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治理机制

2024-05-11

反腐败治理机制(精选12篇)

反腐败治理机制 第1篇

一、《反贿赂法》对英国高等院校的新挑战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英国开始启动贿赂罪立法改革,旨在通过加强司法反腐建设,以更好消除全社会各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正廉洁。2010年4月英国政府正式批准了新的《反贿赂法》,并于2011年4月生效。该法重新界定了“贿赂罪”,建立了可覆盖国内外、内涵完整的贿赂罪司法框架体系,成为迄今为止全球最为严厉的一部反贿赂法案。[1]

《反贿赂法》建构了新的贿赂罪概念。《反贿赂法》以“不当行为”为定罪基础,将贿赂罪划分为对他人行贿的“行贿罪”和接受他人贿赂的“受贿罪”,分别指许诺、承诺或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及索取、同意接受或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换言之,《反贿赂法》将实质性的行贿和受贿,以及许诺、承诺行贿,或者索取、同意接受贿赂等行为均视为贿赂罪,由此扩大了贿赂罪的范畴,并且更容易被认定。

《反贿赂法》创新增设了两项新的罪名,并拓展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一是“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即行为人为了获得或维持商业机会或利益,以影响外国公职人员履行职能为目的,便构成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二是“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反贿赂法》规定为某商业组织服务或代表该商业组织的行为人,有贿赂他人的行为,且与该商业组织的业务相关联时,那么该商业组织在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上存在疏忽,即构成本罪。换言之,该法认为任何商业组织都有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预防贿赂机制。此外,为便于执法,该法还规定无论商业组织注册在何地,只要在英国开展业务即适用本法。由此,该法赋予司法机构可以超出国家地域限制对贿赂行为进行认定和打击,也使全球化背景下打击跨境贿赂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根据英国1992年的《高等教育法》,高等院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实体,因此属于《反贿赂法》所划定的“相关商业组织”一类。因此,《反贿赂法》对英国高校提出了多方面的新挑战:

第一,扩大的贿赂罪使高校触犯法律的风险加大。高校作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学校及其师生、合作伙伴和代表本校利益的代理机构,与英国政府、国内外社会机构、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多种类型、层次的复杂业务联系,难免存在一些个体滋生触犯贿赂罪的可能。近年来伴随利益诱惑的增大,此类风险还将加大。伴随政府资助经费的减少,高校还需要通过中介招收海外学生、寻求全球化合作伙伴、接受捐赠、提供横向科研服务等方式,开拓经费来源,但这类活动也易滋生腐败。[2,3]显然在《反贿赂法》的规范和视域中,高校触犯贿赂罪的潜在风险不断加大。

第二,新设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同样增加了犯法风险。高等院校是具有高度国际化倾向的专业机构,这一倾向仍呈现进一步深化发展的趋势。因此,高等院校不可避免地面临与不同国家的公私营部门开展合作、全球化业务往来不断增多的挑战。《反贿赂法》设立的新罪名将在非英国本土发生的腐败行为也纳入涉案范围,增加了高校触犯该法的可能性与风险。

第三,也是影响最大的一条,高校需要依法“防止贿赂”。“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意味着倘若高校疏于防范贿赂行为,则将被课以“防贿失职罪”的罪名,并受到法律严惩,面临诸如罚款、政府禁止该校开展某些领域的研究、丧失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影响师生的招募等方面的负面影响。[4]换言之,该罪将师生或关联人员个体层面的触犯贿赂罪行为与高校机构犯罪“捆绑”在一起。唯一可以免罪的途径是高校需要提供充分的防控政策,证明学校有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机制。因此,各所高校为避免牵连,势必不得不建立“健全、完善的防止贿赂的程序和制度”,从而避免触犯失职罪。

新《反贿赂法》的实施,加速了英国高校建立科学、高效的预防及惩治并重的反腐机制的进程。

二、英国高等院校反腐的核心治理机制

在《反贿赂法》颁布前,英国大部分高校都有各自的反腐制度。然而,《反贿赂法》的颁布及其新要求迫使各高校重新反思学校原有的反腐理念,做出调整,制定新的反腐政策,并着力建构主动预防、过程与风险管理、惩防并举、持续完善一体化的反腐治理平台,从系统层面提升学校的反腐能力。

(一)形成共同的反腐理念

理念决定思想与行动,共同的理念是组织高效运行的保障和不懈动力。在反腐问题上,英国各高校均有一致的理念,认为大学需要秉持应有的诚信、反腐与伦理操守。不论是世界顶尖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英国一流的杜伦大学和布里斯托大学,还是伦敦艺术学院和创意艺术大学,英国不同层次的高等院校普遍认为,无论在何时、何地、何事,学校都应当以高度的诚信、公平、专业和符合伦理的方式开展各类工作,对任何贿赂和腐败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在高校看来,学校的运作资金很大部分来自于政府、捐赠和慈善机构,另外办学声誉与品质对高校而言至关重要,不容玷污。从这一意义上,高校也有责任妥善使用资金,确保捐赠者、雇员、师生和学校品牌不受贿赂和腐败的伤害。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消除任何形式的贿赂与欺诈行为也符合商业领域和民主社会的更大利益。

理念引领反腐文化建设。共同的反腐理念利于高校形成反腐治理的统一价值观,英国高校注重基于理念的反腐文化建设,认为“高校反贿赂的关键是建立强大的反腐文化,并制定健全的反贿赂体制和程序”。[5]英国几乎所有的高校基于秉持的反腐理念,结合遵守国家反贿赂和腐败的法律,包括2010年的《反贿赂法》,制定了学校的反贿赂政策,如“反贿赂和腐败政策”、“反贿赂政策和治理程序”、“反贿赂政策”或“反贿赂与欺诈政策”,等等。

(二)建立明晰的反腐治理组织架构

治理架构是组织分配职责、开展业务、搭建流程和落实管理的基本要素。为实现高效的反腐败预防与处理,英国高等院校普遍设立了结构清晰、职责明确的反腐治理组织架构。这些组织一般由3个层级组成。

最上层是英国高校反腐的最高决策中心,一般由大学委员会或董事会担任。这一层级的反腐基本职责在各高校基本一致:即对本校反腐问题负有最高责任;整体上把握本校反腐的形势与问题;负责制定或修订全校性的反腐政策,并确保这些政策与英国法律、大学伦理与责任相一致;授权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开展反腐的执行、监督和评价活动;授权部门或他人开展反腐调查,并参与重大腐败案件的处理等。

中间层是英国高校反腐问题的常态负责和管理机构,一般由学校的高层管理者或者具体的实体部门负责,在不同高校有一定的校际差异。如剑桥大学由教务长负责,斯特林大学则由财务总监负责,布里斯托大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爱丁堡大学则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中间层的常态负责主体其职责为:一是在学校总的反腐政策下,开展宣传沟通与解释性工作,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政策和工作流程;二是对反腐工作开展日常监控、举报接待和年度评议,审查反腐政策的落实情况;三是对出现的腐败问题组织展开调查和处理。此外,一般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对学校面临的腐败问题开展风险评估,并就政策贯彻、违规情况、政策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等编制年报,向大学委员会或董事会汇报,必要时还提供相关的改进建议,从而为学校层面反腐政策的持续完善奠定基础。

第三层是英国高校反腐的具体贯彻落实和反馈机构,包括高校内的各个院系、研究机构、医院、公司等附属机构,以及代表本校利益开展业务的第三方关联机构等。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大学出版社业务的独立性和特殊性,英国出版机构的反腐事务一般不归高校管辖。该层级的反腐职责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学校层面的反腐政策要求,宣传沟通反腐理念,确保校内反腐步调一致;规范所在部门员工行为,并按照学校要求做好经费收支、招待等方面的相关记录;负责人还承担本部门员工如招待等业务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本部门员工遵守学校规范,接受部门员工腐败问题的举报;以及当有腐败问题发生时,向学校汇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的责任。

(三)制定成员共同恪守的行为规范

“人”是反腐倡廉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因素,全体成员的廉洁行为在根本上决定组织反腐的最终成效。英国高等院校的反腐治理尤为强调成员的行为廉洁,不仅对防腐监管确定有明确的人员范围,而且还基本形成了全体成员共同恪守的行为规范。一方面,英国高校的反腐政策不仅适用于在本校工作的所有等级和层次的员工,包括行政官员、终身雇员、临时雇员、普通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志愿者、实习生和其他任何形式在学校机构中工作的人员,而且还适用于“相关人员”,包括任何为本校服务并代表本校利益的个人如捐赠者、项目合伙人、供应商、经销商、商业伙伴、中介、顾问等个体,以及大学附属机构、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及其个体。另一方面,英国高校对成员普遍制定有明确的防腐行为规范,将学校秉持的诚信、守法、公平和反腐等理念融入到员工的日常行为规范中,成为大家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准则。一是告知明令禁止的腐败行为。以剑桥大学为例,该校规定学校任何雇员或相关人员不得通过贿赂方式为大学获得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受益;学校任何雇员或相关人员也不得提供、承诺、给予、要求、同意或接受有意向的贿赂;接收“回扣”是不可接受的行为,除非他或她个人处于危险境地不得不做出此类选择,或当地法律允许;大学接受的慈善捐赠,仅可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它不可对大学所做的任何决定施加不适宜的影响,否则也将被视为腐败行为。[6]二是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制定特定行为的操作规范,堵塞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英国绝大部分高校对采购部、基建部、招生部、重大项目合作部等,都有特别的业务操作规范。如牛津大学规定,在业务活动或捐赠接待中若存在礼品过于贵重或招待超越标准的行为,则可能构成贿赂罪;除非符合学校的财务制度,否则任何雇员或相关人员给予或接受礼品、招待等都被视作不符合规定。[7]三是积极鼓励成员参与监督,共同反腐,形成反腐合力。几乎所有的英国大学都积极鼓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反腐的监察与举报,并为之提供多种举报渠道。同时,学校对所有可能的贿赂和欺诈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和汇总分析。例如,牛津大学明确要求大学雇员一旦怀疑某人或某事有贿赂或欺诈行为,应当及时汇报。[8]此外,对与高校有合作联系的其他机构,大部分英国高校在合作之初和相关阶段,都会清晰地告知对方本校的反腐“零容忍”政策,并要求彼此共同恪守这一规范,甚至将本校标准化的“反腐败和贿赂”条款写入合同,加大对第三方的制约力度。

(四)建构规范化的反腐治理程序

反腐治理程序是反腐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理念的进一步落实与体制化。英国高校重视反腐工作的体制化和流程控制,积极引入公开、透明、清晰、操作性强的治理程序,旨在反腐的事前主动预防、过程控制、事后问责与处理、后续完善等不同阶段建立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第一,反腐的事前主动预防程序,关注做好群众性基础工作。一是重视宣传沟通工作。各高校不仅在学校网络主页上宣传本校的反腐政策,而且普遍采取多种措施如宣讲、海报、邮件告知等方式,确保所有员工知晓并理解本校的反腐政策。二是重视员工培训。英国大部分高校在政策颁布时对全体员工和今后每年的新进员工,就反腐的核心价值观、学校的反腐政策、员工的反腐权利和义务、反腐案例等话题,积极开展校本培训。绝大部分高校对某些腐败风险比较高的特定部门和人员,还开辟有专题培训。

