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行为范文

2024-07-23

强迫行为范文(精选7篇)

强迫行为 第1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6年1月—2010年12月我科收治的住院强迫障碍病人60例,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关于强迫障碍诊断标准[2],排除躯体疾病及脑器质性疾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30例,男20例,女10例;年龄24岁~48岁(35.3岁±9.2岁);文化程度:初中9例,高中10例,大专以上11例;职业:工人13例,农民6例,干部9例,其他2例。对照组30例,男21例,女9例;年龄23岁~50岁(34.5岁±10.0岁);文化程度:初中8例,高中9例,大专以上10例,其他3例;职业:工人12例,农民7例,干部8例,其他3例。两组病人年龄、病情等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治疗方法

两组病人均服用抗强迫药物治疗及精神科常规护理。观察组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知行为干预。

1.2.1.1 认知干预

①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良好的护患关系是认知干预的基础。医护人员热情的对待病人,主动介绍病室的环境、作息制度及负责治疗和护理的医护人员,消除其陌生感。与病人建立有效沟通,全面了解病史,并告知病人治疗及护理的过程、方法及目标等,帮助病人了解导致情绪和行为障碍的错误认知。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性格、文化程度、职业、兴趣及社会家庭环境等因素,制订出相应的认知干预措施。②对疾病的认知教育。由床位护士对其所患疾病的知识教育,所出现的精神症状给予剖析,让病人纠正脑子里反复出现观念及重复动作,是由疾病所引起的,对客观环境、客观事物认知的失真,对本人的认知失真。通过及时合理的治疗,是可以消除和改善错误的认知。与其分析病情、指导疾病的防治知识、介绍成功病例及恢复期病人的现身说法,让病人在病痛中看到治愈的希望,增强病人的治疗信心。③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由心理专业资质的医生或主管护师,运用认知行为疗法中的问题解决技术,解决病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可采用单独会晤的形式[3],加强心理知识的普及,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对病人的情绪、人格及认知等因素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认知的调整,转变思维模式,明确指出病人所患的错误观念和行为,是脱离客观现实,要遵循常人、大众的生活方式,用意志战胜自己的错误的认知与行为。可运用交谈、启发、诱导、角色扮演等不同方式,帮助病人认识到错误的认知,有主管护师督促,指导病人将非理性的想法改为理智的做法,以形成更为实际的正确认知。健康教育形式可采用集体和单独相结合的方式,共性存在的心理问题,可用集体授课,鼓励病人互相接触、交谈病情、减少孤独行为及自我封闭状态,使病人的交往能力增强。由于病人存在不同的病情和心理需求,因此,个体会晤针对性比较强,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心理教育。

1.2.1.2 行为干预

①在精神科常规护理的基础上,严格制订作息时间及日常生活训练,要求病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理床铺、洗漱、定时进餐、按时更换内衣、修剪指甲及胡须,指导病人进行日常的劳动训练、打扫卫生、拔草、运送物品等,并制订相应的惩罚制度,对执行好的病人给予精神及物品奖励,对不听劝说,违反制度给予经济惩罚或多加劳动时间。②对产生重复语言和重复动作的强迫行为时,及时给予干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次数内,停止强迫行为,违反者给予约束及厌恶疗法。鼓励病人逐渐缩短强迫动作的时间,自觉控制强迫行为。③根据病人的身心状况、兴趣爱好、自愿选择项目。每周一、三、五下午到娱乐室进行听音乐、唱歌、跳舞、下棋、打扑克等活动,音乐选择轻松欢快,热情奔放的歌曲。周二、周四下午到户外进行运动训练,有散步、慢跑,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练瑜伽、打太极,每次娱乐和运动都在40 min~60 min。周六下午由医生、护士、工人各1名,到野外放松训练,选择环境优美湖边、山峰。病人席地而坐,沐浴灿烂阳光,全身放松[4],双目自然闭合,进行外景模拟场景,拟自己像一条鱼在大海里跳跃,像一只雄鹰在天空中飞翔,像一匹骏马在草原奔驰。

1.2.2 观察指标

干预8周后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焦虑自评量表(SAS)、抑郁自评量表(SDS)[5]进行效果评价。SCL-90量表中,得分越高,精神症状越明显;SAS、SDS量表,标准分值<50分,50分~59分为轻度抑郁;60分~69分为中度抑郁,≥70分为严重抑郁。

1.2.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3 讨论

强迫障碍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与反强迫并存,两者有强烈冲突,使病人焦虑和痛苦[6],病人意识到强迫障碍的异常性,无法摆脱,病程迁延,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导致人格障碍,单纯药物治疗效果不理想。观察组病人在常规护理的同时给予认知行为干预,使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有所认识,从心理层面上帮助病人正确认知强迫行为的发生,并从缓解病人的心理冲动上着手干预。认知干预能够让病人从知识、态度等方面有一个根本性质上的提升和改变,知识层面上获得强迫观念和行为的概念和治疗护理知识;态度层面上积极地面对强迫观念和行为。行为治疗主要目标是针对药物不能消除的症状,矫治日常生活技能,不良的生活习惯、强迫行为、社会行为和提升工作技能。行为矫治基本原理是正性强化适当行为,消除和改变不良行为。行为矫治是通过认知学习对外显的病态行为进行矫正,能提升病人的心理健康及自我控制能力,改善不良情绪,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行为矫治的文体娱乐活动有助于增强病人体质、疏泄负性心理能量、防治焦虑情绪聚结、产生积极心理感受、提高情绪,使病人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太极、瑜伽[7]及外景放松训练,使病人全身肌肉放松,躯体得到尽情舒展,完全地把自己融入到大自然当中去,心旷神怡、想象开阔、忘记病症、转移注意力、缓解强迫症状、改善人际关系及自身封闭状态。本研究显示,观察组病人干预后SCL-90、SAS、SDS评分均低于对照组(P<0.05)。提示:强迫障碍病人在进行常规护理的同时,进行认知行为干预,认知教育和行为矫治是当前治疗强迫障碍的护理措施之一,随着护理干预措施不断提高,正性行为不断强化,逐步分散病人的病态思维,消除和改善不良行为,培养其对生活兴趣和爱好,重建正确认知,从而矫正自己的错误认知,并在生活中逐渐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增强社会功能,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促进疾病的逐渐康复。

参考文献

[1]郝伟.精神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22-125.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精神障碍诊断标准[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57-58.

[3]王晶晶.综合干预对自杀未遂住院患者的影响[J].护理研究,2007,21(10A):2585-2586.

[4]周卓琳.认识行为对急性冠状动脉综合症患者心理状态的影响[J].护理学杂志,2006,21(15):56.

[5]张明园.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8(2):16-26.

[6]魏中华.个体化运动疗法在抑郁症患者护理中应用[J].护理学杂志,2007,22(17):53-54.

