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024-06-12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精选12篇)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第1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忽悠招标的问题突出

(1) 肢解发包, 逃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人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建设, 化整为零, 以低于规定的招标工程限额规模标准直接发包;或者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保密、抢险等为借口, 将工程指定为“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工程”等, 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拍板或联席会议表态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规避招标。

(2) 少招多建, 暗渡陈仓。有些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拿出来招标, 而将占项目总投资总额比例很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私下进行发包;或者只将部分工程拿出来进行招标, 而将另一部分项目工程直接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商;还有些工程招标的是一颗“枣”, 竣工的却是一个“梨”, 追加和变更的工程量甚至远远超过招标发包工程量。

(3) 抬高门槛、排斥竞争。一些建设单位故意抬高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私下设置要求垫资、带资承包工程的高门槛, 以阻吓前来投标的非意向中标队伍;或者利用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 以注册登记的方式达到排斥外地具有强劲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4) 虚假招商, 灵活变通。由于我国各地对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 并承诺简化办事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中优惠政策被人为放大和滥用, 简化办事程序变成了走过场。假招商引资之名, 行忽悠招标之实。

(5) 过度压价, 增加风险。一些业主单位招标过程中片面强调最低价, 忽视招投标的“经评审”环节, 滥用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简单地选择中标人, 或者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时, 合理定价又不合理。这些做法往往容易造成一些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合同价可能低于市场实际成本的过度竞争现象;建设单位片面追求“花少钱办大事”, 而投资效果往往事与愿违。

2、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问题较为普遍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迎合建设单位的意图, 与建设单位和投标人串通一气, 为其意向中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制定有针对性和倾向性的条款, 并在关键环节上逃避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

3、投标单位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生

(1) 弄虚作假。如出具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 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类似工程经历等, 骗取中标。

(2) 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施工企业通过允许私人违法进行分包、转包和挂靠, 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以至出现外地的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中标, 而实际施工可能就是操着当地口音的小县城包工头的奇怪现象。

(3) 收买贿赂。一些投标单位面临建筑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局面, 感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 为了能够接到业务, 瞄上了旁门左道的路子, 不择手段地腐蚀拉拢业主代表、专家评委、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4) 串标、围标、陪标。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进行串通, 进行权钱交易。投标单位之间事先相互串通, 结成利益联盟, 达成利益分配方案, 形成几家共同围标、抬高报价、利益共享、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众星捧月”、“皆大欢喜”的局面。

(5)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先以低报价中标, 然后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改变施工方案、增加工程内容, 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造价, 小事化大, 把“蛋糕”做大, 以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4、评委评标“走过场”的问题依然存在

有的业主评委在评标活动中往往给其意向中标单位打出高分, 并随意发表带倾向性的意见, 试图诱导和影响其他评委;有的专家评委事先得了好处, 打金钱分、好处分;还有的专家评委原则性不强, 见风使舵, 迎合业主代表意见, 走过场。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流于形式, 严重地影响了评标的公信力。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原因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和一个方面的矛盾:

1、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

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监管部门对场外交易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邀请招标的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 存在一些管理漏洞, 容易导致招标流于形式、竞争不足。

2、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

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金额较大, 施工企业为了做成大生意, 往往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外交攻关”、围标和串标。虽然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措施, 但由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利益或者人情关系的左右, 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 并不能伤其筋骨, 违法成本很低, 以至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

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 而违纪违法的交易行为基本都在有形市场外进行, 十分隐蔽, 很难被抓住把柄。相比之下, 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 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 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

4、业主单位期望的最低工程造价与施工企业追求的高额利润之间的矛盾

一些业主单位存在“又想马儿好, 又想马儿不吃草”的思想, 希望少花钱办大事、物美价廉。但如果片面追求最低工程造价, 无视工程建设造价构成的科学性和复杂性, 忽视客观市场规律, 就会失之偏颇、事与愿违。而实际上, 合理低价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最起码的前提和基础, 是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形成过程的规划和事前控制。虽然优价不一定能保证优质, 但优质必定需要优价。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1、严格招投标制度, 完善邀请招

标程序。鉴于法律法规对“邀请谁”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 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特别是对邀请对象的范围、资质等情况作出严格界定, 可以通过专家评审、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邀请对象, 实行阳光操作。

2、大力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

构, 规范其从业行为。开展业务培训,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组织招投标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力求从法制和道德的层面上解决“中介不中”的问题, 促进其规范从业。

3、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 确立建

设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价机制, 严格执行造价原则和计价规范, 科学合理地把好造价关。现阶段应谨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 在推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时, 一定要强调合理低价和合理定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把长期以来由政府掌控的定价权还予建筑市场, 由投标人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定价。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充分具备之后, 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 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

4、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诚

信体系、工程担保体系, 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公平交易创造必要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 除经济制裁外, 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行政措施, 让其深刻感受到“高压线”的威力, 使其不能、不敢、不想去冒违法的风险。

5、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

和事后关键环节、重点过程的监督管理。事前监督, 着重于对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条件的审查, 以及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事中监督, 着重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备案管理和投标、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主要要保证招投标程序和招投标内容的合法性;事后监督, 主要是合同备案和标后跟踪检查, 防止违法的分包和转包, 防止少招多建, 防止出现阴阳合同, 保证标后执行不走样。

6、加大执法力度, 规范招标投标程

序, 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和难度, 防止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一方面,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拿出具体制度措施, 规定“行车路线”, 构筑起预防不正当竞争的绿色屏障, 遏制和预防不正当竞争现象;另一方面应创新监管方式, 加强对场外违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

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敢于创立

更加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让权力退出, 靠制度运行。只有领导者权力的退出, 管理制度的健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才能真正公平起来, 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才能从源头被扼制。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要坚持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法。制度要健全, 机制要创新, 监督更要强化。没有好制度, 监督就无抓手;有了好制度, 缺乏监督, 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制度与监督, 应当相辅相成, 相得益彰。

8、建立标后评标效果评估机制。

建立标后评估制度, 对评标过程中专家的评标意见是否科学、公正, 评标专家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重新评估。通过标后评估机制调动专家的积极性, 增强专家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摘要:本文主要从参与招投标市场的各方主体——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四个方面列举了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 并从制度建设、监管方式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系统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第2篇

目前基建物资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虽有所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部分问题还比较严重,间接或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及评标的质量、客观性、公正性、原则性,甚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特别是给业主方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源头阶段和交易阶段

一、源头阶段的突出问题及整改建议

目前,项目从立项到正式进入交易(交易即:招投标过程)前这个阶段,基本上没有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物资项目的招投标尤为突出。虽然各业主单位设立了招标办公室,也引进了招标公司(即:中介机构),实际上这两个部门在这个阶段只起到一个“传递站”的作用,没有发挥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论证的职能,招标公司只为尽快走完这个程序进入交易程序,招标办公室也只为项目实施完毕不出问题最好,出了问题也与自己无关。但有的招标办公室虽然“猫不咬老鼠”,可有些方面又插手太深、干预太多,甚至直接插手招标公司的某些事务、干预投标单位的报名及取舍和业主单位专家评委的委派工作,这就叫“猫不咬老鼠反咬起狗去了”;各业主单位的使用部门又各自为政,一旦申请到项目,就私下请来商家甚至友好的商家为其编制技术参数和价格预算(这些商家在编制技术参数和价格预算时一般都带有排他性及高预算,潜在的目的是为自己投标、围标、串标、高价中标留下埋伏),然后报送到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收到这份技术参数和价格预算,根本不管程序是否合理、技术参数和价格预算 是否有问题,也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技术参数的论证及预算询价,甚至根本就没审查,就直接转手给招标公司,招标公司也原封不变地写进招标文件和报送给主管部门备案并进入交易程序;在这个阶段招标公司基本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只是将早已写好的格式化的“放之四海皆真理”的招标文件再附上业主提供的技术参数就开始销售了,所以,这种没通过审查和论证的招标文件难免错漏和问题时常发生,这些错漏和问题在评标时直接影响到评标的公正性和原则性;这个阶段本应是重点监督的环节,因为,这个环节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业主购进产品的使用性能的好坏和业主承担经济风险的大小,也不同程度影响到后期评标的公正性和原则性,而且还关系到廉洁风险。这等关键的环节竟然避开了监督,本应全过程监控的环节失去了监督。在此姑且不说避开监督有什么嫌疑,但起码可以说为后期交易中投标方的围标、串标及其他不良行为埋下了隐患和留下了操作空间。

