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合法性范文

2024-08-10

婚姻合法性范文(精选10篇)

婚姻合法性 第1篇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存在于美国社会的医学、心理、精神等协会, 通过长期的调查与研究, 逐渐从疾病分类系统中去除了同性恋行为, 同时更正了对"同性恋"的定义:「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 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 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现代意义概念的"同性恋" (Homosexuality) 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医生贝尼基脱1869年创造。该词由希腊单词前缀homo- (相同) 和字根sex (性) 组成。另一方面, "婚姻"作为一种受到特定规范调整的社会状态, 包含着情感、道德、法律等诸多因素。能够获得法律认可的婚姻, 意味着国家对于此种关系的承认和合法权利的保障, 并不只是一种民事的结合, 徘徊在法律之外。当今世界, 绝大多数国家的婚姻制度为注册登记制度, 即伴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到法律所指定的主管部门处进行婚姻登记, 登记生效后, 法律即对此关系进行保护的制度。

2 国外同性婚姻制度概况

大致表示为四种模式: (1) 荷兰式--开放同性夫妻民事婚姻, 通过修改法律将原有的婚姻法适用于同性伴侣; (2) 丹麦式--民事结合, 同性伴侣不具有婚姻名分, 但其权利义务和婚姻类似; (3) 法国式--民事契约, 同性伴侣签订契约并到相关部门登记, 除了法定内容外, 自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属于特殊民事合同; (4) 澳大利亚式--事实关系, 法律保护以家人形式共同生活的事实伴侣的一些权利, 但不具备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

(一) 丹麦

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 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1989年, 一项议案正式在丹麦发起, 这项议案是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制度。同年的10月1日, 此议案起生效。经过注册以后, 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 同样, 如果离婚, 对于赡养费的义务, 他们也同样需要履行。直到1997年, 允许同性伴侣在教堂里举行宗教仪式的结婚典礼, 这完全得益于丹麦国家教会 (信义会) 的主教用投票的方式, 承认了同性伴侣关系。从1999年开始, 同性伴侣已经可以领养子女, 但仅仅局限于伴侣自己的孩子。

(二) 荷兰

荷兰的《家庭伴侣法》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此法中所指的"伴侣", 是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的总称。这也就意味着, 和传统婚姻中的夫妻相同, 同性伴侣在社会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并无太大差异, 唯一不同的一点在于收养子女的权利, 同性伴侣还无法拥有。这部"同居法"的诞生, 为想要成为伴侣的同性恋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其本质只是涉及到了同居的范畴, 并没有上升到婚姻这种法律的制度。直到2000年12月, 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的一项法案, 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 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至此, 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同性恋者结婚, 从立法给予了肯定, 同时也赋予了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3 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应然性分析

我国《婚姻法》中提到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这是传统婚姻制度中体现出的"法"的自由价值。就从这一角度而言,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包括选择伴侣的自由, 选择婚姻形式的自由, 选择家庭模式的自由等, 都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我国《婚姻法》中自由价值的体现, 立足于异性结合, 这也是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所依据的基础。而如今提倡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则致力于通过立法认可同性结合, 从而使法的自由价值得以深化。达到法定婚龄的异性自由地缔结婚姻关系, 成为夫妻, 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是宪法保护下的权利的自由行使。那对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同性恋者间自由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 并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妨碍, 法律为何不能赋予其同等的权利呢?这两者是现代社会发展下的新旧事物的融合交汇, 依法将同性恋者选择伴侣的自由转化为法定权利, 是体现法的自由价值的正当诉求。法律赋予其权利并加以保护, 完全符合我国保障自由和人权的观念。

从法的公平价值角度而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要求每一位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受到公平公正对待, 权利和义务能够平等的行使。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旨在让同性恋伴侣与异性伴侣受到同样对待, 而不会因性取向受到歧视。从立法上的角度来保护同性伴侣的权利, 并对其应付义务加以规范, 这就给予了每位公民平等发展的机会, 促进不同性取向的人共同发展, 让每一位公民在法的保障下, 公平的行使自我权利, 从而实现法的公平价值。

4 同性婚姻立法构想

(1) 以目前国内情况, 不宜采取荷兰式的全面承认同性婚姻的做法, 因为这种方式极有可能造成对中国传统婚姻观念过强的冲击而造成民众的抵触情绪, 更不利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法国的家庭互助契约在中国也不宜采用, 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是丹麦模式, 对同居的同性伴侣予以登记注册, 同时明确给予其权利。

(2) 明确生育权相关问题。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代孕行为, 因此对于男同性恋者而言, 在当代科技尚未发展到能够使男性怀孕生育的情况下, 男同性恋者无法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因此应明确领养制度。从男同性恋伴侣的年龄、身体状况、职业、收入状况, 以及领养孩子的性别等方面予以规定。对于女同性恋者, 只要科学有效的证明双方不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可以通过当代的科学技术让其拥有自己的子女, 组建完整的家庭。

(3) 其他法律的修订。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 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其他部门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对同性婚姻立法构想的同时, 我们还应该关注其他部门法律的修订。例如修订《刑法》中重婚罪的认定,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标准, 修订为"以伴侣名义"共同生活的标准, 肯定已登记的同性伴侣亦属"夫妻";修改《刑法》中强奸罪, 明确"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 修订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 他人则既包括男性又包括女性, 而不只是违背女性的意志;同时, 同性伴侣也应遵循《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严禁已有法定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重复登记等。

(4) 重新界定婚姻中的欺诈。在同性婚姻合法的情况下, 同性恋者必须向伴侣 (不排除双性恋者与异性或者同性结婚的情况) 坦陈性取向, 不得因迫于世俗压力而隐瞒, 欺骗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否则就构成欺诈。因此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应加以明确规定:"隐瞒自己同性倾向"的欺诈行为也是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 有利于保护并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5) 禁止的条件:禁止同性伴侣双方与有配偶者缔结同性伴侣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缔结同性伴侣关系是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需要;禁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前尚未治愈的同性疾病者缔结同性伴侣关系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体健康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乃信.当前国内对同性恋问题的不同观点[J].医学与哲学, 1998 (6) .

[2]李慧波.透视"同性恋现象'夕[J].青年研究, 2001 (4) .

[3]陆静.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反思[J].中国律师, 2001 (11) .

[4]李银河.福柯与性[J].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5]刘达临, 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M].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

[6][英]蔼理士著, 潘光旦译.性心理学[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87.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 第2篇

作者:藤原暴 2015-06-27 第134期

2015年6月26日注定是历史性的一天。美国的最高法宣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

1924年12月10日

德国移民Henry Gerber在芝加哥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公认的同性恋权益组织。伊利诺斯州特许发行了美国第一本同性恋出版物:《友谊和自由》。1962年1月1日

伊利诺斯州废除了鸡奸法,这是全美第一个废除该法案的州。1969年6月28日

石墙暴动

石墙是美国纽约市格林威治村的一家酒吧。当时纽约正在肃整同性恋酒吧以及同性情侣。在一个早晨,警察突击检查了该酒吧并殴打了顾客。这引起了一场暴力示威冲突。石墙暴动常被认定是美国史上同性恋者首次反抗政府主导的迫害性别弱势群体的实例,亦被认为是美国及全球同性恋权利运动发迹的关键事件。1970年6月28日

第一次同性恋游行

为了纪念石墙暴动一周年,纽约、芝加哥和洛杉矶举行了同性恋游行。1974年1月1日

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病

同性恋行为不再收录入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和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内。1975年1月1日

Elaine Noble宣誓就职

Elaine Noble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公开自己同性恋身份后在政府任职的人。1975年到1979年她在马萨诸塞州众议院任职。1976年11月2日

哈维·米尔克的崛起

哈维·米尔克1977年在旧金山县议会的竞选证明了同性恋群体可以组成一个选区。米尔克敏锐的政治嗅觉和煽动性的风格使他成为了一个英雄。但这同样招致了敌意和憎恨,米尔克也成为了同性恋解放运动上第一个殉道者。1977年1月1日

反同性恋运动

同性恋运动的兴起的同时也遭遇到了大量反同性恋运动。

1977年,一名叫安妮塔·布莱恩特的美国选美大赛亚军呼吁废除迈阿密-戴德县的一条法案。该法案旨在禁止对于性取向的歧视。安妮塔领导了一个叫“救救我们的孩子”的组织,她声称“那些人(同性恋群体)希望通过法律来告诉我们的孩子,除了现有的正常生活,还可以有别的活法。”安妮塔承诺要领导这次十字军运动来组织美国发生之前从未发生的事。1978年11月27日 两起暗杀

旧金山市的市长乔治·莫斯克尼和监督委员会委员哈维·米尔克在旧金山市政府大厅被前监督委员会委员丹·怀特暗杀。1979年5月29日

1979旧金山骚乱

怀特仅被判处7年监禁激怒了旧金山市的同性恋群体。陪审团因“精神错乱”抗辩赦免了怀特的一级谋杀罪名。超过1000人进行了游行,事件最终演变成骚乱。1980年1月1日

