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专项资金范文

2024-07-23

救助专项资金范文(精选5篇)

救助专项资金 第1篇

关键词:特困职工,救助,资金,体系,建设

1 特困职工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生活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是在各级工会倡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对一部分生活遇到困难,甚至贫困状态的职工进行医疗救助。我市自开展特困职工医疗救助工作以来,逐步构建起顺应特困职工需求的医疗救助资金保障体系,增强了医疗救助的实效性。现结合资金保障体系运行中的问题浅谈一些看法。工会开展的困难职工救助工作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从根本上讲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特困职工门诊支出费用较大。根据调研,80%的困难职工家中有患病人员,而有各类重病的必须入院治疗的只占总人数的10%左右,也只有这10%左右的人群才能享受到城乡医疗救助的优惠政策,其他人员只能通过特殊救助的方式。其原因主要是:各类困难职工发生各种突发性疾病或小型病种时,一般只是去门诊就医,而不是选择入院治疗,虽然相对于高额的住院费用而言,去门诊就医花费较少,但我市的城乡医疗政策对困难职工的救助范围却是只含住院而不包括门诊费用,这样进一步造成贫困家庭“住不起院、报不了销”的两难局面。因此,扩大救助范畴,拓宽报销门槛已成为下一步我市困难职工救助工作亟需面对的问题。

二是病种单据难核,日常用药价高。现今各大病种五花八门,而工会负责特困职工救助的人员却不具有专业资格,病种及单据的审核只能是“看方核病、照单报销”,没有必要的核管和制约机制。且困难职工日常用药基本都是从各大药店以散户的形式购买,有些药价格极高,日积月累,积沙成塔,在仅能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各类困难职工的日常购药费用也渐渐占据了其家庭的主要支出范畴,从而在根本上导致了困难职工“因病致贫、因病更贫”。

三是医疗费用较高,救助政策“虚置”。由于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百姓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比例过大造成的“看病难、看病贵”现象极为突出。普通职工尚且如此,身为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中更是存在因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用,导致放弃治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救助政策的“虚置”。

四是慢性病无保障,救助标准偏低。根据调查,相当多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患病困难职工仍游离于医疗救助政策之外,无力医治或难以持续治疗的问题日渐突出。以慢性病中的尿毒症为例,一次透析要400元,可费用却无法在医疗救助金中报销。相对于一个低保家庭每人每月270元的低保补贴,就算不吃不喝每月只做一次透析还需自己再负担130元。由此可见,对慢性病的报销适当予以倾斜成为当务之急,而逐步建立慢性病救助制度也应成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此外,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标准偏低、档位间隔偏大也是困扰我们的根本性问题。即使困难职工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的范畴,他的医疗费用达1万元时可补贴5000元,报销比例为50%,费用达到2万元时报销比例为40%。费用达5万元时报销比例仅为10%,单一的报销标准极大地降低了高费用困难职工的报销比例,从而造成城乡医疗救助在重病高价情况时报销比例的“失衡”。

2 建立特困职工医疗救助资金体系应采取的措施

在救助困难职工问题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现实困难”的原则,应务必确保“把钱用到刀刃上,让困难职工真正得实惠”,从而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实现由“锦上添花”向“雪中送炭”转变。

一是补充门诊报销政策,破解门诊就医难题。放宽门诊费用、降低就医门槛应成为医疗救助的基础环节。应会同卫生、劳动、民政等部门,对正规门诊医疗费用放宽政策进行修订和补充,将其纳入对困难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范畴。

二是实行两层共管机制,破解专业审核难题。现管理城乡医疗救助的部门是民政局,但具有相对专业的医疗报销评审方面的人员在人劳局医保中心,因此,可在民政局调查核实,提供困难职工基本情况的前提下,由医保中心完成审核、验单工作,再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对其予以报销。形成“齐抓共管,各守一头”的局面,从而在根本上杜绝了救助资金流失情况的发生。

