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范文

2024-08-03

微型金融范文(精选11篇)

微型金融 第1篇

1 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落实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政策的配套措施不足

近年来, 我国出台了许多鼓励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如2012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大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层配置、科学合理布局, 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 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体系”。这些政策的制定出台为微型金融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 提供政策支持。但由于相关政策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 特别是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于金融风险防范的考虑, 以安全和谨慎原则对相关微型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设置较高, 制约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丰富。

1.2 微型金融业服务与微型经济主体需求不匹配

从银行方面看, 小微企业由于业务量小, 在获得付费金融服务时基本没有大中型企业的议价权;小微企业由于银行的信贷条件以及自身因素等获得银行贷款较难, 需要的担保等保障条件较多, 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 小微企业贷款和农村贷款同比增速逐年下降。从保险市场看, 特别是基层保险市场中, 可办理微型企业保险业务的机构数量少, 而且业务推广不力, 在山西省晋城市, 目前共有23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但其中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有农业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 其他保险公司尚未开设微型金融保险业务。从资本市场看, 虽然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服务小微企业的板块已经启动并运行, 但许多小微企业无法达到其设置的上市条件, 而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 受政策数量调控, 能够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数量非常有限。

1.3 微型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趋势增强

虽然各种类型的微型金融机构具体的使命存在差异, 但为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最基本的初始使命。与传统金融机构追求利润的目标不同, 微型金融机构需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年来, 随着全球微型金融业商业化发展趋势的增强, 众多微型金融机构更加关注财务效益, 将经营的重心转移到实现利润最大化, 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在商业化发展进程中偏离其初始社会目标, 引发“使命偏移”问题。这种“使命偏移”不仅使其自身发展失去了合适的市场定位和优势, 也使得支持微型经济主体的服务能力逐步弱化。比如,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以及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但在实践中, 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出现垒大户、单一客户贷款额度超规定的情况, 既不利于支持微型经济主体, 也给自身经营带来了风险隐患。

1.4 微型金融监管政策不完善

对微型金融各个方面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防范风险、保证微型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但实际操作中, 微型金融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比如, 2008年,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明确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 方可在本省 (区、市) 的县域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但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制定准入条件, 对其责权利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就连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管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另外, 对于新兴快速发展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 监管主体、内容和形式也不明确。

2 制约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因

2.1 对构建微型金融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近年来, 随着微型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加突出, 国家对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日益重视, 特别是已经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微型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客观上也促进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 但目前的政策措施大多零星、分散, 还未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 对微型金融体系的整体和长远发展没有进行通盘考虑、统筹谋划, 没有将微型金融体系化、制度化, 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协调、不连续、不系统, 这制约着微型金融的加快发展。

2.2 政府在微型金融发展中的职责定位不准

政府在微型金融发展中缺位或者越位, 常常使得政府和市场的职责界限不清。一是对于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微型金融领域, 政府干预过多, 未有效支持民间资本从事微型金融服务。二是对于需要政府予以财政贴息的弱势群体、微利贷款项目、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 政府未能进行有效投入, 使得贫困群体和金融落后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偏低。因此, 在微型金融机构发展以及微型金融体系构建过程中, 需要科学划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范围, 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2.3 微型金融组织与所服务对象信息不对称

融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信用活动, 只有充分有效的信息对接才能支持并促成融资活动。目前微型经济主体的信息现状与大型金融机构的信息需要不适应, 而与微型经济主体相对应的, 具有信息、成本、管理优势的微型金融机构严重不足, 造成微型金融信息对接不畅。另外, 微型经济主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在经济活动中也未充分重视自己的信用信息, 没有按照金融组织提供服务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个别主体还故意隐瞒自身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 给融资支持带来困难。同时, 微型金融发展所依赖的微型金融评级体系、清算支付体系、信用环境体系、信息披露机制、审计监督机制、风险处置机制等均存在不足, 没有在信息对接中发挥应有的支持保障作用, 制约着微型金融的发展。

3 我国微型金融体系的构建

在当前我国对微型金融业发展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情况下, 要想解决微型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 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必须要建立与微型经济主体相适应的微型金融体系。

3.1 微型金融体系概念

微型金融体系是指以微型金融组织、微型金融业务为主, 涵盖为微型金融服务的支付体系、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等支持服务体系在内的着重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者、农户、低收入人群等微型经济主体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体系。

3.2 微型金融体系框架

3.2.1 微型金融组织体系

微型金融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典当行等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独立的融资性法人组织。

大中型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的微型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大中型银行按照标准事业部模式运营、独立经营、独立考核的小微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 各证券、保险业机构内部设置的微型金融服务部门。

互联网微型金融服务组织主要包括目前兴起的各类主要服务微型经济主体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服务组织, 比如阿里巴巴金融、宜信、众筹等。

其他微型金融组织包括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组织, 如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3.2.2 微型金融业务体系

微型信贷融资业务包括大中型金融机构和微型金融法人组织针对小微企业、农户、创业主体、下岗失业人员等微型经济主体创新推广的各类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 以及针对微型经济主体特点进行信贷管理流程改造后形成的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

微型直接融资业务包括证券类机构为服务微型经济主体创新的资本市场融资产品, 比如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相关组织推动的股权转让系统和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的股权融资服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创新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具, 如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等, 还包括政府鼓励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网络微型金融业务包括互联网微型金融服务组织依托网络优势开发的各项融资业务, 比如阿里巴巴金融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的商户贷款业务、余额宝等。

其他微型金融业务包括为微型经济主体服务的中间业务、保险业务;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消费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业务。

3.2.3 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服务体系

支付体系包括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的小额支付服务业务, 比如银联商务、通联支付;创新型微型金融支付组织, 比如拉卡拉;农村地区推行安装的自动存取款机、POS机等支付工具体系。

担保体系包括为解决小微企业、农户等微型经济主体担保难而建立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民营担保公司。

信用体系包括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户信用体系,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 建立起针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对微型经济主体隐私和商业机密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 为跨部门信息的联通或共享创造有利条件, 为微型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另外, 还包括信用评级体系, 通过对微型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 实行分级管理, 促进优胜劣汰, 实现资金支持、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等资源的优化配置。

监测体系包括针对微型金融组织开展的经营业务、资金运行、利率情况等监测。通过监测, 掌握微型金融组织体系的运行状况, 为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提供依据。

监管体系包括针对微型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机构和各项监管制度。对于吸储类微型金融组织进行审慎性监管, 对非吸储类微型金融组织只需非审慎性监管。完善中央银行牵头、各专业监管机构参与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地方政府组织、金融监管部门主导、相关政府部门配合的地方微型金融组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切实维护微型金融市场稳定。

4 微型金融体系运行保障

4.1 建立微型金融体系进出机制

1) 进入机制。对微型金融组织的建立实行核准制, 而不是目前的审批制。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基础上, 明确各类微型金融组织的准入标准、条件、要求, 社会各类资本所投资的微型金融组织都能够依法建立。

2) 退出机制, 包括股份的退出和机构的推出。建立微型金融组织股份转让机制, 允许并保障微型金融机构的股份自由转让。股东在无意愿投资微型金融时, 能够将股份自由转让于其他投资人。同时, 在经营不善、资产质量出现严重不良、发生重大事故情形下, 微型金融组织能够依据明确的重组、整合、破产程序规范, 正常退出微型金融市场。

3) 改制机制。微型金融组织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 能够由一种组织形式改制为另一种组织形式, 比如由普通金融公司改制为银行, 其重点是取消或改变目前一些过于苛刻的改制规定, 如取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作为控股股东的限制, 为微型金融组织根据发展变化而能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创造条件。

4.2 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的运行

1) 财政性资金的介入。财政性资金的介入, 是政府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直接手段。可以采取政府控股、民间资本投资的形式, 成立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 或者由财政资金单独出资设立微型金融发展基金或成立事业性质的微型金融服务机构, 独立部分承担微型金融服务功能。

2) 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运行采取公益经营、保本经营原则。在实现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同时, 所盈利资金继续投入微型金融发展, 所发生资产损失和风险由政府全部进行承担。

3) 建立政策性微型金融绩效考评机制, 确保财政资金在微型金融领域的用途合乎规定, 促进财政性微型金融组织提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4) 建立财政性微型金融组织服务对象退出机制。对于经过扶持能够满足市场性融资主体服务要求的微型经济主体, 财政性微型金融组织要及时退出支持, 确保支持对象符合支持目标。

4.3 市场性微型金融组织的运行

1) 坚持市场化原则。民间资本投资微型金融自由自愿,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民间资本可以投资各类微型金融组织, 由投资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有效发挥股东大会对微型金融公司的决策作用, 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权力制约作用, 提升内部管理能力, 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3) 尊重民间资本逐利天性。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 允许市场性微型金融组织自主决定开发推广各类微型金融产品和业务, 自主决定服务对象和领域, 自主决定利率价格。

4.4 完善政府扶持政策措施

1) 从财政扶持政策、税收政策方面着力构建服务微型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 明确财政资金的扶持领域、范围和方式。对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全部予以免税, 并提供全额利息补贴。对市场性微型金融组织根据其经营情况进行适度减免营业税、所得税, 实行梯次性税收减免等政策。

2) 加大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 为微型金融组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4.5 完善微型金融法律制度

1) 制定出台《微型金融发展促进法》。对微型金融体系构建的原则、目标和作用予以明确, 用法制方式推进微型金融体系构建。

2) 制定出台《微型金融组织管理法》, 提高微型金融组织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立法层级, 降低微型金融组织的设立标准, 加强准入和退出监管的程序规定, 确立微型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 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与微型金融组织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 修订制约微型金融发展的法律规定。

微型金融 第2篇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开户许可证》

5、《机构信用代码证》

6、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变更的话需要包含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订案)

7、验资报告或出资协议(含变更的)

8、减免税证明/财政补贴文件(如有)

微型金融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模式 第3篇

摘要:微型金融对促进穷人和低收入人群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自主就业,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方面有显著影响,目前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迅速发展。而我国尚有2800多乡镇无任何金融机构覆盖,微型金融发展空间很大。因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微型金融发展模式,必然有利于微型金融的深化发展和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微型金融;模式;小额信贷

一、微型金融概述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为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储蓄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服务。国际流行观点认为:微型金融是指专向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小额度的贷款、储蓄、保险及货币支付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和产品。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比国内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习惯称谓的小额信贷(Microcredit)包含的内涵更丰富。“微型金融”的宗旨就是要运用创新的金融手段和制度,通过为贫困人群或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来帮助其摆脱贫困,不仅包括小额信贷,而且包括储蓄、保险、货币支付、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是一个综合性、更具现实意义的概念。

微型金融的核心是微型信贷,即对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提供小额度、持续的信贷服务。微型信贷包括贷款和存款两方面金融服务,其贷款一般只能用于生产目的而非消费。微型金融主要特点有:(1)面向中低收入群体。(2)单笔业务交易额小。(3)贷款一般无担保或有灵活的担保形式。(4)组织形式多样。提供微型金融服务有非政府组织、正规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中介机构、成员(小组)制集体组织机构等。(5)有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趋势。

微型金融是在传统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发展起来的。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于1976年在孟加拉国发起的,致力于解决乡村贫困人群金融服务问题的乡村银行,成为微型金融发展的开端。20世纪80年代,微型金融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兴起;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成为已有体系有益的补充。

在世界范围内,亚洲地区微型金融规模比例较高,非洲地区微型金融的发展很滞后,业务规模所占比例较低。在亚洲地区,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微型金融机构在客户数量、提供的信贷资金支持和储蓄存款动员方面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而在另一些亚洲国家,如中国和印度微型金融覆盖率仍较低。

