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著作范文

2024-05-27

理论著作范文(精选8篇)

理论著作 第1篇

1 时代背景

《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的写作年代,正是西方现代主义建筑发展陷入困境的时刻。自工业革命以后,现代主义建筑逐渐占主导地位,以包豪斯学派和柯布西耶所代表的现代主义,讲求形式追随功能,表现真实合理结构,反对装饰,提倡“少就是多”。现代主义者试图用自己的理论去改造世界,以统一的简单的法则解决人类所遇到的问题。二战后,现代主义一方面有效解决了人类居住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却造就了千篇一律的被称为“国际式”的方盒子景观。到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现代主义的单调“秩序”和“惯性”、缺乏人性化、个性化和地域特征的缺点越来越被诟病,人们开始了对现代主义的批判和反思。文丘里的这本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基于现代主义的基础上,对现代主义提出一系列质疑和批判并以颠覆现代主义理论和准则的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

2 内容

《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喜欢建筑的杂而不要“纯”,要折衷而不要“干净”,宁要曲折而不要“直率”,宁要一般而不要“分明”,既反常又无个性,既恼人又“有趣”,宁要一般而不要“造作”,要兼容而不排斥,宁要丰富而不要简单、不成熟但有创新,宁要不一致和不肯定也不要直截了当……主张杂乱而有活力,胜过明显的统一[1]。他以论证的观点分析了建筑的本质,认为现代建筑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在设计要求、建造形式、结构、设备等方面必然存在复杂性与矛盾性的问题,然而现代主义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而是对问题采取高度选择性,只解决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对其他问题则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简练不成反为简陋,少使人厌烦”,他反对现代主义的“少就是多”,认为“多”不能以“少”取得,“多”不是“少”(Moreisnotless)[2],提出“能深刻有力地满足人们心灵的简练的美都来自内在的复杂性”[3]。文中他分析了一系列现代主义的作品,他并不否认现代主义法则的作用,但认为这些方法已不再奏效,而是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将所有的矛盾和复杂都表现出来在矛盾中建立法则在法则中适应矛盾,要通过兼收并蓄达到“困难的统一”而不是现代主义“排斥异端的容易的统一”,让法则为建筑服务而不是让建筑拘泥于法则。在文丘里的文章中,不但提出了适应矛盾的“温和疗法”,而且提出了矛盾共处的“电休克疗法”,彻底颠覆了现代主义的法则,目的是建立一种对矛盾与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法,达到多元共存、生动的对立统一。

如何才能摆脱令人枯燥乏味的“少”。文丘里认为:1)要向传统学习;2)要向民间艺术(popart)学习。

文丘里主张建筑师应该掌握和继承以往的建筑方法和要素,因为传统里面含有强烈的、范围广泛的法则以及建筑要素和方法。他抨击现代主义建筑师“热衷于革新而忘了自己是保持传统的专家的责任”[4]。但向传统学习并不是提倡复古,而是要“不寻常”地应用传统。传统具有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建筑师的主要任务是在旧的无能为力时,利用传统不见和适当引进新的部件组成独特的总体;通过非传统的方法组合传统部件能在总体中产生新的意义……甚至搞老一套也能获得新效果[5]。他提倡通过对传统符号的拼贴、隐喻、象征等手法的使用,产生历史的延续性(文脉),使建筑承载更多的信息,达到丰富而具有个性的效果。“象征主义和符号主义的建筑富于交流,有助于社区感的形成(2005年11月文丘里于同济大学的演讲)。”

除了向传统学习,文丘里也主张向民间艺术学习。现代主义的普遍性质包括了技术层面,但文化的多元性包括了愉悦和表现,都市环境和民间艺术正是多元文化宽容的体现。“在民间低级酒吧、戏院……中,民间艺术是多元化和有生命力的主要源泉,并非他们的平庸和粗俗导致整个景色的粗俗,而是他们所组成的空间和尺度与周围关系较好”。他认为诸如拉斯维加斯、东京这样的商业面貌,体现了正确的混乱而不是极少主义者的秩序,展示了平民生活的丰富多彩而不是清教徒式的枯燥单调,真正体现了群众的要求和面貌,是能够与人们交流的具有生命力的表现方式。他不是主张没有设计的杂乱无章,而是适应矛盾、容忍通融,是充满人性化和个性化的设计。

3 意义

《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是基于当时现代主义陷入困境的一种解决方法,其意义在于为建筑设计的发展突破了局限,扩展了思路,引导建筑师探索新的道路。在现在看来,文丘里的言论不免过激和偏颇,然而他打破了现代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展开对现代主义的一种反思,在他的后面,出现了后现代、晚期现代、高度技术主义、解构主义等思潮,促进了建筑理论的发展,这正是这篇著作的积极意义所在。

4 辩证地看待文丘里对我国当代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在改革开放以后较早被介绍到中国,掀起了一股后现代主义的潮流。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中国的建筑理论较为匮乏,后现代思潮的引入,使我们从反面了解了现代主义建筑存在的问题,为我们避免和减少现代主义建筑实践的副作用提供了方法和方向,对于我国的建筑师了解国外的理论,开阔眼界,启发思路,繁荣设计创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一种理论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在实践中借鉴和运用理论的同时,更要不断地发现、总结和思考它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避免错误和滥用理论。经过20年的实践,现在回头再审视国内的后现代思潮,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文丘里理论的局限性。文丘里的理论是建立在现代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的,缺乏现代主义充分发展的过程则会导致对它的误读后现代这个名词说明其是基于现代主义的基础上的甚至被认为是对现代主义的再发展。文丘里文章所提出的问题和分析,也是基于对现代主义建筑实践的分析和批评之上。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现代主义建筑发展还很不完善,国情也与文丘里的国情不同,再加上信息资源相对闭塞,对理论的饥渴,导致了国内建筑师不求甚解,片面理解套用理论。钢构架、混凝土构架、开着缺口圆洞的山花、西洋柱式等符号性的构件到处出现,不均衡、不对称的立面造型冠冕堂皇地成了绝对的“言之有理”,《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成了设计者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部分建筑师对文丘里理论的认识仅从字面上、图片上“片面的拿来主义”式的理解,而不是深入了解理论背景,导致原意被曲解,演化成完全不同的“后现代”,《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成了粗陋设计的挡箭牌。非专业的普通大众由于没有西方现代主义的生活背景,也无法正确理解照搬过来的后现代的理论,使得中国的“后现代”失去存在的语境。当代中国大量出现的所谓“欧陆风情”建筑,有很大的原因正是由于大众对后现代误解,演变为对西方古典的模仿和推崇。