三是构筑低价供药网络,破解日常用药难题。现我市已经建立职工服务中心,可逐步建立困难职工药店,我们可通过药店直接与医药厂商建立联系,从而形成稳定、统一、保质、低价的困难职工供药网络;或通过社会招标的办法,建立起覆盖全市范畴的低价药品供应网络。从而向困难职工提供低价供药服务。

四是启动医前救助制度,破解政策“虚置”难题。调整医疗救助方式,变事后救助为医前救助,即凡属重病救助范围内的患病居民,按不同病种,每年可在疾病医疗前申请5000元、3000元、2000元不等的医前救助资金。由工会核发《困难职工医前救助通知书》,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终结后,同由医疗机构与报销部门结算标准内的医疗费用,这样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困难职工因无力先期垫付医疗费而放弃治疗疾病的难题,而且增强了医疗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构建基本医疗制度,破解面窄钱少难题。应确定全员覆盖、全面关怀的医疗救助工作思路,以基本医疗救助为目标,实现对困难职工全员医疗保障。其主要思路包括:一是对象全员覆盖、救助不分病种。二是门诊救助家庭互济、实行阶梯性救助。三是整合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在实行基本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系统整合医疗减免、低价供药、慈善救助等医疗救助内容,综合运用医前和医后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等切实有效的救助方式,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的综合创新,形成全员覆盖、重点突出、扎实有效的困难职工医疗救助体系。

推行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制度的目的是让困难职工在吃得上饭的同时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作为工会工作者,我们将时刻关注困难职工,认真倾听民众心声,不断做好工会工作,真正成为困难职工心中的“终极保障”。

参考文献

[1]马进,周云,方修仁,张重华.关于上海市弱势人群医疗救助的若干思考[J].中国卫生资源,2006(01).

[2]石祥,周绿林.国外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经济,2007(11).

救助专项资金 第2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科合[2006]第030号

各区县科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为支持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在调查研究并听取了创业投资机构意见后,经过反复酝酿协商,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推进本市的创业投资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特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匹配的资金。

(一)经备案登记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机构自愿从其税后收益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或自愿按不高于其注册资金5%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自愿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认缴风险准备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认缴的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存储。

(二)市政府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予以1:1匹配,政府匹配资金列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政府匹配资金不实行专户存储,由市财政根据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实际发生的补助金额,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结算,将资金拨入风险准备金帐户。

(三)资金的管理。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并根据出资人分设明细帐,实施分账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办法施行后,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

1、通过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备案登记和检查;

2、参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

3、所投单个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15%;

4、单个项目的投资行为在1998年5月31日之后;

5、所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期已经满2年;

6、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于本办法施行后因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成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理事会对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管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帐户和创业投资机构存入的风险准备金;审核风险救助资金的申请;认定损失额度;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情况和创业投资机构运营信息。

第五条(资金拨付审批权限及原则)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审批。

(一)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投资回收的货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红、管理费用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回收等)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项目的投资资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对符合申请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经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其中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向申请补助的机构拨付救助资金的总金额将不超过该机构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累计缴纳风险准备金总金额的200%。

(二)对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各创业投资机构,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的风险救助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二)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区县属创业投资机构,应在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的同时,抄送区县科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财政局。

(三)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风险投资机构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初步补助额度;并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平衡表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

(四)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后的补助经费额度给予拨款。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承担风险救助专项资金日常工作,其必需的管理费用,拟每年初由该行业协会按照必需、必要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并报经理事会审核后,可在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创业投资机构缴纳的风险准备进部分)专户存储所产生的利息中列支。

(三)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于每年年初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上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资金撤回)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创业投资业务以及不再愿意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里撤回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资金;同时自动失去获得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对于要求撤回风险准备金的机构,需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申请。待理事会批准申请后,办公室可以将申请撤回的风险准备金未被使用的部分退回给申请机构。

第九条(风险救助资金清算)