从组织运行看,国际微型金融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四类:(1)以孟加拉农业促进委员会为代表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模式。(2)以孟加拉的Grameen银行和玻利维亚的Bancosol为代表的专门的微型金融机构模式。(3)以印度的ICICI银行、黎巴嫩的信贷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参与模式。(4)以民间高利贷者和循环储贷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简称ROSCA)为代表的非正规机构和个人运作模式。

从融资机制看,微型金融的主要运作模式可分为:小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如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个人为基础的融资模式(如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Unit Desa 项目)以及个人和小组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如非洲贝宁的储蓄与贷款合作社)。

二、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概况

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探索实践主要还是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做法的小额信贷,微型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其他微型金融业务鲜有涉及。我国小额信贷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其代表性的发展模式。

1.非政府(NGO)非营利组织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

1993年底到1996年10月,小额信贷传入我国并以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运行。我国最典型的NGO小额信贷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在福特基金会资金支持下建立的小额信贷扶贫社试点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在全国推行的扶贫小额信贷项目。

这一模式的典型特点:以扶贫为宗旨,以项目或机构方式为重点;由国内非(半)政府组织操作,以NGO形式运行;技术上主要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传统模式;资金上主要依靠国际捐赠和软贷款;程序简单、注重运作的规范化。然而,NGO模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政策限制较多,发展空间有限。

2.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

自1996年起,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开始发展起来。其不仅面向农村贫困地区,也面向下岗和失业人员,是国家借助金融工具完成财政扶贫的典型模式。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的典型特点是:以政府机构和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以扶贫到户为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孟加拉传统小组联保模式;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扶贫信贷资金最初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各地扶贫社代理发放,后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并直接发放。

城镇再就业小额信贷的突出特点是:绝大多数由政府部门自己设计、筹资和执行;操作部门和资金来源多样化,如劳动部门操作的再就业基金,公会系统的送温暖基金等。但这些项目的规模很小,进展差异也很大,没有长期的战略和持续目标。

3.正规金融机构参与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模式

2000年以后,以农村合作金融为首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介入小额信贷领域,参与开展商业性小额信贷。

在央行支农在贷款的支持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地区无法满足抵(质)押条件的农户,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小额信贷的目标从“扶贫”领域扩展到“为一般农户及微小企业服务”的广阔空间,小额信贷的总量规模也随之大为扩张。

与此同时,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推动下,国内外商业银行纷纷投入和经营商业性小额信贷,力图实现业务覆盖面和机构可持续的“双赢”目标。

4.专业化组织机构运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模式

2005年12月,首家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平遥成立,标志着专业化组织机构运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模式的开端。

2006年,国家鼓励在县域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但是新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被允许开展信贷业务,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在此背景下,由民间资本投资、由专业化组织机构运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这一新型模式蓬勃发展起来。

目前我国参与小额信贷的机构,出现NGO小额信贷与政府小额信贷并存、公益性小额信贷与商业性小额信贷并存、专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小额信贷与全能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并存、非正规小额信贷与正规小额信贷并存、微小型机构与大型机构并存的多元化格局。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等已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供给机构,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三、我国微型金融发展模式的优化建议

1.多种模式微型金融相互补充,构建多层次的微型金融体系

研究表明,商业性小额信贷有其作用边界和局限性:它适宜已从事经营活动、有经营头脑和管理能力的客户,但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贫困户和赤贫阶层则无法从中受益,甚至可能陷入债务泥淖。而政策性小额信贷和外援性NGO小额信贷恰能弥补这一不足,通过扶贫资金补贴为广大贫困户提供低利率的小额信用贷款,帮助他们摆脱贫困,但是这两类小额信贷多为非营利性扶贫贷款,其对外部资金和政策支持依赖性过强,且一般没有长期发展战略和持续性目标,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多种模式优势互补构成多层次的微型金融体系,才能满足不同阶层的微型金融需要。

此外,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文化等方面差异较大,各地对微型金融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因地制宜的发展多种模式微型金融,构建多层次的微型金融体系。

2.鼓励商业银行以多种形式参与微型金融,推进商业化进程

国内许多商业银行对微型金融业务热情不高,一些地区合作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甚至呈现出弱化的趋势(李雅珍,金奇峰,2005)。这很大程度是由于新业务开展成本较高、现有激励机制不足、国家政策的制约原因等造成的。因此应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以多种形式参与微型金融,通过差异化经营策略推进微型金融商业化。

(1)发挥成本优势,直接提供微型金融服务。具有网络优势和人员优势的商业银行,可在金融服务基础好地区.采取直接进入模式,试点性地发起成立几家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严控业务风险、集约化经营管理。

(2)发挥资金优势,提供资金批发服务。商业银行可与当地小额贷款机构合作,由小额贷款机构负责向零散客户提供贷款,商业银行投资并承担所有信贷风险.并向小额信贷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也可以采取参股微型金融机构的模式,可达到节省投入、运营、管理成本,盘活包括人力资源、科技网络资源、产品资源等在内的存量经营资源,最大限度地释放其资源禀赋效应。

3.通过激励机制推动新型业化微型金融组织(机构)的发展

积极开拓微型金融业务并达到标准的金融机构,可享受财政预算资金、涉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开户奖励;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设的信用合作组织等专业微型金融组织,可由地方财政按其已到位注册资本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4.加大对政策性微型金融的财政资金支持

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微型金融扶贫基金,为微型金融机构疏通适宜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甚至技术)需求,以彻底解决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微型金融组织的资金瓶颈问题。

5.结合国际经验和具体实际,不断创新融资机制

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因其小组联保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成为在中国影响最大的小额信贷模式,但是UNDP等项目的实践证明乡村银行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适合中国的城市小额信贷。

因此,融资机制有必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创新和改良。如针对微小企业可考虑在抵押担保基础上发展小组联保。在此GB模式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创新推广“微型金融机构+企业+联保小组”和“微型金融机构+联保小组”抵押担保贷款模式,对提供抵押担保有困难的小组,微型金融机构可以出面协调与小组内成员有上下游关系的企业帮助提供第三方担保.以此来降低经营风险。

6.加快完善法律保障和监管制度

参照国际经验,统一规范,调整小额信贷机构的认定标准和方式,在提高项目型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为机构性小额信贷,以法律形式保证其金融合法性和规范性。

政府监管要适度,避免过多的直接管理、参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应纳入银行业监管范围并予以鼓励;对于业已成熟但尚未合法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应降低准入门槛,使其注册成为专业的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允许其开展储蓄业务,也可允许创建新的小额信贷银行,并有针对性的加以监管;对于大量以非政府形式存在但尚未具备注册条件的小额信贷机构,中央银行应予以适当的经营权,限制其储蓄业务。

7.适时开展多元化的微型金融服务和组合产品

在微型金融所涵盖的各种业务中,我国仅小额信贷得到了一定发展,微型保险也只处在试点阶段。随着小额信贷发展的日益成熟,可考虑将微型保险,金融租赁等业务引入我国微型金融市场,促进微型金融服务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贷款、银行卡、存款、保险、基金多种金融产品的优化组合,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如可向借款者推出贷款+银行卡+保险的产品组合。多元化不仅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增加新的盈利空间,还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欧阳红兵 胡瑞丽:微型金融在我国的发展[J].金融财税研究,2007年第10期.

[2]李国辉 国 娇:非洲国家微型金融发展的经验与借鉴[J].《华北金融》,2007年第8期.

[3]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4]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 http://www.chinamfi.net/.

基金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拉美微型金融与女性赋权 第4篇

一、拉美微型金融针对女性群体的运行机制

微型金融作为一种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的扶贫方式, 其一大创新是通过联保小组内的联带责任、成员监督等信贷创新机制和储蓄服务为贫困女性获得渠道, 以此促进女性增权。 小额信贷是微型金融的核心产品, 而小额贷款同时又分为个人贷款和团体贷款两大类。 在个人贷款中, 合同产生于一个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而团体贷款的借贷合同涉及到多个借款人和贷款人, 合同中所有的借款人形成一个联保小组, 小组内的每个成员之间对贷款都有相应的联带责任。团体贷款类型的合同又可以同时分为团结小组模式 (solidarity groups) 和乡村金融模式组 (village banks) 。

在拉美地区乡村金融模式组一般由20 至50 名成员和一个董事会组成, 该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之间产生的的储蓄和信贷业务。在获得微型金融机构的第一笔贷款前该小组需要接受一定的金融培训, 并实行强制性储蓄存款政策 (强制储蓄率为定期接收贷款的20%) , 以此作为以后的信贷担保。 为了确保存款和贷款偿还的顺利进行, 小组成员会定期开会, 同时微型金融机构的信贷员会前来参会并给予融资支持。小额信贷组织定期会对小组发放一定的贷款, 同时该小组将贷款分配给每个成员, 一旦小组中某个成员出现还款问题, 其它成员将无法获取新的贷款, 因此小组内的每个成员对贷款都有相应的连带责任。另外内部存款对该模式来说尤为重要。

根据美洲发展银行针对拉美地区金融服务可获性的一项研究调查中显示, 该地区2011 年团体贷款合同中女性客户的比例为80%左右, 其中在团结小组模式中这一比例为79%, 而在乡村金融模式组中女性客户高达85%, 而在个人贷款中女性比例仅为46.7%。 另外, 从平均贷款数额上看, 个人贷款为1481美元, 而团体贷款平均额度仅为不到300 美元, 由此也可以推断出个人贷款主要是针对该地区经济状况较好的群体, 而团体贷款是面向信贷风险较高的贫困客户, 从而可以达到规避信用风险的效果, 由于拉美地区女性的经济能力普遍落后于男性, 团体贷款合同 (特别是乡村金融模式组) 被广泛应用于当地女性。然而, 从调查的数据中显示, 在团体贷款尤其是基于乡村金融模式组的小额信贷中, 不良资产的比例与个人小额贷款相比较低, 这也说明拉美乡村金融模式组中借款成员之间内在的加压和监管机制对还款能力较差的女性群体还是有一定的有效性。

此外, 一些拉美小额信贷机构在服务模式上也有所创新, 马拉多纳多在针对农村教育信贷协会 (CRECER) 在玻利维亚提供的基于乡村金融模式组的微型信贷研究中发现, 教育投入特别是金融知识方面的培训对女性群体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比如一些收入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客户在经过培训后都增强了她们的存款意愿。 她们当中有43%的人表示这些储蓄可以帮助她们应对家中的紧急突发事件, 还有27%是用来解决微型企业资金紧缺等困难, 最后30%妇女表示累积存款可以用来支付小额贷款的利息或提高信用记录以便可以在未来申请到更高额度的贷款。 直至2004 年3 月, 农村教育信贷协会成立了210 个乡村金融模式组, 女性参与人数上升至4713 名。

二、拉美微型金融与女性赋权的效果

在拉美地区, 微型金融不仅有助于消除普遍存在的对当地女性的资本抑制现象, 满足妇女对获取资金和安全便利的储蓄服务的需求, 此外还有利于提升女性赋权水平、实现男女平等目标。 有研究表明微型金融服务对女性的正面影响随着客户年限的增长而更加突出, 尼加拉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金会 (2007) 在一项小额贷款对农村妇女影响的研究中发现, 该机构大部分女性客户用获得的信贷去投资和发展小微企业, 在2007 年81%的女性新客户和92%的女性老客户表示微型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有助于提升其小微企业营销水平, 其中对老客户 (10%~70%) 的销量增加比新增客户 (10%~60%) 多11 个百分点。 图尼诺 (2007) 在墨西哥塔瓦斯科州政府针对妇女实行的小额贷款项目研究中发现八成的女性参与者成为此项目的受益者, 在政府的信贷支持下, 有60%的妇女月收入达到1500 美元, 还有16%表示其月收入高达4000 美元, 值得指出的是在最后这一组女性中超过80%的妇女在企业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并且大部分 (91.7%) 从事于贸易或服务领域。

