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区政策范文

2024-05-17

功能区政策范文(精选11篇)

功能区政策 第1篇

土地与资本、劳动等要素都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投入要素,配第曾用“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来概括土地对于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投入要素,不仅具有像资本、劳动等要素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其独特的属性。资本、劳动都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和可再生性,而土地则是固定、缺少流动性,并且具有很强的空间属性,尤其是可适宜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几乎是不可再生的,这些特点使土地与其他要素不同,也为土地政策成为宏观调控工具增加了难度。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土地政策还未曾从真正意义上成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工具。虽然自2003年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增长周期扩展阶段,我国政府曾明确提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并与传统的信贷政策并列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但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国家一直不能像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那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灵活运用,因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新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工具是由国家调节控制货币(财政收入)的供应量和需求量,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供给量和需求量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调整经济运行中的货币量,使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与此类似,土地作为宏观调控工具也应由国家控制土地的供给量和需求量,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土地资源的总量和结构进行干预和调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在2020年初步完成主体功能区布局”。而主体功能区的理论创新,其实质是将空间维度重新纳入理论分析。主体功能区的不断发展及其变化,必然是土地政策在“空间维度”上的一种属性表现。因此,进一步探寻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必然是深入主体功能区理论基础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工具:基于我国土地政策实践视角

最先把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学者是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的配第,以及认为“土地是所有财富由以产生的源泉或资料”的坎蒂隆。此后,生产要素理论不断发展,直至今天的“生产要素六元论”(人力、财力、物力、运力、自然力和时力,其中土地属于自然力)学说在理论界几乎达成共识。事实上,土地要素是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运行的空间载体,如果能够引导和调节土地要素的投入方向和投入量,就能通过不同的土地政策产生的不同经济效果来调节宏观经济,所以生产要素理论成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理论依据。根据我国土地政策实践,土地政策是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参与宏观调控。在供给方面,虽然我国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总面积是固定的,但由于土地公有制使我国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而从供给方面能够进行效果很好的调控,可以从土地供给方式、供给结构、供给价格三方面制定土地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在土地需求方面,包括农业用地需求、工业和建筑用地需求以及服务业和居民住房用地需求构成了土地的总需求,而土地需求的调节主要在于房地产市场对住房需求的调节。由于我国农业用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稳定性,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所需要的灵活性,而工业和建筑用地以及服务业的用地需求应从土地整体规划的大方向来考虑并与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对需求的调节,因而只有房地产市场适合调控手段的灵活多变。

土地政策的主要调控工具包括土地供应与市场规则工具、土地价格与收益政策工具、土地收购储备工具以及“道义劝告”工具等。其中,土地供应与市场规则工具包括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转让政策等;土地价格与收益政策工具包括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出让最低价格、土地税费政策、征地补偿政策等;“道义劝告”工具指中央土地调控部门通过发表正式声明、导向性政策和指导意见或私下谈话,表明对当前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对地方政府的希望,以达到影响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个人用地行为使其符合中央政策目标要求。结合我国土地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对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行分析。例如在土地供应方面。过去的十年间我国建设用地供应总体趋势为上升中略有波动。如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同比增长超过30%,全国建设用地供应11.44万公顷,同比增长33.6%。我们可以看出建设用地供应量与GDP之间呈正相关的关系,尤其是2007和2008年,建设用地供应量明显下降,GDP也明显下降,表明建设用地供应量对国内生产总值有重要影响,国家通过控制建设用地的数量对经济进行有效调节。

而在土地供应结构方面,我国2010年土地供应结构中比例最大的是工矿仓储用地,占36.6%,其次是住宅用地,占26.7%。这说明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节已经成为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从整体上看2012年我国供地结构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调整趋势,其中基础设施用地增长幅度最大,占我国土地供应总量的45.2%;房地产用地增长幅度次之,占我国土地供应总量的23.6%。这表明土地审批、土地结构制约了我国各项产业的发展,国家通过土地政策同产业政策相联系,有效地实施了对支持产业的扶持。此外,在土地价格方面。从整体上看,土地出让价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08年以后土地出让价格大幅度攀升。土地出让面积和土地出让价格几乎是同向变动。由于土地出让价格是影响房地产市场房价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三、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土地若能够解决自身的难题,即空间性和不可再生性,则土地政策可以像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流调控手段。对于不可再生性,可通过技术的进步向空间和地下两个方向发展、增强利用率等方法解决;而对于空间属性问题,则应该通过资本和劳动等要素的自由灵活流动与不可流动的土地要素相结合,需要土地政策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同时处理好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国家应有一个统一的土地调度机构,构建由

中央和地方不同级别但同一系统的机构体系。在我国宏观经济实践中,财政政策的总机构为国家财政部,下有各级财政部门相呼应;货币政策的总机构为中央银行,下设不同级别的各级银行;土地政策的总机构包括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等部门,由于没有统一专门的政策制定机构,往往会导致多部门由于未能提前沟通而使各项政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不能达到政策制定的初衷。

2. 土地政策应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等政策手段相互配合使用,如国家在使用土地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对住房的过度需求时可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配合:如上文所说使用货币政策提高利率、使用财政政策征收房产税等措施配合远比单独使用土地政策效果要好;又如使用土地政策的工具(土地规划)时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在土地审批时对于支持的产业放宽限制等。

3.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运用土地政策对经

济进行调节时不仅要从供给方面进行,还要从需求方面同时调节,双管齐下,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既定的效果。这同样需要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利率政策等制度配合。

四、结论与启示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原因在于市场调节经济存在失灵现象,而主流经济学推崇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不能完全满足调节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波动,需要新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入对经济进行调节。土地是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载体,离开土地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进行,这就使得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成为可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调节经济时要求市场主体有灵敏的反应度,如国家上调利率期望市场主体能够较少地使用资金,而在经济运行中市场主体很有可能不计成本的进行投资,从而使调控达不到目的,而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比,土地政策成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优势在于离开土地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进行,市场主体对土地供应政策完全具有弹性,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政策调整以取得良好的调控效果。

摘要:自2003年我国明确提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来,国家出台了许多土地政策调节经济。然而与传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两大宏观调控政策不同的是,土地政策在经典义宏观经济学中却缺少必要理论基础,其参与宏观调控的机制也揭示不足。若要使土地政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流调控手段,则需解决土地的空间性和不可再生性两个难题。因此,可通过技术进步向空间和地下两个方向发展、增强土地的利用率;还可将资本和劳动等要素的自由灵活流动与不可流动的土地要素结合,将土地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配合,使土地政策成为宏观调控的手段。

关键词:土地政策,国民经济,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郝大江.区域经济增长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11:53-55.

[2]姜莉.非正式约束与空间经济增长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功能区政策 第2篇

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研究-一个主体功能区的视角

主体功能区的提出赋予了生态补偿以全新的.内涵.本文在各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基础上,分析了主体功能区对生态补偿内生性的原因,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作 者:陈辞  作者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昆明,650111 刊 名: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英文刊名:CHINA BUSINESS(JINGJI LILUN YANJIU) 年,卷(期): “”(12) 分类号:X3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   生态补偿   财政政策  

主体功能区建设的税收政策选择 第3篇

一、主体功能区的界定

2006年通过的全国“十一五”规划纲要, 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同时, 国家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做了界定:“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从对主体功能区界定的内容来看, 主体功能区划分依托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 凸现两个特点:

1. 规划具有统筹性。

总体来说, 主体功能区建设可从纵、横两块考虑。横向来看, 在全国范围内, 将各地区统筹归类, 综合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 区分为重点扶持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及适度控制区域;纵向来看, 在各横向发展区域范围内, 又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 将国土空间细化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从而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 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 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

2. 规划具有灵活性。

按照设计, 主体功能区划分已不拘泥于行政区划, 将在空间上与现有行政区域发生错位。一些局部区域将适度打破行政区域格局, 改变行政区划的界限, 构建跨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区。即在主体功能区设计下, 同一主体功能区可能包括不同的同级行政区域和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域, 而在同一个省级、地 (市) 级甚至县级行政区域内, 又可能包含不同层次的主体功能区。

二、主体功能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定位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它将影响到市场实物和资本的流动。税收诸要素的确立, 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以及各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对经济发展具有非常广阔的作用空间。主体功能区建设辐射范围广、关系错综复杂、建设难度大, 现仍处于探索阶段, 仅仅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 有必要立足整体经济发展实际, 从各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 根据主体功能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 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的定位,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积极效应。

1. 税收政策应当立足于引导各功能区协调发展

探索形成既各具特色又有机统一的政策体系是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目标, 税收政策在推动各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实践中, 应注重理顺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区域战略目标与共同目标的衔接关系。税收政策应当从实际出发, 立足于发挥各功能区的比较优势, 针对不同功能区具体情况提出不同战略重点和工作任务, 实施有区别的战略举措和政策措施。但必须明确, 立足于发展功能区优势的同时, 要注意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防止出现各功能区之间发展不均衡、财富分配不均问题;二要正确处理各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理顺扶持地区与限制发展地区的关系, 首先应当鼓励支持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地区优先发展, 这是实现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次, 应当切实保障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利益, 这是缩小各功能区差距的关键。两者相互促进, 才能共同发展。重点开发、优先开发地区要积极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发展, 加强与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合作互动, 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对一些被归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的地方政府, 要防止出现“等、靠、要”的惰性, 应积极通过自我发展改善经济状况, 缓解重点开发、优先开发地区的支援压力;三要协调好各区域内重点发展与一般发展的关系。推动主体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政策既要统筹兼顾, 合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需要, 支持各地区加快发展, 又要推行适度非均衡发展战略, 即抓住各区域内发展的重点, 大力推动重点地区进一步开发开放, 充分发挥这些地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推动形成新的经济集聚区, 培育新的契合点。

