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管理范文

2024-07-26

耕地管理范文(精选11篇)

耕地管理 第1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管理,问题,对策

一、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基础,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保证和支撑。而农业的发展, 从历时态来看, 依赖于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生产力的提升;从共时态看, 则依赖于对耕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可以说, 没有耕地农业的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木之林。而我国的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因素使得保护耕地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中重要和严峻的问题。

首先, 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严重匮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截至2007年, 我国的耕地总量约为12173万公顷, 仅次于美国、俄罗斯和印度, 世界排名第四。虽然从总量上看我国的耕地资源相对富足, 但我国却是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我国的人均耕地仅为0.095公顷, 这个数值仅是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二, 全球排名更是在120名之后。

其次, 我国耕地资源不仅面临量上的不足, 更面临质上的欠缺。我国国土面积广大, 但平原面积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从耕地分布来看, 仅有约三分之一的耕地分布于平原和盆地地区, 其余的三分之二则分布于高原、山地和丘陵地区, 这些地区的耕地较为分散、地势起伏不平不利于现代化农业机械的使用, 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此外, 我国约有三分之一的耕地都受水土流失问题的侵害, 这对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二、当前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耕地资源所面临的巨大挑战需要我们加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分析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对耕地保护的不足和问题之处, 从而为有效路径的寻求提供理论准备。当前,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如下两个个方面。

1. 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有待发展和完善, 而内容上的欠缺直接导致了执行上的困难和混乱。这体现在:

(1)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目前, 我国超过90%的耕地都归集体所有。因此, 这种产权模式直接影响了我国耕地的使用和保护情况。但对于集体这一概念, 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 从而出现了多重主体和主体虚化的问题。主体界定不清会直接导致责权划分的模糊和管理上的混乱, 更进一步它会使农户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这导致农户在实际使用耕地时, 往往忽视对耕地的长远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常常采用掠夺的方式利用耕地资源, 从而造成耕地资源量与质上的双重退化。

(2) 《土地管理法》规定, 各省级政府应当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这一规定在考虑量上的同时, 却忽视了质的保护。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片面的量上的指标, 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 盲目毁林开荒或围垦河湖,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耕地的质量和产量, 更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

(3) 《土地管理法》规定,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和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土地, 包括耕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也是个较为含混的概念, 在实践过程中,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 以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等旗号为借口强行占用耕地, 极大地损害了农户的利益, 影响了耕地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2. 耕地资源动态监测和保护系统的缺失。

保护耕地资源, 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有明确、合理和可操作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监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但受资金和技术的限制, 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动态的耕地监测和保护系统。动态监测系统的缺失, 使得国家和政府很难及时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常常是出现了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后才发现问题。而很多行为, 如不合理的占用耕地以建设工厂或房屋, 其错误行为在实施完成后又很难进行彻底的更正和弥补, 从而造成了耕地资源的长久性的破坏和损失。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 仅在2001年我国涉及土地违法使用的案件就超过12万件, 约1万公顷的土地因此受到影响。

三、对加强耕地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基于对耕地保护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 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实际情况, 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加强土地管理, 切实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

1. 完善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 增强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对此, 我们应当参考现代产权理论和制度的相关内容, 严格、合理的界定相关概念, 明确产权主体的具体内容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 增强农户对耕地的处置权。在明晰责权和保护农户权利的基础上, 提高农户对土地的归属感和责任心, 让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切实将保护耕地作为关涉自身利益的自觉行为。

2. 在制定各地保护政策时, 不但要注重对量的规定, 更要注重对质的要求。

对此, 我们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评估和保护机制, 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纳入考核地方官员的政绩指标中;根据各地耕地的不同情况, 科学规范的确立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计划和目标, 有效地进行农业区域划分, 实现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加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健全耕地保护的外部监督机制。

耕地保护政策的切实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过去一方面由于政府和公众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途径, 另一方面公众对耕地资源保护的意识还比较淡薄, 缺乏对耕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认识, 因此公众在耕地保护上还缺乏应有的效力。为此, 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宣传, 以多种形式, 生动和深入地开展对耕地科学知识的宣传。利用网络、群众信箱和领导热线等多种形式展开与公众有效且相互信任的沟通, 以弥补动态监测系统尚未全面建立的不足, 发挥公众的积极性和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吴群.中国耕地保护的体制与政策研究.科学出版社, 2011年[1]吴群.中国耕地保护的体制与政策研究.科学出版社, 2011年

石门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2篇

石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1〕18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门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公章)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石门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耕地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质量保护措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技术,鼓励种植绿肥,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二)负责耕地地力评价,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三)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

(四)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

(五)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可研审查、设计和预算审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向项目主管单位出具论证意见和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书;

(六)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质量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质量评定并出具质量评定报告,作为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和验收依据;

(八)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九)会同县国土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十)负责对污染和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对被污染耕地进行修复,对破坏耕地进行恢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五条 县政府将耕地质量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质量监测、施肥技 术培训、奖励耕地质量管理先进,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六条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的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提高耕地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在项目论证、设计应邀请县农业部门全程参与。

在项目可研编制完成后,及时送县农业部门,由县农业部门对项目选址,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回填以及耕地质量建设等进行论证,在立项审查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在项目立项后,应将批准立项文件抄送县农业部门,县农业部门要根据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出具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包括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及回填要求,剥离土壤的用途要求和管理措施,项目建设耕地后续改土培肥措施等。

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将后续培肥和耕地质量评定所需资金纳入预算,根据项目设计的耕地质量建设要求,安排200—300元∕亩后续培肥耕种资金,80—100元∕亩的耕地质量评定经费。

第八条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县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要求,进行耕作层或表 土层剥离回填,回填表土层达到20cm以上,回填前夯实表土、田埂,防止水、土、肥流失。

在施工过程中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耕地质量建设达不到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九条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土地权属报告;

(四)项目实施前的耕地质量状况的图纸、照片等资料或项目实施前的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并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第十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批准立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验收报告;

(三)土地权属报告;

(四)工程监理报告;

(五)项目决算及审计报告;

(六)耕地质量评定报告(附土壤样品检测报告);

(七)项目竣工图;

(八)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登记表;

(九)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

(十)其他相关资料。

批准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下达项目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报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要及时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评定等级及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占补耕地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建设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耕地质量评定的程序:

(一)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评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评定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由石门县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管理专家组,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评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定。

(四)评定结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定意见,签署耕地质量评定结论。

第十三条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评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按照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进行质量验收。实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第十四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 7 层土壤,剥离深度为20厘米以上。在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块所属组、村、乡范围内的新开垦耕地或劣质地。没有条件就近恢复利用的或者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县农业主管部门、县国土部门指定的地点,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补充的耕地。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破坏耕地质量的措施。

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 8 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合格后,方可排放。

第十六条 所有建设项目经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质量的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或论证意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一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县人民政府不签署意见。项目竣工验收前没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耕地质量验收合格意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结算资金,审计部门不得出具合格审计报告。

