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会计核算

2024-07-24

企业破产会计核算(精选7篇)

企业破产会计核算 第1篇

企业破产的会计核算, 首先, 要确定破产会计的核算期间及采用的核算方法;其次, 破产财产接收的核算;第三, 建立破产清算账簿, 设立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第四, 破产财产处置的核算;第五, 破产财产清算结果的核算;第六, 编制破产财产清算会计报表。

1 确定破产会计的核算期间及核算方法

企业破产清算组成立并从原企业会计人员手中接管原企业财产之日起至将破产财产交付债权人和所有人之后, 报送破产清算表、法院宣布破产清算终止之日, 为破产会计的核算期间。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方法, 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2 接收破产财产的核算

破产财产包括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 由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企业经法院宣布破产, 成立破产清算小组, 原企业会计人员将宣布破产时的会计资料、破产前审计、评估报告及财产清单移交给清算组, 清算组的会计人员建立清算会计账簿, 设立清算账目, 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审计结果转入;将原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按审计结果合计数额转入。

3 建立破产清算账簿, 设立破产清算会计科目

破产清算会计, 应开设资产类、负债类和损益类科目, 以供清算核算之用。

3.1 担保财产:

指企业为取得贷款而以实物资产向债权人、单位提供担保的那部分财产。该账户核算担保财产的担保及清算时的偿还情况。按经法院核实确认的担保财产金额记入“担保财产”的借方, 待归还结算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若担保财产的价值大于其担保的债务金额时, 其财产记入“破产财产”账户的借方。该账户可按被抵押资产、被质押资产和被留置资产设立二级科目, 并按财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3.2 受托财产:

指企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代销和商品及产品。该账户核算接受委托加工的产品和代销的商品的接受和退还情况, 按接受委托时的账面金额记入该科目的借方, 待鼾归还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 若原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可不用该账户科目, 只须将原账簿中的业务加以核实, 待退还时再冲销即可。

3.3 抵消财产:

抵消财产是指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互为债权、债务人时以原企业的债权抵消债权人的债务的那部分财产。将经确认抵消债务的债权转入该科目的借方, 被抵消的债务记入该科目的贷方。其借方余额转达入“应追回财产”账户的借方;其贷方余额转入“破产债务”账户的贷方, 作为一般债权、债务。结转后, 该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应按债权、债务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4 破产财产处置的核算

破产财产的处置, 包括破产财产的处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4.1 破产财产的处置:一般应在清算组调查债权结束之后进行

因为只有对所有债权进行调查, 查证各申报债权数额是否属实准确, 并对所有债权额进行统计后, 才能决定如何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 是对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变价还是对部分财产进行变价处理, 但如果待债权调查结束后再进行变价处理可能会造成部分财产的损失。如:易腐、易损和季节性强的财产, 这时清算组就应将这部分财产报经法院许可后, 提前进行处置变现。我国“破产法”规定, 变现的时限一般应在破产宣告三个月后的恰当时间进行。会计处理为:货币资金的处置、短期投资的处置、长期投资的处置、无形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的核算。

4.2 无财产担保的破产财产分配的核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包括: (1) 因管理人或都债务人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发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应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4.2.1 支付破产清算费用。

已确认的破产费用尚未支付, 预提时, 借记“破产费用”, 贷记“优先偿付债务———破产费用”, 支付已预提的破产费用时, 借记“优先偿付债务———破产费用”, 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直接支付的破产费用, 借记“破产费用”, 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4.2.2 支付企业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支付原企业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时, 借记“优先偿付债务———职工和社会保险费”, 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4.2.3 支付破产安置费。支付给社会保障部门时, 借记“优先偿付债务———破产安置费”, 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4.2.4 支付税款。

税款包括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清算过各程处置资产应交的各种税金以及最终清算如有所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4.2.5 偿付一般债务。

破产财产在支付上述费用和税金后仍有剩余的, 应按比例偿付一般债务。偿付时, 按经确认的账面金额借记“破产债务———客户”, 按偿还金额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按二者的差额贷记“清算损益”。

4.2.6 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清算前的所有者权益+清算新增净利润。一般情况下, 企业破产后的净资产为负数, 偿还一般债务时已经是按比例清偿, 不能全部清偿, 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财产分配结束, 破产程序基本完成, 如果能全额偿付一般性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 应该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 如果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比例, 按比例进行分配, 分配时借记“所有者权益”, 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现金) ”。

5 破产清算结果的核算

破产财产经过变现、分配后应对清算结果进行核算。破产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由于在变现和分配过程中, 对清算时发生的损益已经计入清算损益, 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已计入清算费用。因此, 将清算费用额转入清算损益后, 即可计算出清算结果。借方余额表示为清算损失, 贷方余额表示为清算收益。

