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养老模式

2024-05-23

主要的养老模式(精选9篇)

主要的养老模式 第1篇

人口老龄化从字面来看是一个人口问题,但是其本质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从全球范围看,整个世界都处于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现象更为严重,人口老龄化的出现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进入二十世纪,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从1950年延长了20年,达到66岁。预计到2050年人口的平均寿命将再延长10年,达到76岁。届时老年人口将达到20亿,将在历史上首次出现世界老年人口数目超过年轻人数目的状况。

人口老龄化的出现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世界上的其他老龄化国家都是一些发达国家,或者是国家的物质财富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的水平,才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这些国家从成年型社会到老年型社会的过渡期都是一个漫长的时间,基本上是多半个世纪,五十年到八十年的时间。而我国,由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强制实施,导致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来解决我国的老年人养老问题,这意味着我国的老龄化形势已经非常严峻,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任务紧迫。

二、我国主要养老模式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即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主要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提供赡养服务的养老模式。主要在以东方文化为底蕴的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这种模式适合不愿意脱离熟悉环境且子女有经济能力、闲暇时间、照顾精力和照顾意愿的老年人。

千百年来,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养老服务的基本模式。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思想的解放,这一传统模式受到了日益严重的冲击。一方面是老年人不仅仅满足于物质需求,其精神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比起经济方面的赡养,老人更希望子女能够陪在身边,共享天伦之乐。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竞争的激烈,很多青壮劳动力选择到大都市求职,谋求机会。由此造成的代际流动大使得子女对老人的关爱和照顾相对淡化和缺失。此外,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一个家庭生育一个孩子,导致独生子女家庭抚养双方老人负担加重以及家庭结构日渐小型化。虽然现在我国已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是此项政策并不能对现在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养老问题起到立竿见影的影响。最后,由于我国经济教育水平的上升,人们接触到的新鲜事物越来越多,尤其是受到国外思想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关注到自身的发展,而不仅仅以传统的家庭为主。因此,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家庭养老这一传统模式举步维艰。

(二)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是指老人脱离自己熟悉的环境,离开家庭养老的范围,进入专业的养老机构进行养老的模式。养老机构是一个为老人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以及精神需求的机构,包括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目前,我国的机构养老主要是以敬老院和老年公寓等为主要形式。

机构养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养老机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是数量太少,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其次是缺乏相关的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进行规范和引导。目前我国对于养老机构的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监管机构,这将导致责任的不明确以及老年人市场鱼龙混杂。三是专业人员的素质以及专业素养不够。养老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基本上是一些年龄偏大、或是一些下岗职工,只是经过短短几日的培训,基本的老年人护理知识的掌握还远远达不到标准。而且还存在专业人员队伍严重缺乏的现象,特别是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基本上是空白。加之又远离老年人熟悉的生活环境和家庭亲人,都会给他们情感上、身体上和生活上带来诸多的问题和不便。

(三)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它建立在家庭养老的模式之上,既能够让老年人住在家里,享受到家庭养老的优势,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的优势和各种资源,享受到来自于社区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是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文化、权益保障等多种需求的一种服务方式。

社区养老能够有效地把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的最佳结合点集中在社区,既能够让老人得到家人的照顾,享受到家庭的温暖,满足老年人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心理需求。也能够获得社区的专业服务,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内各种养老资源,减轻了子女的负担。而且社区养老的收费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根据老人的经济条件可适当收费或无偿服务。社区养老这种模式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缓解和弥补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现存的不足。

三、结束语

家庭养老是较为传统的养老模式,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化的养老模式。这三种养老模式虽然各不相同,也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但都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服务。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三种基本养老模式也在不断地完善,努力解决更多人的养老问题。

参考文献

[1]国新办.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N].人民日报,2006-12-13(12).

[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新华网,2006-9-21.

[3]李本公.中国老龄工作答记者问[N].人民日报,2006-12-13(10).

[4]蔡禾.社区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主要的养老模式 第2篇

1、保险对象及参保年龄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的干部职工。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在20周岁至60周岁。

2、保险资金的筹集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 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 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实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

3、交费标准及支付

交费标准多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每月交费标准设置2元至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地区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保险对象达到60周岁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

4、基金管理及保值增值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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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养老模式 第3篇

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今年7月1日起到2016年6月30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率先展开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试点。至此,中国式“以房养老”模式正式启动。

“以房养老”试点的正式启动,意味着国外已很成熟的“以房养老”模式,将有计划地在国内规范发展。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将“以房养老”作为完善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政策的一项举措。这一略显生疏的名词,迅速成为社会讨论热点。2014年3月2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丰富养老保障方式的新途径,保监会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6月23日保监会公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以房养老”政策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试点,至此,备受百姓关注的“以房养老”试点政策落地。

千呼万唤,“以房养老”保险方案终于向世人掀开其神秘的面纱……

历年来,中国的养老模式经历了多种变迁,从最初的居家养老到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再到如今的“以房养老”,梳理中国养老模式的发展脉络,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让每个老人安度幸福晚年,这对于即将迈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来说意义深远。

调查

“以房养老”您愿意吗?

7月1日,家住成都市一环路北一小院的钟大爷戴着老花镜在看报纸,当他看到“以房养老”7月起在京沪穗汉四地先行先试的消息时,老人的思绪回到了两年前。2012年10月,时年79岁的他与当地社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社区出钱出力帮钟大爷养老送终,大爷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子赠送给社区。然而,近日作为“以房养老第一人”的钟大爷说自己后悔当初的决定了。

那么,什么是“以房养老”呢?对于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以房养老”,百姓们又有哪些看法呢?

