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规则范文

2024-07-06

多边贸易规则范文(精选12篇)

多边贸易规则 第1篇

一、构建多边投资规则的场所

目前, 对于将来由什么机构、在什么场所主持多边投资协议谈判仍然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 相较之下, WTO是一个比较适合的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规则的机构和场所:一是WTO成员国众多且具有普遍代表性,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都能得到反映, 由其制定的规则可以普遍适用;二是WTO法律规则体系中已经包含了一些国际投资协议, 有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工作经验;三是WTO协定处于动态发展的过程中, WTO已经认识到“关于建立一个使长期跨境投资, 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获得透明、稳定和可预见性的条件的多边框架”的必要性;四是与现有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相比,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 在WTO框架下建立国际投资的良好标准, 渐进式地推进投资自由化, 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促成所有国家的广泛参加, 弥合南北分歧, 形成统一的规则,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再建立一个永久性国际组织来保障这些规则的贯彻实施。

二、关于投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决定一项投资条约或协议的适用范围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投资”概念的界定。主要以资本输出国身份出现的发达国家, 多半主张现行和未来的投资规则应该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尽可能多的保护, 这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 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多边投资协议草案 (MAI) 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笔者认为应对“投资”概念作狭窄界定。因为现有的国际文件一般只将投资界定为直接投资, 不包括间接投资, 并且不同形式的投资有不同的特性, 应适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在同一条约中给予不同形式的投资以相同待遇是不合适的。比如发展中国家是不可能接受将证券等短期资金纳入投资范围的, 再如其将知识产权包括在MAI广义投资范围内, 可能会与现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因此, 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不宜从宽界定“投资”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而只能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接受的范围为限, 这个范围显然只是指直接投资而不包括证券类的间接投资。

三、关于投资待遇

推行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当代投资条约的一个重要目标。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法制中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原则, 现在南北国家的矛盾主要在于是否应将国民待遇原则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

MAI草案要求投资的准入、设业以及设业后的所有阶段, 东道国都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该要求过于激进, 显然脱离了许多国家的现实, 不符合目前双边投资条约 (BIT) 只要求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设业后阶段的普遍做法, 实质是要求发展中国家洞开国门。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给国内大量剩余资本在国际市场寻求出路, 都积极主张国际投资自由化, 广泛推行国民待遇, 所以, NAFTA和《能源宪章条约》在美国的影响下都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 这预示出了发达国家今后在构建多边投资规则时可能采取的基本态度。为协调两类国家在该问题的分歧, 笔者建议制定多边投资规则时借鉴WTO《服务贸易协定》“自下而上”的立法方法, 东道国向外资开发的经济部门仅限于承诺清单上列举的部门, 实行有限的开放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

四、关于投资措施

投资措施是东道国管理和引导外资, 使之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这里主要讨论履行要求和投资鼓励这两种投资措施方面的多边投资规则。

近年来在WTO工作组内, 对于如何制约履行要求的问题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MAI试图突破WTO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 的局限性, 不仅把那些与贸易有关的出口比例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当地采购要求、当地销售要求列入禁止范围, 而且把东道国对外资施加的技术转移要求、研究与发展要求、公司总部所在地要求、最低和最高股份参与水平等方面的要求都列入了禁止的行列。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彻底取消履行要求对东道国引导和管理外资的权利造成了重大冲击, 这种要求在现阶段显然是过分的, 即便是某些发达国家也表示出担忧。因此构建多边投资规则时对履行要求进行约束要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WTO工作组对于投资鼓励问题也曾耗费大量精力探讨, 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东道国的投资鼓励措施构成对外国投资者“积极的差别待遇”, 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引资政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投资鼓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 发达国家也在普遍实施投资鼓励。虽然WTO成员方对投资鼓励的性质和利弊的讨论没有得出一致性结论, 但确立有关约束投资鼓励的多边机制的建议似乎得到了多数成员方的赞成。因此, 在构建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时应约束投资鼓励措施的运用, 这对于在利用投资鼓励方面因经济实力弱而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有利。

五、关于投资保护

从狭义的角度看, 投资保护规则主要是对东道国实施征收或国有化以及禁止投资原本和利润的自由转移等措施的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系列规则。对外资的保护构成BIT的中心内容, 也将是未来多边投资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对外资的保护上,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征收及其补偿上:发达国家通常主张, 对外资征收应根据国际法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即采用“赫尔三原则”;而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根据联合国发会议研究, 晚近相当大多数BIT使用了“赫尔公式”的措辞, 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BIT, “传统的赫尔公式在与卡尔沃主义进行的思想斗争中, 似乎已经占据了上风”。在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构建中, 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够坚守住一直推崇的“适当、合理的补偿”模式存在疑问。但是, 对于MAI不但要求公正与公平待遇, 还要求东道国应给予外资“充分、持续的保护和安全, 其所给予的待遇应不低于国际法所要求的待遇”的规定应坚决反对。

六、关于投资争议的解决

争端解决机制是保证国际投资实体规则得以实施的基石。晚近投资条约在投资争议的解决上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一方面, 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并呈现出扩大仲裁管辖权范围、削弱东道国管辖权的态势;另一方面, 倡导运用第三方国际仲裁的方法来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MAI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就包含有“投资者对国家”程序, 即如果投资者认为东道国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违反MAI规则或对其投资设置了障碍, 可以不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而直接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东道国国内救济原则的变相否定。尽管“投资者对国家”的争端解决程序招致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弹, 但某些发达国家却认为这是多边投资立法努力的一个重要进步, 因此其极有可能在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构建中成为发达国家所追求的最重要目标之一。因此, 在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构建中, 发展中国家应团结一致, 从整体利益出发, 坚决反对“投资者对国家”的争端解决规则。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对外投资的重要参与国, 中国在参与制定多边投资规则时面临着选择:一方面, 要顺应全球经济自由化的发展趋势, 不断减少政府对于外资的限制, 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另一方面, 又希望通过政府行为引导外资进入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益的领域, 并对其经营实施某种程度的影响。但我们应认识到, 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积极参与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 不仅符合中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吸引外资, 促进经济发展的直接目标, 而且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要力争在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构建中处在一个主动地位。

总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外国直接投资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制定一套减少对贸易和投资歧视、增加透明度, 并为贸易和投资提供一个能够预期的政策环境的多边规则已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这个多边立法活动, 争取改变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忽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现状, 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使投资自由化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趋势的不断强化, 现有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对迅猛发展的国际投资的调整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试对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做一讨论, 以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为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投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MAI,跨国公司

参考文献

[1]叶兴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J].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 (3) .

[2]刘笋.从多边投资协议草案看国际投资多边投资法制的走向[J].比较法研究, 2003, (2) .

[3]胡峰.从TRIMS到MAI:比较和分析[J].南方经济.2001, (5) .

[4]叶兴平.外国直接投资最新趋势与变迁中的国际投资规则——宏观考察[J].法学评论, 2002, (4) .

[5]余莹.晚近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发展评述——兼论我国的投资条约实践[J].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2) .

贸易与粮食局机关工作规则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贸易粮食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贸易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贸易粮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履行对全市商贸行业和粮食流通业务、行业指导的职能,积极参与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监管,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 局行政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局党委作出的决定,通过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局党委的决定和指示,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勤奋工作,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局长和局机关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按照职能履行职责,在职权范围内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并承担责任。各科(室)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全面贯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好与局机关的关系,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工作的责任。

第二章 请示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九条 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若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局汇报:

1.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局属各单位的重大工作部署;

3.重大突发性事件;

4.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5.其他应汇报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原则上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不得多头汇报,重大事项并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有关请示和报告事项应形成文件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局实行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长碰头会议和专线会议。第十二条 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委成员参加。局党委会议不定期召开。

局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通过局机关及本部门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组织提出的有关事项和问题;

4.研究决定人员调配及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科室或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一个时期全市贸易粮食中心工作;

3.讨论通过需要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形成集体意见;

4.研究决定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6.研究决定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部署局重要工作;

3.讨论月度工作计划,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等。

第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局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临时性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可召开专线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和解决涉及商贸流通服务业和粮食工作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议要求和纪律。全局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召开的专线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科(室)承办。

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参会,如因故不能参会的须报告请假。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和办文程序。

第十九条 凡经局运转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收发、登记、分送、催办、立卷、归档、清退、销毁工作。

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在呈送局领导审签前,必须交办公室审核;所有报送局的文件必须统一经办公室按程序分理、呈送局领导批示或送有关科(室)阅处;紧急公文先经局领导审批后,仍应交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各科(室)都不得另行设臵公文运转渠道。

第二十条 局收到的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由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局收到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各镇(街道)的文件,由办公室报送分管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阅批。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回局后应及时交局办公室登记造册,然后再按办文程序运转。局属各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报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紧急情况下,公文可先送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阅办,而后再报告局领导。

第二十一条 紧急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跟踪督办;重要的紧急文件,原则上要求当天办结,最迟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不得超过来文单位规定的办理期限;一般文件,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重要性、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向上级的请示或报告,人事任免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位局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第五章 学习调研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学习秘书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学习秘书。

集中学习由中心组组长或中心组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和召集。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等知识。

2.经济贸易、粮食流通、商业企业管理、现代科技和历史等相关知识。

3.其它需要学习的内容。

中心组副组长每半年检查一次中心组成员读书笔记。

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精读一本理论原著,作一次中心发言,撰写一篇学习体会文章或调查报告,向机关干部作一次理论辅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机关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

政治和业务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分组讨论、听讲座、看录像、以会代训等方法。

集中学习由机关党支部负责和组织。一般每月安排二次,全年不少于24次。

机关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1.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知识。