因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风险救助专项资金无法继续运作而宣告终止时,已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里获取本单位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救助专项资金 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专项资金 预算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不仅加快推进了高职院校基础设施建设、学科建设,改善了教学环境,更重要的是专项资金的投入给高职院校带来了无限生机和活力,极大促进了教育事业健康的发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意义重大,将直接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就是大力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精细化管理,统筹兼顾,完善监督机制。

一、高职院校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1.项目预算单位管理意识不强

重编制,轻执行。有的高职院校在财政批复下达预算任务书后,随意调整预算科目与项目,擅自变动预算资金的用途。上报预算时,高报预算。缺乏宏观把握能力的培养,财务人员上报预算编制工作时,缺乏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不够,预算与实际脱节。未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形同虚设,随意更改。

2.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全面性

首先,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依据和项目论证,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完整性差,透明度低,预算编制调查、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其次,专项资金内容专业性强,预算很难做到准确,加上主观性原因,预算数与实际使用数有一定的差异,专项资金结余较大。

3.预算管理缺乏约束力,专项资产购置交叉重复

只强调本部门的预算和利益,忽视了学院总体的发展目标,没有从教学实际出发,与资产部门沟通协调不够,造成专项购置的资产交叉重复,资源浪费,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进度不能按计划执行,影响了工期,专项资金不能按进度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低,缺乏预算管理的约束力。

4.预算管理缺乏绩效考核机制

在预算管理工作中,没有明确的预算执行流程、有效的监控措施,预算考核也没有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考核的结果也没有对应相应责任,预算考核没有起到奖勤罚懒、调动人员积极性的作用,预算执行奖惩不明,缺乏约束力。事后专项资金监管敷衍了事,没有做到事前监督,事中控制,项目执行力度不够。

二、新制度下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改变观念,落实责任

部门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学院总体发展目标,明确目的和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兼顾各方面的需求,各部门单位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使财政专项资金真正发挥效益。健全、完善预算组织机构,有效组织财务预算管理的实施,加强制度建设,落实责任。

2.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体现在编制和执行环节上。编制预算,应依照合法性、真实性、重要性、综合性等预算编制原则,在实施综合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核定具体支出的额度,明确各项支出的用途,科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规范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与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管理水平。

3.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监督和管理

通过财政应用支撑平台,监管项目立项、申报、审核、调整,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等。全程实时查询,进行有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审核,监控资金流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分析执行进度慢的原因,通过量化指标分析资金投入取得的效果,促进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同时,建立项目库的管理,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

4.强化监督,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在管理活动中,监督和考核意义重大,应加强预算绩效监督,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模式,完善绩效考评机制,考核资金使用效果。要从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创新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信息数据化系统,夯实绩效管理工作基础,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郑爱东.浅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现代商业,2011(8).

[2]陈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J].行政实业资产与财务,2010(2).

[3]俞征.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研究[J].杭州财会,2012(1).

[4]黄淑霞.高校预算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09(8).

救助专项资金 第4篇

一、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绩效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冲突

(一) 审计工作与审计组织架构的冲突

审计关口前移、提前介入, 对资金筹集、拨付、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问效, 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力求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 妥善解决。因此, 覆盖面大、业务工作繁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整合各种资源, 实现全国“一盘棋”, 充分发挥各级审计机关的战斗合力, 要达到在最短时间, 摸清情况, 揭示问题, 提出建议, 完成审计事项的目标。但是, 由于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处于探索阶段, 系统的整体架构未建立, 各项制度不完善, 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 加之缺乏经验及工作预见性不足, 在具体工作中, 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审计机关内部工作不协调, 工作人员不固定, 确定的工作原则无法落实, 针对具体问题, 无法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的“绿色通道”时常出现堵塞现象, 不利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和审计信息的及时发布, 审计的时效性常常受到影响。

(二) 审计实践创新与审计规范的冲突

经过多年的发展, 目前己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健全的审计法律法规、准则、指引等, 这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但有些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在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实践中被简化和突破了。如审计通知书发出的同时就直接进点开展审计, 突破了3天的限制, 召开进点会的惯例被改变, 不再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阶段性审计情况报告未执行10天内反馈意见的要求, 审计信息简化了内部审批程序等。这些突破与突发性危机事件救助工作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相适应, 实际执行效果很好, 但也给审计人员带来了很大的执业风险, 一旦出现纠纷, 如何界定责任, 存在不确定性。

