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2024-07-25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精选11篇)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第1篇

我国的工程建设遵循的基本程序是: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岩土工程勘察是工程设计的依据,尤其是地基基础设计的依据。在地基基础设计前必须充分了解地基性状,尤其是基底土层的受力及变形性能。在设计工作中,应按照不同的设计阶段,分别提出选址勘察、初勘和详勘的技术要求。应明确提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勘探点和勘探深度,对重要建筑物的复杂地基,必要时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1 勘察方案的确定

勘探点的布设和勘察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场地、地基的复杂程度和对其了解及掌握的程度,故勘察方案应当在充分了解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及详细消化设计方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按照规范的相关要求确定。地基基础设计人员应复核勘察方案中提出的设计建议,对于勘察方案中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部分应提出修改和补充方案。

2 可行性研究勘察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目的是通过对若干个可选的建设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评价和方案比选,确定出最适宜工程建设的场地。一般来说,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仅适用于少数重点的、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城市中具有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标志性建筑以及规划新建的大型厂矿企业。对于民用建筑而言,一般来说,地基基础设计技术人员很难有机会直接参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而对于大范围的建设,例如开发区或大型工业园区的建设,一般都制定较为详细的地基基础设计概要。此时,基础设计人员应仔细研读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其中不满足设计需求的勘察部分及时提出在后续勘察阶段中的要求。

3 初步勘察

初步勘察是对通过可行性研究勘察确定的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进一步的评价,初步论证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的可行性。一方面为初步设计提供了地质勘察资料,另一方面也为详细勘察指明了方向。

初步勘察可以对应于结构设计的方案阶段后至初步设计前,并为结构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高层建筑的地基基础、基坑开挖与支护以及工程降水等问题,有时相当复杂,而在详细勘察阶段往往由于时间仓促,难以很好地解决,因此,在初步设计阶段就应提出初步判断,为详细勘察时进一步评价打下基础。

分阶段勘察可以避免由于对场地条件的不熟悉或不全面了解而引起的勘探不准确问题。通过初步勘察可以对复杂地质条件初步摸底,为结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不仅为综合确定地基基础方案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而且为详细勘察提供了准确的基础形式,还可以在详细勘察阶段对初步勘察阶段提出的勘探孔布置和深度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正。

4 详细勘察

详细勘察为结构施工图设计提供基础性资料,与结构设计关系密切的主要问题有:基础的选型建议、地基持力层的选取。设防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确定以及地基沉降数值的估算等。

1)通过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我们已经基本查明了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但还需要针对具体的地基基础形式,进一步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和参数,这就需要通过详细勘察来解决。在岩土工程设计中,一般首先要求提供地质勘探的布孔和孔深要求,对于合阶段的勘察,应首先尽量多了解与拟建工程临近的已有工程的地质情况,以获取对拟建场地地质条件的初步判断。在对拟建地地质条件基本了解之后,依据拟建工程的结构布置、荷载情况等条件,提出结构设计对勘察布孔及孔深的基本要求,为勘察技术人员确定勘察孔的布置及孔深提供设计依据。对于部分工程在提供勘察报告前,结构设计未能参与,此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实际工程的具体情况,仔细研读勘察报告,当勘察报告不满足结构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提出补充勘察的要求,并要求出具经审查通过的补充勘察报告。

2)结构设计前应检查勘察报告是否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持力层的选取是否正确。根据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及基底压力,判断基础底面标高处土层是否能够作为拟建建筑物的持力层;核实勘察报告中对桩基等深基础持力层的选取是否正确,对基底压力影响范围内的主要土层力学指标分析是否准确。

b.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判断。估算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结构设计需要,是否存在软弱下卧层,若有,则应对其进行承载力验算。

c.对地基变形的判断。对于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工程,复核勘察报告中与地基变形验算相关的土层参数是否齐全,对于报告中提供的估算地基沉降量进行复查。在地基变形验算的过程中应重视计算值与类似工程实际变形值的比较,如果出现差异过大的现象,应分析原因。

3)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区别。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水设计水位是用于确定地下室外墙和底板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而抗浮设计水位是用于建筑物抗浮和抗倾覆稳定性的验算,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抗浮设计水位和防水设计水位,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并且在同一地区,二者的确定原则也并不相同。

5 施工勘察

施工勘察是对勘察报告的验证过程,既可以弥补勘察报告的不足,同时也为后续施工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进行施工勘察的工程很少,只有在建筑基坑开挖和验槽时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时,才进行施工勘察。

当地质条件复杂时,详细勘察阶段的勘探点深度不一定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如在岩溶或采空区地区,一般的勘察不能做到每柱布置勘探点,此时,施工勘察不仅可以弥补勘察报告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为后续施工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有利于确保施工质量。

