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户籍范文

2024-09-15

城乡户籍范文(精选7篇)

城乡户籍 第1篇

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然而, 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民权益的实现是当下需要思考的重大课题。

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权益的影响

罗尔斯指出, 一个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基于两个原则进行设计和安排就是公平和正义的。每个人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基本自由体系相类似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性必须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 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公共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而我国城乡分立的“二元”户籍制度却在城乡之间, 形成了不平等的社会权利与国民待遇, 制约着社会公正、公平的实现。

㈠农民与城市居民身份不对等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 城乡分立的“二元”户籍制度在执行与管理中却与平等理念背道而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划出了一道“身份鸿沟”, 划分了两个不同地位、不同利益和不同待遇的社会阶层, 农民不能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和政治权利, 与城市居民“同命不同价”,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的实现受到限制, 在政治参与领域处于弱势地位。

㈡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经济权利是公民整个权利体系的基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设计在利益上明显向城市倾斜, 对农业人口存在诸多不公平或不利因素, 农民不仅难以享受到搭载在城市户籍上的各项福利, 还要承担高额的税负和各种费用, 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种经济权利的不对等直接造成农民收入增长滞后于城市, 城乡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拉大。据中国社科院在《人口与劳动绿皮书 (2008) 》中的统计,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额增加了近12倍。且二者之间绝对额的差距逐年扩大。改革开放后, 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种种福利待遇, 如住房、保险、教育等, 将大量有落户需求的农民阻隔在城市之外, 延缓了城镇化战略的推进。

㈢农民的迁徙自由受到限制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经历了从允许自由迁徙到限制自由迁徙、从对城市户籍的指标控制到逐步放开的一个渐进过程。我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而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 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 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的规定, 事实上取消了宪法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 此后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中都没有了关于公民自由迁徙的内容。上世纪80年代初,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对迁徙自由在实践中开始逐渐松弛。在这一过程中,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进城和居住做了种种限制, 以牺牲农民利益促进城市的正常运转, 对农民向城市的合理流动和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具有极大的弊端。

㈣农民工的身份尴尬农民工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社会出现的一个庞大的新型社会群体。当前近2亿人的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 城市社会普遍对农民工存在歧视心理和行为, 农民工虽然进入了城市, 但又不被城市社会所认同, 他们处在城市经济制度接纳与社会制度排斥的夹缝中, 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和保障权利不公平, 教育和发展缺位, 子女的教育和归属问题凸显, 农民工成为游离于城市的“边缘人”, 无法融入城市之中成为现代市民。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 随着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各个方面的变革,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不断暴露, 户籍管理制度存在诸多缺漏和滞后。从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看, “二元”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迁徙及资本自由流动, 影响农民增收以及农业的发展, 因此, 对现行户籍制度的变革成为一种必然。

㈠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的需要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不仅使农业人口的流动和转移就业受到了刚性约束, 而且使农民通过向城市迁徙就业来增加收入的途径堵塞, 造成了农民的制度性失业, 从根本上阻塞了农民通过社会转型增加收入的途径。2009年作者所作的城乡“二元”户籍改革问卷调查显示[1], 575名被调查者中, 65.74% (378名) 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矛盾”。就“现行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存在哪些副作用”, 从事农、林、牧业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选择的前三位为“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差距拉大”、“户籍制度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和“限制生产要素的提高”。

㈡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是实现农民基本权利的要求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限制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强化了人们的地域观念和城乡观念, 导致居民身份、权利的不对等和人才流动障碍。同时, 以户籍为分界的不公平的社会管理制度, 导致我国出现了一个庞大的既脱离农村社区组织, 又脱离城市的农民工群体, 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消极影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575份问卷中, 55.63% (316名) 被调查者认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目前还不可以获得“市民待遇”;72.70% (410名) 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户籍制度造成了农民工“边缘人”地位和心态, 从而使他们无法融入城市中成为现代市民。可见, 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不仅符合社会选择的方向, 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

㈢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是优化人口管理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城乡分割户籍制度受到严峻挑战。由于人口流动性加大,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在大量的自发迁移面前无能为力, 造成管理与实际脱节, 以致出现了众多的人户分离和人口信息不统一的现象。在调查组的问卷调查中, 575份问卷中453名被调查者认为存在“人口瞒报、拒报、漏报现象”, 419名被调查者认为存在“流动人口底数不清的现象”, 354名被调查者认为“存在无户人员现象”, 312名被调查者认为存在“人户分离、空挂户口现象”, 另有256名被调查者认为存在“户口重登或双重户口现象”。这些问题既暴露出管理的漏洞, 也说明现行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科学, 难以应对户口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公安机关有法难依, 造成了户口管理法规严肃性的缺失。

三、户籍改革中的农民权益

取消城乡户籍差异, 统筹推进城乡经济发展是户籍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但户籍改革中农民权益的维护与实现不可忽视。

㈠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 发展之本, 保障之本。对大多数农民来说, 土地不仅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 并且是其安身立命的心理支持。因此, 改革城乡户籍制度, 土地是核心问题。但土地不应成为农民进城的代价, “以土地换户籍”、“以土地换社保”的做法足不可取, 户籍改革必须要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的最终保障功能, 设计出符合正义原则的政治和法律程序。首先, 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随着经济的发展, 土地政策的价值选择已经从以前的保障性价值目标过渡到效率性价值目标, 土地相关的权利已经固化为农民手中的财产权[1]。农民作为农村生产要素产权的权利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必须加以保障。通过对农民土地相关财产权利的确权, 为建立产权为基础的要素市场搭建了平台。唯此, 城市化进程中的侵权行为才能从制度上得到遏制, 而城乡收入差距也才有望缩小。其次, 建立农民土地流转机制。现行法律制度下, 农民承包地或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 农民难以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效益。在重庆进行的土地户改中, “土交所”的设立是一个核心制度。具体的办法是先将农民进城后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复垦, 以产生“地票”, 再到土地交易所交易, 城市开发公司购买地票再征地开发[2]。“土交所”交易范围主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之间流转。这样一来, 农民的宅基地可以在此交易平台上实现退出。这一制度对于探索农民土地的退出具有一定的启示。然而, 转户农民仍难以分享他们的土地可能形成的巨大增值。丧失土地的农民能否用转让土地的收益获得在城市的基本生活保障仍然是一问题, 在一些已经放开流动人口户籍的二三线城市, 因为公共服务跟不上, 落户农民缺乏基本保障和谋生手段, 又出现了回缩的现象。因此, 当前可以在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 适度开放人口、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的双向流动。允许农民向城镇居民出售乡村的建筑房屋, 使农民可以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最后, 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权。是否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 应完全由进城落户的农民自己决定。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保留农村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转户农民不离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上从事开发。

