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边界范文

2024-08-03

价值的边界范文(精选5篇)

价值的边界 第1篇

另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科技企业——甲骨文, 也因为将一只脚踏入硬件领域, 而被广泛关注。此次甲骨文与惠普联合推出数据库机Exadata的做法, 当然不只是IT巨头之间又一单大规模合作那么简单。我们现在还无法获得判断Exadata未来前景的合理依据, 毕竟, 科技企业在实施新的举措时, 常常用绚丽的宣传策略掩盖其内心对糟糕年景的恐惧, 而世界经济的普遍下滑, 已经到了妇孺皆知的地步。但尽管如此, 甲骨文从“软”到“硬”的转换, 仍然具有耐人寻味的现实意义。

从G1手机和Exadata身上, 我们至少可以发现——谷歌和甲骨文的企业定位, 似乎正在发生明显的改变。或者说, 我们看到对产业边界的传统定义, 已经面临新的企业实践的挑战。

产业边界问题与企业竞争战略理论息息相关。对企业竞争战略理论的研究产生了几个重要学派:“设计学派”——主张经营战略是使自身的条件与遇到的机会相适应, 强调企业战略的出发点是适应环境;“定位学派”——认为企业战略的核心就是要获取竞争优势, 而影响竞争优势的因素是企业所处产业的赢利能力, 以及企业在产业中的相对竞争地位;“核心能力学派”——IT的迅猛发展使竞争环境日趋复杂, 使得企业不得不注重对自身独特资源和知识 (技术) 的积累, 以形成独特的竞争力 (即核心竞争力) , 1980年代中期的“资源观”和1990年代初的“知识观”正是对这种转变的一种响应。

“核心能力学派”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和马歇尔在1925年提出的“差异分工”理论:企业内部的劳动分工决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进而影响企业的成长。在数十年间, 基于分工理论的“专注经营理念”, 似乎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圭臬。但是, 这种理念往往也会让企业陷入同质化竞争。

时至今日, 以“跨越产业边界”为基础的战略理念或战略模式, 正在向上述传统的竞争战略理论发起挑战, 因为越来越多的商业案例正在为这种理念提供事实依据, 就像谷歌和甲骨文。不平凡的企业未必一直专注于某一项业务, 关键在于企业和企业集群能否通过商业模式的巧妙设计, 最大程度地发挥企业自身拥有的资源。反之, 企业如果要想最大化地发挥自身独特的资源的价值, 常常需要打破产业边界的藩篱, 参与不同的业务组合, 因为所谓的资源只有结合某些特定的业务, 才能产生更大的价值。

价值的边界 第2篇

采用双层位势来表示二维Laplace方程Neumann问题的解,导致求解含超强奇异性的边界积分方程,将其转换为边界上的Galerkin变分方程求解.针对超强奇异积分的计算,运用分步积分,详细地推导了基于边界旋度的变分公式及边界旋度的表达式,最终把超强奇异的`积分计算转化为弱奇异积分的数值计算.当采用线性边界单元来离散Galerkin变分公式时,在每个离散的单元上边界旋度成为常向量,因此,数值积分变得很简单.数值算例验证了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作 者:祝家麟 张守贵 ZHU Jia-lin ZHANG Shou-gui 作者单位:祝家麟,ZHU Jia-lin(重庆大学数理学院,重庆,400044)

张守贵,ZHANG Shou-gui(重庆大学数理学院,重庆,400044;重庆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重庆,400047)

价值的边界 第3篇

编者按:企业社会责任边界如何确定?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的重点和难点。学界往往热衷于作出理想化的理论假定,但作者认为,定义企业社会责任边界不能从文本出发,而必须从价值出发,着眼于现实来认识企业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商品和服务提供相联系的最大综合价值,其次,要最大限度地处理与人与人的关系相联系的综合价值。

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的重点和难点。对企业本质的认知不同是形成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的根本原因。学界对企业本质的认知往往只是出于满足学科的特定研究目的而作出的理想化的理论假定。但是理论假定一旦形成,在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却又进一步演变成为推演企业社会责任现实边界的逻辑起点,存在着明显的学科研究局限和逻辑谬误。如此推演而得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远离企业实际,无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践发挥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本文认为,我们必须着眼于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理解和定位企业本质,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

