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费范文

2024-08-21

资源税费范文(精选12篇)

资源税费 第1篇

一、铁矿资源税费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资源税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参照煤炭办法, 实施铁矿资源税费改革, 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是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 从“从量”到“从价”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但内容丰富, 意义深远, 既符合国家对资源类产品税费改革的大方向, 也是解决目前国内铁矿资源税费过高、负担过重, 难以为继等问题的重大措施, 为提高国内矿山竞争力, 打造钢铁工业安全稳定的原料基地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

1.“从价计征”有利于堵塞资源税费计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 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安全稳定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看, “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比都更加科学、合理、管控严密, 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 有利于解决目前资源税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利国利民利矿山。“从量计征”的依据是产量, 而铁矿石产量属于生产指标, 由于绝大部分矿山属于开采贫矿, 不能直接出售。所以在管理上比较粗放, 没有纳入财务税收统计指标体系, 容易产生瞒报漏报谎报, 特别是对一些中小群采矿山, 对瞒报漏报问题比较严重。从近几年全国铁矿石产量上报情况看, 每年的快报产量总要比最后的核实产量有很大差距。说明其中水分很大, 不够准确。由于产量不实, 据此计征的税费总量也会与实际有相当大的差距, 因而容易带来税收上的“跑冒滴漏”, 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而“从价计征”, 计征的依据是价格, 而与价格有关联的产值, 销售额、工业总产值、利税成本等项指标都要进入财务统计系统, 工商、税收和有关领导部门都比较重视, 管理上相对规范严密, 虽然计算起来比较复杂, 但具有相对的准确性、可靠性。据此征收的税费也相应的精确可靠,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安全稳定。

2. 有利于解决目前铁矿资源税费过高、负担过重问题, 提高国内矿山竞争力

我国目前实行的铁矿资源税费计征办法, 还是1994年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 已实施了20年。期间铁矿资源条件已发生很大变化, 由于我国铁矿资源开采顺序和开采原则一直实行“先富后贫、先易后难”的开发顺序, 开采条件越来越差, 以铁矿石采出含铁品位为例。1993年为38%, 目前只有31%左右, 逐年贫化, 其价值也逐年下降, 每下降一个品位售价平均降低3-5元。下降7个品位, 累计降低销售价格30元左右, 仅此一项吨矿减值21-35元;剥采比 (剥离岩土与采出矿石之比) 逐年升高。1993年每采1吨矿石需要剥离2吨岩土, 目前每采1吨矿石一般需要剥离4吨以上, 提高1倍以上, 每增加1吨剥岩量, 需要增加成本10-20元, 每采一吨铁矿石增加2吨岩土需要增加成本20-40元;矿山维简费 (采出1吨矿石需要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大大提高, 1993年每吨矿石需要提取维简费标准为4元 (其中国家补贴2元, 矿山企业担负2元) , 现在已上升到16元以上, 每吨矿石增加12元。这样, 由于开采条件变差, 仅以上三项1吨铁矿石就多支少收70元左右, 相当于目前铁矿石平均成本的50%左右。面对资源条件这么大的变化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办法虽然也有过几次局部调整, 但变化不大, 而且往往是有增有减, 有的甚至是增多减少, 在铁矿资源条件变差价值大幅度下降的同时, 税费计征标准不仅没有同比例下降, 有的反而有不同程度上升, 同时由于国家对地方资源税管理不够严格, 不少地方又增加了许多额外的苛捐杂税。1993年每吨矿石平均担负资源税只有3-5元, 占销售收入的4%-5%;而目前每吨铁矿石平均担负60元左右, 折算成精矿 (按3.5吨铁矿石生产1吨铁精矿计算) 每吨担负210元, 按铁精矿2013年平均售价 (每吨1000元) 计算占20%以上。如按目前价格 (每吨700元) 计算占30%左右。这么高的税费比率, 铁矿石价格又在连续下滑, 使国产铁矿在进口矿面前, 竞争力大失。目前, 有的中小铁矿山由于税收过重, 已无力支撑, 被迫限产停产, 目前约有一半左右的中小矿山闭坑停产。国内铁矿石产量, 由前几年的两位数增长, 到今年9月开始不升反降, 前景堪忧。长此下去, 矿山萎缩、产量产值大大下降、税基降低, 不仅影响矿山发展, 也使国家税收大大缩水, 影响财政收入。要使国内矿山保生存、求发展, 稳定和扩大税基, 急需国家政策支持, 铁矿资源改革降税减负将成为提高国内矿山竞争力的一条重要举措。

3.“从价计征”符合矿山发展规律, 有利于提高矿山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铁矿企业与工厂相比, 一个显著特点是存在不同的发展周期, 不同周期的各项指标变化又大。因为铁矿石属于一次性资源, 采出以后不能再生, 所以每一座铁矿山不管规模大小, 都有特定的服务年限, 我国铁矿山平均服务年限在30年左右。在服务年限中又分为三个不同周期, 即投产后的前3年的青年期, 即由投产到达产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各项指标虽然不高, 但一直处于上升状态;中期约20年左右属于黄金期, 这期间的特点是各项指标达到最佳, 而且平稳发展, 一座矿山的经济效益, 主要来自这一时期;最后5-7年属于末期开采, 这期间的特点是各项指标都在走下坡, 产量由高到低, 效益由盈变亏, 最后闭坑。这期间不仅不可能增加效益, 还要从中提取一笔转产或开拓新的接续工程费用, 往往入不敷出, 需要提前从黄金期预提一部分费用作补充。基于矿山的这一特点, 如果不考虑矿山变化, 采用一个固定不变的对象铁矿石产量计税, 显然脱离矿山生产经营实际不适应、不合理。而“从价计征”, 即按资源价值计税, 是与矿山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殊规律和市场价格起伏变化特点相适应的。对处于青年期的矿山由于各项指标上升价值提高, 纳税金额也在逐步上升;对黄金期的矿山由于各项指标处于最佳状态, 效益好, 价值高, 而且又相对稳定, 承受能力较强, 同样也是税收的黄金期;对末期矿山由于各项指标下降, 效益下滑, 还要投入较多转产或接续工程费用, 处境困难, 在税收方面, 也会随价值的递减逐年减少, 使税负与资源价值同起同落, 同比例起伏, 互相适应。

另外“从价计征”, 还可以缓解由于矿石价格起伏过大, 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矿产品价格低, 收入少时, “从价计征”销售额下降可适当降低税负, 减缓企业因矿石价格降低带来的困难;当价格提高时, 企业收入高, 应纳税额相对提高, 相应地为国家多缴税金也比较适应。以今年前9个月重点矿山实际为例, 在铁矿石产量与上年基本相当情况下, 从量计征, 纳税额也与去年相差无几, 但因矿价下降, 在产品销售额下降9.4%, 利润下降24.19%的情况下, 要交同样高的税金, 造成企业资金十分紧张。为了支付税金, 企业只好到处借贷, 前9个月重点矿山的短期借贷和长期借贷分别提高27.37%和30.12%, 使财务费用同比提高46.34%。如果“从价计征”, 由于铁矿石价格下降, 纳税总额也会相应减少, 可以适当缓解矿山资金紧张状况, 相应地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

二、“从价计征”的实施方案和折算办法

1. 计征对象

现行的计征对象是铁矿石产量, “从价计征”后是以矿产品结算价格计算的销售额为征税依据。根据我国铁矿产品结构复杂和市场交易现状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按铁精矿销售额扣除非资源性价值部分后计税。由于我国绝大部分铁矿石品位较低, 不能直接出售, 只有加工成含铁品位较高的铁精粉以后才能出售, 形成价格。所以, 从理论上讲计征对象应为铁精矿, 按铁精矿价格计算出的销售额计征。但因为铁精矿价格中包含了由铁矿石到铁精矿的制造成本, 即非资源性价值, 需要从铁精粉价格中扣除;二是按铁矿石生产成本加同期平均利润率的办法计算出铁铁矿石销售额计征;三是对少量的可以直接出售的富矿和配矿用的富粉矿, 直接按其结算价格或销售额计征, 简单方便, 不必折算。

2. 税率标准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 最重要的问题是税率标准如何确定。它既关系到如何正确处理国家与铁矿企业之间利益平衡, 也关系到如何合理解决铁矿企业目前税费过高负担过重问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 一定要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铁矿资源条件、企业承受能力与今后国内矿山可持续发展出发, 全面权衡、合理确定。鉴于我国铁矿资源总体较贫、差异又大和目前铁矿资源税费过高的实际情况, 建议采取税率从低、浮动区间较大的模式, 税率以1%-6%区间为宜, 绝大部分可按2%计征并视资源优劣程度分类计征, 以合理调节资源级差和苦乐不均问题。