㈡就业和居住权益不同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都证明, 伴随着一个国家工业化的推进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农村人口会逐步向城市转移, 并最终实现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必然伴随着一批有条件的农民转户进入城市, 由此会带来农民就业、居住问题及一系列的社会管理问题。但应看到, 户籍改革不会造成大量人口涌入城市。调查中, 就“统一城乡户籍后, 你认为会出现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的现象吗”这一问题, 31.82%的被调查者认为“会”, 32.1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会”, 36.01%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好说”。原因在于虽然农民进城的成本降低了, 但经济成本加大了, 城市的居住、生活、教育以及文化程度对农民形成门槛限制, 且短时间内对于转户农民的身份歧视不会消失, 因此, 一段时间内, 政府对于转户农民的就业和居住安排仍主要是针对有条件进城落户的农民工。由此可以做出两种安排, 一类是收入水平处于中等以上水平的人群, 可以交由市场调节, 鼓励转户居民购买商品房;一类是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 不愿返回农村或失去土地难以返乡生活的, 将其纳入城市低收入人群进行管理, 通过廉租住房保障、社会扶助、劳动培训、就业帮助一系列措施, 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长远来看, 伴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陆续会有农民选择进入城市生活, 因此, 政府对于城乡发展及转户农民的就业和居住要做出统筹规划和安排, 可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 集中建筑保障房、就地安排就业、政府补贴等方式保障农民的就业和居住权益。

㈢社会保障权益“二元”户籍制度首先是“二元”制的社会保障体系, 然后才是一种“二元”制的人口管理制度[2]。在目前城乡“二元”分割的情况下, 农村社会保障在覆盖面及保障标准方面均低于城市。问卷调查结果亦显示, 农民除对医疗保险 (合作医疗) 和养老保险参保率较高外, 对工伤、失业、生育等险种的参保率和参保水平都低于城市居民。不难看出, 医疗、养老及教育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而当前基于土地所提供的保障是脆弱的。农民对于医疗、养老的需求更多地当由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统一城乡户籍后, 当大批农民转户进城, 如何做好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和有效升级是当下亟需思考的问题。国家层面应出台《城乡养老保险接续办法》、《城乡医疗保险接续办法》、《户籍改革资金配套办法》等, 对城乡医疗、养老保障的衔接、保费缴纳、国家补助作出统一规定。具体操作层面, 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户籍改革进程进行相应的资金配套和公共设施建设, 同时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转户农民, 应将其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转为城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暂不转户农民, 继续推行并逐步提高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标准至城市居民的水平, 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体系, 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 这也是改革户籍制度的差别化功能 (多种福利保障) 比较可行的路径。如果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能够得到改善, 城乡社会保障等利益趋于均衡, 那么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潜在利益自然会逐渐瓦解和消弭。

参考文献

[1]黄仁宗.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价值取向的反思[J].中国行政管理, 2003, ⑴.

[2]2008年至2009年作者在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关于取消城乡户籍分割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操作程序研究》期间, 专门就当前户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 本文引用的调查数据就是此次调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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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薄熙来, 黄奇帆.重庆土地户籍改革[J].财经国家周刊, 2011年增刊.

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总结 第2篇

为深化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我镇认真按照《关于推进2013年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目标的通知》(大统筹办通〔2013〕10号)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总结、查漏补缺、增添措施,切实推进。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建立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我镇户籍管理各类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工作预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再造,进一步健全户籍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户口在居住地登记、随居民流动自由迁徙的统一户籍管理制度;二是统一执行市外人员到我市入户相关政策。

(二)建立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按县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目标要求,完成公民信息系统搭建的相关工作。现已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标示,集居住、婚育、就业、纳税、信用、社会保险等信息于一体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并完成第一期公民信息数据清理、归集、整理和更新。(三)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按照中央、省、市、县级有关文件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本镇居民,统一纳入全镇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四)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我镇严格执行XX县城乡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租房、建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

(五)巩固完善统一城乡的“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低保标准。我镇严格执行XX县的“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720元。

(六)实行统一的退役士兵安置补偿和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入伍前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的货币补偿或就业安置政策。我镇严格落实此项政策,并确保供养标准和优待金标准与县级部门要求相一致。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我镇对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并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八)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化。我镇基本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公平就学,2013年全镇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率达90%,中职学生资助实现100%。同时,通过公招大学毕业生、引进骨干教师等办法,切实配足教师编制,通过探索学校特色发展、优化学校管理等办法,丰富学校办学内涵,提升学校办学品质,为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发展提供公平的、适宜的教育,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义务教育公平化。

二、特色亮点(一)机制健全,分工明确。成立以镇党委副书记甘国云为组长,综治办主任王文君为副组长以及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党政综合办),负责协调、组织和实施此项工作,制定三岔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村(社区)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实施,保障了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稳步推进。认真学习领会户籍改革精神,全面提高了镇、村业务骨干的工作能力。同时,积极组织镇、村干部开展入户宣传,采取了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广大群众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具体内容和配套政策,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镇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也面临着种种问题。一是部分群众对城乡统一户籍改革认识薄弱,政策了解不充分,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乡户籍 第3篇

