水加湿碾压的贮灰方式。并在灰场底部铺设土工膜,膜上铺0.5m厚经碾压的黄土作为防渗层,防渗层的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可有效阻止入渗水的渗漏,使入渗水保持于包气带,最终消耗于蒸发,从而使灰场淋溶水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很小。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

本工程的噪声设备较多且个别声源噪声较强,按本工程可研提出的降噪措施,其噪声影响大大缓解。预测结果表明,厂界噪声昼间和夜间的预测值分别为50.3dB(A)~61.0dB(A)和46.8dB(A)~60.8dB(A),昼间厂界东、夜间厂界东、北和西侧有部分区域超标,但超标区域均位于右玉县建设局同意划定的噪声隔离区内,满足环保要求。环境敏感点业家村的昼间和夜间预测值分别为47.6dB(A)和38.5dB(A),满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1类标准的要求。

(4)灰场与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

羊圈洼灰场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根据灰场的水文地质结构对灰场底部进行相应地防渗处理,即灰场底部铺土工膜及膜上再铺0.5m厚的压实的黄土作为防渗层,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灰场淋溶水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很小。贮灰场采取分块堆存、洒水碾压及周边绿化等防尘措施后,二次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和上吴村的影响都很小。

七.达标排放分析

按本评价提出的综合治理措施实施后,依据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煤质及耗煤量而估算的烟尘排放浓度为34.9mg/Nm3(36.7mg/Nm3),SO2排放浓度为280.8mg/Nm3(288.4mg/Nm3),NO2的排放浓度均可小于400 mg/Nm3,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要求,可做到达标排放。其它有组织的粉尘排放点(粉煤灰库、石灰石仓等)的粉尘排放浓度为35mg/N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可做到达标排放。本工程生产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八.环境保护对策

(1)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对策

本工程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炉内掺烧石灰石脱硫(脱硫效率≥90%)及一台锅炉炉后增加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硫效率取80%)、高效布袋除尘器除尘(除尘效率≥99.9%)以及低氮燃烧技术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NOx浓度≤400mg/m3),烟囱高度为210m,出口内径为7m,并设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预留脱氮装置的位置。

煤场抑尘措施是在煤场四周设置挡风抑尘网,并设置喷洒水设施,抑尘率可达70%。

对易产尘的粉煤灰库等设置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效率为99.8%。

(2)水污染防治对策

化学系统排水采用中和处理,输煤系统冲洗废水采用煤水澄清池沉淀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含油废水采用油水分离处理,脱硫废水采用石灰絮凝沉淀处理,生产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不会对地表水产生影响。

(3)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选购低噪声设备,对设备生产厂家提出噪声限值要求。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一定的减振及降噪措施。在锅炉排汽口安装高效排汽消声器,汽轮发电机组设隔声罩,对空压机、送风机等设备在进气口安装消声器,空冷岛挡风墙内设吸声材料及减速器设隔声罩等措施。

合理进行厂区总体平面布置,尽可能将主厂房、空冷岛等噪声源集中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厂区中央以及远离厂外环境敏感点。

(4)固体废物防治对策

本工程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灰渣和脱硫石膏,年产生量分别为75.51万t和1.01万t。电厂已与右玉县祥红喜砖厂、右玉县朔玉建材有限公司和右玉县宏盛砖厂等单位签定灰渣和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协议,综合利用率为100%。若有特殊情况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灰渣运往羊圈洼灰场贮存。拟选羊圈洼灰场采取有效防渗、防洪和抑尘措施。

九.环保投资估算及效益

本项目为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可消化右玉县当地大量废弃的煤矸石,缓解由于煤矸石贮存而带来的环境影响,同时可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社会效益较好。

工程总投资为274965万元,投资利润率3.71%,投资利税率7.8%,全部投资的投资回收期10.31年,内部收益率为9.36%,项目经济效益较好。

本项目的环保投资为24492.7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91%。环保净效益为20156.58万元/a,环保效益费用比为5.44。

十.厂址及灰场选址

本工程厂址地处煤炭蕴藏丰富的大同煤田,燃用大同煤矿集团铁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右玉腾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的矸石和中煤,采用公路运输,运距都在20km范围内。主供水源为煤矿疏干水,常门铺水库作为备用水源。厂址位于山西省北部,有利于缓解大同地区及山西省北部电力紧张的局面。因而本工程厂址选择从建厂条件、产业政策及符合城市规划方面来看是合理的。环境影响预测结果表明本工程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评价区环境空气、水体及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而从环保角度来看,厂址选址也是可行的。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 第6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影响因素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分析

1、公众缺乏专业的知识

只有具有专业的参与政治的知识与能力或者了解其参与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公众才具备了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能力。但,在我国,公众往往不具备以上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测量污染物、确定环境评价方法与标准、分析哪种程度的环境污染会产生的危害等都是相当专业的知识,不了解这方面知识的公众是很难理解的,且这方面知识的获取也不是短时间即可获得的。所以,公众很少有参与高度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举例来说,在一项处理焚烧垃圾的项目时,反对焚烧的公众关心的是垃圾焚烧产生的致癌物一二噁英,即便公众了解二噁英的毒性是砒霜的九百倍,是氰化物的一百三十倍,但却不了解垃圾焚烧的实际检测手段与技术,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众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渺小的。

