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信息范文

2024-08-28

公用信息范文(精选12篇)

公用信息 第1篇

本刊讯日前,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四川省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表明该公司的产品科技含量及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据悉,四川首批高新技术企业共有175家, 全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获取能力和成果,并以此为基础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未来三年内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及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公用事业局创公用辉煌演讲稿 第2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发扬优良传统再创公用辉煌》。火红的七月,激情澎湃的季节,在这阳光灿烂的日子里,我们共同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6周年的同时,重拾党的优良传统作风,重振公用事业的政风、行风、作风、雄风。站在这里,我心情激动,热血沸腾,公用事业联系千家万户,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给人民带来福祉的光荣事业,作为一个公用人,我自豪,我骄傲,我愿意为公用事业的发展贡献我的一切。

前段时间,看到过这么一句话:40多年前,美国总统杜鲁门曾预言过,无论任何人都解决不了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这句话在刚刚建国初期,确实让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为中国的命运担忧,文化大革命时期,也走了一段不忍回首的弯路,然而,中国共产党毕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坚持马列主义的信仰永远不会变,那么艰苦卓绝、那么血雨醒风的解放战争都在共产党众多优秀儿女不屈不挠的奋力抗争下取得了胜利,又如何不能励精图治,带领中国人民走向富裕?事实证明了杜鲁门预言的失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认真反思、拔乱反正、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我们走上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40年后的今天,中国经济的腾飞让世界瞩目,中国人民生活迈入了小康,神州大地日新月异,综合国力飞速提高,国际地位日益向前。这一切都证明了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正确的,只要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同甘共苦,就能创建出一个繁荣富强的新中国。

在当今时期,我们不再有温饱问题的担忧,然而,百姓的利益仍然是我们党时刻牵挂的事情,百姓利益无小事,尤其是牵连到人们的衣食住行这一基本生存条件。公用事业这一特殊的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水、气、暖、公交,每一项都直接关系着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在保障供应方面我们做得不够好,在为人民群众服务方面我们所做的工作没有得群众的理解,受到了部分人民群众的谴责,我也曾听到过这样的话:公用事业没有前途了!确实,当前我们公用事业的发展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但是,我们的宗旨没有丢,信仰没有变,困难只是暂时的,挫折只是暂时的,只要我们团结一心,众志成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一定会让公用事业重放光彩,重振雄威。

党的优良作风是党的工人阶段先锋队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回顾党的三大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历史形成及其在中国革命历史中的发展,对于今天我们开展政风行风作风“三风”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对于我们公用事业来说,就是要广大党员干部真正俯下身子,认认真真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我们的公用行业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公用事业成立之初,我们就摸索出了一套完善的理论系统,比如说我们提出的承诺服务在我市首开先河,近几年来每年也都开展过大大小小的主题活动,然而这些制度、活动是否就真的行之有效了呢?还是与实际脱了节,最后无疾而终了?所以说(古语名句),我们行业要发展,就必须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使我们的每一个决策、每一个制度、每一项活动都能更接近实践、指导实践。

其次就是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群众利益无小事,尤其是牵涉到百姓衣、食、行这生存条件中最基本的问题,更是大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全心全意为用户、为乘客服务是我们的宗旨。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党员干部服务思想和意识十分淡薄,这必然会损害公用行业的整体形象。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最典型的学习榜样,就是我们身边的模范李全芳同志,他与老百姓的关系密切到何种程度,我们都亲眼所见,一身疾病仍然坚持为群众服务,生病住院却感到是“欠老百姓的账”,他所做的一切,老百姓都记在心里,百姓的评价是最公正的。还有带领农民致富的李连成同志,他把人民赋予他的荣誉视为一种压力,说:这个压力让他带头干事,带头吃亏,带头廉政。“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奖那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得民心者得天下,实践三个代表其实并不抽象,事实上,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就是最好的实践三个代表。

公用信息 第3篇

关键词:教育信息化;主成分分析;基础设施;公用管理平台;评价模型

中图分类号:G40-058.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454(2010)12-0073-04

引言

实现教育信息化要达到“四通”,即高速安全、布局合理、多种接入方式并存、覆盖全市教育城域网的“物理通”;教育管理信息资源和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资源通”;以网络视频、卫星通信和有线电视为主要载体的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的“教学通”;由学生库、教师库、公文库等组成的教育管理数据库系统的“管理通”。这“四通”的基础就是各中小学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用管理平台应用。近年来,各个地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但也存在务虚不务实、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通常人们处理这类问题大多以经验定性分析为主,主观随意性较大。本文提出一种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方法,首先建立基础设施和公用管理平台评价指标体系,再随机选取佛山市52所中小学进行采样,最后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分类,最后得出结论。

一、指标体系

基础设施与公用管理平台应用主要考察学校在信息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使用效率。包括信息化场室建设、校园网建设、教师及学生用机建设、信息化公用管理平台建设等情况。建立如表1所示的指标体系。

二、数学模型

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PCA)也称为主分量分析,是一种通过降维来简化数据结构的方法:把多个变量(指标)化为少数几个综合变量(综合指标),而这几个综合变量可以反映原来多个变量的大部分信息。为了使这些综合变量所含的信息互不重叠,要求它们之间互不相关。因此用少量的几个综合变量代替原来的许多变量是有实际意义的,由这几个综合变量出发还有可能得到一个总的指标,按此总指标来排序、分类,问题就简单多了。具体数学模型如下。

F1=A11ZX1+A21ZX2+……+An1ZXn

F2=A12ZX1+A22ZX2+……+An2ZXn

……

Fn=A1mZX1+A2mZX2+……+AnmZXn

其中A1i 、A2i 、Ani (i=1、2、3……m)为X的协方差阵∑的特征值多对应的特征向量,ZX1、ZX2、…… ZXn,是原始变量经过标准化处理的值,因为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存在指标的量纲不同,所以在计算之前须先消除量纲的影响,而将原始数据标准化,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就存在量纲影响。[注:本文指的数据标准化是指Z标准化]

A=(aij )n*m =(a1、a2、am),Rai=λi ai ,R为相关系数矩阵,λi 、ai是相应的特征值和单位特征向量,λ1≥λ2≥……≥λn≥0。

进行主成分分析的主要步骤如下:

(1)根据研究问题选取指标与数据。

(2)进行指标数据标准化处理,以消除量纲不同的影响。

(3)求无量纲后的相关系数矩阵R,进行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判定。

(4)求R的特征值、特征向量和贡献率。

(5)确定主成分的个数,本文按照特征值大于1以及和累积贡献率(即主成分解释的方差占总体方差的比例)大于85%的原则提取主成分因子。

(6)对主成分因子的经济意义作解释,一般由权重较大的几个指标的综合意义来确定。

(7)确定主成分Fi表达式。

(8)计算各主成分和综合主成分值并进行评价与研究。

三、实证分析

根据建立的指标体系,由佛山市教育局、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信息中心组成专家组,随机抽取佛山市52所学校,利用搜集整理现有资料、网络调查、走访座谈、典型案例分析跟踪等多种方式进行采样,并将各二级指标加权求和,得到原始数据(见表2)。

佛山共有五个区,分别为:A—禅城,B—南海,C—顺德,D—三水,E—高明;

学校分别用代码(001—052)表示。

对原始数据按评价模型进行计算,限于篇幅,略去计算过程,直接给出结果。各主成分对应的特征值、方差贡献率和累积方差贡献率见表3。

一般依据特征根的贡献率来决定应当取多少个主成分比较合适,根据统计学原理,在通常情况下,特征根累计贡献率的阈值标准为85%。由表3可见,第一、二主成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已达85.75%,即第一、二主成分以85.75%的精度体现了原始数据的特征,所以在此只需要取第一、二主成分做进一步分析,便可得到期望结果。综合评价函数为:

F=0.77F1+0.09F2

第一主成分的计算公式为:

F1=0.4674X1+0.4387X2+0.4566X3+0.4251X4+0.4470X5

第二主成分的计算公式为:

F2=0.1993X1-0.4495X2-0.1131X3+0.7722X4-0.3861X5

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并将结果排序,得到表4。

第一主成分中五个指标的系数相当且都为正值,所以第一主成分中每个指标的影响是差不多的,这反映了这些指标在教育信息化基本环境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指标体系设计的合理性,每个指标都是不可缺少的,不过有着影响大小的区别。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由于佛山地处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佛山市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基本环境还是非常好的,教育信息化水平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表现在:

(1)学校大多拥有多媒体教室、学科电教室,设备功能满足教学需求。

(2)校园网能实现宽带介入佛山教育城域网,网络信息点覆盖到教室、功能室和办公室。

(3)拥有教师专门用机,基本能满足教师教学需求。

(4)建有学生专门机房,机房充分向学生开放,满足学生学习需求。

(5)建有较完整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如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图书管理等)、教务教学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排课、教室管理),有的学校还建有独立的考试质量监控分析系统。

(6)各中小学的大规模信息技术硬件环境建设已经进入收尾阶段,也具备了基本的信息化公用管理平台,工作的重点转变为管好、用好这些设备,提高其使用效果,同时推进软件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

当然,各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发展也存在地域的不平衡性,如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稍差的高明地区,从计算结果看,此区学校最高排在第19位,所以当地有关部门还需要更加重视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和公用管理平台状况。

结束语

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从信息化课室、校园网、教师用机、学生用机和信息化公用管理平台等方面,对佛山市中小学的教育信息化基本环境进行评价,所得结果客观可信,为区域教育信息化布局提供依据。本文提出的分析方法具有普遍性,对其他地区的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用管理平台的评估分析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豪锋,孔凡士.教育信息化评价[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2]郑晓丽,叶小宝.中小学信息化教育平台的建设模型研究[J].中国教育信息化(高教职教),2007,(5):72-74.

[3]吴战杰,姜曾贺.中小学信息化校本绩效评估的理论与模型[J].中国电化教育,2006,(8):12-15.

[4]郭淑斌,蒋家傅.中小学教育技术应用绩效分析模型的构建[J].中国电化教育,2009,(4):9-12.

公用信息 第4篇

1 城市公用信息平台的作用

城市公用信息平台, 由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规划, 是城市电子政务的网络中心、资源中心、业务系统中心和跨部门协同作业枢纽。平台按照“统一规划, 资源共享, 互联互通, 优化整合”的思路建设, 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指导开展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跨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有效避免了重复投资、部门系统不相兼容和“信息孤岛”的出现, 是现代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典型模式。

2 平台的功能

2.1平台采用统一出口接入Internet, 政府各部门以虚拟专网方式搭建业务网络, 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 依托平台开展各种网上应用和服务。

2.2集中管理城市基础信息资源, 实现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支撑, 涉及行政管理、经济运行、社会服务等政务业务信息资源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数据挖掘与利用。

2.3 开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区信息化等多种信息化应用工程, 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综合服务。

2.4 作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支撑平台, 为政府各部门开展网络应用和网上服务提供可信、可靠、可控的安全保障。

3 平台应用研探

3.1基础应用

平台为城市电子政务网络交换中心, 为政府各部门提供统一、稳定、安全、高效的Internet接口;公共数据中心, 可构建法人单位数据库, 可进行网站统一托管;信息交换中心, 通过中间件技术实现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与协同办公;信息安全中心, 为各部门系统提供数字认证、防火墙、VPN、入侵检测、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服务。

3.2部门信息化应用

政府各部门可依托平台管理、设备、基础网络、数据、安全支撑等资源, 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应用。如:卫生部门可依托平台建立药品采购电子商务系统, 实现药品采购网络化管理;统计部门可依托平台建立统计数据报送系统, 快速、准确实现企业网上报送统计数据。

3.3跨部门信息化应用

由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部署, 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应用。如:税收征管信息化工程, 涉及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卫生等部门, 可实现对涉税信息的无缝监管。行政审批信息化工程, 可依托平台网络支撑实现“一站式”审批和并联审批,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智能交通信息化工程, 依托平台可实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交公司等部门数据交换和共享, 打造城市信息化交通系统。

4 平台成效分析

平台规划起点高、功能完善、技术先进,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在城市信息化建设中具有示范性。

4.1有效避免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现象, 推进形成集约建设、共同应用格局。解决了网络、基础数据库分散建设、重复投资等问题, 数据标准统一、质量高、共享性好。

4.2构建信息化“高速公路”和“立交桥”, 实现了信息交换、互联互通和协同作业, 促进了部门间的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解决了“信息孤岛”现象, 提高了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4.3平台建设采取“一个平台多个系统, 一个系统多种应用”的科学模式, 应用系统涵盖工商、税务、审计、统计、交通等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各个领域,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5 平台运行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平台的建设和使用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能力, 加强了资源统筹规划, 平台本身需要在运行管理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5.1提高核心设备支撑能力, 完善信息安全保障。

平台投入使用初期, 设备设施按照设计能够满足业务信息系统需要。随着平台承载需求的增加和平台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越加突显, 平台核心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安全设备就需要进行及时更新以适应运行负荷, 确保平台支撑能力和系统运行效率。

5.2加强平台运行管理,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平台由信息化领导机构规划建设, 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管部门应该积极牵头协调联络各部门, 建立健全平台机房维护、设备台账、运行操作、人员管理、业务协同、应急预案等各方面规章制度并加强执行力度。

5.3统筹协调平台资源, 发挥效益最大化。

平台的建设使用与政府各部门原有的业务信息系统是统筹协调的关系, 不能搞两个套路。应该将原有各业务信息系统逐步纳入平台, 对部门规划的信息化工程, 要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保证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防止重复投资建设, 避免出现“平台一套, 部门一套, 你建你的, 我建我的”, 着力消除“信息孤岛”。

5.4先试点再推开, 逐级推进全面整合。

公用信息平台建设, 可以由某一级政府规划建设, 摸索经验逐步推广。如, 可由省一级政府规划, 确定可行性之后, 选择某市作为试点进行初步建设。建设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做法。市一级试点相对成熟之后, 可以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指导县、区进行平台配套建设。全市范围推开之后, 兄弟地市可参照试点市的经验做法, 在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指导下开展建设, 最终达到集约建设、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全省贯通的目标。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城市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推进, 电子政务成为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加强资源统筹规划的强有力抓手。本文阐述了城市公用信息平台 (简称“平台”) 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介绍了平台的功能、应用和成效, 提出了对平台运行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政务,信息化,公用信息,平台,研探

参考文献

[1]邢玲等《信息共享理论与网络体系结构》科学出版社2011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 第5篇

某民营企业董事长由于工作需要,从财务部领取50万元购买轿车。该董事长以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了各种手续。一个月后,车辆发生的油费及保险费等费用,该董事长将车辆发生的油费及保险费等单据拿到财务部报销。后来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认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是董事长个人的消费支出,不能在企业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允许税前扣除,不仅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且处以所欠税款一倍的罚款。

(来源:教材案例1-2)

大背景

在当今汽车和房地产两大国民支柱产业的迅猛发展下,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自2004年以后迅速的成为一部分普通群众的主要交通工具,这些对公司运营方面也 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如从原来行政部统一购车提供给高管们使用,转变为行政部不再派车或甚至有些分子公司压根都不再买车,而是由包括高管们在内的所有员 工直接使用自驾车为公司服务,然后公司投入专门费用资源予以支持。采取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直接在工资中以车补的明细项目列支,工资核算,照章纳个税;

2、费用报销的方式。

方案一:以职工交通补贴的方式为员工报销燃油费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企便函[2009]33号》发文日期:2009-09-04 对企业所得税而言,是这样规定的:

(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对个人所得税而言,是这样规定的: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 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公司与个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具体做法:

从行政制度上制定一个内部管理文件,统一将员工的自驾车租赁给公司使用,然后直接拿汽车费用的相关发票入账,公司税前扣除,员工不缴个税和营税,皆大欢喜。该管理文件在税局备案,据说有些地方的税局是不置可否,而有些地方是直接表示不可以入账。

涉税计算:

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可能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规定,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车辆,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交纳营业税,如果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则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如根据粤地税发[2004]312号文规定,广东纳税人每月租金不超过1000元的,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又海淀地税的答复为个人所取得的应缴纳营业税的月收入起征点是5000元。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车辆需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税率为 20%。

一般情况下,交纳的营业税可以扣除,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还允许每月扣除 800 元的修缮费。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印花税: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 0.1% 贴花。

个人应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凭发票在税前列支该项费用。

例子:青岛地税局2009年05月27日《代开发票须知》中关于个人租车规定:(1)月租金收入800元以下,综合税率5.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

(2)月租金收入800--4000元,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税金-800)X20%(3)月租金收入4000以上,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税金)X(1-20%)X20% 方案三:个人因公使用私有车辆,按次报销业务所消耗的汽油

员工要提供汽油费的发票,并在报销单里写清楚出发地和目的地,可以作为差旅费用报销,不用交个税。

这里需要掌握的一点是实报实销,公司只负担员工因公业务发生的实际费用,也就是说在合理的范围按照公司的规定报销。

齐桓公用茅草换黄金 第6篇

当时的盟军总司令是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总参谋长是齐国国相管仲。

看着这阵势,南部的楚国心里有点发虚,派了使者去盟军阵营做解释工作。楚国使者装成很无辜的样子问:“大哥,您窝在北海,我窝在南海(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国家,没怨没仇的,打我干吗呀?”

盟军的总参谋长管仲接见了南方代表,义正词严地讲出了一大堆战争理由,从齐国的国家使命,讲到几百年前的恩恩怨怨,反正一条:你们楚国就是活该挨揍。齐国是当时的超级大国,专家教授满街走,要编几个打仗的理由,不难,编出来也挺顺耳的。不过,我们的管仲总参谋长却说了一句天雷滚滚的话:“你们楚国恶意扣押自己国家的特产物资——茅草,造成特有原材料短缺,阴谋破坏联合国的祭神仪式,弄得联合国周朝每次举行祭神大典的时候,没法过滤酒水(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国际威信一落千丈,咱们盟军今天来,就是要愤怒地向你们讨回茅草,以让我们伟大的周天子能够顺利地举行祭神仪式。”

我估计当时的南方代表被管仲的话雷焦了,在他的回答陈词中就有这么一番话:“哥呀,不就是为了一根草吗?你们这么兴师动众地犯得着吗?行,赶明儿我们政府动员几个人去长江边、淮水边摘一捆给你们送过去,不就成了吗?”

后来,惮于国际舆论和楚国的险峻地形,南北双方没有开战,齐楚两国签个和约就完事了。不过,这场战争却可能会哄抬一种商品的物价——白茅草。

齐国这么个超级大国,缺啥呀?干吗大老远地来讨一根茅草呢?把它捧得跟稀土似的。

这里先得介绍一下这种植物的功用。这种草本植物,生长在长江和淮河之间,是南方的物产,专家考据说,可能就是今天所说的白茅。其外形特点据说就是叶子上面,有三条脊梗直贯到根部。对于植物学的探讨,意义不大,反正大家明白一点:就是草而已,江淮之间随手可得。齐国为它兴师动众或者作为战争理由,为啥呢?

这种普通的草,在春秋时代据说可以通神。周朝王室祭祀神靈,非得要以白茅为工具。祭神祭祖先要有酒,但是怎么才能让神仙喝上酒呢?总不能像《西游记》一样,神仙们踩着祥云下来喝酒吧。总得有个中介工具。白茅草就是这种中介工具。把酒淋到茅草上面,酒渗过茅草叶,然后洒落到地上或者神坛上,经过这一过滤后,就当是神仙和祖先喝过酒了。

这么一道程序,让白茅这种“无人知道,没有花香没有树高”的草,身价百倍。宗教意义上的身价,导致经济意义上的身价抬高,以至于差点成为周朝南北开火的借口。

借着一根草,做政治军事上的炒作,做经济上的炒作,齐国的炒作功夫,算是做到家了。

(摘自《广州日报》)

有关市政公用工程问题浅析 第7篇

1 市政公用工程概述

1.1 市政公用工程的内容

市政公用工程能够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是城市发展的基础, 也是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动力因素。市政公用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基础设施的建设: (1) 城市道路的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停车场、安全通道和管线走廊、护栏、路肩、路街标牌以及道路的其他附属设施; (2) 城市桥梁、涵洞隧道、立交桥、人行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3) 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的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雨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泵站、沟渠、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4) 城市道路的照明系统,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景点以及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备; (5) 城市建设的公用设施, 城市的供水、供气 (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集中供暖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1.2 市政公用工程的特点

(1) 复杂性。市政公用工程需要的工程造价比较高, 涉及人数尤其是利益相关者比较多, 对环境的影响和依赖比较大, 施工周期也比较长。

(2) 不确定性。由于市政公用工程的复杂性, 所以极易受到天气、施工材料以及周边社会关系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再加上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比较多以及工程项目建设中自身的缺陷, 所以具有相当高的不确定性。

(3) 高目标。由于市政公用工程特殊的政治性,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所在城市的形象, 所以对工程本身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4) 难管理。现阶段市政公用工程大多数的具体施工任务将劳务队、自供材料组织以及自有机械设备组合起来完成, 所以其专业化程度并不高, 施工队伍的素质也不稳定, 所以给市政公用工程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市政公用工程中常见的问题

2.1 施工人员质量意识不高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为了尽快完成工程施工, 不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大都存在“哪里坏了修哪里”的错误施工想法, 给市政公用建筑的施工质量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内部实行都是工程承包制, 降低了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而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所以随着施工企业管理能力的削弱,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也会大打折扣。我国建筑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企业内部的结构调整, 使其日益呈现出系统化的特征, 多数企业都成为了总包企业, 所以由于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不足, 不能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现场施工的质量管理进行很好的控制, 再加上承包商为了获得一定的利润通常会采用偷工减料的方式促进施工成本的降低, 有的企业甚至在施工的过程中完全不参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组织施工, 大大降低了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

2.2 工程监督过程不完善

市政公用工程属于“形象工程”, 所以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 通常会受到政府很多相关领导的重视。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听从政府的指挥, 还要受到相关技术文件的限制, 施工单位无法对工程施工的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此外,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由政府承担一部分的风险, 所以有的施工单位就会为了彰显业绩, 忽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盲目重视施工进度的加快, 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市政公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 将责任推给监理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完全不对此负责, 所以这种观念也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此外建筑市场的工程监理机制缺乏进一步的完善, 工程监理的监督过程不能更好地发挥最大作用。

2.3 施工管理过程不规范

市政公用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常常由于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限制, 忽视施工管理过程中对投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法人制的管理, 所以会产生合同还没有签好就开始施工的现象, 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的相关施工单位为了增加自己的收益, 降低成本造价, 而缩短工期,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3 解决市政公用工程常见问题的有效措施

3.1 提高质量意识

提高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 增强施工单位以及相关施工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保证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的每一项工程的质量, 因为只要其中的一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出现问题, 其他工程项目的质量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必须推进质量意识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的落实, 同时注意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经验, 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施工单位的管理意识, 切实提高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 保障其顺利施工。

3.2 落实质量责任制

无论市政公用工程的规模或大或小, 都要将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落实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此外还要注意选用专门人员对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负责, 在市政公用工程中实行质量领导责任制, 如果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就要负责这个工程环节的领导进行处理, 促进工程项目中质量解决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3.3 加强建筑市场的信誉管理

市政公用工程中要加强建筑市场的信誉管理, 以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的规定为根据进行建设施工。如果市政公用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监理单位做出了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及时的申请处理, 另一方面, 监理单位还要做好本职工作的自检和监督, 将工作重心放在工程品质、效率以及成本上面, 在进行监管工作时, 要有效采用相关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和限制, 做好监管活动中相关层次关联的处理工作。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城市建设中市政公用工程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的形成, 是工程建设主体进行质量行为活动的结果, 也是市政公用工程的使用价值的集中体现。所以要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中市政公用工程的品质, 使其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目标, 实现市政投资最大效果。

参考文献

[1]郑业进.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的问题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 2011 (13) .