关键词:城乡公平;户籍制度;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063-02

一、引言

所谓公平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或评价。公平体现着人们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分配的期望与诉求。因此,公平只有在针对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分配时,公平才有意义,利益分配是公平的核心内容。本文所指的城乡公平是非农业户籍公民与农业户籍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种合理状态。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国民应该被给予同样的待遇。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做到公平对待;这是现代社会自由、平等理念的基本诉求。然而,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不仅对户籍迁移进行限制,更对户籍进行权益化,即不同的户籍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权利。我国户籍制度不仅仅只是户籍登记和户籍管理的功能,它还涉及到个人利益分配,我国非农业户籍公民与农业户籍公民之间实行不同的资源分配政策和福利体系,不同户籍之间相互转换和自由迁徙设置条件限制。这种不公平的二元化户籍制度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下,改革现在的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二、文献回顾

我国现阶段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定位问题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总体上,从研究内容来看,有研究我国近代和近代以前的户籍制度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有研究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发展和演进的轨迹,有研究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端和影响,有研究我国户籍改革的路径和方向,有研究户籍改革的配套措施的相应改革,从最近几年的研究来看,研究的较多的是:户籍制度阻碍劳动力资源在市场的自由流动和市场配置,对户籍制度不利影响的论述,我国现存户籍制度不公平正义的论述,户籍制度阻碍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论述。研究的较少的是:户籍制度阻碍智力人才资源的流动,阻碍土地流转和土地市场化配置,户籍制度改革如何兼顾土地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公平就业、公平教育等制度改革的全局性制度设计和改革步骤设计。有的认为:户籍制度可以马上取消,他们的理由是:现在的城市化率远低于工业化水平,应打开户籍的闸门,让流动人口落户,加快城市化。城市实际上已经能承载并且正在承载着现在的流动人口,只是他们没获得户籍而已,既然能在城市里生活和工作就应该让他们落户成为城市的市民。有的人认为:户籍制度不能取消,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制度,具有宏观调控社会的功能,如城市化过快的时候可以紧缩户籍限制,城市化过慢的时候可以放宽户籍限制,城市财政紧张的时候可以提高入市门槛,财政宽裕的时候可以放低入市门槛等等。有的人认为:户籍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剥离依附在它之上的各种利益,还原它原本的人口登记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有的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应该走渐进式的改革道路。

综上观点可见,由于没有统一的对户籍制度改革必要性的认识,我国目前户籍制度的改革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有时间计划的方案并没有形成,在这个问题上不管是政府还是学术界都还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本文以城乡公平为理论基础提出应坚持以人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户籍迁移制度,消除户籍权益差别。为我国早日实现城乡公平的户籍制度提供参考。

三、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

(一)导致城乡不公平待遇,引起社会矛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用行政手段把公民分为非农业户籍公民与农业户籍公民,但随着社会发展,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背后的住房、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权利方面的差异化与公民的需求的相符合,不利于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在政治上的城乡人民代表比例差异,就业上的本地人优先,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生活保障的差异化,农民工子女的上学及参加考试的限制条件。这些由于现行户籍制度带来的一系列利益差异化,引起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形成僵化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

所谓二元社会结构,是指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里面,明显地存在现代化的城市社会和落后的农村社会。在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农业户籍公民的流动羁绊及不公平待遇使我国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现行户籍制度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城市居民本来就拥有先天的优势再加上户籍制度下的优待,更加拉大城乡间的不公平,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制造社会区隔,威胁社会稳定。

现行户籍制度下,我国公民从一出生就被划分为非农业户籍公民与农业户籍公民,并伴随一生。这种户籍制度实际上把人与人之间进行身份和地位的区别,在人际交往中构建起了一道无形的屏障,它从社会交往的质量与结构方面对农民形成强有力的排斥。这种户籍城乡不公平还具有代际传递性和世袭性,使其后代也难以享受到非农户籍的种种社会福利,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这与城市居民的繁华富裕形成强烈对比,使他们产生被剥夺感,制造社会区隔,威胁社会稳定容易形成敌视和仇恨心理,导致报复社会行为的出现。

(四)人力资源的浪费和闲置,不利于城市化进程。

户籍制度是在建国之初制定的一项基本人口管理政策,在制定之初起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乡交流的增加,这项制度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化是第二三产业向城市聚集,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从而使城市数量增加,城市规模扩大的过程.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城市化的程度可以从城市数目的增加,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的增长,居民点公用设施水平的提高等等方面评估.由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就业不公平,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安家或享受基本生活服务的权利差异,导致人力资源流向城市的阻碍,不利于城市化进程。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重庆户籍改革政策可概括为“不脱农村三件衣服,穿上城市五件衣服”即保留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同时转户后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及时纳入城镇保障体系,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重庆户籍改革力求不损及转户居民利益,增加转户居民的社会福利。通过建立土地处置等机制,显化土地价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最终实现农民带有尊严和财富进城,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一项重大改革是否成功,关键是改革能否得到人民的支持。从目前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可以看出,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仍未完全脱离二元户籍的框架。与之前的二元户籍结构相比,出现了三种类型的户籍结构:城市户籍、转户农民、农村户籍。从权益的角度上讲,城市户籍居民所享有的附加权益仍优于转户农民工,而转户农民工所享有的附加权益优于农村户籍居民。二元户籍制度的结构已根深蒂固,将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之间设置一个转户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和的作用,为解决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平台。但从统筹城乡的角度上讲,城乡户籍权益的平等仍然较为困难。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把转户农民的权益放到了首要位置,这对保护农民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政策上讲,转户农民所享受的权益概括为“穿上城市五件衣服,可以暂时不脱农村三件衣服”。“五件衣服”是要让转户进城的农民工老有养、病有医、学有教、劳有得、住有居。具体来讲: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不同的人群设置了不同的模式,对不同的收入群体设置了不同的参保类型。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可选择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无工作单位的,办理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住房方面,对于有能力购买住房的鼓励购买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并给予现金补贴;对于无能力购买住房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而“不脱农村三件衣服”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显然,城乡户籍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城市“五件衣服”与农村的“三件衣服”在收益不等,从而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近年来,武汉市着重考虑人才、人力的合理流动和调配,在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前提下,按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城市落户政策调整和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三个阶段,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推进“一元化”户口登记,将村改登为湖北居民户口。通过改登,逐渐改变。“二元化 ”的结构模式,促进城乡一体化进 程,使该市村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二是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从年月起,武汉市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在个远城区内街道、建制镇范 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人员,依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

