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档案范文

2024-05-16

伪造档案范文(精选10篇)

伪造档案 第1篇

据了解, 今年青海共取消44名上线违规考生录取资格。黄南州属的尖扎县是违规违纪严重地区, 类似问题还涉及西宁、海东、海南、海西、海北、玉树等地。对此, 省纪委于8月6日开始立案调查尖扎县高考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 被省招办取消录取资格的5名尖扎县考生, 分别来自河南、河北、湖南等地, 他们针对青海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的状况, 通过行贿有关部门国家公职人员, 采取不正当手段迁移落户、更改籍贯和民族成分, 编造在青小学及初中上学经历、挂靠在青高中学籍、伪造高中毕业学籍登记、编造高考资格审查登记内容、开具家长在青工作的虚假证明, 使他们不仅有了青海的合法户籍身份, 而且有了青海地方高中学籍档案, 并顺利报名参加了青海高考。在调查上述违规违纪问题的过程中, 发现尖扎县教育局、县招办、县中学有关人员, 在为外省籍考生空挂学籍、办理高中会考、毕业登记、高校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 收受考生家长和请托人钱物, 参加考生家长安排的旅游。

会上还通过了对西宁、海西等地区上线违规考生的查处情况。涉及海东地区、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的9名违规考生的户籍档案和学籍档案情况已全部查清, 西宁市和海西州两个地区的30名上线违规考生伪造学籍档案等主要问题基本查清, 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仍需进一步核实。

伪造的契约 第2篇

沈成功在上海还有几个兄弟姐妹,这一天都带着子女来给大哥祝寿。兄弟姐妹们虽然居住在同一个城市,但平时生活、工作都很忙,也很难聚在一起。这一天算是到齐了,席间的气氛很热闹,也很亲切。

酒过三巡,沈成功的弟弟沈成明端着酒杯站起来,笑嘻嘻地说:“大哥,今天是你的生日,难得我们沈家的兄弟姐妹都在,有一件事我正好借着这个机会说一说。大哥,你住的这幢房子,13年的期限已经到了,是不是应该还给我了?”

沈成功还以为弟弟喝醉了说胡话,不由得笑着说:“二弟,你喝多了吧?你在讲什么话?”

沈成明从口袋里掏出一张纸来:“大家都看一看,这是当年大哥把房子卖给我的卖房契约,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你已经借住了13年,难道你忘记了吗?”

卖房契上是这样写的:“上海静安区124号的祖传房屋,原归本人所有。因我生活有困难,现将房屋以人名币3000元卖给二弟沈成明。我借住13年,定于1960年年底归还。现钱契两清。1947年7月5日,沈成功立(手印)。”

姐妹们凑过来看了这张卖方契,都面面相觑,不知说什么好。沈成功本来就有高血压,心里一急,竞昏了过去,幸亏来祝寿的朋友中有一个医生,急忙进行了抢救,沈成功才醒了过来。沈成功哭着说:“二弟,我从来没有买房给你,你这张契约是哪里来的?”

这时,科勒探长把契约仔细看了一遍,忙安慰沈成功说:“沈老,您不要着急,这张契约是伪造的!”

这张契约确实是伪造的。契约上有不起眼的漏洞,被科勒探长看了出来,你有没有发现呢?

论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第3篇

一、我国票据伪造的范围和构成

票据伪造, 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也称伪造基本票据行为, 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广义上的票据伪造也称伪造附属票据行为, 包括伪造票据的背书、承兑等[1]。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看, 中国票据立法对票据伪造采纳广义含义, 即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所为的任何票据行为, 一般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伪造票据的行为与合法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是一致的; (2) 票据伪造必须是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即签章是伪造的。

二、外国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经过各国多年的探索, 当今世界主要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两大法系。两大票据法体系对被伪造人的法律效力方面规定一致, 即被伪造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 无论持票人主观上有无过错[2]。但是, 在伪造人承担责任方面两大法系有所不同。在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中伪造人不承担票据, 无论持票人是善意取得还是主观上存在恶意, 一般都不影响票据对伪造人的法律效力, 但是并不是说持票人的权利没有实现的途径, 持票人可以找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去承担票据责任;与日内瓦体系不同, 美国票据法规定伪造人还要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根据伪造的票据行为的不同, 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如果是伪造出票行为的, 只要持票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就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然而在伪造背书的, 持票人一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笔者认为, 区别对待伪造出票和背书, 在我国意义不是很大, 因此美国的票据伪造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

三、国内票据伪造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票据法》规定, 伪造的票据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 被伪造的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其未在票据上签名, 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 在对付款人 (或者承兑人) 的票据规定上出现了不一致:《票据法》57条规定的付款人 (或者承兑人) 是形式审查上的审查义务, 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却认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 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 根据实际损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其实规定了付款人 (或者承兑人) 的实质审查义务[3]。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可以发现我国对票据的伪造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 (1) 伪造人及被伪造人不承担全部票据责任, 对其他善意票据权利人不公平; (2) 在伪造人的刑事责任方面, 《刑法》和《票据法》规定不一致, 《刑法》规定的票据伪造是指, 只有假借他人名义为出票行为才构成, 对于伪造背书的伪造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 这将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实施犯罪行为; (3) 在债权和物权中, 一般规定了原权利人的追认权, 而在票据法上却没有规定被伪造人的追认权; (4) 付款人 (或者承兑人) 的责任规定不一致。

针对以上几点缺陷, 本人认为: (1) 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 应当补充背书伪造人的刑事责任; (2) 笔者认为, 伪造和变造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它们有相同的本质特征, 因此, 在承担票据责任方面, 不应该规定伪造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而应仿照变造的法律规定, 伪造前的票据责任被伪造人还应承担, 伪造后的票据责任因缺少真实意思表示和签章, 被伪造人才不承担票据责任; (3) 应当赋予被伪造人追认的权利, 确保商事交易的流通性; (4) 出票人的签章和背书人的签章有一定区别, 出票人与付款人有资金往来, 关系较为密切, 最好针对付款人对出票人签章和背书人签章的不同审查义务, 对付款人应当实行是指审查义务, 背书人仅承担形式责任即可。

票据伪造, 它会增加商事交易的风险, 与商事交易安全相冲突, 故我们应当对票据伪造制度加以规范和完善。在处理现实此类案件中, 既不能太过严密也不能太过松弛, 应当从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出发, 区别对待, 从而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中国人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287.

[2]闻丽英.论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1, 24 (4) :6-8, 287.

