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收筹划

2024-09-11

消费税税收筹划(精选10篇)

消费税税收筹划 第1篇

一、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 可抵扣的项目范围。

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 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 税法允许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包括: (1)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 (内胎和外胎) 生产的汽车轮胎; (6)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成三轮摩托车) ; (7)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需要说明的是, 从2001年5月1日起, 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另外,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镶嵌首饰) , 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的已纳

(二) 可抵扣的购进渠道。

按税法的规定, 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 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委托加工收回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应税消费品, 对从境内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三) 可抵扣的购进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 的规定, 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税款的凭证, 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原件和复印件。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 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凭证的, 其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

(四) 已纳税款的抵扣时间。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在货物购入、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时都不得抵扣, 只有当已税消费品投入生产领用时, 才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相应的已纳税款。

(五) 税款扣除的计算方法。

1. 外购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二、消费税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可能部分用于连续生产, 部分直接出售或用于其他方面, 这样, 为了既能准确核算生产领用部分准予抵扣的税额, 同时又能对用于其他方面的已税消费品准确核算其成本, 应该在“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下设“待扣消费税”明细科目。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应税消费品A作为生产化妆品的原料, 本期购进原材料A 200万元, 当月生产领用了80%。当月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00万元, 该批化妆品的生产成本220万元。购进、销售货物的款项均已通过银行结清。假定原材料A的消费税税率为30%, 增值税税率为17%。

原料中消费税税额=200×30%=60 (万元) , 材料成本=200-60=140 (万元) 。

1.购进原材料时:

2.销售化妆品时:

3.结转已售化妆品的销售成本:

4.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300×30%=90 (万元) :

5.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60×80%=48 (万元) :

6.缴纳消费税时:交纳税额=90-48=42 (万元)

期末“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待扣消费税) ”科目借方余额12万元, 就是尚未领用的原料A尚待扣除的已纳税额。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 应将这个余额填列在“存货”项目。

三、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税务筹划

(一)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向小规模纳税人及消费者销售货物,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购入已税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抵扣, 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一来, 小规模纳税人以购入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税负必然重于一般纳税人。这时,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会减少消费税税负。

(二) 从生产企业购进原料。

按我国消费税法规定, 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作为原料时, 应尽可能从生产企业购入, 这样不仅可以按出厂价购进降低成本, 而且也可以抵扣已纳税款, 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 并购上游生产企业。

根据税法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都是可以抵扣的, 从2001年5月1日起, 国家规定停止执行生产领用外购酒和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可将外购原料酒改为收购原料酒厂, 从而避免缴纳两次消费税。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小汽车生产企业, 也可考虑并购汽车轮胎生产企业, 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例:某集团公司有两家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汽车轮胎用于连续生产小汽车, 假定甲公司购进汽车轮胎500万元, 小汽车销售额为5 000万元, 汽车轮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分别为3%、5%。试分析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方法一:继续维持现状, 两家公司独立, 由于外购汽车轮胎的已纳税额不得抵扣, 则:

甲公司应纳消费税额=5 000×5%=250 (万元) ;乙公司应纳消费税额=500×3%=15 (万元) ;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为265万元 (250+15) 。

方法二:若甲、乙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 按税法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于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因此汽车轮胎的消费税15万元不需交纳, 则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额为250万元, 从而减少税负15万元。

(四) 选择适当的生产加工方式。

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生产环节不同, 计税依据就有所不同, 如自产自销的应税消费品, 计税依据为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由此可见, 纳税人如果选择了合理的加工方式, 就会相应减少应纳消费税, 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例:华星酒业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20吨粮食白酒的供货合同, 合同规定不含税价格为120万元, 白酒生产所需粮食50万元, 有三种加工销售方式可供选择。 (1) 委托甲公司将粮食直接加工成白酒后, 直接对外销售, 支付加工费20万元: (2) 委托甲公司加工成酒精, 支付加工费10万元, 收回后再自行加工成白酒, 发生加工费8万元; (3) 自行将粮食加工成白酒, 发生加工费16元。请对该白酒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酒精消费税率5%、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假设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不考虑其他税费。

税务分析:

方案一: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 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计入白酒成本:

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 (50+20+20×0.1) / (1-20%) ]×20%+ (20×0.1) =20 (万元)

会计利润=120- (50+20+20) =30 (万元)

方案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酒精消费税额不得抵扣, 计入酒精成本:

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 (50+10) / (1-5%) ×5%=3.16 (万元)

销售白酒应纳消费税=120×20%+20×2 000×0.5÷10 000=26 (万元)

会计利润=120- (50+10+3.16+8+26) =22.84 (万元)

方案三:自产自销:

白酒应纳消费税=120×20%+20×2 000×0.5÷10 000=26 (万元)

会计利润=120- (50+16+26) =28 (万元)

可见, 当被加工原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方式税负最低, 获得利润要多。因此收回后直接销售方式最为有利。

四、结束语

税款抵扣是国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减少企业负担的税收制度。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筹划, 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纳税筹划又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 纳税人应在对各种税收法规充分了解、深入领会的基础上, 本着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合理巧妙地安排纳税事项, 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摘要:本文在对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收规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着重介绍了涉及消费税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 并从案例分析入手, 对税款抵扣的涉税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2].方飞虎.对消费税抵扣会计处理的一点改进[J].财会月刊, 2003, (A1) .