五、城乡公平户籍制度构建对策

(一)遵循以人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

现行户籍制把公民分为非农和农业户籍制度,违背了以人为本,尊重每个人的平等权利,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实现全体公民平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现行户籍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改革实现公民平等自由的迁徙和居住权利。此外,我国地域广阔,每个地方有着自己的发展特殊性,应该坚持中央的总指挥下结合地方采取循序渐进的政策进行户籍改革,那种试图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步到位的改革措施是不现实的。

(二)建立一元化户籍制度。

现行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不同的户籍类型,并且赋予不同的社会福利待遇,从一定意义上被认为是衡量一个人社会地位的标签。实行一元化户籍制度,是指取消这种户籍的划分,切断户籍与公民物质生活的联系,消除附加在户籍上的功能。依据公民长期居住地对户籍进行登记,当长期居住地发生改变后可以改换,还原户籍对人口进行统计和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功能的本来面目。

(三)改革户籍迁移制度,保障城乡公民迁徙和居住的平等自由权利。

在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农业户籍人口不能自由变更为非农业户籍,非农业户籍也不能在同等级别或跨级别城市之间变更户籍,这种限制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不利于城乡公民迁徙和居住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实现。按照国际惯例,规定只要公民有固定居所并且连续居住三个月或者半年以上,就可以将户籍迁入,并享受同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待遇。所谓固定居所,可以是自购住房,也可以是租赁住房。

(四)彻底剥离与户籍相联系的户籍权益差别。

目前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两种户籍人口享受的待遇是有很大差异的,实行一元化户籍制度的重点就在于消除不同户籍之间的社会福利和待遇的差异,目前不少地方政府把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取消分类名分上,没有抓住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彻底斩断户籍与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和待遇之间的联系,恢复户籍人口登记和人口数据统计的本来功能。

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度相应政策,户籍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适应全国范围的一套解决方案,但最终的改革目标必须是保障城乡公民迁徙和居住的平等自由权利,要彻底斩断户籍与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和待遇之间的联系,恢复户籍人口登记和人口数据统计的本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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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晓舂,马群:《我国户籍制度下的劳动力转移》[J]《管理世界》2004年第11期。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1 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是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 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世界各国的户籍管理往往具有人口登记、身份证明、人口迁徙、人口统计等基本功能。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巩固新生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应对国际国内恶劣的政治经济环境、保证计划经济政策实施的背景下, 建立起了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现行户籍体制阻碍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影响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妨碍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等弊端日益凸显。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 全国各地先后进行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大规模成建制“农转非”、蓝印户口和居住证等类城市户口制度、实行统一的身份证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探索, 推动户籍管理制度艰难破冰。

1.1 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工户籍

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生产力的大幅提高和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 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催生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改革农民工户籍制度势在必行。一是解决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每年农民工“候鸟”式大迁徙对社会管理造成巨大压力, 农民工福利待遇与城市居民存在明显差异造成社会不公, 农民工老弱病残后回归农村阻碍城镇化进程。二是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 “要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指出, “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三是适应重庆大城市带大农村特殊市情的需要。重庆已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50万人, 转移人口比重全国最高。重庆肩负着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历史使命, 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改革试验的突破口, 可在全国发挥先导性、示范性作用。

1.2 新阶段推进农民工户籍改革具有五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实现“土地城市化”与“人口城市化”同步、城市扩张与耕地增加同步。二是有利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既带动农民工城市消费, 又增加城市有效投资。三是有利于缩小城乡、区域、贫富差距, 既通过直接减少农村人口带动人均产出水平增加, 又通过承包地、林地有偿流转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 还保障转户农民工城市权益。四是有利于保持“人口红利”, 聚集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 促进区域内人口资源优化配置, 使之成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优势。五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既缓解“候鸟”式大迁徙问题, 减轻社会管理和农民工求职成本, 又保证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同工同权、同等市民待遇, 更加体面地劳动、更有尊严地生活。

2 转户的规模、分布及时序

户籍制度改革, 必须立足于防止转户居民流离失所, 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 在对城市就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承载能力进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 积极稳妥推进。

2.1 转户规模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

一是就业容量。到2020年, 重庆工业销售值将由目前的1万亿元增长到5万亿元, 按人均每年创造80万元销售值测算, 至少可新增就业岗位500万个。加上按1:1测算的为工业配套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岗位500万个, 累计可创造1000万个就业岗位。二是住房保障。重庆率先构建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的“双轨制”住房供给体系, 通过三年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 保障200万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通过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使主城区双职工家庭6—7年能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农民工在转户时可住上公租房, 几年后可购买普通商品房。三是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由于农民工及新生代实际已经占有城市资源, 加之“五个重庆”建设成效显现, 城镇综合服务功能逐步增强, 转户人口对城市公共资源的冲击可控。四是转户条件。根据就业容量, 到2020年, 转户规模设定为1000万人。转户条件设定为在城市务工经商一定年限和具有合法稳定居所。

2.2 人口分布与城市体系层级相适应

应充分考虑当前农民工分布格局, 结合未来城市发展规划, 科学设定转户门槛, 引导转户居民在主城、区县城、乡镇分别集聚40%、30%、30%。一是放宽主城入户条件。主要对象是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或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投资兴办实业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家属。二是鼓励向区县城特别是区域性中心城市转户。随着区县城对人口的吸纳能力进一步增强, 应进一步放开区县城落户条件, 并低于主城准入条件。三是合理引导向乡镇转户。在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工作地转户的基础上, 全面放开乡镇准入条件, 让在集镇有务工经商活动的农民自愿转户。

2.3 转户时序与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按照循序渐进原则, 分阶段推进改革。第一步, 消化存量。打一场2—3年的“攻坚战”, 推动过去积累的300多万“三类群体”转户, 包括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家属、新生代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和退役士兵、征地未转非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人群。第二步, 吸纳增量。2012年后转入常态化转户, 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 每年转户70万左右, 包括50万新增符合转户条件的农民工、20万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到2020年, 累计实现转户1000万人, 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0%以上, 与常住人口城市化率的差距缩小到10个百分点以内。这将成为重庆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标志。