日本伪造中国货币大案 第4篇

1、有多少种钱币,就有多少种伪造的假钱币

明清时期,制造假钱行骗的勾当,在江湖上被称为“火门”。因为古代中国的货币一般是金、银、铜等金属铸币,冶炼伪造假币都需要“火”,故名。其实,“火门”不仅明清两代有,历朝历代都有。

古代的“火门”分很多类,有专门炼“伪金”的,造假元宝、假首饰、假金器皿等;有专门炼“伪银”的,造假银钱、假银器的;有专门造假铜钱、假铁钱的;也有专门伪造纸币的,如宋代的交子、会子,元明清的宝钞等;还有伪造有价证券的,如明清时期的盐引和汇票等。

尽管历代惩罚此类金融犯罪都极其严厉,但利之所在,人仍趋焉。有多少种钱币,就有多少种伪造的假钱币。汉文帝时期,伪造假币猖獗,尤其在江淮一带。至汉景帝时,不得不派酷吏到那里执法。而汉武帝时,因盗铸钱币被斩首者多达几十万。

隋、唐、宋、元、明、清各朝,私铸钱币者皆处以极刑,但以身试法者众多。元朝早期纸币“中统元宝交钞”,刚发行时可兑换白银。由于伪钞兑换白银可获重利,因此从1261年到1369年的108年间,一直有伪造者。

其钞版有木刻、瓦刻,也有铅锡铸造的。纸张有用白纸或作废的宋朝纸币“关会”抄制的,也有用普通纸张熏烤而成的。有直接印刷的假钞,也有挑补剜改、变小为大、变中统钞为至元钞、描至元钞为至大钞和改至元钞为中统钞者,花样繁多,防不胜防。

伪造者不但有平头百姓、豪门贵族、奸商滑吏和恶霸强人,甚至连丞相的小舅子也印制伪钞,事发后竟得到皇帝的包庇。这就难怪伪造者如过江之鲫,以致伪钞满天飞,物价翻着筋斗往上涨,元朝经济最终崩溃。

清朝法律严禁私铸钱币,为首者和工匠均斩首,没收财产;同伙者、知情者、使用者,甲长和知情的地方官,分别处刑;举报者,赏银50两。其知情而分利的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减罪一等,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尽管这比前朝更为严厉,但“立私炉”造伪金、伪银、伪铜、伪钞等现象依然严重。

2、晚清日本浪人中井义之助伪造中国货币案

1897年5月27日,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外滩六号成立,该行实收资本250万两。

其中,100万两来源于行长盛宣怀的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78万两源自李鸿章等官员的投资,其余为商股。中国通商银行完全参照英国汇丰银行的管理模式,开始发行钞票(银元券、银两券)、存款、放款等业务,纸币也是在英国印制的。

1903年2月4日,上海某钱庄伙计拿中国通商银行的纸币去银行兑换银两时,被发现是假币。翌日,中国通商银行宣布发现五元、十元假钞,随后又在各营业部贴出鉴别真假币的说明。

消息传出,各店铺、钱庄纷纷拒绝使用中国通商银行的纸币,那些持有该行钞票者纷纷拥到银行兑换。一时间,中国通商银行门口人潮汹涌。租界巡捕不得不用高压水枪来驱散人群,维护秩序,但始终无济于事。

中国通商银行不得不调取库存银100万大洋,并到汇丰银行拆借了70万大洋,让人随到随兑,并延长营业时间,最后终于平息了挤兑风波,当天就兑换了20万大洋。整个2月份,约收回30万大洋的钞票。

负责印制钞票的英国汇丰银行感到很纠结时,有个日本人带着4000元伪钞到汇丰银行兑换,被当场识破。汇丰银行编了个理由,叫他过两天再来兑换,并秘密派人跟他搭讪,套出其住地、姓名、身份,然后马上报告了巡捕房。

租界巡捕逮捕了这个日本人,经过审讯得知,原来这个叫中井义之助的日本浪人,在日本大阪郊区的民房里伪造了至少30万大洋中国通商银行的假钞。

假钞由日本浪人山下忠太郎制造,然后由日本九州分批运到上海中井义之助家里,通过日本的上海商社等途径流入市场。在上海中井义之助的住处,就查获了大量未用的伪钞。

后来,根据中国驻日使馆提供的线索,日本警察随后又抓获中井义之助的几个同案犯,并收缴了印刷伪钞的机器和大量伪钞。随后,中国通商银行将旧版钞票全部回收销毁,重新印刷新版纸币。

这次假币风潮,让中国通商银行损失惨重,存款从1899年年底的397万两,下降到1904年年底的189万两;放款从1899年年底的582万两,下降到1904年年底的261万两。

而更令人气愤的是,以中井义之助为首的这一伙罪犯最后竟然未被惩罚。日本政府对盛宣怀说:日本法律没有对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定罪,所以无法可依。

(据中国新闻网)

一起伪造检疫标志案例的处理与分析 第5篇

1.1 案例来源

2011年5月24日, 西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 在县城某市场, 发现经营者李某所经营的羊肉, 有伪造检疫标志的嫌疑, 建议立案查处。

1.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经营者李某于2011年5月24日, 在西吉县某市场销售店经营的羊肉, 其胴体上加盖的检疫印章模糊不清, 没有检疫刀迹, 也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进一步检查, 发现当事人经营店内私自藏有一枚刻有“某省某市某县动物检疫”字样的检疫印章, 将该印章与羊胴体上的字迹仔细比对, 发现其直径、颜色、字迹相吻合。经执法人员反复核查认定, 且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也承认, 当天所经营的羊胴体上的印迹, 全部是用这枚印章加盖的。马上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并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另外, 在询问调查过程中, 当事人供述:自己当天进货36只羊胴体, 共568kg, 进价48元/kg, 合计人民币27264元, 并出示当天的进货台账记录, 经执法人员清点并与台账记录比对, 确认店内确有36只羊胴体, 当事人还没有卖出羊肉。随即执法人员在现场采集影像资料、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勘验) 笔录》。

经查认证, 当事人所经营的羊肉属伪造检疫标志。

1.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 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勘验) 笔录》、影像资料和伪造的检疫印章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关于“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执法人员集体讨论, 最后做出收缴检疫印章 (一枚) 和罚款壹万元整 (10000元) 的处罚决定。

1.4 案件结果

违法行为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2 思考与分析

2.1 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经过仔细调查, 敏锐地发现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行为:第一、伪造检疫标识;第二、经营未经定点屠宰动物产品;第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第一种违法行为是本案查出的重点。其次, 按照职能划分, 是否定点屠宰隶属于商务部门管理, 交由商务部门负责进一步查处。对于第三种违法行为, 西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另案查处。

2.2 违法事实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条文释义指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 仿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式样, 以假充真的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施的验讫合格标志为动物检疫标志。目前, 全国统一使用的标志有:胴体加盖的验讫印章、各地使用的塑卡标识、不干胶验讫标签。所以, 胴体加盖的验讫印章就属于全国统一使用的检疫标志之一。

本案中当事人自己在羊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 以假充真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检疫标志的事实。

案件调查阶段, 当事人辩称此枚检疫印章不是自己私自刻制的, 没有主观故意伪造印章, 但本案当事人自己在羊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检疫标志的事实, 所以, 这枚印章的来源不影响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2.3 罚款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中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一直使用伪造检疫标志, 现场查获的羊胴体经补检合格, 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 鉴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对自由裁量权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 一般采用行为规范加后果的适用原则, 经集体讨论决定罚款一万元, 也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2.4 违法所得的认定与处理

在本案处理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应该有没收违法所得一项, 但在询问调查过程中, 当事人陈述自己当天进货36只羊胴体, 并出示当天的进货台账记录, 经执法人员清点, 店内确实共有36只羊胴体, 通过与记录台账对比, 确认当事人当天还没有卖出动物产品, 也就是没有产生违法所得。