当时我国建筑界正处于如何解决传统与现代之矛盾的讨论中,文丘里恰恰论及了对待传统的观点,于是他的理论成了我国设计人员发扬传统,体现民族自豪感,赶超国外建筑理论水平的“捷径”。各种传统建筑的元素被当作一种符号引入建筑设计之中。菱形窗、斗拱、大红柱等传统符号,被贴上了建筑的立面中,甚至中式的小亭子被装在现代摩天楼的顶部,精雕细刻的牌楼被嵌进现代建筑的外墙,成了民族风格的代名词。究其原因,除了对理论的曲解,还有对本民族传统建筑和文化的生疏。文丘里在文中说:建筑师应该掌握和继承传统的建筑方法和要素。然而我国的实情是:现代建筑体系源自西方,传统建筑文化在近代殖民主义的冲击下失去传承和演变进化的时机;近代中国的第一代建筑师也是接受完全西方体系的培养训练。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对传统的研究处于停滞阶段,大多数人对于传统建筑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大屋顶、斗拱、大台基、琉璃瓦这样的符号化的粗浅认识阶段。然而在广大的民间中仍然有大量未被重视的优秀传统建筑文化。由于巨大的城乡差别以及教育的缺失,导致了对传统的误解和轻视,使得年轻的建筑师无法较好地继承发扬传统。缺乏对传统的理解,当然对于文丘里主张的向传统学习缺乏深刻的领会。于是乎西方的柱式和拱券也成了“传统”,实际上其已脱离了它存在的语境,此“传统”已经不是文丘里所谓的传统,此“后现代”也非原来意义上的后现代了。

对文丘里理论的理解和应用应该建立在自己的国家和民族的角度上。很多译者把文丘里说的“popart”翻译成波普艺术,而周卜颐先生将它译成民间艺术是非常有道理的。文丘里从他自身的环境来讲他的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他的“popart”,就是普通大众的艺术,就是民间艺术,而在我们这里,除了波普艺术,还应该包含了我们自己的普通大众所创造的艺术,亦即我们自己的民间艺术,这也正是文丘里所提倡的多元性并存。

站在国情的立场上,了解我国建筑设计环境所面临的复杂性与矛盾性,辩证地看待《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才能对它有全面的认识恰当的借鉴和运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当今的建筑设计。

参考文献

[1]RobertVenturi,Comp lexity and Contrad iction in Arch itecture.

[2][美]RobertVenturi(罗伯特.文丘里).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译稿[M].周卜颐,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许力,薛恩伦,李道增.后现代主义建筑20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4]吴焕加.论现代西方建筑[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党员理论著作学习记录 第2篇

学习地点:局党委会议室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学习内容:

理论著作 第3篇

(一)著作权权利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和范围限制4种,它是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平衡作品创作者、作品使用者、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限制。

1.时间限制。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2.地域限制。某项著作权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3.权能限制。即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所受到的法律规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其他限制三个方面。

合理使用主要是基于个人学习、科研、公开借阅等非盈利性活动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它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实施的一种限制方法,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只对著作财产权进行限制,著作人身权不存在合理使用问题。

法定许可主要从经济角度考虑,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并指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法定许可一般有法定许可转载或摘编、法定许可录音、法定许可播放几种形式。

其他限制是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著作权还会受到来自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具体包括强制许可、第三人权利对著作权的限制、义务教育教科书条款等。

4.范围限制。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的范围由法律所确认并加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益平衡理论

“平衡”可理解成均衡。所谓均衡,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著作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在作品的创作者、使用者与传播者之间达成平衡。在特定时期内,作品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容量内,作品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长的关系。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作品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作品的获取以及作品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著作权制度的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著作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作品的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作品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

为了实现著作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利益平衡原则的破坏,可能表现为因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过大而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最终出现作品无法广泛传播或成为无水之源的严重后果;也可能表现为损害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使得著作权人缺乏创造新作品的动力,同样使著作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为了既能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能促使作品广泛传播,且可以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立法者在进行著作权立法时会以利益平衡理论作为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不难看出,利益平衡理论围绕著作权的垄断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通过剖析著作权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著作权制度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设置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著作权制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以解决著作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求之间的矛盾。

由此可知,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内涵是以著作权个人权利保护作为前提,以利益平衡作为个人权利保护的制约机制,立法上进行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以实现著作权制度在作品的创造者、使用者与传播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并达成适当的平衡。

二、利益平衡理论是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在公布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公布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它主张对著作权实施权利限制,发挥著作权促进科学文化进步的作用,确保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接触和使用,以保障人权。

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人的作品只有被他人使用才能体现出社会价值,以保障其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著作权人在创造出新作品时,须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即使用他人作品,可以说,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使用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转化的,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是合二为一的。但是,著作权毕竟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垄断独占性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则,就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正是基于此,著作权法创设了著作权利限制制度,以保障作品的正常流通和著作权人权利的恰当实现,为兼顾各方利益,利益平衡理论此时成为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基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创造者的权利保护和对作品的传播者的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著作权人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作了作品,作品进入市场传播、流转而被社会公众利用,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文化繁荣,作品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出了经济价值,该经济价值的实现取决于作品的创造成本、使用的需要以及允许其所有人控制其使用的法律权利,其中允许作品所有人控制作品使用的法律权利涉及对作品创作者的激励制度和对作品传播者的权利设置制度。

著作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成本与利益共存,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能有效地激励新作品的创造,要实现著作权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仅仅对于作品的创造者激励是不够的,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同样重要,同样需要激励,著作权制度设计既要最大程度地激励作品的创造者,又要对传播者创设相应的激励机制。当然,著作权存在的前提是社会公众对作品扩散和接近的需要,在建立著作权的规则时,应考虑到著作权人控制其作品的需要以及使用者使用的需要,应创设这样一种平衡,即在著作权的创造者与传播者之间的适当利益平衡。

