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024-07-22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精选12篇)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篇

一、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现状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始于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伴随中国经济的发展, 它也在不断完善。截至2008年底, 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2亿多人, 为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巨大的保障作用。然而, 时代的进步使社会出现了一些原有制度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问题十分突出, 长此以往将影响社会稳定。为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9年2月拟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可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已经引起了各方的重视, 并开始着手解决。

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险制度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 连续性是它的一大特点。以前一份工作干到老的时代, 连续性的问题还没显现, 随着近几年市场经济的活跃, 人们追求自身更好的发展, 不再安定于一处, 跨市跨省工作已很平常, 这就形成大量人员流动,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等种种原因,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多个统筹单位中, 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作, 各统筹区单位各自为政, 即使是极少数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 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且目前的养老保险多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 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大规模流动状态, 出现了一些劳动者, 特别是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已经持续近5年的农民工“退保潮”, 就是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顺畅的典型案例。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的负效应

(一) 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 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经济发展, 社会上出现了几类人, 如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高学历高技术人才等。他们或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 或没有固定工作, 或跨市跨省调派工作, 其养老保险关系并不固定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 这就给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带来了困难。各统筹区之间政策不统一, 社会统筹账户既不能转走也不能提取, 再加上转入地的限制条件, 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人力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二) 损害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权益, 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 转入地往往会对接续的养老保险关系提出各种苛刻的限制条件或征收额外费用, 劳动者会损失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若接续不上, 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有的转入地又不承认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的缴费年限, 缴纳的年限、费用少,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会相应减少, 影响生活水平, 某些不满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甚至领不到养老金;且转移关系时, 劳动者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社会统筹账户既不能转走又不能提取, 而是并入地方财政, 退休时也不能享受, 因此这部分常常被认为是“为他人做嫁衣”。

(三) 转续难, 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扩大

目前各地纷纷出现了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大、收不抵支的现象。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困难, 被迫或主动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增多, 而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减少, 缴费人员大量流失, 养老保险的基数下降必然减少基金收入。支付数额日趋增加, 收缴总量却逐年下降, 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扩大, 为养老保险的发展埋下隐患。

(四) 出现养老保险漏洞, 产生异议和纠纷, 影响社会稳定

在转移接续的过程中, 由于养老保险管理的漏洞, 可能给欺诈行为提供方便, 如多头参保、骗保等。再比如, 农民工流动性大, 但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使农民工只能退保, 而转出地却因“退保”获取利益。因为农民工退保只能领走个人账户部分, 转入地政府既不用在其退休后支付养老金又能得到社会统筹部分的收益, 因此反而欢迎农民工退保, 违背了其为民服务、施惠于民的原则。另外, 因为接续问题, 在转入、转出地和劳动者三方以及产生接续关系的双方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出现的异议和纠纷, 也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的六大原因分析

(一)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是根本原因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政策独立, 养老保险也多为县市级统筹, 极少地区实行省级统筹。统筹层次太低、管理分散, 这正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遭遇政策性壁垒的最根本原因。

(二) 现行财政体制的原因

首先, 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 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地方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与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的调剂发生冲突。其次, 目前我国的非对称性财政结构, 在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不断减少的同时, 其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却不断加大, 而地方财政还要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兜底, 财政的枯竭导致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的疲弱, 因此各统筹区不愿意接纳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而设置重重阻碍。

(三) 陈旧的户籍制度

陈旧的户籍制度造成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养老保险体系也在这种背景下被分割开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分离并行、接续不畅, 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迁徙。

(四) 转入地统筹基金压力大

由于劳动者在原参保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 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统筹部分并入当地财政, 不能转走或领取, 转入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 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却要由转入地统筹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光有支出而没有收入, 基金缺口加剧, 转出地将责任转嫁到转入地头上, 无疑给转入地统筹基金加重负担。

(五) 管理系统落后, 关系转续成本高

各统筹区业务管理自成体系, 政策、方式、操作皆不一致, 信息网络互相不连接, 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繁琐, 甚至造成信息丢失, 提高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成本。

(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地方利益有冲突

地方财政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 当养老保险基金不够支付时, 地方财政要兜底。个人只转移个人账户部分, 而地方在发放养老金时要发放所有的待遇并补齐差额, 给转入地养老保险基金加重负担, 间接拖累了地方财政。转出地欢迎关系转移, 转入地拒绝转移, 正是地方利益矛盾冲突的具体表现。

四、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的制度设计思路

(一) 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先将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

可以说, 提高统筹层次是减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关键性一步。具体做法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然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缴费机制保持不变, 但将统筹层次统一提高到省级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度使用, 实行统收统支, 由省级直接管理。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全省统一, 全省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且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

中央早在几年前就出台了要求提高统筹层次的通知、决定, 但地方真正严格执行、落实的却极少, 主要因为提高统筹层次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分配。目前, 人保部在2009年工作会议上已经申明, 年底要在全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决心已表, 重在实践。

(二) 借鉴欧盟经验, 实行分段计算养老金

中国之所以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 这是因为中国省、市之间基金封闭运行, 政策不一, 欧盟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国家, 社保情况也不统一, 两者的社会背景有很强的相似性。

在欧盟, 劳动者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就业, 不论在哪个国家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都可以在当地进行权益记录。将来在任何一个国家退休, 都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就地享受养老保障。同样, 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经验, 采取“工作地缴费, 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 全国结算”的思路, 以解决流动就业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续问题。

(三) 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实行社会保障“一卡通”

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操作平台及完备的中心数据库, 实现相关社保资料的共传、共享, 实现业务联网, 让劳动者能够在全国各地参保并及时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然后在全国社保信息网络建成的基础上, 社会保障“一卡通”成为实现养老保险分段计算模式的技术载体。当参保人员调动工作时, 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随同保障卡转移;退休时, 统筹基金部分将按照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缴费情况分段计算, 并由不同地区的经办机构负责将资金划转到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地区, 养老金由最后退休地负责发放。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随卡转移, 实现无障碍流动。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2篇

适用范围:

1、在济南市参加医疗保险一个月后,需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参保职工;

2、转移养老保险后,需要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职工。所需材料:

1、转入职工,需携带:

(1)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职工,需携带:

(1)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2)《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清申请表》;

(3)《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出职工社保卡。

办理流程:

1、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

3、转入打印联系函;

4、寄出联系函;

5、转出打印凭证信息表;

6、寄出凭证信息表;

7、接收联系函凭证信息表;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3篇

1、此暂行办法适用于何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如何理解包括农民工?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自1997年26号文以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养老保险规定。同时为适应本地区特点,还实行了一些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养老保险,如上海市的外来人员的综合保险,还有小城镇养老保险(“镇保”)。这些特殊保险都不需要个人缴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从暂行办法的规定上看,这些特殊养老保险不在此次调整的范围。同时从全文的理解看这些特殊的保险迟早将会进入历史。

“农民工”是一个特色名词,暂行办法并没有特殊的解释。根据94年的309号文,农民工应该是指进城务工的具有农民户口的人员。同样由于历史原因,各地曾经出台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这些保险更多的是存储性质,因此不具有社会保险的作用,不属于暂行办法所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是此次调整范围。而那些和具有城镇户口的员工一样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被视同城镇工,因此这些人当然适用暂行办法。

2、如何理解“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暂行办法发布后,在文件生效前,南方个别地区曾经出现了集中退保的现象。从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自1997年26号文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没有退保的概念。如果因为如何原因,员工不再缴纳保险,这些保险只能封存,直至员工再次缴纳或办理退休。因为养老保险一致是以统筹的方式出现的,它不同于一般的银行存款。因此不能够退保。

但是由于前面陈述的情况,各地出台的各种形式的特殊养老保险,有的是有这种规定的,尤其是针对外来人员的社保。因此暂行办法的这个规定造成部分外来人口众多的地区出现了集中退保的现象。应该说这是由于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并不是暂行办法造成的。

3、暂行办法如何规定个人和企业账户的转移比例?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其中个人账户全部转移。企业账户是缴费基数的12%,不是企业账户的12%。这个缴费基数是缴纳当地的缴费基数。

另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997年26号文是一个政策分水岭。同时1998年1月1日也是一个养老保险享受的分水岭。它将决定个人退休时享受多少养老金,此处不再赘述。

4、暂行办法中养老账户的转移是否需要个人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需个人办理,由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转接。具体的规定是: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如果本人在各地都有缴纳养老保险,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如果本人在各地都有缴纳养老保险,按照何种待遇享受退休工资?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在此,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都比较好理解,因为个人账户是随本人转移,个人账户包括了余额和缴费的年限。另一个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比较难理解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社会保障

随着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发布及实施,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这是我国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通过仔细研读《暂行办法》, 笔者发现其中一些内容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商磋, 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统筹基金部分转移问题

依《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个人账户和基金统筹。个人账户在转移时,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的总和转移。

个人账户由于全部由个人累计缴费形成, 因而在转移接续中全部转移早已形成共识, 较少有争议。但统筹基金按12%总和转移的规定不免有些令人费解, 《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说明其依据, 查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文献, 笔者亦找不出其科学根据。《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宣发[2010]3号) 》对此规定的解释是:“目前, 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 少部分地区低于20%”, “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 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 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这样做有利于“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

在我国目前的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下, 统筹基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该不该转呢?从已有的文献来看, 大家的认识较为统一, 主流观点认为该转, 其代表性说法是“如果转出地只转移个人缴费, 不转移单位缴费的话, 那么转入地将来要承担这些人的支付养老金的责任, 那么它的资金肯定就会发生短缺。” (胡晓义, 2010) , 笔者亦赞同这种说法。

如果这种认识成立的话, 那统筹基金究竟该如何转移呢?这是整个转移问题的核心部分。笔者认为统筹基金在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过程中应该全部而不应像《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那样部分转移。其理由如下:从统筹基金的用途来看,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当地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既然企业职工现期供养了当地已退休人员, 为当地做出了贡献, 在自己退休时就完全有理由要求当地政府为自己的养老买单。如果将来在流入地退休, 养老金由流入地全额支付而统筹基金不全部随之转移, 就会出现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同时, 流出地既然不再承担为流出人员养老的责任, 也就没有理由把一部分统筹基金据为己有。要知道统筹基金的产生是以流出人员的存在为条件的, 是为流出人员养老服务的, 当人员流出当地而不再要求当地为其养老时, 当地仍然保留部分统筹基金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2 养老金领取问题

养老金如何领取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由谁负责支付养老金, 也即养老金最终领取地如何确定的问题, 其二通过何种渠道把养老金发放给权利人。关于第一个问题《暂行办法》规定: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 按照“从长” (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 和“从后” (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 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 则转回户籍所在地。这些此规定使第一个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 可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养老金最终领取地。

对于第二个问题, 《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 也许政策制定者认为这不是个问题, 但笔者认为, 现实中第二个问题亦应受到重视, 并给出明确的安排。其原因如有: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员其主要工作地通常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较为发达的地区, 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户籍壁垒、高房价等原因, 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并不能在待遇领取地定居, 当他们退休时, 其日常居住地和待遇领取地很可能不一致, 有时甚至相去甚远。在这种情形下, 一方面参保人按时到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很不方便, 另一方面,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对参保人监管起来也将十分困难。解决此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既方便领取人领取养老金又便于社保机构监管领取人。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若参保人退休后日常居住地与待遇领取地不一致, 经由参保人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可以委托参保人日常居住地社保机构代为发放基本养老金并监管参保人。同时, 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规以明确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与参保人日常居住地社保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附加相应的惩罚与奖励措施。

3 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问题

根据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参保人正常退休后其所领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

论中西政党制度的差异

胡鹏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 政党及其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各政党之间的关系、政党和政权的关系及政党和社会资源的关系等方面入手, 分析中西方政党制度的差异。从而显示出中国政党制度有着西方政党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关键词:政党;政党制度;政权

中图分类号:D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 (2010) 23-0077-02政党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如果说, 代议1各政党之间的关系

制度能有效地解决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 那么政党制度则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有效途径。

政党制度主要是由国家法律规定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政党的社会政治地位和作用, 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影响国家政权的方式、方法、程序的制度性规定, 它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既受历史文化传统、民主团结、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又受社会利益结构、不同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的成熟程度、政体、选举制度等因素的作用。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 西方的政党制度多以两党或多党制为主, 就中西政党制度比较而言, 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 存在许多差异。

