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困境范文

2024-09-01

环境保护困境范文(精选12篇)

环境保护困境 第1篇

1 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困境

1.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没有建立健全的法规

环境保护这项政策最终是要上升到国家层面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内容的重点, 现在,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社会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越来越依赖一些电子设备, 这些电子设备会释放出极强的电磁辐射, 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要有相关法律的指引, 否则在电磁辐射的治理过程中就不会有章可循, 在电磁辐射的约束中就缺少执行力和约束力, 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就会变成一纸空谈, 在国家范围内建立法律和法规,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预防的意识, 能够在生态和环境起到保护的作用。现在, 我国还没有相关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法律, 尽管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有规定, 但是, 在总体程度上分析, 这些法律还是比较片面的, 没有较强的针对性, 而且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1.2 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没有实现公众的参与

电磁辐射污染会危及到个人的身体健康, 在人们的生活中会有不同强度的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一种动态呈现的, 因此对人产生的危害也是动态的, 但是, 人们却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缺少意识, 在生活中, 很多人晚上睡觉前都不会关闭手机, 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需要每个公民来落实, 不然就会束之高阁, 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1.3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方法还要进一步完善

电磁辐射从其性质上分析是一种物理污染, 所以, 应该针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性质分析如果防治电磁辐射污染, 在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过程中采取恰当的措施是很重要的, 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 可以通过保持距离的方法, 将电磁辐射污染源远离人体, 也可以将电磁辐射通过屏蔽仪器进行屏蔽, 个人要加强锻炼, 从而提高自身的抵抗力。

2 改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

2.1 政府要充分起到带头作用, 加以引导

政府要带领人们一起防治电磁辐射污染, 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从而让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加以重视, 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 体现政府的社会职能, 从而运用生态文明相关的理念, 加以引导, 使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能够深入人心, 政府在十八大中对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体现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态度和理念, 要实现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必须要实现政府和公众的互动, 公众要积极地参与到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中来, 所以, 政府在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的环节中充分体现其导向的职能, 对电磁辐射污染治理要制定相关的法规, 要针对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的建立法规, 要实现电磁辐射污染的全方位治理, 让公众可以主动地参与进来, 实现有机地合作, 实现各负其职、各得其所的目的, 实现全方位的治理, 从而能够运用法规和制度加以约束, 从政治、经济、文化各个角度出发, 站在社会层面上, 在治理电磁辐射污染问题时要坚持“五位一体”的原则, 从而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特别是在完善电磁辐射治理的相关法规的时候, 一定要确保其具有实效性。

2.2 完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相关理念, 提高个体的参与度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其周期比较长, 需要通过政府和公众的一直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而且,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快, 电磁辐射的污染范围越来越大, 在治理的过程中难度也就越来越大, 在治理的过程中,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矛盾非常突出, 因此, 在治理电磁辐射污染的过程中, 就要采取高标准的要求, 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国, 要强化对文件的审批, 要转变传统的环境保护的理念, 运用新的理念, 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法规的程序执行, 对环境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要调动全体公民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热情, 让他们树立责任意识, 不能事不关已, 高高挂起, 而且政府要通过有力的宣传, 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2.3 强化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系统的改进

在进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 要全面考虑问题, 不能单方面的考虑电磁辐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要考虑到全面地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 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角度去考虑分析,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治理是一个完善的系统, 不能从某个方面去考虑, 应该统筹兼顾, 在制定理念的时候要具有逻辑性和结构性, 坚持从局部到整体, 再从整体到局部的治理方法, 从而, 在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中, 能够抓住重点, 同时也不会放过每一个细节问题。

3 结束语

现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很多电子元件都被应用到生活和生产中, 产生了大量的电磁辐射, 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 同时也对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 应该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加以制止, 通过有效的措施促进环境保护。现在, 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中, 公众的参与意识不是很强, 这就导致了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进行全民总动员, 而且, 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 因此, 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 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摘要:电磁辐射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危害是极大的, 而且会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 电磁辐射是我国的四大污染之一, 比水污染和大气污染还要严重, 在对人体的危害上主要体现在热效应等方面, 文章主要对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的困境进行分析, 从而提出有效地策略防止电磁辐射, 从而能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污染

参考文献

[1]黄晓华, 姚颖, 杨斌, 等.探讨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与管理[J].环保科技, 2013, 2:42-43+48.

[2]吴波, 强小媛, 田毅, 等.西部开发与宁夏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对策[J].宁夏科技, 2013, 3:48-49.

[3]周建文.高压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及防治对策[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2, S1:18-21.

[4]张平, 杨维耿.电磁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辐射问题及对策探讨[J].电力科技与环保, 2011, 4:9-11.

环境保护困境 第2篇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环境问题做为一个很重要的课题被提上日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物质生活有了根本性的改善,不少农民盖了新房、装了电话,甚至买了汽车。然而,环境污染问题却来越严重,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农村社会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举措。以下是笔者通过对沅陵县筲箕湾镇的实地调查,走访、观察得出的报告:

一、农村环境现状

农村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科学的处理;人畜粪便没有得到合理科 学的利用;林木资源砍伐严重;水资源污染情况恶劣。

走进村镇,便可发现无处不在的垃圾,特别是在不少地方的村口、巷口、街口、路口,到处堆满了垃圾。村口路口倒满了,便向村外延伸,路旁、渠畔、林间也成了倒垃圾的地方。每到夏季,臭气熏天、滋生蚊蝇,碰上刮风下雨,废塑料、垃圾袋又随风刮得满地都是,甚至挂上树梢,刮上山坡,花花绿绿,非常难看。在你不经意间,你便会猜到动物随处拉的粪便,还有在农村如厕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少村民家的厕所就是在自家附近搭建的小棚子,在阴雨天气,常常会有难闻的气味扑鼻而来,非常刺鼻。在村民家里,笔者发现,村民做饭烧水还是采用很原始的烧柴方式,灶房里,往往是村民堆积如山的木材,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不准砍伐树木,但不少村民表示,这些条款对他们根本不起作用。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村民用水难问题,村民喝的水都是取自很远的山里的泉水。

二、环境污染原因

造成农村垃圾增多的原因,是与农民的富裕程度成正比的,也就是说,农民越富裕 所产生的垃圾就越多。而造成垃圾污染的直接原因其实非常简单,那就是没有把垃圾处理列入乡镇规划,更没有列入乡镇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以至于许多农村在处理垃圾时无章可循、无人管理。再者就是农村居民自身素质低,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现代科学的生活方式,自古以来,他们就是这样,上厕所也是很随便的,他们根本就没有觉得有什么异样,因为他们一直就是这样生活。还有就是,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农村的生活用能,农村的生活用能没有一个很好的供应系统,地方政府只关注经济的发展,没有在民生方面做出长远的计划。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一位的注重经济的效应,而忽视了环境的效应。就比如说镇上的长青矿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但同时也给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污染。由于大量化学物质的排入,原本清澈干净的溪水,现在是连鱼虾也看不到半个。

三、对策及建议

1、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

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成为村民的自觉习惯。

2、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实行“户集、村收、镇(村)处理”的垃圾处置模式。行政村可在远离交通要道地点,设立临时垃圾箱、垃圾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和专用垃圾车,定时、定点、集中清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综合回收利用。对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对各类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安全处理;对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以减少对水源、土壤、空气的污染。因镇、因村制宜,制定农村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3、建设生态农业

推广先进、绿色农业科技,引导农民科学合理的发展经济。大力推行农村沼气建设,既可消除部分垃圾,又可以解决生活用能,还可以有效地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促进农民增收。

4、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淘汰污染大的企业,对于现存的企业要鼓励其采用新技术,严格控制其污染量的排放。

