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范文

2024-07-21

医疗广告范文(精选9篇)

医疗广告 第1篇

孙建方教授开口便说:“贻误患者的病情, 骗取患者的钱财, 加重患者的痛苦, 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之于其他的虚假广告,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 虚假的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 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它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 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 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 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而且虚假医疗广告还能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 破坏医疗规范, 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 引发医疗信用危机。”

孙建方教授接着说:“据我了解, 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有:第一, 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 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 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 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发布广告。第四, 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此外, 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那么,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虚假医疗广告产生呢?我认为, 首先是医疗机构利益驱动促进了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 2002年、2003年和2004年, 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发布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 尤其是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 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 只有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患者, 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其次,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 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 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 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知识, 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 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 导致监管不力。第三是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使虚假医疗广告有了市场。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 对一般的患者来说, 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 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 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 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 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 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 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 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 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最后, 便是媒体的利益驱动所致了。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 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 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 加之管理水平低, 使一些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

提及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孙建方教授从一位医学专家的角度提出:“首先, 我们要建立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机制。这是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的部门较多, 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 目前尚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 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 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 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发布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 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 并捋清责权, 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其次, 要加强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这首先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者,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但在实践中, 由于违法者众多, 真正因此被判刑或处罚者却很少。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以等额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但与利润相比, 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因此, 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这有赖于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 有关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后需要通过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努力, 去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和维权意识。在目前, 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 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 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 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 不断增强防范意识, 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发布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一旦受到侵害, 就要拿起法律武器, 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 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 不了了之。”

医疗广告监管探讨 第2篇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19-02

作者简介:王道才,男,汉族,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

[摘要]发布医疗广告的有关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目前的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着非法医疗广告较多、整治较难等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差;监管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效果不够理想;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作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都要更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关键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探讨

广告广告,广而告之。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缩印版)》对广告是这样界定的:“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指商业广告。从广义来说,凡是向公众传播社会人事动态、文化娱乐、宣传观念的都属于广告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广告的传播媒介和形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显得更为广泛,像互联网、手机等都成为了广告载体。

当然,广告的法律概念与前述概念是不同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医疗广告市场现状及原因分析

1.1非法医疗广告屡见不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虽大力整治,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不少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发布医疗广告,有些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有些私自更改批准的广告样本内容,有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有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等。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的渠道主要有:非法印发医疗广告刊物(大多数是免费赠送或者请专人派发)、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公共交通等媒介或者形式作非法宣传等。如有些医疗广告充分利用了汉语言文字含义丰富的特点,明含或者隐含非法内容,如“除皱,祛斑,祛暗疮,祛胎记,告别白癜风,还你健康,专业白癜风、牛皮癣诊疗科;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静的睡眠中轻松完成全过程。一觉醒来,一切如故。”等等,让有些患者容易产生相信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和治疗效果。

有人指出医疗广告存在“五大陷阱”: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做广告诱导消费者;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欺骗消费者;隐瞒诊疗实情,开据大额药方;不明示处方的真实内容和药品的真实成分。不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行业体制等多种原因是分不开的。

1.2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意识比较差。非法发布医疗广告,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广告发布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严格审查就予以发布,依法办事观念淡薄。

1.3查处效果不够理想。违法医药广告猖獗,利益驱动、监管难、处罚轻是重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种报纸数以千计,省、市、县电视台拥有数千个频道,监管部门对如此数量庞大的媒体及其他各种媒介进行全面和有效监管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加上卫生监督部门到媒体等单位取证较为困难,卫生监督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去媒体等单位调查取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未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要求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查处的情况不太多。另外即使查到了违法刊发医疗广告的事实,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处罚也较轻微,如卫生部门在此违法案件中用得最多的是给予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医疗机构因非法医疗广告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案例在实践中尚不多见。而且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也未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使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

1.4医療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较明显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对策与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有些泛滥的医疗广告,也先后制定了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治理。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曾经对报刊广告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所有报刊暂停发布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各级工商机关将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广告为重点,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2009年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包括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还要求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发布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好医疗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期有效机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2.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只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管理条例》并没有被废止,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国家工商总局又根据该条例的授权先后制定了部门规章。法律规定不健全是无法可依,规范同一事件的法律规范太多会造成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借鉴国外医药广告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并废止某些有关广告的法规、规章,随后有权部门可以根据新的《广告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另外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种类设置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效果有限,建议予以修订。