民主党支持同性恋权力

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一份声明宣布他们支持同性恋权利,“所有群体都不能够被歧视,无论这种歧视基于种族、宗教、国籍、语言、性别还是性取向。” 1981年1月1日 艾滋病出现

艾滋病的出现使得之前对于同性恋群体的认同一扫而空。艾滋病在美国出现后迅速在同性恋群体中肆虐。1982年1月1日 同性恋伴侣福利

Village Voice是第一家为同性恋伴侣提供福利的商业机构。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市在1984年也效仿此举,从而成为了美国政府从事该项事业的里程碑。1987年3月24日

ACT UP,对抗艾滋病

对抗艾滋病联盟ACT UP渐成气候。这个机构组织了多次抗议活动,其中包括1988年的一次抗议活动关闭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93年1月1日

夏威夷州短暂允许同性结婚

夏威夷州最高法庭判决宣布该州不能在没有违反平等保护条例的情况下禁止同性恋情侣结婚。1993年12月21日 不要问,不要说 美国国防部采纳了“不要问,不要说”政策,该政策允许同性恋群体在隐瞒其性取向的情况下在军队服役。1996年1月25日

《出租》登上舞台

涉及性和艾滋病的歌舞剧《出租》在非百老汇的戏剧界公演并且获得了普利策奖。同年晚些时候该剧也在百老汇上演。而该剧目的创作者乔纳森·拉尔森却在公映的前一天突然死亡。1996年9月21日

捍卫婚姻

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捍卫婚姻法案。该法案规定婚姻只能在男人和女人间发生。1997年4月16日

是的,我是同性恋

艾伦·德詹尼斯宣布出柜。1998年11月3日 夏威夷修宪

夏威夷州投票通过了第二宪法修正案,该法案授权州政府通过管理和教育的方法阻止同性结婚。1999年1月1日 加利福尼亚州的伙伴关系

加州建立了同性伴侣注册登记处,并且首次允许同性恋伴侣到医院探访。2000年7月1日 一个新纪元

佛蒙特州成为第一个同性恋伴侣民事结合合法化的州。2003年6月23日 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

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先例,以及德克萨斯州《反鸡奸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间相互同意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2004年2月24日 布什支持禁止同性结婚

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他支持关于禁止同性结婚的联邦宪法修正案。同年晚些时候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投票反对了该宪法修正案。2004年5月17日 我愿意

马塞诸塞州成为第一个同性结婚合法化的州。在古德里奇诉公共卫生部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判断禁止同性结婚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2004年11月2日

11个州定义婚姻 11个州通过了把婚姻定义为男人和女人结合的宪法修正案。它们是阿肯色州、乔治亚州、肯塔基州、密歇根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俄勒冈州和犹他州。2006年3月5日

断背山赢得3个奥斯卡奖

断背山赢得了最佳导演,最佳改编剧本和最佳配乐三项奥斯卡奖。2006年11月7日

8个州提出禁止同性结婚

8个州提出禁止同性结婚的宪法修正案。它们是科罗拉多州、爱达荷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塔州、田纳西州、弗吉尼亚州、威斯康辛州和亚利桑那州。但是最后只有亚利桑那州通过了该法案。2008年5月15日

加利福尼亚州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宪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庭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宪。从2008年7月16日开始,加利福尼亚州的同性恋情侣可以合法结婚。2008年10月10日 康涅狄格州同性结婚合法化

康涅狄格州最高法庭裁定同性结婚合法。2008年11月4日

8号提案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过

将婚姻权界定为仅限于一男一女的8号提案在加州同性婚姻合法化仅仅4个月后被通过。2009年4月3日

爱荷华州法院废除禁止同性结婚法令 爱荷华州最高法院废除了禁止同性结婚的法令,成为了美国第三个同性结婚合法化的州。这条新的法令在同年4月27日施行。2009年4月7日 佛蒙特州同性结婚合法化

佛蒙特州参议院和众议院在推翻了州长吉米·道格拉斯的否决权之后合法化了同性恋婚姻。2009年5月6日

新罕布什尔州同性结婚合法化

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投票通过了使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2009年5月26日

加利福尼亚法院通过8号提案

加州最高法院通过8号提案,但是该法院裁定在此法案通过前结婚的18000名同性恋的婚姻是合法的。2009年12月15日 华盛顿特区同性结婚合法化

华盛顿特区法庭以11比2的票数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2011年1月31日 伊利诺斯州民事结合合法化

伊利诺斯州州长帕特·奎恩签署了保护宗教自由和民事结合法案。该法案使得同性民事结合在2011年6月1日以后变得合法。2011年6月24日

科莫签署法案使纽约州同性结婚合法化

纽约州州长安德鲁·科莫签署了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纽约州自同年7月24起可以合法的同性结婚。2011年9月20日

“不要问,不要说”法案被废除

确保同性恋群体可以服役的“不要问,不要说”政策在一个月的争论之后被废除。国会、总统、国防部、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都签字同意废除该政策。超过13000人被不光彩的开除军籍。2011年9月30日 国防部允许同性结婚典礼

美国国防部允许随军牧师主持同性恋婚礼。2012年5月9日 奥巴马支持同性结婚

奥巴马总统在ABC新闻上宣称自己支持婚姻平等。2012年11月6日

缅因州、华盛顿州和马里兰州同性结婚合法化 2013年3月18日

希拉里克林顿支持同性恋婚姻

前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宣布她支持同性恋婚姻。2013年3月21日 科罗拉多州赞同民事结合

科罗拉多州成为第九个允许民事结合的州。2013年3月26日

8号提案和捍卫婚姻法案法案在美国最高法庭

数十年来美国最高法庭在同性结婚的问题上开始出现松动。2013年3月27日 完整的婚姻

经过两天的辩论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看似要废除把婚姻定义为男女结合的捍卫婚姻法案法案。2013年4月29日

NBA球员出柜

华盛顿奇才队的球员杰森科林斯在一次独家专访中宣布自己出柜。他是美国主要体育运动中第一位公开自己同性恋身份的运动员。2013年5月1日

科罗拉多州开始同性恋民事结合 2013年5月2日 罗德岛州同性结婚合法化

罗德岛州以56对15票通过同性结婚合法法案。成为了第十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州。

2013年5月7日 特拉华州:第11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州。2013年5月14日

明尼苏达州:第12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州。2013年5月23日 童子军接受同性恋

美国童子军修改了沿用超过100年的禁令,允许同性恋者加入童子军。2013年6月25日

美国最高法院就8号提案和捍卫婚姻法案进行裁决

这是两个里程碑式的裁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享受相同的联邦福利。同时还认得加利福尼亚州禁止同性恋结婚的法案是低级法庭废除了高级法庭的法案,这是违法的。2013年10月18日

新泽西州最高法庭裁定该州在同年10月21日起可以同性结婚 2013年11月5日 伊利诺伊州同性结婚合法化 2013年11月13日 夏威夷州同性结婚合法化 2013年12月19日

新墨西哥州最高法庭支持同性结婚 2013年12月20日

一名联邦法官废除了犹他州禁止同性恋结婚的法案 2014年1月6日

最高法庭停止了犹他州的同性结婚 2014年7月18日

卡罗拉多州停止批准同性结婚 2014年10月6日

联邦最高法庭驳回6个州关于限制同性婚姻的上诉

俄克拉荷马州、印第安纳州、犹他州、弗吉尼亚州和威斯康辛州的上诉要求限制同性婚姻的请求被最高法院驳回。2014年10月25日 又有6个州承认同性婚姻

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爱达荷州、北卡罗来纳州、西弗吉尼亚州和怀俄明州承认同性婚姻。2015年1月16日

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裁定在哪些州同性恋可以结婚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意回顾之前肯塔基州、密歇根州、田纳西州和俄亥俄州关于支持禁止同性结婚的上诉决定。2015年6月26日

最高法院裁定同性结婚是一项人人皆有的权力。

2015年6月26日注定是历史性的一天。美国的最高法宣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编译自时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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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浅析 第3篇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060-02

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由来已久。在人类社会,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同性恋现象都有一定的存在。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

同性恋一词最早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96年创造的,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1]。

本文中“同性婚姻”与婚姻法中“婚姻”的一般概念不同,指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一系列程序要求从而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

(二)同性恋发展简史。

公元前2600年的一个古埃及的墓穴中,出土了两个男性的尸体,互相拥抱,姿势亲密[2]。早期古罗马共和国时期,西塞罗曾建议“同性关系不仅应当被社会所接受,而且还应当让他们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因此应当将婚姻用在他(她)们身上。”[3]公元342年,罗马皇帝公布了一个法令,任何卷入到同性关系的人都要受到惩罚。公元10世纪左右,随着基督教在欧洲大陆婚姻方面取得主导权后,同性婚姻成为一种禁忌,甚至是犯罪。

