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观范文

2024-09-17

公平与效率观范文(精选12篇)

公平与效率观 第1篇

我们所讲的公共财政, 就是国家 (或政府) 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收支活动。市场失灵与公共需要是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条件, 它界定了公共财政运行的基础和范围。效率、公平与财政正义观是公共财政伦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是公共财政追求的目标之一, 而这就需要树立正确的公共财政正义观。

政府的首要职责, 在于保持和保护有竞争性的市场, 这是因为市场要达到有效率的状态, 就要要求市场是有竞争性的。实现政府的这一职责, 要求政府设立反垄断或反托拉斯的机构, 从而确保追求的公共政策。在我国, 分配领域实行的是“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 而一个强调效率的社会的出发点是:在公共财政领域实行增加效率的变革和公共政策, 随着时间的推移, 逐步最终使全体社会成员收益, 但这种情况下却可能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受损。

社会公正目标的公式可以这样表达:坚持公共财政政策的受损者应该甚至必须获得实际补偿, 公共政策决策给社会带来的总收益一定要超过付出的总成本。政府通过公共财政, 可以以实际补偿和设立竞争性市场来达到社会公正。在竞争性市场的环境中, 个人所得到的报酬是由竞争性市场按照个人贡献的市场价值而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 以个人对生产贡献的价值而得到报酬为依据, 可以得出在竞争性市场中个人获得的收入是符合社会公正的。

二、公共财政伦理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关系

在公共财政领域中, 力求公平与效率平衡, 这个平衡只能是动态平衡。具体来讲,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多个层面基础上的对立统一和互动交错的关系, 这个关系不可能是静态的, 只能在动态中保持平衡。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主观范畴, 而效率则属于客观范畴, 一定意义上公平和效率也算是主观与客观关系的一种现实反映;公平在逻辑上是一个规范命题, 而效率则是一个实证命题, 大卫·休谟曾指出人们既不能从规范命题中推出实证命题, 也不能从实证命题推出规范命题。

以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目标来看, 无论是在何种层面上, 都应当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但在现实社会中, 社会中经常出现公平与效率的失衡, 究其实质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具体表现。当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在某一方面不能与社会发展同步时, 社会发展就会在某一层面上面临着一个效率与公平如何抉择的难题。以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来看, 公共财政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动态平衡;而从近期目标来看, 公共财政的目标在于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有一个相互替代的问题。综上, 效率与公平的动态互动要求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应当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因素, 针对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 提出不同的政策目标组合。

三、公共财政伦理中的财政正义观

公共财政的财政正义观, 是指财政分配符合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可的正义观念。在现实社会中, 要以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可的合理的分配程序和分配结果来衡量财政分配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公平在一定意义上包含着平等的意思, 但不限于平等。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源, 可以推导出财政正义是一般情况下公共财政分配的平等与特殊情况下财政分配不平等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的是效率要求, 公共财政应当是在效率损害最低的条件下追求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财政正义性是中国公共财政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的公共财政伦理中的财政正义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财政收入结构要体现正义性。

在横向上, 要求同等条件下的企业和个人担负同等的税收, 以保证税前、税后的社会福利水准等齐;在纵向上, 要求具有不同福利水准的纳税人承担不一样标准的税负。

2、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要体现正义性。

公共财政支出正义是指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的安排可以比较均衡地照顾到以及平衡各方利益要求。所以, 在制度上需要规范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法定化, 并有相对统一和具体的标准。

3、公共财政体制建设要体现正义性。

历史上形成的区域经济差异, 我们要充分考虑, 以此来建立更为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所谓的转移支付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平衡不同地区财力差距的手段和方式, 所以, 正义性应当是其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

4、我们在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上要体现正义性。

以中国的城乡关系为例, 我国的公共财政的创建和发展着力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 使公共财政的利好可以普及农村。

四、结语

当前, 我国的社会经济转型然处在不断加速和深化的阶段, 我国的公共财政建设也面临着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多重变量, 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一时期, 我们要处理好公共财政中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 树立正确的财政正义观, 保持开放性的思维模式, 勇于改革、与时俱进, 以此来为中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建设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贾康:《关于公共财政的若干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5, (6) 。

[2]王波:《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分析》,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09年第4期。

[3]方晓红:《公共财政应致力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未知》, 2011年第1期。

效率公平观的哲学思考 第2篇

效率公平观的哲学思考

效率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现实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问题。 一、效率与公平是市场规则与价值取向的统一 市场经济以商品交换为核心内容,以市场为运行调节机制,以竞争为表现形式。市场经济之所以长久不衰,因为它有效率。市场经济的效率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生产的单位时间与产品之间的比率。就是在尽量少的时间里创造出尽量丰富的物质财富;二是指资源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下产生的特定经济效果,即市场经济本身的运作效率,前者是微观效率,后者是宏观效率……

作 者:梁崧 作者单位:空军工程大学电讯工程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刊 名:理论导刊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年,卷(期):“”(10)分类号:B0关键词:

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 第3篇

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使收入差距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使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两个重要范畴。关于在分配制度中体现效率与公平,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强调和阐述了这一分配原则。全面理解这一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出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我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分配制度、分配原则认识的深化,也是对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分配制度反思的结果。新中国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分配制度上,按劳分配原则从来没有被真正落实过,在实践中它早已被扭曲。分配中平均主义普遍存在,"大锅饭"现象随处可见,个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割裂了收入与贡献的联系,使经营生产无动力,使劳动群众无积极性,这必然限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并纠正分配中的偏差。党的十三大指出了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进一步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一方面,我们看到效率和公平是分配中的两个基本范畴,二者必须兼顾,不能偏废,这是认识上的一大进步;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上述提法还是把效率与公平并列起来或追求结果的公平,还没有把效率的提高放到优先考虑的地位。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分配问题上发生了质的理论飞跃,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距离,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分配问题上的又有新的突破,指出,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可以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在分配制度、分配原则问题上的成熟,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处理分配关系的首要原则,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没有效率的提高,只能是共同贫穷,不能走向共同富裕。当然也要兼顾公平,这也是搞好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这样把效率与公平有机地结合起来。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学含义

效率优先的经济学含义

这里讲的效率指市场效率即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效率优先就是在分配(主要是初次分配)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抓住竞争这一核心,鼓励先进,人们的收入与收益和其投入的生产要素和贡献紧密结合,通过分配能激发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对于人们的合法收入国家予以保护。具体要求及表现如下:

1、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要均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及重要表现。

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应该大体上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即参赛机会均等。首先,具有同等机会支配和使用社会稀有资源,不允许少数人凭特权垄断这些资源。其次,要素流动的条件均等,通过市场各种要素自由流动。如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所需的各类劳动力,劳动者通过市场自由选择职业。这样,运用价值规律、竞争机制、工资信号的指导,把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更加有利于效率更高的环节上去,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水平。最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要均等,经营者可以依靠市场变化自主地安排生产和经营,盈亏要自负。

当然,效率优先要求机会均等不是绝对的,完全机会均等是做不到的。条件的差异,信息掌握的不同会引起实际上的机会不平等。

2、经济活动中竞争的规则应该是平等和公平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不承认任何特权,每个市场竞争主体都必须遵守共同的规则。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建立、健全法律、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