(三) 审计评判依据与审计风险控制的冲突

现实中存在应当如何把握没有审计标准和依据或审计标准和依据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非常明确, 但现实中不能按照法规予以认定。如汉川地震后许多机构团体都积极参与到社会捐赠的募集行列中, 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少数组织, 如何界定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团体的行为, 曾引起了一些争议。在实际工作中, 审计未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而是作为管理问题向国务院反映了相关情况, 国务院采纳了相关建议, 下发文件规范了捐赠行为。但这种处理方式却不符合依法审计的相关要求, 面临审计风险。二是不合理的行为无法可依。如审计发现某救助主管部门采购物资时, 采购价格均远远高于同期市场销售价格。但是,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审计无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三是有依据但与现实工作差距较大。抗震救助款物审计中救助款物的捐赠数量大而且时间集中, 如果以账面数为依据公告, 将滞后反映捐赠的总体规模如按银行到审计工作业绩评价与现有考核制度之间的冲突, 因此, 突发性公共事件跟踪问效与绩效审计的审计工作总体定位、审计主要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和重点、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具有特殊性。账数反映又不符合有关规定。在实践中, 考虑到各方面的需求, 审计采用了银行到账数作为审计依据, 存在一定风险。

(四) 审计工作业绩评价与现有考核制度的冲突

在现有考核制度中, 审计系统内部仍然将审计信息数量、查处的违法违规金额等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 而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的目的是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重大问题及时揭示, 及时纠正, 最大限度地防止不良后果的产生。传统考核指标显然与此审计目的之间存在着矛盾。要解决上述问题和冲突, 其实质是如何转变观念, 如何看待和把握审计风险, 如何评价审计业绩这三个根本性问题, 这有待从理论和实践上继续探究完善。

