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生态补偿政策

2024-06-04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精选7篇)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 第1篇

生态农业是一种以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 主要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 并结合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 运用生态农业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建立起来的, 能够有效实现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完美统一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近年来, 我国农业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 也面临着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病虫灾害频发、森林和草地生态功能退化以及化肥、农药、农膜等使用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这些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并制约着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因如此, 进一步发展建立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的生态农业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 随着人们健康和环保意识的提高, 绿色安全食品更加受到了人们的青睐。生态农业主张少用化肥、农药, 提倡使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 这不仅可以降低因农业生产中大量施用化肥、农药而导致对水体、空气等的污染程度, 而且可以减少粮食、蔬菜、水果和其他农副产品中危害人们健康的有毒成分。所以, 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对于满足日益增加的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 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外, 发展生态农业还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品质, 从而更好地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制约生态农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因素

1. 缺乏必要的农业生态税

20世纪90年代以来, 许多OECD国家都针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开征农业生态税。通过开征这种税, 将农业生产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成本内部化, 从而引导农民减少化肥、农药等的使用, 鼓励农民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农业。例如, 瑞典、奥地利和芬兰从20世纪90年代开征化肥和农药税, 其收入专用于对农业部门的环境投资;而我国目前税收的绿色化程度不高, 生态税还处于空白, 专门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设置的农业生态税更是无从谈起。普通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化肥、农药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等外部性成本不是由生产者承担, 而是转嫁给了社会。显然, 农业生态税的缺失会使农业生产者为增加产量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这与生态农业发展理念相违背, 并最终制约生态农业的发展。

2. 现行农业补贴政策不尽合理

保持生物的多样性, 维护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是发展生态农业的必要条件和基础。但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大多数是出于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关注的仍是农业补贴的经济效益, 而忽略农业补贴的生态效益, 不但没有起到激励和引导农民发展生态农业的作用,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逆向调节。比如粮食直接补贴与种植补贴, 尽管鼓励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但由于这种补贴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作物, 极易导致农民不断增加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而减少其他作物的种植面积, 这就人为的引起农业生产结构的不良变化;同时, 由于在政策的实施中, 粮食补贴数额主要与种植面积挂钩, 这样就会促使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补贴而去不断扩大耕地面积, 甚至去开垦不适合种植的土地。毋庸置疑, 这种补贴的后果不仅导致种植结构的失衡, 还可能会影响到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 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致命性破坏。

3. 支农财政支出结构有待调整

发展生态农业在初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 再加之其效益短期内不易显现, 所以收入较低的农民不可能愿意承担生态农业发展的所有成本和风险, 政府财政必须对其发挥主导作用。但实际上,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年份, 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较低, 真正用于生态农业的财政资金占比也会随之降低。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生态农业的投入, 但与生态农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投入, 以及农民的教育支出等仍显不足。这不仅使得我国许多生态农业方面的技术仍较为落后, 而且也导致农民对保护环境和发展生态农业的认知不深、技术欠缺, 从而影响了生态农业的发展。

三、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1. 适时开征农业生态税

目前, 我国由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 使得税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有限, 也未能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资金来源。由于农业生态税的缺失, 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调控更是显得苍白无力。因此, 为增强税收的生态功能, 应加快税收“绿色化”改革进程。适时对化肥和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开征农业生态税, 并以化肥和农药等对农业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来设计差别化的税率。这样, 那些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的普通农产品会因承担相应税收而增加生产经营成本, 而绿色生态农产品不需要承担, 或很少承担此类成本而相对降低经营成本。通过生态税种的介入会使绿色生态农产品相对更具有成本和市场价格竞争优势, 最终达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目的。

2. 实现农业补贴政策逐步向生态农业倾斜

农业补贴不仅要注重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经济目标, 也要注重发挥其引导农户采用亲环境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为此, 农业补贴政策应逐步向生态农业倾斜。目前, 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村沼气项目推广的支持力度, 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和后续服务补贴, 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资源利用型生态农业模式的发展。同时, 应借鉴欧盟国家的一些经验, 建立农业环境补贴标准与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相挂钩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重点增加对农民少施化肥、农药, 增施有机肥, 以及对土地资源节约、保护、节水灌溉等生态方面建设投入的农业补贴, 以达到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选择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其次, 要增加提高农民素质的补贴, 使农民受到更多的技术培训, 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发展生态农业的知识和技术。

3. 进一步优化支农财政支出结构

为切实地解决生态农业的资金投入问题, 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的增长速度应符合《农业法》中的相关规定, 确保对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为提高有限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不断增加支农资金总量的同时, 应注重优化支农的财政支出结构, 要尽量将新增加的资金投向生态农业发展方面。首先, 要加大财政对生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主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高标准化农田建设, 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农业可再生能源建设, 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建设等, 从而提高绿色生态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其次, 要加大财政对生态农业的科技研究和推广的投入, 既要改善与发展生态农业相关的科研环境, 也要鼓励并形成多元化的生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再次, 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 特别是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应建立农业职业教育机构, 让农民接受系统的教育, 促进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为生态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邸伟杰.我国生态保护税收政策问题及对策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 2012.