第二,引入反腐的过程控制程序。一是财务开支的申报记录程序。绝大部分高校要求本校员工和代表本校开展活动的第三方,相关经费开支必须符合财务规定,需要事先申报、公开使用、做好文本记录和票据保存等,以便于审计。以萨利大学招待的事前申报为例,申报的信息包括招待者的姓名、职位、所属院系、招待时间、招待情况、招待价值、被招待对象和地址、和本校的业务关系,以及分管领导的姓名和批示等。[9]二是尽职调查程序。英国高校对重大项目经费或学术合作活动,或者任何具有较大腐败风险的项目如基建项目,都会开展尽职调查,旨在重点预防这些高风险项目出现腐败问题。三是建立业务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如在索尔福德大学,制定有采购程序、投标程序、代理机构管理程序(如海外招生机构),以及公共利益维护政策、员工违纪惩治政策、人员招募手册、大学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者行为手册等,[10]通过程序规范的方式减少利益相关方的腐败机会。

第三,腐败的事后问责处理与持续完善程序。一是建立举报和调查程序。英国高校鼓励成员通过网络、举报信或现场举报等方式,向分管领导或学校反贿赂负责人进行举报。学校除保护举报人外,对任何被怀疑存在腐败的项目,将启动反腐调查程序,开展调查,并依据牵涉的人员类别,按照员工违纪或学生违纪的相关程序和制度进行处理,对于严重事件,则由司法机构介入处理。二是案例记录分析与风险管理程序。英国高校对所有事实的或可能的贿赂和腐败案例,均作文本记录。一些高校如牛津大学,每年还会以这些记录为依据,运用特征分析和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本校过去一年的反腐情况做出客观评判,并作为学校下一年度反腐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11]三是反腐政策的修订完善机制。为完善反腐政策的可能不足,提高政策的恰当性、效用性与针对性,大部分高校都设有政策持续完善的更新机制。如剑桥大学,由学校审计委员会每隔3年对反腐政策进行重新评估,并依据需要出台修订案。[9]通过政策的持续修订,可促进建立更为完善的反腐体系,减少可能的腐败行为。

三、评析

英国高等院校对学校反腐问题极其重视,大力推进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在以下几方面有启示与借鉴价值:

第一,大学是社会的良心和道德标杆,反腐是高等院校的重要治理内容,高校不仅要有反腐的自觉,还应有积极的社会担当。英国高等院校针对新《反贿赂法》的“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敢于承担社会职责,接受“捆绑反腐”的治理观,将与本校有关联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的反腐要求纳入学校的反腐治理范畴,有利于带动外部社会的公正廉洁,共同反腐。

第二,重视反腐理念认同,做好群众基础工作,培育内生性的反腐文化。英国高校重视将反腐理念与高校应当具有的核心价值观、秉守的社会伦理和大学理想相结合,并通过加强宣传沟通和培训的方式,促进反腐工作的集体认同,倡导形成“零容忍”的学校氛围,最终提高成员的反腐自律性,形成共同反腐的深厚群众基础,并基于此,制定体系化的反腐政策和治理组织,明确员工的行为规范,从而培育具有持续生命力的内生性反腐文化,奠定可持续反腐的基础。

第三,建立主动预防、过程控制、严格问责、持续完善一体化的反腐治理的长效机制。英国高校非常重视“事前预防比事后处理更为有效”的治理观念,关注事前预防机制的构建,积极杜绝个体的腐败意识与倾向,重视从源头上铲除高等教育领域滋生腐败的机会。同时,对于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则通过建立标准化管理和尽职调查程序的方式加强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可导致腐败行为的管理漏洞。当然,对于出现的腐败问题,则采取决不手软的态度严格问责,并通过风险管理和政策修订努力防患于未然,减少未来的腐败行为。

可以说,英国高等院校采取了多种反腐治理机制,促进各大学形成了一种学校层面政策制约、程序管控、动态监察、问责处理、制度完善和成员层面理念自律、行为规范、同伴共督,共同反腐的良好反腐治理格局,促进了英国高校的廉政文化建设和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的颁布及其新要求,促使英国各高等院校重新修订本校的反腐政策,并以此为契机推进更为高效的大学反腐治理,强调反腐理念的认同,建立反腐治理组织,制定成员共同恪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建立规范化的反腐治理程序。英国高校探索形成了主动预防、过程控制、严惩问责、持续完善一体化的旨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反腐长效机制,推进了英国高校的廉政建设。

关键词:英国高等教育,反贿赂法,反腐文化建设,大学治理

参考文献

[1]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The Bribery Act 2010[R].London:MinistryofJustice,2010.

[2]University of Liverpool.Anti-corruption and Bribery Policy[EBOL].http://www.liv.ac.uk/legal/policies/index.htm,2012-05-02.

[3]UniversityofStiring.Anti-BriberyPolicy[EBOL].http://ww w.finance.stir.ac.uk/documents/AntiBriberyPolicy.pdf,2012-05-02.

[4]The University of the Arts London,Bribery Act2010:Guid-ance and Policy[EBOL].http://newsevents.arts.ac.uk/files/2011/07/draft-guidance-on-bribery-act.pdf,2012-04-28.

[5]Chris Breen.Bribery Act:Implications for Universities[EBOL].http://www.out-law.com/page-11526,2012-05-10.

[6][12]Cambridge University.Policy Against Bribery and Corr-uption[EBOL].http://www.admin.cam.ac.uk/reporter/2011-12/weekly/6265/section1.shtml,2012-05-02.

[7][8][11]UniversityofOxford.Briberyand Fraud Policy[EBOL].http://www.admin.ox.ac.uk/lso/statutes/briberya-ndfraudpol-icy/2012-05-02.

[9]University of Surrey,Ethical Conduct:Bribery,Fraud,Gifts,Hospitalityand Conflict ofInterests Policy[EBOL].http://w ww.surrey.ac.uk/about/corporate/policies/ethical_condu-ct_policy.doc,2012-05-02.

当前反腐败形势与治理对策 第2篇

李军鹏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我主讲的题目是当前反腐败形势与治理对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不能停步,不能放松,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与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今天主要讲四大问题:第一,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分析;第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第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特点与成就;第四,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对策。

一、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分析

(一)腐败定义及其分类

第一个大问题,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分析。首先,腐败的定义及其分类。广义的“腐败”是指腐败行为的主体是所有的公民,方式是滥用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及非国家权力),其目的也是谋取私利,行为的后果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狭义的“腐败”行为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的腐败行为,包括了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反腐败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腐败行为,公共权力型的腐败行为。

公共权力型的腐败主要包括了党政领导机关官员的腐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公共事业部门的腐败等。

(二)怎样评价当前反腐败形势

当前,反腐败的形势怎么样看?怎么样评价?究竟好不好?取得了哪些成就?这一些都是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特别重要,这个问题不解决,思想就无法统一,就无法更深入地反腐败。对当前的反腐败的形势,首先要充分肯定反腐败斗争的主流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当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程度不同地得到了遏制。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6月26日下午,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24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顺应党心民意,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效。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从整个反腐败的斗争来看,保持了严厉打击腐败的势头。

如2014年全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5.3万起,处理党员干部7.1万人。2014年,中央纪委对于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结案处理和立案审查68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一共接受信访举报272万件(次),立案22.6万件,结案2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5万人。行政监察监督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加大了对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力度,对2.1万人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2013年1月22日,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同时,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从清廉指数来看,中国的清廉指数也在逐年的上升,如总部位于德国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报告。在本排行榜中,中国在17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80位;但在1995年的时候,当时样本国家和地区数41个,排名在第40位,倒数第二。所以,从中国的清廉指数来看,也是在不断上升的。全全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廉洁程度在中等以上。从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反腐败的情况来看,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并非中国独有的问题。从中国的特色来看,社会主义制度和腐败现象格格不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也显示,人民群众认为腐败现象得到了不同程度遏制,国家统计局民意调查时,2003年时认为腐败现象得到遏制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68.1%,到2010年的时候,达到了83.8%,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反腐倡廉势头良好的时刻,我们党对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保持了清醒的头脑。总书记明确指出:“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效是阶段性的,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在中国,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方面。不敢腐已初步实现,但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尚未完全扎好,不想腐的理想信念仍然没有牢固地树立,腐败和反腐败依然呈现出相持态势。

1、不想腐远未做到。2015年7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曝光131起问题中,基层党员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旧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问题多达102起。

目前,公款吃喝由明转暗,微信红包、电子预付卡等互联网交易形式又成为了新的“送礼神器”。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少数党员干部仍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所以,现在中国腐败存量大,历史遗留问题多,同时,新的一些腐败形势又开始产生。有的党员干部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然不收敛、不收手。

2、不能腐尚未做到。“牛栏关猫”仍然存在。尽管我国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但制度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制度漏洞和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依然存在。有一些地方尽管制度完善,但高高挂起,形同虚设,导致了管理混乱、漏洞百出,事故频发。有一些人仍然寻找制度漏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谋取不正当的灰色甚至是黑色的收入。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腐败现象的严重性。

当前,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有如下一些现象和特征。

1、腐败行为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特别是在一些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依然多发,资金密集型行业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现象严重,土地、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

2、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依然严重。“一把手”的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同时,“一把手”的腐败也是危害最大的腐败。

3、高中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2015年7月4日,中央决定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进行组织调查;六天后,中央又将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郭伯雄开除党籍,并将违法犯罪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4、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从过去查处的几万元、几十万元,上升到如今的几千万、几亿元,甚至是数十亿元。

5、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的大案要案涉及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有的一个领导班子中多人被查处。一些腐败官员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甚至出现了塌方式的窝案。从***案、令计划案就不难看到这种现象。

6、吏治和司法腐败依然存在。吏治腐败的突出表现是买官卖官。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利的违纪违法案件突出。

7、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比较突出。腐败家族化倾向明显,“曲线敛财”的问题突出。

8、由于中国特有的“官商共同体现象”,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腐败分子与不法“大款”相互依存,直接和间接地进行权钱交易。中国官商关系当中,从“官”支持“商”向“商”回报“官”进行转化。

9、由于中国“行政性腐败问题”导致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所以,有一些公务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和其他公共资源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有一些部门甚至发生了政治性的腐败,通过制定政策、法律制定,以特许经营以及垄断利润等形式进行“权钱交易”。这一种交易就更为隐蔽。

10、在教育领域、国企等领域,腐败现象也比较突出。如陈志中从2006年到2013年期间,先后担任南方医科大学副校长等职务;其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8.19万多人民币,此外还有一套房产以及其他的一些加拿大元和万美元等。

11、官员腐败从需求型腐败向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于一体发展。习总书记2013年6月1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中就对这一种现象作出来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在奢靡之风方面,主要是铺张浪费、挥霍无度,大兴土木、节庆泛滥,生活奢华、骄奢淫逸,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12、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腐败犯罪很多是智慧型犯罪,特别是利用一些新的程序化交易手段和高新技术手段进行的腐败现象日益增多。

13、小官巨腐的现象突出。涉案现象当中涉及到的科级干部,甚至是普通人员的案件增多。曾查处的温州10名村官瓜分316套安置房的案件,涉案金额就达到了18亿元,犯下了建国以来村级官员集体贪污的第一大案!