二、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绩效审计客观需求

(一) 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的必要性

(1)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目前对于解决危机问题的政府重点专项资金中的突发危机事件紧急专项资金的去向、效益、效果, 审计界已经开始高度重视, 但一直注重跟踪问效审计, 还没有在绩效审计处寻求到突破, 没有创建出社会突发危机事件紧急项目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有关理论与方法。在国外管理文献中, 有两则颇为流行的格言“如果你不能测量它, 你就无法管理它”;“可以测量的工作才可能完成”。社会突发危机事件紧急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理论研究框架必将会受众多人的关注, 而确立社会突发危机事件紧急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标准和科学解决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绩效测量、绩效指标问题, 将成为当务之急;这一突发危机事件紧急项目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研究的课题将会成为世界与我国政府审计重要研究领域。 (2) 政府加强审计责任与义务。我国政府审计制度是按照宪法的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作为我国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的政府责任监督部门, 审计机关在我国政府责任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我国政府责任监督体系当中的其他内、外部监督相比, 除了宪法规定的法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之外, 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特地位体现在:审计机关是行政监督部门, 但这种监督是通过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得以实现的。政府审计区别于其他监督的特点之一就是, 政府审计是从财政财务收支的角度出发开展的专门的监督。无论是传统的财务和合规性审计, 还是正在兴起的效益审计, 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都是从财政财务收支的角度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机关也正是借助专业优势, 在揭示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规范财政财务收支, 促进政府责任履行, 提高行政效率, 实现行政目标以及推动政府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和要求知情权强烈。目前我国处于突发性公共事件高发期。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逐步增强, 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援助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资金与物资越来越多, 且呈多元化趋势。巨额、多元化的应急资金和物资, 其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运行状况和效率如何, 能否及时有效地用于受灾地区和群众, 需要审计机关采用提前介入、全过程跟踪问效的方式重点监督。同时,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公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参与社会管理的愿望逐步提高。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 短期内即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公众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情况关注度很高, 获得知情权的要求很强烈, 政府应及时公开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和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机关, 通过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 能够客观地及时披露政府及部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各项举措、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等信息, 将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方面满足社会各界强烈的知情权要求, 另一方面通过揭露违法违规问题, 对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规范管理起到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探索突发性公共事件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 审计风险的把握和控制, 关键在于将这种“非常规审计”从制度上加以固化, 形成一种特殊的审计管理模式。其实现路径就是制定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审计预案, 并纳入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将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的实施过程中, 不仅被审计单位范围大, 而且参加审计的审计机关多, 必须要建立强有力的指挥系统和组织体系, 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因此, 应该建立“一把手挂帅”的领导体系, 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审计预案启动后, 能够在第一时间调动整合各方资源, 迅速开展工作。其次, 根据突发性危机事件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和审计工作需要,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建立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 分解工作任务, 责任到人, 严格应急审计工作纪律, 积极创新审计模式, 保证审计质量, 防范审计职业风险。此外, 突发性公共事件跟踪问效审计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及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公开是基本要求。建立统一、固定的信息公开与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定期组织审计新闻发布会、分阶段公布审计结果、协调新闻媒体进行专项采访等十分必要, 这有助于扩大审计影响, 促进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4) 突发性危机事件救助资金数额巨大且物资众多。建立统一、固定的信息公开与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定期组织审计新闻发布会、分阶段公布审计结果、协调新闻媒体进行专项采访等十分必要, 这有助于扩大审计影响, 促进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5) 突发性危机事件救助物资管理制度还需完善。突发性危机事件救助资金和物资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被私吞或被挪用、克扣事件时有发生。这样恶性事件直接导致了国家公信度降低, 并重重打击爱心群众捐款积极性。因此突发性危机事件救助物资审计工作十分必要。 (6) 国家支持对突发性危机事件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的态度明确。在汶川地震中, 2008年审计署决定对突发性危机事件款项和物资进行审计, 以确保救助款项、物资按要求及时到位、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抗震救助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要求加强突发性危机事件救助资金的监管, 确保救助资金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要求加强对抗震救助资金物资的审计监督和纪律检查。强化对突发性危机事件救助款物的跟踪问效审计监督, 加大审计力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民众日益响亮的要求财务透明化的呼声, 以及相关部门适时出台的捐款资金和物资进行审计的政策, 标志我国的抗震救助资金审计已初具雏形。

(二) 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的意义

我国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的发展目前正处于起始阶段, 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机构正逐步建立并扩大, 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文化逐步深入人心。在这个阶段, 审计介入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不仅仅是救急, 而且对于促进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可以评价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的发展环境, 健全相关的慈善法律、法规制度。现阶段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 但在我国还是缺少一部支持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另外, 在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机构对善款的使用、救助标准、范围以及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产管理等方面也缺少操作性较强的详细规定。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还是依赖于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和行业自律。但是, 中外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监督实践证明: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的有效监管仅仅依赖慈善机构从业人员的良知与热情已被证明是危险的, 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科学的制度保障是对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 政府管理者、社会公众、捐款人的严格监督和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组织董事会强有力、积极进取的监管才是最佳选择。显然, 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 从审计的角度评价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的发展, 并提出问题和建议, 有利于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法律、法规的制定, 使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 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可以促进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机构查漏补缺, 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主要是监督被审计对象正确执行国家的慈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法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机构本身存在的内控制度上的缺陷, 促使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反映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纠正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错误行为, 对涉及到违纪、违法的行为还必须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大程度防止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产的流失, 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对策;帮其及时总结经验, 促进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机构进一步管理好、使用好慈善资金, 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 (3) 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可以增加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营造良好的慈善舆论氛围。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是“透明的玻璃口袋”, 公信力是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机构最宝贵的资产。人们向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机构捐款是为了帮助需要得到帮助的人, 或是支持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监督捐款的使用, 是对捐助者的尊重。如果对捐款不管不问, 那不是宽容, 而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从审计这个第三者的角度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使用情况, 可以大大增强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业的透明度, 提高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4]。同时, 审计公告也可以向社会大众传播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文化, 使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理念得到普遍认同,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提高社会各界乃至境外友人参与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活动的热情。从表面上看, 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是要确保社会捐赠款物的安全, 监督数以百亿计的款物能够发挥合理、高效的作用, 杜绝一切可能存在的贪污、挪用和浪费行为。显然, 这只是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基本的重要意义。它更深切的价值是, 保证社会各界及捐赠人的钱物能真正地用于慈善, 巩固民众对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组织、直至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体系的信任。

