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分析范文

2024-09-23

合理性分析范文(精选12篇)

合理性分析 第1篇

滞胀全称停滞性通货膨胀,在宏观经济学中,特指经济停滞与高通货膨胀,失业以及不景气同时存在的经济现象。通俗的说就是指物价上升,但经济停滞不前。本文借用此概念来说明近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状况,即价格没有大幅下降、成交量先降后扬的现象。房价滞胀的表现主要有:首先资本外逃、游资逃离,比如温州炒房团出现了大量抛售北京高价房的迹象以及珠三角炒房团离场等。其次表现为房产商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不少开发商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资金吃紧,甚至破产。再次收紧“银根”,银行收缩开发贷款。最后楼市表现为持币待购气氛浓厚。

二、自2008年来中国房市的具体分析

1.2008年中国房市分析。数据显示,2008年70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3%,其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分别下降0.7%和0.2%,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价格比年初下跌1.2%。去年12月份房价下跌之势愈演愈烈,70大中城市中有5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出现环比下降,有52个城市二手住房价格出现环比下降。商品住宅市场成交量的大幅下降是2008年全国绝大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最突出特征。根据统计局发布数据,2008年1—11月份,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为4.46亿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19%;为近十年来行业销售首次出现负增长[1]。

2.2009年上半年中国房市分析。1—5月份房地产运行状况,大致的概括为供给持续的增长,房价先降后升,因此涨幅是逐月增加的。1—5月份房地产开发投资是低幅增长,涨幅逐月增加,1—5月份同比增长6.8%,比去年同期要低25%,比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要低26%。1—5月份40个重点城市商品房投资开发同比负增长和降幅是低于去年第一季度的,三大区域(环渤海、珠三角和长三角)商品住宅开发投资都是同比负增长的。价格来看,2009年1—5月份房价先跌后涨,2009年1—5月份环比上涨0.8%,同比下降0.9%,前几个月房价是环比下降0.2%,3—5月份环比上涨,3—5月份分别是0.2%、0.4%和0.6%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价格走势和总体房价的走势是相同前五个月累计上涨分别上涨0.6%和1.6%[2]。

三、房市高位滞胀支撑因素分析

第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房价上涨幅度总体上与该地区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近年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力地支撑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房价的持续走高。全国各地经济实力差别较大,但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因此房价高低以及增长幅度也会表现出差别来。比较全国房价可以看出,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城市,人均收入高,居民的购买能力较强,住房需求相对旺盛,房价也较高。反之,则房价较低。第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根据国际经验,当人均GDP高于1 000低于3 000美元,恩格尔系数低于40%,且人均住房面积在30平方米前,房地产需求都会处于一个相对旺盛的时期,房价将是持续上涨,在30~50平方米之间,需求会趋于平稳,而达到35平方米之后,则需求可能回落。而目前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3平方米,按照这一数据,今后每年人均住宅面积增加1平方米,这一阶段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第三,土地出让政策改革提高了土地价格。尤其是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土地招拍挂后,有的地方把土地作为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希望土地拍卖价格越高越好,造成住宅用地供应紧张。旺盛的市场需求,“价高者得”的拍卖方式迫使房地产商为得到土地而竞相抬价,土地价格上涨加大了商品房的成本,对房价上升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土地公开拍卖的目的是实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但高地价推动了高房价。第四,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目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加速阶段,城市人口显著增长,尤其是近年来中国积极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买房入户、人才引进、农民进城打工等造成城市外来人口不断增长,新增的住房需求不断上升,由此对房价的高位运行形成有利支撑。第五,开发商囤积土地和房产。部分开发商拿到土地后迟迟不搞开发,大量囤积土地。据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撰写的《中国房地产土地囤积及资金沉淀评估报告》(2007年12月4日发布)估测:到2007年底,房地产开发商囤地约10亿平方米。该课题组最后得到的结论是:地价对房价的占比不是推动房价的决定性因素,供地方式和规模的改变,导致的房地产市场严重的供求失衡,才是推动房价飙升的关键[3]。第六,消费者对未来房价的预期和“买涨不买跌”的心理作用。这些年中国银行利率较低,有些城市物价指数呈现连年负增长的局面,而房价却节节攀升。不少人在犹豫观望中,错过了买房的最佳时机,面对还在不断上扬的房价和新闻媒体、业内人士对房价节节上涨的报道和“积极评价”,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们购房的紧迫感,纷纷借贷买房,有些人甚至将几年后的购房计划提前。

四、房价滞胀问题的理性认识

1. 房价高位滞胀与稳定房价的关系。

什么是稳定房价?有些人以为稳定房价就是降价,还有人认为,稳定房价就是冻结房价使之不变动,还有不少人认为稳定房价就不能使房价上升。凡此种均是对稳定房价含义的曲解,因为房地产尤其是住宅作为一般商品的价格波动,无论上涨还是下跌都是正常的。把稳定房价理解为稳中有升,不是大幅攀升是合情理的,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要保持一定增速,保增长是中国经济首要任务,房价假如下降太多太快的话,至少对经济增长是一种打击,甚至可能是致命的打击,不少国家和地区房产泡沫破裂引起经济崩溃不能不引以为戒。

房价高位滞胀的基本含义与稳定房价的含义有极大相似之处,就是房价在一个相对长期时间中保持高位运行甚至稍微上涨,对于消化社会闲置资金、消除经济大幅波动反而是有利的。

2. 房价高位滞胀与房价涨跌。

房价的升降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实质上政府并没有想让房价降下来,而是要让房价在合理范围内缓慢平稳的增长,引导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首先房价高位滞胀并不排除正常的房价涨跌;其次房价正常涨跌对于有支撑的高位房价的本质性影响并不大,房价依然会高位运行;房价高位滞胀可以避免房价过大过快的涨跌,起到经济稳压器的作用。

3. 房价大幅下降的危害大于小幅上涨的危害。

一旦房价大幅下降,土地市场必将进入不景气周期,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会大幅减少,相应地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民生保障资金也会大幅减少,最终受害的还是老百姓,当房价滞胀下跌的时候,大规模资金斧底抽薪,处于价格高位的房地产市场将形成“富人不敢买,穷人买不起”的尴尬境地。而房价小幅微涨房市慢慢热可以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限制城市规模,合理优化人口;有利于扩大内需。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房价高位滞胀具有合理性,但不可就此宣扬房价上涨论,房价非理性上涨是有害的。房价高位滞涨万不可助长开发商的捂地、捂盘惜售、哄抬物价等不良行为以及恶意炒房行为。房价没有出现大幅下跌对于保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本文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房地产市场相关参与方要冷静分析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政府的决策不可受房价上涨论或下跌论的影响,应科学客观公正分析形势,作出科学合理而又不失弹性的决策。银行对贷款投放不可放宽信贷条件,应适度从严从紧,有价无市的“滞胀”困境下,商业银行在紧缩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同时,对于历来看好的个人按揭贷款市场也要有高度风险意识,以防“滞胀”引爆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开发商应从长远考虑在产品开发、推盘速度、产品定位、房屋定价、销售及广告策略等方面作出科学客观的战略规划。消费者不可盲目的追涨跟进。房价上涨会在很大程度上误导消费者,从而令消费者产生购房冲动及非理性的购买行为。媒体应确立正确的新闻导向,万不可误导市场。其次对于拟出让的土地,要在理顺土地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按“净地”分宗出让。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规定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开发商不得捂地、捂盘惜售。

摘要:首先借用滞胀概念解释了房价滞胀及其主要表现,结合近一年多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具体表现,说明中国房市处于滞涨阶段,接下来分析房价高位滞胀支撑因素以及对房价滞胀问题如何加以理性认识,最后是分析结论和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价,高位滞胀,合理性

参考文献

[1]2008年全国房价出现十年来首次下跌[EB/OL].http://www.cwestc.com/ShowNews.aspx?newId=130324,2009-03-15.

[2]任荣荣.今年第三季度70个大中城市房价将稳中有升[EB/OL].http://esf.cs.soufun.com,2009-06-14.

西药门诊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分析 第2篇

【摘要】目的通过对西药门诊处方用药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以提高西药门诊处方用药的合理性。方法随机选取我院西药门诊开出的处方1500份,对其进行详细的归纳和总结,并使用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结果所有入选处方中,不合理用药处方为275份,不合理用药率为18.33%。其中,用药方法不正确有84例,所占比例为30.55%;用药剂量不当有73例,所占比例为26.55%;重复用药有27例,所占比例为9.82%;两药联合使用不当有45例,所占比例为16.36%;选药与病情不符有41例,所占比例为14.91%;其他因素有5例,所占比例为1.82%。结论临床医生应当充分了解所用西药的功效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合理安全地使用西药对症治疗,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西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

【关键词】西药;门诊处方;合理性;应对措施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提升,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医疗技术不断进步,造福了众多疑难杂症的患者。但具体到临床用药方面,其合理性还不够完善。一部分患者已经具备的良好的治疗条件,却由于门诊处方用药不当而延误病情。因此,在临床治疗上,医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门诊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同时对于医院自身的长期发展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理性进行了具体的研究,现将作如下报告。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我院门诊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开出的西药处方1500份,其中,男性患者842例,女性患者658例;年龄最大为74岁,年龄最小为11岁,平均年龄(51.24±7.45)岁;患呼吸系统疾病有384例,患消化系统疾病351例,患心脑血管疾病283例,患五官科疾病185,患骨科疾病297例。1.2研究方法

依照《中国西药处方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临床用药须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院门诊西药处方的书写格式、用药情况、用药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审核和登记,然后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造成门诊西药处方用药不合理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1-2]