(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不签署审批意见。

(三)经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其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没有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县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占用耕地处置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未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县国土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平均纯收入中,确定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步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和再利用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 10 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村镇土地管理中如何做好耕地保护 第3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耕地保护,方法,措施

1 当前农村村镇耕地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大部分村镇土地规划创新不够, 没有摆脱城市规划设计理念的束缚, 把乡村建成了一个个微缩的城市, 也追求集中连片, 不能体现农村的特色。造成建设用地挤占农业用地现象极为严重。2) 农村宅基地“批新弃旧”现象相当普遍, 很多农民在耕地上批建新房, 而旧房宅基地基本被荒废, 没有被利用, 也没有被复耕。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也没有相应有效的激励奖励惩罚机制。3) 各种建设用地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严重, 批多建少, 围多建少, 建而不用, 建多少用, 圈而待沽等现象普遍存在。4) 在选择、批准宅基地过程中对土地管理、农田保护相关法规采取变通、打擦边球。5) 国家土地整理、开发、保护等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不够科学, 没有发挥资金的最佳效果。经费管理分散在各个部门, 条块分割, 不能形式合力[1]。

2 造成耕地保护形势严峻的主要因素

1) 部分基层领导、土地管理人员以及相当比例的农户对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认识不足, 有的只是停留在口头上, 没有贯穿在土地利用的实践中, 农户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淡薄。

2) 由于农业用地效益偏低, 一方面农户利用耕地建房的意愿强烈, 另一方面单纯依靠行政审批的土地管理体制, 增加了遏制权力寻租的难度。

3) 耕地保护与发展地方经济没有统筹发展环境, 一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对土地需求持续增长, 耕地保护政策成为经济发展与城镇扩张的瓶颈;另一方面, 由于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农地被不断地占用, 耕地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了耕地保护越好的地方, 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就越缓慢, 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就越大。基层党委政府往往陷入执行基本国策与发展地方经济左右为难的境地。

3 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

建设用地是否一定要占用耕地, 要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必须了解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我们承认, 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都属于土地, 两者都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 这就是他们的共性。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农业用地和各类建设用地, 对土地条件的要求是有其特殊性的[2]。农业用地强调土壤结构、肥力、日照、通风、排水、水利与水土保持条件等, 在当前现代农业条件下, 还要求连片规模化经营, 农机等现代农业工程设施的作业条件等。理清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关系, 在耕地以外区域或者在不适合农业用地的区域, 营造符合建设用地特点的环境, 在基本满足村镇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 才能确保农业用地不被侵占或少被侵占。

4 保护耕地强化村镇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措施

1) 村镇土地的科学利用, 事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林业、交通、水利、农机等多个行业和部门。因此, 市、县两级要聘请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组成村镇土地管理、村镇规划专家组, 对村镇土地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2) 在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修订的基础上, 逐步建立村镇土地综合利用的科学机制, 要区分山区、丘陵地区、平原地区的土地管理特点, 实行分类指导, 按区施策, 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创造性, 总结推广各地解决建设和农业用地矛盾的成功经验。3) 村镇土地规划必须在严格控制土地利用规模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效化解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矛盾, 山区和丘陵地区要尽量做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批准建设用地, 引导农民向非耕地区域安排建设用地[3]。4) 协调各相关部门, 将涉及土地利用的项目资金和土地收益用在非耕地区域开发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林业、农业开发等项目规划应优先考虑引导农民向非耕地区域集结的需要。5) 整合各行业各部门资源, 加大农业工程机械及服务组织建设, 提高现有耕地的土地利用效益, 加强荒山、荒地、林地等非耕地的基础设施改造, 鼓励和引导农民主动放弃占用耕地建房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建设。6) 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设置, 把现行的以行政审批为主的模式向执法与服务并行、禁止与疏导并重的机制转变。加大研究和探索不占用耕地的土地利用新方法。

参考文献

[1]黄花.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思路[J].科学社会主义, 2010 (1) :125-128.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8 (34) :1279-1284.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11-06-02

现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条例中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由各级地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的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 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根据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的平均税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乡镇的具体情况,规定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并报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规定的乡镇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第七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第八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乡镇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乡镇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的当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于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税机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按照要求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占地图纸、土地补偿协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申请;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一条 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范围。

(一)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地税部门依法办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认定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所在地地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报上级地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负责征收管理和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税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指导、解释工作,拟定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制度;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税款的减、免审核。各级地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为管理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催收催报,税法宣传,申报纳税辅导及相关的税收服务;对违反税务管理的纳税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负责收集、整理、规范税收征管资料和报送各种报表及涉税资料。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负责受理、转办、税票等工作,可受理申报并征收税款,负责对逾期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处以罚款和滞纳金,按规定收集、保管纳税申报资料;负责税票填开和税票统计与结报工作。为规范执法,除各级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外,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征收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强化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措施。必须做到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地税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凭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它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票证、统计及档案管理 耕地占用税按照纳税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分别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四种税票办理税款征缴。

已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和批准后的《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办理减免税,并到当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如果《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联)基层地税部门需要保存的,可由征收人员在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软件税收会计核算操作规范》的要求,将耕地占用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全部纳入《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列入税收会计核算,每月通过税收会统月报及《江西减免税分类统计表》反映和上报相关数据。

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耕地占用税册籍和占地资料档案,掌握耕地占用税基础数字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占地批复信息,为征收耕地占用税做好基础工作。第十七条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减免耕地占用税和不征耕地占用税事项的认定管理可依据《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耕地管理 第5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建立新机制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3-17-02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为了保证国民的基本温饱和国内粮食的自给自足,必须确保基本农田基数、农产品供需平衡以及国家粮食安全。我国实施对耕地进行保护是解决人口与耕地、粮食之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更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举措。在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征用部分农业用地,然而农业用地被征用应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为此,国家在此过程中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要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加以保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社会、制度等因素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农业土地的安全,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制,规范耕地使用与保护的相关制度,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以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1 土地管理机制中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耕地面积減少、利用率较低 我国每年因非农业建设而需要占用一定面积的耕地,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由于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地方为了加快城镇化进程将附近的耕地征用,使粮食生产与城镇化建设出现了矛盾。同时耕地利用率偏低、管理粗放,土地在受到人为或自然的损坏后,无人修复,存在土地闲置、遭破坏等现象,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1.2 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由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来源主要依赖土地,当农民的耕地被占用之后,一时没有找到谋生的出路,失去了最低的生活保障。虽然在土地征用后,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但是由于大多为一次性补偿,没有建立后续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未来的就业和生活来源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的保护。

1.3 缺少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我国和各个地区尚未形成整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耕地保护规划措施,对土地的使用特别是耕地征用的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不按照实际情况,随意扩大城市规划范围,并且更改耕地位置和调整农业结构,违反规划和计划批地、用地,缺乏对征用土地用途的管控,导致土地资源的减少与浪费。