6 结语

我国岩土工程体制已实施多年,但始终未能改变勘察与设计分离的局面,这造成我国的岩土界出现这样一种怪象:勘察的不懂设计,设计的不懂勘察,二者之间不能很好的连接。虽然我们个人还无法改变这种局面,但我们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丰富自身勘察与设计方面的知识,这样不论我们是做勘察的还是做设计的,都不会是只懂其中的一面。避免出现我们编制的勘察报告不能很好地服务于设计,设计在委托勘察时也不能很好地说明要求。

摘要:从勘察方案的确定、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五方面,探讨了岩土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设计的关系,指出岩土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设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地基基础

参考文献

[1]GB 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S].

[2]简德超.岩土工程勘察准确性技术与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66-68.

[3]曾添华.浅谈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问题及改进措施[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24):79-80.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第2篇

【发布日期】2007-02-02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Road Engineering)

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的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部、交通部组织成立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部、交通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建设部、交通部审批。

建设部、交通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交通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需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交通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破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范围:

(一)道路工程勘测设计;

(二)道路工程技术咨询;

(三)道路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道路工程的技术调查和鉴定;

(五)道路工程的项目管理;

(六)对本专业勘测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追偿。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管理办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交通部、建设部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和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道路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水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 第3篇

【关键词】工程设计;工程质量;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也不断地提高。工程质量不仅与施工过程的具体技术有关,还与工程的设计工作是否合理有很大关系。工程设计质量的好坏会严重影响到所拟建的工程在真正投入建设时的进度快慢、质量优劣和投资成本的多少。不仅如此,设计工作还影响工程建成后的经济效果。而设计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恰恰就决定了工程设计的质量。这是因为想要保证设计的质量就必须有对整个工程设计过程的管控系统,另外从工程设计本身来说就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而组织管理水平来实施和支撑的正是这些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所需要的技术工作和力量。

1.设计质量管理的缺陷

1.1设计管理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存在薄弱环节

主要体现在:①设计方法粗糙缺少细节设计。在很多隧道工程的设计中都是重视一般常规设计,忽略优化设计,而且水文气象与地质的资料严重不足。设计中对一些参数值的选取不认真不能做到精打细算,而对于断面的设计却常常很保守;例如钢筋和混凝土的结构布置设计中计算相当粗糙,经常会出现随意增减结构尺寸等现象。②措施的落实不到位。虽然明确划分了项目细则、制定了详细的大纲但是却没有真正按照大纲要求来严格执行。尤其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水平低劣不全面,整个工程的布置不合理。文字说明部分纯属凑数表达不清楚且不合实际,图纸不清晰且分析计算不到位。③缺少基础性资料。简单来说就是测量资料和计算成果粗糙不规范、水文科和地质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缺少完整的资料对技术性试验进行整理分析、总结改进。④部分人员素质不高。一些设计人员毫无责任心以应付的心态来对待工作;一些设计单位不负责将工作转包给能力不够的私人。

1.2思想认识、目标定位以及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①在处理设计质量与速度的关系上,质量第一形同虚设。虽然在形式上质量第一的理念占据首位,但是在人们潜意识中追求的却是速度优先。毫无疑问就会表现出这种重速度而轻质量的倾向,简单来说当设计时间一旦和设计质量发生矛盾,设计质量只能靠边站。②执行力较弱,当然这主要是因为没有有效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虽然相关部门机构对所有工程项目设计的评审管理制定了不少的措施,但是仍然存在管理通道不畅等问题,如管理职责不明确,缺少技术管理专职人员,人员专业素养和规范的执行力度不够。③对追求目标不够坚定,主要是因为工程设计质量的概念和管理目标不是很明确。

2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应对策略

2.1设计过程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一方面对于地质勘察资料首先要确保它能够提供所有需要的设计数据,并且还要确保其准确性,然后应就要结合实际不能盲目套用理论知识,根据业主的各项要求进行实地地质勘探,用勘探的结果进行相关的计算并且制定合理的方案。针对结构墙体的裂缝,我们就要保证整体建筑的均匀沉降,从而加强对地基基础的计算。尤其是高层建筑更加要设置好对伸缩和沉降缝的计算。另一方面就是制定的方案要结合工程地点的周边环境情况。设计方案在投入实施前要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流,包括设计的细节、注意点都要交代清楚,真正确保设计图能够深度知道施工单位的实际施工。

