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

2024-06-19

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精选4篇)

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 第1篇

一、规范采购合同进行税收筹划

采购中有许多税收风险可以从源头控制, 规范采购合同就是最简单可行的方法之一, 比如, 在采购合同中要尽量避免出现以下合同条款:“款到发货, 全部款项支付完后, 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原因是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产品质量、规格型号等方面的因素, 采购方往往会留一部分质保金在一年后支付, 不会支付全款, 而根据合同条款规定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 不能及时清理预付账款, 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 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 由供货方开具发票”, 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发票无法抵扣的情况。

另外,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 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款的具体内容、税款的负担方等,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所以尽可能地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采购合同, 如果因特殊原因必须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就可以通过谈判压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 以补偿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损失;或者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便抵扣3%的进项税额。

二、规范采购发票进行税收筹划

采购商品或劳务时如果没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就意味着不能进成本, 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采购方不但不能抵扣17%或13%的增值税进项税, 而且要因为没有发票多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 所以,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及时索取合法的发票, 财务管理制度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对不同情况下取得采购发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 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二) 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 单位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索取发票必须严格遵守《增值税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范采购发票。

三、增值税进项税的筹划

在日常的采购活动中, 要全面了解进项税抵扣的具体规定, 从而促使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一)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以票扣税的有2项:

(1) 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计算抵扣的有2项:

(1) 外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的扣除率

(2)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代垫运费除外) , 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运费抵扣的基数是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运费建设基金, 不包括装卸、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即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7%的扣除率

(二)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 认证抵扣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都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 增值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的认证时间和抵扣时间就有了较大的余地, 从发票开具之日到认证之日的180天的调节器控余地, 工业企业可以根据每月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筹划, 合理确定认证抵扣的时间, 避免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出现巨大的波动, 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材料采购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 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一般情况下, 工业企业采购应当以材料供应及时、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为原则, 但市场是不断变化的, 企业的采购价格会受到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 选择恰当时间进行采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商品的供求关系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 当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 商品价格下降;当供给量小于需求量时, 商品价格上升。企业采购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 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因为在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 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 即通过压低产品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在所需采购物品的供给过剩时, 企业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 而在供应不足时, 企业往往成为销售方转嫁税负的对象, 所以充分做好市场分析预测是购货时间筹划的关键。另外, 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关注物价上涨指数, 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 而且很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那么企业应尽早购进货物, 以免因价格持续上升而使企业付出更多的采购成本。

(二) 购进材料选择合适的涉税处理

工业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的原料及材料主要用于企业的增值各应税项目, 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是, 有些企业在财务核算时, 为了避免在进项税额抵扣上出现差错, 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账, 同时将取得的材料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而在实际工作中, 材料在购进环节和领用环节都存在一个时间差, 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 在购进时先行抵扣进项税额, 待未来领用时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就可以使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少缴税款, 合理地实现增值税的递延缴纳, 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 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纳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 (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 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以内) 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 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 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案例1]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2年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 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 (不含增值税) , 实际月销售量100件 (增值税税率17%) 。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试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分析: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 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 (2.04×8) , 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 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 共计3.4万元 (2.04万元×10-17) 。这样, 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 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 通货膨胀率3%, 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份初的金额如下:

1.36÷ (1+2%) 9× (1+3%) 9+2.04÷ (1十2%) 10× (1+3%) 10=2.1174 (万元)

显而易见, 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五、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进项税是进货的主要成本, 从不同的纳税人手中购买货物, 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在采购活动中, 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货, 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 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案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如当月准备购进某种原材料生产A产品, 每吨原材料的进价是10000元 (不含税) , 每吨A产品的销售价是13000元 (不含税) 。在选择购货渠道时, 有三种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以这三种纳税人为供货对象, 税收负担有什么不同呢?

方案一: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13000*17%-10000*17%=2210-1700=510元。

方案二:选择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13000*17%-10000*3%=2210-300=1910元。

方案三: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13000*17%=2210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 在货物的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 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 税负最轻;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次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最重。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税收筹划已经成为纳税人理财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目前的采购活动中, 很多企业却忽视了企业采购与纳税筹划的有机结合, 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提高了成本, 降低了企业竞争力, 本文着重探讨工业企业采购活动中的几个环节的一些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 从规范采购合同、规范采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的筹划、购进材料的安排、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等方面入手, 结合具体案例对采购活动的各涉税环节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关键词:采购活动,增值税,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2]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

[3]梁文涛.企业物资采购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 2009 (10) .