。本问针对门诊西药处方用药合1.3统计学方法

数据的分析使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用(%)表示,并采用t进行检验;计量资料用(xs)表示,并采用t进行检验。若得出的结果为P<0.05,则说明组间存在显著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2.结果

2.1不合理用药处方所占比例

在全部1500份处方中,合理用药处方为1225份,合理用药率为81.67%,不合理用药处方为275份,不合理用药率为18.33%。2.2不合理用药的情况分析

在275例不合理用药处方中,用药方法不正确有例84,所占比例为30.55%;用药剂量不当有73例,所占比例为26.55%;重复用药有27例,所占比例为9.82%;两药联合使用不当有45例,所占比例为16.36%;选药与病情不符有41例,所占比例为14.91%;其他因素有5例,所占比例为1.82%。3.讨论

3.1造成用药不合理的原因

在临床治疗中,由于某些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失误,偶尔会发生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无法保证患者得到满意的治疗效果,严重时甚至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产生十分不利影响。本次研究针对我院门诊的西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了细致的研究。结果显示,门诊西药处方出现用药不合理情况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生的业务能力较低

部分医生学业不精,自身的技能储备不足,实践经验不够,因而无法对患者的病情全盘掌握,在这样的情况下,盲目地开药方,很容易造成不合理用药的情况的产生。

(二)医生处方书写比较随意

部分医师对于处方的书写过于的随意,笔迹潦草,并且存在相当多的不规范名称,如自拟的药品简写、拉丁文等。一些药品的名字虽然相近,但是疗效却是差之千里,一旦在书写上出现误差,很有可能导致发生用药安全事故。

(三)新药信息未能及时更新

由于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新药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但药品在进入医院后,药剂师未能及时将新药的信息反馈给医生,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仍然按照旧式方法进行处理,这就使得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生产厂家的原因

由于药物的生产厂家不同,生产工艺、生产程序和剂量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一部分厂家生产的药物,其单剂量过大,容易导致患者发生不良反应,而有些厂家生产的药物单剂量过小,又会使患者的治疗效果不佳。

(五)患者本身的因素

由于医生或药剂师对于药品的宣传力度不够,或者是在向患者告知药物用法、用量的时候,表达不清晰,还有患者不遵从医嘱等原因,也会导致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发生。3.2改进措施

通过对本次研究结果及对导致门诊西药处方不合理的原因的分析,为了更好的促进我院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

(1)医生要充分利用空闲时间,充实自己的知识技能,向经验老道的前辈虚心请教,多参与实践操作,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所有量。此外,医院也要经常开展相关的知识讲座,请业内德高望重的专业认识对医生进行严格的训练,提升医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2)医院制度需要对医生处方的书写作进一步规范,要求药物名称必须使用通用名,不可用自拟的简称或商品名。

(3)医生和药剂师在向患者传达药物用法和剂量时,一定要具体地传达到位,宁可多重复多次,也要确保患者能牢牢记住。

(4)当医院库房补充新药后,药剂师要及时向医生反应新药的相关信息,使医生对于药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药剂师在拿到医生在开具处方后,也要进行认真地审核,一旦发现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告知医生,与医生做交流讨论。同时,医生也不能被动地接受信息,要积极学习,时刻关注药品新进展,不断地更新自己的药物知识。

(5)针对依从性低的患者,医生和药剂师都应该本着负责的态度,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药物知识宣传,使患者了解到不合理用药对自身产生的危害,劝告只有遵从医嘱,才能进一步促进自身疾病尽快康复

[4-5]。

此次研究的结果显示,在入选的所用处方中,合理用药处方为1225份,合理用药率为81.67%,不合理用药处方为275份,不合理用药率为18.33%。在不合理用药的处方中,具体的不合理情况为:用药方法不正确有84例,所占比例为30.55%;用药剂量不当有73例,所占比例为26.55%;重复用药有27例,所占比例为9.82%;两药联合使用不当有45例,所占比例为16.36%;选药与病情不符有41例,所占比例为14.91%;其他因素有5例,所占比例为1.82%。总而言之,临床医生在开具西药门诊处方时,要时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待病人要保持医者仁心的观念,不可掉以轻心,将药物的用法用量详细地告知患者。在书写药方时,采用正确而规范的书写方式,不可太随意,避免处方用药的不合理。同时,还要经常向优秀的前辈和同行学习,扎实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参考文献】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滑稽模仿;独创性;合理使用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

滑稽模仿是一种古老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滑稽模仿”在西方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它以经典文学作品、驰名商标、著名人物为模仿对象,采用搞笑、讽刺等表现手法,揭示被模仿对象晦涩、不合逻辑、滑稽的一面,进而达到批评的目的。“滑稽模仿”是一种不协调的模仿,相比于其他作品,滑稽模仿作品有如下三个认定标准。

1.独创性

西班牙版权法学家德利娅·利普希克在其《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对滑稽模仿定义:“滑稽模仿就是对一部严肃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由此可知,滑稽模仿作品是滑稽模仿者匠心独用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不是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复制,滑稽模仿作品完全颠覆了原作的观点,使原作原来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被推翻,使公众从滑稽模仿作品中感受到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态度或观点,滑稽模仿者在这过程中加入了自己新的表达内容,使得滑稽模仿作品在整体上具有了独创性。

2.模仿性

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的模仿,滑稽模仿作品往往通过模仿原作的内容或其风格,体现与原作之间所形成的互动关系。 通过对原作的解构,仿作重新建构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义,这一构建过程便是滑稽模仿作品所表现出的’模仿性”。模仿的本质决定了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之间的关联性。

3.批评性

滑稽模仿作品与一般的网络恶搞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所具有的“批评性”。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这种批评是建立在对原作的不认同,并以一种不为严肃的方式,娱乐性和喜剧性相结合的方式批评原作。

二、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看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

一些国家从滑稽模仿作品的使用目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引用的数量、市场替代性这四个因素上,认定滑稽模仿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首先,滑稽模仿作品是一种通过荒谬的方式对原作进行的批评,并不是为营利性商业目的而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其次,滑稽模仿作品引用原作量的规定较之一般作品要宽。滑稽模仿要产生幽默或批判之效果,就必须对其评论对象进行让人可识别的间接提及,正是由于滑稽模仿作品在创作上的这种特殊性,必须允许滑稽模仿作品充分地使用原作中的内容,甚至引用原作中最突出和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部分,以确保能够“唤起”人们对原作的回忆,只要是为了通过模仿和再创作对原作加以讽刺和批判,就可以使用原作中相应的核心内容。最后,滑稽模仿作品虽对于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于真正的滑稽模仿作品来说,它不可能成为原作的替代物。滑稽模仿作品是以与原作品不同的方式或目的创作而成的,是为满足不同的群体需求或是为不同的市场功能服务的,滑稽模仿作品对于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进行的合理使用的有一定创造性的成果。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

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接受为合法行为,给予滑稽模仿作品特别豁免,即不认为是对原作的侵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一5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作品一经披露,作者不得禁止……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在法国,讽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受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保护。此外,《瑞士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了创作滑稽模仿作品或者与之相仿的作品,可以借用已存在的作品。《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那种需作者同意才能进行的改编,但其先决条件为,该表演没有与原作混淆之危险,而且无损于原作及其作者”。巴西《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不是原作的真正复制本、也未影响其信誉的仿效和滑稽模仿,均属合法。由此可见,在滑稽模仿问题上,许多国家都已经给予了滑稽模仿作品适当的法律定位。且在瑞士和德国,符合滑稽模仿作品要求的滑稽模仿均不受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精神权利的指控,只要滑稽模仿没有不合理地贬低、侮辱原作品和原作者,就不构成對原作者人格权的侵犯。

四、从滑稽模仿作品的社会功能看其合理性

电影也是一种消费品,且是一种一次性消费品。电影这种产品的质量如何,需要消费者购买使用(看过)这种产品之后才知道他的品质。一旦消费者对作者提供给的电影消费失望甚至不满意,他既无法放弃这个消费,也无法证明这个产品或服务有缺陷或不合格,因此就很难寻求正式制度有效保护其权利。此时,由普通的电影消费者自发制作的、在网路上迅速传播的批评性戏仿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社会功能。首先,它警示了中国现在有品质的、及时可靠的文艺批评供给的严重不足。更重要的是,它是针对目前中国电影市场的问题,由消费者自发的、向诸多潜在消费者免费提供的一种远比影片投资者的商业广告或其他文字形式的电影批评更为可信、及时和有效的消费指南。

从侧面看,滑稽模仿作品也向所有的电影制作者反馈了一些讯息,一些电影消费市场真实的信息,这些信息能更好的使电影制作者掌握好观众的喜好和反应,及时的调整自己的产品以便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而且,这些信息都是消费者无偿提供给电影作者的。

五、结语

生活拒绝实在法的规训,历史不会被立法者或制定法所终结,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意识的不断进步,滑稽模仿作品会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萌发出新的特点,法制需要以更高的姿态去迎接这些变化,革新更为完善的法治理论,制定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制度层面和法律规范方面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地位,以及协调好原作与滑稽模仿作品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1]苏力.《滑稽模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中国法学,2006第3期.

[2]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之合法性》.电子知识产权,2006第4期.

[3]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学杂志,2008第5期.