2、缺乏规范的公众参与程序

首先,公众参与时间未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时间是一个全过程,包括立项至项目公示这一过程。但在实际环评过程中,公众参与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且其透明度不高,例如在项目全文公示、一次公示、二次公示中一般都没有具体的报纸、网络进行公示,导致公众错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其次,公众参与范围未加以明确。在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范围过于广泛,乃至囊括了社会科学相关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难度与工作量。最后,公众参与方法缺乏规范化。虽然在我国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专家意见、调查公众意见以及论证会等方式,但这些参与方法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些人员流动性大、居住较为分散的偏僻地区,公众参与方式通常只停留在表面,造成环境影响调查不全面,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

3、政府机构自身限制

当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行政机关的主要问题是观念问题以及缺乏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同时行政机关在决定一项环境政策时,没有注重开放或者是引进公众参与。举例来说,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一种错误观念,即认为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有专家的意见即可,公众参与这一形式只是法律规定的形式。所以,在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决策时,没有引进或较低引进公众意见。除此之外,政府行政机关错误认为若公众参与程度过高,会造成行政决策的难度提升,影响决策的效率。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措施

1、提升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定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对公众参与的权力进行明确,同时加强宣传。构建合理的环评公众参与的诉讼体制,同时还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保障机关对公众参与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公众参与的安全与权益。

2、不断丰富环评公众参与方式

相关单位要以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特征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该项目造成的后果,由此选择适合项目的公众参与方式,确保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与规范性。除此之外,相关单位也要加强传统思想的转变,不断创新、丰富媒体发布的方式,例如可以适当的选择网络或广播的方式,扩大环评公众参与的范围。以项目特点为依据,并结合其可能后果,选择合理的参与方式,能够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调查公众意见时,要尽可能的保持调查的全面性与细致。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要确保其不应付、不隐瞒。

3、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

从当前现状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环境权益与对象一般都是受到影响的民众为主体。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基层群众组织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但其却未参与到环境政策决定中来。因此,当前的环评参与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从这个角度来说,要特别注意为以上组织提供机会参与环评中,以提高环评质量。

4、加强公众参与程序的规范

首先,加强公众参与时间的规范。为了保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可以熟知该规划的具体情况,各级政府要建立—个高效便利的环评公众参与的信息发布反馈平台,保障公众可以及时获取该规划的相关信息。其次,对公众参与的范围进行规范。各级政府要尽可能的减少公众在产业政策、社会影响分析、选址意见等方面的参与范围,扩大其在项目分析、规划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项目预测方法等方面的参与范围。

5、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与事后的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评中事中、事后公众参与工作的宣传,为公众参与提供多种渠道,由此有效遏制超标排放等违规现象。公众也要及时而积极的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进行了解,从而提升环境决策的质量。

结语:本文从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因素入手,提出了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措施,仅供参考。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状与对策 第7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与对策

0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1], 主要是指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从人类的生产生活来看, 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不断地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相关的环境因素, 从而达到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

1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现状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以及审批时, 需要征求公众对拟议行动的观点, 将公众的观点作为专家决策的参考依据, 以更好地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权益。现阶段, 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还有存在一些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公众参与机制有待完善

2003年, 国家发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6年,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 但是, 对公众参与的效果方面没有进行详细地规定, 因此,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法律机制有待完善。其中,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该条例没有规定对审批机关因未采纳公众的意见而造成重大环境危害的行为, 进行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同时, 相关的行政诉讼法规中也没有可以适用的具体条款, 因而极大地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期效果。由于我国公众参与工作推行时间较晚, 民众参与意识相对薄弱, 如何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保证评价结果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是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1.2 公众参与力度有待提升

不同公众具有明显的文化知识水平差异。一些公众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有待提升, 依旧还未充分地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由于人类的不合理活动, 很多严重的环境问题都已经日益凸显。但是, 部分公众的参与力度不够,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调查的积极性不高, 因而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一般情况下, 公众如果没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调查, 则不易接触到环境影响报告, 对相关的决策结果也无法做到具体地了解, 因而环境影响评价难以获得大部分受众群体的支持。

1.3 公众参与的法制观念有待增强

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良好保障。然而, 实际上, 因为有些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或处于明哲保身的考虑, 不愿意借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环境问题, 最终导致环境问题的积累或环境危机的爆发。

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策略研究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 直接关系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笔者认为, 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2.1 完善公众参与相关机制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相关的机制作为保障, 才能够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的应有效用。因此, 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地完善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机制。

首先, 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地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如, 环保部门必须积极地发挥其作用, 努力地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2]。又如, 相关制度应该明确地指出, 对于环保部门或者企业,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对相关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要分别追究其相应责任, 如暂停整顿、罚款、警告等。

