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农场范文

2024-05-07

华侨农场范文(精选3篇)

华侨农场 第1篇

关键词:华侨农场,转型升级,体制改革

20世纪50年代, 国家为了应对当时复杂的国际政治形势, 专门设立华侨农场安置大批被东南亚国家排挤的华侨。截至目前, 全国共有84个华侨农场, 其中41个是五六十年代为安置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缅甸、印度等国8万多归难侨而设立的, 43个是七十年代末为安置越南难侨而设立, 华侨农场当时共接纳约16万人。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及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时代要求, 华侨农场的特殊历史地位也在发生变化, 它不仅仅是一个政策性的安置单位, 更重要的是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一个新的试验田。

一、湛江奋勇华侨农场的基本情况

湛江市奋勇华侨农场, 原为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七师一团, 始建于1952年8月。农场位于湛江市西南部, 雷州半岛中部, 北距湛江市区48公里, 南接雷州市区土, 地总面积46平方公里。农场于1960年与1978年分别接纳来自印度尼西亚、越南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归侨侨眷。1960年接纳第一批侨民之后, 更名为“湛江市奋勇农场”。现总人口5, 822人, 侨民侨眷共3, 881人, 占总人口66.7%, 是广东省安置归侨的重要基地之一, 也是湛江市唯一的华侨农场, 也是全省15个贫困华侨农场之一。

二、改革开放以来湛江奋勇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

改革开放之后, 华侨农场的改革也迫在眉睫。基于华侨农场安置归难侨的特殊性, 1985年国务院提出“由中央和省的侨务部门主管 (以省为主) 的领导体制, 改为由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侨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侨务政策的落实, 维护归侨、难侨的生产经营权益。”[1]1997年和1998年, 广东省连续发出了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决议, 并对华侨农场改革进行了部署。[2]在国家、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湛江奋勇华侨农场一直在探索改革, 不断转型升级。自1985年起, 湛江奋勇华侨农场进行了四次管理体制改革。

(一) 事业单位建制改革。

1985年广东省按照国家对华侨农场改革的决议, 对全省华侨农场进行管理体制改革, 将全省华侨农场下放地方政府统筹管理。1988年, 湛江奋勇华侨农场管理权下放给湛江市, 属市侨办管理, 副处级事业单位建制。1991年,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将农场升格为正处级事业单位。湛江奋勇华侨农场从党、政、企合一的特殊部门转变为事业单位, 是适应当时改革开放的需要, 也是融入时代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 归属关系体制改革。

1997年1月, 农场改制组建湛江市华侨管理区。湛江市华侨管理区、湛江市奋勇华侨农场实行“一套班子, 两块牌子”管理模式, 属湛江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 正处级建制。华侨管理区下设两办 (党委办、管委办合署办公) 、劳动人事科、财务科、监察室 (与纪律合署办公) 、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侨务科、企业管理科、武装部等8个内设机构, 均为正科级。湛江市公安局华侨分局 (下设派出所) 、湛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华侨分局为市局派出机构。这次改革完善了华侨管理区的行政机构, 明确了各科室的行政责任, 为下一步的转型升级奠定了基础。

(三) 内部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2006年, 湛江市政府对华侨管理区派出所、中小学校相关单位管理体制进行的改革。华侨管理区5所中小学校 (含学校资产、用地、教职工等) 移交给雷州市政府管理, 并享受雷州市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华侨管理区的公安机构按市公安局华侨管理区分局模式挂牌运作, 实行市公安局和市华侨管理区双重领导, 以市公安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湛江华侨管理区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 体现了华侨管理区管理职能的转变, 标志着计划经济时期华侨农场统管模式向行政、经济职能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