什么是强迫症?强迫症的危害 第2篇

强迫症的原因

近年来,强迫症的患病人群越来越多,因为强迫症的起病早、病程延迟等因素导致患者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困扰。大部分的强迫症患者在早期都并未发现,直到发展到怕脏、反复洗手等症状严重到无法正常生活时才能被发现。强迫症的发病病因与本人的性格以及生活的经历、遗传及神经-内分泌等方面有很大的联系。

大部分患者的首次发病是在受到刺激时发现,如父母离异、家庭矛盾、人际关系紧张、婚姻遇到考验等等。这些事件会引起心理的紧张,从而诱发强迫症。部分患者还受到性格方面的影响,如患者病前即有强迫型人格,过分谨小慎微、责任感过强、希望凡事都能尽善尽美、优柔寡断,对自己要求过分严格,十分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等。

另外,科学家认为,在孩童时代受到家长的严厉管制而无法适时表达个人喜怒哀乐情绪的人,也很容易形成强迫症。这些孩子没有足够的自由空间,而且处处受到父母管制,所以造成心理上的压抑,再加上他们找不到倾诉的朋友,最终变得沮丧和失落。为了把埋藏在心里的苦楚发泄出来,他们便选择了不停地整理房间等做法。

如果在成长过程中一直保持这一习惯,那就形成了洁癖。孩子一旦患上了洁癖,当面对挫折时,就不会向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人寻求帮助,而是一个人承受压力,他们常常在家里不停地忙碌,或洗衣服,或对屋里的东西擦了又擦,以此来排除心中的烦恼。

强迫症的表现

强迫症的表现主要是强迫思维以及强迫行为。而强迫思维又可以分为强迫观念、强迫情绪以及强迫意识,并且强迫思维的内容多种多样。

强迫观念

即某种联想、观念、回忆或疑虑等顽固地反复出现,难以控制。

(一)强迫联想:反复回忆一系列不幸事件会发生,虽明知不可能,却不能克制,并激起情绪紧张和恐惧。

(二)强迫回忆:反复回忆曾经做过的无关紧要的事,虽明知无任何意义,却不能克制,非反复回忆不可。

(三)强迫疑虑:对自己的行动是否正确,产生不必要的疑虑,要反复核实。如出门后疑虑门窗是否确实关好,反复数次回去检查。不然则感焦虑不安。

(四)强迫性穷思竭虑:对自然现象或日常生活中的事件进行反复思考,明知毫无意义,却不能克制,如反复思考:“房子为什么朝南而不朝北。”

(五)强迫对立思维:两种对立的词句或概念反复在脑中相继出现,而感到苦恼和紧张,如想到“拥护”,立即出现“反对”;说到“好人”时即想到“坏蛋”等。

强迫意向:

在某种场合下,患者出现一种明知与当时情况相违背的念头,却不能控制这种意向的出现,十分苦恼。如母亲抱小孩走到河边时,突然产生将小孩扔到河里去的想法,虽未发生相应的行动,但患者却十分紧张、恐惧。

强迫动作:

(一)强迫洗涤:反复多次洗手或洗物件,心中总摆脱不了“感到脏”,明知已洗干净,却不能自制而非洗不可。

(二)强迫检查:通常与强迫疑虑同时出现。患者对明知已做好的事情不放心,反复检查,如反复检查已锁好的门窗,反复核对已写好的账单,信件或文稿等。

(三)强迫计数:不可控制地数台阶、电线杆,做一定次数的某个动作,否则感到不安若漏掉了要重新数起。

(四)强迫仪式动作:在日常活动之前,先要做一套有一定程序的动作,如睡前要一定程序脱衣鞋并按固定的规律放置,否则感到不安,而重新穿好衣、鞋、再按程序脱。

强迫症的危害

当出现强迫症的相关症状时,首先要进行相关体格、精神及辅助检查以排除器质性疾病的检查。排除了疾病因素外,那么患者必须在连续两周中的大部分时间内都在强迫自己思维或者强迫自己的某种行为,并且这些思维和行为或引起痛苦或防癌活动等,才可以初步被判断为强迫症。一般来说,强迫症会给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带来影响。

1、强迫型人格患者总会感到他面对的世界是不确定的,抓不住规律,因此他们会人为地制定各种戒律迫使自己遵守。当规则和次序等发生变化时,会导致难以适应。

2、强迫症患者具有不完善感,他们非常追求十全十美。患者对己责备求全、吹毛求疵,对他人缺乏表达温情的能力,刻板和固执,总要求别人按其规矩办事。而如果处于顺境中,工作中受到权威的赞许,他们对成就可感到满意,此时能坚持相当有效的实际行动,有相当的自控能力而不太过分。如果处于逆境中,那么自控力就会下降。

3、强迫症患者干什么事都是安全第一,过于仔细认真、小心谨慎,会再三权衡问题的各个方面,选择时犹豫不决,唯恐疏忽和差错,以至于难于决断。这种心理容易让他们产生处境性和期待性焦虑,遇事就心情紧张,总像面临重大考验似的,守时、拘谨和墨守成规也很突出。

强迫性晚睡:行为疗法解困忧 第3篇

强迫性晚睡是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睡眠障碍。患者对已经做完的事放心不下,要反复检查和多做几次才放心而导致晚睡。其特点是有意识地自我强迫晚睡和反强迫晚睡并存,患者感到时间不早该睡觉了,但仍不肯放下手头上的工作、学习或家务事。二者发生强烈冲突,使患者感到焦虑和痛苦。病情迁延者可彻夜工作、学习或做家务,但效率低下。

病因和发病机理

强迫性晚睡的病因和发病机理至今尚未完全明了,但一般认为与遗传、生化、神经以及心理社会方面异常有关。

遗传方面 患者与双亲同患此病的几率约为5%~7%。部分患者病前具有强迫性人格,常表现为胆小怕事,优柔寡断,做事过于细致、严肃古板,反复推敲,力求一丝不苟。

生化方面 研究发现,患者脑脊液中5—羟色胺代谢物的浓度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使用氯米帕治疗后代谢物明显降低,这说明了强迫性晚睡患者的5—羟色胺活动存在异常。还有研究发现,多巴胺激动剂可恶化强迫性晚睡者的强迫症状,而多巴胺拮抗剂可增强强迫性晚睡的疗效,这说明部分强迫性晚睡患者可能与多巴胺功能亢进有关。

神经方面 大多数研究结果均表明,强迫性晚睡患者存在眶额皮质、扣带回前部、基底部和丘脑等结构组织的神经解剖学环路异常。

心理社会方面 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强迫观念的实质是变相自我谴责,强迫性晚睡则是防御“压抑内容重现”的结果;行为医学理论认为,强迫性晚睡患者过于关注恐怖性刺激,其强迫性晚睡行为是对这些刺激的逃避,可减轻或防止焦虑的产生。

行为疗法

行为治疗又称矫正或学习疗法,是消除和纠正异常并建立一种新的条件反射和行为的治疗方法。对于强迫性晚睡患者,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治疗方法。

系统脱敏法 可在患者晚睡(一般为晚上11点半以后)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时,给予熄灯、拔掉网线、收缴学习资料、剥夺家务劳动工具、单房间强制性断电,或患者自我拧痛皮肤肌肉等不良刺激。进行多次刺激后,患者对过晚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产生厌恶、恐惧情绪,不愿过晚从事上述事务。一段时间(约1周)后,患者可恢复到在晚间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不超过11点半而上床睡觉。

冲击法 在晚上完成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后,患者命令自己排除强迫性晚睡行为,并做出一切良好的自我评价,等到次日看看有没有“可怕”的事情发生。当自我评价兑现后,他们的强迫性晚睡疾病便会逐渐消失。

标记奖励法 是采取奖励的方法增强所期望的行为,需由单位领导、学校教师或家人密切配合。①目标明确:以强迫性晚睡每停止一晚作为奖励标准。②奖励标记:根据强迫性晚睡患者的喜好给予口头表扬、物质鼓励、金钱奖励、升职等激起其获得奖励的兴趣。③坚持兑现:所应允的奖励标记兑现一定要坚持,不能因个别偶然情况而随意变动。

放松法 又名“松弛训练”,是按一定的练习程序,学习者有意识地控制或调节自身的心理活动,以达到降低机体唤醒水平,调整因紧张刺激而紊乱了的功能。

1.渐进性放松:又称“肌肉松弛法”,是通过肌肉反复的紧—松循环练习,促使肌肉放松和大脑皮层唤醒水平下降的一种放松方法。患者取舒适的坐位或卧位,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渐次对各部位的肌肉先收缩5~10秒,同时深吸气和体验紧张的感觉;再迅速地完全松弛30~40秒,同时深呼气和体验松弛的感觉。如此反复进行,练习时间可根据训练肌群的范围灵活把握。