2.市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

3.机关各岗位职责与任务相关知识、技能。

4.党员干部还要学习党章和有关党规、党纪条款。

局建立集中学习考勤制度,要求个人出勤率不得少于80%,并把学习情况与年终干部考核挂钩。第二十五条 调研制度

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分析形势,超前研究对策,及时作出部署,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力求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

局领导班子人员每年要有二个月以上的时间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特别要围绕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科级干部每年撰写1篇调研报告。

第六章 请假(包括年休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和劳动纪律,无故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要及时请假。第二十七条 因病、因事需要休假的,应按分级负责制度逐级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休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副科以上干部,休假在一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局领导班子成员休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休假日出市外二天以上,科(室)同志需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局领导班子成员需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病、因事休假或离市出差,应事前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第三十条 享受年休假的,本人必须填写休假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因病、因事休假天数和外出疗养天数,冲抵年休假。

第七章 来客接待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实行定点接待。擅自安排接待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第三十二条 接待标准

上级机关及外地来客,原则上只宴请一次,其他均用工作餐。

上级机关领导及其以上客人,原则上每人每餐80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其余客人,原则上每人每餐50元,工作餐每人每餐20元。

宴请时的酒水费另计,标准掌握在用餐标准的30%以内。

来客接待原则上不承担住宿费、电话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接待办法

接待来客,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登记,填写《就餐通知单》,接待人员凭《就餐通知单》到指定酒店就餐并签单。

特殊情况下(如遇外出检查不能及时取得就餐通知单),亦应事先与办公室电话联系,由办公室通知酒店,回局后及时补领就餐通知单,并填写说明。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及参与接待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随意超范围安排接待,不超标准安排食宿。原则上不得在营利场所安排娱乐活动。坚持对等接待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和陪餐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类接待活动都必须做到有利公务,热情、大方、周到、细致、俭朴。

第三十六条 所有接待费用均须持有正式发票,并按规定填写《报销清单》,经2人以上签名,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支。

第八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

第三十八条 车辆由局办公室指定一位同志负责调派(调度员外出或休假时由办公室负责人调派)。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遇有工作任务,需要用车的,应事先向调度员联系,由调度员统筹安排,并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如有紧急公务不能及时取得派车单的,可用电话说明,在回局后应及时补领派车单。没有派车单的用车一律不准报销汽油费和出差补助。

外出一天以上及?市范围外用车均需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四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本着节约、效率的原则,坚持可不用车的尽量不要求派车。

原则上1公里内不予派车。

单项性外出工作,提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同科(室)多事用车,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和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调配用车。视情派车,能合并用车的合并用车。

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及时返回,用车人须及时告知调度员。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用车人必须在规定返回时间前通知调度员,不得擅自作主逾期在外停留,影响机关正常用车。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外单位借车和机关工作人员私事用车,特殊原因确需派车的,在确保机关工作用车的前提下,本市范围内由调度员调派,本市范围外需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机关车辆无特殊情况每日须停放在机关大院(包括节假日),不得在外过夜。遇有特殊情况车辆需在外过夜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否则出现车辆丢失、事故、损坏等后果,由驾驶员自负。第四十三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专人办结制度。小型故障由驾驶员检修排查;大型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书面意见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车辆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

第九章 值班保卫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机关实行节假日和特殊期间值班制度。

第四十五条 值班由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调研员除外),值班表由办公室负责制订。

节假日值班按作息时间进行;特殊期间按上级要求进行。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十六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做好值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四十七条 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安全保卫、防火和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值班人员有事(包括公事、私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由本人自行调换班次,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

第十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局保密工作由局党委领导。局保密工作的对象为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第五十条 密级文件材料的收发及使用到归档的各个运行环节,都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和下级及有关单位、个人报送的需要保密和不予公开的文件、资料、信件等,应严格按传递程序轮阅范围送阅。

会议决定的,未正式公开宣布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准随便泄露,领导更应自觉遵守。第五十二条 档案材料借阅要遵守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及时归还。

第五十三条 密级件要定期清理、归档,发现丢失、被

窃,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现金管理制度

各种款项的支付,凡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支付。

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并按时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不允许公款私用。

第五十五条 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必需、合理、从紧、节约”的原则,实行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一支笔审批的制度。

任何报销凭证必须合法、手续齐全,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坚持增效节支原则,各类经费支出,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办公用品支出。机关所需的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按工作需要统一购臵,各科(室)向办公室领用。

2.差旅费支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执行,超支自负。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事先必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3.会议费支出。会议费用实行统一管理。需会议支出,由会议承办科(室)列出预算清单,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前,经办公室审核,在批准的会议经费预算内控制使用。一般会议伙食标准控制在800元/桌(含酒、烟、水)。

4.设备购臵费支出。各科(室)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增添或更换设备、用具等,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臵。

5.车辆修理费支出。车辆的修理,由驾驶员提出计划,经办公室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定点修理厂修理。修理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并严格掌握,减少支出。

6.业务接待费支出。所有来客由办公室统一接待。科室有上级业务部门来客需要安排接待的,事先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费用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结算。科(室)自行安排的,局财务不予报销。市外出差就餐发票,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7.订阅报刊支出。除局统一规定订阅的报刊外,各科(室)当年还可订阅1份与本科室工作有关的报纸、刊物。各种政治书刊和业务资料的征订购买,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做到统一登记造册,对价值在50元/本(套)以上的书籍、资料,人员调动时须移交原科(室),个人不得带走。凡未经批准个人自行征订购买的书刊、资料,一律不予报销。

8.困难补助支出。机关工作人员确因特殊困难,需补助时,本人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一次性慰问金额不超过200元。

9.外出参观考察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出?大市参观考察活动的,一般干部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委副书记批准;局班子成员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购建固定资产,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专帐,定期核

对,不允许公物私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由局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处理。

TPP:全球贸易规则重塑在即? 第3篇

在此之前,关于TPP贸易协定的谈判已经拉锯5年。TPP最初由智利、新加坡、新西兰、文莱于2005年发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相互取消关税。起初,这一协定并未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8年,美国的加入改变了这一局面。美国提出要创建一个高标准、更广泛的地区合作协定。此后,澳大利亚、秘鲁、越南、马来西亚、日本、墨西哥、加拿大陆续加入,这使得协定谈判国的经济规模达到全球经济总量的约40%。

正是因此, 参与谈判的部长们在提及这件事的重要意义时,都强调TPP协定要为亚太乃至全球贸易体系制定新的规则。

这一涉及各参与国的一揽子自由贸易协定,是否将马上重塑全球贸易规则?非协议成员国,包括中国,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新标准的障碍

对外经贸大学外国直接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告诉《瞭望东方周刊》,TPP标准较高,可以说为整个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规格,甚至国际经贸规格的重构树立了一个新的标杆,“以后相关谈判会参照这个较高的标准来谈自由贸易、国际间的经贸协定,这是一个国际经贸规格的新高度、新标准。”

2015年10月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TPP协定概要显示,该协定具有五大突出特点,第一个特点便是要求全面市场准入,即消除或削减涉及所有商品和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除此之外,TPP还就劳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设立高标准,并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行为的约束。

正是因为标准很高,对于谈判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能否真正落实这些新规则,外界仍有不少疑问。而这,使得协定的落实尚需时日。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宋泓告诉《瞭望东方周刊》,TPP协定现在还需要一些技术性的处理,每个成员国都还要经历国内立法审批的过程,尤其是美国通过国会的审议还存在挑战。即使在法律通过后的落实过程中,协定里一些难点和重点领域实现零关税还需要相当时间的过渡期,最长可达15年。

不过,具体来看,新规则的现实障碍可能并不像舆论所预期的那样严重。

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副研究员谢文泽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TPP的高标准对于墨西哥、秘鲁、智利这三个拉美国家冲击和挑战不会太大。首先,这些国家早已和美国、日本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尤其是墨西哥与美国之间早已签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已有的纵横交错的贸易协定使得这些拉美国家基础比较好,起点也比较高,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环保方面的标准已经很高了。

“相反,加入TPP会对这些拉美国家国内僵化的劳工政策改革起到倒逼推动作用,比如,这些国家针对工会会员的保护政策确实很好,但是这些国家只有20%~40%劳动力是加入工会的,非正规就业的现状并不好,加入TPP会促使这些国家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享有更好的待遇。”谢文泽说。

成员国的得失

对于越南来说,挑战显然要大得多。TPP生效后,越南将面临技术壁垒、财政收入减少、本土市场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健全法律等诸多问题和困难。

不过,越南依然被视为协议生效后的最大赢家之一。有报告称,协定可让越南经济在2025年前增长11%,同期出口将增长28%。

10月5日的谈判结束后,越南工贸部部长武辉煌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TPP生效后,越南纺织服装业出口将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也随之增加。这将有助于越南解决就业难题。

谈判国的积极态度,显然说明了各国“算账”的结果:虽然现实挑战不小,但是相比来说,谈判国也各有收益。

谢文泽认为,虽然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农矿产品会对秘鲁、智利的产品出口有抑制作用,但是长期来看,TPP带来的经贸便利化会进一步促进这3个拉美国家融入亚太地区的程度,而亚太地区是全球经济中最活跃的地区,所以会给目前经济低迷的拉美国家带来生机。

宋泓说,TPP的达成在12个成员国内部会形成一个比较自由、开放、涉及新议题和贸易规则的大市场,很大程度上会促进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分工协作,提供更多的投资贸易和深化分工的机会。但对于一些非成员而言,有一部分会产生贸易转移——因为区内成员国之间关税降低、成员国更倾向于从自贸区内成员国进口。

宋泓认为,TPP的达成对日本经济会有积极的影响。“因为日本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实际上是处于停滞的状态,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改革举步维艰。这样的谈判能促进其农业领域的改革。虽然短期而言对农业生产者会造成比较大的冲击,长期而言有促进作用。”