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 第2篇

一、加强企业采购环节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的采购环节是税收成本的高发环节, 采购成本一般占产品总成本的50%~70%。有统计表明, 采购环节每节约1%, 企业利润将增加5%~10%, 目前各企业已经认识到采购环节管理的重要性, 因而不断加强对企业采购环节的成本管理, 将采购管理渗透到公司的每个部门, 每一项业务, 但其中最容易忽视的、最薄弱的就是税务管理。

加强对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 为满足政府公共部门以及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需要, 我国的税收收入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这就势必增加企业的税负水平。对于企业来说, 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 选择合理的购货渠道、购货方式有效地节税, 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

二、加强企业采购环节税务管理的主要方法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 企业其他的税务管理活动都是通过税收筹划的实施来实现。所谓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导向,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 以求减少税收支出, 或者取得货币时间价值, 从而使税负得以延缓或减少的一种行为。下面结合企业采购环节的案例对企业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1、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限于下列两种情形: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税法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和取得劳务, 不能取得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无法抵扣在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已缴的税款。所以, 在进货渠道的选择上, 应尽量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 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

在进货渠道的选择上, 还涉及运费的问题。企业在考虑运费问题时, 应注意取得规范的运费发票, 并以运费扣除可以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进行考虑。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根据运费结算单据 (普通发票) 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准予扣除,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所以, 企业支付的运费扣除可以计入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才是企业实际支付的运输成本。所以在采购地点的选择上, 企业应将货物的采购净价款和计入货物成本的净运费等相关费用综合起来进行比较, 才能得到成本较低者。

2、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的税收筹化

(1) 分清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

签订合同时, 要在约定的价款里面明确是否包含增值税, 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实际采购成本高低。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种原材料用于加工生产。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按含税价格117元购买;第二种按不含税价格117元购买。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含税价格, 后者不含税。若按117元的含税价格购买, 支出117元, 可以抵扣17元的进项税, 实际成本是100元;按117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 实际支出136.89元, 可以抵扣19.89元的进项税, 实际成本117元, 显然在同样的价格条件下, 价格含税对购买方有利, 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方有利, 对购买方不利。

(2) 分清税法与合同法的不同要求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 当合同中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 要以税法为准。

例如:企业经营需要购买了一幢小楼, 价值150万元, 开发商承诺买房子送契税和手续费, 并且在合同中也做了约定, 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当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去办理房产证时,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和印花税及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按照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上面的案例中, 买房的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 而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企业的法律责任。当开发商的承诺不能兑现时, 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人是购房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 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

3、企业采购规模与采购结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往往会很重视产销规模与结构, 而对采购规模与结构缺乏应有的重视。事实上, 购货规模与结构也存在大小合理与否的问题。市场需求决定企业的产销规模和结构, 而产销规模与结构又制约着企业的采购规模与结构。如果企业花钱购进利用率低下甚至闲置的材料, 便会造成资金的浪费, 进而引起成本的增加。

4、收取发票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的税法规定, 企业要想抵扣用于生产的进项税额或者将消耗的资产计入生产成本, 要以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为依据, 因此企业在采购时, 一定要取得正规的发票, 方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

企业在收取发票时, 需要注意的细节有五点:发票是否真实、发票上所列金额是否属实、发票上所列货物名称是否属实、发票抬头是否正确、发票专用章是否正确。偷逃增值税的手段一般是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 甚至制造假发票, 跟这样的供应商做生意, 非常容易成为对方偷税的牺牲品。所以一旦发现有问题的发票, 一定要拒收, 必要时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企业采购环节中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在带来节税的同时, 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 使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风险时刻相伴, 企业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有:

1、政策风险

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企业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目前,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 现有的税收规定中法律法规少, 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多, 从而造成税收法令政策的规范性、刚性明显偏低, 从而导致原先所选择的节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 使纳税筹划失败, 甚至面临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

2、认定的差异性风险

任何一个税种, 在执行时均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税务机关有权在弹性范围内依据自身的经验来做出判断, 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税务执行中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企业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能不能得到税务执法机关的认可, 是税收筹划有没有风险的关键所在。例如同一种税收筹划方案, 在税收任务宽松的地方或税收任务宽松的时期可能会被认可, 但在税收任务重的情况下就很难通过, 甚至被视为偷税漏税而加以否定, 因而产生认定的差异性风险。