源头阶段的这些突出问题,必须要有相应的整改措施,要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全过程监督。每一步程序监督人员既要到场也要到位,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各单位及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理解监督工作,强化监管意识及防腐意识,每个人都应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监督之上,也不能把监督形式化,更不能把监督作为安全伞、当成摆设、视为装饰。

(2)、完善并健全相关程序和制度。建立对各使用部门所报的项目立项的可行性专家论证报告、技术参数的专家论证报告、预算询价 报告制度,上级主管部门要将这个制度作为招标立项的重要指标,报告不全不予立项。

(3)、各单位的招标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论证的职能,与监督部门共同搞好论证专家库的建立和抽取工作,严格专家论证和询价制度,未通过论证和询价的项目不上报。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既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也要管理和监督好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专业机构,他能发挥“成败他掌控之功效”。要管理和监督好这支强大的中介机构队伍有待于探索和实践。

(5)、招标文件要有差异性。要根据每一个项目的特点编写招标文件,不能是千篇一律格式化的招标文件,更不能是“放之四海皆真理”的招标文件。每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从编写到定稿应多方检查论证,并要在监督下进行,编写出确实符合项目特点的招标文件。

(6)、做好保密工作。控制价(预算价)和投标报名情况是招投标非常重要和敏感的两个指标、。控制价和投标报名情况一旦泄漏,对业主非常不利,可能导致围标及串标、导致业主的经济损失、导致产品的质量问题等。我们目前正在探索和实践:多个控制价抽签密封监督保密、报名现场跟班监督、中介机构和业主方在监督下分别多点保密报名、评标过程不参与,事后对其进行检查监督等办法来应对目前这种对业主方非常不利的招标制度和招标办法。但就现状,单凭各业主方的力量是根本实现不了这些监督办法的,希望得到省纪委及相 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二、交易阶段的突出问题及整改建议

交易阶段(即:项目发出招标公告至签订完合同的过程)。目前,这个阶段虽有众多的部门和人员参与,也有一整套的制度,而且也在不断的更新制度和办法。但其现状并不乐观,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而且还是众所周知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而且越演越剧烈、越来越明目张胆。制定制度和办法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非常清楚这些问题的存在,但都不敢或不愿暴露和承认这些问题,即便他人指出或反映这些问题,也同样得不到落实和解决,反而还遭来无情的打压和排斥,甚至被诬陷,试问,哪个商家还敢对他们不孝。而今的招标制度和办法人们只是敢怒而不敢言。所以,而今的招标制度和办法如果不“集思广益”的大胆整改,这些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落实和解决,只会越演越剧烈。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主观化、理论化、片面化、个性化,有的条款脱离实际、有偏向性、缺乏客观性、缺乏可监督性。在制定制度和办法时想当然,制定出台的制度和办法不管适用与否、不管能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在执行过程中明知问题不少,都得遵照执行。今天的围标、串标现象与相继出台的这些制度和办法是有很大关系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不科学的制度和办法润育了围标、串标,也给围标、串标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舞台。(2)招标文件的活口太多、灵活性太大,给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难免有违评标的公正性和原则性。(3)目前对招标 公司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关键人员及关键环节失去了监控。招标文件的编写、公告的发布、投标方报名情况、资格及证件的审查、相关信息的保密、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评标时各类分值的计算等每一个关键环节及与之关联的相关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影响招投标及评标的质量、公正性、公平性、原则性,也是围标、串标的重要元素。这些关键环节及人员一旦失控,将给业主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也会给业主造成产品的质量缺陷及相应的负面影响。(4)专家评委的权利过大。在实施过程中专家评委的意见似“圣旨”,无论正确与否都是专家评委说了算,完全勿视了监督的存在,即便监督发现问题指出,他们也无济于事,也要强行评出中标人,评标结果一旦产生,即便有太多的问题或有商家质疑,也无可奈何他们,因为黑白他们说了算,而且还有不明真相的权势部门为这些所谓的专家评委撑腰,当然他们在评标过程中更是无所畏惧了;评标程序太随意、太草率。部分专家评委不严格按程序评标,也不认真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不管项目的个性化全凭经验评标,甚至以讨论的方式推出中标人后再走形式打分,这里面本身就有不公平的因素;部分专家的专业性不强。有的技术专家看不懂技术指标、有的造价专家对造价的合理性一窍不通。在评标过程中有的专家纯粹是凑数、有的专家纯粹是不懂、还有的专家是非专业人士,全凭感觉评标,这对评标质量和效果有很大的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其公正性,严重的还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大错;很大一部分专家对业主很不负责任。有的专家发现投标文件及技术参数等方面有明显的 错误或不合理,可能影响将来的使用效果和功能,还有的专家发现价格明显偏高,可能给业主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但这些基本没有专家指出,都抱着“好不好用不是我用、价格多高不是我掏腰包”的态度,根本不顾业主方的风险大小及存受能力,甚至部分专家纯粹是以领取专家费为目的。(5)管理和组织招投标的职能部门权力过分大、过分集中。在他们的管辖领域即便有问题或错误也根本不容他人指出或质疑,更不容他人批评。利用他们又大又集中的权力打压排斥真理和正义、打压排斥监督,自己凌驾于监督之上,视监督为绊脚石。在很大程度上干预和阻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原则性。曾有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指示:“开标评标现场你业主方只监督好你的工作人员,其他不是你的监督范围,你不能越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资料都不是你业主方监督人员看的,你监督人员坐得远远的看到就行了,坐得越远就说明你监督得越好,而且在评标过程中即便你监督人员发现问题也不能说,你只能在评标结果上签名时写上你的意见就行了,总之,你不能越权;目前的开标及评标现场你业主方可以委派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也可以不委派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6)目前开标及评标过程的监督模式是一种下级监督上级或企事业部门监督政府部门的模式,这种监督模式不合常理,不具备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有监督效果。交易中心及其他职能部门本身就是被监督对象,他们的互相监督实际上就是“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效应,结果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不能发挥监督职能。总之,目前的开标及评标过程实际上失去了有效的监 督。(7)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有些政策性条款不公平。中标方可以不履行评标结果,也可以不与业主签订合同,对他们没有相应的惩罚和制约手段;而业主不能不履行评标结果,更不能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否则对业主的惩罚和制约手段极为残酷。(8)中标方签订合同后,在实施过程中变更太多。由于招投标的制度和办法所致,加之前期没有充分的论证和考察,各投标方本来就没有招标要求的产品,为了中标逼迫弄虚作假。中标后在实施过程中以种种理由提出对投标时的产品进行变更来实现其合同,甚至有的项目已经发展到签订合同前在合同谈判时中标方就提出变更或提价的要求;有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失去了管理,任由商家“偷梁换柱”,甚至商家私下改变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性能等。这些都对业主非常不利,在各方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

交易阶段的这些突出问题,必须要政府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整改,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和办法:

(1)、制度和办法的制定要融入各行业和各阶层的智慧,制度和办法既服务于基层就要取材于基层,要广开思路,集思广益,吸收和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经验和教训。尽量避免想当然而脱离实际的制度和办法的出台。总之招标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也要有相应的监督手段和论证办法,目前的制度和办法在制定时就因为没有相应的监督手段和论证办法,所以导致今天的招标制度和办法的弊端太多、且有明显的偏向性、不公正性。(2)、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及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是非常严肃的文件,其内容不应有活口、不应有硬性条款和软性条款之分、不应有重要条款和次要条款之分,既然是写进招标文件的条款都应是必须响应的条款,对所有人都要一视同仁。

(3)、招标公司的非固定人员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个人素质不高、廉洁意识不强、由于企业经营性质决定其原则性也不强,却操纵着整个招投标及评标过程的“生杀大权”,并且还在被监督行列之外,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现象。业主方应建立对招标公司的监督机制,加大对他们的监督力度,每一个关键环节及与之关联的相关人员都应置于重点监督的视线之内,有条件的单位应派监督人员全程跟班监督每个环节及与之关联的相关人员。招标公司的代理业务及时限不宜固定,应经常性调换,并且招标公司应由纪检监督部门负责调换和管理,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制约。

(4)、对专家评委的监督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这不仅关系到制度是否健全,更重要的是权力的较量。目前这种开标及评标模式的现场监督,只有政府部门的平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方能达到一定的效果。而业主方在开标及评标现场要达到有效的监督是根本办不到的,只能采取事后检查监督的办法(即:业主方监督人员不介入开标及评标现场的监督,而是待评标结果产生后至合同谈判前的公示期间对相关的评标资料及评标结果进行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报请相关纪检及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的责任,且暂时停止签订合同。这种不介入开标及评标现场的监督看似失控的监 督,实际是加强了监督、是真正有力有效的监督。而业主方介入开标及评标现场的监督看似有效的监督,实际是形式化的监督,监督人员反而变成了他人的安全伞、摆设物、装饰品,而今的制度根本不可能让业主方监督人员真正进入实情进行监督),让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有一定的压力和紧迫感,方能发挥业主方的监督职能,才能达到真正有效的监督效果。目前这种“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监督模式和下级监督上级或企事业部门监督政府部门的模式是达不到监督效果的。

(5)、职能部门的权力过大、过分集中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标志、是孕育腐败的温床、是腐败的保护神、是监督的死角。只有政府部门的上级监督部门用相应的监督政策和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他们实施监督方能实现其监督的有效性,尽可能分散一些他们的权力,使之形成互相监督的格局。

(6)、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政策性条款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商家与业主的权力和义务既要对等又要互相制约。签订合同前应对中标人进行考察,特别考察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完成该项任务、是否具有中标产品。尽量避免实施过程中的太多变更。建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控机制,加强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杜绝实施过程中不合理的变更。

目前我省对招投标及评标的监督是一种被动监督、迷茫的监督、没有章法的监督、没有成效的监督。监督成了“橡皮图章”,甚至任人摆布。缺乏一套硬性的监督办法和法规,监督部门成了弱势群体和 被利用的机器,甚至似装饰品、摆设、安全伞。呼吁我省加大对招投标及评标的监督力度,尽快出台一套相应的招投标及评标的监督规定、办法、法规,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招投标及评标的监督要求。

面临目前基建物资采购及审计的复杂局面,各单位单枪匹马难以应对其多变的复杂情况。建议省纪委统一组织下属各单位的专家人才,组建一支基建物资采购及审计的灵活型专家队伍,并对他们进行统一的组织、协调、管理、调动,使其发挥各单位技术资源共享、经验互通的效果。

南大学纪委监审处:黄建生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第3篇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应对对策

1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现状中的特点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招投标制度相比,我国招投标制度有自己突出的特点:①具有较大的招标范围和各级政府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②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投标法规体系;③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④以百分制为核心的评标定标方法;⑤逐步建立的工程交易中心;⑥不断发展的建筑行业工程招标中介代理机构。

2 我国建筑业领域招标投标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建筑领域承发包过程中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合理的招投标模式。以国际的通行办法为基础,考虑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例,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建筑工程管理体质改革,努力使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健康局面。

2.1 建筑行业工程管理体制和监督机构尚不健全 我国的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自建立以来,虽然已经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变革,但是仍遗留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今的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分为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是由建筑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各自独立管理,这就容易出现条块管理的局面。

2.2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与法规脱轨 我国建筑行业市场的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进几年来不断有招投标管理规定出台,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招投标的工作开始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是建设单位在“利益”或者“创造效益”想法的驱使下,从一定程度上想要试图规避法律法规的束缚,这就造成了如今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经常出现。

2.3 我国建筑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或不成熟 招投标行为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然而这几个主体在各自的角色之中,因为受到市场利益的驱使,有很多行为做得不够规范或者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设和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的不规范。②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规范。③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

2.4 我国建筑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带有浓郁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建筑行业市场应具有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特点,但是在我国,现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开放程度仍然不够,还存在浓郁的地方歧视性、行业闭关自守和行政手段干预三大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外来企业注册申请登记难。②报名参与投标竞争难。③中标率低。④维持生产经营难。

2.5 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 招标的一般程序要经过:组织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其中最为关键的工作就是评标。但是当前很多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一般评比办法设置三部分内容:商务标、技术标和价格标的评比。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价格标的设置上。由于当前的计价模式正逐步由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渡,好多地方采取最高限价或者设置招标控制价等来进行价格标的评比,这就使的许多投标人在报价时都很接近招标基准价,使得价格标拉不开距离。而在技术标上由于主观操作因素占很大比例,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没有充分体现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

2.6 建筑行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虽然招投标的方法在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已经普及,但是建筑行业产品的结算价格却仍然采用计划经济体质下的定额计价模式,还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无论是从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还是相应单价的计算过程,政府始终有一个无形的手,控制着建筑行业产品的价格。甚至在最终标底价格确定之前,政府都控制着差价的波动。整个建筑行业市场已经被政府牢牢地控制住了,不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已经不具备有效的资源配置功能了。

2.7 与招标投标领域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在建筑行业中严打腐败现象,但是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中的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业主招标时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试图逃避法律的监督,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违法的行为种类多种多样: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一个萝卜一个坑式招标”、私自选定招标人式招标。有的将一个招标的工程项目化为多个部分,进行分标段施工,这样就能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招标规模;有的只将工程的某一部分进行招标,比如只对主体机构进行招标,其它部分工程则实行直接承发包模式;有的通过各种非法形式,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采用一些歧视性政策,排斥某些招标人;有的招标人单方面违背招标文件或者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私自签订一些阴阳合同。

3 改善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对策

针对上文所述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的执法主体和监管部门 可以采取以下举措:①中央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由统一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执行的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区别对待,对每一个行业都应该持公平的态度。②招投标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发挥自己的作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招标师注册制度)等进行管理。③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综合信息数据库,这样就能够对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活动进行服务和管理。

3.2 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各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

3.3 推行建立电子网络招投标信息平台。

3.4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行为主体的监管。

①加强对煤炭行业及深加工领域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②加强对煤炭行业及深加工领域施工承包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③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管和规范。

3.5 改进评标方法。

3.6 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探索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投标机构,监督力度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作用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 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强, 不少建筑企业在工程造价方面都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机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建筑市场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 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并发展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改革措施。招投标工作是承包合同的订立方式, 在招投标工作中的文件是重要的依据, 是建筑企业和甲方签订建筑合同的主要参考文件, 将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招投标工作的存在能够帮助我国建筑商场秩序的建立, 帮助建筑企业之间进行有序的竞争, 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 同时还可以促进建筑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活动中陪标等现象较常见。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 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其主体之一。由于我国关于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工作不到位, 所以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经常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例如出现了陪标、串标等情况, 排挤其他招投标竞争者, 从中谋取利益, 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招投标活动中较为常见。这些违规情况不仅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被扰乱, 而且还令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竞争者受到不公平对待。久而久之, 将会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形同虚设。