[4]温万名.《我国模仿讽刺作品的版权法保护》.版权,2005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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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薪酬合理性的要素分析 第4篇

一、薪酬调查是保证薪酬具有竞争性的基础因素

薪酬调查是薪酬管理的首要环节,离开这一点,薪酬管理便谈不上科学管理,必然处于混沌状态。之所以在进行有效薪酬管理之前(暂将薪酬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必须开展薪酬调查,就在于薪酬调查是确定一个企业薪酬水平的基础。衡量某个企业薪酬水平高低的标准不是绝对的,主要是看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即同行业、同地区,主要是竞争对手的薪酬水平与本企业员工薪酬预期的交点处,或者是重叠部分,就是合理的薪酬,就能比较容易地吸引、获取、留住人力资源。也就是说,薪酬调查的直接目的,就是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和员工的薪酬满意度来确定一个企业薪酬水平的市场定位,使企业薪酬水平保持一个合理的“度”,既不能多支付,造成成本增加;也不能少支付,造成人力资源缺失,从而保持对外具有竞争力。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采取薪酬分位的方法为薪酬水平进行市场定位。如果没有从被调查企业获得准确的薪酬水平数据,那么可以采取频率分析法,了解这些企业薪酬的一般水平。

薪酬调查不仅仅是调查“薪酬”,从广义上讲,凡是与薪酬高度相关的调查活动都属于薪酬调查。只有从这个意义上去认识,才能为企业的薪酬水平进行准确定位。企业吸引、保留和激励人才也并非唯高薪不可,如果一个企业在薪酬的支付方式、内部公平性以及对员工实际需求的满足上存在较大问题,那么,最后留在企业的很可能是那些冲着高薪而来的碌碌无为者,企业高薪策略的初衷同样无法实现。

薪酬调查的功效不是一劳永逸的,薪酬调查必须是一个及时应对情况变化的不断“追踪”的过程,薪酬水平与此相适应便处于动态定位之中。只有通过薪酬调查,并且不断了解掌握市场薪酬变化情况,才能真正使企业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岗位评价是保证薪酬具有公平性的关键因素

公平是相对的,公平与否取决于主体心理对客体的认知以及客体在主体之间的满足状况。从内涵上看,薪酬公平是指员工对岗位价值、工作绩效及其薪酬的心理认知与这些因素的产出结果的高度统一;从外延上看,薪酬公平包括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比较而言,员工更关心个人公平,换句话说,员工最不满意的往往是企业没有解决好个人公平问题。因为只要企业在确定整体薪酬水平时参考了市场薪酬水平(何况在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动力下,可以说没有哪一家企业不关注市场薪酬水平),员工对总体薪酬水平的预期一般是平衡的。但是,如果员工认为个人薪酬与其工作绩效不对称,一流业绩没有获得一流回报,同类业绩没有获得同类回报,那么,员工的消极心理机制就会启动,出现抱怨、怠工、离职等现象。

工作绩效、岗位价值、薪酬结构、薪酬水平与员工个人薪酬水平的关系是最密切的,五者一体构成了一条薪酬链(见图一),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难以保证个人公平。实践证明,在薪酬链中员工最关注的是绩效与薪酬的关系。如果由于绩效考评标准不一致或不公平而导致薪酬不合理,员工就会以“给多少钱干多少活”为借口开脱自己的责任,或者以“干多少活就应得多少钱”为理由逃避工作的需要。因此,只有实现了绩效考评公平,才能为解决个人公平问题创造条件。

合理评定各岗位的相对价值,是解决薪酬内部公平的根本出路,因为岗位价值直接关系到员工个人的薪酬水平。如果员工认为“我”的岗位“第一”重要,并应获得与岗位相匹配的“第一”回报,而实际上企业没有认定“我”的岗位“第一”重要,也没有给予“我”“第一”的回报,那么,员工对薪酬的公平感就不存在了。所以,企业必须根据各岗位的相对价值确定合理的岗位等级,让员工对计酬标准和依据做到心中有数,保证一流岗位匹配一流回报,同类岗位匹配同类回报。

在明确岗位等级之后,面临的问题就是确定薪酬等级,否则,绩效考评、岗位评价等活动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薪酬等级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由起薪点和顶薪点构成的薪酬幅度,各薪酬等级之间还存在级差。正是由于这个幅度和级差,才使员工薪酬进一步合理,因为处在同一岗位等级的员工未必获得相同薪酬,处在不同岗位等级的员工未必获得不同薪酬,这就内在地将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突出发挥了绩效工资、能力工资和年功工资的作用,解决了岗位、员工、能力、业绩、工龄等一系列矛盾,在薪酬标准上实现了员工个人之间的公平。

三、薪酬设计是保证薪酬具有激励性的核心因素

古人曰:“赏不当功,则不如无赏,罚不当罪,则不如无罚。”当员工取得成绩并获得报酬以后,每个人都会不仅关心报酬的绝对量,更关心报酬的相对量。如果相符,员工就会感到满足,并得到有效激励。否则,反之。因此,设计制定相对合理的薪酬体系,对于激励员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责任心,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薪酬设计是薪酬管理的核心环节,它反映企业的薪酬价值观,直接目的是为薪酬管理提供实务操作方案,并通过确定员工的薪酬“价位”实现薪酬的激励作用。薪酬的激励性主要取决于薪酬结构的合理性。面对竞争日益激烈且快速变迁的市场环境,如何通过构建一个合理的薪酬结构而强化薪酬的激励功能,越来越成为薪酬设计的焦点。

薪酬结构是指员工薪酬的各构成项目及各自所占的比例,它是由岗位等级和薪酬等级构成的一个坐标系。其是否合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从形式上看,薪酬结构既要有固定薪酬部分,又要有浮动薪酬部分;从内容上看,薪酬项目组合要突出激励性这条主线,因为没有激励性,薪酬的合理性就不存在。事实上,当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完成后,薪酬设计有无激励性、激励性有多强便一清二楚,因为根据员工绩效和其他相关因素,基本可以确定员工薪酬在薪酬结构中的“价位”,这个“价位”以及与其他员工的比较,就是激励性的晴雨表。一般来说,薪酬结构上的“价位”及其变动曲线会对员工形成一个心理暗示:岗位价值、工作能力、绩效结果与薪酬水平成正比,一分汗水一分收获,从而引导员工不断提高技能,追求绩效最大化。可以说,由这种心理暗示所形成的内驱力是激励的最终归宿,能够自觉地把物质激励内化为精神动力是薪酬激励的最高境界。

传统的薪酬结构,主要有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结构、以工作为导向的薪酬结构、以能力为导向的薪酬结构和组合薪酬结构。这几种薪酬结构各有利弊,并无最佳、最差之分,单纯推崇某一种薪酬结构都是片面的,企业可以按照薪酬激励的价值导向选择一种或者在不同岗位选择不同的薪酬结构,以体现薪酬设计及其结构的实效性。现在,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了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新型薪酬结构(见图二)。

这种薪酬结构更加强化了薪酬的激励功能,表现在薪酬结构中除了固定薪酬部分和效益工资、业绩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薪酬部分外,还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等长期激励薪酬部分。一般情况是,薪酬结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部分比重较大,而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长期激励部分梯次递减。这样,就把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管理人才流失而给企业带来损失。同时,将保障与激励较好地结合起来,对于稳定员工队伍和发挥员工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

总之,薪酬管理的根本宗旨在于薪酬水平的合理性,只有抓住和解决好薪酬调查、岗位评价和薪酬设计这三个关键环节,建立灵活高效的支持系统,才能保证薪酬水平具有合理性,即竞争性、公平性和激励性,从而稳定企业人力资源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

参考文献

[1]廖泉文.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2]马新建.员工流动调控与薪酬定位策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4 (11) .

合理性分析 第5篇

【摘要】目的:通过比较和门诊抗菌药物应用及用药合理性,评价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成效。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随机抽取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实行前、后一年门诊处方各5000张,从抗菌药物品种、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频度(DDDs)、药物利用指数(DUI)、用药合理性等多方面分析本院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结果:20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率较整改前(20)明显减少,不合理处方数明显减少,且单种药物利用指数>1的情况较为少见。结论: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开展后,本院门诊抗菌药物使用逐渐规范,不合理处方比例明显减少。

【关键词】门诊处方; 药物利用指数; 用药合理性; 抗菌药物; 使用频度

合理用药是指对患者采取有效、安全、适当、经济的药物治疗。安全合理用药是新医改的目标之一,也是每个医生、药师的责任。据WHO统计,全世界死亡的患者中,约有1/3的患者死于用药不当[1],约有1/7的患者死于不合理用药,其中抗菌药物的滥用情况尤其严重。由于抗生素的.滥用,病原菌对抗生素的耐药已成为严重问题[2],给广大患者的健康带来了隐患[3]。自以来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为期3年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活动的重点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4]。报道显示,整治活动开展至今,二级以上医院已收到明显的效果[5]。随着“医改”政策的不断完善,全面了解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调研以-这三年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年为前后节点,分别收集年和年门诊处方,进行统计分析,了解本院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是否合理,为抗菌药物使用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本院门诊2010年和2014年处方各5000张。

1.2 方法 本研究采取回顾性调查方法,登记抗生素使用的基本情况,如门诊处方抗菌药物应用种类、应用频率、用药总量,实际用药时间、限定日剂量(DDD)等,比较抗菌药物整治活动前后门诊抗菌药物基本使用情况(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下各级别抗菌药物的累计DDD及权重),并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和分析;重点考察门诊各品种抗菌药物使用的DDDs及DUI,DDDs=规格×用量/DDD,药物利用指数(DUI)=DDDs/实际用药时间,DUI<1即为合理[6],其中,DDD值由《实用抗菌药物学》常用日剂量或药物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剂量为准[7]。