2.5 检疫印章的进一步调查、认定和处理

伪造档案 第6篇

1 电视民生新闻“伪造性”产生的背景

随着各电视台的民生新闻的兴起, 相互竞争以增加收视率成了民生新闻的首要任务, 以至于民生新闻出现了许多通病, 如以“标题党”吸引眼球, 大量报道负面效应, 用煽情的方式等。还有些电视台过分强调民生两个字, 将一些生活中没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也当作民生新闻, 使得民生新闻显得平淡无奇。如315前后的消费者维权, 高考时候的全城汽车绕道而行, 汛期来临时, 各级政府严阵以待这样的事件年年定时出现, 这就大大削弱了观众的收视热情。为了增加观众的收视率, 提高他们的收视热情, 电视台就采取了这种人为制作的“伪造性”民生新闻。

随着我国媒体市场化和产业改革化的实施, 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媒介市场, 而电视民生新闻正是在媒体市场化的条件下产生的, 因此在民生新闻中商业化的覆盖随处可见, 这就为民生新闻的“伪造性”铺设了条件。

另外, 作为电视节目, 常常充当“青天大老爷”的角色, 一般民众有疑问喜欢找电视台求助。但是对于电视中的不实新闻, 观众只能被动地接受, 却没法去求真和投诉, 这类新闻占的时间短, 观众虽然讨厌, 但对生活构不成影响, 看完也没人过多追追究。这也给民生新闻的“伪造性”提供了机会。

还有一点就是媒体工作者对自身工作缺乏自律, 过分强调收视效益和电视台的收入, 才有“伪造性”生存的土壤。

2 电视民生新闻“伪造性”的影响和危害

电视民生新闻的“伪造性”是指民生节目中通过人为创作被导演出来的新闻, 通过民生新闻报道并宣传。如事先找一个因病无钱医治, 有一个企业或个人出手相救, 电视新闻中, 通过对病者贫困的讲述, 然后又转到出资的企业家身上, 看上去很煽情, 让人感动不已, 但始终有人为的痕迹存在, 因为抓拍是无法抓拍到的。这类节目看上去是关乎民生, 实则在为某些企业和人树立形象。

还有类民生节目, 看上去是随手抓拍的, 真的是民众参与的, 有时还有观众受访的镜头。例如某些店铺摸奖送奖等, 记者还会采访获奖者和观众。看上去热闹, 但这种行为从社会的角度看, 它没有丝毫与民生相关, 只是挤占了公共平台, 实现了商家的自我策划而已。而媒体做这样的节目, 简直有失职业道德。观众老是看这类无关痛痒的新闻, 时间一长就对民生新闻失去了兴趣。

从媒体的角度来看, 这种新闻其实是一个有编剧有导演, 让老百姓当主角扮演出来的, 缺少新闻突发性的魅力, 因为结果早就安排好了, 甚至连观众的反响都在意料之中。这样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也影响了新闻的公信力。

从观众角度来看, 这种伪造性的新闻具有欺骗性, 利用了观众对媒体的信任, 这样的新闻多了, 观众会对媒体产生信任危机, 甚至对民生新闻也失去了信心。

3 对电视民生新闻“伪造性”改变的方法

要改变电视民生新闻“伪造性”,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3.1 政府和电视台的责任

首先, 国家和政府要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法制约束, 树立媒体工作者的职业形象。不允许媒体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做违背职业的事。在电视台方面, 不能将民生新闻做成增加收益的窗口, 要利用媒体的力量来解决老百姓生活中的难题, 发现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其次, 对于民生节目的制作, 要突出“民生”的含义, 之所以有这种“伪造性”的新闻出现, 也是媒体工作者忽视了自己的职责, 不开拓自己的视野, 只会在家闭门造车产生的。电视台方面要加强对民生新闻的监督, 要求媒体工作者深入到群众生活中去, 听群众所说, 关心群众所需。

作为新闻工作者和民生新闻的制作者, 要关心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如环境问题、房价问题、食品安全、交通安全, 要将镜头对准排污工作、食品制作, 各级部门是否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媒体的实质就是起监督作用的, 我们国家每年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都集中在315报道, 平时主管部门, 媒体工作者对于毒奶粉、毒豆芽从来不主动追查, 一直到出现严重后果了, 所有的媒体都蜂拥而上, 如果平时多关注一下, 利用媒体的力量加以监督, 也许一些后果可以避免。媒体工作者应该改变过去的工作方式, 将一些无关痛痒的新闻找来充实节目, 却忽略了更大的问题。

现在的民生新闻还有一种现象, 那就是省级电视台播放的全是省会城市发生的事, 县电视台都是县城发生的事, 对于周边广大的农村, 从来没人去关注, 直到有些农民和村干部发生纠纷同归于尽了, 电视台开始大量报道。如果电视工作者经常下乡, 农村人有地方倾诉自己的不满, 不但减少悲剧的发生, 也可以对乡镇基层干部予以约束。

作为为普通观众服务的民生新闻, 观众应该具有监督的权利, 电视台还要设立与观众互动的平台, 鼓励观众举报伪造性新闻, 同时还要设立热线, 让观众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 这样做出来的民生新闻才真正名副其实。

3.2 电视受众的责任

在杜绝民生新闻“伪造性”上, 电视受众也要监督媒体工作者。首先要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 能识别哪些新闻具有伪造性。对于这些不负责任的新闻要勇于揭露, 同时, 每个热心观众都要有主人翁意识, 在生活中发现问题要勇于向电视台爆料, 这样既丰富了电视节目, 又解决了生活中的问题, 对于社会的稳定尽到了公民应尽的义务。

参考文献

[1]董乐铄.媒介事件与“假事件”的辨析[J].中国记者, 2010 (11)

[2]郑瑜.媒介生态与科学发展[J].当代传播, 2008 (06)

伪造档案 第7篇

假冒伪造、恐怖袭击、毒品贩卖已经成为世界三大公害。假冒伪造屡禁不止,凸现防伪的迫切性、严峻性和长期性。

防伪技术对于反恐斗争的身份识别和打击假冒伪造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成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促进防伪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防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防伪行业特别重视防伪标准化工作,跟踪国内外防伪技术发展,制修订防伪技术的国家标准,由全国防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防伪行业归口管理。

1 防伪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现状

防伪标准化工作是国际上近几年才开始关注的。2006年2月,法国国家印刷厂和法国标准委员会建议开发一套“防止伪造和技术阻止框架”的协议,并作为法国的防伪标准。此外,建议给每个商品都设定一个独有的加密数字并存储在中央数据库,这个商品可以在分销链上的任何环节通过互联网或手机连接数据库读写代码而得到校验;2007年俄罗斯的莫斯科科技中心提出要将防伪全息图标准化,并组织了几个研究小组开始草拟标准;此后,国际标准化组织(IS0)于2009年成立了ISO/PC 246《防伪工具》项目委员会,并开始着手防伪标准化的工作。

我国早在1997年就发布了GB/T 17004-1997《防伪技术术语》、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7002-1997《防伪印刷产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项防伪国家标准。其中:GB/T17004-1997《防伪技术术语》规范了防伪行业的技术语言;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制定为我国全息防伪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继光学全息之后,各种新的防伪技术手段不断涌现。例如,重离子微孔防伪、核径迹双卡防伪、激光图形输出、数码(信息网络)防伪、生物统计学鉴别方法、印章印油防伪、各种印刷防伪、磁防伪技术等,伴随着防伪应用技术的不断丰富,综合防伪的力度不断增大,我国的防伪行业也逐渐发展壮大。随着防伪新技术的发展,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涉及防伪材料、防伪油墨、防伪纸等国家标准20余项。

