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部分范文

2024-08-12

执行部分范文(精选4篇)

执行部分 第1篇

面向现场的制造运行管理一直是制造型企业关注的重点,生产制造过程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制造执行系统(MES) 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MES产品需要适配企业的制造管理要求,不同产品功能架构的差异性又导致系统集成非常困难,如何开发、选型、实施、评价MES系统,一直是业界的难题,也是影响MES市场成长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MES,从1997 年开始美国仪器、系统和自动化协会(ISA) 启动了编制ISA-SP 95 企业控制系统集成标准的工作。2003 年,ISO和IEC联合采用ISA-SP 95发布为ISO/IEC 62264[1]《企业控制系统集成》,我国国家标准GB/T 20720[2]等同采用ISO/IEC 62264。ISO/IEC 62264 标准为企业级业务系统与工厂级制造执行系统的集成提供了依据,成为规范MES的标准框架。ISO/IEC 62264 定义与描述了企业的制造活动,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归纳性,但是在实际应用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希望能够在ISO/IEC 62264、GB/T 20720 的制造运行管理活动模型基础上,进行制造执行系统(MES) 的功能架构和产品实现研究,提出符合中国制造企业实际需求的MES软件功能构件,以期减少新产品开发的工作量,降低企业制造执行系统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成本和失误。

2 标准用途和适用范围

《制造执行系统(MES) 规范第3 部分:功能构件规范》定义了制造执行系统(MES) 的功能构件,描述了各功能构件的具体内容和功能构件之间的连接要求,适用于MES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选型和实施,可作为企业选择或评价MES系统时的评测依据,标准的使用者包括独立软件测试机构、应用MES技术的组织、MES软件产品开发组织、MES实施及咨询服务机构等,以及与MES有关的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遵从以下原则:

(1)结合产业实际情况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调研国内产业的实际需求,提炼出符合国内产业实际情况的MES功能架构和功能构件。标准的内容反映了国内产业广泛的需求。

(2)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标准编制组对ISA-SP 95 和ISO/IEC 62264进行了调研学习,总结并借鉴了其中成熟的做法。

(3) 强调标准的可实施性

通过定义制造执行系统(MES) 的功能架构、功能构件的具体内容和功能构件之间的连接要求,指导各行业MES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选型和实施,增强标准的可实施性。

3 标准主要内容

3.1 MES功能架构

ISO/IEC 62264 将制造运行管理分为四个领域:生产运行管理、维护运行管理、质量运行管理和库存运行管理,每个领域包含八种活动:定义管理、资源管理、详细调度、分派、执行管理、数据收集、跟踪、分析。

制造执行系统是支撑制造运行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本标准定义了制造执行系统的通用功能架构,指导MES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选型和实施。

MES的八个功能构件组由若干个功能构件组成,见图1 。

3.2 MES功能构件

(1) 基础数据管理功能构件组

管理整个制造执行系统的基础数据,建立企业各种制造资源的数字化模型,描述工厂关键增值业务数据及关键辅助业务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信息规范化。

基础数据管理包括公用数据管理、制造资源数据管理、物料数据管理、产品数据管理、工艺数据管理等功能构件。

(2) 生产计划管理功能构件组

对生产进行计划、组织与控制,根据产销情况,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管理,控制生产节奏、平衡物流、减少余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造成本。

生产计划管理包括生产订单设计、物料需求计划、组批管理、生产计划编制、生产订单物料分配、生产订单跟踪等功能构件。

(3) 生产调度管理功能构件组

根据生产计划确定的产品品种、数量及完成日期,安排具体工作中心和工作单元的详细作业计划,确定精确的计划作业顺序、时间及负荷,为作业分派资源,跟踪作业执行情况,并调整作业计划。