1.4 违法违规征地 在征地过程中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公共利益是征地适用的重要条件,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公共”范围界定不清或故意混淆,有的地方不按规定使用农村土地征用权,或是以“公共”的名义将土地征作它用,违反了征地适用范围和征地的操作程序。同时有的地区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征地,引发一系列经济损失、补偿等问题。

1.5 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监管力度不够,预审和审核往往流于形式,使一些地方征地频繁出现问题。如我国土地受偿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但是有的失地农民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却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不到生产和生活的保障;我国明确规定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出现占用、买卖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导致农村土地流失;在地方预审过程中,对项目用地的标准和总规模不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审批流于形式,耕地保护出现漏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没有真正的落实,出现占用质量较好的耕地,补充不适宜耕种或质量较差的用地,从而降低土地生产能力。同时,农民占地补偿体系尚不完善,补偿办法没有具体的等级与衡量标准,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等问题。

2 建立耕地保护管理新机制的措施

2.1 建立机制,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对于部分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征用权、混淆征地使用范围,不按照征地流程办事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利用长期规划、设计约束和限制耕地征地用途、数量、规模,辨别和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建立司法监督程序和耕地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对破坏耕地、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制止。此外,要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加强耕地保护意识,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促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合理利用耕地,避免滥用、闲置或破坏耕地,充分保护土地资源。

2.2 保护农民权益 为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应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措施,根据农业用地的不同组成要素如耕地保护地块、面积等作出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的详细规定,给予农民合理、及时的补偿,并且要从解决农民的根本生计入手,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以及就业机会,同时还要设定最低补偿标准,为农民后期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及经济来源。

2.3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1)要建立城镇长期规划,实施土地分级管理。为了避免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征用权,应根据城镇的长远发展、地质地貌、城区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结构进行长期规划,实行土地的统一管理。同时还应组织林业、城乡规划建设、环保、农业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从生态环境建设、城乡绿化、森林工程建设、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对耕地保护进行统筹规划,使各部门明确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优化土地的合理规划,严格控制耕地质量和数量。(2)利用高科技与现代化技术,建立以高分辨率卫星或航测正射影像为底图的资料库,收集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规划等相关信息;同时还要对我国的土地情况进行普查,获得真实、准确、有效的数据信息,并根据国家规划建立土地详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土地宏观规划与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全面规划实施耕地保护的分级管理,细化农业地区管辖,作好征用土地的组织上报和审核审批工作。(3)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为避免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征用权以及不按流程办事的问题出现,应建立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土地的不同区域归属、规划与使用方向,建立各级耕地保护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耕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全权负责,并明确责任,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总之,随着我国土地管理新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应该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使耕地得到进一步保护,确保耕地“红线”不被逾越,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满足社会安定和人口增加对耕地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科威.论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与策划[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13):141.

[2]李显嵩,贾炳浩.基于平度市的耕地保护公共政策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2(32):177-185.

[3]朱敏.探索共同责任新机制 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J].国土资源,2013(1):52-53.

[4]靳晓芝.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用和耕地保护研究[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2012.

[5]赖作卿,吴伟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问题研究[C].广东省农村财政研究会课题组.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与探索——全国财政支农优秀论文选(2010),2012.

耕地管理 第6篇

我国既是一个人口大国, 又是一个农业大国, 粮食的安全与充足是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而要解决人口与粮食、环境之间的压力就需要政府对耕地进行有效的保护措施, 以确保耕地的数量, 从而提升粮食的产量,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由于近年来, 农村人口多放弃耕地进入城市打工, 从而造成许多耕地荒废;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 城市在面积扩展中又不可避免的占用耕地, 从而导致耕地的急剧缩水, 粮食的产量逐年下降。因此, 国家必须尽快的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机制, 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补助政策, 提高农民的收益, 减小城乡差距。并且在对耕地的保护过程中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方式合理的规范更得的使用与保护制度, 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 从而保证我国的经济能快速持续的发展。

2 土地管理机制中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的耕地逐年减少最主要的原因是来自于非农业建设的大量占用

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城市在扩展自我范围时就会占用一部分的耕地, 从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另一方面由于务农人员的减少, 导致耕地大量的荒废, 出现土地闲置, 无人管理的现象, 使土地资源大量的浪费;还有的耕地流失则是因为耕地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的破坏后, 土地损伤严重, 造成的土地不可利用现象。

2.2 农民的经济生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产生活的主要来源, 因此当土地被政府收购后, 农民并不能及时的找到另一份工作来保证他们的生活, 从而造成大量的农民失业在家。虽然政府在征用农民的土地后会给农民提供一些补偿, 但这些补偿并不能为农民的生活提供长久的保障。因此, 只有建立一个健全的土地体制, 才能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有效的保护。

2.3 对缺失的土地进行整体的规划

我国各地区由于土地机制尚不健全, 因此对土地的征用并不严谨, 特别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征用大量的耕地进行城市建造, 但这些土地在短时间内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 而是空置在原地, 从而造成土地的大量浪费。甚至一些城市对其城区的规划是随意扩大范围的, 在征用这些土地后又缺乏对征用土地用途的管控, 因此才会有农民无耕地, 政府多空地的现象的出现。

2.4 违法违规征地

我国的土地机制中规定只有适用于公共事业及公共措施的建设才能征用国家的土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不严格, “公共”的界限已经脑补民却了, 许多非公共建设项目以“公共”的名义将非法土地征用。如现在常见的一些土地纠纷就是由于地区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征地而造成的。

2.5 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土地机制是不完善的, 地方对土地的征用往往只是进行一个简单的审核形式就可以征用土地。如我国在土地管理制度中提出:只有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在土地被征用后才能享受国家的补偿, 但是有的被征地农民由于其他原因, 并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 从而得不到经济补偿, 同时还丧失了他的土地使用权。并且由于现有土地机制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所以土地经常出现非法占有与转让等现象。所以, 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

3 建立耕地保护管理新机制的措施

3.1 建立机制, 加强管理, 严格监督

对于部分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征用权、混淆征地使用范围, 不按照征地流程办事的问题, 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利用长期规划、设计约束和限制耕地征地用途、数量、规模, 辨别和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建立司法监督程序和耕地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 对破坏耕地、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制止。此外, 要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加强耕地保护意识, 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 促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进行监督, 保证合理利用耕地, 避免滥用、闲置或破坏耕地, 充分保护土地资源。

3.2 保护农民权益

为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应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措施, 根据农业用地的不同组成要素如耕地保护地块、面积等作出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的详细规定, 给予农民合理、及时的补偿, 并且要从解决农民的根本生计入手, 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以及就业机会, 同时还要设定最低补偿标准, 为农民后期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及经济来源。