2. 税收政策要立足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历史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机制初步建立、生产要素可以灵活流动、高新技术革命和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背景下, 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开放的地区获得了开放政策的先机, 利用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成为先富的地区;西部在大开发战略支撑下通过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转移获得了发展的动力;而中部地区因为缺乏政策支撑步履蹒跚, 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巨大。从历程来看, 国家政策的选择是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重要推动手, 其中, 税收政策是重要分支。以往税收政策的制定, 在过去的发展建设模式中以经济增长即GDP为核心, 出现了牺牲环境、浪费资源现象, 这种“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在后期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中体现出了严重的制约性。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学观, 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是为了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 主体功能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也要归属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上来。推行主体功能区发展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社会经济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 因此, 税收政策应当从主体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 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阶段、社会环境等因素, 明确各项战略布局、功能定位、发展重点等, 确定税收政策的基本导向。

三、主体功能区税收建设的路径选择

1. 主体功能区税收建设应当稳步推行

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应当遵循国情, 注意类型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主体功能区划从长远看应该实现国土的全覆盖, 但现阶段的主体功能区划不能一蹴而就, 综合实际情况应考虑按照国土部分覆盖的原则进行, 即符合标准的区域划入四类主体功能区, 其他区域暂不进入, 待以后时机成熟调整标准后再逐步划入四类主体功能区内。因此, 税收政策也应当与之相配套:

(1) 从全局来看, 主体功能区的税收政策应当逐步推行, 在国土部分覆盖的原则下, 要有针对各主体功能区的差异型税收政策, 此政策覆盖范围随功能区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2) 在各主体功能区内, 由于情况复杂, 属于同一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地区发展情况不一致, 税收政策应当针对同一功能区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区别对待, 具体实施时可以采取先试点推行, 再逐步扩大的办法。

2. 要有适度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 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合理的税收优惠安排可以发挥巨大效用。实施主体功能区后, 根据实际需要, 四类主体功能区内也应当有所选取的实施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 比如:对优化开发地区应给予自主创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在重点开发地区可以适时推出吸引产业项目进入和集聚的税收减免实施办法, 对支持交通、能源、水利、水电气热供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的国际资金、民间资金投资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同时分别给予就业安置、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鼓励和吸引人口进入和集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限制开发地区可推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扶持符合主体功能特色的优势产业发展;禁止开发地区应当明确核心区、实验区、外围区不同区域的人口容量、建筑、旅游、探险等开发活动的标准, 对限制性、禁止性行为要课以重税, 而对积极于投身于此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行为要辅以适当的税收优惠, 以通过税收政策鼓励该地区的自我盘活、发展。

3. 要注重保护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

税收分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也事关社会稳定。因此, 税收政策制定必须既反对平均主义, 又防止两极分化。既要注重保护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不损害分配领域的效率导向机制;也要提高再分配领域的社会公正程度, 实现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和谐, 防止不良倾向, 才能切实促进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统筹兼顾与协调发展。

实行主体功能区管理后, 四大区域由于有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税收限制, 地方收入必然存在差异。这便要求我们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税收政策和税收绩效评价, 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和机制建设, 以规范空间开发秩序, 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例如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由于受到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约束, 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开发受到限制甚至禁止, 区域内税款收入有限, 难以满足地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 为国家国土和全社会的科学发展付出了成本, 因此, 可将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区域收取的部分税款特别用于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 以通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安全, 实现主体功能区的和谐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王双正要雯:构建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协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7年8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第4篇

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1)进口环节税

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四是国外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境内则需缴纳关税。(2)出口退(免)税

一是区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如果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按现行规定进料加工享受退税,来料加工享受免税。二是区内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使用备案清单,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如果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在加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或免税。

(二)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事实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在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通道,拓展港区功能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等。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四大功能,即:国际中转、物流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境内关外”自由贸易区方式。

(1)在海关监管方面。一是可操作进境整箱货物的“区港直通”业务;二是企业可在区内设立“保税维修中心”;三是区内货物可“先分批出区、后集中报关”;四是从其他不实行“入区退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转关入区的货物,可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五是园区可以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开展转关业务。

(2)在检验检疫方面。一是货物进入园区时,区外企业凭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到区内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区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查验。二是区内货物输往区外时,凭入区时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复印件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报检,不需审核海运提单,不再实施检疫,不计收检疫费;三是区内的进出口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一般免于检验检疫。四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五是从园区内转口出境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3)在物流配送方面。一是进口配送、分批出区、集中报关。区内储存的境外保税货物,在担保金制度下,以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方式进口,通过园区内卡口进入国内市场。二是国际中转、两次拼箱。境内(外)不同启运港的拼箱货物在物流园区中转,进行拆箱重组,二次拼箱后,向境外(内)同一目的港发送。三是国际中转、延迟转运、进出口集运。国际集装箱在区内进行保税堆存,待国际、国内市场买家确定后快速运往国内外指定的目的港。四是国内保税货物中转。不同国际启运港进入区内的货物经过拼箱重组后,向国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出的货物,可以通过水、陆、空联运实现保税状态移动。五是国内出口中转。不同国内启运港已结关货物,进入区内作为国际中转货物,与区内的货物进行拼箱重组,可以发送至国际同一目的港。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以概括为:一般进口货物保税,特定进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区内货物流转免税,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征税。

(1)区内企业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运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3)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在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4)区外企业进入区内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保税港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它具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和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还兼备特有的口岸操作功能。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164号)出台,标志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已步入了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成熟阶段。目前,我国主要有洋山、青岛、梅山等保税港区。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港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1)国际中转。保税港区是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口,能够承担起参与国际间港口的竞争。

(2)国际配送。保税港区由于政策的支持和发展特点,已经具备了国际配送的要求。保税港区不但有现代化的港口,同时也拥有保税物流园区。在港区内,世界各国的公司都可以开展国际配送业务。

(3)国际采购。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港口或区内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采购进区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港区内企业不但可以发展进、出口贸易,还可以发展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

(4)国际转口贸易。港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

(5)出口加工区。可以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在进区加工、装卸后出口。

(6)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7)港区通关模式。一是分类申报。进口的一般货物采用备案清单申报,减免税货物采用报关单申报,还有部分货物等采用舱单申报。二是集中申报。经海关核准,港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但是不得跨办理。三是选择申报。港区内企业的进出境口岸如果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其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采用方便自由贸易流通的方式。四是以查代核。海关对港区内加工货物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海关根据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实施核库、核查,为港区率先实现“以查代核”的管理模式提供法律依据。五是存储无期。在港区内对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为避免出现无主、放弃或品质超期存放的货物而无法得以有效处理情况的发生,也作了特殊要求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港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港区。这种规定既满足了企业利用保税制度、存储货物没有时间限制的优势,又在此基础上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克服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无主货物难以处理的弊端。

2、进出口税收政策

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港区与境外的监管及税收。港区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一是从境外进入港区的货物,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主要包括: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二是从境外进入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三是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港区与区外的监管及税收。区外货物进入港区的,按照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退税专用联)。一是从区外进入港区,供港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转关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二是从区外进入港区,供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三是从区外进入港区,供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四是从区外进入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五是区内货物到区外进行各种加工、维修等活动,比照境外货物进入境内办理。六是区外进入港区内的货物,如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的,可以向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七是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部分货物,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税。

(3)港区与其它区域间的监管及税收。海关对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一是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二是承运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港区内的监管及税收。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港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港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港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或国内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毁、灭失的货物,如是从境外进入港区的货物,港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是从区外进入港区的货物,港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以退还。

3、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试点出口退税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1)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的范围。一是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上海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同时,在上海境内出口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租赁期限是5年(含)以上的货物。二是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货物,其海洋工程结构物的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货物)享受退税的范围,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上海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2)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首先,在享受出口退税之前,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其次,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进行申报。需要注意的是,除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列名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按上述特殊退税率或国家另有规定执行之外,其他符合条件融资租赁货物,均按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适用退税率执行。如果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3)报关出口的要求。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应以“租赁货物(1523)”方式进行报关,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4)不享受出口退税的规定。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如果是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启运港出口货物范围与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4号公告)规定,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并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政策适用范围与备案条件。一是政策适用范围。启运港退(免)税是指在启运地(青岛、武汉)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其启运地的出口企业实行退(免)税政策,简称启运港退税。上述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其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二是退税备案条件。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2)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出口企业从启运港报关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至申报退税,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出口货物的启运流转。出口企业在启运地的启运口岸报关出口时,启运地海关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对其符合启运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在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地海关办理启运地口岸至离境港口岸的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再办理启运地口岸的结关核销手续。二是退税申报前进行备案。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启运港退税之前实行备案制度,其方式采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带有“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会自动辨认并在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加上“启运港退税”标志,以此作为审核出口企业启运港退税的比对依据。三是启运地企业退税申报。出口企业按照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在申报期内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并在出口退税申报报表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识。如果是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

(3)启运港退税注意的事项。一是未实际离境货物的处理。企业出口的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二是出口免税货物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应按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免税。三是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以虚拟港口为依托,在整合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口岸功能等特殊区域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它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内设有专门的海关监管机构,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具有“政策叠加、功能整合”的特点,是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的特殊功能区。目前,我国正在运营的综合保税区主要有:上海浦东机场、苏州工业园、天津滨海新区、北京天竺、广西凭祥、海口等综合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

综合保税区按照海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监管原则,实行全区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除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商品展销、进出口加工等功能外,还有集聚企业和政策示范功能。一是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进境货物只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二是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为企业提供更为全面的功能平台,满足加工贸易的各种需求。三是进口货物存储在区内仓库,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收时间限制。这样可节约流动资金占用,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四是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可以快速便捷地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五是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区内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政策,即: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加工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退税,注意除综合保税区以外,还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

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除自贸区所兼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以外,还有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具备了一定的特殊功能与税收政策,比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等,下面具体进行介绍。

(一)出口加工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出口加工区又称加工出口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个特殊封闭区域,由海关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区域功能介绍

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以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为主,将物流配送、研发、检测和维修等项目列入出口加工区,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了范围。

(1)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进行保税加工后出口,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按照区外企业的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3)采购商从国内采购的货物,在区内保税仓库进行分拣、拼装、包装后,根据国外客户订单要求,可以直接发往境外。