其次, 相关单位需要建立与公众参与相关的司法保障机制。如, 当行政部门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 公众可以向当地法院部门起诉, 并得到相关的司法协助。如此, 公众参与能够得到国家司法上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 完善公众参与听证会制度, 对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也具有积极意义。例如, 当某些环境问题直接地影响到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时,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举行听证会, 从而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合理权益。

2.2 提升公众的参与力度

如果公众的参与力度越高, 就越能全面的反应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因此, 相关部门需要积极地扩大公众参与的类别。比如, 除了直接受建设项目开发活动影响的个体之外, 新闻媒介、民间团体以及政府组织等也可以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来。同时, 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力度, 相关人员还可以科学地选择公众参与人员。如:文化素质较高的公众, 其参与性往往较高;环保意识较强的公众, 也具有较高的参与性。

同时, 相关部门也要不断地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比如, 一些部门可以充分地利用报纸、广播以及网络等多种途径, 将相关建设的具体项目信息公布给公众。相关部门也可以利用召开公众座谈会的形式, 为公众提供表达个人观点的平台。在召开公众座谈会之前, 工作人员要将讨论的问题和内容, 认真地发放给每一个参与会议的人员, 以便于他们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最后, 公众信箱和热线电话也是提高公众参与力度的一大方式。公众信箱的设置, 能够使得一些公众消除顾虑, 使一些不方便当面提的意见可以被知晓, 从而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

2.3 增强公众参与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增强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从而便于公众更好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来。因此, 相关工作人员要大力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通过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环境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 能够强化公众的环境保护观念, 以便公众及时地反思自身的行为和监督他人的行为。

同时, 政府部门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如果公众发现一些个体或团体因为某方面的经济利益, 而产生侵害公民环境权益的行为, 可以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投诉。只有在特定的法制范围内, 公众参与行为才具有积极意义。

3 结论

综上所述, 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对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因此, 相关部门应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 积极地借鉴国内相关成功经验, 发展具有特色的公众参与, 从而真正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钟丽艳, 周仲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J].科技广场, 2011 (2) .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 第8篇

1 公众参与机制对于规划环境评估的重要性

1.1 我国公民具有公众参与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公民具备公民环境权, 而公众参与是实现公民环境权最直接的方法,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 党更加注重民主, 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 公众参与是公众民主话的具体表现。所谓公众参与机制, 是指公民通过法定或非法定的方式, 表达意见利益诉求并实现自己利益的机制[1]。

1.2 公众参与有利于我国国家建设

公众参与有利于我国国家的建设发展,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公众参与有利于政策的决定与实施, 政府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与国家的建设相对应。公众参与同时有利于公众的自身利益, 公众参与后的政治决策, 是政府广泛公众意义后根据公众意愿制定的决策, 直接关系到参与的公众自身的利益。

1.3 环境评估中公众参与体验其民主性

公众参与是公民权利的体现, 公众的参与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的平衡, 规划环境评估过程中公众参与有利于体现规划环境评估的平等性。如果单纯的规划环境评估, 没有公众参与到其中, 那么最终的规划环境评估是不平等的, 是不科学的, 是不全面的。公众参与可以让政府在规划环境过程中发现问题, 可以更全面, 更科学的进行环境评估。

2 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参与时间太短

在我国, 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公众参与时间过短,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规划环境评估过程中一般都是发公告通知民众在评估起10日内进行建议要求, 是10日时间太短, 有时候公众仅仅可以了解了基本的环境信息。同时根据调查显示, 公众参与者的年龄大多数是中青年人, 老年人仅仅占很少的一部分, 年龄大的公众参与者提出的建议往往是更加准确更加全面的, 但是他们接收信息的手段太单一, 有一些年龄大的公众往往是在环境评估公告通知10日之后才得到相对应的消息而失去了参与的机会。

2.2 公众参与机制相关法律不健全

在我国, 相关的公民的公众参与权利的法律有《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专门针对规划机制对公民公众参与权进行保障。尽管有这两部法律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 但是却没有专门针对公众参与过程中关于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的相关法律, 这就导致公民在行使公众参与的权利时发生突发事件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2]。

2.3 公众参与的手段太单一

根据调查显示, 我国公众参与基本上都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来进行的, 尽管法律规定国家在规划环境评估过程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方法来进行公众参与, 但是这些方法相对于问卷调查来说过于繁琐, 这就导致了这些方法没有办法正常的实施。

3 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建议

3.1 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全程参与

针对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公众参与期过短的问题, 应该将规划评估起10日内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的时间改为在规划评估全程中都可以参与, 可以在规划环境评估进行是开通专门的接受意见的网站, 方便利于公众突出意见, 更加有利于规划环境的评估。

3.2 公众参与法律的完善

我国应当逐渐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新机制,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全面落实以公民信访、听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 同时还应当确保公民的权利能够有效发挥。

3.3 建立网络公众参与平台

当今时代是网络时代, 网络的高速发展给公众参与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 建立网络公众参与平台, 在平台的构建过程中, 需要遵循两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 公开原则, 第二, 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 只有严格的遵守着两个原则才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建议并得到相对应的解决方法。