2.2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要更强。非法医疗广告用信手拈来形容也许并不过分。这就要求我们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像有些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非法医疗广告,由于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此类证据就有一定的难度,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集有关证据。就同一起非法医疗广告事件,卫生行政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其对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处理。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调查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衛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尤其要重点监督和惩治有关责任媒体,改进执法效果。还要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的监测预警,及时把违法医疗广告的影响和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2.3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当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体制也有不适应工作需要之处。在目前的体制下,若要更有效地治理非法医疗广告,必须整合工商、卫生、新闻出版、广电、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医疗广告的依法管理。整治违法医疗广告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考虑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利益,监管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现象也时有出现。笔者认为,倒不如把多个职能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划归一个部门,相对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比较可行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若改为仍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但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都划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如果调查发现有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违法行为人分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能有效避免因同一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了医疗机构,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未受到相应处理的情形。

2.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人有生老病死,此乃自然规律。受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疗技术水平有高低之分、医疗设备有先进与落后之别等原因的影响,市民可能会因病情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求医问药。市民在就诊选择医疗机构时可能会受到医疗广告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培养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医疗广告的意识,提高辨别能力,使其难以被非法医疗广告所蒙骗,也能不断壮大打击各类非法医疗广告的社会力量。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经济学思考 第3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虚假医疗广告,“经验品”和“信任品”

广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厂商为降低厂商和消费者之间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对称而作出的经济行为。广告也是企业对产品和企业自身形象的一种无形资产投资, 由此所形成的信誉、产品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更高的产品价格, 企业因此能获得更多的利润。

成功的广告可以形成市场效应, , 可使企业因产品差别化而形成进入壁垒, 提高了市场集中度, 阻止了新企业的进入, 因而在一定条件下, 广告支出与企业高盈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 广告发展速度非常快, 厂商用于广告支出的费用越来越多.以我国医疗广告为例,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统计, 2003年的药品广告比2002年增长了34.16%, 年投放额达到127, 48亿元, 占广告总额的11.81%。

在充分肯定广告的积极效应的同时, 我们应该看到广告的不正常或不正当的运作, 其产生的效应是消极的。由于广告能带来盈利, 一些不法商家凭借带有欺骗性质的广告宣传获取暴利, 大量虚假广告开始充斥市场。尤其是在医疗产品市场上。

药品和医疗服务属于“经验品”和“信任品”, “经验品”是指只能在使用之后才能确认其特征的产品。“信任品”是指一些即使在消费后也难以确定其质量的商品。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虚假医疗广告的存在和泛滥, 导致市场的失灵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既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浪费了社会资源, 同时, 又损害了人民的健康甚至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 在对虚假医疗广告存在和泛滥的原因进行深入经济分析基础上, 建立合理的广告监管体系, 对虚假医疗广告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虚假广告的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要条件, 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充分条件, 即企业认为做虚假广告可获得更大的利润, 甚至比做真实广告更加有利可图。

一、在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上, 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的不对称

由于医疗服务属于“经验品”, 对于这类产品消费者要获得产品的质量信息,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 至少要部分消费者先做出尝试, 其他消费者才能从他们身上获取产品质量的信息, 即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关于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的解决是以部分消费者的尝试经验为基础的。

由于医疗服务还具有“信任品”的特征, 这类产品即使消费者消费了, 短时期内也难以判断其真实效果, 即消费者要验证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广告的宣传, 需要一段时间, 甚至有些产品的质量永远也无法验证, 因此, 此类产品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验证这些产品的广告真假又十分困难, 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 普通老百姓是不具备的, 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 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

二、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是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在驱动力

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理性决策的厂商在生产中追求的目标, 为此, 厂商必须遵循最大利润原则, 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但是在“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利己性条件下, 对利润的最大化的追求会使个别厂商的道德观念、经济行为发生扭曲、变异。

1. 企业最优的广告量的决定。

企业投放广告的目的是使消费者增加对其产品的需求, 使企业的产量增加和产品价格提高, 进而增加企业的利润。那么企业对某一产品投入多少广告量, 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