当然,不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但它们都试图在为更多新作品的创作提供充分的激励,确保作品相关权利人利益的有效分配达成平衡。实际上,在当代的著作权制度中,它被建构为既保护作者的权利,同时又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信息。从我国的几部著作权专门立法来看,对激励作品创作与激励作品的广泛传播同时被看重,较好地实现了对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国著作权法在鼓励作品创作者的同时,也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构建

使作品被广泛地传播使用,这些制度构建如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著作财产权有限的保护期制度等。

(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创作者的激励与保障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之间的平衡

作品的创作者的合法利益根基于其创作作品的事实行为,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基于作品的社会性、继承性、人类自身发展对知识共有物的合法需求。作品反映的是人类的思想,是人类的精神财富,它不应当是私有的,每一个社会公众(包括作品的创作者)都需要对思想不受限制地占有和使用,对一个特定的作品来说,存在着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潜在使用者的利益需求。使用者的使用可能是作为公有思想的一部分,也可能是作为专有的部分,专有的部分之所以能够被作为使用的对象,是因为著作权的制度设计中已经限制了这部分专有的权利,以方便公众的接近。

著作权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创作者对作品的垄断专有和使用者对作品合法的、正当的需求的平衡。事实上,作者创作的作品需要使用者使用,以促进作品的公开和流转,况且,试图阻止个人性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可能会严重地威胁到个人主权。关键问题在于,作品的创作者、作品的使用和消费者所站的立场和出发点不相同:作品的生产者追求垄断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会忽视社会对科技和文化知识的合法的最大化的需求;作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则从著作品的公共商品的特性出发,他们追求的是怎样使其个人利益最大化,即花费最小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精神财富,而不大关注是否会损害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不难看出,为允许最大限度地接近作品,著作权法在实现最佳社会效用的目标中存在一个信息分配的问题:在激励作品的创作与作品的接近之间建立平衡,即对智力创造者的激励与使用者对智力创造的使用与需求间的平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著作财产权的有限保护期制度即是为实现二者之间利益平衡的最好体现。

(三)著作权法对保证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实现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著作权法是一种激励作品创作,繁荣并促进人类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著作品,著作权权利人个人利益表现为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垄断专有权,并凭该法律赋予的垄断专有权获得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是确保对于创作人智力上的努力或者是资本投资者或者劳动者的付出能够有一个积极的激励。著作权制度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作品所有者的著作权,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作出周全的规定。近年来,该专有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也强化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这种强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然而,著作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在自我利益市场可能造成著作权权利人个人利益的过度保护,著作权个人利益的膨胀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担忧:过度膨胀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使著作权制度的公共目标无从实现。吴汉东教授指出“著作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障知识创造者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著作权人过多地占有作品自然会导致不平衡,应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以确保经济和文化的顺畅发展。

不难看出,在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中,保障与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国外学者安图伊奈特·威克咖指出“传统上,著作权保护平衡了两类集团的利益:公众获得新的、创造性思想与发明的利益以及作者、发明者通过有限的垄断权形式提供激励或从其思想与发明中获得的收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充分重视个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权益的实现,但也充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只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同时保护,才能实现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目的。日前存在着著作权保护强度不断升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日高两种趋势,在平衡这两方面利益时,著作权立法虽然立足于保护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但同时又注重保护构成这种权利的作品的充分公开和利用,以达成著作权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最大程度的实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品的保护范围、著作财产权的有限保护期限的规定极大程度上足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

利益平衡理论是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以上论述中被充分证明,我国著作权法正是以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基础,在保护作品的创作者的同时,保证其与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22

[2][5]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J],知识产权,2003(6)

[3]WTO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EB/OL]http://WWW.jiflcao.com/t.58.htm

[4]龙奕含,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EB/OL].http://VWdlW.chinacourt.org

理论著作 第4篇

虽然其文学创作生涯仅有十八载,伊丽莎白·盖斯凯尔夫人的名字曾一度风靡英伦,享誉一时。然而,进入20世纪以后,她的作品频遭冷遇,作家本人也被一些文学理论家归类到“不甚重要”的作者一栏。究其原因,H.P.柯林斯分析认为:“二十世纪的整体文学氛围对于盖斯凯尔夫人而言并不有利,她的小说基调与时下风气格格不入,思想深度也有待提高;题材太过格式化,用语过于平白朴实,目前已经浮躁成风的读者自然难以理解。”

即使如此,时间的推移不仅未能将盖斯凯尔夫人和她的作品一齐冲刷淘去,反而赋予她新的荣光和盛情欢迎。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南方与北方》被英国国家广播公司改编为迷你剧集,播出后收到观众的热情欢迎。经典作品在百年后于荧屏上焕发出新的活力,其本身的文学价值不可谓微不足道。

二、原型理论视角下的母子关系

桑顿夫人和她的儿子桑顿先生(同时也是本书男主人公)代表了本书中最富戏剧张力的人物形象。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为荣格的母子关系典型样板进行观照。当桑顿夫人得知儿子惨遭拒绝,他们的如下对话体现了母子之间深刻的羁绊和微妙的情感:

“他知道这短促的话语意味着什么。但他已经把自己锻造的钢铁般坚强。他本想用一个轻巧的玩笑搪塞过去,因为他内心的苦闷足够凑出这么一句自嘲了。但他的母亲并不应该这样被敷衍。他起身绕到她身后,这样桑顿夫人就看不到他的表情了,然后他将她的脸庞轻轻抬起,那是一张布满华发,毫无表情的面孔。他边亲吻它边喃喃自语着:‘没人爱我,没人关心,只有你啊,我的母亲。’

接着,他转过身去,将头斜倚在幔子上,泪珠不受控制的从他那男子汉的眼眶里喷涌而出。桑顿夫人站起身来,步履蹒跚摇摇欲坠—这个坚强的女人生平第一次如此失控。身材高大的她把双手搭在他的肩膀上,直视着他的脸,好让他望着自己。

‘约翰,母亲的爱是上帝赐予的,紧随你身,不离不弃。女孩的爱如一阵青烟—随风而动,变幻莫测。这样说来,是她不想要你,是这样吗?’”