3.3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3.3.1要建立城镇长期规划, 实施土地分级管理。为了避免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征用权, 应根据城镇的长远发展、地质地貌、城区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结构进行长期规划, 实行土地的统一管理。同时还应组织林业、城乡规划建设、环保、农业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从生态环境建设、城乡绿化、森林工程建设、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对耕地保护进行统筹规划, 使各部门明确分工,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严格控制征地规模, 优化土地的合理规划, 严格控制耕地质量和数量。3.3.2利用高科技与现代化技术, 建立以高分辨率卫星或航测正射影像为底图的资料库, 收集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规划等相关信息;同时还要对我国的土地情况进行普查, 获得真实、准确、有效的数据信息, 并根据国家规划建立土地详细的管理信息系统, 为土地宏观规划与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全面规划实施耕地保护的分级管理, 细化农业地区管辖, 作好征用土地的组织上报和审核审批工作。3.3.3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为避免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征用权以及不按流程办事的问题出现, 应建立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土地的不同区域归属、规划与使用方向, 建立各级耕地保护责任制, 并落实到人,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耕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全权负责, 并明确责任, 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结束语

总之, 随着我国土地管理新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应该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使耕地得到进一步保护, 确保耕地“红线”不被逾越, 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满足社会安定和人口增加对耕地的需求,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科威.论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与策划[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 (13) :141.

耕地管理 第7篇

1 我国进行土地整理时耕地质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1.1 耕地质量的含义

土地质量在本质上讲就是土地发挥或维持其功能的能力。耕地的质量是由对耕地形成影响的各种环境以及自然因素决定的, 直接体现在耕地作物生产方面的能力。在进行土地整理的时候, 进行土地改造的手段则是生物技术以及一些科学技术, 对其影响因素进行调整改造以及综合整治, 在整治的时候不但需要改造环境和自然因素, 还必须对耕地设施进行一定的改造。

1.2 进行土地整理以后我国的耕地质量方面依旧存在的一些问题

1.2.1 过度的重视耕地的面积, 而没有给质量足够的重视

现在, 在我国进行土地整理的时候, 很多地区的目标仍然是增加耕地的面积, 并没有在改善生态以及提高耕地的生产力等方面进行, 整改之后, 土地的质量问题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我国能够进行开发适合做耕地的土地已经比较少, 很多时候, 为了确保耕地的占用和补充能够平衡, 便开发那些不适合做耕地的荒地, 虽然面积能够保证, 但是质量却很难达到实际的需要, 所以在进行土地整理的时候不能够仅仅只看耕地的面积, 更应该重视土地的质量, 质量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数量的不足。

1.2.2 在土地整理的时候没有将生态效益以及景观效益结合起来

在进行土地整理的时候, 没有很好的进行生态规划和景观保护, 也没有提出相关的要求, 所以进行土地整理的时候, 往往会忽略这些方面。现在进行农村土地整理的时候, 设计道路和沟渠的时候追求高品位的设计, 虽然规划出来的形态,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美化农村的形象和环境, 生产效率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是这也直接导致了地方特色不断的缺失, 景观的多样性也在不断地减少, 各个地方都大同小易。

2 做好土地整改之后的耕地质量管理的办法

2.1 建立一系列的土地整理后的耕地验收评估体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各个地区在使用土地的时候, 必须根据年度计划进行, 并且还要采取合理的措施, 保证本区域内部的耕地总量不能较少, 若是存在耕地总量减少的情况, 则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垦出和占有的土地面积及计量都差不多的耕地, 并且还必须确保能够通过相关农业部门的验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说明, 在进行验收的时候, 不但要考虑到耕地的实际面积, 还必须保证耕地的质量。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在验收的时候必须得到相关农业部门和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才符合法律, 在进行耕地验收的时候, 占有和补充是不是达到平衡, 还要必须根据区域的不同和耕地类型的不同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 制定不同的指标, 用来判断质量是否平衡, 从而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能够和占有耕地的质量持平。

2.2 做好土地整理的管理和评价, 对后备耕地的实际质量进行调查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 对我国的一些开垦的耕地进行了调查, 这些耕地主要在西北缺水的地区、华北平原一些旱盐碱严重的地区以及土壤比较薄并且坡度比较大的丘陵地区, 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比较脆弱, 由于开发前调查的严格程度不够, 直接导致土地开发之后, 出现了严重的耕地退化现象。所以, 国家在以后进行土地补充的时候, 才会强调后备耕地的质量调查, 若是不合格的绝对不能进行开发, 合格的可以开发的耕地, 在进行开发的时候, 也必须注意开发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开发之后怎样利用, 确保开发之后的土地不会出现地力退化现象。还应该详细调查现在已经开发和没有开发的各种耕地资源, 详细了解后备耕地的实际质量和其附近的生态环境, 做到有计划的进行开发, 在开发的时候才能够更好的避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

2.3 做好土地耕地生态环境及其污染的管理评价机制建立工作

现在, 我国的耕地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污染, 主要的污染源便是废气、废水、废渣和农药, 并且污染严重的耕地已经占了我国耕地总面积的16%。耕地若是受到的污染比较严重, 其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也会受到严重的污染, 人食用了污染严重的农产品便会给自身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 所以必须做好耕地污染管理, 建立一套符合实际需要的机制。

若是通过了土地整理增加了耕地的数量, 并且农业设施也有所提高, 但是这些耕地在将来或现在已经受到了比较严重的污染, 那么进行土地整理的作用便很难真正的体现出来, 所以在进行土地整理开发耕地的时候, 必须注意其中的工程技术, 对土地周围的垃圾、河泥以及塘泥进行一定的评价和检测, 若是不能达到国家的要求, 则不能够进行开发, 水源达不到需求的也不能进行开发。在验收整理项目的时候, 必须做好整理前后的土地情况的评价, 只有土地整理项目改善了环境, 才能验收合格。

2.4 在进行土地整理的时候, 将景观规划的相关内容添加进来

在土地管理的时候, 我们有必要合理地利用发达国家土地整理时的一些经验, 吸取他们土地管理的一些教训, 将景观规划和生态规划添加。进行规划整理的时候, 可以把乡村自身的生态价值和国家地区的文化背景结合在一起, 多考虑自然因素, 更好的将生态环境的优美体现出来。添加景观规划的内容不但能够满足农业长远持续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需要, 还能够推动农村旅游业的发展, 给农村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摘要:随着人口的增多, 我国人均耕地占有量在不断的下降, 并且在我国的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 尽量做好质量管理, 确保我国的耕地能够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土地整理,耕地质量,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赵磊.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0 (16) .

[2]赵建宁, 洪土林.我国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现状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 2010 (22) .