[3].马晓磊.浅谈消费税的税务筹划[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 (4) .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第2篇

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1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炼化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 第3篇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消费税政策变化后,炼化企业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方向。通过税改对炼化企业的影响分析,探讨了炼化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策略及保障措施。

关键词 消费税 纳税筹划 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理顺成品油价格成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2008年10月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此,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适时发布了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方案。消费税改后,炼化企业的消费税负担呈数倍增长,对于炼化企业而言,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税税改政策

1.消费税税改背景

消费税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67号文件《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和168号文件《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要求,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2.消费税税改方案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4)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其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炼化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策略

消费税税收筹划策略主导思想:按照有关财税法规要求,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同时认真学习,超前研究,积极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引导炼化企业优化生产运营。

1.跟踪消费税税收政策变化,进行生产方案调整和效益测算

炼油产品是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因此,科学合理地组织炼油生产是消费税筹划的重点。炼油装置的生产运行特点决定了炼油企业的产品结构具有一定的调节空间。

现行的消费税收政策规定,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实施这一政策的原因是国家考虑到航空煤油主要是用于航空运营,征收消费税不利于价格稳定,而且目前对该产品征税的条件依旧不成熟,航空煤油仍然维持缓征的规定。因此,具备生产煤油能力的炼化企业,可以根据汽柴油价格的变动情况,限制或增加航空煤油的产量调节税收负担。

对于具备润滑油和石蜡生产能力的炼化企业,可以根据润滑油和石蜡价格变化情况,增产或减产石蜡,起到调节消费税额的作用。

2.发挥炼化一体优势,在企业内部加工石脑油、抽余油、重质油,减少消费税支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对石脑油用于乙烯和芳烃类产品原料的免征消费税。对于炼化一体的地区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在企业内部加工这些产品,避免或减少对外销售数量,来减轻消费税负担,减少纳税支出。

3.整合集团公司内部资源,优化内部资源供给

中国石油内部业务类型复杂,存在很多互补业务,但由于地区公司空间距离大,不便于沟通,影响资源的整合利用。因此集团公司从整体效益出发,打通板块间、地区公司间的隔膜,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有力的挖掘集团公司内部潜力,减轻税负。

三、炼化企业消费税筹划实施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纳税筹划财务控制体系。财务控制是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重要方式,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落实,同样离不开切实可行的监控手段。因此建立相应的组织、考核、奖励系统,必然有助于筹划目标的实现。

2.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研究税收政策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使特殊的筹划方案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达成共识和,以利于筹划方案的实施。

3.保持内部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让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共同研究筹划方案,发挥专业部门人员的优势,全面考虑企业不同环节涉税重点,减少筹划风险。

事实上税收不是产生于财务核算环节,而是产生于业务发生环节。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不同的税收。纳税筹划必须在投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发生前就着手安排,所以纳税筹划并不只是财务人员的职责,而是应由决策、销售、采购、生产等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

四、结束语

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加重了炼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增强了炼化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炼化企业只有认真解读税法政策,才能既准确地贯彻税务法规,又能合理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消费税已经成为影响炼化企业损益的重要因素,因此炼化企业加强消费税筹划,必将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夏金海.基于财务管理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137-140.

[2]周拥明.纳税筹划误区解析.财会月刊(会计).2008.12:68.

消费税税收筹划 第4篇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增设了一个新的税种:消费税。与增值税在流通环节的道道增税不同, 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 消费税又对其中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价内税种, 设置此税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国家的产业和产品结构, 引导社会大众消费方向, 提倡健康、环保、节约的生活理念, 同时也可以通过对这些非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烟、酒、鞭炮、焰火、成品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消费税实行价内税, 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二、酒类产品的分类及各类别消费税计征方式

根据国税总局财税[2014]93号文规定, 自2014年12月1日起, 取消对酒精产品征税的消费税, 包含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目前针对酒类产品消费税的子目主要包含白酒, 黄酒, 啤酒, 其他酒四大类。各种酒类产品的消费税计税基础不同, 相同子目间也有差异, 我们来看下各种酒类产品的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1) 白酒, 从价计征加上从量计征, 从价部分按照不含增值税出厂价的20%来计算, 同时从量部分按照0.5元/500克来计算。

(2) 黄酒, 从量计征240元/吨。

(3) 啤酒, 甲类啤酒250元/吨, 乙类啤酒220元/吨。分类方式:甲类啤酒为每吨出厂价 (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不含增值税售价在3000元及以上的啤酒, 乙类啤酒为每吨出厂价 (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不含增值税售价在3000元以下的啤酒。

(4) 其他酒, 从价计征10%。

三、税收征管法对酒类企业的要求及现状

2002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核定其应纳税额。

(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 按照成本加成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四、酒类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及风险

针对实施细则的要求, 众多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消费税的计征方式上采取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但伴随着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各地方政策的差异, 里面也同时伴随着隐患和风险。

(1) 公司组织架构的产销分离。与增值税的不同, 酒类产品的消费税征税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环节, 除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的消费税问题都受到了产品价格的影响。产销分离是目前几乎所有酒类产品企业的通行做法, 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分别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生产公司只负责生产, 产品全部内部销售给集团公司内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再面对外部的销售渠道, 甚至有些酒类公司在多地设置多层销售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避免产销一体的公司只能按照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来直接计算消费税, 而直接失去了税收筹划的空间。这种产销分离并不是简单意义上成立不同职能的公司而已, 要真正做到了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的职能分离, 这在公司的业务实质上可以讲所有与销售相关的风险转移给销售公司承担。同时生产公司完全没有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有直接的对外销售, 税务部门可以直接以此标准来指定生产公司的消费税计税基础。