3.4 重视反馈意见的处理

良好的反馈意见的处理方法是完善规划环境评估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重视反馈意见的处理方法的情况下, 公众的参与才有意义, 如果不重视反馈意见的处理, 公众参与再多也没有用, 例如可以建立一个反馈意见审查组, 对公共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采纳, 然后, 上报给管理部门, 进一步的落实和实践[3]。

4 结语

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估, 只有合理的听取公众提出的意见才能够更好的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估。为了能够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的使用, 政府应该制定专门的关于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摘要:我国是一个民主国家, 民主国家公民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十分重视, 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着公众参与时间太短、公众参与机制相关法律不健全、公众参与的手段单一、公众参与后提出解决方法过于简单等缺陷, 针对这几个缺陷, 本文在文中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

关键词:环境规划,公众,机制

参考文献

[1]李雅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4, 04:112-116.

[2]刘毅, 陈吉宁, 范琳, 梁宏君, 刘毅国, 张勇.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研究方法与案例[J].中国环境科学, 2007, 03:428-432.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 第9篇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机构为了能够让建设项目充分得到社会大众的知情权, 而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机制。建设项目不但要得到大众的理解和认同而且从建设期直到运营期都不能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要达到建设项目的经济性、社会性以及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这需要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局、规划单位、设计单位和大众之间的充分沟通协调。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是指, 让公众充分认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与机制, 让公众对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审批的过程进行充分了解 (朱洁, 2006) , 并在参与过程中提出自己对项目或决策可能存在的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评机构在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 对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并向公众报告处理结果。

2现状分析

近年来, 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以及环境观念的普及, 加之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已经逐渐威胁到大众的健康和生存,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明显提高。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环境保护个人和NGO组织。原环保总局更是在2006年2月14日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权力和内容, 为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奠定了良好的开端。但是现状并不容乐观, 虽然我国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但是环保部门一直没有独立的执法地位, 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一些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 丧失了客观、公正、科学的立场, 使得环评报告质量不高, 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环境状况。公众参与环节更是形同虚设。环保部2008直接受理的群众行政复议案件总数比2006年猛增170%, 其中半数以上涉及环评质量问题。

3存在问题

在环境影响评价整个程序中, 环保局和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是最为关键的部门, 它们可以决定环评项目是否能够通过。但在实际操作层面, 它们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常常通过暗示, 推荐、介绍、指定等各种方法, 选择利益相关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这种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做法必然会动摇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有了公权力的强力支撑, 公众参与的力量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公众的意见根本无法改变或者影响环评结果, 只能是走过场, 完成形式而已。

环评市场的监督缺失也是公众参与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的环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甚至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很多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存在不正常的关系。环评机构往往更多的考虑到经济效益, 完全服从业主的意愿, 千方百计的让环评通过, 为业主项目单纯做合理性论证。把法律要求的独立环评原则抛之脑后, 失掉了客观、公正、科学的立场, 使得环评报告的质量大打折扣, 不能客观反应实际情况。通过环评成了环评机构的唯一目的, 真正坚持环评原则的机构因为某些报告不能被通过或者晚通过, 往往会能被业主所抛弃。这就造成在公众参与环节, 环评机构和业主站在了一个战线。环评机构在进行公众参与环节时, 最初的设计就会有着明显的倾向性, 消息披露也有着选择性, 在得到公众的反馈意见时还会剔除对建设单位不利的信息, 一切都以通过为目的。使得公众参与环节形同虚设。

4对策研究

环保部门与环评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这就需要从体制入手, 将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做有效的隔离。很多环评机构都是事业单位, 和环保机构师出同门。应该尽快进行事业单位改制, 使它们完全脱离关系。不仅要让市场发挥作用, 让真正的独立环评机构来承担环评服务, 而且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让独立的机构来监督环保部门。与此同时要增加环评的透明度, 一方面通过传统媒体向公众及时传递环评信息, 另一方面还要利用新兴的微博等互联网新手段介绍信息, 听取反馈, 并及时回复公众。让整个过程暴漏在阳光之下, 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行业协会, 制订行业自律条例, 对恶性竞争进行坚决打击, 杜绝借资质、挂靠环评工程师证的违法行为。对环评机构建立一套评价体系, 给予诚信分级, 对于那些弄虚作假、声名狼藉的机构要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加快建设环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对环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更深入的科学研究。清理规范各级专家库, 明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 杜绝领导指定专家的现象, 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 加强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对环评报告中的公众参与环节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是否科学和真实, 有无伪造的现象。环评项目的承接要公开透明, 在媒体和审批中心公示所有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 给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力。采用环评招标制度, 使环评机构的主体多元化, 让民营企业进入环评市场, 并允许环评技术人员的自由流动。破除地方垄断, 使信誉好、实力强的机构可以在外省展开工作。

参考文献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第10篇

1 公众参与概念

公众具有环境权,即公民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和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公众参与是指以社会群众、社会组织、个人行为或单位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行动[1]。