这些微型企业大多数属于非正规部门中自我雇用的女性个体经营者, 相比男性而言她们更有效地利用获得的贷款改变家庭收入现状而不是去挥霍, 因此这些企业产生的收入除用于还款和利息外, 一般立刻用于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和子女教育, 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营养方面的改善: 研究中38.24%的新增女性客户和52.54%的老客户在获得微型信贷计划服务后表示其营养状况为良好, 同时没有发现营养状况欠佳的家庭。 另外伊达尔戈 (2005) 在研究墨西哥韦拉克鲁斯州当地的一个非政府组织为当地两个乡村的妇女提供的小额信贷计划中也指出在实施贷款计划后, 多数家庭饮食条件有所改善, 主要是得益于这些家庭中女性微型企业家收入的增加。 (2) 地位的提升和家中话语权的增加:图尼诺 (2007) 在研究中发现75%的女性微型企业家表示她们的收入完全由自己支配, 15%的妇女和她们的丈夫共同决定如何开销该项目给他们带来的收入。

事实证明, 微型金融不仅可以帮助妇女改善生活, 同时也受益于妇女。 基恩和威迪克 (2001) 在对危地马拉的一个以小组信贷模式为主的微型金融机构的研究中发现女性借款群体很少滥用资金, 正因为如此, 其表现优于男性借款群体。 拉门达里斯和莫多克 (2005) 在文章中提到在墨西哥南部地区以女性为服务主体的小额信贷机构有着较高的还款率, 同时拉美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也证实了这一趋势。在一项拉美经委会 (CEPAL) 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 (GTZ) 共同创办的名为 《 性别视角下的劳工政策 》的合作项目中研究了拉美地区女性对信贷服务的可获性, 并指出抵御男女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措施是普及女性获得贷款的权利, 通过获得融资机会她们首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去自主创业, 并且从中认识自己的能力和弱点, 其次可以提升她们的自我价值并在家庭和企业中拥有话语权, 最后有助于她们在经济上独立, 从而改变她们一贯以来的消费模式, 同时对其在行使社会经济权利过程中造成一定的影响力。

三、结语

拉美女性不仅可以借助微型金融服务加强对资源的控制能力, 而且可以借助其参与到扶贫项目, 从而使女性摆脱贫困, 提升她们的社会经济地位。 目前大部分拉美国家的小额信贷维持着较高的还款利息, 这也表明女性客户是有能力通过改善生产能力或参与劳动力市场来偿还贷款的。综合来说非金融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信贷项目是拉美小微企业女性雇主取得成功的关键, 换言之, 以福利主义 (以扶贫为主要目标) 的贷款项目在教育方面比以盈利为目标的制度主义信贷计划更有影响力。总之微型金融只是拉美女性获得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或者拉美女性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但并不是改善拉美女性低收入阶层生活现状的唯一手段。拉美女性赋权仅仅靠金融市场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当地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从而为提高女性权益铺平道路。

摘要:微型金融自诞生以来一直承载着服务于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群体的使命, 基于乡村金融模式组的小额信贷是拉美微型金融针对女性制定的主要金融产品。这一产品利用金融创新机制, 有效解决了拉美不同国家妇女普遍面临的信贷约束问题。同时在信贷服务的基础上附加了教育培训等非金融服务, 使得更多的拉美女性成为微型金融的受益者, 帮助她们实现了自我雇佣的价值, 从而进一步改善她们的家庭生活条件。

微型金融 第5篇

加强和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创新和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信贷结构的一项新创举,也是银行信贷营销理念和风险管理理念的一次新突破。我行《2011-2015年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明确指出,要坚持“差异化生存、特色化发展”的战略思路,大胆尝试独特的发展路径,努力开拓细分市场和业务蓝海,通过创新业务模式,改造业务流程,成功打入微小企业市场,并形成比较竞争优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是落实我行五年战略规划、实践“五个一”和“八个好”战略指导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行推进“二次改革、二次创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是培育竞争新优势的重要途径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以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为代表,小微金融机构开始利用为一个联保群体发放贷款的方式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免抵押担保小额信贷。这种贷款金额微小、手续简便、还款率较高、高利率和可持续性强,取得了一定成功,掀起了一场“小微金融革命”。近年来,国内银行同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小微企业及其富裕的企业主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战略意义,纷纷加大了小微客户金融产品和营销模式的研发推广,涌现出一系列针对性强、便利性好、适用性优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解决方案。例如,中国银行的“信贷工厂”、民生银行的“商贷通”、北京银行的“小巨人”等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都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国内银行学习和借鉴的典范。其中,以民生银行“商贷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最具影响力。据了解,截至2011年6月末,作为民生银行战略业务的“商贷通”贷款余额达到2076.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86.6亿元,增幅30.6%,占全部贷款增量的57.5%。从国际先进经验和中国最佳实践看,小微金融服务是银行经营模式创新的一片蓝海。为此,我们一定要抓住大多数兄弟行小微金融服务尚处于论证期、探索期和成长初期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我行经营体制活、决策链条短、执行效率高的优势,“认好形势布好局”,积极探索可持续的小微金融服务商业模式,力争成为国内最佳小微金融服务提供商。

二、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是提升资本效率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行改革步伐持续加速,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资本充足建设和贷款质量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全行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水平得到了新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行还没有完全摆脱粗放型经营模式,贷款主要向中型偏大客户集中,仍然是走一条“高风险、高耗能”的外延式扩长路径。然而,预计今后一个时期银行业资本监督力度将不断提高,这会对我行传统粗放型发展模式提出严峻挑战。日前,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大幅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且明确了新监管标准实施的时间表。按照新标准,正常条件下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还需计提不超过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积累。在严格的资本监管背景下,监管当局同时也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定向宽松”的资本监管政策。银监会〔2011〕94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由此可见,发展资本占用相对较低的小微金融业务,有利于我行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走资本节约、产出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落实“抓好改革强管理”的战略思想。

三、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是增强盈利能力的根本保障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使得银行机构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政策红利。以一年期存、贷款为例,银行机构至少能获得2.4个百分点的利差收益。但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政策管制下的存贷款利差将逐步压缩,直至消失。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2011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开辟专栏,对利率市场化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了主要经济体利率市场化的路径和配套措施,并提出要继续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这表明监管当局认为利率市场化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大中型将获得更多直接融资渠道,对银行贷款融资需求下降,加之大客户市场竞争激烈,贷款多处于买方定价的状况,银行贷款净利差大幅收窄,盈利能力下降。然而,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受融资规模和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直接融资渠道较少,更多地依赖间接融资,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拥有更大的定价权,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利率定价实现“收益覆盖风险”,提升盈利能力。而且,通过发展小微金融业务,可以推动交叉销售,促进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中间业务的发展,提升综合收益水平。为此,我行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谋划小微金融业务,把该业务作为提升长期盈利能力的战略主渠道,更好地实现“做好业绩促发展”。

四、发展小微金融服务加快机构布局的一条捷径

2009年以来,我行跨区域经营的步伐明显加快,先后成立了广州、深圳、重庆、长沙、佛山和东莞等六家异地分行,总-分-支的组织架构体系初步形成。但是,今年以来监管当局对城商行跨区域经营监管政策趋严,我行支行网点的建设速度有所放缓,部分异地分行至今没有一家辖属支行,难以适应全行“规模扩张、业务转型和集约化经营”三步并作一步走战略实施的需要。日前,银监会放宽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政策,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二是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三是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建设科技支行。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有助于我行打破机构建设面临的僵局,跨越式、批量化建设支行网点,确保实现机构发展与区域布局的中远期战略目标。

五、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是强化客户群建设的必然选择

我行作为一家跨区域经营时间不长的银行,客户总体数量少、依附度不足、基础较薄弱的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截至2011年8月末,我行授信企业客户总数仅607家,其中,大企业客户46家、146家和415家。而且,这些授信客户大多是为了获得我行信贷资源,与我行的共生关系并不紧密,结算存款及其它增值业务非常少。截至2011年9月末,全行授信客户结算存款余额14.7亿元,比年初减少6.9亿元,仅占授信客户存款总额的5.4%。随着金融脱媒和银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客户资源短缺越来越成为国内银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一些银行为了开拓或保留大型优质客户资源,大幅让利,造成了同业间的非理性竞争。小微企业具有单家规模小、总体数量大的特征。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99.8%。其中,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3800多万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对存取款、结算、融资及其他增值金融服务需求快速增长,逐步成为银行拓展业务空间的一片“蓝海”。我行若能够适应小微企业成长需要,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有利于我行迅速扩大客户数量、调整客户结构、夯实客户基础,实现“抢好市场赢未来”的战略方针。

微型金融 第6篇

关键词:微型金融;社会扶贫;覆盖力;目标市场

Abstract:Time-series data of 268 MFIs show that,for MFIs,while the breadth of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is increasing,the depth is declining. Further,using data of 1027 MFIs in 2009 to analysis internal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al factors that may affect the function of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conclusions are:formal legal form of organization will inhibit the pro-poor MFIs breadth,and if taking the form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in a larger scale and targeting in the low-end customers,the MFIs will have a larger breadth of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Formal legal organizational forms and strict supervision will inhibit the depth of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while in the mature stage of the MFIs,the depth of its poverty alleviation will decline. However,more profitability and bigger outreach will make the MFIs a greater depth.

Key Words:microfinance,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outreach,target market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0-0008-05

一、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

随着微型金融机构(以下简称“MFIs”)的不断成长,以及微型金融产业的不断成熟,MFIs赖以生存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引发学者广泛关注的是,经营环境的变化会否导致MFIs偏离其社会扶贫的初衷?莫斯利和休姆(Mosley和Hulme,1998)、默多克(Morduch,2000)、马丁(Martin,2003)等学者通过理论逻辑演绎得到的结论是,在商业化引致的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MFIs必然会减少对穷人的服务。而Tchakoute-Tchuigoua(2010)利用202家MFIs2001—2006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对MFIs绩效(包括社会绩效)的影响。他的研究结果表明,当选取的绩效指标不同时所得结果并不一致。卡尔和德米尔居奇(Cull和Demirguc-Kunt,2009)研究了政府监管对MFIs社会扶贫的影响后给出的结论是,监管将抑制以利润为目标的MFIs向穷人和妇女提供服务,但对不以盈利为目标的MFIs没有显著影响。此外,Hishigsuren(2007)指出,规模扩张也有可能导致MFIs偏离其社会扶贫的宗旨。因为,当MFIs努力扩大规模时,其将倾向于向更富裕的客户提供更大额度的贷款,并采用更为严格的贷款筛查程序将风险较大的穷人排除在外。

显见的是,以上文献都强调了经营环境某一方面的改变对MFIs社会扶贫深度的影响,而没有将这些经营环境纳入一个整体分析框架,也没有分析其对MFIs社会扶贫广度的影响。那么,随着经营环境整体的改变,MFIs的社会扶贫功能是否改变以及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哪些环境因素诱发了这样的改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二、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演变

本文利用268家MFIs2004—2009年间的数据,对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演变,从扶贫广度和扶贫深度两个维度进行刻画,结果见表1。值得说明的是,根据统计数据,目标市场为小商业企业的MFIs平均贷款额度最大,因此在下面的研究中,本文都将其相关数据汇总到目标市场为“高端”的MFIs。