[2]刘晨晖, 张忠潮.农业补贴政策绿色化[J].法制与经济, 2011 (13) .

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初探 第2篇

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是一种为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系统功能,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经济管理手段.文章阐述生态环境补偿收费的内涵,追溯生态补偿收费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分析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作 者:郑巧  作者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刊 名:海峡科学 英文刊名:CHANNEL SCIENCE 年,卷(期): “”(6) 分类号:X3 关键词:生态环境   补偿收费   环境经济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 第3篇

【摘要】 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强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使其成为在地方水平上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政策依据和实践指南。

【关键词】 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环境

一、概念与内涵

要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就要理解生态补偿这一概念的含义。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生态补偿这一术语的提法有多种:如资源补偿、环境补偿、环境服务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自然生态补偿等。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损害生态环境的主体付出赔偿的代名词;90年代后期以来,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如对退耕还林的补偿等。

目前国内学术界比较认可的是将生态补偿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和对污染的补偿,是否包括对环境破环行为和对环境保护行为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只强调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又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既包括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又包括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付费,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海洋生态补偿是为了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由以上定义本文将海洋生态补偿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我国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

2.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

3.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

二、国内外研究对比

与国外相比,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方面,国内显得比较薄弱,具体表现在:

1.具体的补偿模式方面,国内的研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通过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或生态税的形式来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上。

2.在补偿主客体确定上,基本思路都是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的主体。国外的研究则偏重于市场化的补偿模式。

3.在补偿数额和标准的确定方面,国内的研究多把这个问题等同于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或核算问题,国外的研究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补偿标准,补多补少是相关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4.至于资金来源,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和借助国内外基金等方式进行。欧美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多种特定税收来筹集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没有专门的生态税,现行的资源税费并没有将海洋资源列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征收范围。

三、几个结论

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远远落后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需要。在我国海洋资源领域构建生态补偿政策意义重大:

1.海洋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或破坏)会增加(或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生态保护的成果也无法阻止他人分享。海洋生态补偿就是要调整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有利于有效的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

2.海洋生态补偿不同于陆地生态系统的补偿,想要使外部性内部化,限于目前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难做到产权明晰,以政府干预为主的海洋生态补偿政策,能够带动相关技术和政策研究的发展,使通过市场手段的来解决外部性内部化成为可能。

3.我国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远远落后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需要,也无法开展国际乃至国家层面上的交流。需要研究确立在国际和国家水平上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框架,研究制定在地方水平上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指南,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海洋生态补偿政策进行检视和完善,为我国的海洋开发和环境保护、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政策依据。

参考文献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 第4篇

1 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环境保护投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财政环保投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 政府财权与生态环境事权划分不对称。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在财权的划分上, 没有考虑环境事权因素, 致使环境保护投入重复和缺位并存。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润上缴中央, 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的包袱留给地方, [1]而且当地政府还要承担一些企业破产后的污染治理问题, 由于中央地方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根源问题没有解决, 就很难解决地方政府环保投入的缺位问题。

1.1.2 环保投入总量虽在增加, 但所占比重不高。

近年来, 我国环保投资在不断增加, 如下表: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呈现增长趋势, 但是根据国际经验, 当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 可以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 环境质量可以有所改善。 (世界银行, 1997) [2]由此得知,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入还是不足, 制约着我国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1.1.3 环保投融资渠道不足。

主要的投融资渠道还是传统的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费、更新改造资金等, 私人资本投入很少。

1.2 税收制度在环保投入中存在的问题

1.2.1 资源环境税收制度难于适应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需求。

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的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专门性环保税种, 而且与环境生态保护相关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 消费税中只是对能源中的石油产品或其互补产品进行调控, 却没有将煤炭这一主要能源纳入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课税体系单一, 只针对销售环节。

1.2.2 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形式比较单一, 过于笼统, 只是传统的减税和免税, 力度不足,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这样就会影响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2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建议

2.1 财政政策建议

2.1.1 完善政府间环境保护财权和事权分配机制。

一是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政府环境事权主要针对全国性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保护和外溢性很广的基础设施的环境保护投资等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是针对地方性公共物品的环境保护事务, 可以根据当地所处的流区位、流域、环境因素进行分类界定。二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一方面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另一方面要通过政策和法律逐步规范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责任, 逐步建立起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后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横向支付制度。