一、着眼现实认识企业本质

立足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来认识和理解企业的本质,通过借鉴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深刻揭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可以将其表述为,企业本质不是单个企业所固有的抽象特征(如具有生产功能的营利组织),在着眼于企业的社会价值的现实性上,它应理解为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与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社会交往过程而为社会增进福利(创造价值)的有效方式。

基于新的企业本质观,企业行为为社会创造价值具有双重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为社会创造价值;通过对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有效管理而为社会创造价值。对于前者,要充分考虑企业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创造过程,而不是单纯的财务价值创造过程;对于后者,要深刻理解完成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各社会主体都是有着多元价值追求的“现实的、历史的”人,具有综合价值创造的不同潜力和优势,通过对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有效管理,可以充分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综合价值创造潜力和优势而增进社会福利,更多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

二、基于新企业本质观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

企业社会责任,简言之,就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就是要求企业行为能够增进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价值。

以国家电网为例,第一个问题,社会是否需要你?需要。通过什么方式供应?坚强智能电网。代价有多大?资源配置效率高不高?这就是电网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负责任的企业尤其要考虑代价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环境、社会等综合因素;第二个问题,是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一定会发生人与人的关系,怎么处理好?这就是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实现人与人关系相联系的综合价值。

以上逻辑,以价值创造为标准,可抽象表达如下:

1.最大限度地实现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综合价值

(1)确保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综合价值创造有效性,即超越企业运营的财务价值创造功能,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增进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这一责任内容是企业实现自身核心社会功能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对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自觉落实,可以抽象概括为企业的科学发展责任。

(2)确保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综合价值创造效率性,即超越企业运营过程的财务价值创造效率,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创造效率。着眼企业的实际运行过程,最基本的有三个方面:提升着眼综合价值创造的企业管理能力与水平,建立符合企业履行科学发展责任、最大限度地创造综合价值要求的企业管理新模式,可以抽象概括为企业的卓越管理责任;提升着眼综合价值创造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建立支撑企业履行科学发展和卓越管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创造综合价值的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可以抽象概括为企业的科技创新责任;提升激发各利益相关方合作创造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综合价值的能力与水平,核心是通过加强沟通,建立商品和服务过程的综合价值创造共识,发挥各利益相关方的综合价值创造潜力和优势,全面发掘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综合价值创造潜能,可以抽象概括为企业的沟通合作责任。

确保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综合价值创造有效性和效率性,实质上都是为了全面实现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前者是实现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的具体体现,后者是对实现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的全面保障,也就是为最大限度地创造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提供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支撑,以及利益相关方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有力保障。

2.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人的关系相联系的综合价值

内嵌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社会主体是经过充分社会建构的有着多元价值追求的“现实的、历史的”的社会人,而不是只标记为人工费用或人力资本的抽象的生产要素。每一个人都有着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潜力与优势,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与机制安排能够推动各社会主体的综合价值创造潜力和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福利增进。这部分社会福利的增进,并不必然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相联系,而只是与作为有着多元社会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体相联系,故称其为企业的衍生社会功能。实现企业的衍生社会功能,是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另一重要方式,从而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具体表现为企业的利益相关方责任。企业有多少个利益相关方,就承担着多大的激发利益相关方创造综合价值的社会责任,我们不妨分别标记为s1责任、S2责任……。对于S1、S2……等每一个具体的利益相关方,从增进社会福利的视角进一步剖析其责任内容构成,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个层次:

(1)确保对利益相关方遵守法律义务和道德底线责任而增进社会福利。企业要通过对利益相关方遵循基本的社会规则和社会正义共识来创造社会福利。这可以抽象为企业对利益相关方所承担的底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同性质社会或同一性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基本社会规则和社会正义共识的法制化进程并不一致,不能简单地用遵守法律义务来直接代替遵循基本的社会规则和社会正义共识,而只能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体现人的普遍需求的社会普遍期望来确定对各特定利益相关方所承担的底线责任的具体内容。