表1数据中,覆盖力表现的是社会扶贫广度,而目标市场反映的是社会扶贫深度。从该表数据可以发现,在2004—2009年的6年间,覆盖力为大和中等的MFIs越来越多,覆盖力为小的MFIs越来越少;但与此相对应的是,除2008年略有不同外,其他年份都呈现出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越来越多,而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越来越少的趋势。由此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虽然整体而言,MFIs的社会扶贫广度在增加,但其社会扶贫的深度却在下降。

三、实证分析

(一)模型及数据

本文分别以覆盖力和目标市场作为MFIs扶贫广度和扶贫深度的代理指标,以法律状态、是否盈利、是否监管、发展阶段、是否金融中介、发展规模以及是否可持续作为MFIs经营环境的代理指标,利用1027家MFIs2009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数据见表2)。

(二)实证结果及解释

1.影响社会扶贫广度的因素。本文使用SPSS18.0统计软件的多分类Logist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在回归分析过程中,本文采用了逐步筛选法。篇幅所限,下文都只列出全部变量显著的结果。模型拟合信息、模型估计结果及参数估计结果分别见表3、4和5。

表3对模型中所有自变量的偏回归系数进行似然比检验,结果P <0.001,说明至少有一个自变量的偏回归系数不为0,表明包含法律状态、是否盈利、是否监管、发展阶段、是否金融中介、目标市场、发展规模和是否可持续等8个自变量的模型的拟合优度好于仅包含常数项的模型。

表4的结果表明,整体而言,法律状态、是否金融中介、是否监管、发展规模和目标市场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而是否盈利、发展阶段以及是否可持续对扶贫广度没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当P<0.05时参数结果显著,因此,表5的数据证明:

(1)正式的法律状态会抑制MFIs的扶贫广度。结果表明,相对于覆盖力为“大”和“中”的MFIs,覆盖力为“小”的MFIs,其法律状态为“正式”,即以银行、乡村银行、信用社/信贷联盟及非银行金融中介组织等形式存在的概率更大,而以非政府组织形式存在的概率较小。表明法律状态越正式,覆盖力越小,而扶贫广度相应也小。

(2)采取金融中介组织形式的MFIs,扶贫广度更大。相对于覆盖力为“小”的MFIs,覆盖力为“大”和“中”的MFIs,其采取金融中介组织形式的概率都更大。但覆盖力为“大”的MFIs,其采取高度金融中介的形式更多,而覆盖力为“中”的MFIs,其采取低度金融中介的形式更多。

(3)发展规模越大的MFIs,其扶贫广度也更大。结果表明,覆盖力为“大”和“中”的MFIs,其规模为“大”和“中”的概率都更大。并且,发展规模大的B系数值较大,说明发展规模越大,对覆盖力的影响越大,对社会扶贫广度的影响也相应更大。

(4)定位于“低端”客户的MFIs,其扶贫广度更大。目标市场的参数回归结果都为负数,表明相对覆盖力为“大”和“中”的MFIs,覆盖力为“小”的MFIs其目标客户定位于“高端”和“广泛”的概率都更大。

2. 影响社会扶贫深度的因素。采用同样方法,本文对影响社会扶贫深度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模型拟合信息、模型估计结果及参数估计结果分别见表6、7和8。

表7的结果表明,整体而言,法律状态、是否监管、发展规模和覆盖力对扶贫深度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而是否金融中介、发展阶段以及是否可持续对扶贫深度没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分析表8的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会抑制MFIs的扶贫深度。相对于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目标市场为“高端”的MFIs,其以银行、信用社/信贷联盟及非银行金融中介组织等形式存在的概率更大,以农村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形式存在的概率较小。而目标市场为“广泛”的MFIs,其以银行、农村银行、信用社/信贷联盟及非银行金融中介组织的形式存在的概率更大。

(2)是否盈利对社会扶贫深度的影响。参数结果为负数表明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相对于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其盈利的概率更大。这一结果意味着,对于MFIs而言,服务于低端客户,可能比服务于高端客户更能获得利润。

(3)严格的监管会阻碍扶贫深度的扩大。结果表明,是否监管对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有显著影响。并且,相对于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前两者受监管的概率更大。这一结果说明,监管概率越大的MFIs,其定位于高端客户或广泛的概率越大,定位于低端客户的概率越小,其扶贫深度也越小。

(4)MFIs的规模越大,其社会扶贫深度越小。参数结果为正数表明,相对于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其发展规模为“大”和“中”的概率也更大。

(5)扶贫广度的扩大有助于扶贫深度的扩大。结果表明,覆盖力对扶贫深度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而且,由于系数为负值,说明相对于目标市场为“高端”和“广泛”的MFIs,目标市场为“低端”的MFIs获得较大覆盖力的概率更高。由此证明,覆盖力越大的MFIs,其扶贫广度越大,扶贫深度也越大。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68家MFIs在2004—2009年间的数据,对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演变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在过去6年间,整体而言,MFIs的社会扶贫广度在增加,但其社会扶贫的深度却在下降。进一步地,利用1027家MFIs2009年的数据对可能影响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内、外部环境因素进行量化,并纳入整体分析框架进行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法律组织形式、是否金融中介、发展规模、目标市场都会影响到MFIs的扶贫广度。并且,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会抑制MFIs的扶贫广度,而采取金融中介组织形式的MFIs、发展规模越大的MFIs,其扶贫广度也更大。此外,本文发现,越是定位于低端客户的MFIs,其扶贫广度也越大。

第二,法律组织形式、是否盈利、是否监管、发展阶段以及覆盖力都会影响到扶贫深度。并且,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监管都会抑制MFIs的社会扶贫深度,同时,随着MFIs自身的发展成熟,其确实出现了使命漂移,偏离服务于穷人的社会扶贫初衷。不过,盈利能力越好的MFIs,以及覆盖力越大的MFIs,也更愿意服务于低端客户,其扶贫深度也越大。

第三,是否可持续对MFIs的扶贫广度和扶贫深度都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结果似乎难以解释,因为,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保障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前提条件。不过,如果考虑到对MFIs的无偿捐赠和各种政策扶持仍然大量存在,这一结论就具有合理性。这一结论从侧面说明,在MFIs尚未实现可持续发展之前,各种捐赠和政策扶持对于保障MFIs社会扶贫功能确实具有积极作用。

以上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借鉴意义。首先,扶贫广度和扶贫深度是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由此,是优先服务于更穷的人,还是优先服务于更多相对富裕的穷人,就成为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其次,金融中介组织形式和更大的规模都有助于扩大社会扶贫的广度,这给我国MFIs今后的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第三,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严格的监管都有助于MFIs安全有序的发展,但正式的法律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监管都会抑制MFIs的社会扶贫深度。因此,如何在MFIs安全有序发展的前提下,以及如何在促进MFIs的发展成熟中,保障MFIs的社会扶贫功能,将是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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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焦瑾璞,陈瑾.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11月.

论我国微型金融产生的行业现状 第7篇

(1) 1979-1993年,独立农村金融安排的形成。从“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制向专业化分类的金融体系转变。这一个时期,中国经济改革使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金融获得了较大发展。其中包括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农村合作信用社、试办农村邮政储蓄业务等。

(2) 1994-2002年,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这一阶段,国家成立了农发行,农信社从农行中分离出来,农业银行进行了商业化改革,从而形成了以正规金融为主体的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

(3) 2003年至今,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提升深化阶段。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农村金融竞争主体日趋多样化。信用社进一步改革,农发行、农业银行与邮储改革,农业保险与信用担保进一步发展,国家成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系统进一步完善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它的发展仍然滞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市场大量撤出,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所剩无几。根据农业部对2万多个农村固定观察点的统计,2010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比例为20.31%,比2003年增加了6.45个百分点,信用社贷款占到25.59%,比2003年增加了6.69个百分点,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借贷仍然是农民获得信贷的首要来源,占比为52.91%。虽然非正规金融在弥补农村资金缺口的供需矛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没有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认可,农村金融陷入困局。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分别是农村商业性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政策性金融以及农村民间金融。金融中介,能否高效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关键在于它能否有效利用乡村既有的组织资源与信息资源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经营效应低的问题。然而无论是习惯了城市金融需求的商业性金融,还是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所设立的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都在农村市场发挥作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给予金融资源支撑,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问题由此也成为金融改革关注的焦点。

(1)农村金融的特殊性

我国农村金融陷入困局在客观上除了金融体系的滞后发展之外,更大程度上也在于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殊性,而最初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也恰恰忽视了这个最重要的因素。

金融的发展无法离开实力经济的发展而一枝独秀,二者总是相辅相成、互动发展的。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基础正是农村的经济活动,因此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内容与形式都对其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

我国农村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着天然的弱质性,其本身对于金融资本的确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农村的经济活动一般规模较小,收益较低,因此农村的资金需求呈现出单笔金额小,笔数巨大的特征。我国农业生产活动效率低下,成本较高,农户分散、零星、不稳定,同时农村交通通讯发展落后,导致信息传递不通畅,无形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成本与风险。而我国农村现行土地与产权制度的抑制也使得农民缺乏合格抵押品,无法跨过正规金融服务的门槛。

(2)农村金融的主体缺位

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理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现实情况却是近年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出于逐利的需要纷纷从农村市场大量撤出网点,回收贷款权限,极大地影响了农村资金来源。国有银行在农村市场的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信贷歧视,其僵化的农业贷款条件无法适应农业产业的客观需求。同时,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却由于自身法律地位模糊、监管过于严格、公司治理结构缺乏激励效应等原因难以发挥相应作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形成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之中,从而先天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其治理结构由于产权设计存在的缺陷,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即农村信用社的干部与职工作为既得利益者形成独特的利益集团使得其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发生了偏离与错位,其“去农化”的倾向日益严重。近几年部分地区兴起的围绕产权问题而将农信社改制成为农商行的实践才使其重新焕发生机。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建设不足以及外部环境中国家不完善的补贴政策、市场因素形成的贷款风险都使得其不良资产过多,难以有效为农村市场提供信贷服务。中国邮储银行由于邮政托管了大部分的网点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业务拓展能力远不如农村信用社。

在农村正规金融功能受限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兴旺发展。民间金融极大地适应了农村金融需求的特殊性,在客观缓解了我国乡镇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我国宏观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充手段,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的缺位与法律的空白,高利贷、洗钱等非法交易屡禁不止,其引发的纠纷严重地威胁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上可知,正规金融无法有效提供信贷服务,而非正规金融虽能填补正规金融的缺位,满足部分农村金融需求,但其不安全性也深刻威胁着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另外,银监会的调查表明,截至2010年全国有2312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存在。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微型金融作为体制外的新型金融方式出现在农村金融市场中。

二、微型金融的破壳而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微型金融的出现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农村的金融困局。按照演化经济学的观点,“市场”对“政府”的取代决不是比较的结果,而应有一个内在演化的过程。微型金融便是农村金融从“政府”走向“市场”过程中诞生出的一种过渡的、特殊制度形态。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实施标志着我们微型金融的开始。时至今日,微型金融业务逐步成熟,其实施主体也由最初的农信社扩展到各大商业性银行,2006年,银监会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与农村资金互助组三类金融机构,微型金融也由单纯的业务层面发展到机构主体层面,这正是基于微型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的实效而对它应有的肯定与褒扬。

关于微型金融机构定义有很多,在作者看来,它是指辐射范围限于县域、注册资本较低、向以低收入者为主的小额金融需求者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它能够有效地、因地制宜地利用民间金融赖以生存的“关系圈”所掌握的丰富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接受银监会等机构的监管大大降低了风险性,更能灵活机动地向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满足波动较大的农村金融需求,可谓左右逢源。微型金融机构是适合农村金融特质的组织形式,尽管目前其在国内的发展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随着它自身的不断改进,必定能够搞活农村金融,带来机构与农户双赢的可喜局面。

三、微型金融机构的未来

微型金融机构的适应性强,机制灵活,没有农信社这类传统机构的弊病。银监会曾有一个“三年计划”,即在2009年至2011年间在全国建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的目标为1027家。从实际效果看,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86家,其中村镇银行726家,离原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其发展空间还很宽广。微型金融既能完善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又能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在更加适合自己的领域发挥比较优势,必定能够带来我国金融体系整体上的不断优化前进,实现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这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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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雅祺.微型金融的可行性及我国业务模式研究, 2009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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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蔡则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 2002 (04) .