6 编制破产清算报表

清算报表是体现清算过程中对财产变现、分配结果的终结会计报告。它是以清算为前提, 以市价变现价格为基础, 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按法定程序编制的报表, 包括破产清算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和破产财产分配表。编制的方法基本和我们按现行会计报表编制的方法一致。

企业破产会计核算 第2篇

孙建立

引言

刘会长批示:事务所和注师当管理人,一定要当出信誉来,树立好品牌。

一、注师行业承接破产相关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1、1机遇一:

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增加了一项法定业务,担任管理人将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增长点,注册会计师行业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地区有33家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第一批机构管理人名册。

北京高院随机选定管理人办法实施以来,已有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分别为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公信

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2机遇二:

基于在会计、审计等领域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势,注册会计师成为企业破产及清算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企业破产、企业倒闭、企业

自行清算的异同。

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2008年仅上半年全国就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

此外,据2008年12月21日新华社消息,1-10月广东全省有15661家中小企业关闭,而破产数据库显示的是,广东全年只有153起破产案件 2、1挑战一: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三大行业竞争;

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律师事务所大约有1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7200多家,破产清算事务所约200家。2、2挑战二:

破产事务法律性比较强,注册会计师没有律师那样善于同法官打交道。德国马丁·路德大学法学系教授史提帆博士说,管理人需要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必须是一名律师,他必须有能力处理与税法、公司法(尤其是合资企业法)、环境法、劳动与雇佣法、责任法等有关的问题。

英国“新破产法”颁行后,改变原来的做法,规定唯有正式开业的破产律师才具有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这种做法是按肯纳斯·科克大法官

领导的“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形成的。3、1应对一:发挥特长,重视法律,当好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的特长在于拥有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有利于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也能在和解、重整等程序

中发挥优势;

重视法律,特别是企业破产法在实体及程序上的要求,如:管理人职责,债务人的可撤销及无效行为,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会议召开与

决议通过要求等。3、2应对二:积极拓展企业破产相关业务

除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委托办理相关业务,如清算审计、代理申报债权、协助编制重整计划等。

特别是,重视与律师合作,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积极争取,协助管理人工作

二、管理人制度与破产程序

1、管理人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管理人有不同称谓,如破产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清算人、监督人、接管人、清盘人、临时监护人、司法管理人、破产

代表等。

大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管理人”(德国称财产管理人,法国称司法代理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受托人”或“托管人”

(trustee),联合国《破产立法指南草案》则折衷称为“破产代表”。

2、管理人制度起源:

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早期,债权人自立救济,胜诉后自行执行。

后来,实行委付财产制,法院应债权人请求发给管财命令,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全部财产,然后,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从债权人中选任财产

管理人。

罗马帝制时期,改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立法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形成了现代管理人制度。

3、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

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管理人制度则被视为破产程序是否按市场化规则运作的一项重要判定标准。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涉及管理人的事项和管理人的行为几乎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涉及到破产程序中的全部当事人和

有关参与者。

4、破产程序:

和解;

重整;

破产清算

三、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1、指南总体情况: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

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

2、管理人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

(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

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八)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十)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一)在重整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就

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根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十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关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存

分配额的事项;

(三十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六)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七)自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八)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后,如存在未决的诉讼或仲裁,应当继续参加;

(三十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接管

指南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4、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

状况报告。

5、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

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6、调查职工债权

指南所称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指南所称调查职工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职工债权清单。

7、接受债权申报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注册会计师

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8、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如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9.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变价与出售)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10.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一)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2)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3)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4)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

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4)清理职工债权;(5)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二)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2)代理申报债权;(3)代理

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三)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2)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3)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4)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5)为其他人提供专业服务

11.补充要求

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存在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经过

一是开展法律和国外文献等相关研究。2006年7月开始,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协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工作。为此,我们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破产法、有关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等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机会,重点研究了破产程序、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以及与管理人相关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其间,考虑到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相关综合性专业知识的实务特点,中注协决定起草《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注协于2007年1月开始,组织部分事务所研究有关破产管理实务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讨论稿;5月组织成立了由立法专家、法官、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的《指南》起草组和专家咨询组,并于5月11日—14日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对《指南》讨论稿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指南》总体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指南》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二章,共68条,主要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以及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承办其他相关业务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实施财产调查、实施营业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清算、承办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的相关业务、相关补充要求、附则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起草原则

一是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虑破产清算工作实践,将注册会计师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的核心工作内容、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力争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特别是担任管理人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充分借鉴执业准则的成果,包括体例、结构、表述方法等。