让公众参与到项目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来是公众环境权的真正体现。通过公众参与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社会、对居民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从而减少居民投诉,保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使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其环境效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最广大公众的利益。实质上是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信息交流,使项目被公众充分认可,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它特别强调的是项目方同公众之间联系、交流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它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利益双方矛盾纠纷的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于2006年2月14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尊重,赋予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与途径。现阶段,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评机构采用公开相关的环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举办环评报告专家评审会等方式使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当地居民等参与到规划项目、建设项目的环评过程中,以此来提高环评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2]。

2 公众参与作用

公众参与也是强化公众监督工业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保障。公众通过监督,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增加了环保工作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环境违法行为,健全了环境管理体制。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的广泛参与,多方面收集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信息,集思广益,全面、客观地认识区域环境状况,使公众了解项目对自身居住环境的影响状态和环境发展的影响趋势,公众有效地介入全过程,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同时,可使环评工作者制定最佳的环保措施,保障了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得以合理解决,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和环评报告的质量,使项目决策更具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从而推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最终目的是使项目能被公众所充分认可。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协调工程建设和社会影响的手段,可弥补环评工作中单纯技术研究的缺点,尤其是重点污染建设项目及移民问题较大的项目,使项目的规划、设计及环评的预测、分析更完善,提出的建议更合理,从而使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综合效益和长远效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3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不足

1)公众参与涉及面窄,公众参与时段有限。环评制度中明确规定,公众只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机会,并不是针对所有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评价中只能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某一建设项目或规划是否进行评价以及评价的时间、范围、方法等,公众并没有提出意见或要求审查的权利。

公众参与应贯穿于环评、环保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公众参与的时段在环评工作中一般仅限于项目环评前期调查和项目评审过程中,环评工作公示时间也有限,所以公众在项目环评过程中发现问题,无法及时与环评单位联系,无法真正解决问题,造成项目建设完工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无法正常顺利开展。同时,由于在环评前期调查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机构对拟建项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影响因子等认识不足,造成调查问卷质量偏低和公开的项目环评信息不全等问题,造成群众对项目了解不够全面;或因项目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利益,致使公众反馈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高,不能正确表达其真实意愿,达不到预期的公众参与效果,有些甚至对项目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环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2)公众认知水平有限,参与对象选取不合理。环评过程参与的公众应包括环保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环评单位以外的社会团体或个人以及其他感兴趣的团体或个人。但目前环评工作者为了省时省力,在参与对象选取中随机性强、代表性差,未充分考虑公众的背景,使各类参与人群比例失衡。由于参与项目的公众文化程度的差异,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以及社会背景和各自利益的不同,加之对环保工作认识上的片面性,造成对环评项目的看法和意见也就不尽相同,不能正确理解经济发展、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3];同时受到对拟建项目的了解程度、利益关系以及距离项目远近的影响,公众的态度也差别很大,认知水平的局限和公众参与对象选取的不合理致使调查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

3)信息公开不充分,调查问卷质量偏低。环评中前期项目调查阶段,工作者对项目的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对公众公开的信息也就不充分,在设计调查问卷时仅凭经验或理论知识设计,或者因利益驱使,设计的调查问卷避重就轻。一方面表现调查问卷内容设置片面,存在误导、遗漏重要信息,甚至不考虑本项目的特性,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区域、不同时期,却采用相同的调查问卷,致使调查内容针对性差,偏离项目本身性质,不能如实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4];另一方面则针对不同的公众,调查过程使用较多的专业术语,使大部分公众难以理解,无法正确有效回答所调查的问题,造成调查结果偏差,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4)公众参与双向性差,调查结果分析方法不当。一般公众参与形式为项目调查问卷附以相关信息的形式进行,个别项目采用召开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但都是小范围的公众可以了解项目,参与到评价中。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公众参与的形式也有网上公示、报纸公示,但对项目的信息发布都较局限,公众与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交流少,导致对项目了解少,反馈的意见具有片面性。

调查结束后,环评单位对公众参与的结果分析处理仅停留在简单的陈述和辩证分析上,缺乏客观的分析论证,统计分析方法也不是很恰当,也就无法准确掌握评价区域公众对项目的认识、态度和意愿,无法正确评价和客观论证调查结果,致使制定的环保措施不符合区域环保和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章节公众调查统计结果流于形式,调查结果未公布,公众不清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情况,应有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5]。

4 加强公众参与制度应采取的措施

1)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法律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只有建立了环境法律意识,人们才会知道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不受侵犯,才会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为此,应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正确引导公众的环境观念,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让人们清晰直白地看到人类的环境问题;培养社会责任感,从而及时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监督他人的行为,使环保意识深入到日常生活,成为一种自觉行为,积极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现阶段,太原市已把环境保护知识带入了课堂,成立了绿色小学,创建了绿色社区,从孩子抓起、从小事抓起,逐渐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了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定期开展“百位市民看环保”“环保好市民”评选活动,举办以“保护环境”为主题的公益活动,免费发放低碳生活宣传单,举办环保知识讲座等多种专题活动来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公众融入到环境保护的氛围中。