微型金融中的妇女权益问题 第8篇

关键词:微观金融,小额信贷,妇女,权益,综述

一、微观金融与妇女权益问题概念界定

1、微观金融概念界定

微观金融, 又称GB (Grameen Bank, 格莱珉银行) 模式, 即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国内目前对微观金融较为普遍的另一种称呼是“小额信贷”。本文对于二者不作区分。它是通过对贫困农户, 尤其是贫困妇女提供小额、低息、连续的信贷援助, 启动贫困农户的经营活动、促进贫困农户自立能力的建设和提升的一种扶贫模式。这一模式自1993年引入我国后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微观金融既是扶贫的一种重要手段, 亦是低收入者持续增加现金的一种关键途径。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现在, 小额信贷在中国的扶贫及其社区发展领域经历了短期试验、匆忙推广和有问题发展三个主要阶段。如果说是否“坚持扶贫”是衡量一个信贷机构是否真实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标准, 那么它是否又做到了“扶助贫困妇女”, 就是这一标准的精髓。“我们从孟加拉学来的这个小额信贷, 是穆罕姆德·尤努斯教授专门为贫困妇女创设的包括提供小额度信贷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乡村银行的借款人97%是妇女) ”截止到2011年10月份, 格莱珉银行有834.9万借款者, 其中97%是女性。可见微观金融的发端与发展都与对贫困妇女的关注紧密相连。移植到中国以后, 尽管仍然保留了这一层联系, “小额信贷实行的贷款性别歧视制度, 在享受金融服务方面, 给予贫困妇女更优越的进入条件”;其相关性却似乎有意无意的被弱化了, 微观金融更多是作为“扶贫”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被熟知。

2、妇女权益概念界定及本文关注点

妇女权益是一个法学概念, 它的内涵随着世界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而不断被充实。可以说, 涉及雇佣、离婚、生育权、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堕胎等方面的法律, 无一不源于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成果。我国制定的全面和系统保护妇女权益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就是妇女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自己可以这样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以及因行使该权利所带来的任何利益。狭义上的妇女权益仅指作为女性所特别享有的权利, 广义上的妇女权益还包括妇女作为普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本文采用广义的妇女权益概念。

在外文文献综述部分, 本文综合考量作者发文量、文章被引频次、创新点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综述方向。基于WOS的检索过程中发现, IMAGE (Intervention with Microfinance for AIDS and Gender Equity, 针对艾滋病和性别平等的微观金融干预) 相关作者的发文量及相关文献的引用次数都远远大于相同检索条件下的其他文献, 所以将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将IMAGE项目的试验性研究方法进行单独分析, 与其他文献的经验性研究方法对比;文章的第三部分是中文文献综述;最后的结论部分, 总结对比分析了微观金融及妇女权益相关问题的研究方法、侧重点的异同, 在此基础上总结现有研究可能对国内理论和实践方面提供的有益借鉴和国内研究可能的拓展空间。

二、国外研究现状

1、试验性研究方法文献综述 (IMAGE项目)

在WOS数据库微观金融与女性相关的主题下, 按作者发文量降序排列的检索结果呈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发文量排在前10位的作者中有7人共同署名了6篇文章而领先于其他学者, 集中性很强。这6篇文章都与IMAGE (Intervention with Microfinance for AIDS and Gender Equity, 针对艾滋病和性别平等的微观金融干预) 项目有关。IMAGE于2001年6月至2005年3月在南非Limpopo省的农村开展, 该项目的目的是确定女性在IMAGE项目中的参与是否会改善家庭的经济福利、社会资本和女性赋权, 从而减少女性在亲密关系暴力中的脆弱性。

IMAGE是采用控制变量法, 结合问卷调查等多种辅助手段进行的社会科学试验项目。试验总共选取了8个村, 并两两配对 (干预组和对照组) , 每个干预组的研究对象按照与借款人的亲密度被分为三类予以考察。IMAGE项目结果的分析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从试验开展至今, 试验得到的数据被不断重新挖掘和多角度分析, 得出了很多重要结论。Pronyk, PM&Hargreaves, JR等 (2006) 从这一整群随机试验 (cluster randomized trial) 总结出结合相关知识训练 (性别角色、家庭暴力、艾滋病防控等) 的微观金融服务会降低亲密伴侣关系中的暴力水平, 而对于非亲密伴侣关系的暴力行为和艾滋病感染案例无影响;Kim, JC&Watts, CH (2007) 等针对已经得出的IMAGE会降低亲密伴侣暴力水平的结论, 寻找其定性和定量的支持性证据, 并最终得出结论称对女性的经济和社会赋权将会减少亲密关系暴力;Pronyk, PM&Kim, JC等对试验项目的定性和定量结果进行了二次分析, 发现IMAGE除了对社会福利、女性赋权和亲密关系暴力的影响, 还可以减少可能感染艾滋病的高危行为;Pronyk, PM&Harpham, Trudy等 (2008) 从“社会资本通常会带来一系列正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一论点的逆向出发, 基于IMAGE试验, 论证了社会资本能否被有意识的促进和提升;Kim, JC;&Ferrari, Giulia等 (2009) 评估了将经济与健康干预结合的增量效应, 即在微观金融服务的基础上附加一个关于性别和HIV的知识项目是否会比单纯提供微观金融服务带来更多的社会和健康效益;Jan, Stephen&Ferrari, Giulia等 (2011) 对IMAGE项目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 结论是在排除不确定性的情况下, 即使不考虑其社会和发展效益, IMAGE也是经济有效的。

Pronyk, PM&Hargreaves, JR等 (2006) 发表的关于IMAGE项目的第一篇文章以合计被引用223次, 平均被引用24.78次/年的频率遥遥领先 (注:按被引频次降序排列的第二位其总被引用次数为77次, 平均引用次数/年为7.70。) 于同类文献, 足见其对于微观金融与女性权益相关问题研究的影响力。

2、经验性方法文献综述

关于微观金融与妇女权益主题的更为典型的研究形式, 是通过文献法或对第二手资料进行分析等经验性研究。在这些文献中, Guerin, Isabelle对于微观金融与女性权益问题的关注度较高。Guerin, Isabelle (2006) 以塞内加尔对女性非正式金融实践的调查结果为数据来源, 探索了女性非正式金融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结论称微观金融的实施和开展要避免单一固定的模式, 注重提供与金融支持配套的互补性措施等非正式金融安排。Guerin, I (2011) 基于对南印度的调查研究, 得出了微观金融首先并且最重要的影响是政治性影响的结论。文章分别从宏观、区域、微观当地三个层面对微观金融的作用进行了考察, 并发现微观层面上妇女的参与并未导致任何形式的集体动员反而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附庸关系。D'Espallier, Bert&Guerin, Isabelle等 (2011) 基于全球70个国家的350个微观金融机构的数据研究了微观金融中的女性借款者及其贷款偿还问题, 证实了女性借款者在同等情况下具有较低的投资风险、较少核销和需要较少的规章制度等特点。Guerin, Isabelle&Roesch, Marc (2012) 选取南印度的案例, 结合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定性分析, 发现家庭借贷行为的不佳表现是由于借款人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滥用 (注:原文是“juggle with”直译为“玩弄”) 多种借款来源;并进一步建议在做出债务决定时将经济人类学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考量加入到新古典的成本/效益分析框架;最终得出结论, 从政策角度看, 相比于传统的微观金融产品, 同等条件下地方财政安排可能更有比较优势。D'espallier, Bert&Guerin, Isabelle (2013) 等基于全球数据集的经验性分析表明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显著提高了还款数额, 却由于较高的相对成本而并未提高微观金融机构的绩效。成本的提高不是来源于面向单个女性的服务成本, 而是由于微观金融机构提供给女性的更小额贷款和专门面向女性的集体借贷方法的实施。

Khandker, SR (2005) 根据对孟加拉的面板数据分析发现, 微观金融并非只在个人层面产生效益或只是一种财富重新分配的短期效应, 而是能够推动整个当地经济的发展;Rankin, KN (2002) 通过将马克思的社会资本理论, 新福柯治理性研究, 以及作者自身基于尼泊尔的经济实践的社会嵌入问题研究整合到一个框架内, 探讨了设计一种能够改变女性主流性别意识形态的小额信贷项目的可能性;Kim, Julia&Pronyk Paul等探讨了女性经济赋权与艾滋病防控的关系问题;Dworkin, Shari L.&Blankenship, Kim (2009) 批判性的看待“贫穷和性别不平等加剧了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的传播, 因而通过经济赋权可以阻止和缓解艾滋病传播”这一观点, 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构想以澄清传统观点的含糊之处。

三、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目前存在的关于妇女权益与小额信贷关系的研究, 主要有两个倾向:一是以妇女权益为关注点, 比较笼统的提出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对维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第二种倾向是以微观金融的扶贫效应为关注点, 而妇女权益只是作为微观金融扶贫效果的附带效应被提及。第一种倾向的研究, 如沈海梅 (2007) 在国际NGO与云南妇女发展的文章中提到小额信贷作为国际项目的一个分支对于妇女性别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段塔丽 (2004) 认为小额信贷是解决西部妇女贫困的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之一。第二种倾向的研究, 如杨顺成 (1999) 列举了小额信贷个体案例, 认为由于贫困妇女自身条件及其社会经济地位决定了小型发展项目对于妇女比对与男性更有吸引力, 因而扶贫效果更明显。谢丽霜 (2002) 基于西部地区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探讨了小额信贷扶贫的障碍与解决办法, “关注妇女”作为小额信贷的创新点之一被提及。

目前小额信贷与妇女权益问题关系的系统性研究数量非常有限。以“小额信贷”为关键词在CNKI学术检索的检索结果有2055条;而当设定为关键词同时包含“小额信贷”与“妇女”或“女性”时, 总共只有29条检索记录。林志斌等 (1999) 进行了小额信贷运作中的性别分析, 如性别角色、性别角色、性别影响等。徐鲜梅等 (2002) 基于中国现实的客观需要分析得出中国小额信贷扶贫运作的主体应是妇联或妇女组织。江忠燕 (2007) 从比较宏观的角度论述了小额信贷对于农村女性发展的革命性作用。刘学华和李树杰 (2007) 论述了女性以及妇联在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的核心和关键地位。卢亚娟等 (2009) 从女性视角出发, 指出由于实践中女性金融知识和创业技能的缺乏、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原因, 我国小额信贷仍需完善。李树杰和唐红娟 (2010) 分析了我国微观金融机构中女性借款者所占比重逐渐增大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唐红娟 (2010) 从小额信贷制度设计的角度分析了其对女性创业的金融支持功能。杨虎锋等 (2011) 利用Logit模型对于在妇联组织妇女小额信贷三种运作模式下, 影响获得妇联组织妇女小额信贷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国内小额信贷实践最典型的范例是内蒙古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 王曙光 (2009) 基于对昭乌达模式的实地调研和访谈分析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制度创新与内部治理问题;王海静 (2011) 同样基于昭乌达模式,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从盈利能力、管理效率、贷款质量、覆盖广度与深度等方面评估了妇女小额信贷机构绩效状况。