(4)对货物进行仓储、包装、运输、简单加工等服务后,可以直接配送到国内、外客户手中。

(5)区内保税仓库的货物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6)从国内购进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生产后,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进入国内,可以按加工贸易方式申报退(免)税。

(7)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8)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开展贸易业务,可以用外币结算,所得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所在地外汇管制的限制。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由于出口加工区区域的特殊性,目前国家对出口加工区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优惠,总体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环节税。一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二是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三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四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动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2)出口退(免)税。一是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供其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使用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区外企业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是,对于向区内生产企业供应用于生产、加工所耗用的水、电、气时,区外企业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区内生产企业凭此申报退还所含增值税。二是出口加工区不予退(免)税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也不享受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也不享受退(免)税政策。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区外企业按加工贸易的方式,根据企业的类型分别申报不同形式的退(免)税,生产企业按“免、抵、退”税申报,外贸企业按“免、退”税申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它的设立审批由海关总署负责。2004年,我国对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试点,其优越的国家政策吸引了诸多投资者与境内出口企业的贸易往来。保税物流中心(B型)利用物流中心自由贸易区域的这种特殊性,能够尽快地办理进出口贸易,实现出口退税已经体验到了它的便利所在。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集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于一体,并兼有检验检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等功能,是我国“保税物流+加工增值服务”的未来自由贸易区域的初级模式。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给予保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视同出口离境,办理退(免)税。

(1)区外企业销售给中心B型内企业并运入供其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国内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它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区外企业从中心B型运出货物,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中心B型内企业在区域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中心B型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是中心B型与出口加工区等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中心B型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3、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1)对区外企业销售给中心B型内企业并运入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中心B型内企业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中心B型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珠海园区和霍尔果斯中心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简称珠海园区)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简称霍尔果斯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它们在区域功能、海关监管、税收政策等方面都互相参照执行,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税收政策+专用口岸”三重特殊政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属我国首例。

1、珠海园区功能与出口退(免)税 珠澳跨境工业区分为珠海(境内)、澳门(境外)两个园区,它们之间设有专用的口岸通道,用于两个园区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的进出。那么,在国内设立珠海园区对我国跨境区域合作来说,是一个崭新的历史开端,标志着“跨境模式”运作的正式启动。

(1)区域功能介绍。主要包括:加工制造;检测、维修、研发;拆解、翻新;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展销,包括可以在区外进行商品展示,也可以承接区外商品的展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珠海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2)海关监管功能。珠海园区对货物进出口采取“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新通关模式,实行24小时监管。珠海园区内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异地企业跨关区到珠海园区提取货物,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灵活选择向珠海园区海关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异地企业主管海关申报。珠海园区内进出的货物采用备案制管理,不需要填写报关单。海关对园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对于珠海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保税货物,实行继续保税监管。

(3)外汇管理。珠海园区内企业既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允许保留现汇,企业可以自主周转使用;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珠海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4)检验检疫。珠海园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澳门园区入境的所需应验货物可免于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从珠海园区出境的应验货物,没有标有“中国制造”、没有使用中国注册商标、没有申领用中国产地证和不需检验检疫机关出具品质证书的,可不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5)出口退税政策。一是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从珠海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珠海园区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予以免税;珠海园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珠海园区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转口货物、在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和展览品、样品,予以保税;上述规定范围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应当依法纳税。二是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国内货物进入珠海园区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免)税(供园内生活办公货物除外),无须等到货物实际离境时才办理退税。出区货物按照实际状态征税,且在珠海园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边角料、废品、包装物料、残次品按照出区实际状态征税,优于区外残次品按照对应料件征税。以一般贸易方式经珠海园区进入区外的货物,如果能获得香港、澳门签证部门签发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享受零关税待遇等。三是珠海园区内及监管区域之间。珠海园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自由流转,不征收增值税。国内货物从已经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免)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珠海园区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不享受出口退(免)税。国内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珠海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享受出口退(免)税。

(6)加工贸易。珠海园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无须办理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可以开展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区外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开展的业务;开展加工贸易不受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限制,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对于消耗性物料,无论是否完全物化到出口成品中,均可享受保税待遇。

2、霍尔果斯中心功能与出口退(免)税

霍尔果斯中心是建立在中哈两国霍尔果斯口岸的跨境经济贸易区和区域合作项目。它的建立是集区域加工制造、区域中转、区域采购、金融服务和旅游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自由港。主要功能与政策是参照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税收、外汇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其管理模式。

功能区政策 第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 政策功能 民族产业 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采购不仅代表着资金的流动,更体现出了国家政策动向,所以它还具有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保护环境以及促进自主创新等社会经济政策功能。本文拟就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问题进行研究,以希望促进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更好发挥。

一、政府采购的涵义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本文研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主要采用此观点。

相较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政府采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3)政府采购具有广泛性。(4)政府采购程序的法定性。

二、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缺失的表现

(一)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功能缺失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认定包括三个:采购人、采购机构和监督机构,采购人对需要采购什么加以掌握,采购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采购,而监管机构只对采购程序、采购方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并没有经过论证,在这样的情况下,从"经济人"假设看,采购人在申请采购时必然希望采购高价位高功能的产品。所以,我国政府采购不太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民族产业保护方面的功能缺失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都提到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或劳务。但对于什么是本国产品或劳务,都没有进行非常明确的概念界定,因此导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在实际操作执行时出现了很多问题。

(三)节能环保方面的功能缺失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形成了相互攀比的心理,盲目的拿着财政资金去高消费。在政府采购时主要考虑的是品牌是不是大,款式是不是新颖,价格是不是合理等问题,至于该产品是不是节能、是不是环保则考虑较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认识不足。

(四)中小企业扶持方面的功能缺失

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政策都对中小企业有所倾向。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都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实施的效果差强人意。我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比例偏低。

三、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缺失的成因

(一)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思想认识不足

一是政府采购主体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的涵义、政策功能的作用和必要性了解不全面、深刻。

二是政府采购主体对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重视,导致在执行法律时难免出现偏差。比如,在政府采购中有意提高中小企业的参与门槛,排斥国货不注重环保节能等,完全不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政策法规缺失

我国目前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短,虽经过多方努力,己出台了不少法律和相关文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显不足。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是政策原则性较强,不便操作。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之间不协调,集中表现在基本法和地方法的不协调以及基本法与行业法不协调。

(三)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管理存在不足

一是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二是监管力度不够。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对策

(一)提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意识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国外的成功经验也证明了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府公共职能的实现。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要让他们认识到能源和环境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认识到我国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以及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问题方面的作用,认识到中小企业目前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以及我国的产业结构亟待升级,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企业的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政策法规

一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政策法规的完善。应用法律形式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最低比例。

二是推动自主技术创新方面政策法规的完善。

三是保护民族产业方面政策法规的完善。

四是促进节能环保方面政策法规的完善。

(三)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采购管理

一是要確保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化。应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的程序,减少中间的流转环节,缩短采购的时间。

二是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必须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改变我国现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混乱的局面。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通过一整套完善的、科学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可以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运行。

最后是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通过立法赋予群众合法监督政府采购的权力。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及时公开,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五、结论

从政府采购在我国实施以来,政府采购的规模迅速增加,在资金节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政府采购的介入力度和深度都不是很充分。本文从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出发,系统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尽管本文提出了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强化的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是否在我国能够行得通,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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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研究 第6篇

研究制定支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政策, 离不开对财政体制进行综合的评价分析。近年来, 天津市不断完善现行财政体制, 将加快发展与财政增收紧密结合, 财政实力显著增强, 为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 现行财政体制情况

1993年起, 天津市实行了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划分市与区县两级政府财政收支, 解决了“总额分成”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财政收支实现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为加快区县经济发展, 2003年改进完善了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进完善内容包括: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办法, 按分税制原则确定市与区县两级收入归属, 除基础性垄断性行业和部分特殊企业外, 其余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市与区县按“50:50”比例分享, 契税、房产税等税收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同时, 改变条块交叉的税收征管办法, 按属地化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分工, 建立收入平衡机制和增收激励机制。2004年, 为进一步调动区县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本着尽量让利给区县的原则, 天津市又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此次调整完善的内容包括:进一步扩大区县财政收入范围, 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与区县分享比例, 由“50:50”调整为“25:75”;将部分大型企业的主体税收, 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划归区县;同时, 确定了市与三区财政收入分享办法, 明确了新建大型企业收入归属。新的财政体制对于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逐渐显现, 不仅充分调动了区县政府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而且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使得区县财政实力明显增强, 同时税收管理的属地化也进一步规范了财政税收秩序。

(二) 基于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天津财政能力评价

分税制改革以来, 全市财政收入由1994年的96亿元提高到2007的1204.3亿元, 年均增幅21.5%, 高于全国7个百分点, 高于GDP年均增幅5.5个百分点, 全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也由13.2%提高到24%。1994年天津市实现地方财政收入46.8亿元, 2007年达到540.1亿元, 增长了11.5倍, 年均增幅为20.7%;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由1994年的48.8%提高到2007年的44.9%, 出现了一定的下滑。同时, 天津市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 财政支出由1994年的6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665.7亿元, 增长了9.6倍, 年均增幅达到17.6%;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9.5%上升到2007年的13.3%, 上升了3.8个百分点。详见下表。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天津财政年鉴》 (1995—2008年)

以上财政收支数据表明, 天津市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比重逐年提高并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内, 说明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 政府财政集中能力不断增强, 用于履行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较好。但是, 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 这说明天津市财政收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看来, 天津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财政能力支持主体功能区建设。由于受现行财政体制、产业结构以及收入结构等特点影响, 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仍然较小, 可支配财力仍然不足, 财政能力仍然有限。特别是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布局, 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以后, 天津市财政给予了大力扶持, 对开发区、保税区实行了收入全部留区的政策, 由于支持的力度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所面临艰巨任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其辐射带动作用尚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 在推进天津市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同时, 应继续促进经济发展, 实现财政收入稳定持续增长, 完善现行的公共财政体制, 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支持天津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政策类型选择