一般情况下, 企业最优的广告量由广告的边际收益等于广告的边际成本决定。如果企业面临的是广告的边际收益大于广告的边际成本的情况, 企业增加广告的投放是有利可图的;否则, 如果广告的边际收益小于广告的边际成本, 企业减少广告的投放是有利的。在药品和医疗服务产品市场上, 因药品和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 其广告的边际收益往往大于广告的边际成本。

同时, 药品和医疗服务属于“经验品”和“信任品”, 对于这一类商品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的不对称, 消费者即使花费很高搜寻信息的成本, 也很难确定这些商品的质量, 在这种无奈的情况下, 消费者会转而依靠各种各样的信息渠道, 比如, 商标、信誉、品牌。作为竞争手段的广告, 不仅起到了传递商品信息的作用, 而且企业通过不断的投放广告, 使消费者在心目中形成了对其产品的商标、信誉、品牌的偏好, 从而增加了对其产品的需求, 大大的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 一旦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医药产品市场的特点, 凭借带有欺骗性质的误导广告宣传, 推销劣质产品, 因虚假医疗广告的边际收益大于广告的边际成本, 不法商家就会获取暴利, 再加上药品和医疗服务属于“信任品”, 其特点是, 其效果用后也难以检验, 虚假广告也因此存在着很大的获利空间。因为发布虚假广告的净收益往往大于发布真实广告的净收益, 而虚假医疗广告的风险成本较小, 这就形成了虚假医疗广告投放的内在驱动力, 这也是导致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2. 企业使用广告的强度

著名经济学家多夫曼和斯坦纳指出, 影响广告边际收益大小的因素有两个: (1) 需求曲线对广告费用的敏感度。 (2) 需求的价格弹性。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 企业要使广告强度等于其商品的广告需求弹性与价格需求弹性之比。也就是说, 需求的广告弹性越大, 需求的价格弹性越小, 则广告费用与销售额之间的比率越大。从商品特性来看, 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弹性非常小。同时, 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属于信任品, 其使用的效果难以检验,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消费者只好依靠广告这类信息渠道, 所以它属于对广告费用比较敏感的产品。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需求曲线对广告费用越敏感, 广告费用的边际收益就越大, 企业做的广告也就越多。另外, 从需求的价格弹性角度来看, 需求的价格弹性越小, 广告边际收益越大。正是由于医疗广告能为厂商带来较大的利润,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 凭借带有欺骗性质的广告宣传获取暴利, 大量虚假医疗广告开始充斥市场。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政府对虚假医药广告的监管

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 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 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极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法规, 采取了多项行动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虚假违法广告。但是, 虚假医疗广告仍屡禁不止。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 打击虚假广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制度和法规来约束生产者和广告制作者的行为, 应该加快我国广告业的法制化进程, 希望尽快出台一部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广告法》, 同时, 通过完善委托——代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及激励机制, 才能有效的抑制虚假广告行为, 降低虚假广告的发生率。

2. 加大惩罚力度。由于广告影响有一定的滞后性,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产生影响, 因此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可能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原有的惩罚标准根本不足以对违规者造成震慑。应加大其投放虚假广告的成本。

3. 为了加强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 应加大对其财政投入。由于对违规广告的监测成本太高, 有关部门只能进行抽查, 大多数医疗广告只要内容不太离谱, 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

4.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 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发布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解决与虚假医疗广告作斗争。

参考文献

[1]吴汉洪:产业组织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2]干春晖:产业经济学教程与案例.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

[3]唐晓华:产业经济学教程.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7

医疗广告语 第4篇

2、绿色生命需要精心的呵护!

3、有效才是硬道理。

4、远离疾病困扰,拥有健康人生!

5、选择专科医院,选择健康与保障。

6、健康的女人最幸福。

7、门诊部――使您轻轻松松,安坐无忧!

8、贴近生活,离不开健康。(远离疾病,贴近生活)

9、一流的医疗设备、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疗效。

10、选择正规医院,美丽更有保障。

11、爱心由我奉献,疗效请你验证!

12、您的健康,我的心愿!

13、爱心由我奉献,疗效请你验证!