论公用物及其法律保护 第8篇

公用物的理论源头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时期, 在古代罗马私法中, 按照物能否进行交易将物划分为可交易物与不可交易物 (也称财产物与非财产物) , 其中不可交易物又分为神法物和人法物, 人法物又包括公用物 (也称共有物、共享物等) 、公有物和团体物等。[罗马法时期的公用物的具体含义并不明确, 通常是以物的自然属性来定义公用物, 因为罗马法时代经济生活处在分散而非有组织的的状态下, 公用物主要为河流、海洋、公共交通道路等自然公物。后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 国家负起照顾公众生活的责任, 公用物的种类也充实起来。

(一) 公用物的含义

在我国, 公用物并没有被法律所规定, 其是一个学理概念。学术界关于公用物含义的通说认为“公用物为一般公众使用的物”, 公用物具有公共利益性和使用地非排他性。但关于公用物是否必须为国家所有、使用之无偿性等问题, 学者观点并不一致。公用物特征的确定需结合公用物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1、公用物与公有物。

公有物是指为了公众服务的目的而由政府机构使用的物。公用物不同于公有物, 一是因为公用物的“公”体现的是物在使用上的公共性, 不特定的人对附有公用性的物都具有平等的使用权;公有物的“公”体现的是物的所有权主体的“公有”, 公有物属于行政财产, 为国家所有。二是公用物的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以公众直接使用公用物为前提, 注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公有物的公共利益目的实现以行政机关的直接使用为前提, 行政相对人对于公有物并无当然的使用权, 公众享受的是行政服务, 非为物的使用价值。

2、公用物与公共用财产 (物) 。

我国并无法律对公共用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仅在《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公共用国有财产属于公用国有财产的范围内。学界普遍认为公共用财产属于公共财产, 属于全民所有。公用物与公共用财产的区别在所有权的主体上, 公共用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限定为国家, 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并不存在限定的问题。首先从域外法分析, 在德国法中土地可为私人所有, 私人所有的土地经“奉献”是可以供公众使用的, 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不限于国家;再从我国内学者的观点来看, 学者梁慧星认为公用物应属于国家所有;而学者史尚宽认为公用物与公有物不同, 公用物的所有权不必为问题, 公用物之根本在于物的公共使用性。

我们认为, 公用物为国家所有是公用物之归属的常态,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如私人或团体提供其所有的物供公众使用, 即“私物公用”有利于民众福祉, 国家应是鼓励的。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不仅包括国家, 还应包括团体和私人。公共用财产的实质为国家提供给一般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 而公用物的主体并不限于国家, 还存在团体或私人提供的公用物的情形, 所以公用物的范围大于公共用财产的范围, 公用物包含公共用财产。

综上, 我们认为, 公用物的使用具有直接性和无偿性, 不同于公有物;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不限于国家, 具有多元性, 公用物包含了公共用财产。公用物可具体定义为国家、团体或私人提供给一般公众直接、无偿使用的物。

(二) 公用物的范围

关于公用物的范围, 我国学者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总结起来可以从两个方面归纳, 一是公用物之归属于国家所有, 二是自然资源属不属于公用物的范畴。学者尹田认为公用物为国家所有, 主要包括公共道路、桥梁、公园等, 不包括自然资源;也有学者认为公用物为国家所有, 包括公用设施、土地和自然资源等;依前文所述, 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应不限于国家, 但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公用物的范畴?我们认为, 公用物之公用物性满足的是人们的生活需要, 不具有营利性, 生活需要之外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依据我国《水法》第32条的规定, 明确了家庭生活用水、畜禽饮用取水和少量取水的自由使用权;《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个人为生活自用开可以采挖少量的矿产。因此, 从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的角度来看, 自然资源是属于公用物范畴的。

(三) 公用物的类型

罗马法时期的公用物主要以国家所有、自然公用物为主, 随着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公用物也早已被新种类的物所充实。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 公用物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国有、团体有、私有公用物。

依照公用物所有权主体的不同, 可将公用物分为国家所有、团体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 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公用物。以此标准区分的意义在于:一是公用负担之设定的区别, 国有公用物的公用负担设定, 可以明示表示也可以是事实的公共是使用;而在团体和私人所有的物上设定公用负担则不同, 需经过所有权人的明示表示, 默示的公共使用不能成为物之负担。二是公用物管理上的区别, 国有公用物一般由行政机关管理和维护, 团体所有或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由团体或私人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22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 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 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 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2、临时公用物和长期公用物。

依据在物上设定的公用期限的长短, 可将公用物分为临时公用物和长期公用物。因特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非公用物上设定临时的公用性, 在公共使用期限内, 公众可非排他性的使用, 使用期限过后, 物之公用负担解除, 公众则不能直接使用, 此类的公用物称为临时公用物。长期的公用物是物之目的性用途是公共利益, 非物之物理性的消失或法律等文件的规定不能解除物之公用负担。

3、自然公用物和人造公用物。

自然公用物主要是指自然资源如河流、海洋、空气等。人造公用物是经人工制造或加工后供公众使用的物, 包括道路、桥梁等。自然公用物与人造公用物区分的意义在于公用设定的方式的不同, 自然公用物一般无需明示, 物本身处于公共使用中, 人造公物一般需要明确的表示行为。

二、公用物的法律保护现状

因公用物之公共使用的特点, 公用物之上涉及的主体与一般私有的财产不同,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用物的所有权人、公用物的管理人、公用物的使用人, 且三类主体存在重合的情形, 国有的公用物的所有权虽归国家所有, 但权利的行使交付给了相关行政部门, 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的管理人一般为公用物的所有人。所以公用物的保护可以从管理和使用两方面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公用物的保护的现状:

(一) 公用物之管理的法律保护现状

依上文所述, 公用物之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决定了公用物的管理机关的不同, 因此对公用物管理的法律保护需依据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分类进行探讨:

1、国家所有的公用物之管理的法律保护现状。

(1) 管理主体——多部门管理, 权责不清。国家所有的公用物是指由国家提供给公众直接、无偿使用的物, 因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具有抽像性, 国家无法成为公用物管理的实在主体, 因此国有公用物应由具体行政机关管理。结合法学界关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二元结构划分理论研究, 国有公用物属于国家公产的范畴, 是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我国也没有法律对国家公产的具体管理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公用物的管理机构的规定也主要体现在特别法中, 比较完善的如《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公用物的管理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是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的单位。

但是, 我们必须要看到的是即使是公共道路此类的公用物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在管理主体上依然存在问题, 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于城市道路的建设都具有权力, 多部门管理导致的问题就显而易见了, 管理部门之间有利时“你争我抢”, 承担责任时的互相推诿。如据一篇关于“××省××县新修道路损坏严重”的报道, 新修的街道路面大范围严重破损, 给公众使用造成了困难。县建设局和县交通局承建了此路的辅路部分, 对路面出现的问题他们是各有说法, 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公用物多部门管理, 部门之间的权属和责任范围不清不楚, 损害了公用物之公用性的维持。