(2) 关联交易定价问题。如上所述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在公司间的职能划分, 划分的目的是降低税基, 简单地对消费税进行理解, 在生产的环节缴纳消费税, 产销分离后消费税的税基就是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 生产厂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越低, 消费税的税基就越低, 这个关联交易价格就变得相对敏感, 直接关系到消费税的计征金额。从以上税收法规的要求来看, 看似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基本没有什么空间可言, 但实务操作中还是有空间可言的。在实际的消费税税基核定中, 一定规模以下酒类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消费税的纳税标准, 以某品牌的白酒为例。

举例说明, 假设某酒类生产企业A生产的某品牌白酒产品, 单箱生产成本80元/箱, 每箱净重10公斤, 销售给关联公司B的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20元/箱, B销售公司销售给外部经销商的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60元/箱, 从量计征部分按每斤0.5元计算, 从量部分的消费税为10 2 0.5=10元无可争议, 从价部分, 关联转移定价为120元/箱, 生产企业A的产品毛利为40元/箱, 销售公司的毛利也为40/箱, 生产企业的毛利占全部产品毛利的50%, 这种情况, 当地税务机关一般是允许的, 也就是按120元/箱20%=24元计算从价部分, 加上从量部分10元, 每箱34元的消费税。但如果A企业继续调低转移定价, 就可能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挑战。这种关联转移定价的高低, 最好在价格确定后跟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并沟通确认后才可以执行, 避免因定价偏低而产生不必要税收罚款。在生产企业保留合理的利润也是符合正常的公司经营理念的, 如果保留过低的利润空间, 就会有偷逃消费税的嫌疑, 税务机关也会根据全行业的数据进行分析, 根据合理的四分位值及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定酒类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

(3) 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方式目前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 这种方式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减少经营风险和资金压力。众多的中小酒类生产企业, 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按受托方交付委托方的价格计算消费税, 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后, 平价再销售给集团内的销售公司, 然后再对外销售, 这种方式显然是对税收法规的错误理解, 税务机关还是有权利根据实施细则按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来核定消费税额, 不可取。

(4) 简装产品对外销售后再包装。部分小规模的酒类生产企业采用对外低价销售的方式销售给经销商简装产品, 缴纳较低的消费税, 然后由经销商再包装成礼盒等方式对外高价销售, 经销商的包装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经销商获得的额外利润和厂家承诺的销售费用直接抵消。这种方式往往不会通过正规的商超渠道销售, 如果通过正规的商超渠道销售, 很可能在包装的归属问题上产生问题, 实际上这种行为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再加工行为, 而不是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关系, 但这种情况在实际业务中却普遍存在着。

摘要:众多的酒类生产企业有着较高的销售利润和销售额, 同时也承担着较高的销售费用和税费负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 企业若想保持良好的发展动力及盈利能力, 必须在做好市场销售的同时, 严格地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关于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酒类企业的消费税税收筹划问题对于所有酒类生产企业也是一个热门的话题, 如何做好酒类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收筹划同时又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值得我们学习和探讨。

关键词:酒类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徐润, 周玉.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后转让定价时期的税收筹划.税收征纳, 2010 (02) .

消费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 第5篇

一、消费税税务筹划概述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委托人为节约税务成本,使税后收益最大化,在不影响企业管理目标和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活动所做出的预先筹划和安排。具体说,税务筹划在非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避税和合法节税等方式实现最佳纳税和涉税零风险的目的。税务筹划包括:一是税务筹划专指一种情况即节税筹划,也就是节税筹划与税务筹划同范畴。二是将税务筹划向外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款、不交税款。三是对各纳税事物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实务的方面,但税务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二)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通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为了达到特别的控制力度,消费税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50%,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对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是当前企业财务工作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消费税税务筹划

1、生产后用于销售的消费税税务筹划

由于消费税只有一个纳税环节,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环节筹划技术,将门市部独立核算,或将销售部门独立为销售公司,并合理转让定价,则可节省消费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率,通常的做法是企业提高出厂价格,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销售状况,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负加大。那么企业会想方设法转嫁其较高的消费税税负。下面分析两种转嫁方法(以酒厂为例)

一是设立多道的销售公司。许多酒类生产厂都在政策调整后设立多道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嫁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和零售等环节不再征

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减少消费税的负担。显然利用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增加多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越多,转移价格策略越容易实施。

二是市场营销及广告费的转嫁。酒类生产厂家还有一种转嫁税负的手段,即将市场营销及广告费合理转嫁给经销商负担,但酒类生产厂家要对经销商做出一定的价格让步,以弥补经销商负担的相关市场营销及广告费。这种费用的转嫁方式降低的酒类产品的出厂价,直接转嫁了增值税,降低了消费税。对于经销商来说,在销售及其它因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进价的降低会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相当于经销商负担了生产厂家的一部分增值税,而生产厂家的一部分销售费却在转嫁中悄然消失了。对于经销商多负担的转嫁而来的增值税,会因为经销商营销及广告费的增加可减少所得税而得到补偿,当然补偿程度会因为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开支以及生产厂家降低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2、销售货物涉及包装物的税务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并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经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押金是否返还,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实现,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税额,尤其当包装物价值较大时,更加必要。