14、医院,全情关爱你的生殖健康!

15、选择一次,健康/轻松一生!

16、身边的呵护,健康的保障!

17、事业重要,家庭重要,健康的身体更重要!

18、健康人生从这里开始!

19、美容找专业,美丽不打折。

20、医院,为您托起明天的太阳!

21、上帝创造女人,我们塑造魅力!

22、身边的呵护,健康的保障!

23、遭受泌尿性疾病伤害的人们,都渴望走过这生命的严寒季节!

24、好男人,就应该抬起头来,勇敢面对!

25、上帝创造女人,我们塑造魅力!

26、专业医疗,呵护女性健康。

27、有信心,才敢于承诺。人民医院为人民!

28、走进医院,请把健康带回家。

29、女人需要呵护和关爱。

30、绿色生命需要精心的呵护!

31、权威机构,值得信赖!

32、治病找医院,疗效是关键!

33、痔瘘专科医院,解除您的烦恼,让您安坐无忧!

34、治病找医院,疗效是关键!

35、医院,守护你的健康!

36、有健康,自然就有快乐。

37、治好乙肝,还您健康!

38、健康人生从这里开始!

39、医院,让您堂堂正正做男人!

40、您的健康,我的心愿!

41、健康从这里开始,疾病从这里消失。

42、疗效来自权威/专业,康复不再遥远。

43、不手术、轻松排石不是梦。

44、幸福生活,健康相伴!是对每一位患者健康的保障。

45、看病找医院,治病看疗效,医院你选择了吗?

46、医院让你的生命春天永驻。

47、治病讲疗效,保密更重要!

48、医院以合理的收费,可kao的疗效,服务于广大患者。

49、权威医疗机构,疗效不打折扣!

50、治疗疑难疾病,请找。

51、远离疾病困扰,拥有健康人生!

52、好广告不如好疗效。

53、医院,守护你的健康!

54、女人因为健康才美丽。

怎样看待街头非法医疗广告 第5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贬低他人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等等。违者按规定给予各种处罚。不论从哪个角度说,在街头四处张贴医疗广告都是一種违法行为,应当严加制止。

(江南)

苦了居委会的老太太

在大街小巷到处乱贴非法医疗广告,严重影响市容,实在可恶!每逢重大节日或卫生大检查,我们居委会都要发动一些老太太专门上街清洗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冬天冒着寒风,夏天顶着烈日,又是水洗又是刷,要花很大的力气才能搞干净。可是,过不了多久这些非法医疗广告又在原来的位置粉墨登场,真是害苦了居委会的老太太。《祝您健康》杂志开展这个讨论,我们很高兴。希望大家能想出高招来对付这种怪现象。

(陈树琴)

何不将计就计、顺藤摸瓜?

为了招徕病人,一般的非法医疗广告上都写有详细的姓名、地址。我建议有关部门将计就计、顺藤摸瓜,有一家查封一家,决不让他们漏网。只要照此法坚持下去,非法行医者就不会有藏身之地,非法医疗广告也将随之销声匿迹。

(吴卫军)

不可一概而论

我认为,有些民间医生确有一技之长,不能将他们与江湖游医等同起来。我们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有许多宝贵的文化遗产蕴藏在民间,其中包括一些祖传秘方。因此,不应当将街头自发的医疗广告一概视为糟粕。对浪迹江湖、诈骗钱财、误人性命的游医自然应当严厉打击,但对凭一技之长诚实行医的民间医生则要讲一点政策,不可一棍子打死。

(万容)

我真的上当了

我患有银屑病,多方治疗不见好转,心里很是着急。一日看到街头贴有一张医疗广告,声称包治银屑病。虽然知道街头医疗广告不可轻信,但在“病急乱投医”的心理驱动下,还是决定去试一试。在一家旅馆的房间里,一个粗壮的北方汉子简单地问了几句病情后,便往患处敷一种黄色的药膏。收费后嘱我过一周再来。谁知回去仅两天,患处其痒难忍,并有明显的全身不适反应。迫不得已揭开药膏一看,患处出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脓疱。我大呼上当,只好去大医院的皮肤科就诊。又打针又吃药,好一阵折腾方逐渐平息。街头医疗广告确实信不得,我劝大家不要再步我的后尘了。