2.1.2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2009年, 全国财政环境保护支出1934.04亿元, 比2008年增长33.3%。这个比例说明我国已经加大了投入, 但是还不够, 今后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大投入。一是逐步提高政府预算中环保投资的比重;二是稳定长期建设国债用于环保的支出;三是增加“环保专项资金”投入。

2.1.3 合理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筹集环保资金。

目前我国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资金主要来源有三种:财政转移支付, 环境保护国债, 排污收费。企业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仍集中于传统渠道, 如公益性捐助、政策性优惠等。因此我们要扩宽筹资渠道, 从多方面考虑筹资。一是加大民间资本支持力度。可以从环保项目资产证券化、建立具有融资功能的环保基金、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合作、利用国际资本的融资等方式来解决。二是研究发行生态环境补偿基金彩票。2009年上半年我国筹集彩票公益金203.8亿元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2009) , 这说明当前我国彩票市场已经初具规模, 已经具备了生态环境保护彩票发行的条件。三是可以考虑把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环境保护的资金筹集范围。目前,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数据显示, 2009年达到1.59亿元, 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49% (中国统计年鉴) , 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还在提高, 如果从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的中拿出一部分用做环境保护的资金, 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环境财政资金压力。

2.2 税收政策建议

2.2.1 完善我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设想。

第一, 出台环境保护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公布, 预示着环境税征收将圈定在“十二五”。环境保护税宜设立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碳排放等税目, 分别以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品生产量或消费量、矿产资源开采数量、自然保护区使用量、碳排放水平等为计税依据, 实行差别税率, 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税收收入专款专用。此外, 开征环境税后, 应当同时取消排污收费制度。第二, 调整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的因素, 在立法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把对环境有危害的商品和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如电池、塑料袋、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第三, 改革资源税。一是将海洋、淡水、土地、草场等自然资源都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 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和应税标准;二是完善森林资源的税收制度, 使森林资源价格能够反映森林资源破坏和生态恢复成本;三是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 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 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这样企业就可以从收益角度出发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 从而避免过度开采, 引导企业珍惜和节约国家资源。第四, 改进其他税种。如较大幅度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将占用湿地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 且使用高档税率, 在进口税收中, 实行差别进口关税政策, 对某些不符合环保要求标准的国外产品禁止入境。另外, 对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等进行“绿色”改造。

2.2.2 完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传统的各种减税和免税规定外, 还要加强对节能技术开发和产品的税收优惠, 以零税率鼓励对太阳能、地热能等的利用。进一步加强企业资源节约补贴政策, 如2011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效果就很显著, 要进一步完善。此外, 借鉴国外对企业污染防治实行的延长企业还款期、降低贷款利率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政策, 以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3 结论

近年来, 尤其是“十一五”以来, 我国在环境保护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已取得了积极进展, 逐步完善了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环境税费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现行环境保护财税政策在某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主要表现为当前的环境财税体制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距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环境财税制度仍有很大差距。因此, 我们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 “十二五”重在规范环境保护的财权和事权, 建立完善资源税改革, 扩大征税范围, 加大力度推进碳税, 形成科学合理的财税环保体系。

参考文献

[1]孔凡斌, 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 经济地理, 第30卷第8期:1360-1366, 2010.

[2]苏明, 我国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政策走向, 学习论坛, 第25卷第1期:39-44, 2009.

[3]蒋兆才, 促进我国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财税政策, 生产力研究, 2009 (11) :155-157.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 第5篇

一、鄱阳湖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湿地权属难以厘清。当前鄱阳湖湿地没有确权,湿地权属均在乡、村,归集体所有,无法落实到个人;滨湖各县在权属问题上即存在历史插花地带,又有丰水期捕捞区域习惯问题;因存在无土渔民,他们可在历史形成的捕捞场所捕鱼,但对捕捞场所没有所有权;此外,鄱阳湖大大小小的子湖泊数量非常多,许多湖泊由多个自然村或行政村,甚至乡镇共同管理,各自管理的范围相互交织,有的甚至还存在纠纷,厘清湿地权属相当困难。因此,实行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在补助对象上无法与湿地面积一一对应。