“TPP成员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国免关税市场,这个市场好处非常大,尤其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另外,TPP的高标准会对成员国的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甚至总体落后的国内经济带来促进作用。”中国人民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主任时殷弘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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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卢进勇看来,部分国家算的是政治账,而非经济账。比如,尽管有观点认为,日本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商是最大受益者,因为日本能够以更低价格进入美国这个最大汽车业目标市场。但实际上,日本在美国销售的汽车60%都是在美国当地生产、销售的,因此美国汽车市场的开放带给日本的好处实际不大。日本在TPP谈判中更多考虑的是与美国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同盟关系。

“此外,TPP协定对奥巴马而言是一个有长远影响的政绩,所以他在剩下的一两年任期内要不遗余力地推动TPP的达成;另外,他提出重返亚太战略,TPP是其经济战略组成部分。”宋泓说。

时殷弘说,首批参与国家在全球游戏新规则的制定方面会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对许多国家来说都具有战略意义。

中国持开放态度

TPP谈判试图在WTO框架之外,重塑国际贸易投资新体系,这引起了非协定成员国的舆论担忧,有人惊呼“狼真的来了”,认为中国经济尤其是出口经济将面临巨大冲击。

“从贸易转移的角度来讲,短期内TPP协定的达成对中国有负面影响,但从长远看,中国也乐见协定的达成。目前,国内许多产业的成长速度和市场开放过程也比较快,中国未来也将有能力、有条件进行这样程度的开放。12个国家达成的协定形成了一些新规则,开放了成员国的一些新市场,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市场。”宋泓说。

在TPP谈判结束后,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份协定是当前亚太地区重要的自贸协定之一。中方对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助于促进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均持开放态度,希望协定与本地区其他自由贸易安排相互促进,共同为亚太地区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实际上,2014年的APEC会议上,中国就提出了亚太自贸协定的设想,这是一个涵盖面更广的贸易安排,力图整合亚太地区的自贸体系。

更为世人所瞩目的是,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及亚投行的设想,均得到广泛的积极响应,亦将为世界贸易体系的升级提供新元素。

“其实中国和不少TPP成员国签署了FTA,中国也可以利用FTA这种双边机制来进入到TPP成员中去,有效应对TPP协定对中国带来的短期消极影响。”宋泓说。

目前,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与TPP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秘鲁、澳大利亚。

其中,尤以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FTA规格最高。根据协定内容,澳大利亚对中国所有产品关税最终均降为零,中国对澳大利亚绝大多数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在服务领域,彼此向对方作出涵盖众多部门、高质量的开放承诺;在投资领域,双方在协定生效日起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同时大幅降低企业投资审查门槛,增加企业投资的市场准入机会、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我个人支持中国加入TPP协定,虽然这个过程会像当年加入WTO一样曲折,但是这个过程表明中国不愿和TPP主要国家进行经济上的对立。那么目前这种情况下,中国仍然可以在未来十年时间通过自身改革的开放促进产业的升级和成熟,到2025年时如果再进行TPP谈判,很多要求我们都可以从容地满足了。实际上,中国还可以自主推进国内改革,融入更大的APEC自贸区中,独立构建‘以我为主’的FTA网络。”宋泓说。

练好“内功”是关键

卢进勇认为,中国与智利、秘鲁、新加坡所签署的FTA在货物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上、投资开放标准远低于TPP,尽管中国可以通过与TPP一些成员签署FTA,缓解中国没有加入TPP在贸易、投资、服务业方面一定市场的机会损失,但也无法消解这种损失,真正需要做的还是深化改革、在国内外搞试验,在一定的时机参与TPP谈判,未来成为TPP成员之一。

不过,谢文泽认为,从拉美地区的情况看,TPP不会给中国带来太大的冲击。“TPP不会改变中拉经贸合作的基点。工业体系完整、国内市场稳步增长、对外投资能力迅速提高是中国与拉美地区经贸合作的3大基点。墨西哥、秘鲁、智利等拉美地区的环太平洋国家,其融入亚太地区的程度日益提高。如果TPP能够进一步提高这些拉美国家融入亚太地区的程度且为其带来经济繁荣,那么在中拉经贸合作中,中国发挥三大基点优势的空间会有所扩大。”

事实上,这一观点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拥有13亿人口的庞大市场,全球贸易投资体系不考虑中国的力量无异于痴人说梦。因此,面对TPP带来的变化,深化改革、练好“内功”,是中国的关键。

“中国和其他国家不一样,现在中国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十年后,中国经济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国只要抓紧完成一些改革进程,就完全不用担忧TPP协定或者其他类似协定了。”宋泓说。

(特约撰稿徐晴晴、张传玮对此文亦有贡献)

原产地规则对加工贸易的影响分析 第4篇

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杠杆, 是涉及各国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也是各国利用其进行加工贸易来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 具体表现为:

(1) 利用原产地规则能够引进高科技。为了引进高科技, 有的国家规定, 对高新科技产品而言, 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科技的地点。这样就能够避免一些外国公司对该国投资设厂从事加工贸易, 仅仅进行组装和检测工序而不进行扩散高科技工艺的状况。

(2) 利用原产地规则能够吸引大量外资。如同欧盟一样, 北美自由贸易区也规定外国公司在该区内生产的产品必须获得北美原产地资格证书, 方可享受北美一系列优惠关税待遇。这样能够避免外国公司到中国、马来西亚等低成本的国家投资生产。在吸引大量外资的同时, 也给美国人带来了许多就业机会。

(3) 利用原产地规则可以限制进口。例如, 我国的加工贸易中有相当比重是纺织品和服装, 1997年以前, 由于我国内地服装设计水平有限, 出口服装中大部分采取由香港设计、剪裁, 内地缝制的加工贸易方式。而美国1996年将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标准由“裁剪地”变为“缝制地”, 于是将本属于香港的出口记到我国出口名下, 占用了我国原本已十分有限的纺织品被动配额, 达到了限制从我国进口的目的。

(4) 利用原产地规则能够保护本国产业, 增加就业机会。为了保护本国产业, 增加就业机会, 有的国家规定政府机构必须优先购买国产货。国产货是指最终产品是在本国制造完成或采用的本国零部件须占一定比例。由于政府采购是一笔巨额开支, 于是在扩大内需的同时保护了本国产业, 增加了就业机会。

2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的原产地问题

2.1 “中国制造”的加工产品国产化率低

我国出口的服装、玩具、鞋、箱包、钟表等加工贸易产品的国产化率普遍很低。国产化率低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中, 国产原材料的比例很低。加工产品中, 所使用的原材料绝大部分依靠进口, 国产材料所占比重平均不到10%。特别是定牌生产的产品, 所使用的原材料几乎是全部进口。二是加工产品价格构成中, 国内增值比例很低。但是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对于这些加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往往采用加工工序标准而没有采取增值百分比标准, 从而将本来不属于中国名下的多国产品成份也计入“中国制造”, 造成了我国大量贸易顺差的假象。

2.2 加工产品随意使用原产地标识, 授人以柄

有些加工贸易企业随意在包装箱上印刷“Made In China”字样。虽然200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有规定货物原产地标记的标识必须真实, 但是对于虚假的标记仅仅在第2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 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这种“处罚”对于制造商的违规成本来说实在太低, 使得制造商在出口产品时都随意的贴上“Made In China”的原产地标记, 而不管这些产品是否是中国原产的。因此, 随意使用原产地标识, 为外国将这些产品判定为原产中国提供了依据, 从而虚增了外国统计的自中国进口额。

2.3 国产化率很低的加工产品使用被动配额, 导致出口利润流失

被动配额商品一般是盈利商品, 理论上其利润应由我国产品单独享受。但由于国产化率低的加工产品获得了被动配额, 本应由我国产品获得的利润因此流失。目前我国对一般出口产品和特殊出口产品 (如配额产品) 在产地判定上一视同仁, 使得国产化率较低的加工产品很容易获得被动配额, 被动配额的使用没有充分体现我国的利益。

2.4 政策和管理问题导致我国进出口统计数据失真

(1) 原材料复进口问题。

深圳的加工贸易存在原材料先出口后进口现象, 原因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国内企业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 同时为了得到出口退税, 拒绝将原材料直接出售给深圳的加工企业。其二是原材料本身就是加工贸易产品, 但如果直接在国内购进这些原材料, 要经过较为复杂的海关转关、转厂手续, 为免受手续繁琐之累, 许多加工企业利用深圳的地缘优势, 宁愿采取复进口方式。原材料复进口现象不仅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运输成本, 而且也虚增了我国海关的进出口统计额。显然, 加工产品的加工工序越多, 复进口导致统计额虚增的可能性越大。

(2) 加工产品低报价问题。

加工制成品出口报关时普遍存在低报价。如深圳某制衣厂生产的丝绸服装全部销往美国, 每件丝绸服装的平均成本约为而18美元, 但向海关申报的出口价格一律为每件5美元, 大大低于产品成本。出口价格低报关, 导致我国海关出口统计额明显低估。这是形成我国与伙伴国贸易统计数据差异的原因之一。

