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资格范文

2024-07-20

入学资格范文(精选3篇)

入学资格 第1篇

关键词:入学资格,法律性质,比较研究

一、学术界关于取消新生入学资格法律性质的观点

(一) 观点一:其是学校的内部处分行为

第一种观点主张入学新生的入学资格是学校内部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而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来寻求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 首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为六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其中并并不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其次, 学生在完成注册取得学籍之后才与学校发生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取消入学资格是在注册之前, 因此学生在被取消入学资格时尚未与学校形成隶属关系。综上两点可以看出, 将其视为内部处分有失偏颇。

( 二) 观点二: 其是学校的行政处罚行为

在我国,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法律制裁。高校是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务事务的事业单位, 其本身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另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的明文规定, 高校有权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还具有强制性、单方性, 具备行政处罚的特征。因此, 学术界有的学者们认为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实质上属于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一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权, 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其本身无权创设新的处罚种类。并且《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的处罚种类并不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因此, 将取消入学资格认定为行政处罚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 三) 观点三: 其是一种行政行为

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高校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 行政主体) 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首先, 根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普通高校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其次, 普通高校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个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高校做出的这个行政行为, 内容合法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另外, 高校做出某个学生取消入学资格资格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都经过了比较严格的审查, 不存在虚假、错误和欺诈等情形; 最后, 高校做出的这一行政行为内容具体确定, 对于行政相对人会产生影响其受教育权实现的不利影响。因此, 将取消入学资格的法律行政视为行政行为是比较合理的。

二、高校学生取消入学资格的现状

通过学术界的不同主张, 我们可以看到将其视为行政行为是比较合理的。但是高校往往在具体的实践中忽略了程序要件, 单方性的强制取消, 不去听取学生的意见, 这就导致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如2010 年在全国引起热议的某高校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考生在两年前存在代考, 而将其拒于研究生院的大门之外。为了维护自身的受教育权, 该考生一纸诉状, 将某高校告上了法庭。诸如此类情形还有很多, 无不在反映着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这一行政行为其实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完善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的建议

高校在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 因此高校在作出之一行政行为之前, 理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取消入学资格涉及相对人的重大利益, 笔者在此建议立法机关对此应该设立听证程序, 高校应该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制度应该被设计在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作出之前, 听证程序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监督高校, 避免某些高校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 作出损害学生利益的决定, 这样做能保证决定的公正、合理, 也可减少决定后引发救济;另一方面听证程序, 考生可以进行申诉、抗辩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对于负担性的行政行为, 多一个程序好, 同时程序合法也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 急待各个高校去重视。

既然, 将高校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定性为行政行为, 那么行政相对人就享有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学生如果对此不服, 可以向有关提起法院行政诉讼或者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司法实践中, 法律、法规并没有之间赋予公民可以因受教育权被侵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大多数诉讼的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引起的, 笔者在这里建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包括———受教育权。

四、结语

高校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应被定性为行政行为, 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信在未来随着法治建设水平、立法质量、执法参与人员与司法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 公民的权利一定越来越多的会被保障。也期许这一天能够尽快的到来。

参考文献

[1]陈周.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J].中外企业家, 2010 (14) .

入学资格 第2篇

一、教育渗透性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1.教育渗透性的含义

教育渗透性是指每个人无论出身、社会地位以及先前教育轨迹,只要达到相关的入学要求,就能进入任何一个教育层面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和可及性。教育渗透性可以概括定义为:“就业体系条件和要求的不断变化,使得一个人早期的以及小范围内可调整的教育路径必须在终身学习的过程中得以改变、补充和扩展…… 渗透性包括一个水平层面,比如,职业能力的换算;一个垂直层面,比如进入高一级教育机构的可能性;一个结构层面,比如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和开放。除了不同能力之间的换算之外,国家法律和高校文件对入学资格的规定对渗透性大小影响比较大。”[1]

教育渗透性一方面体现教育机构对社会人员的开放度,即面向同等资历人员教育机构不设置人为障碍,为所有人提供同等的受教育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人自身发展的需求,即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树立和践行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在学习中发展。

2.教育渗透性在知识社会的重要性

知识社会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特定阶段,与前工业化和工业化时期相比,知识社会对人才培养及教育渗透性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要求。知识社会的发展依赖一切可用的智力资源,排除任何一个特殊的群体都将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于职业群体来说,不断接受更高等级的教育也正在成为一种共识性的内在需求。因此,高等教育应该向更多的人最大限度地开放,提高教育的渗透性,使之成为知识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提升教育渗透性的德国实践及成效———以职业人群入学德国高校资格为例

在提高教育渗透性、促进职业人群进一步通过高校获得再教育或培训以适应就业市场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改革探索上,德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