2.自主训练:它是根据自我暗示可以得到类似催眠的一种放松方法,现已广为应用。本法有6种标准程式,即沉重感(伴随肌肉放松);温暖感(伴随血管扩张);缓慢的呼吸;心脏慢而有规律的跳动;腹部温暖感;额部清凉舒适感。训练时在心理医生的暗示下,患者缓慢地呼吸,从头到足的逐个部位体验沉重、温暖的感觉,即可达到全身放松的目的。

强迫症患者的心理护理和行为干预 第4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符合国际精神疾病诊断标准ICD-10强迫症诊断标的患者。30例患者中, 男14例, 女16例, 年龄20~60岁, 病程1~5年, 住院时间60~84 d。患者排除患有严重躯体疾病, 亦精神活性物质应用的经历;向患者告知并取得同意。

1.2 方法:

根据患者的性格特征、强迫症状临床特点、习惯行为方式等特点, 在服用抗强迫药物、加强精神科基础护理同时, 着重对患者进行了强迫的心理护理及行为干预并采用量表评定, 量表 (Y-BOCS) , Y-BOCS评分为 (26.90±3.31) 在治疗后12周对患者进行Y-BOCS评定。并根据Y-BOCS评分的减分率来评定疗效[1], 即减分率≥75%为痊愈, 50%~75%为显着进步, 25%~49%为进步, <25%为无效。心理护理包括:

1.2.1 入院初心理护理:

强迫症是以强迫观思维、强迫意向或强迫行为等为基本特征的一类神经性障碍, 患者明知这些强迫症状不合理、不必要, 但却无法控制或摆脱, 从而产生焦虑和痛苦, 强迫症与强迫人格有一定的关系, 强而不均衡型的性格易患此病, 主要表现为追求完美、不完善感, 不安全感, 不确定感, 患者一般主动愿意住院治疗, 但对治疗表示怀疑[2], 护士应该热情地接待患者, 对患者进行心理宣教, 使患者消除了陌生感和不安全感。在护理过程中, 尊重患者, 以友好的态度与其交流, 使患者信任护士建立良好的护理关系, 为后期心理护理做好准备[3]。护士要掌握疾病特点, 对患者进行说服教育, 鼓励患者树立信心, 与疾病作斗争, 对自己的性格缺点进行纠正和锻炼。

1.2.2 治疗期心理护理和行为干预:

(1) 支持性心理治疗:目的是让患者对自己的个性特点和所患疾病有正确客观的认识, 对周围环境、现实状况有正确客观的判断。指导患者把对自身强迫症状的关注转移到平常感兴趣的活动上, 以减轻由强迫症状出现的烦恼、焦虑, 不适, 增强战胜疾病的自信, 学习有效的应对方法, 以减轻其不完美体验、顺其自然, 带着症状生活[3]。督促患者保持正常的生活节律, 在日常正确的行为中学会战胜疾病的方法。帮助患者以恰当的方式缓解其生活压力、及恐惧、担心等情绪;督促患者定期做物理治疗如:生物反馈治疗、放松治疗等。 (2) 认知行为疗法护理:首先护士良好的护患关系基础上。采用艾里斯的合理情绪疗法或贝克的认知行为疗法, 利用黄金法则和产婆术式技术, 使患者理解用合理的, 正确的思维途径制定出解决心理问题方式和目标, 使患者在刻板、复杂的思维症结上得到解脱, 以合理的观念与行为代替病态、异常的强迫观念与行为[4]。在护理中采取解释、疏导, 可以布置认知行为作业, 认真做好行为干预, 循序渐进, 因势利导。 (3) 娱疗行为干预:根据患者的爱好兴趣, 由主管护士带领患者进行集体活动如看手工制作、书法、学声乐、跳舞、下棋、小品、表演等、定期举行各种球类、歌咏比赛, 使患者身心放松, 愉悦。患者把精力投入到各种活动中去, 提升高雅的生活情趣, 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 (4) 恢复期心理护理:该患者经过1~3个月的系统心理护理、行为干预后, 强迫思维和行为症状明显减轻, 患者应该学习有关强迫症的疾病知识, 可以积极配合治疗与护理, 并利于增强战胜疾病的自信心。同时帮助患者消除顾虑, 保持积极情绪, 克服病态心理。出院前给患者讲解坚持服药的重要性, 鼓励其运用正确的认知方式处理生活中的问题, 保持乐观情绪, 把工作和生活安排得有规律, 这样有利于防止复发。将心理健康宣教融入强迫症患者恢复期计划中可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5], 同时有必要告知家属家庭支持的重要性。

2 结果

通过有效的行为干预和心理护理, 本组强迫症患者中干预后临床总体疗效比较研究组痊愈及显著进步11例 (36.67%) , 进步13例 (43.33%) , 无效6例 (20.00%) , 有效率为80.00%。取得了显著性效果。研究组30例患者治疗前后Y-BOCS量表评分比较, P<0.05,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强迫症的病因复杂, 包括生物学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 由于病因尚不清楚, 目前强迫症的治疗只是药物对症治疗, 目前采取帕罗西汀等SSRI类新型抗抑郁剂疗效与传统药物氯米帕明相当, 以往曾经采用三环类抗抑郁剂氯米帕明的有效率达70%左右, 仍有相当一部分患者疗效欠佳。因此, 目前需要发现出一种有效改善强迫症患者的各种强迫症状的医疗技术。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在心理护理和行为干预方面, 目前国内的研究较少, 经过研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3.1 心理护理方面:

把握强迫症患者产生心理障碍的心灵原因, 发现并分析其强迫观念、行为的不合理性及错误结果, 改正错误观念, 使患者懂得什么是正确的、合理的信念。找出准确的目标和途径来解决心理问题, 使患者在纠结的强迫症结上得到解脱, 将异常的强迫观念与行为代替为以合理的、正常的观念与行为[6]。

3.2 行为干预方面:

制定系统的行为干预计划, 循序渐进, 不姑息, 不迁就。鼓励患者参与积极的行为干预治疗, 如有必要可进行强制性的行为约束。

3.3 科普知识宣教:

在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护理的同时组织患者学习有相关疾病知识, 加强患者对疾病的了解, 保持积极乐观情绪, 加强各项社会功能锻练, 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强迫症患者往往存在性格方面的缺陷, 加之相关心理知识的贫乏。在一定社会心理因素影响下以及入院后对医院环境的恐惧, 对强迫症状的治疗, 造成不良影响, 药物治疗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因此, 心理护理疏导有助于患者缓解患者心理压力, 解除焦虑情绪, 从而有助于强迫症状的改善;强迫症患者往往纠结于强迫思维、强迫行为中难以自拔, 因此, 有计划的进行宣教, 改变不良认知, 转移患者注意力, 将患者从强迫症状解脱出来, 有助于强迫症状的治疗[7]。本研究通过药物配合心理护理、行为干预, 工娱疗活动引导患者改变强迫思维、行为, 让积极、主动、乐观地心理模式取代消极、痛苦、无助的强迫症状。逐渐恢复社会功能, 并且使患者获得希望。这些都有利于患者强迫症状的改善。对于今后临床中心理护理和行为干预应用于强迫症病提供了一定的经验。

摘要:目的 探讨强迫症的心理护理方法。方法 在对30例强迫症患者的药物及心理治疗的基础上, 开展针对性心理护理和行为干预在干预前和干预后第12周末用耶鲁布朗强迫症状量表 (Y-BOCS) 评定效果。结果 患者强迫症状及与强迫相关的症状明显缓解, 研究组有效率80.00%。结论 对强迫症患者开展针对性心理护理有助于强迫症的治疗, 缓解患者的临床症状、内心痛苦, 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

关键词:强迫症,心理护理,行为干预

参考文献

[1]郝伟.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1:131.

[2]彭红艳.150例神经症住院病人的心理分析及对策[J].家庭护士, 2008, 6 (2B) :381-382.