3、收入必须与投入相适应、相对称。市场经济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各生产要素要合理配置,在分配上也要以投入的要素为依据,投入劳动获得工资,投入资本获得利息,投入土地获得地租。报酬量要由有效劳动量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固然以投入的劳动量为基础,但受供求关系的影响,符合社会需求的部分即社会必要劳动量能实现其价值,而有一部分劳动因其不为社会所需要而不能实现其价值,投入这部分劳动的劳动者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兼顾公平的经济学含义

公平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实际上,我们讲的效率优先就是要实现市场公平,而兼顾公平指兼顾社会公平。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每个人的主观条件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在收入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甚至出现两极分化。因此对收入要适当调节即兼顾社会公平。

在国民收入分配(主要是再分配)领域,国家运用法律、经济手段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对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进行调节,以实现社会公平。

1、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最低工资法》等,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

2、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运用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虽然一些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实施,但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其他国家的做法,这些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3、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劳动者予以支持帮助,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这有利于社会安定,符合人道主义。

为什么把效率放在优先考虑地位?

1、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和观点,有利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实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占主导地位,只有把效率提高放在首位,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消灭贫穷,为共同富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物质条件。

2、从公平与效率关系看,只有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才能不断提高社会公平的含金量,否则公平的实现也是无源之水,只能共同贫穷。

3、从中国过去和现行收入分配格局以及不少人的观念看,平均主义的分配现象和观念还存在,需要以效率优先的分配机制去冲击和打破平均主义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束缚,给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不一致或矛盾方面。前面已提到,理论上可以讲人们在竞争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实际上难以做到这一点,由于主客观条件制约,人们之间的收入必然存在差距。政府为了保证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发展,要对收入作一些适当调整。这样,为了公平必然牺牲一部分效率,一些人不能得到应得的全部报酬,处理不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向上的动力。而追求效率的许多措施必然拉大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造成一部分人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报酬,或者干脆失去工作岗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处理不好就会出现两极分化现象,使社会处于动荡的状态。

效率和公平具有一致性。效率和公平有矛盾的一面,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处理好二者关系,可以保持社会稳定,促使效率不断提高。只有效率的提高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公平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为效率提高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效率与公平可以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计划经济中,由于公有制,生产资料为大家所有,没有必要谈竞争条件的平等,只能考虑分配结果的公平,只能是分配的均等,吃大锅饭,实行平均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以私有制为基础,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财富在少数人手中积聚,必然出现收入差距悬殊,导致两极分化,不能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可以把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和允许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和经营致富,允许个人凭借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获得收入,这样就能调动人的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同时,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利用行政、经济及法律等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从制度上防止两极分化,做到公平分配。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共同富裕

效率优先与共同富裕并不矛盾,兼顾公平与共同富裕又不是一回事。

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所谓共同富裕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以生产不断发展和效率持续提高为前提,全体社会成员逐步跨入富裕之门的经济过程。共同富裕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保障,以不断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率为前提。因此,共同富裕与效率优先不矛盾,没有经济发展,效率提高,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贫穷基础上,更谈不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那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公平与效率观 第4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没有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强调“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兼顾效率与公平、更加注重公平,这也引起了一些误解,有人认为效率优先不能提了,也有人公开讲改革初期提“效率优先”可以,现在已经不适合了。为了正确把握这其中的精神,首先, 我们要与时俱进地理解公平、效率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一、公平与效率的区别

1. 各自的内涵不同

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公平的观念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把公平简单地理解为分配公平,它主要指的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比分配公平范围广得多,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平等,由于一些政策的制定而造成社会成员在资源利用上不公平,结果造成收入差距扩大,最主要的是垄断行业收入过高。

效率用在经济学上就是劳动生产率,是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我国的劳动生产率高还是不高?实际情况是,虽然经济的盘子很大,但是效率低下。有些人没有把效率和经济增长区别开来,把经济发展、经济增长作为效率优先来看待,认为现在只注重经济增长不注重社会公平。事实上,GDP的增长不等于效率优先,效率优先可以和经济发展同步,也可以不同步。

2. 坚持的目的不同

在分配上坚持效率的目的是鼓励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而坚持公平的目的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市场经济向着共同富裕这个社会主义根本目标发展。

3. 实现的手段不同

效率的实现是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坚决打击各种违反市场规则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公平”则是通过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帮助贫困地区和家庭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二、公平与效率的联系

1. 效率是公平的体现和基础

效率是公平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既是财产分配的公平,更是获得收入机会的公平。效率至上,尊重每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承认收入多少与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相一致,奖勤罚懒,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公平的重要体现,如果付出与收益不成比例,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优不胜劣不汰,推崇平均主义,这才是最大的不公,最终只能是走向共同贫穷,而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效率,鼓励公平竞争,允许部分先富。

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只有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投入创造出最多的适合社会需求的财富,才能为公平地分配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如果效率低下,社会财富不足,无论怎样追求公平,都不可能全面实现小康生活水平,更谈不上富裕。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追求效率,只有全社会效率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充足,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小康、共同富裕。

2.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保障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公平是市场交易活动的灵魂和原则,是衡量市场是否有序、是否规范的试金石,是市场有序、高效运作的客观要求。如果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未获得收益,而另一部分人则以搀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短斤少两、坑蒙拐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违规、违法手段取得收入。这种不公平的竞争,不仅会损害消费者、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必然会挫伤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坚持效率优先,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以公平为前提,以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只有大家都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公平竞争,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公平是效率的保障。“市无公平不立,商无公平不兴”。合理、适度的贫富差距,能够利用普遍的利益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落差压力来驱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相反,不合理、超度的贫富差距,必然蜕变为两级分化,从而背离社会主义根本目标,造成社会不平等和紧张关系,危及社会稳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和对社会主义的信念,最终必然导致社会效率的普遍下降。因此,社会效率的提高必须以社会公平为保障,富要合理、合法,贫要有帮、有济,先富带后富,国家帮后富。同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社会成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基本生活有保障。

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公平说的是公平的竞争、公平的机会。没有效率,中国就无法发展。在当前的形势下不搞市场经济是不行的,所以竞争是公平的竞争,国家只有具有竞争力,民族才有生存权。国家只有发展了,社会才有公平,只有有了效率,国家才能发展,我觉得这两点不矛盾。

其次,还要从分配环节角度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国民收入的分配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经过初次分配的收入叫原始收入。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以后,还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通过再分配,不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中获得自己的收入,这种收入称为派生收入。初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它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而再分配的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宏观性调节,它要解决的是社会意义上的不公平。

长期以来,我们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接受的一套观念是,初次分配关注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由政府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相对于计划经济倡导的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将市场机制引入初次分配领域,本是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然而,初次分配市场中调节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现实情况正是如此。可以说,只有在初次分配中关注公平,才有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有利于货币资本拥有者创造更高价值的利润。所以,把初次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推到再分配去解决,指望用财政、税收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初次分配中分配秩序混乱、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公平与效率观 第5篇