3、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健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资料、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涉税诚信基础之上的, 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相关信息严重失真或部门领导对税收筹划缺乏足够的认识, 甚至于把税收筹划和找关系、钻空子等同起来, 就会造成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固, 基于这种基础的税收筹划, 风险会更大。

四、企业采购环节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措施

1、确立风险意识

采购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承认税收筹划风险的客观存在, 并且给予足够的重视, 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设备, 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 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一旦发现风险, 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

2、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

在实际操作时, 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 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变迁、国家政策的变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 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为企业增加效益。

3、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 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 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 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4、提高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筹划基础

高素质的财务人员是完善税收筹划基础的人员保障。通过会计人员的规范会计核算, 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严格遵守各项会计法规, 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五、结束语

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税收筹划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加强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 从而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是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

摘要:企业为了实现规模化的生产, 也就需要大批量的材料采购。企业的采购环节是税收成本的高发环节, 若加以科学的筹划, 税收成本是可以控制的。本文从加强企业采购环节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入手, 结合企业采购环节的案例, 说明通过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等一些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法可以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企业采购业务中税务筹划技巧解析 第3篇

一、企业采购业务中一般会计账务处理

在企业采购业务中, 如果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 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应当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当业务发生后, 会计账务一般会作如下处理:借记“原材料”, 贷记“银行存款”等;或借记“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贷记“银行存款“等。

由于后者分录中的进项税额作为销项税额的可抵扣部分, 对于一般纳税人实际应当交纳多少税额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就为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巧妙运用税务筹划技巧, 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自身税负提供了可能性。

二、根据购货对象进行税务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 在企业采购环节, 企业交纳税额的多少或者企业净利润的多少, 往往还要取决于购货对象 (即供应商) 的不同, 选择不同的购货对象 (即供应商) , 在企业采购时, 给企业带来的净利润会有所不同。众所周知, 在实际工作中, 购货对象 (即供应商) 不外乎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出现, 所取得的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所取得的票据则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3%发票或者一般普通发票。

若购货对象 (即供应商) 既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又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则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

鉴于上述情况, 下面针对现实中所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情况, 假设给出三个价格, 如何在最短时间内运用税务筹划技术和技巧, 通过净利润分析法进行合理分析, 从而准确地作出选择。

第一种情况:假定购货方作为一般纳税人, 其不含税销售额为S,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T, 该货物系从一般纳税人购进, 含税购进金额为P1,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T1, 其他费用为F (假设不管对购货对象如何选择都不受其他费用F影响) , 此时, 净利润为L1 (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那么, 按照净利润分析法, 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L1= (不含税销售额一不含税购进金额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即:L1={S-P1÷ (1+T1) -F-[ST-P1÷ (1+T1) ×T1]× (7%+3%) }× (1-25%)

第二种情况:假设购货方作为一般纳税人, 其不含税销售额为S,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T, 该货物系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 含税购进金额为P2,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征收率为T2 (假设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能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他费用为F, 而此时, 按照净利润分析法, 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L2= (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金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企业所得税税率)

即:L2={S-P2÷ (1+T2) -F-[ST-P2÷ (1+T2) ×T2}× (7%+3%) }× (1-25%)

第三种情况:如果购货方作为一般纳税人, 其不含税销售额为S,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T, 该货物系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 含税购进金额为P3,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征收率为T3 (假设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不能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他费用为F, 净利润为L3, 则按照净利润分析法, 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L3=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企业所得税税率)

即:L3=[S-P3-F-ST (7%+3%) ]× (1-25%)

假设该货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所获得的净利润相等时 (假设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能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则令L1=L2, 得净利润均衡点价格比:

P1/P2=[ (1+T1) (1-0.1T2) ]/[ (1+T2) (1-0.1T1) ]

将当T1=17%, T2=3%时, 代入上式得

P1/P2=[ (1+17%) (1-0.1×3%) ]/ (1+3%) (1-0.1×17%) =1.1521。

也就是说, P1/P2=1.1521时, 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 还是从能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 其净利润是一样的;当P1/P2>1.1521时, 则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时的净利润较大, 此时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当P1/P2<1.1521时, 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

假设该货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所获得的净利润相等时 (假设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不能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则令L1=L3得净利润均衡点价格比P1/P3= (1+T1) / (1-0.1T1) 。

当T1=17%, T3=3%时 (无关) , 代入上式得:

P1/P3= (1+T1) / (1-0.1T1) = (1+17%) / (1-0.1×17%) =1.1902。

也就是说, P1/P3=1.1902时, 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从只能开具普通的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 其净利润是一样的;