荣格在其著作《重要原型》一文中指出:“无意识常常把以下阶段戏剧化:人们的内心深处有一个试图退回童年里母亲怀抱的小人儿,他拒绝接受残酷的现实世界。同时他的母亲,虽也常对孩子成为男子汉的可能性不住担忧,却不厌其烦的无视那些可以帮助孩子长大成人成家立业的有益事物。你们不难看到这种母子之间的密谋是如何帮助彼此逃避现实的。

那么这是谁的过失呢?母亲的还是儿子的?更可能是二者皆有。儿子对生活对世界那永不满足的渴望应该得到重视。他的内心希冀着了解真实的世界,想要实现一番作为。但他只是急躁的开了个头就撒手不管,因为他的创造力和持久力受到过一种秘密记忆的损害,这种记忆将外部世界和欢乐视作来自母亲的礼物。……因此,他需要一个风流成性的厄洛斯,那不忠的秉性好帮他遗忘自己生命中的第一个爱人即母亲,同时亦对自己造成伤害。

玛格丽特的拒绝对桑顿影响巨大。桑顿的求婚发自内心,因为他渴望恢复童年时期被母亲遮蔽的展现真情实感了解世界美好事物的能力。“但他只是急躁的开了个头”,在遭拒后迅速复归了母亲的怀抱。

桑顿夫人自我膨胀,在儿子的择偶问题上过于挑剔。当她觉察到儿子对玛格丽特的情愫时,立刻警告他“别被这个不名一文的姑娘迷住啦。”自负如她,竟认为米尔顿城的所有单身姑娘都为桑顿先生倾倒。与此同时,她对桑顿的教育却严苛到极致,以至于从来不用“亲爱的”或“吾爱”这些对女儿毫不吝惜的昵称来称呼儿子。

其实,盖斯凯尔夫人很清楚:“过分亲昵是母子之间难以出口的事实,他们彼此依恋心心相印”,这和荣格的母子共谋原型论不谋而合:

“预见到危险的母亲小心翼翼的为儿子灌输信仰和奉献的美德,为求在他生命历程中每一次遭遇艰难的道德困境时予以保护。他只有在切实体会到教训之后才会老老实实的回归母亲怀抱,这种情形着实令她担忧至极(比如,他变成了同性恋),同时她出于母性本能而隐隐不快,因为在这种支配着他们的关系里,最远古神圣的母子联盟已完成缔结。”

桑顿母子的同盟坚不可摧又柔情似水,在遇到玛格丽特之后,桑顿开始试图拥抱更广阔的感情世界与更为成熟的自由生活,此时他刚刚迈出第一步,未来的幸福需要更多艰辛的努力。《南方与北方》的发表远远早于荣格理论,盖斯凯尔夫人对桑顿母子关系的描绘正是这一理论的最佳写照。

不管时光流逝,潮流变迁,优秀作品总是具备引人共鸣,发人深思的共性。虽一度被低估,《南方与北方》依然不失为一部值得重新品读的经典佳作。在弗洛伊德对《哈姆雷特》进行史诗般的“俄狄浦斯”情结解剖和D.H.劳伦斯的《儿子与情人》震惊世人之前,十九世纪的盖斯凯尔夫人就以女性独到的视角与精准的笔触刻画出桑顿母子之间的复杂情感,完成了继《玛丽·巴顿》之后的又一个人文学生涯重大突破。

摘要:盖斯凯尔夫人以《玛丽·巴顿》一书为中国读者所熟知和喜爱,不同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典型女性,她积极观察社会世情,用细腻的笔触勾勒出英国社会在工业化大环境下的阶级矛盾与人情世故。

《教育学》有关理论著作 第5篇

1、中国近代制度化教育兴起的标志——清末“废科举,兴学校”

2、中国近代系统完备的学制——1902年壬寅学制,1903年癸卯学制

3、中国奴隶社会教育内容——六艺

4、我国私学发展、百家争鸣——春秋战国

6、科举制度开始——隋唐

9、孔子的教育思想记载——《论语》

11、“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孔子

12、“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孔子

15、因材施教——孔子

16、“兼爱”、“非攻”,“亲知”、“闻知”、“说知”——墨家

17、“弃圣绝智”、“弃仁绝义”、回归自然——道家

18、世界最早的教育专著——《礼记》中的《学记》

19、“化民成俗,其必由学”——《学记》 20、“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学记》

21、“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学记》

22、“师严然后道尊”——《学记》

23、“君子之教,喻也”——《学记》

24、“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学记》

28、助产术(或叫—苏格拉底(古希腊)

29、《理想国》——柏拉图(古希腊)30、《政治学》——亚里斯多德(古希腊)

31、最早提倡全面发展的和谐教育——亚里

33、“泛智教育”——夸美纽斯

34、《教育漫话》——洛克

35、《爱弥尔》——卢梭(法国)

36、“人是惟一需要教育的动物”——康德

38、提倡绅士教育——洛克

39、“人类所以千差万别,便是由于教育之故”——洛克

42、最早讲授教育学——康德

43、第一个提出要使教育学成为科学——赫

44、把教育学建立在伦理学、心理学基础上——赫尔巴特

45、传统教育学代表——赫尔巴特

46、现代教育代言人——杜威

47、教育即生活——杜威

48、“在做中学”——杜威

49、儿童中心主义——杜威

50、当代《教育学》——凯洛夫(苏联)

51、人力资本理论——舒尔茨

52、内发论——孟子、弗洛伊德

53、外铄论——荀子、华生

54、奥地利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

55、把“课程”一词用于教育科学、教育科学倡导者——斯宾塞(英国)

56、“一切知识都从感官的知觉开始的”——夸美纽斯

57、用心理学的“统觉理论”原理说明教学过程——赫尔巴特

58、认为教学过程是一种认识过程——凯洛

59、率先明确提出教学具有教育性——赫尔 60、“一个坏的教师奉送真理,一个好的教师则教人发现真理”——第斯多惠 61、“学而时习之”——孔子 62、“温故而知新 ”——孔子 63、“不陵节而施”——《学记》 64、“杂施而不孙,则坏乱而不修”——《学 65、“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朱熹 66、“应当循序渐进地来学习一切,在一个时间内只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夸美纽斯 67、“孔子施教,各因其材”(“因材施教”来源)——朱熹 69、我国最早采用班级授课制——1862,北京京师同文馆 70、“要尽量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地尊重一个人。”——马卡连柯(苏联)71、德育的认知模式——皮亚杰(瑞士)、科尔伯格(美国)72、德育的体谅模式——彼得•麦克费尔(英国)