(二)关于文件名称

考虑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还有一些不确定事项,另外,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故名称暂定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三)关于清算审计 考虑到企业破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审计,在旧的清算组制度下,清算组也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在《指南》起草中,律师也普遍认为,律师承办破产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务所做清算审计。故此,我们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有关清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职责前的清算审计,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相关业务。

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作者:我的画画 提交日期:2008-1-15 9:40:00 | 分类: | 访问量:175

发文文号: 会协[2008]1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1-7

实施时间: 2008-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五)接受其他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二章 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

(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八)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十)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一)在重整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根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十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关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存分配额的事项;

(三十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六)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七)自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八)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后,如存在未决的诉讼或仲裁,应当继续参加;

(三十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条 本指南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施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九条 本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当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债务人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

(二)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各种有价证券;

(二)对外投资情况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情况;

(二)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

(三)债务人拥有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所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涉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三)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有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相关争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根据对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围;

(四)执行的主要程序;

(五)财产状况说明;

(六)报告使用范围;

(七)管理人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 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破产的重要原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 调查职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所称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本指南所称调查职工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职工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当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职工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工债权调查情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当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如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实施而获得的受偿比例是否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当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关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存分配额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写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

(九)未完结事项安排。

第五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第一节 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二)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四)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四)清理职工债权;

(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节 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代理申报债权;

(三)代理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 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三)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四)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

第十一章 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时的补充要求

第六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第六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南办理。

企业破产会计清算研究 第3篇

【关键词】企业破产;会计清算;基本程序

1.企业破产会计的对象及目标概述

1.1企业破产会计的对象

企业破产过程主要包括和解整顿与破产清算两个阶段,涉及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三方面主要关系人。在和解整顿期间,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资金循环和周转,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在破产清算期初,清算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对有利于债权人的在产品再加工、某些合同的继续履行等作出肯定的决策。其依据在于在产品再加工或合同履行的净收益必须大于在产品立即出售的收入或因解除合同而付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额。在产品的再加工与合同的履行中,自然会产生以货币购置原材料、支付工资、在产品形成产成品,从而形成资金形态之间的转化。在产品继续加工、合同继续履行后,清算人应变现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实现实物向货币的转化,很显然,破产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但这里的资金运动不能形成资金周转,而具有单纯的、一次性、终极化的特点。破产企业这种独特的资金运动,构成了破产会计管理的对象。

1.2企业破产会计目标

企业破产会计由债务人会计、清算人会计和债权人会计三位一体构成,尽管各自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不尽相同,但其目标集中体现在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方面,这是与正常企业会计目标的根本区别所在,进而构成了其独特的会计目标: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有关方面提供破产会计信息;科学地进行破产会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与分析;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的变现价值;监督破产程序实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企业破产会计清算的前提条件

2.1以清算债权人集合体为会计主体

传统会计假设中的会计主体起源于经营主体概念,是指抽象的、拟人的特定单位。当企业因破产而清算后,该主体对属于清算的资财实质上已经失去了管理和处分权,一切有关事宜及这一过程中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责任均归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即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发生了“位移”、“置换”现象,转移为主张清算债权,以债权人会议为代表的债权人集合体。

2.2终止经营,以财产变现、债务清偿为目标

传统持续经营,假定会计主体将会无限期的生产和经营下去,其资产和负债按即定用途使用,从而解决资产计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但企业宣告终止清算时,其资产和负债将不再终有其理论上的各种意义,而成为其暂时拥有中承担的财产和债务,并以不同于以前的会计方法、计量基础、计量属性和报告形式予以揭示,主要目的是为了变现财产以清偿债务。同时,企业终止进入清算后,不仅要停止经营,而且将被注销登记,此时已经无分期的必要与可能,只能认为会计期间是清算的单一期间。

2.3以货币为计量基础

清算企业会计核算仍然用货币单位计量确认、记录和报告清算企业的财产和清算债权等业务,之所以不再成为假设,是因为企业此时所拥有的以各种计量属性计量的资财最终都将变现成为真实的货币价值形式。在上述清算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对清算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必须重新考虑。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虽然较繁杂,但由于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明确,使得会计工作减少了业务量。同时,法律条文对破产财产以及处置程序破产债权的清偿做了明确的界定,对破产清算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都增强了企业破产清算中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以及客观性。

3.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

3.1企业破产清查账务顺序

首先,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一是将应收款项的贷方余额调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的借方余额调人应收款项。二是将应收款项中的挂账费用和已取得证据的坏账损失予以调整账务。三是结合实物资产的盘点,将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估价入账,同时挂人往来账户。四是将账外的演权债务进行统计人账。五是企业的债务最终通过债权人的申报与企业账目的核对予以确认,调整会计账务等等。