(二)湿地管理呈现多头。鄱阳湖滨湖区牵涉3个设区市,有15个县(市、区),101个乡镇,8个农场,685个行政村,2000多个自然村,涉及人口128.4万,湖泊湿地面积共计611.18万亩。鄱阳湖湿地资源丰富,存在分别以植物资源为主、鸟类资源为主和鱼类资源为主的保护区(湿地公园),在湿地区域管理上呈现了省、市、县三级管理,各自拥有管理区域,在湿地业务管理上呈现部门多头管理,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卫生、国土等等部门均有管理权限,其中最主要的是林业和农业部门。林业有归省级管理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个,归县级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4个,县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10个。农业有1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个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渔政管理以省级垂管为主,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下设9个分局进行管理,主要管理鄱阳湖外湖区域。鄱阳湖内湖由当地的水产(渔政)部门管理。由于湿地管理部门多,管理区域分割,导致湿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湿地居民利益难以均衡。我省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主要政策有四条:一是明确了在重要湿地禁止的行为,基本上人为活动被禁止了;二是每年10月1日至3月31日为鄱阳湖越冬候鸟期,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依法打击猎捕候鸟和破坏候鸟生存环境行为;三是从每年的3月20日至6月20日实行春季全湖禁渔。鄱阳湖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禁港制度;四是为保护草洲,防控血吸虫,在血吸虫病治理区禁止草洲放牧。鄱阳湖居民对湖泊湿地的利用方式主要有养鱼、蟹、虾、珍珠、水禽,草洲放牧、种植农作物、种树以及天然捕捞等,其中围堰养鱼、草洲放牧和天然捕捞是最普遍的利用方式。由于湿地区域不同,湿地保护措施不同,导致不同区域的沿湖居民损失不同,从事不同职业的农、渔、牧民的损失也各不同。受财政政策的影响,湿地区域内的村民,除了普遍享受的新农合、新农保政策外,有老捕捞证的专业捕捞渔民还享受了石油价格补贴。虽然沿湖居民十分欢迎湿地补偿政策的出台,但由于农、牧、渔民享受现行补助不一,因湿地保护政策造成的损失不一,导致居民在湿地补偿政策上的利益诉求难以均衡。

二、现行鄱阳湖湿地保护财政支持政策

鄱阳湖地理位置特殊,地处江西省河流的下游,上是由江西境内的五条河流汇入的辐射水系,下连长江,鄱阳湖辐射水系呈现山、江、湖的特点。为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我省实行了 山、江、湖同治。

1.对“山”的财政支持政策。自2001年开始,先是对“山”进行保护,实行了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将全省5100万亩生态公益林纳入了保护范围。2013年补助标准达到每亩平均17.5元,资金总量达8.9亿元。

2.对“江”的财政支持政策。2007年开始对“江”进行保护,对东江源及五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好的县进行奖励,2013年奖励资金达1.75亿元。

3.对“湖”的财政支持政策,按主体划分具体如下:

(1)地方政府。为提高滨湖地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2007年起,实行了大湖区转移支付补助,专项用于滨湖县公益性排涝、排渍、堤防维护、基层水管体制改革等补助。从2009年起对鄱阳湖滨湖县地方政府实行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

(2)湿地保护单位。归省级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渔政分局机构运转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到位。在专项补助上,对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有自然保护区能力补助建设资金、湿地保护工程建设补助、湿地保护补助试点等。省级渔政分局每年通过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用于执法专项达600余万元。

(3)滨湖群众。滨湖群众大体上分为渔民、农民、牧民。除外出打工和传统的养殖、放牧和捕捞外,他们依靠湿地资源,直接或间接获取财政支持的收入主要有:

一是直接补贴。对有捕捞证的渔民,政府实行了石油价格补贴,按渔船马力计算,现行一条渔船高的每年可补到2万元。

二是参与项目实施获得劳务收入。国家在鄱阳湖实行了湿地保护工程,血防林工程,湖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我省实行了鄱阳湖南岸片区血吸虫病防治工程,对封州禁牧、耕牛淘汰实行了一定的补偿。湖区群众通过参与项目工程的实施,获得一定的收入。

三是通过政府赎买湖权获得租赁收入。2008年,省财政对鄱阳湖的朱市湖等7个重要湖泊进行赎买湖权20年。湖泊所有权者获得租赁收入。

三、建立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政策建议

(一)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国家安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虽然缓解了湿地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但补助资金与地方政府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沿湖居民创业和教育发展,产业转移,提高沿湖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等所需资金仍有较大缺口,建议中央逐年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尤其是对国际重要湿地的转移支付力度。

(二)适时启动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省级试点。在目前国家还未启动湿地生态补偿试点的前提下,省级安排专项资金试点解决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问题,为下一步全省推进湿地生态补偿积累经验、打下基础。建议按照“重点保护,有限利用;合理界定,简便操作;分类补偿,分步实施;自愿申请,依规退出”的思路开展试点。补偿原则按照“直补为主,项目为辅;植被首保,兼顾其他;责任明确,主体落实;整片推进,突出实效”的原则进行。