2)健全完善参与制度,合理选取参与对象。现阶段,我国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等都有了明确的技术规范来约束环评工作,但因公众参与的特殊性,还没有具体的技术规范和统一的标准,造成了环评过程中公众参与走过场、避重就轻等问题,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使环评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故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相关制度,比如有奖举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制度等。针对以上公众参与的情况,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太原市出台了《减少污染排放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并在网上公示项目环评进展、评审结果等信息,大大提高了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有效地减少了环境污染和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在环评过程中,增加初步勘查和调查的时间;选取参与对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背景和项目本身的性质,尽可能考虑评价区域内社会背景、文化水平、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方面来合理选取参与对象,力求平衡;同时调查人数也可依据项目的规模和环境影响的程度来确定,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除了上述评价区域组织外,还应考虑其他有关组织,如环境技术学会、其他专业协会以及环保义务监督团等,通过这些组织来征询群众的意见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效性。

3)完善调查问卷内容,规范调查结果统计。在环评过程中,调查问卷是最常用、成本低的一种方法,其质量直接影响了项目环评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阶段,针对问卷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工作的前提是要求环评工作者一定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积累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工作时,一方面要针对项目自身的特点和评价区域的敏感性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根据评价项目的不同阶段和评价区域公众的特点,设计适合于评价项目的调查问卷内容;另一方面,调查问卷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项目信息重点介绍评价区域内的主要环境背景、项目的特点、主要的环境影响、影响程度以及项目三效益,针对项目的特征提出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易于理解的问题,使公众真正了解项目,准确表达意愿,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针对调查结果,环评工作者要规范统计方法,认真分析问卷,根据受文化背景、生活环境习惯、社会经验等因素影响的公众参与主体的不同,而正确分析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筛选出有效意见,进行分类统计。对统计结果不能仅停留在简单的陈述和辩证分析上,要针对公众特征,结合参与内容给予客观论证,准确判断公众的意见,正确地理解和反映公众的要求。同时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仅要写入报告书中,还应向公众公开,以便公众监督,使公众知道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了公正客观的反映。调查结果要重点分析持“反对”或“无所谓”的问卷,高度重视其意见和建议,分析出原因;也可再次走访部分公众,真正了解其反对的原因,从而制定出合理的环保措施,提高评价结论的可信度,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4)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公众参与的形式越多,其有效性也越高,这就要求政府机构制定出多元化的公众参与形式和奖励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公众参与的形式不可局限于调查问卷、论证会等,环评工作者应结合实际,开拓创新,打破传统、单调的参与形式,力争做到不同对象、不同阶段多种公众参与形式,提高公众的参与兴趣与合作程度。同时大力发展民间组织、制定有奖举报制度、构建网上举报平台等,及时刊登污染企业的名单,以此来使环境信息公开,让企业随时受到公众的监督,拓展公众参与的渠道。

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已强调了项目建设各方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和交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可搭建信息发布的平台,不仅要让公众全面了解项目自身建设的内容,还要让公众了解项目建设的背景,从而能够从自身所处环境和所受影响角度提出意见和看法。具体的公众参与形式有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项目环评中,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行业类别、所处位置、影响范围和程度来决定公众参与的方式,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来全面细致地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态度和意见。

民间环保组织是一种有力的公众参与模式,他们凭借强大的组织实力,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不仅监督企业的排污、治污行为,还可能影响环境立法。所以为充分行使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就应积极推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为此,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政策,鼓励环保社团的发展,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不可缺少的内容和程序,实践证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实施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评价的有效性,还可以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完善。

5)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增加公众参与时段。公众参与时段即要从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项目试生产、正式投入生产运营等全过程实施公众参与。这就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使项目在办理审批程序过程中,项目的立项、规划、初步设计阶段,环保工作和公众参与的提前介入,这样有利于环评阶段公众参与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

针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环评阶段要保证环保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对环评信息的公开,保证公众的及时参与,即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的相关信息,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的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与审批结果。掌握好公众参与的最佳时机,确保公众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所造成的影响,了解公众的看法、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公众意见的反馈,切实体现公众的意愿,使公众参与真正发挥作用,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的综合利益和长远利益。

5 结束语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加强公众参与,运用合理的调查分析方法,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客观公正,评审结论准确可靠,真正发挥公众参与在环评中的价值,在促进经济建设的同时,实现保护环境的总体目标。尽管我国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只要经过不断总结完善,最终将会成为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制度。

参考文献

[1]马珊.浅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J].法制与社会,2006(4):195-196.

[2]校峰,陈洁,赵旭东,等.浅析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8(4):24-25.

[3]马彪.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出现的问题分析[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9(4):8-9.