3 解决加工贸易中原产地问题的建议

3.1 提高增值百分比标准在加工贸易中的应用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各国制定的原产地标准也越来越高。要想获得普惠制及其他优惠待遇, 对企业而言, 根本的途径就是要不断提高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 提高加工增值能力, 以适应国外从价增值标准的要求。我国加工贸易的主要问题是从事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简单加工、装配的加工贸易比重偏大, 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加工贸易比重在这些年虽有所上升, 但仍然偏低, 外资在中国的技术扩散不够。因此, 根本措施在于通过修改原产地规则来引导外资在我国加工贸易的投向, 改变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和技术水平。将“加工工序为主, 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改为“构成比例为主, 辅以加工工序”。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一般承担产品生产环节中最终加工组装环节。在最终环节无论增值率多么低, 加工工序多么简单往往在外型、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上产生“实质性改变”。对此原产地管理部门要逐一核实加工工序以判定原产地是相当困难的且操作性差。而采取“构成比例为主, 加工工序为辅”的原则, 既可以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提高中间品进口替代率, 又可以从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源头上保证对加工产品原产地判定的真实程度, 便于原产地管理工作进行, 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2 对国内配套生产能力较强, 甚至生产能力过剩的产品制定严格的原产地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 由于不断地参与国际竞争, 国内一些产业, 如消费内电子产业中的彩电、冰箱等的生产能力发展十分快, 产品具备了很强的国际竞争力。然而由于不合适的原产地标准, 使得我国并没有从此类商品的出口中获得很多的利益。以彩电为例, 装配加工环节在价值链中处于价值增加最少的环节, 只有区区的10%, 在整个生产环节中也只有25%。而我国对彩电的原产标准却规定为以“插件、焊接、装配”作为判定在中国原产的标准工序, 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大量以进口彩色显像管为主部件的彩电取得了我国的原产地证书, 并大量出口挤占了国产化率的彩电的国外市场份额, 甚至引起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因此在调整我国原产地规则的时候, 应将彩电的原产地标准定为“使用国产显像管”, 扩大彩电出口中国零配件的比例, 促进我国彩电行业生产能力向上游发展的方向, 逐步占领零配件生产环节中的各个价值增加领域, 以提高我国彩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彩电行业如此, 其他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行业也是如此, 应制定较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 引导生产能力转向价值链中增值更高的环节, 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

3.3 调整资源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目前, 世界各国都很重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调整经济的发展方向。那种只顾眼前利益, 只顾当前价值的获取, 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的发展是无法保持后劲的。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性使用将使未来获取利益的可能性变小, 因此在制定资源产品产地标准的时候要注意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技的发展使得产品生产中的资源投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 而且随着替代产品的不断出现, 因此原料性产品的价格指数持续走低, 这为我国提高原料加工产业生产能力, 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契机。可将此类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定在对原料进行精细加工的工序上, 鼓励企业从国际市场上进口价格低廉的初级原材料, 大力发展原料加工业。将生产能力逐渐从增值数额很少的原料生产、粗加工领域转移出来, 投向增值高、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加工方向。原料加工能力的提升将提高工业品的增值程度, 从而改变我国工业制成品加工层次过低的局面, 进而在保持原有贸易规模情况下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

3.4 加强原产地标志管理

我国在原产地证书方面的管理松懈, 造成了“中国制造”证书签发的随意性。很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国的产品到中国经过组装、包装后就都打着“中国制造”的牌子出去了。如果认真执行原产地规则, 则很多产品很可能打不上“中国制造”标志。大量的跨国公司把中国作为加工装配基地, 这些产品都被打上“中国制造”, 这样就造成了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假象, 使中国背上了顺差、倾销的罪名, 蒙受了不白之冤。我国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 全国目前有200多个发放原产地证的单位, 这给我国对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各机构对于原产地证签发标准的尺度不一, 有个别发证单位, 只盖章收费, 不检查其合同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 也不监管货物, 这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今后, 相关部门应该严格加强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管理工作, 避免虚假的“中国制造”流入国际市场, 维护中国制造业的利益。

3.5 强化海关审价制度, 简化加工原材料的转关手续

针对加工企业低报关现象, 海关应强化对加工产品的审价制度。这是避免海关统计额低估, 提高海关统计数据客观性, 缩小我国与伙伴国之间的贸易统计差异的重要措施。针对由于海关转关手续复杂而产生的加工用原材料复进口现象, 海关应进一步简化手续, 从而降低没有任何意义的运输成本, 同时避免虚增海关进出口统计额。

参考文献

[1]历力.论原产地规则的判定标准和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对策[J].上海企业, 2008, (3) .

[2]李文臣.“中国制造”及其带来的问题[J].现代经济探讨, 2006, (1) .

多边贸易规则 第5篇

 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条款在哪个协议中不适用?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 实施哪一种贸易措施需要对出口国进行补偿? 保障措施

 GATT1994中哪一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 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10条里

 WTO与GATT决策机制的差别

WTO与GATT均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但对于争端解决机制,GATT实行“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WTO实行“反向决策一致”的决策原则。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实施的重要规定

1.实行检疫措施的目的具有单一性

6.实行检疫措施可以具有一定针对性 2.实行检疫措施必须得到科学支撑

7.实行检疫措施可以采用更高标准 3.实行检疫措施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

8.保持检疫措施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4.实行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为根据

9.实行检疫措施要考虑技术援助 5.实行检疫措施应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 10.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某些特殊待遇

 《农产品协定》的重要规定

1.关税化:由阻碍农业贸易的非关税措施,向只受关税约束的体制转变 2.约束关税(关税减让):现有的关税条件下,其他壁垒措施是不允许使用的 3.现行和最低准入承诺 4.削减出口补贴

5.削减国内支持 国内支持:对进口实行限制,对本国出口采取鼓励措施 6.维持现状 7.进一步谈判

 《海关估价协议》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1.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7.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必须遵循规定的顺序 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 针对不公平贸易竞争采取的措施 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

 《装运前检验协议》有关价格审核应遵循的规则 第一,只有在根据后列标准的相关程序作的调查结果能够证明合同价格不符要求,方可拒绝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议定的该合同价格。

第二,合理确定比较价格。这种价格比较应根据以下规定:仅使用可提供有效比较基础的价格,并考虑进口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经济因素;不得依靠到不同进口国的货物价格而对装运货物任意强加最低价格;应向出口商提供对价格进行说明的机会;应考虑下面所述的特定因素。

第三,在核实价格时,应适当考虑销售合同的条款和与交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销售的商业水平和数量、交货的日期和条件、价格升级条款、质量标准、特殊设计特征、特殊装运或包装规格、订货数量、现货销售、季节影响、许可费或其他知识产权费以及单独开列发票的服务等等。

第四,运输费的核实应仅与销售合同中列明的、出口国中运输方式的议定价格有关。第五,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出口国的销售价格、第三国供出口货物的价格、生产成本和任意的或虚构的价格等因素,都不得用于价格核实目的。

 不可诉补贴的组成部分 它包括两大类: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后者是指研究和开发的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 WTO不予约束的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

它包括两大类: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后者是指研究和开发的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 实行贸易救济措施须遵循的步骤

【反倾销】1.申请 2.立案 3.调查 4.初裁 5.开听证会 6.终裁 7.审查 8.落日审查 【反补贴】WTO通过磋商、诉讼、仲裁上诉等机制最终确定 【保障措施】1.调查 2.通知 3.充分磋商

 WTO例外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一种是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第二种是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

第三种是针对特殊经济现象制定的一些例外,主要有:

A、农产品; B、幼稚工业品; C、国际收支平衡条款; D、保障条款; E、经济一体化

 WTO公平竞争原则主要包含的条款

1.WTO坚决维护市场经济运作的公平竞争 2.目前主要针对补贴和倾销行为的不公平竞争

3.但是WTO没有简单地谴责和反对商品倾销或补贴,而只有在导致不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才反对,且这种反对必须遵循比较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4.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主要见GATT1994第6条;对补贴不同种类的阐述和规定,则见GATT1994第16条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具体方式 服务具有4种提供形式:

1.跨境交付,即服务跨越了国境或边界。

2.境外消费,即在一个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即一些银行和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供有关的服务。

4.自然人流动,即外国公民进入东道国内提供服务,他在没有常设的商业存在的情况下独立运作。

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进口数量比例规定

1.倾销幅度低于2% 2.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总量3% 3.多个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总量的7%

 GATT1994里,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几条款 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1和第3条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成员方和所有服务部门。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经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中关于取消配额的时间规定

从1995年到2005年为10年过渡期,分4个阶段逐步增加配额数量。1995/1/1-1997/12/31 16%(追加配额增长率)1998/1/1-2001/12/31 25% 2002/1/1-2004/12/31 27% 2005/1/1以后--

 GATT与WTO是否把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列为自己的根本宗旨? WTO列为根本宗旨,GATT没有列为根本宗旨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关于出口比例与本地成分要求的规定 有这两项要求(书P182)

 2013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举行WTO第几次部长级会议? 第九次

 GATT第24条的内容

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 关税稳定减让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1.各国应当减让和消除自己为了保护国内产品而实施的进口关税

2.这种关税减让,一方面要不断削减平均关税水平,另一方面要保证有关关税固定或约束在削减之后的新水平

3.它涉及关税约束、关税升级和关税上限等规定 4.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条及第28条

 WTO《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与中国的困境(中国的困境真不知道= =)

1、反倾销的三大要件

(1)倾销存在: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批发价)

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价格

3)成本价格(构成价格)(2)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实质性损害:这种损害是已经发生,已经看到,有肯定性的证据。1)从倾销的数量来看; 2)从倾销的价格来看;

3)从后续冲击程度影响来看:开工率、库存量、投资收益、工人失业、工厂倒闭数等。实质性损害威胁:这种损害是即将可以看到的,也是可以预见到的。(3)因果关系 下列不属于因果关系:

1)不属于倾销商品

2)进口国消费需求的变化 3)技术革新产品出现新的变化 4)劳资纠纷

2、反倾销的技术性指标 1)倾销幅度低于2% 2)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总量3% 3)多个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总量的7%

3、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欧盟);二是要求进口商自初裁之日起,交纳保证金或保函(美国)

