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待遇范文

2024-05-29

养老金待遇范文(精选7篇)

养老金待遇 第1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迅速的发展,199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建立起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陆续展开。但由于制度的整体安排,改革措施的不一致性等原因,使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中显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已在近年来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企事业单位实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待遇差距不大。但到2004年,我国企事业职工人均退休费分别为8081元、14911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54.2%,差距十分明显。

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养老金制度不同。按照国家政策,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其待遇水平一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25%,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体现效率原则。而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本人档案工资一定比例予以征收,退休是根据职工本人退休时的工资及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计发退休待遇,待遇与缴费之间并没有多少直接关系。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使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拉开差距。

其次,调整机制不同。在国家目前实行的“双轨制”的社保体系中,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比企业职工更丰厚、更有保障的退休金。据国家人事部统计,2006年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增加工资169元,而同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增加414元,从2000年到2005年的6年间,事业单位退休金年均增长11.48%,同期企业退休职工的收入年均增长仅有6.92%。

第三,企业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两部分组成,但现实中,企业职工养老金大部分为基本养老金,本应作为基本养老金有力补充的企业年金并未发挥充分的作用。2006年底,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职工964万人,覆盖率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7.04%。

最后,企业内部原因。我国大多数企业把工资分为两部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企业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代扣代缴各种保险费用。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会尽可能压低职工的基本工资,增加绩效工资,使职工工资在表面不受

的分析与应对

损的情况下,往企业这一方倾斜利益。这样,企业把自己的负担减至最小,降低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相比之下,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工资总是稳定在一定水平并随着其工龄的增长逐步提高,使他们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更有保障。

退休后待遇的巨大悬殊,导致了企业同类退休人员的攀比和心理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公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同时影响了人才的流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的就是要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人才的配置中,由于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设,造成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难以衔接,必然阻碍人才的流动,为此亟待解决养老金不平衡问题。

1.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上,事业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应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从宏观角度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协调。

2.统一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实行全局平衡。造成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悬殊的一大原因,就是退休金调整机制还有待完善。如果在现行的制度条件下,能由国家统筹安排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改变目前这两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将会大大改善目前这种状况。

3.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扩大年金运用效应。国家应采取积极的税收激励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以提高其覆盖率,加强企业年金的支柱作用。

4.对已退休人员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维系底线公平,确定各地区的“最低养老金标准”,以保障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为基准,使他们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

5.扩大养老金收入来源,提高投资收益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高低,既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缴费额,也与运营增值有很大关系,应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性、风险小、收益高的事业项目,通过投资多元化,确保养老基金保值升值。

山东企业退休养老金待遇 第2篇

山东多措并举,深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加大财政再分配调节力度,着重在补短板、抓规范、促公平上下功夫,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大幅增加民生领域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资金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步伐,集中财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支出。 20,山东省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达到4168亿元,比上年增长8.7%,高于支出平均增幅1.4个百分点;民生支出占比达到 58.1%,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保障了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着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重点加大对“老小孤残”等弱势群体倾斜力度,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失业金及残疾人、农村五保对 象等补助标准,在建立临时救助、大病保险、资助困难学生等方面也采取了很多减负增收的措施。加大扶贫开发投入,认真落实惠农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 极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提高乡镇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公务人员及教师津贴补贴水平,月人均增加收入300元左 右。

加大区域分配调节力度。区分不同层次、不同特点,完善财政分配政策。健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落实资金5.34亿元,在继 续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的同时,首次将省内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 纳入扶持范围。落实转移支付11.1亿元,支持枣庄市、淄川区、新泰市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并将博山区纳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落实革 命老区转移支付10.33亿元,促进老区加快发展。落实资金58亿元,集中支持实施“两区一圈一带”战略,进一步完善了区域发展财政扶持政策体系。落实县 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176.19亿元,比上年增加24.95亿元,重点对52个财政困难县给予扶持,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基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开正门、堵旁门”原则,健全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规范会议费、培训费及奖励经费管理,理顺 机关幼儿园等后勤单位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提高财政分配的科学性、准确性。支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制定了省 直无房职工住房补偿等办法,建立健全了住房维修基金。启动住宅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实行物业费由“暗补”改“明补”。