其次,实物资产的账务处理。一是对盘盈的要估价人账,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借出、租出的要依法追回。二是注意查清未估价人账的财产,不能作为盘盈处理,应挂人往来账户。三是将原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益、应计未计、应摊未摊的费用等资产性损益,一并转人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余额也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等等。

最后,其他财产。行政、食堂、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组建投人到三产部门的财产,通过财产清查,并人企业财务账户,低值易耗品应估价人账。工会财产单独盘点造册,妥善保管。

3.2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

首先,企业完成原会计核算与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过渡。财产清查后,通过调整会计账务,在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查明细资料,确定评估资产,由清算组到国资部门立项,同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后,财务部门应据以调整会计账务,评估的增减值记人权益科目下的“变现损益”明细科目,账务调整后,编制资产评估后的资产负债表。编制资产评估情况衔接表并对抵押财产进行确认,编制抵押财产确认情况表。根据上述清算资料和设置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科目,编制有关过账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然后结账编制破产清算适用的清算资产负债表。

其次,企业对产变现后的账务处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初次分配方案和财产处置原则,要真正实现债权清偿,就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依法变现。从理论上讲,破产财产应全部变现用于清偿,财产全部变现后,其账务处理后所反映的结果为:资产类中的有关实物资产类将转化成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中已收回的资金在收回时也已记人了货币资金账户,对确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全部转人变几现损益账户、这时的资产类基本上变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职工福利设施三大类。负债类的欠款和债权因尚未清偿,所以负债类的账户基本没有变化,仍有优先清偿的“抵押债务”;第一顺序清偿的“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以及“应付职工安置费”;第二顺序清偿的“应缴税金”;第三顺序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权益类有“原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气“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以及未用于清偿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所形成的“实收资本”五大账户。

最后,企业债权清偿后的账务处理。按照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财产变现的实际情况,编制最终分配方案。清偿债权按照分配方案确定的数额兑现,在账务处理上借记清算费用、抵押债务、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安置费、应缴税金、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将负债中无力清偿的应付账款等科目的余额与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科目对转为零。权益类剩余的实收资本和资产类的职工福利设施与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即可。[科]

【参考文献】

[1]刘仲文.人力资源会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唐国平.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完善 第4篇

一、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其中主要包括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内容、提供会计信息的时间以及提供会计信息的方式等四个方面。

破产会计目标尽管也是如此,但在具体目标上与正常企业大不相同。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破产清算会计作为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有关破产人的财产、负债、费用、损益等方面会计核算的特殊业务,受托于管理人;而管理人又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履行情况,此外还要接受企业所有者的监督,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相关税金。因此,破产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包括管理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投资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是向上述关系人定期和不定期提供财产状况、财产变现、费用开支及债务清偿情况等公平清偿债务的信息。

二、暂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依存于法律、服务于法律,是破产清算会计区别于正常企业会计的重要特征之一。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破产法,没有破产法就没有破产会计。满足于破产法实施的要求也是破产会计的重要任务。从破产清算会计目标及其服务于破产法实施角度看,暂行规定尚存在以下不足:

1. 适用范围过窄,拓宽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要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是由老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决定的。新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显然,暂行规定的范围已经过于狭窄,应与新破产法一致。

2. 报表编报不能满足会计信息需求,调整破产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根据暂行规定,清算开始时,将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有关新账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显然,这里可以分为清算期中报表与清算终结的决算报表两大类,并将相关报表项目分为用作担保的财产、普通财产和有担保的债务、普通债务,体现了企业破产清算期限较长以及破产会计信息的基本需求。但破产法为了规范担保债务、非担保债务的公平清偿,将破产人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外,规定担保财产用于抵偿担保债务,非担保债务依据欠职工债务、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债务的顺序偿还;此外,破产人与债权人互负债务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相互抵销清偿;破产人持有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项财产;归破产人所有但存放于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并应积极收回。为此建议:

(1)调整相关报表项目分类。为了反映破产人不同财产及不同债务性质及其清偿情况,有关报表中的财产类别可以分为担保财产、抵销财产、取回财产、破产财产(财产总计减去上述财产的余额),债务类分为担保债务、抵销债务、取回债务、优先债务(应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务(债务总计减去上述债务的余额)。

(2)补充丰富相关期中报表和决算报表。期中报表中,增加货币收支表、破产费用及共益费用表、变现清算表、债务清偿表。其中,货币收支表反映清算期初至本期货币收支情况以及本期货币收支情况;破产费用及共益费用表反映清算期初至本期破产费用及共益费用支出情况以及本期破产费用及共益费用支出情况;变现清算表反映期初待变现财产、本期取得财产、已经变现财产、尚未变现财产以及期初待清偿债务,本期增加债务、已经清偿债务、尚未清偿债务等情况;债务清偿表反映各类债务应偿额、已偿额、未偿额或豁免额等情况。