医疗广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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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 第7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青岛市辖区内新闻媒体进行医疗广告的监督监测。通过对医疗广告的采集, 依法给出合法性评判和违规现象的处理。现就近几年来医疗广告的监测情况进行以下统计分析。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青岛市辖区内出版发行的《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青岛早报》、《青岛晚报》、《半岛都市报》、《都市便民报》 (2012年3月停刊) 、《城市信报》等报刊;青岛电视台QTV-1、QTV-2、QTV-3、QTV-4、QTV-5等频道;其他包括上述媒体举报投诉的来源还有《青岛老年报》、青岛广播电台、互联网等。

1.2 方法

通过监测记录, 用微电脑信息技术工具对数据进行处理。依据《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 (2008) 的要求进行电子表格的编制, 对“监测与处理”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省、市工作规程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 (鲁卫监[2010]33号) (山东省卫生厅文件, 发布日期2010年5月21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广告监督监测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 (青卫监督字[2012]10号) (青岛市卫生局文件, 发布日期2012年3月20日) 。

1.3医疗广告表现情形

“无医疗广告审批文号” (即未持有有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 ;或虽持有“医疗广告审批证明”但所发布医疗广告表现为“篡改医疗广告审批内容”两类。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的医疗广告视为合格。

2 统计与评价

2.1 监测统计

对辖区内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 统计汇总表明78家医疗机构在过去六年中, 共监测医疗广告数量8 357条次, 其中不合格数量高达6 572条次。 (表1)

表中数据[1]表明, 样本构成比数据质量指标差异较大, 统计学[2]有极显著性差异, 呈现非稳态。这与政府行政干预有直接关系, 每逢集中整治合格率就会有明显提高。虽然部门监管已经基本维持在平稳状态, 但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 社会经济关系比较隐含, 所表现出的广告发布行为也是不可控的。在监测数据方面, 除反映监测数量以外, 表现出样本空间的质量指标具有较低的可信性。

2.2 结果评价

应用逼近理想解排序法 (TOPSIS, 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Ideal Solution) [2、3]对监测汇总数据进行监测质量评价, 以医疗广告表现情形三项构成“合格条次”、“无审批文号条次”、“篡改审查内容条次”为评价指标, 权重系数视为均衡相等。监测质量评价表明2007年最优, 其次依次为2009、2008、2011、2010、2006年。 (表2)

3 讨论

3.1 医疗广告的发展

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活动中伴随一些不法广告业主的广告发布行为, 已经从十几年前的乱贴乱扔的“医疗广告满天飞”、“医疗广告铺天盖地”、“医疗广告到处乱贴”, 以致于成为纸质物品污染的环境问题, 到走进媒体曝向大众, 确实是社会文明的又一大进步。然而医疗广告必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抢占医疗市场的经济文化产业, 对引导医疗消费者进行医疗就医, 促进社会主义医疗市场经济的发展, 完善医疗市场秩序, 也为进一步健全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为保护医疗市场医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促使医疗广告向着健康真实的方向发展, 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健全对人文社会与文化发展对医疗广告带来的不良影响的管理机制, 以科学发展的要求统领我们的文化思想。近几年来, 随着广告业在促进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作用中的异军突起, 必然会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一些群众的强烈反响。

中国广告信息产业已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快速增长、多元发展的不同时期, 现已呈现出持续稳步发展的态势, 医疗广告在其中更是不可小视。卫生行政部门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促使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和监督管理工作尽快走向法治化、有序化发展的轨道。

3.2 医疗广告的监管现状

医疗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当今社会医疗秩序发展变化的产物,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使医疗机构的发展形势仍然保持持续发展态势。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进一步促进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深刻变化, 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完善医疗市场医疗服务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依法整治违法医疗广告, 要端正医疗机构面向患者开展医疗服务的态度, 加强行风建设、不断增进医务人员的职业品德教育和医疗服务素质的提高。积极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督监测的能力, 增进行政效能的进一步提高。