(2)通过充分发挥内生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利益相关方的综合价值创造潜力而增进社会福利。着眼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并不难发现企业在发挥各利益相关方创造综合价值潜力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空间,这是任何一个具有高尚道德追求的负责任企业都必须予以认真关注的社会责任内容。无论是着眼“增进社会福利的有效方式”的企业本质认知,还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对增进社会福利的价值追求,履行发挥各利益相关方综合价值创造潜力的责任同时符合社会利益和企业自身利益。这可以抽象为企业对利益相关方所承担的共赢责任。按照涉及关键利益相关方的不同数目,可进一步细分为双赢责任和多赢责任。企业针对特定利益相关方作出制度安排和创造有效机制以激发单一的特定利益相关方的综合价值创造潜力,可以抽象为企业对特定利益相关方所承担的双赢责任;企业针对特定利益相关方作出制度安排和创造有效机制以激发多个利益相关方的综合价值创造潜力,可以抽象为企业对特定利益相关方所承担的多赢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是否有自由裁量权和能力对利益相关方履行好底线和共赢责任,确实是一个需要深入论证的命题。按照责任的一般理论,责任属于特定主体,特定主体承担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满河军,2008):自由(主体选择自身行为的自由)、期望(社会对主体履责的期望)、不确定性(不同的行为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社会价值创造结果)和能力(主体具备创造更大社会价值的行为能力)。企业是重要的社会运行主体,社会对企业承担底线责任和共赢责任有着普遍的期望,而且企业履行底线责任和共赢责任的行为过程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既存在着违反法律义务和道德底线责任的现实风险;也存在着发挥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现实空间。同时,在目前的企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下,企业行为选择不但有相当的自由选择空间,而且也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好底线责任和共赢责任。

价值的边界 第4篇

一、边界效应测度模型及数据

1.边界效应测度模型。国内对边界效应测定的模型大致有三种:引力模型测定法、重力模型测定法和趋同分析模型测定法[1]。其中, 趋同分析模型, 主要是进行条件趋同分析。条件β趋同是指, 经济体的增长速度与其自身初始状态到其稳定状态的距离大致成正比, 经济体向自身的稳定状态收敛。即在著名的Barro回归方程:

式中, βi为负, 其中gi, t, t+T是经济体i在t和t+T年的经济平均增长速度, 刻画了经济体间差距的变动态势, yit为经济体i在t时的初始值, ai为常数项, xi, t是刻画经济体i稳定状态的一组变量, Ψi为xi, t的一组系数, εi, t为残差。该框架是趋同分析的经典方法, 在中国的省区趋同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4], 沪苏浙县域边界效应的实证研究也采用趋同分析模型。

Barro回归方程可以用来刻画区域内经济体自身一体化演化的过程纵向比较, 为了揭示在一定条件下, 不同经济体间初始差距的大小与其变动态势的相关关系, 实现在一个分析框架内可同时进行纵向、横向比较, 假设存在经济体A和B, 它们具有相同的稳定状态和初始情况, 由Barro回归方程可得到:gA, t, t+T-gB, t, t+T= (αA-αB) +βln (yA, t/yB, t) +ψ (xA, t-xB, t) +

由gi, t, t+T≈ (ln (yi, t+T/yi, t) ) /T可知, 式 (2) 左边为 (ln (yA, t+T/yB, t+T) -ln (yA, t/yB, t) ) /T。另外, 我们把yA/yB记为y, 则y就表示经济体间的横向比较。因此, 式 (2) 可整理为:

在此基础上, 建立沪苏浙边界效应度量回归方程。主要是对方程 (3) 中的控制变量xt进行设定, 首先, 设定一个虚拟变量对边界效应进行度量;其次, 考虑到沪苏浙边界区经济发展, 特别是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 上海对边界区域的辐射作用至关重要, 测定沪苏浙边界效应需要考察与上海的空间关系, 因此, 引入距离等变量控制变量。在引入上述两个变量后, 式 (3) 就可以具体表示为:

其中, yt和yt+T分别是表示沪苏浙边界区两两县域间在t到 (t+T) 期的人均GDP比值, Boundary是对省界的度量, 即跨省比较的为1, 其他为0;Distance是每个边界县域到上海浦东机场的公路交通距离 (主要是考虑沪苏浙边界县域经济发展的外向度高, 所以以浦东国际机场为距离测量参照对象) , a0、a1、a2、a3分别为常数项和各变量的系数。

在公式 (4) 中, a2的符号和数值能够定量地分析行政区边界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经济作用, 它度量了跨省县域之间与省内县域之间的差距缩小幅度之差。如果a2显著大于零, 表明边界效应阻碍了沪苏浙区域一体化进程。

对沪苏浙江边界区样本在回归中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 是否存在结构性变化必须进行检验, 采用邹检验 (Chow Test) 的方法, 用回归的残差平方和构造F统计量[5]:

式中, (K+1) 为方程参数个数, T为样本总数, SSR为假设沪苏浙边界县域为一个区域内样本的有约束方程的残差平方和, SSR1、SSR2、SSR3分别为江苏省和浙江省和上海市内各边界县域构造的无约束方程的残差平方和。F统计量服从自由度为 (K, T-2K-2) 的F分布, 如果计算出F值大于给定α水平下的临界值, 则拒绝三个无约束方程回归相同的假设, 即沪苏浙边界区域存在结构性变化, 无法视为同质样本, 反之, 说明沪苏浙边界区域为同一区域样本, 可视为一体化区域。

2.数据来源及其说明。以沪苏浙省际陆上交界的县域, 包括上海市的宝山、嘉定、青浦和金山区;江苏昆山、吴江、宜兴和太仓市及浙江的桐乡、平湖、嘉善、长兴和秀洲等13个县域 (含县级市、区) 为研究对象, 以各县域2000年、2005年和2009年的人均GDP为基础数据, 2000—2009年为样本区间的沪苏浙边界效应研究。各县域人均GDP数据主要来源于其所属省市对应年份的《统计年鉴》或各自相应年份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各县域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时间最短公路距离来源于百度地图的测距系统。在同一时间层面上, 通过沪苏浙两两边界县域间人均GDP比较, 共获得78个研究样本, 其中, 上海市内和浙江省内的样本均为6个, 江苏省内10个, 省市间共56个。

二、边界效应的结构分析

李郇等认为, 边界效应的影响最终体现在城市经济增长方面, 如果在行政区内部的城市经济水平增长差距不断缩小的情况下, 跨行政区比较的城市经济水平增长差距出现增加的情况, 则说明存在边界效应[2]。为测度沪苏浙边界县域间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过程中是否存在边界效应, 需对沪苏浙省市内区域和省市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增长的变化进行结构性分析。将沪苏浙边界县域按省市内、省市间、全部样本分为3个样本并进行回归分析 (见表1) 。

注: (1) 实证模型是lnyt+T-lnyt=a0+a1lnyt+εt; (2) 样本区间是2000—2009年; (3) ***、**和*分别表示通过显著水平为1%、5%和10%的统计检验, 括号内是t值 (下表同) 。

从表1可看出, (1) 回归方程的回归系数比较显著。就省市内各县域样本的回归方程而言, 回归系数a1为负值, 说明在2000—2009年间, 沪苏浙各省市内的县域间的人均GDP差距缩小的幅度与其初始差距水平负相关, 即在样本区间内, 县域间差距越大, 差距缩小的幅度就越大。对跨省市的样本及全部样本而言, 回归系数a1为正值, 说明2000—2009年间, 跨省市的各县域间人均GDP差距缩小幅度与初始差距水平正相关, 即跨省比较, 各县域差距不是存在趋同, 而是存在较大的趋异。 (2) 回归方程 (2) 、 (3) 中回归系数显著, 回归系数的符号与省市内回归方程系数不同, 但是要考察沪苏浙省市内和省市间县域是否存在量的边界效应, 还必须判断两者是否存在结构上的变动, 通过邹检验得到F统计量为:

通过显著水平10%检验, 表明沪苏浙边界县域间2000—2009年的人均GDP差距的变化和省市内变化存在结构性变动, 而且变动方向不一致, 即沪苏浙省际之间存在边界效应。

三、沪苏浙边界效应及其时空演变

(一) 边界效应测度

按照公式 (4) 对2000—2009年间苏浙边界、沪苏边界、沪浙边界的县域边界效应进行度量, 并在实证分析过程中作了异方差调整, 其回归结果 (如表2所示) 。

1.由回归方程 (4) 、 (5) 可以看出, 回归系数a1为负值, 说明2000—2009年, 苏浙边界、沪浙边界存在一体化趋势, 但后者表现不显著。边界 (Boundary) 回归系数a2符号为正, 且通过了显著水平检验, 又表明在苏浙、苏沪之间的边界对区域一体化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作用, 这与长三角发展机制受到地方政府行政边界利益, 即地方保护主义的强烈约束的论断相一致[6]。

2.比较方程 (5) 和 (6) 中沪浙和沪苏间的边界回归系数, 发现沪苏边界系数绝对值不仅小于沪浙边界系数, 且显著水平也较后者低, 表明沪苏间的边界效应小于沪浙间的边界效应。该结论得到了有关上海对江苏与浙江的溢出效应比较研究结论[7]的支持。

3.沪苏浙边界的距离 (Distance) 回归系数为负表明, 2000—2009年, 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过程中, 距离的影响在不断减弱, 这与长三角发达的以上海为中心的交通网络有关。但距离变量对苏浙边界和沪浙边界的影响较为显著又表明交通条件对一体化的影响有所加强。

4.苏浙边界回归系数绝对值大于沪苏边界且较显著, 说明苏浙省际间的边界效应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影响较强。此外, 回归方程 (6) 中, α1符号为正, 表明沪苏间县域差距仍存在趋异现象。

(二) 边界效应的时空演变

将2000—2009年分为两个时间段对苏浙、苏沪和沪浙间的边界效应进行回归分析并进行异方差调整, 可得到各自边界效应的时空演变特征 (见表3) 。

1.回归方程 (7) ~ (10) 中, 回归系数α1的符号与表2中回归 (4) 、 (6) 相对应省市边界的系数相同。回归 (11) ~ (12) 中α1的符号由负变为正, 表明沪浙边界一体化趋势不太明显, 边界各县域差距仍存在较大的趋异。这些都与以上分析的沪苏浙省际边界效应总体特征一致。

2.边界 (Boundary) 回归系数α2的变动趋势显示沪苏浙省际边界效应在持续下降。苏浙间、沪苏间和沪浙间2005—2009年的边界回归系数与2000—2005年相比分别下降了7.41%、34.43%和90.04%, 说明上海对苏浙两省与上海交界县域的辐射带动效应越来越强。这与上海在长三角的核心地位及其周边县域全方位对接上海的发展战略有关。但是, 苏浙间和沪苏间的边界效应在2000—2005年段不显著, 在2005—2009年段却表现显著;沪浙边界效应一直显著, 表明沪苏浙省际间边界效应虽有所下降, 但对区域一体化进程影响显著性却在增加, 是实现长三角一体化目标不可忽视的障碍因素。

3.距离 (Distance) 变量的回归系数绝对值小表明, 沪苏浙交通一体化程度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但从其系数符号和显著性水平的时段变化来看, 距离变量对沪苏浙省际差距的影响仍表现出一定的显著性, 这与已有实证成果[2]认为距离因素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影响不显著不同, 说明沪苏浙省际之间仍要加强交通路网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 沪苏浙边界县域之间的边界效应时空演变特征表现为: (1) 沪苏浙边界各县行级政区之间表现出一体化趋势, 但边界效应对区域一体化趋势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 影响了沪苏浙区域一体化的发展速度。 (2) 从变动态势来看, 沪苏浙边界效应呈持续下降趋势, 但差距变量系数α1和距离变量系数a3符号的变动反映出沪苏浙边界县域间的边界效应又表现出不完全相同的演化过程, 在不同的时间段和省市间, 出现阶段性的结构性变动。 (3) 交通条件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沪苏浙区域一体化的进程, 但仍对沪苏浙省际差距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显著性。