3. 折算办法

由于我国铁矿产品结构复杂, 为了做到统一标准合理计税, 有几个数据需要折算。一是在计征对象中如按铁精粉价格计征时, 应将铁精粉销售价格扣除在选矿加工过程中的加工成本和人工成本后的销售额为计征对象。比如目前铁精矿价格为每吨700元计算, 若从矿石到铁精矿的加工成本为80元, 每吨铁精矿的计税额为620元, 若税率按2%计征, 每吨铁精矿纳税为销售额620元×纳税率2%即124元。如按4吨矿石生产一吨铁精矿计算, 每吨矿石应纳税31元。对铁矿采、选合一企业宜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如按铁矿石价格计征, 即将铁矿石实际成本 (目前各矿山都有铁矿石成本数据) 加届时铁矿产品的平均利润率部分, 计算出铁矿石折算价格, 作为铁矿资源计税对象, 比如目前铁矿石成本每吨按145元计算, 销售利润率为5%, 其折算价格为145元+145元x5%=152.5元, 税率同样按2%计算, 每吨铁矿石应纳税152.5元x2%=31元, 对于单独从事铁矿石开采, 采选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 宜采用这种模式。两种折算办法的结果是一样的。为了计算方便也可直接按产品销售额计算。三是关于从价计征后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情况测算。如按税率2%计征, 与现行办法相比可减轻负担60%左右, 每吨铁精矿减税80元, 全国铁精矿产量按4亿吨计算, 一年可为铁矿山减税300多亿元;如果通过降税减压, 激活矿山, 使铁精矿产量能增加1亿吨, 矿产品价格恢复到今年年初水平, 由于税基加大, 国家每年将增收税金400多亿元, 实现矿山多得国家多收, 共赢互利。

4. 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铁矿资源条件相差悬殊和不同周期、不同情况下效益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 为支持矿山发展, 不断扩大税基。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矿山在税费征收上, 给予适当优惠:一是在矿山生产末期的最后3年内, 资源税减征40%;二是为鼓励矿山节约资源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对老矿山达到服务年限后回收的残余矿石, 减征资源税50%;三是由于我国铁矿资源中多金属共生、伴生矿占比较高, 约占20%左右, 综合利用潜力大、前景好, 为鼓励矿山开展资源综合回收利用,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为矿山不断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 对铁矿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带来的增加值和从废弃尾矿中二次回收利用资源的增加值, 免征资源税。

5. 纳税主体

按国家税法规定直接从资源开发中获益者为纳税主体, 也就是直接从事铁矿开采的铁矿山为纳税主体承担资源税负。所以, 铁矿山在向选矿厂出售铁矿石时应执行含税价。对一些采选联合企业, 如果以铁精矿为计征对象, 由选矿厂出售铁精矿时纳税, 则选矿厂为纳税主体。那么铁矿山在向选矿出售铁矿石时不含税价, 即铁矿石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率。

三、需要相应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前提

铁矿资源税费改革影响面较大, 除了直接关系到铁矿采选单位以外, 还涉及到一些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认定, 需要在改革中同时解决。

1. 实施新的纳税方案后, 要解决税费的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税费和地方随意出台的其他一切与资源相关的税费, 同时清理, 一并废除, 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中对铁矿企业额外增加部分 (一般企业为13%, 铁矿企业为17%, 增加了4个百分点) 和地方随意出台的资源出境 (主要指出省、出区、出县) 生态补偿费、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全部废止或税率调整为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严格控制地方不再随意出台与铁矿资源相关的其他税费。

2. 加快价格体系改革, 加强市场管理, 尽快形成有法可依, 稳定有序的铁矿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和合理价位

“从价计征”, 纳税的依据是价格或以价格计算出来的销售额。价格状况对资源税征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目前铁矿资源市场混乱, 价格管理不够健全, 欺行霸市, 哄抬物价和价格欺诈行为随时可见, 尚未形成稳定的合理价位。所以价格忽高忽低、严重背离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影响铁矿资源价格的稳定合理和规范化运行, 影响以价格为依据的纳税状况。所以国家应在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 加快价格体制改革, 加强铁矿资源市场管理, 坚持以法治价, 保证价格合理、稳定、顺行。在铁矿资源价格改革中, 目前要突出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理顺铁矿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确定铁矿产品相对合理价位。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铁矿产品还没有形成较成熟的价格形成机制, 往往是让进口矿价格牵着鼻子走, 而进口矿价格又被几大国际铁矿供应商操纵, 实行垄断经营, 价格忽高忽低, 严重背离价值, 使我们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资源税从价计征以后如不改变, 不仅带来市场混乱, 还会影响税收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安全, 所以, 价格改革调整迫在眉睫, 没有规范化、法制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合理价位, 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收管理也会身受其害。

3. 提高资源税交纳双方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从价计征”与以往的“从量计征”相比, 更科学合理, 体现了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合理化。对从税人员来讲, 也带来了工作涉及面更广, 需要的知识更多, 政策性更强, 综合素质要求更高。过去从量计征, 只涉及到铁矿石产量指标, 简单便捷。而从价计征后, 价格指标要比产量指标复杂得多, 牵涉到与价格形成相关的如成本、销售收入、利润、产值等一系列财务指标, 要求从税人员要了解这些指标形成的工序、过程、变化规律和一系列生产经营问题, 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要做好这项工作, 要求资源税收交双方从业人员熟悉了解和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深入基层, 解决问题。记得在本世纪初, 当时矿山反映资源税过重, 使大部分矿山亏损。这时国家税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到龙烟铁矿调研, 由于该矿处于末期开采, 连续多年亏损, 经济十分困难, 一位已退休的老矿工向他介绍了家中困难状况。目前, 还住着20多年前分配的只有15平方米的土坯房, 儿子要结婚, 老人又将仅有的这一间土坯房让给儿子住, 自己在门前搭建了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窝棚, 身患重病又无钱医治, 连最便宜的止痛片都无钱购买, 只好硬挺, 就是这样困难的矿山每年还要负担15%的各种税费。听了老工人的介绍看了他住的窝棚后, 他深受感动, 两眼含泪激动地说, 像这样的矿山, 不仅应该减税, 根本就不应纳税, 今后在出台老矿山税费政策时, 一定要以此为鉴。所以税务人员经常到征税对象走一走, 看一看, 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学一点相关知识, 对搞好税务管理合理纳税大有好处。同样对企业从税人员来讲, 也需要了解民情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学习与价格相关知识和政策, 才能适应新岗位的需要。

对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 第2篇

论文关键词:资源;资源税;改革

论文提要: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至今已有20多年,现在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并提出改革建议。

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发展演进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9 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1994年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近两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4%。在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1994年资源税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不相符合,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二、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目标已经过时。1994年资源税的设置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税,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税,形成开采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而现今我们提倡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从过去的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和消耗来实现经济增长转变为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要从过去的一次性和单一性利用资源转向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资源,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重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人自身发展的协调和统一。这样的新科学发展观给资源税的目标提出了新要求。显然,现在的资源税目标是有缺陷的,亟待调整改进。

(二)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征收范围过于狭窄。1994年资源税的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七个税目,而现今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里资源的概念是广泛的,应包括各种资源,如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场资源,等等。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而不对其他资源征收的资源税一定不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相反,会导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亟待扩大。

(三)资源税的计征方法有缺陷。1994年资源税的计征方法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这样的计征方法其实是在鼓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定额税率的税额也很低,难以起到真正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目的。

(四)资源“税”与“费”重复征收的缺陷。我国目前对于矿业企业除了征收1994年颁布的资源税之外,还要同时征收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二者实际上仅仅是权利金的两

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加大了矿业企业的负担,也加重了矿业企业税费核算的工作量。