根据《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计划研究报告》, 天津市全部区域按不同区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状况、发展潜力以及不同功能具体划分为四种类型的功能区:一是重点开发区, 即滨海新区;二是优化提升区, 即市中心六个城区;三是优化拓展区, 包括环城四区 (不含已纳入滨海新区部分) 和武清区;四是优化协调区, 包括宝坻、静海、蓟县、宁河等四个郊区县。

(一) 重点开发区

该区域土地开发强度 (建设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重) 在50%左右, 还有大量可以利用的盐碱荒地, 较适宜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目前滨海新区已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 作为天津市未来发展的重点开发区域, 今后发展中应继续加大开发力度, 加速经济和人口的集聚, 尽快建设成为环渤海地区乃至全国开发开放示范带动区和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建议在重点开发区内实行“创新型财政政策”。以支持自主创新为基本导向,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消除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 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一是综合运用多种财政政策工具, 在成本摊提、加速折旧、技改贴息、投资的税收抵扣等方面, 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加强其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协调性, 实现经济增长以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产业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资源利用由浪费型向节约型转变。二是设定高于其他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效能要求和资源利用标准, 制定相应的财政配套政策。对高科技产业和新技术运用推广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贴息, 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财政投入, 推进政府绿色采购, 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三是考虑现在重点开发区开征生态税种, 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和节能配额交易体系, 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 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二) 优化提升区

该区域开发强度达到96%, 已经没有大规模开发的空间, 资源环境压力很大, 今后重点是优化产业结构, 优化空间结构,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 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备、社会文明、生态宜居的现代化都市区。

建议在优化提升区内实行“激励型财政政策”。以财政政策工具为杠杆, 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配置资源要素在优化提升区内的合理有效集聚。一是优化提升区的公共支出主要用于发展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经济规模, 以及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经济活动。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事业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二是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实行税制改革。对重大产业布局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给予加速折旧、财政贴息, 对列入鼓励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适度加大国债转贷政策对优化提升区的倾斜力度。

(三) 优化拓展区

该区域位于京津发展主轴上, 随着京津合作的加强和京津城际交通体系不断完善。目前, 该区域开发强度在30%左右, 还有较大的开发潜力, 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加快提升产业能级, 加快建设新城和新家园, 主动承接天津中心城区以及北京产业扩散和人口转移, 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压力, 成为城市发展的拓展区。

建议在优化拓展区内实行“支持—补偿型财政政策”。以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 支持优化拓展区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不同国土空间之间的差异体现不够全面, 局限于某些特定地区和特定的经济活动, 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缺乏利益补偿机制。因此, 要同时完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和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逐步使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优化拓展区的主要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建设和提升公共服务, 税收方面可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调整征收模式, 提高补偿标准。三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优化拓展区在生态建设方面做出的贡献给予补偿。考虑设立生态补偿基金, 用于生态移民、生态扶贫等。

(四) 优化协调区

该区域开发强度在20%左右, 有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 以及山地、湿地、水库等, 既要加快经济建设, 也承担着全市修复生态、提供农产品的功能。该区域应进一步优化空间结构, 优化城镇布局, 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实现集约开发, 协调发展。同时, 要着重处理好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对区域中重点地区实行限制性开发,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同时要为全市的长远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空间。另外, 按照国家规定, 试划方案将基本农田和经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列为禁止开发区, 呈点状分布。实际操作中, 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 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开发活动。

建议在优化协调区内实行“保障—补偿型财政政策”。以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 保障优化协调区的政府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对优化协调区进行专项转移支付。与优化拓展区相比, 优化协调区牺牲发展的机会成本较高, 当地区县政府又要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中央政府要通过专门转移支付满足其发展要求。二是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管理费用和人员经费可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加强市级政府对区县以下自然保护区的垂直管理, 有关管理费用和任用经费可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三是公共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建设。加大对居民社保、医疗、文化教育等民生方面的投入力度。四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与优化拓展区类似, 对优化协调区进行生态建设所做出的贡献进行补偿。考虑设立生态补偿基金, 用于生态移民、生态扶贫等方面。

三、支持天津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几点财政政策建议

(一) 完善市对区县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财力向区县倾斜

由于天津市划入优化协调区的一些区县从财力上看属于财政相对较弱区县, 要维护这些区域的人与自然和谐、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必须调整现行的财政体制, 合理划分区县政府间的事权范围, 增加其可支配财力规模, 满足其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力需求。一是按照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建设的理念, 建议天津市应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上作进一步调整, 具体做法应包括:在财政体制上将全市划分为滨海开发核心区、城市优化提升区、城市发展拓展区和生态涵养协调区, 分别采用不同的财政扶持措施。二是对优化协调区可以比照执行天津市扶持区县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重点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共享增量部分实行一定期限内全额返还, 切实加强涵养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基础财源。

(二)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天津市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以后, 一些区县经济发展将不可避免要受到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约束, 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开发被限制或者禁止, 财政收入必然难以满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应当看到, 这些区县为天津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付出了成本, 因此应该在全市范围内, 通过转移支付进行相应补偿, 使这些区县的人民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区县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具体来讲, 一是增加一般转移支付规模, 重点向优化协调区倾斜。改革现行的税收返还利益格局, 适当提高优化协调区返还比例, 增强这些区县的财政自给能力。二是优化专项转移支付, 考虑设立对优化协调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同时考虑地方财政收支的相关数据, 结合以往国家对各地区转移支付总额, 来合理推测本年应用于该区域转移支出数额, 同时科学分配转移支付额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三是采用权数因素法对转移支付的数额进行合理分配, 在综合分析影响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因素的基础上, 以经济社会因素作为转移支付基数的主体, 增加“生态”因素的权重。四是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中的利益补偿机制, 保障优化协调区县政府在放弃经济增长目标后, 仍能够获得满足运转的基本财力保障。如对被归入生态涵养协调区的部分区县, 政府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要务, 在逐步关闭当地污染企业的同时, 加大对这些区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考虑到全市财政状况, 可以考虑对划入优化协调区内的部分区县的转移支付额度进行制度上的规定, 如当年转移支付额度应占全市财力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0%。

(三) 统筹配置资源环境制定相应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天津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录》中所列的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相对独立, 在市直接对区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 实施生态补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比较可行。

补偿机制是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平等和公平原则的再现, 为了保证补偿机制能够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益, 建议采取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多元化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如政府转移支付和市场交易 (异地开发、水资源使用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 补偿方式相结合, 或以政府补偿为主、民间补偿为辅的补偿方式。对于优化协调区域, 市级财政应给予适度的经济补偿, 并且为体现公共产品分摊补偿方式, 在区县财力允许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实物或货币的直接补偿, 广泛地吸纳优化提升区域和部分重点开发区域民间资本并投放到优化协调区域当中。二是实施多元化生态补偿。补偿方式包括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智力补偿和支持发展等, 主要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形成的公共成本支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支出、产业异地发展和生态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不同类别的相应适当补偿。三是完善生态保护考核体系, 建立环境保护指标体系, 凡安置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 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四是要争取尽早实现地方立法, 探索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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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财政年鉴.1995—2008年.

基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 第7篇

一、政府采购特征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 政府采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采购主体特定性, 即政府采购作为公共政策, 其采购主体主要涵盖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领域, 同时采购主体必须具备公共职能, 不可过分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例如, 独立经营等企业均不具备政府采购主体资格。此外, 基于政府主体确定的基础上, 要求采购主体在实践采购环节开展过程中应注重主动承担监督职能, 即打造相互监督的采购环境, 规避利益损失等现象的凸显;

第二, 政府采购公共性, 即政府采购政策以公共权力的形式存在着, 同时仅有公共权力机关具备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力。此外, 在政府采购环节开展过程中, 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应注重坚守“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思想, 且致力于解决广大公众所关注的社会问题, 达到最佳的采购状态;

第三, 采购范围广泛性, 即政府采购内容包含了一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产品及劳务, 例如, 军用产品、民用产品、工程项目、货物等, 即采购范围较为广泛, 因而当代政府部门在采购环节开展过程中应着重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政策是对政府购买行为实施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 即要求政府人员在民用产品、军用产品等购买过程中应注重坚守“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理念, 并着重强调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 例如, 在购买行为发生过程中应注重针对供应商货物质量、服务水平、经济性等层面展开评估行为, 最终确保以最低的采购成本达到最佳的效益状态。同时, 在采购环节开展过程中为了规避贪污等问题的凸显, 应注重将财政资金来源、支出信息置入到公平、公正、公开环境下, 并坚守公共政策目标, 防止代理人呈现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此外, 由于政府采购在政府支出中占据较大比例, 例如, 西方国家采购额即占据GDP总体的15%-20%[1]。因而, 我国在宏观经济调整过程中, 为了打造平稳增长的经济政策运行空间, 要求政府部门在采购环节开展过程中应致力于从产品数量、产品品种、产品频率等角度出发对政府采购政策进行调整, 由此确保供给需求的平衡性。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分析

(一)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财政学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在研究活动中指出:资源配置即将经济资源分配到不同使用方向的过程, 而公共资源优化配置, 即为了达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但就当前的现状来看, 我国市场环境在实践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失灵问题, 即影响到了宏观经济环境供需的平衡性, 为此,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中的公共物品及服务需求, 要求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注重在采购政策实施过程中将弥补垄断等负效应作为资源采购目标, 且强调对资源流向的合理安排, 最终由此满足当代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例如, 某地区政府部门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即发挥自身采购政策功能, 以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方法采购商品或劳务, 继而由此达到了性价比较好的资源采购状态。同时,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 亦有助于引导供应商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为了争取政府采购资格, 稳固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不断提高自身产品质量、服务水平, 以此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二) 协调社会发展