与国外同期相比,我国的防伪技术已经形成行业规模,并建立了相应的防伪标准化技术机构和防伪标准体系框架。

2 重大标准《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制定的过程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监防伪办下达“关于召开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会的通知”,成立《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汝钧教授担任。

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国家防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产业化基地。该研究中心是由科技部批准组建,以华中科技大学为依托,专门从事核心防伪技术及其工程化的国家级研究开发平台。

由于该标准在国内是首次研制,因此,在国内外找不到通用防伪标识的相关参考标准。加之防伪标识种类繁多,且跨多个标准技术领域和行业,要制定《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是一项十分困难的任务。

该标准的制定经历了以下4个过程:

·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组经过两次大的汇稿,4次较大的修改,才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给全国防伪标委会全体委员及有关防伪管理机构和生产企业等有关专家,听取专家意见,共收到多达92条反馈意见。汇总后分别作了处理,采纳的意见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做了相应的修改,形成标准修改稿。

·标准送审稿。标准修改稿再寄给标准起草组各组员单位,进一步征求各组员单位的意见,共收集到各成员单位的修改意见44条。逐条研究后,又做了相应的整理和修改,再次汇总处理各组员单位意见,完善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

·标准报批稿。标准送审稿通过审定后,根据审定会专家意见,做了相应的修改,最终形成标准报批稿。

经过工作组专家近4年的不懈努力,GB/T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于2008年发布实施。

3 重大标准的制定提高了防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在我国防伪标识已经形成产业规模,而且面临着国际防伪厂商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情况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定立项的。

在该标准起草的过程中,始终把握国家标准的制定应该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应该带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原则,在标准的技术规范上坚持高水准。

全息烫印防伪标识是实现全息防伪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其中高速全息定位烫印的难度最大,技术最复杂。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外全息烫印供应商首次在我国的烟草包装上使用烫印形式的全息防伪标识。随后,国内的大型卷烟厂纷纷效仿。相比较而言,我国较其他国家拥有更加广阔的防伪市场。面对着旺盛的需求,在国际全息制造商协会(IHMA)的年会上,国外厂商多次发出“向亚洲进军,向中国进军”的口号。

快速全息定位烫印标识的烫印速度和定位精度是两项关键的技术指标,当时国内某品牌产品的性能与国外某品牌代表产品的性能主要参数对比见表1。

从表1看出,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烫印速度和定位偏差已经优于国外品牌,但国内的绝大多数企业当时还达不到这样的水平。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有的企业就提出降低国家标准的要求。但起草工作组没有采纳,而是坚持向高标准看齐。

有了国家标准的明确要求,一些技术水平达不到的企业只能退出市场。同时,也有几家具有一定开发能力的企业,通过努力,使得自己的产品达到了国家标准的要求。这样,我国快速全息定位烫印的整体水平得到极大的提升,大大促进了我国防伪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国家标准的引导下,我国的快速全息定位烫印获得的成功,迫使进口的全息烫印标识的价格从每枚0.16元降到每枚0.08元,继而降低到每枚0.05元左右。结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内使用激光全息定位烫印的包装印刷企业降低了成本,争得了较大的利润空间。

由于国内全息定位烫印产品的技术指标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市场上也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信誉,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逐年提高,成功地阻止了国外厂商进军中国的步伐。

在该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不断规范产品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近几年来,我国的综合防伪全息定位烫印标识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用户遍及亚欧、南北美洲、非洲和中东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4 标准的制定,满足了国家重大防伪的需求

根据国家的需求,国家防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2008北京奥运门票防伪技术方案”和“2010上海世博会门票防伪技术方案”。这些防伪技术方案都是根据GB/T 22258-2008标准的技术要求制定的,特别是技术方案的防伪力度,按照该标准的技术规范进行了客观科学的评估。实践证明,GB/T 22258-2008标准有关防伪力度的规定,与实际应用的效果是一致的。

为配合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开展防伪打假工作,国家防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邀为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及器材行业委员会作了关于乒乓器材防伪技术方案建议的专题报告。我们提出的关于国球乒乓器材防伪技术方案的建议,也是依据GB/T 22258-2008标准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其中特别考虑了“防伪力度”和“身份惟一性”的要求。该建议被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采纳,并首先在红双喜系列产品上具体实施,取得了销售额增长10%的效果。

国家防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本标准的技术条件,为武汉市新创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接的税务刮奖发票防伪标识提供了技术方案。因此,该公司敢于向用户承诺:“如果因标识的防伪力度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全部承担。”这种税务刮奖发票防伪标识已被全国20多个省市的100多个国税局和地税局使用,普遍取得了发票用票量增加一倍,税收增加30%~40%的效果,而且由于防伪效果好,发票刮奖活动一直得以顺利进行。

5 分析和建议

在全国防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和指导下,跟踪国内外防伪技术发展,制修订防伪技术的国家标准,基本建立起我国的防伪标准体系框架,使我国的防伪标准化工作走在世界的前列。特别是GB/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的发布实施,首次提出并建立了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力度的量化评价体系,对防伪产品明确规定了“身份惟一性”的技术要求,还以量化的形式规范了防伪产品的“识别性能”指标,对防伪产品和重大防伪技术方案的防伪力度和防伪性能的评估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国际上在光学可变防伪领域潜心挖掘,在具有空间、动感视觉特性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另外,基于物联网的信息防伪能够实现防伪信息可追溯解决方案,已经成为防伪技术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为了适应防伪技术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防伪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快防伪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同时,应实施防伪技术标准战略,提高防伪企业核心竞争力,在防伪标准化体系的框架内,加强各层级防伪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加强上层国家标准在下层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欧洲的防伪标准,《Holography NewS》,VOL UME 20|NO 5|May 2006,P1

[2] 俄罗斯设定全息图的标准,《Holography News》,VOLUME 21|No1|JANUARY,2007. P1

[3] ISO/PC 246 Anti-counterfeiting tools,ISO/PC 246 N035,2009-11-16

[4] 《防伪技术术语》(GB/T 17004-1997)

[5] 《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7000-1997)

[6] 《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GB/T 22258-2008)

[7] 《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9425-2003)

[8] 新华网(责任编辑:谢晓茵),美元新版百元大钞采用防伪新技术,2007年08月27日13:59

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第8篇

伪造信用卡, (1) 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 非法制造或者发行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属于一种金融票证, 故中国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包括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因此, 故意实施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就可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 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对于犯罪对象为票据、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和文件的, 都规定了伪造和变造两种行为, 而对于信用卡这一犯罪对象, 则仅规定了伪造。这是由于信用卡本身没有金额、有效期等, 不存在变造信用卡的情况, 所以刑法只规定了伪造信用卡, 而没有规定变造信用卡的行为相应地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中, 也未规定使用变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方式。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29条第2款规定, 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 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二、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明知伪造信用卡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 但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仍故意为之。对于犯罪目的而言, 虽然行为人大多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但对于构成本罪的动机和目的, 本条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过去理论上通常解释伪造有价证券应有营利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因而本罪的成立也应该具有营利目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上必须有行使之目的, 持此种观点的人解释:这不仅有利于本罪与货币的伪造、变造行为在主观构成方面理解上的一致性, 而且有利于与国外刑法的接轨。例如, 日本刑法在伪造文书罪的规定中均要求“以行使为目的”。德国刑法关于货币与有价证券之伪造明确以“意图供行使或流通之用”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韩国刑法也在第214条中以“意图供行使之用”作为限定。其他国家如奥地利、瑞士等国刑法以及中国台湾刑法都作了类似之规定。正如中国有的论者所指出的, 以“行使”作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的目的要件, 既反映了伪造、变造行为的直接意图, 又可弥补“营利目的”或者“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之不足, 应为中国立法或者司法所采纳。但是, 本书认为虽然以具有行使目的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其明显的合理性, 但是由于中国刑法并没有类似于日本等国将“供行使之用”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 那么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 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信用卡的, 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而没有必要再去探究行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 这也是本条的立法意图所在。至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 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信用卡以求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 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客观要件