2.2发挥政府职能进而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要建立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评价体系来督促强化工程设计质量,对于一些受到工程设计质量投诉的单位要加大查处力度。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工程设计质量信誉监督平台,对于有违反规定和法律行为的责任主体,要记入其档案;对于一些不良记录要定期进行公示,进行社会监督。我们改变现在的监督机制,逐渐转变成为综合质量监督机制,不局限在设计质量,还要深入到勘探、设计图审检、监理等项目。要做到合理分配监督资源,把握住重点,强化薄弱环节,真正发挥监督部门的效力。

2.3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业主质量意识

工程设计质量不仅受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影响,还受到投资人业主的价值取向的影响。我们要宣传一种意识是业主明白真正投资的意义所在,我们投资是为了建设满足用户需求具有明确使用价值,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而不是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牺牲项目的使用价值和功能。我们要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放在首位,其次才能按照技术标准的规定来设计满足用户需求的建筑。

2.4技术管理与施工相结合

只有施工的配合才能够真正体现水利水电设计产品的意义。但是因为工作性质的缘故,大部分技术管理人员都不会出现在施工现场,更多的是在办公室中办公,这样监督管理人员就很难起到管理作用。业主和具体设计单位都是通过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或是现场代表的技术生产人员单线联系的。这样技术管理就需要施工单位的配合,技术管理不能单纯依靠有限的几次工程回访,也不能只依靠现场设计人员上报的简单的季报表,而应该要求有技术产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考查、监督和总结资料。把握管理的要点,建立业主与技术管理人员的直接联系,保证设计图纸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高的吻合度、图纸全面不遗漏。对于一些单位决策尽量做到多数原则不要单纯让技术人员完成,而且对于一些技术方面的责任,不能简单的与业主协商沟通,争取做到高效地发现、解决和总结技术问题。最终使我们的技术管理发挥最优的作用,当然这也就会增加一定的成本。

总之,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是整个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工程设计作为施工依据,最终促成工程项目的目标,因此只有优秀的工程设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实现。要想建立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工程设计量管理。

参考文献:

[1]庄智燊.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质量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013(9).

[2]黄杰敏.建筑设计项目质量管理问题与对策[J].建筑设计管理.2014(8):12-13.

[3]任玉锋.设计组织施工与进度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3-12.

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探讨 第4篇

进入新世纪的人类将会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能源危机。水电工程作为创造能源的部门,其自身在发电的同时也浪费了巨大的能源。如果能够在设计水电工程时注重环保节能的想法,处理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协调和平衡问题,意识到电气节能在水电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将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和利用能源,使经济与环境效益实现最大化,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国内工业发展十分迅速,用电量快速增长,加上家用电器的普及,城市居民用电量也在逐年增加。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水电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也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地区电网供电不足,出现拉闸限电的现象,给市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电气节能设计成为水电工程设计的重要内容。电气节能设计不是要求以减少必需功能为代价损害工程质量,而是要求通过合理安排减少不必要的能量消耗。

1 当前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存在的问题

在水电工程设计中,电气节能设计是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当前的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中,存在着制度管理、产品设备、人员认知等方面的问题,若不能重视这些问题,节能环保也只是纸上谈兵而已。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存在以下问题:(1)规章制度不完善。制度上存在漏洞,会影响工程设计的实施质量,缺少统一的调度规划,各个单位只注重自身建造施工,忽略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必然致使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落实得参差不齐。(2)设备过于落后。水电工程是一项有关国计民生的工程,投入资金比较多,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实际施工中仍会出现材料低劣、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的现象,使节能设计成为空谈。甚至部分单位为了利益,使用淘汰产品,不仅不能节能,还造成了巨大的电能浪费。(3)设计人员缺乏节能认知。在水电工程电气设计中,设计人员为追求经济效益,未能从整体上考虑,致使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发现设计不合理,节能理念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却为时已晚。因此,设计人员一定要在施工前对电气设计进行周密思考,论证方案的可行性,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设计的经济合理。

2 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原则

任何设计都需要遵循基本原则,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更应如此。电气节能设计应把握“满足特定功能、技术节能环保、经济有效合理”这几个基本原则,不能盲目节能,不能为节能而节能。如果以损害其功能为代价而强调节能,将得不偿失。(1)满足特定功能。例如在选择电动机功率时,不仅要考虑节能原则,还要考虑满足基本功能,如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求,就谈不上传输电能,将会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用电。(2)技术节能环保。节能不仅要靠设备上的优势,还要靠节能技术。设计时应先认识到是哪方面的消耗,再考虑采用什么技术去应对。如在选择变压器时,选用优质节能的设备只是节能的一方面,还要从如何调整变压器频率、负载等节能技术上考虑。(3)经济有效合理。节能的目的在于经济上取得最大利益。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法来节能,不能仅仅为追求节能而增加不必要的投资,要尽可能合理地选用设备。例如,功率中等的变压器能够满足供电需要且消耗较低,如果花费高价去购置一台优质变压器,虽然性能高,但仅仅起到代替作用,没有发挥出其真正的价值,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也是不节能的。总之,节能设计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多方面考虑节能措施,相互协调平衡,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不断优化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的措施