如果购买方规定时期或者一年内赎回包装物押金,该企业可以节税90万元;如果购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时期或者一年内赎回包装物押金,该企业也可以得到延期纳税的`节税效果。

3、委托加工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一般的自行生产销售以外,还有委托加工等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该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筹划时应考虑:作为企业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有利,还是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虽然在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才能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办法,但这方面有很大弹性选择。如果,销售额减消费税的余额大于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说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受到国家征收消费税冲击后,按高于消费税征收的额度对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此时采用委托加工的办法,以组成计税价格,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缴纳消费税的依据比较好;反之,则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4、利用纳税临界点的税务筹划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规定的一定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所得额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而实施所带来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5、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务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每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征收,而且还要按0.5元每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数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售额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方式,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后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在财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6、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益饱和的今天,越多厂家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 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折扣比例。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7、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退税而减少收益。同时还必须强调的是,消费税出口退税仅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其它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而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则是不予退还消费税的。因此对于出口业务较多出口较频繁的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缴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获得相同金的出口退税,从而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须注意的是,组建外贸子公司的成本很可能会高于出口退税所带来的利益,企业应进行成本DD收益分析,从长远利益和整体考虑,而不能片面追求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短期利益。

8、利用贷款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消费税有多种结算方式,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充分利用各种贷款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时间,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因此企业就可不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而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从而推迟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但是同时需注意的是,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要比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有更多的现金流量,企业在减少纳税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资金成本,企业应当在两者之进行权衡以求得总体成本最小,而不要顾此失彼。

二、消费税税务筹划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税收筹划在短期内虽然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此消彼长,影响了国家的利益,而事实上,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更加关注和熟悉国家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使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守规有序,改善了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税。因此从长期来看,税收筹划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益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关注并有效实施税收筹划,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有效地做好税收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而且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那样岂不是得不偿失。总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结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这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

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

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被迫多纳税。如上述的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另外如果企业实际销售额是5000元,而发票上销售额填写为10000元,则企业就应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三、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本着调节我国产品结果和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原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当扩大课税范围

从目前来看,消费税的税目可增加到20-30个,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的20%,应选择一些税基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电器的电子产品、装饰材料、移动电话等。另外还可以选择高档娱乐项目,如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及一些特殊服务如桑拿、按摩等课税消费税。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不尽合理,不符合国际消费税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消费税征税范围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所谓“越位”是指目前我国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品等消费品已经不再是限制性的消费品,而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此外,对酒精和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影响生产发展,违背了加速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缺位”是指我国目前未将KTV夜总会、高档洗浴、保龄球、跑马等高档消费娱乐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它减少了财政收入,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虽然已经对高尔夫球及球具和游艇征税,但10%税率也明显偏低。基于上述问题,我国应该扩大消费税收的课税范围,具体做法为:首先,可以选择诸如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艺术制品、皮革制品等宽税基、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其次,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经验,对网球、跑马、狩猎、夜总会等少数高档娱乐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娱乐课征消费税;最后,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矿山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以及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等人们生活必需品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再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取消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如取消汽车轮胎,酒精开征的消费税,适当降低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黄酒消费税税率。就拿化妆品来说,征收消费税可以改在零售环节征税,而且可以设置一个起征点,当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某一价格时不征税,满足人们对化妆品的必然需求;当化妆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起征点时,对其全额征税,从而抑制对高价化妆品的消费。因为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易于转嫁,将化妆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既能限制经营者胡乱定价,欺骗消费者,也能使消费者有选择地消费,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满足对化妆品的日常关于消费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需求。而对高价化妆品征收高税,也可以有效抑制对奢侈品的消费,切实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消费品的税率。抽烟有害身体健康,汽油、油对环境污染较大,所以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率限制这类消费品的。逐步推进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通常会减少企业的纳税,相应减少国家的税收。如果幅度太大,就会适得其反,不仅得不到筹划收益,可能受到反避税制裁,甚至作为偷税等处理。因此,纳税筹划适宜逐步推进,不要奢望“一口吃成一个大胖子”。从我国国情看,也符合我国治税原则。

(三)将消费税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众所周知,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部分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消费税明显存在不足。以美国为例,其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美国的消费税征自零售环节,且无处不在,如汽车燃料税、硫税等环境税、外国保险税、娱乐消费税、港口税等等。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范围较窄。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它包括酒、

烟、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小汽车(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汽车轮胎(工程车辆轮胎和矿山建设车辆轮胎等)和酒精(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等)等生产资料。而美国等国家普遍征收的高档娱乐消费品税和高档消费娱乐税,我国还没有课征。此外,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等环境税也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另外,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价外税而不用价内税,而我国的计税方式则采用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就已经支付了“无形的税金”。尽管事实上消费税通过转嫁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承担,达到和价外税一样的效果,但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纳税意识不强,因此,采用该形式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税收法律意识。我们还应该按照国际标准适度调整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平衡消费税税收负担。目前国外普遍推行价外征收消费税,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透明度高,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采用价外税有利于抑制消费需求,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其次,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在运用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一般来说,税法的利益完善总是在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中逐渐完成的。因此,纳税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趋势和内容,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四)对部分消费品的课税实行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税方法