14、腐败社会认同度提高,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很多的商人和公众成为了腐败的参与者和制造者,老百姓往往是希望出钱来办事,所以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对腐败问题见怪不怪,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倾向。

15、中央机关绝非净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同样严峻复杂。有一些中央机关部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四风”依然禁而不绝。有一些单位利用下属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疏于管理的情况进行牟利。有一些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产管理等环节以权谋私、设租寻租问题突出。所以,这一些现象的存在使我们要更加警醒,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

第二大问题,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首先,反腐败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反腐败关系到政权是否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腐败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治理不好就会导致亡党亡国,所以我们要将反腐败放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当中加以考虑,充分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第二,反腐败关乎到中国是否崛起。中国的崛起最关键的是要保持廉洁政治,官员、政府、政治都要廉洁,中华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复兴。如原来的新加坡总理李光耀,他曾经在1974年对印度总理说,“你别看中国现在这样,几十年后,必成经济大国,只要具备市场经济、政治稳定、人民能干、干部清廉四大条件,中国必然是世界强国。”按照李光耀的这个说法,中国现在具备了市场经济、政治稳定、人民能干的条件,干部清廉这一个条件,我们也在逐步具备,所以,加强反腐败的建设是关乎到中国是否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工程。

第三,反腐倡廉关乎到人心向背。从国际视野上看,如果腐败严重,会导致执政的合法性的丧失,导致人民群众的反对,如执政印尼30年的苏哈托集团因腐败普遍化而土崩瓦解,而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也是因为统治集团腐化堕落被人民所抛弃。

叶利钦就在《我的自白》当中说:“全莫斯科享受各类特供商品的人总共有4万人,你在职位的阶梯上爬得越高,归你享受的东西就越丰富。”所以,从叶利钦的说法上看,当时的苏共已经成为了代表特权阶级利益的政党,所以,它会失去人心、失去政权。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特点与成就

第三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特点与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从各个方面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取得了举世公认,人民普遍支持的重大成效。

第一,反腐败成为国家治理战略重要内容。党的十大八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始终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了党的五大建设的第四位;第一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阐述、进行要求。

所以,我国反腐倡廉上升为国家治理战略的高度。2014年01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

第二,明确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从机制上来看,是要明确反腐倡廉必须“惩防并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所以,首先要立足于从体制机制和思想意识等源头上消除腐败隐患和漏洞,从根本上治理和防止腐败。所以,预防腐败也非常重要。

第二,在途径上明确要通过“制约权力”来实现。要严格规范权力的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敢于担当,打铁还需自己硬。习总书记2012年11月15日,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指出:“打铁还需自己硬。我们的责任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所以,进行反腐败的斗争要敢于担当,解决好自己的问题。所以,总书记说:“我们坚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以上带下,发挥表率作用。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第四,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严惩不贷。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无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手软。所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特点。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第五,加大遏制与震慑的力度。2013年1月2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在2014年3月,他在全国人代会上的讲话指出:“要把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所以,遏制腐败势头,加大震慑力度,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的策略与特点。

第六,打老虎,拍苍蝇,追逃犯。“治标为主、打大老虎”的策略,香港、新加坡当年都曾经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策略。香港廉政公署1974年成立,首个目标就是调查总警司葛柏,葛柏后来成为香港司法史上首个因贪污入狱的高官。此后,香港贪腐情况大为好转。

2013年1月22日,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讲话指出:“要坚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打大老虎取得的很大的成就。

从2015年3月20日,福建省副省长徐钢落马之后,大家都一直在猜测谁会成为十八大以来中央打掉的第100个老虎,但一个多月的时间迟迟未有结果。2015年4月26日下午,新“老虎”终于现身,中国军网公布了3名军队高官的查处结果,“老虎”的数量一下子就达到了102只。

加强国际追逃也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策略。习总书记在2014年10月9日的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当中指出:“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员干部携款外逃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腐败分子先是做“裸官”,一有风吹草动,就逃之夭夭;有的跑到国外买豪车豪宅,挥金如土,逍遥法外;有的跑到国外摇身一变,参与当地选举。这些年,我们追回了一些重要外逃人员,但总体看,还是跑出去的多,抓回来的少,追逃工作还很艰巨。”所以,打老虎、拍苍蝇和国际追逃“三位一体”,可以有效地加大反腐败的震慑作用。

第七,纠正不正之风,丝毫不松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非常重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纠正不正之风,所以,中央政治局出台了八项规定,也出台了六项禁令,而且严肃执纪,纠正不正之风。根据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汇总表显示,2015年上半年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13920件,处理党员干部1867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350人。如今,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等现象日益减少,请客送礼之风得到了明显的遏制。

第八,以全面改革清洁滋生腐败的土壤。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在不能腐方面,以全面改革来清洁滋生腐败的土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

我国深化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推进了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龙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近几年来,国家机关减少审批事项1/3以上,省级部门减少了审批事项1/2以上。同时,我国还严格执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而且也加大了抽查核实的力度。第九,关住权力的“笼子”越织越密。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已经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关住权力的“笼子”也是越织越密,制度越来越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建立健全了重大问题重要干部票决制度、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离任审计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巡视巡查制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同时,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不断地出台,特别是最新的党内两大法规的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对于关住权力的“笼子”已经是越织越密,同时,我们不仅要加强制度设计,而且要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不可触碰的红线,违者必究的底线。

第十,加强了监督检查。健全了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

同时,也充分地发挥了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中央巡视组累计与干部群众谈话2万多人次,受理各类信访120余万件,赢得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参与。

第十一,反腐机构履职能力大幅上升。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2015年9月23日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纪检监察机关身建设更要过硬。所以,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自己,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带头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所以,纪检监察机构反腐败的能力大幅提升。

四、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对策

第四大问题,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对策。我国要保持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要采取更加有效的对策,推进反腐败斗争。第一,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更加严明纪律与规矩。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切实把纪律和规矩贯穿党员干部管理的日常过程当中,从每一名党员干部入党、工作、履职、用权开始,就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覆盖党员干部成长发展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把严明纪律和规矩贯穿到选人用人当中,防止产生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

第二,要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要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制度意识和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

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的制度。

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要继续扎牢制度的笼子。首先是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主体的责任和监督的责任。同时,也要探索制度反腐的新制度与措施。完善权力运行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下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职述德述廉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公示制度等,通过公示官员的财产,减少隐性腐败,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措施。从全世界反腐的经验来看,不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反腐败都是虚的,或者假的,都落不到实处。所以,在我国,从中长期来看,落实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大势所趋。

第四,要继续全面深化改革。首先是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各类行政审批权,从而减少“一把手”的审批权。要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

在人事任命方面,可试行让全部党委常委拥有干部提名权,按特定比例扩大候选人范围,对拟任命的职位施加技术性限制条件。从而使干部人事任命科学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要强化对重大决策权的事前约束,完善决策程序制度与责任制度。

要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完善新闻媒体监督和网络监督。注意研究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群众监督的有益做法。按照中央的要求,纪检监察体系已经开始由过去的属地管理变成了半垂直管理体制,下一步将向全垂直管理体制过渡,试行下级纪委将主要由上级纪委直接领导,从而显著增强纪委办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最关键的是要发挥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首先是完善人大对政府的政治问责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问责的主要手段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问责的主要手段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命权、法律和工作的监督权,以及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等,都要将它制度化;

同时要将官员的伦理要求置于法治的基础之上,出台《公务员道德法》和相关的配套规定。如《公共部门及公务员廉洁守则》、《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财产公共申报细则》及《离任领导干部重新就职批准程序细则》等。

第六,坚持从政道德底线,恪守廉洁从政的要求。要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解决好“总开关”的问题。党员干部面对权力,要常怀公正之心,要正确地认识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权力据为己有、以权谋私。要慎重对待权力。严肃对待和负责任地使用手中的权力。并且要秉公行使权力。以公开促进公平和公正。

面对诱惑,党员干部要常怀自律之心。要力戒贪念。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东西不拿。面对法纪,党员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要在脑海当中形成强烈的规矩意识。按照纪律和法律的要求思考问题和作出选择。要在内心中熟悉了解纪律规矩。

反腐败治理机制 第3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反腐败;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D26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4)11-0050-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思想,标志着我国从传统的治国理念向现代治国理念的转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反腐败的源头治理紧密相连,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和核心要素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素高度重合,[1]因此,我们必须建立新的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公众参与是现代国家反腐败的重要经验,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关键性举措,在新的国家治理腐败体系的建设中必须充分运用公众参与的力量。

一、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史中,公众参与是推进廉政建设的极为重要的举措。正如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任弼时所指出,同贪污腐败行为做斗争,“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党内发动所有的党员群众,在政府系统中发动广大的劳动群众。”[2]

(一)开辟群众参与的举报渠道。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决定成立党的审查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1931 年成立了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它是当时党内的最高监察和纪律检查机关。1931年11月苏维埃政府在瑞金成立的中央工农检察部,以及为了配合工农检察部而建立的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群众法庭等群众性组织,都是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举报渠道。工农检察部是政府监督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企业和机关等各种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突击队、轻骑队等群众性组织广泛发动工农群众对政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

1932年初,中央苏区开展了党内第一次大规模反腐肃贪运动,就由于群众的积极举报而查处出一大批腐败分子。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因贪污财物牟取私利被枪决,是工农检察部查办的第一个贪污大案。苏维埃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贪污246.7元,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红达侵吞公款约2000元,雩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贪污公款200余元,三人经公审后均被判处死刑。1937年-1939年间,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了180余起贪污案,其中绝大部分是由轻骑队等群众性组织揭发的。

(二)创新群众参与的斗争形式。民主革命时期,党十分注重运用群众的力量来监督党和政府中的贪污腐败行为,鼓励群众通过合适的斗争形式直接参与到反腐败中来。1937年陕甘宁边区的“黄克功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黄克功少年时代就参加红军,跟随毛泽东经历过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参加过保卫中央苏区的反“围剿”战役,并在长征中立过大功。他在担任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时对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的枪杀案件在延安轰动一时。一些人认为他自恃有功,无视法纪,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也有不少人特别是和他一起战斗过的“老井冈们”纷纷出面为他求情,认为可以给他戴罪立功的机会。中央决定召开千人大会,通过人民公审的方式予以解决,黄克功最终被人民法庭判处死刑。可以说,人民群众在此次事件的检举揭发和公开审判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才能取得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最终胜利。民主革命时期,人民群众自发参与监督的行为,坚决打击了党内腐化现象,有力保障了政治和社会的廉洁,切实地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因此,人民群众通过合适的斗争形式自发参与监督腐败,是党在革命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经验。

(三)构建群众参与的组织载体。事实上,群众参与反腐败载体的制度化规定,能够为群众有效参与提供最重要的保障。党成立后不久,就设立专门机构受理群众监督的相关事宜,通过群众的参与纠正党内的错误行为。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的县、区、乡、村的各级行政机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代议和监督机关,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到地方和基层的政权中去,有效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1943年1月,党在晋察冀边区成立了参议会,使得根据地内拥有了“边区一级的最高的民意机关,直接和经常地监督与领导政府的工作,使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构成了完整的体系”。[3]可以说,晋察冀边区的参议会是党在抗战时期建立的一个体现群众参与的民主权力机构,确保了党的领导干部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内建立“三三制”政权,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政权的运作过程中,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将人民群众拥护、也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士推举到重要岗位上来,从而在政权构成方面减少了腐败的滋生,有效地加强了廉政建设。边区人民在“三三制”政权的领导之下,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并充分利用自己的力量来监督党和政府的工作,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遏制。

二、国家治理体系下推进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性路径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取得了反腐败的成效,今天单靠群众运动难以解决现实中的腐败现象。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进行反腐倡廉建设,要求我们吸取革命年代的经验教训,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通过以注重思想领域的引导、构建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健全权力运行的民主机制、运用信息化的传媒手段、创新科学民主的实现方式等途径真正把公众参与重新带回到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来。

(一)注重思想领域的引领,为公众参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革命时代共产党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号召群众参加革命,提升了人们的政治热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仍需要充分发动公众的参与意识。对于一个超大规模社会,共同的生活信仰与价值体系是凝聚人心、凝聚社会的基本力量。[4]在现代反腐败的过程中,构建能够达成公众参与共识的思想动力是取得反腐败胜利的前提条件。历史实践证明,公民对廉政文化的认同,是形成全新的思想价值的基本条件。要想有效地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去,就必须注重思想领域的引领,培育廉政文化。