二、结果

2.1 抗菌药物使用的基本情况 利用2010年及2014年收集的处方对患者性别、年龄情况进行分析,其中男性患者占49.3%,女性为50.7%,就诊的男女性别没有明显差异;就诊患者青少年和老年人比例较高。而2010年和2014年含抗菌药物的处方分别为1218张和908张,其中抗菌药物应用不合理的处方分别为361张和68张,占29.64%和7.49%。本院门诊抗菌药物以单一用药为主,2010年和2014年分别占87.00%和91.18%,二联用药为11.63%和8.82%,三联仅为1.39%和0。根据治疗目的的不同,分为预防用药、治疗用药、无指征用药,2010年各类别所占比例分别为38.23%、42.93%、18.84%;而2014年各类别比例分别为39.71%、50.00%、10.29%。

浅谈数控车削工艺顺序合理性分析 第6篇

摘 要:数控车削加工主要包括工艺分析、程序编制、装刀、装工件、对刀、粗加工、半精加工、精加工。而数控车削的工艺分析是数控车削加工顺利完成的保障。本文针对当前数控车床使用者的工艺分析的不合理来进行对比,讲述合理的工艺分析的顺序问题。

关键词:数控车床;车削加工工艺;工艺分析;车削

一、问题的提出

数控车削加工工艺是采用数控车床加工零件时所运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择并确定零件的数控车削加工内容

(二)对零件图纸进行数控车削加工工艺分析

(三)工具、夹具的选择和调整设计

(四)切削用量选择

(五)工序、工步的设计

(六)加工轨迹的计算和优化

(七)编制数控加工工艺技术文件

现实工作中很多技术工,阅读了不少关于数控车削加工工艺的文章,发现大部分的使用者采用选择并确定零件的数控车削加工内容、零件图分析、夹具和刀具的选择、切削用量选择、划分工序及拟定加工顺序、加工轨迹的计算和优化、编制数控加工工艺技术文件的顺序来进行工艺分析。

但分析了上述的顺序之后,发现有点不妥。因为整个零件的工序、工步的设计是工艺分析这一环节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工序、工步的设计直接关系到能否加工出符合零件形位公差要求的零件。工序、工步的设计不合理将直接导致零件的形位公差达不到要求。换言之就是工序、工步的设计不合理直接导致产生次品。

二、分析问题

目前,数控车床的使用者的操作水平非常高,并且能够独立解决很多操作上的难题,但是他们的理论水平不是很高,这是造成工艺分析顺序不合理的主要原因。

造成工艺分析顺序不合理的另一个原因是 企业 的工量具设备不足。

三、解决问题

其实分析了工艺分析顺序不合理的现象和原因之后,解决问题就非常容易了。需要做的工作只要将对零件的分析顺序稍做调整就可以。

认为合理的工艺分析步骤应该是:

(一)选择并确定零件的数控车削加工内容

(二)对零件图纸进行数控车削加工工艺分析

(三)工序、工步的设计

(四)工具、夹具的选择和调整设计

(五)切削用量选择

(六)加工轨迹的计算和优化

(七)编制数控加工工艺技术文件

本文主要对二、三、四、五三个步骤进行详细的阐述。

1.零件图分析

零件图分析是制定数控车削工艺的首要任务。主要进行尺寸标注方法分析、轮廓几何要素分析以及精度和技术要求分析。此外还应分析零件结构和加工要求的合理性,选择工艺基准。

(1)选择基准

零件图上的尺寸标注方法应适应数控车床的加工特点,以同一基准标注尺寸或直接给出坐标尺寸。这种标注方法既便于编程,又有利于设计基准、工艺基准、测量基准和编程原点的统一。

(2)节点坐标计算

在手工编程时,要计算每个节点坐标。在自动编程时要对零件轮廓的所有几何元素进行定义。

(3)精度和技术要求分析

对被加工零件的精度和技术进行分析,是零件工艺性分析的重要内容,只有在分析零件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合理地选择加工方法、装夹方式、刀具及切削用量等。

2.工序、工步的设计

(1)工序划分的原则

在数控车床上加工零件,常用的工序的划分原则有两种。

①保持精度原则。工序一般要求尽可能地集中,粗、精加工通常会在一次装夹中全部完成。为减少热变形和切削力变形对工件的形状、位置精度、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的影响,则应将粗、精加工分开进行。

②提高生产效率原则。为减少换刀次数,节省换刀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应将需要用同一把刀加工的加工部位都完成后,再换另一把刀来加工其他部位,同时应尽量减少空行程。

(2)确定加工顺序

制定加工顺序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①先粗后精。按照粗车半精车精车的顺序进行,逐步提高加工精度。

②先近后远。离对刀点近的部位先加工,离对刀点远的部位后加工,以便缩短刀具移动距离,减少空行程时间。此外,先近后远车削还有利于保持坯件或半成品的刚性,改善其切削条件。

③内外交叉。对既有内表面又有外表面需加工的零件,应先进行内外表面的粗加工,后进行内外表面的精加工。

④基面先行。用作精基准的表面应优先加工出来,定位基准的表面越精确,装夹误差越小。

3.夹具和刀具的选择

(1)工件的装夹与定位

数控车削加工中尽可能做到一次装夹后能加工出全部或大部分代加工表面,尽量减少装夹次数,以提高加工效率、保证加工精度。对于轴类零件,通常以零件自身的外圆柱面作定位基准;对于套类零件,则以内孔为定位基准。数控车床夹具除了使用通用的三爪自动定心卡盘、四爪卡盘、液压、电动及气动夹具外,还有多种通用性较好的专用夹具。实际操作时应合理选择。

(2)刀具选择

刀具的使用寿命除与刀具材料相关外,还与刀具的直径有很大的关系。刀具直径越大,能承受的切削用量也越大。所以在零件形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尽可能大的刀具直径是延长刀具寿命,提高生产率的有效措施。数控车削常用的刀具一般分为3类。即尖形车刀、圆弧形车刀和成型车刀。

4.切削用量选择

数控车削加工中的切削用量包括背吃刀量ap、主轴转速s(或切削速度υ)及进给速度f(或进给量f )。

可结合实际经验采用类比法来确定。一般的选择原则是:粗车时,首先考虑在机床刚度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尽可能大的背吃刀量ap;其次选择较大的进给量f;最后再根据刀具允许的寿命确定一个合适的切削速度υ。增大背吃刀量可减少走刀次数,提高加工效率,增大进给量有利于断屑。精车时,应着重考虑如何保证加工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尽量提高加工效率,因此宜选用较小的背吃刀量和进给量,尽可能地提高加工速度。

四、结语

数控机床作为一种高效率的设备,欲充分发挥其高性能、高精度和高自动化的特点,除了必须掌握机床的性能、特点及操作方法外,还应在编程前进行详细的工艺分析和确定合理的加工工艺,以得到最优的加工方案。

参考文献:

[1]周鹏.数控车削加工工艺性分析[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1).

住院患者用药合理性评价分析 第7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0年1月—2012年12月妇科、产科及儿科住院患者611例。其中妇科206例, 年龄19~69岁, 住院7~16d;产科383例, 年龄22~34岁, 住院6~10d;儿科22例, 年龄1~4岁, 住院4~9d。平均用药疗程8.67d。

1.2 方法

各科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一起制定给药方案, 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跟踪患者用药疗效并记录。用药如下者归为合理:利用药物合理者, 包括剂量、疗程, 配伍等, 并给药安全有效;分析指出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改进者;及时处理不良反应者;开展用药教育, 及时纠正患者不合理用药者。

2 结果

根据查房对病历统计, 合格病历546例, 占总病历的88.1%;不合格病历65例, 占总病历的11.9% (见表1) 。

3 讨论

3.1 产后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我院医师对产后 (顺产、剖宫) 产妇均使用抗菌药物, 疗程:顺产3~4d, 剖宫产5~6d。并有产妇哺乳现象常用药物有磺苄西林钠、哌拉西林钠、替卡西林, 美洛西林;另有使用头孢西丁、头孢唑肟, 极个别产妇使用克林霉素磷酸酯 (新生儿禁用) 、替硝唑 (哺乳期禁用) 。但除使用对婴儿有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停止哺乳外, 使用常用药物时产妇均哺乳, 而哺乳期产妇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 均宜暂停哺乳[1]。因哺乳期产妇接受抗菌药物后, 药物可自乳汁分泌, 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 均对乳儿存在潜在的影响, 并可能存在不良反应。因此, 和医生协商如没必要使用抗菌药物就不用, 必须使用抗菌药物应暂停哺乳。

3.2 妊娠合并高血压综合征的药物应用

由于抗高血压的常用药物如卡托普利在动物实验中有杀胚胎作用, 钙拮抗剂、甲基多巴、可乐定等在孕期对胎儿有不同程度损坏作用[2], 因此, 我院药师参与查房时了解到医生使用对孕妇及胎儿无影响的硫酸镁注射液30ml (7.5g) 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500ml中静脉缓慢滴注给药 (≤40滴/min) , 4~6h滴完, 此抗高血压药物的使用属于合理用药范畴。

3.3 妊娠合并糖尿病的临床药物应用

妊娠合并糖尿病的药物治疗时, 不用磺酰脲类降糖药, 因有致畸作用的报道;苯乙双胍可使新生儿黄疸加重。胰岛素的使用使妊娠合并糖尿病的围生儿死亡率由60%左右下降至3%左右, 主要原因是胰岛素成功用于糖尿病的妊娠期[2]。我院也是使用胰岛素治疗妊娠合并糖尿病, 效果好, 安全性大, 不能通过胎盘, 动物实验无致畸作用。属于合理用药范畴。

3.4 老年人常见病的药物应用情况分析

子宫肌瘤、卵巢瘤等老年性常见病, 选药时宜用药物最小有效剂量, 使用剂量应从小剂量开始, 逐渐增加至最合适个体的有效治疗剂量。我国药典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应用成人剂量的3/4。可依照血药浓度检测值, 结合肾功能降低的情况调整剂量, 实行个体化给药。医生在使用药物时, 有使用量和成人相同剂量的现象。据统计:在112例患者中, 有8例患者药物使用成人量, 占统计总数的7.1%。