四、结论

本文的文献综述主要基于Web of Science展开, 辅之以CNKI, 试图对微观金融中的妇女权益问题研究现状进行文献综述, 并在此基础上找出国内外研究侧重点和研究方法的异同, 以对今后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检索结果发现, 相关问题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亚非等地的不发达地区, 研究者则明显的集中在英美两国 (美国57篇, 英国31篇, 占相关文献发表总量的49%) 。WOS中我国的相关文献仅有3篇, 一篇来自香港, 另外两篇来自澳门。这又一次反映了我国人文社科类的研究成果长期囿于语言限制而难见刊于英文权威期刊的尴尬境地;也折射出我国传统高效和研究机构在微观金融与妇女相关问题上研究的不足与发展空间。同时应当注意, WOS的检索结果不能全面真实的反应我国现在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水平。综合上文的分析结果, 本文作者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在研究项目的设计上, 运用优势互补可以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一点在微观金融相关问题的研究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在南非开展的IMAGE项目, 就是由来自伦敦和南非两所大学的研究人员联合开展的项目, 结合了伦敦领先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方法与南非本土大学的人脉、语言等资源。国内的很多研究在此方面已有先例, 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李实教授与日加等多国学者联合进行的持续6年的中国收入差距问题研究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但整体而言, 国内的高校还没有对这种优势互补的方式形成足够的重视。

第二, 在具体研究的开展方面, 要注重研究的连贯性和严谨性。IMAGE项目对数据的不断挖掘令人印象深刻, 而数据挖掘的最重要前提就是数据的科学、严谨和连贯。数据是研究的基石, 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便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国内的很多研究都存在着冒进、片面的特点, 缺乏足够的耐心和坚持。在此基础上的很多研究结论都很难取信于人, 甚至会误导后来者的研究方向, 往往造成科研资源的大量浪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国内现有的相关研究均是基于二手资料展开。二手资料的优点在于获取方便而且由于已经过加工处理, 应用起来也比较顺手。缺点亦显而易见, 基于宽泛的统一标准加工过的数据, 传达的信息高度抽象因而信息量非常有限, 故而难以进行数据深挖。怎样能够连贯而准确的采集到统一样本的第一手资料是社会科学试验的一大难题。数据自身是独立的生命体, 好的数据收集应当既能将数据放到统一的平面去考量, 又保证各个数据自身的立体性。

第三, IMAGE对数据挖掘的能力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项用3年完成的试验, 在后来的五年中都能陆续有新的研究结论发表, 足见其科研素质和实力。有时候, 我们出于一个目的而设计的研究, 其结论却可能具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所以在试验数据的采集、统计、整理方面一定要全面详细。在试验成本一定的情况下, 我们的记录越详细, 研究的有效价值就越高。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 因为一次类似于IMAGE这样的试验, 时间跨度长, 研究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如果不能充分抓取有效信息将是对研究人员自身和被研究对象的严重浪费。

中印农村微型金融运作的比较及启示 第9篇

中国和印度在发展反贫困、促进小额信贷满足农户金融需求过程中, 均接近于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最初都是由非政府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发起对最贫困的农户, 特别是贫困妇女采取的无抵押、无担保、小组联保、分批贷放、分期偿还的贷款方式。但是, 印度由于有较好的农村金融市场基础、较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 对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 微型机构的监管以及自助组织的培育都进行了创新, 更好地满足了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

一、中国不同类型农村微型金融运作模式及监管模式

1.中国不同类型农村微型金融运作模式

(1) 非政府组织等民间组织操作的小额信贷。小额信贷进入中国社会最初是由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减少贫困研究项目的支持下而展开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国际组织联合建立的扶贫合作社,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内蒙古赤峰市乡村发展协会, 世界银行秦巴扶贫项目小额信贷项目等。这种小额信贷更多的是强调项目的社会效益, 是以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 甚至贫困妇女为服务对象。因而, 其运行模式多以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 (Grameen Bank, GB) 为蓝本, 采用的是小组模式, 也称为多户联保模式。[1]该组织方法是根据自愿原则, 由5~7户农民组成一个小组, 每个小组民主选举产生一名小组长, 小组成员负有连带担保责任;5~7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 每个中心由加入该中心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一名中心主任, 定期召开中心会议。小组贷款模式相比较个人贷款模式而言, 通过小组成员的集体、民主讨论来决策, 节约了银行收集贷款者信息的决策成本, 提高了规模经济效应。而且小组成员之间互相担保, 互相协助, 形成了一个实际的利益共同体, 可以有效地降低乡村银行的贷款风险。小组贷款模式贷款的申请和偿还还要依托“中心会议”来进行, 加强了农户之间的沟通。而且农户可以在中心会议上交流借贷信息, 办理相关手续, 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甚至接受项目主办单位举办的各种知识、技能培训, 邀请成功农户介绍经验等,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贷款项目的成功率。但是这种小组贷款模式必须依赖于小组成员之间比较密切的沟通关系和相互之间高度的信任关系, 这往往需要培养成员之间的合作文化背景。同时, 小组信贷模式的中心会议比较费时, 在实际运行中很多小组并没有真正做到定期召开深入交流贷款和生产经营计划, 其流于形式的做法降低了小组模式的效果, 产生了贷款风险。

2.政府主导的小额贷款模式

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模式仍然以实现扶贫为目标, 以财政资金或者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 借助小额信贷这种产品, 由政府部门或者国家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或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来运作。中国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 主要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来完成的。但是一直金额较少, 主要作为了扶贫救济, 起到的作用不大。1996年,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扶贫工作会议, 要求加大对扶贫工作的重视, 借鉴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模式推进小额扶贫贷款。于是1997~1998年, 一些地方政府扶贫办 (下设扶贫社) 代理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扶贫贷款。并且一些地方政府也利用自筹资金采用小额信贷的方式进行扶贫, 通常采用“县扶贫办—乡镇扶贫办—中心 (村委会) —小组—农户”等方式直接与农户小组发生借贷关系。

1999年4月20日, 中国农业银行颁布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到户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 扶贫贴息贷款全部改由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户, 政府扶贫办下设的扶贫社为农业银行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发放小额贷款等活动提供帮助。在这种模式下, 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的模式。由政府制定政策、安排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由扶贫合作社负责选择贷款对象、扶持项目和技术指导, 由农业银行负责放贷、管理和回收。这种模式中, 政府干预较多, 银行贷款回收困难, 其持续性受到影响。

3.正规金融机构操作的小额信贷模式

从2005年开始, 中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 如“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公司的运行, 标志着中国小额信贷正规化的发展。在中国参与小额信贷运作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小额信贷公司等。但是, 农业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是作为政府操作小额信贷的一个辅助机构。从中国农村信贷市场来看, 真正作为正规金融机构操作农村小额信贷的主力军是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村信用社以其自有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 按照人民银行扶持“三农”的要求, 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了需要抵押担保的普通农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小额贷款是农信社开展的小额贷款。中国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的正规金融机构操作小额贷款是政府主导下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的结果, 其具有行政激励效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以农户信誉为基础, 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其“小额”是根据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确定的一个相对的概念: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是8000~10000元, 甚至是30000~50000元, 欠发达地区可以是3000~5000元, 个别的是1000~2000元。实行信用放款采取的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 通过建立信用镇 (乡) 、信用村 (组) 减少交易程序, 节省交易费用, 提高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 农户获得信用社的小额贷款程序如下:首先是农户信用评定。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 对信用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同时对农户建立完备的贷款档案;然后由农信社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设定相应的贷款限额, 并以农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证 (卡) 。信用社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核一次, 根据农户信用变化及时调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农户持有贷款证 (卡) 及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直接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内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也可以到持贷款证 (卡) 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对超过限额而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3~5户农户联保的方法。

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运行方式通过建立农户贷款档案, 将农户的家庭经济状况、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等内容记录在内, 再成立信用评定小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不同信用等级授信, 把信用作为了担保品。同时, 通过建立信用村 (组) 、信用乡 (镇) , 结合小组联保贷款, 充分发挥了经典小额信贷机制中连续贷款的动态激励机制和小组贷款的激励约束作用, 将农村经济中长期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信誉机制和同伴的监督) 与正式金融供给方式相结合, 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搜寻成本,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缺乏担保品而无法获得金融支持的现实问题。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推行, 使农信社得到了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资金支持,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也率先波动, 其贷款利率为央行规定利率的0.9~2.3倍之间波动。从2002年开始, 农信社逐渐成为中国小额贷款的主要提供者。截止2002年底, 占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总数92.64%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贷, 其中49.98%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业务, 占比达61.29%的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获得了贷款, 占全部农户的26.74%。到2007年末, 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农村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92.63%。其各项贷款总额3.2万亿元, 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为12%, 比改革之初提高了1.4个百分点。其中, 农业贷款1.5万亿元, 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为46%, 比改革之初提高了6个百分点。2007年末农户贷款余额11618.36亿元, 比2002年末4218.70亿元增长了175.40%。

2.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微型金融的监管

中国现阶段从事农村小额信贷的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 其为正规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的银行主要进行批发性的小额信贷, 即把信贷资金批发给农村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小额信贷机构, 具有扶贫的性质。邮政储蓄银行一般以借款人的存单为抵押, 风险较小。但是由于其网点分布较广, 有可能成为小额信贷市场的主要新生力量。而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所进行的小额信贷, 由于其资金来源依赖于非政府组织的捐赠, 来源比较单一, 其扩展性及持续性有待考察。另外就是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新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如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等, 目前是只贷不存, 处于试点过程中。

对于从事小额信贷的以上机构, 由于性质不同, 中国目前的监管机制也不一样。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按照《商业银行法》进行监管。而国开行和农发行由于从事的是批发小额信贷, 其风险性较小, 监管当局不必制定新的监管框架, 也适用于《商业银行法》, 或者由政策性银行承担监管责任。

对于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所建立的小额信贷机构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目前并没有特别的监管法规, 其中存在一定的隐患。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 有些是以扶贫合作社的名义存在, 有的是以扶贫开发协会或者各类农村基金会的名义存在, 基本上都是以国内外基金组织捐赠的资金为基础组建起来的。这类小额信贷组织资金来源单一, 一般不吸收公众存款, 也不吸收客户的存款, 贷款规模较小, 大都和扶贫项目挂钩,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小, 没有必要对其实行特别的监管, 比较适用于非审慎性的监管。监管框架应该简洁, 如果这类机构愿意, 可以允许其进行正式的注册, 发给其执照, 要求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汇报其业务开展情况, 并督促其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管。但是目前这类机构大都没有合法的身份,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 界定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合法身份, 进行一些灵活的监管。对于一些要求基于贷款合同而强制性存款的非政府组织, 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但不能简单视为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监管。

对于中央银行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和中国银监局试点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应该由注册部门监管。由于小额信贷公司不吸收存款, 只需要在其注册的工商部门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而对于农村基金互助组织可以进行非审慎性的监管, 提出自愿性注册和适当的信息披露要求, 而村镇银行应该适用于《商业银行法》或者低一些的标准。[2]

中国的小额信贷的发展相对于国外来说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级的阶段, 其关键问题在于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外都难以获得明确的合法地位, 中央银行和中国银监局在其试点方案中都回避了其合法性问题和监管问题, 使其发展大受约束。因此, 应该尽快制定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法规或部门规章, 明确其法律地位, 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且在制定小额信贷监管框架和法规时要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升级和转型。也就是说, 当小额信贷机构在贷款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体系、吸收公众存款规模、内部治理结构达到了一定的条件, 那么应该允许按照法律框架的要求升级和转型为银行类正规的金融机构。同时, 要注意鼓励行业协会的组建, 用行业协会所进行的行业自律行为激发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和自我监管。

