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一体化范文

2024-08-18

检察一体化范文(精选5篇)

检察一体化 第1篇

一、国外检察一体化的可供借鉴做法

(一) 财政经费独立

财政经费的独立对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至关重要, 因为一旦检察机关所需经费控制在检察系统之外的部门手中时, 难免会受到来自系统外部的影响, 检察权所具有的司法中立性也必将受到制约。因此, 财政独立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纵观世界各国检察制度, 财政独立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为英国。英国检察机关实行财政独立, 检察机关所需经费独立预算。王室检察署成立了专门分管行政和财务的行政长官。这使检察机关完全摆脱了行政机关和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

(二) 人事任免独立

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对于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与检察一体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检察机关的人事不能摆脱其他机关诸如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 那么, 检察权就难以真正地依法独立行使, 甚至检察机关可能沦为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 听命于政府, 从而丧失了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在世界范围内, 检察机关人事制度独立比较健全的国家是俄罗斯,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规定, 联邦总检察长任免总检察院内副总检察长、所有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 (总检察院内其他工作人员由副总检察长任免) ;任免俄罗斯主体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 及相当于前两个职位级别的检察长;任免各区 (市) 检察长及相当于该级别的检察长;任免各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长及相当于该级别的检察长任免本院除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正职负责人任免本机构除副职负责人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 检察系统内部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检察系统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能够保证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行使检察权, 有效地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法国具体表现为, 上诉检察院检察长对上诉法院辖区内的检察院的所有检察官员具有领导权力。在日本具体表现为, 日本最高检察厅对下属各检察厅具有指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等等。在俄罗斯表现为下级检察长必须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二、中国检察一体化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正朝着法制化进程不断迈进, 但是各项具体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适应社会的需求。而各项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紧密联系本国国情以及已经原有的法律传统, 另一方面又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以取长补短。对于检察一体化制度而言, 各国基本已经用实践证明了其合理性。反观我国检察一体化制度, 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 我国检察机关对外不独立

检察机关的对外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检察机关所需经费管理制度与检察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上。首先, 对于各级检察机关所需经费, 就需要由相应的政府财政部门划拨, 即实行分级财政制度。这种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就会导致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受到地方政府的意志的左右, 最终导致检察机关独立性受到影响。其次, 对于检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上,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各级检察长由相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但是, 现实情况中, 检察长的人选还需要地方党委考察、选拔与推荐, 导致了检察机关地方化倾向, 严重影响了检察一体化制度的实现。

(二)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的行政化倾向严重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倾向主要表现为, 检察人员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 均需要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机制。检察一体化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出现, 统一行使法定的检察权, 并不是意味着排除了每一名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 使每一名检察人员机械性地执行法律与程序并服从上级领导的指示, 而是应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因为, 一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 另一方面法律又是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 当一部新的法律出台以后, 其已经滞后于时代了。这就需要灵活运用法律, 而不是教条地适用法律。因此, 只有赋予检察人员一定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才能真正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实施的需求。

三、中国检察一体化的改革思路

(一) 从检察机关与外部关系着手完善检察一体化

实现中国检察机关一体化, 从检察机关与外部关系上分析, 主要是要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首先,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的重要基础是财政经费来源的独立性。现有的检察机关财政经费拨付体制为, 各级检察机关的财政经费依赖于相应级别的地方政府财政拨付。为摆脱这种现状, 就要使各级检察机关的财政经费的拨付摆脱各级政府部门, 建立专门的财政拨付机制, 保证与地方政府财政拨付机制相分离。其次, 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基础是对检察人员人事任免的独立。由于我国人事制度奉行党管干部原则, 现实的情况是地方党委对检察人员任免有一定的影响, 这就会导致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影响, 为摆脱这种不利影响, 可以考虑将原有的地方党委与上级检察机关党委双重领导, 变为上级检察机关党委单独领导, 以保证检察一体化制度的落实。