对伪造信用卡犯罪中国刑法第177条并未将行为的危

(1)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害结果作为该犯罪的构成要件。伪造信用卡是伪造金融票证犯罪的一种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 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一种行为犯, 是一种只以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只要被告人实施了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系统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其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就成立, 就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在证据要求上只要求具备证明相应行为的证据, 而不必要求信用卡是否伪造完成以及是否产生了某种危害结果的证据。

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 伪造信用卡罪, 在客观方面只要求具有伪造的行为, 而

并不要求具有使用的行为, 故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 则无论有无使用行为, 即可构成犯罪。并且伪造信用卡, 法律上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因为伪造的信用卡, 在实际行骗使用之前, 侵犯的财产数额无法计算;同时, 伪造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情节比使用行为恶劣, 故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伪造行为, 并且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追诉标准就构成犯罪。

2. 伪造信用卡的犯罪主体, 不仅为自然人, 而且还可以是

单位。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犯罪主体, 只限于自然人, 单位不能成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犯罪主体。

所谓“伪造”, 是指没有权利, 但使用不正当手段无中生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非法制造信用卡, 其特点是伪造信用卡数量巨大、流通渠道较为畅通、危害程度比较严重;另一种是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仿造, 也就是在合法制造的而未经银行或者信用卡机构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的空白卡上进行加工, 加打用户的账号、姓名, 在磁条上输入一定的密码信息, 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后一种伪造, 通常是由银行或者发卡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盗用真实的空白信用卡进而实施。其特点是伪造的信用卡卡面本身的质地、材料、样式甚至磁条密码都是真实的, 所以十分难以分辨, 不易察觉。

四、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罪数问题

单有伪造信用卡行为, 或者单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行为, 在定罪处罚上比较明确, 没有什么争议。如果既有“伪造”行为, 又有“使用”行为, 则如何定罪处罚, 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对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予以定性的问题, 刑法学界尚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应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有的认为应直接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有的认为“伪造”是手段行为, “使用”还是目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应当从择一重罪而处罚。但还有的认为, 伪造行为与使用行为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牵连关系, 但是这种信用卡牵连犯罪是实际上的数罪, 对其理应实行“数罪并罚”, 而不应“择一重罪而处罚”, 在讨论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处罚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首先应明确一个基本前提, 那就是“伪造”又“使用”的行为界限。我们将其限定于同一行为人自己伪造又自己使用的范围内, 而不包括先有“伪造”行为, 后又有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后一种情况明显出于两个犯意, 没有牵连关系, 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于自己伪造自己使用的行为, 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 自己伪造信用卡后又供自己使用, 且使用伪卡诈骗财

物数额较大的, 分别触犯了刑法上两个条文、两个罪名, 分别构成伪造信用卡罪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罪, 按学说上通行的牵连犯处理原则, 从一重处罚并无不当。

2. 如果“伪造”后使用伪卡诈骗财物的数额不属较大, 尚

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则只触犯“伪造”一罪, 而不成立两个犯罪, 故也不存在牵连犯的问题, 可直接按伪造信用卡定罪处罚。而对于已经使用的情节和诈骗的数额, 可作为“伪造”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 如果伪造的信用卡数量大、或者次数较多, 或者是伪造

信用卡犯罪集团成员, 其伪造行为本身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但是伪造后自己使用的数额虽属较大, 但不属巨大或者特别巨大, 此时伪造的性质、危害程度要明显大于使用, 伪造的法定刑也比使用重 (伪造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应选择适用伪造罪定罪处罚。

4. 如果先出于同一犯意, 连续实施了伪造和使用行为,

且数额较大, 已构成犯罪, 过了一段时期 (比如数个月) , 又萌生犯意, 又伪造了新卡, 企图再次使用诈骗, 但在尚未使用前或刚使用时, 被查获案发, 此时, 对于前一伪造并使用的行为, 按牵连犯定为使用罪, 对于后一行为定为伪造罪, 实行数罪并罚。

5.“伪造”以后又出售伪造的信用卡。《刑法修正案 (五) 》

出台以前, 由于“出售”不属于“使用”范畴, 并且刑法上也无出售伪造的信用卡之独立规定, 不像出售伪造的货币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故应以“伪造信用卡犯罪定罪处罚, 而其出售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不过其出售的情节和数量, 可作为量刑参考。2005年2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五) 》对出售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修正案对于伪造信用卡并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却没有做出类似刑法第171条“伪造假币并出售”的明确规定, 同时由于犯罪行为人出于同一犯意而实施的伪造行为和销售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即销售行为是前伪造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因此应以刑法吸收犯的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原则对伪造并出售信用卡的行为做出处理。

摘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的不断加大, 信用卡犯罪活动正在向中国蔓延, 一些地方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为保障金融管理秩序和信用卡市场的有序发展, 防止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蔓延, 必须对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主要讨论了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构成要件、处罚原则以及既有“伪造”行为, 又有“使用”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三个问题。

关键词:伪造信用卡,使用,司法认定

参考文献

[1]曾月英.金融票证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2]陈莜洁, 高万泉.王群涛等人伪造金融票证案[J].法学, 1999, (9) .

伪造150万元获奖存折 第9篇

美满爱情遭遇危机,落魂男子设计俘获美人心

今年刚至而立之年的余明是河南南阳人。大专毕业后,他就在一家服装公司做销售。待遇一直不理想。2006年,他通过网络认识了在一家红酒公司做促销小姐的钱莉。钱莉也是南阳人,家境一般。她俊俏妩媚,但也极其势利,是典型的“物质女孩”。两人一确定恋爱关系,余明就成了钱莉的“提款机”。对此,余明颇有微词,但谁让自己爱她呢?