3 农民工户籍改革的价值取向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要在体现加快城市化、扩大内需、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资源互动、增强城市活力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 把实现农民工权益的理性回归作为核心, 牢固确立“以农民工为本”的价值取向。

3.1 保护转户居民的自由选择权

自由权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 遵循农民意愿都是重要的原则之一, 农民工户籍改革也不能例外。尊重农民的意愿, 赢得农民的支持, 成为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石。一是坚持农民转户自愿。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 应允许个人转户或整户转户或继续保持农村户籍, 不能搞“一刀切”, 不能强制转户。二是坚持转户农民自愿选择社会保障方式。允许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既可自购商品房, 也可选择租住公租房;既可选择自主创业, 也可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三是坚持农民财产处置自愿。其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退出后所获收益自愿处置, 或用于住房购租, 或购买社会保险, 或自主创业等。

3.2 保护转户居民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农民工转户进城后不应当逐步享有或者部分享有城市权益, 而应与城镇居民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和福利, 保证他们养老、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城市保障”一步到位、一视同仁, 真正体现“老有所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这不是城市对转户居民的恩惠, 也不是农民工对城市的索取, 而是农民工在城市创造社会财富的应有所得。就业保障, 重点建立促进就业和保障劳动权益的长效机制, 实现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充分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障, 必须保证同一用工单位同等待遇,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住房保障, 鼓励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租住公租房、兴建城镇规划区转户小区、工业园区宿舍、农民工公寓“五措并举”。教育保障, 建立完善平等接受公平教育的体制机制, 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健全困难家庭学生资助体系, 在主城区、区县城、城镇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3.3 保护转户居民的农村土地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按照《物权法》, 承包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农民工户籍改革, 必须确保转户居民的用益物权不受损害, 应建立农村土地自愿、有偿、弹性退出机制。一是坚持自愿退出。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 既可以退出, 也可以不退出;既可以全部退出, 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退出收益权和经营权, 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 决不能把退出农房和土地作为转户的前提条件。二是设置弹性退出期。设立3—5年的土地退出过渡期, 让转户居民充分适应城市生活和离土离乡的环境。在过渡期内允许农民“两个保留”, 即保留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 保留与农民身份相关的计划生育、与土地相关的种粮直补等权益, 并允许错位错时退出。三是实行有偿退出。应采取市场化方式, 对宅基地退出应依托“地票”交易机制, 实现宅基地退耕与城市增加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土地增值部分扣除成本后, 85%以上应归农民所有, 即85%的收益归使用权人, 15%的收益归所有权人。对承包地退出按照土地流转市场价, 对本轮承包期余年权益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 应建立土地退出周转金机制。以宅基地退出12万元/亩、耕地退出1.4万元/亩测算, 每年滚动实施5万亩宅基地、5万亩耕地, 大致需要设立100亿元左右的周转金。

4 农民工户籍改革的成本分析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付出巨额改革成本, 准确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 对改革的进度把握、风险评估以及具体的推进方式, 具有重要意义。

4.1 改革成本模型

由“城市保障成本”和“农村土地退出成本”构成, 前者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就业、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成本, 后者包括宅基地、承包地退出成本。

4.2 改革成本测算

根据成本模型评估和测算, 到2012年, 如果全市符合转户条件的300多万农民工全部整户转移、全部退出土地, 总资金需求2290亿元, 人均6.7万元。其中, 获得城市保障所需资金1530亿元, 包括就业10亿元、养老710亿元、住房490亿元、医疗290亿元、教育30亿元;退出农村土地所需资金760亿元, 包括宅基地及农房退出补偿540亿元、承包地退出补助220亿元。

4.3 改革成本分摊机制

推动户籍制度改革, 政府并非承担无限责任, 而重在制定规则, 政策引导, 借助市场力量, 撬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分担, 让巨额改革成本“化整为零”。企业承担转户农民工的养老、医疗、住房以及购买“地票”、获得流转土地等成本1460亿元。转户农民个人缴纳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费用500亿元。政府用于转户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教育培训、公共卫生和公租房、学校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投入330亿元。由于户籍改革时空跨度较大, 养老、医疗等相当部分成本无需当期支付, 改革成本长期分摊、总体可控。

5 风险评估及建议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必须充分估计改革带来的连锁反应, 前瞻性提出防范措施。

5.1 坚持以农民工为转户主体, 防止大量纯农村居民转户

必须严把转户准入关, 转户进入主城必须务工经商五年以上, 转户进入区县城必须务工经商三年以上, 决不能为了完成转户“指标”而把大量纯农村居民转户到乡镇, 特别是要防范一些家庭只转老年人以及大量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转户进城等问题, 否则会给城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带来巨大负担, 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2 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防止强制农民转户或退地

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思想。必须坚持农民自愿转户、自愿退地、自愿处置退地收益。必须严禁下达转户指标, 严禁与当事人利益挂钩, 严禁强迫农民转户, 严禁强迫农民退地, 严禁以转户作为招收或辞退农民工的依据。必须加强工作监督、社会监督和劳动执法监督, 保障农民自愿原则落到实处。否则, 改革就会失去群众基础, 就会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5.3 坚持转户居民合法权益一步到位, 防止各项保障成为“空中楼阁”

把获得城市保障与退出农村土地分离为两个独立的系统, 做到不以农民的土地换城市户口, 不以农民的土地换城市保障, 不以农民的土地换城市待遇, 确保“五大城市保障”一步到位, 农村土地按照本人自愿和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有偿退出。借鉴先进国家经验, 拓展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路子, 可探索组建农村土地银行。为增强社保基金保障能力, 可组建重庆社保基金理事会 (运营中心) 。必须加强行政执法, 督促企业为转户居民缴足各类保险, 推动农村土地自愿有序退出, 保证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实现改革承诺, 真正取信于民。

5.4 坚持以主城和区县城作为承接人口的主要区域, 防止转户人口“一窝蜂”涌入主城核心区或过度集中在乡镇

各区县城特别是主城区, 必须下大力气, 引导农民工在工作地就地转户, 而不是在户籍所在地转户, 形成以主城和区县城为主、大中小城市合理分布的格局, 防止“一窝蜂”涌入主城核心区或过度集中在乡镇这两种极端。