生产调度管理包括作业计划编制、作业计划分派、作业计划执行、作业计划跟踪等功能构件。

(4) 质量管理功能构件组

通过对各个生产节点的质量管控,提供符合用户要求的产品,实现从原料入库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规范管理、质检计划、质检作业、质检实绩、质量判定与处置、质量跟踪与追溯、质保书管理等功能构件。

(5) 物料管理功能构件组

对制造运行相关的物料进行动态跟踪与管理,实时掌握厂内物料库存,记录物料异动履历。物料管理的对象包括原料、在制品与成品;物料异动履历包括物料的投入、产出、位置的变动、规格数量的变化以及物料权属的变更等信息。

物料管理包括生产实绩管理、物料跟踪与追溯、物料处置等功能构件。

(6) 仓储管理功能构件组

对生产制造密切相关的原料库、中间库、成品库进行管理,合理划分库区库位,按照物料的形态、质量等级、加工途径、产品去向等信息,建立库区与各生产工序的逻辑关系;设置堆放规则,指示并执行物料在生产过程中的搬运操作,为库区合理利用、物流畅通高效提供保障。

仓储管理包括仓储规则定义、仓库资源维护、仓库作业计划、搬运指令、仓库作业实绩、库位跟踪等功能构件。

(7) 制造资源管理功能构件组

根据生产情况,对制造运行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管理,保证资源的可用性。

制造资源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工装管理、人员管理等功能构件。

(8) 绩效管理功能构件组

汇总并整合生产、质量、设备、库存等制造运行数据,与历史数据和预期结果进行比较,提供分析报告和性能评价报告,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绩效管理包括生产绩效管理、质量绩效管理、库存绩效管理、维护绩效管理等功能构件。

3.3 MES功能构件之间连接要求

定义MES系统各功能构件组之间的主要信息交换,包括基础数据管理、生产计划管理、生产调度管理、质量管理、物料管理、仓储管理、制造资源管理、绩效管理功能构件组之间的信息交互关系和主要内容。

4 标准主要创新点

4.1 MES功能架构标准化

编制组充分调研国内产业的实际需求,提炼出符合国内产业实际情况的MES功能架构和功能构件,指导各行业MES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选型和实施。

通过总结提炼各行业的需求,提出了MES功能架构的标准参考模型,定义了各功能构件的具体内容和功能构件之间的连接要求。

4.2 支持制造运行管理的MES功能构件

对应ISO/IEC 62264给出的制造运行管理活动模型和对象模型,构建应用软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提供可以重复使用的功能构件。

MES的八个功能构件组分别由若干个功能构件组成。这些功能构件支持ISO/IEC 62264 制造运行管理的四大领域(生产运行管理、维护运行管理、质量运行管理和库存运行管理) 中的八种活动( 定义管理、资源管理、详细调度、分派、执行管理、数据收集、跟踪、分析)。

本标准的附录B给出了制造运行管理四大领域的活动与MES功能构件的对照关系。

MES与外部系统存在功能重合。如:ERP和MES都可以向车间分派工作;供应链SCM和MES都包含有限能力调度;MES和ERP人力资源管理都能进行作业者管理;控制层和MES都可以包含数据收集功能。功能重合度根据行业和系统实现而变化。这些重合的功能在ERP/MES控制系统中听起来相似,但是并不完全相同。MES的功能通常关注车间生产效能和作业优化调度,由作业操作人员使用。作业操作人员包括厂长、生产调度员、产品跟踪管理员、设备管理人员、质量员、工人、技师,特别关注生产效率。

4.3 MES功能构件的行业应用

本标准提出了MES功能架构的标准参考模型。根据具体行业的行业特点和生产特点的需要,MES系统功能构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剪裁。如MES功能架构标准参考模型与冶金MES功能对应关系例如表1 所示。

5 结语

本标准定义了制造执行系统(MES) 的功能架构和功能构件,支持ISO/IEC 62264 的制造运行管理,可有效指导MES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选型和实施。

执行部分 第2篇

●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明年1月为“专项监管月”