部分, 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应主要与退休后待遇领取地经济水平及个人缴费年限相关, 所以保值增值问题在这里没有必要去多加关注。但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则不同, 因其多少取决于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 而这个余额又是长期累积的结果, 所以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如何保障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不缩水并获得适当增值的问题。按照当前的相关规定, 个人账户余额所产生的利息参照银行利率计算, 当期缴费按活期利率计算, 往年的缴费则是按照较短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考虑到参保人从建立个人账户到正常退休其间要历经几十年的时间以及可能的通货膨胀因素, 这种利率显得过于低微, 按上述办法计息很难实现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因此, 从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应该改变上述计息办法, 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当期缴费可仍按活期利率计算, 但往年的缴费由于直到参保人退休方可部分发还参保人, 期间这部分资金一直沉淀在其个人账户上, 所以这部分缴费理应作为长期的定期存款来计息。同时, 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时期, 应该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进行保值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不断缩水的风险。

4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问题

我国目前的公共养老制度因群体而异, 大体有三类:机关事业养老、企业职工养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各类型由于只适用特定人群, 因而制度之间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在制度设计上相互差异很大。这种分割的一个结果是各类养老制度互相之间衔接不畅, 这不利于劳动力在社会各领域的自由流动, 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 不同养老制度下由于养老金替代率的不同, 群体之间在养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是“经由选举程序, 谋求政府的控制全, 以期获得某种利益”的“一群人的联合体”。由于不同政党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不同、组织纲领不同, 各政党之间的关系微妙而复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现代政党主要起源于复杂的议会争斗, 各利益团体在议会选举中为争夺更多的利益而互相竞争角逐。竞争是政党关系的主旋律, 各政党在共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前提下, 相互制衡、相互斗争、彼此倾轧、尔虞我诈。为达到执政或干预、影响政治的目的, 互相谩骂、互揭丑闻、金钱收买、造谣恐吓等。选举结束后, 各政党之

老待遇上差距较大, 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对部分群体造成了事实上的歧视。固然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各类养老制度大体衔接起来, 但这只能是权益之计, 公平问题并未被触及丝毫, 我们更不应该因此而沾沾自喜, 事实上这只是我们建立未来养老制度的新起点。我们今后努力实现的目标应该是尽快建立这样一种统一的公共养老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公民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 其养老金的计算及发放规则是相同的, 每个人都不会因处于某一群体而在退休养老问题上受到不公对待, 在这种制度下由于规则相同因而其转移接续起来会自然顺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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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彭斐.养老保险漫游的那些事儿[J].记者观察 (上半月) , 2010, (2) .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 第5篇

2009年12月29日 13:37中国政府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解答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依据是什么?主要是依据国发[2005]38号、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及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

二、参保对象有哪些?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就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民工和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手续如何办理?新参保者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县劳动保险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参保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

四、缴费标准有何优惠?参保者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与企业职工比缴费少8%,而记入个人账户一样,不影响退休后养老金待遇。

五、退休及享受待遇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参保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哪些待遇?

1、根据本人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基数高低,结合退休时统筹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情况,计算退休后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标准,退休人员在银行或邮政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2享受国家政策性增资;

3、退休后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七、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怎么办?若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不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及利息和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的所缴保险费能返还多少?参保者在退休前死亡的,可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及利息和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其所缴保费基本没有损失。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6篇

关于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根据有无用人单位两种情况,分别向参保地或者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政策解读】这是《办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受到影响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者跨省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就广西而言,在区外务工就业的人员也超过600万人。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并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若不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为其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办法》还明确,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这是针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地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转出问题,而做出的具体规定。

关于跨省就业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法》还明确规定,如果广西户籍的务工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由本人向户籍地养老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政策解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部分。为此,这类人群中很多人认为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于是半途退出参保。

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区别是农民工离职时不能退出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关于达到年限,养老金上哪儿领取的问题,这是参保人非常关心,也是《办法》中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因为在过去,各地区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出现过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相互推诿的现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几种情况都进行了明确,非常便于操作。其中,对于在广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满10年,但户籍地不在广西,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外省的参保人员,可向广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获办理。

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及

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政策核心】对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政策解读】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

对跨省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单位缴费养老金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将这20%全部转移,而只是转移12%,这会不会对转移的受保人养老金造成损失?这一标准,是国家考虑到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责任,如果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但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的话,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所以,这是在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资金平衡关系后决定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7篇

1 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的原因

造成养老保险接续困难的原因有很多, 主要是因为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生活水平差异大, 各地区养老保险征缴、发放方式的不同造成的, 同时又因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加上技术支持不到位, 国家政令不明等原因, 养老保险转续困难。[1]

1.1 统筹层次低, 全国统筹困难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属省级及地级统筹级统筹, 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 实现对接困难。按照现行的转移接续制度, 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按省级核算, 接收养老保险统筹区增加了支付风险。所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往往从参保地转车比较容易, 但到新参保地接续却比较困难, 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 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兑现困难。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待遇水平有所不同, 使得参保人员有择富心理, 这使得经济水平发达地区不得不人为地提高了人员流入门槛, 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转移流动。同时低层次的统筹促使各低层统筹区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追求资金多转入、少转出, 造成在统筹地区之间基金转移上的推诿现象, 影响养老保险的转移。[2]

1.2 现行养老保险模式本身存在缺陷

我国现在实行个人账户加统筹账户的模式, 目的是集中完全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的优点。其中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 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但是由于社会统筹账户是现收现付的模式, 统筹部分不能随之转移, 因此劳动者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而劳动者的养老关系转入地需要负责劳动者未来的养老金发放责任, 为了避免未来养老基金压力过大, 转入地会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制定种种限制条件, 以减小基金支付风险, 这使得养老保险转续困难。[3]

1.3 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技术支持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网络, 各个统筹区域之间信息网络不畅通。社保关系转移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和跟踪机制, 导致职工在办理基金转移后就处于“两不管”的状态:部分职工因为不了解政策或其它原因迟迟未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导致转入地社保机构只能对这些转入基金进行长期挂账处理;转出地社保机构在为职工办理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无法跟踪基金的到账情况, 使职工经常为了查询基金转移情况而在两地社保机构间奔跑, 这些技术上的问题给养老保险的转续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4]