医疗广告是医疗机构面向公众的形象和承诺, 应该成为患者和广大医疗消费者健康保障和疾病防治的可靠信息。国家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做了规范化要求, 严格界定了合法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和行为。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必需严格医疗广告遵守省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制度和依法发布行为,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违规行为必须按照法定要求给予及时查处和处理, 并进行必要的面向大众的通报。要认真履行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举报投诉的查处和处理职责, 保障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在医疗市场中的合法地位和广大医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稳妥有序。

参考文献

[1]王建昌, 李延华.2006年对青岛市医疗广告监测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 2007 (6) :246-247

[2]方积乾, 主编.卫生统计学 (第6版) [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159-170, 428-432

医疗广告 第8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也就是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政府组织扶持、农民互助共济的大病统筹基金制度。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1. 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

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是宣传、组织和发动,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 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 2006年这些补助增加到20元, 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 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 除少数地区外, 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 即“保小不保大”, 或者“保医不保药”,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上, 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 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3. 提高了统筹层次。

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 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从乡统筹起步, 逐步向县统筹过渡, 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

4. 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 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一段时期,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集资被视为农民负担, 而2002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进一步明晰了参合农民的付费是享受权利的前提, 而不是负担。

5. 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指出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 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6.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照顾到了贫困农民的特殊情况。

(三)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是:1.有利于促进健康公平, 实现社会公正, 对我国农村居民健康的地区差异和影响健康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分析, 提出了促进健康公平的政策建议。2.利于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 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 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3.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 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 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4.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执政为民、稳定农村、关心农民的民心工程, 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是政府的责任;5.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性缺陷

(一)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立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更多是依赖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惯性服从”、某些领导个人对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来维系。法律制度的欠缺, 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如合作医疗的对象不明确、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法律的缺失, 也使中央职能部门间出现政策不协调的现象, 如各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看法不一致。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不明晰

农村合作医疗不仅仅是一个卫生问题, 更是一个社会保障问题, 从本质层次而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是一张保障农民生存权的社会防护网、安全阀, 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把它定位于互助共济制度, 而非社会保险制度, 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可持续的依据。只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才能稳定运行和持续地发展。

(三) 筹资机制的稳定性风险大

首先, 政府的筹资标准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长和医疗费用的自然增长, 农民的筹资水平理所当然应该有所提高, 否则保障水平就会相对降低。其次, 地方财政的出资责任不明晰。现行的筹资制度设计中虽然明确了政府这个筹资主体, 但除中央政府外, 地方政府在这项制度中的出资责任并不明晰, 同时并没有法律依据, 从而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最初的运行中就缺乏足够的动力。第三, 财政资金筹集机制不稳定以及存在公平性盲区。政府卫生支出比重下降带有明显的“累退性”, 经济越穷的省份, 政府卫生支出下降越快。城乡差距的问题就更严重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套取中央补助资金, 拿当地经济发展较好、财政实力较强的县作为试点地区, 使得这些地区先一步得到上级政府的资助, 产生了明显的补助累退效应。

(四) 补偿机制不合理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机制在相当多地区存在起付线高, 封顶线低, 报销比例少等问题。而且, 我国大部分中小城市都存在乡镇 (村) 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短缺、医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无法适应农民的就医需求问题, 导致当农民得大病需要住院时, 还是需要到县市级的医疗机构就诊, 另外, 报销比例设置缺乏灵活性以及报销手续繁琐也很可能会让农民失去参合的积极性。首先是外出务工的居民存在着治疗费用比当地高, 而报销比例却相同, 从而减弱新农合对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力度, 使这部分人失去参合意愿。

(五) 运行模式的不统一性带来负面影响

由于缺乏一个全国的统一模式, 也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过分强调因地制宜的发展模式不利于成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经验的推广, 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各个地区都能接受、经济可行、可广泛宣传的通用的合作医疗主导模式。这个缺陷导致了各地的合作医疗都需要经过很长的摸索才能发展成完整的医疗保障模式。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 建立完善的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首先, 完善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渠道不仅包括政府投资、农民个人缴费, 而且也包括集体扶持和社会化捐助。其资金的筹措应该通过实行国家投资倾斜政策、建立激励集体扶持机制、畅通社会捐赠渠道、持久稳定的个人筹资机制, 从而形成政府引导、集体资助、农民自愿参加的多元化筹资框架。其次, 制定科学合理的筹资标准。筹资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到农民的年平均医药费用支出水平和适度的补偿水平, 其中, 个人筹资水平的确定要根据当地农民年均收入水平、制度认同程度和实施年限合理确定, 政府和集体的资助水平应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和集体经济状况而定。最后, 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增大基金规模, 达到在更大人群中分散风险的目的。此外, 应不断改进筹资机制, 降低筹资成本。