破产清算终结的决算报表中,增加货币收支表、破产费用及共益费用表。

3. 科目设置不能满足会计报表编报,重新进行会计科目设置

暂行规定在会计科目方面,设立了资产、负债、清算损益三类23个会计科目,其中资产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款、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11个科目,负债包括“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债券”9个科目,清算损益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清算损益”3个科目。可见,这是正常企业会计科目的简化,未能体现破产法对相关财产分类、债务分类及其偿还的特点,不能满足上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为此建议设置以下16个会计科目:

(1)资产类会计科目(设置以下6个)

“担保财产”:核算担保财产的账面价值、变现价值及其变现损益,包括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收回,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支付的定金或债权人行使留置权而留置的财产。借方登记担保财产的账面价值和变现损益(变现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贷方登记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值和变现损失(变现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财产变现时所取得的变现收入,借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变现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变现损益”科目,发生的变现损失,借记“变现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值大于其担保债务部分,借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担保财产的实物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抵销财产”:是“抵销债务”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互负债务情况下,破产企业与同一债权人债权债务对等部分中,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转换会计科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抵销时借记“抵销债务”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债权人名称(姓名)设置明细科目。

“取回财产”:是“取回债务”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取回权人因种种原因留置于破产企业等待取回或加工的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及毁损价值。转换会计科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科目(或注销有关备查簿)。取回权人取回财产时,借记“取回债务”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回财产如因毁损取回权人无法取回时,应转入破产财产,借记“破产财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取回财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取得财产”:核算清算期内清理出来的账外财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因债务人非法转移、处分而追回的财产。对发现的账外财产、追回的私分或无偿转让的财产,计入清算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对追回的破产企业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及无故放弃的债权,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债务”有关明细科目,所有取得财产收回后转入破产财产时,借记“破产财产”,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财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破产财产”:核算用于偿还清算借款、支付破产费用、偿还破产债务的各项破产财产的账面价值、变现价值及其变现损益。转换会计科目和进行取得财产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企业原有关资产科目和“取得财产”科目,财产变现时按实际变现价值借记本科目的“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发生的破产财产变现盈余,借记本科目的,贷记“变现损益”科目;发生的财产变现损失,借记“变现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财产类别分别设置“银行存款”、“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明细科目。

“应追回财产”:核算清算组借出差旅费应收回的货币资金。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库存现金”等科目,出差人员报销时,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负债类会计科目(设置以下6个)

“担保债务”:核算破产企业提供担保债务的账面价值及其偿还价值。转换会计科目时,借记破产企业原有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债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现金”等科目。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其担保债务部分,转入破产债务中“第三破产债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债务——第三破产债务”科目。本科目应按债权类别和债权人名称(姓名)设置明细科目。

“抵销债务”:是“抵销财产”的对应科目,核算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互负债务情况下,破产企业与同一债权人债权债务对等部分中,应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转换会计科目时,借记“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与有关债权人抵销账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抵销财产”科目。本科目按债权类别和债权人名称(姓名)设置明细科目。

“取回债务”:本科目是“取回财产”的对应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应退还取回权人财产所形成的债务及其偿还情况。转换会计科目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产权利人取回财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取回财产”科目;取回财产发生毁损应由本企业偿付部分,应转入破产债务中,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债务——第三破产债务”科目。本科目按债权类别和债权人名称(姓名)设置明细科目。

“共益债务”,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发生时,借记“共益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按共益债务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优先债务”:本科目核算清算组为进行破产清算工作,而向银行借入的清算借款的数额及其偿还情况。本债务应全额清偿。借入时,“破产财产——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按银行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破产债务”:本科目核算上述债务以外的有可能按比例偿还的各项债务的应偿数额、已偿数额、未偿数额、债务折让数额、豁免债务数额等。转换会计科目时,借记原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科目;清算终了时反映的债务折让,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本科目按法定偿债顺序,下设“第一破产债务”(欠职工债务部分)、“第二破产债务”欠社会保险费和税款部分)、“第三破产债务”(普通债务部分)三个二级科目,再按债权人名称(姓名)设置三级科目。

(3)损益类会计科目(设置以下4个)