二、印度农村微型金融运作模式及风险管理

印度历来比较重视农村金融市场, 在层次清晰、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下, 其微型金融运作也采取了以格莱珉 (GB) 模式为基础上的有差异的微型金融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采取了金融联结的方式, 鼓励商业银行与自助团体 (SHGs) 的联结, 把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自助团体的信息优势有效地结合了起来。

印度办理小额信贷的机构是比较多的, 包括商业银行、政府机关、非政府组织和专业的小额信贷机构等。其资金来源也有多种渠道:[3]第一, 银行拆借, 这是最主要的筹资方式;第二, 资产证券化。通过金融联结, 特别是便利联结方式降低贷款风险, 打包销售融资;第三, 吸收股本金。自助团体 (SHGs) 成员内部定期储蓄, 形成一定的股本金;第四, 接受社会捐赠。

1.印度微型金融运作模式

印度的微型金融运行主要采用自助组 (SHGs) 模式和微型金融机构 (MFIs) 两种模式。其中, 自助组模式根据与商业银行不同的金融联结方式又分为三种不同的方式。

(1) 自助组 (SHGs) 模式。

自助组 (SHGs) 又称自助团体, 最初是由大约10~20穷人面临相似的资金缺乏问题而自愿组成的通过相互帮助解决融资问题的一个团体。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自助组的组建已经正规化, 需要通过政府机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自助组织举办的针对农村居民的金融知识培训课程, 寻求具有相似背景和共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具有完善的组织框架的自助组。自助组成员民主协商决定自助组名称、章程, 并选举产生主席、司库和小组秘书, 定期举行会议, 定期接受小组成员存款, 进行内部资金融通。一旦自助组有比较成熟的金融表现, 商业银行就被鼓励以自助组自有资金的一定倍数为自助组提供融资支持, 实现自助组与商业银行的金融联结。在这种融资模式中, 贷款发生在商业银行和自助组之间, 是无抵押的动态组合。

通常, 商业银行与自助组的金融联结有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 商业银行组建自助组 (SHGs) 并直接提供融资服务, 即直接的金融联结模式。在这种模式中, 商业银行不需要中间机构,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 帮助组建SHGs, 对SHGs直接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首先对SHGs进行包括团体规模、成员类型、教育水平、对政府项目的了解、团体内部储蓄数量、内部贷款利率、贷款回收、SHGs规章知识等的评价, 然后决定贷款与储蓄数量的比例进行贷款。银行在对SHGs进行贷款时强调SHGs至少要有6个月的储蓄积累, 贷款的利率固定在12%, 通过与SHGs成员相互协商来决定分期偿还的数量。截止2006年3月, 印度采用这一模式组建的SHGs占到了整个自助组的20%, 商业银行对自助组的贷款额同比增加了61.63%。但是, 在这种直接联结的方式中, 由于商业银行很难直接获得SHGs使用贷款的信息, 在贷款发放过程、监管过程中的低成本无法实现, 因此目前这种方式已逐渐减少。

方式二, 由促进机构筹建SHGs, 商业银行为SHGs提供直接融资, 即便利联结方式。这种方式是由非政府组织等促进机构来发展和培育SHGs, 当其达到商业银行贷款要求后, 由商业银行直接提供金融支持。在便利联结方式中, 商业银行要选择与其合作的促进机构, 考察其组织能力, 通过促进机构发展客户的数据库, 作为未来开拓市场的依据。而促进机构在作为商业银行的代理发展和培育SHGs中, 可以得到SHGs支付贷款利息的一个百分比, 可以盈利。而且在这种模式中, 避免了直接金融联结中商业银行难以花大成本收集SHGs使用贷款信息的困境, 节省了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的管理成本。这一方式在印度小额贷款中占据了主要地位。截止2006年3月底, 其中有74%的自助组由非银行机构、非政府机构和其他促进机构发展和培育, 商业银行直接放贷于SHGs。

方式三, 由促进机构筹建SHGs, 商业银行为SHGs提供间接融资。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业务受限的地区, 由非政府组织等促进机构既作为发起人对SHGs的发展建立提供咨询、培训, 同时又作为联结商业银行与SHGs的中介, 商业银行把资金借给非政府组织等促进机构, 再由促进机构为SHGs提供融资服务。

(2) 微型金融机构 (MFIs) 模式。[4]

近几年, 印度迅速发展了一种微型金融机构—银行联结的微型金融模式。这种微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微型金融机构、合作社微型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公司等, 由于股东主体不同, 他们分别受到印度信托法、社团登记法 (非政府组织微型金融机构) ;国家合作社法、互助合作社法、多邦合作社法 (合作社微型金融机构) ;25条公司法 (针对非盈利公司) 、公司法、印度储备银行法 (非银行金融公司) 的法律约束。

这种微型金融机构 (MFIs) 模式中的MFIs起着至关重要的中间联结作用。它一面要承担起向银行借款和按照约定的条件归还贷款的义务, 是银行资金安全与否的直接责任人, 另一方面要吸收SHGs和其他自然人的存款, 对合格的借款人提供资金融通。在这种模式中MFIs是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商业化模式来运作的。

2.印度微型金融风险管理

印度在保证微型金融的有序运行中, 制订了较为详细和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涉及了微型金融准入、退出、运作和监管等各个方面。

对于MFIs的监管, 由于其股东主体的不一样, 分别适用如上所述的不同的法律、法规, 保证所有的微型金融机构参与者都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规范。

印度政府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 对参与微型金融的机构在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股本权益、负债产权比率、机构债务、外部借款、捐赠和资助性资金、外国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和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MFIs参照执行。

在技术管理能力方面, 《印度储备银行法案》的法律条款从管理方式与体制、人力资源管理、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政策以及内部审计和控制等角度对MFIs的管理流程和目标都作了强制性或者指导性的规范和要求, 以使MFIs参与机构能够尽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效率。

三、中印农村微型金融运作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1.在选用微型金融的模式上, 中国采用了较传统的模式, 创新性较差

中国在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是源于扶贫的目的, 由财政拨入或者非政府组织资金根据扶贫项目注入, 对于商业性和可持续发展考虑较小。在政策指引下, 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基本由农村信用社垄断, 缺乏创新的动力。其开展模式借鉴GB银行小组, 虽然初步进行了信用村、信用镇的建设以及信用证的发放, 采取了小组联保的形式, 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电子化的落后, 征信体系尚未建立, 担保机制不健全, 风险管理落后, 小组会议流于形式, 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 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商业金融机构对政策领会也不到位, 执行比较僵化, 一些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 操作简单化和机械化。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 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制度也滞后, 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管理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 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小额融资需求的转变, 呈现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都需要微型金融模式的创新。

2.印度的金融联结模式, 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组织分工协作架起了一座桥梁

印度的金融联结模式最初是起源于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印度储备银行硬性规定向优先部门贷款而采取的创新性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方式。通过商业银行与自助组的联结以及微型金融机构与银行的联结, 使政府、商业银行和微型金融机构在发挥自身最大作用的同时, 作为一个整体, 相互协调和补充。既发挥了微型金融机构或者促进机构贴近农村、方便获取信息的优势, 解决了商业银行获取农户贷款信息难、成本高的问题, 又通过国家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要求满足了农村信贷资金缺乏, 来源不足的矛盾, 还可以保证商业银行获取正常的收益, 调动了商业银行参与农村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政府也从农村经济发展中受益。

3.微型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 印度金融机构注重培训作出了表率

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在于信贷投放的质量。即农户或者农村经济组织获取贷款后能够得到收益, 这样还贷率才高。中国的小额信贷的投放, 往往只注重资金的下发, 而疏于管理对小组会议中农户相关知识的培训。印度在自助组成立时就通过了一系列关于金融知识和生产知识的培训, 选取有共同利益诉求点的农户组成自助组, 并且组织到相关自助组免费参加培训。政府相关部门也经常举办基础金融知识讲座和发放金融手册推动微型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普及, 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商业银行则依托其人才优势,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举办微型金融员工专业技能培训班, 接受微型金融员工实习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技能, 从而达到有效防范各种微型金融风险, 维护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推动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4.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金融市场法规, 是微型金融主体存在及发展的关键

中国的微型金融市场中, 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主要依据人民银行颁布的3个指导性文件, 即1999年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2001年12月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进行小额信贷业务的指导, 而对于从事微型金融的机构缺乏专门的金融法规监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地位的承认及监管, 使其出现了“吸储难”, 公众认知度差, 产品同质化, 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 根本无法开展贴近农户, 服务“三农”。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村信用社“一股独大”, 无法形成竞争性金融市场, 更无法达到印度农村金融市场中多层次、有序竞争、分工协作的特点。

印度政府对于微型金融参与主体制定了《社团登记法》、《25条公司法》、《印度储备银行法》、《印度信托法》、《印度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法》、《印度农村银行法》等法律条款, 既保证了所有微型金融参与者的法律主体地位, 又具体规定了风险控制和监管, 值得中国借鉴和学习。

摘要:中国和印度的农村微型金融运行都是在孟加拉格莱珉 (GB) 银行模式下发展而来的。中国的模式较传统, 政策指导性更强, 缺乏创新的商业化运作,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乏力。印度健全的农村金融法规建设以及以微型金融机构 (M F I) 为中介进行的小额信贷的创新发展, 值得中国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微型金融,GB模式,MFI,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 项俊波.国际大型涉农金融机构成功之路[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2) 王曙光.农村金融机构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3) 杜晓山.印度小额信贷的发展及借鉴[J].现代经济探讨, 2005, (05) .

微型金融 第10篇

一、微型金融的客户及环境特点分析

1. 微型金融的客户地理分布十分分散。

由于微型金融的主要市场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穷地区, 其客户群体主要是急需贷款支持生产和生活的农民以及在这些地区进行经营的超小型企业。这些客户按照居住地形成十分分散的特点, 具体的分散情况, 在不同经济和地理条件的地区, 因为文化、民俗等原因, 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的分散性, 对于构建金融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带来很大困难, 带来成本增加。同时, 分散性使得按照通常方式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变得很困难。然而, 信用状况是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关键, 所以, 客户现实状况迫使我们不得不探索新的信用征集方式。

2. 客户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信用记录。

微型金融机构客户的草根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像大型公司客户一样有信用记录, 这些客户只是普通的农民或者是超小型的企业, 他们对金融的需求带有急迫性, 并且根本不能满足全面的信用审核要求;时间上来看, 他们也许无法等待漫长的审核时间, 因为没有财务计划, 和专业的财务金融知识, 所以也很难想到和做到提前申请贷款。这些都决定了原有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方式无法满足小额信贷的要求。

3. 单一客户贷款需求的小额性。

微型金融机构的客户中, 农民的贷款需求具有规模小、周期性等特点, 而对于贷款的管理是按照贷款户数来进行的, 同样是1 000万元, 如果是贷给一家企业, 就只需要针对一个客户进行信用评估、还款能力跟踪以及贷后管理;如果是这1 000万贷给1 000个人, 同样的事情要做1 000次, 这样每一元钱的贷款成本就增加了。同样增加的还有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成本, 所以, 从成本收益角度再一次否定了原有信用评级模式。

4. 从微型金融所经营的社会环境分析。

微型金融机构有自己特殊的市场环境, 它的经营主要在贫困的农村,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 是一个和城市商业环境完全不同的市场, 因此在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的时候应先考虑这些前提, 充分认识到农村固有的文化因素, 从文化延伸出的农村客户生活生产习性出发, 从农村的市场实际出发, 寻找适合的信用分析、评估方法。