三、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设置资源税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就是要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较快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我们也应该从科学发展观出发,重新设置资源税的征收目标。资源税的立法目标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资源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二)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传统经济的生产模式是“资源——产品——废物”,经济发展速度越快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就越大,最终将丧失发展的基础后劲。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另外,发展循环经济除了可以做到资源、环境、经济“共赢”外,还能解决就业问题。如,美国废旧资源利用行业年产值达2,360亿美元,提供了110万个就业岗位,与全美汽车行业规模相当。1994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极少,且没有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今后应加大资源税税收优惠项目,倾向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三)适时开征水资源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比较严重。在全国640个城市中,缺水城市达300多个,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114个,日缺水1,600万吨,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全国每年因缺水少产粮食700亿公斤~800亿公斤。今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水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先从水资源税开始。就连水资源丰富的俄罗斯也征了 四种水资源保护税: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基地再生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和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我们国家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开征自己的水资源保护税。

(四)改从量定额为从价定率的计征方法。现行资源税按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定额征收的办法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建议将目前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同时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建议可以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虽然计征方法繁琐,但是更能体现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

关于山西煤炭资源环境税费的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山西煤炭资源 环境税费

一、煤炭资源环境税费征收现状

(一)全国煤炭资源税费征收现状

从全国煤炭资源环境税费征收现状来看,首先,煤炭资源税是目前全国对煤炭资源进行征收的一种主要的税收。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作为资源税的一种,目的同样是为了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煤炭资源税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是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合理的使用。最后,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是于2006年9月30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批复》中确定将选择8个省进行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

(二)山西煤炭资源税费征收现状

2013年,山西省提出“煤炭20条”,讲到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暂停提取,减少了煤炭企业15元的吨煤生产成本。2014年依旧实施“煤炭20条”,以对山西煤炭的税费进行清理。

从山西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显示,山西省煤炭资源的收费范围被分为四类:首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登记收费等15项,以及山西批准的煤炭稽查管理费。然后是政府性基金,包括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6项。还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煤炭交易服务费和向五大煤炭集团收的服务费。最后是其他收费,包括向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经销差价和单位收费。其中,去年7月1日已将煤炭稽查管理费取消。今年1月1日起将取消向五大煤炭集团收取的服务费。

二、山西煤炭资源环境税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山西煤炭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1.没有独立的环保税。就我国整体而言,还没有独立的环保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虽与环保有关,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保税,并没有根本性的以保护资源、维护环境为目的。因此,要想真正的解决环境和资源问题,必须设置针对性的税种,例如煤炭资源,应设置限制煤炭资源开采的税收,同时设置能够减少煤炭使用造成污染的相关税种。

2.计税依据不合理。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若资源开采和生产是为了销售,那么则以实际销售量为课税依据的;若资源开采和生产是为了纳税人自用,那么则以自用的数量为课税依据。但这样的计算存在严重的征税漏洞,例如如果企业是用于销售,但生产企业已经生产而未销售的资源就在资源税征收范围以外了,同理若企业开采资源是自用,那么企业本计划自用的却积压的部分就不需要交资源税。这样造成了企业会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税基重叠。对于煤炭资源,我国既要对煤炭企业征收矿产资源税,还要以销售金额的1%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由于我国的煤炭资源税是以吨煤产量作为单位计算的,就造成了企业疯狂的开采,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

4.环境优惠政策需完善。就目前而言,对于有利于环保的煤炭资源企业依旧仅局限于直接优惠政策,例如采用低税率计算或者减免税收等措施,形式过于单一。在环保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优惠政策的方式逐渐多样化。不仅仅只是计算和减免方式,对于使用环保措施改善环境的企业,还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在政策的不断推动过程中改善环境的质量。同时对于不采用环保设施的企业,绝不能视而不见,在征收规定的资源税之后,还应对其进行相应的重额惩罚,促使其该进生产设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关于山西煤炭资源环境税费的建议

1.完善环保税收体系。加快完善环保税收,提高其法律权威性。在环保逐渐被社会关注的情况下,作为煤炭资源型省份,我国因煤炭资源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显而易见。并且现如今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尚不被重视、缺乏权威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要不断的完善环保税收,在保护环境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利用资源,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赋予地方相应的环保税收立法权。就全国来说,各省的资源含量、资源种类、资源的开采量等等数据不一,甚至差距很大,这就使得环保税对于各个省份的意义和重视程度不会相同,因为,建议赋予地方相应的环保税收立法权,这样有利于因地制宜,能够更好根据各省的情况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2.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完善资源税。对于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应该将生产量或储量作为计税依据。因为现行的以销量或自用数量计算的话,会造成以销售为目的的企业将开采出来的资源未用于销售,或者以自用为目的的企业将自用资源由于积压而未使用的资源,这样会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增值税:如果企业购买设备用于减少污染物生产、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则在购买设备时应进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样才能提高资源性企业减少污染的积极性。

3.适当开征新的税种。空气污染税。对那些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排放SO2、CO2和烟尘等有毒气体的企业,应该以企业的排放量或含碳量为课征依据从量征税。固体废物税:同上空气污染税,针对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排放的固体废品的体积和类型征收固体废物税。[2]

4.确保多个部门配合。与环保部门的配合。由于环境税收的课征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环境税收制定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例如需要确定的污染物、废物排放的限制额度等环保相关知识须由环保部门来制定和检测。如果仅仅是依靠税务部门来实施,将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且会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所以,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相互配合是环保税成功的先决条件。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在环保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环保税收入的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在管理工作上,要做好环保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应用以及监督,尽可能地使环保资金得到充分使用;在支出方面,要保证环保资金在修复生态环境上的合理使用,加大环保资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和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要制定环保政策以维护本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肖江红.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164.

资源税费何来何去? 第4篇

一、矿产资源哪里去, 资源税费从何来

我国矿产资源稀缺, 以铁矿为例, 人均储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量的四分之一。而且品位低, 90%以上为贫矿。同时, 大部分资源分布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 难采难选矿较多, 真正可供近期开发利用的资源有限, 按2007年的开采量和回采率计算, 仅能开采15年左右。而钢铁工业对铁矿原料的需求却在逐年较大幅度的递增。虽然有进口矿可供利用, 但是, 近几年来, 由于进口铁矿石连续大幅度涨价, 不仅使钢材成本急剧上升, 也给国人提了醒:吃进口矿并非天上掉馅饼, 不能因为有了进口矿就放松对国内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

要从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搞好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把有限的铁矿资源分配给最具开采资质、最能挖掘资源利用潜力的企业是关系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首要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 对于几个大矿区是由国家统一规划、分批建设, 交由国有矿山企业无偿开采, 对资源的分配比较合理。但由于实行无偿开采, 容易带来资源浪费, 又容易引发争夺资源等问题。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铁矿资源逐步由无偿开采变为有偿开采, 对于互相争夺资源丢失资源等问题有所缓解, 好处很多。但由于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 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以卖代管、金钱至上”问题扭曲了资源分配渠道。

有的地方为了让资源卖个好价钱, 在资源出售招标时只认金钱, 不讲管理, 不管投标对象资质如何谁出的价高就卖给谁。经常出现出价高, 但没有开采能力的对象中标, 而最具开采实力的国有矿山却因出价较低而脱标。结果造成有钱买资源的开不了矿, 能开矿的却无资源可采。有的老板买资源以后由于无开采经验、开采队伍和相应的技术装备, 使资源长期搁置, 多年不开发, 使紧缺资源不能及时利用。有的勉强开采, 但由于技术不过关, 又缺乏实践经验, 造成滥采乱挖和资源浪费。以安徽李楼矿区为例, 开始卖给有钱的老板, 但既无矿山开采经验, 也无开采大型矿山的相应队伍和技术装备, 仅靠临时组建的民工队伍办矿, 根据矿体分布和埋藏深度本来应该用大型竖井开拓, 但由于缺乏大型专业设备, 只能用小井搞蚂蚁啃骨头, 在储量2亿多吨的大矿区仅打了几条小井, 采出几万吨矿石就采不下去了。后来卖给国有重点矿山邯邢冶金矿山局, 重新规划开采, 建设成年产铁矿石100多万吨, 服务年限30多年的大型地下矿山, 使矿区的资源走上正规开采利用的轨道, 防止了滥采乱挖和丢失资源的现象。

2. 由于铁矿石连续大幅度涨价, 相应的调整政策没有及时跟上, 诱发抢购铁矿资源大战。

近几年来, 由于进口铁矿连续大幅度涨价, 引发国内铁矿石价格暴涨, 开采铁矿利润提高;又由于国家目前在资源出售利用方面相关政策不够健全, 分配和管理不到位, 引发了抢购资源现象。有些地方出售资源时“认钱不认人”, 不管什么人, 有钱就可以买资源。所以有的房地产商、金融老板、饭店老板等各行各业都在抢购资源。有的地方象当年暴炒房地产一样炒卖资源, 很快把资源价格炒上来。比如安徽的一个铁矿区几年前被一个老板以1200万元买下, 两年后身价提高十多倍。经过这样买卖炒作, 几经倒手, 资源价格连续翻番, 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而且把资源价格炒上天价, 不仅使具有开采能力的矿山, 买不起, 而且对稳定物价十分不利, 使以铁矿资源为原料的整个产业链产生骨牌效应, 轮番涨价。它的价格暴涨, 必将成为拉动下游一系列产品价格非理性上涨的根源。