2)最终反倾销措施:终裁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可达5年之久。

3)价格承诺:指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

4、WTO其它有关反倾销问题 1)有关反规避行为

2)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方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即以零部件的方式出口到进口方,进行组装,再以整件产品出售,对这种规避行为,进口方仍对此产品征收反倾销税。3)WTO协议规定,对以化整为零组装的产品,其组装整件中原倾销商品零部件、元器件超过70%,即仍被征收反倾销税。

1.最终裁决确认倾销与损害确已存在,则反倾销税的起征日可以追溯自采取临时措施之日起。如果最征终裁决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高于以前采取临时措施时征收的税率,则以前少征部分不再补征;但如果最终裁决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的税率低于以前采取临时措施时所征收的税率时,则以前多征部分应予以退还,或重新计算反倾销税予以征收,按实际情况而定。2.如果该进口产品以前曾有倾销的历史,或该倾销产品在短期内进口的数量极大,为防止今后再次倾销,则对其征收倾销税的起征日可追溯自采取临时措施前的90天。

5、反倾销程序

(1)起诉;(2)立案;(3)调查;(4)初裁;(5)开听证会;(6)终裁;(7)审查;(8)落日审查

 WTO补贴的分类与如何对待

1.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

2.不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

它包括两大类: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后者是指研究和开发的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1.可申诉补贴:可申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

2.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禁止性补贴是不能使用的;不可申诉补贴是可以使用的;而可申诉补贴则视情况而定,如果没有造成不利影响则可使用,如果造成了不利影响则为不可使用的。

 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中国的困境 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

1)WTO通过磋商、诉讼、仲裁上诉等机制最终确定 2)进口国可以对违反WTO规定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3)同时,它必须遵循微量原则、忽略不计原则、发展中国家原则和邀请磋商规定

 当前重视反补贴问题的迫切性

1)我国外贸原先很少遭遇反补贴壁垒的主要原因有:补贴措施比较隐蔽;发达国家不能同时反倾销和反补贴;反补贴受到农产品谈判的制约 2)目前这些因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3)可以预见,反补贴壁垒将逐步取代反倾销壁垒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重大障碍 4)美国最近向WTO提出对我国反补贴的诉讼即为一种预兆  我国应该重视的问题

1)关于国有企业:中央政府的规划支持;国有银行对其他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政府对国有银行的支持

2)关于外资企业:大量不符合国际规范的优惠政策 3)关于外贸企业:需要区分不同的政策做法

 WTO根本宗旨的重要规定

1.建立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其基本原则和促进其体制目标的实现

2.一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

3.另一方面,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又以与成员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有关措施 4.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5.建立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从而实现这些目标

 WTO的基本职能

1.便利和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实施、管理和运用 2.提供贸易谈判场所 3.解决贸易争端 4.审议贸易政策

5.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 WTO的机构组织

1.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 2.总理事会实际负责WTO的日常工作

3.三大理事会分别处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事务(另有6个向总理事会报告的常设机构和一些工作组或工作小组)4.秘书处是处理日常具体事务的常设人员班子

 WTO成员的重要义务

1.必须缴纳会费 2.规则互不适用 3.关于退出的规定

多边贸易规则 第6篇

所谓贸易政策合规,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相关规定。

在7月3日刚结束的世贸组织对华第五次贸易政策审议中,成员对我国政策共提出了1700多个书面问题,涉及透明度问题、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国有企业特殊待遇、海关执法统一性、标准和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上海自贸区等中国经贸体制的方方面面。

商务部将对有关贸易政策提出合规性意见

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商务参赞刘毓骅称,与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相比,中国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是120多个国家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高度融合,因此,我国的贸易政策已不再只是我们自己的事情,中国的每一项贸易政策都可能成为影响世界经济贸易体系运转的重要因素。中国的贸易伙伴非常重视和关注我国的贸易政策对他们的影响。以7月3日刚刚结束的世贸组织对华第五次贸易政策审议为例:成员对我政策共提出了1700多个书面问题,涉及透明度问题、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国有企业特殊待遇、海关执法统一性、标准和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中国经贸体制的方方面面。

今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9号文,也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我国政府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完善法制化曹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这无论是对进一步规范国内社会经济生活,还是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通知》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这彰显了新一届政府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坚定决心。

现行不符合WTO贸易规则的贸易政策比例到底有多高?现行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有没有时间表?刘毓骅称,中国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可能会对我们的贸易伙伴产生重要的影响,包括在贸易方面、投资方面。因此,各国都非常关心中国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比如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没有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政策没有经过公布就开始实行了,有的政策应该向世贸组织通报的,但是没有通报。

“另外有些政策涉及国民待遇问题,这都受到了有关成员国的广泛关注。再者,个别地方曾经出现过针对出口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这种政策在世贸组织中属于禁止性的,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刘毓骅表示。

《通知》提出,各个部门在发布有关贸易政策时,要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部。“之前我们了解到的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关注,主要是外方提出的,而我们积极主动开展的这方面工作现在才刚刚开始。”他表示。

把世贸组织规则作为判断是否合规的标准

《通知》明确,世贸组织规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判定贸易政策是否合规的标准。谈到原因,刘毓骅称,首先是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要履行我们作为一个成员的义务。在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每一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就是说,每一个成员政府要保证你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程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措施这些都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二条A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了中国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当符合世贸组织协定和本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不仅中央政府,地方的各级政府的地方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的政策措施也要保持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这就是为什么《通知》里不仅仅是中央各个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合规性工作。

世贸组织成员间的贸易总额达到了全球的97%,世贸组织协定是用来规范各个成员政府行为的,就是说,协定是告诉政府你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比如像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开放市场等等,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这些原则正好是我国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需要采纳和借鉴。而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12年来的实践证明了,采用世贸组织规则,规范政府行为,可以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一个稳定的、透明的、可预见的政策环境,可以激发企业的活力,有助于促进国内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据介绍,我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从2001年加入WTO前后就已经开始了,谈到此次国办印发的《通知》内容与之前工作相比有什么不同,刘毓骅称,2001年,我们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前后,中国政府化挑战为机遇,以开放促改革,集中清理了一大批的法律法规。中央政府一共清理了法理法规和部门规章有2300多件,而地方政府清理的更多,清理了地方性的政策措施一共有19万多件。因此,这次《通知》表明,中国政府决定要积极主动地变后置为前置,要建立这项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将贸易政策合规方式从事后的清理为主,逐渐转变成事前的评估把关,事中的沟通完善,以这种方式为主。以此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贸易政策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贸易政策合规的标准。

《通知》规定,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相关规定。简单讲,《通知》采用了世贸组织规则作为判定贸易政策是否合规的标准。

(三)现行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程序。

《通知》明确,对于世贸组织成员提出意见的贸易政策,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并告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四)拟议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程序。

《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各部门拟定的贸易政策,如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五)地方政府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第7篇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的界定,积极影响,消极影响,启示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尤其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不断加剧的今天, 原产地规则直接关系到各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 各国都非常重视其规则的制定, 成为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我国也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等法规, 使我国对原产地工作的管理走上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一、原产地规则的界定

原产地规则, 即按照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立的原则而发展的、并由一国实施以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特别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制定、机构的设置、原产地证明签发、鉴定和管理以及对违反原产地规则行为的法律处罚。其核心部分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

按照目前各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使用标准, 可分为“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大类。前者指出口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天然出产的产品且在该国境内加工制造的货物, 其原产地为该国。后者则指当进口原材料在该国进行的制造加工达到一定实质性改变的程度, 从而使该制成品在性质、形式或用途上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的改变时, 则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适用于一国以上国家共同制造的货物。确定是否进行了“实质性改变”有三个标准:1、税目改变标准, 即要求改变特定税则分类目录中的税号及其例外情况表的规定;2、加工工序标准, 即按制造或加工作业表, 赋予或不赋予货物以其进行该作业的国家为其原产国;3、百分比标准, 即以其所用原材料的百分比值, 或以其增值量的百分比是否达到一定的水平来做决定。

与对外贸易存在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相对应, 原产地规则有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前者主要是为了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更多地为给惠国所使用;后者主要是受惠国为了保证充分享受给惠国对其的优惠待遇而制定的, 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进行管理的法规法则。这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其本质是相同的, 但其使用目的稍有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 世界各国的原产地规则虽然其原则是相同的, 但并没有统一起来, 在执行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正是原产地规则的这种不统一性, 使得原产地规则在对外贸易中的运用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 积极影响

1、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标记不仅具有广告效应, 能够促进产品销售, 而且可以对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追溯权。从这方面讲, 此规则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扩大产品的知名度, 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2、原产地规则便于我国海关进行分国别贸易统计, 确定顺逆差, 研究我国进口产品的原产国、转口流通及最终进口消费等。同时, 还有利于我国进口企业通过掌握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资料进行进口商品的结构分析, 从而以此调整我国国内的产业政策, 优化产业结构。

3、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我国海关按照不同的关税税率征收关税, 即原产地规则是我国海关征收不同关税的依据。

4、WTO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我国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 在进行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中, 实行减免关税并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措施, 从而加快区域合作, 加快贸易发展。

(二) 消极影响

1、原产地标准较低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 造成贸易偏差。1994年至今, 我国对外贸易已连续呈现顺差, 尤其是近几年, 我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逐年加大, 这引起了美国的极大关注和不满, 采取种种措施限制从中国进口产品, 使得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一度陷入紧张状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对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较低、原产地标计管理混乱。我国出口产品中, 加工贸易产品比重近几年均在半数左右, 许多在我国仅经过了简单加工、加工增值率极低的产品被随意标上了“中国制造”的标签, 特别是在轻工纺织、家电等敏感性行业。