耕地管理 第8篇

一、耕地土壤有机质评价

1. 耕地有机质分级标准

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养分分级标准, 并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操作规程》中耕地地力评价、耕地养分分级标准、分级原则, 确定成都市耕地土壤有机质分等级评价和土壤有机质丰缺评判标准。土壤有机质含量分为5级, 分别代表丰富、较丰富、中等、较缺、缺。具体指标为:1级 (丰富) 有机质含量 (%) >4.0;2级 (较丰富) 有机质含量 (%) 3.01~4.0;3级 (中等) 有机质含量 (%) 2.01~3.0;4级 (较缺) 有机质含量 (%) 1.0~2.0;5级 (缺) 有机质含量 (%) <1.0。

根据耕地所处地形地貌及利用方式的不同, 把耕地划分为平原-水田型、平原-旱地型、丘陵-水田型和丘陵-旱地型四大类分别进行分析讨论。

2. 耕地有机质状况

通过对成都市612.08万亩耕园地土壤样品分析结果的统计, 全市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范围在0.19%~8.00%之间, 平均为2.71%, 标准偏差1.16。其中:

(1) 土壤有机质评价为1级的耕地, 其有机质含量>4.0%, 属丰富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较好, 是成都平原高产、稳产农田和蔬菜生产基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一级的耕地面积为35.69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5.83%。其中水田面积28.43万亩, 占水田面积的7.10%;旱地面积7.25万亩, 占旱地面积的3.43%。此级耕地在成都市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以温江区、双流县、都江堰市、大邑县、邛崃市等平原地带成片分布, 面积24.63万亩, 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8.53%;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仅彭州市、崇州市、新津县、邛崃市等有零星小块分布, 面积0.51万亩, 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2.49%;在丘陵-水田型耕地中仅金堂县、彭州市、新津县、邛崃市、都江堰市和蒲江县有零星小块分布, 面积3.798万亩, 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3.41%;在丘陵-旱地型耕地中仅双流县、大邑县、邛崃市、崇州市和蒲江县有零星分布, 面积6.75万亩, 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3.53%;从上可以看出一级地中, 以平原-水田型耕地为主。

(2) 土壤有机质评价为2级的耕地, 其有机质含量3.01%~4.0%, 属较丰富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相对较好, 多为中壤至重壤, 作物适种范围较广, 产量较高, 为较优质耕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二级的耕地面积为150.03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24.51%, 其中水田面积135.35万亩, 占水田面积的33.80%, 旱地面积14.67万亩, 占旱地面积的6.93%。此级耕地在成都市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以温江区、彭州市、双流县、郫县、都江堰市、大邑县、崇州市、新都区、新津县、邛崃市等平原地带成片分布, 面积127.95万亩, 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44.28%;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以彭州市、双流县、都江堰市、邛崃市等地有零星分布, 面积4.38万亩, 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21.50%;在丘陵-水田型耕地中以邛崃市、蒲江县、金堂县、彭州市、新都区等地零星小块分布, 面积7.41万亩, 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6.64%;在丘陵-旱地型耕地中以邛崃市、蒲江县、彭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和崇州市等地有零星分布, 面积10.30万亩, 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5.38%;从上可以看出二级地中以平原-水田型耕地为主。

(3) 土壤有机质评价为3级的耕地, 其有机质含量2.01%~3.0%, 属中等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一般, 作物适种范围较广, 产量中等偏高, 为较优质耕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三级的耕地面积为249.58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40.78%, 其中水田面积180.40万亩, 占水田面积的45.05%, 旱地面积69.18万亩, 占旱地面积的32.68%。此级耕地为成都市主要耕地类型, 其中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以郫县、新都区、彭州市、都江堰市、大邑县、双流县、青白江区、崇州市等平原地带成片分布, 面积127.65万亩, 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44.18%;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以青白江区、双流县、新津县、蒲江县、都江堰市等地有零星分布, 面积9.84万亩, 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48.35%;在丘陵-水田型耕地中以双流县、邛崃市、蒲江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金堂县等地零星分布, 面积为52.74万亩, 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47.31%;在丘陵-旱地型耕地中以双流县、邛崃市、蒲江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和崇州市等地有零星分布, 面积59.34万亩, 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31.02%;从上可以看出三级地中耕地面积最大的是平原-水田型耕地, 其次是丘陵-水田型耕地和丘陵-旱地型耕地, 平原-旱地型耕地面积最小。

(4) 土壤有机质评价为4级的耕地, 其有机质含量1.0%~2.0%, 属缺乏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相对较差, 作物适种范围较窄, 产量较低, 为中低产耕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四级的耕地面积为162.95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26.62%, 其中水田面积54.26万亩, 占水田面积的13.55%, 旱地面积108.69万亩, 占旱地面积的51.35%。此级耕地在成都市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以双流县、金堂县、龙泉驿区和蒲江县等地零星分布, 面积8.49万亩, 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2.94%;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以龙泉驿区、金堂县、和青白江区等地有零星分布, 面积5.51万亩, 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27.07%;而丘陵-水田型耕地主要集中在龙泉驿区、金堂县、双流县、青白江区、邛崃市和都江堰市等地零星分布, 面积45.77万亩, 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41.05%;丘陵-旱地型耕地主要集中在金堂县、双流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邛崃市和蒲江县等地成片分布, 面积103.18万亩, 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53.93%;从上可以看出四级地中耕地面积最大的是丘陵-旱地型耕地, 其次是丘陵-水田型耕地和平原-水田型耕地, 平原-旱地型耕地面积最小。即此类耕地主要分布在成都市丘陵山区的旱地。

(5) 土壤有机质评价为5级的耕地, 其有机质含量<1.00%, 属极缺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较差, 作物适种范围窄, 产量低, 多为中低产耕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五级的耕地面积为13.84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2.26%, 其中水田面积1.96万亩, 占水田面积的0.49%, 旱地面积11.88万亩, 占旱地面积的5.61%。此级耕地在成都市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仅金堂县、新津县和邛崃市有少量零星分布, 面积0.20万亩, 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0.07%;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仅金堂县和邛崃市有少量零星分布, 面积0.12万亩, 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0.60%;丘陵-水田型耕地仅金堂县、双流县、新津县和蒲江县有零星小块分布, 面积1.77万亩, 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1.59%;丘陵-旱地型耕地仅龙泉驿区、金堂县、青白江区、双流县、新津县和邛崃市有少量零星分布, 面积为11.75万亩, 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6.14%。从上可以看出, 五级地中耕地面积最大的是丘陵-旱地型耕地, 其次是丘陵-水田型耕地和平原-水田型耕地, 平原-旱地型耕地面积最小。即此类耕地主要分布在成都市丘陵山区的旱地。

成都市耕地中土壤有机质评价3~5级的耕地面积总计426.37万亩, 占总耕地面积的69.66%, 仍有近70%的耕地土壤有机质处于中、低水平, 耕地有机质缺乏仍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二、成都市耕地有机质管理对策建议