与效率的选择

公平,是各国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目标。是人们从既定的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种适应关系。公平观念和标准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为追求公平目标,应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为各种生产要素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即机会均等。(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使劳动的收入与所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对应,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3)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工具,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之内。

效率是指社会资源配置中投入与产出、所费与所得的对比关系。能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成果,就称之为资源配置效率高,反之,称之为效率低。

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政府直接控制和掌握资源的配置效率。一是政府通过对市场和微观经济行为调节,克制市场失灵,引导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两者在社会整体资源配置中呈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在市场不能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财政收支等活动,合理配

置资源,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准则,但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政府在两者之间的选择,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尽管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但要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是较为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即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具有一定替代关系。有的政府财政收支,如以体现社会公平为目标,就要以牺牲部分效率为代价;若追求资源配置高效率,则就要可能扩大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又有统一性,政府经济决策有较大回旋余地,可形成各种不同的政策组合。

第一,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政策选择。这是一种理想的政策组合,政府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其他宏观经济管理,既能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又不以效率损失为代价,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目标。或者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形成某种折中选择,力求达到两者的均衡。

第二,即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增强整体国家经济实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同时注意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这也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的。

第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选择。即在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中,优先考虑收入和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调

节收入差距,为贫困阶层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尽可能减少收入公平分配对经济运行效率的消极影响。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社会基础设施已比较完善,基础产业实力雄厚,市场体系运行效率提高,政府不需要大量投资,以刺激经济增长,因而政府活动的重点则转向了收入公平分配。

例子:《水电工程移民今后补偿16倍》(摘自:时代商报新闻网)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日前,国务院对1991年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共8章63条,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即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对于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新条例授权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规定执行。

此外,由于农村移民没有最低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根基,将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新条例特别强调对农村移民应当坚持 农业生产安置为主,保证移民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个人提纲:

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准则,但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政府在两者之间的选择,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1、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

尽管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但要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是较为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即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具有一定替代关系。

2、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政府经济决策有较大回旋余地,可形成各种不同的政策组合。第一,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政策选择。

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选择。即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增强整体国家经济实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同时注意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这也是我国现行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指导方针。第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选择。即在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

管理中,优先考虑收入和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为贫困阶层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尽可能减少收入公平分配对经济运行效率的消极影响。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一.确定题目:浅析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及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二.简单阐述公平与效率的概念、关系。

三.政府进行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需注重的几项问题。论点:

浅析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及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公平,是各国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目标。是人们从既定的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种适应关系。公平观念和标准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为追求公平目标,应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为各种生产要素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即机会均等。(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使劳动的收入与所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对应,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3)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工具,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之内。效率是指社会资源配置中投入与产出、所费与所得的对比关系。能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成果,就称之为资源配置效率高,反

之,称之为效率低。

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政府直接控制和掌握资源的配置效率。一是政府通过对市场和微观经济行为调节,克制市场失灵,引导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两者在社会整体资源配置中呈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在市场不能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财政收支等活动,合理配置资源,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准则,但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政府在两者之间的选择,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尽管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但要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是较为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即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具有一定替代关系。有的政府财政收支,如以体现社会公平为目标,就要以牺牲部分效率为代价;若追求资源配置高效率,则就要可能扩大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又有统一性,政府经济决策有较大回旋余地,可形成各种不同的政策组合。

第一,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政策选择。这是一种理想的政策组合,政府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其他宏观经济管理,既能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又不以效率损失为代价,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目标。或者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形成某种折中选择,力求达到两者的均衡。

第二,即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增强整体国家经济实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同时注意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这也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的。

改革: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第6篇

那么,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着怎样的困难和险阻?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又指向何方?

中国的市场经济最核心的内涵是法制、平等、信用,这些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我们希望中国能够走出一条发展自己经济的道路、发展国有企业的道路。

本届中国政府的第一份工作报告,把深化改革放到了突出位置。而作为从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在进行的国企改革,依然是改革的重点。政府面临着一个困难的选择:颠覆性的改革,势必带来的短期社会、经济成本上升,而不改革,则会引发长期的经济增长困难。中国现阶段的国企改革要取得新的突破,国资改革的配合是不可或缺的。

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与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近几年国企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放缓。社会上对国企的地位、作用和贡献也出现了争议。之所以国有企业被人诟病,主要是因为国有部门资本投入过多而生产率偏低,民营企业虽然生产率较高,但是却因为面临种种约束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资本在国有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存在严重错配,这导致了整个社会效率的下降。

国企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效率,国企改革遭遇的瓶颈是用工、薪酬、治理等机制方面无法获得突破。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一个效率如何提高的问题。同时,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破除国有企业的垄断可以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公正的一个市场竞争环境。这其实对国有企业本身也是一种动力,也是一种改革的压力。中国的改革应该从过度的追求效率转向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目前,无论是“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还是“贵州产权制度改革打头炮”,只有国企改革要国资改革要并行,才能真正如中国总理李克强所说的那样更大地“释放改革的红利”。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与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7篇

公平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 是指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规则、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人民都曾凭借不同的方式来表达对平等、和谐世界的向往和渴求。

1.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是在继承以往思想家公平理想的基础上, 批判私有制生产关系和财产分配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马克思在公平观的设想过程中避开了对“一般公正”概念的抽象分析, 他强调哲学要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 离开实践谈哲学是空洞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 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在马克思看来, 建立在人剥削人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和在此生产关系之下的财产分配关系是不可能公正的。因为在这一生产关系中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并不掌握生产手段和他们的劳动成果。即资产阶级公平观的实质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2.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框架内, 公平、公正的观念构成了现存生产关系的道德基础。马克思的公平原则意味着不论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如何, 应给每个人适当的权利;具体说就是人性要被充分尊重, 人的价值要被充分张扬, 人权要被充分维护。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 即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具体的, 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亦是如此。“公平不仅因时因地而变, 甚至也因人而异”。由此可见, 公平不是永恒不变的标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 都有着不同的公平尺度, 必须根据当时社会生产发展提供的条件来确定实现公平的程度。

3.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 是从实践和理论上对非人性的社会关系的否定。对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人们一直对其在认识上有误区:把其视为一种彻底的平均主义的公正观, 或可以无限满足一切可能的个人需求, 或所有的人有着完全同样的满足。实际上,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本义是, 人们不仅在必不可少的需要方面是平等的, 同时为实现一种值得的生活方式而赋予一切人平等的权利, 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需求并得到发展。实现“按需分配”原则并不意味着无限满足一切可能的个人需求。而是有限定的:一是个人的客观条件和潜在种种机会被他们的天资所限制, 这个限制来自这个原则的第一部分“各尽所能”;二是一个社会所具备的满足人们不同需求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技术的可能性;再就是在这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和法规系统。

4.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就是实行按劳分配并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要实行以“劳动”为同一尺度的社会公平, 人人尽所能、按劳分配。依据劳动贡献多少来进行分配的方式, 调动劳动者从事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也体现出劳动者所具有的平等社会地位和权利, 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途径。同时, 因为人们在劳动能力上存在差别, 按劳分配的结果也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 所以要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 以实现社会公平。