(四) 高新区建制改革。

2011年12月, 湛江华侨管理区经广东省科技厅批准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实行省级高新区政策, 并正式纳入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湛江国家级开发区) 管理。2012年3月, 湛江华侨管理区 (湛江奋勇华侨农场) 正式转型为“湛江市奋勇经济区”, 加挂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牌子, 为“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勇新区”, 是湛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正处级。2012年5月, 湛江市奋勇经济区正式更名为“湛江奋勇高新区”, 高新区管委会下设党政办公室 (纪委监察局) 、经济发展与科技局、招商服务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财政与投资管理局等6个部门。2013年4月, 广东东盟产业园在奋勇高新区举行了揭牌仪式, 宣告广东 (奋勇) 东盟产业园正式成立。同年11月, 湛江市奋勇经济区 (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勇新区) 更名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区 (广东奋勇东盟产业园) , 标志着湛江华侨农场半封闭的农业经济正式向高新产业经济转型迈进。

三、新时期湛江奋勇华侨农场转型升级的机遇

湛江奋勇高新区作为东南亚华侨侨眷聚集地, 地理位置优越, 与东盟各界联系密切, 2012年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重点围绕“新海洋、新电子、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五新领域, 集中突破, 充分发挥政策、交通区位、土地资源、产业布局、行政审批等多方面优势, 努力打造国家华侨农场改革转型示范区。

(一) 政策优势。

一是国务院侨办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发挥侨务优势, 促进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合作备忘录》, 决定“推动在湛江市奋勇华侨农场兴办“东盟产业园”[3]。二是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中方秘书处授予奋勇经济区“中国—东盟经济开发区”;三是省政府政府明确要求奋勇高新区建成“东盟产业园”, “推进项目立项, 并争取纳入省重点工业园区”[3]。在这些政策机遇汇集推动下, 湛江奋勇高新区的改革与发展将更有动力, 也将成为广东省华侨农场转性升级的亮点。

(二) 交通区位优势。

高新区位处湛江市区半小时经济圈内, 湛徐高速公路有出入口, 距湛江钢铁基地、石化基地、湛江港、湛江火车站35公里以内, 粤海铁路与207国道直贯全区。且是广东省与东南亚各国地理位置最靠近的地区, 与东盟各国联系密切, 对积极参与国家级战略“21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有得天独厚的交通区位优势。

(三) 土地资源优势。

高新区土地面积46平方公里, 地形平坦。全部办理了国有用地土地证, 不需向农民办理征地手续, 是全省工商业用地适应性最强、地价最低、手续最简便的区域。

(四) 产业布局优势。

目前, 湛江形成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奋勇高新区三大板块以及开发区着力构建总部经济、东海岛新区、着力构建钢铁石化产业链、奋勇高新区着力构建“五新”产业 (新海洋、新能源、新电子、新医药、新材料) 的发展格局。湛江产业发展布局在配合广东省产业转移基础上, 积极创新, 通过奋勇华侨农场的转型升级, 充分利用奋勇高新区 (东盟产业园) 省级高新区的政策优势建设新型产业高地。湛江奋勇高新区与湛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优势互补, 对着力打造成为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先行先试区有重要推动作用。

(五) 行政审批优势。

高新区在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 不断强化管理职能, 逐步落实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高新区专门成立招商服务办公室, 招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区副主任兼任, 成员由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招商局、财政与投资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实行“一站式”审批和服务, 把行政审批的项目和事项减少到最低限度, 把行政审批的必要程序减少到最少环节, 大大缩短了企业入园的时间, 提高了行政办公效率。

四、湛江奋勇华侨农场转型升级中面临的困境

2012年, 湛江奋勇华侨农场转型升级为湛江奋勇高新区 (以下简称奋勇高新区) 之后, 其转型升级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行政职能体系问题。

区管委会在原有8个科室基础上, 继续缩减了部门数量, 开始探索实施大部门体制。但区管委会在转型升级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也大幅增加, 不仅要承担华侨农场之前的社会管理等相关职能, 还要不断强化土地规划和招商引资等新职能。这些新的职能给管委会各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以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为例, 该局业务对接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林业局、农业局、安全监督执法局等十几个部门, 涉及部门重多, 行政业务十分繁重。区经科局作为市直属行政单位相关业务的执行单位, 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 许多执法工作也只能联合市局单位一起执法, 这就降低了经科局的行政效率, 限制了其职能权限。区管委会的大部制改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职能理顺不畅, 行政效率不高。如何进一步理顺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与上级业务领导部门的职能划分和职能权限是下一步管理体制改革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教育问题。