在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中,合理选择节能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为水电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能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能源,有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快速完善。不断优化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的措施包括合理选择设备与供电方案两大方面。

3.1 合理选择与布置电力设备

选择合理的电力设备是保证节能工作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而目前对节能电力设备的选择原则主要有:(1)选用环保节能型电力设备,从根本上解决节能问题。在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中,最需要合理选择的机电设备包括变压器与电动机。在输电环节中,选择正确的变压器是一种很好的节能方法。传统变压器具有效率低、损耗高、重量大、抗冲击力低等缺点,在电能传输上会浪费大量的电力能源。因此,选用节能变压器尤为重要。节能变压器不仅能够节约能源,还能减少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与传统变压器相比,其在空载消耗、噪音等方面都有所改善。对于电动机这一类设备,需要采用高效电动机,以降低用电负荷和无功消耗,起到节能作用。除此之外,合理选择电动机的启动方式也很重要。功率大的电动机应采用变频调速器,提高空载效率,达到节能目的;或采用平稳启动方式,确保从启动到运行电流波动不超过3倍,从而降低启动时大电流带来的冲击,使电压波动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以起到节能的作用。(2)合理布置电力设备,尽可能在不影响节能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其布置步骤。良好的位置摆放也可以有效减少电力设备能耗,布置时将需要散热的电力设备放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或者在房间中安装空调、隔热墙等,可减少设备发热带来的能量损耗。

3.2 合理选择供电方案

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除了合理选择节能装置外,还需设计出最优化的供电方案。合理选择供电方案,让电力系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是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的重要环节。好的供电方案不仅能满足居民用电需要,还能将供电系统的消耗降到最低,达到节能的目的。目前,设计节能供电方案需遵循以下原则:(1)系统需要简单可靠,以防止变电级数过多而产生大量的能源消耗。(2)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与台数,调整变压器负载频率,使接线能够适应负荷变化,按节能原则合理切换变压器,从而减少消耗。在满足技术指标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经济原则、节能原则,选择合理的电缆横截面,从而降低损耗。(3)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标准范围,避免供电半径选择过大,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4)提高供电系统功率,在设备调速一定的情况下,若自然状态达不到接入要求,就必须进行功率补偿,以减少线路损耗。另外,在制定节能方案的过程中,还需按照其他综合要求来不断调整优化整个实施方案,不可只侧重于某一点,必须要遵循“全面调整,整体节能”的设计大纲。对于节能设计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需要不断地结合实际需要来反复优化和完善,这样就会大大提高节能效率。

4 结语

水电工程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鉴于当前人类正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能源危机,电气节能可说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电气设计节能潜力巨大,因此应充分意识到其重要性。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水电工程电气设计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效结合,从而充分发挥其在水电工程节能中的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水电工程才可能很快适应社会的需要,并反过来推动电气节能设计不断向前发展。

摘要:分析了当前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存在的问题,介绍了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断优化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的措施。

关键词:水电工程,电气节能设计,问题,原则,措施

参考文献

[1]杨航超.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及照明节能设计的探讨[J].灯与照明,2006(2)

[2]尹忠东.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电气节能技术[J].电气时代,2006(1)

[3]尹克宁.配电变压器节能的新举措[J].电力设备.2005(6)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第5篇

03-5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国家标准审批,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发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如资质标准另有规定,还应按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3.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二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材料应分开装订;

5.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二)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 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有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2.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1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3.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5)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2)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 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七)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八)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提供固定格式,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请自行上网下载:

(一)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人员及申请材料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2、《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以上文件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网址:http:///)相关栏目下载。

(二)《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甲级: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二)乙级以下(含乙级):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接件初审——业务处室复审——局分管领导审签——业务处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发证→申请人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约稿 第6篇

2来稿内容务必实事求是, 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并注意保守机密。

3文稿务求论点明确, 论据可靠, 数据准确, 文字精炼, 引用资料给出文献。

4文章的题名力求简洁、确切, 不超过20个字。来稿请附文题、摘要、关键词和作者单位的英文翻译。

5来稿请用400字单面方格纸以钢笔誉写 (或打印) , 字迹工整, 标点符号占1格。论著、总结、综述一般不得超过6 000字 (含图表) , 其他文稿3 000字以内, 超过4 000字的论著须加200字以内的“摘要”和3~7个“关键词”。国家 (部) 重点科研基金项目和攻关项目, 请注明基金项目号。