2 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模式分析

学者关于养老保险转续模式的探讨, 主要有三类, 各有优缺点, 分析如下。

2.1 费改税式全国统筹模式

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由缴费方式改为收税方式, 在税收的基础上必然实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致。待遇发放由税收提供, 由国家控制, 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本方法实际上是以收税的形式统一缴费比例, 并且由税收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由国家统一进行分配, 这样就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就相对更容易实现。

这种方法的优点如下: (1) 养老社会保险税按统一税率征缴, 克服了不同地区、企业、行业的职工之间负担不均、待遇不同的弊端。 (2) 养老社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 管理成本较低, 更符合效率原则。 (3) 有利于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但这种方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1) 税收的刚性, 使得养老保险税的税率变化困难。随着中国老龄化步伐的加快, 统筹基金会入不敷出, 刚性的税率不但会激化代际养老保险的矛盾, 而且长期积累的养老基金很快就会消耗殆尽。 (2) 加重政府负担。税收由政府统一分配, 为了保证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水平不降低, 政府财政必然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一旦养老保险入不敷出, 政府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 (3) 征社会保险税会企业负担, 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导致企业大面积的亏损, 从而危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5]由此可知, 现阶段, 中国不适合这种由费改税实现全国统筹的方式。

2.2 分段计算模式

分段计算是经过研究借鉴欧洲模式, 在现阶段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的情况下, 为了方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而出现的一种接续方法。其主要内容为:“工作地缴费, 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 全国结算”。在跨省流动时,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但是只转关系, 不转基金 (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 同时获得基金余额证明。劳动者在其他省份就业, 则继续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 而各地的缴费均累计在社会保险卡中。在劳动者退休时, 根据各地的缴费情况综合计算出对养老金的贡献比率, 各地按此比例每月或每季度将养老金结算给退休地社保机构, 由其统一发放。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1) 可避免逆向选择, 解决趋富效应问题。由于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地与退休地没有关联, 完全按照自己的工作地, 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 来计算养老金, 不会形成趋富效应。 (2) 可实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劳动者的缴费地负责养老金的支付, 劳动者自己缴费多少就可以领取多少保险金, 实现了劳动者、统筹地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分段计算是现阶段在达不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相对比较理想的转续办法, 但是分段计算转续办法也存在以下缺点: (1) 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操作管理成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段计算、划拨都很复杂, 会增加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操作成本。 (2) 与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方向不符。我国社保制度发展应该是不断地提高统筹层次, 达到全国统筹的目标, 而分段计算的方法支持资金在各个统筹区之间互相划拨, 这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不统一的。

2.3 统筹账户资金部分转移模式

最新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应用了转移部分统筹账户资金的方法。《办法》中规定的, 按一定的比例转移统筹账户基金, 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转入地与转出地的责任。同时, 《办法》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进行的社保转移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以此来解决可能出现的趋富效应问题。

但是, 这个办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办法中规定的部分统筹账户基金的转移只是部分转移, 这些资金可能仍然不能满足转入地未来养老基金的需要, 转入地为了统筹区的利益仍然可能制定一定的限制措施, 仍然有可能会造成转续困难。可见, 这个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转移障碍, 做到无障碍转移。

3 养老保险转续新办法探析

结合以上模式的分析, 我们得出, 现阶段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制度必须得既保证流动性, 又能尽量限制趋富效应, 还得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发展方向一致。在对以上方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 “名义账户”模式是比较好的选择。

名义账户模式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进行, 需要建立全国性资金划拨机构。在该模式中, 个人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被分为三部分, 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剩余部分进入名义账户。其中, 个人账户资金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 可以继承, 需要做实;名义账户中的资金名义上属于劳动者, 是劳动者退休后计算退休工资的依据, 不能继承;统筹账户中的资金仍然属于社会统筹。在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转移时,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不转移资金, 所有的资金仍然留在原地。劳动者个人账户和名义账户中的资金累积计算, 到劳动者退休时名义账户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作为养老金的一部分, 替代现行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加上退休地月基本养老金就是劳动者最后的月养老金。即:月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名义账户养老金) /计发月数+退休地月基本养老金。

在此模式中可以通过调节统筹账户与名义账户之间资金的比例来调节各地基本养老金所占的比例, 使得基本养老金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名义账户养老金成为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主要因素, 这样也可以防止趋富效应。这个模式中另一个要点是建立全国性养老保险基金调节机构, 根据“余额上缴、差额拨付, 分级负担”的方式, 进行养老基金在各个地区之间的调剂。这个机构不干预各地区养老金的收取、发放等工作, 只是按照规定对各地区养老金余额与差额进行调节。

在这个方法中, 全国性养老保险基金调节机构可以为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打下一定的基础, 为未来实现全国统筹做好铺垫, 同时, 在这个方案中政府的责任也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这个方法的不足在于名义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之间资金所占比例不好确定, 如果确定不好就不能限制趋富效应。但经过详尽的计算是可以确定一个合适的比率, 做好调节。

综上所述, 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关系转续问题上遇到了一定的瓶颈, 以上所有的方法都只是临时性的救急方法, 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问题, 就要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摘要:农民工“退保潮”引起了政府和学者对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的关注, 如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已成为关乎所有跨地区流动人员利益的重大问题。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统筹的问题, 但是全国统筹问题仍未解决。学术界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模式进行了探讨, 也提出了许多模式, 但是这些模式有利也有弊。因此, 在实现全国统筹之前, 探讨一种当下可行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以下简称转续) 的过渡模式十分必要, 而“名义账户”模式就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名义账户,统筹

参考文献

[1]崔维萍.跨区域流动养老问题的成因与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 2006, (1) :5.

[2]张剑雄, 吴湘玲.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分割性及其影响[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5, (5) :7-8.

[3]白天亮.劳动保障部推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跨省统筹做准备[J].劳动保障世界, 2008, (2) :6-7.

[4]吕传信, 孙玉臣, 田伟.推行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思考[J].山东劳动保障, 2007, (5) :3-4.