(2) 管理内容——注重事后的处罚, 忽略公用性的维持。依据《治安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公用物之特别法如《公路法》的第五章“路政管理”中的第43—53条, 规定了政府对公路的维护的职责和列举了禁止单位或个人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 又明确了单位或个人对公路造成损害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以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法条之规定侧重对破坏公用物行为的处罚, 而忽视了对公用物之公用目的性的维持;注重事后的处罚, 而缺乏事前的防范手段。

(3) 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国有公用物由行政机关管理, 保证了公用物的公权力保护, 这是国有公用物相比较其他所有公用物的法律保护优势的表现, 但同时也恰恰是国有公用物保护的短处所在。因自古以来, 我国行政权就处于膨胀的状态, 行政主体权力行使不当、滥用权力或不作为都会给公民、法人等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又先天不足, 缺少专门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 也难以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经常化的检查。从公用物的相关立法可知, 公用物的管理是欠缺开放、透明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

2、团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公用物之管理的保护现状。

(1) 管理主体。团体所有的公用物包括集体所有、小区共有等形式, 其的管理主体可以是集体所有成员, 也可以是团体委托的单位如小区物业公司;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的管理主体一般为私人自己, 也可为私人委托的单位。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的管理主体与国有公用物的管理主体相比, 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的管理主体是私法上的权利主体, 不享有公权力, 在公用物的保护上缺乏及时性。

(2) 管理内容。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遭受侵害时, 是适用民法中关于私人财产损害的救济, 如依据侵权法的规定, 所有权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但是, 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法律保护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必须忍受民事诉讼的长时间等待, 是不利于公用物的公用性的维持的。

(二) 公用物使用的法律保护现状

1、公众对公用物的使用形态。

公用物的根本特征是公共使用, 按照公众对公用物的使用是否需要经过管理机关的许可, 可将使用分为自由使用、许可使用和特许使用, 特许使用一般是不符合公用物目的性用途, 且具有一定排他性的使用, 不属于公共使用, 本文不予论述。

自由使用, 是指公众对公用物的使用无需经过管理机关的许可, 自由地对公用物合乎目的性使用, 又称为普通利用。自由使用是公用物利用的常态, 如在公园休息、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等使用。

许可使用, 仍为自由使用, 只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可能导致不同使用人之间的使用权的冲突,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 对自由使用进行限制。限制可以分为限制利用和许可利用:限制利用如公路限制汽车的载重吨数, 为了对公园进行维护, 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开放;许可使用在公路上举行长跑比赛需要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

2、公众对公用物使用的限制。

公众对公用物使用的常态为自由使用, 但是自由使用中的并非绝对的自由, 是有限制的自由, 只有相对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公众对公用物的自由使用限制体现在公用物的使用需符合公用物之目的性用途;符合法律或法规中规定的管理规则或通常的使用习惯。而在现实生活中, 公众对公用物使用的随意性, 不注重公用物之公用性维持的现象随处可见, 如新建的城市公园投入使用后不久, 有些设施就严重被损。这不仅不利于公用物的公用性的维持, 也增加了公用物的管理者的负担。

三、公用物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 制定《国有财产法》

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公产理论的研究, 国家财产可分为国家私产和国家公产, 依上文所述, 虽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并不限于国家, 但是国家所有的公用物毕竟是为常态, 团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公用物为例外情形, 我国现有的绝大部分公用物属于国家公产的范畴。依公产理论, 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公产承载了直接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限制了公产的转让、禁止在公产之上设置私权和公产不能作为时效取得的标的的。为了对国有财产有区别的保护, 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 促进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制定《国有财产法》也一再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我们认为, 对公用物的体系的法律保护的健全是依赖于专门立法完成的, 制定《国有财产法》关于公用物的保护需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公用物的管理机关及其权利和职责;二是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经所有人明示供公众公共使用后, 行政机关有维护此类公用物之公用性的义务;三是明确公用物的相对限制转让, 即在不损害公用物之公用性质的前提下的转让是可以允许的;四是设置严格的公用物之公用性废除的法律规范。

(二) 公众参与公用物保护机制的完善

1、社会调整机制是公用物法律保护的“利器”。

公众作为公用物的直接使用主体, 公众之合乎公用物目的性用途的使用和合法合章的使用是对公用物的最好的保护。提高公众保护公用物的意识, 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对公用物的保护而言尤为重要。

2、公众监督机制的完善。

公众作为公用物的直接受益主体, 公众对公用物的状态最为熟悉, 赋予公众监督权对于公用物的公用性的保护最为有力。保障公众的监督权需完善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公用物管理信息对公众的公开程度, 公用物管理机关应当遵循开放、透明的管理原则, 使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公用物的管理信息, 清楚向谁行使监督权;二是保证接收公众监督的方式, 设立投诉电话、邮箱等。

(三) 公用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标的为行政行为引起的公益关系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一般行政诉讼的特征, 以行政行为为起诉对象, 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公用物之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公用物的管理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公用物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是将监督机制“先天不足”的行政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弥补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弱的监督机制的缺陷。

1、公用物之损害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

一是公用物之上承载的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不特定性;二是公用物之管理机关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 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且行政公益纠纷主要表现在行政规划、公共服务、行政公产管理、国有资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 而公用物包括部分国家公产和自然资源等,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属于行政公益纠纷的范畴。

2、公用物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学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谓众说纷纭, 但归结起来主要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三类, 大多数学者认同检察机关原告地位的适格性, 对于社会组织、公民等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 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为公用物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检察机关是为法定的监督机关, 并且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具有法律专业性;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人力资源, 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公民能在最大的范围内迅速、及时地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并启动诉讼程序予以监督。

摘要:公用物不同于公有物, 公众对物的使用具有直接性;公用物也不同于公共用财产, 除公众的使用具有无偿性外, 公用物之归属的常态为国家所有, 但也不排除团体、私人所有的情形。现实中公用物的具体类型包括不具有营利性的公用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 典型的如公路、空气等。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公用物保护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公路法》等特别法虽比较完善, 但又缺乏普适性;国有公用物管理机关权责不清, 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问题突出;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仅有私法保护不利于公用物的公用性的保持。制定《国有财产法》, 明确公用物管理机关的权责势在必行;提高公众保护公用物的意识, 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借鉴环境法学的研究, 完善公用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用物,法律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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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保英.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研究.法律科学, 2009 (4) :53-61.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研究概述 第9篇

市政公用事业既包括城市的公共物品,也包括城市的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为城镇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的服务。传统观念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特性决定了由市场来提供会造成供给不足,政府必须介入市政公用事业。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市政公用事业基本上都由政府垄断供给。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而且在政府垄断背景下市政公用事业效率低下、服务意识淡漠、政企不分等弊端也进一步暴露,于是人们开始对政府垄断市政公用事业进行反思,在这一背景下,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应运而生。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有些地方出现了特许经营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风险或财务负担转嫁给社会公众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均突显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了探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内涵与历史发展,证明其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的适用性,不少学者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内涵及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现状进行了研究,本文将相关学者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分析与归纳。

2 市政公用事业与政府监管的基本概念

2.1 市政公用事业

市政公用事业主要是指可利用市场机制运行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事业、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城市公共设施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具有基础性、先导性、自然垄断性、外部性、公共性和地域性等基本特征。

2.2 监管

监管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行为。监管在政府管理职能中的地位如图1所示。

其中,图1中,政府监管是政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避免或减少由个体自由决策带来的损害而制定与执行的监督管理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监管不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2.3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和监管的基本概念可以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市政公用企业所采取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市场进入和退出监管、价格监管、质量与安全监管、网络协调监管和竞争秩序监管等。

3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历史发展

根据仇保兴、汪光焘、李珍刚等学者们的观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2个阶段。

3.1 传统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和公共性等特征意味着如果在市政公用事业存在多家竞争性企业就会造成规模经济损失,成本极大增加,甚至造成企业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3.1.1 国外学者的观点