记者昨获悉,“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俗称“限广令”),已于25日正式下发到各电视台。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各电视台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45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并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此前的规定,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如今全天播出的电视剧中均不可再插入广告。与此同时,片头片尾广告也做了严格限定: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也就是说,以后观众看到的将是绝对完整的电视剧——从片头曲到片尾曲,中间不会被任何广告打断。

“限广令”下发之后,部分电视台迅速应对,甚至有的下月起就将提前执行这一规定。

江苏卫视和天津卫视广告部相关负责人均在微博上表示,为保证剧前和剧后广告的效果,原定电视剧中插入的广告将不会增加到剧前后,而是直接取消。江苏综艺频道则将从下月就开始提前叫停剧中插播广告、采用新的发布形式,并试看效果。该台下月中旬播出的古装大戏《后宫·甄嬛传》中不会再有插入广告,而是在两集电视剧中间设置一档节目,主打主创访谈、拍摄花絮等内容,而广告就插在这档节目中间,不影响观众收看电视剧。还有电视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能会将原来的两集电视剧剪成三集,每集之间播广告,以保证广告总时长。

应对

明年荧屏自制剧成主打

植入广告或将大行其道

“限广令”真的能令广告从电视剧中消失吗?昨天,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我国目前对植入广告并没有限制,这样一来,当插播广告受到限制,广告商和电视台很可能会转战独家冠名与植入广告这两块阵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广告与传媒经济系副主任王菲更是在微博上预测:“接下来植入广告将如雨后春笋,全国人民可以真正领略什么叫‘在广告中插播电视剧’了。当然,电视剧行业如果以为春天来了,那也错了,低质的植入广告会毁了电视剧。”

要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自制剧是最佳“载体”。此前湖南卫视的《一起又看流星雨》、安徽卫视的《幸福一定强》、江苏卫视的《无懈可击之美女如云》等自制剧均吸引了大量植入广告,不少电视剧植入广告收入轻松破千万元。

记者了解到,明年不少电视台的主打剧目均是自制剧。江苏卫视明年的自制剧包括《非诚勿扰之新恋爱时代》《尚宫》《红娘子》《雾都》等,题材涵盖情感、宫廷斗争、革命抗战等,并邀请了王海鸰等一线编剧加盟。湖南卫视的自制剧主打青春偶像牌,《落跑甜心》《8090向前冲》等。

甚至有业内人士预测,各大卫视自制剧可能演变成“广告内容为引导的定制电视剧”。网友开玩笑称明年打开电视将听到这样的台词:“报告!犯罪嫌疑人已穿一双xx牌限量版运动鞋潜逃至xx小区,xx小区房价仅一万元每平米,位于xx商场西侧……”对此,电视台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是所有题材都适合植入广告,《红娘子》《雾都》这两部抗战革命题材电视剧,就不可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即便其他剧有植入广告,也会严格控制数量和质量,力求植入得合情合理。分析

“限娱令”加“限广令”

电视台自办节目迎双重利好

电视剧中插播广告被叫停,也让电视台自办节目更具“吸金”能力。由于广电总局并未限制在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一些原本打算投放在电视剧时段的广告,将转移“阵地”至各大品牌节目。

根据近日各大电视台的广告招标结果,央视一套的《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央视一套的《黄金剧场》、湖南卫视的《金鹰剧场》和央视一套《天气预报》成为广告价值最高的六大节目。“限广令”执行后,广告商对除《黄金剧场》《金鹰剧场》外四档节目的争夺将更为激烈,这几档节目的广告价值自然也将水涨船高。一位业内人士预测:“《新闻联播》整体节目今年招揽的广告近40亿元,而明年至少有10%的涨幅。”

执行部分 第3篇

根据程序问题依程序地法的国际司法原则,我国法院首先应当依据仲裁地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更改,更改的内容将被视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此类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英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审查的对象在性质上仍然是仲裁裁决,而不是法院判决,应依据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案情〗

申请人:北方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船务”)