3.5 老年性阴道炎的临床合理用药

老年性阴道炎患者应口服雌激素, 局部给予1%乳酸或醋酸溶液冲洗阴道改善阴道酸度;甲硝唑阴道放置进行治疗[3]。我院医生有使用抗生素的现象, 使用的抗生素有头孢西丁钠、依替米星、奥硝唑, 属于不合理用药范畴。

3.6 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患者的合理用药

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患者也有使用抗生素的现象, 使用药物有头孢唑肟、头孢西丁钠、美洛西林等。属于不合理用药范畴, 与医生协商给予解决。

药师参与和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是临床药学的重要内容, 药师应当掌握更多的医药学及相关知识, 才能参与临床, 指导合理用药, 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医师、药师在复杂的病例中, 应该掌握下列合理用药的原则: (1) 诊断确切:明确用药目的, 明确诊断是合理用药的前提。认清患者疾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确定当前用药所要解决的问题, 从而选择有针对性的药物和合适的剂量, 制定适当的用药方案。 (2) 制定详细的用药方案:要根据初步选定拟定药物的药效学和药动学知识, 全面考虑可能影响该药作用的一切因素, 扬长避短, 仔细制定包括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时间、疗程长短以及是否联合用药等内容的用药方案, 并认真执行。 (3) 及时完善用药方案:用药过程中既要认真执行已定的用药方案, 又要随时仔细观察必要的指标和试验数据。以求判定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 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 (4) 少而精和个体化:任何药物的作用都有两面性, 既有治疗作用又有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更为复杂, 既能提高疗效, 也可能增加药物的不良反应。不同患者以及病情不同, 个体差异也很大, 这就使情况更为复杂。因此用药方案要个体化。选药时, 应采用最少药物最小有效量以减少不良反应。

参考文献

[1] 杨世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M].中国药事法规, 2007:358.

[2] 徐叔云.妊娠期合理用药[M].临床药理学, 2004:95-96.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性分析 第8篇

1 基本药物和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基本药物WHO最初定义是“价格较为便宜的常用药 ”,意指那些“满足人群卫生保健优先需要的药品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将基本药物定义为“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剂型适宜 ,价格合理 ,能够保障供应 ,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1] 。基本药物必须立足“基本”二字,纳入目录的药品须具备以下特点: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成本效果较好、符合国家主要疾病负担、急救药品。确定满足人群卫生保健需要的基本药物清单,可帮助各国确定药物采购和分配优先原则,从而降低卫生系统成本。因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就是确保人民群众在经济能承受的前提下获得最基本的药物治疗 ,维护全民用药权益。

2009年,《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据卫生部统计,截至12月上旬,全国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其中安徽、天津、宁夏等省(区、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基药目录的执行、集中采购配送、销售、使用、报销等各环节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为使制度实施初期,基层卫生机构顺利度过使用基本药物的适应期,不少省(市、区)还遴选了一些补充药品。各省(区、市)在扩展制度覆盖面的基础上,还开展了与制度运行相关政策的试点和探索工作,如:药品网上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等,这些实践使得基本药物的采购价格大幅下降,药品配送更加及时便捷,药品销售与基层卫生机构的利益关系彻底切断,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实惠,为达到预期的改革效果创造了条件。

2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性分析

WHO2009版的基本药物目录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加22种,删除4种药物,并将同种药物在不同药理作用下的不同剂型算作不同药物,共收录358种。我国2009版基本药物目录精简了基本药物数量,其中包括205种西药,102种中药,共307种。但西药根据其注释统计其隐含的八类药物,同时也将不同药理作用下同种药物的不同剂量归为不同药物,我国目录实际收录西药255种。其他国家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大多也在300种左右,马来西亚301种,日本仅有200多种,索马里103种,泰国80多种[2]。与中国人口规模发展程度相当的印度,其基本药物目录分为抗生素、通用药物、静脉液体三类,共245种基本药物[3]。

由表1可知,我国目录中数量占总数百分比前五位的药物分别是:抗感染药、激素类药物、心血管药物、免疫制剂和消化系统药物,与WHO的数量比例有所差别,主要原因是我国和WHO的疾病负担不同。针对我国疾病谱,前几位的疾病如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的治疗均离不开抗感染药物,所以收录抗感染药在我国基药目录比例也最高,总数51种。尽管如此,我国目录中的抗感染药物数量仅为WHO目录的一半,是因为我国已消除丝虫病,故目录未包含抗丝虫病药;我国也未见锥虫类寄生虫感染,故也未将抗非洲锥虫病药纳入目录。由于激素类药物在肿瘤、心血管病、呼吸系病等诸多疾病的治疗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而这些疾病的发病率及患病率均位于我国疾病谱的前几位,故基药目录中激素类药物的数量仅次于抗感染药物,数量达31种,多于WHO的26种[4];心脑血管疾病是我国城乡主要疾病负担之一,心血管系统药物在我国目录中收录了29种,数目多于WHO的19种,是目录中数量位居第三的药物;城乡消化系统疾病死亡率分别为第七位和第六位,目前WHO和我国目录收录的消化系统用药分别是14和19种,略多于WHO目录。我国城乡居民的前20位主要疾病治疗所需的常用药物,在基本药物目录中均有体现[5]。应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儿童专用药品少,剂型单一,儿童基本药物清单尚未出台。

我国的基药目录种还包括102种中药,在治疗相应疾病上的疗效也十分显著,有着西药不可替代的功效。

3 结论和建议

通过上述描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基本药物数量与WHO及世界其他国家基本保持持平,且与我国疾病负担基本相符,基层常见病、多发病所需药品在目录中均可找到,国家基本药物的数量和种类基本可以满足基层医疗实践的需要。其实根据国内外有关专家的调研情况,我国只需要300~400种基本药物,就能够满足临床上将近80%的患者使用[6]。基本药物价廉、质优、基本、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等特点决定了其品种数量不宜过多,数量过多不利于在最需要的领域集中配置资源,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最重要的是数量过多范围过广会削弱指导用药的作用,不便于公众使用。况且目前各省还因地制宜地出台了各自的《补充目录》,补充药品数量可观,比如安徽省补充药品数量达276个品种。尽管如此,抱怨基本药物数量过少不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的声音仍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一些医生对基本药物不了解,只认识药品商品名,不熟悉药品通用名,更有甚者有的医生看着药品广告用药,使得很多药物即便目录中有,医生无法与以往用药的商品名对上号,;二是沿袭老的用药习惯,对基本药物制度不学习,不研究,不愿使用基本药物;三是基本药物大多没有促销,使用者获利大大降低。

建议:1)大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的不到位会影响公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和信赖。应该大力普及推广基本药物相关知识,避免因“新药、贵药疗效一定好 ”的错误心理而不愿意选择基本药物。2)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进行基本药物相关培训。对于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工作者,要加大培训力度,使其全面了解基本药物制度,学习基本药物相关知识,消除“利益受损、收入下降”的顾虑,从而自觉配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促进合理用药。3)强化使用药品通用名。加大《处方管理办法 》的执行力度,规范医师处方用药的书写与考评,避免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改变商品名以老药冒充新药、变相提高药价现象的发生。4)将基本药物概念引入医学教育课程。让将要毕业的学生对合理用药保持高度敏感,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用药习惯,支持并配合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5)加强儿童基本药物研究。针对我国目前儿童专用药品少,儿童基药目录空白的现状,从儿童用药的特殊性和安全性出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研究儿童基本用药目录和儿童用药的临床指南、处方集,指导合理用药。6)整顿药品广告。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严厉打击随意篡改审批内容、夸大药效、有意含混毒副作用的药品广告,减少因为药品广告而导致的药物滥用行为。

摘要:我国2009版基本药物目录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及相关国家的基本药物目录(EML)的比较分析,并以我国疾病负担为依据,对我国基本药物目录的合理性加以探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数量

参考文献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http://www.gov.cn/gzdt/2009-08/18/content一1395524.htm.

[2]陈永法,邵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家基本药物政策[J].中国药业,2005,14(3):21.

[3]印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http://india.gov.in/outerwin.php?id=http://health.ap.nic.in/nheal/drugs_list.html

[4]王莉,张川,袁强,等.我国和WHO基本药物目录2 0 0 9年版比较分析[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9,9(11):1173-1184.