5、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财政投入

我国环境政策执行困境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环境政策;政策執行;困境;公众参与

我国是一个资源总量十分丰富的国家,但由于针对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需要的资源开发,加之庞大的人口基数,造成了资源相对短缺、环境容量不足的局面。针对这一具体国情,中国政府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政策,旨在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回应民众日益增长的环保呼声。然而一波又一波的环境污染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环境保护还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200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副秘书长阿马诺就曾深刻的指出,导致中国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改善的重要原因,是“政府机构执行力度偏软”。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各级政府均有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但由于环保部门对政策理解偏差、执行不力等因素,使得环境保护政策所构建的环保目标并不能被很好的达成,环境政策的执行困境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障碍。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造成我国环境政策执行困境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

公共政策执行是指政策操作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选择相应的政策工具,采取宣传、试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动,将已合法化的公共政策付诸实践,从而实现政策既定目标的动态过程。从政策执行的定义来看,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大致可以分为政策执行机构、政策方案、政策工具等几个方面。

(一)环境政策执行机构的影响

首先,政策执行机构存在自身的利益追求。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作为理性经济人在执行环保政策时往往带有自身的利益追求。我国的环境政策执行体系十分“立体”,各级环保部门除了执行本级政府的环境政策之外,还要执行上级政府的环境政策,而源自于各级政府之间的不同利益追求使得一项环境政策无法满足各利益主体的需要,尤其是环境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的工业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当地经济发展和自身政绩等利益的需要,往往在执行不符合自身利益的环境政策时采取敷衍或选择性执行的态度,阻碍环境政策的执行。

其次环境执法力度远远不够。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经济,轻环境”、“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各级政府、环保执法部门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导致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环保部门人员缺失、自身素质缺乏也使得环境执法活动停滞不前,严重影响了和制约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环境政策方案自身的影响

政策方案通过政策执行来实现其意义和价值,而政策执行以政策方案为基础和根据。政策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执行过程,决定了政策能否取得预期的成果。因此,政策方案本身要注重科学性、稳定性和配套性。

环境问题事关公众的身心健康和基本权益,因此在制定环境政策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策的科学性。环境政策的制定必须针对当时当地存在的客观问题,政策所包含的各项内容也必须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政策与客观情况不相匹配,政策的执行也就失去了实践基础。比如我国一些库区环境保护政策忽视了库区居民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强制性的退耕还林,但又无法为居民提供其它生产、生活的途径,使得环境政策得不到目标群体的支持,因此环境政策必然无法顺利的实行。其次,要注重环境政策的稳定性。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的成果不明显,甚至有时候会影响当地的工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科学的程序、方法制定出来的环境政策一定要坚定不移的执行下去,如果环境政策朝令夕改、频繁变动,目标群体就会对政府不信任甚至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政策执行困难。另外,环境政策由具体的单项政策组成,每一个单项政策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单项政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只有通过具体政策的相互配合、协调,才能真正解决环境问题。

(三)环境政策工具的影响

政策工具是公共政策主体为了实现政策目标所能采取的各种方法、技术和手段的总称。目前我国的环境政策工具主要有三类:命令——控制性政策工具、经济性政策工具以及社会性政策工具。命令——控制性政策工具主要以国家权力为后盾,通过诸如污染物排放控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来强制性的迫使污染排放主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活动。经济性政策工具主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通过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等经济刺激方式,迫使相关行为主体将其行为产生的外部性结果内部化,以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社会性政策工具则主要依靠公众和企业的自愿参与,通过政府对相关环境信息的公开,提升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来自觉保护环境。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环境问题都有着当时当地的独特特点,再加上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处于严峻形势的局面下,我国的环境规制工具还不能全面推广例如排污许可证、排污税等经济性政策工具。因此环境政策的选择应该重视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等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政策工具,落实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二、 完善环境政策执行的新途径——公众参与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依靠目前的环境执法力量很难覆盖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公众参与环境政策执行应运而生。公众参与环境政策执行是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吸收公众参与,举报污染行为,监督执法过程,提出环境保护建议和意见,而这也是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政策执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信访。环境信访是指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写信、邮件、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并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诉求,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二,听证会。听证制度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程序制度,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的让相关当事人、利益关系人与执行部门,对所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应适用的处罚依据进行举证、质询、陈述、辩论的法定程序。

第三,座谈会。座谈会作为听取公众意见的一种方式,相比听证会来说,更加简单和随意,是被很多政府部门经常采用的了解民意的方式。

第四,公众环保检查团。公众环保检查团是指公众协助环保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活动,监督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公众环保检查团除了参加环保执法检查活动以外,还会参与企业为提升治污水平而开展的项目验收活动和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听证等。

国内外环境政策施行的实践经验证明,仅仅通过政府和环保执法部门动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依靠公众参与才能真正推动环境保护。要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真正的发展,必须从法律上解决公众参与的制度问题,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权利。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将环境保护情况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合理化的公布,通过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压力迫使环境污染主体改善治污条件,保护环境。其次要加强民间环保组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环保事业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此外,还要注意创新公众参与形式,不断拓宽参与渠道,提升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将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转化成环境保护的推进力量,使环境执法更能体现民情、民意、民智,让环保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只有这样,环境政策才能真正得到高效的执行,环境污染才能真正的得到遏制。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

[2] 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J].理论前沿,2004(13)

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困境的原因 第4篇

1. 查而不常。

排污是企业的日常行为, 而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却采用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即一年中固定在哪个几月或一个月中固定在哪几日要去该排污企业进行检测。突击检查即在不固定的时间临时决定去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定期检查通常企业已经知晓检查日期, 定会为迎接检查做好准备, 所以环境执法人员并不能发现问题, 而检查过后排污者又会恢复违法超标排污行为。突击检查虽然可以防止被查者提前做准备, 但检查前环境行政机关却通常会提前给被查者下达检查通知。这实际上也给了被查者准备的时间, 因此突击检查的效果也常常落空。

2. 查而不严。

环境行政执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行为, 必须要依据环境标准和检测程序严格执行, 也只有如此, 才能得到准确科学的检测结果, 而这些检测结果, 如是否违法排放了某种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是否超标, 通常就是执法的事实依据。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亦是如此。但很多时候, 环境行政机关却不按环境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查, 所以导致检查结果并不准确。这会让排污企业漏掉法律责任的承担, 而有时这也是执法机关帮助排污企业逃避法律责任。

3. 查而不处。

环境执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排污者的管理, 甚至通过行政处罚来惩处违法行为, 起到警示的作用。但目前环境执法中的法律责任却多是警告和罚款, 虽然行政责任中也有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但却很少使用。这使得排污者觉得, 只要交了罚款, 就可以继续违法超标排污。

二、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困境的直接原因

1. 法律不健全。

一是缺乏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现行环保法主要以实体法为主, 执法的程序法规定所占的比率十分少, 而且不集中。环境性执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法保障, 实体法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难免大打折扣, 流于形式。二是有些规定过于粗略。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的规定, 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不允许在外焚烧秸秆、落叶的地区焚烧秸秆、落叶, 情节严重的, 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是“情节严重”具体情形为何, 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 执法者只能自行判断。三是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例如据环保法规定, 企业在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情形下可以超标排污, 但是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 企业都不可以超标排污。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困难的原因之一。由于立法的不健全, 才导致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严谨、任意执法等问题, 也使环境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

2. 执法装备落后且使用不规范。

环境行政执法专业性的特征, 决定了他们需要有精良的设备装配、专业的执法人员以及充足的运行经费。以超标排污为例, 判断排污者是否有违法行为的依据之一即检测结果, 环保部门的检查通常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结合, 但一年也不会检查到几次, 而企业排放污染物却是每天都在进行。如果能够安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则可实时监测, 并及时将数据反馈到执法部门, 甚至可以向公众公开。2007年以来, 中央财政已拨专款为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了大量的执法装备, 极大地提高了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减排核查能力、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但由于设备仍然不足, 很多执法人员操作水平低, 而且设备运行成本较高等原因, 导致环境执法设备出现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率低、甚至闲置等突出问题, 影响了其效能。