浅谈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 第8篇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范围不断扩大, 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等大量流动人群被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筹。加之现实社会用工制度越来越灵活, 职工流动性增强, 医疗保险的转移和续接已成为突出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 2009年到2011年, 我国要实现“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的目标。解决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已经进入倒计时。

这要求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 从制度上制定并完善参保者异地就业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法律制度, 不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规范办事程序、加强合作以保障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应遵循的程序:

1. 应由参保者本人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新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到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登记表》。此表应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登记照片等能确认本人真实身份的基本信息;二是反映本人参保及医疗费用报销情况的相关内容, 包括参保时间、缴费性质、缴费方式、原医疗保险证 (卡) 号、缴费起止时间、转移前月缴费工资基数、观察期起止时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报销次数与金额等;三是反映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信息的内容:转出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名称、关系转移时间等。与此同时, 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提供参保者本人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公章以证明其缴费的真实情况。

2. 医疗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的参保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应由两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通过合法途径划转, 由接收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直接分配到参保者的个人账户。

3. 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及转移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药费用原则上在原统筹地区报销。其欠缴的医疗保险原则上也应在原统筹地区补缴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当月止。对拒不补缴欠费的不得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转移人数的增加与转移成功率低之间的矛盾。

由于地区间劳动力流动量越来越大, 我国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流动人口逐年增加。由于跨地区流动人口数量与医保关系成功转移人数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无疑会弱化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 致使有不少人不能实现成功转移, 阻碍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

2. 医疗保险制度呈“碎片化”状态, 地区分割性强。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有的统筹地区不承认跨地区流动的参保职工在原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后要想在新的统筹地区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必须从头再来, 即在新的统筹地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规定的年限 (比如还需要缴费25年) 。否则, 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 意味着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计, 将影响到职工未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3. 转移接续难的深层原因: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

(1) 现行的财政体制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其深层原因来自各个统筹地区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同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逐步形成了“一级保一级, 一块管一块, 条块分割”的责任分担机制, 使得我国现阶段还难以建立全国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样, 各个统筹地区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就不尽相同了。发达地区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都高于落后地区, 但劳动力恰恰是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当劳动力从落后地区流入发达地区时, 应享受发达地区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而其在转入之前的缴费水平却是落后地区的, 加之跨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仅仅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而不转移统筹基金。因此发达地区为了避免由于收少支多所带来的医疗保险支付风险, 确保本地区的基金平衡, 就会设置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门槛, 阻碍医疗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 如不承认跨地区流动的参保职工在其他地区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等, 以此来限制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2) 统筹层次较低导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就当前来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多为市、县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 导致基金的共济能力较弱, 各地区分割十分严重, 地区间各自为政, 使得整个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呈“碎片化”状态。没有一个统筹的管理体系, 就会导致各类配套机构和措施不统一, 从而使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变得不流畅。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统一, 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持, 造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分散, 经办机构不统一, 当职工异地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 就要游走于各个经办机构之间, 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而且当各经办机构的规定不同时, 如何衔接不同的规定, 困扰着职工, 阻碍了医疗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 虽然全国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上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但许多地区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作用。尤其是县 (市) 一级,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硬件标准不统一, 技术也参差不齐, 联网程度低。城市间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各成体系, 彼此间形成了信息孤岛,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主要靠人工办理。省与省之间的网络互通更无从谈起。

四、转移接续的应对措施:

1. 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从全国的整体格局出发, 提高统筹层次是破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点的前提。与其寻找如何将各个“碎片”拼接在一起的方法, 还不如从提升统筹层次上彻底整合制度“碎片”, 使医疗保险制度能在大范围内实现统一。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状态也需要改变, 也需要设计一个统一的、各地区通用标准。只有实现制度上的统一, 才能够增强基金的调剂能力, 使得地区之间不再有利益冲突, 从而解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

2. 建立个人账户转移、缴费年限接续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在统筹层次适度提高的前提下, 建立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成为实现跨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关键。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的基金管理方法。因此, 在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 可以采取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不转移统筹基金, 退休后各个缴费地区分提风险的转接机制。退休后不再缴费, 采取属地原则, 享受退休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为了解决机制问题, 使缴费地区共同承担医疗保险支付风险, 所有缴费地区根据职工在该地区的缴费年限来分摊责任, 由全国统一经办机构划拨费用, 以支付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

3. 统一经办机构, 形成网状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系统。

经办机构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机构, 因此, 应当按照统筹层次整合经办机构。当医疗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时, 经办机构也应实现全国性的统一。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9篇

一、加快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迫在眉睫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2009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11亿人,且人口流动不断加快,流动规模持续增加,逐步形成以东部沿海城市带为重心,以内陆城市群为中轴,以西部中心城市为集聚点的流动人口分布格局。流动人口中78.7%为农业户口,以青壮年为主,其中20至44岁占被调查人口的三分之二,14岁及以下儿童占20.8%,男性占50.4%,女性占49.6%。流动人口家庭平均规模为2.3人;16至59岁人口中86.8%接受过初中教育,月平均收入1942元人民币,主要在制业,多集中在低薪或高危行业。该报告同时预测,以市场为主导、以发展型迁移为主要形式的规模空前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将成为综合影响我国未来一个时期整体及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生态建设、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利益冲突与阻碍因素

尽管国家就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跨地区就业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政策不统一,细节规定不到位,配套措施不完善,转移接续依然缺乏顺畅的衔接机制,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造成这一局面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制度设计缺陷,也有行政行为异化;既有管理方式滞后,也有配套措施缺乏。

首先,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源于“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下流入与流出地医疗保险基金权益与义务不均。上世纪八十年代逐渐形成“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即各地在依照某种规则交给中央财政后,所剩财力用于本地,同时,中央财政通过一定的方式实行转移支付。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基金模式,地方政府担负着统筹账户基金的补助与兜底责任。当面临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政府往往将统筹基金扣除,甚至有些地方对个人账户基金转移也设置了相当苛刻的条件,由此造成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之间的权益与义务不均,成为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瓶颈。

其次,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源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所导致的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统筹层次低,统筹单位就多,政策的统一性、衔接性必然较差,由此导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真空,即当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流动时,流出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失去效力,而流入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又很难与流出地的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于是便产生了转移接续中的尴尬。这是导致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根本原因。