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 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它由经济关系决定, 人们关于公平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 是整个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 大力发展生产力, 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广大劳动群众是推动社会公平的主体和真正力量。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为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实现社会公平应正确认识以下问题

1.要实现社会公平, 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解决公平问题必须置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之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实现社会公平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社会既面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根本任务, 又要为消除因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付出巨大努力。因而,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只能为个人提供的主要是大环境和发展的机会, 不可能达到分配结果的完全平等。我们所要达到的公平是相对意义上的公平, 是既能够反映广大群众的要求, 又是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逐步达到的公平。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期, 兼顾并协调好不同地区、行业、阶层、群体的利益, 需要付出长期的艰苦努力。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公平问题将得到较好的解决, 使我们得到效率与公平的双赢,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

2.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 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 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只有在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下, 才能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 满足他们对社会公平的要求。没有持续发展的生产力, 就不可能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所以, 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 以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

3.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及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保证。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和优胜劣汰, 必然导致一定层面的贫富差距。近年来, 我国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 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等严峻挑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社会, 只有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才能使每一个人都能享有社会保障而无后顾之忧, 尽快实现社会公平。

三、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对实现社会公平的启示

1.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公平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要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是其科学内涵, 而不是死记其条条框框, 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我们现如今社会和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已有所变化, 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所以我们要坚持的公平观是与当前的国情相适应的, 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公平观。

2.建立与完善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保障机制。首要的是推进司法公正, 在法治社会里,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强力保障。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司法保障。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请求司法救济。如果得不到公正的裁判, 必然会产生与社会的对抗, 必将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 司法机关必须承担起公正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责任, 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筑公正的屏障。

3.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与基础是促进教育公平。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教育是提高人民群众个人素质, 增强社会技能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必须千方百计促进教育普及, 深化教育改革, 使人民群众拥有较高的劳动素质, 增强社会成员获得实质公平的机会。

4.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环节是协调利益关系。我们要加大再分配调节的力度, 健全促进社会利益和谐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的关系。具体讲就是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形成“两头小、中间大” (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比例较小、中等收入者比例较大) 的收入分配格局, 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这是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2]路淑英, 张宏.神话的启示——人本主义问题研究[M].重庆: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

[3]刘光明.经济运行与伦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7

[5]乔木, 高志杰.试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系构成与实现路径[J].当代经理人, 2006

[6]袁贵仁.人的哲学[M].北京:21世纪出版社, 1998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效率与公平、正义 第8篇

关键词:效率,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的本质

对于后发追赶型国家, 效率不容否定, 在坚持效率的同时, 无法保证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可能会在弱势群体追求尽可能大的利益的时候掌权者在一定程度上不予以支持甚至压制。所谓的公平、正义包括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实体的公平、正义, 其实际上就是关于财富分配的问题, 本质上是规则制定的问题, 因为分配是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的。程序的公平、正义包括机会的平等和规则的平等, 而实体的公平、正义包括源分配 (物质定价权即游戏规则的制定也即所谓的资本市场和计划统筹等的区别) 和第一次分配 (在游戏规则里创造财富后的第一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 (在按照第一次分配规则分配后的基础上掌权者进行人为的第二次分配, 目的是为了修正第一次“自然”分配所造成的矛盾、冲突也就是为了所谓的“公平”) , 还有所谓的第三次分配即规则的最大受益者向最小受益者所做的基于所谓的“人道主义”的“道德反哺”。

二、“公意”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概念都是人类给予的定义, 确切地说是某些人给予的定义, 定义是基于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基础上所做的, 而不是全人类的基础上即人民全体共同意愿的基础上或曰共同体共同意志的基础上或曰卢梭的“公意”的基础上[1], 因为在人类有史以来的历史进程中就没有存在过真正的全体人民的“公意”, 利益都是分散的, 也是因为有史以来就没有存在过共同的利益基础或曰经济基础 (原始社会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不可考, 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 共同利益基础或经济基础的大同社会只是也许只能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想象, 即使是这样所谓的大同社会也不是或曰未必是真正的“公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真正的公意最起码应是包含了人类所有的各个生活领域 (经济、政治、人文、道德等) 的基本原则的共识, 即需要给所有的社会领域都制定一整套游戏运转规则, 而这套规则需要得到全体所有人的同意, 这才叫公意, 所谓的有利于共同体的公意也是由某一部分人下的定义, 而不是真正全体人民共同决定的 (当然, 由实时的所有的全体人民共同制定, 满足所有人的要求本身是幻想, 但由此说明所谓的真正的公意就是不存在的) 。既然不存在真正的公意, 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公平、正义, 因为没有得到幻想中的公意支持的任何东西。就好像当今的民主、人权的话语权即定义权掌握在某些特定的国家和人群 (西方国家、个人、社会集团) 而不是所有国家共同的意志一样。现实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 (哲学的理论上的是和否除外) , 因此就没有绝对的完美的定义, 也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 鼓噪公平和正义这些声音的肯定不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那也就没有了绝对的权威, 公平和正义都是相对的, 都是一部分人的意志。既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正义, 那现在的或曰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本身存在“原罪”的情况下去定义公平和正义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去把握和实现。因为不存在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本质上就是一种工具, 是一种为了利益 (经济、道德、精神等等) 分配制定出来的规则。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就是为了现实服务的, 而现实又是差异万千的, 因此公平和正义理论上完全可以由现实中的人们 (掌权者或学者或各种利益团体等) 自己去把握, 只是由于群体 (国家间、国家内的各阶层等等) 间影响巨大, 不可能独自行事 (定义、操作) , 所以才纷繁复杂。为此, 掌权者有理由有条件在现实中去具体的把握、操作, 把公平和正义完全当 (下转19页) (上接3页) 做一种实现某种目标的工具去定义、操作。

三、效率与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现实的

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一对矛盾体, 一方的增长是以另一方的损耗为代价的。现实中, 效率与公平、正义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视国家、社会的差异不同而不同。先发国家和后发国家存在明显的巨大差异, 因此完全有理由去在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搞不同的平衡, 关键是各个国家、社会在完全的效率和完全的公平、正义之间如何去分配。

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分配的优先次序取决于不同社会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积累优先于消费, 资本的逐利性使得自由竞争成为主导性的法则, 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 自由竞争的最后结果就是垄断, 没有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实体的公平正义。垄断是最有效率的, 而垄断资本家奉行“只要我能发财, 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的经营哲学。但是过度的竞争和对自有资本主义的放任使得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丛生, 危及了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同时, 垄断的高效率却造成了严重的机会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 这引起了除垄断资本家之外的整个社会的不满, 对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反思以及随着整个社会对人性和人道关怀的觉醒和重视, 建立机会均等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相对公平、正义的各阶级和谐相处的社会成为共识。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运动划分为激进的共产主义运动和渐进的资本主义改良运动, 其中共产主义运动对资本主义自身的改良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 但基本都处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始阶段。对财富的追求、资本的疯狂逐利性和现代化的渴望使得国家、领导人和资本家将效率放在第一位, 民众和社会的不成熟使得弱势群体和一些呼吁公平正义的声音极为微弱。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和各种社会不公, 社会矛盾丛生, 最后必然危及整个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人类社会整体已经发展到强调和谐和共同发展的时代, 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已经是时代的潮流, 因此, 程序正义、机会均等和财富公平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应及早重视并实行的政治议题, 不能等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并爆发以至危及整个国家社会正常发展的地步才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7:12-35.