3. 执法队伍水平低。

其一, 执法队伍老龄化。我国环境执法队伍中有一大批老一代的执法者, 他们虽然经验丰富, 但面对环境日新月异的执法技术, 其知识更新常略显滞后, 从而影响了执法效率。其二, 法律知识欠缺。环境法律法规众多, 且具有特殊性, 而环境执法者很多是理工科专业, 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执法不严。其三, 官僚作风严重。环境执法者目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统, 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导致环境执法者官僚作风严重, 门难进, 脸难看, 话难听, 事难办, 有时甚至出现滥用权力, 徇私枉法等状况。

三、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1. 环境保护意识依然薄弱。

虽然现在从中央到地方, 甚至老百姓都在号召环境保护, 但遇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冲突时, 大家依然会优先选择经济利益。环境执法只是保护环境的一种外部条件, 真正实现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还需要中国的百姓能够从内心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2. 环保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

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敬重或者尊重法律的问题, 而更多是一个利益的刺激, [1]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好处或者更小的坏处时, 人们才会愿意去遵守。[2]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 2012年河北省钢铁企业吨钢利润仅85元, 若启用环保设备, 每生产一吨钢需要增加100元以上环保设施运行成本;而不启用环保设备, 一个中等规模的钢铁企业每年可减少上千万元的成本。如果企业不运行环保设施, 就算被发现, 最高也不过罚款几十万元, 即便每个月都受处罚也很划算。因此, 部分钢铁企业环保设施能不上就不上, 能不运行就不运行, 最大限度降低环保成本。[3]

3. 地方保护主义。

长期以来, 许多地区政府由于认识上的局限, 未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重经济轻环境。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 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企业违法排污时, 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和财政考虑通常采取纵容态度, 这就形成地方保护。我国地方环境执法机构虽有制裁环境违法的职权, 但其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 环境机构不仅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还要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对地方政府负责, 而且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 国家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部门支配的权力十分有限, 所以地方政府对环境执法部门的影响更大。当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到环境污染防治的时候, 地方环境执法部门就进入一个听命于地方政府和忠实履行环保职责两难境地。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 环境执法部门常常只能对环境违法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遮掩或者减轻处罚。

4. 执法机关自身利益的考虑。

当前, 在一些地方为了调动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员的积极性, 实行一种罚款提成返还的土政策, 即按一定的比例, 向作出罚款的行政主体返还罚款资金, 获得罚款返还资金的行政主体留下一部分后, 再按一定比例以奖金的名义发给具体罚款的行政公务员。[4]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也存在这个问题。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返还, 环保部门更偏向于采取罚款手段, “多罚、多缴、多返还”。甚至有些企业污染非常严重, 已经达到限期治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程度, 环境执法部门仍仅处罚款。虽然罚款对企业也有一定的警示功能, 但对污染受害者来说, 他们希望的是让污染停止, 罚再多的款对他们来说也是毫无意义, 并且罚款对环境本身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所以百姓才会对环境执法非常不满。

5. 政绩考核机制的刺激。

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一直是我国政府官员管理的重要手段, 虽然我国已开始政绩考核机制改革, 但相对于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 经济仍然是政绩考核的核心。所以, 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出现矛盾时, 地方政府依然会选择经济。同时, 环保事业投资大, 见效慢。一个官员在某地的任期通常十年左右, 而环境收益往往要几十甚至上百年才能见效, 因此地方政府官员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不愿真正的重视环境保护。当环境执法部门失去了领导的支持, 执法权力就显得十分薄弱, 经费也相对紧张, 自然会影响环境执法效果。

摘要: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困难多、效率低, 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环境保护执法不力的直接原因是法律不完善, 执法装备落后且使用不规范, 执法队伍水平低。其深层原因在于国民环境保护意识依然薄弱, 环保成本高而环境违法成本低, 局部利益、暂时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执法机关自身利益限制, 政绩考核机制设置不当刺激。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直接原因,违法成本低,地方保护主义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法理学[M].苏立,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297.

[2][英]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 克利, 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53.

[3]新华社记者.环保设施运行成本高钢企宁受罚不愿治污[EB/OL].http://www.chinairn.com/print/3140196.html.

民事行政检察保护公益的困境及出路 第5篇

专业论文

民事行政检察保护公益的困境及出路

民事行政检察保护公益的困境及出路

摘 要 为积极应对侵害公共利益现象,新民诉法增加的第55规定。但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能否为公共利益说话?如何为公共利益说话?案源在哪里?本文阐述民事行政检察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指出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困境并分析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范围,以期为破解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困境提供思路。

关键词 民行检察 公共利益 案源

作者简介:卓荣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52-0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讯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侵害公共利益(即公益)的案件,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公害案件、不合理利用土地案件、破坏土地资源案件、垄断经营案件等,特别是食品安全频发,水质严重污染等案件,造成人人自危,缺乏安全感,损害了所有国人的利益。2013年起施行的新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对侵害公共利益现象,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能否为公共利益说话?如何为公共利益说话?案源在哪里?

一、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职责

(一)从理论来看,民行检察应有保护公益职责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保护公共利益。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现代监督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坚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处于“国家公诉人”的地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应参与监督。

有的认为民事抗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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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认为对于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涉及国家、社会公益案件提起异议之诉。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国家或公共利益范围内提起抗诉,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抗诉范围过于宽泛,民事抗诉范围应限制在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源也应限制在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可见,即使是主张“弱化”民行检察监督的观点,也认为民行检察具有保护公共利益职能。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高度一致,一般说来,维护国家利益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二)从我国检察史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保护公益职责

1949 年底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关于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包括“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2011年两高关于《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确实存在损害两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011年两高会签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监督内容之一。

2012年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高检院对各级法院或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两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三)从我国台湾地区及现代各国的检察制度来看,它们都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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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益

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应本于公益,依职权或申请积极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现代各国的民事检察制度,在内容上注重保护公益。在设计民事检察制度时,往往都把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切入点。如法国检察官有权以政府专员身份参与任何行政诉讼案件,对于公益遭受损害有权提起诉讼;英国检察官对于一些涉及公益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公共利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困境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涉及公益案件申诉渠道的弊端

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执行案件,信息不对称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国人心态,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愿申诉;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会申诉。

(二)民行检察自行发现涉及公益案源的问题

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执行案件,法院执行案件数量相当庞大,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法律监督,不切实际。有的建议民行检察要争取得到人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与法院建立通报制度,受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民行案件。但民行检察受理阶段应该由法院还是由检察院来认定哪些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同时,应该警惕:民行检察在拓展案源时,扩大理解“公共利益”; 民行检察在监督法院、行政机关时,缩小理解“公共利益”。

(三)公益的范围难以界定

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好确定。正如有的观点所言,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作为民行检察监督条件,但由于在理解和界定“两益”上存在严重困难,难以操作,可能导致该规定难以落实。

三、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范围

虽然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政治学视角(民主理论)、法学视角(法治理论)、经济学视角(公共物品、公共选择理论等)、哲学视角(公共哲学)等常见视角在界定公共利益方面难如人意。”

但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随处可见,甚至较确定法律概念为数更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等为典型之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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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出生、结婚、停止营业等则属确定法律概念之适例。”

“所谓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谓法律条文中,常使用一些概念不甚具体、明确的用语,让法律适用者(如行政机关、法院及人民)可以斟酌实际情形来决定了解其内容。” 可见,界定公共利益是可行的,必要的。

就公共利益的规定而言,我国在不同立法文件中存在不同称谓的现象,如我国最早规定公共利益的1954年《宪法》使用“公共利益”,又如2007年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一条、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有的法律仅使用“社会公共利益”,如《合同法》第七条;有的法律同时使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采购法》与《信托法》第五条; 有的法律同时使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法官法》第八条。且绝大多数是采用概括式定义,只提出了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要考虑公共利益。

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采用列举式的立法。考虑到民行检察工作的可操作性,下文列举一些具体类型,希望对破解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案源困境,有所助益。