73、德育的社会模仿模式——班杜拉

74、率先正式使用“班级”一词——埃拉斯莫斯

理论著作 第6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高校思政课教师

中图分类号:G 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72-0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办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2015年7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在“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的重点建设内容”中,明确将“鼓励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列入。总书记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第二批入学学员开学典礼上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蕴含和集中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源和基础。”①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马克思主义只有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②高校是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阵地,在向当代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培养一批全面深刻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于提高在校大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实现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发自内心的真正理解接受对于大学生对马思主义理论的内化到外化的飞跃,达到知与行的内在统一责无旁贷。

近年来,各高校虽然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等进行改革创新,取得了可喜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与教学;但在授课过程中存在着对经典著作避而不谈、一笔带过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对经典著作的闲置和浪费。马克思主义原著是最能体现当时时代背景下,作者的写作态度、写作宗旨,如果不能熟读经典,就不能够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逻辑架构有着全面的把握,是无法感受其中生动活泼的语言、鲜明的无产阶级立场、非凡的睿智、丝丝入扣的推理论证以及勇往直前,直面挫折精神等。因而运用经典著作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理解和领会跨越人类时空的马克思主义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因此,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工作这一艰巨任务,落在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肩上。

一、学好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师的首要职责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其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强调教师要加强自身建设,只有自己做到真正领悟教学内容,言行一致,知行统一。才有可能对教学行为产生正面促进作用。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来说,首要职责就是加自身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学习研究,一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掌握马克思主义的途径所在。二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最终目的在于实际运用。

二、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教学面临新挑战

高校作为对大学生进行直接思想的主阵地,在提升大学生马思主义理论水平以及促进大学生学好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方面肩负着重大的责任。然而,目前在高校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能讲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师很少,而且越来越少。高校出现无人能讲或者无人能讲好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尴尬局面,这使得我们在呼吁高校教师应带头学好马克思主義经典著作的同时,不得不透析其中的原委。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讲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课程枯燥单一。第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课程热情不高。第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理论功底浅是关键。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讲好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对策建议

第一,坚定教师对于马克思主义信仰。教师首先要建立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才有可能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产生驱动效果,继而去利用自身所学去教化学生、感染学生。

第二,打造马克思主义精品课。教师在备课时,要从全局入手,抓住重点,不要贪图内容之多,而是根据内容的不同,安排不同的主题,力求在教学方法上实现创新,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打造一堂经得起教学和实践检验的精品课程。

第三,推陈出新,形式多变。为了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需要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课程推陈出新。一方面要刻苦钻研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从书中寻求新的内容和新的亮点,不断补充和完善课程的教学。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当前形势,把握前沿,与时俱进,确保授课能推陈出新,紧跟时代步伐。不仅如此,还要追求形式的多样性。

第四,知行合一,突出实效。知行合一,是要注重思考,理论联系实际。邓小平同志指出:“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精”是指把握理论的实质与精髓,尤其是树立科学的思想方法。“管用”是指能真正指导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我们的各项工作,高校教师要善于运用理论来回答实际问题。

不可否认,要讲好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一定还会遇到许多的困难与挑战,但只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打牢基础,加深功底,多读多思,多参与调研,多学习借鉴别人的成果,同时也要另辟蹊径,形成自己对马克思原著的独到见解,刻苦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加深对经典著作的理解,注重结合中国的实际来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那么困难就会迎刃而解。中国的发展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大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更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引。所以,我们应该看到讲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课程的光明未来和远大前途,高校的教师要做的就是练就一身本领,坚定执著地将马克思主义精神宣讲到底。

注释:

①习近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N].人民日报,2011-05-14(1).

②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参考文献:

[1]姚柏林.为何要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N].人民日报2010-05-04.

[2]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N].人民日报2011-05-14.

[3]习近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N].人民日报,2011-05-14.

理论著作 第7篇

1 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 因我国的杂技表演在国际上屡获大奖, 所以修订的《著作权法》中采纳了一些立法委员的建议, 将杂技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引起了体育界的广泛关注, 加之当时中国申奥成功, 体育产业蓬勃发展, 对于与杂技艺术表演相似的花样滑冰、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带有技能性并展现艺术美感的体育竞赛中的动作表演是否也可和杂技艺术作品一样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在体育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1. 1 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现状

目前, 学者们对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有从体育竞赛表演的概念出发, 再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进行对比, 得出体育竞赛表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予以保护的结论[1], 亦有得出相反结论的论述[2]; 有对体育竞赛表演进行分类分别阐述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性[3], 也有从国际公约角度阐述体育竞赛表演可纳入著作权作品进行保护的[4], 还有讨论对体育竞赛表演的运动员赋予表演者权[5]。但目前研究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并未涉及。

1. 2 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体育竞赛表演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 笔者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归纳如下。

1. 2. 1 体育竞赛表演的概念不清

体育竞赛和表演这两个概念都比较容易理解, 而两者的结合———体育竞赛表演到底该如何定义, 其内涵是什么外延又该怎样理解, 从现行学者们的论述中还没有统一的答案。有学者称体育竞赛表演在日常使用中的涵义, 既可对是以体育为内容的表演的说明, 表示体育竞赛对观赏者而言就是一种表演[3]; 还有学者认为运动员通过体育竞技动作, 将自己的动作技巧, 动作艺术构思展示给观众[1]。

以上这些定义并没有清晰明确给出体育竞赛表演的内涵,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概念的混乱。在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体育竞赛表演的定义就直接讨论如何给予其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仅会造成基本概念的混乱, 而且还会影响对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研究。

1. 2. 2 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特性不明

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之所以有争议就是因为其有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的属性。然而, 现有研究成果却鲜有涉及体育竞赛表演的此种特性, 这就是都从作品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构成却得到南辕北辙的结论的原因。

1. 2. 3 关于背景问题的争议

在很多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学术论文中都会提及体育竞赛表演和杂技艺术作品的类比关系, 认为应给与二者相同或类似的保护。然而与体育界对杂技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热情不同, 知识产权学界对杂技表演是否应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有较大争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过程中, 很多专家甚至提议应该取消“杂技艺术作品”。那么以杂技艺术作品的基础来论及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保护似乎就显得有些根基不稳了。

2 体育竞赛表演所涉及的基本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发现了体育竞赛表演得著作权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因此, 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对以上基本问题进行梳理, 从而得到体育竞赛表演可作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结论。