(二) 从检察机关内部关系着手完善检察一体化

实现中国检察机关一体化, 从检察机关内部关系上分析, 主要是限制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的过度扩张, 对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化现象进行适当规制, 从而赋予检察人员一定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运行机制是类似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机制, 即检察人员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 均需要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机制。这种机制的行政化色彩极强, 其弊端在上文也已经进行了简要分析, 而这种行政化的工作模式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相应领域的法律与规则的空白, 而这也就导致了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化倾向严重的现状。因此, 要想改变现有局面, 就要在法律与规则层面作出规定, 明确检察机关领导或者上级机关可以干预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实施干预的具体程序, 以防止检察机关的过度行政化倾向。

参考文献

[1]施业家, 金鑫.检察一体化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 2007 (11) .

[2]刘少夫.试析国外检察一体化制度的基本特征[J].法制与社会, 2010 (06) .

检察一体化 第2篇

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调研思考2010-06-29 18:58:47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调研思考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调研思考(2)

当前,职务犯罪表现出案情错综复杂、利益交织错节、手段更新隐蔽,危害更加严重等新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更新思想理念,创新查办案件工作机制,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整合有限的侦查资源,有效快速地突破案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是当前摆在我市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检

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行检察体制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优势,建立以市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在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统一办理,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结合我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我就全市检察机关如何完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全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持续发展,实现全市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的突破,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思考。

一、我市检察机关推行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现状

自高检院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组织上、制度上、保障上及具体措施上,都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区检院结合全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我

区的侦查一体化建设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实践证明,侦查一体化是实现案源区域共享,强化办案监督指导,有效排除办案阻力,优化办案力量,快速突破案件,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形成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合力的一项新的有效的工作机制。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上级院和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案模式上实现了从各自为战向统一协调管理的大指挥格局的转变。

当前,职务犯罪一方面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检察资源严重匮乏的问题日趋严重,同时旧的办案模式与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人员数量、办案能力与快速查办、有效突破案件的需要不相适应。为适应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需要,市院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对本区域内

有重大影响、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大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下级院侦查确有困难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配力量等,初步形成了整体作战、上下联动、区域互动的“大侦查”工作格局。并积极引导各基层院采取有效措施,使有侦查权的反贪、反渎、监所等部门协同作战,进行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做到分岗不分家,以提高自身的作战能力。较好地解决了侦查力量严重不足、跨区域调查取证、异地羁押等困扰办案工作的问题,为顺利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提高了有效的组织保障。如 “”脱逃案件发生后,市院迅速抽调反贪、反渎、监所等部门干警成立专案组,就查办、追逃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多部门、多人员分头连续协同作战,使案件在极短时间内得以成功告破,5名涉案人员被立案查处,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是建立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线索管理上实现了自行管理向市

院集中管理的线索平台的转变。

2005年以来,我们实行了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由市院对全市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的受理、管理、分流和跟踪监督,使案件线索在全市范围内得以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解决了个别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少,案件查办工作难以打开局面的突出问题,实现了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的资源共享,杜绝了有案无人查、有人无案查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一些有成案可能的线索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观察,从而大大提高了线索的综合利用率,形成了案件线索数量逐年上升、线索利用率明显提高的良好局面。

三是灵活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查办案件上实现了干扰阻力大向办案环境正常化的转变。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充分发挥市院的主导地位,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灵活运用督办、提办、交办、参

检察一体化 第3篇

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检察工作机制是指: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案件, 由检察机关内部的同一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构履行多项相关检察职能。我国最早的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始于1998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展的“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1) 其后北京、河北等地相继开展相关探索实践。这一工作模式的出现打破了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各项检察职能在系统内部的分工, 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建构起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新工作模式, 是职能重新整合, 权能配置得当的创新突破。这一突破理所应当成为我国少年司法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漫长之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目前上海、北京、河北、云南等地均开始推进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设, 各地的一体化机制范畴略有不同, 但大致趋同。本文试以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为例, 探究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石。