15世纪后,女同性恋开始出现。1885年Henry James出版了小说《波士顿人》,描写了两个未婚女性长时间生活在一起,形成类似婚姻的事实状态。随后人们将女同性婚姻称为“波士顿婚姻”,并且被社会普遍接受。19世纪,一些性学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情感变态”的反常现象,是生理和神智的倒退。

现代同性恋运动始于美国“石墙事件”。1969年6月27日,在纽约格林威治村,警察照例对同性恋酒吧Stonewall进行搜捕,没有人知道为什么经历了这么多年迫害的同性恋者会在那天晚上反抗,且示威持续了5个夜晚。之后全球性同性恋权益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古典文献对同性恋的记载比较多,“龙阳”、“分桃”和最著名的“断袖”都是对男同性恋者的委婉说法。

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一)否定同性婚姻的弊端。

有一份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且相对年轻“活跃”的同性恋者的调查显示:由于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96%的人有过自杀未遂的经历,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4]。

(二)同性恋是正常的自然现象。

在人类性文化发展史中,同性恋现象是种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从本质讲,同性恋是对异性不能产生性要求和性满足的自然生理现象。美国精神病学会和美国心理学会分别于1973年和1974年作出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也于 1992 年确认: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并不再将其列为心理障碍(性变态)。2001 年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样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剔除,同性恋在我国不再是病态了。

苏格拉底、柏拉图、米开朗基罗、培根、莎士比亚、达芬奇、拜伦都被认为是同性恋者。王尔德因为自己的独立秉性而入狱,支持瓦格纳的路德维希二世和管家双双跳河自杀身亡,指挥家恩斯坦曾与老师同居过,哲学大师福柯死于艾滋病,日本的小说家川端康成大学时曾有过一段同性恋情,作家三岛由纪夫在作品中也承认了自己同性恋的倾向。中国的演员张国荣、作家白先勇、艺人蔡康永、导演关锦鹏等等都是公开承认的同性恋者。他们在为社会做贡献的同时也忍受着社会歧视带来的痛苦。

(三)婚姻形式是变化发展的。

就我国婚姻形式的历史发展来看,经历了原始群婚、血缘婚、抢亲婚、族外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等六个阶段[5]。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中,婚姻承担的功能也不尽相同,各阶段的婚姻形式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都是得到主流道德认同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婚姻的选择逐渐从物质条件中解放出来,更多的去关注心理上、情感上、生理上和生活上的非物质需求。当繁衍后代不是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对爱情和幸福的追求最终促成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对于产生这些感情的理由,我们为何要强行做出划分呢?

三、同性婚姻的可行性

(一)社会观念。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对人的个体的尊重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他人生活方式选择的理解程度也越来越高,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二)国际环境。

自2001年4月1日荷兰成为第一个允许同性伴侣登记并认可其婚姻有效性的国家,到2013年4月23日法国参议院赞成同性恋伴侣可与异性恋一样享有结婚的权利,全球已有14个国家全国性、美国9个州与首都、巴西3个州及墨西哥首都均先后承认同性婚姻的权利并准予注册。此外,十九个国家及四个国家内的司法区域承认“民事结合”;六个国家及一个美国的州承认其他司法区域的同性婚姻。还有在几十个国家及美国多个州,有关同性婚姻的政治与法律辩论正在进行中。

(三)法理基础。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实现人权的基础,也是法律对公平、自由、秩序的追求。

《世界人权宣言》第 2 条宣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1999年的《世界性权宣言》称“性权利是人类基本的权利,是人权的内容之一,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格的其他内容不可分割。性权利是人类生而有之的,性权利的基础是自由、平等和尊严。”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也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性恋者与所有的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其婚姻权不应以任何原因而被剥夺。

在我国,同性恋者有结婚的权利,但没有选择与同性伴侣结婚的自由。当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无法改变,且同性恋者之间的情感关系和性关系形成了稳定而持久的状态时,同性恋者与伴侣缔结婚姻的诉求被提出来了,这种自由应当上升为受法律所保护的自由。

同性婚姻立法可以明确同性伴侣的权利,产生法律上的约束,预防和避免同性恋者混乱的私人生活,也为同性伴侣正常生活中的纠纷提供解决机制,从而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健康地发展。

四、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一)各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1.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即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荷兰是第一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直接修改婚姻法中婚姻的定义, “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不同性别或同性别的两个人缔结的关系”[6],从而赋予了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一样的权利。荷兰采用了登记伴侶制度、婚姻制度和同居制度三种方式来调整同性婚姻关系。不愿意“结婚”的异性恋者可以选择登记伴侣关系,希望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伴侣可以转而登记婚姻关系。只要经过登记,伴侣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可以互相转化。荷兰的同性婚姻模式是真正的婚姻制度,首次让同性恋者拥有婚权,形成合法的配偶关系。

2.民事结合或公民结合模式,是种类似婚姻的民事状态,但没有婚姻的名分。主要用于为同性恋伴侣提供与异性恋伴侣相同的权利,也可以用来表示不希望进入法定婚姻,希望处于一种类似于普通法婚姻结合的异性恋者结合。伴侣双方可以约定财产权利、互相忠实和扶养义务。民事结合制度并没有明显地规制一种人身关系, 而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合同关系,对于同性伴侣生活纠纷的解决具有实际意义,但很少与婚姻关系中配偶的权利和义务相同的内容。

法国1999年通过了《民事互助契约法》,在尊重传统婚姻的前提下,对《法国民法典》进行修改,将民事互助契约规定为“两个性别为异性或者同性的成年的自然人订立的协议,目的在于共同生活”,同时也适用于既不想缔结婚姻关系也不愿办理同居关系的异性恋者[7]。民事互助契约关系的形成是伴侣双方签订协议后进行登记,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协议中进行约定。伴侣双方不能共同收养子女,只能以各自的名义单独收养子女。

3.同居伴侣关系模式或注册伴侣关系模式,即在不同程度上,提供少于婚姻的权利。在有些国家或司法区域,异性恋与同性恋都可以注册为同居伴侣。在可以注册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司法区域,同性婚姻的伴侣可以举行婚礼,但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地方,类似婚礼的仪式称为“承诺仪式”,双方借此确立两人关系,互相承诺履行婚姻义务。但这种关系不被法律承认或保护。

英国在2004年11月18日颁布了《同性伴侣关系法》,仅调整同性伴侣关系,而英婚姻法只调整异性伴侣关系。该法案将同性伴侣规定为“两个具有相同性别的人之间的特殊的共同生活关系”,与异性“婚姻”相对应,通过设置一种新的身份来调整同性之间的“结合”。在同性伴侣的权利方面,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分配财产;同性伴侣只能单独收养子女;同时命令禁止社会就业领域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义务方面,规定了同性伴侣之间应相互忠诚,如一方有不忠实的行为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则受害一方有权申请撤销或解除同性伴侣关系。

(二)我国立法模式选择。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观念已根深蒂固,若颠覆传统观念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完全等同,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使人们陷入困惑与恐慌。我国也没有把身份关系契约化的习惯,不易被接受。笔者认为同性伴侣的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同性伴侣实质是一种类似婚姻的法律地位,“伴侣”与“夫妻”相对应,通过制定一部《登记伴侣法》对《婚姻法》进行补充,同性伴侣可以通过登记获得类似婚姻法项下的多项权利,既能够满足广大同性恋者追求幸福美满家庭生活的意愿,也能够最低限度地影响人们的婚姻价值观。

同性伴侣法可比照婚姻法制度构建,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限于两人且为同性;达成合意;达到法定年龄(考虑青年身心发展程度、学业情况和独立生活条件以及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男女均为22岁);同性伴侣双方皆无配偶或与他人有伴侣关系;有以下亲属关系不得缔结同性伴侣关系,包括兄弟或姐妹,伯叔与外甥,姑与侄女,姨与外甥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缔结同性伴侣关系的疾病者。

形式要件:申请登记伴侣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该登记机关宜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相同。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会对同性婚姻立法问题做出应有的评价。

参考文献:

[1]彭晓辉.性科学概论[D].科学出版社,2000年

[2]文森特·帕里罗等担待社会问题[M].兵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

[3]管乐.同性法律问题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报,2006年

[4]蒲琼尤、李倩.中国同性恋者生存状况调查[J].环球,2007年

[5]陈一滴.浅论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

[6]傅晓龙、刘安琪.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调查及实质研究[J].中国性科学,2012年

[7]熊金才.同性结合法律认可研究[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年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第4篇