所谓“以房养老”,通俗地说,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过世;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作为一种保险新产品,“以房养老”的市场宣传似乎并不给力,很多受访者不清楚“以房养老”的具体内容。

“把自己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再按月领取养老金?”听完关于“以房养老”的简单介绍,45岁的吴阳先生反问道:“这样可靠不?每个月能给多少?够我将来一个月的最低生活费不?”一连串的疑问令他连连摇头,“不如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靠租金养老,这样心里还踏实点。”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以房养老”也许不是首选。52岁的赵彬女士在湖北省直一家二级机构工作,她按时缴纳社保,退休后预计每月将领到2000多元的退休金。赵女士坦言自己的现状不需要她抵押房子获取养老金。

也有一些市民对此养老模式“点赞”认同。36岁的温文娟女士说:“其实倒是可以试试,直接把房子抵押出去,以后我们老了每月领取养老金,这样不仅减轻了子女的负担,而且也避免了他们的啃老,促使他们更上进。”网友“我心永恒”认为现在中小城市里,很多人都有两三套房,老人的房子用来给自己养老很合适。还有一位老人表示自己和先生去世后,房子留给坚持独身的儿子,晚年儿子只能选择“以房养老”。

相比之下,大多数人对“以房养老”反应并不热烈,持怀疑、观望态度。而在新浪调查中,一项关于“以房养老”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63%的被调查人明确表示不会选择“以房养老”,接近60%的人不同意父母“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的首倡者孟晓苏曾经表示,中国老人数量比英、法、德三国人口还多,反向贷款有可能比在英、法、德发展的还好。所以,目前“以房养老”最大的阻力不是来自老人,而是来自银行。如果推出遗产税,“以房养老”的好处更能凸显出来。

对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担心和疑虑,中国社科院社保与养老金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表示,“以房养老”属于小众产品,对于国家整个养老保障体系来说是很小的一部分,只能是养老模式的一种补充。“‘以房养老不能替代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也并不代表养老需求将被完全推向市场,老年人群体不必对此感到焦虑。”

剖析“房子抵押出去,我们就没家了”

“中国人喜欢说文解字,‘家的意思是什么?头上有屋瓦,地上养着猪(豕),这便是家。有了房屋,便有了家。而这个房屋,有着传递亲情的意义。如果我把房子抵押出去,子女们会没想法?我也觉得心不安。”75岁的田翠芝女士笑着说。

调查中发现,跟田阿姨想法类似的市民不在少数。

与保险公司以往推出的其他新险种不同,“以房养老”引起了人们更多的关注和顾虑。

翟伟鹏来自河南新乡市,目前在郑州尚无住房。他算了一笔账:目前楼市促销力度很大,买一套小户型的新房,首付只需七八万元左右,余款银行按揭。等自己将来不再工作后,他可以将此房出租,按现在的租房价格来算,每月租金预计在2000元左右。“以后租房的价格肯定只涨不落。”他说,再加上自己参加了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也买了相关的商业养老保险,这样算下来,以后的养老金来源还比较稳定。

“靠房子租金生活,就是以后人没了,我的孩子还能落套房子。要是抵押给保险公司,那以后去世后房子也没了。”翟伟鹏说。

除了无法逾越的传统观念,人们对“以房养老”还有实际操作过程的疑虑。一位受访者表示如果买了这种保险后,假如几年后发生意外去世,“这个账怎么算”?

关键是,房子如何估值才能让个人和保险公司皆能接受?假若一套70平方米、房龄40年的住房参保,估值45万元左右,每个月能返还个人多少养老金?老人将房子抵押之后,何处安身?返还的养老金能否供老人入住养老院或者租住其他房屋?

于是有业内人士建议,居住在城市的独居老人或者无子女老人比较适合“以房养老”。

但这类人群同样有顾虑。85岁的李先生是湖北省科技厅的离休干部,老伴在3年前去世,儿女都在国外定居,李先生现居170多平方米的房子。对于李先生来说,他的情况十分符合“以房养老”的政策要求。然而,他却有自己的考虑。首先,自己每月的养老金足够个人生活开销。其次,他最担心的是如果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觉得自己亏损较大。“再说自己年事已高,还能领取几年养老金呢?”

调查发现,作为承接“以房养老”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个别银行,对这一新鲜事物同样心里没底。

早在2011年6月,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就曾推出“倒按揭”模式,发行“信福年华卡”,办卡人数目前已达4.5万,客户年龄都在50岁以上。该卡可提供各种附加服务,如体检、医疗、上老年大学、超市购物优惠等。“以房养老”也是其附属业务之一,但推行3年来却没有一例签约。

根据保监会出台的试点指导意见,“以房养老”保险的投保人群限定为60岁以上且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后,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之后,保险公司获得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以房养老”试点启动10余天来,武汉市场仍无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以房养老”保险产品。

据了解,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以房养老”落地武汉方案,力争年内出台,并推出相关保险产品。

而对于赞同“以房养老”模式的老年人,方式不是问题,保障才是障碍。家住北京西城区的老杨略带顾虑地说:“如果卖了房子持币在手,但没有合适的养老机构,岂不还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

“养老产品缺乏是‘以房养老推行的最大障碍。”一位从事多年老龄工作的人员说。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养老机构养老床位365万张,平均每50个老人不到一张床。养老从业人员更是不足百万,“养老前景不明朗,没有老人愿意拿着养老钱冒险”。

他认为,在美国“以房养老”是老人为了寻求高品质的养老服务,往往将自有产权住房卖掉住进拥有完善养老设施和服务的养老社区。中国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大养老机构建设,补充资源短板。“可以从税收优惠、简政放权等方面着手降低民资进入养老行业的门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让老人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品质有保障”。

实际上,“以房养老”抵押住房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为国人养老提供了一种新形式,也被认为是一种盘活存量资产的好方式。

在国外发达国家,“以房养老”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老年人解决了养老费用问题,有生之年还可继续拥有住房;保险公司在老人去世后获得房产,通过房价与养老费用间的差价获得利润;政府则减轻了需要承担的部分社会成本。

另外,根据全国老龄办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逾2亿,占总人口的14.9%。养老已经成为需要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人们正逐渐意识到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一项由金融专家开展的调查显示,今年以来,虽然为退休进行储蓄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依旧是居民缓解退休收入压力的主要方式,“但其中商业保险的选择比例较去年有了较大增长”。

由此看来,“以房养老”模式的推出,实际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而这种模式所需要的,是后续政策细节的完善以及更为到位的产品设计考虑。

最明显的例子是,“以房养老”险种的投保人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人,这一定义显然摒弃了农村老人。据统计,我国有近60%的老人居住在农村,而农村大多数房子属于“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就无法“以房养老”。