(二) 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

1.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基金, 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从财政上设立2/3以上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适时改变“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医疗基金筹集原则, 逐步确立“以政府投入占主导, 政府和农民共同投入”的筹资原则, 切实让政府主动承担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3.采用缴费动态调整机制。人们的医疗需求具有无限扩张的趋势, 因此, 医疗费用必然会成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过程中, 现行按照固定数额缴费的机制, 必然会面临资金缺口和支付压力。因此, 必须建立起缴费水平与物价上涨和收入增长趋势相适应, 以期满足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支出。

(三)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内容上, 应就新农合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所保障的对象、合作的范围与内容、筹资各方的法定义务与标准、资金的使用与支付、相关的监督体制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使新型合作医疗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一体化, 并具备可操作性。修改现行刑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刑法相关规定, 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修改现行有关侵权法的规定。对于拒不支付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致使农民无法获得医疗补助的行为, 农民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寻求救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的司法机制。法律制定得再好, 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依然是无法真正建立起来的。

(四) 创新合作医疗资金的补偿

充分运用激励相容原则, 设计差异化的合作医疗合约。针对农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和不同的出资意愿, 制定差异化的合作医疗方案。通过设计不同的合作医疗保障项目, 满足异质性群体不同的医疗保障服务。具体的措施如:提高基金补偿率, 科学设定报销比例和大病的门槛。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 进行科学的测算, 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并严格执行。方案一旦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保持稳定, 扩大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 使农村居民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将慢性病的大额医药费、妇女的分娩费用、新生儿童纳入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担着169厂、湖南省锻造厂、华达机械厂等大中型厂矿单位, 湘黔铁路、双涟公路等交通枢纽以及孙水河沿线娄底、杨市、水洞底等重要城镇80万人口的防洪重任。多年来为娄底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五) 强化政府责任, 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建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在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 以农民的满意度作为一项考核标准, 使各级地方政府加大工作支持力度, 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入良胜运行轨道。

(六) 优化管理和监督机制

首先, 县、镇、村三级要形成合作医疗统一战线, 各级分别指定明确的部门 (或个人) 负责本级工作, 并形成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 以畅通沟通途径, 提高工作效率。其次, 优化定点医院的管理工作是合作医疗的又一重要环节。通过政府对定点医院进行强制性干预, 保证定点医院的合理收费, 以吸引更多的患者到定点医院就诊。此外, 在定点医院建立合作医疗办公室, 建立患者档案, 方便参合农民的报销结算。最后, 要建立和健全由参合农民、经办单位和各级政府共同组成的监督机制, 增加财政透明度, 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资金运作模式, 确保取信于民, 以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信誉。

四、结语

总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发展是一项关系“三农”问题的社会系统工程, 与多因素相关, 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 其长期的发展方向是逐步走向消除城乡分割局面, 融入与城镇医疗保障系统相统一、援盖全民、城乡一体化运作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中去。我们也正在逐步的可以看到政府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制度上的探索和努力, 相关规定纷纷出台, 制度设计越来越合理, 政府投资力度逐渐加大, 管理和监督力度也不断加强。相信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越来越完善。

摘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缓解农村群众疾病的经济负担, 保障农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 促进健康公平, 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以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为背景, 在分析了当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实现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渠道,建议

参考文献

【1】张倩张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J]辽宁经济2008 (4)

【2】赵永生郝佳李鹏等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初探卫生经济研究2008 (9)