2、招致国外反倾销指控和制裁, 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规模。我国原产地标准与其他国家不一致, 也是我国出口产品频繁招致国外反倾销指控和制裁的原因之一。目前, 各国对各种具体商品的原产地规则还没有完全统一。我国在制定本国具体商品的原产地标准时, 应在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前提下, 实时了解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根据我国国情随时做出科学调整。

3、不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的目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许多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力度, 包括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原产地规则。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于1992年制定, 于2005年公布新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世界先进科技取得了高速发展, 但我国却没有及时修订有关科技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致使原产地规则不能起到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和外资投向的作用, 尽管我国将高新技术列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但却没能制定出相配套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加工时的原产地标准, 不能合理引导外资的流向, 达不到利用外资优化产业结构引进先进技术的目的。

4、不利于进行贸易统计。出口企业特别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应适应“实质性改变”标准。而当我国某些产品有可能达不到该标准时, 如何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国, 如何进行贸易统计, 就会遇到难题。

三、对策建议

1、借鉴国外做法, 灵活运用原产地规则, 变被动为主动。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讲, 应灵活运用原产地规则调整企业经营策略, 以最大限度地规避进口国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2、正确运用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标记。出口企业应懂得“××国制造”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 运用“原产地标记”的意识必须提高, 懂得既要用原产地标记保护本国商品, 又要防止侵犯他国原产地标记。

3、出口企业努力提高产品国产化率和加工增值率。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国产化率和加工增值率, 以达到从价增值标准的要求。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各国制定的原产地标准也越来越高。要想获得普惠制及其他优惠待遇, 对我国出口企业而言, 根本途径就是要不断提高产品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 提高加工增值能力以适应国外从价增值标准的要求。

4、熟悉和运用WTO及各国原产地规则。加强对各国原产地规则的研究, 充分利用各国原产地标准的不同, 积极寻求有利因素, 扩大我国的贸易出口。世界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不统一, 尤其是在原产地标准上差别较大。这虽然在出口企业有效利用原产地规则, 定程度上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给各国的进出口造成很多的麻烦和争议。但是, 如果能灵活使用各国的原产地标准, 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 要了解不同国家在原产地标准上的不同做法, 尤其是有代表性的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 如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 (地区) 的相关法律法规。

5、政府抓紧建立和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抓紧建立和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制定服务于我国贸易政策的原产地标准, 形成规范化管理。对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优势或生产能力相对较强的出口产品, 要及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较高”的原产地标准, 并尽量与国际通用的标准接轨, 防止外国产品利用在我国装配、加工, 而作为我国产品出口并因此提起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在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同时, 还应进一步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原产地规则, 熟悉其原产地规则在国家贸易中对反倾销的影响。对我国出口产品不利的原产地规则, 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 采取相应的措施, 使我国出口商在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中处于有利地位, 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6、重视对转口贸易中原产地工作的管理。从目前情况来看, 世界各国并无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而转口贸易中的原产地判定由于涉及三个国家的原产地规则, 情况比较复杂, 成为原产地工作中的难点。转口贸易最容易在原产地问题上发生贸易纠纷。而通过香港等地区的转口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转口贸易中存在的大量原产地问题不仅影响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而且直接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 重视转口贸易中的原产地工作, 加强管理, 积极同转口国和贸易伙伴国就原产地问题进行协商, 不仅可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而且有利于我国减少贸易摩擦, 建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促进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厉力.贸易便利化视角下的中国原产地规则改革建议.国际商务, 2011 (6)

[2]编写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资料汇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2月版

WTO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第8篇

关键词:WTO,规则,国际贸易,市场,国际贸易实务

2001年11月10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市场和机遇, 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挑战, 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为了抓住这一机遇, 迎接挑战, 我国政府和企业已经做了10年的努力。1995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伊始, 我国政府就郑重地承诺:中国将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不断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利用10年的时间逐步降低关税税率, 取消进口配额限制。10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取得了重大成果。今天我们看到在我国的汽车工业、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领域, 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价格不断下降, 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均占有一定的份额, 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然而, 贸易例来是交易双方利益上的分配。有分配就必须有规则, 也必然会有矛盾。贸易摩擦, 不可必免, 有摩擦就要解决, 如何解决矛盾和摩擦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以往我们遇到贸易摩擦, 解决的方式是由我国政府来承担, 靠让步来解决。这种一对一的解决方式大多数是以我国企业让步, 由国家承担损失而告终。历史上我国的“出口转内销”现象, 就是这种解决贸易争端方式的结果, 这种结果损害了我国的国民利益。

如今, 我们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了, 再也不能用采取“吃亏让人”的方式来解决贸易争端了, 2005年5月首次面对来自美国和欧盟对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设限争端, 勇敢地说“不”表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已经能够平等地面对世界经济强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变化, 要求我们必须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学会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办事, 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自己的人才。

当今, 随着中国开放型经济的逐步实现, 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贸易互补, 国际分工逐步形成, 并且不断完善, 国际贸易的数量不断增加。从事国际贸易, 不外乎是懂得国际贸易规则和熟悉国际贸易操作技术两个方面。在以我国高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有重技术、轻规则的现象。大多数学校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 重点放在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国际贷款、国际保险、报关实务等技术性课程, 而对WTO规则方面不太重视。这样的教学设计, 在我们没有加入W T O以前无可非议, 但如果现在我们还不能及时调整, 就会落伍。试想一个只懂汽车驾驶技术而不知道路交通行为规则的人, 如何在现代都市里开车上路呢?同理, 如果只懂国际贸易技术而不懂WTO规则, 就不会利用WTO成员的身份, 从事国际贸易交易, 一旦发生贸易争端, 也不知道运用WTO规则的武器来保护自己。2005年年初, 美国DELL公司的部分员工, 给原IBM公司的客户发送短信息, 要求它们不要再订IBM的货, 理由是IBM的PC业务, 已经被中国的联想集团公司收购。DELL公司的做法, 对中国联想产生了损害, 中国联想完全可以拿起WTO的武器, 让DELL公司付出代价, 但是, 联想集团只发表了一个声明, 表示遗憾。这个案例说明, 我国企业对WTO规则尚不熟悉, 没有学会用WTO的规则保护自己。因此, WTO的知识不仅从事国际贸易的人要学, 而且每一个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从事经济管理的人, 都应当学习、应当知道, 因为我们是W T O的成员。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贸易的豁免规则 第9篇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界定

对外贸易一般也称为“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 简称“外贸”, 是指一个国家 ( 地区) 与另一个国家 ( 地区) 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也就是说, 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但是,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 企业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订立的协议一般都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 这类协议可以简称为出口卡特尔。同时, 几乎各国反垄断法都无一例外规定了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因此, 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应当只包括出口卡特尔的豁免。但是笔者通过查阅我国立法资料发现,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劳务输出等活动[1], 该解释显然与本段开头所述对外贸易的解释更相符。由此可见,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的垄断豁免不仅仅指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还应当包括进口卡特尔的豁免。

二、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依据

为了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各国反垄断法都主张出口豁免。几乎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适用除外制度, 即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给予豁免, 允许它们之间协议、限制竞争。其中对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是出口豁免制度, 即任何对本国贸易不产生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 各国均不予以禁止。而我国通过借鉴各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同样也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出口豁免, 笔者认为要想更深入的了解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 就要从各国的相关豁免制度开始研究。

( 一) 《韦布———波默林法》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对出口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的国家。1918 年美国颁布的《韦布———波默林法》中规定, 美国出口企业可以组织联合会之类的形式出口其成员的货物, 或在成员闻划分市场, 或就出口销售的价格和其它条件达成联合一致的协议, 只要不是有意识、人为地限制美国国内贸易, 或影响美国国内的价格, 或限制美国国内的价格, 或限制美国国内其它竞争者的出口,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不予制止。

当然, 该法也包含了一些条件和控制, 有效地控制了它的价值。一方面, “出口贸易”的定义只包括贸易和产品, 而不包括劳务。同时, 判例法也对“出口贸易”作了有限的解释。另一方面, 这种出口协议不能影响美洲国家之间的价格或另一美国竞争者的出口贸易[2]。

( 二) 1982《出口贸易公司法》

美国国会于1982 年通过了《出口贸易公司法》, 该法是对1918 年《韦布———波默林法》的补充和加强。该法旨在鼓励美国出口, 允许美国银行在出口贸易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并使这些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活动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同时, 为了避免《韦布———波默林法》由于反垄断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消极结果, 1982 年贸易法特别制订了以下四条反垄断标准:

1. 出口贸易公司的活动不能导致减少或限制美国国内的贸易竞争或对外出口竞争;

2. 出口公司不能随便提高、降低或冻结有关商品价格;

3. 禁止歧视和不公平竞争;

4. 禁止出口货物和劳务在美国境内复销售或消费。

出口贸易公司必须符合这四项标准才能从商业部那里获得预先批准的证明书, 获得州和联邦的反垄断法豁免权。但是该法也规定如果出口公司违反了四条反垄断标准的任何一条, 那么受到伤害的私人当事人就有权提出伤害救助或赔偿金。该法通过允许出口贸易公司享有反垄断法豁免权以及允许银行参与的规定, 提高了出口的集中和垄断程度, 扩大了金融资本的活动范围[3]。

( 三)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由于日本实行严重依赖国外经济的出口导向型经济, 国内出口行业者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 中小型企业不得不采取削价的方式进行竞争, 不仅减少了出口行业者的利益, 而且降低了日本商品的国际信誉。再加上1918 年, 美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 根据《韦布———波默林法》承认出口贸易卡特尔豁免。在这种情形下, 为了阻止小型企业的“倾销”行为, 防止过度竞争, 日本在1952 年颁布的《出口贸易法》中承认了出口行业的卡特尔。其后, 该法经1953 年修改, 扩及进口行业者为适用对象, 并更名为《进出口贸易法》。