注重思想引导是发达国家反腐败的基本经验。根据透明国际组织所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芬兰、瑞典、澳大利亚、新加坡、荷兰等国长期处于世界清廉指数的前列。纵观这些清廉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可以发现他们都特别注重对公众的思想教育,培育公众的廉洁理念。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也非常重视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力图在思想上提高反腐防腐的能力。当前,要开设专门课程来对公民开展国家意识、权利意识、廉政意识等价值观引导,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使公民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主动精神。通过持续的教育渗透过程,使廉政文化逐渐扩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全社会营造廉洁的社会环境。

(二)构建系统化的制度体系,为公众参与提供规范的活动渠道。制度本身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制度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根本性地位。革命时代的反腐败中虽然也有制度建设的要素,但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制度体系。要从根本上让公众直接参与到阻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中来,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现代制度体系,用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来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行为、为公众参与提供规范的活动渠道,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公众是反腐败的根本力量,要充分发挥这一力量,就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制度体系。首先,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具体化,使公众参与有合乎法律规范的依据。其次,要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这是打击腐败非常重要的环节。应健全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健全举报的奖励制度、建立专门的证人安全保护机构,把举报制度和保护证人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此激励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三)健全权力运行的民主机制,为公众参与提供有效的监督平台。孟德斯鸠曾经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腐败问题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问题。要控制腐败现象就必须从它的本质入手,让权力受到应有的制约和监督。

公众参与是一种有效的防止权力腐化的途径。要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反腐败,则必须健全权力运行的民主机制。首先,要健全干部选拔公开机制。干部选拔要公开、透明,要落实任前公示制度,保证选贤任能、用人纯洁,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其次,要健全公众监督干部机制。要把公众监督贯穿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建立健全预防、发现、纠正的公众监督机制。第三,要健全公众表达机制。公众对干部工作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实名举报等,要做到有举报必有受理、调查,坚持调查结果及时回复和反馈,畅通各种公众表达渠道,增强公众参与的信心。

(四)运用信息化的传媒手段,为公众参与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监督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反腐败的有力利器。马克思曾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6]借助于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力量,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得到保障。媒体对于预防腐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腐败现象的曝光能够使公众从外部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逼迫有关监督机构对腐败分子进行调查,从而使滥用权力者时时处于“背靠悬崖的危险”,在未行动之前就考虑到舆论压力。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兴起,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交流与传播工具,因其开放互动、高速有效、方便快捷、安全隐蔽等特点而迅速被人们所接受,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重新被激发出来。首先,要提高媒体的自由程度,充分利用网络的力量宣传反腐倡廉的政策法规,大力曝光腐败案件,形成对腐败的强大环境压力。其次,要加强互联网诉求载体建设,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举报信箱、开设专门的信访网站等,网上直接受理公众投诉。再次,要因势利导,建立完善、规范的网络监督机制,避免网络成为恶意诽谤和散布谣言的工具,从而真正为公众参与反腐败提供技术支撑。

(五)探索科学民主的实现方式,为公众参与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不仅要求有便捷的参与渠道和监督平台,更要求公众和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探索科学民主的实现方式,让公众以一定方式集中表达意愿,让公众有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的权利,切实维护公众的表达权和参与权,为公众参与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为建立科学民主的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实现机制,我们还必须通过一系列措施和制度来明确公众参与的重点、实现机制和实现方式。首先,要建立公众意见受理机制。设立专门负责受理公众事宜的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并要求各监管部门向公众公布热线电话。其次,要建立意见处理机制。对于公众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派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重要案件进行督查、督办,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提高工作效率。第三,要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馈,既是对公众的尊重,也是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只有公众的意见得到行政部门的充分尊重、认真处理和及时反馈,公众才能对公权力的执行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公众参与才是有效的政治参与。

腐败问题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在一个现代化的民主国家,公众参与反腐败能够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变异,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我们党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实现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时刻保障公众参与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只有真正认可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公众提供表达批判思想以及与国家公权力互动的空间,反腐败的力量才能得到加强,反腐败的斗争才能最终取得胜利。

参考文献:

[1]高新民: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反腐倡廉建设[J].中共党史研究,2014(2).

[2]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18).

[3]萧斯:《记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第一届参议会大会汇刊》,1943-4-20,B-2页,河北省档案馆革命历史档案,档案号579-1-15-10.

[4]唐皇凤,大国治理与政治建设[J].天津社会科学,2005(3).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75.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

简述完善我国反腐败机制 第4篇

从党的廉洁状况来看也不容乐观。据相关统计, 党的十六大以来, 查处的省部级以上干部达100余人, 其中因贪污贿赂被查处的占53%。十七大以来, 也有数名高级干部出了腐败问题。可以说, 腐败已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政治弊端, 极容易激起民愤。从党的规制状况来看, 缺漏还比较多。例如, 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公车使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这些问题, 也都没有获得很好的制度性解决。至于权力的有效制约问题, 更是根本问题, 现在一些地方的“一把手”仍然是“绝对权威”、“一言堂”, 甚至是盲目决策、瞎指挥而受不到有效监督。

一、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确保法治化运行

权力的腐败就是从权力分配不公开始的, 我们所在的社会, 不仅自然资源是相对稀缺的, 社会资源也是相对稀缺的, 不可能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市场经济大潮中, 在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中, 在房地产业、矿山资源产业、金融证券业以及能源产业等领域, 政商勾兑寻租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进入新世纪, 伴随“国进民退”和普通民营企业受到贬抑, 部分国有垄断企业, 以及不少具有官员背景的强势民营企业, 以公权力为靠山和保护伞, 肆无忌惮地赚取超额利润, 甚至寻求非法资本回报。“国进民退”的新格局, “非公经济36条”贯彻乏力, 暴露出普通民营企业的发展困境。但是, 这并不妨碍某些掌握社会资源配置权力的官员亲属以民营企业身份, 通过公权力, 以各种瞒天过海的手法大肆攫取国有企业财产, 大肆攫取各种公共资源。例如, 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等中央纪委反腐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都有他们长袖善舞的身影。伴随国家资本主义增强的趋势, 这些具有特殊权力背景、“高举高打”的民营企业, 厕身其后的官员亲属及其“特殊关系人”群体, 也包括像黄光裕这样出身寒门但精通官商勾兑的商人, 从中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赚得盘满钵满, 引起社会民众对民营企业的反感与误会。

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以法治权。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制定和完善各权力部门权力运行程序法律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关键在于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权力的监督, 最好的办法是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规定,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小额度资金的使用, 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信息公开化。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与制约。

二、建立真正意义上实行的广泛的民主机制预防腐败

在当前情况下, 一是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各类事务监督。政府事务活动本身并无秘密性可言, 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 只有彻底的公开, 才能有有力的监督, 只有这样, 才能使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受到监控, 并且因此得到纠正。应该允许人们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自由地发表意见和看法, 并且应该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反馈制度, 以使民间的声音及时传达上去, 以便立法者做出恰当的选择。二是要让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让各个阶层都能有它们的立法代言人, 以平衡各方利益。并有效地加强人民代表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让他们确实真正地听到基层民众的呼声, 并愿意为其争取最大化利益。三是构筑违法审查制度, 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只有让法规规章接受司法审查, 才能有效防止权力部门通过立法争夺利益的活动。

中国面临的经济发展、社会公正、政治清廉、民族和谐等诸多问题的困扰, 更需要全国人民居安思危, 增强忧患意识。千万不能只顾眼前, 急功近利啊!要清除几千年的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的影响, 要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的全面改革, 要真正建设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的小康社会, 前进道路上还会有重重阻力, 还要对付许多急流险滩, 任重而道远!

摘要:我国腐败的泛滥在于法治社会的缺失。对腐败的治理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确保法治化运行。建立真正意义上实行的广泛的民主机制预防腐败行为, 加强司法惩治力度。

关键词:腐败,法治,反腐败机制

参考文献

如何预防治理腐败 第5篇

1、理想信念弱化,宗旨意识不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党 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放松了自身世界观的改造,对党的信念动摇,党性不强,经不住金 钱美色的引诱,蜕化变质,腐化坠落。

2、法律、机制制度不完善是引发腐败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的转型,管理社会事务的有关 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为腐败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3、私利驱动、滥用权力的现象突出。腐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追求私利而导致公共权力的滥 用。

4、监督乏力,管理不到位。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家长式”权力机制,在经济体制转型时依然存在,这是出现对权力难监督或监督乏力的根本问题。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把教育放在首位和深化 “三项” 制度改革,完善制度作保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解决腐败的深层次问题,在继 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的同时,要把反腐败与改革结合起来,创新治腐机制、制度和 监督方式,加强源头预防腐败。

1、创新宣教形式,构建保廉教育新格局。思想支配行动,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思 想和道德的蜕变。因此,防范治腐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 思想政治素质,尽快建立和完善教育防范机制,采取多种宣教形式,运用各种教育手段构建 党员干部思想警示保廉教育新机制,筑牢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政治基础,提高广大党员干部 自我觉悟、自我抵制各种腐败侵蚀的能力。(1)抓好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执政为民廉为先的保廉思想。(2)推行提醒保廉防腐新思路。(3)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警醒不断。利用示范典型、剖析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创新教育机制,经常给领导干部进行提示警醒。(4)实施对导致产生腐败的相对人教育。腐败的发生都是由于一些易产生腐败的环节通过 “腐败的暗中市场”实施“交易”产生。

2、建立科学合理的“人、财、事”管理新机制。强化机制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财,严把钻制度空缺造成权力被滥用的第一道关口,使权力在特定时期、特定阶段 能够在特定的机制制度下规范运行。首先是深化人事制

度改革。人事制度的不完善就会出现 用人失误、“小圈子”用人、凭口感用人的弊病,使一些靠讲假话、吹牛拍马屁、无德才的 人得以提升重用。实行公开推荐,选拔,差额选拔,公开招聘领导干部,条件允许可推行群 众直选领导干部,增加用人透明度,防止任意用人、关系用人,遏制领导干部用人上的以权 谋私,用健全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把德才兼备,忠诚党的事业,一心为公的好人选进领导岗 位,把无德无才、无能无力者或是靠吹牛、拍马屁、说假话欲进领导干部队伍的心术不正的 人拒之门外。否则,用人不慎就会使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极大损失。(1)合理设置权力。对于审批权的设定必须进行科学论证,要加强权力源头的治理力度,确保权力的源头科学合理有效,使审批行为规范透明,建立制约机制,对于某些重大事项的 审批,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2)加强审批立法。为了使行政审批行为有法可依,要不断加强地方经济立法工作,以法 律的形式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从法律上杜绝政府部门利用行政审批权 干预企业经济活动。(3)推行稽察制度和复议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稽察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稽察出的违规违法审批问题,坚决进入法律处理程序。推行行政审批复议制,拓展行政复 议承办渠道,切实保障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加强内部程序监管。各级领导在考察调研等活动中,对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自行承诺,坚持会签制和办公审批制。腐败很大程度是由于追求私利而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反腐败应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 为中心,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制约的法治化手段来限制权力、制约权力、净化权力。

1、从法律上规范权力行使,制约权力运作。建立以法保廉体系,制订和完善各种保廉法规,以法促廉、以法保廉,把廉政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以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权 力监督,约束权力运行。