需要指出的是, 以沪苏浙边界区县域为研究单元对省际边界效应测度, 只考虑了省际相关行政区和交通距离等变量的影响, 没有考虑如贸易、政策、FDI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阶段等其他相关因素, 加之时间样本偏短, 对回归结果的稳定性可能有一定影响。此外, 论文只是限于对沪苏浙边界效应的实证研究, 其原因还有待探究, 而沪苏浙省际边界区域协调发展模式更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摘要:运用Barro回归方程结合重力模型, 以边界区县域为研究对象, 对沪苏浙2000—2009年的边界效应进行实证分析, 结果发现, 沪苏浙边界表现出一体化趋势, 但边界效应对县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从变动态势来看, 沪苏浙边界效应既呈持续下降趋势, 各省市间又表现出不完全相同的时空演化过程;交通条件的改善促进了沪苏浙区域一体化进程, 但对边界效应的影响又表现出一定的显著性。

关键词:县域经济,边界效应,重力模型

参考文献

[1]胡志丁, 骆华松, 侯钰.边界效应的测定方法新探[J].世界地理研究, 2009, (1) :19.

[2]李郇, 徐现祥.边界效应的测定方法及其在长江三角洲的应用[J].地理研究, 2006, (5) .

[3]王振波, 朱传耿, 徐建刚.省际边界区域边界效应的测定——以淮海经济区为例[J].经济地理, 2008, (5) .

[4]靳诚, 陆玉麒.区域旅游一体化进程中边界效应的定量化研究——以长江三角洲地区入境旅游为例[J].旅游学刊, 2008, (10) :34-39.

[5]高铁梅.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Eviews应用及实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84.

[6]赵丽, 夏永祥.长江三角洲地区工业的区域分工协作现状及产业结构趋同现象浅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4) :35-41.

证监会的边界 第5篇

在过去,中国证监会作为事业单位的“模糊生存”状态,有其历史逻辑。但市场“水涨船高”之后“水落石出”,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渐次暴露,作为对证券市场统一行使监管权、在期望和责难中负重前行的证监会,应该对自己的身份有所交待。 本周,证监会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实质阶段,清华同方等4家首批上市公司在长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意向。 困扰市场多年的股权分置问题终于在这场改革中有了解决的可能,这自然令人欣喜,但与此同时,大盘却继续滑向新低,透露出市场出人意料的失望情绪。这一反差表明,不仅股权分置改革本身仍存在分歧,而仅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就想解决市场问题的寄望似乎也太为乐观。重振股市的愿望仍有待于证券法修订、监管者归位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来推动。

目前,《证券法修改建议稿》(下称《建议稿》)的一读程序已经启动,但证监会的角色仍如过去一样处于模糊状态。 根据国办发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俗称《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而不属于行政机关。一度普遍作为行政机关进人门槛的“公务员考试”,对证监会并不适用。 在过去,中国证监会作为事业单位的“模糊生存”状态,有其历史逻辑。但市场“水涨船高”之后“水落石出”,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渐次暴露,作为对证券市场统一行使监管权、在期望和责难中负重前行的证监会,应该对自己的身份有所交待。否则,在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处罚”这一惩前毖后大权时,证监会将面临极其被动的尴尬局面。

“名至”才能“实归”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新的《证券法修改建议稿》中,赋予了证监会包括查封、冻结账户等在内的诸多准司法权。但如果证监会仍属“事业单位”,则市场极易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来向其讨说法。 就行政许可而言,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证监会不是行政机关,其设定行政许可,当属后者无疑。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行委托。

据此,目前证监会拥有的行政许可权,源自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其再无权委托分支机构行使这一行政许可权。