法律的基本价值——公平与效率 第9篇

一、公平

公平的含义是什么呢?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亚里斯多德将公平分为广义与狭义, 将狭义的公平区分为分配的公平与矫正的公平。柏拉图将公平等同于正义;伏尔泰认为公平的真谛就在于自然法面前的平等;卢梭曾说“至于公平, 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 就权力而言, 则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 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 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1]

马克思主义认为, “公平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 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 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从时段上讲, 公平分为起点、过程与结果公平。”[2]

我认为公平就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主要表现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人与人的对等状态。这种对等状态包括两种含义:一是, 两个主体之间的对等对待, 不自恃特权、不对人歧视, 反之, 既不畏惧特权, 也不自贱自卑。二是, 其他主体对于其他两个以上的主体以同等的对待。

二、效率

效率是指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 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西方学者理解经济学中的效率是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联系起来的, 有效配置意义中的效率含义就是:“效率意味着在资源和技术条件限制下, 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关于这一点, 可以用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概念来表示。经济学上的效率概念并不反映道德上的要求, 如果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 必然会导致为了追求效率最大化, 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甚至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恶劣后果。

我认为这里的效率的概念不同于经济学上的效率的概念, 其所谓的帕累托最优也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 罗尔斯只不过借用了这一经济学概念, 将其使用于整个社会基本结构。“最优”不是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 而是从人的角度来判断, 即一个人如果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他的需求, 即是“最优”。“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是罗尔斯效率概念的核心, 它排除了那种为追求最大产出而不惜牺牲某些人利益的情况。

三、法的公平、效率价值的辩证关系

在法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 西方社会存在着三种典型的观点即:效率优先、公平优先、公平与效率并重。首先, 是效率优先论。效率优先论是指在处理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关系时, 主张法保护和追求经济效率的首要性认为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 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 不能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伤害效率。[3]其次, 是公平优先论。公平优先论是指在处理法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 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 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 强调平等的最终目的价值。[4]再次, 是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并重论。公平与效率并重论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 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 既不应该用效率取代公平, 也不应该以公平替代效率。[5]在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 应该根据具体情况, 有时强调公平, 有时又强调效率。

事实上, 我认为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 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皮鞭下的效率和饥饿压力下的效率, 这种效率只能为不平等的社会提供物质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 是一种没有意义的公平。因此我们的任务是尽最大努力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使两者得以协调和平衡, 争取真正的效率与真正的公平的兼得。

四、怎样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就是最适合具体环境和条件的一定的取舍比例和先后次序的关系, 或者是处于“一方的边际成本等于另一方的边际收益”状态关系。

法律能否成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途径之一呢?这就要看法律是否具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品质和条件。我认为, 法律在保障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方面具有这方面的优势。

假如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 我认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为基础

一项公平的规则或决策是参与或推进竞争的人们一致赞同的规则或决策。也就是说, 公平是由协商确定的而协定产生的过程是一个以对客观对象的认识为基础的主观检验过程。从个人主义的立场来看, 只有个人的自由被作为一种价值的标准时, 才真正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从集体主义的立场来看, 民主只有在社会和谐被作为终极性的价值之一的情况下, 才能真正有效率的运转。因此, 凡是重大的、普遍性的涉及公平与效率的权衡的事项, 都应当经过民主程序来裁决。这既是一个发现和确定公平与效率最优关系的过程, 又是一个主观一致性检验的过程。

法律应当反映和规定符合当代中国人的民主要求和程序合理性标准的决策过程, 把这种民主要求和程序合理性标准具体化, 转化为适合各种具体情况的规则、程序和制度。这是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基础。

2、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公平与效率为前提

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等优势, 但正因为这些也限定了它的调整范围, 不能把人们的公平理想和效率理想都转化为自己的内容, 而只能把现实条件下可以实现的公平标准和效率标准转化为自己的内容。再者, 在不同情况下, 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不同的, 法律不能一个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情况, 它所能推行的只是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最低限度的效率。

法律一般是其所处时代的文明水平的一个标志。法律不仅要反映这个时代的公平与效率要求, 而且只反有映了并有效地保障在这个时代的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效率标准, 才能发挥自己的各种功能, 实现自己的其他价值目标。如果不能保证这种标准, 公民就会对国家和法律失去信任和信心, 甚至产生强烈的不满与反抗。最低限度的公平标准和效率标准是一个时代的文明所要求并能普遍实现的最低标准。国家有义务保障其实现,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满足这种水平上的社会生活条件。

3、历史的、具体地权衡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状态之中, 是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所决定的。它可能是“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也可能是“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 还可能是“公平与效率均衡”。因此, 法律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过程中,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确定并保护符合具体情况的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

立法上以“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为导向, 立法直接反映国家的政策目标, 因此当代中国的立法应当体现和贯彻这一政策和发展战略。执法上以“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为导向执法与立法在性质与功能上有所不同, 因此应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市场领域实行“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因为, 一方面如果没有法律, 法律就不可能发生作用。另一方面, 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有把在非市场领域被视为不公平的因素而予以承认或默认, 以“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为价值导向, 才能保证市场效率最优。在市场领域, 法律所能做的和应该做的就是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 而市场本质上是以效率为导向的。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法的诸多价值中两个重要内容。本文辨析了公平、效率的概念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出发, 论述了怎样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 以及在达到最优的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择校的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 第10篇

在建国初期, 国家为了快速培养一批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才充实到建设队伍中去, 各地建立了一批重点学校, 划分重点小学、重点中学, 在师资、设备、生源等各方面给予倾斜、照顾, 这一政策在当时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校际之间特殊的教育质量差别使广大家长的择校心理日益增强。国家虽然在采取措施改造薄弱学校, 但这种力度还是不够, 收效也甚微。况且学校教育质量的各方面提高需要时间, 这意味着那些在薄弱学校就读的孩子要做出一定的“牺牲”。在这样的状况下仍要坚持“就近入学”政策就难以满足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了。[1]

二、择校的成因

(一) 于择校的不同声音及政策争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人学的原则, 不准招收“择校生”。关于择校, 在理论界也存在明显的争论, 在国内学术界, 关于择校问题也存在不同

作的观点。有学者对1994—2003年间有关中外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研究的139篇论文进行了分析, 发现赞成择校或认为有必然性的有39篇, 认为择校弊大于利的有63篇, 没有表态或只介绍措施的37篇。关于择校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是择校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赞成者认为择校是一种受教育权利, 剥夺受教育者的这种权利并将弱势群体限制在薄弱学校是教育中的强权和不公;反对者认为, 择校将导致以钱择校、以权择校, 只能增加强者的选择而剥夺弱势群体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是一种教育领域的腐败和不公。[2]

(二) 择校的成因探析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促成择校风的盛行:

1、就业与生存压力增大, 迫使家长为子女就业和发展而主动参与择校。这是择校热兴起的直接原因。

2、地方政府公共职能缺失, 促使学校为求生存而被动主导择校。

尽管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在不断增加, 但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仍然偏低。在政府为解决学校的办学困难、学校为弥补经费的不足、家长为子女接受好的教育的多重利益驱动下, 择校由正常到趋热, 收费也得到政府的许可和社会的“认可”。

3、学校差距过大, 吸引社会积极参与择校。

我国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形成的城乡差距, 是根本性的历史原因。重点中小学制度的存在, 客观上进一步拉大了校际之间的差距。[3]

总的来说, 择校最本质的原因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优质义务教育供给不足, 供求矛盾出现。照理来说, 这个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基本解决了, 但遗憾的是, 供需矛盾非但没有缓解, 而且愈演愈烈, 而由此派生出了许多其他的问题。[4]在义务教育阶段, 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同教育供给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这一矛盾体现得尤为明显, 因为教育公共性决定它必须具备某些独特性。

三、择校中的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争

义务教育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项伟大的事业, 教育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 义务教育处于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教育质量尤其应该受到重视、得到保障。

(一) 择校与教育效率

什么是教育效率?教育效率即教育投入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比, 它所要说明和揭示的是何种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与教育的实施能够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

很明显, 教育效率涉及到了一个关键词:教育资源的配置。那择校又在教育资源的配置方面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

1、从历史的角度追溯, 建国初期, 国家实施特殊政策在一

定程度上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短期内, 提高了教育效率, 达到了显著的成果。这个意义上的教育效率, 可以更精确地解释为教育发挥功能的快慢和大小。

2择校热凸现的是现存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与日渐高涨的老百姓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矛盾。教育资源的有限性, 加上受教育者在禀赋才能方面的差异性, 必然涉及到教育的效益及效率问题。

3、教育效率的特殊性。

教育效率区别于经济效率的独特性表现在:在一般的物质生产领域, 作为投入与产出比值的大小是可以检测的, 但教育作为特殊的产业部门, 其效率有些可以直接检测, 而有些则不尽然。“择校”如果说在短期内的确带来了效率的话, 即是指物质上的教育效率。在精神效率的层面, 择校无疑是没有发言权的。

4、现今的“择校”, 已经不是一种家长和学生的纯粹求学行为了, 而是附带了其他的一些结果。

择校过程中伴随了一些病理现象, 参与了人们对择校的价值判断。

(二) 择校与教育公平

首先, 我们也必须明确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教育公平。所谓“公平”, 从语义的层面看, 它与“公正”一词相近, 有公正、合理的意思。

在现代社会, 教育公平包含着以下一些具体内容和原则:第一, 它必须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 第二, 保证教育的机会平等, 保证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受教育机会。第三, 公平分配义务教育后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 满足个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各层次人才的需求。

(三)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辩证关系

1、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总体相关性。

由于任何教育效用价值的创造都必须相应地投入或耗费一定数量的教育资源, 在可供作为投入和耗费的教育资源给定的情况下, 教育效率越高, 所产出或创造的教育回报价值就越大、越丰富。如果说教育效率这个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 (国家和社会办教育所要取得的回报) 的生产或再生产问题的话, 那么, 教育公平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的分配或再分配问题。教育效用价值作为满足主体需要的稀缺资源, 不能允许任何自发的个人独占或多占, 必须在社会共同体内部各成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2、教育公平与效率有相互包含的一面, 二者都是对方衡量自身高低的一个基本标准 (但不是所有或者惟一的标准) :

一方面, 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 效率不能脱离公平来衡量。教育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教育效率的意义, 教育效率也体现着教育公平的价值。

3、教育公平与效率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教育公平问题也并不是教育效率的提高就能解决的。这说明, 决定教育是否公平并不只是教育效率的因素, 或者说教育效率并不是影响教育公平的直接因素。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 许多教育不公平问题是由非教育效率因素引起的。

4、义务教育的历史使命向我们摆出这样一条定律:

缺乏公正的效率归根到底是没有效率的。改了又改的教育改革是要实现正义而又正派的教育。[5]

四、提出对策

(一) 在公平与效率间倾斜的教育天平

在市场介入的条件下, 必然鼓励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 追求私益与资本的寻利性使教育资源的配置形成有利于追求利润的态势, 教育资源会流向那些能够给教育服务提供者带来最大化利润的地区。“择校”是资本寻利性的体现, 使公共教育以私人物品的形势提供给公众, 必然引起复杂的教育公平问题。[6]

“择校”在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的辩题上一直是一个关键的词语, 择校无论是带来了教育效率的提高、还是有损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围绕的目的其实都归于义务教育的质量。受教育者的选择与这种竞争的结合, 却常常可能会产生一种“顾客至上”的现象, 很可能转变成为具有一种“消费”属性的活动, 进而成为私人或个人的事情。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 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之中, 的确应该更加关注教育效率, 如果用有限的资源过分追求教育平等, 就会使教育成为社会的奢侈品, 过分追求公平造成资源的浪费, [7]必须关注效率才会增进国力, 只有增进国力, 才能为教育公平的实现必要的资源条件。

(二) 对策探析

如何能够在义务教育阶段把持好教育效率与公平, 抓住提高效率的合理方法, 而不是人为地造成资源的分配不均等, 把两者统一与义务教育的进程之中呢?抓教育质量是关键。

1、公民的择校权利受到限制的背景下, 保障公民平等受教

育权的关键就在于义务教育发展的均衡化, [8]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是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现教育质量全面提升的重要保障。

2、应战略目标和需求变化, 树立公平优先的理念, 使义务

教育发展从过于追求数量、效率尽快转移到重视均衡、公平的轨道上来。

3、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府责任。

4、建立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决策机制。

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管理要通过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程序和方式来解决, 要通过建立公共服务的决策机制来保证公共服务的公共性。

5、建立多元教育的供给机制, 发挥社会公益参与职能是突破二元教育供给困境的可能途径。

社会发挥公益参与职能, 通过社会公益捐助扩大和改善教育供给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达到平衡和补充作用。[9]

6、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和属性的义务教育, 完全依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显然是危险的。

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供给者的政府, 须将以下问题列入其应有职能:

(1) 教育竞争应有范围的限定。义务教育的政策不能动摇, 基础教育领域必须由政府充分行使自身职能, 确保基础教育在更广泛的领域得以普遍提高, 为更多的人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

(2) 教育竞争应有统一的和刚性的规范制约。

(3) 教育竞争应有正确的导向。教育作为塑造人才、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增进社会福利的崇高事业, 竞争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但缺乏正确导向的竞争将有悖于教育事业崇高目标的实现。

五、结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如果一种制度是不正义的, 不管它多么有效率, 那也必须改造和否弃, 这表明了一种在公平与效益之间的价值选择。在无论对国家还是个人都十分重要的义务教育阶段, 公平的观念因贯穿始终, 不能让一个孩子掉队。在公平中求效率, 在效率中体现公平, 才是义务教育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择校基本上遵循有钱人择校→占有较多、较好的教育资源→其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获得高层次教育的可能性大→在非义务教育中占有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毕业后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获得较高的收入→“富者越富”, 这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择校过程中伴随了一些病理现象, 参与了人们对择校的价值判断。比如择校中的腐败行为, 乱收费现象等等, 择校的弊端日益凸现。

教育公平与效率有相互包含的一面, 二者都是对方衡量自身高低的一个基本标准 (但不是所有或者惟一的标准) :一方面, 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 效率不能脱离公平来衡量。教育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教育效率的意义, 教育效率也体现着教育公平的价值。

摘要:建国初期, 国家为了快速培养一批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才充实到建设队伍中去, 择校现象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促成择校风的盛行:就业与生存压力、部分地方政府公共职能缺失、学校差距过大, 吸引社会积极参与择校。出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引发了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争辩。

关键词:择校,教育公平,教育效率

参考文献

[7]肖川.教育的理想与信念[M].长沙:岳麓书社出版社, 2002:176-178.