浅谈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机制的演进 第6篇

关键词:反腐败;中纪委;监督形式;演进

中图分类号:D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076-02

一、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机构的演变

“机制”指一定机构或或组织与其机组织的机能,以及这个机构能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1]反腐败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个是反腐机构,一个是反腐方式。实际上,机构的设立也是一种反对腐败的方式,但由于比较复杂,所以单独来讲。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机构的演进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复杂过程。

(一)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机构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机构就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它是中共中央的检察监督机关,具有党风、党纪和反腐职能。早在1927年的中共五大,中国共产党就选举产生了以王荷波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第一个正式监察机构[2],即中纪委前身。在1928年,中共六大又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取代之前的中央监察委员会。1934年,六届五中全会又决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取代中央审查委员会,李维汉为书记[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反腐败历程进入一个新时期,在1949年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德高望重的朱德任书记。1955年,中央又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委),取代中纪委,书记由董必武出任。该机构一直持续到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在1969年中共九大上,完全取消了纪检机构的有关条款,中央监委也被迫撤销。[4]文革之后,为了重塑党纪,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决定重建中纪委,并推举陈云为第一书记。中纪委一直持续至今,继陈云之后,乔石、尉健行、吴官正、贺国强、王岐山先后任中纪委书记。

(二)我国反腐败机构的演变特点。

从中纪委的演变的来看,它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是不断加强的,它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地位越来越高。

从中纪委一把手的职位来看,王荷波出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时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刘少奇在1928年是中央委员,李维汉任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时是中央候补委员。新中国成立后,朱德任中纪委书记时是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董必武在1955年是中央政治局委员。改革开放之后,从陈云到王岐山,中纪委书记都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由此可以看出,党对中纪委的重视程度是不断加强的,它的地位也是不断提高的。所以它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是不断加强的。

2.职能越来越明确。

中纪委成立后,对于其职能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其职能的规定比较模糊,1993年尉健行推动了中纪委和监察部的合署办公,把党的纪检职能和国家的行政监察职能统一起来,理顺了党政监督关系。2002年十六大上,吴官正出任中纪委书记,次年2月十六届纪委第二次全会召开,这次会议对各级纪委的职能做出定位,把中纪委职能定位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从而使中纪委的职能明确下来。

3.组织越来越独立。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纪委只是党委下的一个机关,受同级党委领导,陈云首先对其进行了改革,把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5]解决了个别地方要求纪委把当地干部的违纪行为压住不调查、不上报的弊端。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标志着由陈云始创的纪委双重领导体制,从当初的“由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转变为“由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样就使中纪委越来越脱离党委的领导,开始独立自主的审查腐败案件,对于摆脱官官相护,惩治腐败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使中纪委越来越独立。

4.反腐形式越来越细化。

早期中纪委反对腐败主要是对内的监察监督,对外依靠群众运动,群众监督,但这个监察监督方式比较单一模糊,随着实践发展,这种方式越来越细化。在1987年,中纪委采取了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了信访机制,继续重视群众监督的作用,并且使群众监督有制可寻,为更好的运用群众力量提供了条件。在2002年十六大之后,中纪委采取了另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了巡视制度,使中纪委可以更好地主动出击,惩治腐败。2012年十八大之后,王岐山对巡视制度进行了改革,巡视组开始实行3个“不固定”:一是巡视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二是巡视的单位和地区不固定,三是巡视组与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这三个不固定有利于防止巡视组内的腐败行为,对于更好发挥巡视组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5.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我党素来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对于腐败行为坚决打击。1932年,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生由于贪污腐败被枪决,成为我党历史上因贪污被枪决第一人;红军英雄肖玉壁虽然战功赫赫,但由于贪污大洋3000多元,也被法院判处死刑。建国后,中纪委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也从未停止。在1982年,陈云打下了第一只打老虎是化工部副部长杨义邦,这是改革开放后因经济问题被撤职的最高级官员。1987年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因徇私舞弊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这是改革开放后因腐败被判刑的第一个省长,从此,“刑上省部级”的记录由此开始。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死刑,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因腐败被判处死刑的国家领导人的纪录。不管一个人官多大,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一定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

由此可以看出,在中纪委的演变过程中,它的作用是不断加强的,国家越来越重视中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关的作用,并且采取各种措施来发挥它作为监督机关的作用,在反腐败斗争进入关键期的今天,中纪委将发挥它更大的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方式的演变

(一)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方式的历史沿革。

反腐方式是指惩治和预防腐败所采取的措施的形式,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方式的演变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群众运动。

在改革开放以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最常用的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的方式就是群众运动,放手发动群众,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监督来惩治腐败行为。例如,1932年谢步生就是因为群众举报而被打下来的。利用群众运动惩治腐败最有影响的就是1951年11月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和1952年1月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五反”运动。这两次运动充分发挥了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威力,让群众来举报各种腐败行为,其中,最有名的事例就是处决了刘青山和张子善。这两次运动雷厉风行,有力的打击了腐败官员的腐化作风,对于净化社会风气,保持共产党人的公仆本色起到了很大作用。

此后,中国共产党又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例如,1958年的反右派斗争,在全国一些城市开展的新“五反”,和在全国农村展开的四清运动,这些疾风骤雨式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对于社会风气的净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出,有些运动存在一些过火的行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开展群众运动要注意防止犯左和右错。当然,在这一时期,共产党并不是只采取群众运动,也有其他的方式,比如整风运动,毛泽东在1951年也制定了像《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这样的法规,但是总体来说,还是以群众运动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当时党采取群众运动惩治腐败行为也是有其原因的,第一,年幼的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内腐败行为重视很早,但对于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并没有很具体的方法,开展群众运动简单直接,而且很有效果。第二,国际环境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国家,开展群众运动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也对我国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2、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资产阶级思想的入侵,导致官员的腐败行为加剧,但是大规模疾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已不太适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所以这一时期我党采取的反腐败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如1983年10月,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关于整党的决定,开始了历时三年半的全面整党。1986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号召全党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纪律的教育等。在1998年,我党进行了一次时间最长最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运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活动,对全国干部进行一次党性教育。2002年又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2004年又在全党开始了一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对共产党员开展思想教育,使官员不愿贪,从内铲除腐化堕落思想的根源。在进行对内教育的同时,我党也积极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对外加强监督与惩处力度,使官员不敢贪。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对党政机关中存在的几个严重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此外,一批批具体的法律制度也陆续出台,使反腐败斗争做到了有法可依,对于各级干部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使官员不能贪。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方式是某个时期我党反腐的主要方式,并不是全部方式,比如在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党也进行一些群众斗争,以上所说主要是其突出的方式。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方式的演变特点。

在我国反腐败方式的演变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反腐败斗争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无论是群众运动还是思想教育运动,甚至是确立各种法律法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核心。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这种壮士割腕的决心和勇气,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反腐败方式的选择与时俱进。无论是毛泽东时期所采取的群众运动的方式,还是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所采取的教育和法制方式,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都是顺应时代的选择,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央又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三,反腐败方式日益多样化并相互配合。在我国反腐方式的演变过程中,几代领导集体注重综合方式的运用,在重视群众力量的同时,加强教育和惩戒,完善法律法规。尤其在近几年,在运用以上方式的同时,还创新了其他的方式,比如巡视制度,而且日益重视网络反腐等一系列新形势。2013年下半年,王岐山就开始推动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建设,这些措施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无形的制度笼子,使官员不愿贪,不敢贪,不能贪。

第四,反腐败由外在打击为主转向自身预防为主。由群众运动的外在打击到思想教育的内在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党中央开始加大预防腐败力度,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由治标转向治本。

三、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方式演变的启示

从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历程的整体演变来看,我党反腐败斗争的决心是始终坚决的,从打击方式上来说,由重在打击转向重在预防,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运动反腐转向专项治理。

从我党的反腐败历程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要始终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人们群众是反对腐败的主力军,反对腐败也是为了人民群众更好地生活,腐败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辛福生活,他们有切身的感受,因此在反腐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要更加重视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反腐败有法可依,有制可寻。全面依法治国,更要全面依法反腐,着力构建上层建筑,加强顶层设计,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反腐进程。

腐败问题关乎国家命运,人民幸福,在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现在,我们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惩治腐败行为,保护人民权利,维护党的声誉,让腐败行为无所遁形,让权利在阳光下进行,为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第六卷.

[2]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第二卷、第三卷.

[3]李荣梅.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反腐败方式选择的历史经验与启示[J].理论研究,2009,05.

[4]李秋生.三反运动对于我党治理贪污腐败的启示[J].才智,2011,26.

完善反腐败监督约束机制的思考 第7篇

一、建立反腐败协调中心

我国一贯重视监督体制的建设, 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包括:执政党的纪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协商监督、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社会监督等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监督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监督体制不顺;监督主体之间缺少协调配合, 造成监督成本过高;监督观念不强;监督意识严重缺乏等问题。现有的监督体系中的各个监督机构均为相对的独立体, 缺乏总揽和协调各方面监督的领导机构, 难以实现监督和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监督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工程, 需要完善而健全的协调、制约机制, 因此有必要整合监督体制的领导机构, 建立一个集合整个监督力量的领导中心。该中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发挥核心的协调作用, 由其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和指挥监督部门的工作, 明确不同监督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矛盾, 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二、强化党内监督机制

(一)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的党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并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得到他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这种改变必须经他的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就使得各级纪委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即监督者的切身利益仍然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 给同级监督带来一定的难度。所以, 现行的纪检领导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垂直监督有待强化。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专门监督机关, 应该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改革现有的领导体制, 中央纪委可以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但地方纪委可以探索实行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同级党委领导为辅。

(二) 加强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党内监督主要包括上级党委、纪委的下行监督, 同级党委、纪委的平行监督, 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上行监督, 党员干部的自我监督以及班子成员的互相监督5种形式。

现实中, 由于监督意识淡薄、监督主体权威不够、监督机制滞后等因素的影响, 这5种形式的监督有弱化、虚化甚至空化的危险。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 对党内监督的7项重点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并设立了10项党内监督制度。这些重点内容, 既是执政党必须做到的, 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经常关注的、在党内监督实践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依法行政问题、党务工作所存在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所以要认真抓好重点内容的监督和10项党内监督制度的落实, 特别是要抓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落实,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等党内监督制度的落实, 抓好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的集体决策, 防止出现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商议的情况。

三、加强人大和司法监督机制

(一) 改革和完善人大监督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 “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 并受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作为我国权力监控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人大监督无论是从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控制工作存在一些模糊的甚至错误的认识。

我们要改革和完善人大监督体制, 首先, 要出台专门的人大监督法, 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规范化和程序化。其次, 人大常委会设立一个专门监督机构使人大监督有机构来执行。再次, 目前很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官员兼职担任,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合二为一, 出现了监督的“悖论”现象, 自己监督自己, 因此应对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进行改革, 实现组成人员的专业化。另外, 还要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 以增强其参政议政能力。

(二) 改革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在十六大已提出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 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物相分离,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现在的关键是要加强调查研究,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 改善和加强司法机关的地位, 改善和加强司法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逐步提高全体司法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进一步完善检察审判工作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加强各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

四、改革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

我国逐步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 拓宽审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进一步确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据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了《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 2006年审计报告中对所发现的117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后, 已有88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 10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通过审计, 完善各项制度规定305项, 追回或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41.95亿元。可以说审计反腐己成为我国反腐倡廉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作为一个监督机关, 审计机关也同其他监督机关一样, 处于被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对立面”的位置上, 因此, 如果没有相对的独立性, 工作是无法展开的, 而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同时, 在审计法中却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双重管理体制, 是审计机关缺乏与其职能相等的独立性, 因此, 必须进行改革, 把审计机关从政府及机构中单列出来,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直接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不隶属同级政府。