同性婚姻是相对于传统模式的男女式婚姻而言的,是指生理性别与性别认同相同的两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同性恋群体争取婚姻权的历史十分曲折,但19世纪以后,同性恋群体的权利诉求越来越激烈,他们通过一场又一场的同性恋活动争取自身的人权平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对同性恋的包容性越来越高。他们逐渐取得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理解和认同。

我国同性恋人口基数庞大,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无疑我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诉求会愈加高涨。而做好同性恋群体的保障工作也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保障同性恋群体的平等权利,我们必须对同性婚姻制度加以慎重研究。因为只有研究好同性婚姻制度,做到同性婚姻制度设计,内容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才能为同性婚姻立法打好基础。同性婚姻毕竟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只有先做好同性婚姻研究,才能为下一步工作的发展打开局面。做好同性婚姻的研究,才能兼顾到社会各个层次和群体的态度,争取各个方面的支持,使我国同性婚姻立法工作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二、国外同性婚姻合法化现状和立法模式

(一)国外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公众对同性恋婚姻的接受度逐步增强,法律对于同性恋群体婚姻权利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荷兰首先开启了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自1979年以来,荷兰就通过不断修改婚姻法使非婚同居者也能与已婚配偶享受同等的财产、税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权利。[1]1989年荷兰国会通过《家庭伴侣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同性婚姻在社会保障、继承、抚养等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不能收养子女。可以说荷兰同性婚姻与异性的差别已经很小,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婚姻法。

英国的同性婚姻立法经历了一个由犯罪到非罪再到合法的过程。1957年以前,英国有大量同性恋者因同性性行为被起诉,1957年沃尔芬登提出刑法不应该对私人道德领域进行全面干涉,成年同性性行为属于不受刑法干预的私人道德领域。同年英国通过《性犯罪法案》标志同性恋“非罪化”,2005年英国《民事伴侣法》生效,同性之间结合收到法律承认,同性伴侣享受同等的财产,移民,集成等权利。2013年英国同性婚姻法正式生效,使英国同性婚姻从民事伴侣关系进一步跨进正式婚姻关系。

(二)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考察世界各国的同性婚姻立法可以发现,在同性婚姻立法模式上,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1. 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该模式是最为彻底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其做法是直接修改《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的定义,将异性结合放宽为同性异性均可。目前荷兰,西班牙,阿根廷等国家采用了该种立法模式;该种模式最为全面的保障了性恋群体的婚姻权利,较为彻底的满足了同性恋群体的婚姻诉求,使之享有和异性婚姻无别的权利义务。

2. 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的做法是直接规定了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德国,挪威,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者的推崇,究其原因,该模式虽然将同性伴侣排除婚姻关系,但是其具有较大的妥协性,可以较为容易的被同性婚姻接受程度不高的国家所采纳,缓和反对同性婚姻的情绪同事可以使用同性伴侣收到法律保护。

3. 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的做法是同性伴侣签订一份协议到法院进行登记,协议中既有法律做出的法定要求,也包括同性伴侣对彼此权利义务的自行约定。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家庭伙伴立法模式与登记伙伴的区别在于其除了规定权利义务,把同居者的关系作为一种与婚姻一样受到尊重法律关系。

4. 零星规制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的做法是对同性同居者因同居伙伴关系所产生的关于保险、债务、继承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做出特别的规定。目前的美国夏威夷州以《互惠关系法》为代表。这种模式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同居伙伴问题而使同居者拥有异性婚姻的部分权利,这种模式打破了婚姻与非婚姻的绝对分离,让同居者走出了法律上的陌生人关系的境况。

上述四种立法模式各有优劣,但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无疑是最彻底最完整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采取哪种立法模式都是由本国主流文化对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包容程度所决定的。四种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均有借鉴意义,我们要参考外国立法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同性婚姻立法进行探索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

(一)从婚姻本质看同性婚姻合法化

研究人类婚姻史,人类婚姻制度自古出现就不是一成不变的,最开始为群婚制,然后变成对偶婚,然后才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这也说明婚姻的目的或者本质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变化的。[2]从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看似没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侣也能生活在一起,但其实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才是基于婚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的来源。只有拥有法律的保障婚姻关系才能够拥有可靠的保障。制定婚姻法的目的在于调整和保障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应该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实质来看,婚姻类似于特殊的民事契约关系,是婚姻双方的一份民事契约,也就是说,婚姻属于私法调整范围。私法的存在基础在于意思自治,所以婚姻法律功能不是强制或禁止,而是赋予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往往都是为获得法律的保护才进入婚姻法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当中。也就是说婚姻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到相关部门登记使婚姻受到保护,只要当事人行为不侵害他人,社会,国家,国家就不应该干涉。[3]也就表明同性恋者与他人一样具备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该赋予其缔结婚姻契约之权利,立法者不应剥夺他们这一权利。

(二)从人权角度看同性婚姻合法化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起完整意义不言,即指从自由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权也是现代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法的基本特征。《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宣称:“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约赋予同性恋者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自然包括婚姻自由权。人权既然是每个人天然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追求婚姻幸福这一自由的权力自然也是每个人都当然享有的,婚姻自由即应包括选择结婚或不婚的自由,也应当包括选择和和谁结婚的自由,也即有选择与同性婚姻的自由。[4]所以从人权角度来看,国家也应从法律层面上促进同性婚姻早日收到法律规制。

(三)从伦理道德看同性婚姻合法化

社会主流反对同性恋主要在于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乱伦,败坏社会风气,是违反伦理道德的可耻行为。对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狭隘的。首先,同性恋不应是道德范畴问题,同性恋的形成更多是先天因素也就是遗传基因导致的,这点从同性恋非病理化已经取得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即可证明。既然同性恋是天生的自然的,也就是说他既不是高尚的也不是不道德的。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应该与乱伦有本质不同。

另外,道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最低底线的道德,显然无法摆脱道德的影响,任何一个时期的法律都会收到这一时期道德的影响,但是道德也不意味着正确或正义,因为道德本身就是变化的。一些过去认为不道德的事情现在可能变成道德的,一些过去道德的事情现在也可能是不道德的。如过去一夫多妻制从来没有受到道德的谴责,而现在在绝大多数国家,一夫多妻无疑会受到道德的猛烈抨击。所以我们会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看待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

四、我国同性婚姻立法争议与可行性

(一)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争议

自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开展以来,其一直处于强烈的争议当中,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各执一词,态度鲜明。在我国也是既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但总体来说,反对的声音更为强烈。著名婚姻法学者杨大文教授就认为,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如果贸然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但他也同意对同性恋予以宽容。而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则以李银河教授最为著名,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当然包括婚姻权;同时她还从社会少数群体利益的法律保护,婚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多个角度论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正当性。

争论中持反对意见的人们主要认为,同性婚姻违背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容易造成各类性病传播以及危害人类的生育繁衍。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违反伦理道德在前文笔者已有论述。同性婚姻合法化会促进性病传播无疑有失偏颇,同性恋与异性恋在性病的传播上是相同的,并不应承担更多义务,性病也不会是因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而扩大或缩小传播概率。如果将同性恋者婚姻关系加以确定以婚姻忠诚之义务加以束缚,完全可能减少性病传播概率。同性恋会危及生育繁衍这一事实,同性婚姻显然无能为力。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丁克家庭出现,即使是异性婚姻也有许多不生育的情况,而且同性恋者毕竟是少数人群,对生育的影响并没有反对者所言之大。

(二)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可行性

从现实角度来说,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一定的现实基础。首先是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我国不同于人口不断下降的欧洲国家,我国人口压力巨大,而同性婚姻合法化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压力,而且同性家庭对于孤儿的收养也会实现社会人口的合理配对。其次,我国婚姻合法化有利于减少性病传播,人均有性欲望,如果不能对同性恋者关系加以缺人,使同性恋者性关系对象流动频繁无疑会引起性病传播如果用婚姻对同性恋者加以束缚,将会降低性病交叉传染概率。最后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家庭和谐,如果同性恋人群迫于无奈结婚将会形成大量“形婚”,“同妻”现象造成巨大社会隐患。

从法理层面考究,宪法平等权要求我们赋予同性恋者婚姻自由权,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模版,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我国立法法则规定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把同性作为可以享有婚姻权利的对象,这明显与我国宪法的平等权相违背。宪法中的平等体现在婚姻自由平等时,不应仅仅包括男女性别的平等,更应该包括男女性取向的平等。[5]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由此从法理层面上我国依然具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论依据。

五、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考量

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同性恋问题引起关注,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也受到了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不必拘泥于定势,应该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诸如立法传统,本国人民对同性婚姻包容度等诸多因素加以考量。综合来看目前有三种立法模式受到关注和应用。