[3]崔俊花, 陶希英, 李秀华.心理健康教育对强迫症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J].齐鲁护理杂志, 2007, 13 (11) :34.

[4]丰丽红.强迫症患者药物联合认知行为治疗的护理干预[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 2008, 17 (4) :2244

[5]陈淑清, 王述彭, 刘静芬.精神科护理学[M].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4:246.

[6]Denys D.Pharmacotherapy of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and obssesive-compulsive spectrum disorders[J].Psychiatr Clin N Am, 2006, 29 (2) :553-584.

强迫行为 第5篇

关键词:遮面服饰;强迫;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极端思想;社会危害性

中图分类号: D912.15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2-0021-06

一、遮面服饰概述

(一)遮面服饰的界定

准确界定遮面服饰,是立法规制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行为的前提。遮面服饰是遮面长袍和面纱的统称。遮面长袍是指遮盖着装者头发、耳朵、面部、颈部等绝大身体部位的长袍。它由披风、头巾和面纱三部分组成。披风用于包裹着装者肩部及肩部以下的部位;头巾用于遮蔽头发和耳朵;面纱则用于遮蔽面部。面纱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盖头型面纱,此种类型的面纱在把着装者头顶盖住的同时,其自然下垂的部分亦遮蔽了包括眼睛在内的面部、颈部和胸部,该种面纱兼具头巾和面纱的功能;另一种是露眼型面纱,此种类型的面纱不遮盖头部,仅遮盖着装者双眼以下的面部、颈部和胸部。面纱的种类不同,遮面长袍的名称也不同。如果遮面长袍所带面纱是盖头型面纱,则此种遮面长袍被称为布卡;如果遮面长袍所带面纱是露眼型面纱,则此种遮面长袍被称为尼卡。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称的吉里巴甫服是一种包裹着装者绝大身体部位的长袍,如果吉里巴甫服带有面纱,则属于遮面长袍中的尼卡;如果不带有面纱,则不属于遮面长袍。

(二)穿着遮面服饰的历史

人类穿着遮面服饰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的亚述王朝。亚述王朝的国王曾要求宫女蒙面纱。那时,蒙面纱并不是人人都可以的行为,根据亚述王朝的法律,奴隶和妓女不得蒙面纱,如有违反,将受到鞭打。到了公元7世纪,北非出现了吉里巴甫服。当时,吉里巴甫服并不是妇女的“专利”,男子也可以穿着吉里巴甫服[1]。公元8世纪时期,在阿拉伯半岛,面纱被看作佩戴者权力和地位的象征,蒙面纱的人都是城市中的上层阶级。到了中世纪,尽管穿着带面纱的服饰已经成为阿拉伯半岛妇女的一种习俗,但是在那些由游牧民族组成的国家,妇女仍然不佩戴面纱。以公元14世纪突厥人占据的安纳托利亚地区为例,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路过这里时,惊奇地发现:“这个地方的妇女不蒙面纱。不管是皇室太太,还是商人或普通人的妻子,都没有蒙面纱。一个妇女坐在马车上,马车的窗户是打开的,透过窗户可以清晰地看见她的面容。”[2]

到了19世纪,随着阿拉伯半岛和西亚国家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改变妇女蒙面纱等传统穿衣习俗的呼声日益高涨。1899年埃及思想家,被誉为阿拉伯世界第一位女权主义者的卡萨姆·阿明创作了《妇女解放》一书。在书中,他呼吁对《古兰经》中有关离婚、一夫多妻、蒙面纱的规定作重新解释。他认为,蒙面纱的习俗与伊斯兰教无关,该种习俗只不过是某些皈依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原本就有的习俗。《妇女解放》一书把脱掉面纱与妇女解放和殖民地国家独立联系起来,迎合了时代的需求,在穆斯林世界引起了巨大反响。1910年,土耳其一些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开始脱掉面纱,走出家门。1923年,埃及女权主义运动的杰出代表胡达·沙拉维回国后在公共场所脱掉了自己的面纱,此举引起轰动,部分埃及妇女纷纷效仿。黎巴嫩、叙利亚、突尼斯等国的妇女也开始脱掉佩戴的面纱[2]。在这些国家的妇女们看来,面纱代表了对女性的贬低、隔离和侮辱,脱掉面纱意味着妇女在摆脱传统思想观念束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害社会利益的内在属性。社会危害性是刑事立法的圭臬[3]。行为是否入罪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则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反之,如果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宜将其规定为犯罪。

(一)遮面服饰的性质

分析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必须先明确遮面服饰的性质。性质是指事物的本质属性。它通过事物的功能表现出来[4]218。在现代社会,服饰除了遮羞防寒和装饰的功能外,还具有表达着装者思想的功能[5]。

《古兰经》第24章有一段话 :“你对信女们说: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来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或她们的丈夫的父亲,或她们的儿子,或她们的丈夫的儿子,或她们的弟兄,或她们的弟兄的儿子,或她们的姐妹的儿子,或她们的女仆,或她们的奴婢,或无性欲的男仆,或不懂妇女之事的儿童。”[6]绝大多数穆斯林群众都把这段话理解为:衣着不能过分暴露,不宜穿着露出胸部曲线的服装[7]。伊斯兰原教旨极端势力却曲解这段话的含义,认为妇女只有穿着遮面服饰才能满足上述教义的要求[8]。他们不仅鼓吹妇女应当穿着遮面长袍、蒙面纱,还煽动信教人士实施暴力恐怖行为。以2013年吐鲁番市发生的“8.15”系列暴力恐怖案件为例,经审讯发现,该暴恐团伙成员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前曾多次进行非法讲经活动。在讲经过程中,非法讲经人反复向暴恐团伙成员灌输:“出境圣战、妇女应当戴面纱”等宗教极端思想。由此可见,遮面服饰除了具有一般服饰所具有的遮羞防寒和装饰功能外,还具有表达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功能,本质上属于一种带有宗教极端思想色彩的宗教服饰。

(二)社会危害性

既然遮面服饰是一种带有宗教极端思想色彩的宗教服饰,那么行为人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通过强迫行为改变被强迫人的宗教信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由于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活动的思想基础,因此,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强迫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传播了宗教极端思想,而且还催生了暴力恐怖活动,威胁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endprint

三、现行刑法规制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行为的弊端

尽管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是现行刑法并不能够有效地打击此种行为。

第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不能有效打击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根据该条规定,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9]487。虽然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但是如果强迫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构成该罪,而实践中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人往往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不能很好地打击此种行为。

第二,寻衅滋事罪不能有效打击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妇女,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妇女,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多次以殴打方式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或者多次以追逐、拦截、恐吓方式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则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即便行为人采取上述行为方式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首先,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其次,行为指向的人不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妇女”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随意殴打家庭成员或者基于特殊原因在私人场所殴打特定的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9]935,而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多针对的是家庭成员。

最后,主观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4]543,而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动机是控制妇女的思想。

四、法国打击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行为的立法介绍

(一)立法背景

20世纪60年代,法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需要大量廉价劳动力。在这种需求的刺激下,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等北非国家的穆斯林大批涌入法国。以阿尔及利亚移民为例,1962年约有10万阿尔及利亚穆斯林移民法国[10]。法国政府对这些移民采取融合政策,大批穆斯林移民得以在法国定居,并最终取得了法国国籍。长期持续的移民和较高的出生率使得法国境内的穆斯林人口快速增长。半个世纪后,法国境内的穆斯林人口已经达到350万左右,约占法国总人口的6%。穆斯林移民带来了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大量穿戴头巾的妇女出现在法国的大街小巷,一些穆斯林女学生甚至穿戴头巾上学。由于头巾具有宗教象征意义,大多数法国人认为,穿戴头巾上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一直以来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法国于2004年颁布了《世俗法》,禁止穿戴任何体现明显宗教信仰标志的服饰进入公立中小学[11]。