奋勇高新区教育基础薄弱, 人才资源匮乏是制约其转型升级的主要因素。奋勇总人口5, 800多人, 小学仅有4所, 中学仅1所。受教育环境的制约, 升学率较低, 大部分归侨子女的文化水平偏低。毕业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只能滞留农场。2006年, 奋勇教育系统改革, 把5所中小学划归雷州市统一管理。奋勇的基础教育综合实力得到改善, 但华侨子女大学毕业后, 多在外地工作, 区内人才匮乏的现状没有得到改善。现阶段, 奋勇高新区没有职业培训学校和相关技术人才培养机构, 五新产业相关的高、精、尖人才相对缺乏。人才来源渠道基本上靠人才流动和从外地聘请, 这对新入园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三) 土地问题。

2012年, 奋勇华侨农场在财政和税收、用地方面得到国家和省政府的大力支持, 并逐步向省级高新区转型。建工业园, 招商引资成为了华侨农场经济转型升级的最重要途径。由于工业园的建设, 大量农用土地被征用, 许多承包户在领取少量青苗补偿后, 即成为无业游民。他们普遍年龄较大, 劳动素质偏低, 就业难度大, 生活上没有经济来源, 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的因素。

(四) 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高新区改制前由于华侨农场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负担重, 造成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多, 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农业生产技术和设施落后, 侨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贫困。

湛江奋勇华侨农场是广东省13个贫困华侨农场之一, 其主要接受东南亚受排挤的难民。这些难民的文化程度较低, 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农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一定的生产基础, 缺乏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农业增收效果不佳, 农场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 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 留下老、弱、病、残支撑着农场孱弱的经济, 形成恶性循环态势。

2. 农场与周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

近半个世纪来, 农场周边与很多地方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全面界定, 加上农场土地档案资料不全, 手续不完备, 造成周边村民侵占土地行为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 奋勇华侨农场周边土地大量被周边村民侵占。建场初期的14万亩土地只剩下了6.7万亩, 这其中还有4, 000亩地存在土地纠纷。土地纠纷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新区与周边农民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也对高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五、促进湛江奋勇华侨农场转型升级的对策建议

结合在奋勇高新区的实习经历, 分析了转型升级的优势和实际存在的问题, 从行政职能体系、职业培训体系、人才培养、土地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对策。

(一) 充分发挥大部制改革优势, 理顺行政职能体系。

华侨农场在向高新区转型升级的过程中, 逐渐改变农场落后的双层管理体制, 实行大部制。但如何理顺行政职能体系, 确保高新区的六个部门与湛江市几十个业务领导职能部门对接顺畅, 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个人的工作实际, 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措施。一是区党委、政府应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 编制详细职能分工体系, 分工不仅要结合部门的特点还要考虑到人员配备情况, 做到平衡、合理。二是实时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加强部门内部人员的沟通和协作, 保障各项业务按时按量完成。三是充实人员配置, 定期对各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四是改革聘用制人员进出方式, 保障招聘人员的质量。

(二) 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建设, 提高侨民的就业创业技能。

现阶段, 高新区的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职业培训体系方面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整体规划:一是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 建立职业培训体系总体规划, 统筹全区各类群体就业。二是重点突出就业导向型培训工作, 着力提高侨民职业技能。从入园企业用工类别和标准为出发, 引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对失地侨民免费技能培训。三是加强法规建设, 促进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进入常规化、法制化流程, 为侨民就业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三) 引进“五新”产业高端技术人才, 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 实施高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三步走战略。第一步, “筑巢引凤”,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孵化器管理运行模式, “打造企业成长的孵化服务链, 构建区域科技创业核心载体。”[4]以科技服务创新引入高端人才创业。第二步, 在工业园区发展成熟之后, 利用税收资金, 建立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进一步完善人才库建设, 加速人才开发和流动, 最大限度地实现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合理配置。第三步, 构建适应高新区“五新”产业发展的研发体系, 结合企业的人才需要实施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培训一批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的高技能人才, 从而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适应“五新”产业对劳动力资源的要求。