第一种模式是以李银河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同性婚姻完全实现模式。即通过修改现代婚姻法主体对婚姻法做出扩大解释,如用“配偶”代替“夫妻”,把同性伴侣通过修改现有法律的形式进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第二种模式是以夏吟兰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同居关系法”模式。该种模式是采用将同性伴侣视为同居者制定“同居关系法”,将同性同居者和异性同居者都纳入到同居者调整范围并不创立新的法律身份,而是同性伴侣通过签订同居协议,国家对同居协议经过一定法律程序予以认可和确认。第三种模式是以李霞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登记办理”模式,通过为同性伴侣创立一种不同于婚姻的法律身份,既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传统婚姻制度的猛烈冲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将流氓罪从刑法中废除,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也不再受国家的刑法制裁,实现了同性性行为在我国的非罪化。2001年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剔除,这标志着同性恋在我国非病理化。这都为实现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基础。但我国目前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声音仍占主流,我们也必须看到,任何一个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随着人们对于同性恋理解度逐渐提高而逐渐进行的。

笔者认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单独制定《同性婚姻法》,另一种是修改现行《婚姻法》。制定单行《同性婚姻法》,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模式,在《婚姻法》的立法框架下加以构思,对《同性婚姻法》中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家庭关系准则;婚姻成立、解除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同性配偶的财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子女收养权、相互继承权等各个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修改现行《婚姻法》则需要在总则和分则中同时修改。首先在婚姻法主体上将“夫妻”改为“配偶”,将“父母”修改为“家长”;关于总则的修改可以将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关系”修改为:“本法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第二条由“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实行婚姻自由、一人一配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关于分则,可以将第九条由“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修改为:“登记结婚后,根据配偶双方的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另外可以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专门列出一章规定同性婚姻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无可否认,不论是单独制定《同性婚姻法》还是修改现行《婚姻法》,在我国都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我国现阶段关于同性婚姻立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仍应在于实现法律对同性伴侣的保护。目前我国主流意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仍然较为强烈,不可能实现彻底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为此我们必须立足现实,循序渐进,一种可行的进路是先采用“同居关系法”或者“登记办理法模式”实现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保护,作为同性婚姻彻底合法化的过渡;待我国社会主流意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包容度较高时,再将制定单行《同性婚姻法》或修改现行《婚姻法》提上立法日程。

摘要: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目前我国同性恋人群超过三千万,面对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上给予同性恋人群以平等的权利保障,其中首当其冲的无疑是同性婚姻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域外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现状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以我国社会客观现实为出发点,分析了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对我国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选择和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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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亚男,李媛辉.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必要性分析及相关立法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09).

[4]龙湘元.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同性婚姻合法化反方一辩发言稿 第5篇

第一、当前社会不适合。据李银河在微博上发起的对于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投票显示反对者是赞同者的十倍之多,据李银河统计中国的同性恋仅占3%-4%,为了了一部分人特殊习惯的人权就去修改法律,那法律是不是也可以因为我不习惯在马路上听见汽车的声音,而尊重我这个人权,颁布出一个只要我在马路,就不允许有汽车出现的法律吗?全国这么多纳税人,仅为了这1%-13%的人而去耗费大连人力物力通过人大会议几次表决再修法定法,而且还不一定那个解决实际的根本问题;

第二、婚姻合法化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婚姻合法化不能给他们带来所谓的幸福,关键在于社会观念的压力,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观念,而非因不因该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当前中国社会并不适合将其合法化,操之过急只会带来不利的一面,强制会带来社会动荡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西班牙是一个如西班牙2005年06月16日,传统派人士的发动下,数十万人涌上马德里街头,举行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反同性婚姻大游行。同性婚姻法案是两千年以来大众价值观遭遇的极大挑战。这难道就解决了所谓的维权问题了吗?

第三、置大众的利益于不顾,就算是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这样的做法弊大于利。中国作为一个传统文化底蕴较强的国家,强制要求大众去改变他们的认知观念,同性恋者呼吁维权,那广大群众就不会也拿起权利维权吗?和大众传统价值观相违背的政策颁布对大众可能没有影响吗?习惯的改变、心里的惆怅、对错的迷茫,甚至去怀疑法律权威性和为大众的服务性,这难道还是利大于弊吗?我们姑且认为没有影响?出于保护目的就合法化是利大于弊的吗?那我想买把枪,是出于保护我自己不被人伤害的目的,法律规定买枪合法化,就利大于弊了吗?

把婚姻法修改不等于完善,我们当然希望法律每次的修改都是完善,但是期望和现实不等同啊,好比我希望自己是研究生,可是现实我不是啊。或者是不是我希望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观点,对方辩友就会承认我方观点了呢?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把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操之过急,不适宜当前社会的发展!

同性婚姻合法化缘何势如山倒 第6篇

波特曼政见的戏剧性变化,正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涉及同性婚姻案件庭审前夕,为最高司法机构首次正面专案审理这一棘手议题制造出微妙的背景音乐。早在去年5月的大选期间,奥巴马就在副手拜登之后亮明立场,因而被贴上了首位支持同性婚姻总统的标签。而在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分支纷纷介入该议题的背后,美国的民意无疑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根据一项民调,已有将近六成民众同意给予同性恋者合法的婚姻地位。正如4月初出版的《时代周刊》封面故事的题目那样,“同性婚姻的胜利:最高法院没做的裁决让人民给做了”。

民意变化的动力学

关于同性婚姻的民意分水岭大概出现在2011年,据盖洛普长期民调显示,当年支持与反对同性婚姻者分别为53%比45%,这是该议题首次获得多数民意背书。2010年11月,奥巴马政府最终宣布取消执行了16年的“不问不说”政策,顺应了多数公众的呼声。而奥氏本人,从2008年竞选中小心翼翼地拥护维持事实婚姻却无法律地位的所谓“民事结合”,到2010年宣布废除“不问不说”,再到2012年公开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谓是时刻紧跟着民意变迁的步伐。

进入2013年以来,几乎全美上下在同性婚姻议题上的态度尽皆呈现出急速转好的态势。加速度式变化背后的一个重要动力显然是年轻选民的崛起。《华盛顿邮报》和美国广播公司2013年3月7日至10日的民调显示,18岁到29岁之间,即在过去十年内刚陆续成长为合法选民的群体中,支持同性婚姻合法者高达81%,不支持者仅有15%,差距为66%。而年龄越高,相差比重越向负面态度倾斜。概括而言,在65岁以下的选民中支持同性婚姻合法者占据多数,而在65岁以上的老年选民中反对其合法者占据了微弱的多数,支持者仅为44%。

面对不同年龄群体间的立场差异,另一个问题就值得探究了,即年轻选民目前对同性婚姻的支持态度,能否在其年长后特别是组建家庭后延续?如果不能,是否意味着支持同性婚姻的思潮只是昙花一现?美国国家民意研究中心自1988年就开始对不同年代出生的人群进行了长期民意跟踪,其结果或可给出答案。该调查显示,在过去十年中,几乎所有调查涵盖的年龄群体对同性婚姻的态度都不同程度上向着积极或放松的方向发展。1981年到1984年出生的受访者在2006年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为47%,到2012年就提升至64%。1965年到1980年出生的“民权运动”的群体在2004年的支持率为37%,到2012年则增至53%等等。在同性婚姻议题上,不同年龄群体不同程度的认可度提升,足以反映出公众民意整体的本质性变化。

促成这一群体民意变化的背景众多,例如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文化特别是亚文化的多元化和后现代化倾向加深,再如艾滋病从绝症到可控的突破以及试管婴儿技术的成熟等,都松动着公众的态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同性恋议题是一个超越个人、可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感受的复杂议题,因而能够从年轻群体波及年长群体。事实上,盖洛普近期的一项民调也显示,在18岁到29岁的群体中有6.4%的受访者本身就是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者,而这个数字在65岁以上群体中仅为1.9%。这就意味着,年轻选民群体本身存在着更多的同性恋者,这一特征不但不会随着年龄增长而发生颠覆性变化,而且可能牵动着其家庭成员的看法。这也就再次佐证了一种整个社会群体逐渐接受、年轻选民相对更为积极的基本态势。

同性婚姻与两党政治

同性恋议题在驴象两党的政治世界里也经历了一段曲折的流变。事实上,直到1990年,民主党内部仍旧存在鲜明的论争,坚守两性婚姻的《保护婚姻法案》也正是在1996年克林顿执政时代通过的。不但克林顿所代表的所谓“新民主党人”,即便是在2008年民主党总统初选中叱咤风云的希拉里也一度在该议题仅持有非负面立场(希拉里仅在2004年和2006年跟随本党多数投票反对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提案)。相对而言,共和党人士大致上坚守了带有保守宗教色彩的反对立场,只有少数一些政治人物公开支持同性婚姻,如前任副总统迪克·切尼、前第一夫人劳拉·布什以及前任国务卿柯林·鲍威尔等人。