最后,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还在于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当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统一,尤其尚未建立起实时跟踪的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不能方便、快速了解自己的医疗保险基金等信息,亦会降低参保人对制度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三、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建议

解决流动人口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仅仅停留在问题表面显然不是根本之计,抓住实质性矛盾才是治本之道。

首先,提高统筹层次,减少因统筹单位过多而形成的体制障碍。提高统筹层次的技术难题在于如何解决由于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差距而带来的缴费差距问题。对此,可以先建立多档次的筹资机制作为过渡方式,使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水平挂钩,由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意愿自由选择参保档次。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逐步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险标准的统一。

其次,在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过程中,可建立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调剂金,协调解决转移接续引起的利益变动问题。笔者认为,流动人口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的入保补贴本应是当地政府对参保人的一种经济反馈,即使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完全转移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对于当地政府来讲也是应当的。考虑到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为了避免转移接续加剧地方政府利益的不平衡性,可考虑建立中央层级或省级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调剂金,主要用于跨统筹区域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双方社会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定期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涉及的基金进行清算和资金划转,减少地方政府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产生的利益摩擦。

第三,制定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参保权益管理措施与待遇衔接办法。在参保权益方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持参保人权益记录的完整性,使参保人不因参保的不连续而导致权益记录中断。在待遇衔接方面,笔者认为,在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欧盟的“分段计算、权益累加”模式的转移接续政策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即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算。具体做法是,依据参保人员在各参保地缴费工资和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的平均缴费工资,进而确定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劳动者劳动服务记录和相应基数单独核算,最后互不干扰汇入同一账户。这样做,既避开了个人账户,也绕开了统筹基金转移难题。

最后,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建立全国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配套措施。在流动人口数量增多、流动频繁的条件下,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医疗保险数据库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是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迫切要求。与此同时,还应在现有医疗保险卡的基础上,推广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在未实现身份证号作为社保编号的地区,更要加快发展,以增强参保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过程中权益记录查询的便携性,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透明性。当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需要户籍制度等配套措施的完善方可顺利进行。

我国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0%

生育保险工作稳步推进,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从2005年到2010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由5408万人增加到12336万人,增长1.3倍,全面完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覆盖面90%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8000万人参保的目标;受益人数由62万人增加到160万人,增长了1.6倍;参保人员人均

基金支出由56元增加到95元,增长70%;生育保障范围不断拓展,各地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一些城市还开展了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

——摘自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4月7日在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摘要: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目前还难以顺畅进行,其症结在于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医疗保险基金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统筹层次较低等。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跨统筹区域的转移接续基金调剂机制,制定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参保权益管理措施与待遇衔接办法等,已成为破解医保关系转接难题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考文献

[1]褚福灵.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J].中国医疗保险,2010(7).

[2]董克用,王丹.欧盟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间协调机制及其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4).

[3]何文炯,杨一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困境与对策基于公平的视角[J].中国医疗保险,2010(4).

[4]杨风寿.中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研究[D].2009.

[5]杨宜勇等.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研究[J].中国劳动,2009(2).

[6]李天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坎也有桥[J].中国医疗保险,2010(3).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0篇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相关概念解读

养老是一个自古就有的词语,这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会出现因为丧失了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从而需要他人或者社会帮助度过老年的情形。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或者人民群众通过缴纳一定的养老费用,由政府作为保险人,当这些参保人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年老时,为这些参保人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以满足参保人老年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则是指当劳动者或者城乡居民这些养老保险参保者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将个人的养老关系跨越养老保险的区域进行调动,从而出现的需要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从原区域转出,再到新区域接收并延续的养老保险变动情形。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现状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概况

截止到2014年年底,江苏省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566.51万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收入达到了1742.04亿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5.4万人,养老基金收入达到了180.6亿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1359.91万人,养老基金收入达到了211.16 亿元;三大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4051.82万人,三大养老保险养老基金总收入达到2133.8亿元。

(二)实现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的转移和接续

早在2009 年10 月,江苏省就颁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并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依据实施意见,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统一管理,确定统一的制度、标准和管理规程,以及统一的养老保险发放办法,实现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统筹。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养老保险区域,首先解决了企业职工等劳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全省范围的转移接续问题,实现了劳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全省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目标。

(三)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居民之间的转移接续

2012年10月底前,江苏省就基本完成了全省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制度上的合并工作。2013年下半年,江苏省出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标准,意味着在江苏省全省范围内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可能,随着政策的出台,江苏省最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由转移接续。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经济和江苏省的实际情况等多种原因,江苏省的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三大养老体系发展不均衡

总的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体系发展最为靠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住房、医疗等方面保障较为全面,而在养老保险方面也不只是注重经济保障,“精神关爱”的模式也开始尝试,而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处于养老保险起步的初期阶段,以经济保障为主,很难兼顾其他方面。

(二)省级统筹仍有缺陷

全省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虽然有部分已经建立,但这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只是部分行业和部分参保人的全省统筹,对于人员跨行业的流动还不能实施有效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三大养老保险体系之间也难以进行正常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三)养老保险标准参差不齐

以江苏省全省来看,养老保险标准基本与当地经济水平一致,这就导致了以苏北五市为代表的经济落后地区养老保险标准与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标准差异较大,不同的养老保险标准为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带来了很大障碍。

(四)各地财政补贴能力不同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江苏省各地的财政补贴能力也各不相同,如果养老保险大量转入一个地区,会导致该地区财政补贴压力增大,地方财政对其承受程度成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制约因素。

四、对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建议

鉴于以上提出的当前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完善当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建立高级别的统筹体系

在全省层面上首先建立三大养老保险体系各自的统筹体系,然后在省级层面上制定三大养老保险体系的转移衔接制度,从而解决全省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区域性问题。

(二)统筹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标准

制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标准,消除全省各地基本保险标准参差不齐现象,首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的转移接续。

(三)统一省级配套财政补贴

在全省层面建立经济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财政补贴制度,降低地方财政补贴的压力,减小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阻碍。

摘要:在我国,养老保险关系应当如何合理顺畅的转移和接续,已经成为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从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研究其所面临的问题,从而提出了一些科学化的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统筹体系