被申请人:富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船务”)

2009年7月16日,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Patrick O’Donovan和Christopher J.W.Moss组成的仲裁庭对北方船务与富顺船务之间的“NAVIOS MERCATOR”租船合同纠纷作出第一仲裁裁决。2009年11月26日,北方船务就该仲裁裁决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审理过程中,富顺船务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英国高等法院海事商事法庭针对富顺船务提出的上诉,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裁定,对第一仲裁裁决的第(A)段和第(B)段的内容进行变更。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NAVIOS MERCATOR”租船合同纠纷第一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该仲裁裁决具有该公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且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也不具有上述公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富顺船务在其与中国上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中所享有的到期和预期债权可作为被执行财产。因此,该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其第(A)段和第(B)段的内容以英国高等法院海事商事法庭所作出的变更内容为准,对该裁决予以执行。

〖评析〗

在海事仲裁领域,大多数海事仲裁案件会选择到伦敦进行仲裁,而英国仲裁法坚持对仲裁严格监督的原则,因此,许多海事仲裁裁决会因在英国法院提起上诉而被法院直接更改,如本案中,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其部分内容即经过上诉被英国法院更改。对于此类部分内容被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其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标准与普通仲裁裁决有何不同之处,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而将该更改部份内容视为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将直接影响当事人胜诉权益在我国的实现。

一、我国法律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与国外仲裁裁决的不同程序

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该申请或者请求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只有认为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受理法院只要查明两国之间确实存在条约关系,按照条约或协定中规定的承认条件予以审查,即可做出予以承认或不予承认的判决。在我国与有关国家未订有条约的情况下,原则上以互惠为前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互惠关系的判定标准极为严格。总体上看,一方面,目前与我国在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领域存在条约关系的国家还很少;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上是奉行“事实互惠”原则,即除离婚判决外,其他所有民商事案件都要求他国必须有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英国在内也都出于保护本国司法主权的目的而严格执行事实互惠原则,因此在我国与这些同样奉行“你不承认我,我就不承认你”的国家之间要建立起互惠关系存在很大难度。 我国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中,一旦查明与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之间不存在相关司法协助条约或国际公约,也不存在该国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则该申请必定被裁定驳回。这无疑使绝大多数国外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都难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2.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定

对于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虽然我国对国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也是国际公约和互惠原则,但是我国已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因此,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依据主要是《纽约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法院对国外仲裁申请进行程序上的审查,主要包括该国外仲裁裁决的书面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仲裁程序、是否未给予被申请人适当通知、仲裁庭是否越权裁判等程序性的内容。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与国外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相比,我国法律关于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规定比较简单,在我国更容易得到承认和执行。在原仲裁裁决因上诉被法院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仍视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根据《纽约公约》向海事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而法院只需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即可,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英国法律下关于法院变更仲裁裁决的规定

英国《1996年仲裁法》相比其历史上的法律而言,虽然已经减少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但仍坚持对仲裁的实质监督。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仲裁当事人原则上有权就法律问题到法院提起上诉,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法院的上诉管辖权,或者约定仲裁庭作出不附理由的裁决;法院有权决定维持、变更、全部或部分撤销该裁决,全部或部分发回原仲裁庭复裁;为进一步提起上诉,法院依据本条就上诉所作的决定应视为法院的判决。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更改,更改的内容将视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由此可知,法院针对当事人的上诉所作出的变更决定,是法院的判决,目的是方便当事人对法院的变更决定本身再提起上诉;而变更的具体内容则仍视为原仲裁裁决的一部分,而没有形成一个新的区别于原仲裁裁定的法院判决。

有学者认为将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视为仲裁裁决,违背了仲裁具有民间性的常理。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表明了其寻求的是仲裁庭的仲裁裁决而非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法院修改仲裁裁决内容,违反了仲裁的基本理念。 但也有学者认为,既然当事人约定在英国仲裁,且未明确约定排除对仲裁裁决书中法律问题的上诉,就应当预见到这种可能性,在法院作出改变仲裁裁决书的判决后,应当接受这种结果。