因此,“以房养老”抵押住房新险种进入市场,令人期待的同时还需进一步观察。论道

为老人多提供了一种养老选择

任兴洲:

养老全指望住房不客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在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会上表示,中国的养老问题全部指望“以房养老”是不客观的,它只是其中的一个选项,而且是有条件人的选项。

任兴洲坦言,在诸多的养老选择当中,“以房养老”不失为增加了一个选择,而这种选择是自愿的并非强制性的。

任兴洲认为,“以房养老”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很好的政策设计,另外还要有相关的条例,否则可以预见到不久的将来,关于这方面的纠纷会非常多。如果这些问题设计不好,另外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保障的话,下一步的问题将会很大。

叶檀:

“以房养老”不如以房租养老

“以房养老”研究实验多年,依旧难以推进,原因在于房价、老年人退休成本、人均寿命评估问题重重,风险无法评估。几种试点样本,大多已失败或者快要接近失败。对此,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认为,“以房养老”不如以房租养老。

叶檀说,在风险难以定价的背景下,在中国最适合的可能是市场化的“以房养老”模式。考虑到城市户籍老人在当地大多有一套甚至一套以上住房,发展合规的房租市场,由市场给予老人租金报价。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严防租金等方面的欺诈行为,让一辈子积攒了两套房的老人轻松当寓公,补贴养老金不足部分,租金上下随行就市,也算是功德一件。

马光远:

夯实政府养老责任

“以房养老”提出以后,引发了民众对现有养老体系的极大不信任和焦虑,原因就是大家对未来养老金能否支付产生恐慌。事实上,政府的基本养老金和“以房养老”是两码事。基本养老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给民众的承诺和责任。而“以房养老”本质上却是市场提供的一种“私人产品”,是金融机构提供给有房的老人的一种金融产品。

经济学博士马光远说,老人不管有没有房子,不管是否选择“以房养老”,都不能替代政府提供基本养老这个公共产品的责任。在未来养老金的给付方面,存在着给付不能的极大风险。因此要想方设法填补缺口,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体系。无论选择什么方式政策,都应该夯实政府的养老责任,而不是减轻或者逃避。

麦志光:

“以房养老”鼓励投资性需求

南海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麦志光认为,“以房养老”不一定切合实际,各地方有不同情况,不能一刀切。“看起来美好,实际操作起来一定要审慎。”麦志光说,国家并不鼓励大家一下子去买房,但这个“以房养老”实际鼓励投资性需求,而投资性需求与国家的调控政策有点背道而驰。投资性需求越来越多,如果地产破裂,社会矛盾会激化。何况,房子作为不动产,既有升值的可能,也有贬值的可能。而“以房养老”实现的前提,则是房价不断提高、房子长期升值。未来变数不可控,市民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审慎选择,合理调配自己的资产配置。

李华宇:

为老人多提供了一种养老选择

佛山领先丰地产咨询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华宇认为,佛山作为珠三角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城市之一,由子女赡养父母的亲情氛围仍比较重,老人家也觉得要把房子留给子女,所以可能只有小众群体会接受“以房养老”。

“房地产的金融属性还是没有用到极致,过去很多人买了商品房,宁愿房子空着不用。‘以房养老”就是充分挖掘房地产的金融属性。”李华宇认为,“这是一种趋势,它只是为持有物业的老人多提供了一种选择,没有强迫有养老能力的人要这么做。”

孟晓苏:

试点期间需稳扎稳打

保险版“以房养老”方案一经推出,便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幸福人寿第一届董事长和第二届监事长孟晓苏是“以房养老”的首倡者,他认为,“以房养老”具有“三高”特征,即适用于高房价城市、高潜质房屋和高素质老人。因此,他不主张试点期间摊子铺得过大,一定要稳扎稳打。

此外,孟晓苏还提出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及房产价值波动风险的观点。他说,保险公司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之前国内银行推出的“倒按揭”多为定期产品,只管一段时间,房主家人不能参与房屋处置后的更多的收益。而新推行的“以房养老”,老年人过世后,保险公司对于房产处置所得,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金本息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房主的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金本息,保险公司将承担房屋价值不足的风险,不可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镜鉴

国外的“以房养老”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开始试水“以房养老”模式,随后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纷纷效仿。在过去的20年里,“以房养老”模式逐步发展成熟。目前,美国、加拿大、新加坡、英国等都有各自的“以房养老”服务体系,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操作经验。

美国:最健全的“以房养老”保障体制 美国可谓是“以房养老”模式的鼻祖,其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美国“以房养老”模式也被称为“倒按揭”贷款,发放对象为62岁以上的老年人,分三种,前两种与政府行为相关,后一种则由金融机构办理。

第一种是经美国国会认可,联邦政府保险的“倒按揭”贷款,美国大约90%的“倒按揭”贷款属于此种类型。大致是,62岁以上的老年人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或专门的倒按揭公司,每月领取生活费。具体数值同房产的价值和该机构对此人的寿命预期相关,一旦确定就不可更改,双方要承担中间风险。用户可以尽可能长时间地生活在自己的住房内,但只在一定期限内按月分期获得贷款。

第二种是由政府担保的“倒按揭”贷款,该贷款由美国联邦全国抵押协会办理,有固定期限,而且老年住户须搬移住房及实施还贷计划后才能获得贷款。

第三种是专有“倒按揭”贷款,此“倒按揭”贷款模式由不同公司推出,根据客户群分类而有一定的差异性,贷款对象资格无需政府认可,属于个人理财产品。此方式可让发放贷款机构与住户共同享有住房增值收益,但放贷款机构要求保留住房资产的25%~30%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这虽然减少了放贷额度,但有利于住户对住房增值部分的收益。

加拿大:成功发展个性化“倒按揭”

虽然加拿大的“以房养老”模式主要也表现为“倒按揭”,但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的“倒按揭”贷款业务极具个性化。在加拿大,超过62岁的老人可将居住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数额在1.5万到30万加元之间,只要你不搬家、不卖房,房产主权不变,可以一直住到享尽天年,由后人处理房产时折还贷款。