参考文献

[1]《2011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4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2009.10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1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57-02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现状

1.转移接续缺乏主动性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里,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思想根深蒂固,对社会现状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缺乏认识,很多农民工本身参保意识不强,对于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除此之外,我国并未建立起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山东省各市之间转移接续的各项标准也并不统一,此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于接收返乡农民的养老保险关系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政策保障,转移接续的繁琐和种种困难也迫使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望而却步。

2.农民工流动性高,转移接续难度大

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农民工对当前工作持续时间的预期短,更换工作频繁,流动性高。山东省于2010年8月份发布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按照该《办法》执行,在省内跨市的转移接续以及返回省内就业参保的情况下,对农民工的年龄做出了限制,超过规定年龄将不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而是在工作地点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不能有效衔接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难度。

3.农民工缴费比例高、缴费基数大

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其收入主要用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险费个人部分的缴纳会使得农民工当前的生活更加困窘,迫使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困难的转移接续转而倾向于眼前收益。以济南市为例,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4月分公布了2012年农民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1 772元,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为4%~8%,由此可见,在最低缴费基数上每月缴纳的养老金在71~142元之间。由于农民工自身特点,平均工资收入远低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因此同城镇职工相同的缴费基数与月缴纳额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二、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统筹层次低,转移接续政策差异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尚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各地区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山东省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中,此外,还有北京市实行的独立型模式以及上海市实行的综合型模式。不同的模式下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并不同,其规定都只是针对本地区,不能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各地区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定出了不同的政策,由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存在,在跨省转移接续以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情况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各项具体标准均存在很大差异,在一些标准上同时存在户籍限制、缴费年限限制等,这种差异使得农民工在省内跨市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面临很大困难。

2.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转出容易转入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多数农民涌入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务工,但不同城市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不相同,这使得不同城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待遇水平也存在差异。山东省现行政策中,对于省内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全部转移,统筹账户按总和的12%转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将统筹账户的88%留在了就保地,而养老保险转入地则需补齐未转移的部分。农民工为养老保险原保地做出了贡献,在养老保险转入地并未创造财富,然而根据政策要求,转入地反而需要补齐社会统筹的部分,这就使得各地区之间出现博弈,形成了转出容易转入难的现象。

3.保障水平低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缺乏立法保障。2009年12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了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基金计算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接续等问题,但都只进行了简单介绍,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过的各种问题进行系统的解释,并未做出任何“必须”的规定。于2011年7月开始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也仅仅在第2章第19条中提到了养老保险转移的办法,对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问题还是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此外,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财政保障力度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经济,虽然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但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仍然不足。

三、对策建议

1.消除制度壁垒

消除户籍限制,建立弹性缴费制度。长期以来,户籍制度一直阻碍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形成,消除户籍制度的障碍是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可规定,不管是否是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只要是在本地就业且缴纳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就可以一次性补缴相应已缴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此外,对于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可根据农民工的年龄分段划分,使缴费年限根据年龄的不同呈现不同的标准。

合理计算养老金待遇标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平均工资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农民工待遇领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山东省对待遇领取地规定“户籍优先”,并且采取“从长计算”的办法,这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不能公平合理的转移接续。为消除这种不公,确保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可借鉴欧盟分段计算的待遇发放标准,根据农民工在各地缴费的时间与总时间的比例得出其待遇发放标准,并由各地区按比例分担责任,彻底消除互相推诿的现象,切实保证转移接续工作公平有效进行。

2.提高保障水平

提高保障水平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监管力度。法律是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顺利进行的坚实后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山东省要根据实际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以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合法权益,而在济南、青岛等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应做到先试先行,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此外,为确保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执行效果,还应加强监管部门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监督企业及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高保障水平,还应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一方面,应加大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管部门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其有充分的财政经费开展各种活动以提高农民工转移接续的主动意识,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的顺畅以及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还应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加大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用于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资金问题,平衡各地区的统筹账户资金,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参考文献:

[1]程新征.中国农民工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37-39.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2篇

目前, 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促进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模式改革发展、增加省级统筹项目、推动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向纵深发展、催生新型的社会保险关系形成、维护参保者合法权益和监督社保基金安全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型社保关系形成的养保者个人参保缴费和确定缴费基数的灵活政策变通时代, 随着社保关系进一步转换和发展及社保基金的转移靠前支付新模式产生,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事项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因此, 如何加大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社保政策支持力度, 以有效缓解社保关系的顺利转移和社保基金安全入账困境并促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效开展, 促使社保基金转移管理提升微观层次, 是摆在我们社保经办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

2 社保经办机构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亟待更新

为帮助职工合理流动与促使人才交流困境得以缓解,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时, 都制定了适合各地社保关系发展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以及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对外转移的管理办法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衔接的经办方式等政策为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保经办管理体系。其中,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序的流转是最直接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 是适用于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中所采用的一般性政策。而与社保关系转移衔接不同, 转入地参保关系和转出地的社保关系等这些必要的调整对象合理转接关系都必须按照社保基金转移接续的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具体如下。

2.1 一般性政策

(1) 原有的社保基金政策转移接续关系方式。

原有的社保基金政策转移接续关系为只转统账结合的社保基金征收部分的个人账户余额, 统筹部分则划入了转出地的统账结合社保基积累结余金类进行管理, 不再作为职工个人部分进行转出, 只办理关系转移衔接。在实行现行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体制改革的情况下, 职工个人关系转移接续中个人部分的缴费社保基金转移部分相比以前更趋于合理, 但也只是就省外社保关系的转移个人账户转出部分增加了社保基金转移比例, 离社保基金的全国性上档升级, 提升统筹层次仍有一定的距离。为进一步简化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的经办流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变革措施, 如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化管理、实行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同一统筹单位层次内建立平台联网管理、提高社保基金与社保关系同步转移的安全有效性, 构建合法的有效渠道和机构组织。下面以现有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各地实行推广为例, 简要介绍一下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中涵盖主要社保政策。

为了减轻社保经办机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的经办压力, 合理分配社保基金的流动使用渠道,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城镇职工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管理办法, 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 并实现了参保缴费数据联网, 并且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基本程序:转移职工本人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保经办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各级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人员核对社保关系转移明细单各项缴费数据情况, 并打印结算年度已实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 在转移单上盖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印章即完成本次转移业务, 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个人只需将原养老保险发生地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明细单交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就行了。