目前,我国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税基较小,加之部分企业用转移利润的方式避税,使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大大弱化。可考虑在征管能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推到批发或零售环节,此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如烟酒等某些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在生产、销售两道环节双重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缴纳消费税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

不同原材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统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

2、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门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避免因消费税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就节约了纳税支出。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浅析消费税纳税筹划 第6篇

1.1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是一种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的价内税。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 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 形成双层次调节, 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 最高的税率达到56% (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 , 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 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

1.2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从国际上看,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广泛课征于消费领域, 既包括对生活消费资料的课征, 也包括对生产消费资料的课征;既有少数限制消费的产品, 也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种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课征, 通常是少数限制消费的生活消费品。不同国家对征收范围的选择取决于国家赋予消费税的职能及本国的税制结构。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 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 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 仅仅局限在11类商品中。这1l类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2 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对于“纳税筹划”这个概念, 国内外学者有各自独到的论述: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 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 在合法的前提下, 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即消费税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 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 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可以用公式表达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其中,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 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 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 对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 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 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 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采用纯经济的手段, 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 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3 消费税纳税筹划

3.1 税率的筹划

1)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 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 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 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 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 (消费税税率为0) 和化妆品 (消费税税率为30%) 组成一套销售, 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

同样, 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 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 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 分开销售。

2) 规避高税负的纳税筹划。规避高税负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的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规避高税负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以及从事兼营活动等内容。国家税法规定, 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 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进行计税, 这是由于最高销售价格并不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与真实的销售价格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因此, 纳税人在当期以应税消费品进行上述交易时, 应先进行产品置换, 以避免直接从事上述交易造成多纳税的情况。在规避高税负的纳税筹划过程中, 纳税人还要考虑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活动和将不同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进行销售的税务处理, 因为如果处理不当, 纳税人将要从高适用税率, 造成多缴税款。此外, 纳税人还要注意, 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如果最终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比前序阶段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低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应尽可能将应税消费品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 这样, 可以降低税负。

3) 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 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都是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

4) 从源头上节税。企业若希望从源头上节税, 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 就避开上述消费品, 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 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 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3.2 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1) 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时, 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 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 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 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 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 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 (一般为一年) 退回, 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因此, 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 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 降低税收负担, 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 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在工业企业销售成套化妆品时, 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化妆品及包装盒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 改变了包装地点, 税负大为不同。

2) 由于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 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 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因此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 如果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 降低自己的税负。实际工作中, 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 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 (即外包) 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 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 所缴纳的消费税则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 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 二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

通常情况下,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 是不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 往往会节约一定的消费税, 并且在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 受托方收取的委托加工费可能会更低, 使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降低, 纳税人获取的税收利益会更大。

3.3 纳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 (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 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纳税人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 其纳税环节一般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 且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以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也属于销售范畴。 (1) 利用分设机构, 实现税负降低。 (2) 利用合作关系, 委托外单位加工, 实现税负降低。 (3) 利用纳税环节节税, 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 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3.4 纳税地点的节税策略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 (市) 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不在同地 (市) 的, 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 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 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5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纳税筹划

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对每一个具体业务的筹划委托, 企业针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税收筹划时, 能够达到更好的节税效果。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 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 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 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 (免) 税的待遇, 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节税的角度出发, 纳税人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 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此外, 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 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节税机会。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 或者国外退货, 退回进口时予以免税的,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暂不办理补税, 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 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4 结语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筹划工作,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 纳税人税收筹划人不仅要广泛收集法律法规, 深刻理解法律精神, 还应针对性地了解所涉及法律规定的细节, 深度掌握政策尺度, 是税收筹划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还应熟悉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基础, 企业的具体情况, 多方面寻求筹划的突破口, 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着稳健性原则和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巧妙地安排自己未来的纳税事项, 制定出企业科学合理的节税计划。

参考文献

[1]宋霞.税收筹划[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7.

[2]何鸣昊, 杨少鸿.企业税收筹划[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8.

[3]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第7篇

委托加工香烟, 是指烟厂将烟叶作为原材料发给另一个加工企业, 并且烟厂支付加工费给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一部分的辅助材料, 税法规定:以下方面是假的委托加工, 例如由加工企业提供烟叶生产的各种香烟, 或者加工企业先将烟叶卖给卷烟厂, 以后再来加工香烟, 以及由加工企业以烟厂的名义购进烟叶来生产各种香烟, 无论纳税人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 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方案一:A烟厂2014年12月20日委托B加工企业加工某名牌香烟一批, 该卷烟厂和该加工厂都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A烟厂、加工厂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注明:A烟厂提供烟叶100万公斤, 金额为100万元, 加工成烟丝40万公斤, A烟厂收回烟丝后用于企业继续某名牌香烟;A烟厂支付加工厂加工费10万元, 增值税1.7万元。假设加工厂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那么, A卷烟厂此批烟丝所交的消费税是多少?对于委托加工后收回应税消费品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因此根据税法规定, 在委托环节所缴纳的消费税, 可以用于以后销售后的消费税抵扣, 从而委托环节所缴纳的消费税不用计入加工产品的成本。但是对于卷烟企业则不适用此项规定, 即卷烟企业委托环节的消费税应该计入成本、加工厂有限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万元+10万元) ÷ (1-30%) ×30%=47.41万元。卷烟厂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100万元+40万元+47.41万元=187.41万元。方案二:A烟厂2014年2月20日, 将自己购买的烟叶100万公斤, 金额为100万元, 加工成烟丝40万公斤, 用于企业继续生产中档精品香烟。由A烟厂自己生产加工成中档精品香烟。假设A烟厂支付人工费用和运输费用等其他费用共计10万元。那么, 该烟厂就该批烟丝应该缴纳多少的消费税呢?根据税法相关规定,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该批烟丝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 如果是用于其它方面, 比如用于捐赠、展销、职工福利等等, 应依法缴纳消费税。所以, 该卷烟厂自己加工生产的烟丝不要缴纳消费税。即消费税为零。而在方案一中, 该卷烟厂是要缴纳消费税47.41万元, 从而企业在方案一的生产成本高于方案二的生产成本, 因此企业对于相同的资料, 应该选择自制而不去选择委托加工。