2012年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提出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构应依法履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四项职能, 并清晰界定了各项职能:捕即审查逮捕、诉即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监即诉讼监督、防即犯罪预防。至此, 北京市未成年人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检察工作机制, 经正式文件予以确认, 并开始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在此之际, 深入分析这一机制的理论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究根溯源理清来龙去脉, 才能真正领会这一工作机制的精髓与意义, 才能持续推进将这一工作机制发展并创新。

二、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依据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以下三方面:

(一) 践行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司法精神

在司法程序中, 因其身心特点, 而对未成年犯给予特殊保护与特别待遇, 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1985年11月29日, 联合国大会在北京以第40/33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以下简称《北京规则》) , 为其成员国确立了所有“被指控犯有违法行为或被判定犯有违法行为的儿童或少年人” (2) 在司法程序中的各项最低标准。作为成员国之一的我国, 在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后取得了一系列成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设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便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与国际少年司法的接轨。而北京市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出台, 正是作为联合国重要成员国, 遵守并履行相关国际公约而进行区域性创新实践的成果之一。

《北京规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 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 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 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 (3) “少年司法应视为旨在尽可能促进少年的幸福, 从而尽量减少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干预的必要。这样做也可减少任何干预可能带来的害处。” (4) 从以上的原则性条款, 我们可以看出, 《北京规则》的总指导精神为:尽最大努力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 不论是程序上的特殊保障, 亦或者实体上的非监禁处罚。 (5)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内涵, 与《北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精神, 是完全一致的。简要归纳起来, 体现为以下重要的三点:

1. 该机制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以及“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大程度的有利于实施帮教工作, 以帮助未成年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2. 该机制有助于加快案件办理的效率, 避免了因不必要的

拖延可能会对未成年犯带来的消极影响, 从保障程序快速高效办理等方面, 有效维护了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3. 该机制的运行过程, 就是一个不断将“适格”的涉罪未成

年人剥离其走向最严酷的刑事处罚之路的过程, 最大程度减轻或减少刑罚可能会对未成年犯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二) 暗合了现代少年司法转处的基本理念

理查德.S.塔特希尔 (Richard S.Tuhill) 在1904年有这样一段经典描述:“国家将这些小家伙投入看守所和监狱, 与那些在城镇最邪恶角落所能找到的最坏的男人和女人为伍……他们于是顺理成章地受到犯罪的培养, 并在其获释之际适格于成为犯罪专家和亡命之徒, 接着充斥于我们监狱和拘留所。国家对涉世未深的孩子进行了犯罪的教育, 且收获颇丰。” (6) 从这段经典描述我们看到少年刑罚的危害性, 而少年司法转处主义, 便是为避免此危害而形成的。转处理论 (diversionary) , 是现代英美法系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根据转处理论的狭义说, (7) 司法机关有必要在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犯在审判阶段前, 采取替代措施, 用以避免刑事法院之危害。

此前, 我国法律虽就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 在涉及未所年人案件办理方面有特殊程序要求, 在量刑方面也有相关从轻或减轻规定, 但这样的限制入罪、特别程序、 (8) 适度轻刑是否能够给未成年犯切实带来所期望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或者说是否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大多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未成年犯最终还是接受审判, 承担“罚当其罪”的后果。

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 同时将刑事审判带来的危害性控至最低, 由检察机关综合全案具体情况后,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做出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的决定, 据此阻断之后的刑事审判程序, 这一做法与现代少年司法转处理论所秉持宽免处置未成年犯, 避免刑事审判对其造成伤害的基本理念, 是完全一致的。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设立, 将有利于帮助承办人员适用依法、合理的适用替代措施。

以承办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例:在决定作出或者决定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 检察人员已通过批捕阶段的接触, 帮教预防中的互动, 以及社会调查所反映的情况, 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悔罪态度、再犯可能等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由此做出对未成年犯施以不同于刑事处罚的其他替代措施, 将未成年犯放置在社会中进行考察帮教, 并据此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与普通刑事程序中的法定及相对不起诉制度, 具有根本意义上的不同。而这些对个案处理的经验积累, 将有助于检察人员在今后的其他预防工作, 持续推动一体化工作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所表述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行过程, 就是一个不断将“适格”的未成年犯剥离其走向最严酷的刑事处罚之路的过程, 该机制不仅仅与我国少年司法所确立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相吻合, 更加重要的是, 其暗合少年司法转处主义这一“耐心而节制的法学理论基础, 一种制度的承诺。” (9)