老年人可以用这笔“倒按揭”贷到的钱给子女支付买房的首付,旅游、装修房屋等。加拿大是“倒按揭”贷款业务发展比较快、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可根据贷款人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贷款方案。一个充分考虑了客户需求与银行利益的“倒按揭”方案一般会为市场各方所接受。

英国:住房抵押贷款须充当保费购买年金

英国的住房养老模式则更多地借助于保险公司的力量,即住户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所获得的贷款须充当保费用来购买年金,因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英国又被称作“逆向年金”。

目前英国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协会有上百家,向顾客提供品种多样和灵活可靠的抵押贷款。这些银行虽然在抵押贷款利率以及借还贷条件方面有些细微差别,但大致的贷款和还贷原则基本相同。

贷款金额一般为所购买住房价格的70%到90%,不同机构政策略有不同,贷款额大致为个人年收入的3.5倍。然后,房屋主人再用这笔贷款充当保费去购买年金。实际上这是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的寿命博弈,被保险人活得越久,则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保险公司就能很快收回房产获利。

新加坡:组屋不能“倒按揭”

新加坡是实施“以房养老”模式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在新加坡,政府规定“倒按揭”只限于私人建造的商品住房,组屋不能参加“倒按揭”。组屋是指由新加坡政府出资为普通收入居民建造的公共房屋,类似于我国的经济适用房。

新加坡“以房养老”模式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其一,允许符合条件的组屋拥有者出租全部或者部分居室来换取养老收入。其二,对于一些居住在原来较大面积的已退休的夫妇来说,老年夫妇可以将现有住房置换成面积较小的住房,以大换小后获得的净收入用作老年日常开支。新加坡允许当事人根据经济状况选择一次性或者分步地完成住房的以大换小。其三,“倒按揭”。退休者将自己的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按月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现金收入,退休者仍居住在自己的住房内。当该退休者死亡、出售该住房、搬出或原先商定的贷款期限到期时,抵押变现并结算利息。评论

如何破解“以房养老”难题

从7月1日起,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以房养老”试点,作为试点城市的保险业如何抓住这一机遇,迎接挑战,破解难题,做好“以房养老”这篇文章,笔者就此谈点看法。

当前保险业开展“以房养老”面临几个难题。

政策、法律层面缺乏有效支撑。养老属于社会性问题,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更是涉及房管、保险和中介机构等多个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政策和操作细则,并且抵押物处置缺乏明确法律支持。

房产70年产权政策亟待破解。目前,我国仍然执行的是住宅房产70年产权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将被政府无偿收回,这是保险业开展此项业务关注的焦点。当老人年迈将房产抵押时,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经不多,而当老人身故后,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无几。保险公司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来补偿已支付的养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给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风险也较大。

客户单一导致业务发展可能受限。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对“房”的重视根深蒂固,老年人通常会将房屋作为财产让子女继承。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并不需要以房养老补贴生活;另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差的老人房屋价值通常并不高,可从中获得的补贴有限,在房屋的具体估值上较难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子女给予的阻力也更大。在目前情况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客户,最有可能是独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无子女、子女定居国外的老人,并且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

保险业门槛过高使客户望而却步。保险业为规避市场风险,针对“以房养老”的群体过于挑剔,设置的门槛过高也是让“以房养老”保险面临难题的重要原因。

基于上述难题,笔者建议:首先,进一步完善配套支持“以房养老”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新型金融工具,涉及产权、风险转移等法律问题,并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房价波动、寿命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设计、完善法律制度,在资产评估、风险防控等方面设计一套完整的法规及程序规范各方保险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

其次,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模式,培养多元参与主体。在运作模式上,建议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采取政府调控与市场运行相结合的模式,即在政府主导和监管下,充分培育和发挥保险、房地产等机构及资产评估抵押、法律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效率优势。

再次,建立有效风险分担机制。由于住房反向抵押保险项目是一个风险较大、关系复杂、保险期较长的业务,若保险期内遇到房产价值下跌或房产剩余价值低于保险成本等问题,保险机构将面临巨大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与房产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从技术层面获得更好的支持,同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由保险、房地产及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入股成立合资公司,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主要的养老模式 第4篇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鉴于中国知网(CNKI)的全面性与更新及时性[4],研究采用多检索词交叉结合的方式,检索CNKI期刊库1999-2014年的学术期刊,并进行筛选确定研究对象。采用文献内容分析法,搜集代际养老现存问题的描述;借鉴供需理论、卫生系统宏观模型的思路加以行概括、归纳;利用边界分析法,检验问题的全面性。

2 结果

2.1 我国代际养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据文献内容分析的结果,我国代际养老体系主要存在6大类、43个问题。

2.1.1 代际养老支持文化氛围差

主要表现为孝文化淡化,尊老、敬老、养老意识淡漠,啃老、虐老、遗老与歧视老年人现象严重,重幼轻老问题突出[5]。由此导致的问题是缺乏认识、了解老年人的正确心态,导致对老年人特点认识不足,对老年人真实需求认识不到位,城乡环境建设中对老龄群体考虑不足,适老环境建设滞后。此外,由于家庭居住观念改变,代际分居现象日益普遍,对代际交流、代际支持产生一定影响。

2.1.2 代际养老支持政策缺失

由于丧失了传统礼法合一的基础,代际养老更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养老责任主要由家庭承担,但对于承担形式、标准、分担方式、罚则等缺乏明晰规定,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此外,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老龄工作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老龄管理的实际职能分散于民政、卫生、人保等等部门。这些导致代际养老行为变成了有条件的功利性行为、自愿行为、道德行为,缺乏强制性。与其他国家相比[6],我国一直提倡家庭养老,但实际支持政策碎片化严重,缺乏有效的实际支持政策,如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等个人所得税政策。

2.1.3 替代服务供给不足

主要表现[7]为:社会养老发展无法适应快速老龄化的要求,养老机构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养老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运营资金不足,服务内容单一、质量良莠不齐,与老年人需求错位明显;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应对日益增长医疗、养老费用负担。