首先, 微型金融机构作为一种在业务及运行方式上的创新形式, 其信用分析技术缺乏也是合乎情理的。基于微型金融机构的创新性来说, 在微型金融机构成立、乃至运营的过程当中, 具体的信用分析和评价方法都靠自己在实践中摸索。

其次, 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是以前其他商业金融机构从没有成功实现盈利的农村市场, 这里长期以来都是依靠政府发的政策性贷款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才能实现自己的金融需求。长期的商业金融空白, 导致了规范性的信用评价体系的缺乏, 也使得农村客户没有建立符合银行考核要求的信用记录。

再次, 从某种意义上说, 农村的关系性贷款也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 这种信用是彼此的信任和潜在的道德约束, 是一种源自于农村社会环境内部的东西, 它是建立在不依靠数据、表格反应的“软信息”上, 这种信用到底适不适合商业运作目前为止还不是太清楚,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 将这种“软信息”直接供给现有商业银行来应用是绝对行不通的。

二、信用体系建设探索

1. 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于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性。

信用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 没有信用的发展那么社会同样也是无法发展的, 那么在发展微型金融产业的之前必须发展社会信用, 信用是连接个人与组织、个人与个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纽带。在微型金融中, 信用是连接自然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纽带。微型金融是一个大的组合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有着各种相互联系的子体系。子体系之间的运作过程是一个契约的形成过程, 那么微型金融中同样也需要这样的契约来约束自然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2. 对于国际信用评级方法的参考。

在国际上对信用评级的方法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两种, 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 定量分析是作定性分析的主要参考。一般来说, 在进行信用评级时, 会制定一个科学的评分系统, 即利用大量的指标, 从多个角度和侧面全面反映企业客观情况。并且从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原则出发推导出一个公式, 按照这个公式把各项指标分值进行加总。那么在微型金融的信用评级中同样也是适用这样的方法来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 但是在借款人对这些国际上的评级制度还不是很了解的背景下, 使用这样的评级制度反而带来很多的麻烦。因此, 我们必须改进名称和目标的选取, 使信用评级本身更贴近生活, 在微型金融的评级中, 我们将对贷款人的进行划分, 根据不同的贷款人群体, 设计不同的贷款人评级指标体系与制度。

3. 中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思路。

我们从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价的用途来看, 信用评价实质上是为贷款服务的, 其目的是更好的甄别客户的未来还款能力或是违约概率, 而并不在于用什么高深、复杂的方法将客户的信用状况做成标准的数据结果。因此, 我们在研究微型金融机构所需要的信用分析与信用评价方法时, 所关注的是其适用性而不是其表现形式。

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运作机制, 我们认为, 在农村要重点依靠村民之间的相互熟识这一特点, 充分发挥这一信息优势, 以“当地人服务当地”的原则, 从当地招收信息搜集员, 采取信息搜集人员和相应贷款相结合, 并且在实行联保小组的模式下, 信息搜集员必须是来自联保小组, 并且该小组人员的信用状况不能由该小组的信息搜集员提供, 并且所反应信息的未来表现与本小组的未来贷款数额和期限相关联。这样一来, 就大大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和信用信息成本。

联保小组实行连带责任制, 一人违约会导致整个小组的贷款终止, 而联保小组是由借款人自愿组成, 必然会把高风险的潜在借款人排除在外, 因为村民们对相互之间的风险状况比较了解, 同时也降低了微型金融机构的风险信息收集成本。小组联保还有助于促使小组成员之间对安全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相互监督, 有效地降低了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 具体实施的时候遵循一下思路:面对这样分散贫穷的借款人, 我们的信用体系应该如何建立呢?这在印尼已经有很成功的例子, 我们在建立信用体系的时候可以采用印尼人民政府 (RBI) 模式来建立中国微型金融体系的征信系统。虽然, 微型金融面对的信用信息是零散、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但是微型金融可以调查的借款人的周边地区居民对借款人是非常熟悉和了解。这些了解在地缘、血缘和人员之间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而且是全面的, 不仅对其物质实力、人品、历史信息与社会网络都是很清晰的, 外部环境有利于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深刻动态的调查和了解, 贷款人不会因为被一些信息所蒙蔽, 收集到的这些信息是一种综合的判断基础, 这样能够解决农民的物质担保不足的问题。对于收集借款人的信息, 我们首先是分析借款人的历史信息, 并且我们也只能得到历史信息, 然后通过借款人的历史信息推断借款人未来的信用等级, 确定贷款与否以及贷款的利息。那么在历史信息的收集过程中征信员可以通过借款人所在的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借款人工作的地方等查阅或询问一些相关的资料, 得到第一手资料, 为了保证征信人员收集到的信息的准确性, 可以使用重复抽样的方法, 取得一些共同的信息, 对一些存在疑问的信息, 再次进行调查。

信息的收集是为了分析借款人的信用, 那么在实际过程中我们还要尽量减少噪声信息进入我们的分析框架,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采取重复抽样, 多次派出不同的征信调查员对其摸底调查, 这样可以过滤一些不可靠的信息, 对于一些具有疑义的信息可以通过暗访的方法或者通过其他的一些方法

微型金融机构必定是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支持来源, 以上对于微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体系的分析还处于初探阶段, 并且征信体系建设只是微型金融发展所必须的一个方面, 微型金融任重而道远。

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 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金融瓶颈便逐渐地显现出来了。在这种大形势下, 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 都显得特别具有意义。在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现状、微型金融本身以及微型金融机构特点的基础上, 对于农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制约和原因进行分析, 并尝试提出好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微型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 2001, (1) .

[2]孙细望.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探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2004, (3) .

[3]杜晓山.印度小额信贷的发展及借鉴[J].现代经济探讨, 2005, (5) .

[4]郭艳云.构建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J].发展研究, 2006, (4) .

[5]赵利梅.中国和孟加拉国小额信贷模式比较[J].农村经济, 2004, (s1) .

[6]汪三贵.印尼小额信贷的商业运作[J].银行家, 2006, (3) .

[7]钱凤兰.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J].经济论坛, 2006, (8) .

[8]Drake, Deborah, and Elisabeth Rhyne, eds.2002.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Microfinance:Balancing Business and Development.

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微型金融机构 第11篇

1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分析

1.1 中小企业融资难

伴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转变,国内经济势头也在不断的大幅度好转。总体来看,我国的经济前景一片看好,这一系列的发展离不开我国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规模的扩大、利润的大幅度提升、管理的规范化、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企业的制度的不断完善。但这些丰腴的前提下,我们所看到的多数还属于我国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国企、事业单位等,我们似乎忽略了我国那么多的中小型企业。这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步步难行,甚至面临着朝不保夕的境地。正是如此,我们来进一步探讨我国中小型企业所面临的困难的大环境下融资的状况,一个字“难”。

1.2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表现

研究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平均寿命大概在1~3年的存活率,这么短的时间运营使得所有的这部分企业经营者胆战心惊,为什么会这样呢?现在我们来简单地分析一下。中小企业,正是因为“小”,一个小字,具体表现为企业规模小、组织结构差、人员素质水平有限、整个领导班子凝聚力差、企业制度不明确、管理效益低下、企业文化模糊、各项的标准难以统一化、企业的自有资金有限等,很难大规模的生产销售进入流通,从而导致企业的回笼资金缓慢。从工厂的生产到最后一步的销售,其中数几个环节里稍有不慎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整个物流链、资金链中断,使得这个项目彻底倒塌。正是由于这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在不断扩大,也就导致了它们在融资上难上加难,融资环境极差。

1.3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说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我们具体从以下四点来简单论述融资难的原因。第一,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弱小,羽翼未丰。第二,我国政府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不明显。第三,我国信贷体系不健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不够。第四,中小企业的风险防御机制差、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运转机制较差。

2 应逐步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微型金融机构

2.1 出现多方银行的小额贷款方式的试点

在此我们了解到,目前针对我国中小型企业贷款缺乏抵押物资质这个问题,现有多家商业银行作出了多种这方面有益的尝试。例如,工商银行开办了小额贷款,这一试点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实行,到现今在我国南部广东省已做了3000多家企业,效果非常不错,可以接下来进一步推广起来。再如,华夏银行可以直接发放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其按照企业的信用来给企业办理贷款需求等等。在我国银行机构主动做出调整之际,我们国家也应当对商业银行给予小微企业的发放信用贷款以鼓励措施,来进一步带动中小企业贷款的进度及渠道,进而带动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进程,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的进步,对整个民族经济的提升都将有进步的意义和作用。如,商业银行向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可以免除营业税,小微企业的金融成本也将大大减轻。这样银行也将有了动力,比如,中小企业融资应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试验,可以让银行派专员来审查,并由技术机构来鉴定,当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财政部门应给予贴息,现在看来这部分贷款相当于补位国家财政生产性的支出,所以要通过减免税负和贴息的办法来增加杠杆的作用。

2.2 政府应转变对银行业的发展思路

另外,就其商业银行自身给小微企业融资必然存在风险,国家政府可以大力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比如,国家准财政部成立一个坏账准备基金,专门化解该融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困难等等。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政府必须对银行业的发展思路予以转变。在此认为,监管部门可以扩大窗口指导,发展区域性、村镇性的民间合作社性质的非股份制金融机构,类似社区银行这种机构,因为这些机构往往对小微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和外部的战略方向有着深刻的了解和把握,这样结合、运作起来才有希望提供出与真实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渠道和产品。

2.3 国家需大力调整重视对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政策

当今社会是个信息大爆炸的金融时代,同时也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大市场浴缸,鉴于国内外的一些实践经验来看,在某一个区域小范围内,发展小型、微型的股份制合作银行是非常有必要的。由此我们联想到国外的社区银行,便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伴随着更多这样的小微社区的出现,地下钱庄必然受到了很大地抑制,从而保障了社会的资金稳定而健康的流向。但是,政府如再无明确的相关政策的出台,这些小微社区由于势单力薄、自身弱小、又无明确的后方保障,必然名存实亡,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态度明确。社区银行应有工商注册的资质,具备完善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并拥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规模和营业范围,将纳入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规范里进行监管予以保证。

2.4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微型金融机构体系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批发供资体系。如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几家政策性和商业银行可以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批发性资金供应服务。对其小贷公司外部融资比例实行差异化的政策,依据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绩效优良现状表现,并将其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由现在的1:0.5分别提升到1:1、1:2和1:3。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曾表示,我们应积极调整金融结构,培育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探索出一条新路子,在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中找到其准确的定位和目标,达到一致使其与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相匹配。巴曙松表示,应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规则,鼓励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以此来支持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作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探索出一条可以使得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适当放松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比例的限制。

目前多家微型经济体负责人建议,我国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其现有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的小微金融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小贷公司,使小贷公司等准金融机构逐步享受平等政策待遇。并且适度放宽小微金融贷款坏账核销政策,探索建立政府对小微金融机构坏账损失的风险承担机制。

3 结语

当今中小企业融资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企业、政府和多方金融机构的大力合作,从而不断发展与中小企业适合、匹配的小型金融机构,在现阶段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匮乏、发展举步维艰的环境下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这一本质上的问题。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较大的经济份额, 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90年代以来, 中小企业迅速发展, 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刺激市场激烈竞争、带动国民经济进步的一大特色, 但与此同时大部分中小企业在面临较大机遇时也要有一定的风险对策, 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经济社会较为普遍的问题, 因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微型金融机构已成必然。

关键词:微型方式,金融机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D].对外经贸大学, 2006.

[2]范颖, 汪子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浅析[J].当代经济, 2010, 1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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