近年来的民意变化,客观上缓和了两党在同性婚姻上的对峙:民主党内体现为整合,而共和党内则倾向于分化。根据皮尤民意研究中心的数据,2001年时,同性婚姻支持者在民主党、共和党以及独立人士内部分别占43%、21%以及43%,而到了2013年这个数字升为59%、27%以及57%,三个群体的增长速度基本持平。而就在奥巴马和波特曼相继就同性婚姻合法化议题表态之后,多位民主党人和部分共和党人集中公开站出来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摇旗呐喊。

一方面,民意驱使众多民主党人士回归到本党自由派立场上。在联邦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合法化进行庭审前后,来自多个保守州的10余位民主党参议员以及刚刚淡出“政坛一线”的希拉里或在媒体上发言、或直接接受采访,纷纷表态放弃《保护婚姻法案》,认可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集体举动,很大程度上具有向联邦最高法院施压、促成历史性判决的效果,但其中也存在着一定选举政治的计算:如有的议员将在2014年退休,因而支持同性婚姻以完善政治遗产;又如有的必须面对2014年改选的严酷考验,不得不考虑民意的变化;再如有意在2016年问鼎白宫的,自然不会错过积累重要政治资本的良机。总之,对于所有民主党人而言,赶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判决之前亮明底牌,还能博取一些眼球和资本,而若在判决之后再表态,只多算是随波逐流,收效就极其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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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根据2012年大选之后的民调结果,共和党内部不同程度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者为31%,而坚决反对者则高达54%。换言之,对于共和党人而言,同性婚姻是一个“交叉压力议题”,充分显露出党内分裂。部分开明精英为了回应迅速的民意变化,不得不艰难地改弦更张,而多数保守精英则仍旧坚守着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传统保守主义立场。在波特曼这边,只有三位国会同党公开支持了同性婚姻。2012年共和党初选中曾一度领先罗姆尼的保守派“宠儿”里克·桑托勒姆也威胁说,支持同性婚姻对共和党而言就是“自杀”。不过,即便如此,赫赫有名的共和党“师爷”卡尔·罗夫仍旧预测,2016年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可以是一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候选人,因为该立场并不足以吓跑共和党选民,反而是实现吸引中间选民最大化的“希望”。在“自杀”和“希望”之间,共和党的徘徊将持续多久,仍需观察。

同性婚姻议题的操作政治学

随着美国政治极化趋势的加剧,控枪、堕胎及同性婚姻等带有鲜明价值观色彩的社会议题转化为驴象对攻的重要战场,但从选民动员意义上看,这三个议题存在着较大差异。据统计,美国47%的成年人家中存有枪支,这就意味着控枪议题静态上牵连着将近半数选民的权益,涉及情况较为复杂。堕胎议题目前在各州实施过程中虽仍旧遭遇不同的解读,但毕竟早已于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被合法化,且堕胎比率维持在相对低位,涉及人群较窄,标志意义也并不大。而就同性婚姻议题而言,据某一统计,2010年美国就有60万个同性家庭,即人数占全美人口的0.38%。又据一项统计,美国“出柜”的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者占3.8%,如果再计入尚未公开身份者、同性婚姻者的亲属、同性家庭领养的子女等,该议题所能实际影响到的群体应当不少于10%的人口。该规模相对适中,涉及利益相对密集,又能对选民产生终身的关键影响,显然是政党政治用以吸收和巩固选民群体操作的绝佳舞台。

从今天的局面看,同性婚姻正在最高司法程序中实现某些程度上的胜利,甚至可能直接被判决合法,但该判决极可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给予各州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间。换言之,即在原则上认可,但在现实中允许各州设置门槛,类似目前的堕胎议题。婚姻可以“并不总是”限于两性,而同性婚姻也当然就“并不总是”彻底合法了。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同性婚姻议题正在逐步退出美国政治争议的风口浪尖,在多数民意支持的同时残存一些顽固势力而已。

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探索 第7篇

对于同性恋现象产生的原因, 可以说是纷繁复杂很难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做到统一认识的, 一方面, 每个人与其他人都是不同的, 每个人都具有区别于其他任何人的自身独特的特点本质, 由此决定了他们的恋爱观、婚姻观、价值观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另一方面, 各个国家的历史渊源的差异性以及独具特色的历史传统造就了各国各民族独具特色的社会环境和道德观、伦理观, 而以此为基础的恋爱、婚姻现象就不可避免的呈现出多式多样的差别。为了行文之所需, 现将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的原因简要做一阐述。

(一) 生理本能作用

随着人的成长发育, 人的生理器官在青春期会逐渐发育成熟, 人体内的腺体会逐渐产生刺激人的性需求的性激素。这种需求动因是天然形成的、自然而然伴随着每个人产生的, 但是, 若在缺乏异性的环境中, 性别相同者之间的单纯的性爱和情感上的满足, 就往往成为一种替代异性之间表达情感诉求的行为方式。正是由于这个理由, 同性恋爱现象多发生在以下场合, 如军队、监狱、矿山、军工厂等等。

(二) 基因遗传因素

现代医学研究得知, 在人群中普遍存在着“同性恋”基因, 只是多少有别而已。在这种前提下, 具有“同性恋”基因的人群更易于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而逐渐演变为同性恋者。并且, 有研究指出人们的性取向在百分之七十的程度上是受制于该类遗传基因的。

(三) 压力宣泄的一种方式

在一些参与人数较多的同性恋者人群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这种信息, 即很多人之所以选择同性恋是因为在与异性对象分手之后, 当情感以及精神上面临着巨大的打击的时候, 会想通过同性恋爱的方式宣泄或者是掩饰、覆盖、缓减自己心中的痛苦。

(四) 性爱观的别样化

有人说这是一种性心理的异化, 其实这种说法只是一种着眼于表面的肤浅的看法。当胎儿尚在母体中发育的时候, 如果一个男性胎儿更多受到母亲卵巢性激素的影响, 较少受到父亲睾丸性激素的影响, 那么这个胎儿将来就会女性化的概率就大很多, 所以成为男男同性恋者的概率就会大很多。

二、同性恋者享有合法婚姻权利的依据

(一) 法律依据

首先,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宪法原则, 这既是作为立法根据的《宪法》明文规定的规范内容, 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则。其次, 我国于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首次以宪法形式明文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原则, 符合世界潮流, 具有重大意义。再次,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对象必须是“男女之间”, 但根据我国参加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与国际政治公约》, 任何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以及人格尊严、自由平等的权利, 不可违法予以剥夺。最后, 在我国赋予同性婚姻合法化, 也有助于与国际立法趋势接轨, 不但可以用法律规范调整同性恋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而且有助于社会大众对同性恋者的认可和尊重, 达到稳定法律秩序的功效。

与此同时, 还有民事法律方面的相关依据。《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婚姻权利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权利之一, 民事主体基于该权利从事一系列相关行为, 其在民事活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事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效实现。古今中外, 身份权在民事法律的演变当中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除了表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外, 也暗含法律对所有的民事主体都不能区别对待,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婚姻权利当中, 对异性恋婚姻与同性恋婚姻理应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 社会基础

同性恋现象并非当代独有的现象, 而是古已有之。与西方不同, 自古以来, 中国人对待两性关系的态度上较为开明。虽然, 元、明以来, 中国人逐渐将性实践当做一种日益隐晦的“闺阁”“宫闱”之中的隐私而变得讳莫如深起来, 但总体而言对“性”是持一种较为开放的观点。甚至我国文化中存在这么一种声音与思想, 在保证健康的前提下, 任何性领域中的行为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 在国人的潜意识形态当中, 这是一件伴随着隐私的值得崇敬的事情。这一点远远区别于西方, 从未出现过因性自由而被判以绞刑的事件。从帝王将相到平常衣食人家, 莫不对性抱以平缓温和、包容的态度, 从宋元以来的漫长岁月中, 尽管道德规范在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但同性恋现象从未被视为“百善孝为先, 万恶淫为首”中的“淫”。

(三) 文化基础

很多人都以为由于中国是儒教盛行的国家, 并且自东汉以来一直扮演着传统文化核心的角色, 故而对待同性恋现象是严加禁止、无以忍受的, 但事实远非如此, 真正把同性恋现象视为文化的“异化”的是始于新文化运动以及五四运动之时的。之所以如此, 是受到当时信奉基督教的人群的影响。这也直接导致了在当今中国社会, 同性婚姻合法化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不是社会大众对同性恋者的零容忍的仇视, 而恰恰是主流文化的漠而视之的态度。综述所言有大致如下原因:

第一、我国历来不是犹如西方一般的宗教国家, 没有严格的宗教教义的束缚, 因而更多的是以感官直觉和包容心来看待问题, 人们往往会在潜意识里认为, 一个不会干涉到、影响到、危害到他人的同性恋者及其行为实在没有加以硬性规制的必要。