当P1/P3>1.1902时, 则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时的净利润较大, 此时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当P1/P3<1.1902时, 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

三、案例演示

例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购买原材料时, 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 从一般纳税人B公司购买, 每吨含税价格为12000元, B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二, 从小规模纳税人D公司 (属于商业企业) 购买, 则可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

第三, 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 (属于工业企业) 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

第一种方案:因为P1/P2=12000/11000=1.0909<1.1521, 所以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验证:假设A公司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3000元, 税率为17%, 则净利润=[13000-12000/1.17- (13000-12000/1.17) ×17%× (7%+3%) ]× (1-25%) =2022.71。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D购进, 则净利润={13000-11000/1.03-[ (1000×17%-11000/1.03×3%]× (7%+3%) }× (1-25%) =1729.01。

第二方案:因为P1/P3=12000/10000=1.2>1.1902, 所以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验证:假设A公司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3000元, 税率为17%,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C购进货物, 则:

净利润=[13000-10000-13000×17%× (7%+3%) ]× (1-25%) =2084.25

在企业购货时, 在不同纳税人选择上, 应把握1.1521及1.1902两个点, 才能使企业净利润最大化。也就是说, 此例中的第一种方案:P1/P2=1.1521时, 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P1还是从能索取到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P2采购货物, 其净利润是一样的;当P1/P2>1.1521时, 则从小规模纳税人P2采购货物时的净利润较大, 此时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P2, 当P1/P2<1.1521时, 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P1。P1/P2=12000/11000=1.0909<1.1521, 应选择一般纳税人P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时的净利润为2022.71大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的净利润1729.01。此例中的第二种方案:P1/P3=1.1902时, 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P1还是从只能开具普通的发票小规模纳税人P3采购货物, 其净利润是一样的;当P1/P3>1.1902时, 则从小规模纳税人P3采购货物时的净利润较大, 此时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P3;当P1/P3<1.1902时, 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P1。P1/P3=12000/10000=1.2>1.1902, 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P3;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时的净利润为2022.71大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的净利润2084.25。

总之, 税收筹划中的增值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其中既有政策层面的客观因素, 又有技术层面的现实因素。因此, 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结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其他税种所带来的税负效应, 灵活运用税务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技巧, 科学进行分析比较, 实施税收的整体筹划, 寻求最佳方案, 以达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税收政策解析 第4篇

在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方面,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5条的规定,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退税主要经历以下阶段:

(一)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设备全部退税。

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 最初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给予退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 为规范税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号) , 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 只适用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税发[2010]9号文明确, 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 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该规定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 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 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间延长。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5号) 有关规定制定的《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执行期间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在该文到期后, 根据财税[2011]88号文制定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延长了优惠期间, 执行时间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以下三方面: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3.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研发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八类:一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五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六是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七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八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需要注意的是,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研发机构不是采购所有设备都给予退税,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具体包括三大类二十四小类。第一类是实验环境方面, 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等。第二类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专用制样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专用小器具等。第三类是实验室专用设备, 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等。

四、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认证时间要求。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申请退税, 逾期不得申报。研发机构所采购设备根据付款比例退税, 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 按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二) 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退税账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监管期间。

已退税的国产设备, 由研发机构专门部门负责登记在册, 加强管理,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管, 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 研发机构须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四) 涉税风险。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重复抵扣, 研发机构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 增值税发票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加盖了“已申报退税”章的, 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避免重复抵扣涉嫌逃税被罚。企业对已退税的发票应注意做好留存备案, 以待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 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 都应并入企业利润, 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 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 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民政企业减免增值税, 如果是直接减免的, 减免税款计入当年利润, 如果是先征后退的, 则在收到税款的年度计入利润。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 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必须注意的是,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应并入企业当年 (税款所属年度) 利润总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六、举例分析

例:成立于1998年的A研发机构是独立法人, 2011年11月获批准承担一项科研项目, 2011年12月20日购买培养设备 (培养箱、发酵罐) 200万元, 增值税34万元, 价税合计234万元, 款项通过银行汇出, 在2012年2月20日进行了认证, 进项税34万元未抵扣。

分析:首先, 看该研发中心是否满足财税[2011]8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的要求, 如果满足要求, 所购买设备可以申请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申请退税时, 附送: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所以, 购买培养设备 (培养箱、发酵罐) 增值税34万元可以退税。

假若研究项目在一年后完工, 所采购的培养设备不再使用, 对外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在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 研发机构须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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