养老金待遇 第3篇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湖南全省897万人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2280万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其中有一部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能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两种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待遇水平也有所差别,为解决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保障这些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权益完整性,人社部、财政部已于去年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新上线的城乡养老保险转移系统,是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而开发的业务模块。据湖南省社保局介绍,2014年以来,湖南省社保局严格按照人社部制订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进行了相关的业务模块开发、调试与完善,出台了经办流程与操作指南,目前,业务模块已正式上线,业务经办已正常运行。

据了解,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养老金待遇 第4篇

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有效途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范县人社局精心组织, 创新思路, 认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该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 对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抽调工作人员成立14个生存认证工作小组, 明确职责分工, 落实专人负责, 做到了领导、责任、人员“三到位”。二是强化落实。围绕生存认证工作, 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生存认证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开展生存认证的通知》, 明确了方法、步骤、时间, 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 保证了生存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多措并举。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企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设立25个认证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认证在濮阳市设立认证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为单位开展生存认证, 确保认证工作高效快捷。同时, 针对对长年卧病在床,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我局工作人员主动进行上门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人员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认证。四是加强督导。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事关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认证不走过场, 不流于形式, 局监察室定期不定期对认证工作开展督查, 确保认证公开、公平、公正。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薪酬待遇必涨 第5篇

新政实施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曾做过调研,结果是在某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老医生、老教授等事业单位人员扎堆儿申请提前退休的现象。

2014年7月22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后,内部人员最担心的则是薪酬以及退休金是否会降低等问题。

过去,事业单位人员都是终身制,有利于培养职工的忠诚感、安全感以及职业感,薪酬一旦有所下降,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无疑是个沉重打击。竹立家强调,事业单位人员并非真的抵触政策上的并轨,关键是,既然是改革,首先要把问题捋清楚,其次要按劳分配,不能总拿民工和教授的薪酬作比较,毕竟两者知识结构和社会贡献不同,改革的结果必须是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但记者从一位接近人社部的人士处了解到,此次改革虽然不能与涨工资完全画等号,但并轨前,事业单位工资大体上来说肯定是要上涨,其中主要涉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养老金待遇 第6篇

通过对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了解看出,职工发生一至四级工伤的保险待遇及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衔接可以从以下几种模式分析:即工伤保险、退休以及混合等模式。 在十九世纪中期拟定的方案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因工致伤、 残等问题的解决对策。 在它的规定中,在工作中受伤从而导致自己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应该根据相关的劳动保险规定定期付给员工抚恤金,这就是所谓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如果已经满足退休条件,仍然只享有工伤残废抚恤金待遇。

有关职工工伤的相关条例中提出,由于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员工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现象相关单位要给予职工退休处理,并给予职工相应的待遇,其中要包含护理待遇。所以职工一至四级的工伤不再享有伤残待遇,直接改为退休待遇处理。

劳动部门相关制度制定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其中有一条是关于完全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满足退休需求后,应该享有相应的伤残抚恤金补助。如果这一金额远远低于养老保险的规定金额,应该及时补足差额,确保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的经办单位还应该把养老保险基金中员工的缴纳费用划分到其工伤保险基金中。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工作,但是遇到突发情况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应变,有差额的需要及时补齐。

而在相应的工伤保险规定中提出,如果职工工伤一直保持到退休年龄,并顺利完成退休手续的办理,则停止职工的伤残补贴,直接改为退休后所享有的养老保险补贴,假如伤残员工的养老保险资金远远低于伤残的补贴资金, 应该及时补齐差额,确保伤残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样就能创建一种新型的养老保险机制,即在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融入工伤保险方式,但是这种保险模式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创新。

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保障机制,主要受到我国传统保障机制的影响。自从我国建国以来, 员工的退休机制就不太完善,很难顾及到所有的劳动人员,加入没有工伤保险机制,将会导致大部分的工伤员工合法权益受损。 自从104 号文件落实以来,我国的相关退休机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工伤保险机制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针对工伤人员的退休保障方式创新仍然存在一定的阻力。 后来266 号文件出现后,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保险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怎样更好地完成二者之间的衔接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相关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改革创新。 前者主要重视工伤员工的保障工作,后者则主要关注员工的养老金数额是否科学合理,尽量在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给与工伤员工最大比例的保险金额。科学落实好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切实维护好工伤员工的自身合法权益。