3. 由于资源分配渠道发生扭曲, 价格暴涨, 使有些最具矿业开发资质的国有矿山因买不起资源而减产, 甚至停产影响矿山发展。

长期以来, 铁矿行业一直属于价低利微行业, 由无偿开发转入有偿开发后, 购置资源已成为矿山企业的最大经济负担, 有的矿山已经感到如牛负重, 经营困难。在历史上曾出现过1994至2002年的我国铁矿企业连续8年全行业亏损, 直到2003年才扭亏为盈。但仍有大量的历史欠账。近几年来, 虽然效益好转, 但还清历史欠账后, 矿山积累仍然很低, 经济实力较弱。在购买资源问题上单纯以价格为标准, 国有矿山仍处于不利地位。如果资源价格过高, 使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矿山无力购买。造成矿山生产能力萎缩、减产停产, 使本来就后劲不足的铁矿山雪上加霜, 影响铁矿行业的发展。

为解决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出售和开发的协调和管理, 彻底解决“以卖代管”问题。特别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矿区和稀缺资源在招标时一定要慎重, 在招标出售前, 一定要对竞标对象资质进行认真审核, 对不具备矿业开发资质对象的经济实力再强也不能参加竞标。把是否具备矿业开发资质作为参与竞标的前提条件, 而对具有开采经验和实力的国有矿适当优惠, 防止“认钱不认人”的现象, 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 对矿山的安全生产也十分有利。

2.为防止炒买炒卖, 人为拉动资源价格非理性暴涨, 对资源出售全过程应制定配套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 不能“一卖了事”, 对资源卖出后的开发使用状况, 要跟踪监督检查, 保证有限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3.为了防止不具备办矿资质的老板购买资源后多年搁置不用, 国家要像管理房地产中土地出售那样, 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 对那些购买后长期不用的应按搁置时间长短折价收回。

4. 为了防止对资源的炒买炒卖、非理性暴涨, 国家应出台一些对出卖资源所得, 通过收取高额税金等办法返回国家。国家再将其补贴给具有矿业开发优势的国有矿山用于购买资源, 做到物尽其用。这样, 不仅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也支持了国有矿山发展。

5. 为了做到物尽其用, 人尽其力, 优势互补, 国家应帮助有资质无资源和有资源无资质的双方搞好联合开发, 使二者之间扬长避短, 各自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双方互惠互利。

二、对铁矿山现状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定位

尽管近几年来由于铁矿石涨价, 矿山生产比较红火, 但铁矿企业目前仍然是钢铁行业中的弱者, 发展后劲令人堪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目前, 铁矿石价高利大之中有水份, 挤掉水份, 偿还欠账后老矿山经济实力仍处于钢铁行业中下游。近几年来, 铁矿石价格不断上涨, 经济效益明显上升, 从报表上看铁矿产品销售利润率排名靠前。所以有的人认为铁矿山富了, 效益高了, 资源税费应该加征。实际上这里有一定假象。

2. 铁矿产品销售利润率从数字上看很高, 实际上这里水份很大。

从历史上看, 由于铁矿企业长期处于困难时期, 为减轻成本压力减少亏损, 大部分铁矿企业铁矿石成本构成严重缺项, 不是完全成本, 即许多该进成本的费用未进成本, 其中主要的包括安全环保费用、购买铁矿资源的费用、矿山转产基金、矿山复垦填充费用等都很少甚至没有进入成本。如果把这些缺项加进去, 铁矿产品完全成本要比目前账面成本高出一倍左右。把这些费用加进去, 铁矿石的实际利润率将下降50%左右, 仅相当于钢铁行业的中下游水平。再加上铁矿产品产值低、基数小、实际人均利润处于钢铁行业的下游水平。

3. 由于铁矿山投资大、建设周期长, 每一矿山又都有一定的服务年限, 平均为30年左右。随着矿山的开采, 储量减少, 产量下降, 能力自然衰减比较严重, 再加上资源条件逐年变差, 矿石品位越来越低, 开采难度越来越大, 不仅效益下降, 发展后劲也令人堪忧。

4. 历史欠账包袱太重, 需要一定的恢复时期。

在铁矿山连续亏损的8年中, 矿山企业积累的历史欠账惊人。许多矿山多年没有升过工资, 有的困难企业有时仅发生活费260元, 职工住房和生活福利严重欠账, 基础设施、安全环保设施、职工医疗、学校等集体福利设施工程多年拖期。有的老矿山近年来形势较好后连还三年欠账, 但历史欠账仍未还清, 职工工资仍比钢铁厂和相邻兄弟行业低30%左右。

5. 目前铁矿企业的税费负担已经超过实际承受能力。据大中型独立矿山企业统计, 目前铁矿企业税费比钢铁厂要高出40%左右, 有些老矿山已经不堪重负。

以上情况说明, 铁矿企业近几年来随着产品价格上涨, 经济状况虽有明显好转, 但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不宜加重铁矿企业税费, 还应适当给予扶持, 多予少取, 使其有一个休生养息的机会, 尽快增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矿山发展后劲哪里来?除了矿山企业自强不息, 发奋努力以外, 国家从政策上适当给予优惠支持必不可少。

三、对合理调整铁矿资源税费的建议

第一, 本着“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对铁矿行业这样的薄弱环节应实行差别税费。首先从整个资源行业来讲, 应有所区别, 对一些资源条件好, 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实力强的资源类企业比如石油、稀有金属、大型富煤矿区、镁矿等在世界资源分类排名靠前的资源税费可以适当提高, 对铁矿石这种资源条件差竞争力较弱的薄弱环节应给予优惠, 以调剂矿山职工收入上的苦乐不均。其次, 对铁矿资源本身来讲, 也应有所差别, 铁矿企业可以根据资源优劣情况划分不同类型, 区别对待。对于少数资源条件较好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税费, 而对大多数处于中等及其以下等资源条件差的企业适当降低税费率, 起码不要再加重, 给其一个休生养息的机会, 这不仅对铁矿本身的发展有利, 而且对加强钢铁工业薄弱环节, 保证原料供应, 对钢铁工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大有好处。

第二, 对一些资金困难, 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老矿山实行“以矿养矿”税费返还政策, 即对目前经济实力较弱, 资源储量较大的老矿山, 为保证其有一定的资金发展生产, 将国家征收的税费, 按一定比例返还矿山, 专项用于发展矿山开拓延深, 增强矿山发展后劲。

第三, 鉴于目前铁矿企业绝大部分处于边远山区, 条件艰苦, 工资福利待遇又低、难以留人的实际情况, 适当提高矿山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矿山职工的工资福利应适当高于或起码不低于城市工厂, 特别是对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要给予适当优惠, 使他们能安心在边远山区为矿山建设多做贡献。

资源税费 第5篇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11月18日印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本文就资源税改革背景下如何降低煤炭企业税费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源税;税费;煤炭企业

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1993年之前,国家对煤炭行业一直采取低税率税收政策。煤炭资源税因其开征之初不具备从价计征条件而暂时实行了从量计征办法。据最新调查显示,煤炭企业资源税实际税率仅为0.75%。而国务院办公厅月18日印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改革后税率拟按销售收入的3%-5%计征,煤炭税负总体水平将提高2.25至4.25个百分点,更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煤炭行业税费交织重复,设计不合理,有些项目重复征收。过高的税费负担严重制约着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煤炭企业税费较重的主要原因

(1)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煤矿开采为井下作业的特殊行业,主要巷道包括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与一般行业的构筑物有明显的不同,煤炭生产成本中物质消耗大多形成不动产,允许抵扣的项目较少,只有材料、电力支出才能抵扣税款,约有70%左右的成本费用不能抵扣,明显存在不合理现象。二是增值税抵扣政策没有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煤矿企业的`特殊成本,例如,采矿权价款、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用等方面投入较大,约占煤炭企业完全成本的2 0%以上。这些煤炭企业开采必需的费用不能抵扣,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2)资源税费政策重叠多重征收