加大审计报告公布的透明度是完善审计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从审计署最近几年的审计报告来看, 透明度越来越高:2002年的审计报告有30页, 点名的案件仅1宗;2003年的审计报告有16页, 曝光内容大大增加;2004年的审计报告共1.2万字, 大批案件被曝光, 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2007年度的审计报告在反映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时, 共对20个部门、单位点了名;在报告的每个部分, 都揭示了审计发现的案件数量、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还披露了个别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重大案件。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曾公开表示:“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很重要一点就是公开透明;惩治腐败和官僚主义, 最好的办法也是公开透明。”但在我国《审计法》中, 对审计报告的透明度问题, 是这样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于审计报告的公布与否, 审计机关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既然公开透明是惩治腐败的最好办法, 那么审计报告的公布应该制度化, 成为审计机关的一项责任和义务, 而不仅仅是一项可行使可不行使的权力。

五、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区别是, 它是一种来自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 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 多数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 也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果, 但它具有监督信息丰富、及时等优点。这种监督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执政党机关, 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国家监督机关, 司法机关的注意, 从而促使带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 因而社会监督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在这里, 中国共产党和民盟等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共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社会主义建设、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协商、讨论, 实行政治协商和互相监督。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书中道明了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为什么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 耳边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 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 但是有了民主党派, 对我们更为有益。”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 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各级党委和领导增强统战意识和民主意识, 主动与政协协商, 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来自政协的意见。第二, 以民主监督的制度化为重点, 全面推进监督的规范化、经常化。第三, 将协商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使两者相辅相成, 共同发展。

(二) 加强群众监督

目前, 我国群众监督的主要形式仅仅局限于举报监督、信访监督、控申监督等形式。这些形式虽然在权力监督中也起了一定作用, 但总体上说还没有起到群众监督在权力制约机制中的应有作用, 群众监督带有明显的滞后性。有些群众认为, 监督是上边的事, 普通群众管不了;有些群众存在畏难情绪, 怕得罪人, 不想监督;有些群众怕打击报复, 不敢监督。只有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站出来揭发投诉, 甚至有的人逆来顺受“忍了”。因此, 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普法教育, 尽快地提高人民群众对权力运作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此外, 还要拓宽疏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监督法, 以法规形式明确群众履行监督的权力、义务, 使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反映问题的民主权利切实受到法律保障, 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不受侵犯。通过疏通人民群众的信访渠道、加强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实行政务公开等方式来保障群众实施监督。

(三) 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支持下代表公众舆论对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进行的揭露和曝光, 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深入而凸显其重要性, 显示党和政府防治腐败的力量和信心, 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如果说隐蔽是腐败的特性, 那么曝光和公开性则是媒体的重要职能。媒体的客观报道可将腐败丑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还可以为司法机构惩治腐败提供线索, 寻找证据。媒体的评论则是社会良知的体现物, 它有利于形成反腐败的正确舆论。政治文明离不开健康的新闻舆论, 其中必然包括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政治过程尤其是“一把手”的决策和施政过程进行监督。现在, 中国媒体在报道重大事故、执法机关处理重大腐败案件的结果等方面越来越及时公开, 如2008年底政府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及时公开和处理, 让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改革和反腐败的决心。这说明, 加强舆论监督、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是一定会得到人民坚决拥护的。

摘要:文章从建立反腐败协调中心、加强党内监督、人大和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5个环节的监督机制展开论述, 探讨了如何构建和完善反腐败监督约束机制。

反腐败治理机制 第8篇

1 高校腐败的现状及其原因

1.1 腐败的内涵界定

腐败虽是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但至今为止,国际社会对于腐败的内涵尚无统一准确的界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腐败进行理解,有的学者从公共职位责任的角度,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有的学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认为腐败是个体利益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提出腐败是以非法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职权滥用行为。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腐败是少数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还有的学者从伦理学等其他角度进行了分析。综上所述,腐败内涵的界定都离不开权力和利益,腐败是一种职务行为。根据腐败的程度不同,腐败还可分为违纪腐败、违法腐败和犯罪腐败。由于高校腐败大多为犯罪腐败,因此为了便于研究,本文的高校腐败是指高校教职工中发生的腐败犯罪行为。

1.2 高校腐败的现状

为了更准确、科学地研究高校腐败的现状,我们通过网络、期刊、报纸等各种媒介和途径分析了2003年至2016年3月底公布的落马高校领导腐败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可以看出高校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1.2.1 高校腐败的类型多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腐败

综观13年来高校腐败集中表现于以下方面:①科研腐败。科研腐败主要是指套取科研经费。例如,西安理工大学原校长、党委副书记刘丁利用科研经费吃回扣购买豪车。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近千万元的专项科研经费。②招生腐败。招生腐败主要表现为滥用招生权招生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的贿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至2009年立案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高校招生领域职务犯罪占35%。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学校特殊类型招生为考生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 000余万元。③基建腐败。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新校区的不断兴建和扩建,基建腐败已成为高校腐败的“重灾区”,如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

1.2.2 高校腐败的手段集中

全国腐败的手段集中于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高校腐败的手段同样如此。据曾明等人对117个高校腐败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受贿案件占了74.38%;贪污案件占了13.22%;挪用公款占了4.13%[1]。中纪委公开的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的99件高校领导违纪违法腐败案件中就有29个高校领导干部已明确属于受贿。

1.2.3 高校腐败涉案领域相对集中,“扎堆腐败”现象较为突出

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校办产业和后勤、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等领域是高校腐败的频发区。据统计,2004年至2009年,高校腐败犯罪的案件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比例大约为1/4,其中82%的案件发生在基建、采购、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和环节[2]。高校窝案串案高发,“扎堆腐败”现象较为突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查办的28件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有21件属于窝案串案。陕西经贸学院发生的腐败案件更是令人瞠目结舌,此案有33人涉案,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3]。

1.2.4 高校“一把手,”犯案屡见不鲜,“59岁现象”依然显著

根据中纪委公开的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通报的99件高校领导腐败案件数据分析,高校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有校党委书记28人、院长19人、校长7人,高校“一把手”腐败的比例达到了54.55%。被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中,年龄最大的为66岁,最小的为44岁,其中51~60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达到62人,占总人数的62.6%,“59岁现象”明显。

1.3 高校腐败频发的原因

腐败是世界难以破解的难题,只要有经济活动、制度漏洞和权力就会产生腐败。高校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同样有滋生腐败的土壤。综观高校发生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高校腐败频发的客观原因如下:一是高校自主权范围不断增多。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高校也有了不少自主权力,如基建权、招生权、采购权等。特别近几年来流行的高校新校区建设让一些高校领导干部钻了制度漏洞,致使有些高校的腐败案件“前腐后继”。二是高校行政化态势严重。尽管这几年一直在呼吁高校去“行政化”,但其行政化的态势反而越来越严重,不少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带头人由学校领导班子和院系领导组成的居多。高校的行政凌驾于学术和教学之上,“官本位”盛行于校园,不少教师评上高级职称后“争相入仕”。现行高校的领导体制虽然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这种制度使权力失衡的现象比比皆是,实际中往往是权力高度集中在党政某个领导或者部门之中,既当裁判又做运动员的制度制定规则和监督体制当然也就无计可施,腐败滋生的土壤大有生存之机,更遑论反腐了。三是高校的监督软弱或者缺位。由于纪检监督机构设置存在缺陷,高校长期以来存在“上级监督太远、本级监督太软”的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抓的高校领导基本都是“巡视”出来的,真正高校纪检监察调查出来的较少。

2 国外高校反腐败的经验及其启示

通过分析美国、英国、瑞典等发达国家的高校反腐败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高校反腐败的以下3条经验。

2.1 重视制度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重视高教立法与法规监督。如英国1992年公布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案》,并建立了统一的非政府组织——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将政府的高等教育经费拨款给高校。2002年颁布的《教育法》对教师的评估、工资待遇及教师资格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2.2 重视合力监督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家长和学生代表等)通过各种咨询委员会、评估机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高等教育决策和管理。比如,瑞典高校有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由承担项目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审计要求进行自我管理,项目负责人定期通过科研信息系统在网上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2.3 信息公开透明

国外不少高校普遍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美国高校腐败的焦点集中于招生考试、文凭及科研等方面。鉴于此,美国政府和教育部门积极推行“大学信息透明化”的改革,极大地降低了美国高校腐败发生的概率。

3 高校构建反腐败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不好能使好人变坏人,好制度则能使坏人变成好人。因此,高校要想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就一定要高度重视查找当前高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3.1 构建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3.1.1 多方参与高校反腐的原则

“腐败之所以滋生和蔓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政治理论的失衡,尤其是公众参与的缺失”[4]。民间反腐力量确实不可小觑。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很多官员就是民间反腐的成果,如郑州“房妹”的父亲被立案调查、重庆多名厅官因不雅视频频频被免职等。高校目前的反腐基本依靠纪检监察部门,但由于纪检监察部门身份的“尴尬性”,其实施反腐的效果并不显著。高校在创新完善反腐败机制时必须考虑教职工和社会热心人士甚至学生的参与,力争产生“1+1>2”的效果。

3.1.2 利用反腐“组合拳”的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运用了系列反腐“组合拳”治标的“杀手锏”,如出台“八项规定”、开展反“四风”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派驻中央巡视组、公车改革等。国人的反腐理念也逐渐从权力反腐到法治反腐转变。高校在构建反腐机制时可以参照“三不”(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反腐的传统做法出台反腐“组合拳”机制。

3.1.3 顶层设计的原则

制度制定出来如果可操作性不强,极容易成为好看不中用的绣花枕头。因此,高校构建反腐败机制时一定要考虑高校的实情并根据本校的校情进行顶层设计。当前,不少高校的反腐败机制建设缺乏顶层设计,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各个制度之间呼应甚至还有“打架”情况,严重影响了制度效果的发挥。

3.2 高校创新反腐败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根据高校当前反腐败的现状,在借鉴国外高校反腐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当前反腐新常态下高校可以从以下方面创新反腐败机制。

3.2.1 完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阳光治校”

信息公开制度既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又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牟阳春在2010年5月11日答记者问时指出,“只有让高校在基建、采购、招生等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才能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和有力的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5]。比如复旦大学图书馆创新的“晒账本”式反腐已经成为高校信息公开的范本,这种简洁实用的信息公开实招收到了立竿见影的良效。高校在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时务必周详,对于教职工敏感的信息和重大信息一定要公开,不能遮遮掩掩。

3.2.2 建立高风险岗位不定期轮岗机制,做到源头防腐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6]。目前,高校腐败的重点领域在基建、采购、招生和后勤等部门,针对这些高风险岗位,高校应建立不定期轮岗机制,同时要加强顶层设计,考虑机制实施的长期性和人员流动的复杂性。

3.2.3 完善高校内部监督制度,做到勇于担当

少数高校为了制定制度而制定制度,致使某些制度成为“睡美人”和“稻草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纪检干部怕得罪人特别是有权有势之人,就充当老好人,对腐败分子不敢动真刀真枪。有部分高校领导对于反腐败认识有误,有的认为查出了腐败会影响学校声誉,于是避重就轻、压案不查或者搞内部消化;有的担心查案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高校的安全稳定等。鉴于此,高校党委和纪检监监察部门要勇于担当,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把监督和贯彻执行制度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老虎”“苍蝇”“狐狸”一起打,切实履行“双主体”监督职责,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摘要:高校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高校腐败犯罪手段和领域相对集中,“扎堆腐败”现象突出,高校“一把手”犯案屡见不鲜,“59岁现象”依然显著。在反腐警钟长鸣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大背景下,高校防治腐败必须借鉴国外高校反腐败的机制建设、合力监督和信息公开等有益经验,建议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关键岗位不定期轮岗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构建高校治理体制,形成风清气正的高等教育生态。

关键词:高校,反腐败,机制,构建

参考文献

[1]曾明,郑旭旭,章辉腾.治理结构,权力机制与高校腐败一基于117个高校腐败案例的分析[J].廉政文化研究,2015(2):45.