在《世俗法》颁布的同一年,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发生恐怖袭击案件,造成202人死亡,1600多人受伤[12]。2005年,英国首都伦敦发生恐怖袭击案件,造成56人死亡,700多人受伤[13]。事后调查发现,这两起暴力恐怖事件都与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者有关。虽然上述事件都没有发生在法国本土,但是法国民众还是深切感受到了宗教极端主义者发动恐怖袭击的威胁。由于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者都主张妇女穿着布卡等遮面服饰,越来越多的法国民众倾向于对穿着布卡的行为予以限制。

(二)制定过程

2009年7月22日,时任法国总统的萨科齐在议会演讲中宣称:“布卡不是宗教问题,而是自由问题。法国领土不欢迎布卡。”他要求议会就布卡问题进行讨论。2009年7月23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了由32位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专题研究布卡问题。咨询委员会经过长达半年的调研,于2010年1月26日提出了禁止穿着布卡的立法草案。草案规定,禁止在医院、学校、车站等公共场所穿着布卡,但是草案并未禁止在街道上穿着布卡。随后,草案被提交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核。2010年7月7日,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定,禁止在包括街道在内的公共场所穿着遮面服饰的规定是合宪的。2010年7月13日,法国国民议会表决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着遮面服饰的法案》。按照立法程序,该法案被提交参议院审议。2010 年 9 月 14日,参议院以压倒性的多数票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着遮面服饰的法案》。2011年4月,法案正式实施[14]。

(三)法案的内容

法案的内容很简单,具体规定如下:除法律明确授权、因健康或职业需要、从事体育运动、节庆活动、艺术活动、民俗活动外,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穿着旨在遮盖面部的服饰[15]。如果行为人强迫妇女穿着遮面长袍或者面纱,他将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0欧元罚金。如果被强迫人是未成年人,则处罚加倍,即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60000欧元罚金[16]。

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着遮面服饰的法案》是在法国国内穆斯林人口不断增多和西欧反恐斗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实际上是法国政府保护自身基督教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的反应。在法案制定过程中,虽然不断有人抨击法案“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着遮面服饰”的规定,但是却鲜有人质疑法案惩处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行为的做法。这表明:法国民众普遍认同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该行为入罪也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五、打击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行为的路径

(一)责任性质

对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人科以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强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强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已经上升到了必须用刑法予以规制的程度,则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法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如果强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则没有必要运用刑法武器予以规制,对强迫人科以一定的行政责任即可。endprint

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强迫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且还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催生暴力恐怖活动,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正因为如此,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着遮面服饰的法案》规定,对强迫行为人科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打击此种行为,防止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充分保障其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必要将此种行为入罪,对行为人科以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路径

1.入罪路径

把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入罪,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一条路径是“挖掘利用现有资源”,即修改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运用现有罪名对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条路径是“另起炉灶”,即针对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专门制定一个新的罪名。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看,只要适当修改我国刑法的有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即可对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予以有效打击,没有必要“另起炉灶”,新增加一个罪名。因此,宜选择第一条路径。

在行为人采取暴力方式,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达到轻伤害以上标准的情况下,可以以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但是,对于未达到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暴力行为以及胁迫行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现有罪名不能对此种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哪条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修改?笔者认为,西班牙刑法的有关规定值得借鉴。

《西班牙刑法》第522条规定了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以暴力、胁迫、武力或者其他任何不法强迫手段阻止他人参加或者践行宗教仪式;使用上述方式强迫他人践行或者参加某宗教活动或者宗教仪式,信仰或不信仰某宗教,或者改变其宗教信仰的,处4个月至10个月罚金[17]186。根据该条,西班牙刑法并没有把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主体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主体。任何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上述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都应以该罪论处。

在计算罚金时,根据《西班牙刑法》第50条的规定,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每日罚金不得低于200比塞塔,亦不得高于50000比塞塔(2)。每月按30天计算。罚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和法官罪犯的财产、收入、家庭义务和其他个人状况而定[17]20-21。

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班牙刑法》第522条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立法为例,修改我国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主体,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一般主体以规制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

2.立法路径

当前,打击强迫妇女穿着遮面长袍的行为有两种立法路径可供选择:一条路径是中央立法,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修改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构成,扩大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主体;另一条路径是制定自治区单行条例,即新疆自治区人大根据《刑法》第90条赋予的变通补充立法权,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在单行条例中对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作出相应的修改(3)。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中央立法的路径。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目的看,刑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补充立法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8]51。例如,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对少数民族的重婚行为不按重婚罪处理(4)。遮面服饰不是维吾尔族的传统服饰,对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入罪主要是为了防止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维护社会稳定,不涉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问题。

第二,从行为评价看,《刑法》第90条规定的变通补充立法权针对的是两种行为:一种是在民族自治地区被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其他地区却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入罪的行为。另一种是在民族自治地区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严惩,在其他地区却被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18]50。虽然目前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仅见于新疆,但是不管是在新疆还是在内地,普遍认为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新疆和内地对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的价值评价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没有必要行使变通补充立法权,否则会造成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在新疆是犯罪,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构成犯罪的局面,与中央提出的治理新疆问题全国一盘棋的理念相违背。

第三,从工作实践看,虽然《刑法》第90条规定了变通补充立法权,但是,迄今为止,没有哪一个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变通补充立法权,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19]。

六、规制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行为的立法建议

建议我国《刑法》借鉴西班牙刑法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修改刑法第251条,把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即不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实施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而且普通公民实施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本罪。具体规定如下: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被害人多次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例如,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方式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

第二,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例如,行为人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导致被强迫妇女自杀。

第三,非法剥夺二人以上宗教信仰自由的。例如,行为人强迫两名以上妇女穿着遮面服饰。

第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强迫未成年女性穿着遮面服饰的。

这样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的行为,既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又有利于防止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维护社会稳定。endprint

注释:

(1)故意伤害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2)虽然西班牙已经加入欧元区,但是西班牙现行刑法并未对罚金的单位作修改。

(3)《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4)需要注意地是,不按重婚罪处理并不意味着不作出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Viviane Teitelbaum.The European Veil Debate[J].Israel Journal of Foreign Affairs,2011,(1):91.

[2]Lyn Reese.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 Islamic Dress[EB/OL]. (2013-08-03)[2014-05-06].http://www.womeninworldhistory.com/essay-01.html,2013-08-03.

[3]赵秉志,陈建军.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J].法学家,2011,(6):17.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18.

[5]曾艳红.服饰:文化的一种载体及传播媒介[J].丝绸,2013,(1):61.

[6]古兰经[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262.

[7]Mukul Saxena. The French Headscarf Law and the Right to Manifest Religious Belief[J].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 Law Review,2007,(2):84.

[8]哈尔克木,张霞.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N].新疆日报(汉文版),2013-10-29(1).

[9]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87.

[10]尹斌.欧洲的穆斯林问题[J].国际问题研究,2006,(1):63.

[11]鲍佳佳.“世俗化”与法治的概念: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穿遮面长袍新法案的讨论[J].法学杂志,2011,(8):139.

[12]赵灵敏.“3.11”后的基地、欧洲与反恐[J].南风窗,2004,(7):68.

[13]李伟.2005年的国际恐怖与反恐斗争形势[J].国际资料信息,2006,(2):1.

[14]Nur Syahidah Binte Ismail.Ban of the Burqa in France[J]. Ignite,2011,(3):15-16.

[15]Evan Darwin Winet.Face-Veil Bans and Anti-Mask Laws:State Interess and the Right to Cover the Face[J].Hasting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2012,(4):10.

[16] Angela Doland. France Burqa Ban: French Parliament Approves Ban On Face Veils[EB/OL].(2010-07-13)[2014-05-06].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0/07/13/france-burqa-ban-french-p_n_644433.html,2013-08-03.

[17]西班牙刑法典[M].潘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6.