(四)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保障侨民的基本权益。

土地是侨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区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华侨政策, “妥善解决失地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华侨农场土地出让和增值收益, 要优先用于解决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归难侨及职工民生问题。”[5]区国土局和规建局需进一步加强与雷州市相关国土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 密切配合, 制定符合侨民根本利益的土地政策。现阶段, 针对侵占华侨农场合法使用土地的行为, 要依法给予法律制裁。建设工业园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归难侨眷, 要分情况处理。年纪大、缺乏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的困难侨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对青、壮年侨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合格后, 推荐到当地企业就业。

(五) 打好“侨牌”, 充分发挥好“中国 (广东) —东盟合作华商交流会”辐射带动作用,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湛江奋勇高新区是13个国家与地区的3, 600多名归侨聚集区, 与东盟各界华人联系密切。在新形势下, 区政府充应打好“侨牌”, 把侨心侨力凝聚到奋勇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中, 积极搭建招商引资、招贤引智的平台, 利用海外华人在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增进奋勇高新区与海外的友好交往与经贸合作。2013年首届“中国 (广东) —东盟合作华商交流会”在湛江成功举办。湛江奋勇高新区可以利用好交流会提供的机遇, 加强开展与东盟企业务实、开放的合作, 推进合作关系深入发展, 引入东盟优秀的华商到奋勇创业。

六、结语

广东省对湛江奋勇华侨农场的政策调控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湛江奋勇华侨农场升级为广东东盟产业园 (湛江奋勇高新区) , 是其发展的重要机遇。奋勇高新区必须打好“侨”牌, 充分利用政策优势, 在理顺职能的管理体制、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引智引资工作, 才能推动农场转型升级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Z].中发[1985]26号

[2]杨英等.广东省国有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基本思路探索[J].中国农村经济, 2003 (2) :57~62

[3]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侨务优势促进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合作备忘录工作方案[Z].粤办函[2012]426号

[4]邓世亮.以孵化器建设助推高新区发展——湛江市奋勇经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思路与对策[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3, 3:117~119

广西国营柳城华侨农场基本情况专题 第2篇

农场地处桂中腹地,介于柳城、鹿寨两县之间的交界。柳华农场占地53464亩,其中耕地13573亩,固定资产总值1589万元。2007年总人口5592人,归难侨及侨眷4042人,其中印尼归侨648人,越南难侨1784人,侨眷1610人。2007年末,在职职工996人,离退休职工1020人。农场下设五个作业区(内设13个分场),2个并场村、1家茶厂、1个物资经营部。驻场单位有1 所派出所、1 所卫生院、1所中学、1所小学、2所幼儿园。农场主要种植水果、茶叶和甘蔗等经济作物。

2007年柳城华侨农场完成社会总产值4756.82万元,对比06年的4381万元增长8.57%,其中,农业产值3436.82万元,对比06年的3096万元增长11%;工业产值1230万元,对比06年的1200万元增长2.5%;第三产业90万元,对比06年的85万元增长5.88%。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72.25%、25.85%、1.9%。

农场2007年主营业收入480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亏损的原因是非经营性的管理费用支出过大(如职工养老保险等)。全年职工人均收入5322元,对比06年的4967元提高355,年人均收入2531元,对比06年的2325元提高206元。