资源税费政策重叠,征管主体不统一,煤炭企业在缴纳资源税的基础上,又同时按销售收入的1%和煤炭回采率的比例上交资源补偿费,按可采储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造成了针对同一个课税对象的重复征收,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

(3)不合理收费现象较多

除了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之外,地方性收费项目也名目繁多,如排污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工程补偿费等。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要求企业上交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数额逐年递增,加重企业负担。

(四)政策性关闭破产及重组矿井费用负担较重

按照国家煤炭关闭破产政策,煤炭企业对资源枯竭及小煤矿矿井实施关闭破产重组工作,通过实施重组等工作,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组织结构,确保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相关有利政策法规,使得重组过程中各种费用较大,加重煤炭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负担。

二、关于煤炭企业税费改革的建议

(1)合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建议明确煤炭企业抵扣“采准巷道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的进项税。对煤炭企业占成本较大的塌陷补偿金、青苗补偿、搬迁安置及运输环节发生的费用,按17%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降低企业的税负。

(2)取消重复征收的税费项目

以国家资源税改革为契机,根据国家费改税、税费合一的基本原则,考虑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主体的同一性,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整或取消不合理地方性收费,建议国家对煤炭行业涉及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对各项不合理收费,应调低费率或予以取消,对各项重复收费项目予以合并征收。

(3)提高煤炭资源的回采率

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不可能无节制地开采新煤矿,煤炭企业要想获得更大化的产出价值,要适当地提高对已开采过的煤矿的回采率进而来增加其产出。这不仅可以使企业通过回采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还可以为企业节约勘测新煤矿以及购置新设备等成本费用。

(4)合并煤炭企业资源,实现多元化发展

我国煤炭行业正处在改制的特殊阶段,有序地推进企业资源以及产业链的整合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鼓励一些大型优质的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煤炭企业的经营规模。虽然资源税改革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但随着企业产能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方式的转变。可以利用规模效应来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推动煤炭行业的高效发展。

(5)完善对关闭破产矿井重组后的扶持政策

关闭破产重组矿井推进工作缓慢,既有地方政府推进不力的因素,也有制度政策不合理的成份。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减少关闭重组过程中各项费用,延长对关闭破产矿井的财政补助年限,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1]武素敏.降低煤炭企业税费问题的相关思考[J].税收与税务, (09).

再辩机场税费 第6篇

民航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我国民航发展需求的资金缺口较大,如何筹措这些资金,实际上是根据民航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和市场特点决定的。现阶段,我国使用航空出行的基本上是高收入的群体,如果民航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由国家公共财政拨款,将出现未曾乘坐飞机出行的穷人补贴富人航空出行的现象;而且“谁使用谁付费”的方式是一种专款专用的模式,使民航业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

实际上,在民航发达地区,如美国,也是通过向使用者征收消费税设立信托基金(Airport and Airway Trust Fund)来补贴民航建设的。信托基金的征收来源包括国内航班客票税、国内航段税、国际航班进出港税、里程奖励税、燃油税、货邮运输税等。近几年,美国民航信托基金的年收入都在11亿美元左右,联邦政府财政也给予一定的拨款,加上信托基金的收入,FAA统筹安排,用于设施设备投入,民航研发资金,“机场改善项目”(AIP)津贴等。

现时对民航发展基金的争议,也许源自国内民航业对行政补贴的过度依赖,这种指责也不完全准确。

就国内航空公司而言,其较好地实现了市场化,对政府补助的依赖较小,如国航2011年政府补助收入仅占总收入的0.94%。但我国机场对建设费收入的依赖性还很高,即使是上市机场,原机场建设费的收入也占总收入的较大比例,如首都机场2011年的机场建设费收入10.01亿元,占年总收入(航空性业务及非航空业务收入总和)的15.41%,2010年的机场建设费收入也占到了全年总收入的16.26%;白云机场2010年和2011年获得的机场建设费返还分别占总收入的13.14%和13.79%。

对政府资金补贴的需求程度是由机场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国内机场的发展主要处在由高速增长的客货流量带来航空性收入增长的阶段,经营模式落后致使大量的航空客流没有产生相应的非航空性收入,大多数机场融资渠道单一,对政府资金补贴的依赖比较大。要想减少依赖性,国内机场尤其是中大型机场,需要在非航业务的经营上有所作为,拓宽融资渠道。

中央决定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 第7篇

2010年5月17~19日,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 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 中央投资额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等。

为推动新形势下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必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决定, 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 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资额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 “十二五”期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比“十一五”期间翻一番多;鼓励多类银行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服务网点, 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新疆设立分支机构;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适当放宽在新疆具备资源优势、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市场需求行业的准入限制;逐步放宽天然气利用政策, 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等。中央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新疆发展的首要目标, 将加快经济发展同发展社会事业、解决关系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解决新疆问题的根本举措, 将解决短期突出困难同夯实经济长远发展基础结合起来;坚持以改革开放破解发展难题, 把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坚持立足于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 把中央和各兄弟省市的支持帮助同充分发挥新疆自身的比较优势、后发优势结合起来。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要举全国之力, 把新疆这块伟大祖国的宝地建设得更加美好。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及税费结构研究 第8篇

一、背景形势

矿业有偿及税费制度设计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并且伴随着矿业活动的周期性、风险性、隐蔽性和收益性等特征,越加趋于复杂和多元。国家通过征收矿业税费,既要保障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维护,又要影响矿业的经济行为,使矿业保持活力和能动性,并通过对矿产资源的掌控、管理和调节,实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矿业税费制度既是矿业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国家对矿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而矿业税费的税(费)率、征收方式和管理政策以及制度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是税费政策最重要的基础,实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矿业税费制度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以来,全球矿业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资源供求呈现新一轮紧张局势,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并立而行。反全球化的主要手段是资源利益调整。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矿业企业盈利大幅增加,各国矿业财税政策处于不同的波动周期中。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区域间的不均衡态势加剧。各经济体内生动力不足,导致复苏存在阻力,全球经济增长动力疲弱,反映在矿业经济上,表现出全球资源供应过剩,国际大宗矿产品价格整体处于下跌态势,全球地质勘查和开发总体呈紧缩态势,资本市场矿业指数持续走低,矿业企业盈利能力和空间缩减。

从内部环境看,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经济阶段性特征明显,在“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转入7.0%~7.5%的中高速发展新常态,反映在矿业经济上,自2012年开始,矿产品需求减弱、价格大幅下跌和原燃材料价格高位运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行业效益下降。为改善矿业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需要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并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国家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矿产资源税费政策随着经济形势和矿业发展周期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近年来,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特别是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从价计征”改革基本完成,部分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调为零,但这种改革模式没有分流归位、各行其道,矿产资源税费合理的调节机制缺失,资源性资产权益流失严重。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评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劳动价值理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也随之建立和演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不仅是国家对使用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合理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两大主体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财产权益的经济体现,是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举措。1994-201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征收入库额度从1994年的2亿元到2008年突破百亿元,2014年达到了203.7亿元,连续7年突破百亿大关,累计超过1500亿元。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首先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基本要求。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对国家财产的耗竭性补偿,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及政府行政管理者,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具体措施和实现形式,是国家作为所有者经济上要求实现的最基本权利,也是调控矿产资源综合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和维护矿产资源各种权益的重要经济杠杆。

第二,《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其实施,标志着法律原则有了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保障,也结束了无偿开采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历史。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强化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基本机制,也是对矿业企业开采活动加强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同时理顺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国家与采矿权人的经济关系,中央与地方的财产分配关系,对于矿业秩序好转的推动,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四,专款专用,为矿政管理、地质找矿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增强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存在问题

1.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关系混淆,不协调,阻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立法依据都是《矿产资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及其目的、作用、范围都有本质区别。资源税立法初衷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使矿山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矿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资源补偿费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采矿权人由于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费用。目前随着资源税改革,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在性质、作用和征收方式上已基本趋同,这不仅相悖于税收的基本原理,而且混淆了所有者财产收益权利的边界,产生了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建立在同一理论依据上的重复收费的认识,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紊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加重企业的负担,也妨碍资源补偿费实现维护国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

