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MAN私人住宅

2024-06-24

INMAN私人住宅(精选3篇)

INMAN私人住宅 第1篇

占地面积:4,500平方英尺

项目设计:Preston Scott Cohen

项目助理:Phil Wu,Kay Vorderwuelbecke,Wynne Mun,Aaron D'Innocenzo

摄影:Victoria Sambunaris

Location:New York

Area:4,500 sq.ft.

Design:Preston Scott Cohen

Project Assistants:Phil Wu,Kay Vorderwuelbecke,Wynne Mun,Aaron D'Innocenzo

Photos:Victoria Sambunaris

以其壮观的规模,Goodman住宅继承了激进的三角形住宅造型的传统——这种传统始于McKim Mead and White所设计的Low住宅,由Robert Venturi重新诠释,直至今天被运用到很多当代建筑中。

设计使得过去与当下的关系相互融合,将典型的垂直荷兰式丰收谷仓置于钢制的外壳中,俨然一把吉他的造型。建筑师设计了一条横穿整个内部空间的长廊,所以该住宅最后看上去好像是将内外空间颠倒。通过滑盖式纱门与玻璃门的运用,内设有可调节供热系统的封闭过道转换成了一个冬季花园。

荷兰式丰收谷仓中钢制外壳的运用并非纯粹出于建筑设计用途的考虑,钢制结构支撑起谷仓,并避免了结构性夹层与分区的应用,这也就满足了业主对于在室内大量的水流动、自然光及无遮蔽光束的要求,同时融入了业主所爱恋的元素:复古风格的木材。

W i t h i t s m o n u m e n t a l s c a l e,t h e Goodman House extends the Modern legacy of radical gable form houses-a legacy which began with McKim Mead and White's Low House as reinterpreted by Robert Venturi,and continues today in the work of numerous contemporary architects.

A transported and re-erected Dutch barn frame is contained in this house like a guitar in its case.The house appears to turn outside in due to a passageway traversing the width of the whole interior space.Thermally transformable,the breezeway converts into a winter garden by means of slide up screen doors and roll down glass doors.

私人住宅承包合同 第2篇

承 包 方: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自己私人住宅楼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内容

(一)工程名称:私人住宅

(二)建筑面积:约 1600平方米(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工程造价:约万元,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造价(工钱)按人民币计算,工程全部完工后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此工程总造价(工钱)乙方不包开发票。夹层按1/3层计算,窗飘板按上下计算,基础按一层计算。

(四)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外墙前左贴砖(纸皮砖),后右水泥油抹光,内墙和天花板批档打粗。天面水泥油光面。铺地板及脚线、厨房、厕所贴瓷片到顶。捣制基础、楼面时,甲方需提供混凝土泵车抽浆至楼面,楼顶层的栏围墙0.9米(超出部分甲方负责)。

(五)承包范围:承包按本工程包工不包料,施工图纸的全部土建工程,不包排污管、铝窗及门制造安装、不包双飞及其它涂料;不包施工期间水电费;不包水电及防雷安装;不包大理石、水磨石及水池、天面防水层;不包灶台及外墙安全网、渣焊,不包排污、化粪池等工序。

二、承包方式:

(一)乙方只包工和施工的工具(机械和模板、顶撑、手排、竹排、脚手架)。

(二)如果甲方任何地方需要改动,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负。如确实要改动,应与乙方协商,额外补足工程款再行施工。

三、施工期限:本工程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开工,______ 年______ 月 逾期后的费用。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搞好三通,并把电、水接到施工现场,安排并解决乙方人员的住处及水电等问题。

2、甲方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及处理图纸及其它不详尽的问题。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龙卷风、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均甲、乙双方分别负责;甲方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乙方按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实行施工,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措施及责任。

五、工程付款方式:甲方预付 3万元给乙方购买板,以后每完成一砼工程付 1.5万元,完成每层红砖借支 1万元,完成批档每层工钱借支 5千元,每个月按工程进度付给90%给乙方,其余部分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工程款,乙方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

六、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此合同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执行本合同。

私人住宅赠与公证的法律保护探讨 第3篇

关键词:私人住宅;房屋赠与;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房价逐年攀升,各级政府每年加大调控力度,提高房屋转让的税赋。很多人为了规避转让房屋的高税赋及国家有关政策,经常采取赠与的方式办理房屋过户。这也直接促使全国各公证机构的房屋赠与公证数量大幅增多。不过在实践中业界对房屋赠与公证的方式和生效时间观点各一。笔者拟就赠与公证实践中出现的部分问题谈些个人粗浅的看法,期望专家、同仁批评指正。

一、赠与公证的方式

公证工作中,房屋赠与公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证明房屋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另一种是证明赠与双方达成的协议(合同)的真实、合法。不过业界以赠与书出具公证书的居多,认为赠与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及实践性合同,受赠人接受房屋的行为即视为接受赠与,房屋赠与行为就可成立,而无须再做其他意思表示,因此认为房屋赠与公证只要证明房屋赠与人单方制定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

对于上述关于单独出具赠与书的观点,笔者认为理由过于牵强。第一,从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原理来看,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给予财产的一方叫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叫受赠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除了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赠与物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第二,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足以证明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认可的是赠与合同而非赠与书。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之规定,房屋赠与行为的成立,以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完过户为准。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也要求必须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已实际交付房屋,赠与行为才算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

赠与与房屋转让一样,是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是实践性法律行为。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觉得,赠与合同中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应属于《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

根据2008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赠与;……”第三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

从上可知,房屋赠与合同,通常只有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屋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产权证之时为房屋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但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房屋赠与行为生效時间。笔者猜测立法者意图,在要求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严格采取书面要式合同方式,并重视并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的同时,也考虑到我国法制不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为了房屋所有权的有序流转和社会和谐稳定,故特规定了房屋赠与生效时间的例外情况。

三、赠与行为是否应予以限制

在公证实践中来申请办理财产赠与公证的,大都跟房屋有关,面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公证处是否一律予以办理。笔者认为,为保护老人、儿童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为维护社会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公证机构应做好询问调查工作,对下述房屋赠与行为应予以必要的限制。第一,对于那些目前只拥有一套房屋,又无稳定经济来源的老人所为的房屋赠与行为,应支开老人的子女,单独询问老人赠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出于子女的劝说、逼迫,才跟随子女到公证机构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对于此类房屋赠与行为,公证员应向老人说明赠与房屋之后的可能出现利害,回家考虑清楚后再来办理。第二,对于为了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情况,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而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公证机构应该不予以办理。第三,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税赋和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等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对这种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一旦发现,公证处拒绝予以办理。第四,已设立抵押权等限制产权的物业,公证处应不予以办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于此种情况,公证处应不予办理。

参考文献:

[1]潘智胜.房屋赠与公证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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