2.招标代理单位工作不规范。在招投标活动中, 招标代理单位是活动中的中介组织, 在整个活动中, 招标代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但与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着不容忽视的关系。当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小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的时候, 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则越值得怀疑。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评标方法不科学、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体现在招标代理单位的不诚信、不规范。如果招标代理单位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制止, 将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3.评标活动缺乏一定的公平性。评标活动对于参加活动的投标者是十分重要的, 所以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一旦评标活动缺乏一定的公平性, 其评标结果将会令人无法理解。另一方面, 不少评标活动都是由兼职的专家进行的, 并没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 令整个活动难以维持公平公正的秩序。

三、提高工程招投标活动质量的相关措施

1.建立并完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各地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是为了令工程招投标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对于评标的标准或活动的开展有统一的标准。目前我国已经实施《招投标实施条例》, 而各地政府则可以根据这一标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令当地的工程招投标活动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 令各地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有一个准则, 这对于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双方都是有益而无害的。

2.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贯穿整个工程招投标活动最关键的人物是评标专家。如果评标专家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 将难以开展评标工作。所以, 应该完善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 对评标专家定期组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并进行严格的考核工作, 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持证上岗。当评标专家进行工作的时候, 应该加强对专家进行评标工作过程中的监督力度, 预防不良现象或违规行为的出现, 规范各地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3.提高招投标机构的工作质量。招投标机构应该根据自身的营运规律, 建立并完善已有的招投标机制, 帮助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其次, 还需要对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教育, 对其工作进行详细审查。同时, 还可以把招投标数据信息网络化, 监督各地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 监督企业提高施工工程质量, 以科技进步为先, 加强建筑企业自身的管理力度, 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还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追踪, 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4.提高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力度。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必须要做到位, 才能够维持招投标活动的秩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对执法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 协助执法部门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 并协助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工程招投标监督机制。唯有通过第三方的监督, 才能够形成三方稳定关系。

四、结语

为了促进我国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 各方必须要共同努力, 相互监督, 避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任何不良的竞争行为, 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违规行为。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在建筑市场中条件不对称,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监督力度不到位。所以在采取相关措施的时候, 必须要针对存在于活动中的问题, 采取科学、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周晓云, 杨帆.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陕西建筑, 2013 (6) .

[2]张克非.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结局的对策[J].才智, 2014 (7) .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第5篇

宁海县招投标工作经过接近标底中标法、综合评分法、最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办法等招标法的不断改革,从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再总结,提练出招投标工作理论,经过几轮螺旋式总结、提高,使宁海县的招投标工作实践到理论研究,从反腐倡廉到公开、公平、公正,整体上走在全省的前列,然而这并不代表现有的招标办法没有问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于招投标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谈点想法。

一、现有的施工招投标流程

招标项目的审批→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预备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投标情况报告。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二、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资格预审阶段的预审办法过于简单

项目大、施工简单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较多,一般有20~30家的施工单位报名,但现有的资格预审只是符合性审查,如果报名单位通过资格预审,都有资格参与施工招投标,不能达到择优录用的目的。而业主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只能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设置一定的业绩,具体业绩的设定依照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而定,从而使无施工经验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无法参与投标,但还是不能保证口碑差、业务水平底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不通过资格预审。而项目小、施工复杂的工程,投标单位较少。如果资格预审时,报名资料不齐全去掉几家,可能会达不到招标 1

办法要求的三家单位,则不予招标又要重新发布公告,再次公告后也有可能还是达不到三家,使工程时间拖延。

为了有效的控制投标单位又能保证使优秀单位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承接到项目,大型的复杂工程建议采用资格预审评分的方法,评分方法可按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资质和获奖情况、履约能力、以往工程评价、衡量业绩、社会贡献等进行量化,按分数从高到低取8~10家入围单位。促使企业重视管理和科技进步,重视实现强者愈强,劣者出局,创造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与成长环境,实现资源(人力、设备、资金等)在同行业内向优质企业的转移,在行业间向高技术、高利润、高就业率的行业合理流动。

2、招投标中“围标”与“陪标”现象严重

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个别围标人中饱私囊。主要表现为:一是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二是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为了杜绝此种现象,建议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惩处必须具有威慑力,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分包转包、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加大投标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3、进入宁海建筑市场手续复杂

按照宁海县建设局《县外建筑业进宁承接业务管理规定》(„2003‟205文件)的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宁海县境内承接工程业务,应先到县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外地进宁施工单位登记表》;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安全资格证书;宁海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对驻宁海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宁海县内指定的银行出具的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一、二级企业额度为30万元,三级企业额度为20万元);在宁海应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应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

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潜在的施工投标单位在如此短的时间是不可能办完上述手续的,从而使未在宁海开设分司的优秀施工企业无法进入宁海市场。这样长期下去,造成本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缺少有序的竟争。也使一些在宁海开设分公司的企业以出借企业资质,开介绍信为生,此种企业无实际的施工能力。如果此类单位中标,给建设阶段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了加强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和提交施工质量及管理水平,建议县外企业在报名时可暂不办理分公司,如县外企业中标后必须按照《县外建筑业进宁承接业务管理规定》(„2003‟205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相关手续,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们加强监督管理。

4、智能化工程施工现场人员配置较高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473号文件),对于人员的要求较严格,由于土建施工企业已经过多年正规化管理,人员配备较齐全。而智能化工程也是近几年的新生产物,县内进行过智能化招投标的工程也较少,同时智能化公司的力量相对较薄弱,人员的配置很难满足甬建发„2007‟473号文件的要求。如本单位承建的某智能化工程已发布三次公告,前二次都由于报名资料中的人员配置不到位而流标,第三次勉强合格四家,但由于潜在的投标单位少,开标时又出现状况而流标,导致智能化工程不能正常招标,影响了土建施工进度。

对于智能化工程招标中出现的情况,建议对人员的配置适当放宽条件,使更多的智能化企业加入投标活动,使招投标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探索适合当地的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第6篇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建议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投标人方面

(1)投标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串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

投标人为了避免相互间的恶性竞争, 或为了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实施共同行为, 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最终“中标人”付给其他围标人一定酬金。此类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即表面上各个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 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尽相同,但真正的投标者为同一人。

(2)借牌投标挂靠施工、大型企业中标后以包代管较为普遍

目前个体企业(包工头)常以借牌挂靠形式参加工程投标,被借牌的企业越来越多,资质也越来越高,表面看是获得各种奖项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实则为低资质的企业施工。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有的会派出管理技术人员参与项目施工,而大部分是不闻不问。大型企业中标后以包代管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把许多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转包给不能满足要求的小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等方面埋下了隐患。

(3)投标单位不重视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编制普遍不够认真,照搬照抄技术文件,针对性差,技术内容空洞,无法反映投标单位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真实实力。笔者在参与评标监督时有发现投标文件的一些低级错误,如单位的法人代表授权签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形成废标,外地公司未能提供在当地设立服务机构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最近一个季度依法缴纳税收等证明文件等导致未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导致招标失败。这些问题延误了正常的工程建设计划,增加了建设单位招标成本。

2.招标代理人方面

(1)招标行为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受招标人委托,通过一系列工作择优选择中标人,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联系桥梁。但是,一些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不正当要求,围绕招标人的主观要求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更有甚者主动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互相串通,搞虚假招投标,在场外进行不法操作,给招标人倾向的意中人中标披上合法的外衣。

(2)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一是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如在招标文件中细节注明到工程设备型号和品牌等,有时比较隐蔽,如在技术指标方面具有倾向性。如在某项目监控系统招标中,要求监控设备为某种规格型号,但该规格型号只有某一品牌才有。二是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如某项目太阳能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有系统设计资质要求,但又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审查所有的投标单位都是设备生产及安装企业,均无设计资质,导致最后流标。