[1]朱丽英, 李斌.教育公平视野下的现阶段义务教育择校探究[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7) :22-25.

[2]文东茅.我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及其对弱势群体的影响[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06 (4) :12-22.

[3]蔡国英.中小学择校现象的成因与对策, 科教天地[J].求是杂志, 2006 (23) :53-54.

[4]瞿海魂.如何看待现阶段教育的主要矛盾[J].教育发展研究, 2006 (9) :1.

[5]袁蕾.从“择校”看我国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0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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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崔允郭.试论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的价值[J].教育发展与研究, 2006 (3) :1-4.

论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第11篇

Abstract:In the field of income distribution, the relation betwee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has been a focus by the economists for a long time. It is taken that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s contradicted and opponent by each other, while someone then thought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s uniform in long-term. The author argues that it is the manifold understanding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which causes such a contradiction. Fairness is referring to equality and fitness of system, chance and result and so on. Fairness poses three different properties, objectivity and historicity. Efficiency is referring to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input and output. You should acquire as much as possible if you plunge into certain factor. The relation betwee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s interactive and contradictive. On the one hand, we have to sacrifice fairness to increase efficiency, and we have to drop some efficiency to pursue fairness. On the other hand, efficiency is the foundation and material premise of fairness. Social equity can't raise a higher lever without improving efficiency. Fairness is the premise and guarantee of efficiency. Distributional equity could raise the man's production enthusiasm, in turn raise efficiency. At the beginning of PRC's foundation, we sacrifice efficiency to maintain inferiority level of justice, what gives birth to mass poverty. Since the reforming and open up, we reform planned economy system and introduce market economy system to improve efficiency, and they boost the social productivity, however, they expand gini coefficient, enlarge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So we ought to balance the relation betwee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and make a compromise of each other. Our country is a socialist nation. Socialism itself is the unity of commercial efficiency and social equity. Two-stage differentiation is not the characteristic of socialist. The huge distance between poor and wealthy leads to social instability, education unbalance and domestic demand insufficiency. Facing so severe condition, we ought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ce of both efficiency and equality, strengthen the hitting power of illicit income, smashup monopoly, found and perfect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o realize socialism concord society.

关键词:公平;效率;贫富差距;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3.003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3-007-05 收稿日期:2013-2-9

nlc202309030728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被称作经济学说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始终是经济学家们争论的焦点。一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不可能没有效率,也不可能没有公平。维护公平,提高公平,一直是人们活动的主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一、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含义及关系

(一)公平的含义

从一般字义了解,公平含有公正与平等的含义。公、平二字最早见诸于我国古代典籍《吕氏春秋贵公》,古代典籍中“公”是指秉公行事,不徇私情。“平”是指国泰民安,天下太平。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有多种含义。社会主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机会和结果,权利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因而公平具有如下四层含义:第一,法律制度公正。国家依据人人平等立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并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制度有效实施。如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平等的自由度,平等的生存权利等。第二,机会均等。在法律公正的前提下,各市场运行主体的机会均等。它包括各主体享有同等的进出入市场的机会、同等的获取和选择信息的机会、就业的机会、同等的竞争手段、同等的政府政策与外部环境、同等的享有公共物品等等。第三,收入均等化。它承认个人天赋能力差别所引起的收入差距,鼓励先进的英才选拔制度,但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反对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剥削压迫。第四,权利的公平分配。权利的获取与行使是绝对平等的,无须任何费用而且不能被金钱买卖。公平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相对性三种性质。第一,公平具有客观性。如将经济公平纯粹视为心理现象,否认其客观标准,则是唯心主义的思维表现。第二,公平具有历史性。总是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制约。恩格斯说:“希腊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可见,公平的观念和标准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程度所制约。第三,公平具有相对性。经济公平不是无需前提的绝对概念,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

(二)效率的含义

效率即效能、功效,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即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包括在收入分配领域中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使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投入能够达到尽可能多的产出。决定效率的动力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努力程度,即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根据唯物主义辨证法关于矛盾普遍性的观点,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矛盾运动。一方面,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二者存在互相排斥,即互相限制,互相否定的属性。按照效率观念,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是有限的,应该得到充分利用,因而资源应集中在精英阶层的人手中。而公平观认为,社会发展的目的是共同富裕,因而社会主体的差别应该尽量缩小。公平与效率在现实社会中对立的表现在:

1.追求效率提高在某些条件下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其拥有的资本、土地的多少和劳动贡献大小。其中劳动贡献是决定因素。在利益驱动下,通过对资源特别是劳动资源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使用者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一方面使经济效率提高;另一方面却由于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资源不同特别是劳动能力不同,即便每个社会成员都合理、有效地利用自己拥有的资源,也一定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2.保证公平必须放弃一些效率。如果国家通过再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缩小分配差别的目的,则又会出现损失效率的现实。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通过他在《平等与效率》一书中所设立的“漏桶试验”说明,收入再分配这只桶有漏洞,它会造成效率损失和扭曲,从而减少国民收入总量。因为通过个人收入税收调节抑制过高收入和社会保障弥补过低收入者的收入不足,高额的税负不仅抑制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出现资本等资源的闲置,导致效率下降,而且会使一部分低收入者因生活有基本保障而不愿参加经济活动,从而出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现象,导致效率下降,同时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经济效率。可见,公平与效率存在矛盾与冲突,“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人类对效率的追求,不断地和公平相冲突。对一方价值的追求必然牺牲另一方,只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公平,而绝对的公平,又会导致无效率。也正从这个意义上,才产生了要公平还是要效率;公平多一些,还是效率多一些的疑问和选择。

另一方面,公平与效率又是统一的,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属性。公平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效率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我们改善社会的基本运行体系,坚定实施改革开放,真正做到提高效率,促进经济飞速发展,这一切都是过程。追寻这一过程的社会意义,只能是为了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表现在:

1.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和物质前提。第一,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效率在对个人才能和努力作出肯定的同时,本身就含有一种公平。完善市场经济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打破垄断和进入壁垒,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了公平。第二,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只有高效率,才能增加国民收入的总量,为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在一个效率低下,物质匮乏的社会中,社会公平充其量不过是低水平的平均分配而已,是一种原始的消极的低水平的社会公平。