5.5 坚持以企业和工业园区作为承接人口的主要载体, 防止转户责任主体“虚化”

由于农民工转户以实现就业为前提, 依照劳动法律法规, 理应把农民工的就业单位和就业地作为主要转户载体。国有、民营、内资、外资等企业, 都有责任和义务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问题落实好, 特别是国有企业必须率先垂范, 决不能发生为减少企业用工成本让重庆籍农民工下岗等情况, 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各园区管委会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同时, 建议相关部门研究针对性扶持政策, 提高企业推动农民工转户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雷:《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人民公安出版社, 2009年6月第1版

[2]扈立家:《中国户籍制度创新与农村城市化研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9年2月第1版

城乡户籍 第5篇

中国纪事:1958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确立中国纪事:1958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确立

户籍制度正式建立于1958年

【前言】

1958年1月9日,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制度由此建立。历史地看,户籍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它背后承载的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整体构成了一个利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中国户籍制度彻底的改革,绝非改掉一纸户口所能解决。在追求“迁徙自由”的梦想之路上,我们要走的路显然很长。

【导读】

户籍制度弊病众多急待改革

户改艰难前行 准入和迁移条件逐渐放宽

成都城乡一元化户改:土地换社保引争议

上海居住证转户籍:每年新增户籍不宜超10万

专家激辩是否应一步取消户籍制度

王小帅办假北京户口 自嘲混了多年没弄清是哪人

城乡二元户籍制之源

1958年,被视为中国人口管理制度的一个分水岭。

这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配套制度,为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提供了详细的制度安排。在此前的1954年,其实中国公民的迁移自由已经从宪法中被取消。

从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开始,中国人步入了一个漫长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这一体制的形成,很多人把其归结为计划经济使然,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温铁军则认为这更多是当时的经济危机造成的。

他在《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一文中提到,在1952--1957年中国一五计划时期,大约有2000多万农民工已经自由流动进入城市。但从1959年开始到1960年,大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又从城里迁出2000万人。

这一变化源于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建国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一五”时期所建立的基本是军重工业为主的国家工业体系,重工业有一种内生的“资本排斥劳动”的机制,这一方式起初并未对农村劳动力完全封闭,期间部分农民工流动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

不过情况到了1956年发生变化。中国工业此时刚刚起步,由于中苏交恶,苏联停止了对中国工业化的后续投资。苏联停止援助后,政府财政赤字大规模增加,基本丧失了扩大再生产能力,没有新增扩大再生产就没有新增就业,所以1959年政府不得不把进城的人向外迁移。

斯大林说过,要实现工业化,必须牺牲农民的利益。这一观点可以充分解释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模式的工业化路径。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公社一级建立财政和农业银行机构,以全额提取农业剩余,并且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结构来保证这种内向型的资本积累,农业成为重工业所需资本的积累来源。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分析,对比西方国家先发展轻工业、积累了大量资金再逐渐投资到重工业的发展模式,当时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客观使得轻工业没有为重工业提供积累的机会”,只能通过“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让他动弹不得,永远种粮食这种方式来实现资金积累”,从而演变为一场对农民的“掠夺”。

这一背景下,户籍制度一诞生就带有浓重的命令经济色彩,并为之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具体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从此在中国根深蒂固。

1964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基本要点时提出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1977年,国务院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此后公安部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上个世纪整个60、70年代自动流动的人口几乎没有。城市生活柴米油盐都是凭户口凭票证供应,没有票证,意味着无法生存。

户口成为了利益载体

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户籍政策构筑了“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在实际利益上的不平等。两种户口成为差别化分配各种利益的最直接标签。

非农业户口在各项待遇上明显优于农业户口。在改革前近30年的国家工业化初期阶段,城市人口享受到了从出生到死亡的各种保障制度,这些保障靠国家财政补贴维护。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城镇每安排一个人的就业和生活需花费3至4万元,2亿多人就需要6万多亿元……

然而,占人口80%、只能提供积累不能分享工业化收益的农民一直与这种制度无缘,土地成为他们唯一的保障。

两类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1961年之后,要成为国营企业工人一般首先要有城市户口。在整个社会,干部、工人、农民之间的阶级分野非常分明。

户口制度的辐射力量是惊人的。人们很快发现,其背后逐渐附加了从社会保障到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几乎所有公民权益的城乡化差异。城乡之间建立起一种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上的全方位不平等,由此也衍生了长期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市民的“一等公民”与农业人口的“二等公民”的社会地位。去掉“农”字标签,获得与城市公民平等的社会身份,成为几代农民百折不挠、掺杂无数辛酸血泪的奋斗史。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农转非”控制指标有所调整,一些地方开始规定农民交纳一定数额费用就可成为当地有效市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商品化的“星星之火”由此点燃,并以燎原之势蔓延至全国。

户口交易,成为30年户籍改革变迁中的独特现象。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元,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户口负载的各种利益分配的真实含金量。

农民工潮:绕不过去的中国特色

改革开放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产品短缺问题,同时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大量涌现及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需要劳动力的流动,政府才开始放松对人口迁移的控制。

1984年,户籍坚冰出现首道裂缝:是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农民进入城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在乡镇企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吃议价粮,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簿》和《加价粮油供应证》。这无疑是一个里程碑,给了部分人以“迁徙自由”,农民由此获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权利。

随后,商品粮分配制度实现改革,农民进入城市少了“自带口粮”障碍,事实上形成了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的打工热潮。这一人口迁移的趋势有着客观现实的推动:长期以来农村人多地少和农业收益低的状况使得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达到三分之二左右,这些剩余劳动力必然要向非农产业转移,而且大部分人向大、中城市转移。

农民流动的事实,一度推动了1993年开始的户口制度思想的重大改变,当时政府在政策讨论中曾经提出过不再进行身份限制。1994年公安部的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草稿基本精神就是改变管理原则,按照职业和居住地来建立户籍管理制度。