2. 1 体育竞赛表演的概念及特性

2. 1. 1 体育竞赛表演的概念

我国学者将体育竞赛表演翻译为sports match and performances或者sports competition performance, 而笔者并未找到相关英文资料。①

《现代汉语词典》并未收录体育竞赛表演这个词, 该词是一个随着时代和学术发展而出现的合成词。该词在我国学界最早出现在2001年张厚福的《论运动竞赛表演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 该文并未对运动竞赛表演进行系统的解释。②而后有学者将这一概念解释为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 其表演的方式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 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6]而后这一名称就固定下来了。

根据体育竞赛表演的字面解释来看, 表演一词对体育竞赛起到了修饰和限定的作用, 但又未达到表演者权意义上的“表演”———即实现与他人交流之目的。通过文义解释, 体育竞赛表演似乎应定义为那些把情节或者技艺表现出来的运动项目的比赛, 例如, 艺术体操、花样滑冰等。如此一来, 我们容易将该类体育比赛理解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除此之外, 还有学者将体育竞赛表演理解为, 那些把情节或者技艺表现出来的运动项目中运动员表演的肢体动作。

然而笔者认为, 这类体育比赛和运动员在这些比赛中完成的肢体动作都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都不符合独创性的表达这一要求。体育竞赛表演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是指对那些配合音乐通过肢体动作展现情节和技艺的运动项目中运动员的动作进行选择和整体编排的设计, 这种设计可以是书面的, 如利用脚本记录, 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2. 1. 2 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特性

对体育竞赛表演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所以存在争议就是因为其既有与现有作品形式相同的地方, 也有与现有作品形式截然不同的特质。我们只有对这些特质进行深入剖析, 才能更好地把握对体育竞赛表演的采取何种形式的保护。

( 1) 体育竞赛表演具有竞赛性。

体育竞赛表演与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都属于以肢体动作为表达手段, 其最大的区别就是体育竞赛表演具有竞赛性。比如,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来展现思想感情, 也就是说舞蹈作品的根本目的是表达思想感情。体育竞赛表演的根本目的则是竞赛, 这一目标是舞蹈作品和杂技艺术作品等作品都不具备的。

( 2) 体育竞赛表演具有技能性。

展现体育竞赛表演的运动员所比拼的就是各自所具有的技能, 这种技能要求较高、难度较大, 绝非单纯的力量对抗与脑力比拼所能匹敌。这点与杂技艺术作品有相似之处, 但杂技艺术作品中展现的技能多是操作物品与身体掌控的一种平衡能力, 而体育竞赛表演则是运动员对身体极限的挑战。

( 3) 体育竞赛表演具有艺术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 现代体育竞赛表演与过去有了很大变化, 在运动员挑战人类身体极限的基础之上又加入了艺术性的要求, 而且这种需求的比重也在逐步增大。现代体育竞赛表演, 如艺术体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运动项目的可观赏性是极强的。观众在观看运动员展现的技能的同时也都收获了艺术之美的体验。这也是呼吁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大原因。

2. 2 从独创性表达角度谈体育竞赛表演

2. 2. 1 杂技艺术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启示

很多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论文中都会提及体育竞赛表演和杂技艺术作品的类比, 既然杂技表演是否构成作品存在争议, 那么我们首先来讨论杂技表演以理清思路。学界对杂技艺术作品的争议主要是通常所见的杂技表演, 如顶碗、走钢丝等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技能性劳动, 而非独创性表达。李明德教授认为, 虽然杂技表演体现了技能性, 但从理论上很难完全排除杂技表演构成作品的可能性, 应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的角度加以判断。将杂技表演中不属于表达的要素, 即顶碗、走钢丝等技能排除出去, 若剩余部分仍能表达某种思想观念, 并符合独创性要求则该杂技表演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7]

2. 2. 2 体育竞赛表演独创性表达的分析

体育竞赛表演也是既包含技能性又包括艺术性。以花样滑冰为例, 托举、旋转、跳跃等都是比赛的必选动作, 其动作本身都是技能的体现, 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不能成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仔细阅读花样滑冰的评分规则, 可以知道每一项花样滑冰的技术动作要素的分数总和是技术总分。每个比赛节目都被限制要包含固定数量的技术动作要素。比赛节目得分的另一部分是节目内容分, 针对技术总分中没有涵盖的细节和节目的艺术表现方面打分, 包括五个小项: 滑行技术、衔接、表现/执行、编舞、诠释。花样滑冰运动对一套动作设计有其艺术表现性的要求, 而且其艺术性的表达具有极强的可观赏性, 带给观众美的享受。我们完全可以将花样滑冰一套动作设计分成两部分来看, 排除那些技能性的要素后, 剩下的部分如仍能表达某种思想观念并且具有独创性, 那么这套动作设计可作为著作权法的作品加以保护。[8]

2. 2. 3 体育竞赛表演比较法上的印证

德国联邦法庭认为滑冰包含有戏剧性的因素, 因而可以作为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法国规定“涉及跳水及在弹簧垫上空翻的运动属于哑剧表演, 因此是思维的产物, 根据文学与艺术资产的相关法律可以享受版权保护。”

3 以知识产权劳动理论为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提供正当性

从独创性表达角度分析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是可行的, 但诸多学者从著作权法作品概念出发来讨论这一问题时却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可见体育竞赛表演作为竞赛性、技能性和艺术性的结合有其复杂性。既然从实然的角度看问题出现困难, 不妨从应然的角度即知识产权劳动理论来进一步思考这一问题以拓宽思路。

从自然法最朴素的道德层面出发, 一个人对自己投入了劳动而编排出的一套动作设计应该享有权利。那么从知识产权劳动理论来深入探讨体育竞赛表演的正当性就有了基础。

3. 1 财产劳动学说解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虽然洛克的时代还没有完整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 但在他看来, 在满足前提的情况下, 人投入了劳动就应该享有财产权, 运用这一学说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将洛克的财产劳动学说应用于知识产权就需要这样进行解读, 自然界中预先存在着部分思想 ( 知识或者科学原理) 等待着人类去发现, 这是人类所共有的。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 每个人的创造性劳动属于自己。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用于思想或者知识共有物时, 他有可能取得知识产权, 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就是应该留下足够好的、同样多的东西给别人。这里需要特别说明, 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无形物, 无形物不存在浪费的问题。人类可能取得知识产权的劳动必须为创造性劳动。