省级试点在操作方式上:首先是制订鄱阳湖滨湖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对湿地植被资源进行分类划分,确定保护次序,退出保护标准,以及退出后有限利用促进湿地持续发展的举措等。其次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有:一是以湿地植被资源面积为主要测算依据,省财政将湿地补助资金安排到县;二是湿地补偿资金采取个人直补、项目安排、管理经费三种方式结合使用。个人直补总额度不低于50%,个人直补由村委会确定补助对象及金额,通过一卡通发放;项目安排主要用于湿地植被的保护、修复;对湿地植被保护已达规定标准的,可用于为村民参加新农保、新农合补助,生产生活等公益性设施补助;管理经费按湿地面积标准分配到各县,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负责湿地补偿单位或组织使用。三是湿地补偿资金由村制定方案经村民大会同意后报乡,县汇总后将县级实施方案报省审批后实施。四是省对县进行绩效考评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在补偿标准上,建议参照我省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三)进一步理顺湿地管理体制。鉴于鄱阳湖湿地保护多头,建议由省政府牵头进一步理顺湿地管理体制,落实地方政府湿地管理职责,协调湿地保护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下放渔政管理体制,改变省级垂直管理体制,将9个渔政分局成建制划归地方管理,做到鄱阳湖内、外湖管理一盘棋。

(四)扎实做好补偿的其他基础工作。

一要尽早完成确权登记。参照集体山林林权界定办法,推进鄱阳湖区湿地和湖泊权属界定工作,以明确湿地和湖泊权属关系,落实权属所有者,为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政策奠定基础。

二要同步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加大对环湖乡村公路、电力和水利等方面建设投入,提升滨湖地区乡村基础设施水平。通过采取硬化村庄道路、改建垃圾窖和沼气池等措施,美化社区环境,改善湖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快鄱阳湖区渔业产业发展,通过大力开发宜渔水面资源、加大标准化池塘改造,积极调整水产养殖品种结构等手段,促进渔民转捕为养。抓好产业转移,鼓励和扶持在沿湖地区兴办新型产业,如发展生态旅游业、囤养特色经济动物、建设生态果园和农产品加工等生态产业。抓好劳动力转移,对湖区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滨湖区农民素质,使农民熟练掌握多项职业技能,积极促进农民再就业。

(作者单位:江西省财政厅农业处)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 第6篇

1 国内外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国外生态补偿最早的出现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爱尔兰的对私有林木采取分期付款的补偿方式。目前国外研究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 生态补偿领域的理论研究, 国外生态补偿理论有环境资源价值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等, 主要分为庇古税收方式和科斯产权手段, 庇古强调国家干预而科斯侧重于市场机制。 (2) 生态补偿评价方法的研究。主要是评价生态补偿的综合评价。对生态系统价值评估的方法有机会成本法、人力资本法等, 目前生态补偿的综合评价体系主要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 (PES) , 如Costanza 1997的《世界生态系统服务和自然资本的价值》, 德国的约翰斯特研究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机制, 并提出了完整的评估程序和方式, 美国的普兰廷加研究了各中补偿条件下的农民退耕的意愿取向。 (3) 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研究。有关生态补偿机制方面, 有的国家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 有的运用市场激励机制, 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从以上3个方面可看出西方在生态补偿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从理论到应用等较完善的体系在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走在了世界的前面。

国内生态补偿研究一般运用国际上的通用理论探讨生态补偿的评价和机制的建设方面的研究, 如赵同谦对我国流域地表水7项生态系统服务的评估, 其价值为2000年GDP的11%。张陆标、郑海霞等研究了流域生态服务市场的研究进展和形成机制.翁瑞等探讨了环境资本运营如何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由于我国对生态保护领域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 理论方面主要借鉴国外经验, 但同时在我国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生态保护方面取得可喜的成效, 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森林我国森林生态系统每年可涵养水源4947.66亿立方米, 固土70.35亿吨, 保肥3.64亿吨, 年吸收大气污染物0.32亿吨, 滞尘50.01亿吨。仅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净化大气环境、积累营养物质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6项生态服务功能年价值达10.01万亿元, 大致相当于目前我国年GDP的1/3。

2 我国的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政策评价

2.1 指标和计算公式

本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及环境经济学的成本-收益为原理, 并参考国家《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以下指标体:

补偿费用指标:种苗费C3=还林面积×单位面积种苗费, 肥料费C4=还林面积×单位面积肥料费;

护林防火费C7=还林面积×单位面积防火费, 病虫鼠害费C8=还林面积×单位面积防治费;

野生动物保护费C10=还林面积×单位面积动物保护费;

生态资源价值指标:木材效益E1=可伐林地面积hm2×每hm2木材市场均价, 林地果类效益:E2=∑单个水果品种单价×产量;

固碳效益E3=单位面积林地净生长×绝干折合比重×生产1吨干物质吸收的碳吨数×还林面积hm2×工业固碳成本价 (元/每吨) ;

水源涵养效益E6=单位面积林地蓄水量m·hm-2×还林面积hm2×供水价格元/m3土壤保持效益E8=林地单位面积土壤流失m3·hm-2/土壤厚度m×还林面积hm2×土地生产平均效益元/m2;

土壤增肥效益E9=林地单位面积土壤保持量 (t·hm-2) ×还林面积hm2×每吨土壤中氮、磷钾含量×纯氮磷钾这算成化肥的比例×各类化肥的市场价格 (元/吨) 。