2.1.4 代际养老需求旺盛,供需矛盾突出

一方面,我国老龄化呈现超重、超速发展态势[1],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速快,高龄、空巢与独居、失能、贫困老年人口规模大、占比高,而老年人口由于所处的特殊时期,经济供养、医疗照护与日常照料、精神慰藉的需求量大,养老需求的“蛋糕”很大。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大部分老年人依然把家庭养老,尤其是子女支持,当作最主要的养老方式[2,3]。

2.1.5 代际养老资源不足

主要表现为:第一,受生育政策与观念、婚姻观念等的影响,我国城市家庭规模缩小,老年人子女数量减少,代际养老的潜在人力资源数量不足。第二,由于子女更多走向职场,面临交织的工作、成长、抚幼、赡养等多重的负担,子女时间、精力不足问题日益凸显。第三,代际分居、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增加了代际照料的难度。第四,子女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供养能力不足。第五,子女缺乏家庭照护专业培训,缺乏相应的照护、沟通、护理知识与技能[8]。第六,因为老人照护工作的长期、繁琐、复杂、劳累,子女不愿意承担家庭照护工作责任。

2.1.6 代际养老供给有限

从供给角度看,我国代际养老呈现出供给不足、供不应求的状态。第一,代际经济供养不足。现代社会里,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工资和养老金已成为城市老年人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家庭成员的转移性收入在老年人收入中占比越来越低,已经不再是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子女的经济供养更多成为一种孝心的表现。2010年,收到过子女给钱的城镇老年人仅占31.8%,家庭转移收入仅占平均年收入的3.1%[1];2013年,上海市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中子女亲属补贴仅占1.7%[9]。第二,代际照料支持减少。2010年,子女照料失能老人的时间仅占总天数的一半[1]。第三,代际情感交流偏少。老年人情感安慰上子女支持仅占9.3%,低于好友、邻居(22.4%);老年人需外出陪伴时,子女的比例更是仅有7.3%;老年人与子女往来很少的接近15%[10]。

总之,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严重,而老年人偏好代际养老,社会养老等替代服务供给不足,代际养老需求庞大。由于孝道观念淡化、代际养老法规政策和实体管理部门缺失、家庭规模与结构变化等原因,代际养老服务潜在人力资源数量不足、时间精力受限、供养能力低下、养老服务技能缺乏,导致代际养老供给不足。从而导致代际养老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老年人老无所医、老无所养的风险增加。

2.2 问题饱和度分析

按照问题边界分析的步骤,应用excel绘制出问题饱和曲线图,结果显示问题随着文献的增多而逐渐增多,但到达231篇时达到顶点,说明对我国代际养老体系现存问题的文献收集已经达到饱和,问题的收集到的问题全面。

3 讨论

保障代际养老体系可持续性,对于维护老年人口切身利益、积极应对老龄化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代际养老问题涉及到父代、子代的利益,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需要社会养老、居家养老、其他家庭养老方式的结合,需要教育、宣传、文化、卫生、民政等等多个部门。因此,解决代际养老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当前看,迫切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是,重塑尊老敬老文化传统。通过宣传引导与违规处罚结合,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并将尊老敬老评价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二是,完善代际养老支持政策。如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三是,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发挥子女、家庭、社区、政府等多方价值,积极吸纳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实现养老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玉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Gu S,Chen XG,J Liang.Old-age support system and policy reform in China[A].In:1995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ging in East-West,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Seoul Korea[C].1995.

[3]胡薇.家庭养老还是社会养老——中国老龄化趋势下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J].北京观察,2005(3):52-54.

[4]相清平.基于文献计量的国内网络民意研究回顾与建议[J].网络政治研究,2011(4):62-70.

[5]陈功.家庭革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9-122.

[6]王莉莉.对完善中国家庭照料支持政策的思考与建议[J].兰州学刊,2012(6):138-145.

[7]新华网.“十三五”面临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挑战[EB/OL].http://www.js.xinhuanet.com/2015-12/04/c_1117356784.htm.

[8]Christakis NA,Allison PD.Mortality after the hospitalization of a spouse[J].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2006,354(7):719-730.

[9]殷志刚,周海旺.上海市老年人口状况与意愿发展报告(1998-2013)[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

养老责任应该主要在家庭一辩稿 第5篇

我方的观点是养老责任应该主要在家庭。

首先让我们对辩题庖丁解牛,逐词细致地剖析。根据2009年版中华书局《当代汉语词典》解释:养老,指奉养老人,涉及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而责任的意思指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

梁启超,卓如先生曾经说过,凡是我受过他好处的人,我于他便有了责任。作为比较性命题,我方将从责任的产生,即其源头,和责任的实现,即其终端,两个层次确立标准,阐述这个问题。

从责任实现这个层次出发:我方判断标准是哪一方能更好的满足老人的需要,哪一方就应该承担养老的主要责任。这个层次又分为三方面。

经济供养方面:根据国务院文件,基本养老保险旨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就是说这仅仅是一种保障,一张防坠网。但是这张防坠网也引发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统计数据显示,预计2050年全球老龄人口比重将达到21%,养老亏空将呈尾大不掉之势。西方倡导社会养老的国家为此头疼不已,曾经为自己高福利而骄傲的国家现在也在欧债的深渊中苦苦挣扎。养老责任主要由社会承担产生的危机已经初现端倪,相比之下,家庭养老的灵活性和对刺激经济潜力的能力是绝对值得期待的。

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两个方面:家庭养老比之社会养老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家人与老人长期生活在一起,他们更了解老人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能根据“现有条件”,以“老人熟悉适应”的方式,给老人提供更为舒适的生活。但社会养老的模式,大都是规模化、一体化、现代化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无法实现的。何况家庭是人类情感最密集的场所,父母对家庭的付出是极大的,是他们的心血浇灌了一个家的成长。他们年老后,从开放的工作范围中出来,会感觉到空虚迷茫,会更加渴望与家人保持异常浓厚的关系。

提到感情也就自然提到第二个层次,即养老责任的产生。对于本次辩题,我们都不是看客,终将有一天我们也会成为一个老人,但是在成为老人的过程中,我们绝大多数的“普通百姓”都是一生全心全意,无怨无悔地为家庭、为亲人、为爱人、为儿女付出着一切,而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般一心为社会奋斗。社会养老是社会给予老人的一种回报,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是苍白且冰冷的。