第二、在同性恋者之间不会发生生育和繁衍子嗣的问题, 所以, 在某种程度上就往往为人忽略掉。

第三、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 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曾长期在世界文化舞台上扮演主要的角色, 正是基于这种强大的文化自信, 人们往往不会过分担心中国的主流文化会被西方的文化与意识形态同化侵蚀, 因而完全采取一种放之、任之的态度。

三、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立法模式

通过以上种种方面的简要分析, 最终要立足于我国立法层面上的探索上, 这样才能彰显其价值所在, 才能发挥一些实际意义。探究我国未来在该方面的立法模式时, 有如下几方面的要素需要加以考虑:

第一、我国的当今实际。首先要考虑到我国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和态度, 并且要做到符合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 不可以盲目的照抄照搬西方的立法模式。其次, 做到与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合理恰当的衔接, 既能稳固法律的社会基础、获得舆论支持, 又能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

第二、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性。尤其需要注意与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衔接, 确保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完整性、统一性, 避免法律不正常变动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第三、重视同性恋者及其组织的权利保护。同性恋者的诉求与意愿应当予以切实关注, 因为同性恋者及其组织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中适中发挥这巨大的作用, 他们的争取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进程中发挥着导向性的作用, 也更能真切的明白自身的诉求与期望是什么。对于同性恋者组织, 首先应从立法的高度使其不断走向专业化, 提高其针对性、增强其组织性, 强化其管理性、完善其科学性。其次, 要切实遵循《宪法》当中对公民与组织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的保护, 增加专门的保障机制和利益诉求机制。最后, 应予以必要的规范, 完善法律对同性恋组织的规范机制, 确保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2002.

[2]石婷.同性婚姻合法化探析[D].山东大学, 2013.3.

[3]李霞.论同性婚姻合法化[J].河北法学, 2008 (3) .

[4]林振林, 王国芳.同性恋的进化心理学理论模型评述[J].心理学进展, 2010 (2) .

[5]蔡煜.关于中国同性恋问题的立法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0 (6) .

[6]刘韬.从人权法看中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J].法制与社会, 2009 (07) .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多远 第8篇

一、同性恋现象在我国的历史与现状

在我们国家的古代封建社会的文化里,是一直有关于同性恋情的记载的,据说同性恋现象在我国历史中最早出现在黄帝时期,但这只是一种猜测。但是除此之外,在史书中也有记载一些同性恋现象,如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汉哀帝为董贤断袖而起,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等。除此之外,中国古代的著名小说里也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情节,最有名的如《红楼梦》、《金瓶梅》、《官场现形记》、《秋海棠》、《品花宝鉴》等。然而,同性恋现象虽然在古代并不罕见,史书文料也有记载,但数量较少,不成体系,相关的法律记载,更是几乎为零。

进入21世纪以来,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欧洲地区的众多国家率先承认了同性婚姻,但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同性婚姻,对同性恋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忽视、不理的态度,也没有关于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更没有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刑法上删除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经常用来打压和惩处同性行为的“流氓罪”。

二、同性恋现象在我国社会中的困境

我国大陆地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研究一直停滞不前,现在面对世界上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越来越多的情况,我们国家有必要开始正式这个问题。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必须要正视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上还存在许多“荆棘”。

(一)传统观念的束缚。

同性恋在处境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非常糟糕的,尤其是在文革时期,“比较轻的是批判审查,比较重的就是殴打致死。”但这只能算是特例。[1]虽然随着社会的变化,人们的思想不断变化,接受同性恋现象的人越来越多,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但是传统思想中遵循风俗习惯建立一男一女的婚姻关系的观念,并非一时之间就能够撼动的。

(二)“上位者”的沉默。

我国的现行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思想并没有对同性恋现象和同性恋有足够的重视,立法者并没有意图出台法律去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和约束同性恋者的一些不好的行为。为一个由官方推动自上而下变法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国家,从真正立法者的角度探索其对同性恋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2]

(三)同性恋群体的“失声”。

互联网时代给了同性恋群体巨大的安全感,有了网络的保护,越来越多的同性恋开始在网上发声———以匿名或者别名的方式,通过网络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奋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为自己或者为同性恋群体发声的实在太少了,他们希望永远躲藏着阴影中、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不为自己发声,不争取自己的权利,只希望时间解决问题,那么,这场“战斗”势必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

三、我国同性婚姻立法之路仍旧遥远

一个倡导人权自由的国家中的一部完善的婚姻法,除了应当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外,基于其法律所应规范的内容和范围,还应当是多元的、合理的,具有强大的包容性的。这样的婚姻法对于家庭的定义,除了异性夫妻家庭、异性夫妻与其子女的家庭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的符合正常的价值观的如同性恋者、同性恋者与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即使婚姻法不涉及同性爱者的婚姻权益问题,也应当提倡社会公众至少不歧视社会上存在着的特殊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尊重社会成员生活方式多元化的选择。[3]

笔者有心想要论证我国迫切的需要制定一部保护同性恋者权益,承认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法律,但实际上,在制定同性婚姻法律的这条道路上,还存在着许多的坎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路还很长。

摘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立法认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本文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历史中的同性恋问题以及同性恋的现状,并分析我国同性婚姻发展中的困境,并得出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旧需要时间的等待的结论。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的处境[R].学术报告,2002.

[2]张健.中国语境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与现实—一个法社会学的解读[D].山东大学,2010.

婚姻合法性 第9篇

关键词:比较法,同性婚姻,合法化

一、同性婚姻的概念

所谓同性恋是指一些人不能对异性别的人在方面上产生兴趣, 与此相反的是, 这些人会对同性别的人会产生性倾向, 无论这些人的性别倾向是否能够表现出来, 但只要其产生心理倾向, 我们便把他们称之为同性恋者。

二、比较法视域下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1. 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从20世界70年代末, 荷兰逐渐开始将婚姻关系中的部分权利义务赋予非婚同居者。2001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开放婚姻法使荷兰因此成为了全球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比利时是全球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 承认的时间始于2003年。随后, 西班牙、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加拿大、南非和阿根廷也相继承认了同性婚姻。

2. 美国各州同性婚姻的立法

2009年2月6日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 于3月23日在佛蒙特州参议院高票获得了通过, 4月3日在众议院也高票通过了这一法案。于是, 佛蒙特州同性婚姻法案在2009年9月1日正式发生了法律效力, 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方。发展到目前, 美国一共有八个州承认同性婚姻, 而加利福尼亚州虽然并未直接立法承认, 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同性婚姻。

3. 其他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

虽然以色列在宗教的影响下, 一直没有承认同性婚姻, 但是以色列对此却有自己的标准。虽然没有在国内公开予以承认, 但对于在国外进行同性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以色列却予以承认。

此外, 墨西哥的部分地区也实现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澳大利亚、阿尔巴尼亚、丹麦、斯洛文尼亚等国家也在准备开启或正在开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

与此同时, 亚洲的各国也开始出现同性婚姻立法迹象, 有日本司法部的一位官员称司法部已经向政府提议, 该提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同性婚姻进行保留并对其合法性予以法律认可。很多人认为这是日本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治进程的开端。尼泊尔最高法院在2008年的时候就要求该国政府修改现行法律, 保护同性婚姻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同性恋问题的国内现状

我国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出现因同性婚恋的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犯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性恋在我国有相对轻松的社会环境。在我国, 很多同性恋人都觉得受到了其他公民的歧视眼光或者一些歧视语言和行为的攻击。而这些歧视的出现, 导致了我国同性婚姻群体的自信降低, 并可能进一步导致该群体的集体自卑感。虽然法律没有允许同性婚姻的登记, 但是也并没有绝对禁止同性恋者的非婚同居。但是, 同性恋者的非婚同居行为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多大的幸福感, 反而给他们带来诸多的矛盾和纠纷, 一旦同居结束, 他们很难找到一个相关的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西方为争取同性恋权益而纷纷公开身份走向街头的时候, 我国的同性恋群体提仍然只能通过网络等虚拟空间发声, 表达其自身的希望和想法。在很多的西方国家, 同性恋者会采取同性恋运动去维护自身的同性婚姻的权利, 并表现出对婚姻传统的一种反抗。而我国同性恋者, 大多都保持一种温和顺从的心态, 避免与传统道德的交锋, 从而更多的表现为掩饰和隐藏自己的同性性取向, 但是他们的内心却承受着比西方同性恋群体更大的压力。