1. 有针对地增施有机肥培肥土壤

我市耕园地土壤有机质大多处于中下水平。针对不同有机质含量的土壤, 增施有机肥的数量和目的不一样。有机质含量高的土壤增施有机肥的量相对应少一点, 目的是逐步提高或维持土壤有机质含量, 保证农作物需要;有机质含量低的土壤增施有机肥的量相对多些, 目的是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培肥土壤。我市的金堂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大部、双流县丘区、邛崃市丘陵山区、蒲江县丘区耕园地土壤有机质多处于较贫或极贫乏水平, 需大量增施有机肥。各区、市、县大多耕园地土壤有机质处于中等水平, 需加大有机质的投入进一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而其他有机质含量处于较丰富、丰富水平的耕园地在给作物施肥过程中, 应无机肥与有机肥配合施用, 适当增施有机肥, 逐步提高或维持土壤有机质含量。

2. 推广秸秆还田培肥土壤

(1) 我市秸秆资源与分布

农作物秸秆资源的多少与作物生物产量及秸秆占主产物的比值两个因素有关 (详见表1) 。按以上比值及当年作物产量计, 全市共有秸秆资源376.6万t, 按养分含量计, 可提供粗有机物267.95万t, 氮素2.9万t, 磷素0.34万t, 钾素5.13万t。由于农业生产条件、作物种类、播种面积的不同, 秸秆资源分布的区域也有很大差异, 其中80%以上的秸秆资源集中于我市二、三圈层, 以水稻、小麦、油菜、玉米为主。

(2) 秸秆的利用与还田方式

目前, 我市农村中的秸秆处理主要是露天焚燃, 少量用于垫料、肥料、直接还田和工业原料, 既浪费资源, 又污染环境。全市直接还田的秸秆约41.6万t, 占当年秸秆资源的11.05%, 还田面积140万亩, 每亩平均300kg左右, 以稻草为主;近年来随着生态农业、乡村清洁工程、农村能源建设的发展, 在秸秆利用的方式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如通过沼气建设, 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秸秆, 或者将作物秸秆先做食用菌的培养原料, 待生产食用菌后的培养基原料 (即菌渣) 作畜禽饲料, 畜禽排泄的粪便再作养鱼的饵料或进入沼气池生产沼气, 以代替和补充商品能源, 最后又利用鱼塘的塘泥和沼渣、沼液做肥料施于农田和果园。这样多层次的利用, 大大地提高了作物秸秆的经济价值, 同时也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

秸秆还田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垫圈还田。即每天向畜圈中投放作物秸秆既作饲料又作垫料, 加上牲畜粪尿, 经牲畜踩踏后变成肥料, 常称为厩肥;②堆沤还田。用作物秸秆与厩肥、人粪尿、磷肥、细土等混合经腐熟剂制成堆肥还田;③制沼气肥还田。将作物秸秆投入沼气池内, 经发酵产气利用后, 将沼渣、沼液还田;④直接还田。主要有翻压还田和覆盖还田两种, 该法是秸秆大面积还田简便易行的主要办法。

3. 有条件的地方种植绿肥培肥土壤

绿肥具有生长快, 产量高, 养分全面, 营养丰富, 粗纤维含量少, 利用价值大的特点。作肥料, 它富含氮、磷、钾、微量元素, 有机质较多, C/N低, 易于腐烂, 供肥及时。我市气候温和湿润, 适宜各种绿色植物生长, 因此绿肥资源丰富, 分布很广。绿肥作肥料的方法和技术主要有压青、泡青、堆肥、沤肥等几种。

(1) 压青

绿肥压青有稻田压青、旱地压青、水田压萍等几种, 是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法, 将处于盛花期的鲜绿肥直接翻压入土作底肥或追肥。绿肥压青应掌握好翻压期、翻压量及翻压深度, 并与其他肥料配合施用, 效果更好。

(2) 泡青

就是将采收的绿肥铡碎放入粪坑或污水函内, 让其腐熟后作底肥或追肥。泡青的坑、函应防渗深漏, 并搭棚或加盖, 用污水或粪水将绿肥淹没, 效果较好。

(3) 堆肥

一般是将含纤维素、木质素较高的绿肥或用作饲料后的饲草下脚料, 作为原料进行堆制, 其堆制方法与一般堆肥相同。

但我市人地矛盾突出, 耕地复种指数高, 休耕土地面积近于零。近年, 随着土地整理、耕地质量保护等项目的开展种植绿肥又成为培肥地力的重要方法。

4. 应用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培肥土壤

利用垃圾做肥料既可改善城市环境卫生, 又有利于农业生产。

(1) 城镇垃圾的产生与组成

经调查, 城镇人均日产垃圾为0.70~0.93kg, 我市城镇日产垃圾为0.28~0.32万t, 其中大城市约占42.23%, 县城、小城镇占57.77%。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垃圾的产量正在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加, 大量垃圾无处消纳, 已成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

城镇垃圾主要由有机、无机及其他废品组成, 如动植物残体、炉炭、砖瓦块、废纸、布类、塑料、金属、玻璃等。据成都、重庆两市调查, 垃圾组成中, 无机垃圾占50%左右, 有机垃圾占45%左右, 其他废品占5%左右。不同燃料区生活垃圾构成有显著差异, 燃气区有机垃圾占69.91%、无机垃圾占19.91%、废品占10.18%;而燃煤区有机垃圾则仅占16.80%, 而无机垃圾要占79.54%, 废品占3.66%, 我市以燃气区为主。

(2) 城镇垃圾养分含量

城镇垃圾构成复杂, 养分含量因来源不同而差异较大 (详见表2) 。按有机肥品质评级指标划分, 垃圾属5级肥料。

垃圾在经分选过筛后, 约有50%可以用作肥料, 即全市每天有0.14~0.16万t的垃圾肥, 每年有51.1~58.4万t, 以1hm2施75t计, 施用面积可达0.68~0.78万hm2。

此外, 垃圾中也含有一些有害的重金属元素, 在农用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重金属超标的垃圾绝不能进入农田, 以免污染土壤和作物 (农用控制标准值详见表3) 。

利用城镇垃圾做肥料, 一般是与粪尿、厩肥一起堆沤, 用作基肥。据旺苍县农业局试验, 垃圾 (注:农村的生活垃圾) 经堆沤后作洋芋和玉米底肥施用, 一般能增产8%~15%。1989年在幼龄果树上施用垃圾肥试验, 共设小区10个, 土壤为老冲积黄壤, 果树为温州蜜桔、椪柑, 每个小区种果树10株, 每株施垃圾堆肥25kg。试验结果表明施垃圾肥的幼树高和树冠直径较不施肥的有显著增加, 同时施垃圾肥的土壤比对照土壤的容量减少0.02g/cm3、有机质增加1.47个百分点、全氮增加0.033个百分点、全磷增加0.010个百分点、全钾增加0.43个百分点, p H值由4.3提高到6.2。我市龙泉驿区是川西平原上的水果主产区, 土壤以黄泥为主, 经多年施用垃圾堆肥后, 土壤物理性状明显改善。1994年该区施用垃圾堆肥的果园约4 000hm2, 1hm2施用量15 000kg以上, 桃子、葡萄增产20%以上, 柑桔、梨、枇杷增产12%左右。