2.2 数据

本文数据均来自2003-200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统计资料, 但部分数据如人工费、肥料价格将使用年鉴中的价格指数或者相应的国际通行平均值替代。从2003-2007年退耕还林总面积为0.1247亿公顷, 每年退耕面积占当年林地总面积比例分别是2.4%, 1.2%, 0.7%, 0.37%, 0.04%。这五年病虫害防治费为0.1449, 动物保护花费0.1024, 护林防火用了0.3681, 技术研发为11.8568, 种苗费11.85856。其中新技术研发费用2003-2007分别为:1.3043、1.3599、3.5716、1.7994, 费用单位均为亿元。

另外2003-2007年的各项生态收益价值:林业产值32.241, 固碳效益土壤保持水源涵养效益183.95, 土壤增肥效益17.94, 单位均为亿元。应用生态补偿中总效益评价公式:净效果E=∑Ei-∑Ci, i=1, 2, 3, 4, 5。

其中:∑Ci=C3+C4+C7+C8+C12=24.33亿元,

∑Ei=E1+E2+E3+E6+E8+E9=43057.83亿元, E=∑Ei-∑Ci=43483.5亿元。

2.3 结果与分析

退耕还林还有以下综合效果:

(1) 退耕还林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根据计算数据可知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1) 固碳效益:我国2003-2005年CO2的固碳总量为0.7967亿吨, 总价值199.179亿元, 不仅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还取得了可观的由减少温室气体所产生的生态效益, 还有专家估计退耕还林后农户从退耕林可获得可观碳汇收益, 这对增加退耕农户的收入、坚定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起到了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同时为减少我国温室气体缓解气候压力作出了贡献。

(2) 水源涵养:退耕还林后, 林地的水源涵养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 这对林地蓄水、调节径流、削洪抗旱和水质净化等多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正面作用, 而且还产生了183.95亿元的经济效益。

(3) 土壤保持:在各项生态效益指标中我们可看到土壤保持这一项的生态效益是所有生态指标中表现最为突出达到了42818.7亿元, 土壤保持不但在预防各种地质灾害、减少沙化和荒漠化中起到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而且对改善相关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也起到了支撑的作用。

综上, 我们发现实施退耕还林产生效果喜人的经济与生态收益, 不仅改善了生态环境, 还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这两方面为提高改善我国绿色GDP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借鉴, 也为退耕还林的后续措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退耕地区大多是边远贫困地区, 其经济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单一, 但退耕还林后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发展林果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等, 来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多样化为农民提供比耕地更多、更有致富前景的机会, 而且退耕后释放的劳动力也为其它各项经济建设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 有利于农民转变观念积极配合国家退耕还林战略计划。这里退耕还林后计算出的林地产值达到了32.241亿元, 可见其经济前景是相当可观的。

(3) 退耕还林还产生了显著的生态效益, 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土地沙化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专家估计, 退耕还林工程将使占国土总面积82%的工程区森林覆盖率平均提高2个多百分点。

3 结论

通过运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方法对我国退耕还林生态效果的研究发现, 退耕还林不仅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应, 而且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应继续加大力度巩固退耕还林政策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 努力使退耕还林发挥其最大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摘要:探讨了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 运用生态系统价值理论对我国退耕还林运用成本收益方法探讨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通过选用适当的指标体系计算退耕还林时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及退耕还林后产生的各种经济、环境、生态等方面的效益来综合评价退耕还林政策的效果。

关键词:生态补偿,退耕还林,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评估 第7篇

上海市已经筑构起包括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防污染隔离林、通道防护林、生态片林以及风景林和国防林组成的生态公益林绿色屏障, 对改善上海的生态环境质量, 维护上海的生态安全、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和世界“四大中心”以及提高上海的城市形象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保证生态公益林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009年起上海市正式建立市级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 对全市69.4万亩公益林实施生态补偿, 市财政两年共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7.4亿元。本文针对上海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实施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公益林建设情况、农民、企业和各执行部门的积极性情况进行评估, 以期了解公益林生态补偿实行以来的政策效应, 并对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的资金持续投入和补偿机制优化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

2 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情况

2.1 建立了符合上海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

上海的生态公益林主要为处于幼龄阶段的人工林, 而大部分人工林是通过农业内部结构调整, 流转农民土地方式进行建设的, 是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养护不同于其他省市的特点, 即土地流转造林的不稳定性和幼龄人工林管护投入的持续递增。由于流转造林多为农业比重较大区县, 造成了经济相对薄弱区县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负担加重的局面。在充分考虑上海市公益林特点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补偿政策制订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分配和考核等方面均作出了较大突破。