[2]李宏宇.高校腐败成社会焦点,教育领域如何守住一方净土?[N].人民日报,2010-05-侣(5).

[3]王世焕,储国强,边江.高校频出贪官,成了腐败新死角[N].新华每日电讯,2005-03-11(4).

[4]李建伟.现代治理视域下高校腐败防治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5.

[5]中国网.教育部就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答记者问[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5/10/content_20010233.htm,2010-05-10.

反腐败治理机制 第9篇

一、对双重犯罪原则的排除适用

双重犯罪原则, 又称罪行同一原则, 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只有其行为依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属于犯罪时方能被引渡, 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即双重犯罪原则和双重可罚性原则。《公约》在第44条第1款肯定传统双重犯罪原则的同时, 在44条第2款又对双重可罚性原则作了突破, 据此, 尽管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规定, 请求引渡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只要属于《公约》中所列的腐败犯罪并且在缔约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仍然可以予以引渡, 这一款规定是公约对双重可罚性原则的突破。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 对于公约的此款规定, 如果不提出保留, 就必须遵循。由于各国在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很大差异, 关于双重可罚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 所以《公约》规定排除适用双重可罚原则的前提是“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 可见, 公约在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 也体现了对缔约国司法主权的尊重。

二、对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发展

对于当被请求引渡人是本国国民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公约》继承了传统引渡机制中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同时又对该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突破,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例外情形。根据《公约》第44条第12款的规定, 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 可以以其国民将被送还本国服刑为条件而同意引渡, 从而解除第11款规定的追溯义务。据此, 只要请求国和被请求国达成一致, 可以先将罪犯予以引渡, 在判决之后将其移交给被请求国, 由被请求国来执行外国已生效的判决, 从而既实现了对罪犯的惩处, 由其本国来执行判决, 也有利于对受刑者的改造和基本人权的保护。第二, 规定了被请求国“或引渡或处罚”的义务。传统国际公约只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抑制重大国际犯罪, 《公约》第44条第13款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或引渡或处罚原则”, 该原则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延伸。《公约》规定对或引渡或处罚原则的适用是以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国的本国国民为前提, 被请求国在不允许引渡本国国民时要承担起执行由请求国判处的刑罚的义务。

三、对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突破

政治犯不引渡, 是指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 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在引渡实践中, 由于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各不相同, 对于政治犯的概念和内涵也无法达成一致, 鉴于此, 为避免在政治犯罪上众说纷纭, 意见不一, 《公约》运用了反面规定的方法予以解决, 即规定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政治犯罪, 并明确规定, 腐败犯罪不属于政治犯罪。其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公约》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重大突破, 可以看出, 《公约》回避了“政治犯罪”难以统一界定的问题, 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 也有利于各国在引渡方面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但是, 《公约》又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 前提条件是“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 这就使得缔约国可以以本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而拒绝引渡腐败犯罪人, 从此意义上来说, 公约对政治犯不引渡的排除又是不彻底的。

四、对财税犯罪不引渡的排除

财税犯罪, 是指涉及税收、海关监管、金融货币等国家财政和经济领域的犯罪, 比如抗税罪、金融诈骗罪、走私犯罪等等, 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税收、财政、金融管理秩序的侵犯, 比一般的经济犯罪危害性要大。通常下, 传统国际法将财税犯罪视为不可引渡之罪, 因为财税犯罪不是国际犯罪, 它侵害的只是犯罪实施地国的经贸管理制度, 而这种制度只是为了一国本国内的国家利益。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日益加剧, 一国的经贸管理已超出了传统的维护一国的国家利益的界限, 而是与世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 所以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对财政犯罪的打击, 打破了以往财税犯罪不引渡的管理, 大多数国家将财政犯罪作为可引渡之罪规定在缔结的引渡条约或公约里, 《公约》第44条第16款也对此作了规定, 即只要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和最低限度刑期标准等, 就应当予以引渡, 禁止当事国之间仅因税收、海关或汇兑方面的行政法规等存在差异而拒绝引渡。

五、对引渡程序的简化

在实践中, 很多国家都对引渡程序规定的比较复杂繁琐。比如有些国家在引渡的审查方面要求被请求引渡人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即可引渡性和应受惩罚性,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必须符合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引渡条件, 其次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请求引渡人有可引渡之罪。这种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者的权利, 但它却在客观上提高了引渡的门槛, 导致一些引渡活动久拖不决, 挫伤了相关国家引渡的积极性, 显然不利打击腐败犯罪。因此, 《公约》在第44条第8款明确规定要简化引渡程序, 避免传统引渡机制在程序和证据方面为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所设置的挡路石。

参考文献

[1]黄风.引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2]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

[3]李昌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J].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4) .

[4]李凤宁, 马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双重可罚性引渡原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7 (3) .

反腐败治理机制 第10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执行,反腐败机制,反腐倡廉

我国政府所承受的反腐败压力越来越大。这源自于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民主监督意识的增强以及对政府的责任性和服务性要求的愈益强烈。就我国来说, 进入新世纪后, 这种情况更加突出。腐败之势愈强, 政府的治腐任务就愈重。2008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关于反腐败五年 (2008~2012年) 规划的决定, 这表明反腐败已成为一项重要国策。现在, 我国反腐败工作已进入到第二个五年规划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自然是反腐败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 但是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这些工作既包括政府的反腐败实践, 又包括学术上的研究。从学术研究上看, 人们着力研究各种腐败的共性或普遍的规律性, 因此距离实际较远, 致使理论的实效性不足。有鉴于此, 本文认为反腐败研究应该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 强化对各类腐败的特殊性的研究。在把握各类腐败特殊规律的基础上, 探研针对不同类型腐败的防治方法应是我国反腐败研究的基本路径。本文专门探研我国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反腐败机制问题, 以期为我国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反腐实践提供参考。

一、问题分析

(一) 缺少应有的反腐机制。

许多政策从制定、执行到评估根本就没有反腐败的内容。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如何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上, 追求的目标是经济、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 虽然政策的负价值 (政策的负价值是与其正价值相对的概念, 它指政策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这种影响既有对目标群体的直接影响又有对其他群体的间接影响) 是其所虑及的, 但它一般并不包含如何对执行中的腐败进行控制的内容。政策执行者讲求怎样把合法化的政策有效地执行下去, 实现政策的社会目标, 就我国实际来看, 执行者所注重的还只是效果而非效率, 执行成本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而作为政策伴生物的腐败就难以被列入正式的执行程序中了。政策评估的内容主要是政策执行的社会效果, 鲜有把腐败列入评估内容者。由此可见, 我国政策执行中的腐败, 很多情况下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控制机制 (虽然确有存在者, 但不为多数) 。

(二) 一般化与形式化严重, 实效性不强。

我国反腐败研究多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特征, 即多以各种腐败的共性特征作为研究对象, 实践中的反腐机制也多具有这一特点。一般性的操作往往实效性不足, 易导致形式化。表现为各种制约环节齐全 (严格遵守法定的执行程序) , 监督体系健全 (既有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也有政府内部一般性和专门性的监督, 还有司法监督以及舆论、人民群众等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 但腐败依旧存在。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 但缺乏具体性和部门化的治腐方略则是根本的。

(三) 以事后控制为主的控制模式缺少主动性。

从实际调查看, 我国对政策执行中的腐败控制多以事后控制为主, 事前和事中控制要么较少, 要么缺乏实效。事后控制有它的优势, 也是必不可少的, 但它有明显的缺陷。譬如, 腐败事实既定, 损失难以挽回, 只能“亡羊补牢”;腐败既成事实, 腐败分子就会想方设法遮掩, 这可能会进一步加深腐败, 在腐败的泥淖中越陷越深 (虽有悬崖勒马者, 但这样的事情毕竟大量存在) , 其结果是牵涉到的人员增多, 国家的损失更大。

(四) 以单向和内控为主的监督方式缺少彻底性和有效性。

按照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 我国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是上下左右内外纵横交错式的, 但实践中多以内部控制和自上而下的方式为主。这种监督以权力制约和层级控制为依托, 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但它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一者来自上级政府的检查者不容易了解政策执行的具体情况, 其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往往是听取执行者的汇报, 而执行者出于“自利”和“防御”的动机经常“报喜不报忧”, 这样得出来的评估结论就很可能是“功绩累累, 略有不足”, 对腐败也就无须言语了。二者来自于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者多与执行者有一定的利害关联, 易于被执行者拉拢腐化, 成为执行者的庇护神, 这样, 即使发现腐败问题他们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五) 激励机制乏力, 反腐的正面拉力不足。

反腐就应该倡廉, 这是治腐的基本两手。然而现实中人们一向注重“反腐”问题, 注重如何增加阻止腐败发生的阻力问题, 而对腐败的反面———廉洁的拉力问题则重视不够。无论是学术研究, 还是治腐实践都是这样。至于“倡廉”主要还是思想道德上的倡导, 物质性的或其它具有实质意义的奖励相对不足, 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既然腐败根源于人的经济人性, 那么单纯的道德提倡怎么能达到拒腐的目的呢?虽有所奖励但数量不足同样达不到预期目标。

(六) 文化机制低效, 难以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

制度和文化是控制腐败的两条基本途径, 但是人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制度控制上, 对文化的作用则重视不够。廉政文化建设多重于形式, 对执行的实效性缺乏检验和监督。廉政文化建设并非易事, 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实施上需要科学有效的方法, 另一方面组织文化不能脱离社会文化这个大环境的影响, 也不可能没有个体文化的作用。文化的作用虽是“柔”性的, 但不能轻视, 它的建设任务不亚于“刚”性的制度。

二、对策探索

公共政策执行中在反腐败机制上存在的这些问题, 本文把它们归入三个方面———控制机制、激励机制和文化机制, 并分类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对策:

(一) 控制机制 (以上1~4的问题归入此类) 。

为了切实控制政策执行中腐败的发生, 反腐机制应融进整个政策过程之始终。在政策制定时, 制定者要首先分析预定政策在未来执行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 按照发生概率的标准要求, 研究并确定相应的反腐策略, 并作为政策的附加条款列示出来。这项工作的难点在于:对预政策之腐败发生可能性的准确预期;制定出能够准确反映该政策执行环境特征的切实有效的反腐策略。前者需要广泛的调查和专家学者的参与, 后者既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 又需要执行者的积极配合。在政策执行时, 执行者在执行准备中要参照已制定的反腐策略, 研究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中可能包含一定的补充措施, 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 再做调整。期间, 反馈机制至关重要。在政策评估时, 评估者应把政策执行中是否存在腐败问题及其严重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 直接计入评估成绩之中 (以负值的形式) 。