2.征收方式、调整机制不灵活,造成资源过度开采和国家所有者财产权益损失。自1994年我国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当时考虑到矿山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及其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补偿费费率采取标准较低,按照矿种不同,从0.5%~4%不等,平均费率仅为1.18%。现阶段矿业经济发展迅速,矿产品价格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资源补偿费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尤其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已有20年,补偿费征收方式始终未作细化,费率和调整机制也缺乏弹性,客观上造成补偿费的征收与资源储量动用、资源利用水平脱钩,没有切实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资源储量消耗与利用水平和矿藏的自然禀赋与开采技术条件等。

3.分配制度除了体现资源耗竭性补偿外,没有考虑民众利益和医疗卫生、文教等全民公共事业,偏离资源全民所有、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只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没有顾及矿产地当地民众。一方面,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和基层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任务,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地方政府得到的补偿费偏低;另一方面,矿产资源赋存于当地民众拥有并居住的土地之下,但矿产勘查开发却没有带来财富收益,同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矿产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当地民众的生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矿产地群众不仅没有从资源开发中获得好处,还要承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环境、生态破坏带来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和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

四、结论建议

(一)现实需要

时代需要科学合理的矿业税费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2013年5月6日,国务院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要求“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决定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促进理顺资源税费关系,研究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2015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指出:“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二)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为调整矿业经济关系而设置的,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平衡,并将复杂的经济关系简单化,既要考虑矿产资源的特殊性、税收体系的传承性和稳定性等因素,也要从根本上理顺矿产资源价值表现形式,需要顶层设计以体制机制改革实现统筹设计、联动协调推进。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矿业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地勘投入锐减、矿业企业效益不高,面临迎接资源需求峰值与产业转型双重压力,从正税清费、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坚持简税(费)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税费调节作用。我国应优化税费制结构,实施结构性减税,增加税费制度调整的弹性空间,公平负担,规范收入分配,并加快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加强对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耗竭补偿。

1. 整合矿业税费,优化矿业税费结构。

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中央、地方政府、矿产资源所在地和矿业权人的利益,处理好资源开发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参与矿业权市场的博弈与政府职能行为的关系,按市场经济规律、地质找矿规律和矿业经济发展规律相协调的诉求,改革调整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分配秩序。

具体的思路是,除了规范清理矿业企业的工商税收和行政性事业收费的秩序外,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立全面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需要按照正税清费、分类规范、减轻负担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并理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财产权益和级差收益的关系,通过价、税、费、租联动改革,形成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两大体系,全面统筹税费种类和结构,合理确定计征区间,维护国家的财产收益,并对生态文明建设、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 顶层设计,制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

根据经济发展阶段、技术水平、企业负担和国际经验,顶层设计,制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分成比例、管理机制等内容。改革一定要掌握好尺度,建立一套防止改革成本转嫁和合理适用的制度框架,既要把一小部分产能落后或发展方式不科学的资源企业淘汰掉,又要让大部分企业能够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生存下来,并顺应节能减耗的新机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还要系统设计和整体的考量,使改革的成本由国家、地方、企业和消费者一起承担,尽量避免对民生的冲击,并且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费条款。

摘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矿业有偿使用及税费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现阶段我国矿业有偿使用乏力,税费制度不合理、重叠,缺失弹性,严重阻碍着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在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矿业有偿及税费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矿业,有偿使用,税费结构

参考文献

[1]范振林.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思考.国土资源,2012(4)

[2]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3]蒋健明.矿业税费制度实证分析.矿业快报,2007(5)

[4]王希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及其实现方式研究——不能用资源税完全替代权利金.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1)

资源税费 第9篇

在5月20日上午举行的中石油股东大会上,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肯定了这一消息。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 当时财政部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 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从1994年1月1日起, 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形势的变化, 这种从量计征的模式近年来屡受诟病, 因为其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 也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

中石油财务资产部人士此前也表示, 资源税改革将带来企业成本的大幅增加, 如果调整为5%, 中石油的资源税成本将大约增加6倍。

资源税费 第10篇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目标错位。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主旨是调节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而我国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其宣传中, 往往将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与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相联系。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矿业权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政策多变, 成为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矿业权市场不规范、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的主要因素。

2. 矿业企业增值税设计不合理。

矿业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 它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资源的初级产业, 产品的增值过程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的增值过程。矿业企业的特殊生产过程决定了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业务较少, 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无法抵扣, 但是却与一般工业企业遵循相同的增值税税率和缴纳办法。增值税设计未考虑矿业企业生产过程的特殊性, 对矿业企业而言有失公允。国外一些矿产资源大国都取消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 而我国非但没有给予矿业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反而增加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这种做法极大地打击了矿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增加了矿业企业的生产成本, 降低了矿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 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充分。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 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自然条件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按照矿租理论, 此处应该征收级差地租, 可事实上我国资源税主要是从量征收。因此, 我国资源税的立税原意与实际制度之间产生了矛盾。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矿业企业都不征收类似于我国资源税性质的资源超额利润税。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活动追求高风险高回报, 矿业投资风险非常高, 因此矿业投资都要求得到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二是因矿业企业的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收益差别可以通过征收所得税加以调整。即使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的国家, 也是对矿业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 一般按滑动比率计征。而且一般由中央政府征收, 纳入中央政府财政, 而我国的资源税名义上是共享税, 实际上是地方税。因此从国际惯例来看, 资源税也没有存在的依据。即便是要征收, 也应该是针对超额利润进行征收, 而不应该从价或者从量征收。

4. 矿产资源的耗竭特性未充分体现。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具有不断耗竭的特性。人们过度开采, 加快了资源的耗竭速度, 给未来消费者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 在很多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包含了资源耗竭补偿费, 用于寻找新的矿体, 其实质是对当代人过度开采对未来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部分价值补偿。但是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没有体现这一点。矿业生产活动会对地表、水文、大气等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因此在矿业权出让时应充分考虑矿业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 并征收一定的税费以调控和治理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危害。

5. 矿产资源税费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

目前, 我国的资源税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收取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资源税, 与法规中对资源税是国家凭政治权力征收的定性相矛盾。按照产权理论, 收益权是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没有收益权的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目前, 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按我国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由相应的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收取, 其收入纳入相应级别政府的财政。尽管我国规定矿业权价款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2∶8”分成, 但地方政府仍在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得到大部分, 与矿业权价款征收维护的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进建议

1. 推动增值税转型。

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矿业企业的特殊性, 在继续保留由中央财政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基础上, 推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扩大矿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如允许煤炭等矿业企业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 (含安全装备的投入) 和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外购材料, 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允许煤炭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 视同农产品按10%的进项税抵扣;支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支付给村镇及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土地塌陷补偿费、沉陷治理费、村庄搬迁费等, 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或相关协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其他针对煤炭企业的政府性收费, 例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 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等。

2.取消或者改革矿业企业所得税。

由于矿业企业在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已经交纳了数额巨大的使用费或价款, 而且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之后还需要持续不断地投入大量的资金维持日常的运营, 这不仅对企业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巨大的要求, 而且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是, 与一般企业所不同的是, 矿业企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较大, 经营状况受自然条件的影响非常明显, 因此, 矿产企业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另外, 矿产企业通常处于产业链的上游, 对国民经济通常会起到基础性的重要影响。国家除了加强对矿产企业的管理、规范和监督外, 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其发展壮大。因此, 建议取消矿业企业的所得税或者降低所得税税率, 只进行象征性地征收。这样可以提高矿业企业的盈利水平, 增加留存收益, 减少资金压力, 为企业的发展壮大积蓄力量。

3.取消或者改革资源税。

我国现有的资源税制度与立税原意相矛盾, 在实践中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从量计征以及税率设计的不合理, 影响了资源税效用的发挥。如果取消资源税, 由它所承担的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功能, 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来体现:一是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补偿费中体现级差收益的调整;二是在征收的所得税中调整资源级差收益。如果不取消资源税, 那必须要对资源税的计征标准进行改革。建议以矿业企业超过一定利润率的利润为征税基础, 税率应该分不同行业重新确定。

4.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

随着资源税的改革, 原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论在内涵还是税率确定方面也都要进行改革。改革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能体现以下几方面: (1)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所有权性质的收费, 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实现; (2) 如果取消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仅要包含绝对矿租, 还要包含级差矿租, 用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 将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纳入进来; (4) 将其他各项杂费整合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部分, 体现对地方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扶持。改革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应综合考虑矿山规模、资源赋存条件及开采条件、矿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改革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仅体现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 而且体现了资源级差收益。