6科技期刊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期刊质量的重要标志。简化字以国务院1986年10月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外文字母、公式、符号请用印刷体书写并注明文种;上下角标应易于区分;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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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表要简明, 有表序表题, 用三线表。图要精选, 一般每篇不超过5幅插图, 比例要恰当, 线条精细均匀。

9参考文献只限于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论文, 只需列出主要文献, 以节省篇幅, 并在文中标出文献标号。著录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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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稿过程中, 作者应参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不同意修改者, 请注明。编辑部可作文字上的修改, 如有必要请作者誉清。

12来稿请自留底稿, 但不要一稿多投, 投稿3个月后未接到本刊采用通知书, 可自行处理。需退稿者, 投稿时请预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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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稿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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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稿务求论点明确, 论据可靠, 数据准确, 文字精炼, 引用资料给出文献。

4 文章的题名力求简洁、确切, 不超过20个字。来稿请附文题、摘要、关键词和作者及工作单位的英文翻译。

5 来稿请用400字单面方格纸以钢笔誉写 (或打印) , 字迹工整, 标点符号占一格。论著、总结、综述一般不得超过6 000字 (含图表) , 其他文稿3 000字以内, 超过4 000字的论著须加200字以内的“摘要”和3~8个“关键词”。国家 (部) 重点科研基金项目和攻关项目, 请注明基金项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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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文要层次分明, 正文标题层次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 不同层次的数字间用下圆点隔开, 如1, 1.1, 1.1.1, 并一律左顶格。

8 表要简明, 有表序表题, 用三线表。图要精选, 一般每篇不超过5幅插图, 比例要恰当, 线条粗细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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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约稿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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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稿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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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稿务求论点明确,论据可靠,数据准确,文字精练,引用资料给出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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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文要层次分明,正文标题层次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间用下圆点隔开,如1,1.1,1.1.1,并一律左顶格。

8表要简明,有表序表题,用三线表。图要精选,一般每篇不超过5幅插图,比例要恰当,线条精细均匀。

9参考文献只限于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论文,只需列出主要文献,以节省篇幅,并在文中标出文献标号。著录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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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第10篇

摘 要:水电工程的建设过程就是对水流分时段进行控制、疏导的过程,根据外部环境、工程规模等在工程不同建设时段合理选择施工洪水设计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对导流建筑物规模的确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文章主要介绍了水电工程施工洪水设计标准的选择方法,指出了现阶段我国水电工程施工洪水标准选择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初期、中期、后期三个导流阶段洪水设计标准的合理选择方法进行了探讨,希望能为水电工程设计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电工程;施工;洪水设计标准;合理选择

中图分类号:TV55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5-0162-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电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与建设。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推行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的重视。洪水设计是对可能出现的洪水进行的预防性设计,洪水设计标准是指工程对洪水的防御能力规定限度。在水电工程的设计中,对施工洪水设计标准进行合理选择非常重要,是保障水电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对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安全也有重要影响。

1 水电工程施工洪水设计标准的选择方法

《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397-2007)是我国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的参照,对建国近六十年来水电工程的建设经验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对施工洪水设计标准的选择制定了以下要求:

①在选择导流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时,应先对其级别进行确定,再依据级别确定洪水设计标准。其中,级别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保护对象、自身规模、使用年限以及失事后果四项指标。

②在选择下闸前坝体的临时度汛标准时,应对坝体的坝型以及所形成库容的大小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坝体的具体特点确定最佳标准。

③对于下闸蓄水后坝体的临时度汛标准,要根据坝体的坝型、库容以及级别进行确定。

④对于截留及下闸的设计标准,要根据工程建设时段内5~10 a一遇的月、旬均流量来确定。

⑤对于下闸后导流泄水建筑封堵期,其上游来水标准应根据所在时段5~20 a一遇的均流量来确定[1]。

2 水电工程施工洪水设计标准选择中存在的问题

就现在我国水电工程的建设情况而言,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就,陆续完成了一批施工质量较高、防洪能力较能的工程项目。可见,洪水设计标准的选择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重视并且逐渐向科学性、合理性发展。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一些水电工程的施工中,对于洪水设计标准的设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对导流建筑物,在进行洪水设计标准的选择时,对其中存在的多方面风险因素没有进行全面的考虑,从而不能实现经济性与安全性的协调统一。

②对高土石围堰,当其建筑级别超过3级时,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超标洪水防御措施的制定,不能对特殊情况合理选择洪水设计标准。