[18]竹怀军.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者补充的几个基本关系[J].法学杂志,2005,(2):51.

[19]李健,邵栋豪.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刑事立法权的追问、批判与重构——兼与竹怀军先生商榷[J].法学杂志,2005,(5):25.

On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about the Conduct of

Forcing Women Wearing Face-covered Garments

ZHANG Fan1,2

(1.Xinjiang Turpan Prefecture Bureau of Justice,Turpan Xingjiang838000,China;

2.Turpan Prefecture Sunshine social Workstation, Turpan Xingjiang838000,China)

Abstract:Face-covered garments is a kind of Religious clothing with Religious extremist ideas. The conduct of forcing people wearing face-covered garments infringes citizens freedom of religion belief,threatens social stability, with severe social harmfulness.The crime of unlawful deprivation of citizens'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has shortages on combating this conduct as well as the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s. The legislature should 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law baning the conduct of wearing face-covered garments in public places in France ,amending the criminal law against this conduct.

Key words: face-covered garments; force; freedom of religion belief; religious extremist ideas; social harmfulness

初中生强迫性行为障碍矫治案例分析 第6篇

关键词:强迫行为,学习压力,焦虑,行为疗法

1一般资料

1.1 人口学资料

李××, 男, 12周岁, 某中学初一学生。

1.2 个人成长史

求助者出生在城郊, 是家中的独生子, 性格外向, 对学习很看重, 初中之前一直在家附近的郊区学校就读, 凭借自己在数学方面的优异成绩被市区一所重点中学录取。父母就职于郊区的医院, 因学校离家较远而让求助者住校, 求助者本人也觉得这样有助于自己的学习。在此之前没有过住校或是独自外出求学或游玩的经历。小学四五年级时开始出现反复整理衣物、反复洗手现象, 影响完成作业时间及早上上学时间, 遭到父母批评指责, 以甩手不干、赖在床上作为回应。

1.3 心理测验结果

考虑到一般性的心理测验问卷都适用于成年人, 对于刚上初一的学生, 因为其生活经验、理解能力的局限, 现有问卷不适用, 故在该案例的咨询中未采用心理测验。资料主要来自会谈法和自然观察法。

2主述和个人陈述

2.1 主述

做作业时忍不住反复涂改, 不能按时完成, 经常被老师批评, 与宿舍同学交往有冲突, 感到痛苦, 想搬回家住, 又怕早上不能按时到校。

2.2 个人陈述

我最近作业总是不能按时完成, 住校生晚上自习到九点就结束, 生活老师要求我们九点半就熄灯睡觉, 我回宿舍再怎么也写不完, 迟会儿熄灯就被生活老师批评, 宿舍人就怪我动作慢, 连累他们一同被批评, 宿舍号还被记在通报栏上。我不想住校了, 想回家住, 这样至少能保证完成作业, 再晚我也会把作业完成的, 这样就不会总被老师批评了, 也不会再有同学责怪我了。现在周围的同学在嘲笑我, 我虽然难过但不怪他们, 因为我确实存在问题。我做作业老是涂改什么的, 但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还有, 我爸妈最近天天来学校, 也就是为了我的事, 我觉得挺对不起他们的。

3观察和他人反映

3.1 他人反映

(1) 老师:

该生家境一般, 入学后不久就出现下述行为问题:作业、考试常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包括其擅长的数学。写在作业、试卷上的答案被重复地涂改多次, 涂改时要将其横竖涂画多遍直至涂成正方形的墨团, 然后再写出同样的答案, 常常同一道题同样的答案要反复这样涂改三四次。他并不贪玩, 晚自习时常常从开始打铃一直做作业做到下课 (其间两个半小时) , 而他周围的其他学生还会聊天休息一会儿, 他最多只是去洗手间, 考试时更是如此。把笔插入笔套内这个动作要重复三四次, 课间离开教室时一定要将桌面彻底整理干净, 只留一本书和一个文具盒。哪怕有再重要的事, 老师在一旁催促, 都要将这些事完成才离开。当他尚未完成这些动作老师强制将其带出教室时, 他会不由自主地在教室外转圈。成绩从入学时的班级第16名一路下滑至班级最后一名 (全班共计37人) ——语数外都倒数, 因为别人试卷做完并且有时间复查, 他还没做完, 而且卷面上涂改太多, 影响了卷面整洁。在宿舍内, 每晚睡觉前要将衣服反复抖动、摆弄多次, 全部平整, 还要原地转圈多次才能安心睡觉, 宿舍人劝说多次无效, 从而影响整个宿舍的就寝时间 (学校要求九点半统一熄灯休息) , 为此与同寝室的人产生矛盾。他反复涂改作业、反复拿出笔又把笔收起来的举动被同学们视为怪异而遭嘲笑。 (老师) 问他为什么要重复做同样的事, 涂改作业、摆弄衣服等等, 他想了半天也说不出原因。

任课老师、生活老师多次向家长反映该情况, 并建议让孩子休学治疗。

家长为此很焦虑, 每天都到学校来问孩子在校情况, 但对老师要求治疗的建议有些犹豫, 怕影响孩子情绪, 给孩子更大压力。

(2) 家长:

孩子在小学四五年级时就有类似情况, 但没有出现作业反复涂改的现象, 主要是不停地洗手、反复摆弄衣服, 看他因此而影响休息、上学时间就催促甚至训他, 但他就是不听, 常常以发脾气、甩手不干 (不做作业、不睡觉、赖在床上) 来应对。除此之外, 他还是挺听话的一个孩子。 (家长) 曾为此背着他咨询过相关医生, 认为是强迫症, 但一直没敢和他直说, 怕他有抵触, 寄希望于上中学后, 慢慢长大会好些。另一方面, 也觉得孩子在家不听父母的话, 父母也管不了他, 干脆让他住校, 由老师来管说不定会有些效果, 因为他一直以来比较听老师的话。

3.2 精神状态

(1) 感知觉:

意识清晰, 思维有条理, 无逻辑障碍, 无幻觉和妄想, 注意力集中, 记忆力未发现明显问题。

(2) 情绪:

情绪低落、焦虑、悲伤。

(3) 意志行为:

眉头微锁, 意志活动无明显增强或减退, 有自知力, 在老师建议下主动来心理咨询中心求助。

(4) 人格:

人格相对完整和稳定, 性格外向。

3.3 身体情况

身体发育正常, 无严重躯体疾病史, 无家族精神病史。

3.4 社会功能

作业无法正常完成, 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能与多数人正常交往, 社会功能基本正常。

4评估与诊断

4.1 初步诊断

心理异常——具体表现为强迫性的行为障碍, 但属于刚成形的强迫, 还没有和人格相联系。

4.2 分析原因

当事人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是典型的强迫性行为障碍, 其形成原因主要有:成长背景、过度焦虑、完美主义倾向。联系当事人的成长环境及现实处境, 父母的职业背景让该学生对整洁、秩序有过高的要求, 早晚都要整理床铺, 每次要花特定时间, 并按一定顺序完成才觉得放心、舒服。

环境的变化之大, 带给当事人太多的压力。主要是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变化, 当事人从未离开过家, 而现在则不得不独自生活, 从小学时的优秀学生到升入初中后连基本的作业都完成不了, 觉得作业量大, 无法应付, 感到学习压力比以前大多了。宿舍内部人际关系紧张, 以前耍赖皮 (甩手不干) 的应对策略无法施展, 这一切都是当事人的压力来源。在这种情况下, 任课老师、生活老师的一次又一次批评、指责, 同学的嘲讽, 父母的焦躁、失望都加剧了当事人的压力和焦虑, 形成恶性循环, 最拿手的学习一直以来让其很自信, 但现在连最基本的家庭作业都无法正常完成—焦虑、紧张、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被老师、家长批评、训斥—痛苦、压抑、丧失自信—强迫性行为不断出现—更紧张、更焦虑—作业、考试无法完成, 非正常涂改现象更严重。环境在无形中给了当事人更大的压力, 让当事人对自己更没有信心, 觉得哪怕所做的事、所做的题目再简单自己都有可能出错, 所以要反复检查多次才安心。重复检查被外力强制中止而引起的情绪上的不安和紧张会借由其他无意识行为如不能解释的原地转圈表现出来。