W.K.Viscusi,J.M.Vernon和J.E.Harrington认为,社会最优目标是包括市政公用事业在内的垄断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按照包括正常利润在内的成本定价。国有企业为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所有,并且通常由政府经营,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会自觉按照成本(甚至低于成本)制定价格,所以国有企业是处理自然垄断问题的一种较优方法[1]。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E.米德(James·E.Meade)也持相同的观点,列举了政府有必要采取干预与控制措施的8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某些方面,比如铁路运输、电力供应及诸如此类的公用事业方面,必须追求规模经济的效益,因此,这些行业的垄断性是无法避免的[2]。

3.1.2 国内学者的观点

与国外传统理论相类似,我国理论界的主流理论也是认为,国有企业应该对市政公用事业实行垄断经营。

例如陈尚前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独家垄断经营效益最高。大部分公用事业,如电力、煤气、供水、邮政、电信、铁路等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不应把它推到竞争市场中去,而应保证其行业的独家垄断地位,使其生产成本最低,达到规模经济[3]。

剧锦文认为,由自然垄断行业的资源稀缺性、成本劣加性(即弱增性)导致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产品和服务的公共性等特性,决定了在这些行业中施行国营的合理性[4]。

马建堂和刘海泉在分析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功能时指出,限制私人垄断是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供气、供水、供电等自然垄断行业,对私人垄断加以限制有其多方面的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必要性,也是弥补和纠正“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措施[5]。

在传统理论指导下,长期以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延续着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后,各方资源普遍短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任务重的时期里,这种体制在集中力量运用各方资源建设与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方面曾经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明显。

李珍刚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中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一些方面甚至是延缓了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历程,使我国走了很长一段的弯路,其教训是相当深刻的[6]。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包括:

一是城市公用事业性质的模糊化。李珍刚指出,由于事业属性的不清导致事业范围不清、国家事业与非国家事业混淆、事业单位膨胀、财政支出无节制扩大等问题的出现,而城市公用事业是国家举办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问题同样也出现在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领域[6]。

二是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抑制市场的作用。赵立波在《事业单位改革——公共事业发展新机制探析》中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被看作是社会主义本质之一,市场则被看作是侵蚀社会主义本质的消极因素,因而,市场机制被否定。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自然也被排除在市场经济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发展的动力,也失去了提高效率的追求,造成了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困境,这一困境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民经济整体上的高成本低效率状况相适应的[7]。

三是城市公用事业组织行政化。刘建军在《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中指出,由于行政化的存在,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在遇到问题时往往将诸多问题的责任推卸给上级主管部门,因为许多决策并不是单位自身作出的,而是来源于其主管部门,这样就为“责任的转移”找到了一个合法性的借口[8]。

四是现行管理体制低效率。Asha Gupta认为,政府直接投资,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下,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价格等重大决策都是由政府制定的,这就使得国有企业不以利润目标为主要目标,一切亏损都由政府财政补贴,必然造成国有企业经营的低效率[9]。

3.2 现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学者们对发达国家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3.2.1 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法律依据

仇保兴在仲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研究》中指出,发达国家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都是以立法为先导,这使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同时,以自来水产业为例,仇保兴分析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为实施对自来水产业的有效监管而颁布的若干法律法规[10]。表1总结了英国自来水产业的主要法律及其重要内容[11]。

3.2.2 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监督机构

钱家骏在《美英对公用事业的管制》里指出,发达国家监管机构的组建一般先由议会(国会)讨论决定设立,并规定其监管范围和权限,然后由政府(总统或有关部门)任命其领导人,负责组建该监管机构[12]。

郝建臻在《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中分析指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依法拥有的权限包括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行政权,被视为在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13]。

3.2.3 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

仇保兴在《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研究》中指出,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其主要政策包括:①建立专业消费者组织;②建立和健全听证会制度。书中还指出,当前我国依旧处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框架的进程之中,并对中英两国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组织进行了比较(见表2)[10]。

4 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改革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归结学者们的观点分析,各地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打破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格局

建设部课题组编写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打破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垄断局面,鼓励社会资金、国际资本投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另外,以逐步推广的合资合作、BOT、TOT、租赁经营等为特许经营方式,以特许经营制度为主体的投资与经营方式初步建立,为解决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运营效率低下、投资不足等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14]。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在2006年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进行了函调,上报企业总数为1 832家,涉及供水、污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6个行业。表3统计了全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14]。

注:“*”表示BOT比重。

4.2 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改革

谢地和高光勇在《城市公用事业运作方式转变与公司治理结构》中指出,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是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适应现阶段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建立与完善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使市政公用事业企业成为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完善政府监管体制的同时,实现市政公用事业由政府运作向企业运作的过渡和转变[15]。

4.3 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法律制度

曹现强、贾玉良、王佃利等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监管研究》中总结了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一般性法律,也包括国务院曾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等行政法规,建设部曾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等缺乏改革向导性的部门规章。另外,还包括建设部制定并颁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2年12月)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及《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2005年9月)3个对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具有导向性,并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的法规[16]。

4.4 在注重公益性的基础上向经营性方向发展

彭桂芳在俄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发展态势、难点及对策》中指出,在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的前提下,将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市场化项目区分开来。对于前者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选择经营者,费用由公共财政支付;对于后者采用市场机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选择有资质的合格的投资者或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确保提供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17]。

5 结论

随着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相应改革就成为当务之急和必然趋势。但是,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改革是一系列复杂的、系统的工程的整合,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当前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改革是一个渐进和缓慢的过程,切不可贸然前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高校公用房管理问题与对策 第10篇

关键词:高校公用房,问题,对策

高校公用房在高校的房地产资源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是高校生存、教学、活动的基础, 关系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随着高校教育的普及, 办学规模不断的扩大, 对用房的需求也就水涨船高, 房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迫切性的矛盾日益凸现。因此, 加强高校公用房的管理, 优化房产资源的配置, 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和维护好公用房资源, 也就顺理成章地提上日程来。

1 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 收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高校公用房大多采用的是单一、无偿的、供给式的分配管理方法。这种方法显然已经不再适应当今高校的发展, 并由此而引发出各种问题:

1.1 用房管理无章可依, 配置不合理

过去, 高校公用房的分配主要依仗于行政手段, 看谁的需求大就多分一些, 没有规范化的分配标准。尽管国家相关的法规文件提出一定的指导意见, 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每所高校, 大多数高校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与学校情况及未来发展相适应的用房分配及管理制度。

由于公用房资源的分配、管理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 相当于将房产资源一次性无偿分配给所属部门, 形成配给谁, 谁就有永久支配权、收益权, 公用房成为了使用单位的“私有财产”。学校的公用房资源基本属于无偿使用, 在缺乏经济管理手段的约束下, 学校如要调整公用房的配置, 促进房产资源的流动, 则困难重重。有些学院、部门因机构改革变动、科研项目与教学实验停止、专业老化、学生减少等原因使得原用房空置, 他们情愿关门养蚊子也不主动将用房退回学校;有些新兴学科、新的科研项目、新建立的机构等用房十分紧张, 学校手头可支配的房源不足, 也只能爱莫能助, 造成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房产资源分配结构不合理, 出现“贫富不均”、“分房容易退房难”的局面。学校的资产拥有权只成了一种形式, 没有实质性的动态管理、调配权力。

1.2 用途单一, 浪费资源

过去高校房地产只是为了办学服务, 用途单一,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用于经营性的房地产逐渐增多, 但由于管理机制没有变革, 学校房地产资源的效益, 就这样被只拥有使用权的部门占有了, 造成资源浪费, 严重影响校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1.3 管理机制混乱, 职权不明

除了制度不健全外, 高校用房管理还存在这管理职权不分明, 管理机制混乱等问题。房产产权、用房分配、实际使用、物业管理、生产经营分别归属不同的部门管理, 之间也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由于缺乏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 多头管理, 各自为政, 只顾眼前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常常是有富余的房源大家争着管, 出现管理问题则互相推诿。