一个周末,钱莉又硬拉着余明逛街买衣服。和每一次一样,余明极不情愿地去了。为此,两人还拌了几句嘴。钱莉说余明不舍得给她花钱,太小气;余明说钱莉整天只知道自己快活,不知道为以后打算。说归说,余明自然拗不过钱莉,他不敢太拂钱莉的意啊,钱莉只是女友而不是老婆,人家随时都可能飞了。

在红都时代广场的一家服装专卖店,钱莉看上了一款裙子,1600元。可是在收银台前结账时,余明翻遍了所有的口袋——钱包没了。余明很焦急地说:“坏了,钱包怎么没了呢?”钱莉的脸一阵红一阵青地看着余明:“不是没了,是又‘忘’家了吧!”说完,“噔噔”地冲出了店门。

钱莉说得对,余明是把钱包又“忘”家了,而这也是余明第三次将钱包故意忘家里了。为了省钱,余明不得不耍点小花招,虽然余明也知道钱莉会看穿,而且付账时会出丑闹笑话。但余明以为只要能少花钱,闹点笑话也没啥,钱莉当时也会生气,但过后哄哄她也就好了。

冲出店门,钱莉只管怒冲冲地往前走。“吱嘎”,一声急刹车,钱莉差点撞到一辆本田车。“没长眼啊?怎么开车的?”憋着一肚子气的钱莉破口大骂。

车门开了,一个三十来岁的男人下了车,“没事吧,小姐?”能有啥事呢,又没真撞上。但男人还是留下了自己的电话,顺带着也将钱莉的电话要走了。

看着绝尘而去的小车,余明不无自嘲地讨好:“哟,‘撞’上有钱人了。”“是啊,是撞上有钱人了,也不看自个,啥时能开上这样的车?”钱莉仍没好气,不理余明的软磨硬泡,生气地走了。

真是“不打不相识”。一来二去,钱莉竟和那个开本田车的男人粘上了。男人叫李伟,开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身家几百万。一天,钱莉刚一下班就接到了李伟的电话,李伟“诚恳”地要为钱莉“压惊”。钱莉也不含糊,欣然赴约,两人在一家高档西餐厅谈笑风生。酒足饭饱之后,两人又去逛商场,只要是钱莉看上一样的东西,李伟都豪爽地说:“包起来。”

此后,李伟又约会了几次钱莉,每次都会给钱莉惊喜,但李伟显然是“花心”的,总是避开钱莉去接一些暖昧电话。但在金钱的作用下,两厢一比较,钱莉的心理还是失衡了。等余明再约钱莉,十有八九她都以“有事儿”来搪塞,即使来了也不似以前,而是心不在焉地敷衍。等余明察觉出了情况时,钱莉的心已大半不在他身上了。钱莉痛快承认:那个男人正在追她。

余明又气又恼,本来他和钱莉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了,两人连双方父母都拜见过了,谁知这时却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虽然余明不满钱莉太爱花钱,但又舍不得她的漂亮可爱;而钱莉虽不满余明的小气,但又觉得两人都谈了两年了,余明又是本地人,忠厚可靠,所以,一直在犹豫是否“拜拜”。在磕磕绊绊中,两人一路走着。眼下,双方父母又催着他们快把事办了。

男人情场失意常沉醉酒场,余明也喜欢借酒浇愁。那晚,余明又一个人在小饭店里喝闷酒,无意间听说浙江一个老太太只花两块钱买了一张彩票竟中了500万。那晚,余明回到家,啥也没记住,就记住了“500万”、“彩票”。它们在余明的脑瓜里折腾了一夜。

余明认为,只要自己有了钱,钱莉肯定就会乖乖回到自己身边的,可买彩票中奖是遥不可及的事呀。思来想去,他动了邪念,竟找造假证的小贩造了一张存有150万元的工商银行假存折:

余明没直接告诉钱莉中奖了,他怕钱莉不信。他先给钱莉打了两次电话约她出来,钱莉当然“没空”,而这也正是余明意料之中的。于是余明约了几个朋友,第二天晚上在一家酒店请客,说是买彩票中了5万大奖。

时隔一天,不出余明所料,钱莉不请自来。余明适时地让钱莉看到了存折,当看到150万的存折时,钱莉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问余明:“我听你的哥们说你中了5万大奖啊?”余明呵呵一笑:“我才没那么傻呢,我要说中150万,以后他们还不都来借啊。这些钱都是咱俩的,你可得保密,不能让外人知道。有了这些钱,以后你可以想怎么花就怎么花……”钱莉还没等余明说完,就高兴地说:“你咋变得这么聪明呢?”余明激动得—把将钱莉抱到了床上。

缠绵过后,余明问钱莉:“咱们国庆结婚吧。”遐想着有钱人生活的钱莉满脸红云,爽快地答应了。

2008年的十一长假,在亲人、朋友的祝福下,余明和钱莉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有这150万垫底,钱莉似乎把那个李伟渐渐淡忘了。

“有钱”更比“没钱”苦,阴谋败露波及婚姻堡垒

蜜月是甜蜜的。因为一开始,余明为了表明自己真有钱,果真让钱莉过着阔太太的生活。吃穿用度都随她的意,钱莉在同学同事那里也赚足了面子。但余明心里清楚这样的日子不会长久,他只有区区几万元钱的积蓄,一花光,就露馅了。

怎么办?只有想办法快速“致富”才能瞒天过海。于是结婚一个多月后,他就破釜沉舟辞去了工作,开始创业。他梦想等创业成功有了钱,漂亮的妻子才会真正死心踏地地跟着自己。

借着创业的名义,余明偷偷从亲戚朋友那里筹到了一些钱。这些钱,一部分被余明用来开了一家服装加盟店,一部分被用来供钱莉日常的大额花销。

按说,美人娶到家了,又有了自己的服装店,余明没事偷着乐才对,可余明慢慢发觉自己比以前更苦恼,心里整天压着一块大石头,透不过气来。150万光能看不能用,美人又是个爱花钱的主,服装店是新开的,生意不好。别说赚钱了,还倒贴钱。可这些余明对谁也不敢说,更不敢对钱莉说。

随着服装店的窟窿越来越大,又要在钱莉面前装出有钱的样子,余明只得再偷偷找朋友借,但能借到的越来越少了。

一天,一个办信用卡的业务员来到了余明的店里,游说他办卡。余明的眼睛一下子亮了,他不假思索地以服装店的经营许可证作证明,办了一张额度高达6万的信用卡。紧接着,他又主动到另三家银行办了信用卡。手握信用卡,余明的腰杆似乎又挺直了一些。但信用卡提现,毫无疑问是个无底洞。理智渐失的余明此时已顾不了那么多了,不过,“挖东墙补西墙”的个中

滋味,只有他知道。寝食难安的余明,火气在不知不觉间变大了。

一天晚上,余明一身疲惫地从服装店回到家,钱莉正在试穿几件新买回来的衣服,看到余明回来,她拉着余明,撒娇问:“老公,看我美不美?”余明没有多想义愤填膺地说:“你除了花钱还能干什么?”

第二天,钱莉赌气回了娘家。余明在家闷头睡觉。前所未有的冷战开始了,谁也不先给谁打电话。

转眼一周过去了,余明正在服装店里呆坐,却突然接到了钱莉的电话。钱莉在电话里火烧火燎地说:“余明,快,我妈老毛病又犯了得住院,要两万块钱手术费。我在家没找到钱,只好拿了那个存折,你快告诉我密码,我好取钹。”

余明一听那个存折、密码,头一下就大了。半晌才反应过来:“你不用取。咱店里还有两万,你快说妈在哪家医院,我这就送过去。”

“等你送太晚了,我现在已经在银行了,快说密码吧。你别担心,我保证不多取。”钱莉仍然是一副十万火急的口气。余明一听钱莉还是坚持取钱,有点坐不住了,赶紧说道:“我打的一会就到,你让我现在说密码,你看你这一急,让我也把密码忘了。”以前,余明怕钱莉打那存折的注意,便藏了起来。也有几次钱莉想让余明取那存折的钱,都被余明搪塞过去了。这次,余明想不到,钱莉怎么把存折给翻出来了。

“你这个骗子,别再骗我了,”电话里钱莉突然变了腔调,破口大骂、“你以为姑奶奶我还不知道啊,狗屁150万,全都他妈是假的。”

余明一屁股瘫坐在了地上。余明知道纸是包不住火的,但没想到这一切会来得这么快。

原来,钱莉在娘家住了几天后,怕爹妈知道了发牢骚,便去了好友燕子家。怨气满腹的钱莉话一多,不免带出150万、怄气之类的话。燕子便开她玩笑:“你老公的150万,不会是假的吧,别是拿来哄你玩的。不然要是真中了百万大奖,还会为你买几件衣服跟你较劲?”