四、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建议

在对待同性恋的问题上, 传统道德仍然占据着绝对地位, 同性恋者所面临的就是这些来自于传统道德的压力。当李银河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提案时, 国内没有任何一位同性恋者以公开的身份给予支持。在当前国内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下, 即使专家学者推动着在立法上实现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也不会有太多同性恋者走进同性婚姻的登记处。所以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是最急迫的, 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在于:对那些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同胜恋者, 法律如何将之纳入到法律规范中来, 赋予他们相互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并在他们出现纠纷时能够提供一种合理的法律解决途径。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 直接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确实有些过度超前, 可能不仅不会解决同性恋者当前所遇到的问题, 而且还可能给他们带来新的困扰。而且, 已经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也表明, 仅仅依靠法律推动同性婚姻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 是有缺憾的。所以, 我们有必要考虑其他的解决方法,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前同性恋者所遇到的现实问题。与同性恋问题不同, 非婚同居已经在社会上逐渐获得公众的宽容, 我们在规范同性婚姻的问题时, 可以考虑将同性婚姻暂时纳入到非婚同居的渠道上, 并对此由法律进行约束和规范。避免因为同性婚姻的法律真空状态, 造成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或者可能带来的损害。通过这样的方式, 我们可以逐步推动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程, 最主要的是, 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事实同性婚姻的法律真空,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保护同性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比如财产纠纷等。

参考文献

[1]李银河, 李银河性学心得[M].长春, 时代文艺出版, 2008

[2]刘达临、鲁龙光, 中国同性恋研究[M].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有阻力 第10篇

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性婚姻合乎美国宪法。这在美国赢得一片欢呼的同时,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月,美国各大媒体对于这项具有历史性的裁决仍然是热度不减,众说纷纭。虽然奥巴马总统对此表示了赞许,但是美国朝野反对的声音还是非常巨大,有政客公开表示这项决定将把美国导向邪恶,共和党方面已有多位候选人明确表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想见,在未来的美国大选中,同性婚姻话题将成为美国社会最为热烈的一个话题。按照美国法律,虽然同性婚姻已经在全境享有法律效力,但是阻力仍然巨大。

共和党的反对声音

观察家杂志报道,近三分之二的共和党人反对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决。受到这个调查数据的鼓励,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决定强烈地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共和党方面在明年的大选中将对同性婚姻说“NO”,他们对这一点信心很足,因为根据最近的网络调查,超过半数的美国公民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网络调查显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是63%,这些反对者们都认为美国最高法院这个影响历史的判决是错的。

这一点给了同性恋的反对者们极大的支持——威斯康辛州州长斯科特·沃克、德克萨斯州参议员托德·科鲁兹和阿肯色州前任州长迈克·胡卡比,这几位都是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潜在提名者,他们都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持反对态度。

沃克,将在近期获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他公开宣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个历史错误”,呼吁修改美国宪法,以便让美国各州自行决定在本州同性婚姻是否能够合法化。

42%的共和党人认为,如果要让同性婚姻合法化,必须在各州举行全民公决,24%的共和党人认为必须要举行美国全民公决。

科鲁兹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作为他竞选的前沿和核心政纲,他公开呼吁:美国的一些州不必理会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胡卡比在阿肯色州是有名的反对同性恋者,他已经是同性恋的资深反对人士,历史很长。

北爱荷华大学政治学教授克里斯托弗·拉利莫说:“这些总统候选人潜在提名者的观点比较符合老派的保守的共和党人的胃口,他们在爱荷华州举行会议,将同性婚姻话题作为2016年白宫争夺战的首要话题。”

“共和党关注同性婚姻的话题的部分原因是因为这是一个容易引起选民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拉利莫接着说道。

其他的共和党方面潜在的总统候选人提名者,如佛罗里达州前州长杰布·布什和参议员马克·卢比奥也表示支持传统婚姻,他们没有对最高法院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决进行猛烈批评。

民意结构在6月26日到7月8日之间,对3632名美国公民进行了普查。结果表明,51%的美国人愿意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35%的美国人持反对态度。48%的独立选民支持同性婚姻。这一结果让保守的共和党方面似乎很难在这个话题上获得选举加分。

弗吉尼亚同性婚姻禁令仍然存在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盖下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图章,但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弗吉尼亚州仍然只是纸面上的合法化,一些弗吉尼亚州的社会团体正在推动本州修改州宪法,阻止本同性婚姻合法化。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公布之后,弗吉尼亚州的一些同性伴侶组织了庆祝活动,反对力量随即展开了行动。

弗吉尼亚州议员鲍勃·马歇尔说,“在弗吉尼亚的土地上,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不是弗吉尼亚州的法律。”他宣称要为反同性婚姻合法化奋斗到底。他又说道:“同性婚姻合法化对于美利坚来说是一场灾难。同性恋者会要求你投票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这对于美国来说,可不是一件好事。”

虽然现在同性婚姻在美国全境合法了,但是弗吉尼亚州的州宪法仍然不承认这一事实。

“平等弗吉尼亚”组织的詹姆斯·帕里什说道:“由于弗吉尼亚州宪法仍然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在本州还将会有一场斗争。我们现在做的工作就是铲除这一历史遗迹,铲除弗吉尼亚州历史上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弗吉尼亚州宪法的任何一点修改都必须在两年一度的全民投票中决定,每次修改都经历了无休无止的争吵。到时候,弗吉尼亚州的国民将分为两个群体,赞成和反对的两个群体,他们会进行投票,投票结果会决定同性婚姻是否符合弗吉尼亚州宪法。

帕里什说:“绝大多数弗吉尼亚州的居民是倾向于消除州宪法上的对于同性恋者歧视性的语言的。如果同性婚姻不能被弗吉尼亚州宪法认同,人们必须看到这个结果会对本州居民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造成的不利影响。”

马歇尔议员在2006年曾经参与起草了弗吉尼亚州对同性恋婚姻实行的禁令的起草工作。他说:“男人和男人,或者女人和女人在一起,这不能称之为婚姻,当然,你可以用婚姻这个词来形容它,但是事实上这不是婚姻的状态。人们都在议论,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将把我们美国导向邪恶。事实上,人们可以用各种方法来表达他们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

弗吉尼亚州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的任何一方都宣誓要奋斗到底。能不能修改弗吉尼亚州宪法,就要看两年之后的结果了。

美属萨摩亚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美属萨摩亚首府帕果帕果传来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消息。美属萨摩亚是美国全境唯一明确反对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裁决的美国属地。当地的同性恋及其支持者正试图让美属萨摩亚当局服从美国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

领土法专家、加州大学教授鲁斯·库易孙·维拉扎说道:“美属萨摩亚不应该抵制最高法院的裁决。”他的言下之意,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美属萨摩亚的首席检察官塔拉古嘎·阿里却表示没有做好准备“接受这一裁决”。

他说:“我们现在仍然在评估这一裁决在美属萨摩亚的可行性,所以对同性婚姻能否在萨摩亚合法化,我现在不予置评。“

有记者问他,如果美国全境都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萨摩亚承不承认呢?阿里回答道:“我不知道,我们还在评估这一法律。“

浪达法律辩护暨教育基金会的专员奥马尔·葛兰扎里兹-帕甘认为,“美国的属地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但是婚姻方面,美国属地并没有自治的权力。”浪达法律辩护暨教育基金会是一个为同性人群争取平等权利的组织。

其他的美国属地已经表示服从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波多黎各当局已经签署了法律,认同了同性婚姻在波多黎各境内的合法化。美属维京群岛当局也同意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关岛也是一帆风顺地获得认可,关岛司法当局的副发言人本杰明 F. 科鲁兹本人就是一个同性恋者。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联邦也接受了美国最高法的判决。

7月6日,美属萨摩亚人口统计部门对全岛进行了调查,他们发现,调查对象几乎没有人同意在萨摩亚全境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

萨摩亚当地的天主教成员们,持保守态度,他们主宰着萨摩亚公众的态度,他们的影响力遍及萨摩亚5万个家庭。而且萨摩亚政府的格言就是:“萨摩亚,尊奉上帝。”萨摩亚当地还有一个容纳“法法凡”(faafafine)的传统——法法凡们长期被萨摩亚社会完全接纳,法法凡是具有男性或女性性征,却按照女性或者男性成长轨迹成长的男性和女性。

法法凡们也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萨摩亚最著名的法法凡阿尤瓦公主说道:“同性婚姻合法化有违我们萨摩亚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

維拉扎教授说:“美属萨摩亚不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代表萨摩亚不欢迎同性婚姻合法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当地本身就有法法凡这样很独特的第三类人的存在,而且法法凡被当地社会完全接受,所以萨摩亚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天然的文化方面的障碍。要在萨摩亚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如果在让同性婚姻在美属萨摩亚获得成人,需要当地居民的自觉,或者需要进行一场司法诉讼。”加州大学的另外一名领土法专家奇米纳·科特纳说道。

科特纳接着说道:“这项司法诉讼需要美属萨摩亚本地的一名原告来进行起诉,他要起诉美属萨摩亚不遵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阻挠了他作为同性恋者取得合法婚姻的权利,他还需要站在公共的立场上挑战当地的传统习俗。”她说道,这名原告可以在美国其他地方与同性结婚,他进行这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的婚姻被萨摩亚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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