从我们牙牙学语、到天高任鸟飞,父母为我们所付出的这一切的一切,这无私无悔的付出,这热腾真切的爱,这倾注于我们身上的财力、精力和心力,难道在儿女身上产生的养老责任还不够多么? 难道养老责任不是“主要”在家庭么?相信各位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养老+”,打造养老产业新模式 第6篇

“养老+”是养老和其他产业结合的模式。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老年人口2.12亿,老龄化率15.5%,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如果其他产业为养老提供支持,互相促进,优势互补,就能形成一种新的业態,新的模式。

“养老+”业态的出现

养老+医疗,“医养”结合就是最常见的一种养老新模式,医疗可以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让老年人生活更安心,更放心。

养老+地产,养老地产是房地产业转型的方向之一,具备养老功能的地产项目,或者说是养老社区未来的发展方向。

养老+旅游,就是由老年人特定群体构成的旅游养老、休闲养老,主要是为老人身心健康服务,让老年人生活得更有质量,更幸福。

蒋洪卫认为,“养老+”,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在做养老项目的时候,基于养老,结合项目自身的优势,定制适合于该项目的养老模式。通过联盟联合的方式,通过招商合作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建立起高效的“养老+”运营模式。

建立为老服务“护联网”

社科院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透露,中国社科院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设计了一个保险方案,如果暂且不考虑通货膨胀和经营成本,以2015年不变价计算的基金积累情况如下:按复利5%计算,40岁一次性交3万元,50岁交5万元,60岁交8万元,70岁交13万元,均可在79岁时积累到20多万元。如果取生存期44个月,每月支出4000元,则总共需要18万元。

此方案就是一个试图将商业保险与社会服务无缝链接的项目。首先要实现的是市场化的保险公司和老年服务机构的链接。以这个链接为基础,还可以将其他老年服务,如康复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健康管理等,以及各种老年用品,如电子产品、信息产品、生活辅具等有效地串联到一起。此平台进一步发展,则有可能形成一个以老年长期照护为核心的类似“阿里巴巴”的“护联网”。

主要的养老模式 第7篇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实现养老服务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援助等方面延伸……”亚洲邻国新加坡的社区养老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新加坡社区养老模式的特点

新加坡在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之后,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政府意识到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出台了一系列老年救助的措施,在制度上为老年人提供了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保障。

(一)以社区为基础的社区养老

新加坡社区是以选区为基础,所有活动都是在选区的基础上开展的。全国社区组织的总机构是人民协会,在5个行政区下分别设有一个发展理事会,每个发展理事会下有若干个选区,全国总共84个选区。在每个选区下设有市镇理事会和公民咨询委员会,最小的社区组织是居民委员会或邻里委员会。这5个发展理事会分担包括提供老年服务在内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公民咨询委员会向政府反映居民的需求和问题,同时也向居民传达政府的有关活动安排和政策信息。这样的安排为社区养老提供了可能。

资料来源 : 丁传宗 . 政府主导下的新加坡社区建设:经验与借鉴.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8 (09)。

新加坡的社区服务有行政事务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商业服务三种类型,这些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有关手续、房屋登记的服务,满足弱势群体基本生存需求的服务和为方便居民提供的营业性服务。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新加坡坚持以家庭为中心的社区养老模式。社区的基础设施会考虑到老年人这一使用群体,社区的底层通常是不住人的架空层,架空层会作为社区内组织、幼儿园、教育中心、社区医院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或者开设一些市场。各个社区都有便捷的交通,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的出行。针对没有时间照顾老人和孩子的人群,有托老所与托儿所相结合的机构。

(二)以法律、政策为保障的社区养老

出于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新加坡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随后又颁布了《赡养父母法》、《老人院法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对法律的执行方面,新加坡建立了严格的老龄工作考评监督与追责制度,对每项指标进行具体的量化以减少主观判断。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家庭养老的福利政策。一是通过津贴计划减轻赡养老人家庭的经济负担;二是通过住房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对于公积金存款无法满足养老的支出需求的,政府通过不同的政策给予津贴或者税收优惠,减轻这些家庭赡养老人的负担,同时通过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与父母同住或照顾父母的行为。

(三)政府倡导与部门联合下的社区养老

在养老事业上,政府是养老设施的投资主体,但公共财政只负担部分的资金压力,另一部分通过向社会募捐获得。政府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商家共同参与建立社区服务网络,引导义工广泛地参与到社区服务中去。

在政务方面,新加坡积极建设电子系统,通过在网络上办理政务,提高工作效率。电子政务系统将部门内部和各相关部门之间整合重组,如果一项养老服务涉及到几个部门,由起关键作用的部门领导,其他几个部门协同配合,电子审批表会同时发送到几个部门,在审批环节节约了大量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于一项以老年人为目标群体的项目来说,能够尽快让老年人享受到这项服务带来的好处。

新加坡养老金实施的是基金积累制,公积金制度是个人账户的强制储蓄的保障模式。新加坡政府不为个人发放养老金,每个老年人年轻时的个人工资收入决定其积存的公积金的多少。为了自己能够安享晚年,人们在年轻的时候就要努力工作,为自己的老年生活进行储蓄和准备。这样的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新加坡的养老难题。

二、现阶段我国养老模式的现状与比较

(一)我国养老模式的现状

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超过7%,该国家或地区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或地区。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13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人有13161万人,占总人口的9.7%(数据来源: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成长为家庭乃至社会的主要支柱,“421”模式的家庭越来越多。而在当今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工作性质的一些客观原因,子女常常不能像老一辈人那样在家里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加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年人越来越注重高品质的生活,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于是社区养老被提出,并有待发展与完善。

目前我国主要有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四种养老方式:

一是家庭养老,是指老年人所需的生活照顾主要来自家庭内部成员,特别是来自子女,在家庭单位内形成一个天然的养老基金的缴纳、积累、增值以及给付过程。在中国人传统道德观念下,赡养老人是子女责无旁贷的义务。