(一)行政类

相对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较少。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在《行政法学总论》中明确提出“行政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经从正面对行政之实质意义界定如下:“行政包括一切法律上及事实上行为,此等行为在于对公益之持续维护,而公益则源自国家存立目的及其文化任务。” “立法创制法律,司法和行政则以不同方式遵守法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所实现的是争议中的法律,行政实现的则是公共利益。”

然而,国家行政职权不行使,法院不受理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导致社会不公平,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生态类

生态环境及各种资源遭受破坏,若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就使公益受损。2003年,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提起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各地检察院不断探索提起公益诉讼方式,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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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产生一定的经验效果。

(三)经济类

1.消费者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由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等无法与企业相抗衡,且具体到个体消费者而言,可能数额及其微小,但总数却可能很大,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说,给个体消费者带来的获益并不多。但从侵权人非法获利角度看,如果不主张权利,就将损害公共利益。

2.反垄断

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民行检察应介入调查,体现了检察监督的社会功能。

3.国有资产

国家财产受损,而缺少主张权利的主体或者行使国有财产管理权的主体怠于行使权利,甚至积极侵害国家财产,且我国现阶段国有资产流失情形严重,应遏制这一不利趋势。

注释:

江伟,张慧敏,段厚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改革论纲.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90-91.叶青,黄一超.中国检察制度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43-266.蔡福华.民事抗诉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47-48.何小敏,吴世东.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人民检察.2004(1).邵世星.民事检察与公共利益保护.中国检察官.2012年(4).杨立新.民事行政检察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4.林贻影.两岸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215.邵世星.民事检察规律的比较研究与启示.人民检察.2012(9).谢志强.行政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10年(9).孙加瑞.修改中如何巩固和发展司改成果――完善民事检察制度需要解决的十大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5).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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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困境综述 第6篇

关键词:环境权;困境;方法论

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背景

20世纪以来,全球性环境危机爆发,无法预测的气候变化、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使人们意识到必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否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将无处依靠。环境危机的时代将构成对环境保护制度工具的严重挑战,如何铸就环境法律制度的权利基石成为当务之急。新的时代造就了不同的权利,环境权的应运而生实为必然。但是环境权研究面临着意想不到的困境,环境权的困境包括本体论意义上的困境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困境两部分。

二、环境权的本体论困境

1概念界定的困境,即什么是环境权

环境权的主体是什么?客体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学习和研究环境权理论的学者们仔细研究和辨别清晰。举例说明,环境权的主体范围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导致环境权无法成为一种受司法保护的实体性权利。现在有公民环境权说、国家环境权说、法人环境权说、非人类环境权说等等学说,其对环境权的主体的探析都有一定理由和依据,但是却对到底应如何确定环境权的主体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权利发展的困境

环境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每一项权利是如何确定的?是否包含环境利益?如何发展环境权的内涵,或是环境权的内涵是不会发展任何改变的?目前来说,尚且没有一定的路径来说明和解释环境权的发展道路。

3构造层次的困境

环境权的内容,一般表述为人人有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两个方面。但是又有学者将环境权分为公民环境权(包括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等等,内涵十分丰富。并且目前环境权理论也没有明确个人能够享有怎样的环境,以及多大程度上享有这种权利,也是不可精确得知的。

三、环境权的方法论困境

结合目前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的先进性,但是更多的是研究方法上的某些缺憾。

1理论研究语境远离我国法治与社会的实际景象

环境权研究方法上的问题之一就是言必称某外国,而避而不谈中国环境权的构建问题,似乎有避重就轻,啃软骨头之嫌疑。如言必称“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1791年法国《宪法》”如何如何,似乎他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中间逐渐建立和完善了环境权理论便等于我国环境权理论的建构完毕。

2自我封闭与对外排斥的研究偏向不免漠视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与体系性研究

很多环境权的著作和论文都具有一个共性的问题,即只是在环境法的视野中进行自我陶醉般的理论设想,而非将这种设想与其他部门法的制度和规范相结。他们并不去研究倘若到底某个环境权的立法出现之后是否能得到具体和良好的实践效用。这是环境权问题的第二大弊病。

3在注重理论和现实的批判式争辩的同时忽视制度的具体构建

很多环境法学者在重视对对立理论体系的批判的同时缺忽视了对自我理论体系的梳理和落实,使得环境权研究的答题面貌呈现出一位著名学者提出新的学说,众多学者纷纷对之表示批判和质疑,却少有学者能够真正按照环境权的理论体系去提出能够自圆其说的论据和论证过程。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因此而收益不多,并且越来越呈现出纷乱的“战国局面”。

4瞩目于立法实践而轻视从功能主义以及法社会学角度进行司法实践上的实证研究

环境保护困境 第7篇

关键词:乌拉泊古城,历史价值,保护困境,保护途径

1乌拉泊古城的历史价值探究

乌拉泊古城, 南北长550米, 东西宽450米, 城垣基本完好, 残高2—7米。城内布局分为三区, 建筑物大多无存, 在若干城角仍保留有方形角楼遗迹, 陆续出土过陶罐、陶瓮、莲缘方砖、钱币等物。乌拉泊古城是乌鲁木齐保存完整, 形成规模的最早城址, 被誉为乌鲁木齐城建史上第一城。

轮台, 因为边塞诗人岑参的“轮台三绝”而流芳百世, 但对于地理上真实的轮台城, 熟知的人却不多。关于唐代轮台城的地理位置之争一度相当激烈。实际上, 唐轮台城位于北疆的北庭都护府管辖范围内, 今南疆的轮台县实为西汉时设立的轮台军事戍堡。因此, 唐轮台城的位置之争主要集中在乌拉泊、米泉和昌吉三座古城之间。据史料记载, 轮台城为北庭都护府的征税地所在, 按理说应为西域往来商贾必经之地, 只有处于达坂城峻谷北段咽喉之地的乌拉泊古城, 才是当时天山南北商贾必经之地。此外, 根据岑参在有关轮台的诗歌中的描绘, 如“一川碎石大如斗”“千家尽白榆”等景象, 均符合乌拉泊古城周边的风貌。因此, 如今乌拉泊古城即为唐轮台城的说法已被学术界公认。这个学术理论足足将乌鲁木齐建城史向前推移了1300多年。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困境

乌拉泊古城虽然已经成为乌鲁木齐唯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但人迹罕至的古城只有一名管理人员守护, 文物维护围栏多处遭到破坏, 游览路线及基础设施失去维护, 古城保护困境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条。

2.1乌拉泊古城保护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矛盾

据今年批复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乌拉泊古城位于中心城区最南部, 距离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一级水源地直线距离只有487米, 并且属于一类环境功能区。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将乌拉泊古城发展为全市乃至全疆重点景区是极不明智的。

乌鲁木齐属于温带大陆气候下的严重缺水城市, 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 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了维护城市基本饮水安全乌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一直未批准乌拉泊古城的景点规划, 但古城保护单单从投资修建围栏和对外承包是无法解决的。

2.2乌拉泊古城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

2004年, 国家文物局对修改后的《乌拉泊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进行批复:“原则同意规划。”至此, 新疆首家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民营企业负责实施的文物保护规划启动。

同年, 民营企业承包人请来了中国工程院院士, 在一般保护区设计建设了乌拉泊古城新城门和办公地, 并在政府的支持下, 陆续完善了古城周边的道路、供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2005年, 乌拉泊古城遗址陈列馆开门迎客, 随后高票当选由乌鲁木齐市民评出的乌市“新十景”之一。

然而, 乌拉泊古城作为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的城市遗产却只将门票定价为3元, 承包景点维护的民营企业家长期入不敷出处于亏本经营状态, 政府缺乏保护意识使得古城在西域的寒风中日渐腐蚀苍老。