“破产费用”: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为了履行破产程序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发生破产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算终了确定清算损益时,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共益费用”: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共益债务”等科目,清算终了确定清算损益时,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变现损益”:核算清算财产的变现损失和变现收益情况。财产实际变现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部分,借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财产变现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清算终了时,财产变现损失大于财产变现收益部分(净损失),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财产变现损失小于财产变现收益部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本科目应按财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清算损益”: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在本科目核算。借方登记财产变现的净损失、破产费用、注销和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折让、破产企业原负所有者权益部分等,贷方登记财产变现净收益、无法偿付的债务、破产企业原正所有者权益部分等。借方余额为资不抵债数额,贷方余额为剩余财产数额。结转财产变现净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变现损益”科目,结转财产变现净收益时,借记“变现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费用”“共益费用”科目;出现无法偿还的债务时,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破产企业原所有者权益(科目转换)时,对正权益部分借记“实收资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负权益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清算后资不抵债、依法豁免的债务,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对剩余财产分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可不设明细科目。

企业会计核算分析 第5篇

加强企业管理就必须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但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也突显出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本文阐述了企业会计核算管理的重要作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企业管理;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一、企业会计核算管理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会计核算有助于完善现代化企业内部管理。

会计核算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高效率的会计核算工作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等经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内部监管工作的开展,通过前后期会计信息的比较,可以有效监督相关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等问题。

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奠定基础。

准确的的会计核算数据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财务人员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有助于财务管理人员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更好地指导筹资、投资等管理活动。

此外,会计核算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提供保障,也为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能够为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进提供良好的会计内部环境,顺利地将各部门预算纳入到企业整体预算之中,有助于管理者充分考虑成本费用、产销情况、利润水平等各项财务指标,为其做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企业会计核算管理现存问题分析

1.影响会计核算的因素较多

实际工作中,影响会计核算的因素较多,使得会计核算工作不能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中进行,因而难以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以及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主要表现为:一是会计核算受业务部门绩效考评等因素的影响,在核算科目的使用上不规范,难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二是企业管理层对于受托责任履职情况、对外信息披露等因素的考虑,通过授意而非授权的方式,诱使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做手脚,进而严重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2.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尚不健全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等对会计核算管理提出了要求,并作出了规范性的指导,但不少企业仍未建立起一套适合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会计核算制度,表现为企业会计核算政策不清晰、不细化,会计管理分析制度不健全,以及会计核算报告模式不固定等。

另外,一些企业没有形成会计核算监督机制,使得会计核算人员自由发挥的空间较大,在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下,很容易导致会计人员贪腐,不利于企业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3.会计核算管理理念落后,相关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相对落后,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这不利于企业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

有的管理者认为会计核算管理就是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会计信息的记录与管理,而忽视了对核算制度、核算流程、核算人员等的管理,以及不同会计期间核算政策等的比较,也未能将会计核算管理纳入企业战略经营管理当中。

因此,不利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4.企业会计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目前,多数企业已经构建会计核算管理信息系统,但系统建设较为落后,难以满足企业会计管理等内部管理活动的需要。

随着企业经营范围的拓宽,会计核算涉及信息量明显增多,会计管理要求也不断提升,而现有的会计管理系统很难全面收集、加工、处理上述会计信息,这不利于会计核算管理水平的提升,更难言其为企业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此外,有的中小企业仍然采用人工会计核算的方式,会计管理效率低下。

三、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1.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独立性

要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就必须确保会计核算的独立性。

首先,应在企业管理制度中明确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并明确其他部门禁止干预会计核算工作,以及违规时受到的处罚。

同时,要确保会计管理部门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明确会计核算人员的职责,确保会计核算的有效性。

其次,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改变单一的绩效考评方法,从而减少业务部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促使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最后,改变管理层的业绩观,使其以积极的态度紧抓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改善经营状况,而减少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干预。

2.建立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企业应紧跟相关会计法规、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不断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及自身经营发展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

一是要在制度中明确会计核算政策,尽可能指明其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等,为做好会计核算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要完善会计核算相关制度、办法。

例如:通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岗位分工及管理办法、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的制定和完善,指导会计核算人员更好地完成企业会计核算工作。

此外,要建立配套的内部监管机制,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全程监控,从而约束会计核算人员的行为。

3.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素质,更新会计管理观念

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综合素质,是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的重要保障。

一方面,要加强对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培训、会计政策变更的学习等,使其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相关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另一方面,要更新会计管理理念。

不仅要提高管理者对会计核算管理的重视程度,还要将核算制度、核算流程、核算人员等的管理纳入会计管理之中,始终将会计核算管理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并将会计核算管理融入企业战略管理中。

4.加快企业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企业应加快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会计信息采集、加工、分析的能力,为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

除了常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和系统外,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积极引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在满足会计核算管理的基础上,更多的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服务。

同时,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等业务信息系统与会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提高数据采集、加工分析的综合能力,使得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而有效提高现代化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赵莲鸿.浅析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5).