2.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任何社会要想维持一定的发展效率都必须建立在某种公平的基础上。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想维持一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一定程度的公平基础上。分配的公平合理能够使各个阶层劳动者充分的发挥其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社会只求效率不顾公平,则社会会走向极端的不平等,背离人类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引发人们对社会的不满,直至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最终也难保效率的提高。公平对效率的促进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收入分配公正,人们获得经济利益的差距主要体现为要素投入量的不同,再加上税收的有效调节,财富的分配就不会过于悬殊。这样,社会成员由分配不公所引发的心理失衡基本消失,社会协调稳定,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第二,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的社会公正,就意味着公民合法财产和社会公共财产能得以有效保护,尤其是公共财产不至于被权力侵吞,因而有利于该类财产正常投入营运。第三,收入分配的社会公正包含着维持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要的规定,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通过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弱者得以生存,社会秩序稳定,有助于效率的可持续提高。因此,社会公平意味着社会稳定、社会秩序,追求公平意味着创造一个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机会和规则的公平保证市场经济中效率的可持续发展。

可见,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必然存在某个或某几个有机平衡点,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互相推进与螺旋上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公平也不断地在最高层次上实现,最终达到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地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地平等状态。

二、中国两种经济体制下公平与效率关系比较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严重社会不平等的现实和绝对平均主义的理想倾向二者的尖锐冲突,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长期统治留给我们的双重历史遗产,并导致我们对社会均等的特殊偏好和对社会主义平等的特殊理解,使我们在建国之初就很自然地选择了以公平优先的目标发展模式。当然,这一历史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废除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贫富对立现象,旧中国遗留的剥削压迫和恶性通货膨胀得到解决,人民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在社会分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确立起来的平等与平均,避免了社会经济过于强烈的震荡和阵痛。但是,随着国家恢复经济任务完成,优先注重平等的目标模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进一步的发展的需要。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排斥竞争、违反经济规律的体制安排,导致了经济活动低效率。虽然大力提倡按劳分配的单一分配制度,但在实践中占统治地位的却是以各种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公平观和用学历,技术级别代替不同劳动能力的等级主义原则。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表现为以牺牲效率来实现公平。而且以此实现的公平只能是低水平的公平,或者说是消极的公平。社会收入分配中较小的基尼系数所体现的公平,是建立在收入水平普遍低下的基础上的。正如艾哈德所言:“与其喋喋不休地争辩国民财富的分配,倒不如集中所有的人来增加国民财富要明智的多,有了一个较大的目标,不难让每个人分到较大的一份。”因此,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主要任务,是要创造促进效率提高的体制条件 。

浅析我国住房市场的效率与公平 第12篇

一、我国住房市场效率与公平现状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了1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后, 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 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也存在效率低下、有失公平的现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导致效率低下

住房市场的非均衡状态即住房市场的供需不平衡状态, 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严重影响住房市场的效率。

1. 总量上的非均衡

房地产市场总量的非均衡一般表现为潜在总需求大于有效需求, 实际供给大于有效供给。首先, 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我国的城镇化、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 潜在的住房需求和居民的支付能力也在逐步提高。另外, 我国消费结构升级也带来住房市场巨大的潜在需求。目前, 我国的恩格尔系数从1998年的44.1%下降至2002年的37.7%, 这表明居民的消费重点已经转向住宅、教育等方面。消费结构的升级将大幅度提高居民住宅消费的比例, 增加住宅消费需求总量。其次, 我国住宅存在有效需求不足和大量商品房空置的问题。一方面新楼盘不断开工, 商品房供应持续增加, 大量楼盘空置;另一方面是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买不起商品房。

2. 结构上的非均衡

首先,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城市, 存在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等结构上供求不一致、不合理问题。其次, 商品住宅与经适房的比例不合理。最后, 商品住宅中高档住房开发比例不合理。即高档房、大户型住宅的供应相对过剩, 而中小户型、低价位的商品房则较少。

(二) 住房市场的公平不足

1. 住房交易市场中的不公平

开发商通过“捂盘”等各种手段侵害买受人的知情权;专款专用、交易鉴证、担保等制度得不到完全落实;开发商的优势地位不利于公平交易。

2. 住房金融市场中的不公平

突出体现在住宅开发资金集中来源于低利率的银行贷款 (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 , 开发风险集中于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以较低成本获得巨额的银行贷款, 如果项目经营成功, 只需支付较小的融资成本, 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如果项目经营失败, 有许多办法脱身, 收益与风险不相称。

在住房消费的按揭贷款方面, 消费者支付30%以上的首付款, 且以所购物业按揭的情况下, 银行承担的风险实际已非常小, 但买方享受到的利率与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大致相当, 这也是有失公平的。

二、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 原因分析

1. 市场体系不健全

(1) 市场行为主体欠规范。在我国, 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房地产供给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经营机制不灵活、决策随意性大、非理性投资等问题。不少企业不注重研究市场和消费者的行为和心理, 不注重市场营销和产品定位, 致使市场上无效供给产品过多, 难以形成有效需求, 从而影响效率的提高。

(2)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发展不尽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的行为屡见不鲜, 有关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法规尚不健全, 市场管理难度大。

(3) 物业管理体系不健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综合竞争力不强;物业管理的法规建设还显得有些滞后,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调性不好。

(4) 房地产调控体系不完善。首先, 我国管理房地产市场的部门较多, 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活动时存在配合不力、协调困难等问题。其次, 多种调控手段都在试探性地运用, 经验不足。

2. 市场机制不完善

(1) 房地产市场供求机制不敏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较晚, 供求机制还不敏感, 不能很好地反映房地产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内在联系, 因而其自动调节市场的能力较弱。

(2) 房地产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欠灵活。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机制, 不仅调节市场供求的变化, 还调节着房地产买卖市场和租赁市场的结构。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 市场结构不完善, 致使房地产价格机制欠灵活, 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市场供求均衡关系的作用。

3. 市场信息不完备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垄断竞争性特点, 使得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性更加明显。从供给方面来看, 房地产供应商对市场的走势、需求偏好、人们的收入变化和投资方向, 房地产生产要素价格和技术变动, 乃至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化等都难以准确了解、估计和预测。从需求看, 房地产需求者在商品房购买和使用前, 几乎无法真正了解到商品房的建造工程技术与质量、造价与成本等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交易中的种种矛盾, 影响均衡状态的形成, 从而影响效率。

(二) 政策建议

1.完善住房二、三级市场, 加快二手房市场的发展。首先要鼓励居民换购住房, 其次要增加金融部门对二手房市场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简化各种交易手续。

2.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拓宽住房消费服务领域。一方面, 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 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另一方面, 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 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系统, 实现资源共享。

3.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行为。要不断加强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提高物业管理的综合服务水平。继续培育市场, 打破垄断, 推进公平竞争。全面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4.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完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进一步加强廉租房的建设, 不断优化住房保障财政政策, 多方面解决中低收入者的经济问题, 多层次构建住房供给体系, 努力促进住房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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