2.3古城保护与当地居民保护意识低下的矛盾

乌拉泊村位于古城旁, 由于长期无人看管、保护, 当地居民又缺乏文物保护意识, 古城的破坏相当严重。十年前老百姓就在城墙上挖土施肥, 遗址中间用来挖菜窖放养牛羊。近几年, 由于保护水源地及城市扩张等复杂原因, 村民被逐渐迁出古城周边, 然而古城再也无法恢复本来的面目。

3乌拉泊古城保护途径探究

在新疆有一处与乌拉泊古城相同性质的交河古城, 中国新晋的世界文化遗产点是中国保存两千多年最完整的都市遗迹。笔者根据其保护途径思考可适用于乌拉泊古城的保护途径:

3.1保护工作更加系统综合

目前交河古城采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项目合作组以及民营企业家共同合作的模式保护古城。资金充足使得交河古城使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抢修和延长寿命, 最大限度地将遗存的文化信息保留下来, 为进一步研究交河故城创造条件。

除此之外, 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法治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也有极大的帮助。我认为乌拉泊古城目前只有少数民营企业家和政府合力保护, 这在资金力量和管理理念上就形成了瓶颈。

3.2国际化思维和模式

交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维、新规范、新技术的引进, 特别是在新疆申遗过程中, 各相关行业的智力参与支持, 突破了文物保护行业的技术壁垒, 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也有新突破。

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项目涉及面广, 管理上需要一个跨区域空间的协调机制保障。在国家文物局的主导下, 新疆、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6省区签订了《关于保护丝绸之路遗产的联合协定》。

乌拉泊古城仅凭借乌鲁木齐市政府管理及民营企业管理显得捉襟见肘, 国际化思维和模式是一个可以尝试的新思路。

3.3公众参与的保护模式

公众参与保护模式是有别于政府主导、市场介入的另一种模式。乌拉泊古城之所以缺乏保护, 主要是由于公众缺乏保护意识, 古城改造与周边乌拉泊村居住的村民息息相关, 与乌鲁木齐市民息息相关。提升公民保护意识,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群策群力是保护古城的又一途径。

4小结

首先, 能否将乌拉泊古城也加入丝绸之路的跨国申遗项目中是笔者的设想, 如果进入国际平台将有更多组织去监督合作, 技术力量支持也将得到其他省市自治区甚至国家支持;再有, 关于水源与遗产保护地是乌拉泊古城保护的根本矛盾, 用相关技术将古城原址保留, 在城市蓝线以外的区域复原乌拉泊古城, 以此方式不但使得政府和民营承包者获得利益来保护古城而且也让古城得以保存, 水源地得到保护。最后, 城市扩张并没有占据古城的用地也未改变其用地性质, 处在被城市遗忘角落和低调保护中的古城可以避免大规模游客的破坏, 这是否是保护古城的最佳途径?如何将祖先遗留给我们的文化瑰宝传递给后代可谓相当复杂的辩证问题。

参考文献

[1]焦雯.“乌鲁木齐第一城”保护利用遭遇十年困局[J].中国文化报, 2012.

[2]阚耀平.乌鲁木齐历史地理的若干问题[J].干旱区地理, 1993.

[3]焦雯.何以证明乌拉泊古城即为唐轮台城[J].中国文化报, 2012.

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及破解 第8篇

关键词:个人信息,人格权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信息时代的到来, 让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自由联通, “使网络上酝酿的情绪通过搜索得以展现到现实的生活之中”①, 网络技术一方面扩大了扩大言论自由的行使、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另一方面加剧了个人权利被侵害的风险。每个人均可以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对不特定的个人进行“人肉”, 打破了“在网上, 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的神话, 俨然进入了全民搜索时代。在网络“人肉搜索”中, 个人信息被泄露、生活轨迹被曝光、个人隐私被揭露的风险提高了, 然而, 作为“人肉搜素”的发起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主观的倾向, 存在误导之嫌, 那么跟帖者提供的信息也可能存在片面的不客观性或恶意的歪曲等, 信息主体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面临更大的风险。然而, 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个问题, 即跟帖者是一个有着良好法律素养的理性人, 其公布的琐碎的个人信息既未对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犯, 也未对信息恶意评论篡改侵犯名誉权, 更未有言论和行为构成对他人人身权的侵害, 那么法律对此种行为给予怎样的评价呢?

我们不可否认个人信息存在着具有隐私属性的部分, 且为个人信息中极为重要的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 个人信息的意义并不重大, 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一般是对隐私的侵犯。而在网络环境中, 网络技术可以将信息迅速传播且永久保存, 因此个人信息在网络时代更易被不特定的人知晓、遭到破坏, 对信息的侵害不限于隐私的范围。事实上, 通过网络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 已经构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处理, 应当适用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调整和规范②, 如果公布行为符合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的规则具有合法性。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破解

(一) 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与突飞猛进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对,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相对滞后, 作为信息社会发展带给的新的法律课题, 我国社会各界必须积极予以应对。在网络环境下,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特殊性, 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害且不易恢复, 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引发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与美国、德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相对比较成熟的国家而言, 我国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都只能说刚刚起步。我国对个人信息的认识不断加深,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以人格权保护为基础的一般保护, 另一种是在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条款的特别保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目前, 我国尚无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 可适用宪法对个人尊严保护的规定, 该条可是说是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一般规定或宪法基础。在《民法通则》③中具体化为对名誉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对此做了详细阐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些条款均未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直接的规定, 就其本质而言均是用名誉权对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

随着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不断出现, 人格尊严和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迫在眉睫。我国的专家也已经认识到了紧迫性, 纷纷参与起草, 2003年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于2008年呈交国务院, 现已进入立法阶段。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教授称该草案中的“个人信息”是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人的一切信息, 不仅包括姓名、年龄、身高、体重、职业等传统的个人信息, 还包括诸如声音、指纹、网络域名账号等新型的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保护个人信息免受不法侵害的消极性权能, 还包括主体享有的了解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处理的状况及修改等积极性权能。

因此, 在立法层面主要适用具体人格权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加以保护, 仍未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的规定, 但承认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 属于法律范畴内的一般保护, 也是目前我国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得以援引的主要依据。

(二) 个人信息的权利化

个人信息之所以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源于其具有独特的、能够人格权相区别的价值, 于是在信息社会才能脱颖而出。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是以保障人格权为核心, 包括消极面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和积极面的个人信息自我决定”“个人信息权的出现, 不是要保障自然人在信息时代独处的权利, 而是要保障个人在信息时代安全地参与社会生活, 使个人得以维持行动、语言乃至思维的自由, 防止个人被透明化、数据化或物化。”从本质而言,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肯定, 是社会对于人格自由与发展不断完善追求的鼓励, 是超越实在法, 对实践“人即是目的”理念的践行。

在我国具体的人格权框架下, 尚未有相关制度对个人信息予以全面的保护, “于今何以要单独加以凸显, 而且普遍有共识要予以保障, 其乃肇因于不断快速发展之电子资料处理之科技, 得将个人信息做成有形的记录, 经由电脑处理后, 得以大量且迅速传递及运用, 若有误及滥用, 将对人格造成侵害之风险。”个人信息的权利化不仅是信息社会对于个人权利诉求的正当性回应, 还是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结论性保护。

注释

1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300.

2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301.