5.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使得矿产资源的勘查投资过度依赖国家财政, 矿业企业投资缺乏积极性。同时, 由于矿业投资环境不够理想, 民营资本不易进入, 造成了资源勘查和开采接替不上的局面。建议实行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规定矿业企业可以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勘查经费寻找补充新矿体, 允许在税前计入成本。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矿产勘查及开采效率, 又可以减轻矿业企业的税费负担, 提高矿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6.改革矿业权价款收入分配制度。

矿业权价款收入已经成为我国许多资源大省非税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可支配资源却主要集中在省市一级的地方政府手里, 而县一级地方政府只获得很少的部分。虽然我国在矿业权价款收入分配上实行中央和地方“2:8”分成的制度, 但是对矿业权价款收入在省、市、县的分配却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使得大量价款收入被截留在省市一级地方政府手里, 而真正应该获得这部分价款收入作为对当地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和经济发展支持的县级地方政府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因此, 应该改革目前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配制度。建议矿业权价款收入在中央和地方“2∶8”分成的基础上, 省、市、县实行“3 2 5”的分配制度, 增加县一级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

别小看炒股的交易税费 第11篇

费用标准先弄清

绝大多数散户在交易中采取组合投资、分批买卖的方法。这种方法虽不能使最终结果达到收益最大化,但也能有效缓解股市风险对投资者带来的心理压力,为越来越多的股民所采用。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分批买卖法,如果过于分散,不仅增加操作难度,浪费宝贵时间,而且多交了不少费用,增加了交易成本。

现以股民G为例,对普通股民所交的证券交易税费作简要剖析。

7月26日,股民G作了如下操作:卖出中国北车3600股,价格3.67元,成交金额13212元;买入南方航空3000股,价格4.36元,成交金额13080元。交纳的各种税费有:卖出时佣金6.61元,印花税13.21元,过户费2.70元,合计22.52元;买入时的佣金6.54元,印花税0元,过户费2.25元,合计8.79元。

不难看出,股民G在证券交易中实际交纳的税费共有3项组成,见图1。其中印花税仅在卖出时单向交纳。

卖出时的总费用约为成交金额的0.170%,买入时的总费用约为成交金额的0.067%,一买一卖的总费用约为成交金额的0.237%。

实际操作中,由于与证券公司约定的佣金标准不同,不同股民的实际交易费用不尽相同。其中,印花税和过户费保持不变,区别在于佣金标准。股民若想了解自己的税费标准,只要(隔日)打开证券交易账户,依次点击“查询”、“交割单”,即可看到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的实际交纳数,并计算出对应的交费比例。

8月2日,股民G作了如下操作:卖出中国北车1000股,价格3.75元,成交金额3750元;买入南方航空900股,价格4.13元,成交金额3717元。

卖出中国北车时交纳的税费:佣金按0.05%标准计、应交1.88元,实交5.00元、对应比例为0.13%,多交3.12元、对应比例为0.08%;印花税应交3.75元,实交3.75元,比例不变;过户费按每1000股0.75元标准计、应交0.75元,实交1.00元、对应标准为每1000股1.00元,多交0.25元、对应比例为每1000股0.25元。卖出合计:应交税费6.38元、对应比例0.17%,实交税费9.75元、对应比例0.26%,多交税费3.37元、对应比例0.09%。

买入南方航空时交纳的税费:佣金按0.05%标准计、应交1.86元,实交5.00元、对应比例为0.13%,多交3.14元、对应比例为0.08%;印花税应交0元,实交0元;过户费按每1000股0.75元标准计、应交0.68元,实交1.00元、对应标准为每1000股1.11元,多交0.32元、对应比例为每1000股0.36元。买入合计:应交税费2.54元、对应比例0.07%,实交税费6.00元、对应比例0.161%,多交税费3.46元、对应比例0.09%。

印花税的交纳比例与成交量大小、股数多少没有关联,即无论成交量大小、股数多少印花税都按成交金额的0.10%征收。对股民交纳费用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两项:一是佣金,多交了166%~169%;二是过户费,多交了33%~47%。由于这两项费用的多交,使得一买一卖的总费用由应交的0.237%增加到了实交的0.421%。

小账恐怕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再来算笔大账或许就会吓人一跳。假如股民G投入的资金总量为100万元,每周交易(包括买入和卖出)一次,全年按50个交易周计算,应交的税费为:100万元×0.237%×50=11.85万元;若按上述方法操作,实交的税费为:100万元×0.421%×50=21.05万元。1年时间多交9.2万元税费,多交的幅度高达77.64%。

底线在哪里

从股民G交纳的税费构成可以看出,多交的费用主要是佣金和过户费。要解决费用多交问题须对症下药,从避免多交佣金和过户费做起。

解决佣金多交问题,取决于操作时的成交量。在佣金比例0.05%、底线5元不变的情况下,要想不多交佣金,就必须确保单笔操作的成交量在1万元以上。只有当单笔成交额大于或等于1万元时,佣金才大于或等于5元,才不用多交佣金。另外,当股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佣金合同发生变化时,确保不多交佣金所对应的单笔交易成交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计算公式为:5元/佣金比例。佣金比例依次为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的股民,确保不多交佣金所对应的单笔交易成交额必须在5万元、2.5万元、16667元、1.25万元、1万元、8333元、7143元、6250元、5556元和5000元以上。佣金比例越低,确保不多交佣金所对应的单笔交易成交额就越多;佣金比例越高,单笔交易成交额就越少。

过户费多少取决于操作时的成交股数。在过户费标准每1000股0.75元、底线1元不变的情况下,要想不多交过户费,就必须确保单笔操作的股数在1333股以上(对应的百股整数为1400股以上),否则就将多交过户费。

对于佣金比例为0.05%的股民来说,在佣金底线为5元、过户费标准为每1000股0.75元、底线为1元的情况下,只有确保成交额在1万元以上、成交股数在1400股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不会多交交易费用。否则,就会多交交易费用,且成交额和股数越少,多交的费用就越多,就越不划算。

基于累计开采量的资源税费改革分析 第12篇

关键词:累计开采量,资源税费,最优控制

我国可耗竭资源开发利用中普遍存在着大量浪费和低效配置现象,煤炭资源尤为严重,其开发利用效率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统计自建国以来至2003年,我国累计生产煤炭约350亿吨,而煤炭资源消耗量超过1 000亿吨,其中在开采过程中至少损失了650亿吨的煤炭资源。如果按2003年的煤炭消费量计算,损失浪费的资源完全可以使用近40年。由于煤炭资源的低效率开采,“吃肥弃瘦”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导致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虽然我国煤炭资源总量排名世界第二,但是人均储量并不高。因此,如何通过调控,调节开采企业的行为,增加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率,摒弃挑富矿弃贫矿的短期资源开发行为,减少浪费,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率无疑是煤炭资源开发战略中急待解决的最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资源税费调节角度来综合考虑,如何通过资源税费的调整来最大限度的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为保护有限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我国政府在资源税费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是调节的效果并不理想。资源税费设置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从量定额征收导致我国的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调节作用受到制约;另外由于资源补偿以产量为依据,造成现在的回采率低下,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些问题,国内有不少学者(潘伟尔,2006[1]和张捷,2007[2]等)提出应该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达到对资源开采进行更好的的调节的目的,也有学者(陈文东,2006)[3]从经验角度提出应该对资源的基础储量进行征税,以达到减少资源浪费的目的。笔者以煤炭资源为例,从税费对资源开采的作用机制入手,通过分析不同税费征收方式对资源开采的影响,试图找到合理的资源税费征收方式,同时为资源税改革提供一些建议。

一、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资源税费对资源最优开采的影响的研究开始的比较早,早在1931年Hotelling[4]就分析了资源税费对资源开采路径的影响,通过建立一个广义的最优化模型,Hotelling认为资源的租金的变化率应该趋向于利率的变化率,但是Hotelling并没有考虑开采成本随着资源开采难度的增加会越来越大的问题;关于资源税的变化率是否应该和利率的变化率相等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Levhari和liviatan(1977)[5]得出结论认为,当资源开采成本与资源剩余可供开采的储量相关时,即使是需求固定不变,资源税也应该随着时间降低;后来Conrad(1984)[6]等研究了资源税对资源储量边际品位及开采路径的影响,同时分析了不同国家的税收以及各种税收对产量和效率的影响;Slade(1986)[7]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并结合资源生产的各个阶段研究了各种税种对资源开采的影响;Dore(1992)[8]研究了垄断竞争下可耗竭资源的销售税和利润税设计问题;Diderik(2002)[9]研究了在成本不确定下资源税征收问题,提出里对销售毛收入征税的方案。但是在国外的相关文献中,关于储量税征收对资源最优开采量的影响却很少涉及。