(3)评标办法制定不尽科学

目前一种评标方法是“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报价越低越能中标的评标原则。由于该方法在最后评审投标时只考虑报价因素,所以具有很高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可能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问题。另一种方法是综合评标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和企业业绩等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量化评分的方法,通常是将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或评标基准价,能避免最低投标价法所产生的低价抢标问题。但是,这种评标法排除了价格竞争,因为最可能中标人不是报价最低者,而是接近平均值的报价人,由此也容易诱发投标人串通抬高“基准价”的合谋行为。招标代理人在选择该方法时,有时会把价格分压得很低,这样投标价再低也不会有明显优势。

3.招标人方面

(1)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组织方式

项目本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却擅自调整为邀请招标,通过控制投标人范围以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将应该进行邀请招标的改为直接委托以规避招标。

(2)模拟工程量招标和费率招标存在问题

正常的招标是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计算全部工程量,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然后计算工程总报价。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在没有实际施工图的情况之下根据经验或者类似项目进行参考,编制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由于单价是固定的,工程量是虚拟的,因此施工图完成后所形成的最终工程量与招标时不符是必然的,造价超出预控价也是难以避免,最终造成投资失控。

4.评标人方面

评标是招标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着能否以合适的价格选择一个足以胜任且履约能力良好的承包商,以保证工程的圆满完成,这就对评标专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全面优良的素质。但目前存在评标专家库不完善,部分“专家”不专、素质不高、缺乏责任心的现象。有些专家所从事的专业与评标专业不符,只具有专家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证书,如职称,注册师等,却不从事与证书相一致的职业,造成实际工作与评审专业不符,名不副实。更有部分专家退休多年,专业信息落后,对本行业的发展变化缺乏必要的了解。

二、改进建议

1.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监督,查处不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要多途径加大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招投标双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学法守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查处和惩治一批工程招投标领域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以具体案例警示相关部门和人员,使其建立思想防线。对于发现投标企业的围标行为,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从而产生敬畏心理。

2.加强项目日常监管

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项目经理信用登记备案制度,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人对项目经理及工程从业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对人员长期不到岗、工程履约差的项目,将项目经理列入项目建设黑名单,限制其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3.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招标代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提高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的素质,增强招标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实现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规范性。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将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进行串标行为的及时逐出市场。

4.以规范化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减少费率招标等不精确的招标模式

目前模拟工程量招标和费率招标都容易造成工程造价不可控,签证变更多,无法控制项目成本等问题,在非特殊情况下,应尽量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有明确的工程量清单后再进行后续招标工作。

5.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委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到招标效果,要建立一个知识结构合理、政治素养过硬、专业涵盖面广的专家队伍,保证参加评标的专家具备评标要求的特定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只有头衔缺乏特定专业工作经验的所谓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对专家队伍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要清理出评标专家队伍。建立评标专家激励机制,对评标专家发现串标围标予以奖励,鼓励专家大胆发现围标、打击围标,从而有效净化招投标环境。

6.优化评标方法,减少评标专家主观因素干扰

对不同工程项目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鼓励支持最低价中标法,投标报价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施工能力较强,可以采取收取较高履约保证金、加强工程监理监管等措施来避免因低价中标后而产生工期拖延偷工减料等现象。采取综合评分法也建议以报价最低者为标底,或者加大投标报价分的权重值来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采用适合项目实际的有针对性的评标方法,减少评标专家主观因素干扰,从而实现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三、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加大了工程建设成本,浪费了财政资金,只有深入研究招投标工作的特点规律,进一步健全招投标机制,优化评标过程,调整监管方式,才能够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水平,保证财政投资的效益和质量,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阳光的工程建设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慧.浅谈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23).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第7篇

1 公路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审查不够严格。现在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 比较常见的现象便是有些企业本身不具备招投标资格, 但是会通过挂靠的方式来参与到招投标中去, 或者是通过那些资质过硬的企业来进行投标, 在中标之后, 再由资质过硬的企业来进行工程分包, 这样的行为会给业主利益以及工程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2) 经常出现陪标的情况。招投标市场竞争本身就比较的激烈, 很多企业实力差不多, 在招投标的时候, 中标的把握比较小, 而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 会经常出现多家企业联合在一起, 串通起来投标, 约定投标的价格, 轮流中标, 中标之后, 还会分解施工任务, 这样每个企业都能够参与到工程施工中去。这也会导致招投标公平公正形同虚设。

3) 招标代理机构本身行为不够规范。我国招投标代理起步本身就比较晚, 并且招投标代理市场还不够完善和健全, 这也导致了有些机关在代理招投标的时候, 自觉意识比较的缺乏, 经常会走到误区中去, 甚至会利用自己的身份和权利来选择一些单位中标, 这会给业主的实际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1]。

4) 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垄断的情况还存在。有些地方重视地方保护,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时候并不会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这也会阻碍外地企业更好的参与到招投标中去, 无法获得公路工程。还有时候相关企业会给中标的企业指定一些供货商, 这也会给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造成严重的影响。比如说在广东的某个地区进行国道建设的时候, 政府为了帮助本地的企业更好的发展, 要求中标的企业必须使用本地的水泥进行公路建设, 但是由于水泥本身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 给桥涵结构物的强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有很多涵洞以及小桥实心板必须根据需要进行返工, 这也导致了索赔工程量增加。

5) 评标时不够科学。现在而言, 我国在进行工程招投标评标的时候, 评标办法还不够系统和科学, 专业本身的素质或者知识结构若是存在问题, 很容易给评标的结果造成不良的影响。此外, 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还经常会出现泄露底标以及串标的情况, 这会给招投标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

6) 违法违纪经常发生。有些时候, 建设单位会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回扣的收受, 对于那些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会议标或者是制定招标, 选择那些和自己有关系或者给自己回扣比较多的企业来进行施工。这本身便属于一种渎职行为, 必须坚决杜绝。

7) 过度的重视价格降低。还有些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 并不会去施工企业中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察, 仅仅重视造价的高低, 这会导致很多施工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必须将报价降低, 这也会导致很多企业产值提高速度非常快, 但是利润却在不断的下降, 甚至由于报价比较低, 在施工的时候, 为了自己的利益, 企业会偷工减料, 使用那些不合格的材料, 这样不但会给交通造成严重的影响, 还会危害国家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益。

2 改进公路工程招投标现状的措施

工程招投标对于工程建筑市场更好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其本身便是一种竞争, 能够将竞争机制以及价格杠杆的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 我国的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健全, 这便需要国家重视工程招投标工作, 不断的加大其管理力度, 更好的规范建筑市场, 让其更加的有序。努力的消除招投标过程中个人因素对其造成的干扰, 将公正、公平和公开真正的体现出来。

1) 严格审核施工企业的资格。在工程招投标的时候, 对于那些参与到投标中的企业必须严格的审查其资质, 对于那些资质比较差, 甚至不具备资质的企业, 绝对不能够允许其参与到招投标中去。这样能够保证参与到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企业自身的资质过硬。在进行资格评审的时候, 应该重视施工单位获得质量奖项的情况, 这样才能够确保最后选择的施工企业资质过硬。

2) 杜绝出现串标以及陪标的情况。公路工程往往是国家投资的,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时候必须保证工程建设的实际质量。有些施工企业会贿赂招标方, 从而获得好处, 甚至直接被内定成中标人[2]。这些情况的存在都是导致陪标和串标情况出现的原因。而想要杜绝这种情况, 便必须根据需要制定工程项目责任终身制,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使用寿命之内对工程负责, 只有这样, 才能够控制串标和陪标的情况, 震慑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对于一些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乱纪的情况, 必须加大惩处的力度, 做好监督工作。