耕地管理 第9篇

1.1 地理位置

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地处黑龙江省西北部、小兴安岭南北两麓, 地理坐标为北纬47°48′~50°21′, 东经125°54′~129°03′。东邻嘉荫县, 西接嫩江县, 南起北安市境内的通肯河, 北至中俄界河黑龙江, 南北长近300km。所属锦河、红色边疆、逊克、龙门、襄河、龙镇、二龙山、引龙河、尾山、格球山、五大连池、长水河、赵光、红星、建设15个国有农场分布在黑河、逊克、孙吴、嫩江、讷河、五大连池、北安和克东等8个市县。现有人口21.05万人, 总户数7.32万户。哈黑铁路 (哈尔滨至黑河) 、黑大公路 (黑河至大连202国道) 贯穿管理局南北, 区域内交通畅达。

1.2 地形地貌

由西北向东南斜穿北安垦区的小兴安岭又称东兴安岭。受小兴安岭的影响, 北安管理局地势中部高, 南北两侧逐渐倾斜变低。北部由低山丘陵、漫岗向黑龙江冲积平原过渡。南部由丘陵漫岗向波状平原过渡。低山丘陵、山前漫岗、低平洼地是北安垦区的主要地貌类型。低山丘陵位于垦区的中部和北部, 母质为花岗岩、变质岩。特点是起伏大、坡度陡, 海拔在350~650m。

1.3 气候特点

所在区域属于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 冬季漫长严寒, 夏季短促温凉。无霜期98~120d, 年降水量450~600mm, 有效积温平均在2100~2200℃。

1.4 土地资源

辖区总面积89.86万hm2, 其中耕地32.37万hm2, 林地13.05万hm2。境内有黑龙江、逊别拉河、讷谟尔河等大小河流46条, 分属黑龙江和嫩江两大水系。土壤主要有棕壤、黑土、白浆土、草甸土、沼泽土、火山灰土等, 土壤有机质含量为2%~9%。

2 评价数据的来源

2006开始, 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农场, 开展调查地形地貌、土壤母质、水文、土层厚度、表层质地、耕地利用现状、灌排条件、作物长势产量、管理措施水平等资料, 结合土壤化验值, 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 计算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累加法计算各评价单元等综合地力指数, 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至2012年2月, 全局11个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农场完成全局15个农场的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本文对全局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初步汇总的基础上, 将全局耕地地力等级及耕地属性进行分析。

3 评价结果与分析

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耕地总面积32.37万hm2, 评价耕地面积28.98万hm2, 各农场采用等间距法进行地力划分, 将地力分为6个等级, 对耕地结果进行整理得到全局耕地地力分级统计结果。

结果表明:全局耕地地力主要分布在二级至四级之间, 占耕地面积的85%。全局一、二级地占耕地面积的34.8%, 集中分布南部区域, 主要分布在二龙山、长水河、赵光、红星、建设等农场;该区域有效积温、土壤有机质、速效K和有效P等主要养分含量高, 是高产稳产的良田。可大面积种植玉米、水稻等作物。这部分农场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土壤肥力, 做到用地养地, 持续利用。在今后的农业生产中应注意两点:一是调整肥料投入比例, 提高化肥利用率, 防止土壤酸化。二是增施有机肥料, 实行秸秆还田, 保持土壤肥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合理确定施肥的比例数量。另外少数坡度较大的田块要注意水土保持。

全局三、四级地占耕地面积的57.8%, 分布在中南部农场, 主要以南部为主。三、四级地主要分布在龙镇、二龙山、引龙河、格球山、长水河、赵光、红星等农场;土壤以中壤为主, 有少量低产田, 土壤利用受到一定限制。可大面积种植大豆、小麦等作物。局部农场有河区小气侯, 这些地影响均较大, 产量一般。部分地块需要进一步建设农田基础设施, 提高排涝能力。

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如何保护耕地 第10篇

博弈从一开始就有。

2009年8月,直里村农民耕地保护协会成立才两个月,协会小组长、50岁出头的村民陈友遇到了一个难题:是冒着较大的污染风险赞成项目入驻带来60万的土地征用费,还是放弃项目,保住良田和村民的正常生活?

纠结了整整一个晚上,第二天一大早,陈友才早早起床,顾不上吃饭就去找村领导、镇领导和国土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他下定决心,要为自己和村民争取土地权益。

早在1960年,中共中央下发了《要十分珍惜土地——中央批转江苏指前标人民公社的一份材料》,向全国介绍推广当时金坛县指前标人民公社惜土护地的经验。半个世纪后,我国首个由农民自发成立的村级耕地保护组织——江苏金坛市直溪镇直里村农民耕地保护协会成立。

这样的地域重逢,是巧合,还是必然?金坛直里村农民耕地保护协会成立的前因后果到底是怎样的? 为何全国“首创”会出现在这里?

维权

人地矛盾突出,直接催生了农民自发建立耕地保护协会的意识

直里村位于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是集镇经济发展的黄金地段,为所属的直溪镇提供90%的工业用地。但是,村人均耕地只有1.13亩,低于金坛市人均1.15亩的平均水平,加上土地后备资源缺乏,每年都有不少项目落地,征地矛盾突出。

直里村先后多次与土管所、镇政府进行沟通,希望寻找一条合适的途径解决这一矛盾。

2009年3月,有村民提出可否成立一个保护耕地的自治组织,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耕地现象,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直里村原村主任袁敖青,联合老干部、老党员和群众代表,主动申请成立农民耕地保护协会,自己保护自己的土地。

管卫忠,时任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已经强烈感受到了村民主动参与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他觉得这是件大好事, “政府应支持、引导农民搭建自我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的平台,农民的土地得让农民说了算,土地的收益分配也得让农民说了算,实现农地农民管。”

很快,这一提议获得了国土资源部门和镇政府的支持。

仅仅3个月时间,2009年6月,“直里村农民耕地保护协会”顺利挂牌成立。

同时,《直里村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章程》出台,确立了协会的工作范围、会员权利及义务、机构组成。协会下设耕地保护巡查、土地政策宣传、矛盾纠纷调解三个小组;聘请当地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的村民小组长或有威望的老党员、老干部、退休教师担任会员,并选举产生各组组长。

协会秘书长李登泉说:“我们协会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对自己的土地进行监管和保护。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是生活的来源,我们只有把握好土地这一关,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我们的正常生活。”

博弈

2009年8月,在当地引进的一个家禽中转站项目中,农民保护耕地协会第一次凸显出作用

2009年8月,协会成立刚两个月,一个禽类中转站招商引资项目进入直里村。“要20亩土地,就在我们前面”, 协会创始人、会长袁敖清说道。

“我们说良田不好用,这是定死的。”

原来,项目地需要设立在窑厂一带,而那附近有一个大的自然村,住着六个生产队。“项目地靠着村子太近,还有一个村人用水洗手啊,如果下雨水肯定要冲下来,对环境会有污染。”