[5]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第l 6版.http://www.who.int/en/

证人出庭作证合理性分析及完善 第9篇

一、证人出庭的合法性分析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言辞原则”是作为统领我国刑事诉各项具体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个原则的内容与证人出庭有关的体现为:审判人员, 控诉人员, 当事人, 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案件, 审判人员, 控诉人员,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出庭参加法庭审判活动;控诉双方,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以言辞方式进行, 否则不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在2013年1月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 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 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的, 经院长批准, 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55条也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可以得知我国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率低下已经下力整改。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其实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法律就已经将作证规定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但是仍然有证人出庭率底下的尴尬.所以, 我认为其实有很多时候中国的法律规定本身是没有问题, 有些法律甚至可以说是很先进的, 因而中国法制化的落后的根源不是在于法律自身而是在于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执行人法律素质的低下以及中国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不高。不过新法既然规定了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采用强制措施, 既有法律规定, 又有制度措施保障, 我认为应该是可以对我国证人出庭率底下的司法现状予以改善。

二、证人出庭的合理性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早期人们为了寻求一个平稳的社会秩序, 保障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一个广泛的约定。即人们将部分权利交予一定的团体, 即为“主权者”。主权者要尽可能的包括最多的社会成员以及道德与利益的共同体, 共同体中约定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样一个统一的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 公共的大我, 它的生命以及它的意志。共同体可以称之为“国家或政治体”, 至于结合者就称之为人民;个别地方称为主权者权威的参与者, 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 从本能状态进入到道德和公益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 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1) 可见国家以及其带有强制性的制度与公民利益的保护是一对互利共存体。国家以及其制度的产生包括对公民利益的保护结果, 都是以公民部分自由的丧失以及对国家制度的服从为前提的。那么作为国家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是这个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契约首先是指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 广泛存在与私法领域中, 比如民法概念中的合同。随着社会以及法律研究的不断发展契约的概念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诉讼领域中的应用人们往往会首先想到民事诉讼, 比如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但这不是社会契约论在刑事诉讼中的代表, 应当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的高度来理解社会契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这样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刻的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应有内涵———即公民以遵守刑事诉讼秩序,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前提来换的国家对刑事犯罪的惩罚, 以及对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 对共同生活的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具体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契约中有刑事证据契约。所谓刑事证据契约有广义以及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契约是指公民与国家之间通过立法形式达成契约, 它的内容涉及国家公权力在进行刑事诉讼证据行为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 违反法律的后果及双方对证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因为其往往被人们所忽略, 继而也称之为隐性证据契约。而狭义的证据契约, 又称显性的证据契约, 是指证据场域内的证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上予以协商、允诺, 同意等方式就证据取得方式, 证据能力, 证据方法和证明对象等事项达成合意所确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典型的契约特征。 (2) 我认为前者是明显体现了社会契约论在刑诉程序中予以适用的本意, 因此, 这便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合理性来源, 人们每时每刻都在享受刑事诉讼程序带来的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 如同呼吸一样习以为常, 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这种习以为常而不去尽获得这种利益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 即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行, 维护刑事诉讼的权威, 其中案件知情人的出庭作证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证人应当出庭的原因以及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都已经分析完毕了, 那么我们为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到底该做哪些努力呢?我认为文化传统以及思想观念的东西很难一时有很大改变, 可以重点从法律制度发面努力。

第一, 相关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法院对关键证人的强制出庭权。这些强制措施可以包括罚金, 传唤, 甚至是短期拘留, 但是一定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衡量采用, 有具体法条作为依据, 不可随意滥用, 损害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 完善证人保障制度。包括人身与财产两个方面。新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证人的人身保护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5)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是稍显不足的是, 似乎只有前文规定的四类犯罪才有诉讼或诉讼中保护的法律依据。我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明文规定平等的保护每位证人的人身安全, 这种安全不仅包括危险已然状态, 也包含危害的危险状态。财产补偿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应当给予补助……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 完善证人资格规定。我认为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另一个则是取消单位证人作证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是作为取得证人资格的首要条件, 而非转述他人之经历, 甚至是道听途说。加之各国刑法中都有规定证人做伪证会以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此来强制证人如实作证。但是我国刑法却没有规定单位证人做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四, 明确详细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 并且严格执行。其实对于证人不出庭的例外现行法律也是有所涉及的, 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 之后更加之以兜底性条款, 导致了法院在决定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自由裁断权的无限制使用。

摘要:证人证言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定证据, 但是在我国, 由于证人出庭率低, 致使证人证言发挥不了应有之意, 成为我国审判实践改革的一个瓶颈。本文以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以及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来论述证人是应当出庭作证的这一论断。后在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中国具体国情, 论述为了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率而应进行的制度以及法律建设, 使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可以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运用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

注释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10:21.

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分析 第10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 我国的经济背景形势和居民个人收入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使得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薪酬“起征点”不断调整抬高。2012年在“两会”开幕前夕, 温家宝总理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调整已经列入国务院议事日程, 一时间, 引来了外界广大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外界媒体和民众也发表了相应看法。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起征点”具体数额进行民意调查和争先竞猜。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民意以表决通过了个税修改方案, 个税起征点确定为3500元。

“起征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对于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额的俗称, 在税收概念中其实质是工薪所得计税过程中的“免征额”, 即个人的工薪收入中不用缴纳所得税的部分。国家税务局统计中, 近年来居民工薪所得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的50%左右, 占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部分, 但是, 中低收入纳税群体也占工薪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绝大部分。因此, 国家宏观调控, 以上调“起征点”为调节收入差距, 是工薪所得改革的最为常用的手段。个税起征点关系到每一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其设置也是一个社会各方进行动态博弈的过程。

二、政府和纳税人的博弈分析

中国的个税起征点经历了3次提高。2005年8月, 经全国人大同意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征点又提高至2000元;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决定, 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 纳税人数从8400万人减至2400万人左右。全球经济危机的阴影一直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从投资和出口角度很难着手, 因此, 许多专家认为可以通过上调个税起征点来刺激中国广大低收入阶层的消费。2011年末, 新浪财经的一项调查显示, 58%的消费者对当前3500元的起征点并不满意, 认为太低, 还应该继续提高。自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开始, 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就已经开始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通过纳税为政府运营提供资金, 同时也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在目前3500元的起征点上继续大幅度提高, 将会影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同时也会造成纳税人口的大幅度减少 (据新浪财经调查, 当前起征点下纳税人数已经减少了6000万人) 。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国财经年会2012:预测与战略”上提供的数据从侧面提供了证据:工薪收入者低于3500元的人占52%, 3500-4500元的比例为25%, 4500-5500元的比例是12.4%, 5500元以上大约占8.5%, 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是0.53%。

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 并不会促进其消费, 反而会给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造成困难。因此, 在进行税制改革时, 为了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整: (1)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绝对数, 可以根据全国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2) 结合中国的实际现状, 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对待。一方面针对不同收入人群进行不同的起征点设计, 如月收入3500元以下人口可以不纳税, 月收入3500-8000元的人群个税起征点维持现状, 月收入8000元以上的人群, 起征点设计的低一些。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地区进行不同的起征点设计, 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 起征点要更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维持现有的起征点不变;经济落后的地区, 大幅度提高起征点。

三、经济区域的划分及其发展差距分析

根据前述内容提到的两点建议, 文章认为, 根据不同的收入人群设计起征点难度较大。 (1) 中国幅员辽阔, 不同的地区甚至省市具有不同的特点, 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环境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 (2) 不同的收入人群在全国分布相对不集中, 政府征收难度系数很大。而第二点建议, 针对不同地区进行不同的起征点设计, 较好的避免了以上两方面的缺陷。因此, 文章参考第二点建议, 但又有所不同,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特殊状况, 按照经济区划进行个税起征点的设计, 并对其个税起征点设置情况进行博弈分析。

所谓经济区域就是某一级政权通过经济区划所划定的一定的经济区。现代地理学辞典对经济区划是这样定义的:“根据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特点对全国领土进行战略性的划分。目的是指明各地区在全国劳动地域分工中的地位, 揭示各地区生产发展条件和经济结构特点, 指出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长远方向和解决途径。经济区划为国民经济在全国各地区因地制宜地合理发展、编制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合理生产布局, 开展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实现宏观经济调控与制定区域经济发展及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经济区划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区的主观划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 经济区划实际上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的生产条件和矛盾, 对客观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区域的主观划分。

根据上述区域划分的阐释, 文章沿用我国“七五”计划时期关于三个经济地带即东部沿海地带、中部地带和西部地带的划分。同时, 近些年, 在“振兴东北战略”的指导和贯彻下, 东北地区发展迅速, 经济、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较大进步, 所以, 文章把东北作为一个单独的经济区域考虑, 与我国传统的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共同构成新的四大经济区域。

四大经济区域的构成如下所述。

东部地区:河北、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河南、安徽、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六省。

西部地区: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新疆、青海、西藏、四川、重庆、广西、贵州、云南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东北地区 (1) :吉林、辽宁、黑龙江。

分析设计不同经济区域的个税起征点, 首先要明确我国当前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文章采用四大经济区域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即人均GDP) 这一指标进行深入探讨。

下面, 我们对四大经济区域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分析。选取的年份是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的数据。另外, 还需要说明的是文章考查的是在同一时点上各个地区的不同的差异, 因此, 价格因素将对我们这一部分的讨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单位:元)

①注:东北区应该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以及内蒙古地区的东三市一盟, 由于数据统计的需要, 文章把内蒙古统一放在了西部地区, 因此, 东北地区只包括吉、辽、黑三省。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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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注:表1、表2、表3、表4的数据为作者自己运算的结果, 所有源数据均来自于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除均值外, 表中其余各数据=各地区当年的生产总值/各地区当年末的人口数, 均值=各年人均GDP/各经济区域的省份数, 有小数的均四舍五入。另外, 所有价格为当年价格;所有人口数为当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

根据以上四个表格的运算结果, 我们很容易得到下表。

(单位:元)

根据上表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东部地区的人均GDP在2010年是中部地区的2.21倍, 是西部地区的2.27倍, 是东北地区的1.56倍;在2011年这一数据是中部地区的2.07倍, 是西部地区的2.12倍, 是东北地区的1.48倍;在2012年这一数据是中部地区的1.93倍, 是西部地区的2.00倍, 是东北地区的1.41倍。同样地, 我们也可以计算出其他三个经济区的人均GDP的差异, 此处仅以东部地区为例说明。由此可见, 虽然我国现在的四大经济区域的人均GDP差距有所缩小, 但是缩小幅度很有限, 各区域的人均GDP差异仍然非常巨大, 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尤其是发达的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从这一层面上讲, 全国都统一按照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 显然有失公允。

先前研究大都是从高、中、低收入群体角度探讨个税起征点问题, 文章另辟蹊径, 尝试从不同经济区域划分角度分析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