[4]许桂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89-90.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 第11篇

大多数朋友看到这个办法时的感觉大多如此,但是如果仔细推敲办法中的规定,不难发现,办法所规定的操作细节还是很粗糙,有些地方甚至不利于公众的参与,因此,借着环保总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机会,也表达一下我们的看法。

1 摆脱尴尬,为民众而立法

国家环保总局是一个部级单位,它做出的规范性文件未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的通过,只能叫部门规章,这次环保总局所制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在法律效力上是低于法律与条例的。虽然本办法在法制上设定一个空间是有限的,也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在实践层面的作为有一定限制,但也不是毫无作为的办法。环保总局如果采取务实积极的态度,从环保总局部门规章的角度促进立法上的完善,同样能够发挥出巨大的效用。

同时正因为这个办法的尴尬地位,因此在整个办法中,大量的条款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上位法及同级别的规章,无法做出更大的突破。

甚至,也有专家指出,本办法中部分操作细节的规定,甚至并不是最佳的方案。比如对于听证会,现在并不要求法律有什么更新的推进,而是做到已有的规定,有研究机构汇集了我们国家近百个关于听证的制度,发现中央部委和省制定的比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更差一些。

但是,本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专门的规定了对于促进公众参与公共事务,虽然我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如何促进民众在实践中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每一个角落,需要制度性的保障。

正因为此,自然之友也愿意在本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尽到每一位公民的责任,积极参与办法的修改完善。

2 立法的理念需要得到贯彻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针对实践中的特定需求,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否则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对于本办法,同样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在理念和纸面上确保公民的公众参与权利,同时更需要这样一个办法能够在实践中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参与的顺利实施。

因此,本办法中和自然之友有三个立法理念不谋而合。我们认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权利救济原则,权力制衡原则贯穿本法始终,同时落实这三条原则也是保证此办法的可操作性,促进此法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落实,而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灵魂。公开是解决矛盾的最好办法。只有充分的透明公开,才能保证参与其中的每一方与尚未参与其中的每一方都能够清晰观察到每一步的进展,打消一些不必要的疑虑与不信任。

权利救济原则是根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利都需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在本办法中,已经有了部分确保公众能够充分参与的权利保障办法,但是在实践中,这些保障是远远不够的,综合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与国内外的经验,我们认为,对于权利的救济机制还需要更加明晰明确,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切实的为公众参与服务。因此,针对本办法,引入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非常的有必要。

权力制衡原则是基础。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无论是建设方还是因为建设而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是平等的主体,促进两者对话的第三方机构也应当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既然在公众参与中所有方均为平等的主体关系,那么所有方的权力应当均衡。我们相信,只有在一个多方平等的对话平台上所做出来的最终决议,才是所有方都满意并且主动接受的决议。

3 细节不容忽视

没有一个正确明晰的理念作为主心骨,办法如同没有方向的列车;但是如果仅有完善的理念,但是没有可靠的细节作为保障,办法在实施中很难达到其预先设计的功效,甚至可能寸步难行。

本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机关、受委托单位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应当按照公开性、平等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考虑职业、地域、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

倘若将选择表达意见方的权力交给接受意见方,充分考虑到可能的利益倾向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公正,我们更愿意相信公众的智慧,他们更有权利选择谁将在被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代表其发言。我们相信,只有经过公众合法授权的发言者,才能充分代表公众的声音。

操作中的细节,很容易因为疏忽而遗漏。比如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问卷调查方式的,应当按照简单、通俗、明确、易懂的原则设计调查内容,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确诱导的问题。

这里就忽略了我国的国情,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习惯于使用自己的语言,而对于汉语并不是很熟悉,因此,制定调查问卷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会有多种语言的问题。同时,反映到本办法中,就应当明确规定,调查问卷在少数民族地区需要采用民族语言与汉语的双语问卷。这也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与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

4 如何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同样贯彻公共参与

在制定完善本办法的过程中,环保总局迈出了关键的一步,邀请社会各界针对本办法提出建议。这一举动得到了环保界的普遍响应,相当多团体和个人积极针对本办法提出建议,但是,换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或许仍然会提出疑问。

有律师朋友提出,对于这样一份重量的文件的出台,仅仅听取搜集公众的意见是不够的。在制定本办法的过程中,环保总局应当召开全国范围内的听证会,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更加广泛的吸取民间的观点和建议。

这样一个想法,很有创意。在所有的公众参与方式中,听证会属于最高级别的方式,同样也是公众参与最有效的方式,因此,针对本办法的修改完善,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既可以充分的听取民意,同时在实践上又一次地开风气之先,对公众也是一次学习参与的教育活动,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所以,我们也希望,环保总局在完善本办法的过程中,能够采用听证会的模式。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 第12篇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 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2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分析

2.1 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单一

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 但是由于人力、物力、范围所限, 问卷调查是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问卷调查可以在节省时间、经费和人力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的调查, 结果也比较容易进行统计分析, 但是问卷调查的缺点也比较明显。问卷调查中所提问题通常广而不深, 泛泛而谈, 使得公众难以提出具有代表性的意见, 而且极大程度的抑制了民众自主性的发挥。环评具有时效性, 问卷调查很难全面覆盖各行各业, 不具有代表性。

2.2 环境信息公开不全面

公众参与发表意见都是要求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环境信息公开化受限, 公众往往不够全面或者滞后了解环境信息, 从而不能显示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性。