怎样看待街头非法医疗广告 第9篇

目前,街头巷尾的非法医疗广告已风靡全国,笔者出差许多城市,都看到了这类广告。首先,这类广告是非法的,没有经过工商管理和医疗行政部门的许可,应当理直气壮地禁止。其次,这类广告是骗人的。张贴的广告都是专治疑难病症的,这谈何容易!不少疑难病在国内外目前尚无真正有效的疗法,一名非法的郎中,并无什么高明的医术,又怎能治愈呢?“病急乱投医”是一种心理,但病人应相信医疗科学。患病后还是应到正规医院就诊,不要找不知底细的江湖郎中医治。看到这类广告,一是不信,二是不宣传,三是把它撕掉,免得害人。如发现有人张贴这类广告,不妨将其扭送卫生部门。

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管理。目前,这类广告无人管理,非法倒变成合法的了。有些广告张贴很长时间却无人查问。因此,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戳穿非法广告的鬼把戏。更应大胆管理,一追到底。对那些骗钱甚至害命的江湖郎中应绳之以法!

总之,只有群起而攻之,打一场“人民战争”,终会使非法医疗广告绝迹的。

(程琪璜)

个体医疗市场亟待整顿

目前,城乡各地街头上都不难发现“专治性病”、“祖传治风湿病”、“特效包治各种癌症”、“专科根治久婚不育”之类的医疗广告。其中固然有医术较高者,但如此非法行医,并不断发生坑人骗财、甚至置患者于死地的事件,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注意。

不少广告都夸夸其谈什么“当天见效,一次根除”、“医治无效、分文不取”之类的神话;“专治性病”者还编出“萎而不举。举而不挺,挺而不坚,坚而不久”的顺口溜,以证明自己性知识的“博大精深”;更有甚者,还自制奖状、匾牌、锦旗。上书“华佗再世”、“妙手回春”、“愈我沉疴”,以此炫耀自己;有的还雇请“媒子”在群众中为自己吹嘘,诱使他人上钩。

那些江湖游医大多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但却深谙“经营”之道。请看他们是如何“治病”的。①一药“包治百病”。一位在“合作医疗站”有过几年“从医生涯”的医生,办了一家“地下诊所”来“专治性病”,无论男女老少,一律用高锰酸钾溶液洗患处。另一位“专治疑难杂症”的医生,无论什么病症都用维生素C作“万能药”,以此谋取不义之财。②愚弄患者。一位个体医生给农妇治妇女病时,开了一剂中药嘱其回去熬了喝,另要她在农历初八去后山寻个无人之处,脱掉裤子吹山风,以清热除湿,退火避邪。农妇照办后,患了重感冒,只好到医院就诊。③“指鹿为马”捞钱。略通歧黄之术的医生为多捞钱财,往往有意“指鹿为马”,夸大病的严重性,然后采取“拖延战术”,借以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一位医生在为患者治阴囊瘙痒时,把湿疹有意说成是梅毒,并煞有介事地说什么如不抓紧治疗,将害己害人。其结果是:“梅毒”逐渐治愈了,而医生的钱袋也鼓胀了,患者被敲了竹杠还千恩万谢。④庸医杀人。四川仁寿县清水乡农民卢立国、罗淑彬两人长期流窜在外,无证行医。去年两人为一少女治疗面部瘫痪,抓了一副草药另加一剂白色粉末给患者服用。第二天患者嘴里直吐白沫并带血丝,竟在赶送县医院的途中死去,后经法医鉴定为急性中毒所致。⑤借治病,逞邪恶。有的游医“不爱金钱爱美人”,为妇女治性病,往往在“检查”时借机猥亵,甚至用治愈性病去获取与患者“共度良宵”的报酬。个别患者因治病心切,更怕影响声誉,被迫任其凌辱。

还要指出的是,那些大肆张贴各类医疗广告的“街头郎中”,多半是无照经营者。他们自知医术低劣,长期呆在一处难以立足,更怕受骗上当者前来“要个说法”,或被扭送有关部门问罪,因此常常是“打一枪就换个地方”。这就使他们安然无恙,生意红火,财源滚滚。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个体医疗市场的混乱现象亟待整顿。一是国家尽快制定个体行医的法规,内容包括行医资格、主管单位、广告要求、收费标准、医德医风等等,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卫生部门对个体行医者进行考核和药物鉴定,合格者方始发给许可证,对无证行医者予以取缔。三是进一步发展医疗事业,以方便群众就医。四是力劝广大患者有病不要乱投医,应接受医院正规治疗。宣传重点宜放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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