政府采购环节在开展过程中其采购规模较为广泛, 即涉及到了一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产品, 因而采购产品的倾向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民经济总供需, 并诱发产业结构变化现象, 即推进产业的可持续升级发展。同时, 由于政府采购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呈现出公共性特点, 因而政府采购必定会起到保护公共环境的作用, 即基于绿色理念的导向下, 我国政府部门在采购环节开展过程中将综合考虑产品安全、可再生、环保等性能, 并注重综合自然资源因素的影响, 打造生态平衡的社会发展空间。例如,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汶川地震等均是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一种警示。因而, 我国政府部门在实践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着重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继而由此协调当前社会的发展。再如, 部分西方国家在近年发展过程中为了稳固自身在国际市场竞争中, 逐步扩大了对绿色政府采购理念的宣传, 即荷兰、美国、德国消费者在产品选择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到产品绿化特点的人群比例分别占据84%、89%、90%。为此, 我国政府在采购政策实施过程中亦应注重强调环保理念的贯穿, 以此来推进当前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三) 保护民族产业

我国政府采购协议在实施过程中注重鼓励当前企业的自主创新, 例如, 汽车行业、软件行业等。同时在国防、军事等领域发展视角下, 我国政府部门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致力于建构保护手段, 即在计算机、软件等产品采购过程中以国内采购渠道为主, 继而由此避免产品安全性问题威胁到国家安全。即我国政府采购环节在开展过程中应注重坚守国货优先的采购原则, 且鼓励民族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基于“保护中”寻求发展, 并致力于探索技术产品的创新, 以此达到最佳的发展状态。但就当前的现状来看,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凸显出“国货优先”理念与绿色采购思想或节约资金存在矛盾的现象, 为此, 在矛盾问题处理过程中应注重寻求平衡点, 最终由此来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 并为社会经济领域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

(四) 调控宏观经济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 政府采购政策宏观经济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为此, 当代政府部门在对财政支出进行调整过程中可通过采购规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则等指标要素, 对宏观经济目标进行设计, 最终由此来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达到最佳的经济发展状态。同时, 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过程中, 政府部门亦可通过买家身份扩大内需, 以此来带动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

第二, 我国政府部门在采购环节开展过程中亦可以采购总量调整的形式来调控经济总量。但在经济总量调整过程中应注重明确自身国民经济产业发展现状, 由此以采购的形式来支撑不发达地区的发展, 满足各地区发展需求;

第三, 在泡沫经济时期, 为了缓解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的现象, 政府部门即可以财政政策调整形式来推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并就此确保社会供需发展的平衡性。从以上的分析中即可看出,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宏观经济发展问题, 因而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四、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对策

(一)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在当代社会不断发展背景下, 传统的采购管理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 因而在此基础上, 首先要求政府部门在实践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重转换自身采购管理思想, 即将调控与管理并存设定为自身管理目标, 同时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注重运用国家财政政策工具, 例如, 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方式等, 继而对市场运作中的产业结构、贸易结构等进行调整, 由此来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此外, 政府部门在对社会发展环境进行调控过程中亦应注重利用自身采购政策功能, 提供就业空间、环境保护路径等, 即对“绿色生产理念”展开大力宣传行为, 继而由此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其次, 在政府采购需求快速增长的背景下, 要求政府机构在实施管理工作过程中应注重抓住发展机遇推进国内经济的增长, 并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为支撑条件, 由此来稳固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二) 加强政府制度宣传

加强对政府制度的宣传, 有助于引导公众、企业、政府部门深刻认识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性, 为此, 当代政府部门在职能效用发挥过程中应着重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并注重针对政府采购支撑自主创新、促进环境改善等层面展开宣传行为, 由此来引导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自身自觉性, 例如, 在产品购买过程中查看产品原材料的可再生功能, 即迎合当前社会发展步伐。同时,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宣传, 亦可引导当代中小型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为了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将GPA中相关原则引入到自身实践运营环境下, 规范自身发展状态, 最终由此带动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 基于加强政府制度宣传的基础上, 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要求政府部门应注重定期安排采购从业人员、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参加专业化的培训项目, 继而由此实现对采购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 完善宏观经济运行政策

政府采购为国内生产力的提升提供了可能性条件, 即政府采购数量、采购结构、采购方位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作用的发挥, 为此, 我国政府部门在实践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重推动宏观经济运行政策的不断完善, 由此来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例如, 某地区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为了缓解产品过剩现象, 即针对该地区发展现状向钢材、水泥等资源性产品发展领域投入了4万元资金, 继而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该地区地发展。此外, 我国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亦应注重将政府采购政策作为经济调控工具优化一、二、三产业领域的发展, 并注重对产业发展结构及其在市场运作过程中所占比例进行调整, 以此来推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另外, 在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确保其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相适应性, 继而由此拓展政府采购规模, 并带动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 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督环境

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过程中强调对监督环境的打造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 应注重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第一, 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过程中应注重赋予审计、财政、监察部门一定的监督权力, 即要求其在对自身职能效用发挥过程中应注重约束政府违法采购行为, 并记录违反项目, 由此实施处罚措施。同时, 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督过程中, 审计部门应注重将采购主体采购政策实施现状纳入到审计范围内, 由此达到监督目的;

第二, 为了打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督环境, 应注重依据政策实施状况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且在监督机制内容完善过程中明晰采购项目立项、编制预算标准等, 由此来限制政府采购行为。同时, 基于监督环节开展的背景下, 健全供应商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环境亦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 应强化对其的落实。

综上可知,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发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此基础上, 为了打造可持续发展空间, 要求我国中央机构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过程中应注重从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督环境、加强政府制度宣传、完善宏观经济运行政策等层面入手来打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环境, 并就此应对传统采购管理模式下凸显出的相应问题, 达到最佳的政策实施状态。

摘要:政府采购即成员国中央政府采购、租赁、服务以及公共设施的购买活动, 此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关系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 因而在此基础上, 当代政府部门在实践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着重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并注重发挥自身采购政策功能, 对民族产业形成良好的保护, 达到最佳的产业发展状态, 推动我国宏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政府采购特征分析入手, 旨在推动当前政府采购环节的有序开展, 并带动政府部门不断完善自身政策功能。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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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公共政策的功能分析 第8篇

一、中国现代社会的转型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全面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的中国要经历观念和价值的剧烈变动, 传统向现代化转变、新旧因素并存、进步与落后较量等等, 这些或多或少给人们的思想或行为带来冲击, 甚至影响个人和团体、政府的重大决策变化。

(一) 中国社会转型的含义和内容

一般认为社会转型这一范畴来自西方社会学的现代化理论, 社会学家使用“转型”这个概念来描述社会结构的转换和性变。中国学界对社会转型的含义没有统一的概述, 但很多学者从自己的学术观点出发提出了一些建议。关于社会转型的含义,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郭德宏把社会转型表述为:“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郑杭生认为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农业的, 乡村的, 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 向工业的, 城镇的, 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的转型, 是中国的社会生活组织模式传统走向现代, 迈向更加现代和更新现代的过程。”这种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观点是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观点。有的学者把社会转型上升到哲学的高度, 对社会转型作出哲学范畴规定:“社会转型乃是代表着历史发展趋势的实践主体自觉推进社会变革的历史创造性活动。当社会生产力提出质向发展的新要求时, 历史的实践主体按照确认的‘发展逻辑’, 对原型社会的结构、体制进行全面、系统地自觉转变, 以求实现社会演化的创新。”根据这些学者的论述, 中国社会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由计划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结构转型。改革开放以前, 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缺乏活力, 难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是阻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因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邓小平同志毅然决定开放中国市场, 将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相结合, 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 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农业及工业社会转型。很长一段时间, 中国一直是个落后的农业大国, 农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中国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构建现代工业体系,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 渐渐过渡到现代农业化和工业化国家。

第三, 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全方位开放社会转型。中国近代以来, 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导致了国家的衰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国家领导人充分认识到了对外开放的重要性。中国从此大开国门, 将中国融入世界, 也将世界引入中国, 逐步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

(二) 中国社会转型的和实质和特征

关于社会转型的实质, 学者们也做了部分研究, 其中马敏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 他认为:“所谓社会转型, 实际上是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变迁。”它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 社会转型是一种社会质变过程, 通常要延续较长的时间, 是一个持续性的社会结构变动过程……第二, 社会转型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变动, 与社会发展相联系。”关于社会转型的特征, 学者们有一定的共识, 大多数学者认为社会转型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整体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当然, 由于每个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面临的问题不同, 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 这就意味着中国现代社会的转型就必然具有特殊性, 范燕宁把这种特殊性归纳为“复合性、非规范性、不确定性和弱防护性”。

(三) 转型中国的社会矛盾

在转型时期, 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趋势是稳定的, 但是由于在社会结构调整和社会机制转变的过程中, 社会利益分化严重、民生建设步伐滞后、群众利益诉求不通畅等原因, 导致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杨淑琴认为:“在加速转型的过程中, 快速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使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化、多元化, 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不断地被激发出来, 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张玮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转型的速度、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此外, 程玲、丁元等都在转型中国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做过类似的研究。根据这些学者的研究, 笔者把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矛盾的特点归纳为: (1) 冲突形式多元化。转型时期, 中国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急剧上升, 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增多, 冲突的表达方式也趋于多样化。 (2) 利益冲突占主导地位。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冲突的根源。处于转型社会的中国, 某些强势社会群体与集团在追运用不正当手段, 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 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增。 (3) 冲突双方呈现非对抗性。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主要涉及经济领域的利益冲突,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可以通过利益协调机制加以解决。

在快速转型时期, 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必须把这种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毫无疑问, 政府在化解社会冲突和治理社会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而这种关键作用的发挥都是靠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的功能体现出来的。因此, 国家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冲突的根源, 分析冲突的特点, 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 从根本上控制和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二、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公共政策的功能是指政策在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和功效。学者们对于公共政策的基本功看法基本一致, 但表述不一, 如陈振明认为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包括导向、控制、协调、象征功能;宁骚把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归纳为管制、引导、调控、分配功能;马国贤则认为公共政策具有导向、财富分配和资源分配和管理等基本功能。综合上述几位学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 公共政策在常态社会和转型社会中都具备导向、调控、分配和管制功能。