我国耕地保护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第9篇

1 我国耕地保护状况

1.1 耕地数量保护状况

我国耕地总量大, 但人均占有量少。中国耕地总量占世界耕地总量的7.8%, 仅次于美国、印度和俄罗斯。然而, 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人均耕地资源稀缺。2012年底, 我国人均耕地为0.089公顷, 仅为世界平均水平0.24公顷的38.2%。

一般来说, 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占用和生态退耕, 其次是农业结构调整和灾害损毁。耕地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由于可供开发的未利用地已经很少, 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已没有余地, 土地整理主要是规整田面、完善农业生产设施, 因此几乎不增加耕地面积。只有废弃工矿地和农村宅基地复垦才能增加耕地, 然而受工业化历史的限制, 可用于复垦的废弃工矿地数量也有限, 农村宅基地复垦受制度限制。

1.2 耕地质量保护状况

我国耕地总体质量不高, 且后备资源不足, 我国中低产田土和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占耕地总量的58.7%。耕地中水田较少, 占耕地总量的23.11%, 旱地较多, 占耕地总量的76.9%, 坡耕地占耕地总量的35.1%[2]。长期以来我国中低产田土改造的力度也不够, 从质量提高的效果来看, 由于耕地质量提高所致的产量提高幅度较小。

2 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困境

尽管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耕地资源的严格保护, 强调“守住18亿亩 (120万平方千米) 耕地红线”不放, 然而耕地减少的趋势仍无法遏制。事实上, 在很多省区, 每一轮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都难以完成。

2.1 人口仍将不断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人口年均增长1 200万人, 尽管增长速度不断减缓, 然而由于人口基数大, 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人口增长的趋势仍将延续。从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即1996年至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第八年即2013年, 人均耕地面积由0.11公顷减少到0.08公顷, 由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1.2%下降到37.6%。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预测数据, 2020年中国人口总量将达到14.3亿, 2030年前后将突破15亿。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 我国粮食需求将不断增长。因此, 人口总量及粮食需求不断增长的现实状况对中国耕地保护及粮食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2.2 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

目前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 2013年底城镇化水平为53.7%, 城镇化水平不高, 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工矿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的需求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 大量耕地被占用将不可避免。据有关数据表明, 最近15年中, 城镇化水平年均增加1.1个百分点, 耕地总量年均减少45.6万公顷。从相关分析可以看出, 中国的耕地数量与城镇化发展呈负相关, 即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耕地总量将不断减少。到2020年, 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将达60%, 尽管今后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是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 对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然而对耕地的大量占用是不可避免的, “18亿亩的耕地红线”很难不被突破。

2.3 生态退耕仍将继续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在西北地区和华北北部, 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 每年扩展面积已超过48.8万公顷。在西南地区, 坡耕地比例比较大, 石漠化比较严重, 仅贵州25°以上的耕地就有9.4万公顷, 耕地中有15.6万公顷与石漠化土地混合。为了确保生态安全, 今后仍将进行大规模的生态退耕和石漠化治理。

3 我国耕地保护的对策

3.1 走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工业化和城镇化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 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土地利用比较粗放, 今后应盘活存量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中城市土地利用在空间上不能越界, 在类型上不能混淆。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控制城市用地蔓延, 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2 增加农业生产补贴, 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由于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的利益比较低下, 农民存有改变农业种植结构的倾向, 甚至抛荒耕地, 从而导致耕地减少。必须利用经济手段, 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农户实施耕地保护, 一方面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 另一方面也放弃了改变用途而获得的更高收益。因此, 应从耕地生态价值及发展权价值考虑, 对保护耕地的农户进行合理补偿。

3.3 引导农村宅基地退出, 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有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 国家一方面应改变现行户籍制度, 使大量进城务工农民身份得到顺利转变, 另一方面应着力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 在此基础上激励、引导农民退出农村宅基地, 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 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使农村宅基地流转到城镇使用, 以及用于补充建设占用的耕地。

3.4 增加农业投入, 完善农业生产条件

在耕地总量减少难以避免的现实条件下, 提高耕地质量是确保粮食安全的良策, 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农业投入,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 提高耕地产出。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 我国大量耕地被建设占用, 耕地减少的态势难以遏制, 同时, 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也对耕地保护带来了压力, 因此, 耕地保护面临诸多困难。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应采取以下措施:走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增加农业生产补贴, 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 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加农业投入, 完善农业生产条件。

关键词: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业化,城镇化

参考文献

[1]Hmiiyama Y.The Bubble Economy and Land-use Change in Japan[J].Geoscience Progress, 2006, 21 (2) :120-130.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利益分析与困境 第10篇

一、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关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识:

1. 我国资源环境的现状需要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随之而来的是资源开发不合理, 利用不充分, 浪费严重及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据有关部门测算, 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达360亿元, 生态破坏损失为500亿元。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已成为当前我国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专家们研究认为, 环境会计公布的“数据对于减少污染而言, 比20年的管制规定更有效”。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会计制度, 披露企业环境会计信息, 加强与落实企业环境责任。

2. 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我国传统的企业发展模式是一种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废弃物排放多的粗放型模式, 它严重损害了企业经济发展的环境基础。有远见和开明的企业管理者认识到, 安全和繁荣的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获利。

3.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正确衡量国民经济核算指标

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传统的经济核算方法未将环境资源的消耗和补偿列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这导致一方面是国民经济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是环境资源的枯竭, 自然资源的持续减少。如果国家以此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则企业不清楚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供求双方的利益分析

1. 环境信息供给者的利益分析

(1) 需要详细、具体的信息, 帮助管理当局进行会计控制。会计控制指通过会计工作和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控制, 其目的是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 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 偏好正面信息, 向市场传递良好的信号。对外提供环境信息, 披露企业的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情况, 树立企业良好的环境形象, 向市场传递良好的信号, 有助于吸引投资和银行贷款, 增加企业的销售量, 加快企业的发展。

2. 环境信息需求者利益分析

(1) 需要真实、充分的信息, 帮助信息使用者制定正确的决策。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关系人制定有用决策的重要依据。环境问题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环境支出、或有负债以及各种潜在的环境风险, 因此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就企业的环境状况做出投资与否的决策;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据此衡量环境问题可能招致的风险;商场上各方判断产品的使用与生产中是否带来环境问题。

(2) 需要公允的信息, 以便了解企业受托责任。随着环境问题日益被关注, 如今的企业受托责任扩展为双重含义:一方面是向企业的所有者定期提供财务报表以反映管理当局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是企业应向环境资源的所有者 (包括国家、社会公众等) 提供环境报告反映其资源利用情况及环境保护情况。

三、信息披露过程中供求双方面临的困境

1. 利益的冲突

由于信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动机不同、利益不一致,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当中不免会产生冲突。投资者更乐于获得相关可靠的环境会计信息, 了解企业的环境支出、或有负债以及潜在的环境风险, 有助于他们估计预期价值和投资风险, 做出投资决策。然而, 作为环境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企业管理当局则可能会隐瞒披露某些环境信息或者对真实的信息进行“粉饰”。

2. 短期非合作博弈的僵局

在短期一次性交易中, 信息供给者和需求者作为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从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出发来进行行为的选择, 他们很难就具体应该披露什么信息达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他们之间的博弈是一种短期非合作博弈。

3. 长期重复博弈的制约

从一次性博弈的僵局转向帕累托最优状态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现实中遇到了种种制约:

(1) 信息披露机制的漏洞。目前环境会计信息体系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环境信息披露的各项有关法规准则内容空泛、可操作性差, 政策上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 使得无法准确判断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发现虚假信息并对信息供给者进行严厉惩治, 导致供给方产生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和机会主义倾向。

(2) 信息不对称的约束。环境信息自身的复杂性、来源的多样性以及信息准确与否的难以确定性使信息接收者无法判断信息的质量, 而信息供给者掌握信息生成与发布的整个过程, 造成信息供需双方形成信息不对称, 从而导致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其结果是产生“柠檬市场”, 即低质量的信息充斥市场, 严重阻碍了良好声誉的建立, 使声誉模型失灵。

(3) 有限理性的障碍。声誉模型中的参与人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 然而经济学家西蒙在“有限理性模型”中提出, 现实中的完全理性是不可能实现的。人掌握的知识、能力、信息的有限性容易引起其决策时的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 即信息提供者容易看重眼前利益选择虚假或选择性披露, 无法预测及考虑到选择真实并充分披露得到的长远利益。

摘要:在构建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过程中, 我们通常以国家宏观利益为研究导向, 忽视信息供求双方的微观利益及其内部效用以外在制约为主要手段, 缺乏内在激励。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目标难以达成的症结之一在于信息供求双方的内部效用无法满足而造成的披露动力不足。文章以信息供求双方内部效用为逻辑起点进行博弈分析, 提出从短期和长期两方面激励企业环境披露信息的建议。