此外, 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 很容易造成在用房规划和配置上的短视, 形成用房配置不归一, “星罗棋布”的现象, 不利于高校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2 思路与对策

要改变高校公用房管理现状, 必须变革和完善高校公用房管理体系, 理顺管理关系, 合理配置房产资源, 推进房产资源的良性循环。笔者认为, 高校公用房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定额面积免费使用, 超定额面积有偿使用”, 简称“定额免费, 超额有偿”。

2.1 做好宣传工作, 普及新观念

公用房的有偿使用,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 很容易被简单理解为收费;公用房管理改革, 也不是简单的用房再分配, 使用权再调整。因此, 在推行公用房改革时, 有必要做好校内的宣传工作, 普及新的观念:高校公用房改革实质是一种机制的转变, 是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高校公用房也是一种商品, 有其自身的价值, 并可以增值;公用房的有偿使用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收费, 而是为了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良性循环, 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只有广泛的做好宣传和教育, 才能消除人们的误解, 从而减少在推行新机制过程中的阻力。

2.2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设专门管理部门

建立统一的公用房管理体系, 对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 由主管校长负责, 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具体指定专门部门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资源实施管理, 负责房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各单位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 公用房有偿使用的执行等, 以保障公用房的合理配置。配置给各学院、单位的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学院、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

2.3 开展普查, 落实数据

要实现高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前提就是要彻调查学校的实际用房情况, 这项工作难度大且繁琐, 但却是不可回避的, 是建立公用房管理新机制的数据准备。用房调查要细致、明确, 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楼的每一个房间。调查主要包括:

2.3.1 房屋情况调查:房屋类型;建筑或修缮情况;建筑和使用面积;设备情况;图纸等。

2.3.2 用房情况调查: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房间用途;当前使用状况;管理情况;使用历史及未来规划。

上述数据都必须记录清楚, 便于日后的查询、核算, 为学校的决策提供数据依据。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建立网络上的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房信息数据可以动态更新, 便于其他学院、单位的查询、协调、监督。

2.4 制定公用房管理制度, 做到有章可循

要建立科学的高校用房管理体系的关键是做到管理的规范化, 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根据“定额免费, 超额有偿”的管理原则,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用房配置、管理制度。

2.4.1 定额配置

核算定额面积是实行超额面积有偿使用的前提与基础。在调查清楚学校的整体用房情况后, 可以参考国家的各类用房标准, 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适合本校的公用房定额配置办法。其中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建标[1992]245号) 及国家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 》 (教发[2004]2号) 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出台的配置办法要细致, 合理, 有可行性及约束力, 要能满足校内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用房需求, 以数据来指导用房调整和规划, 并能为将来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在制定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a.在制定各学院的用房系数时, 必须结合本校的实际用房情况, 不能天马行空, 得出的数据超出学校的承受能力或者远远不能满足各学院、单位的日常运作需要。b.要注意学科之间的差异, 因“科”而异适当调整, 保持各科的平衡发展。譬如, 在核定教学实验用房面积时, 理、工、农科类学院的实验课较多, 可以将他们的实验课时数、选修学生数等作为核算基数, 但对于文、史、经济等实验环节较少学院, 这种核算办法显然不适用, 应分类区别对待。c.教学实验用房设定最低的生均面积, 对于某些核算后不够最近生均面积的学科应给予补足, 以保障该学科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同样, 科研用房可以按照科研经费核算, 但也应设定最低的面积保障和最高面积限定, 以保护科研经费不多、职称不高或从教年限较短的年青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又避免某些科研经费较多的教师被分配过多的用房面积。d.大型精密仪器或固定在地面的成套设备, 可按实际占用面积给予面积补贴。e.定额面积应根据学校发展及学院、单位实际情况动态变化, 建议每三年调整一次。

2.4.2 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就是在定额配置的基础上对超出定额面积的用房资源收取资源占用费, 目的是尽可能挖掘房产的潜力, 以有偿使用推动房源的动态循环, 为学校争取经济效益。

公用房的有偿使用并不是意味着使用者能出得起钱就能随便租用学校房产, 必须是确实有使用需要, 并要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才能使用, 用房不能与学校的整体规划发生冲突。有偿使用同样应该遵守学校有关用房管理规定, 并与学校签订用房协议书, 履行协议书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5“抓大放小”, 把握尺度。

在实施过程中, 学校要把握好用房管理的大方面, 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 核定用房指标, 并将定额面积一次性划拨到学院、单位。学校不宜管得太细, 应给予学院、单位相应的使用自由, 划拨后的用房由学院、单位自行安排, 自定用途, 学校不必干预。

同时, 可以趁着开展全校性的定额面积核算这一大好时机, 有针对性的进行学校用房大调整, 改变用房布局混乱的局面, 有房源空余的学校可预留出相对集中的房屋用作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

3 结论

诚然, 优化高校公用房管理, 实现用房有偿使用的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它意味着大量的、琐碎的、繁复的工作, 实施过程中还可能遇到来自多方面的阻力, 也可能本身会出现一些问题。它需要不断改进, 不断完善, 需要学校上下一心的支持, 坚定不移的执行, 才能真正的实现高校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推进高校的发展, 带来长足的、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淑宜.高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初探[J].中国房地产, 1999.9.56-57.

[2]张志刚等.试论高校公用房有偿使用[J].市场周刊·经济论坛, 2003.12.39-4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 第11篇

【关键词】市政 公用工程 施工管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从宏观角度上说,能够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特点及内容

1.1市政工程施工复杂程度高。市政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较大,相对时间长。

1.2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不确定性因素多。市政工程项目复杂,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如天气、原材料价格、周边社会关系等容易影响项目进程,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如业主、监理、总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变数较大,加之项目自身建设中的问题,其不确定性程度高。

1.3市政工程施工目标高,要求严,政治性强。它事关群众生活和城市形象,质量标准高,多数工程要求“争市优,创国优”。同时,工期紧,季节性施工费用投入较大。

1.4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目前市政工程大部分具体施工任务还是由项目部将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组织起来完成的,专业化程度低,劳务队伍素质不稳定,项目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资源对劳务队进行管理。

1.5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落实施工任务,签订承包合同;进行开工前的各项业务准备和现场施工条件的准备, 促成工程开工;进行施工中的经常性准备工作;按计划组织综合施工,进行施工过程的全面控制和全面协调;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平面管理,合理利用空间,保证良好的施工条件;组织工程的交工验收。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现状

建筑市场在不断发展,市政工程建设投资和管理在不断的发展,笔者查阅很多市政公用工程管理的资料,对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缺乏质量意识

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为了应付或者想尽快的完成工程施工,在施工中没有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施工,施工管理人员的心理都认为,工程哪里坏了,直接进行修理就可以,没什么大不了的。这种想法根深蒂固,从根本上影响了建筑的质量。

另外,很多施工企业内部实行工程承包制,承包商只给公司交管理费,这样削弱了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施工企业,削弱企业的管理能力,就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更加系统化,很多企业变成了总包企业,这就意味着质量管理这方面会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特别是在实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和在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这两方面,都存在着很多不足,为了能够赚取更多的利润,承包商会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成本,有的企业甚至会不按照工程施工图纸组织进行施工,这对工程质量影响很大。

2.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存在随意性

市政工程建设一般都是“形象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很多领导的重视。在施工中不仅受到政府的指挥,还要受到技术文件的约束,对于施工单位就没有办法进行管理,施工过程无从下手。另外,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是由政府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彰显业绩而忽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过分关注施工进度而使得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认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由监理工程师直接负责,根本没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这种观念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2.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不认真

建筑市场工程监理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工程监理本身是一项监督服务工作,这个监督过程需要完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知识结构。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实际管理中才能够得心应手。