(一) 导向功能

政策的导向功能是指政策引导人们的行为或事物的发展沿着政策制定者所确定的目标前进。公共政策可以借助于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来发挥它的导向功能。例如, 政府每年度设定相应的经济增长目标, 从而依靠政策目标来引导未来一年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等;中国以兼顾效率和公平为价值取向, 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则是依靠价值取向来发挥政策的导向功能。从公共政策所产生的结果来看, 导向功能可分为正导向功能和负导向功能。“正导向是政策对事物发展方向的正确引导, 体现了人们对事物发展规律所表现出的正确认识。不正确的公共政策, 违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政策, 固然有负导向功能;而那些基本正确的政策, 因其具有不可克服的负效应, 也会产生负导向功能。”人们在发挥公共政策正导向功能的同时, 要清醒地认识到它的负面效应, 尽量克服其消极影响。

(二) 调控功能

公共政策调控的主要是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关系, 尤其是物质利益关系。“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 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摩擦、冲突甚至对抗。政府必须使用公共政策这一有效的工具来对各种利益群体的矛盾进行调控。”处于转型社会的中国, 政策的调控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公共政策可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 相应的功能也可分为直接调控功能和间接调控功能。同政策的导向功能一样, 政策的调控功能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这主要取决于政策的目标以及实施政策途径的正确与否。

(三) 分配功能

分配功能是指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具有财富分配与资源配置的功能。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 每个社会成员和组织都希望从稀缺的资源中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这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政府需要制定公共政策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 使社会成员和组织在索取资源的过程中保持某种平衡。公共政策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发挥分配功能的:一是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二是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作用。比如, 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问题;三是建立利益表达对话机制, 保障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 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和谐关系。

(四) 管制功能

管制功能是指政府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时, 通过规范政策对象的作为或不作为来达成政策目标, 这种功能主要是通过政策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的。管制功能可以分为积极管制功能和消极管制功能。积极管制功能是指政策使政策对象不愿或不能超出一定的行动范围, 如新加坡公务员管理中的高薪养廉政策;消极管制功能是指政策对象在发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时, 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制裁, 如法庭的审判条文都具有消极管制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发挥政策的管制功能要把握适度的原则, 该管的就应该管好, 不该管的就应大胆地让企业和社会接手。有限度地发挥好政策的管制功能不仅能使政府更好地服务好社会公众, 还能扩大企业和市场的活动空间, 对它们形成激励作用。

三、转型时期公共政策的特殊功能

比起常态社会来说, 转型社会当中的社会关系更加错综复杂, 利益矛盾和冲突深刻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进行。公共政策在这一时期除了要发挥好导向、调控、分配等基本功能外, 还要发挥公正和推进社会变革求新的功能。

(一) 公正功能

保证社会公正是公共政策选择的主题, 也是中国转型时期公共政策着重追求的价值取向。随着中国全面转型的推进, 社会阶层分化、利益重组, 各种矛盾、摩擦接踵而至。基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及公共政策的功能与地位的考量, “只有把公正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 才能把各种群体的利益进行整合, 才能更好地使社会得以健康、协调、快速的发展。”

1. 公正成为转型中国社会着重追求的价值选择的依据

公正之所以成为中国转型时期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选择, 主要有以下几点依据:第一,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其体现公正价值, 公共政策和其他政策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其代表公众的利益。因此, 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与支持。第二, 要以公正的公共政策来保证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平稳的运行。市场经济具有其固有的缺陷, 需要政府及公共政策从公正的角度来进行处理, 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第三, 中国转型时期社会公正问题突出。目前, 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 在这一背景下, 政府要制定和实施公正的公共政策, 制造平等的机会, 在平等的基础上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要求。

2. 公共政策公正功能的必然性与体现途径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路径来解决社会不公问题, 都离不开政策的促进作用, 原因有:首先, 社会公正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在非常时期采用非常手段造成的。就拿中国东、中、西部的地区发展来说, 政策的不公导致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政府就有职责制定公共政策来抚平社会公平正义的伤痕。再者,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公共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时机已成熟。中国提出的从“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原则, 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视以及执政理念的转变。且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 国家有能力运用公共政策来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公共政策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媒介和手段,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主要途径有: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进行收入调节;通过社会收入、保险、社会救济等手段受益于社会弱势阶层;给弱势者提供和创造发展的机会与条件, 适时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二) 推进社会变革求新功能

社会要发展进步, 就得变革和求新。公共政策作为一种中介手段促进社会变革求新, 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公共政策理念的创新性, 社会的变革求新则是政策创新的结果。

1. 公共政策创新

“公共政策创新, 即政府以新的理念为指导选择突破传统的政策方案, 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以及对稀缺的社会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配置。”公共政策创新属于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转型时期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共政策创新不一定发生在转型社会, 在一个平稳运行的常态社会中, 执政党也要对公共政策活动中的要素进行更新和优化。但是在这一时期公共政策的创新是琐碎的, 并且是辅助性的。然而, 在转型时期, “为了打破旧的体制和机制, 赋予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以新的面貌、新的活力和新的水平, 就需要集中解决因旧的体制和旧的机制所无力解决而积存下来的社会公共问题, 并且需要用新的思维和手段解决因变革而产生新的社会公共问题。”在政策创新的过程中, 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对变革结果未知的恐惧、“官僚制”的固有缺陷等种种因素, 往往会使政策创新陷入某种困境。这就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积极倡导开拓进取的观念, 克服意识形态的刚性, 加强创新的实现机制。

2. 公共政策推进社会变革求新的体现

“在社会转型时期, 重要的任务是破除旧的无效率的、已经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旧体制”, 旧的机制体制不会自动消失, 往往具有顽固性与残留性。变革求新往往会触犯一些个人和团体的既得利益, 从而形成变革的压力和阻力。尤其是对于国家机构而言, 因其特殊的法权地位和独特的社会职能, 推进组织机构变革求新遇到的阻力是复杂的。这就需要解放思想、大胆变革和对外开放。公共政策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基于新的利益追求和新的行为规则设计的公共政策的创新, 来突破旧的机构设置和旧的制度安排, 逐渐形成新的组织机构、新的制度安排, 保证在新的利益结构出现后, 能够促使其成长、壮大, 并推动新的组织、制度安排的出现, 以促进社会的变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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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计政策信息的价值功能分析 第9篇

一、会计政策重要性的判断

1. 会计政策重要性判断的准则规定。会计政策是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应用于会计核算的各个基本环节,尤其在确认、计量环节的应用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主题。广义的会计政策还包括了会计估计。会计政策信息是对表内会计数字产生过程的解码,不仅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知晓信息披露方所采用的“理由”,还能有助于还原数字背后的业务真相。Hope (2003)实证研究了会计政策信息在分析师群体中使用情况,结果表明, 会计政策信息比年报中的其他信息更有用。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会[2014]7号)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参考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界定以及国际上“重要性”概念最新进展基础上,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做了进一步完善。“重要性”被重新界定为: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项目的性质判断,看其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金额重要性的判断,则看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上述判断标准是针对财务报表列示项目而言的,虽然会计政策是否重要的界定和判断还未在现有文献和制度中找到权威性说明,但笔者认为它和项目的重要性存在直接联系。一般情况下可以近似认为,如果一个报表项目是重要的,那么这个项目数字所依赖的会计政策也是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从披露角度看,会计政策的重要性和所反映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在实施过程中越是需要更多估计的会计政策,就越需要更充分的披露。

譬如,2014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主要对公允价值如何计量和如何披露两个问题进行了说明。对于第一层次的公允价值数据,由于输入数据采用的是同类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的价格,是可观察而不必调整的,只需披露公允价值项目、金额和公允价值层次;而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数据,因为输入数据是不可观察的,还要增加对估值技术、输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以及当改变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金额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时,按照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类别披露有关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

2.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重要性的判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会计政策重要性程度应当以价值为导向进行判断。 从外部看,通过披露,能够改变投资者对企业未来报酬和风险的预期,进而转变其先验观念的会计政策是重要的。从内部看,能够通过披露实现显著财务价值动因的会计政策也是重要的。简言之,重要的会计政策通过披露可以实现两个方面的显著效果:能够发现价值,或者能够创造价值。两个方面都达不到,会计政策难说具有重要性,其信息披露也就失去了价值。

借鉴国内外会计准则对重要会计政策定义的界定和如何选择的指导性意见,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本文将重要会计政策的范围初步界定为:1某项经济业务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而且选择的会计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的影响,例如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2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在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重大调整,例如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3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4新出现的对会计账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的处理,例如企业合并;5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6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7收入确认; 8或有事项;9递延税款等等。Levine和Smith(2009)使用预先设定的关键字清单,利用信息检索找到数据和编码, 从文本中提取信息来确定重要会计政策。作者发现最常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分布在有价证券、资产减值和收入确认三个方面。

二、重要会计政策信息的价值发现功能

在资本市场中,价值发现就是寻找并确定投资工具的绝对价值,这一价值是不可观察的,难以从市场中直接获取,而是需要加以挖掘并在未来某个时点为市场所认可并转换为市场价格的价值。投资大师巴菲特所言的寻找“价值洼地”,就是在价值发现的基础上,寻找那些绝对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证券,也就是“好的企业,低的价格” (巴菲特,2013),这些对象无疑具有投资价值,因为市场虽然经常失灵,但市场价格终会回归到绝对价值。

重要的会计政策信息是理解财务报告产生过程和报表数字真切含义的前提,也是会计信息产生经济后果的一个关键条件。下面通过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来说明重要会计政策信息的价值发现效应。

在完全有效市场中,理想的价值目标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公式(1)中,Pt是股票市值,Vt为股票内在价值, Et(Ft+i/∂)是依据信息预测的自由现金流。信息披露的目标就是通过信息∂帮助投资者对未来各期自由现金流Ft+i的预测更为准确,最终达到Pt=Vt。会计政策信息是∂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它的披露质量关系到预测的可靠性程度。 在实务中通常是通过会计盈余来预测未来的现金流,而非通过现金流预测现金流。