③对于下闸前坝体的临时挡水度汛,洪水设计标准的设计往往偏高,而且其设计过于笼统,只注重对库容指标的考虑,而忽视了对其它指标的参照。

④在截流设计标准的选择过程中,忽略对梯级开发河流的研究、分析,不能与其实际的来水特点很好相应,从而使标准偏高[2]。

3 水电工程施工洪水设计标准的合理选择

3.1 初期导流阶段

①围堰施工阶段的来水标准。在我国现阶段水电工程的建设中,围堰的应用类型呈现出多样化,不同围堰来水标准的设计目标也有所不同。浇硂围堰截流在第一个枯水期的截流目的是合理设定围堰工程迎水面高度的具体数值;土石围堰截流的目的则是帮助设定防渗墙施工平台的相对高度,并由此得出平台高程具体数值。围堰枯水期,河水在流量数据上表现具有良好的相对稳定性,故而枯水期围堰来水标准可适当低于汛期来水标准,通常枯水期来水标准通常设定上低于汛期来水标准一个等级。

②围堰截流后首年的度汛标准。通常来讲,大型水电项目的建设内容并不复杂,虽然其规模较大却比较单一,其首年的度汛标准设计可以略微低于正常的设计标准。笔者从事水电工程设计工作多年,多次实践证明适当降低第一年度汛的标准设计是符合科学规律的,对于整个工程而言,此项措施可以减小施工进度的压力,且对整个工程质量没有影响。

③围堰超标洪水设防。高土石围堰的运行中存在着一定安全风险,若下游洪水的影响区内有铁路干线、城镇等重要建筑,一旦发生溃堰,就会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为此,DL/T 5397-2007规定,对于3级、4级的高土石围堰,如果工程所处环境条件比较特殊,对安全要求较高,在进行洪水设计标准的选择时,要考虑到超标洪水的情况,并提前制定科学的应急方案,以尽可能提高围堰对超标洪水的防御能力。

同时,还应在库区建立有效的防洪预警系统,对河水进行实时的监控,并掌握往年洪水的情况,以及时发现洪水异动,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御。如若临时泄水建筑工程具有较强的分流能力,可以视情况对围堰进行适当地增高;如若分流能力较弱,就要在围堰顶部合理设置溢洪道[3]。

3.2 中期导流阶段

DL/T 5397-2007中对该阶段的防洪标准进行了适当地降低,规定其标准控制应该比同类型围堰高出一个量级,同时比发电后的坝体度汛标准低一个量级。如果下游洪水的影响区内有重要建筑或建筑群,坝体度汛标准的设计要比影响对象的设防标准高。如果坝体在进行第一次度汛时,坝面的高度超过库容指标最低值或上游围堰高程,度汛标准要取下限值。其中,土石坝与混凝土坝的下限值的设置标准一般是不小于200 a一遇洪水与100 d一遇洪水[4]。

3.3 后期导流阶段

导流泄水建筑物在封堵期的来水标准设计主要是为了确定坝前的水位和建筑物闸门水头的设计。因为封堵施工阶段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所以在选择洪水的流量时一般按照瞬时流量的最大值进行。按照DL/T 5397-2007规定,5~20 a一遇来水标准的设计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在封堵完成时,如果导流隧洞中封堵闸门的库容及水头的级别达到3级,上游的设计标准要取20 a一遇,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出口围堰的设计标准。二是如果封堵需跨讯,要适当提高来水标准。

4 结 语

综上可知,水电工程的施工设计洪水有围堰挡水的设计流量、围堰的设计洪水、蓄水前坝体挡水的设计洪水、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施工期的上游设计来水量等多方面内容组成,对其洪水设计标准进行合理选择对于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水电工程相关设计人员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并兼顾工程的经济性与安全性,确保水电工程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与防洪能力,从而推动我国水电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夏海燕.水电水利工程中的洪水设计标准分析[J].科技展望,2014,(21).

[2] 郑伟.水电水利工程中的洪水设计标准分析[J].珠江水运,2015,(14).

[3] 徐唐锦,李蘅.坝体度汛及导流泄水建筑物洪水标准研究与探讨[J].人 民长江,2011,(16).

[4] 杨清清,陈新.水利水电施工导流方案风险分析[J].四川水力发电,2011,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第11篇

国外大学对于交通工程专业的培养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和对交通问题的定量分析,对学生利用数学工具建立、标定和求解交通模型的能力要求较高。国外高校为学生开设多门与交通工程学科研究相关的数学基础课,且对于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不仅仅是概念和简单计算。国内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交通规划与设计方向专业人才培养具有应用型特点。如何识别、分析、解决实际工程问题,是国内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的互动,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课程学习效果,并促进学生综合能力提升。这也是在卓越工程师培养中更加重视课程设计体系的原因。

一、课程设计体系现状

目前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方向的课程设计存在课程设计体系不尽合理、工程实践背景不足、学生实践能力弱等问题,难以有效培养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综合能力,亟需对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方向的课程设计体系进行综合改革与完善。