2.3 公众意见听取不采纳, 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化

公众参与主要是公民针对某件事情发表意见, 反映的都是切实威胁到人们生活关乎民生的问题, 但是有关部门在处理公众意见时有些简单粗暴, 只是为追求形式化而象征性的进行民意调查, 未能落到实处, 使得公众意见被草率处理, 这会让部分公众感到自己被不公平对待, 大大减少参与热忱, 长此以往, 会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受到阻碍, 不能得到有效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下简称《环评法》) 中有条例规定, 有关部门举办听证会或者可以别的形式征求意见, 这里就容易让有关部门钻空子, “或者”这两个字说明听证会的举办可有可无, 以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就容易导致政府与公众之间产生矛盾, 不利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2.4 公民的参与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参与环评的规定与其他环保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 时间滞后, 2002年发布并于2003年实施的《环评法》是我国最早规定公众参与的法规, 因此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缓慢, 公众参与环评的意识较弱。公众可以对自己进行行为约束, 也可以参加各种环保活动, 但是如果将平时常见的环境问题如工业废水污染等问题上访就谈不上了, 这说明公民缺乏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

2.5 缺乏公众参与环评的救济制度

当公众参与环评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 并没有专门的制度规定来维护公众权利, 这就无法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执行, 只有对公众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 才能真正有可能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落到实处。

3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3.1 落实环境民主, 促进环境和谐

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公益性, 能够防止建设者为追求现实的经济利益而大肆破坏环境, 使生态平衡受到影响。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 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 环境与人休戚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就是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民众参与程度可决定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进程, 环境问题与每个人利益相关, 根据《环评法》公民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参与过问,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促进环境和谐。

3.2 提高决策效率, 实现环境效益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从公众切身利益出发, 真正解决民生问题, 增强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加强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 可以让人们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 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意志的体现, 同时, 公众认可的建设项目, 可以有效增加建设者的经济利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实现良好的环境效益。

3.3 达到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过去我国“先发展后治理”的错误性发展战略造成我国自然环境失衡, 政府对于环境问题认识较晚, 没有及时有效治理, 使得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对于环境问题上“大包大揽”, 没有做到“全民性”, 环境问题是每个人的事情, 政府应把权利下放到人民, 发挥公众的力量去保护治理环境, 同时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企业果断制裁, 实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

3.4 保证环评执行有效

公民对于周围环境极其熟悉, 在评价一个项目是否对当地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时, 了解具体实际情况的公民最具有发言权, 他们可以从切身实际出发来说明问题情况, 能够使决策者考虑更为全面, 在充分了解公民感受和意见的基础上, 确保决策的正确性, 让公众可以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和支持。而且, 项目审批合格后, 在建过程中或建成后难免会出现一些其他的没有考虑到的影响, 项目建设在公民身边, 公众可随时进行监督、举报, 来促使项目建造者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 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有效性。

3.5 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的发生

近几年来, 社会进入了一个矛盾快速积累期, 矛盾的形成是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给人们表达个人诉求的渠道, 使得公民意见可以得到抒发, 将潜藏的矛盾显化, 政府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将不安全因素直接扼杀在摇篮里, 增加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同时, 政府部门对于环境信息的透明化, 对公众意见的重视程度, 使得公众对政府产生信赖, 减少矛盾冲突的产生, 有利于和谐社会、美丽中国的构建。

4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探析

4.1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执行力度

信息越透明, 人们与政府之间的隔阂越小, 公开环境信息, 自觉接受人们监督, 可以使人们及时了解关于环境问题的情况, 减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 增加公民的心理安全感,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执行力度, 认真仔细聆听和调查环境对公众所造成的影响, 采纳有利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使公众热心于环保事业, 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4.2 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

有效运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离不开大量的民间组织。个人力量是微小的, 但公众的力量是强大的。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较为弱小, 没有产生较大的作用和影响, 政府应该对这种组织进行扶持, 使多家联合共同为环保做出贡献。同时对民间环保组织予以肯定, 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保护。民间环保组织可以发动各个领域, 借力各界资源来发挥其作用, 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政府部门要大力发展, 实施各种有效措施, 使民间环保组织在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4.3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改变公众参与环评的组织形式, 政府可利用各大媒体途径对公众传播环境信息, 让公众深层次了解项目情况, 同时组织街头调查、访谈、热线等形式来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将公众意见汇总, 开会讨论进行解决。建立双向交流模式, 对公众问题有效解答, 增加公众参与的热情。

5 结语

“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说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而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最为严重的问题, 环境问题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我们每个人行动起来, 积极参与, 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贡献每一份力量。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等大范围的全球性环境危机, 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保护问题已经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进行分析, 说明存在于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问题, 寻找解决现状的实践策略, 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研究,方法探析

参考文献

[1]刘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模式与方法探讨[J].上海环境科学.2011 (38) .

[2]赵国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现状及问题研究[J].工业安全域环保.2012 (01) .

[3]袁绪英.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J].法律实践.2012 (04) .

上一篇:主体制度下一篇:并购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