2 包装物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 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采取“先销售出去以后再来包装”方式, 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消费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 对于产品如果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 可以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 既可以少交消费税, 又可以使得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金额不变。举例说明:A酒厂在中秋节来临之际, 想搞次活动, 活动的策划方案有两个。方案一:将自产的红酒与月饼等组成成套礼品盒销售。每套礼品盒由下列产品组成:极品红酒一瓶、市场售价为120元一瓶, 月饼一盒, 市场售价80元, 包装物一个, 市场售价10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 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 (120+80+10) ×30%=63 (元) 。方案二:如果该厂商将该厂商改变销售策略, 他是先销售包装盒, 然后分别销售红酒和月饼, 在这种情况下, 包装盒和月饼都是不用缴纳消费的, 因此, 该红酒企业所要缴纳的消费税为:120×30%=36 (元) 。每套化妆品少交消费税额为63-36=27元, 企业所交消费税大为减少, 因此作为理性的红酒厂商选择方案二。

2.1 包装物采取的销售方式

如果公司想在包装物上少交消费税, 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那么可以选择是采取出租产品包装物的形式还是先销售后收取金额的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己先计算出来每种情况下的税负, 选择自己合理的方式, 从而可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当然选择收取押金的方式更好, 因为只要该包装物在规定的期间收回就可以不用缴纳消费税, 从而少交消费税。例如, 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化妆品一批, 该批化妆品不含税价格是30万元, 该批化妆品采用高级包装, 因此与该批化妆品相关的包装成本为0.5万元公司税务主管应该怎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呢?方式一: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 包装盒就应该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30+0.5) ×30%=9.15万元。方式二:如果该企业改变策略, 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销售, 收取押金0.5, 并且规定此包装盒在三个月之内收回, 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30×30%=9万元。因此少交消费税0.15万元, 作为理性的化妆品公司从而选择方式二。

2.2 利用分开核算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酒类产品消费税税务筹划浅析 第8篇

一、纳税人税务筹划

(一) 合并

酒类应税消费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及其他酒类, 各种酒的消费税率并不相同, 这为酒类产品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若有购销关系的企业合并, 可以使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材料转让环节, 若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比前一环节低, 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如甲酒厂经营粮食白酒,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及0.5元/斤的定额税率, 乙酒厂以甲酒厂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药酒, 适用10%的比例税率。若乙酒厂从甲酒厂购进1000斤粮食白酒 (10元/斤) , 生产1000斤药酒 (15元/斤) , 甲酒厂应交消费税1000斤×0.5元+1000斤×10元/斤×20%=2500元, 乙酒厂应交消费税1000斤×15元/斤×10%=1500元, 甲乙酒厂共交消费税4000元, 若甲乙酒厂合并, 乙从甲处获得白酒时不需交税, 生产出1000斤药酒应交消费税1000斤×15元/斤×10%=1500元, 可见, 甲乙酒厂合并可以节税2500元。

(二) 设立独立核算销售部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量计征消费税, 但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如某酒厂生产药酒, 通过下属销售分公司对外销售, 单价15元/斤, 销售1000斤药酒, 应交消费税1000斤×15元/斤×10%=1500元, 若设立销售子公司, 酒厂将药酒按10元/斤销售给子公司时, 子公司按15元/斤对外销售, 酒厂销售药酒应交消费税1000斤×10元/斤×10%=1000元, 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不缴纳消费税, 可见, 设立销售子公司酒厂共交消费税1000元, 可节税500元。

二、计税依据税务筹划

(一) 先销售后抵债、入股

税法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按照这一规定, 企业存在以酒类产品抵债、入股的情况下, 最好先销售, 再作抵债或入股的处理。如某酒类生产企业, 生产多种药酒, 甲药酒单价为10元/斤, 乙药酒单价为20元/斤, 若企业以两种药酒各100斤抵债, 计税依据要按照乙药酒的单价20元/斤乘以200斤计算, 应交消费税200×20×10%=400元, 若企业先将酒卖掉, 得到销售额100斤×10元/斤+100斤×20元/斤=3000元, 应交消费税3000×10%=300元, 可以节税100元。