2.4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没有进行规范

这也是很多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很多工程施工项目都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设的,这些单位由于受到自身权利的限制,对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投招标制以及合同管理制的管理都很疏忽,常常会出现没有签订合同就开始施工或者为了缩短工期,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

3 改善措施

把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是保证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的根本,更是保證建筑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3.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品质思想落实好

工程施工单位要具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市政工程项目的关键,如果一个工程出现问题,整个工程都会受到影响,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对国家和居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落实好这种思想非常重要,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学习和运用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我水平、提高工程质量。

3.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加快落实质量责任制

不管是大工程还是小工程,都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这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根本。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指派专人负责,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做到哪个环节出问题,就找哪个环节的领导,保证以最快最好的速度解决问题。另外在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这些方面都要进行有效分工。

3.3 加强建筑市场信誉管理

建筑市场信誉管理,是工程建设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才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另外要确保监理单位做好本职工作,工程监理单位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工程品质控制上,利用法规对项目的进展速度和品质以及成本等开展管控工作,处理好活动中的相关层次的关联。

4 市政工程管理案例分析

背景材料:某地区要进行雨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工程承包单位为能够尽快的完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雨水管材生产厂家进行考察,也没有签订合同,就利用了这个厂家生产的管材,造成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现象。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管材的质量控制没有做好,施工单位一定要按照设计及国家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采购。

案例分析:

市政工程建设中材料选择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对于材料选择要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企业工程管理部要在质量计划指导下确定合格供应商,然后进行采购。

(2)企业工程物资部要对材料进行记录和标识。

(3)执行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检验规定。

(4)要经过监理工程师的验证。

材料采购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要按照计划进行选择,对材料还要进行一定的验收,才能保证工程质量。

结束语:

市政工程管理涉及很多方面,但是管理的根本还是在于保证质量,在保证项目品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还要确保管理人员自身在工作中要积极地进行创新工作,不断的分析实践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方法,带动市政工程项目管理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苗威.浅析市政工程管理方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0).

[2] 马存芳 .市政工程现场质量控制与管理方法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6).

高校公用房管理模式优化初探 第12篇

一、高校对公用房管理的几种模式

公用房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学生宿舍以及各类生活福利、商业服务的用房[1]。高校公用房按其使用性质一般可分为九类: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实习场所用房,图书资料文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生活福利用房(过渡房),产业用房,凡产权属于学校,而产权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分离的各种用房(包括引资进行的校园周边开发、个人集资等修建的各类用房),凡用学校地产、资金(含股资及有价证券)、技术投入所形成或衍生的各种房产及其附属配套用房,无论地处何处,均属学校公用房[2]。

根据调查,对公用房的管理模式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把公用房看成资产的一部分,持这种看法的院校一般把房产管理业务放在资产管理部门。目前,我国约有90多所高校成立了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这些院校的资产管理处大都拥有全部或部分的校舍的管理职责。如西安交通大学、重庆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一些院校的实验室与设备处亦具公用房的管理职能,如华东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一些院校成立了专门的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等[3]。

第二种情况是把公用房管理看成是后勤服务的一部分,持这种看法的院校一般把管理职能放在后勤处,如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这些院校的后勤处是校舍的调配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上述两种管理模式在本质上大同小异,管理归口的不同只是对公用房定义的不同诠释,管理方式和目的都是一样的。

二、高校公用房使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高校的公用房目前大致可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学生宿舍和校办产业五大方面。经过调查,我国大多数高校公用房直接由主管副校长和诸多业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由于仅从使用性质的角度提出使用要求,因此普遍缺乏一个完整的领导管理体制,除此之外我国高校的公用房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

容易在公用房使用和管理上形成盲区,由此造成各职能部门只考虑自己的局部利益,不能兼顾全局。而且,多头管理的体制下公用房的使用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威管理。

(二)管理制度不严

传统观念中的公用房主要是用于教学和科研,并不追求经济效益,因而忽视了公用房使用中的保值和增值,没有真正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公用房的资源结构得不到优化调整,使用效率得不到应有的提高,产生了高校资产的浪费现象。

(三)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高校资产由国家拨款购置或无偿调拨,而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因此很难形成资产管理意识,甚至还存留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的公用房管理模式一直是直线式行政指令型分配、多部门科层制管理和资源无偿化使用的传统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无法有效地解决高校快速发展中公用房资源整体供求紧张、局部效用不均衡等诸多矛盾。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强调房产资源所有权、分配权和管理权的一元化管理,实现公用房资产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离、定额管理、分类核算、有偿使用、收费调节、资源滚动、适当分流等新的管理方式,强调对资源配置的效益、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是当前公用房管理改革的实践方向[4]。

三、优化管理模式的建议

高校公用房管理模式优化改革,不同于高校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它没有来自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条文的指导或指令性文件的推动,而是各高校主动自主实践的结果,是一次自下而上、从基层自发实践到高校间推行的实践;是一次破除旧的无偿供给粗放管理,建立新的有偿资产管理的实践;是一次逐步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符合大学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实现房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实践。

从高校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优化公用房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一些高校正在研究难度很大的行政办公用房(如云南大学)和后勤用房(如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管理优化改革。同时,一些高校虽然制定了优化改革方案,但各种因素和压力使政策无法实施或中途停顿,因此,通过经验总结,开展理论上的研究和政策效果上的探讨,无疑对未来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何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需要很长的时间去探索、研究,而且还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这里我们对以往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研究。

(一)健全机构,理顺关系

由主管副校长牵头,成立相关部处负责人组成的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公用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修订公用房调配、使用、维护、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与方案,组织实施各项改革,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公用房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违规事件等。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能

各高校公用房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可以作为公用房的一级管理单位,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部门对公用房宏观调控能力,建议应加强部门职能,包括:(1)起草公用房各项宏观管理的规章制度,报送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审定;(2)参与新建(扩建)各类公用房的验收、登记,办理固定资产进账手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手续;(3)制定公用房有偿使用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使用定额,并与各单位签订用房协议;(4)跟踪检查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督促各单位合理安排和充分使用本单位的房屋,努力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5)详细收集公用房使用、维护、安全等各方面的数据资料,做好公用房信息管理工作,对公用房实行动态跟踪管理;(6)编制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公用房实行现代化管理。

(三)二级管理单位协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建议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即机关各部(处)、院(系、所)、直属单位成立相应的公用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各项具体事宜,并协助一级主管单位,做好公用房管理工作。二级管理单位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定额标准,合理安排调配本单位的公用房;(2)改革实验内容,调整、合并本单位相同类型的实验室,使公用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共享,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采取与政府、企业等多渠道联合共建实验室,使实验室得到更好的维护;(4)负责安全教育,经常对本单位公用房在用情况进行自查,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5)全面、详细、准确地收集、整理本单位各类公用房的数据、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6)加强对公房的管理,严防违规现象发生。

其机构框架如下图所示:

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使公用房的管理形式由直线式的行政指令分配、单人管理的传统模式转换为更加合理的委员会调查审批、多单位协管的现代化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使公用房的分配更加透明、合理,也使公用房的管理能真正做到落实到人,辅助以高校现行的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公用房管理体系。

高校的公用房在高校资产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它是保障高校教学科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有的高校公用房使用管理模式对高校教学科研各项工作的开展确实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高校不断提高资产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在科学管理基础上充分发挥公用房使用效益,以适应新形势下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

优化改革公用房的管理模式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不仅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以确保公用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还需要高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并支持此项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工作落实到人,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并在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支持,才能把工作做好。

摘要:公用房是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利用公用房资源以促进高校的发展,是各高校管理者面临的问题之一.本文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列举了一些在高校公用房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如何优化管理模式提出了实施方案.

关键词:高校,公用房,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林地球.高校房地产管理变革的思考[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4).

[2]童燕青,章传玲.高等院校固定资产中公用房管理体制建立浅议[J].肇庆学院学报,2006,(1).

[3]马杰一.完善和创新高校资产管理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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