1. 反腐研究要走专业化和部门化的道路。

为避免政策执行中的反腐行为的形式化和无效化, 只有结合不同部门、不同环节的具体情况, 才能研究出具有部门和环节特征的反腐策略, 才能对症下药, 解决具体的腐败问题。确定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和重点, 建立针对监督主体的责任机制。加强政策执行中对腐败的预控机制, 在腐败发生前针对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和规律性, 制定预防办法, 降低腐败的发生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同时实施反腐败方案。建立高效率的反馈机制, 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2. 重视和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外部监督。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 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缺少实效性, 这可能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关。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政府系统中较强的层级控制和较弱的地方自主权。这意味着自上而下的监督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因此这里的自下而上和外部监督主要指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根本性和实效性, 原因有二:其一, 人民群众是政策的目标群体所在, 政策实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得失, 因此他们一般没有隐瞒必要信息的动机;其二, 人民群众既然是政策的目标群体, 他们就必然清楚政策在基层实施的具体情况, 也会感知到腐败问题, 因此在反腐败上他们具有信息优势。另外, 人民群众作为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确知性, 不易被腐败分子的“糖衣炮弹”打中, 因为腐败分子无法锁定具体的目标。

史密斯的过程模型和麦克拉夫林的互动调适模型向我们展示了政策执行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画面, 他们的理论可同样用于腐败控制的研究, 它给我们的基本启示是:要在政策环境、执行机构和目标群体之间的互动和调适的过程中寻求遏制腐败的途径和方法。

(二) 激励机制。

加强对廉洁的激励是反腐败取得胜利的必然要求。不仅要有精神激励 (这是以往所惯用的) , 还要有物质激励, 如设立廉洁奖, 向廉洁者学习, 擢升廉洁者。这里的主要障碍是政府对廉洁者的吝啬。没有一定的奖励力度如同没有一定的惩罚力度一样, 是不会取得良好效果的。实际上, 奖励廉洁并不会使政府经济受损, 因为它可以减少腐败, 从而能够减少因腐败而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不仅如此, 奖廉还有利于树立清廉的政风、官风, 缓解政府的合法性危机, 并引导整个社会风气沿着良性轨道向前发展。

(三) 文化机制。

在公共组织中形成反腐倡廉的文化是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文化机制的作用在于它能够在政府中形成反腐倡廉的文化氛围, 进而造成促使公职人员“不愿为”腐败的强大的心理势能。国际反腐实践证明, 具有鲜明的反腐文化的政府, 腐败发生率往往较低。如何在政策执行中建立反腐败的文化是我们研究的重点。这里介绍两种方法:自发式和灌输式。前者是靠组织领导和成员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上的自然互动而形成, 具有渐进性和稳定性, 它需要领导者从点滴做起, 身体力行, 一点点引导, 渐进而成;后者是领导者 (特别是最高领导者) 根据组织使命和目标的要求以强力方式自上而下灌输给组织成员的, 它具有原创性和激进性, 要求领导者判断准确, 心定志坚, 行动果敢, 并能保证资源的足量投入。然而, 政府中反腐的组织文化不可能不受社会文化和成员个体文化的影响, 这又与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息息相关, 这不是某一地方政府力所能及的, 它是国家的职责, 也是社会的任务。所以, 反腐败是全社会的使命。

参考文献

[1] .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

[2] .陈卫东.腐败控制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3] .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浅谈治理腐败的措施 第11篇

关键词:腐败 反腐倡廉 道德 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令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建设一个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是我们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提高领导人自身道德修养,防止和治理腐败。

一旦权力被掌权者所拥有,就会凝结其主观意志和目的,但是每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又总是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所以,要想真正在源头上防治腐败,只有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通过道德教化的约束力来制约掌权者的“灵魂”,进而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

早在中国古代就提倡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培养掌权者良好的品德。周朝的时候,周公旦提出统治者要“明德慎罚”。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则表达得更为系统,提出“圣王”的观念,要求统治者以“内圣”的政治伦理作为制约政治权力的基本手段。这种思想比严刑峻法更有利于统治,所以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成为封建社会的治国理念。

时代发展到了今天,社会对掌权者提出了更多更高的道德要求:第一,要通过学习和教育使掌权者形成强烈的责任感。掌权者在使用权力的过程当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要使掌权者明确的知道自己所掌握的权力的权限范围、责任和功能,科学正确的使用权力而不超越权力的边界;第二,掌权者必须具备民主观念等现代政治素质。在现代社会,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手段,更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共行为的准则。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其本质含义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教育和学习培养掌权者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使他们行使权力的时候自觉地遵从民主的原则,把民主作为对其行为进行自我判断的价值标准,任何破坏民主的行为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受到良心的自责。

总之,道德在防止腐败上具有特殊的功效,它对于防止腐败滋生的作用不是阶段性的、短时的,而是贯穿于每一个官员的整个成长和工作过程当中。所以对官员的教育也要持续不断的进行,只有建立起权力执掌者内在伦理力量的生成机制,才能有效遏制力腐败,防止权力的不规范运行。

其次,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

制约权力、控制权力不能只依靠一两个品德高尚的人去实现。而是要求建立权力的有效监督和一个能够有效地控制权力公共运行的权力机构,从权力运行上防止和控制腐敗,建立现代化的分权与制衡的政治结构。

对腐败的权力制约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用法律来监督、制约权力。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了《廉政准则)、《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与完备的法规体系还有很大差距,执行起来也不尽如人意。其中的原因在于执法还必须通过人,如果没有制度对人本身的约束和监控,这仍然是不尽完善的。所以,对贪污腐败分子要加大惩处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一旦查处贪腐分子,就让其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真正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只要违法违纪,不管是谁.都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此外,要强化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成为对权力行为最强有力的约束力;第二,通过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来制约权力滥用。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进行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基础,有权知晓和评价权力的使用过程及其结果。可以采取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方式,使群众对干部进行制约;可以通过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接受群众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过:“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化、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社会舆论监督具有及时、公开、透明、灵活等特点,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朱基总理在给中央电视台题词中写道: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也就要求,党和国家提高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视,提高其公开性与透明度。尽快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工作者的责任,保障新闻舆论的报道、调查和批评的权利,保障新闻媒介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报道一些大案要案,揭露腐败的真相,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影响,保证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第三,借助权力制衡权力。腐败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最具根本性和关键性的在于制度、体制的不健全,也在于制约和监督的体制缺乏有效权力。邓小平曾经说过:“通过政治体制本身形成权力制衡机制而限制官吏腐败是最根本、也是最核心的方式。”【2】也就是说,要对权力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制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使选举权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样,才能形成对掌权者最直接的监督;选举结束以后,掌权者就可以相对独立的使用权力,为及时发现、纠正权力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偏差,还需对权力运行的后果加以制约。总之,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权力控制的“盲区”,尽快健全和完善权力监督体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社会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发展时期,权力腐败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加大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力度,建立健全与社会体制变化相适应的权力制衡体系,实现对权力使用的有效监督,把权力腐败降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宛小平.论反腐败与权力制衡——学习<邓小平文选>有关论述的体会[J].安徽大学学报,1999(2)

邓小平治理腐败思想研究 第12篇

一、治理腐败对党和国家的重要性

邓小平同志看待腐败问题的思维是战略性的、全局性的、宏观性的。他不是把腐败看作一个孤立的现象, 而是站在党和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的全局高度, 站在社会主义前途命运和历史发展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反腐工作的重要性。

(一) 治理腐败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的形象和信心的重大问题。

腐败是一种极具腐蚀性的社会现象, 其实质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占, 是对人民利益的侵占, 是败坏党风、自毁威信的行为。执政党的腐败必然导致人民群众的不满, 造成执政党威信的降低, 产生人民群众的离心力, 动摇政权的社会基础。邓小平同志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对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性。1989年政治风波后, 他指出:“这次出这样的乱子, 其中一个原因, 是由于腐败形象的滋生, 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失去了信心。”[1]“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 一手抓惩治腐败, 这两件事结合起来, 对照起来, 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 更能获得人心。”[2]可见,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反腐败的时候, 始终围绕着人民群众这个根本的出发点, 围绕着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

(二) 治理腐败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

开展反腐败斗争, 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邓小平同志指出:“不对付腐败, 就会走到邪路上去。”[3]“会在另一方面变质, 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 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4]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腐败现象践踏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破坏市场运行秩序, 侵占市场主体利益, 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腐败的实质是权力资本化, 以权谋私, 如果我们放任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放松反腐败斗争, 就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开展反腐败斗争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坚持“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5]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处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关系的一个根本方针。惩治腐败是抓精神文明这一手的一个突出和具体的内容。加强反腐败斗争, 有利于制止和纠正种种道德失范、道德滑坡现象;纯净党风, 带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三) 治理腐败是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

政治稳定是保证国家发展经济, 进行改革的前提。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问题, 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 什么都搞不成, 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6]党风廉政建设是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同志始终高度关注腐败对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的严重影响。他多次从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为改革和建设提供安定环境的角度, 指出了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二、确立治理腐败的科学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 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条重要战线。腐败在当今世界是一个令各国领导人都非常头痛的问题。解决腐败问题, 需要多管齐下, 形成制度约束, 方能奏效。邓小平同志对如何治理腐败有着深入的思考。

(一) 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拒腐防变的基础。

进行思想政治建设, 是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 是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邓小平同志对政治思想教育给予了充分重视。他把抓好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觉悟, 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观念作为治理腐败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措施。1989年政治风波后, 邓小平同志说:“我们最近十年的发展是很好的。我们最大的失误是在教育方面, 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了, 教育发展不够。”[7]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提高干部和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最根本的是解决好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为此, 要下功夫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 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

只有牢固树立起崇高的社会主义理想和坚定的信念, 树立起大公无私、服从大局、廉洁奉公的精神, 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2. 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教育。

我们必须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做到老老实实、勤勤恳恳为人民办事, 办好事, 办实事, 增强拒腐防变得能力, 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 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

3.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

邓小平同志历来重视在全体党员中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他指出:“艰苦奋斗是我们的传统, 艰苦朴素的教育, 今后要抓紧, 一直要抓六十至七十年。我们的国家越发展, 越要抓艰苦创业。提倡艰苦创业精神, 也有助于克服腐败现象。”[8]

(二) 加强法制建设, 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制度保证。

依靠法制开展反腐败斗争, 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这是扎扎实实地稳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 是治本之道, 也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方向。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理论。他在南方谈话中意味深长地说;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 搞法制靠得住些。”[9]

(三)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是治理腐败的关键环节。

腐败往往与权力的滥用相联系的。权力在未受到监督和制约时往往就具有破坏性, 容易导致腐败。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邓小平同志一直高度重视监督, 他指出:“党要受监督, 党员要受监督。”[10]“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当然也要有监督, 有制约。”[11]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加强监督,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所有干部都要接受监督。领导层次和领导职位越高, 越要自觉接受监督, 不允许有特殊党员。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 健全监督制度。

当前, 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对一些腐败行为难以做到监督严密, 查处迅速, 制约及时, 打击有力。因此, 健全监督制度, 逐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

2. 加强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要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 使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对于违反党规党纪的, 不管是什么人, 都要严肃纪律, 做到功过分明, 赏罚分明, 伸张正义, 打击邪气。

3. 充分发挥纪检督察机关的作用。

纪检督察机关是端正党风, 加强廉政建设和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职能机构, 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各级纪检督察机构要加紧学习, 改进作风, 增强工作的预见性, 提高工作的整体效果, 真正提高素质, 增强队伍的战斗力, 成为一支运转灵活, 效率高, 有权威的力量, 更好地履行监督监察的职能。

在邓小平同志治理腐败理论的指导下,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 基本遏止了腐败现象进一步扩散蔓延的趋势,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们党正在努力寻找一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 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 抵御资产阶级和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路子。

参考文献

[1-8][10-11]邓小平文选 (第三卷) :300, 314, 164, 154, 284, 290, 306, 379, 256,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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