(二) 先销售后包装

税法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 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现在商场中的酒类产品有很多包装得非常华丽, 相对应的是包装费用非常高昂, 根据税法规定, 这部分包装费用也征收相应的消费税。若酒厂在将酒类卖出时, 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 可以减轻企业税负。某酒厂向商场销售药酒10箱, 每箱10瓶, 单价20元/瓶 (其中包装费用5元) , 应交纳消费税10箱×10瓶/箱×20元/瓶×10%=200元, 若酒厂将酒与包装盒分别卖给卖场, 由卖场组织灌装, 酒厂应纳消费税10箱×10瓶/箱×15元/瓶×10%=150元, 其中, 由于包装物不是应税消费品, 通过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 企业可以免除包装物应纳消费税。

三、税率税务筹划

(一) 兼营不同税率酒类应税消费品筹划

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 应从高适用税率。按照这一规定, 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则应分别核算。如某酒类综合生产企业, 既生产粮食白酒又生产其他酒, 两种酒的比例税率分别为20%和10%, 则企业应分别核算粮食白酒和其他酒的销售额, 若未分别核算, 那么在纳税时, 要按照两种酒的销售额合计, 用粮食白酒20%的税率计征消费税。同时按每500克0.5元的定额税率征税。

(二) 酒类产品应税消费品定价筹划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定价不同, 消费税的税率不同。单位定价越高, 税率越高。如每吨啤酒出厂价格 (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在3000元 (含3000元, 不含增值税) 以上的, 单位税额每吨250元, 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啤酒价格的选择可通过无差别价格临界点 (即每吨价格高于3000元时的税后利润与每吨价格等于2999.99元时的税后利润相等时的价格) 进行判别。计算过程如下:

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 (由于其高于3000元, 故适用每吨250元的税率) , 销售数量为Y。应纳消费税:250×Y;应纳增值税:XY×17%-进项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Y+XY×17%-进项税额]× (7%+3%) ;税后利润:{XY-成本-250×Y-[250×Y+ (XY×17%-进项税额) ]× (7%+3%) }× (1-所得税税率) 。每吨啤酒价格等于2999.99元时税后利润为:{2999.99Y-成本-220×Y-[220×Y+ (2999.99Y×17%) -进项税额]}× (7%+3%) }× (1-所得税税率) ;计算得, X=3033.56 (元) 。

临界点的价格为3033.56时, 两者的税后利润相同。当销售价格>3033.56元时, 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当销售价格<3033.56元时, 纳税人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每吨价格为2999.99元时的税后利润。可见, 并非啤酒定价在3000元以上的税后利润就一定高过定价3000元的税后利润。税务筹划要着眼于企业的整体税负, 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筹划策略 第9篇

一、降低计税价格策略

我国白酒产品消费税实行的是复合计税。消费税法规定:“白酒产品在出厂环节征税, 以后环节均不再征税”、“除黄酒、啤酒外, 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无论会计如何处理, 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等。筹划思路是:降低计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第一, 转让定价策略。2009年8月1日正式执行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单位最终零售价格的70%, 如果低于这一比例, 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定征收。白酒上市公司在销售给关联销售公司时可以适度降价, 取得一定的节税利益。筹划策略是:首先上市公司将产品转让给关联销售公司时, 定价不能过低, 避免违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反而得不偿失;其次最好能在低税率区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 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能够转移一部分利润, 降低企业所得税。

第二, 包装物单独销售策略。税法明确规定, 对销售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白酒包装物则要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这样无疑扩大了纳税人的计税基础。筹划策略是:纳税人将包装物作为普通商品单独销售给购货方, 由其完成最后的包装工作。通过操作, 把酒类产品和可分离包装物分开销售, 形成两笔独立的销售行为, 包装物销售则不缴纳消费税, 从而产生节税收益。只要包装物的费用不低于其应纳的消费税额, 就会取得节税的成果。以2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例, 假如包装价格为酒类产品总价的10%, 为20元 (而现实中, 高档白酒类的包装物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远在10%以上) 。不进行筹划时需纳消费税额为:200元*20%=40元 (不考虑从量税) , 筹划后, 应纳消费税额为:180元*20%=36元, 节省消费税4元;假如一年不筹划的总销售额为2000万元, 包装物占总价比例10%的情况下, 筹划方案可节税40万元。操作时需要注意:在销售形式上一定要做成包装物与白酒产品分开销售, 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 无法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二、白酒产品连续生产策略

税法规定, 酒类企业外购、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连续生产酒类产品, 购进、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得抵扣;同时规定, 用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使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是:企业可以考虑减少外购、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的方式, 根据自身生产的需用量, 酌情收购一定规模的基酒、酒精生产企业, 形成企业内部的“基酒、酒精”到“酒类产成品”的连续生产。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取得节税效益。

三、税率选择策略

消费税规定, 白酒适用15%的比例税和每斤0.5元的定额税, 而其他酒则只适用10%的从价税。酒类上市公司可以改进工艺、使用生产低税率产品策略节税;同时纳税人成套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从高征税。

第一, 产品策略, 即生产低税率产品。纳税人生产白酒, 可以在保持基本口味不变的基础上加入少量香料、药材, 由白酒转为配制酒、滋补酒, 适用税率20%变为10%, 同时也少去从量税。筹划策略是:企业要发展可以考虑产品进行升级换代, 由经营中、低档酒向制造中、高档酒或是多功能酒饮料转型, 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 工艺策略, 即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 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 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如大米, 经加温、糖化、发酵后, 采用压榨工艺酿制的酒属黄酒;如经糖化、发酵后, 采用蒸馏工艺酿制的酒则属于粮食白酒。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白酒生产企业可以考虑对旧工艺进行改进开发新的流程, 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 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 (包括制药酒) 也可用黄酒作酒基。当然这种策略的实行要充分考虑产品口味和市场的需求, 如果仅仅是为了节税贸然推出不成熟的产品往往会得不偿失。