(1) 公益林补偿范围。补偿范围界定主要根据生态区位的敏感程度和脆弱程度分析, 沿江沿海防护林、通道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防污染隔离林等4种林定为上海市生态公益林补偿优先范围, 确定总面积为69.4万亩。

(2) 公益林补偿对象。补偿对象确定为在《上海城市森林规划》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营造者、经营者、管护者, 以及补偿范围内的失地农民。

(3) 公益林补偿内容。 (1) 对生态公益林的直接投入。按照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投入, 并根据区县财力实行差别化政策; (2) 解决生态公益林的土地问题。解决部分失地农民“镇保”。按土劳比1.3∶1, 每人87 684元标准测算, 49.4万亩生态公益林涉及38万农民, 共需资金342亿元。目前, 水源涵养林、沿江沿海防护林等关键生态公益林已采用解决镇保办法, 政策效果有良好延续性, 比较受农民欢迎, 提高了农民造林养林的积极性, 且政府一次性投入也较征地低;承担土地流转费。目前解决生态公益林土地问题最普遍办法是承担土地流转费, 49.4万亩生态公益林, 按每亩1 000元测算, 每年需要资金4.9亿元; (3) 承担林地管护费。主要用于林地养护人员的工资及肥料、农药、机械等生产资料。

2.2 生态补偿机制对公益林质量的影响

2009年实施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 使生态公益林管护有了可靠保障, 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管护能力增强, 公益林发展成效显著, 生态公益林实现了量和质的提升, 全市森林覆盖率稳步增加。

生态公益林重点分布区域公益林保存压力减弱, 公益林面积逐步提高, 低效林抚育工作成效显著, 如崇明截至2009年完成公益林造林面积11.5万亩, 其中仅实施补偿政策的2009年新增公益林1 500亩, 同时完成幼林抚育8 000亩。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逐步增加, 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2009年全市新增生态公益林面积17 760亩, 2010年全市新增生态公益林面积13 260hm2。实施公益林补偿政策, 使公益林资源总量稳步增长, 同时由于管护投入增加使公益林林分结构得到改善, 林木蓄积量增大, 混交林占乔木林面积比重显著提高, 病虫害发生较常年减弱, 公益林生态效应大幅提升, 公益林总体质量逐步提高。据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资料, 2010年食叶性害虫发生总面积高于2009年, 但两年虫害发生面积均较常年略低;2010年刺吸性害虫发生与2009年基本持平或稍轻, 但均较往年略轻, 新害虫2010年的发生较2009年偏轻。地下害虫的发生与2009年基本持平, 较2008年轻。

2.3 生态补偿机制基本解决了失地农民的诉求

由于上海公益林造林为租用农民土地造林, 存在特殊性, 因此, 上海公益林生态补偿主体也应是失地农民以及一部分造林企业。2009年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实施以来, 为满足农民出租土地利益诉求, 各区县土地流转标准逐年提升, 如崇明土地流转费由564元/亩上升至800元/亩, 青浦土地流转费由800元/亩上升至1000元/亩, 浦东新区土地流转费已上升至1 100元/亩, 部分失地农民镇保问题得到解决, 如通过2009年、2010年两年时间青浦区已基本解决重点区域水源涵养林农民镇保问题, 土地流转费用投入逐步减少, 浦东新区采用先期租用后逐步纳入镇保方式, 至2010年已基本解决环城林带400 m的失地农民镇保问题, 松江区至2010年已部分解决重点片林失地农民镇保问题, 如泖港片林、叶榭水源涵养林等。同时公益林养护工作吸纳大量失地农民再就业, 目前全市养护社175个, 吸纳就业人数16 370人。

3 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存在的不足

3.1 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主体的配套政策细化不足

上海市2008年所进行的《上海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确定了上海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 对生态公益林的界定、补偿内容的界定、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方案比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阐述。截至2011年上海市实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工作两年来, 从调研结果来看, 由于各区县的城市化建设推进速度较快, 基础工作有待夯实。根据生态公益林产生的外部性的生态补偿基本原理, 生态补偿分为3个层次:第一, 针对生产正外部性的微观主体进行补偿, 也就是针对参与造林的企业、各级政府和农民的补偿;第二, 区域之间合理分担生态公益林的供给责任, 通过各种转移支付方式, 合理分配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护成本;第三, 整体上城市对农村进行补偿, 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和城乡统筹考虑。目前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主要考虑的是第一、二层次, 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到相关区县, 就执行情况来看, 农民和各级政府是目前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主体, 而造林企业的问题还大量存在。2009年、2010年两年累计市财政安排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7.4亿元, 平均每亩市财政补偿标准约528.57元/年, 由于市财政用于公益林生态补偿的资金与实际发生的土地流转费和管护费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 各区县财政依然承担着生态公益林的主要费用, 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与林业建设资金通盘使用的情况。因此, 在考虑加大补偿资金力度的基础上, 须明确细化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偿的使用对象和内容。