面对征地矛盾,直里村耕地保护协会及时召开了会议。在直里村,镇政府开会拟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一部分会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公布,并征求村民意见来做决定;一部分会直接拿到农民耕地保护协会进行讨论。由于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的会员代表的是大多数农民的意见,故多数会员的表态结果会成为项目通过与否的关键。

经过讨论分析,会员们大都认为,项目对村中的生活用水和环境会造成污染,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且项目经营能力并不高,协会拒绝这个项目,该招商引资项目最终被否决。

尽管村委会因此减少了10多万元的收入,但会长袁敖清说:“眼前的利益少了些,但保护了耕地,是一件造福于子孙后代的大事。”

“我们现在想想,还是成功的,农民没意见了,我们心里也舒服了,更得到了农民对协会的认可。”袁敖清说。

现在,企业在直里村入驻前,都须征求协会意见。协会集体表决,决定是否同意项目落地。

而老袁开始成为村上的大忙人,因为几乎每天他都要到会员家里和村边的耕地上去转一转。他说,其实农民最关心的还是土地流转出去以后的就业、生计问题。农民耕地保护协会代表农民和土地使用企业谈判,用村里土地的同时必须要解决村里人的就业和社保问题。

受益

协会的工作,做到了让农民满意,更让农民受益

协会成立后,通过将农民分散的土地信息集中,将土地集中流转到农民合作社,保证了农民土地流转的及时与均衡,达到集中经营、规模经营、现代经营的效果。同时,协会与企业合作,搜集市场信息为土地流转提供积极服务。

“直里村有40亩零星山地,原来每亩收益才80元。通过协会的积极引导,直里村将每亩土地收益增加到400元,是原来的5倍。”李登泉举了个例子。

在拓宽农民意见表达平台、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协会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2010年常州彩业集团欲征地35亩,村内仅开会三次便协调成功,且征地当月将补偿与保障等资金足额下发。

目前,金坛市农民耕地保护协会数量已发展到16家,覆盖全市所有镇(区)。每个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制度章程,明确的工作职责,严密的机构组织。

鉴于协会民间组织的特性,金坛市探索筹备耕地保护协会指导站,对全市协会开展业务指导,帮助协会更好地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的功能。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克洪表示:“农民保护耕地的意识强了,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的效率也就提升了。”

两年多来,金坛市基本实现零信访。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已监督实施土地整理项目2万多亩,制止违法用地约112亩,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化解信访矛盾上百件,协助做好土地流转3万余亩。金坛市成功创建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荣获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担忧

耕者有其权,不仅没有导致“局面失控”,而且实现了农民、村委、政府三者间的共赢

其实,在协会成立之初,金坛市国土干部曾直言不讳地指出:“稍有不慎,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局面失控”的担忧,完全在情理之中。

成立这样的农民耕地保护协会,会不会形成农民对政府的对抗?协会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能不能掌握正确导向?其人员配置和队伍性质如何认定?这些都是作为耕地保护主管单位的国土资源部门无法不考虑的问题。

直里村耕地保护协会通过实行组成结构的三三制,打消了政府的疑惑。三三制,即村组干部、老党员老干部、退休教师占三分之一,以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协会与党的政策一致;村民中具有威望且较高素质的农民占三分之一,以保证始终代表农民利益,与农民和基层具有良好的贴合力和亲和力;优秀的年轻人占三分之一,以保证协会的决策与导向具有前瞻性。

另外,理事会7人,由村干部担任,并在协会内担任三个小组的负责人。协会会员以自愿方式加入,但须满足具有协调能力、宣传能力、组织能力、群众威信,并能服从领导、能起到模范作用等条件。理事选拔一般先由村委会拟定人选,而后在每季度会员集中学习时举手表决确定。会员每届任期三年,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浅析耕地保护与耕地撂荒之困 第11篇

1耕地保护挑战

我国耕地不到世界的10%,承载了世界22%的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而同时,近年以来随着城镇化进度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耕地还在每年在以约1%的速度减少。耕地面积的减少主要有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城镇化和灾害毁损等原因,其中城镇化仅此于生态退耕的主要影响因素,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据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8年12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约833.33 hm2。可见而知,耕地资源短缺的矛盾将越发明显,将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粮食安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人地矛盾可能将更加突显。

2耕地撂荒现状

从2005年中央取消农业税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篮子惠农政策,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效益低下、农业基础设施滞后等原因,农村耕地撂荒的耕地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我国耕地撂荒面积超过200万hm2;据网络资料显示2014年,四川大竹县耕地撂荒面积2624hm2,撂荒比例约45%;山西榆林市耕地撂荒面积80 806hm2,撂荒比例约13.9;四川巴中耕地撂荒面积106hm2,撂荒比例约10.3。笔者综合已有研究资料和自身调研情况来看,耕地撂荒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多集中在交通不便、水源灌溉条件较差、土壤贫瘠、地块零碎的地方。二是四季性撂荒多于季节性撂荒,全家外出撂荒多于部分留守在家的户撂荒,季节性撂荒多数是水田,四季性撂荒多数是旱地。三是土地撂荒已由季节性向常年撂荒逐渐转变。四是耕地撂荒趋势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耕地撂荒直接原因在于农业劳动力转移,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农业部门人口向非农业部门进行资源转移,之所以转移,是由于从事农业劳动和非农劳动之间在生产效率(边际生产率)方面,存在差异:非农劳动生产效率高于农业劳动,即是非农劳动的收入水平高于农业劳动。最后的结果就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力由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流东。

3对策建议

3.1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耕地保护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既然农民承担了耕地保护的义务,成了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人,政府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针对耕地外部性给予农民合理经济补偿,通过经济激励调动农户的耕地保护积极性。调查显示,由于土地产权问题的顾忌农户普遍对耕地投入不足,因此必须增加耕地投入力度,维持耕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实现耕地数量保护、质量保护与生态保护三者的有机统一。

3.2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

提高农业经营收益,是耕地开发和保护的基石。农民之所以撂荒耕地,本质原因还是农业生产效益不如进程务工。要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一方面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和价格保护政策;另一方面,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无序上涨,避免农业生产成本增长过快,抵消了政府农产品保护价格。

3.3推动耕地有序流转

只有提高耕地耕种效益,农民才会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提高的有效方法:一方面,引入资金、科技、信息等新的生产要素,提高单产和农产品品质;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把土地集中到大户手中,进行规模化集中经营,以降低成本提高比较效益。发展现代农业必须通过土地流转从散户耕种向家庭农场过渡,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率,并促进农民增收。

3.4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特别是西部地区在水利、交通、生态、能源建设上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向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外部经济条件,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摘要:我国耕地资料稀缺,人地矛盾突出,但同时近年耕地撂荒面积还在不断增加。笔者从剖析耕地保护面临的挑战和耕地撂荒现状入手,提出当前加强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撂荒,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郭贯成,吴群.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析中国耕地保护体制障碍[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4):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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