但是,7月,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发了《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却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核准”、“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和“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核准”等“下放”各派出机构,由其实施行政许可。这一“下放”过程,其实就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力的委托过程,法理上自难圆畅。

同样,证监会将一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基金等领域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移交”给证券业协会。不论“下放”还是“移交”,其本质都是证监会自上而下的许可权转移。如果这些行政许可权力本属证监会,证监会当无权“下放”或“移交”,如其原属市场的自律监管范畴,证监会更无从“下放”或“移交”,而应属“还权”问题。

就行政处罚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却未规定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中国证监会不仅行使着证券法所赋予的包括警告、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而且在自己颁布的规章中大量创设着行政处罚权。

名至才能实归。此番证券修法,当可同时修改《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而将证监会“正名”为统一行使证券市场监管职权的行政机构。另外,笔者注意到,《修改稿》仍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称证监会,笔者建议不妨将其直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须知,WTO对透明度(transparency)的要求里,法条表述时监管部门的“显身化”也是应有之义。

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只有一条

1990年代初,诞生于“姓社姓资”的争论激烈、国企改革徘徊于十字路口的证券市场,注定要背负起服务于“国企脱困”――这个当时中国最大经济改革命题的重任。

因此,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从一开始就不是考虑什么样的设计是最合理的.,而是考虑什么样的设计是最有可能被接受的。在这种权宜的思维模式下,证券市场被赋予了繁重的非市场功能。“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证券市场初始功能定位时对现实国情的“迁就”,以及为了保证这一“迁就”能够“进行到底”的诸多制度设计,酿就了今日积重难返的重重弊病。

在这种情况下的证券修法,是否还应继续迁就现实?也许,对于股市这一公众参与程度极高、因而公共性极强的市场,回味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无疑至为必要。该法第2条开宗明义,将立法目的直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有多处条款明确将“行政许可”和“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其含义不言自明: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舍此无以保障行政许可的正当性。而在证券市场中,如何保证监管部门所设定的每一项行政许可,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换言之,在利益冲突极其明显的证券市场中,如何确定其公共利益?

举例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根本性制度――股票发行核准制,其本质上就是赋予证监会一种行政许可权力。目前申请过会的公司,绝大多数都符合《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股份发行条件和15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但事实上,证监会大量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一些配合国企融资的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过会进程。

在目前市场积疴泛起、弊病重生之际进行证券修法,若要为股市的凤凰涅磐赢得先机,我们就必须确立起证券市场“公共利益”的确认机制和反思机制,并进行真诚的反思: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不是“万金油”,它是、并且只能是广大的投资者利益。背弃了这一点,证券市场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市场的发展和未来也就无可期待。

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就核心职责而言,证监会应以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然而,作为国企改革背景下的一种结构性安排,证监会在实际工作中却承担着解困国企、发展证券市场并维持市场稳定这两项职责,既是“严父”,更是“慈母”。

这样,在同质股市背景下,券商生存、企业融资、国企改革、市场形象等压力都蜂拥而至,证监会在拿捏监管尺度时无法不作出妥协,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监管尺度的调整。当证券市场低迷时,证监会通常很少作出处罚决定,其中显见的原因是惟恐处罚会进一步打击市场信心。而相反,在证券市场比较活跃的时期,证券监管部门则会相应采取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这样,背负着调控市场职责的监管惩戒措施,无法不发生异化,典型的表现是处罚的政策性强、连续性弱、

处罚标准不一、处罚不遵循法定程序。运动式执法和权宜式执法,形不成制度,形不成习惯,更形不成文化。

监管者必须也只能做好它应该做的工作,我们不能也无法指望监管者对监管之外的任何事项负责。在目前证券市场主体多元化、同质股市逐渐淡化的背景下进行的证券修法,应考虑给予证监会更多信守监管本位的制度和资源环境,淡化违规惩戒的市场调控功能,使惩戒措施成为市场可预期的违规成本,从而逐渐培植起崇法和守法的市场习惯和文化。