二是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离开自己的家,到各种养老机构生活,其生活照料和护理由养老机构负责提供的养老方式。社会养老机构是一个集住宿、医疗、保健、康复、学习、娱乐、休闲于一体的老年人聚集生活场所,是依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设计、建造的专为老年人居住的设施。

三是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服务形式主要有上门服务与日托服务。

四是社区养老,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照料居家老人的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

(二)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比较

1.家庭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人们最为习惯的方式,老年生活不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不会因陌生的环境而产生不安、孤独的感觉。家庭养老不存在服务费用,社会成本比较低。但是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这种养老方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家庭规模的小型化,要求子女承担更多家庭养老的责任,但现实却是子女越来越无力完全负担起家庭养老的重担,对于家中有重病老人的家庭而言,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家庭养老对于不断增加的空巢老人与失独老人而言,更是渴望而不可及。

2.机构养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家庭养老的职能逐渐分离到社会专业化部门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企业办社会”的情况,产生了对养老机构的需求。机构养老使老年人能够和同龄人一起生活、娱乐,能够享受到专门的医疗照顾。但是养老机构数量上供不应求,进住养老机构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时间,老人在养老机构中的生活不愉快,养老机构缺乏大量的专业人员、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机构养老没能有效的替代家庭养老。

3.居家养老。2000年以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全国许多城市进行了居家养老的探索。居家养老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在不改变老年人生活习惯的同时,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相比,有其进步的地方,但发展并不完善,在专业服务人员的数量与素质方面还都有待提高。

4.社区养老。近年来,国家又提出了社区养老这种养老方式,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逐步整合完善社区资源,从而形成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被照顾者在自己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生活,有专门的社区服务人员上门为其提供洗衣、做饭、护理等服务,而且不会产生被家人和社会冷落的孤独感,体现出了社区养老服务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由于家庭功能的弱化,家庭养老越来越难以实现;由于服务质量不高、缺乏资金的支持等问题,机构养老无法很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由于缺乏专业的人员与服务,居家养老也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由于社区养老是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服务,所以要重点突出发展社区养老。

三、新加坡社区养老模式对我国养老模式的启示

新加坡的国土面积不到我国的万分之一,其实行的区域规划发展比较容易操作。而我国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等因素在各省都有所区别,完全按照新加坡那样划分区域是不可行的,各社区的发展状况也参差不齐。但是在诸如社会对“义工精神”的推崇、政府对社会尊老行为的引导和对养老设施的投资、法律对老年人的保护等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借鉴,使老年人不离开家,在社区就能够享受到社区养老带来的好处。

从新加坡的社区养老模式可以看到,政府注重对低收入者的扶持,而涉及到全民的社区养老则需要政府、家庭、企业共同参与。同样,我国的社会保障是以保底为目的,在发展社区养老时需要多种力量的参与。我们要积极探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社区服务网络化、专门化,使居家老人不离家就能享受到各种服务带来的便捷。

新加坡的社区养老模式对我国养老模式的启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关注老年人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赡养法》,发展社区养老需要建设从贯彻、执行到监督的全面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将已经成熟的内容用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固定和普及,以更好地促进社区养老的发展。

(二)拓宽资金来源

要改变单靠政府拨款的模式,引进民间商业资本和公益性基金,针对不同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进行合理地资金分配。科学管理养老保险金,做好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丰富社区资源

我国社区普遍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超市等生活服务设施,但受益对象是全体社区居民,没有特别针对老年人而单独设立的体育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和老年食堂等设施。由于人力和财力方面的局限,可以针对每个社区老年人最迫切的需求状况,分阶段地丰富、完善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社区资源。

(四)注重专业人员的培养

目前在我国具有专业技能的护理人员十分缺乏,对老年人的护理质量无法保证。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补贴。

(五)发展长期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

主要的养老模式 第8篇

根据代际公正原理, 每一代人的基本贡献的肯定, 都应给予每个社会成员均衡的条件和适当的利益, 才能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最佳统一。同时根据成本与收益原理, 投入总有产出, 只是在回报的多少差异上存在区别而已。毫无疑问, 老年一代对于社会的贡献应该得到回馈。这种回馈通常表现为“养老”政策。我国是由来已久的农业大国, 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农村中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二、国外农村养老模式概述

德国于1957年开始实施《农民老年人援助法》, 即对年老的农场主在将其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进行的现金补贴。1995年生效德国《农业社会改革法》将农民老年援助金中的零花钱发展为养老保险金。农民的养老保障至此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同时, 根据《自我雇用农场主法定医疗保险》的规定, 自耕农 (自雇农场主) 及其家属、退休农场主首次被纳入强制疾病保险。

巴西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占据主导地位, 1971年巴西政府出台“救助农业劳动者计划”, 开始实施农业劳动者福利项目, 由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障基金为农村人口及其家庭提供养老金。1993年巴西颁布《社会救助法》确定建立社会救助年金计划。

三、我国农村养老模式概述及其缺陷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11条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 我国养老实行的是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 家庭承担着老年人的物质供养, 生活照料服务和精神慰藉三方面功能。目前我国农村还比较落后, 有些子女连自己都无法养活, 自然就更谈不上赡养老人。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还强调从经济保障角度来讲的家庭养老, 无疑成了一句空话。在农村, 随着人口的大量外出务工, 往往只剩下些老人和未成年人, 在城市, 由于白天上班, 老人也只能独守空房, 对于精神慰藉义务同样也是形同虚设。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 有关“精神赡养”具体明确的条文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出现过, 对此条文可供操作性以及对子女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均无规定。

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确定了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年初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 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基本上是一种完全个人储蓄积累式的自我保险。但一些小城镇户口居民, 他们只是改变了户口, 未离开土地, 处在入不起城保也不能入农保的尴尬境地。

四、完善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路径

(一) 逐步建立农村的社区养老模式

农村社区养老具有社会养老以及家庭养老所不具备的独到优势, 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力量, 调配运用社区资源,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支持。农村社区对养老的支持并不只体现在经济支持上, 更多的体现在文化、心理层面。农村社区属于熟人社区, 范围小, 居民相互联系比较紧密, 可以用更多的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

(二)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开发农民养老保障和补偿保障的新模式。提高农民个人参保覆盖率。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低成本服务。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 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

(三) 大力发展老年产业

老年产业在我国各种产业中一直未引起较大的重视, 属于冷门产业, 其实老年产业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 老年人社会经验丰富, 掌握了许多具有民族特色产品的制作技术以及独特的民间技艺。应着力创造合适的社会基础环境, 同时对于老年人创造的承认着传统文化的民间手工艺品等知识产权要给予重点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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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文芳.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社会保障研究, 2010 (2) .