四、不同经济区域个税起征点的分析

先前偏重于效率的经济改革导致了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居民收入分化差距大。长远看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而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当前贫富差距, 改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结合第二部分不同经济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分析, 我们可以推出,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 也是一个不同经济区域的动态博弈的过程, 短期内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由于较高的生活成本, 不会主动放弃既得利益, 但从长期来看, 根据“先富带后富, 共同富裕”的观点, 东部地区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 改变现有规则。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内部的博弈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得不借助于政府的力量的推动。因为, 短期内我国和政府受东部发达地区的影响较大, 政府宏观调控的加强和各种寻租活动的广泛存在, 及财政支出的刚性特征制约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 较长时期内,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必将打破, 从而在市场化扩大的过程中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谈判更加对等。

根据上述分析, 对不同的经济区域, 当前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是否合理呢?还有没有调整的空间?主要参考的指标是我国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水平和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等三大指标。同样参考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的数据。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

注:表6、表7和表8中数据为作者自己运算的结果, 有小数的均保留两位小数, 即:表6和表7中数据= (各区域各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 /12, 表八中数据=各区域当年所有城市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比例之和/各区域所有城市数。其中源数据全部来自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由以上三表可以知道, 自2010年以来, 我国四大经济区域的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水平和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值都呈现上升趋势, 人们收入提高的同时, 受通货膨胀和物价变动的影响, 人们的消费性支出也在提高, 尤其应该注意到的是, 2012年的CPI指数较2011年有大幅上升。具体分析可以看出, 东部地区的居民人均月收入平均增长13.51%, 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1.86%, CPI平均增长4.38%;这些数据在中部地区分别增长14.44%, 13.03%, 4.29%;西部地区分别增长14.58%, 12.38%, 4.60%;东北地区分别增长16.52%, 11.11%, 4.47%。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置要综合考虑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当前个税起征点已上调至3500元, 全国约有6000万居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税起征点仍然备受争议和关注。由上述分析可知, 对东部地区来讲, 经济发展水平高, 居民人均收入可观, 同时受物价变动的影响较小, 所以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可以略有下调, 略扩大居民纳税面, 扩大税收, 文章综合考虑之后认为, 东北地区的个税起征点定位3200元比较合理。东北地区虽然经济欠发达, 但近些年发展较快, 居民人均收入相对较好, 而且居民消费性支出所占比重在四大经济区域最低, 受物价变动的影响略大于东部地区但明显低于中西部地区, 所以保持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比较客观。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在四大经济企业中处于最低位置, 中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受物价变动的影响却是最高的, 可以看出中西部地区居民的生活压力较大, 生活成本较高, 所以文章综合考虑三方面指标之后, 认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可以设置相同的个税起征点, 而且3500元的起征点对中西部地区的居民, 尤其是对中西部地区的工薪阶层, 仍然是一项比较大的负担, 考虑到我国经济的总发展和全国居民的平均水平以及国家税收等原因, 文章认为中西部地区个税起征点可以适当提高至4000元, 减轻中西部居民的负担, 缩小中西部地区的纳税面。

尽管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 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民众保障生活需要发挥了举足轻重的调节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按照经济区域分别设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方式, 综合考虑到了我国各区域消费水平、地理环境、物价和生活成本的不同, 也使得各区域拥有一定的调整空间以适应当地的收入水平。

五、结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控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手段和有力杠杆, 其改革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起征点的设置问题, 关系到各区域各阶层居民的切身利益, 一直备受关注。经过上述分析, 文章观点认为, 我国应该在保证国家税收总收入的前提下, 考虑不同经济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设置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让个税调整更具有弹性, 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随着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 在未来,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一定会更加健全、公平和完善。

参考文献

新闻报道中模糊语言现象合理性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新闻报道;模糊语言现象;合理性

一、前言

随着新闻报道研究的逐渐深入,新闻报道中模糊语言现象合理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主要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分析。

二、新闻模糊语言的客观存在

美国伯克利的加利福尼亚大学电机工程系和电子学研究实脸室查德(L.A.zadeh)教授提出了“模糊”概念和模糊理论的问题。查德指出:“在现实物质世界中所遇到的客体,经常没有精确规定的界限。”这一概念的提出,给模糊语言的存在奠定了基础和理论依据。新闻语言,首先应具备准确性,然而,在新闻事件中,往往会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报道者无法用明确的字眼呈现新闻现实,或者说,有时,用一种带有模糊性的语言能更好的表现客观现实。所以,模糊语言在新闻语言中成为一种合理的语言运用形式,新闻语言在特定情况下也具有了模糊性。这一模糊性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事物本身难以明晰

事物本身具有很大的可变性和伸缩性,他们的性质、状态和功能可能随着外界的干扰而改变,为此我们很难清晰的分类,更难确定表示这些事物约定俗成的概念的外延。这种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在使用语言描述某些客观事物时就不可能绝对的清晰、明确,或者说,在某些特殊的交流中,就不自觉的使用了模糊语并使其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

2、语言本身具有模糊的特质

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自身固有的属性,这并不会因为语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当我们用一种静态的、有限的语言来表达无限变化的万物时,语言或许会出现匮乏,有时不够精准。例如,对于太阳一天中位置的改变,但我们只能用“夜”、“昼”、“黎明”、“黄昏”、“傍晚”等几个有限的词语来描述这个瞬息万变的过程。

虽然出现词语有限的情况,但在新闻报道中,有时模糊语言的使用比精确语言的使用更能贴合报道的内容。就像每天电视台播音员在节目开头常常说“各位听众(观众)早上好”,如果说成“各位听众(观众)早上八点十分好”,虽然没有用词错误,但人们在认知和接受上是有困难的。

3、新闻写作主体认知思维具有模糊性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而报道的工具是语言。马克思、恩格斯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客观事物的界限模糊,关于这类事物的信息也是模糊的。由模糊信息形成的概念是模糊概念,根据模糊概念所作的判断是模糊判断,模糊概念和模糊判断又导致模糊推理,因此新闻写作中思维的模糊性也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同一件事的认知,人们往往显现出不一样的理解方式,加上客观事物本有很多不清晰的界限,使得人们在感受和理解客观事物时,也处于一个不明确的状态,这种不明确,通常还和主体的新闻素养有关。这样一来,在环环相扣的基础上,客观事物的本身模糊和认知素养、能力偏差使得认知思维处于一个迷糊的状态,最终导致语言的模糊。而上述三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也成为了新闻模糊语言客观存在的基础。

三、模糊语言在新闻报道中出现的原因

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自身固有的属性,因为语言是静态的、有限的,事物是动态的、无限的。因此,用静态有限的语言来表达动态无限的事物时必然会产生偏差,即语言的模糊性。人类语言中的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语言的模糊现象随处可见,这些具有不确定性外延的词语表达出来的是模糊的、非量化的含义,使得文章或话语所描述的食物具有不确定性。

1.观众的原因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媒体提供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观众可以选择接受信息的渠道也是越来越多,但观众阅读信息的时间并没有因此而增加,甚至在减少。因此,由于观众有限的阅读时间而对模糊语言的存在表现出了相对宽容的态度,使得模糊语言为新闻报道又争得了一点狭小的生存空间。

从另一方面来看,模糊语言更符合于平时语言的运用习惯和观众的认同理解。很多时候,观众不知不觉中就已经发出和接受模糊语言的指令和结果了。模糊语言所具备的不精确的外延完全能够正常的表达出段中所需要的信息,虽然说话人和听话人对于话语中所用的模糊语言的理解程度有时可能不大相同,但在大范围的语言规则下,两者之间的交流并没有因此受到多大的影响。

2.编辑或记者的原因

新闻报道的是客观事实,文字本来也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笔画组合,但编辑或记者可以通过自己的思维能力,把新闻用一些组成良好顺序的文字表达出来,也就是说,编辑或记者的主观创造性在新闻报道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但人的主观创造性是由其自身的思维能力与认知能力所决定的,因此,新闻的编辑或记者对新闻的观察角度、写作能力、分析水平甚至新闻预知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偏差,模糊语言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3.新闻自身原因

作为动态的事件,新闻报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事件的发生和发展的全部过程。只有紧紧抓住事物发展的全程进行跟踪报道,新闻的真实性才会显示出来,也就是说,事物发展到了什么程度,相应的新闻就要报到到什么程度,新闻的真实性才能达到什么程度。由此可见,新闻报道有时候就是对事件未来发展动态的一种预测,这样的预测不可能使用非常精确的表达方式进行报道,以防止与后来实际发生的事件产生更大的误差。

四、模糊语言在新闻报道中的合理性运用

1.遵循新闻传播的规则

新闻报道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便是及时性与客观性。通常情况下,新闻报道的内容多是当前社会变化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报道的主要目的便是让群众在最短的时间了解到这些内容。所以,新闻报道必须及时、客观。与此同时,新闻事件作为社会动态的反应,更具有随机性与可变性,这两个规则就注定了新闻报道具有模糊性,一般这样的情况在短时间很难做出精确的判断,因此,模糊性语言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提高新闻报道的可信度

新闻报道的内容多是一些正处于变动中的事件,新闻工作者通常是无法在第一时间内详细地了解到事件的发生原因、参与人、以及目击者的,更无法对这样的事件结果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够将话说的过于绝对。因此,在此时应用模糊性语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通过对模糊性与精确性之间的互补关系进行新闻的报道,定使得新闻报道更具真实性。

3.提高新闻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的中心原则,而客观是报道的中心原则,所以客观真实便是新闻报道的关键所在。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通常为了能够有效避免过于主观和自信,常常会使用一些模糊语言,然后将那些看似正确、无法肯定的新闻事件报道给观众,进而使得新闻更加符合事件本身,达到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要求。