粤北翁源耕地保护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翁源 耕地保护 困境

农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起基础性地位。农村耕地作为农村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历来备受国家重视。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在素有广东“后花园”美称的粤北地区,耕地破坏问题突出。找出耕地破坏的原因及提出改善的建议策略,对于当地的耕地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粤北地区概况

粤北地区,顾名思义就是广东省的北部地区,从地理位置的角度划分,不仅包括韶关市的10个县(市、区),而且包括清远市的8个县(市、区),而按经济发展的角度划分则包括韶关、清远、梅州、河源和云浮五市,由此可见粤北地区的范围还是相对比较广的。在地理位置上,粤北地区地处广东、江西、湖南、广西四省(区)的结合处,并且交通发达,由多条铁路及高速连接,与其他地区的流通和交流比较频繁,导致该地区的汉语方言非常复杂多样。粤北地区处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适宜,降雨较多,但由于粤北地区的土壤主要是以红壤为主,并且多丘陵山地,因此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同时也导致了粤北地区多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红壤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土壤,是我国的中亚热带等湿润地区分布的一种地带性红壤,是中亚热带生物气候旺盛的生物富集和脱硅富铁铝化风化过程相互作用的产物,同时红壤呈现酸性。

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东南部的翁源县也属于粤北地区,也呈现了粤北地区的特点,但是在共性中也有它自身独特的个性存在。翁源县也同中国南方的大部分地区一样处于丘陵地带,依山傍水,这个翁源县都被群山环抱,连绵起伏,山脉多为东北——西南走向,地势也自东北向西南倾斜,而在丘陵之间多出现了中小型盆地以及被河流冲积而形成的阶地,并且地貌千姿百态,地形较为复杂多样。而由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翁源县呈现夏长、春秋冬短暂的特点。这些是翁源县同粤北大部分地区的共性,而地理位置及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导致了它教育自己的个性。由于翁源县是粤北的南大门,交通便利,位置独特,并且气候温和适宜,物华天宝,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丰富,以粮食、糖蔗、蚕桑、番薯等作物为主。而由于翁源县属于山区县,森林资源丰富,并且矿产资源也极为丰富。同时翁源县的方言以客家话为主,较为单一。翁源县的耕地的地质也同粤北地区一样,以红壤为主,酸性较强,由于雨水较多,以及森林的过度砍伐,水土流失也比较严重,同时由于矿产资源丰富,过度采矿导致土壤中矿物质超标,耕地中的营养成分流失,而农民耕田出现多施肥现象。而由于翁源县的经济主要是有农业等带动,而年轻人大多出外读书或工作,剩下的大部分都是中老年人在耕种,而这也导致了整个在耕种的人群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也导致了耕地保护现状的困难出现。

二、粤北翁源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困境

翁源是粤北的一个相对贫困的县,山多地少,矿产资源相对丰富,传统产业以农业为主兼顾甘蔗荷兰豆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及盲目的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发展出现畸形,尤其是一些不法人员钻政策之空子,对农田不断侵占,致使该地的农田遭到破坏。

(一)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民弃耕弃种

粤北地区素有广东“后花园”的美称,一直是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全省为粤北山区的发展给予了财政上、政策上和人才技术上的极大扶持。同时,粤北山区的各级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地形地貌、人文特点、矿产资源特色和农业经济发展特点等经济发展特点进行招商引资。

据2014年韶关市翁源县有关部门的初步核算:2014年翁源县全县的生产总值为80.7亿元,比往年增长了10.6%。其中,全县第一产业增长了4.4%,第二产业增长了17.4%,第三产业增长幅度为7.7%。翁源县的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该县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接收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产业转移。这些产业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翁源县的经济增速,但却在另一个方面,特别是随着大批有色金属工厂的投资设厂,给当地的农业耕作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威胁。近几年来,韶关市全市大力提倡招商引资的经济发展战略。很多工厂都迅速的进军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相对于其他农村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为了解决村民的收入问题,盲目引进外商,而且也疏于监管工作,甚至对一些破坏当地耕地环境的现象只眼开,只眼闭,放纵部分企业的不法行为。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当地的生态平衡,乱排乱放现象突出。其中,由于水污染而形成的“癌症村”韶关市翁源县上坝村,从1978年至今,3000多名上坝村民,已经有250多人因为癌症而丧失了宝贵的性命。这些惨痛的血的教训的背后,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追求经济的片面发展,尤其是片面追求第二产业的发展,造成当地的生态平衡。此外,一些农村的村民亟待渴望脱离贫困,提高家庭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水平,为了得到因为环境破坏补贴,纵容企业对农村耕地环境的破坏。没有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进驻企业的管理不当、环保意识的不足以及当地村民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的眼光,是造成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造成粤北地区耕地保护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

(二)不科学的城镇化发展导致农田的恶性流失

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国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1]

近年来,韶关市城镇化进程稳步发展,但是韶关市的城镇化进程仍然处于加速发展阶段。韶关城镇化进程整体水平较低的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心城市和县城的聚集力、辐射力表现得还不是很强,城镇产业体系的薄弱、县域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城镇公共设施的落后、公共服务体系的不健全等问题突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势在必行。韶关市在市区推进城镇化的进程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同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也加紧城镇化的步伐,由于韶关市各地区的地理环境的不同,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取得的成果也各有不同,并且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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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镇化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但我们调查发现,城镇化的推进在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的同时却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环境,这在农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翁源县,我们实地调查了其中的几个村落发现,一些距离城区比较近的村落,在韶关市近几年加大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很多土地被征收,而用于商业住房或者被征服征用于道路建设。留下的只是零零散散的小块土地。农村中的耕地被肢解得支离破碎,土地的占比率遭到严重的破坏。但是,仅存的一小部分土地的耕作率很低。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在翁源县的很多农村里,有很多原来是用于农作物耕种的土地,大都被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私营企业主征收而建成一栋栋楼房或者一片片厂房。我们从地势比较高的地方看去,可以很直观地看出原来的耕种土地的面积已大幅减少,小块的仍耕地镶嵌在其中。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居住地村村民,失去了土生土长的土地。此外,政府在推进农村城镇化的过程中,对于部分农村出现的这种情况缺乏及时的引导和扶助,造成大量的原居住农民外流,在外面进行务工劳动,而留在农村的主要是花甲老人和大批的留守儿童。因此,失去充足劳动力的农村,单靠老人和小孩是很难维持耕地的耕作率的,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农村耕地的荒废。

(三)非法采矿引起水土的重度污染

翁源县非法采矿一直猖獗不止,当地村民深受其害,四处上访终究无果。知情人称,政府少数官员就是非法采矿后台老板,他们收取可观的黑金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

大宝山翁源境内非法采矿监管无效,山脉被开肚,河流一片黄色,并在开采之后没有经过任何环保措施,含有各种重金属泥沙等顺着山脉而下,处于下游的翁源县翁城镇和新江镇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当地村民们所种植出来的农作物重金属超标,一些村庄还被媒体报道成“癌症村”。原新江镇官员称,造成翁城镇、新江镇环境污染的原因不是翁源县境内非法采矿造成,是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开矿造成的周边环境污染。大宝山知情人称,大宝山环境污染根本原因是当地少数官员入股非法开矿造成的。

在翁源县周陂镇陈村有多家非法开采的铁矿一直持续多年,每到暴雨时节处于下游的哈水村感到恐怖,上游多家陈村铁矿大量泥沙顺河流而下,不仅阻塞河道,冲出河道的泥沙直接将河道两边村民农田掩埋,辛苦种植的农作物被泥沙代替。往往一场暴雨下来,河道两边一些快成熟的农作物全部被泥沙掩埋掉。眼见辛苦种植的庄稼被泥沙掩埋,村民欲哭无泪,上访到镇政府,政府称会认真处理,其实根本就没有处理。知情村民称,陈村铁矿每年交给周陂镇政府20多万元,只要交钱就可以非法开采,镇政府为了钱任其非法采矿掩埋下游哈水村几百亩农田,如果没有好处,为何非法采矿多年来一直可以持续。