三、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绩效审计特点

(一) 审计对象复杂

常规审计的对象不外乎是政府下拨的经费物资和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而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资金审计对象与常规的审计对象相比有明显差异呈现出复杂性一是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投放经费物资来源复杂吗, 既包括政府拨款和投放物资又包含社会捐赠部分;二是被审计单位复杂, 被审计的不是单一的部门, 而是多部门被审计单位, 呈现出多元性。这些单位和部门既有民政, 还有工商、金融等部门, 处置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件不仅要消耗大量的财力物力, 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所以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行动并非靠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之力所能完成的任务它需要广泛的社会支持, 在遂行突发事件行动中, 既要有政府的财力物力支持, 又离不开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和帮助, 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的队伍既有本辖区所属单位又有友邻地区支援单位, 还有群众志愿者, 国际救援队, 力量多元, 数量庞大, 参加突发事件救援队伍具有的多元性, 而被审计对象则特指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事件中具有物资经费管理调配权的部门和款物的使用单位。

(二) 审计时效性强

突发事件的发生没有规律可循, 突发事件发生地域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 因此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的队伍的行动方向、任务、地域存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行动的不确定性造成审计的地点、对象的不定性, 使得审计的方向不明, 准备时间仓促, 审计机关自接到审计任务到审计执行的时间十分有限, 所以审计人员要科学统筹, 严密安排, 尽量简化审计程序, 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各项审计监督任务, 取得审计监督最佳效益。此外, 审计时机转瞬即逝, 一个地区的行动完成后队伍就会转移, 审计对象的位置随之改变, 因此, 审计人员应抓紧时机在行动发生地来完成审计事项以方便审计取证。

(三) 审计风险较大

审计风险与审计活动相伴随, 审计风险的大小与审计环境和审计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的行动自然环境恶劣/法律制度环境薄弱/审计人员对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的审计缺乏经验/审计风险增大。其主要表现是:一是突发事件审计对象的复杂性, 加上审计时间的限制, 审计失察和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增大, 审计的取证不足风险明显加大。二是处置突发事件审计的理论在我国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缺乏理论指导的审计实践很容易导致执行和处理上的随意性, 审计的风险随之产生。三是审计人员的经验能力不足和责任心不强, 审计中作出错误判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大。四是管理人员的能力不足, 环境的变动造成审计固有风险增大,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引起的控制风险增加, 再加上检查风险, 最终导致审计风险增大。

(四) 审计结果影响广泛

突发事件行动的受关注度往往较高, 而审计则是反映处突行动中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的镜子。通过镜子的反射, 可以使不同的群体获悉处突行动的相关信息。突发事件行动审计结果影响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家的决策提供参考, 审计结果反映了当时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 决策机构利用审计所反映的信息能迅速作出正确的决策, 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审计反映出有关职能部门的问题, 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改进, 提高保障力;三是审计结果影响处突行动地区人民战胜困难的决心和信心, 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的行动中的经济活动, 如果能够真实、合法、有效, 就会使民心凝聚, 士气受鼓舞, 有助于加快夺取处置突发事件行动全面胜利的步伐, 反之, 会人心动摇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叶雪芳:《政府审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研究》2005年第7期。

[2]刘家义:《树立科学审计理念发挥审计监督“免疫系统”功能》, 《求是》2008年第4期。

大病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第5篇

我叫YJBYS,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x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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