会计盈利指标虽然在价值评估方面存在局限性,但它是估值的起点,也是计算自由现金流的起点,在寻找 “价值洼地”的过程中,不应否定会计盈余的预测能力。但是,会计盈余是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一个结果,难以直接反映出企业核心盈利能力,而只有核心盈利能力才具有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因为会计政策信息主要包括政策选择、估计、判断时的基本依据以及选取该政策的财务影响,通过会计政策信息,投资者更容易把握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资产的价值,因为投资者更容易通过会计政策对盈利指标“去杠杆化”处理,消除净盈余指标中的一些“噪音”,还原企业经营的“DNA”,为企业未来盈利进行预测搭建一个可靠的支点。

在现实当中,市场“噪音”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决定了利用价值投资进行套利的成本。现实中的股价如下式所示:

公式(2)中,ρ 是折现率,ϑ 是套利成本,Et(Yt+k)是噪音投资者的股票需求,pt取决于绝对价值和噪音投资者的需求。套利成本决定了这两个因素的相对权重。套利成本越低,噪音投资者的作用越小,价格就越接近于绝对价值。

公式(1)的分析已经表明重要会计政策信息在估值中的作用,因为它提高了进行估值的信息源的质量。内在价值评估是价值投资者进行决策的基石,重要会计政策信息的披露能够减少价值投资的套利成本 ϑ ,进而推动更多的价值发现行为。而且在会计政策信息的传导过程中,其价值发现功能会随着市场信息中介比如财务分析师的进一步解读和传递得以增强。

上述分析是从决策有用性的信息观角度出发的,由于市场时常失灵,现在的会计制度加大了决策有用性计量观的应用,比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等等,这相当于把投资者资产定价的一部分工作交给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来完成,直接在报表中披露一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大量应用在提高信息相关性的同时,也给会计操纵留下了空间,毕竟除了历史成本之外的其他计量属性都是通过估计来完成计价的。同时,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进入报表,也给解读企业核心盈利能力增加了一些“噪音”,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 ——公允价值计量》规范并强化了对公允价值计量过程的披露。

三、重要会计政策信息的价值创造功能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会计政策信息有助于识别企业价值的驱动因素,理解价值创造过程,看清企业经营的本来面目,从而可以更好地进行预测和价值评估。而从企业的角度看,投资者对于未来报酬和风险的评估以及对企业价值创造的理解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价值本身,会计政策信息的价值创造功能可以通过剩余收益定价模型进行分析:

t=0时的股权价值:

其中,BEt-1表示(t-1)年股权的账面价值,Ke是股权资本成本,NIt表示t年股东的净收益。公式(3)表明,股权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加上未来增长的价值。增长的部分明确了增长创造价值的情况,净收益NIt必须超过权益的资本成本KeBEt,超过部分是剩余收益。

股权账面价值包括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过去经营的积累,在数量上等于资产减去负债, 因此,股权账面价值基本上是由权责发生制确定的,它直接受到会计政策的影响。会计政策的披露有利于使投资者看懂股权账面价值的内涵和成分,降低企业内外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未来增长的价值取决于净收益、资本成本和剩余收益存续的期间。会计政策的披露给投资者预测未来期间的净收益提供了信息支持,这一点已经在会计政策价值发现功能部分进行了讨论。资本成本受到未来收益率波动的影响,也就是受到风险的影响。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要求的资本成本就越高,而重要会计政策披露的很多内容恰恰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状态判断和估计的说明。比如,企业资产的期末计价其本质就是对资产未来状态的一种定价,因为资产的本质是能够为企业获取未来的经济利益,那么,资产的价值增长或者价值减少是如何在报表上反映出来的,这就需要直接通过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让报表使用者直接看到这个数字的产生过程,从而在报表数字与价值创造的中间搭起一座桥梁。因此,重要会计政策的披露降低了投资风险,进而会降低投资者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即企业的资本成本,最终会有助于股权价值的增加。

在未来可预测的期间内会不会产生剩余收益,剩余收益存续的时间t长度如何,其实都是对于企业未来竞争优势的预测,而竞争优势决定于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会计政策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所面对的竞争动态。比如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减值测试的说明有时可以反映出市场环境、销售价格、产品成本等方面出现的剧烈变化。

公开信息披露在某种程度上是向投资者展示自身价值,相当于企业的价值营销,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块玉石在不懂行的人看来也就是一块普通的石头,即使贴上价格标签也会使很多人畏步不前,但是经过专业说明、宣传和权威机构鉴定后却可以实现价值倍增。笔者认为,重要会计政策信息具有类似的价值创造逻辑。有关文献证明,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已经被投资者纳入了定价过程(Levine和Smith,2009)。

四、研究展望

由于制度基础设施的孱弱,盈余操纵行为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当盈余操纵猖獗的时候,市场公信力和资源配置功能会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当前会计准则中广泛使用的公允价值计量虽然推进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但是也给会计操纵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而会计政策信息可以给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识别会计操纵的资源和机会。

会计政策信息是会计信息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从价值管理角度看,它的披露使命就是要完成促使市价回归内在价值的过程。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应该大力支持价值管理理念,保证市场的有效性,推动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在价值导向下,会计政策披露应该包括未来报酬和风险的关键信息,这一点在2014年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得到了强化。比如对于结构性主体信息的披露,对于投资性主体的认定,对于养老金计划尤其是设定受益计划所需要精算方面的假设,对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和收益等等,都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 企业业务复杂度的增加也给会计政策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摘要:在盈余操纵普遍存在、市场失灵时常发生的背景下,会计政策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对会计政策重要性进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从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两个维度分析重要会计政策信息的价值功能,从而建立起会计政策信息披露和价值功能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会计政策,价值发现,价值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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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2014-01-26.

功能区政策 第10篇

关键词:经济学;政府采购;功能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定制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采购的主体是政府,用于采购的相关费用是财政资金,而宏观经济的影响因素里面包含了政府的相关行为,这就决定了政府的采购行为会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政府采购可以增加财政支出,从而可以对客观经济进行一定的调控。

二、政府采购的模式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两种主要模式,集中采购指的是采购单位单位委托具有采购资质的机构集中为其采购,必须要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而分散采购指的是各个单位单独进行采购。我国法律规定:政府采用何种模式进行采购,应该要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确定,不得私自决定本单位的采购模式,不然将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处罚。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分析

根据国内外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来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稳定国家经济运行

国家通过压缩或扩大政府的采购规模,积极推进社会的供求平衡,从而降低宏观的经济浮动。以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为基础,投资、政府购买、消费共同构成了国民经济总需求,而储蓄、消费以及税收则构成了总供给。因此可以发现,社会需求总量将会因为政府支出、购买的增减而受到直接影响。正常来说,GDP中的百分之三十为政府支出,购买总额为上述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这一数字极为庞大。所以,对比转移、税收支付而言,政府采购将会对社会总需求产生更加迅速、直接的影响。在国内市场中,政府为最大的消费者,其采购活动能够及时对社会总需求进行调节。

(二)优化产业结构

政府将政策倾斜给予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的供应商及产品,从而加强产业结构的优化及调整。首先,就经济、知识时代而言,在经济增长方面,技术创新产生的贡献远超于其他要素,而政府的推动又为技术创新的实现奠定基础。其次,就市场系统而言,政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者,并且,其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其购买行为而言,不仅涉及其使用价值,同时还需要对技术的发展进行考虑,将市场创造和提供给技术创新者,由此来实现经济结构的升级以及优化,这是可能的,同样也是必须的。上述发展方向代表了西方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功能。就本国来说,有必要结合对上述制度的完善,技术创新的促进,由此实现经济结构的持续优化,上述措施极为迫切和必要。

(三)促进地区平衡发展

将政策倾斜给予经济落后地区的产品及供应商,重点投入采购基础设施项目于这些地区,从而达到缩小地区贫富差距的目的。

(四)保护国有产业

政府实施采购时往往会优先选择国内的产品及供应商,从而保护国有产业的健康发展。就国际而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对世界贸易产生影响的具体法律框架,其极为关注政府采购行为,也将其纳入到五大非关税壁垒之中,并进行了相关协议的制定,要求尽量减少因为采购活动导致的贸易损害。虽然世界各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并不需要对上述协定进行签订,但就国家的对外开放而言,政府采购市场是必然存在的。事实上,国内的采购市场中已出现了外国供应商,国内的很多单位也早就开始在国外进行商品采购。面对如上的开放现象,要适当的对民族工业予以扶持和倾斜,上述目标的达成必须要以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为基础,由此来实现对政府进行外国商品采购行为的约束。

(五)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支出

就市场化政府采购制度而言,上述功能是最基本的。实现如上环节的统一管理,构成了完整的财政管理政策。具体分析国内财政运行状况后发现,政府财政资金的筹集因此获得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且效果极为显著,然而控制不力、支出管理粗放等问题仍然存在。财政赤字开始加速膨胀。就赤字消灭、财政平衡方面而言,如果无法控制支出,不论增加多少收入,也无法实现财政的平衡。因此,必须要在支出管理强化的基础之上,开展制度创新活动,由此实现公共财政的提升,实现有效机制的构建。在使用资金方面,要想实现控制机制的建立,首先需要实现市场化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

(六)防止政府腐败,增加行政透明度

在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方面,首先需要进行招标等相关竞争机制的构建,也就表示相关方的“合作型博弈”将转变为“竞争型博弈”,就当事方而言,在其间实现监督、竞争关系的构建,各方将以公平的规则之下,为确保最大化利益开展竞争活动,进而实现制度层面方面,减少采购活动中政府官员存在的寻租、权钱交易等现象。

四、促进政府采购功能实现的途径分析

(一)加强采购功能认识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种类很多,是许多国家采用及重视的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大量实践证明,如果能在宏观调控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各种政策作用,便能实现其他工具尚未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政策目标。作为各种经济活动的调控者及监管者,我国政府必须寻求更多市场手段来解决诸如民族产业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地区贫富差异及环境等重大问题。所以各级政府必须要提升对政府采购的重视与关注程度,通过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精确掌握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功能,并加以积极运用。