3) 招投标的时候必须根据招投标的程序进行。首先, 招标的操作者和组织者必须保证自身行为的公平公正, 严格保密自己的工作;其次, 应该根据需要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准确的列出工程量清单, 这样能够保证标底制定的合理性, 在工程定价的时候应该尽量使用国际上通用的计价模式, 统一工程量, 放开价格, 工程造价的确定必须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在进行公路工程招标的时候, 标的价格应该在标底的下浮动20%到上浮动10%之间, 否则我们可以认为标价不够合理, 绝对不能够中标;再次, 进行合同编写的时候, 应该保证其详细、缜密以及全面, 使用的技术必须准确, 并且可操作性比较高。评标的时候, 必须对评标的过程进行完善, 制定细则, 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 将专家论证法、百分制综合评分法等先进的方法使用进来。世界范围内的评标原则是最低价中标, 这和我们国内使用的最低价中标以及接近标底中标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在招标文件中, 必须根据需要将评标的时候使用的方法以及相关的规则写清楚, 保证其公平公正;最后应该控制好招标的关键时间, 这包含了招标文件编制的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招标截止的实际时间以及开标的相关时间以及评标的时间和合同签订的时间等等。

4) 施工单位应该重视投标书编制质量的提高。首先, 在投标开始之前, 建设单位应该进行领导小组的建立, 合理的做好每个工作人员的分工工作, 保证提前准备工作的实际质量;其次, 应该做好现场的调查和勘查, 这样能够很好的了解整个工程的情况, 还应该在了解工程需要的材料价格的基础上, 分析价格;再次, 应该进行科学合理报价的编制, 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是在工期确定以及工程质量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投标竞争的时候, 标价是其竞争重点, 必须确保工程量清单报价真正合理, 投标书的编制和整个工程相符合, 分析是不是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 这样才能够保证报价的合理性;最后, 应该将工程概预算运用进去, 进行投标价格的确定, 这样能够提高企业在招投标中的竞争力[3]。

5) 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为了本地的经济发展, 很多地方政府都会保护自己的企业, 而排斥一些外地企业, 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 必须控制地方保护的情况。除了要求地方抵制地方保护, 还应该完善法律, 对工程招投标管理进行明确, 禁止地方政府保护地方企业而导致不公平招投标情况出现, 从而给工程招投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保证公路建设的质量。

6) 完善相关法律。在进行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时候, 必须保证整个过程都是受到我国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这样能够对合同管理进行强化, 不断的规范招投标过程。

3 结语

工程招投标对于公路工程市场更加合理有序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这便要求必须规范招投标过程。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公开体现出来, 这便需要重视整个招投标程序的规范, 保证监控体系的合理性, 从本质出发防范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只有这样, 才能够避免国家投资浪费的情况, 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权益, 工程的质量也会得到明显的提高。

摘要:阐述了公路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审查不够严格、存在部门垄断情况、过度重视价格降低等问题, 并总结了严格审核施工企业资格、重视投标书编制质量等措施, 对改进公路工程招投标现状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招投标,公路施工,管理,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解增海, 董金玲.公路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 (36) :333.

[2]孙青慧.公路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18) :216.

[3]付灵敏, 王建中.公路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科技信息, 2009 (13) :670, 686.

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8篇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上建筑市场的核心, 也是工程建设领域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虽然经过多年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日趋规范, 但目前工程项目承发包中虚假招标、串标、陪标、操纵招标的问题仍然没有得以根治, 甚至在个别地区、个别工程项目中还很严重。随着建筑业的发展, 大大小小的建筑企业层出迭起, 有能力承揽高精工程的企业却寥寥无几, 而在建筑市场上技术含量较低的一般工程数量又极其有限。因此施工企业为争夺有限市场, 不惜采取违规的手法, 就出现了“围标、串标”的现象, 同时, “围标、串标”的高获利性与低风险性是“围标、串标”现象愈演愈烈的另一原因。

1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工程计价体系的缺陷为了体现各自的竟争优势, 投标企业会编出种种的理由来报出各种降价措施, 如:管理体制优化、进货渠道的不同、机械租赁的优势等理由。有的明确报出, 有的暗中承诺, 建设单位往往会利用投标单位急于中标的心理, 拼命压低价格, 以达到省钱的目的。

1.2 评标委员会的缺位评标专家来自各个不同的地区、部门, 大多都是兼职, 评标结束后, 基本就对这个工作不负责了。从开工、施工、竣工到使用, 责任人都是招标单位和施工单位,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 与评标后对工程的法律责任是极为不对等的。监督体制的缺失一项工程的招标过程, 最少也要不是20多天, 牵涉到建设单位、中介咨询单位、投标单位等数个部门, 很难做到监督到位。

1.3 招投标制度不完善科学, 给违规操作留有空间, 业主可以自行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 使一些与业主串通的投标企业或包工头能够左右代理机构。行业特点也使建筑业中发生串标投标现象越演越烈,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与市场实际的差距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1.4 监管体制不完善, 监督管理只靠一个部门, 几个人是远远不够的。一项工程的招标过程, 最少也要20几天, 牵涉到建设单位、中介咨询单位、几家投标单位等数个部门, 几十号人, 想做到监督到位, 谈何容易。

2 解决和防止这些问题的对策

2.1 加大工程造价改革, 对工程造价实行动监督。

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 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 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 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 要严肃处理, 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 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2.2 改变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

2.2.1 改组评标委员会。

现在的评标委员会, 是由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按一定比例组成的, 由于前边讲过的原因, 评标专家不能起到公开公正的作用, 往往被建设单位所控制,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 必须改变其组成, 让纪检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的代表加入到评标委员会中, 参与招标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监督, 尤其, 在对投标企业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这两个要害环节, 参与评审意见, 监督招标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行为。并且, 纪检监察部门应具有一票否决权, 最大限度地发挥党纪国法的威摄, 使监督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2.2.2 改变评标委员会的职能。

目前, 评档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机构, 在行使了评标的权利后就解散了, 在工程的开工、竣工、使用等后期环节并不承担责任, 这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公开公正地行使职能的重要原因。在改组评标委员会的同时, 也应增加评标委员们头上的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 评标委员实行责任终身制, 一旦工程在施工或竣工后使用过程中, 出现质量、安全其它评委的腐败问题, 那么全体评标委员都要负连带责任。这样, 评标委员们就绝不会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了, 相信评标时的公平公正性必然会得到充分的体现。

2.3 改革评标办法, 推行两阶段评标、低价中标法。

2.3.1 两阶段评标法, 就是把商务标与技术标分两次来开标, 技术标先开、商务标后开。

在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时, 重点审查那些完成过与招标工程类型相同或相近的施工企业。评委们必须走访那些已经完工的工程, 以考查这些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技术开标后, 评委们对各投标企业的施工方案和组织设计认真审核, 只作出可行或不可行两种评判, 不可行的技术标视为废标, 则该企业退出投标。可行的技术标保留, 让这些企业按自己提出的施工方案去做工作预算, 报出商务标。商务标开标时, 将各投标报价从低向高进行排列, 第一名中标, 即最低投标价中标。这样, 有效地排除了人为的因素, 建设单位达到了节约资金的目的, 其它没有中标的单位也会心服口服。相信,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实施, 市场成型价格体系的推行, 这种先进的方法将会被广泛地推行开来。

2.3.2 建立企业信用机制。

自由竞争是好的, 但放任自流则必然造成混乱。目前, 一些不法企业, 正是利用了市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 制造混乱, 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不正当竞争, 从中获利。为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工商管理部门, 共同建立一套完善的企业信用机制, 加强监管管理, 对那些劣迹斑斑的害群之马进行惩罚, 一旦发现其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 就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降低它的信用等级, 并在网上公之于众, 联合银行等其他部门, 限制其正常的营业行为, 四使它在社会上的信用急剧下降;同时联合从事部门和行业协会, 对这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的从业道德进行重新评估, 并降低或取消他们的从业资格。这样, 不正当的行为必将得到很大遏制, 市场的秩序将会得到很大改善, 招标投标也将走向良性发展的轨迹。