然而,1994年以后的宏观环境变化阻挡了这一改革的进程。本来已经起草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暂时搁置,这一搁置就到了2002年,期间户籍政策一直未有实质性松动。

所以,在改革开放的前20年里,尽管城市发展市场经济的相当动力来自于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其中农民工潮是绕不过去的中国特色,这一数字到现在达到了2亿,占到总人口的15%,然而这一流动是以无数外来务工人员“两栖身份”的委曲求全为代价的。

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城市可以“立业”,但无法“安家”,城市不给他们“户口”,意味着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也就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可以获得的一切福利待遇。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对城市户口、农村户口的双重标准,使得农民工只能游离于体制之外。户籍政策成为这一系列制度不公的核心载体。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彭希哲教授在《中国农民工调查》中指出:“农民工之所以能够在城市中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从事经济活动,正在于他们的这种两栖身份。如果中国没有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会希望拥有与城里人一样的生活方式、一样的收入、一样的劳动条件,但我现在觉得我是农民,我的家在农村,我到你这里来就是为了挣点儿钱而已,只要收入我认为可以,我就干了,这就是中国很低的劳动成本之所以能够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理性地看,这一绝对不能称之为公平的制度,客观上帮助中国以低成本换取了农村劳动者的全部剩余,用不到30年的时间高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和工业化,同时也使城市、农村置身于一种相对固定、平稳的社会环境之中。

然而负面效应同样明显,城市对农民工经济制度上的接纳和社会制度上的不接纳这一矛盾导致了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最大不公。胡星斗教授尖锐地指出:改革开放至今,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户籍制度基本上没有进行过像样的改革。

“市场经济制度天然要求迁徙自由,中国的户籍制度还是在通过人口登记区分不同的权利:你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是在这个城市还是在那个城市,由此就享有不同的权利。我们还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口管理制度。”

城乡户籍 第6篇

从1954年宪法取消了人口自由迁徙权的规定到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实施, 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诞生。“二元社会结构”, 是指城市社会为一元, 农村社会为另一元的城乡分离状态, 呈现传统农业与现代工业并行的二元特征。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被分成“发达城市”与“落后农村”两大板块, 在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14种具体制度方面具有不同的内涵, 形成了特有的中国式发展状态。

当今中国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 从1995年到2003年, 我国城市化率从29%上升到40.5%, 伴随着城市建设的脚步, 农村土地正日益锐减。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显示, 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降到2002年18.89亿亩。城市化的进程, 不但改变着农村土地千百年来的布局与面积对比, 也深刻影响着以此为生存、发展基础的广大农民群体。失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正日渐发展壮大。由于我国户籍制度深厚的历史渊源, 二元户籍制度下失地农民身份常常发生错位, 农民首先不是被当作一种职业, 而是被当作“一种社会等级, 一种身份, 一种生存状态, 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 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在这种户籍制度下, 农民即使失去了土地之后进入城市, 其农民这一身份角色也很难被彻底改变, 甚至带来了他们社会身份认同的错位。

二、失地农民在城乡二元制度下的身份认同

(一) 社会对失地农民的身份不认同

上世纪七十年代泰费尔 (H.Taifel) 与特诺 (J.Turner) 等人发展出来的社会性认定理论 (Social Identity Theory) 让全世界对社会认同 (Social Identity) 有了新的认识:即个体认识到其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 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自身的情感和价值意义。本次调研通过对恩施地区失地农民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剖析发现:

其一, 农村社会不再将失地农民看作村社的主人。改革开放以来, 一方面,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核心的农村改革, 将广大农民从僵化的土地行政管理中解放出来, 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自由支配自己经济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 城市工业化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 吸引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放弃对土地和村社的依附, 涌入城市。据统计, 中国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 在短短的20年间增长了21倍, 而且每年以600至800万人的速度在增长。频繁的人口流动打破了村社长期以来的静态格局, 冲散了以土地为中心的村社文化认同和宗族血缘认同。青壮年劳动力受新思维的影响主动摒弃了祖辈们世代仰仗的泥土, 而这部分人却被固守传统的长者看成“土地叛逃者”, 守旧者与求进者逐渐失去联系, 失地农民与农社社会的彻底分离。

其二, 城市社会也不接纳失地农民成为新主人。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直接造就了城市对进城务工者的制度性排斥, 使进城农民不能在城市中得到应有的接纳。首先, 在劳动就业方面, 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使得大部分单位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就业者与持有城镇户口的就业者在工种分配、工资发放、劳动管理、技术培训、职务升迁等方面实行相区别的制度。其次, 在社会保障方面, 现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进城农民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制框架之外, 即便是失地农民从户籍上转为市民, 但在涉及市民社会保障权利上, 政府并没有给予这些转制的准城市居民以市民待遇。再者, 从市民角度, 城市居民对进城务工者还是较为排斥。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社会制度, 使城市居民形成了城市中心主义的心理优越感, 在潜意识中存在着对农民的天然排斥。另一方面, 农民工进城加剧了城市竞争的压力, 而个别农民工的扰民、不遵守社会公德乃至违法犯罪等行为, 也使城市居民对部分农民群体持抵制态度。失地农民要想实现真正的“脱农入市”, 实在难上加难。

(二) 失地农民对自我新身份的不接纳

在农民从失地到进城的转变过程中, 关键性的要素是失地农民对自我新身份的认同和接纳。正如美国社会学家, 社会交换论 (social exchange theory) 的代表人物彼得·布劳 (Peter Michael Blau) 所说:“流动的人不能简单地抛弃旧有的角色属性和角色关系, 但他们如果不接受新的角色属性, 不建立新的角色属性, 那么他们就不能适应他们的新位置。”