(二)对不同产业实施差异化采购

针对创新产品:当前,我国主要对创新产品实施价格优惠措施,即对价格优惠率进行明确规定。对于能够在重要领域加以运用的创新产品或特殊产品(如高科技产品等),政府可利用强制性规则进行购买,也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针对绿色产品:一、对于有些采购利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机构或部门,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给予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一定的经济扶持,以填补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及技术的投入;三、将绿色采购的结果评定及各项指标纳入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政绩及业绩考核中,以此落实并推广政府采购机制。

针对中小企业:一、以同样的招标报价为基础,政府为中小企业进行明确规定价格优惠率,从而提升其产品竞争力;二、各级政府采购方在采购份额或额度中可进行一定比例的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

针对民族产业保护:一、对政府采购市场实施分级管理。国内产品相对成熟的领域或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应实施严禁购买进口产品的政策,或禁止授予国外供应商相关合同;二、对某些采购项目规定准入条件。如果国外供应商想要加入一定额度以上的采购项目,就必须在中国国内建立厂房并实现一定限额的投资与产值,或能都促进国内就业;三、提升国内企业中标优惠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进行报价优惠标准的制定,也就是说在政府的采购报价中,国外供应商即便低于国内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政府也必须优先选择国内企业。

(三)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首先,要健全政府内部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可通过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原则及反馈信息等来监督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利用实物管理及采购合同监督采购主体及供应商。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机制建立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上,通过法律形式对采购程序、方式、范围、政策及监管事项进行规定,以形成刚性法律监督机制。再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含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需求信息、评价方法与标准、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及信息公布公开等方面的透明性。只有实现政府采购的透明化,才能将采购相关人员及其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从而提升采购效率,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

(四)扩大政府的采购规模

首先,要纳入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全部办公用品于政府采购范畴。其次,持续拓宽政府采购范围,将更多的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归纳到政府采购范畴。再次,针对采购模式,政府需保持集中采购工作,力求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每一个细节。最后,政府需充分发挥当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实现政府采购操作及管理的电子化,扩大采购规模。

五、结束语

政府采购政策产生初期,其最主要作用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通过政府采购所具有的规模优势来购买性价比高的货物,以满足政府政务需求,从而达到控制政府财政支出,提升资金使用率的目的。但随着实践及相关理论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逐渐在社会的需求管理中发挥作用。本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了浅要阐述,并针对其实施途径进行分析,以望能为政府采购充分发挥出政策功能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赵向华.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其实现[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8.

功能区政策 第11篇

1《形势与政策》课程凸显育人功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家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国家对教育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培养新一代合格的接班人, 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1986年,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对高等学校学生深入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通知》, 其后国家教委有先后下发实施意见和方案, 明确将形势与政策课纳入“两课”教学体系中。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 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使命, 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动课程建设, 各级各类高校将形势与政策课作为常设性教学任务, 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形势与政策课程育人功能的凸显迎来了新的机遇。但《形势与政策》课是一门相对较为特殊的课程, 在经济全球化, 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的冲击下, 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 形势与政策课程的育人功能正面临着新的巨大挑战。

(1) 复杂的师资结构、素质的参差不齐、对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在《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的教师团队中, 师资结构较为复杂, 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职员、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师队伍的主要来源。行政部门的党政干部和职员多为兼职, 占的比重较多, 素质参差不齐, 他们从事教学主要是为岗位聘任或职称评聘作准备, 投入到《形势与政策》教学的时间不充裕、精力不充足, 教学经验欠缺, 教学热情不高, 从而影响到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效果质量。并且因行政事务工作的牵扯, 临时性和随意性较大, 教师的学历层次、学科基础和专业素养参差不齐, 使教师队伍缺少应有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

(2) 重视程度不够, 教学课程被挤占, 对课程的重要性提出了挑战。《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主要渠道和有效方式之一, 它对于引导大学生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大局,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荣辱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高校对《形势与政策》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课程的主导地位被边缘化。一是高校的部分领导和教师《形势与政策》课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没有将其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来看待。二是在教学安排上, 将《形势与政策》课安排在条件最差的教室, 放到学生上课接受力和注意力都最差的时段, 有的课程安排在晚上, 甚至安排在周末。三是在高校推行学分制的体制下, 课程被随意挤占, 教学时数被随意“压缩”或“减调”, 导致课程无法完整地、系统地进行教学, 极大地削弱了教学的主导性和科学性, 致使《形势与政策》课的育人功能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3) 课程和教材体系不完善, 教学难度增加, 对教材内容的系统性提出了挑战。“形势与政策”课程一直缺少相对固定的教材体系、教学大纲和课程体系, 教学内容往往依据国内外形势和不同时期的社会热点、难点来确定, 教学内容随意性较大, 具有很大的弹性和灵活性, 教师往往根据自己的喜好来确定讲课的内容。这虽然让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及时性, 但往往造成教学内容零星分散, 课程的系统性被分化, 使课程规划和课程建设难以科学合理地进行, 增加了教学难度, 对教材内容的系统性提出了挑战。

(4) 教学方式的单一与学生对课程的高期望, 对教学效果的提高提出了挑战。“形势与政策”课作为一门必修课, 学生对课程内容期望较高, 希望从中学到知识。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一些教师授课方法简单枯燥, 教学方式落后, 往往是照本宣科地讲书本上的一些内容, 有的甚至放几段视频敷衍了事;个别教师干脆布置学生自己学习, 放任不管。课程教学缺乏新意, 课堂教学缺少应有的吸引力, 从而造成学生对该门课程的认可度较低, 课堂参与热情不高, 致使堂教学效果不尽人意, 课程设置的重要性被大大削弱。因此, 需要不断丰富《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方式, 提升教学效果, 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

2《形势与政策》课程凸显育人功能需要从五个方面下功夫

《形势与政策》课程凸显育人功能, 完成其所承载的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的特殊育人使命, 需要从五个方面下功夫。

(1) 强化创新思维方式的培养, 在拓展大学生的学习思路上下功夫。在高校开设《形势与政策》课的重要目的就是向大学生传授知识, 让他们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理论知识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时事。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思维方式的培养, 注意培养大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让他们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 从正确的角度看待问题, 用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 从而提高大学生对国内外形势的分析辨别能力。在《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过程中, 作为学校授课教师, 应经常有意识的去激发学生结合实际主动创新, 鼓励学生不要受到固定模式的约束, 大胆地在自己的所学基础上, 结合知识结构的深度和广度作出自己判断, 并将自己的想法通过进一步拓展, 举一反三, 开拓学习思路, 达到创新的目的。

(2) 优化教学团队, 形成育人合力, 实现可持续发展上下功夫。师资队伍建设是凸显《形势与政策》课程育人功能的根本保证, 团队教学模式的优势在于教学和科研互长, 以团队教学提高教学实效。一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学团队。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确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形势与政策》课程的专任教师, 从高校行政管理部门挑选一批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教学功底的党政领导和学生辅导员作为兼职教师, 聘请地方党政领导、知名企业家、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作为特聘教师, 从而建成一支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为主体, 专职教师为骨干、结构科学、业务精熟的教学团队。二是要充分发挥团队合力, 加强团队成员之间团结合作, 增强相互间交流配合、沟通, 强化各专题的衔接。三是要细化教学和科研任务, 要求教学团队中每名教师承担相应专题的研究和备课任务, 并且相对稳定, 将自己的授课内容研究深、研究透, 使之成为这一领域的专家、学者, 并将其运用到教学实际中, 使《形势与政策》课程的教学更加科学, 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优化教学内容, 在推进教材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上下功夫。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高度, 将“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内容超越单一的课程局限, 定位于政治导向、思想保证、育人开发三者并重, 并在实践中予以创新应用。进一步优化教学内容, 创设教学情境, 加强课程教学的协调统一, 既要注重内容的广泛性, 又要注重授课时间上的长期性和分散性。坚持以人为本,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把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考核有机统一起来, 对整个课程进行宏观性的把握, 时刻注意授课内容前后的关联、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 满足大学生的客观需求, 在增强针对性上下功夫。随着社会的急剧变革, 人们的需求也不可避免地呈多元化的趋势, 作为时代骄子的高校大学生在需求方面也不例外。由于《形势与政策》课的授课范围是面对所有的在校大学生, 这就要求其在教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紧跟大学生的实际需求, 从提高其育人功能出发, 实现增长学生知识、开阔学生视野, 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的目的, 充分体现针对性。一是内容必须紧紧依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实际,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在国家规定的《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点指导下实施教学。二是授课教师必须坚持原则, 在思想、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统一, 绝不能为了迎合学生好恶而背离原则。三是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特点和需求, 针对大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思想上存在的认识误区加以引导, 促使他们提高认识。五是必须抓住每个时期的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焦点, 有针对性地搞好授课, 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而不是一刀切。

(5) 创新教学理念, 改进教学方式, 在提升教学的实效性上下功夫。在高校开设《形势与政策》课就是为了引导大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从而提高大学生关心社会的热忱和培养学生热爱国家的感情;提高大学生学习专业和学以致用的自觉性;提高大学生如何认识机遇、把握机遇的能力;提高大学生的认识能力, 使他们能够正确看待国内外形势。在教学中实现《形势与政策》课程多维教学的实效性:一是要用足用好现代化教学手段, 不断丰富教育资源, 拓展教育内容和空间。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互动教学, 引导学生善思好学。三是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四是要采取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 以达到充分地调动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增强课程的吸引力, 使课堂教学焕发出勃勃生机。

摘要:《形势与政策》课程作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道德基础课的重要组成部分, 肩负着完成社会对大学生的新希望、新期待的重任。《形势与政策》课程凸显育人功能的教育教学通过强化创新思维方式的培养;创新教学理念, 优化教学团队;优化教学内容;满足大学生的客观需求等途径来提升教学的实效性, 使学生在身体、知识、技能、道德、智力、精神、灵魂、创造性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关键词:形势与政策,教学,育人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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