3.2 补偿标准的地区差异不足

上海市的公益林主要集中在崇明、金山、原南汇、青浦和松江等农业比重大、经济相对薄弱的区县, 这些区县、乡镇为改善上海市生态环境、丧失经济发展机会, 还要承担大量的土地流转费和林地管护费用, 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方法》中2009年市财政的公益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在各区县的分配主要是通过因素法确定, 具体公式如下:

某区县公益林生态补偿=年度公益林转移支付总额× (该区县公益林面积占比×0.5+该区县公益林分级养护面积比重占比×0.2+该区县林业指出比重占比×0.2+工作考核等级分值占比×0.1) ×补贴系数。

2010年依据2009年该市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和公益林考核等级而调整了不同区县的补偿金额, 但是依然没有充分考虑到各区县的经济发展情况, 相应的削弱了有限的市财政资金在促进生态公益林发展的效率。

3.3 生态补偿标准对生态价值的核定不足

当前实行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补偿机制仅考虑了土地流转费和管护成本, 忽视了生态公益林对上海特大型城市的生态价值。根据著名环境经济学家David Pearce (2002) 综合大量关于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评价, 即使不考虑当前无法量化的生物多样性、环境怡值和其它相关价值, 上海的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依然达到340美元/亩, 按1∶7汇率计算, 约2 380元/亩;而根据2011年上海市政府公布全市森林面积为119.6万亩, 森林覆盖率达12.58%, 上海市现有森林生态系统每年涵养水源近3亿m3, 固土297.1万t, 固碳45.6万t, 释氧110.5万m3, 吸收污染物1 231.2万t, 全市森林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达到74.4亿元, 换算70万亩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约43.5亿/年。

4 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建议

4.1 进一步明确生态补偿对象和标准

生态产品作为公共物品, 具有非竞争性和非商品性, 应由政府公共财政作补偿主体, 可建立市级财政为主、区县财政为辅、社会参与为辅, 完善补偿对象, 明确森林生态补偿对象包括区县地方财政和生态森林权所有者, 对两种类型3个方面补偿对象同步实施补偿。生态公益林界定和补偿主体确立是实施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的基础性工作, 各区县应明确上海69.4万亩公益林的地块范围, 明确公益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 主要用于公益林管理和养护、土地流转费等内容。在充分依据生态公益林的客观情况和“谁保护, 谁受益”原则基础上, 制定出兼顾补偿“接受方”和补偿“支付方”的补偿标准, 同时还要借鉴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综合运用机会成本法、资源环境核算体系及绿色GDP等, 开展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4.2 出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细则

对现行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关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规定中, 增强“建立协商机制”, 具体内容为“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过程中, 区县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协商机制, 区县财政局与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横向沟通。区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 提出具体生态项目和资金需求;区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生态项目资金需求, 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 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总量 (包括自身财力安排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 及具体分配方案, 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施行。”尽快出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规范使用资金使用。

4.3 加大行业主管部门对生态补偿工作的考核力度

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配套实施的考核办法仅涉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林地管护、林地征占用管理和林业养护队伍建设, 主要指标虽已涉及公益林质量方面, 但仍以间接性指标为主, 未涉及代表公益林首要服务功能的生态价值方面考核, 也较少涉及直接性的公益林自身健康方面的指标, 且考核主体和考核数据来源过于繁复, 可能影响最终考核效果。因而建议针对考核内容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 增加反映公益林服务功能方面的指标, 如蓄积量、生态服务价值等, 同时增加公益林养护方面的直接性指标, 如公益林养护等级变化等, 并进一步确定较单一的考核主体以保证考核数据来源的准确性。

4.4 完善生态补偿资金的增长机制和融资渠道

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 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作用。就目前环境保护阶段和市场经济而言, 政府在建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绝对是主要的, 政府不仅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规,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依然是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要“买单”人, 如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现阶段正确核定生态补偿标准, 坚持市财政与区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的责任体系, 包括中心城区各区县财政也应纳入统筹考虑, 逐年大幅提高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财政拨款力度。探索实施生态补偿税收制度, 对于公益林的生态功能以及社会效益等正的外部性通过税收予以平衡, 通过对受益者征收生态税进行宏观调控。基于目前现实的考虑, 市场途径只是作为森林生态系统补偿辅助途径, 借鉴国际上应用的森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 来拓展森林生态补偿的融资渠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 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交易行为。量化公益林生态效益, 试行建立市场碳交换机制和国际“碳交换”机制。

摘要:分析了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以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公益林建设情况、农民、企业和各执行部门的积极性情况, 评估了各区县实行公益林生态补偿以来的公益林发展状况和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实施的政策效应, 对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的资金持续投入和补偿机制优化调整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生态林,生态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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