(三) 彰显了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重要基本刑事政策, 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和必要之需。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对未成年犯的实体处理及适用的诉讼程序上, 实行区别对待, 注重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严互补, 宽严有度, 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实际运作中具体体现在下面五方面:

1. 综合考量下的少捕。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涉未批捕案件中需综合考虑个案情况, 尽量减少逮捕适用。即, 应首先综合考量是否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主观是否等情况, 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在完全符合了“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的情况下, 如果能够使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则应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将逮捕率控制在最小。

2. 充分考虑后的慎诉。

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 是重要的检察职能, 其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并对刑事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的办理, 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自批捕阶段以来的涉案综合情况以及案外其他因素, 检察人员应当做到“能不诉的不诉”;对于确实需要提起公诉的, 可以将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随案提交人民法院, 在庭审时据此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意见。

3. 贯穿着始终的监督。

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 未成年案件检察机构可以借助一体化的机制优势, 将诉讼监督工作贯穿于刑事案件的诉讼全程。对相关司法机关在对涉未案件中处理“当严不严, 当宽不宽”的情况, 可以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例如对未成年人犯人民法院量刑畸重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等。

4. 持续帮教中的预防。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下, 最为明显的工作之一, 就是可由同一名检察人员持续对未成年犯进行持续帮助、教育:在批准逮捕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法庭审理阶段, 甚至在不起诉决定宣告之后, 都仍需落实对未成年犯的帮助教育措施, 以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步伐———这是对未成年人个体的在特定时段内持续的特殊预防, 是为了尽可能“教育、挽救、感化”而采取的工作方式。

三、结语

综上, 未成年人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理性、务实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犯保护的理念。有利于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的核心思想。通过一体化工作机制, 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独立于成人司法体系之外的少年司法体系中, 更加灵活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活动。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如何将一体化工作机制与新刑事诉讼法顺利对接, 需要从事未检工作的干警在理论上的提升, 在实践中的探索, 由此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不断向前, 推动我国少年司法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摘要: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内部建构起一项新工作模式。目前我国多地均已开始推进建设。文章试以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为例, 探究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 为该机制更好地运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捕、诉、监、防一体化,少年司法,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①1996年上海市各基层检察院就已实现全面铺开的涉未案件“捕、诉”一体工作模式, 但笔者认为, 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原因有二:1.不能简单地将两项检察职能简单的相加视为“一体化”的形成, “一体化”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机制;2.通过案件办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是涉未案件办理中的一项必不可缺的检察职能, 因而在没有将犯罪预防纳入之前“, 一体化”难当其名。

②《北京规则》2.2来源于网络:http://221.179.130.213/1Q2W3E4R5T6Y7U8I9O0P1Z2X3C4V5B/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47.PDF点击时间:2012年10月15日。

③《北京规则》1.3。

④《北京规则》1.4。

⑤《北京规则》19.1。

⑥《美国少年司法》[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著高维俭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第36页。

⑦“转处理论的狭义说和广义说的分歧在于形式司法程序中断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广义说包括了审判阶段, 而狭义说则把司法转处的时间点限制在审判前。”引自《刑事司法裁判权利的独立与受制》李卫红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17页。

⑧笔者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前, 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程序规定称为“特别程序”, 以此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设置的系统的“特殊程序”作区分。

检察一体化 第4篇

2市院遵照 烟台市院预防工作视频会议 李建新检察长和李栋梁副检察长讲话精神,以及烟台市院预防处工作会议部署的预防工作任务,为构建我院预防工作大格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预防具体工作,成立了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惩防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检察长亲自多次调度研究预防工作,深入科室走访,询问预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现场解决了外网微机使用问题、车辆等影响预防工作开展等实际问题.在党组的指导关心下,预防部门今年开局实现开门红:

一、强化预防特派员工作,派出7名中层干部负责大型民生重点工程.围绕上级部署,进一步深化预防特派员制度,检察长徐志涛亲自部署,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论证,讨论决定出台莱检发20107号文《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和民生项目实行专项预防特派员制度》,对市政府廉租房、老年福利中心、华电国际电厂、市文化建设中心、夏邱白沙土地整理项目等7个政府投资的共计86亿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由石丽美、孙兆刚、康锴、姚俊

检察一体化 第5篇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信息化条件下检察一体化机制的建设》的研究成果。

正在发生的当代信息技术革命使人类社会迈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信息化不仅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政府的运作方式,加速了社会转型进程,而且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检察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和检察一体化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信息化给社会管理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一)信息化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影响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社会结构被不断侵蚀,“网络社会”正在崛起。信息化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信息化已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兴驱动力量。网页、博客、论坛、电子邮件、微信、微博、即时聊天工具等极大地改变了信息的发布、传递和获取方式,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信息网络也成为政府了解民意、接受监督和拓宽民意交流的重要渠道。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公开。以网格化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大联动”信息平台、精细化管理的新型社区为模式的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在管理社会、提高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化也有利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的均等化,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对象和范围。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增加了政府部门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有关部门掌控情报信息、整合社会资源、转变工作模式等方面提供了有利条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益。

(二)信息化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负面效应

信息化犹如一柄双刃剑。信息化在成为社会管理创新新兴驱动力量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信息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主导的虚拟社会的迅猛发展,现实社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等特点使信息传递泥沙俱下、沉渣泛起,容易导致信息传递的失真失实,任何微小的社会事件通过网络传播极易形成“蝴蝶效应”而被无限放大,其后果和余波必然要传导到现实社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助推器,从而对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构成威胁。对网络“意见领袖”的盲目 “跟风”也易形成网络的“民意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上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百出、屡禁不绝。网络渗透和网络安全问题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因此,在信息网络时代,如何加强对虚拟社会的社会管理,以及如何应对由虚拟社会传导到现实社会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

二、信息化扩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和范围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把握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知识、理论、技术和方法等,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实现社会善治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1]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主体。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这本身就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以执法办案为结合点和切入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依法办案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有力调控,这是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检察工作向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延伸、向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延伸、向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拓宽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

(二)信息化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新手段

信息化为检察机关以执法办案为结合点和切入点的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新手段。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提出了“科技强检”战略,其核心就是实现检察信息化。检察信息化的内涵是顺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深化检察工作改革,改进工作模式,在办公、办案、管理、服务等各方面运用以计算机、多媒体、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整合信息资源,打造信息应用环境,实现检察业务、检察政务、检察事务全过程的电子化、网络化、自动化,以及基于信息技术手段下推行的内部体制设计、机制构建和制度创新。[2]在检察工作中融入信息化元素,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有利于推动执法观念的更新、执法机制的创新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办案、办公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从而增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三)信息化扩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围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并存,需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向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信息化催生了许多新的犯罪手法,网络淫秽物品传播、网上盗窃、网络诈骗、手机短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新生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智能化、高科技化、隐蔽性特征明显。与信息网络相伴而生的新型犯罪刺激了侦查办案手段的革新,侦查空间从现实社会延伸至虚拟空间,电子证据成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数字资源、信息化手段被广泛运用于侦查办案实践,这些都在极大程度上拓展了检察机关以执法办案为切入点和结合点的社会管理创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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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检察一体化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一)推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检察一体化是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检察一体化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有效地行使检察权,从而维护国家统一和法制统一。从广义上理解,检察一体化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从狭义上理解,检察一体化仅指业务一体,主要包含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跨区域的检察活动、职务继承与转移、职务代理等。[3]检察一体化原则既是建构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也是指导检察实务的工作原则。从外延上讲,包括检察权行使即检察组织机构一体化、检察业务一体化和检察官一体化。