1. 课时量少,实践时间短,课时安排不合理。

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方向的课程设计开设时间不长,课时安排和教学组织多次变动。开始是配合专业理论课学习同期开展课程设计,面临的问题是学生在理论课学习初期同时开展课程设计难以入手。后来调整为大四上学期后半段集中进行课程设计,但是面临的问题是学生在去企业实习前缺乏课程设计的实践训练,同时各门课的课程设计各自集中一周进行,时间太短,各门课程设计任务较重,会相互挤占时间,难以达到工程实践训练的效果。

2. 课程设计之间缺乏系统性。

目前交通规划的课程设计主要是针对四阶段模型和宏观交通模型的运用,交通设计课程设计是针对局部路段和交叉口案例的方案设计,交通管理与控制课程设计针对交通组织设计及交叉口渠化和信号配时,而客运交通系统的课程设计内容较多,包括居民出行调查、公交线路分析、轨道车站内部布局分析、公交专用道设计等多项内容,这四门课程设计内容有所重复,工作量也有差异,同时对于城市宏观路网的方案规划设计较为欠缺,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进行梳理、改革和完善。

3. 课程设计与产学研联系不足。

目前的五门课程设计的案例多为各个教师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自行决定,案例之间缺乏联系,并且与实践教育基地的产学研结合较为薄弱,对交通工程方向的实际需求把握不足,也难以维持教学案例数据获取和持续更新,不利于实现课程设计的实践教学目标。

4. 缺乏具备工程实践能力的专业教师团队。

目前的课程设计教学任务整体而言缺乏专业结构合理、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学团队支撑,应多为每门课配一位青年教师。师资力量不足,并且部分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资历不足,承担课程设计任务压力较大。

5. 课程设计过程封闭,缺乏开放性。

课程设计过程较为封闭,教学中缺乏其他专业课教师、企业兼职教师的过程参与,缺乏中期公开研讨交流、设计成果公开答辩评估等开放性环节,其他年级学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较少,开放与共享机制没有建立。

二、课程体系教改目标与思路

本次课程设计体系改革的主要目标为: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是以研究交通规律以及交通系统中人、车、路等之间关系为基础的一门交叉学科,侧重于综合应用的工程技术学科。因此,课程设计体系的定位应立足于培养综合应用性人才,从整体的高度促进学生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和条理化,努力使学生融会贯通各门相关课程的主要知识,避免相关知识的相互脱节。课程设计体系作为专业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方向的培养目标,根据交通工程规划设计人员的社会需求,本次教改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工程设计能力和素质,加深对课堂理论学习、工程规范标准的理解和应用,从整体上把握交通规划设计不同阶段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增强调查方案设计和组织能力,资料和文献的查询与检索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工程制图的表达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促进本方向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五年内成为业务骨干的目标达成。

1. 课程设计体系整合优化。

结合工程设计,对主要专业课的课程设计进行必要的内容整合,对原有孤立的各门课程的课程设计进行系统化调整,以工程设计为主线,依据调查→局部交通设计→整体规划的顺序,把不同科目的课程设计连贯起来,整合为一个有总体目标和计划的总课程设计,编制一套完整的交通工程专业交通规划与设计方向课程设计任务书。

2. 面向工程实践教育。

课程设计体系的定位应立足于面向工程实践教育,培养综合应用性人才。课程设计的工程实践性体现在4个方面:教学目标结合实践需求,教学案例来源于工程实践,教学团队具备工程实践背景,教学评估考虑工程实践要求。

3. 开放性共享式教学体系。

将交通工程系的课程设计体系建设为开放性共享式环节,鼓励多学科方向教师和各年级学生交流,争取实践基地多方位参与,引导教学案例和数据更新的共享,倡导教学过程交流和成果评估的公开,做成开放式教学平台,对低年级学生起到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交通工程方向的实践教学影响力。

三、课程体系改革主要内容

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课程设计体系应从实际工程应用的需求出发,以紧密结合交通工程领域实践人才培养为原则。通过对交通工程相关企业、设计院等就业单位的调研,了解用人单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要求,掌握在实际工程应用过程中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方向的新技术、新系统和新设计需求,使得课程设计体系与实际工程应用相协调。