《进出口交易法》允许出口商组织出口卡特尔, 可以就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品质、设计及其他事项签订行业协议, 以此防止不公平的出口交易以及保证出口交易的有序进行[4]。日本对进出口协定的认可, 有效的制止了本国企业在对外贸易领域的无序竞争, 促进了对外经济的发展。

三、反垄断法对外贸易豁免的局限性

基于上述各国立法依据, 反垄断法对于我国对外贸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美国最早在《韦布———波默林法》中提出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制度后, 各国相继开始重视对外贸易的豁免制度。我国也无例外。毫无疑问, 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 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对于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 加快加大对本国企业的扶植力度意义重大, 同时企业也能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

但是,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对外贸易豁免”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 缺乏灵活性, 对于其是否合理及其原因仍值得探究。据此, 笔者认为我国的“对外贸易豁免”原则还存在以下几点局限性:

( 一) 进口卡特尔豁免合理性欠缺

根据前文论述, 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应当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出口卡特尔主要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 因此该类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影响的是国外市场, 但是进口卡特尔阻止国外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使国内产品免受国外产品的竞争压力, 显然影响了我国的国内市场。在这种进口卡特尔的情况下, 国内消费者成为了经营者获利的牺牲品, 显然这有违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理。垄断协议的豁免初衷是为了社会整体的进步发展,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进口反垄断法虽然减少了国内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的竞争压力, 但是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 进口反垄断豁免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仅仅是将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对外贸易豁免制度作了简单的借鉴, 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和规范。

( 二) 出口卡特尔豁免本身存在内在逻辑冲突

众所周知, 为了保护国内中小型企业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对外出口贸易的豁免制度。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出口贸易影响的是国外市场, 不存在要保护本国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 这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并无联系, 但是各国仍然将此问题列入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笔者从立法角度出发认为, 反垄断法既然是为了规制国内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就不能排除该垄断行为是否包括对外贸易, 如果不对对外贸易的垄断做出相应的规定, 那么国内的经营者很有可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难以立足并且还将受到本国反垄断法的限制。因此, 对于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 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内经营者的利益而必须制定的规定, 另一方面又与反垄断法保护国内市场的立法目的不符, 其本身存在内在逻辑冲突[5]。由此, 口卡特尔可能损害国外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是否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问题又接踵而来。

( 三) 出口卡特尔豁免可能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

提到出口卡特尔豁免是否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问题, 就不能不涉及管辖问题。如果我国反垄断法仅适用于本国境内, 那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中对外贸易出口卡特尔豁免就失去了其制定的意义。虽然美国最早通过的1945 年阿尔科案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国外, 但是, 由于缺乏明确的国际法规则和普遍的国际认同, 将一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他国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冲突和矛盾[6]。

其中最难以解决的是管辖权规则的冲突。即使我国根据属人原则对我国经营者出口垄断行为采取豁免制度, 那外国是否可以根据属地原则对我国家经营者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进行处分呢? 再加上管辖权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即使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果, 一旦涉及侵犯他国管辖权的问题, 就难以简单解决, 甚至容易上升到国家政治问题。从司法实践上来说, 域外取证以及救济措施更是障碍重重。由于限制竞争的行为往往同本国产业政策及国家利益紧密相连, 一旦他国对之采取法律行为, 两国的国家政策与利益就不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综上, 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相当多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仅凭《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难以解决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存在的问题, 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对外贸易豁免规则的不确定性灵活化和具体化, 在适用内容和程序上做出更具体灵活的解释和规范, 从而使对外贸易豁免制度不断完善, 更好地使用于司法实践当中。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83.

[2]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 (第二版) [M].沈宗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9.

[3]刘夏莲.美国贸易政策的演变和“1982年出口贸易公司法”评介[J].国际贸易问题, 1985 (03) :51-56.

[4]张婧.中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 2009 (03) :71-74.

[5]王炳.论反垄断对外贸易豁免规则的内在冲突及其克服[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31-35.

多边贸易规则 第10篇

一、WTO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则

中国加入WTO以后, 教育作为服务贸易中的一项, 与其他行业一样, 其运行与发展都应遵守WTO的各项规则。根据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按服务的部门划分, 把全世界的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 (1) 商业服务; (2) 通信服务;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4) 分销服务; (5) 教育服务; (6) 环境服务; (7) 金融服务; (8) 健康与社会服务; (9) 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 (10) 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11) 运输服务; (12) 其他服务, 下分143个服务项目, 教育服务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5类。

(一) WTO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提供的四种方式。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 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 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

从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看, 其他国家介入我国教育市场的主要方式有: (1) 跨境交付, 指一个成员方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例如通过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形式提供教育服务, 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 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 (2) 境外消费,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如一方国家公民到另一国去留学进修和接受外国留学生等; (3) 商业存在, 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如一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到另一国去开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从事教育培训等活动; (4) 自然人流动, 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境内提供服务, 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到国外任教等活动。

(二) 教育服务贸易原则。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构成部分,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立的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也适用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1、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 一个成员国可以维持一项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 即豁免其根据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所承担的各项义务。还规定在WTO协议生效后, 一个成员国可以适用一项新的豁免, 并且豁免期可长达10年。此原则也适用于现代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2、一般例外原则。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 允许WTO成员国为了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 为了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等而适用各种豁免措施, 但这些豁免措施不能在具有相同条件的WTO国家之间造成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 或者对服务贸易, 包括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构成一种变相的限制。

3、国民待遇原则。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 如果对国内相同的教育服务或教育服务供应上给予形式上有差别的待遇, 而这种做法又同样实施于任何其他WTO成员国的相同的教育服务或教育服务供应商, 这也是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

4、逐步自由化原则。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WTO成员国有权根据自己的政策目标决定所承诺的教育服务项目, 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 应当对WTO成员国的国内政策目标及其所有的或单个的教育服务部门发展水平予以适当的尊重, 对于发展中国家WTO成员教育服务开放部门少、交易自由化程度低, 则可按其具体发展状况灵活对待, 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5、关于“承诺的修改或撤销”问题。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 各WTO成员国有权提出修改自己的国际教育服务所作的承诺, 但需要在自承诺生效之日起已过3年的任何时间里, 可以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的任何承诺。

二、WTO框架下中国政府的教育承诺

中国“入世”的一个重要承诺就是对外开放, 教育服务也是如此。中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 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和对其进行管理、审批。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肯定式的承诺方式, 因此只有在减让表中列出的承诺才是需要减让的, 如果减让表中没有列明, 则表示对此部门该成员没有做任何承诺减让, 是否减让、如何减让则由成员自主决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每个成员国提出其服务贸易, 包括教育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并且在减让表中说明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及其他任何限制。减让表一般由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部分构成。

(一)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水平承诺。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水平承诺通常对某一种服务提供方式, 特别是在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限制, 它适用于减让表中的所有部门, 包括教育服务部门。

1、对在消费国商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以下简称《豁免清单》) 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包括投资于教育产业, 股权式合资企业的外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理处, 但代理处一般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企业和个人以教育为目的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50年。

2、对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限制。

《豁免清单》针对三种自然人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市场准入限制,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WTO成员国公司的高级雇员, 应允许其在境内首期停留3年;对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WTO成员国公司的高级雇员, 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 或首期居留3年, 以时间短者为准;WTO成员国的服务销售人员如不直接向我国公众销售服务且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 其在我国境内停留限期为90天。

3、国民待遇限制。

对于国民待遇限制, 《豁免清单》只规定除上述对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措施外, 不作承诺。从上述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水平承诺可以看出, 我国在商业存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在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在水平承诺上均有一定的限制, 还没有达到完全承诺的水平。

(二)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

《豁免清单》中规定,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 如公共义务教育、军事教育、警察教育、政治教育和党校教育等。除此之外, 该清单对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 按四种服务入市提供方式, 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都作了具体的承诺。 (表1) 分析减让表, 承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包括、一个不承诺、三个允许、一个定价。

两个不包括: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 (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 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这意味着我们的学生不能到国外接受义务教育, 同样, 国外的教育消费者也会受到这方面的限制, 除非得到特殊准许, 否则不能到我国的特殊教育机构和国家义务教育学校学习。

一个不承诺: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做承诺, 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中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 中国可以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 不受WTO协议的约束。

三个允许:

1、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 即不采取任何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留学或者接受培训的措施;境外消费主要是指互相输出留学生, 对于输出留学生的国家来说是教育服务进口;而对于接收留学生的国家来说是教育服务出口。中国做出该承诺后, 我国外出留学的人数逐年增长。根据教育部资料显示, 我国2002年度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12.5万人, 2007年度中国出国留学人数超过了15万人, 创历史新高。除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中国传统的主要留学目的地国家外, 意大利、爱尔兰、韩国、西班牙、阿根廷等也逐渐成为留学人员追捧的热点。到目前, 已有109个国家和地区有中国的留学人员, 这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服务进口国之一。

注: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交付;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流动资料来源: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组整理:《关于WTO教育服务贸易的背景资料》, 《中国教育报》, 2002年5月11日第1版

中国的教育输出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力的提高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外国学生来华留学人数也逐年增长。同时, 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来华留学事业的发展, “深化改革, 完善管理, 保证质量, 积极稳妥发展”, 是来华留学的指导方针。目前, 中国境内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400多所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2002年在华留学生的数量已经超过8万人, 2007年来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人员已突破了19万人。

2、允许中外合作办学, 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所有权, 但没有承诺给予外方国民待遇, 并且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个问题属于减让表中的“商业存在”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中出现的新生事物,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领域和层次不断扩大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200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下文简称《条例》) , 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重视遵守WTO的基本规则, 强调WTO规则与中国教育服务承诺相衔接, 按照法制统一原则, 将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转化为国内法。《条例》明确提出,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并规定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04年底, 在28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经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近800个。其中,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机构和项目270多个。2008年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经发展到1, 000多个。例如, 同济大学建有中德学院、中德工程学院和职教学院, 分别针对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职业学校师资培训等进行中德教育合作。建立的合作办学机构因其章程健全、规范, 为人员管理、经费使用、质量评估等诸多方面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最终保证了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3、在教师 (自然人流动) 的国民待遇上, 有以下资历要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要具有学士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一个定价: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价格不在政府定价范围之内。

总之, 承诺把握了教育主权与开放教育市场相互之间的合理选择, 它既要大胆借鉴国外教育发展的有益经验, 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同时也要维护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控制权。因此, 对于义务教育中国政府没有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 对于培养国家特定人才, 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部门也不能开放化、市场化, 对于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实行有限度地开放, 对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国家积极鼓励开展合作办学, 而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两种服务方式没有作出限制或很少作出限制, 这种承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对于保护我国教育服务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摘要:在WTO的框架下, 我国根据服务贸易的规则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也做出了郑重承诺。本文对中国做出的承诺以及如何理解这些承诺进行分析。

关键词:WTO,教育服务贸易,承诺

参考文献

[1]邓世荣.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中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研究[J].经济师, 2003.2.