来访者潜意识中完美主义倾向、对自己及周围环境的控制力没能得到满足, 由此产生心理上焦虑、压抑无处排解, 就只能通过特定的、在正常人看来有些怪异的行为来释放这种焦虑和压抑。

来访者明显感到很无助、混乱, 觉得进入中学后自己的生活一团糟, 无法完成基本的家庭作业及考试, 成绩一落千丈, 在同学中没有尊严, 频繁地被老师批评, 与同学有冲突, 自己的事让父母失望、甚至有些焦头烂额, 自己也很愧疚、自责。

由于更明显的病程仅一个月, 并且明显的现实冲突——进入新的学习环境中, 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导致了心理焦虑, 来访者的强迫行为明显化, 影响到来访者的学习效率、自信心与人际关系, 但该不良情绪尚在理智控制之下, 所以, 属于刚成形的强迫, 考虑运用行为治疗方法予以矫正。

4.3 鉴别诊断依据

来访者心理未违背主客观统一性、心理活动内在协调一致性及人格相对稳定性原则, 同时具有良好的自知力及求助愿望。可排除精神病症。

对自己的症状有自知力, 明知不该重复动作而反复去做, 但又不能控制, 因而痛苦, 属于强迫性行为障碍。

5咨询目标的制定

5.1 近期目标

与求助者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 鼓励和激发来访者理清目前的生活状态, 明确影响自己学习、人际关系以及情绪的主要因素——无法克制的强迫行为, 告诉求助者这种行为背后的心理原因:想把事情做得尽善尽美, 但又对目前不能完成基本的任务感到焦虑。

5.2 阶段目标

通过明确的家庭作业, 让来访者把问题重心集中于作业中的重复涂改现象, 以降低涂改数为具体目标, 进而改进学习效率, 提高学习成绩。鼓励来访者, 使其相信自己有能力缓解目前的不恰当行为, 更好地适应新环境。

5.3 终极目标

矫正异常行为, 发展正常的行为模式, 让来访者通过此次咨询、行为的改进重拾自信, 促进人格的进一步成熟。

6咨询矫治方案的制定

6.1 咨询方案与原理

按照新行为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班都拉 (A.Bandura) 的“学习理论”, 对行为问题的咨询与治疗的原则是:行为反应过剩时, 治疗目标就是通过社会学习增加和强化此类行为。其基本理论假设是:个体既然可以通过社会学习形成那些不良或不适应行为, 也可通过社会学习获得这些行为, 反之亦然。按照这种理论, 沃皮 (Wolpe) 将行为治疗定义为:行为治疗是使用实验确立的行为学习原则和方式, 克服不良行为习惯的过程。为此, 在治疗中, 其目标只能是不良行为本身, 不应假设、也不能探索在这些不良行为背后是否存在更深层的东西。但是, 并不拒绝承认求助者的内在认知和情感活动, 因为在这一派别的行为治疗家眼中, 它们也是行为, 属于“内隐行为”活动的范畴, 它们已经表现在“外显行为”之中了。为此, 对“内隐行为”的治疗已经包括在“外显行为”之中了, 它们都是行为治疗的目标。“内瘾”、“外显”活动相一致的观点, 就是“认知—行为治疗”的理论依据。行为治疗, 在治疗前、治疗中和治疗后, 精心分析、评估的对象不是行为背后的东西, 而是可观察、可量化的“关键行为”, 又叫做“靶行为”。行为治疗一般包括五个步骤:

(1) “靶行为”发生的情境及其功能分析。

(2) “靶行为”量化与标定。

(3) 矫正目标的制定。

(4) 制订增加积极行为、减少消极行为的干预实施、监测、调整计划。

(5) 结束以及复发的处理[1] 。

本案例中相比较生活上的强迫行为, 当事人在学习过程中的强迫性行为是更棘手的问题, 这种“棘手”源于当事人本人对学习的重视及负性情感体验强度, 学习状况是其自信的根源。故以“每天各科作业的涂改数量”为靶刺激。

6.2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告知心理咨询的作用、意义和局限性, 强调来询者自我完善的强大力量, 激发来询者改变的动机。让来询者明确自身的权力和义务, 强调保密原则。

6.3 时间和费用

每周一次, 每次40分钟。在学校心理咨询室开展咨询, 不收取费用。

7咨询过程

7.1 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阶段

交谈过程中建立尊重、理解、接纳、支持、鼓励的良好咨询关系, 为进一步咨询打下良好的基础。采用倾听、解释、具体化、引导和提问等技术。肯定来访者认真学习、做事仔细的态度。

7.2 进入咨询以后, 商讨咨询目标

来访者觉得目前生活一团糟, 刚开始并没有认为是强迫行为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通过让来访者给引发自己痛苦的事情排序帮助来访者理清问题轻重, 进而明确咨询目标:改进学习效率, 提高学习成绩, 获得他人认可, 恢复原有的自信。

7.3 确定问题行为

在良好咨询关系的基础上, 把近期其家庭作业及老师对其 (作业) 的评价拿出来进行分析, 使其明确重复性涂改耽误了时间, 影响了学习效率和学习成绩, 也影响了老师和同学对他的评价。将作业中重复性涂改明确为首先要改变的问题行为, 即“靶行为”。布置作业:记录下每天各科作业的涂改次数:如×月×日数学7次, 语文9次, 英语11次, 共计27次, 目标是争取每天总数上少一次。

7.4 挖掘个人及社会资源

在进一步的咨询过程中, 鼓励并称赞来访者作业涂改数减少的趋势, 最初一次记录是31次, 接下来是29次、24次、28次、17次、24次, 发现其有较强的改变问题行为的动机和意志力。在个别治疗进行的同时, 争取社会资源, 与当事人的父母进行沟通, 安抚他们的情绪, 告诉他们此时当事人的状况是由暂时的环境变化引起的, 让他们对当事人自己成长有信心, 不要太焦虑, 减少来学校的次数, 以免给孩子增加压力, 带来消极的影响。

同时, 和当事人的老师交流, 建议在当事人所在的班级中公开鼓励表扬他:重复修改是自我要求严格, 渴望进步、渴望优秀的表现。作业量对当事人可以考虑适当减少些。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多的压力, 为当事人营造一个比较轻松的精神环境, 也帮助当事人重塑信心。

8咨询效果评估

8.1 来访者自我评估

作业开始能够和同学一样按时完成了, 涂改得少了, 老师为此经常表扬他, 最近一次语文考试考了全班第一, 感到对自己很有信心, 心情轻松许多, 同学也惊讶自己能有这么大的进步, 同学间相处得比以前好了。

8.2 咨询师的评估

来访者的情绪有明显好转, 学习上的强迫行为的改善也改变了老师、同学的评价, 恢复了原有的自信, 成绩的提高更加速了来访者问题行为的消退, 改变了来访者对自己的错误认识。

老师评估:比前一阵子开朗许多, 下课也有时间和同学玩玩闹闹了, 最明显的是作业整洁许多, 每次家庭作业只有两三处涂改, 同学也不嘲笑他了, 还挺惊讶他变化这么大、进步这么快。成绩已经恢复到刚入学的水平。