1.德国高校常规入学资格

在德国,申请入学德国高校一共有三种途径。“第一条教育途径”是,申请者通过德国高级中学的毕业考试(das Abitur),即可获得入学德国高校资格;或者通过职业学校的专业毕业考试(das Fach-abitur),即可获得入学德国应用科技大学资格,这是一种最传统,也是最常规的高校入学途径。在“第二条教育途径”中,没有通过高级中学毕业考试或者职业学校专业毕业考试的申请者,可以通过上夜校、成人学院以及远程授课学院等方式补习功课,然后再次参加毕业考试,通过规定考试,将重新获得上高校的资格。这种途径从最终结果来说,和“第一条教育途径”相一致,只不过中间出现了一点小插曲。而在“第三条教育途径”中,申请者不需参加学校的毕业考试,而是凭借自己已有的职业经历和工作经验,在达到相应的资格后直接升入高校。“第三条教育途径”是职业人群进入高校深造最直接的方式。

2.职业人群入学德国高校的资格

2009年,德国文化部长会议对职业人群不参加学校毕业考试直接进入高校学习的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职业人群入学德国高校的一般资格:所有拥有高级技工(Meister),专业经济师(Fachwirt)职业资格人员或在职业进修过程中获得与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同级别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就读德国大学的任何专业。而且,职业人群还可以通过转化职业能力为学分的程序,缩短大学学习时间。

②职业人群入学高校特定专业的资格:申请者若要获得进入高校特定专业学习的资格,必须完成2年以上的专业培训,并从事该职业至少3 年,之后,还需要通过一项能力测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者必须证明其申请的特定专业与其所受培训以及所从事的职业有相关性。为了保证这类职业人群顺利完成学业,德国各高校可以对这类人员的入学资格做出各种附加规定,比如,有的高校规定此类人员需试读2-4个学期,并需用优良成绩来证明自己的学习能力。否则,将不能继续学业。

③具有特殊才能人员的测试:对于具有某项特殊才能的职业人群还可以参加一项特殊才能测试,通过测试来证明其是否具备入学德国高校的资格。此类申请者不需要事先参加任何课程学习,但是需先完成相应的职业培训,有过若干年的工作经历,并且年龄至少达到25周岁。

3.职业人群入学德国高校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德国无论从政府还是高校层面陆续颁布各类文件和规定,促进教育渗透性的提升,使得各个教育层面的衔接和互通成为趋势,但是,没有获得高校常规入学资格而入学的学生数量所占比例仍然很小。没有获得常规高校入学资格而入学各类德国高校的新生比例总体为2.60%,在综合性大学这类学生所占比例最低,为1.86%,在应用科技大学最高,为3.67%。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职业人群通过“第三条教育途径”入学德国高校并不顺利,下面来分析主要原因:

①各联邦州对职业人群设置了不统一的入学资格:由于各个高校入学资格条件不同,申请者往往会试图向不同州的高校递交入学申请,因此尽管每一个申请者最终只能被一所高校录取,但是每个高校却很难准确地设定招生人数。在这种情况下,职业人群申请入学高校的过程就变得异常艰难。

②对职业人群已获得能力的认可度不够且不统一:入学德国高校的职业人群,比如高级技工、专业经济师等人员毫无疑问已经在实践中获取了多方面的能力,但是,由于高校尚缺少进行职业能力与学分合理换算的规定,职业人员在入学高校后,往往还需要重复学习不少课程来证明其已经具备的一些能力,这对职业人群入学德国高校的积极性有负面影响。

③高校对职业人群入学的接受度不高:职业人群申请继续入学德国高校时,普遍年龄偏大、对家庭和社会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在整个组织和教学安排过程中,高校需要为职业人群提供更多的咨询和帮助,比如,高校需要开设一些过渡课程,安排辅导员,并提供灵活的专业学习时间和地点,甚至还要寻求一种适合职业人群的教学模式。这个接受和调整的过程会很漫长,自然也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决定职业人群的高校入学资格时,在高校内部往往会出现抵触现象。

4.德国近年来采取的措施

如前所述,提升教育渗透性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们践行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基本保障,因此,近几年来德国政府、企业、高校共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有效帮助高校提升了针对职业人员入学高校的渗透性。

①政策保障:2008年7月,德国大学校长联席会专门召开会议,讨论有关“没有获得高校常规入学资格的职业人群高校入学条件、职业能力与学分的换算以及如何保证职业人群合理的学习条件”问题。

2008年10月,大学校长联席会主席团与德国工商会共同发出了有关“提高职业和高等教育之间渗透性”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提出对职业人员的高校入学资格制订有效和透明的规定。此外,该声明还建议在保证认证程序符合学术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评价学习成果对职业人员已经获得的能力授予学分。同时,学校应该对教学组织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职业人员可以顺利完成学业,其中包括采取开设非全日制课程,开设衔接课程及提供其他实施教学的可能性等措施[2]。

② 建立专家组:2014 年由德国雇主协会(BDA),德国科学基金协会以及高校校长联席会创建有关“职业和学术教育渗透性”专家组,这个专家组专门研究如何提高教育渗透性问题。通过初期工作,提出了《提高职业和学术教育之间渗透性的十项建议(2015)》。建议内容包括加强对中学生职业教育前景及可能性宣传,扩大双轨制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在学校和职业教育领域促进双方了解和信息交流,简化职业人群入学德国高校条件,对职业人群建立联邦统一入学资格框架,等等。