2.4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 加快招标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

随着世界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 能否利用这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方式的创新, 对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至关重要。目前, 电子网络已经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人类已经进入了电子网络时代。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利用网络的便利资源, 把招标投标中的有关信息在互联网上推出, 而向社会公开,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社会各界通过计算机网络能够检索查询到招标投标的各种信息, 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的最新动态以及多种信息资料, 做到了工程信息公开化、业务管理规范化、政府监督的同步化, 大大减少了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为防止工程交易中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用网络资源, 可以节省时间, 不用招标各方为一些琐事来回奔波;提高了招标的效率;增强了招标投标管理的透明性, 招标、投标各方面通过网络进行操作, 省去了很多人为的干扰, 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加强网络管理, 必将能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改革, 做到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与时俱进。

2.5 改进评标办法

实行网上评标一些先进地 (市) 推行网上评标的经验告诉我们, 网上评标便捷、高效、独立性强, 人为因素少, 既楞以避免评标成员因知晓哪家投标企业评标而有意打高分, 有效地遏制了腐败问题的发生;又便于监督部门的监管, 不断改进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同时, 还可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对评标专家实行“在线管理”, 充分发挥全国联网的优势, 对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选择评标专家创造条件。

2.6 完善评标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首先, 要在《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大框架内, 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方面和环节的实施办法及细则, 形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层次分明、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 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为规范、建设工程风险担保、政府投资的工程实行“代建制”、招标当事人的信用管理、工程总承包等制度建设, 用完善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运作, 有效地预防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 促进建筑领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完善建筑市场交易的服务为纪检监察、招投标监管、工商行政及司法等部门设置监管窗口, 并提供便捷的监管服务。完善招投标制度, 杜绝串标围标钻立法的空子;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建设, 为招投标各方提供周到服务, 以此来有效的降低市场主体串标围标的机会。

2.7 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 (1) 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 (2) 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 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 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 检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流向, 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 要及时依法处理, 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 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业主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交易主体出现的围标、串标、陪标、违法分包、转包、虚大工程造价、偷工减料及行贿行为, 一经发现就记录存档, 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9篇

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荐, 建设工程数目不断增加, 且招投标制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找到良好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的重要保证, 招投标制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企业比较, 使市场实现充分竞争, 但是近年来,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却出现了一些违规的行为, 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存在一定的陪标现象。陪标一般包括建设单位主导型和投标人主导型, 建设单位主导指在建设工程进入招标程序前, 建设单位通过暗箱操作, 将建设工程内定给特定的施工单位, 然后根据内定施工单位的特点、报价及施工方案等设置专门的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 使内定施工单位顺利中标, 使得招标工作只是走过场、走形式, 不能体现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竞争, 这是市场上存在较多的情况。另一种是投标人主导型, 即一些处于强势地位的建设单位在投标时, 凭借良好的资格和资质及其他经济利益, 使得资格、资质和实力较低的企业屈从于自己故意与其集体参与竞标, 中标后各参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的现象。

第二, 建设工程的投标人参加竞标行为不规范, 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一是我国施工单位众多, 且存在大量的集团企业, 某些分公司或者下属企业不存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施工资质, 在投标时直接借用集团企业的资质, 以集团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 或者依照集团的情形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二是为了中标, 投标人对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三是有资质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不具有建设单位要求资质的企业赚取管理费或差价。这些不仅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 更为建设工程后期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隐患。

第三,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较低。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 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 市场发展还不完善, 配套制度不健全, 招标代理业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招标代理单位的自律, 受到利益、权力等方面的影响, 招标代理机构单纯的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 利用自身的特殊位置为建设单位选择其有意向的施工单位, 或者是与投标人串通, 欺瞒建设单位, 圈定个别施工单位。

第四,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存在一些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现象。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投标活动应该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 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但是不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投标资格、投标许可证、工程时间、工程费用等方面设置关卡, 使得行业外企业或者外地区企业不能参与竞标。

2 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真正体现充分竞争, 使招投标工作落实到实处, 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 从制度上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招投标制度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出现的, 初步形成了招投标工作的法律体系,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招投标制度在满足实际需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漏洞, 使得出现陪标、不规范招标等行为,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详尽的招投标办法实施条例。其中, 明确各种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惩罚措施, 严格投标人和招标代理的资格审查程序, 通过强制手段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标准文本的执行力度。同时, 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 补充和强化法律责任, 进一步统一招投标规则, 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二, 多方努力, 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招投标工作监督的主体是监管部门, 因此, 监管部门必须参与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活动, 针对招标的特殊情况展开专项检查工作, 通过受理和查处等形式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且建设工程定标后, 监察部门必须想建设单位所要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及为中标通知书, 对各种资料文件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审。一旦发现问题, 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中明确的惩罚措施执行, 做到违法必究、有法必依。同时, 招标代理、投标人、招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的监督, 主动报告招投标情况。第三,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 要进行积极的培训和监察。由于招标工作的复杂性, 未来招标代理机构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且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专业机构, 对于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 提高工程承包发包透明度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法制、道德教育, 业务培训主要集中于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增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 会同各级法院、检察、纪检方面的专家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防腐倡廉和职业道德的警示教育。各级部门必须对招投标代理的工作进行动态的监察,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备案、进场交易等方面进行动态监察, 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外, 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给予公示, 从而引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代理活动。第四, 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各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管理, 对于中标后, 随意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建设工程转包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 一旦发现转包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情形要严格追究责任,

总之,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由招标人、管理部门、代理招标机构和投标人等共同组织完成的, 各环节之间必须规范操作、密切配合、共同监督。特别是管理部门应严把专业技术关, 细化招标文件内容, 强化招标审查力度, 准确把握市场动态, 严厉拒绝投机倾向, 最大程度地减少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摘要: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但是近年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却出现了陪标、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行为, 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完善招投标制度、多方协作监督、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强化合同的跟踪管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尹潘琪, 阎宇.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山西建筑, 2001.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1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法制不够完善, 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 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

1.2 招、投标参与各方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在操作中, 以种种手段和方法, 逃避招投标实质性规定, 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从而达到获取非法或者不合理的利益, 损害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

1.2.1 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1) 招标人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 肢解工程来规避招标, 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 附属工程则肢解发包。2) 招标人排斥竞争。由于邀请招标将邀请投标人权利完全赋予给招标人, 客观上可以为“名招暗定”扫清一切障碍, 因此, 部分招标人想方设法找接口来“邀请”招标。3) 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有些招标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 人员流动性大, 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 给招标问题带来很多问题, 甚至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1.2.2 投标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操作不规范、钻空子的问题

1) 串标现象严重。在分组投标的情况下, 有的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率, 会花大力气游说其他成员单位, 串通一气,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符合标底, 从而大大增加中标率。还有一些企业, 为了中标, 在投标前就花高价从其他企业收集资质证书, 分派几批人进行投标, 提高中标率。2) 探听标底情况。报价可以说是招标评分中占较大比例的, 所以很多企业在投标前会费尽心思打听标底, 一来可以不轻易废标, 二来可以确保自己的报价更接近标底, 获得较高评分。

1.2.3 评标人的职业操守及专业素质不够

评标人的产生方式是依靠社会化选拔, 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人都能成为评标专家, 部分人涉及的行业、专业有限, 难以成立和专业配套的评标组。评标人的参差不齐导致评标结果的质量没有保证。

1.2.4 代理单位受利益驱使进行违规操作

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的代理单位, 已经成为了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赚取代理费, 个别代理单位为承揽项目, 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力要求或者受利益驱动, 将信息透露给投标人。