家属评估:情绪好转, 但还稍有些磨蹭, 睡觉前还会反复整理衣服, 不过持续的时间明显短了, 治疗过程中和家人的交流也更深入、更主动了, 学习成绩得到提高。

9小结

这个咨询个案中, 来访者有较强的求治动机以及家属和有关老师的配合, 难得的是来访者虽然年龄较小, 但有较强的意志力, 每次都认真完成咨询时布置的家庭作业, 这些有利因素让咨询过程进行得更顺利, 咨询师本人也感到很欣慰。但事隔半年后反思, 来访者的强迫性行为障碍是否可能在遇到类似压力时再复发, 确实是咨询师当时没考虑到的, 没有让来访者建立一个合理的应对压力、焦虑的行为系统是此次咨询的失误之处。

通过这次咨询, 使咨询师认识到在处理儿童行为问题时, 引入家庭、学校等环境的支持, 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从而重塑儿童的自信的重要性, 当这些行为问题还没有和人格相联系时, 选择合适的方法及时予以咨询治疗, 效果会比较显著, 这当中需要咨询师有职业敏感性, 也需要社会对心理咨询持科学开放的态度。

参考文献

强迫行为 第7篇

关键词:氟伏沙明,认知行为治疗,强迫症

强迫症是以强迫观念、强迫冲动或强迫行为等症状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神经症。国外报道其患病率为0.1‰~2.3‰,我国为0.3‰,在神经症专科门诊中占12%[1]。它是预后相对较差的精神疾病,20%~30%属难治性,严重影响社会功能,预后极差,是导致精神残疾的前10位精神疾病之一[2]。近年来,氟伏沙明以其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少逐渐成为治疗强迫症的一线用药,针对强迫症的心理治疗也日渐成熟,本研究以氟伏沙明合并认知行为治疗强迫症,观察其疗效及安全性。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病例选自2007年1月~2009年11月我院住院患者。入组标准:(1)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强迫症”的诊断标准;(2)Yale-Brown强迫量表(Y-BOCS)总分≥16分;(3)排除器质性疾病、物质依赖及其他精神疾病;(4)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共48例,随机分为治疗组24例和对照组24例。治疗组男13例,女11例,平均(35.2±7.6)岁,平均病程(5.8±3.3)年,平均受教育年限(11.3±2.4)年;对照组男14例,女10例,平均(34.7±7.2)岁,平均病程(6.2±3.5)年,平均受教育年限(10.8±2.7)年。经t检验,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1.2.1 药物治疗

治疗组给予氟伏沙明150~300 mg/d,平均剂量(238.56±22.84)mg/d;对照组给予氟伏沙明150~300 mg/d,平均剂量(241.29±21.25)mg/d,两组用药剂量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疗程12周。

1.2.2 认知行为治疗

治疗组合并认知行为治疗,对照组单用药物治疗。治疗组每周安排1~2次认知行为心理治疗,每次50 min。心理治疗重点在于改变患者的非理性认知,用健康合理的行为方式代替不合理的行为方式[3]。要点:暴露和反应预防:暴露是让患者反复暴露于其回避的情景中;反应预防教会患者认识到强迫行为只是减轻焦虑和负性情绪的手段,学习以非强迫的方式应对诱发焦虑的情景。步骤:(1)建立治疗关系和促进治疗的动机;(2)选择一个患者认为最容易改变的,对其社会功能影响明显且受到强化因素影响的病理行为作为靶行为;(3)具体采用松弛训练、想象暴露、实际情景的暴露等技术。

1.2.3 疗效评定

于治疗前、治疗后第2、4、8、12周末评定Y-BOCS,Yale-Brown强迫量表减分率在50%以上为治愈;Yale-Brown强迫量表减分率在20%~50%为好转;YaleBrown强迫量表减分率<20%为未愈。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输入同一数据库,使用SPSS 11.0软件包进行数据分析,进行t检验和χ2检验。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的比较

治疗组治愈7例,好转12例,未愈5例,治愈率为29.2%,有效率为79.2%,无效率为20.8%;对照组治愈4例,好转8例,未愈12例,治愈率为16.67%,有效率为50%,无效率为50%。两组有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46,P<0.05)。

2.2 两组治疗前后Yale-Brown强迫量表总分比较

见表1。

由表1可见,两组YBOCS评分总分、强迫思维分、强迫行为分在治疗前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2周末,两组评分均较前显著降低(P<0.05),但两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自治疗4周末至12周末,YBOCS评分总分、强迫思维分、强迫行为分与治疗前比较明显减少,经统计分析,组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组间比较,治疗组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 不良反应

氟伏沙明的不良反应多出现在用药2周内,48例患者中出现恶心、厌食的占20.83%(10例),睡眠障碍占10.42%(5例),头昏、头痛占8.33%(4例),疲乏无力占8.33%(4例),腹泻/便秘占4.47%(2例),多汗占2.08%(1例),震颤占2.08%(1例),提示氟伏沙明常见的不良反应多为胃肠道症状,而且观察中发现随着疗程的推进,不良反应可逐渐减轻或消失。

3 讨论

强迫症发病有明显的心理学基础,其大部分患者存在明显的强迫性人格特征。同时强迫症存在认知功能损害,其发病的心理学基础可能影响其认知功能[4]。近年来随认知神经科学以及心理学相关学科研究的进展,逐步发现强迫症与个体的认知执行功能失调关系密切[5]。本研究采用氟伏沙明合并认知行为疗法治疗强迫症并试图借助于前者发挥的生物学效应以缓解临床症状,利用后者产生的心理效应以修正曲解、错误的认知而改善其心理行为,使两者相辅相成提高疗效。结果显示,治疗组临床有效率为79.17%,对照组有效率为50%,两组疗效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46,P<0.05)。从本实验可以看出,氟伏沙明合并认知行为治疗强迫症的YBOCS量表减分率自治疗4周末开始均明显优于单用氟伏沙明的患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经过4周认知行为治疗,心理治疗的作用充分显示出来,明显提高了药物治疗强迫症的疗效。药物的安全性分析显示,氟伏沙明的不良反应多为胃肠道症状且多出现在用药2周内,程度较轻且可以耐受,在临床应用中有较好的安全性。本实验提示氟伏沙明合并认知行为治疗能增强强迫症的疗效,不加重不良反应,进一步证实了在强迫症的治疗中,心理治疗具有重要的意义,使患者对自己的个性特点和所患疾病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去掉精神包袱以减轻其不安全感;增强自信以减轻其不确定感;强调务实态度以减轻其不完美感[1]。同时,从生物学角度看,强迫症的5-HT能低下,氟伏沙明能选择性阻滞突触前膜5-HT再摄取,增强5-HT能,故能治疗强迫症,而且其对NE、DA抑制作用弱,对脑内乙酰胆碱受体的亲和力很低,不引起中枢及外周的抗胆碱能效应,对神经内分泌、心血管系统影响小,无抗组胺作用,临床应用安全性高。单用氟伏沙明虽能暂时缓解或控制强迫症状,但价格昂贵,需长期服用,停药易复发,认知行为疗法可治疗强迫症,但初期易出现脱失和治疗阻抗[6],两者联合能增加治疗依从性。强迫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多样,既有生物学基础,也与个体的人格特征和家庭教养方式等有密切关系,因而综合疗法,可能会取得较好的疗效[7]。

综上所述,强迫症的治疗中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并重,氟伏沙明合并认知行为治疗强迫症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少,有利于在临床上提高强迫症的治愈率,减少复发。

参考文献

[1]沈渔邨.精神病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602-604.

[2]孙学礼.精神病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60.

[3]文有生,王华,缪绍疆,等.药物治疗与合并认知行为治疗对强迫症疗效的比较[J].上海精神医学,2007,19(5):293.

[4]周云飞,张亚林,胡纪泽.强迫症心理学机制及其认知功能研究进展[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14(1):95.

[5]丁宇,周世杰.强迫症的认知执行功能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6,14(5):492.

[6]刘桂兰,韩国玲,宋志强.SSRIs合并认知行为疗法治疗强迫症临床对照研究[J].青海医学杂志,2006,36(6):2.

上一篇:出租房管理下一篇:追求健康课堂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