然而, 通过本次调研, 恩施地区的失地农民对自身身份的把握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 在一个陌生、冷淡甚至有些粗暴无情的新社会环境中, 失地农民深刻体会着与古朴的村社生活截然不同的无根漂泊, 在城市文明与农村文明的碰撞, 被动地在社会变动中不断否定自己的文化认同的失地农民们, 难以对复杂多元的都市文化产生认同感, 失去了满心期待的参与感, 自身的身份归属感难以搭建, 始终游离于市民生活之外, 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另一方面, 这些农民又对之前的农村生活不抱期待。由于长期处在非农业生产生活中, 他们对农村和农业文明的眷念越来越淡, 使得农村逐渐成为一个陌生的文化存在, 一个贴着落后、愚昧、无知标签的身份符号。总之, 他们渐渐陷入一个既难被市民生活所接纳, 也不愿回到村社生活的矛盾之中。当这些失地农民既无法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员, 又不愿回归农村社会时, 他们自身的身份该如何定位, 如何取舍, 也是一个留给失地农民的二难命题。

三、结语

在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 失地农民因失去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而在户籍制度上获得市民这一身份, 但在身份转变过程中却因各种因素的障碍存在和制度改革的滞后性, 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出现混乱, 以至于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现行人口流通政策, 一方面, 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仍未从根本上取消对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待遇差异;另一方面, 浩荡的“民工潮”又带来诸如子女人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 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 探寻户籍管理制度的平衡点已是势所必然。具体来说, 首先, 要求政府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基础上, 分区域布局、分群体实施、分阶段推进, 在维持现有城乡户籍福利差异的基础上, 加快实现城乡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制度的有效衔接, 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将失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的均等化。其次, 国家要完善户籍改革的法律依据, 从宪法到基本法再到地方法规, 建立一个涉及统一户籍的立体法律体系。再者, 加强全国各地户籍改革的交流也十分有必要。近年来广东省推行的“积分入户”政策与北京出台的给“优秀农民工”颁发户口簿的新鲜措施都值得借鉴, 地方政府要在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地方特点, 因地适宜的推行适合本地区的户籍改革方案。只有破除不合时宜的旧有户籍管理模式,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身份定位不明与社群归属感不强的问题, 完成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转化, 提升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增加不同群体之间的接触机会, 教育引导人们包容不同身份的群体, 实现失地农民彻底的市民化, 成为真正的城市人。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吉登斯 (Anthony Giddens) .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0.

[2]张国胜.中国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视角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3]中国未来三十年城镇、农村及流动人口将达5亿[N].新京报, 2009-4-15.

城乡户籍 第7篇

关键词:城乡统筹,户籍改革,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 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 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就使得统筹城乡发展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更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整理归纳目前国内外的理论研究, 希望能对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国外研究综述

Tiejun Cheng和Mark Selden (1994) 把中国1949年以后的户籍制度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连在一起, 对中国从社会主义改造到集体化、人民公社直至改革开放的整个政治经济制度变迁过程进行反思, 提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城市与乡村的关系, 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剥夺于被剥夺的关系, 户籍政策则是一种政治逻辑的组成部分, 他们认为户籍制度导致了中国社会的“空间等级结构”的形成。

格雷 (J.Gurley) 和怀特 (M.K.Whyte) 指出中国农民的行动以及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都与中国二元的户籍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例如农民的居住、受教育、及职业选择等方面都受到城乡户籍分割的限制。Kam Wing Chan将造成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视为“看不见的墙” (invisible walls) , 并系统研究了户籍制度影响下的中国人口迁移与城市化进程。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 (2011) 的一份调查报告认为, 中国的户籍改革应该重新定位建立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制度性框架, 应该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改革为主要突破口, 要转变政府保护行为, 改变相应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

二、国内研究综述

(一) 对户籍制度产生根源及其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

黄忠顺 (2008) 认为, 我国户籍制度根源于中国户籍制度划分身份功能的深厚历史渊源和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平等的思想观念历来比较缺乏的事实。张鹏 (2007) 则认为, 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人口迁移的功能根源于新中国成立以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选择和城市因人口过度涌入而产生的巨大压力。

陆益龙 (2003)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考察和分析了户籍制度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阶层地位等方面的影响, 解释了户籍制度在以城乡差别和身份差别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形成中所扮演的角色。

研究“三农问题”的学者基本上都认为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迁移的功能严重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池建宇等 (2003) 认为, 我国的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迁移的功能是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工业化目标相适应。改革开放以后, 户籍制度限制人迁移的功能是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 阻碍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王红丽 (2003) 指出,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使得人口流动成本高, 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且加大人口管理难度。陈凌云 (2006) 更加强调了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所带有的终身制和世袭制色彩的弊端。

(二) 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讨论

彭希哲、郭秀云 (2007) 认为, 户籍制度已发展成为我国公共福利体制的载体性制度, 改革应当循序渐进, 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进行, 使户籍管理功能回归本位, 使福利制度与普遍的公民身份而不是歧视性的户籍制度相联系。张静 (2009) 提出, 要建立和完善城市暂住人口居住登记制度, 在其他相关制度领域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规则。

关于户籍改革的研究, 早期集中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人口城镇化方面, 近来主要集中在改革力度超前的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新政、效果和引发的问题上。杨占营、吴诚毅 (2003) 运用公共物品理论中的“连带供给下的用脚投票理论”及其产生的集权和分权两种改革路径很好地描述了不同地域户籍改革的差异性现象。

唐亚霞 (2008) 则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提出实现户籍制度功能转变的改革思路, 她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户籍管理制度的城乡统一。杨红香 (2009) 对各地区旨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总结, 并对在各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 王太元 (2007) 认为最大的难点在于利益调节, 城乡之间存在着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 各个地区、部门甚至每个人之间, 都存在既得利益的保护、新增任务的分担等问题。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 孙爱华 (2007) 认为应通过渐进的方式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一是稳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实现迁徙自由;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三是改革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各项措施。赫广义 (2007) 认为推动户籍制度创新的策略可分为两步:首先是达成“迁徙自由”的共识, 保障农民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其次是探索多样化的户籍改革模式, 逐步实现以身份证为基准的管理模式, 最大限度地消除依附在户籍上的特权和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三、研究评价

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极大的丰富了我国户籍政策的理论体系, 推动了户籍改革实践的发展。但是当前的研究还有需要深入的地方。如一些学者提出的改革办法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多数研究者将研究重点放在中小城市而对错综复杂的大城市户籍政策改革避而不谈。因此, 本文通过梳理目前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现状, 希望能对继续深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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