2 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工作的建议

2.1 国家政府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 发挥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

(1) 要严格审查, 如果招投标的初始阶段不能控制好, 就会使后续工作易陷入违规的行列。尽管招投标过程中, 参与各方的合法权利要维护, 但行政监督不能有丝毫懈怠。

(2) 建议实施“1236”监管模式。“1”就是坚持一个目标: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努力实现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的管理目标;“2”就是严格两条纪律:即廉政工作纪律和一律不得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的纪律;“3”就是强化三个监督:一是对陪串标的监督, 二是对评标过程的监督, 三是对分包工程的监督;“6”是明确六方责任: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表机构、评标专家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局市县、招标办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2.2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首先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其次, 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性要求, 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 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严加掌握, 保证招投标工作依法进行。

2.3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1) 建立评审专家“准入、退出、考核”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形成用制度管人, 用纪律约束人、处理人的良好机制。严格执行评标回避制度。严肃评标纪律, 对不遵守评标纪律, 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时常出错的评审专家, 进行批评、现场纠正。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及时清除评审专家库。为此, 要重视评审专家名册的建立与管理, 对评审专家的条件、责任、权利、使用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2) 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本质上说是提高评审专家评标水平的外在约束力。具体责任追究方式有:一是警示谈话。评审专家如有两次不称职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警示谈话。二是通报批评。经调查发现专家个人存在的评审不认真、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评标等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时, 及时进行通报。三是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对不能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并经考核不合格的、评议不称职的评审专家, 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四是加大处罚力度, 追究法律责任。五是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对违纪违法的评审专家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 以示儆尤。

(3) 建立评审专家激励机制。评审专家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成效的主体, 但同时也具备着兼职的特殊性, 怎样才能把评审专家凝成一股绳, 充分发挥团队力量。笔者认为, 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目前, 各地真正意义上的对评审专家奖惩措施几乎空白。评审专家在良性激励机制的环境中, 更能激发潜能, 从内心激发出的工作热情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更有利评标质量的提高。

3 结语

招投标实际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招标人通过招标活动在投标人中选择标价合理、方案优秀、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来完成建设任务。这对于规范市场, 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梁洪波, 张洪宝.对招标工程标底的思考[J].建筑, 1999, (10) .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

1、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在全面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市场运作将朝着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为了保证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和统一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完善体制,深入推进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中分两种招标形式,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另一种是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是国有资金占据主导地位的工程項目就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有许多招标单位借降低费用或是缩短工期为由,将本应使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做法严重违反《招投标法》,最终结果就是产生一系列“权力标”、“关系标”,致使招投标成了走形式、走过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不做调整,投标人单方承担风险

目前很多招标投标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有的是项目建设单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做。很多招标单位并无完整的施工图纸,还有的招标时报建的图纸与给施工方的图纸不一样,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但图纸尚未审核完。这给工程预算造成很大的困难。工程量清单编制往往东拼西凑,工程量并不准确。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价款差距很大。除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符外,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核算的清单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短,甚至只给投标人短短两三天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本就没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核算。

2.3歧视性发标问题

有些工程对资质等级要求并不高,但建设单位为将工程交给其承诺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刻意将其资质等级提高,或者按其承诺的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对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人为的排斥着其他潜在的招标人。

2.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法中的条文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需要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中标单位确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标的内容、合同价格需要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符合,不能背离双方的约定而另订其他的协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对招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进行随意变更和调整,导致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2.5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目前,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由于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降低了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3、改进建议

3.1加强人员培训及法制教育

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及其他招投标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约束自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3.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招标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处罚条款。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3实行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及全过程的监督

对招投标自发布招标公告至中标结果等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备案,出现任何问题,都能有案可查,及时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4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代理机构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其专业分工细、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对各方负责,又取信于各方,同时也可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3.5推动企业节约成本,改进技术

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先进施工技术、善于创新,对企业级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优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从而有效的做到节约成本,以提升企业利润。

3.6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6.1转变和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构建行政、当事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标投标主体自律,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招标投标更大范围实现信息的公开,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

3.6.3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突破传统监管局限

电子信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时间分割的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及制度建设及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出现的不良现象,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会逐步消失。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良性发展,是我们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建议、主动配合、有效推动是我们的工作方法。(作者单位: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黄粤平.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行业科技,2013(43):281,282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第12篇

1 招标人借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对策措施如下:

1)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a.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b.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c.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d.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健全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

2)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要对各招标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监管人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

3)要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腐败收益与腐败成本的比较与腐败直接相关,腐败动机的产生取决于腐败收益与腐败成本的对比关系。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提高腐败成本,可以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具体操作如下:a.制定严密的反腐败规范。b.高薪养廉可以抑制腐败动机。c.提高处罚力度严惩腐败,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4)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建筑市场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三大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目前,建筑市场企业状况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大数据库基本数据已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则主要由地方负责建立,应逐步使其实现全国联网,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互享。此外,还应组织研究编制建筑市场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拟采用抽样调查和定量分析等方式,为政府监管工程进行招投标等活动,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5)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借监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涉及到投融资体制、建设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讲,重点是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

2 招标代理“中介不中”

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有的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既和业主串通一气又和投标人串通一气。有的招标代理连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都没有。

对策措施:1)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审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凡达不到条件、有挂靠人员的,特别是挂靠在各级主管部门未脱钩或明脱暗未脱的,对其招标资质决不能通过审批;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职称和执业资格审查要严之又严,以防止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虚、水分大、素质低以及滥竽充数等现象;同时还要根据市场需求,在数量上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控制,以防代理机构一哄而上、过度膨胀,导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等不良后果。2)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代理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予以清理。3)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由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招标代理会员制度,通过行业自律和会员制度,对招标代理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形成一批有高水平的、良好诚信度的招标代理机构,维护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3 投标人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为串通招投标。它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和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浙江省投标条例》第26、27条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对策措施:从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分析,存在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潜在投标人的保密做得不好。从招标报名、资格预审、正式投标人的确认到现场踏勘等所有环节均存在投标人泄露的可能。只要掐断了投标人被泄露的渠道,就能很好地防止各种串标行为。具体做法可以是:取消报名环节,在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包括图纸,让所有认为自己符合公告条件的投标人均来参加投标,取消由业主组织共同踏勘现场环节,改为由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自行前往的踏勘。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投标人的资质在评标期间由专家进行审查。这样既能有效地做到投标人资料的保密,又能增加投标人数量的不确定性,使招投标活动更显公正。

4 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评标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评标专家数量上远远不够。而又由于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而法律、行政对其约束不足,道德约束无力。

对策措施:要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统一专家的专业划分和专业配置,以满足工程评标的需要;完善专家的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和进场程序;为防专家的倾向意见,可以采取异地组合专家;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他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办法的学习及研讨,提高他们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行持证上岗。

5 招投标监管缺乏力度

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由于招投标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分属于不同行业的招投标机构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招投标活动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

对策措施:招投标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实施对招投标进行管理。健全招投标审批、备案、检查、处罚机制。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不规范和违法行为。还要把监管对象由侧重对招投标活动运行操作的具体过程调整为侧重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等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行为。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还可以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由多家单位和部门组成。这个机构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6 招标文件不规范、不完善

6.1 评标办法前提条件不成熟

对策措施: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6.2 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不够

对策措施:首先,在工程量清单编好后,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其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用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我相信,随着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们的招投标工作也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刘光华.建立完善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系[J].宏观经济管理,2006(3):20.

[2]丁秀海.浅谈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J].工程与建设,2006(6):40.

[3]肖逸生.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建设监理,2003(1):20-22.

[4]何静清,朱激.谈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督管理[J].建设工程招标,2004(2):6.

[5]田军.构建规范机制提高腐败成本[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6.

[6]张则越.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7.

上一篇:肿瘤手术下一篇:大学生态文明校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