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是为别人留下足够好同样多的东西, 也就是说, 抽象的思想是人类共有物, 新的思想都不是凭空产生的, 都凝结着前人的经验。如果给予创造性劳动和知识共有物相结合的新思想以专有权, 必然将一部分共有领域的知识私有化, 无法满足为别人留下足够好同样多的东西这一前提。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都是围绕着这一前提而展开, 所以知识产权不保护抽象的思想, 在著作权领域保护表达而非思想, 在专利法领域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思想的实施。知识产权的时效限制、权利穷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都是为了满足这一前提条件而建立的。

3. 2 知识产权劳动论解读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将财产劳动学说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知识产权劳动论, 笔者认为, 将其进一步推演到体育竞赛表演是完全可以说明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的。还以花样滑冰为例, 比赛规定的技术性动作如托举、旋转、跳跃等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动作。一个人结合音乐将这些公有领域的动作进行选择编排的设计以展现艺术、体育之美供观众欣赏。在这个过程中, 其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 那么如果满足前提条件其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讨论前提条件之前, 我们应再次明确体育竞赛表演不同于一般艺术表现形式的地方。比如, 反对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竞赛表演的学者提出体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和著作权法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认为将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利于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9]笔者认为, 这一观点产生的根源就是认为体育竞赛表演具有竞赛性和技能性的特点而忽略了艺术性的特征。体育竞赛表演是一种体育和艺术的结合, 这种结合有时难以给各部分划分清晰的界限。在给予艺术领域以著作权法保护时, 如没有掌握好这个度确实可能造成对体育事业发展的损害, 所以在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中这个前提的满足显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经济权利的实现是通过赋予著作权人短暂的垄断权, 而体育运动属于人类社会的公有领域, 通过短暂的垄断权交换经济利益的方式是有损体育事业的发展。一套比赛动作的创作目的是为了在比赛中实现体育“更高、更快、更强”的发展目标并取得好名次, 好名次与奖金是挂钩的, 那么在这一点上等于在经济上给予了作者激励。所以笔者的观点是, 在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应更为重视精神权利的保护, 而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设计减少作者通过垄断权获得经济利益损害体育发展的情况。在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作品的作者多与职务行为相关, 所以国家也可以成立一个公共基金或者采取津贴制度, 对优秀的、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事业发展的作品给予经济奖励。

4 结 论

综上所述, 体育竞赛表演有其自身的特点, 从知识产权劳动理论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体育竞赛表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当然, 具体到每套动作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还要看其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要求。对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一定要结合其自身特点对权利体系进行合理规制, 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文化艺术领域的进步。

摘要:随着体育行业的不断繁荣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体育竞赛表演是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本文拟从现阶段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 从知识产权劳动理论为视角讨论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关键词: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独创性表达,知识产权劳动理论

参考文献

[1]孔伟.我国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性质探析[J].当代体育科技, 2013, 3 (25) :153-155.

[2]熊任翔.体育比赛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探析[J].企业家天地 (下半月) , 2005 (6) :43.

[3]汤卫东, 于善旭.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5, 119 (4) :15-17.

[4]马小华.“应然”与“实然”视角下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0, 44 (5) :28-32.

[5]孙熹.论体育竞赛表演的表演者权[J].安徽文学 (文教研究) , 2007 (1) .

[6]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J].体育学刊, 2001, 8 (4) :14-16.

[7]李明德, 管育鹰, 唐广良.《著作权法》专家建议稿说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8]弗兰克兹·沃尔洛兹.体育与版权[J].体育文史, 1997 (1) :52.

理论著作 第8篇

面对著作权制度失灵, 学者们提出了“革命”与“改良”的不同主张。“革命派”主张以公共基金或作者津贴替代著作权的制度结构, 以服务于促进文化繁荣的公共目标。“改良派”基于制度变革的经济考量, 提出“公共领域”、“知识共享”以及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三种思路改组现有著作权制度。不同于“革命派”的反著作权立场, 也不同于“改良派”的纯理论构想, 李雨峰教授在《著作权的宪法之维》中提出一种“宪法进路”, 将著作权的立法价值和制度设计置于宪法框架之下, 以确定著作权的正当性及其边界。为此, 他考察了著作权产生的宪政历史, 表达自由和公共领域等著作权制度与宪法的接触点。

一、著作权与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 从特权到私权:近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近代著作权肇始于英国历史上的特许权。特许权是出版商公会和国王合谋的产物。出版商被授予印刷专利以获得垄断利益, 并控制不利于王室的舆论传播, 国王则实现书籍审查和获得稳定税收的目的。特许权的效力来源于王权, 其合法性受到“治理权和审判权区分”的宪政原则的质疑。随着图书行业利益分配不均的加重, 反对图书垄断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 这种特许权制度被1709年《安妮法》所取代。《安妮法》具有革命性意义:它将作者确定为权利主体, 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 使出版商的垄断权受到极大限制。[2]

此后, 出版商们为恢复在图书交易上的控制权, 转向法院寻求普通法上存在永久著作权的支持。两个重要的诉讼案集中呈现了法庭上围绕著作权的性质所展开的论战。在Millar v.Taylor (1769年) 案中, 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基于公平原则———作者应对个人才智和劳动获得财产利益, 认可了普通法授予作者的自然权利, 并支持了出版商关于永久权利的主张。之后, 上议院在Donaldson v.Becket (1774年) 一案中重新评议这一问题。议员们考虑到授予作品一种永久垄断权对信息交换和流通自由的损害, 决定让《安妮法》限制作者可能取得的普通法上的绝对权利。[3]至此, 著作权由一种自然权利被具有时间限制的法定权利所代替, 完成了其近代转型。

(二) 从写者到作者:作者主体性的确立

在前著作权时期, 撰写者主要依靠王室、政府或教会及富商提供奖励和赞助从事文艺创作。在赞助体制下, 著作家和艺术家往往要受制于赞助者的口味, 而缺乏表达自主性。随着18世纪中产阶级在英国的增多, 出版商开始寻找原创作品以满足不断扩大的阅读市场的需要, 一个专门为出版而写作的作者阶层出现。[4]他们不再依附于赞助者, 在创作上变得独立自主, 通过出卖手稿、向读者收费来生活, 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得到显现。