二、当前两者关系所争议的重点内容

在对养老保险与职工工伤保险进行衔接时,通常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要采取混合模式,也就是养老金+工伤保险补差模式。但是其中并没有关于工伤员工养老保险资金的缴纳问题。 在相关条例落实之后,针对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的养老保险资金缴纳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其中的做法仍然是两派分明。

其中一种措施就是需要工伤员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这一制度主要在北京、浙江、贵州等地方得到了普遍推广。得到推广使用的原因主要是符合退休要求的人, 需要缴纳相关的养老保险金才能享受这一保险的福利, 如果不按照要求缴纳养老资金, 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未来养老行业的发展, 达不到养老缴费年限的无法正常退休。 另外,还有一种措施就是不需要工伤员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有相关的明文规定,由于工伤导致工人伤残现象的,需要相关单位代为缴纳医疗保险金。 当然,在法律上还能查到养老、医疗等都是正规的社会保险,需要单位代为缴纳相关的养老保险金。

不同的做法会带来不同的作用及后果。首先可能造成工伤人员自身合法权益的受损,如果进行科学的缴费,会造成工伤人员伤残补贴金额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生活质量;如果不落实缴费,那么工伤员工退休金的领取就会大幅度下降,直接关系着其退休时期的养老金额。其次还会造成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大大增加了相关管理工作的难度, 还有可能影响工伤员工的正常生活。从表面上来看,仍然有一部分人不支持工伤员工缴纳养老费用的方式,但是,深入来看,还是缴纳养老金更加科学。

三、关于养老保险费缴费责任分析

第一, 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的协调性关系着养老保险自身的科学性,同时还决定了不同程度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顾名思义,养老保险就是针对老年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工伤保险则是针对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给与的劳动补偿,也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 从两种保险的作用来分析,工伤保险主要是确保劳动者未退休时的基本生活,而养老保险则是确保劳动者退休后的正常生活。 对于符合退休需求的老年工伤职工,我们可以在保证其养老金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差,在这一过程中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这是保障老年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根本。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应该为工伤职工代付社会保险金的责任,在不同地区是否有不同的规定呢? 也就是说,不同地方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科学的法律效力呢?单位是否应该为工伤职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金仍然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从行政的角度来看, 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个人行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其中《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的一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就不能擅自做主,即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事情应该看做是不能。

第三,根据养老金与伤残津贴之间的替代率来看,缴纳养老保险是一项必须做的基础工作。 有一些人认为,伤残津贴的替代率远远高于养老金的替代率,不同程度工伤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伤残津贴大部分都低于养老保险的,如果再让工伤职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就显得多余了。其实这种想法本身就是比较片面地,只能代表极少数人的想法。 比方说,如果一个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职工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前,这个职工的伤残津贴达到了他自身工资的74% , 办理完退休手续后, 职工的养老金有可能远远高于原来的伤残津贴。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养老金的缴纳与领取依据的是缴纳养老金的时间长短与金额多少, 假如缴纳金额多且时间较长,那么最后获得的养老就会相对较高。但是伤残津贴的额度主要是依据受伤前一年的时间内平均月缴费金额决定的,如果在受伤前的一年时间内缴费金额较少,就会导致受伤后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养老金。在这个层面上讲,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缴纳养老金就有一定的必要性了。

最后, 把缴纳职责归咎与缴纳人本身, 从根本上减少了伤残津贴的缴纳准则。 结合相关的规定得知,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低级到高级分别为75%、80%、85%、90%。 让工伤职工本人上缴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降低7%的标准。 但是这样仍然会影响工伤职工的自身利益,因此工伤职工保险基金的成立能够有效缓解这一问题。

摘要:我国有关工伤的条例中曾指出:摘要:针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工伤的养老资金缴纳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自然也存在不同的解决对策。事实上,出现不同程度工伤人员是否应该缴纳养老资金与员工自身有很大联系,当然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也需要我们熟知。只有科学安排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成立。

关键词:工伤待遇,养老保险,衔接

参考文献

[1]栾居沪,张秀丽.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衔接的设想[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01).

[2]潘翌嘉,向春华.一至四级工伤待遇与养老保险的衔接[J].中国社会保障,2014(03).