说者无心,但正在气头上的钱莉却如遭雷击,心想:“难道真是假的?自己就见过一次存折,以后再没见过。每次问起此事,他都以这样那样的借口岔开话题……”钱莉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她立即回到家,找到了那张存折,去了附近的工商银行,让银行工作人员鉴定。

果然不出所料,存折是假的!

无力挽救骗来的婚姻,窝囊男人屠刀相向结恶果

钱莉搬回了娘家,任谁劝说也都只有一句话:“离婚。”

小把戏被拆穿的余明,开始一趟趟往钱莉家跑,低声下气痛哭流涕地向钱莉忏悔,他说:“我是太爱你、太在意你了,怕失去你,才一时糊涂骗你的。”“你饶了我这次,再给我个机会,我以后一定会让你过上真正有钱人的生活。咱们的服装店马上就可以赚钱了。”

可不管余明说得多好,钱莉死活就是不松口,她坚持说:“和你的存折过去吧。”

屋漏偏逢连阴雨。余明的母亲这时也因焦虑导致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债主又时不时打电话催余明还钱。母亲的住院费、高筑的债台、银行的电话,都一齐向余明压了过来。

这天,余明正在母亲的病床前陪护,护士说:“你家账上的钱没有了,如果不续交就要停药。”护士刚走,余明的电话就响了,银行又开始催促他立即还款。母亲忍不住问他究竟欠人家多少钱,余明只好说只欠几千元钱。其实这时的余明已在信用卡里提现高达十多万元,每个月光利息就要几千元。

余明一边伺候母亲一边努力向钱莉忏悔。但有一天钱莉却不请自来,不过,她不是来看婆婆的,而是来谈离婚的。不巧的是,余明去服装店了,钱莉便将自己与丈夫离婚的原因和盘托出。至此,余明的母亲才知道儿子的婚姻原来是用“150万”的假大奖骗来的又气又急,一下子昏厥过去。等余明赶回医院时,老人的心电图已变成了一条直线……

生活已成一地鸡毛的余明,强忍着丧母之痛,再回味梦幻一样的婚姻,欲哭无泪。这一切难道真的是金钱使然?

很快,余明转让了服装店,然后又把父母留给他的那套赖以栖身的房子卖掉,总算是把债主和银行都“摆平”了。但他也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一无所有的流浪汉。

之后,他开始一心一意地去找钱莉,但哪里还有钱莉的影子呢?钱莉早就辞职不干了,亲戚朋友也不愿掺乎这事。万般无奈,他只好去岳父家。岳父岳母任凭他喊破喉咙连门都不开。钱莉像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一样。

200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余明突然发现了钱莉,衣着华丽的钱莉正和李伟厮抱着有说有笑地走出金凯悦大酒店向小轿车走去。余明先是一愣,随即冲了上去,不等钱莉反应过来,“啪啪”甩过去几个大耳光。三个人扭打在一起。连日来心力憔悴的余明人形都走样了,哪里是李伟的对手,再加上钱莉又抓又挠,余明很快被打趴在地。

“连自己的女人都养不了看不住,还有脸出来像疯狗一样闹?真是穷疯了,怎么还活着啊,你怎么不去死?”李伟一口唾沫啐在余明脸上,说完又踹了一脚,拉着钱莉钻进“本田”扬长而去。

周围看热闹之人的指指点点,交头接耳,对余明来说已不算什么了。李伟最后的那一句话才是最致命的,那一刻,余明真有死的心了。

可是死也不能这样死,绝不能便宜了这对狗男女,死也要拉上他们垫背。要不是这个臭男人拿钱显摆,钱莉和自己也不会有事;要是钱莉不太爱钱见腥就沾,也不会造成今天这副局面。而且,才50多岁的母亲被活活气死,所有的一切都是这对狗男女造成的……自那天之后,余明也不想活了,他天天怀揣一把菜刀满大街找钱莉和李伟,要为自己报仇。

半个月后,机会来了,余明尾随钱莉和李伟到了明珠KTV娱乐广场,在李伟的车旁悄悄守了半宿。等两人醉熏熏地走到车旁时,蹲在角落里的余明扬着菜刀冲了上去,疯子一样朝两人头上、脸上、脖子上、胸上砍去。毫无防备的钱莉和李伟只来得及惨叫了几声便瘫倒在地上。巨大的动静惊动了周围的市民,人们冲上来制止了余明,余明没有反抗,乖乖就范。当天夜里,钱莉和李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不治而亡,等待余明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有哲人说,结婚无非出于两种目的—金钱或爱情。如果为了爱情,尽管你们可能会有许多窘困的日子,但必定能得到幸福;如果为了金钱,尽管你们的日子表面看起来很舒适,但绝不会得到幸福,梦魇也许会伴随你的一生。

伪造档案 第10篇

一、伪造照片的鉴别依据

伪造照片通常采用的手段有:复制源图像中的一部分粘贴到目标图像中的合成方法, 模糊、锐化、羽化、涂抹、着色或修补瑕疵等修饰的方法;包括改变图像特定区域的色彩、背景和对比度等内容的图像增强方法, 将原图像逐渐修改为目标图像的变形手段, 利用计算机或画图软件来自动生成或人工绘制现实中不存在的场景、图像等。

若一副伪造照片综合采用了多种篡改手段, 就会极大地增加对其检验鉴定的难度。但是, 伪造照片在伪造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具、软件、材料以及各种篡改手段对原始照片施加的影响必然改变其在拍摄过程中的设备参数、构图、对焦、用光、透视关系等反映出照片一致性的特征, 而使伪造照片与原始照片产生差异, 并且留下伪造痕迹, 这些都为照片的检验和鉴定提供了依据。

二、数字摄影获取数字图像的过程

通过数字摄影的方法获取图像的过程叫数字图像的采集, 它是指使用数字图像获取设备将景物的光学图像信号转化为数字图像信号, 并以一定的格式存储在某种载体上的过程。常见的数字图像获取设备有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和手机等。数字图像的采集过程和所涉及原理有以下几种。

1. 取景构图。

在拍照之前要对所拍摄的内容进行选取, 称为取景构图。由于摄影较其他造型手段 (如绘画、雕塑等) 有时间性和空间性两个局限, 因此, 摄影记录图像的范围即取景范围仅限于镜头视场角所涉空间, 以及快门打开与关闭的时间段内场景中存在的内容。

2. 用光。

光是摄影的必备条件, 有了光才能够形成影像, 用光是摄影的基础技术。用光可以描绘物体的立体感和质感, 描绘照片的色彩与基调。光源的光强、光质和色温的不同会对物体产生不同的造型效果, 其中, 自然光源随着时间、季节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进行有规律地变化;用光照明时, 根据其方向和角度的不同造型作用不同;人工光源配光有主光、辅助光、环境光、修饰光之分。尽管光可以千变万化, 但在同一张照片中的配光 (光的方向、色彩、强度等) , 却会反映出一致性。