③开展资助项目:从2011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投入2.5亿欧元,鼓励德国高校参与“通过教育提升”的竞赛项目,截止2014年,共有97所高校获得该项资助[3]。获得资助的高校将开设更多的继续教育课程和专业,尤其针对通过职业资格入学德国高校的人员,所涉及的专业从机电、护理,到农业经济一直覆盖到互联网安全。项目将持续到2020年,该项目的实施为高校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④设立高校双元制专业:德国的双元制职业培训模式知名度很高,但是大部分双元制专业都设在职业教育领域,由职业学校负责实施。近年来,德国鼓励各个高校设立双元制专业。双元制专业培养模式的显著特征是学生必须在高校和企业分别完成两个阶段的学习和培训。双元制专业在高校的设立可以简化职业人群入学资格认定、能力换算等程序,因为双元制专业本身就包含了职业培训和理论学习两个部分,对其中的学分、能力互换、互认已经有了相关规定。截止2014年10月,德国已经建立1505个双元制专业,其中1014个双元制专业设在应用科技大学,71个设在综合性大学[4]。

由于德国从2008年以来采取了比较密集且有效的措施,因此,对在职人员入职高校产生了积极影响。从2010年开始,无论从绝对值还是百分比来看都呈现较快速度的递增。

三、德国经验对我国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启示

知识社会背景下,教育与学习逐渐成为个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政策,把终身学习、职业能力认证、教育渗透等问题纳入其中,列为教育体系的建设目标。

相对于德国而言,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间的渗透发展较为滞后。首先,有关教育渗透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系统化的职业能力、资格认证以及与高等教育内学分的换算机制;第二,教育观念方面,受教育者普遍注重以学科为中心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人员的发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终身教育理念的普及任重道远;第三,教育制度方面,职业资格认证形式单一,缺乏具有公信力并被高等院校认可的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和方法。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间的渗透发展,满足在职人员接受更多高等教育的需求,培养更高水平的应用型人才,借鉴德国教育渗透的相关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宏观政策方面

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引导,联合各类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评估认证机构等多方力量,构建横向跨越各教育类型、纵向衔接多层级教育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设立系统化的职业标准和层级,以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为依据,设定相应的能力认证与学分认定程序和标准,实现职业能力与高校入学资格间的有效换算,使职业人群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得到普遍认可和换算流通。

2.教学组织方面

因职业人群学习时间相对零散,教育渗透过程中应提供更加灵活和多元的教学组织形式。可创建个人数字化职业能力档案,全面收录受教育者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进展,作为职业能力认定和高校入学资格换算的依据。采用网络学习、电子档案和基于工作的学习等方式相结合,将高校教学空间由课堂延伸至互联网虚拟空间、实际工作场所等。

3.教学内容方面

职业人群因学习背景和工作经历的差异,高校教学内容的开发需要以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为依据,以真实工作场景为依托,开发职业化导向的模块教学内容,即将职业能力分解为若干能力单元,将连续性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分解为若干模块时段,受教育者可根据自身学习背景和职业能力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这有利于受教育者的个性化选择,促进终生学习。

参考文献

[1]http://www.dzhw.eu/pdf/pub_fh/fh-201111.pdf.

[2]HRK,DIHK.Fuer Mehr Durchlaessigkeit zwischen beruflicher Bildung und Hochschulbildung,2008.

[3]http://www.bmbh.de/de/24189.php.

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程序 第3篇

所属部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发布人:未知发布时间:2009-6-23 10:11:00月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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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级研究生新同学:

近日来,一些今年被录取的研究生因不能在今年报到入学,多方咨询相关手续的办理事宜,并产生一些困惑。为了使广大研究生新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现将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等常见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办理条件: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因工作(包括西部志愿者)、身体、经济等原因不能当年入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时限:1年或2年;

2.本着自愿原则,研究生新同学可以自愿放弃入学资格,但必须办理相应手续(一旦放弃入学资格将无法恢复,请慎重选择);

二、办理时间: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2日——9月14日(周六、日除外)

三、办理所需材料:

原则上: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一)本人亲自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申请书原件[A4纸,写清原因及联系电话,欲保留入学资格的,需写清欲保留的具体年限(1年或2年)];

2.身份证复印件(A4纸);

3.录取通知书(放弃入学资格:提交“原件”;保留入学资格:提交“复印件”,原件由学生本人妥善保管)

(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申请书原件[A4纸,写清原因及联系电话,欲保留学籍的,需写清欲保留的具体年限(1年或2年)];

2.委托函原件(A4纸,写清委托事由、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必须有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亲笔签名)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

5.录取通知书(放弃入学资格:提交“原件”;保留入学资格:提交“复印件”,A4纸,原

件由学生本人妥善保管)

四、办理程序

1.向本年级辅导员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经辅导员汇总,报送学籍管理部门;

3.由学籍管理部门统一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

4.9月18日前后,辅导员电话通知最终申请结果。

五、后续工作

1.批准放弃入学资格的同学,将由学院统一出具放弃入学资格证明,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委托手续同上)到研工办领取;

2.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同学,须在期限届满前的上一学期内提交复学申请表(在研究生学院网站上的下载专区下载)及复学申请书;对于未能及时提交复学申请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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