养老金待遇 第7篇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法及特点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出台及改革的平稳进行, 1994年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其中虽然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 但未设立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基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暂行规定》的退休金支付办法虽确定人员的三种身份及三种计发办法, 但由于没有配套的具体操作办法, 实际上都是一种办法计发, 即:退休费按工作人员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结合到龄时工作年限相对应的比例 (70%-90%) 打折扣。即机关单位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 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和地方性津补贴。退休时按工龄打折扣部分是基本工资, 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到龄时工龄所对应的退休比例进行折算。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调整基本上随在职人员同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计发办法参照执行, 与之类似。

上述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实际上就是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翻版, 其调整机制也是过去退休金的调整办法, 计发办法实际上未因开展养老保险而作进一步的改革, 只是有参保人员的退休金发放渠道由财政发放改变为社保发放, 其他的并未改变。

目前,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以下特点:一是计发办法的出发点是强调与原来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 基本上没有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发特点。二是调整办法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调资同步进行, 其调资的政策及操作, 没有按照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活动规律进行。三是养老金的待遇水平没有与单位的缴费及个人的缴费状况挂钩。四养老金的审批权限在公务员局。如莆田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缴费其第一个月养老金除了公务员局批准的金额外, 还有一笔一次性过渡养老金, 即个人缴费超过2%以上部分退休时一次性返还;如有中断缴费年限则其养老金按中断年限每年2%倒扣。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存在的问题

(一)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沿用国发[1978]104号文件, 养老金待遇与个人缴费没有直接挂钩, 未建立个人账户, 存在养老金替代率居高现象。由于这原因, 目前出现较突出的利益矛盾问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养老保险的收费状况没有直接关系, 与个人的缴费没有挂钩,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的权利与责任相脱节, 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与缴费的多少无关, 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也与养老保险缴费的积累、个人收入状况没有直接联系。无法体现缴费与不缴费、多缴费与少缴费在享受养老金待遇上的差别, 极大地影响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自觉性, 因而参保单位和个人保险意识淡薄, 缴费的积极性未能有效地发挥。

(二) 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给付模式不同, 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而且每当机关事业人员调薪, 这个差距还会拉大, 这不仅加大了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改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 也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的正常流动。

(三) 2008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重庆、上海等五个城市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结果进展缓慢几乎停滞, 离退休人员担心并轨改革后待遇降低, 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上访和要求提前退休的现象。

(四) 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目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的发放及业务经办, 但离退休审批权仍由公务员部门负责, 这种状况造成了离退休待遇审批与养老金发放相互脱节。

(五) 没有形成科学的给付机制。退位费计发几年一个档次, 结构不合理, 水平差距大, 退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提高工资同步进行, 没有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正常调整机制, 难以科学地解决退休人员待遇与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问题。

(六) 对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来说, 不参保也可以拿一样的退休金, 其他参保的人员个人反而要被扣开始2%至目前8%的保费, 因而, 参保人员存在早保早吃亏的问题。由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级统筹的不统一性, 全额拨款的单位, 各地做法不一, 有的纳入参保, 有的未纳入, 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性, 矛盾突出。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探索

(一) 首先要改革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问题。下一步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重新组建, 退休审批权有望归属同一部门。

(二) 取消养老金按中断年限每年2%倒扣的做法。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模式, 按累计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2%倒扣比例明显偏低, 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三)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今年李克强总理报告中提到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等要求, 从制度上实现公平, 在规则上实现公平。做好顶层设计, 实行一步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参保、全面推开、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全国统筹。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实施办法为:

1.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2.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 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 按照企业办法再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 每满1年按一定比例计发。

3.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老人”, 仍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 并实行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建立职业年金。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应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机关事业单位大口径人数将近4000万, 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完善后, 每年缴费增量将超过2000亿元。职业年金制度可以按照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地区物价、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性补贴来建立。确保全国改革方案实施时点前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 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早日并轨。

(四) 遵循“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 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体现公平性;同时实行与在职人员增资相脱钩, 将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波动等作为参照指数的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 统一调整养老金支付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正常发放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外, 是否可以考虑把高龄补贴、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等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切实减轻差额、自收自支等非财政全额预算单位负担。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互助性和共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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