4.降低新闻报道的消极影响

一些灾难性的新闻事件在报道的过程中,如果报道内容过于精确,那么势必会对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严重的打击,给受害者留下一定的阴影,尽管这样的报道与事实更加接近。如果是一些犯罪的新闻报道,对于犯罪细节,以及警方破案的具体过程,都不可以精确的报道,否则会使之成为犯罪教学案例,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在新闻的报道过程中,对于可能会对事件主体,或者观众带来心理刺激的内容,要模糊传播,避免更大危害的产生。因此,在进行一些灾难性或者犯罪性新闻的报道时,适当使用模糊语言,能够降低新闻事件报道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保护个人机密与国家隐私

新闻报道在一些时候会涉及到国家隐私与个人机密,对于这些内容不得不采用模糊语言方法来进行处理。比如我国政治、军事上的相关新闻报道,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内容,必须要模糊处理。与此同时,对于一些新闻事件中相关人物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以及相片等,也需要模糊语言进行报道,要使群众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五、展望

在新闻写作中,模糊语言的运用是一门艺术,运用得当,可以增加作品的表现力,增强宣传效果;运用不当,作品就无法真实、生动地表现事实,反而削弱了事实的新闻价值。因此,如何把握时机,在新闻写作中恰当地运用模糊语言就显得十分重要。

用于预测性报道,表达策略性内容时使用模糊语言。现代社会的人需要大量的信息来指导工作和生活,预测性的报道以现实为基础,有分析、有判断地传播信息观点,系统深刻反映经济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由于记者对预测内容、时间以及自身的知识程度还在不断变化,还要兼顾报道本身的准确客观,用太精确的语言显然不适宜。这时,适当运用模糊语言是必要的。

作动态性报道时使用模糊语言。新闻的时效性使得新闻报道总是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动态新闻中很多的不确定性,使得报道中的很多事实无法确定,真实性无法预知。所以在一些动态性较强的报道中作者只能用一些模糊的词语来表达。比如:“据悉,的士司机对出租车公司新出台的规定昨天已经反映到了市政府,并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市政府已派人调查此事,估计很快会有结果。”这里面有很多地方属于模糊性表述,它们看上去不够准确,但要比那些真正准确的表述更为客观、恰当。

叙述新闻背景和过程时使用模糊语言。模糊语言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便于用来交代新闻背景和概括新闻情景,做到言简意赅。如“基本上”、“绝大多数”、“较好”、“进一步”、“大幅度”等模糊性的词语,作为辅助手段进行情况说明,可以便于重点突出,避免新闻冗长拖沓。

六、结束语

加强对新闻报道中模糊语言现象合理性研究,才能使新闻报道更加完善,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涛.浅析新闻报道中模糊语言现象合理性[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3(3):166-168.

[2] 盛文仲.浅谈新闻报道中模糊语言现象合理性[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3):16-18.

“禁带酒水”合理性的法理分析 第12篇

自带酒水权之争,差不多已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口水战。对阵的一方是酒店业,4年前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时,将“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写入其中;另一方乃各级消协和广大消费者,各级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自主机构,大力宣扬消费者权益至上,对酒店业“禁带酒水”规定进行质疑和否定,消费者对这一规定的不满和抨击导致这一口水战不断升级演变。本文作者试图站在中立客观的角度,对“禁带酒水”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评述。

二、“禁带酒水”合理性的法理分析

(一)民法角度:契约自由理论

(1) 契约自由理论:合同为当事人自由意思之合致,合同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从而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设计安排自己的生活、创设其私人空间。合同的灵魂在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将当事人的自由抽取出去,合同便不再成为合同。在合同领域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早在罗马法中,便有“非依意思不负担义务”的理念。可见契约自由体现了合同法的最基本的价值。

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缔约自由,即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私主体可自由确定是否进入某一合同关系,进入抑或不进入由其自主决定。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决定和谁订立合同的自由。3、契约内容自由,即确定合同具体内容的自由。契约内容自由同时还可体现为契约类型自由。4、契约形式自由,即选择以何种形式成立合同的自由。契约法的历史反映了从严格的形式主义到合同形式自由的历程。梅因先生认为,诺成契约“在契约法史上开创一个新的阶段,所有现代契约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意志的运动构成合意,它现在完全孤立了,成为另外一种考虑的主题;在契约的观点上,形式全部被消除了。外部行为只是看做内部意志行为的象征。”现代契约法已全面采纳了契约形式自由主义,以体现契约自由的精神。

(2) 通过契约自由理论对“禁带酒水”的合理性分析。通过前面的理论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酒店行业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在公开场合提前明示告知消费者在其酒店消费需要遵守“禁带酒水”的规则实际上是符合契约自由理论的。从合同法的角度看,酒店大堂关于“禁带酒水”的告示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对去该酒店消费的消费者所作的要约行为,如果消费者在明知酒店有“禁带酒水”的规定仍然在该酒店进行了消费,这种行为则构成了承诺,接受了酒店“禁带酒水”规则的限制;其次,从酒店“禁带酒水”规定这一格式条款而言对消费者是否属于无效的条款?从我国《合同法》第40条,第52条等相关条款分析,酒店“禁带酒水”的规则并没有通过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导致无效,也没有违法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而无效。对于舆论大张旗鼓宣传的酒店“禁带酒水”的规则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在酒店“禁带酒水”的要约面前,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继续进行消费;也可以选择拒绝接受,中止在该酒店的消费行为,在这一点上,消费者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对应的我们也应该尊重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酒店行业作为一个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群体,必须拥有其赖以生成的自主经营权。如果以为夸大消费者的选择权而忽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从理论上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况且,“羊毛最终出在羊身上”如果剥夺了酒店自主规定“禁带酒水”的权利,那么就算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作为盈利者的酒店必须要从其他途径降低其服务成本,例如降低服务水平,减少菜肴的分量等等,这一系列的行为将会给酒店经营的正常经营秩序带来负面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到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竞争法角度:集体抵制理论

(1)集体抵制理论。集体抵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争者达成共识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集体抵制本身也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适用原则的变迁,在美国,自“谢尔曼法”颁行以后,本身违法原则 (per se rule) 和合理原则 (rule of reason) 一直是对反垄断案件进行法律评判和分析的主要原则,而在集体抵制案件中,最早适用的是本身违法原则,早在1904年的W.W Montague&co v.Lowry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认为竞争者的集体抵制是非法的;虽然最高法院并未明确使用本身违法原则的表达方式。本案主要涉及行业协会的成员相互间达成协议,不向非成员交易销售他们的产品,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违反了法律。

1963年的Silver v.New York Exchange一案是个标志性案件,它表明最高法院对于集体抵制行为的判定开始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转向。

1985年的Northwest Wholesale Stationers Inc.v Pacific Stationery&Printing Co一案表明美国最高法院更一步扩大了合理原则在集体抵制中的适用范围,如果说在Silver一案中,美最高法院尚强调程序保障构成集体抵制案件适用合理原则的必要前提条件,那么在西北销售总公司诉太平洋文具印刷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便明确抛弃了对正当程序适用的限制和要求。

(2)通过集体抵制理论对“禁带酒水”的合理性分析。笔者认为,“禁带酒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搭售,因而我们是不能运用搭售来对此进行法律评判的。而通过前面对集体抵制的理论引介,不难发现,酒店行业“禁带酒水”是一个有关集体抵制的法律问题。

而如前所述,本身违法原则已经不再是集体抵制主要的法律判断标准,合理原则已成为法官评判集体抵制的首要法律指导思想,因而,根据合理原则,酒店行业“禁带酒水”应当是合法的,这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中国的酒店行业就目前而言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绝对的市场。从竞争法角度考量,只有通过滥用其相关市场的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限制或者使其他竞争者难于进入才构成对其他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从目前我国的酒店行业来看,其并不具备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经营者要进入竞争并没有限制的壁垒,因而,酒店行业“禁带酒水”的规定并不会对消费者构成侵害;其次,“禁带酒水”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倡导性条款,而不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因而从这个视角,它也不应当面临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制;再次,正如学者王怡所言,商家的财产权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事项,“商家的经营场所首先是商家的私有财产,而非公共财产,商家允许消费者进入一个私有财产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与之做生意,商家有权利决定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也有权利决定将经营场所提供给消费者利用的途径与方式”;最后,我们应当明白的是,酒店作为一个企业,追求盈利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在,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企业追求正当利益的权利,而根据有关报道,从1998年开始,整个国内星级酒店业已经步入微利时代。相比国际酒店,在数量上占到70%至80%份额的国内酒店业利润只占20%至30%。在餐饮、酒店行业,酒水的利润相当大,在总体利润下滑的情况下,“禁带酒水”是一根救命稻草。如果我们否定禁止自带水酒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在当前条件下我们否定了酒店正当地追求利益的权利,甚至可以上升到人权理论,危险到酒店行业从业人员的生存权问题。故而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店“禁带酒水”的规定是具有合理性基础的,是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的。

摘要:酒店行业“禁带酒水”的规定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一直受到各级消协和广大消费者的质疑。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的契约自由理论、竞争法的集体抵制理论和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理论对“禁带酒水”这一规定进行法理分析, 以期能够为其合理性提供佐证。

关键词:禁带酒水,契约自由,集体抵制,选择权理论,法理分析

参考文献

[1]、Hebbert HovenK amp“Federal antitrust policy”ST panl MINN1999.219.U.S341.83.sct246 (1963)

[2]、鲁篱: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兼评“谢绝自带水酒”的规定.河北法学2004 (4) , p33-35.

[3]、王怡.对消费者说不的权利[N].21世纪经济报道, 2002-05-06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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