检察一体化反映了检察权行使的一般原理,体现了检察权的性质和有效实现检察职能的需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优化检察权配置,推进内部管理创新。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没有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就无法整合内部资源,就无法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并统筹形成合力,也就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信息化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和范围,以信息化为依托,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检察一体化”改革,增强检察机关内部合力,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效能。

(二)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检察一体化

1.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检察组织机构一体化

检察组织机构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障,它有利于克服检察权地方化、部门化和分散主义倾向,有利于维护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有利于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为此,检察机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一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按职能构成和需要,可以考虑将内设机构重新划分为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刑事犯罪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监督部门、检察工作综合部门、政治部等六个部门,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内部合力,积极探索内部配合协调机制,形成“大自侦、大监督、大预防、大稳控”格局;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办公效率。通过流程再造,实现机关内部和上下级之间的公文传输电子化、网络化,公文网上起草、网上审核、网上流转、网上传阅、网上归档,重要工作在网上通知、信息采集、信息审核、信息统计、视频部署、网上落实、网上反馈。通过业务办案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案件受理、分案、办理、撰写法律文书、审批网上进行。实现办公无纸化和网络化、网上办案流程精细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检察业务一体化

“检察业务一体化”是指以法律监督为主线,以集中统一管理为载体,以公正执法为目的,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形成诉讼、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使检察机关内部各项资源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①建立相对独立的侦查指挥中心。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尽管名义上它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实际上它还是隶属于反贪局,等同于反贪局的一个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应当在省级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设置相对独立的侦查指挥中心,使之独立成为检察机关内部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交办案件。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县区级检察院互联互通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网络,实现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和涉案信息,统一调配侦查力量,统一配置侦查资源。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侦查指挥能力,建设配置合理、安全实用、互联互通的侦查指挥中心、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信息系统,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逐步实现讯问、监控和指挥一体化。构建全新的数字侦查系统,通过无线传输、远程指挥、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辅助侦查。跟踪并适当运用新一代通信技术实现移动实时侦查指挥功能。加快案件线索管理库、情报信息管理库、侦查人才库等“三库”建设,构建内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公共信息渠道建设,构建外部信息查询平台,逐步实现与人口基础信息库、空间基础地理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等电子政务数据库的链接;加快网络系统建设,构建远程侦查指挥平台,利用二、三级专线网实现各检察院办案区网络互通,逐步建成检察系统联网、功能完备的远程侦查指挥系统。③赋予侦查指挥中心全新、权威职能,由侦查中心负责对案件侦查的指挥、侦查人才的统一调度、提供全面的情报支持、提供侦查设备支持、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等事项。④完善侦查指挥中心的工作机制,在纵向上围绕侦查指挥中心,建立以上级院为龙头、下级院为支点、“上下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人力、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在横向上构建大侦查格局,实现本级检察机关内部从线索受理、侦查、监督、追逃、预防等全方位、协调一致的工作框架。