1. 面向实践的课程设计教学内容优化整合。

目前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方向的五门课程设计中四门是配合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的,2014年培养方案去掉了货运交通系统课程设计,增加了交通调查分析与GIS的课程设计。课程设计体系的优化整合需要明确课程知识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抓住课堂教学中需要通过实践练习加以巩固的知识点,合理建立课程设计的目标和任务,选择合适的实践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建设课程设计综合案例库。各门课程设计的实践案例与实践教学基地之间要具有关联性,保障教学案例的数据获取和持续更新。确定各课程设计的教学要点和文件包,使得各课程设计重点突出,相互衔接,关系清晰,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明确。例如,交通规划课程设计之所以选择“交通影响评价研究”作为选题方向,就是考虑到该类项目研究能够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全面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有所提升,并能够培养学生团队讨论与协作的精神。同时,考虑这类项目研究所需工作量相对较小,以本科四年级学生的专业水平基本可以在课程设计时限内完成,是较为理想的专业训练工具。

2. 课程设计课时安排与教学组织。

探讨合理的课时安排与教学组织模式。对比课程设计集中设置、课程设计结合理论教学同步进行、课程设计以暑期实践为主等不同模式,从课程设计与理论教学的关系、课程设计与其他教学环节如企业实习等的关系、学期总课时控制、教师时间安排、课程设计合理周期控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课程设计课时安排和教学组织模式。例如交通管理与控制和交通设计课程设计,在案例选取上将会采用统一教学案例,按照分阶段设计和避免重复设计的原则,提出各自的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既体现各自课程设计的独立性,又体现课程设计的完整性,使学生对于两门课程知识点既有进一步的认识,又能够在同一个案例中对这些知识点进行充分的融合,进而解决一些具体的区域交通问题,形成解决问题的全局观。课时安排和教学组织上既有分工又相互衔接,采取统一答辩的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 开放式实践型课程设计教学团队建设。

建设开放式时间型课程设计教学团队。每门课程设计的教学团队包括1名课程设计主讲教师,2~3名具有一定工程实践能力的青年教师,并聘请1~2名校外指导教师。校外专家参与课程建设、知识点讨论、中期交流和设计成果公开答辩等环节,从就业和专业的角度对课程知识点体系以及3门课程的互相协调关系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卓越工程师培养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将课程设计团队和“双师型”建设结合在一起,提升校内教师的工程实践经验,也提供企业教师参与教学活动的多种渠道。同时,组建教学团队也可以实施分组指导与集体指导结合的模式,可以发挥教师的团队精神,在设计的不同阶段给予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补充,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工程系统观念,培养复合型人才。

4. 开放式课程设计教学效果过程管理和评估体系。建立开放、交流、共享、反馈的课程设计教学过程管理和评估体系。在课程设计过程中,真正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质量监控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课程设计质量的全面提高。

为了加强课程设计教学管理,保证课程设计教学环节的顺利实施,应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对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规范。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建立科学的课程设计考核办法是提高课程设计质量的保障。改变原有的“一卷式”评分办法,设计成绩由平时成绩、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3部分组成。课程设计进行中期交流和成果公开答辩,邀请企业教师、其他专业教师和其他年级学生参加,课程设计的过程开放公开。采用多位专业教师作为答辩评委的形式,对学生临场专业能力表现与内业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等方面提升都是较好的促进,这也相当于他们毕业论文答辩的模拟演练。同时,聘请校外专家作为答辩评委,对学生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时如何与实际相结合来分析与解决问题,如何了解和运用现实中的专业相关标准规范等也都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这对他们无论走向工作还是继续攻读研究生来说,在应用研究方面都是一个很好的训练。

四、结语

交通工程专业的专业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优秀的人文素养、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和国际视野,掌握交通工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技术,能胜任交通系统工程、道路与机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交通信息工程等领域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养护、咨询、研究、教育、投融资等工作,并能面向未来,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以及终身学习、环境适应和团队合作能力的综合性交通工程专业卓越人才。通过工作实践、继续深造等方式,在毕业五年内成为本单位的技术或业务骨干。”并需具备6项知识、8项能力和7项人格要求。

本次教改将对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现场工作能力,实验室工作能力,表达交流能力和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进行有效训练,并有助于团队合作等人格养成,为企业实习、毕业设计和工作初期的技术要求打下基础。

摘要:针对卓越工程师培养要求,在分析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的课程设计体系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整合优化、面向工程实践和开放共享的课程设计体系优化目标,并从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团队和评估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改革措施。

关键词:课程设计体系,交通规划设计与管理,工程实践,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王扬,杨孝宽,石建军,严海.《交通工程课程设计》教学方法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3,(31):79-80.

[2]翁剑成,魏中华.互动型交通工程设计综合课程体系建设的探讨[J].土木建筑教育改革理论与实践,2009,(11):202-205.

[3]依秋杰.工程类本科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与探索[J].中国电力教育,2014,301(6):122-123.

[4]王俊骅.面向卓越工程师的“道路规划与几何设计课程设计”课程教学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4,(43):17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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