企业破产会计核算 第6篇

一、相关概述

1. 破产清算会计定义

会计核算方法在破产清算中起主导作用, 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能够使得各项清算工作做的更加准确。企业破产清算时在对企业会计科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将企业的债权情况、营销情况、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等作出科学的计算和准确的记录和分析就是破产清算的内容和定义。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宣告其破产以后, 企业的清算工作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士组成的清算组接手, 对企业宣告破产后的现有财产进行清算和评估, 并依法对相关财产进行作出处理和分配决定。

2. 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1) 破产清算必须在对企业的破产信息进行收集后处理后, 并确认相关的信息能够得到企业破产清算的有效认可后, 推动企业将法院需要的信息和企业自身提供信息相符合。破产清算必须保证所有的内容能够真正的被认可。

(2) 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必须保证整个清算过程中的会计计算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能够使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能够降低企业的损失, 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二、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1. 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目前, 保护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没有系统的划分。比如如何界定一个企业是否达到了破产清算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企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关系, 会出现谎报企业破产的现象。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用性不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起到保障作用。无法最大限度的保障破产清算的就行, 破产法实际价值得不到最佳体现也使得会计计算难以满足目前的企业破产清算的需要。

2. 会计清算组成员素质低, 清算效率低

(1) 清算小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 人员配置不规范。根据我国《破产法》对于清算组成员构成的相关规定, 清算组人员的组成都是由相关部门指派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就会使得清算工作的监督难度加大, 对破产清算不利。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就会出现乱收费甚至是贪污或者挪用公款的现象, 导致破产清算以外的问题, 使得破产清算工作不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完成。

(2) 清算效率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进行清算的人员大多数都没有经历过破产清这一工作, 缺乏工作经验和方法。且在进行破产清算时, 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导致人员的自我意识不强, 没有责任感, 会计清算者的自我素质不高。

3. 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全增加了清算难度

企业的破产清算必须具备全面的信息, 但是一些企业在这一过程中都会隐藏一些信息。信息的不全就会导致清算的难度增加, 清算的内容不够彻底。同时, 有些信息需要清算者根据相关的其他信息推理而来。如果清算组队信息的专业水平不达标, 就会使得信息的可靠性降低, 影响清算工作的进程。其根本原因是企业的故意隐瞒或者是清算者的个人能力不够, 处理信息的方式方法不对, 导致工作难以开展。

4. 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监督不力

不少企业在宣告破产之前, 都会事先将部分财产进行隐藏或者转移, 使得破产清算不能够按照预先的计划顺利完成。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 需要企业把所有的信息全部传递出来, 才能使得清算工作得到最强有力的支持。财产的私下转移会导致信息的错误, 进一步增加破产清算工作的难度, 进而导致破产清算过程中纰漏不断。因此必须增加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监管力度, 监管力度的提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清算工作的有效性, 避免会计人员的受贿和贪污问题。

5.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企业会计在实际核算的过程中对设置会计科目必须在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 导致企业的实际财务核算工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破产清算实际应核算所需内容存在着较大差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 企业破产清算内容以及目标都在发生着变化, 为了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 适当的调整会计科目的内容, 会使得财务会计计算的工作与破产清算所需要的信息更加吻合, 让会计清算更加真实和准确。

三、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的解决措施

1. 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体系

目前, 我国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没有系统健全的评估体系, 导致在监督的过程中就没有参照的标准, 只能通过人的主观想法去评价。如何有效的来评估一个企业在破产是的财产情况, 就必须要有一套系统的评估方法, 为此, 必须加大对破产清算相关资产评估体系的建设力度, 使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有法可依。在现实工作中, 企业的财务计算的报告和数据不能够完全作为破产清算的依据, 因为在企业中会出现做假账的情况。为了更好的获得法律的保护, 所有的破产清算信息都是必须得到认可的。如果破产清算的独立性和准确性不能够得以体现, 企业的破产清算就失去了真实性。

2. 提升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整体素质

破财清算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破产清算必须要求清算者具有相关的法律意识, 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以法律发挥约束自己, 增强自身的工作素质与工作能力, 确保价值观能够在破产工作中发挥出其应该具有的作用。与此同时, 工作人员也要拥有一颗活到老学到老的良好心态, 在不断的工作中学习到更多的专业知识, 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 保证在以后的清算工作中做的更细更好。最后, 清算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 将以往出现的错误进行归纳和总结, 确保在以后的工作中不会出现同样的错误。在业界, 必须要形成良好的风气, 才能把破产清算工作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3. 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