第三, 成套销售包装时机策略, 即避免从高征税。税法规定, 不同税率消费品成套销售的要从高征税。酒类企业产品通常会选择销售成套礼品来作节日促销。假如出厂时就是成套销售, 则要从高征税, 税负高。为避免从高销售, 企业可以考虑以“以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来选择包装时机, 即生产企业以普通包装的方式销售给销售公司, 再由销售公司组成成套包装, 从而避免从高征税。在成套销售中, 低税率产品销售额占成套销售总价的比例越高, 节税效果越明显。这种策略的执行需要加强对销售商的监管, 方能保证产品的促销能真正落实, 实现回报客户和开拓市场目的。

四、出口退税策略

上市白酒类公司出口酒类产品就涉及到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问题。按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即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因此白酒上市公司出口, 需要注意的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出口或者上市公司借助外贸企业的渠道优势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这里的直接出口方和委托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是上市公司, 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参考文献

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筹划 第10篇

假设某啤酒生产企业甲2015年1月份销售啤酒50吨,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40 000元, 增值税额23 800元;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1 466元。依条例规定, 甲企业1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50吨×220元/吨=11 000元

案例中不难看出,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 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 财税字【1995】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1995年6月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不少会计实务界的从业人员认为, 该法规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 而并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征消费税时影响消费税额的因素不但包括销售数量, 还有定额税率, 即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根据财税【2006】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 (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划分档次, 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上述案例中, 甲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1 466元系价外费用, 属于含税价格。那么包装物押金的不含税价格则是:11 466元/ (1+17%) =9 800元, 按照上述规定, 甲企业销售啤酒的出厂单位价格=140 000元/50吨+9 800元/50吨=2 800元/吨+196元/吨=2 996元/吨。根据财税【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自2001年5月1日起, 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 (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在3 000元 (含3 000元, 不含增值税) 以上的, 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 000元 (不含3 000元, 不含增值税) 以下的, 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单位税额250元/吨。因此, 甲企业销售啤酒的单位出厂价格2 996元/吨<3 000元, 1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0吨×220元/吨=11 000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1 000元× (7%+3%) =1 100元。如果不考虑成本等其他因素, 甲企业1月份的税后利润则为:

1.假设购货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当月退还了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甲企业应退还已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则包装物押金不构成甲企业的销售收入。

甲企业1月份的税后利润=[140 000元-11 000元-1 100元-11 466/ (1+17%) 元×17%× (7%+3%) ] (包装物押金所含增值税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1-25%) =95 800.05 (元)

2.假设购货单位没有根据协议约定退还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甲企业按照协议没收已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则包装物押金构成甲企业的销售收入。

甲企业1月份的税后利润=[140 000元+9 800元-11 000元-1 100元-166.6元]× (1-25%) =103 150.05 (元)

假如上述案例中, 甲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11 700元, 则甲企业啤酒出厂单位价格=140 000元/50吨+11 700元/ (1+17%) /50吨=2 800元/吨+200元/吨=3 000元/吨, 甲企业1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应缴纳的消费税=50吨×250元/吨=12 500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 500元× (7%+3%) =1 250元。仍然不考虑成本等其他因素, 甲企业1月份的税后利润为:

1.假设购货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当月退还了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甲企业应退还已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则包装物押金不构成甲企业的销售收入。

甲企业1月份的税后利润=[140 000元-12 500元-1 250元-11 700元/ (1+17%) ×17%× (7%+3%) ] (包装物押金所含增值税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1-25%) =94 560元

2.假设购货单位没有根据协议约定退还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甲企业按照协议没收已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则包装物押金构成甲企业的销售收入。

甲企业1月份的税后利润=[140 000元+10 000元-12 500元-1 250元-170元]× (1-25%) =102 060 (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 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增加234元, 在符合约定包装物押金退还的情况下, 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加了1 500元, 税后利润减少了1 240.05元;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的情况下, 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增加了1 500元, 税后利润减少了1 090.05元。显而易见, 包装物押金对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啤酒生产企业来说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包装物押金金额的大小, 直接影响销售啤酒单位出厂价格的多少, 而啤酒单位出厂价格的多少直接影响啤酒缴纳消费税的单位数额, 从而导致啤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负加重, 进一步影响税后利润。为此, 啤酒生产企业应特别关注包装物押金的定价, 通过降低包装物的押金数额, 使啤酒的单位出厂价格控制在3 000元之内, 从而适用220元/吨的较低单位税额, 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进而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摘要:众所周知, 啤酒系应税消费品, 啤酒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从量计征缴纳消费税。因从量计征, 啤酒包装物押金貌似不影响应纳消费税额, 但实际斐然。笔者通过列举案例, 剖析啤酒包装物押金对啤酒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 进而探究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筹划。

关键词: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筹划

参考文献

[1]程岩.包装物押金不征消费税超标准引出隐形损失.中国税务报, 2015-02-28.

[2]刘聪, 刘亚琼, 李楠.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浅析.财会月刊, 2011 (4) .

上一篇:新闻门户网站下一篇:基本运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