从词源上考察, “写者”是一个表示主客体关系的事实描述概念。受柏拉图理念论的影响, 艺术即对自然的模仿, 在中世纪, 则演化为体现神的意志。彼时, 作品中的创造性被以为来自于自然或上帝。“作者”则是一个蕴含权利的法律判断概念。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 人性得到张扬, 作品被以为直接来自作者个人天才, 独创性成为说明著作权合理性的依据。[5]

如果将作者主体性的确立视为政治现代化的一部分, 从写者到作者的转换实际上与近代民族国家由“公民”取代“臣民”的进程相一致。经由著作权制度, 作者们摆脱了政府补助或私人赞助的身份枷锁, 走向了一个依靠契约的作品市场。

(三) 从西方到东方:帝制中国为何没有产生著作权

如果说著作权是“印刷之子”, 那么最早发明印刷术的中国却没有产生著作权制度, 或许更能说明宪政因素在著作权形成中的作用。英国的历程表明, 近代著作权是王权、议会、书商公会和作者等多元利益集团综合博弈的结果。反观帝制中国的社会结构, 在高度集权的官僚政治下, 皇帝垄断了所有的资源和权力, 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等级。由于“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和缺乏自治权的城市环境, 中国的出版商无法对国家权力产生制约功能。相反, 只有服从于政治利益, 商业利益才能得到行政庇护。[6]而对于构成作者群的士绅阶层来说, 通过保荐或科举实现“读书致仕”的理想, 为他们的创作提供了足够激励, “信而好古”的理念也阻碍了他们作品私有化观念的形成。加之, “以礼入法”的古代法制, 尽管存在官府治理典籍盗版的情况, 但却不是为了保护私权, 而是出于维护皇权和社会和谐的需要。[7]

二、著作权规则的宪法意蕴

从宪法视角来说, 国家赋予作者以著作权是为了保障学习自由、信息自由等宪法权利而支付的一种“对价”。[8]因此, 为了满足公众在教育、文化和信息方面的需要, 著作权法在制度设计时就内置了表达自由的“安全阀”。在李雨峰教授看来, 保护期限、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以及公有领域等规范和原则都具有丰富的宪法意蕴。

保护期限是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它是指在存续期间过后, 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如果没有保护期, 作者及其继承人就会长期控制作品, 超过一定时间, 权利的碎片化会增加作品流通的难度, 公众接触作品的利益势必受限。因此, 有必要确定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最初为14年, 现已延长至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保护期的过度延长不仅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还使公有领域受到减损。因此, 应当对著作权保护期进行审慎选择。

与表达自由联系更为紧密的原则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合理使用。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思想、表达二分隐喻了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界分, 作品中的思想观念是公共的, 作者的专有权仅延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这意味着就相同的思想观点, 他人具有平等的表达机会。从而, 保障了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信息自由。然而, 思想与表达的内涵并不清晰, 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削弱了这一机制的平衡作用。因此, 在实践中应承认二者的模糊性, 对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的集合提供适当保护。

如果说著作权是表达私有化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机制, 那么合理使用将是这一观点成立的重要依据。合理使用, 是指以研究和个人学习、批评或评论、新闻报道等为目的免费使用作品不构成侵权, 它被广泛地适用于限制著作权法侵入“宪法禁区”。[9]在传统媒介时代, 合理使用既有效地激励了作品创作, 又保障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然而, 在数字环境下, 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带来冲击。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必须对技术措施做出严格界定, 增加合理使用的立法弹性, 以确保著作权和使用者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动态平衡。

著作权的限制及例外构成了公有领域的重要内容。公有领域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概念, 在《安妮法》制定时就获得认可。近些年由于著作权过度作者中心主义, 公有领域的重要性不断淡化、削弱。以否定式定义, 公有领域即不属于作者专有领域的信息。事实上, 公有领域的价值并不限于确定著作权的外部边界, 它关涉社会公众的宪法性利益。能够自由地接触和阅读作品, 是人们接受公共教育、参与民主生活、从事改编等后续创作的先决条件。在这个意义上, 保持一个充沛的公有领域或许才是著作权的正当性和立法目标所在。

三、通过著作权的宪法实现

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目标之一。然而, 宪政从来都不仅仅是一种宏大叙事, 它还需要具体制度的落实。著作权产生过程和规则设置表明, 宪法构成了著作权的逻辑基础。尽管著作权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 但在最终目标上, 它旨在“促进一部自由民主的宪法”。

一个良好的市民社会和健康的公共领域对构建法治、宪政国家具有重要作用。市民社会包含一个以私权制度为基础的市场体系, 要求国家为其提供秩序和法律, 同时公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创作性表达也是一种商品, 需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为减少交易成本增强效率, 赋予作者以产权可以激励原创性作品的创作与传播。[10]然而, 由于市场失灵和私权扩张会导致个别大企业垄断产品来源、文化精英控制作品使用的情形, 从而重构社会的不平等。因此, 李雨峰教授并不赞同新制度经济学者将市场作为配置作品资源的最佳机制的观点。作品存在于市场, 却不能属于市场。从增进公共领域的角度, 著作权制度还具有建构功能, 它鼓励人们就一系列广泛的政治、社会、美学问题进行独创性和多样性表达, 并通过市场收益来维持作者的独立性, 从而为形成民主政治、培育公民品格、促进自我实现提供基础。但是, 著作权必须是有限而适当的, 为公众接触、交流、演绎和批判性使用作品预留足够的空间。由此看来, 宪法语境下的著作权具备一种中性品格, 通过排他权的赋予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持续供给。同时, 著作权的有限性又保证了市民社会的多元特征。

四、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 防止信息垄断或分配不均是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不同于反著作权思潮, 亦不像“知识共享”、环保主义过于浪漫, “宪法进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连通著作权理想与现实的实证之路。不论著作权制度如何因应技术发展, 它都应当在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之间做出一种合宪性的权利安排, 藉此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理论著作】相关文章:

柳永著作06-05

著作解读08-28

学术著作05-08

希腊文学著作07-01

教育著作书目05-18

庄子的著作06-16

著作权法08-27

著作权管理06-02

网络著作权06-30

毛泽东著作07-30

上一篇:诱思探究教学实验研究下一篇:本科生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