事实上,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如果裁决被更改,更改的内容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按照程序问题依程序地法的原则,英国仲裁法应当被视为是适用于该仲裁全过程的准据法。因此,可以明确的是,依据仲裁地法律即英国法,即使仲裁裁决被法院更改,其性质依旧是仲裁裁决,而不是法院判决。

三、经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应采取的审查方式

根据仲裁地法律规定,该经法院更改的仲裁内容依旧是仲裁裁决,理论上其承认和执行就应依据《纽约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指出:仲裁机关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因此,如将法院更改后的内容作为最终裁决结果,则由法院对裁决内容进行更改这一程序,既无违反仲裁地法律规定的情况,也没有违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并不构成对该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条件。此外,《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还规定:裁决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从该条规定亦可看出,《纽约公约》对仲裁所谓的私人性、民间性也并未持有绝对态度,相反本身就对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结果表示了尊重。

执行部分 第4篇

(锡价费[2012]5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相关收费项目减免后的收费标准

(一)凡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1、房产证工本费(房管部门)、土地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等各类证照工本费免收。

2、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70%收取,现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50%收取。

3、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现按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 米以下每宗地收77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最高不超过2.8万元的标准收取。

4、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0.20-0.70/平方米,现按下限的70%执行,即0.14元/平方米收取。

5、白蚁防治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2.30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70元/平方米。现按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1.61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49元/平方米收取。

6、房屋登记费(自建)(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现按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6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385元/件收取。

7、价格鉴证机构收费(价格部门)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原收费标准为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现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50%收取,价格认证收费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496号,苏价费[2001]12号、苏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财综[2001]62号,苏价费[2003]407号、苏财综[2003]156号,苏质技监计发[2005]318号、苏价费[2005]383号、苏财综[2005]105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9、计量检定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5]175号、苏财综[2005]42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10、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规划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宅及其他建筑0.8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90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元/平方米。现按住宅及其他建筑0.4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45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或设施0.50元/平方米收取。

11、房产测绘收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宅1元/平方米;综合楼及其他2元/平方米;商住楼1.5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1.20元/平方米。现按住宅0.50元/平方米;综合楼及其他1元/平方米;商住楼0.75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60元/平方米收取。

12、证明经济合同的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275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3、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费(气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0.10元/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现按0.05元/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0.5%计收。

14、代办工商年检手续费(工商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100-500元/户,现按50-250元/户收取。

15、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地震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1998]36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6、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09]54号、苏价服[2011]137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7、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171号、苏价服[2006]12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8、工程档案编审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现按0.70元/平方米收取。

19、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86号、苏价费[2002]318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服[2011]137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0、合理用能评估咨询收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市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指导价由双方协商收取,现按原指导价70%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收取。

21、安全评价收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锡价费[2010]130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2、交通影响评价收费(规划、交通部门)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23、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管[1995]284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4、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电力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管[1995]284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5、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公安部门)原收费标准为80元/枚,现按56元/枚收取。

26、产权交易机构收费(财政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7]275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7、土地价格评估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房[1996]296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8、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4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29、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233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30、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气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80元/检测点,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现按64元/检测点收取,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4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31、联络服务费(贸促会)

原收费标准为按1500-2000元/人收取,现按1000元/人收取。

上述收费减免政策的实施期限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内,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应在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执行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二、相关收费项目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1、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房管部门)

严格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的规定,按《关于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的批复》(锡价服[2005]409号)、《关于正式明确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的通知》(锡价服[2006]30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安定保报警系统服务费(公安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每只探头0.40元/天,现降低到0.30元/天。

三、贯彻要求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落实到位,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切实加强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实施后的监督检查。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收费减免和降低金额的统计工作。各级价格部门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国家、省和我市出台的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无锡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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