最近几年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在资源税费对资源开采方面的影响做过研究,刘新梅等(2008)[10]分析比较了不同税费征收方式对原煤生产企业回采率及最大利润总额的影响,提出了按储量征税的思想;葛世龙和周德群(2008)[11]针对资源税改革时间的不确定,探讨了提高资源税对资源开采的影响,表明在开采初期资源税政策提出的可能性提高会加快资源的耗竭速度,在开采后期则会促进资源保护;张艺和郁义鸿,(2009)[12]以我国原油特别收益金政策为例,分析了意外利润税在不同市场结构下对可耗竭资源开采的价格路径、最初价格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并说明了如何通过设定基准价格和税率水平来保证在不同市场结构中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前国内还很少有文章系统的分析各种税费对资源累计开采量的影响。而本文则是通过建立动态优化模型和静态分析模型综合分析各种资源税费对资源开采的影响,找出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的合理途径,同时给将要进行的资源税改革提供一些建议,这对减少煤炭资源浪费,保护资源与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模型建立和分析

针对国内许多学者要求将资源税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的观点,本文首先通过建立资源开采的动态优化模型,综合分析将我国现有的资源税费体系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后是否能够达到更好的对资源开采进行调节的目的,具体如下:

企业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以现有的技术条件进行开采,并假定:可供开采的储量为R,开采周期为T,开采企业的平均成本函数为C(R,q),企业的开采成为取决于资源的储量和企业的开采量,由于资源储量越大,企业开采越容易,所以CR(R,q)<0,开采量与开采成本成正相关,及Cq(R,q)>0,成本函数假设为凸函数,及Cqq(R,q)>0并且CRR(R,q)>0、Cq R(R,q)<0,给定的价格为P。

在从量征收资源税下企业的目标函数为:

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后的目标函数如下:

tx是矿产资源开采税,tr是矿产资源权利金和使用费,tp为利润税,θ是开采成本中不需要被支付的部分,γ是权利金和使用费中不需要支付的部分比例,这里e-ρt为贴现系数,ρ=ln(1+r),r为贴现率,下面具体分析将资源税征收由从量改为从价是否能够起到增加资源利用率和回采率的效果。

首先,用最大值原理构建汉密尔顿函数如下:

对汉密尔顿方程求导得到一阶条件如下:

方程(4)对R求导得到协状态变量λ的状态方程如下:

假设所有煤炭企业面临相同的成本函数,生产相同的产量q,行业需求方程为P=f(Q),Q=nq,及行业需求方程为P=f(nq),将行业需求方程求时间全微分得到价格的状态方程如下:

方程(5)两边同时对时间求全微分可得:

将方程(6)与方程(7)代入方程(8)后整理可得q的状态方程如下:

下面再具体分析资源开采税、权利金和使用费以及利润税对企业开采行为的影响。

首先,分析资源开采税的作用,将方程(9)中的tp和tr设为0,得到:

方程(10)两边同时对tx求一阶导数可得q&tx<0,即随着开采税的增加,产量的变化率越来越小。因此,增加开采税的征收率可以减少企业现阶段的开采量,同时导致更高的煤炭价格。

其次,分析权利金和使用费对资源开采的作用,将方程(9)中的tx和tp设为0,得到:

方程(11)两边同时对tr求一阶导数可得q&tr<0,及随着权利金和使用费的增加,产量的变化率越来越小。因此,增加权利金和使用费与增加开采税的征收率对企业开采行为的影响作用一样,都可以减少企业现阶段的开采量,同时导致更高的煤炭价格。

最后再来分析利润税对资源开采的作用,将方程(9)中的θ和γ设为0,得到:

有上面表达式可以看出,分子与分母中关于利润税tp的表达是可以约分消去。因此,企业的产量的变化并不随着利润税的改变而改变,利润税的增加只能带来财富的转移而不会影响企业的行为,因而利润税是中性的。

综上所述,政府采取增加资源税和使用费等方式来调节企业开采行为,会增加企业的开采成本,如果企业的产品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不发生变化,那么资源税负的增加会提高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于是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决定的产量水平会下降,从而导致企业降低开采量,由于开采量会在一个较先前更小的水平上使开采企业达到可接受的边际利润最小值,即开采企业的停止开采时间会提前,这必将会造成更大的浪费。因此,增加资源税和使用费只能影响企业现阶段的开采量,使企业当前的开采减少,并不能增加企业对资源的利用率和回采率,相反会使企业的浪费增加。而对利润税,由于利润税是一种中性税,它并不对企业的开采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征收暴利税来调节煤矿开采企业的暴利行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资源税、使用费还是利润税,都无法有效的解决我们煤炭资源大量浪费的现状,下面我们将引入储量税,通过建立一个静态模型分析储量税对煤炭资源利用率的影响。

假设企业仍然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煤炭资源的市场价格为P,企业的生产成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边际成本不变的成本,比如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税费收入和因产量增加而增加的资本人力等成本,即C1=tr*q+tx*q+δq,另一部分是边际成本递增的部分,原因是随着开采的进行,开采的难度将会增大,设备维检费和安全方面投入将会随着开采量的增加而增大,此部分成本表示为:C2=βqα,α>1,由于利润税为中性税,所以暂时不考虑利润税的影响。

在此假设下政府对企业按照产量征收税费时企业的利润函数如下:

对开采量求一阶导数得到利润最大化时的开采量如下:

此时企业的最大利润为:

如果政府改变征收方式,将资源税实行按储量进行征收,则企业面临的利润函数如下:

其中q0为矿产资源基础储量,对利润函数求导得到利润最大化时的一阶条件如下:

此时企业的最大利润为:

下面再对两种征税方式对企业开采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企业最优开采量的影响,由上面的最优开采量结果可以看出q2*>q1*,即将从量征收的资源税改为对基础储量进行征收后,企业对资源的利用率将大于原来从量征收时对资源的利用率,而通过对利润进行比较可以得到π2*<π1*,即企业的利润总额比原来有所减少,具体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政府对企业按照储量进行征税可以在保证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增加对煤炭资源的累计开采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由上面的证明可以看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改为从价之后,虽然政府的税收收入可以随着价格的上涨而增加,但是从价征收对提高资源开采率并不产生作用。相反,由于征收从价税后,会增加企业的开采成本,在企业的产品需求和边际收益不变时,从价征收的资源税会增加企业的边际成本,于是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决定的最佳产量会下降,从而导致企业降低开采量。由于开采量会在一个较先前更小的水平上是开采企业达到可接受的边际利润最小值,这必将会造成更大的浪费。另外,分析了权利金的征收对企业最优开采量的影响,得出的结论与从价征收的资源税基本一致,即随着权利金征收比例的提高,企业的最优开采量将会逐渐减少。因此,权利金制度也很难解决我国煤炭资源开采中大量浪费的现状。由于利润税是一种中性税,它的征收对企业的最优开采量并不产生影响,为此利润税可以作为调节企业最终受益水平的工具。

最后,本文用静态模型分析了储量税对企业最优开采量的影响,通过分析得到:将从量征收的资源税改为储量税后,企业的最优开采量大于按从量征收资源税时的最优开采量,同时利润水平低于按从量征收资源税时的利润,政府收入则相对提高。因此,与从量征收的资源税相比,按实际储量征收有助于提高煤炭资源累计开采量,减少资源浪费。

(二)建议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资源税对资源开采量的调节作用和资源补偿费的作用有“趋同”的趋势,建议将资源税的级差调节功能合并进入权利金,将属于资源所有者的全部资源租金通过权利金的形式收取,防止税收的重复。由于利润税的中性作用,政府在对企业暴利行为进行调节的的时候可以借助利润税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由于税收的增加而增加企业成本从而导致资源开采量下降。由于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不能解决资源浪费的现象,而征收储量税却可以在保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提高资源累计开采量,增加利用率,可以考虑将资源税从量征收部分改为对基础储量征收的储量税,以达到对资源开采调节的目的。

综上所述,国家在通过资源税对煤炭资源开采进行调节时,应该走出单纯提高征收标准的误区,需要改变征收方式,加大对资源储量征税,增加企业浪费的成本,同时根据不同煤矿的煤矿储量和品位,通过权利金进行级差税。只有通过征收方式的改变才能有效发挥资源税费的调节作用,最大可能的促使企业加大煤炭资源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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