(2) 现有的跨统筹区域转出方式。

现有的跨统筹区域转出措施主要包括:在省级统筹社保基金管理模式下, 同一行政区划属于相同层次基金和关系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 而省级统筹单位以外的跨区域流动与社保关系转移、基金转移不属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区域的经办范围, 因此, 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就按规定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保基金转移手续。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社保个人账户经清有实际结余额的也可随同转移超支的由个人补足。职工个人可先到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跨统筹区域转移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将出具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持转移联系函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接收确认手续,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 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 并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本人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社保卡, 上述转移接收函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参保职工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式办理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后。打印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 并将该转入职工个人的社保基金划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应将上述打印表及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手册等交转入单位, 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别处理, 如对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经办的社保关系转移以及转移费用, 免缴环节性经办费用。此外, 有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基金划转、手续重建、促进职工个人社保关系转移信息化平台的开发利用、个人关系转移基本信息安全维护、社保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等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社保关系转移改革的有效措施。

(3) 现行的跨统筹区域转入模式。

凡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人员, 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保基金从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统筹范围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职工个人接收单位持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转入职工的个人身份证及人员增加有关介绍信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审核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及参保条件的, 开具人员转入接收关系函。参保职工个人持转移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 由转出社保经办机构将应转出的基金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本人持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转移有关介绍信到社保经办机构统筹部门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统筹部门根据转移介绍信提供数据及基金到账情况, 为转入职工个人健全个人参保资料、续建个人账户目录, 职工个人从转入新社保经办机构之月起, 按新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通过职工个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创新和发展, 一般采取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两种方式, 其中以邮局和银行转移社保基金和关系同步模式、职工个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部分自带方式等直接社保关系转移方式为主。如参保人可凭身份证、户口本、养老保险关系手册等自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转移基金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入保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上述各项手续以后, 应按社保转移接续的有关程序如实办理转入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接续参保手续。在经办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过程中要查清该转入人员是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如有欠费的现象必须通知该人员立即补缴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 职工个人申请终止社保关系模式。

凡属外地务工人员原在本统筹区域范围内所属单位企业打工的, 现与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返乡就业。曾经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本统筹辖区以外户籍的农村务工人员, 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不在务工地继续就业, 确定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 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并一次性申领参保者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额。原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持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由用工地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体的退工证明以及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企业农村外来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等材料,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该参保人员的申请后, 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余额, 收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清算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额, 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一次性申领金额可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发放, 也可由职工本人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在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农村外来员工终止社保关系、回乡务农以后, 如再次进城务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时间重新开始计算。另外, 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或终止申请手续前, 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参保人员增减手续;凡用人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必须按规定缴清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社保基金申领等手续。

2.2 现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选择性政策

(1) 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选择性政策大致如下:

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环节主要具有三方面作用, 一是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明确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这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 是深入贯彻落实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发展体系、构建和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参保者与社保经办机构间发展的重要体现。现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 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选择性政策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 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选择性政策规定农民工在城镇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 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 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 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2)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关系转移手续中明确的基本原则为:

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 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 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 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论是何种户籍, 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 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 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 而不能是多重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 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3) 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着眼的重点解决了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难的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二是解决异地权益认同问题。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 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关系转移手续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 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 这样, 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 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关系转移手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 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 到新参保地参保缴费后, 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同时,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了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的基本信息, 供相关办理转移业务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体现了以人为本, 大大便利了参保缴费职工。

(4) 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特殊人员办理流程为: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 (含5年) 以上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 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同时办理转出社保基金转移手续。②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对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缴费期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转入地尚未统一实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 经本人申请, 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转移职工本人, 随即暂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 仍在原参保地或者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但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 社保经办机构应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④职工在同一统筹层次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包括所辖县级市、市辖各区职工个人账户与统账结合制度地区之间流动时, 可以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和统账结合的金额应进行彻底清算转移, 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已于城镇职工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管理办法从职工参保地统筹区域和职工原工作地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人员, 可到原参保统筹地区或原工作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金额清算转移手续, 补办清算转移手续后, 其基本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参保。

3 现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模式对将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发展层次的启迪

现有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模式已经经历了从单一的经办关系转移模式发展为多层次、多领域不同统筹地域社保转移的多重社保关系转移模式发展的态势。由于社保省级统筹层次提升和社保基金积累结余增加、社保经办模式改革体系不断强化以及参保人个人参保意识的不断增强, 社保关系转移的经办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致使同一参保地的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率和参保率差距缩小, 促使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目标得以逐步缩小差距,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努力营造适合各类型用人单位发展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运行机制, 现有省级统筹模式层次提升, 保证了向民营企业提供了宽松明确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和资金援助, 帮助了民营企业改变其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的主体地位, 使其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 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争取开辟了一个新天地。现行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两种思路, 即参保职工自由转移接续思路与社保经办机构政策引导思路。以民营企业为例的私营经济业主参保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是典型的“小政府、大市场”, 这种模式就是执行的由参保者自行根据自己从业地点发生变化而相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主体资格, 其社保关系接续资源配置都是以社会劳动力自由转移为基础, 社保经办机构对职工个人转移社保关系的干预比较有限, 因此, 它们在社保政策方面遵循的是自由选择模式;而现有的社保经办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 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的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干预较多, 实行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干预较强的政策干预模式, 因此它们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遵循的是社保经办机构政策干预思路。而将后来无论是从统筹区域还是统筹层次方面来看, 与原有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方式都有一定的程度提升, 因此, 在发展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方向可考虑借鉴以往的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成功经验, 并结合现有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适合现有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中社保业务发展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如进一步合理平衡转移接续职工个人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比率和社保基金储存结余额, 尽可能使各地社保基金转出、转入都趋于合理化发展的轨道。此外, 还要清理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合理收费, 使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使办理转移接续的参保职工切身体会到社会保险福利化程度有效提升。促使民营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民营企业主动参加社会保险, 理顺社保关系接续经办体制, 为转移职工个人争取更多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细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确保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体系改革能够逐步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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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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