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 需要加强对破产经费的管理, 保证所支付的破产费用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而不是根据个人主观随意操作的。破产企业所支付的破产费用, 应以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利益为前提, 而不能主观的考虑个人利益因素。清算工作人员不能因为自己本职工作而重复的领取报酬。破产清算时, 仍然要以节约为原则, 减少浪费。要把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目标, 使得企业能够活动更多的财产。在实际清算破产企业资产的过程中, 清算组也应重点考虑如何减少破产费用,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破产费用的审核力度, 破产人员清算前应提出破产费用预算, 并交由相关债权人共同审核, 清算程序完成后应将具体清算费用开支情况上交相关政府部门审计。

4. 完善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

加速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的完善, 能够使得破产清算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安全、公平的法律支撑。在关于会计法律的规定中, 应该更加严格的将破产清算纳入其中, 并再次进行优化和完善, 使得在以后的清算工作中会计就能够非常明确的知道应该参照那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指导, 以此来适应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实现。为了更好的保障破产清算的价值能够得以实现,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自主的进行法律的修订, 在修订的同时也要保证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能够更好的适应我国破产清算的市场。在法治社会, 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加速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自由任何的东西都符合规定后, 相关的工作开展起来才会顺利, 那么加速与破产清算相关的会计法律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5. 提升对企业破产政策的宣传力度, 同时加强对破产清算的监管

对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在我国早都有了明文规定, 应该加强宣传, 这样不仅能够减小市场压力, 也能够让相关人员做好思想准备。如果企业最终面临破产时, 也能够在一个轻松和谐的环境下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工作在开展后, 法律监督一定好做到位, 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也要随之加强, 才能使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化。在社会监督方面, 必须要求破产清算透明化, 方便社会监督工作的开展加速清算的进程提高破产清算的信息质量;并要建立多环节的监督体系, 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

6. 完善优化破产清算相关会计科目

破产清算与传统的会计工作不同, 在会计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那么, 破产清算就要求在会计的工作内容和科目上增加与破产清算相关的项目, 从而使得破产清算能够更加的清晰和彻底。其内容有四点:第一, 应该把债务关系和债务的数目进行记录处理, 让所有的债务金额体现在财务数据中, 方便清算时处理好债务内容;第二, 破产清算时, 必须把员工应得的福利纳入其中, 保证员工的根本利益。在清算的时候才能更加有效的从人性的角度上得以取利;第三, 企业应该把所有的虚拟财产、专利技术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都纳入清算的内容, 并进行清晰明确的清算。目前在我国的清算意识中对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完善, 开展的现状还很落后, 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努力;第四, 我国针对跨国企业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处理能力不够, 容易受到领域和国家的影响, 使得在其中的财务清算能力不够, 尽快的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尤为重要, 新增相关的会计科目也刻不容缓。

四、总结

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 企业破产屡见不鲜。在日常工作中, 企业就应该主动的将相关信息进行保存, 以备不时之需, 做好未雨绸缪的打算。根据相应的标准, 怎样才能够使得企业在破产清算时获得更大的利益。明确现在破产清算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做出改善, 提高企业破产清算的能力, 实现企业财务处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是当前大环境下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简单的阐述, 是希望所有企业能够重视破产清算在企业中的作用, 认识到破产清算的重要性, 最终使得破产清算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石骑士.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02) .

[2]申雄杰.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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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会计核算 第7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

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同时废止。

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附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

“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科目。

2.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务,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的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经法院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五)其他账务处理。

1.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3.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应当对所有负债项目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买入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资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5.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资产的,按照追回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终结日,剩余破产债务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8.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9.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其他收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附2:

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一、清算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关于资产、负债、清算净值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

本表列示的项目不区分流动和非流动,其中,“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目,应分别根据“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余额填列,同时,“长期应收款”科目余额也在上述两项目中分析填列;“借款”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分别根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科目余额填列,同时,“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也在该项目中分析填列;“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应根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

本表的“清算净值”项目反映破产企业于破产报表日的清算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清算净值”科目余额填列。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区分是否用作担保,分别披露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等明细信息,如追回或取回有关资产的时间、有关资产的名称、破产资产清算净值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分别披露经法院确认以及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如债务项目名称以及有关金额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如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清算损益表及其附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本期数反映破产企业从上一破产报表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累计数反映破产企业从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资产处置净收益”项目,根据“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债务清偿净收益”项目,根据“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项目,根据“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清算净收益”项目,根据“清算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清算净收益”项目金额应当为“清算收益”与“清算费用”之和。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三、清算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

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本表应当根据货币资金科目的变动额分析填列。本期数反映破产企业从上一破产报表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累计数反映破产企业从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四、债务清偿表

债务清偿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情况。

本表应按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分类设项。

期末数为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的金额。

经法院确认的债务金额为经债权人申报并由法院确认的金额;未经确认的债务,无需填写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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