[4]韩梅, 侯云霞.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与农村养老模式探析[J].特区经济, 2009 (8) .

打造符合时代需求的养老创新模式 第9篇

2000年开盘的太阳城项目无论是在运作模式,还是在运营服务方面都力争做到创意领先。在盈利模式方面,大致上是通过房地产开发、销售老年住宅形成了一个快速的回笼,拿回了成本、利润,用这部分利润很快地就把老年生活的配套设施建起来了。当建好以后,我们从财务账目上一看是持平的,虽然没有强大的现金流,但是这些持有型物业有8万平方米,这8万平方米相当于是零投资,这对后来把“为老服务”完全运作起来,起到了关键作用。

另外,在运营当中,每个设施相互之间又是一个小型的社区内的产业链,比如说医疗是为老年人健康服务的,为疾病、生病服务的,老年人多了、住满了,老年人对医疗的消费也是一个相当的收入。购物、健身、娱乐、餐饮各个方面相互之间都是配套关系,是一个环节关系,所以是互相拉动。这些配套齐全了,反过来促进了入住率和房屋销售率,基本进入了一个良性的循环,这就是太阳城从14年前开始创新,直到今天这个项目的模式已经成为当前人们进入养老产业、做养老产业项目可以借鉴、可以复制的好的项目、好的模式。

打造符合时代需求的养老地产新模式

通过14年不断地探索、总结、提高,我们认为当初我们做对了一件事情,就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做产品,来做服务。比如说我们老年公寓,当时根据那个时期(14年前)的消费能力和老年人能够愿意拿出的钱,我们做的产品从今天来看,略微小了一些、落后了一些,可是当时是迎合了市场,我们大概做20多平方米的面积,一个老人也好、一对老年夫妇也好,就住在一个很小的空间。而且当时收费低,面积在23平方米、26平方米左右的,大致到今天也就是两个床位收3000-3500元,一个人大概是1000多块钱,早在14年前,一个人还不到1000块钱,就是800块钱,两个人1600元就可以住进来,当时是符合市场的需求,所以我一直把它总结为叫“一个钱包”的产品,老年夫妇两份退休金,一个人一个钱包,我们花掉老人的一个钱包,让他留一个钱包为自己的生活,其他方面的需求做打理,这样的产品深受老人的喜欢。但是随着往后又有一部分人老了,50后的人老了,他们的消费能力提高了,这些设施看起来陈旧、面积过小,我们当时做的框架结构,再过十几年以后,我们可以把两间房改造成一间房,三间房改造成两间房,这样的面积符合未来市场的需求。

一个要具有前瞻性,一个是讲时代的话,哪个时代说哪个时代的话,我们大家一直比较苦闷,商业模式何在?盈利模式何在?其实盈利模式就在老年人的需求,这个需求你捕捉到了,你的产品就成功了,所以今天来讲,进入养老行业,不要一味地追求高大上、大面积、高档次,甚至说我是高档的,只为有钱的老人服务。我一直讲这样一句话,真正特别有钱、有势的,你档次再高,他们也不会来,其实做的正是老年群体中间这一块,而中间这一块是特别大的一块,虽然它也有区分、也有台阶,但是大致上能够捕捉到。所以现在有一些养老项目,环境、设施非常豪华,档次高,但是不挣钱,为什么?就在于没有很好地把握时代的脉搏,没有很好地把握老年人的追求,一味地追求前瞻、一味地追求高大上,把老年项目做成了五星级酒店,那是不对的,老年人是两重两轻,重子女、轻自我,重积累、轻消费,即便有钱,也不舍得花光,特别是那种每月交服务费的,常年累计下来,这几十年不知道要花多少钱。所以我们计算成本的时候,不要一味地站在我这方挣钱去算,也要看看对方愿意花多少钱,我们做的产品就有适应性。

所以,所谓的创新我想最关键的一句话,就是根据时代的发展,根据市场的需求,根据老人的消费心理,来打造你的产品。

不同老人群体有不同的消费观和需求

中国跟其他国家不一样,其他的国家一代一代地老下去,老年群体的基本特征没有什么变化,而我们中国则不然,我们可以区分建国前老人和建国后老人。建国前老人基本上都是文化水平不高、很少读书,文盲比较多,工资收入比较低,现在拿退休金也少;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多子女家庭,家庭养老功能是比较强大的。所以,作为建国前的老人,真正老了,可以在家里儿女之间轮养。

我们再看看建国后的老人,是第一批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落实者,所以50后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家庭。一般是双职工,两个人都有工作、有收入,普遍接受中等以上的教育,无论是文化素质、经济收入、家庭结构都和建国前的老人家庭有着严格的区分,有不同的特征,根据这两代人我们做产品该如何做?

老一代建国前的老人,还在健康状态下住进老年公寓的不多,如果有也是知识分子、军队的军转干部、退休干部,还有机关的干部等,这批人毕竟是少数,有刚需的是什么人呢?是瘫在床上、需要介护的,所以我们做那种大规模健康型的老年公寓,将来入住率不会高,城市中或者城乡结合部的老年介护中心因为有刚需可能会住满。但是我们要看到50后老了以后是什么样?由于他们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孩子已经有孩子了,所以家里没有拖累了,但是另一方面要老了,儿女就照顾不过来了,他们健康状态下降,只是年龄高了,就会住进养老机构,特别是在住进之前,他们有度假养老、度假疗养的需求,我们可以把产品做复合型的调整,一方面把一些老人常住的服务好,一方面把度假型老人、疗养型老人的生活打理起来,这样就抓住了资源,这个资源就可以变成刚才那句话,一定要坚持时代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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