侦、捕、诉一体化机制建设。①建立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经检察长决定,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审查证据,引导侦查部门补充、固定和完善证据;侦查部门也可以就证据收集等问题主动征求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意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部门应主动与侦监、公诉部门沟通,侦监、公诉部门应分别依据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标准指导侦查部门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实现提前介入的日常化。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互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前置侦查监督、诉讼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以正确行使决定逮捕权为目标,推行职务犯罪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参与讨论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征求公诉部门意见,及时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③建立办案联系制度。在侦查阶段,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接到自侦部门通知后,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围绕起诉标准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建议,引导自侦部门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新证据、作出的新辩解,及时与自侦部门通气,在其协助下进行补证;出庭公诉前,公诉部门应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出庭方案;开庭后,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给侦查部门,对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再分析,总结经验,提升能力。④以信息化建设提升侦、捕、诉一体化水平。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应用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办案专用软件,逐步实现网上线索管理和案件审批;逐步建立个案协查与司法协助信息系统;建立侦查监督信息数据库,推进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建立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信息与案件批捕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网上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建立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库,推行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公诉和刑事审判监督信息数据库,通过审查起诉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审查起诉和复核案件;继续推行多媒体出庭示证系统的应用,探索建设出庭公诉远程指挥系统;建立控告举报申诉数据库,通过控告举报信息系统、刑事申诉信息系统和刑事赔偿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建立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数据库,通过民事行政检察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建立检验鉴定信息数据库,利用检验鉴定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技术检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会检、异地文证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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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主要是通过预防部门提供职务犯罪线索和信息、介入案件侦查和讯问,自侦部门移交案件资料、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等工作形式,实现预防、侦查两部门职能上的配合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①健全介入侦查制度。侦查部门在立案后应及时将情况告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接到通知后,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及时跟进,适时适度参加提审讯问、取证等侦查工作,并严格保守案件秘密,协作调查分析并搞好案中预防。②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侦查部门可以将案件查办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关于其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作案手段等多方面信息纳入预防视野,为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信息支持,使预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预防部门则通过开展警示教育、预防咨询活动等工作,时刻注意对职务犯罪的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向侦查部门提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向。③完善职务犯罪预防信息系统,有效分析犯罪动态趋势,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总结预防经验,实现资源共享,为及时准确制定打击方案、预防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诉讼监督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行公诉、民行、控申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部门就诉讼监督情况及时互通情况,完善诉讼监督衔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实施跟踪监督,并将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对于公诉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其他有关内设机构接到有关控告申诉,或者发现有诉讼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诉部门通报,以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可按照规定进行初查、侦查,或者根据检察长的指令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查办;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情况,应当在案件侦结后,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馈,以实施审判监督。在监所检察方面,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建设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数据库,通过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系统,网上办理监所检察案件、网上查询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信息。借助在押人员诉讼管理系统,实现监所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监狱检察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及监管场所之间的信息对接与共享。

3.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检察官一体化

利用检察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含党建党务管理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检察队伍信息数据库,为干部考核、任免提供决策支持;利用网上绩效考核系统,围绕提高办案及业务工作质量的要求,科学记录检察人员实绩,形成工作和执法档案,逐步实现对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科学评价;利用检察机构管理系统、检察官等级管理系统、纪检监察信息系统、检务督察信息系统,推进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依托检察专线网,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两级远程教育平台,积极推行远程在线教育、考试、考核等。

建立人才对口支援和检察官调剂使用制度。推行省内检察院之间人才对口支援,有计划地在省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及条件好的基层检察院抽调检察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检察院帮助工作;从基层检察院抽调检察人员到上级检察机关或经济较发达地区检察院挂职锻炼。加强检察官代行履职的法律职务保障。检察官一般应在所在检察院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但如有必要,也可以在辖区外执行职务,或者请求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院代为进行侦查、调查取证、扣押等诉讼活动。对于受上级检察院指派跨层级、跨区域履行职责的检察官,由其履职所在地检察院检察长依法任命法律职务,履职结束后予以解除。依法保障检察官职务继承与移转。检察长可以依法委托、指派本院检察官办理其职权内的工作事项,也可以指派检察官代行其他检察官职责;更换检察官时,离任检察官所进行的活动视为接任检察官的活动,不需要更新诉讼程序;上级检察官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任时,下级检察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或根据检察长指令临时代行其职务。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高度科技化、工业化后,“系统世界”对“人类世界”的入侵与殖民,势必不断地加速深化。年轻一代开始正在网络游戏中学习买卖行为和人际关系,在饲养“电子鸡”中学习对生命的感觉,如果从中衍生出任何虚拟或现实的问题,都不是用过去的思维和经验可以掌握的,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必须对此有所体认。[1]面对汹涌而至的信息化浪潮,检察机关应当乘势而上,积极应对信息化给检察工作理念、方式带来的革新和挑战,以信息化为依托,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以检察一体化提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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