多边贸易规则 第11篇

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召开,在互联网进入中国20年后。

20年前,NCFC工程通过美国Sprint公司连入Internet的64K国际专线开通,实现了与Internet的全功能连接。

在互联网“跨越长城”的20年间,中国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中国奇迹”。

目前中国近14亿人口中有6.32亿互联网用户,其中5.27亿人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上网;到2015年,网民总数将升至8.5亿。20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推荐的TD—SCDMA和TD—LTE分别成为国际移动通信第三代、第四代主流技术标准;宽带网络覆盖全国;互联网上市企业市值突破3.95万亿人民币,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4家企业进入全球互联网公司十强。中国已决心在国际互联网领域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希望参与互联网规则的制定,在全球互联网管理的辩论上更有发言权。

这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举行了十多场分论坛和高端对话。话题围绕国际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新媒体、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等议题,这些论坛和对话被外界冠以一个流行词“干货”。但平等与包容,仍是与会者最集中关注的内容。

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战略中心主任帕博罗·伊诺霍萨提到互联网对世界的三大改进:即包容性、沟通性、参与性。显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世界会变得越来越公平,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会越来越公平,人们会进行更多的参与。多利益相关方的对话模式,能够促进相互了解,了解最佳的实践会是什么。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世界互联网的环境已经做到了充分平等。“大多数的用户在发展中国家,但是大多数的经济价值、内容、服务都是在发达国家所产生的,这就影响到了国际互联网的治理问题。”国际互联网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迈克·肯德指出。

“互联网安全的治理应该是相互对等的,也就是说对一个国家适用的规则也应该对其他国家适用。所以,各国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强权或者是霸权。”美国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主任詹姆斯·安德鲁·路易斯认为,对于互联网的治理也是这样,需要规则。

“网络空间的治理话语权是美国的核心利益之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吕本富认为,从美国一家说了算到大家商量说了算,仍有相当的距离。

受制于当前的世界互联网格局,绝大多数与会嘉宾因此提到一个观点,那就是构建新格局。由于每个国家对于互联网的需求不一样,对于互联网的管理政策也不一样,因此,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治理更应该是一个可以多方平等交谈,在交谈中求同存异的过程。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立法,这是世界自然的状态。”俄罗斯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总裁安德列·科列斯尼科夫呼吁,为了启动多方的对话,首先要明确一个框架,使得能够找到共同点。互联网治理的环境中应该有一个阿拉伯海规则,使得各方能够在共同点上进行合作。”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总裁法迪·切哈德也表示,不管ICANN也好,美国政府也好,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团体都不能控制互联网。目前美国政府交出部分监管权让ICANN成为了更加独立的机构,可以更客观公平地服务全球。美国政府的决定,正好与本次大会的共治主题不谋而合。

斯里兰卡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首席执行官吉昂·迪亚斯亦持同样观点,他说:“来自小型的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应该被更多的人倾听。”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为此表示,互联网治理,第一是“多边”,互联网一定是多边的而不是单边的,只有体现多边,才能体现集体的力量;第二是“民主”,是我们共同来讨论决定,而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国家说了算,或者某一个利益群体说了算;第三是“透明”,互联网的治理应该有一个透明的规则,让全世界都知晓这种规则。

中方呼吁国际社会齐心协力,携手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中方的表态,也传达出一种信号:国际互联网的共享共治有了一个中国平台。借助这样一个平台,中国希望与世界一道,不断促进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永葆互联网蓬勃的生命力。

多边贸易规则 第1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贸易,变化,对策

自步入21世纪以来, 全球经济高速发展, 国际贸易活动频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气候变暖和环境恶化让人们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丹麦哥本哈根会议上提出的低碳经济这一理念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同。节能减排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决策的重要因素。

一、国际贸易规则的形成方式

众所周知, 规则的制定是为了对行为主体进行行为上的约束或者激励。国际贸易规则就是为了对国际范围内的贸易活动主体在行为上进行约束和激励。国际贸易规则约束的对象包括国家、企业、国际组织和个人。这些行为主体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时需要共同遵循国际贸易的规则[1]。从理论上来说, 国际贸易规则的形成方式有以下三种。

(1) 霸权国家直接提供。相关理论认为, 霸权国家为了维持国际体系的稳定性和对体系内国家实行统治, 需要提供相对应的国际机制, 其中就包括了国际贸易规则。霸权国家提供国际贸易规则一方面会考虑体系内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 另一方面会考虑如何实现体系内居支配地位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以这种方式形成的国际贸易规则会造成弱小国家的利益被霸权国家牺牲或忽视。

(2) 发达国家间合作提供。在各发达国家之间共同合作进行的国际贸易项目上, 因涉及各自的利益和权利, 会由贸易双方或者多方通过协商洽谈来建立规则。制定规则的成本以及从规则中获得的利益由参与多方共同承担和享有。

(3) 国际组织提供。目前提供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国际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 (WTO) 。目前它是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制定者和执行者。1994年国际贸易组织 (WTO) 取代其前身关贸总协定在摩洛哥正式成立, 现在已拥有160个成员, 全球贸易总额的97%均是其成员方贸易产生。我国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正式成为其成员[2]。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重大决策主要采用协商的办法而非投票的形式做出, 其最重要的决策机制是非正式磋商。在目前的政治经济格局下, 发达国家在决策的程序、内容和结果上占有很大的支配空间, 抹杀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平等的发言权。

二、低碳经济给国际贸易规则带来的变化

(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在低碳经济环境下, “碳关税”等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应运而生。碳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对不进行产品碳排放计量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 如钢铁、铝、水泥和一些化工品等征收的关税。

(2) 发达国家对自由贸易的供给不断减少。在低碳经济的环境下, 发达国家可能会以发展低碳经济为借口, 从无条件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上退缩, 减少其对自由贸易的供给。随着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 国际体系失衡, 为应对新兴国家的挑战和恢复国际体系的平衡, 霸权国家会通过削弱或打击新兴挑战者、减少国际义务和把残存霸权体系作为资源等途径来挽救衰落中的霸权服务。

(3) 环境保护主导国际贸易规则的框架。许多国家加速把环境与贸易挂钩, 成立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机构, 进行全球管理和协调。世界贸易组织在成立后不久就正式把环境保护和稀有资源保护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 并在之后多次进行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贸易谈判[3]。

三、针对变化我国发展的对策

(1) 积极参与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要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对于低碳经济相关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比如环境产品清单, 我国应从基本的国情现状出发, 一方面努力将我国极具竞争力的环境产品和服务列入清单内, 另一方面要防止环境多功能产品以低碳产品的名义被加入到自由贸易行列进入我国市场而影响我国的贸易利益。我国也要重点关注新能源领域和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变化趋势, 通过促进WTO制定合理的规则使我国避免新能源等贸易的摩擦, 进而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更好地发展。

(2) 关注区域性贸易协定中低碳相关规则的发展趋势。如今, 区域性和双边自贸协定发展迅速, 并且越来越多地吸收与环境相关的问题, 如气候、能源等作为其重要的内容。我国要积极关注各协定中低碳经济相关政策的发展趋势, 特别要重点关注欧美国家参加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 预测未来环境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另外, 我国也要积极利用区域性和双边自贸协定与协定成员统一低碳领域的相关标准和做法, 协调贸易伙伴之间在规则制定中的立场, 逐步提高我国的低碳竞争力, 扩大我国低碳市场的同时也为改善全球环境做出贡献。

(3) 积极参与低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低碳领域作为新的领域, 目前还没有官方的标准, 世界各国都还在探索当中[4]。低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实质上是各参与方的利益博弈, 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因此对标准制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在低碳领域标准制定方面缺乏相应的人才, 可以通过逐步开放国内标准制定来鼓励企业和专业人员积极参与, 在实践中培养优秀的人才队伍;另外国家也可以设立专项基金, 为相关人员提供到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学习和工作的机会, 增加标准制定队伍的实力, 从而在国际标准的制定中为我国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综上所述, 低碳经济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和经济问题, 也渐渐成为政治问题, 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带来了新的影响和变化, 其中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中国要牢牢抓住发展的机遇, 积极面对新的挑战, 发展经济增强国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舒.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当代经济, 2011, (17) :64-65.

[2]袁嫣.浅析低碳经济视角下的国际贸易发展[J].中国商贸, 2012, (31) :214-215.

[3]孙丛.浅析低碳经济视角下的国际贸易发展[J].赤子, 2015, (10) :18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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