农场茶叶种植面积3200亩,07年完成茶青产量109.58万公斤,茶青产值192.32万元。完成干茶产量5000担,实现销售收入480万元,利润130万元。

农场种植水果总面积5000亩,品种主要以柳城蜜桔为主,有部分温州柑、沙糖桔等果类。07年总产量6500吨,销售产值达1732万元。

农场糖蔗种植面积达到7300亩,预计2007年/2008年榨季可完成总产量5.5万吨,产值1512.5万元。

柳城华侨农场

华侨农场 第3篇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116号

吉林、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侨务办公室:

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是广大归难侨职工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华侨农场发展的资源保障。近年来,通过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场及归难侨职工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土地开发利用成效显著,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广大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生活大大改善。但各地在开发利用华侨农场土地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和华侨农场的发展。

为加强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切实维护华侨农场及广大职工的土地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2〕29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工作

(一)全面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工作。坚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法加大对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及早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全面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工作;结合日常地籍管理,强化华侨农场土地权益保护,避免已确权土地再次产生争议。已登记的华侨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二)深化华侨农场土地经营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以职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承包户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在承包期内,华侨农场不得强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需改变职工家庭土地承包权、承包期、承包费的,应事先征得承包户同意;涉及土地范围较大、承包户较多时,应制定合理的调整和补偿方案,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予公示。坚持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华侨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华侨农场备案。

(三)落实华侨农场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各地在开发利用华侨农场土地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华侨农场实际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华侨农场范围内基本农田数量和区位;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华侨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华侨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华侨农场土地或改变华侨农场农用地用途。

二、有序推进华侨农场土地开发利用

(四)加强华侨农场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应按照循序渐进、集约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华侨农场区域功能、产业定位和发展规模,并将华侨农场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华侨农场产业布局及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据规划有序开展各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切实加大华侨农场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加大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投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升华侨农场耕地地力等级和农业生产能力。各地在安排国家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和支持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华侨农场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六)鼓励华侨农场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职工家庭经营更多地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侨资、民营资本等到华侨农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各项支农强农惠农补贴补助范围。

(七)积极支持华侨农场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华侨农场发展的需求,安排好华侨农场的建设用地。对华侨农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以及旅游文化服务等第三产业,在项目用地上给予适当倾斜。严格控制环境危害大、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

(八)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华侨农场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华侨农场,规范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优化华侨农场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在建、已建项目达不到相关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利用产业项目圈地占地。

(九)积极支持华侨农场城镇化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有序推进职工住宅小区建设,引导职工向场镇居民点集中居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不断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重点支持华侨农场职工集中居住点,优先安排华侨农场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教育、医疗、安置住房等民生用地,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三、切实保障华侨农场及职工土地权益

(十)规范华侨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华侨农场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国侨发〔2012〕29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华侨农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华侨农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依法收回的华侨农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对拟收回的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进行告知、确认、听证,将拟收回土地的权利人名称、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应当书面告知华侨农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十一)切实做好失地人员的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开发利用的原则,补偿资金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收回华侨农场土地。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农场所有,农场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主要用于被收回土地的农场职工;安置补助费应专项用于被收回土地的农场职工安置支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各项补偿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农场和被收回土地的农场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安置应按照“先建新、后拆旧”的原则,确保收回华侨农场土地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土地出让所得中应安排适当资金补助失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归难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失地人员自主就业创业的条件。

(十二)建立健全华侨农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华侨农场土地出让和增值收益,要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国侨发〔2012〕29号文有关规定,优先用于解决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及归难侨民生问题。华侨农场整合原有资产涉及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物业开发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等有偿用地手续;原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华侨农场原有资产和土地资源整合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收回等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供地;不符合划拨和协议出让范围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华侨农场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切实提高经营收益,为归难侨职工提供长远生活保障。要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尽快与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做好衔接,落实地方政府各类补贴、返还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类补贴、返还承接机制,以满足华侨农场长远发展需要。

(十三)切实维护华侨农场及其职工的合法土地权益。各地要加强对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华侨农场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华侨农场土地的行为,切实维护华侨农场及其职工的合法土地权益。

各地国土资源、侨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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