三、有效保护耕地的对策

(一)建立严格的用地审查制度

在用地审查过程中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控制污染排放,从而预防对大气和水环境造成污染。在用地审查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对于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不过审查,特别那些是高能耗、高排放项目。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耕地保护意识

我们都知道,农民是耕地的“主人”,因此,耕地保护教育的重点要放在广大农民身上。政府要要建立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营造出一种“耕地保护、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让人民群众了解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耕地保护意识。

(三)标本兼治,改善土地环境

翁源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从生态用地的角度明确生态退耕的规模与范围,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建设措施,对土地利用提出保护要求,有效地指导退耕还林、后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覆盖率达65.1%。翁源县通过对“三废”的防治,减少了大气、工业排水和土地污染的数量和程度。由于加强了对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处理力度,提高污染性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排放污水质量监测结果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从而减少土地受污染的面积。

(四)加大复垦力度,增加耕地资源

“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把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都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变宜垦地为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2]翁源县加大了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与整治。遵循“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突出“防治并重、治管结合、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的方针,1996-2004年,全县共复垦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204.59公顷。不仅改善了土地生态环境,而且盘活了工业用地存量。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镇工矿用地指标

以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下达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为基数,确定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根据各镇规划期内城镇人口预测情况和工矿布局情况确定各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再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现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产业发展现态势、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修正,确定各镇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

四、山区耕地保护的现实意义

耕地是土地资源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而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又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种我们人类不可或缺的宝贵的资源,甚至是资产。而随着我国人口的急剧且迅猛的增长,同时我国有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又出现了土地资源的总体质量水平差、耕地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以及土地的利用率低等日益显著的现实问题,也越来越广泛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截至目前,我国依然存在非常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据统计,全国的耕地总面积目前仅剩18.27亿亩,而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则更少,只有1.39亩,这个数据远远地低于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我国的耕地每年差不多还有1亿亩左右得不到灌溉,而受到水土流失侵害的耕地则接近了三分之一。“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1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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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加强耕地保护,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同时要把理论融入到实践中去,这必须落实到各个社会群体的共同责任上去。首先,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不仅要把耕地保护相关的共同责任机制的建设放到与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大局中循序渐进、谋划推进,又切实地落实耕地保护的责任,同时要加大政府的监督考核力度。与此同时,各部门要听从上级指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来共同承担起耕地保护的职责,并且强化各部门之间要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发展。除此之外,全社会都应当主动地参与到耕地保护的工作中来,凝聚集体的智慧,同时强化社会监督监管力度,形成共同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尤其是在全球粮价上涨的,全球粮食供求紧张的今天,耕地问题更凸显其重要意义。粮食危机席卷全球,即使“世界粮仓”美国也未能幸免,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粮食危机造成的影响更为广泛而深刻。由于粮食价格上涨,一些贫穷地区的民众在吃饭上就几乎耗尽了微薄的收入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粮食需求增加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口增长和食品结构升级,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国家将大量粮食投入生物燃料生产,这就有加重了粮食危机。”[4]

总之,耕地保护工作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韶关农业、全国农业乃至世界农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基金项目:2015年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粤北山区耕地保护的困境调查——以韶关市翁源县为例”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欧阳建国,陈伦盛.韶关新型城镇化的模式选择[N].韶关日报,2013-09-14(A3);

〔2〕潘红岩.耕地保护面临的现状、问题与对策[N].驻马店日报,2011-12-08;

〔3〕傅珂,袁美训,黄茹华.制定有力措施切实保护耕地[N].中国商界,2009-11-15;

〔4〕谭树森.全球粮食为什么危机[N].金融博览,2008-06-15。

作者简介:雷仲萍(1992--),女,韶关学院政务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2级(1)班学生。

陈清音(1992--),女,韶关学院政务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2级(1)班学生。

我国基层环境管理的困境及对策 第12篇

一、我国基层环境管理的困境

(一) 职权与事权不对称监管难

“环境资源与保护”作为一种法定的职权, 在环境保护专项法律法规中都被赋予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同样将“环境资源和保护”的职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级政府作为中国公共事务管理事务最基层的单位, 最为直接面对辖区内环境问题, 是社会事务与政府管理最基本的连接点, 却没有环境管理的职权, 也没有相应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明确法律规定。

随着城镇经济的迅猛发展, 乡镇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日益繁杂。而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 职权与事权即公共管理权差异呈现极为不对称的状态。行政级别越高, 人力资源配置越充足, 导致形成人浮于事与基层管理能力不足的相悖的怪圈。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乡镇, 环境管理事务极其繁杂, 但由于行政层级的限制, 事权与职权严重不对等。这是基层环境管理最为根本的困境。

(二) 环境行政执法成本高执行难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先后实施了八项管理制度,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使得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但是上述法律法规有的借鉴别国的做法, 有的取自别的领域的经验, 有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制度性要求, 都不是中国本土实践衍生出来的正式制度。而随着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持续提高, 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要求也越来越强, 行政行为越来越规范。环境污染行为机制发现、信息收集与处罚的成本均相对高, 因此基层环境管理面临着执行难、执行成本与监督成本都较高的问题。而我国又缺乏对非正式环境保护制度的探索, 且非正式制度缺乏稳定性的预期, 导致基层环境管理在制度层面上支撑不足。

(三) 相应机制匮乏公众参与难

环境管理往往被定义为政府的行政行为, 公众的参与意识不高。而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只是对公众参与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并没有细化相应的参与程序与权益保障方面的具体内容。而公众参与大多处于环境管理链的最下端, 多是环境污染后以举报人或以受害人的身份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而非盈利性机构、公益组织、社区等非政府团体的参与的渠道有限、管道不畅, 多停留在宣传式环境管理与援助式环境管理的阶段, 参与程度十分有限。

(四) 环护法制体系不健全管理难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空白。部分立法缺乏整体协调性与前瞻性, 部分立法相互冲突, 缺乏公众参与度, 有些法规环境标准滞后, 对环境污染行为无可奈何。且现行环境法规定环境污染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之日起三年。而大部分环境污染的后果存在潜在性与滞后性, 部分环境污染的后果无法在三年内凸显, 无法对该污染行为予以惩罚, 加重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二、我国基层环境管理的应对之策

基层环境管理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根基, 直接决定着我国环境管理的现状。因此, 我国的基层环境管理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探索与基层公共管理事务相对称的职权, 寻求与基层环境管理相适应的合约式制度。同时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扩大公众环境保护参与力度, 形成立体式的基层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立足于当下我国基层环境管理的现状, 即不能生搬硬套国外基层环境管理的经验, 也不能对国家相关的政策制度进行断章取义, 而要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理下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环境管理之路。根据中国地区化差异较大的情况, 可以对基层环境管理的职权进行区别对待, 满足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乡镇政府面临的繁杂的环境管理事务的需求, 探索灵活多变的环境管理职权体系。

第二, 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基层环境管理的需求。基层政府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 探索适应本土的合约式管理。即在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签订极具地方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 督促辖区内企业执行相关法规、履行相应承诺。合约式管理弥补了正式管理的执行成本高、较为滞后的缺点, 又克服非正式管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的弊端。

第三, 完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拓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虽然基层政府并没有被相应法律法规赋予环境保护的职权, 但是健全的环境管理法规体系对基层的环境管理具有明确的约束指导作用。随着环境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 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针对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 结合当下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 逐步废除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法律法规, 积极修改新的环境保护标准, 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而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应该有效的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环境管理中, 积极主动的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如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议事权等一系列权益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督, 规定公民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参与到环境管理当中。

参考文献

[1]朱德米.《基层环境管理的困境与出路:基于经济发达地区SH镇的调研》[J].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4, (1) :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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