3. 参数设置。

数码相机拍摄之前, 摄影者还要对相关的设备参数进行设置。对图像采集结果有着直接影响的参数有分辨率、感光度、光圈、快门、测光方式和白平衡等。其中, 分辨率决定了画面质量及显示尺寸;感光度表示对光线的敏感程度即感光速度, 影响着图像的质量;光圈与快门调节受光能量, 光圈对景深产生直接影响, 快门则影响运动物体的清晰度。

4. 光学成像。

光学成像中的透视规律是取景与配光之后, 首先要使用图像采集设备将三维立体的被摄景物对象成像为二维平面上的光学图像。这时, 照片中物体的形态及物体之间的立体关系将遵循透视规律。图像透视效果的强弱与镜头的焦距有关, 焦距越大, 透视效果越弱;焦距越小, 透视效果越强, 但所成影像的畸变像差也越强烈。

光学成像中的景深原理是根据成像原理可知, 只有对焦点平面上的景物能在感光片上成像清晰, 对焦点平面前后的景物距离越远成像越模糊。由于人眼的分辨能力有限, 使得在对焦点平面前后一定的纵深范围内的模糊度较弱的景物都觉得很清楚, 这个范围叫做景深。景深范围受焦距、光圈、拍摄距离等因素的影响, 且一张照片中只有一个景深。

5. 数字图像生成。

当摄影者按下快门后, 数码相机开始其自动工作过程:快门打开后, 光图像投射到光电转换器 (CCD或CMOS) 中, 被感光元件采样为成千千万个 (取决于数码相机最大分辨率) 电信号, 电信号再进一步使用A/D转换器转化为数字信号, 便生成了数字图像。

6. 数字图像的压缩存储。

数字图像生成后, 由相机内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进行初步的处理, 然后按照一定的压缩算法, 将数字图像转化为指定的文件格式存储在存储介质中。目前, 数码相机通用的存储格式为JPEG格式。此时, 便可将数字图像传输至计算机中进行存储、处理、显示或输出操作。

三、伪造照片鉴别技术

1. 基于摄影构图原理的图像内容一致性检验。

由于摄影构图的时间与空间局限性, 使任何一张摄影作品中的内容对象必然是在现实中能同时并存在一个空间内的连续有机整体, 摄影者通过这个有机整体来反映一定的摄影意图。而使用合成拼接等手段伪造的照片是将不同照片的局部重新组合成一种虚拟的内容, 必定破坏原照片内容上的一致性和连续性。通过分析照片内容的合理性及照片细部特征的连续性, 可以判断照片是否注过篡改。如, 分析照片中天气、季节、环境与人物衣着、动植物生长状态等是否一致;人物与背景、其他人物互相遮挡是否自然合理, 表情肢体动作是否符合情节;画面中物体、物品的存在与摆放是否合乎逻辑;照片局部的细节特征有无线条错位、异常色块、物品变形或边缘轮廓连续性被破坏现象等。

2. 基于摄影配光的光照一致性检验。

照片中的不同物体在同一受光条件下被拍照会具有用光一致性, 因此, 在照片检验中, 可以根所摄物体中光线性质、光源数量、光照角度、亮度以及照片的色调、反差以及影调的一致性来判断照片中的是否存在可疑点。如, 照片中在自然光源下的某一物品和其他物品的阴影长度比例不一致, 则可判断这一物品为后期人工添加的;人的眼睛通常可以反映出光源的数量, 面向同一方向的两个人的眼睛高光点数量应是一致的, 如果不同, 则可判定照片被篡改;可以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中的色度和亮度数据分析照片中色调、饱和度是否一致, 也可利用专业色度分析软件分析。

3. 基于光学成像的物理学原理一致性检验。

二维图像的透视规律通过图像中的线条走向及各个成像物的比例关系、位置关系反映出来。如, 图像中同样大小、长短的物体呈现近大远小的特点;平行线条向远方逐渐靠拢并消失于灭点;高于视点的物体越远越高, 而低于视点的物体越远越低;间隔相等的线段与基面越远, 透视间隔越小;平面消失在消线, 不同平面的消线不同等。如果照片中出现违背透视规律的现象, 则说明图像被篡改过。一般来说, 拍照时相机的投影 (主点) 应在图像的中心附近, 因此, 可以利用图像中各个对象的主点是否一致来判断图像真伪。景深的大小受到各种拍摄参数的影响, 画面中某一位置的清晰与否和景物对象与对焦平面的相对距离有关, 这样, 景深在照片上形成了丰富的影像层次, 使得在伪造照片时很难做到实现画面景深的一致性, 尤其是小景深照片。在对图像进行检验时, 可首先对画面清晰度进行总体分析, 寻找景深范围, 明确对焦点平面的位置, 然后检验对焦平面前后纵深范围物体的清晰度变化是否与景深原理相符合, 再进一步查找是否存在不符合景深分布规律的篡改部位, 从而判断照片的真伪。

4. 基于数码相机拍摄参数设置的特征检验。

相机拍摄参数的设置直接影响数码照片的成像结果, 同一照片中所反映的参数一致性也可以用来检验照片的真伪。如, 若将不同分辨率的照片局部合成在一起, 为了消除伪造痕迹, 制作者往往会采取放大、缩小、变形等操作, 但这个操些一般不会很精确。再如, 快门时间参数会影响照片中运动物体的清晰度, 也就是说, 照片中速度接近的运动物体的模糊程度是一致的。如果照片中存在两个以相同速度同时运动的人或物, 一个非常清晰而一个却有明显的运动模糊, 则可判断出该照片是伪造照片。

5. 基于光图像转化为数字图像的设备一致性检验。

数字成像设备通过CCD/CMOS、A/D转换器等硬件设备将光学图像转化为数字图像, 在这一过程中, 设备自身固有的属性特征或缺陷会被引入图像中, 叫做数码相机的本底噪声。如果对照片进行修改, 必将影响到这些固化在照片中的设备特征。因此, 通过分析这些特征信息, 如相机色彩滤镜阵列 (CFA) 插值算法唯一性, 相机传感器引入噪声唯一性、相机响应函数 (CRF) 一致性等, 不但可以进行图像原始性检验, 还可以进行图像与设备一致性鉴别。

6. 基于数字图像存储特征的检验。

数码相机获取的照片通常以标准的JPEG格式进行压缩并存储, JPEG是目前为止使用最广泛的照片类图像格式, 因此, 通常情况下照片在经技术修改后仍然可以保存为原格式。JPEG格式中镶嵌了有关数码相机的原始拍摄信息, 包括品牌、型号等内容的相机的生产信息, 拍摄时间、ISO、焦距、光圈等摄影参数, 照片缩略图和照片的修改信息。这些信息是数码照片的元数据, 叫做Exif信息, 可以通过相机自带软件或一些图像管理软件查看。如果Exif信息资料完整并且显示没有使用图像处理软件处理过, 说明该照片具有原始性。反之, 则要进一步进行真实性检验, 判断照片是否存在内容上的篡改。

四、结论

上一篇:传统实验优势下一篇:微机控制技术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