另外,从理论上说,监管层与业界存在着内生的紧张关系,而妥当的距离则正是维持这种关系的基础。但由于历史渊源和监管层与业界人员的“双向流动”,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与业界保持着过于密切的联系,这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在调控股市时,监管层与券商往往是“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合作关系”,这更多地源于体制的“路径依赖”;

其二,在人员流动方面,监管部门成为券商、基金公司重要的人才输送地,这则是监管层与市场“合作”的必然结果。

从至今,从证监会或地方证管办(证监局)离职就任基金公司、券商高管的情形相对集中,且这种势头有加强的趋势。在中国社会差序格局、“人际关系资本”潜规则的主导下,监管层要对昔日的同事、朋友领导下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严加查处,必然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压力。这样,对于业界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酌情处罚”、“下不为例”的倾向极为明显。小病不治终成大患,目前券商深陷危机,与此显然不无干系。

在目前证券修法以及后续配套规则的制订过程中,应考虑从制度上消弥监管层和业界这种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具体说来,监管层与业界的人员流动应以单向为宜,即业界人员可以流向监管层,但必须尽可能地抑制监管人员流向业界的通道,否则,监管人员有可能为谋取“后监管”的人脉关系,而在该出手时投鼠忌器,影响惩戒效果。

监管切莫“越位”

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与规范孰为先”的论争“迷雾”中彷徨前行,历尽曲折。然而,这一论争可能是有意无意地混淆了“规范”与“管制”的区别我们应当以创新的态度、发展的眼光打破不利于市场发展的“管制”,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打破监管和规范。“公开、公正、公平”是市场的基石和命脉,任何对它的侵犯都不容忽视和回避,更不应在某个阶段强调它而在某个阶段忽视它。否则,我们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然而,也许是对证券违法违规的种种乱象心存忌惮,此次证券修法,似乎有在监管方面剑走偏锋、矫枉过正而将“监管”异化为“管制”的迹象。

就对券商而言,证监会对券商全面实施“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管制策略。在充当夜警、随时检查券商财务报表和内控机制以强化外部监管的同时,证监会还“接管”了券商大量的内部治理事务:决定券商高管任职资格,责令券商撤换高管;责令券商股东出局或限制其股东权利;审批券商章程这一根本性内部治理文件;一体规定券商的净资本、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比例等等,如此以大量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现监管,不但其合法性面临疑问,而且忽视券商错位竞争的削足适履做法,也显然有悖市场规律。

就对上市公司而言,监管层似乎也正以“监管”之名行“管制”之实。典型事例为上市公司独董任职资格之审批。

证监会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聘任的独董应事先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这种显然有欠妥当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于207月向沪、深两交易所发出《关于做好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将该“权力”移交给证券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对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在15日内出具书面否定意见。

聘任独董,与选任其他董事、监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一样,当属纯粹的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当可自主决定,此乃公司治理之基本要义。而由证监会对全国1300余家上市公司拟聘任的独董一一审查,对其“独立性”等适任要求作出判断,它一方面反映了证监会对公司自治缺乏信心,另一方面则折射出其对自身能力的局限性体察不周。对聘任独董如此微观的事务亲历亲为,本质上是证监会再一次僭越了其自身的权限,“越位”设定了行政许可。

此外,退而言之,证交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难道在选任适格的独董方面就一定高明于各上市公司?

就证监会与交易所的权力分配而言,也面临诸多问题。多年来,承担着一线监管职能、同时又引领着市场发展的证券交易所,深深感受到管制对市场的极大制约。如上证180(资讯 行情 论坛)指数样本的每一次调整,都要经证监会报国家批准;ETF(交易所基金)的推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级一级往上报,历经漫长的四年才“修成正果”。然而,对缺乏了解的事物所固有的退缩、保守和担心惹上责任的心理,极易贻误金融创新的最佳时机。

《建议稿》虽然赋予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的权力,但目前公司债券多以企业债券的名义发行、上市,公司债券徒有虚名。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是法定的,交易所并没有权力制订上市条件。另外,《建议稿》虽然规定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但上市条件依旧法定化,交易所依旧缺乏决定股票上市条件这一最为重要的自律管理职能,权力仍在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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